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山幽灵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法律的道德化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注释:〔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3〕许慎,说文解字〔M〕;〔4〕同〔3〕;〔5〕左传。隐公十一年〔M〕;〔6〕礼记。曲记〔M〕;〔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8〕荀子。修身〔M〕;〔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10〕九朝律考。汉律考〔M〕;〔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蒯德模。吴中判牍〔Z〕;〔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希望对您有帮助。
宇晨yuchen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 传统 文化 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思维方式 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 儿童 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 教育 ,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好事都找我
德育论文开题报告——我的大学这样过
德育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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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学这样过!
时间悄悄地从我们身边溜走,不知不觉间我们已经在大学生活过了些许时日,适应了大学的学习,也养成了专属于我们自己的一些习惯。在已经逝去了的时光中,有过遗憾,有过迷茫,有过悲伤亦有过喜悦~~但是不管是怎样的一种状态,过去的翻篇就过去了!展望明天的我们都该是积极向上的,充满激情的!我的大学就这样过——
大二了,这一年该是充满着挑战的。回首昨天专业课还是欠缺了很多,看看今天,曾经落下了的一定要补上。那么,从最基础的抓起。魏老师说“底层的东西生命力很强”,所以大一上过的课都是重中之重。虽然自认为那些很没用,现在看来,当初的自己还真的是很无知与弱智。相信这一切现在意识到还不算太晚。大一最遗憾的是没能意识到时间的宝贵,逝者如斯夫!逝去的便不会再来了,大学英语六级没过这是自己意料之中的事。我以为还有大二大三啊…现实却是,每个时段都该有属于那个时段的事情。那么,就是自己抽出时间来学习英语,准备12月份会如期而至的六级考试。半年前就已经买了新概念3,当初就是想好好准备六级考试听力部分的,结果是一页没看,听力也败得挺惨的。那时的我…今年我成长了,会用心去备考,而且要全力以赴争取高分,为了自己不会后悔。等着我!
我们专业的方向与其他班的比很简单的,但是自己却没怎么学好。这一年充满挑战,我想挑战的是自己吧!高中时,班主任老说--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用心了用力了,其实事儿基本上就已经办成了。老师仅仅是扶持着那些有决心去“前进”的人们,自己能在专业的领域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深度与广度,其实完全是在凭自己以一个怎样的心态去面对的。Not complain!路全是由自己一个人在走,不要等到已经偏离了好远,走错了方向时再来埋怨老师与家长怎样怎样…不是别人怎样不够优秀怎样怎样,而是当事人本身是否积极主动地去争取。性别不该成为你达不到目的的一种借口吧!很多标签不是别人给你贴上去的,而恰恰是自己。这一年我要为自己而打好专业的基础并尽全力的去追那些跑在我前面的那一大群人,专业课是必须要学好的,这一年。不管以后是考研还是公务员都好,但现在你的专业必须要是在自己全力以赴去学习的,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以后的事以后再说,既然活在当下就该活好当下。
专业与英语是两个方面,还有的就是去图书馆借一些古典的文学作品,多了解一些先哲与咱国家的一些领袖的事迹,读些历史。自我认为,大学生应该了解这些方面的知识。也算是自身素质的一种提高吧!大二这一年学业方面应该会这样度过吧,生活上就会和学长学姐们多沟通一下吧,有些不懂的模糊的就会问问他们。也会接触一些学弟与学妹,给他们指一条光明之路,让他们学好基础的知识。当然这一年的最终目标我想要到的是再升大三之前自己能有进软件公司实习的能力。因为罗老师曾经说过,学得好的两年之后就可以在软件公司实习。那么我的目标,一年以后就是这个,也许现在还差得多,但是我会努力为自己争取。
大三的时候,应该会变得成熟与稳重了吧!我希望那时的自己会是那样的,然后听说那一年会很忙,要学完所有的课,然后还会决定以后自己的人生,是考研,是考公务员,还是…选择很多吧。但现在,我只能说自己没怎么想好,那时我的选择会是什么。不过那一年我还是会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学好课程专业,然后做一些项目(这个发生的前提是大二的我打好基础了),为自己积累一些经验,为以后自己多一些选择。时间总会有的,即使再忙的人也会挤出时间去做更多有意义的事情。所以,我还是会读一些有助于自身修养与素质提高的书籍,陶冶情操,丰富知识。据思修老师孜勤说—新东方的俞敏洪四年读了400本书,当然我们也许做不到他那样优秀,但是你先不做到那样勤奋,不为自己多积累储备一些知识,以后就是不想平庸也难了。计算机软件考试,据了解,我们这届的现在就已经有人参加考试了。那天知道这事时,有点小郁闷,大家一起进入这个校园的—差距竟然这么快就…那么软考就也放在大三开学与大二毕业的那个时段,并要考出比较优异的成绩。其实也许很多事情说说挺容易的,真正做起来就不是那么回事,但是这个报告与其说是交老师倒不如把他当成是对自我的一种鞭策与激励。大丈夫言出必行,应该说到就争取做到。 大三毕业之后,我期望达到的是不管会是考研还是其他,都要有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然后在做人做事方面学会踏踏实实,脚踏实地,一步一步的就好。
大四那一年,应该是准备自己的论文答辩什么的。应该还会参加计算机软考,还会有一些其他的技能证书。其实只要前面能打好“地基“,最后这一年就会挺愉快的,无论选择哪方面来发展,都不会让自己太过于头疼。我也许会选择考研,也许会选择就业参加工作。公务员会考的,但不会是毕业就考,因为我崇拜的人是周恩来总理,工作几年之后会为这个而行动吧!学长中有做的很好的,那个毕业讲座,我收获了很多,不管是谁,都得是靠着自己的汗水一步步的走向成功什么的。大家都不容易,磕磕碰碰的过来——孜勤老师说得好,有一个“积极向上的心态”最好…
大学不是一个只会空喊口号,“我不要虚度”的地方。喊口号的人,永远是弱者。大学也不是一个,四年来了,只知道迷茫的地方。或许,身处的大学,并不是你想要的生活。可是,我们要创造属于我们自己的生活。不让属于我们的时间荒废掉,多去做一些有益于自己于他人的事,有意义的事情。大学之道,不过在于:对得起自己,不给自己留有遗憾,在我30岁,40岁的时候,回想起来我的大学,还会有热泪盈眶的事情
我觉得,能做到这些,就是成功,这也就是大学,交给我们,告诉我们的…我们的大学就该这样过!
