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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坦布尔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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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持械劫匪如何还击 1、遇到手持匕首和菜刀的劫匪,要与劫匪保持一定的距离周旋,寻找时机,用脚踢其手腕来夺下凶器。 2、当发现劫匪随身携带凶器,可利用其靠近自己身体时,趁机从其腰间夺取凶器,先声夺人制服劫匪。 3、在搏斗中,应充分利用当时的地形地物,如可用地上的砖头、瓦块击打对方,用泥土、沙砾扬眯对方眼睛等,还可以利用身上的腰带、水果刀等物防身。 4、面对凶残的劫匪,自认为无力抵抗,则要迅速逃离现场,但应侧身跑,以防背后袭击。假如劫匪快速追上,可以仰面倒地,双腿弯曲,不停地交替踹蹬,这样既能够使劫匪难以下手行刺,又可以趁势踢掉其手中的凶器。

乘电梯时如何防范劫匪 1、夜间尽量不要误过电梯运营时间,一个人爬高层楼梯不仅费体力也更容易被劫匪袭击。 2、老人、孩子、妇女最好不要单独乘梯,更不要与单个的陌生男子同乘电梯,不得已单独乘梯时,要注意观察,看到单个的陌生男子跟踪进来,要立即退出去,等下一趟人多时再一起乘坐。街头遭遇抢劫怎么办 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抢走受害人财物的一种恶性犯罪。对于这种恶性犯罪,预防显得尤其重要。 地下通道内昏暗、偏僻,过街天桥行人稀少,因此近年来,这两种地方成为抢劫案件的多发生地。因此应该尽量避免在夜间单独路过这两种地方,如果必须路过,也应该邀伴同行或者与正要路过的路人一同通过。 一般说来,劫匪通常将单身行人尤其是妇女作为主要对象。他们主要采取两种手段:一是尾随事主身后攻击,将事主打伤后抢走财物;二是几个团伙作案,采用“碰瓷”等手法,讹诈事主,抢夺财物。 另外,到银行存取大量现金时,最好选择白天路上行人较多的时候,不要贪图路近而穿越冷清、狭窄的小路或者胡同,并注意路上不要暴露自己的现金。从银行支取大量现金后,要注意身后有没有人尾随,如确认有人尾随,可以打电话报警或到民警交通岗寻求保护,一旦遇上劫匪,不论是否已经被抢,都要大声呼救。走地下通道遭劫怎么办 1、路过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时,尽量不要打手机或者看报纸杂志,因为那样会分散对周围环境的注意力。另外,劫匪看到拨打手机的路人会以为有利可图而将其当做首选对象。 (本文来源于图老师网站,更多请访问) 2、通过时,要注意防范罪犯从身后或者旁边的阴暗处袭击,因此要注意周边情况并迅速通过。 3、面对劫匪要冷静,如果对方人少而自己又年轻力壮,就可以与之展开坚决的斗争,同时要大声叫喊求援;如果对方人多势众,仅仅是为了抢钱,可以将钱交给他们,但要记住他们的体貌特征,并迅速拨打“110”报案。 4、对于多名罪犯,要记住“擒贼先擒王”的道理,找准机会,突然袭击,首先制服其首领,然后逼其手下人不要轻举妄动,然后寻机脱离险境。出租车司机被抢怎么办 1、一旦遇到抢劫时,应保持头脑冷静,设法报警或者求救,如故意闯红灯,故意开车画龙等。由于通常从后座向司机发起袭击,因此在行车过程中,司机要养成经常观看后视镜、注意乘客举动的习惯。 2、如果被人从背后用绳子勒住脖子,应努力用一只手垫在绳子下面,保护自己在短时间内不要失去知觉,然后利用急刹车,使得劫匪的身体前倾,趁机抓住对方的头发或者脖颈猛地向车门、车壁上碰撞,使其丧失攻击力从而将其制服。 3、当被劫匪劫持到偏僻地区时,应先对敌我双方实力进行分析,如对方只有一两人,而自己也身强力壮,可以适机与之搏斗,瞅准机会狠打对方的要害部位,将其制服;如果对方人多势众时,不要逞一时之勇,可以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交出钱物,以保生命安全,但要牢记对方的衣着、口音、衣貌特征等,脱身之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遭遇劫匪自卫秘笈 1、倘若劫匪从背后袭击,脖子被其双臂勒住,可稍微转身,用肘部向后猛击其劫匪的腹部或用脚猛跺其脚面和小腿,迫使其松开双臂,得以脱身。 2、如果与劫匪正面遭遇,可以靠近劫匪,抬起膝盖向其胯下猛击。如果劫匪穿着大衣或者比较灵活,建议不用此法。 3、如果手头有伞或者其他带尖手杖等物品,可以用尖头部分狠刺劫匪。还可以两指叉开成“V”字形,攻击劫匪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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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猫TJ

