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小組
中共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1)土地革命(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作用:农民在经济政治上翻了身;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 (2)双减政策(抗战时期) 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作用: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巩固并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3)土地改革(解放战争,实际时间是1947—1948年) 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作用: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 (4)土地改革(过渡时期,实际时间是1950—1952年) 政策: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与以往不同:保护富农经济。 作用: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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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一个小国多人口的国家。人均耕地面积一直较少。从日本民族发展演变来看主要是646年,大化革新沿袭的武士制度为代表的封建土地制度,寄生地主制。1688年,明治维新开始的具有一定保留的资本主义土地地税改革。1945年,法西斯政府被打倒后,美国占领军主导下的具有西方现代色彩的土地改革,以1970年的《土地法》修改版为核心的新土地政策可以说646年的大化革新沿袭了中国唐朝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优点,使得日本从农奴社会过渡到封建土地所有制。1688年的地税改革破除了寄生地主制的主要消极影响,但是也形成了天皇制下的政府土地所有制,有利于军国主义的扩张。而二战后的,土地私有化政策打破了财阀以及政府对于土地的绝对垄断地位。是有积极意义的。从历史上看,日本的土地政策也不乏走过了一些弯路,毫无疑问它的土地政策对于当时的日本国家发展起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尽管日本已经走向了后工业化国家,但是作为土地政策依然表现出了经济宏观上的强大影响力,尤其是上世纪城市化快速发展后,为了适应城市化,楼市地价的扩张,土地政策也有了新的因素。以上资料来源杭州图书馆,希望有助于你的问题解决。参考文献:周永生:《日本土地政策的借鉴与启示》,《人民论坛政论》,2011年11月16日外交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资深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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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悠久,珍贵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外国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损失。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保护,为以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禁止将古旧书籍作为造纸原料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令中指出“造纸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1]。1951年12月,为了加强古旧图书的搜集与保护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用旧版书做纸浆材料的指示》[1]。、避免珍贵古籍散佚1950年12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时期应注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这一任务,将其所藏古书、字画贱价出售,分散破坏的行为[1]。1951年1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密切注意查禁将有历史价值之文物、图书、碑板任意破坏,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庙僧道退押,售卖庙中各种宝贵经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员会为保护图书文物,防治散佚损坏,向各市县发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没收地主之书籍文物,均为国家财产……为各机关团体收藏者需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散佚损坏”[1]。、禁止珍贵古籍流向国外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颁布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一些图书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才能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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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论文中参考文献引用的是国家颁布的文件或纲领政策,要用字母S表示。 例如:引用的是国家标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则,在参考文献中格式为: [13]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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