人们是否真的停下来欣赏周围世界的美丽?社会如何才能鼓励人们从事健康的行为?...社会心理学家一直在处理这样的问题几十年来,他们的一些实验的结果也许会令你大吃一惊。

1.劫匪洞穴实验

冲突为什么往往不同群体之间发生的?据心理学家Muzafer警长,群体间的冲突往往从资源,定型和偏见的竞争中产生的。在一个有争议的实验中,研究人员在两组中的强盗洞公园放置在一个营地的11和12岁之间的22男孩俄克拉何马州。孩子们被分成两组,与其他组成员花了实验结合的第一周。

但直到实验的第二阶段,该儿童了解到,有另一组,在该点实验者放置两组相互直接竞争。这导致了相当不和谐,因为男生的青睐清楚自己的小组成员,而他们贬低其他组的成员。在最后阶段,研究人员上演,需要两组一起工作任务。这些共享的任务帮助孩子们了解其他组的成员,并最终导致了对手之间的停火协议。

2.“小提琴手”实验

2007年,著名的小提琴家贝尔乔希假扮一个热闹的华盛顿特区地铁站街头音乐家。钟声刚刚售罄的音乐会与各$ 100的平均票价。他是世界上最知名的音乐家之一,被打一个手工制作的小提琴价值超过350万$。然而,大多数人在他们的方式忙不迭没有停下来听音乐。

当孩子偶尔会停下来听,他们的父母会抓住他们,并很快迎来他们一程。实验提出了有关如何,我们不仅看重美,而是我们是否真正地停下来欣赏那些我们身边的美的杰出作品感兴趣的一些问题。

3.钢琴楼梯试验

你怎么能得到人们改变他们的日常行为,使健康的选择?在一个社会实验赞助大众汽车作为其趣论计划的一部分,使得即使是最平凡的好玩的活动可以激发人们改变他们的行为。在实验中,一组楼梯被改造成一个巨大的工作的键盘。旁边的楼梯是一个自动扶梯,这样的人能走楼梯或采取自动扶梯之间做出选择。

结果表明,更多的66%的人走上楼梯代替电梯,提示添加一个有趣的元素可以激发人们改变他们的行为和选择健康的替代品。

4.棉花糖实验测试

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个叫沃尔特·米歇尔率领的心理学家一系列关于延迟满足的实验。米契尔有兴趣学习的能力是否延迟满足可能是未来的人生成功的预测。在实验中,四个和六个之间的年龄的儿童置于与治疗(通常是一个棉花糖或饼干)的房间。离开房间前,实验者告诉如果第一个治疗仍然在桌子上,15分钟后,他们将接受第二次治疗每一个孩子。

进行了多年跟踪研究后发现,谁能够延迟满足孩子们的确在各种领域,包括学术更好。这些谁已经能够等待15分钟的第二次治疗往往有较高的SAT成绩和较高的教育水平。结果表明,这种能力等待满足不仅是成功必备的技能,而且形成早期和整个生命持续的东西。

5.黑烟试验室

如果你看到有人遇到麻烦,你觉得你会尽力帮助?心理学家已经发现,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高度依赖于存在的其他人的数目。我们更愿意帮助的时候,我们是唯一的目击者,但不太可能伸出援助之手时,我们是人群的一部分。

这种现象来到了公众的注意一个叫少妇的可怕谋杀后小鹰吉诺维斯。虽然多人可亲眼目睹她的攻击,没有人大声呼救,直到它太迟。这种行为被认定为的一个例子旁观者效应,或失败的人采取行动时,有存在其他人。

在一个经典的实验中,研究人员让参与者坐在一个房间填写问卷。突然,房间里开始充满了烟雾。在某些情况下,参加者是孤独的,在某些有在三房不知情的参与者,并在最后的状况有一个参与者和两个同伙。在涉及这两个同盟者谁是在实验的情况下,这些参与者忽视了烟,接着填写问卷的。

当参加者独自一人,参加者约四分之三离开房间从容汇报烟雾研究人员。在有三个真正的参与者的情况下,仅在40%的小报告的烟雾。在其中两个同伙忽略烟的最终条件,参与者只有10%留给报告烟雾。

这项实验是有多少人是如何依靠别人的反应,以指导自己的行动一个很好的例子。当有事情发生,但似乎没有人会响应,人们往往把他们的线索从小组,并假定反应不是必需的。

6. 嘉士伯社会实验

你有没有觉得你的人不公平的根据你的外表来判断?或者你曾经得到基础上,他们如何看待别人的错误的第一印象?不幸的是,人们都太迅速立足于当他们第一次见面的人做出瞬间判断他们的决定。基于在外面什么是这些印象有时会导致人们忽视的是,躺在里面的特性和品质。

在一个相当有趣的社会实验,这实际上开始了作为一个广告,毫无防备的夫妻走进一家拥挤的电影院。除了两个的150个座位已经满了。扭曲的是,148已经填充的席位采取了一堆相当坚固的和可怕的前瞻性男性车友。

什么,你会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你会采取的可用座位之一,欣赏电影,或者你会感到害怕,离开?在非正式的实验,不是所有的夫妻最终落座,但那些谁最终没有被奖励从人群和圆的免费啤酒嘉士伯欢呼。这次演习担任为什么人们不应该总是判断一本书的封面一个很好的例子。

7.光环效应实验

在发表于1920年的论文中描述的实验中,心理学家爱德华·桑代克要求指挥官在军事上给予其下属的各种特性评级。桑代克是兴趣学习一个质量的印象,如智力如何,在流血的上其他个人特征,如领导能力,忠诚和诚实的看法。

桑代克发现,当人们持有一个特性的一个好印象,那些美好的感情往往会影响其他素质的看法。例如,一个人的思维是有吸引力的可以创建一个光环效应,导致人们还相信人是善良,聪明,和有趣。相反的效果也是如此。大约一个特点导致一个人的其他功能负面印象的负面情绪。

8.假共识实验

在70年代后期,研究员李·罗斯在他的同事们进行了一些大开眼界的实验。在一项实验中,研究人员让参与者选择一种方式对一个想象的冲突作出反应,然后估算有多少人还会选择相同的分辨率。他们发现,无论哪个选项,受访者认为,他们倾向于相信绝大多数其他人也会选择同样的选项。

在另一项研究中,实验者要求学生在校园里走来走去拿着一个大广告,上面写着“Eat at Joe's."” 然后,研究人员要求学生估计很多人会同意怎么穿广告。他们发现,那些谁同意进行符号相信大多数人也会同意携带的迹象。这些谁拒绝认为大多数人会拒绝为好。

这些实验的结果证明什么在心理学称为错误共识效应。无论什么我们的信念,期权或行为,我们倾向于相信大多数其他人也同意我们的行为和我们做同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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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云智衣橱翻译,转载请联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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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卓269500767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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