德育论文开题报告——“梦”在心中
一、昨天
伴随着6月8日的结束,12年的中小学生活结束了。而令我们向往的大学生活开始了。在高中,我们对大学的生活充满了憧憬。我们憧憬大学——这个自由的校园;我们憧憬大学——这个开放的校园;我们憧憬大学——这个活跃的校园。
从小学,就被老师、家长等各类人士灌输着各种关于大学如何美好的思想,以激励我们努力学习,从而考上理想的大学。因此,考上大学这个梦想便深深地印在了我的心中。随着年龄的增长,懂的事情多了,我自己便会思考,为什么要考大学,我要考上一个怎么样的大学,我要学习什么专业,也许我心中有一个答案,但是这个答案是模糊不清的。这使我就像在一片茫茫大海之中,因此我不知道我应该向哪个方向行进。但是尽管这大海如此迷茫,可我心中有着考大学这个梦想,它成为了引领我走出迷茫的灯塔。有了这个灯塔,无论我遇到了多少个黑夜,我的终点都是明亮的。无论我遇到了多少波涛,我都会坚持走下去,因为梦想在为我加油。
因此,每个人心中都要有一个梦想,梦想不仅是我们海航的灯塔,更是我们航行的动力。当我们不知何去何从时,当我们遇到困难时,梦想就会伴我们左右。梦想就在我们心中。
二、今天
在三个月的等待中,8月31日终于来临了,盼望了12年的大学终于来临了。我提前了两天就来到了学习,带着好奇,带着兴奋,带着希望。开始了自己的大学生活。
军训,加入学生会,正式上课,考试,同学、舍友聚会··开学到现在已经有了两个多月了,似乎我还没有从高中完全走出去,但是却又和高中有很大的差别。像高中一样上课,学习。但是却不像高中一样每天的固定教室,不像高中每天要上早晚自习等等。相比高中要自由,更需要的是自主。就在对大学生活慢慢的变得适应时,我发现当初考大学的这个梦想也早已经不知飘到何处了。而心中梦想的位置也空了下来。这时候的我仿佛只知道像高中一样三点一线的生活、学习。到了上课时间就去上课,下课回来就要复习,到了考试的时间,就要为了考试努力,学院有活动,就去观看。从前总是自己决定这个时候需要做什么,而现在却变成了这会有什么事情需要我去做,一切变得机动起来。这时的我就像漂泊在大海中的纸船,没有了方向,没有了动力。
大学的时代,是一个谈梦想的时代。然而这时我的梦想却不知道在哪里飘荡着。从前我会向着一个终点扬帆起航,奋力前进。而现在,没有了梦想,我只能收起船帆,任风吹,任水打,在大海中自由漂泊。这样的生活是一种浪费,这样的生活是一种消耗,这样的生活是颓废的。
因此,梦想是我们的灵魂。没有了梦想,我们就没有了方向;没有了梦想,我们就没有动力;没有了梦想,我们就没有了自主。
三、明天
有时候闲下来时我便会想起小时候的大学梦,就会想起小时候对考大学的疑惑。我为什么要考大学,我要考什么样的大学,我要学什么专业。这个问题,从前我无法回答,我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而现在大学考上了,大学梦实现了,同时这个问题也需要我来回答了,并且我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为什么要考大学。到了大学,我发现许多同学都是在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只有到了考试时候才会去学习。他们不知道自己毕业后要做什么工作,要向什么方面发展,他们更不知道自己毕业后可以做什么。这是因为他们心中梦想这个位置需要填充,心中有了梦想,他们才会主动学习,心中有了梦想,他们的生活才可以按照自己的节奏进行,而他们现在的理想便是“为什么要考大学”的答案。
而我,目前虽然我会主动学习,但这不是自己心中有梦想,这只是高中时期留下的习惯,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个习惯会慢慢地改变,那时的我,会变得颓废,大学生活,对我也将失去意义。因此,我现在最需要的便是一个新的梦想,一旦有了新的梦想,我便可以再次扬起风帆,向着新的终点航行。夜深人静时,我便会思考,我为什么考大学。想起以前模糊的答案,我努力的将它捋顺清楚,结合自己的特长,自己的爱好,自己的经历和现在的情况。我得到了一个清晰地答案。我考大学,便是为了我新的梦想。我要创造自己的事业——一个经营零售业的公司。这是我想要做的事,也是我要做的事。
这便是我新的梦想,大学四年,很快就会过去。相信心里有了这个新的梦想,我的大学将更加有意义。我的航程将变得更加顺利,我的航向将变得更加清晰,我航行的动力也将变得愈加充足。
四、总结
大学生活已经开始,我们要带上自己新的梦想,向新的高度行进。在新梦想的带领下,我们的行动将不再机动,我们的学习将不再被动,我们的未来将会充满希望。梦在心中,大学生活正式启动。
德育答辩开题报告——大学,人生从这里起航
时光,用它的姿态流逝着,像从指间流过的细沙,在不经意间滑落;像从针尖滴下的水滴,没有声音,也没有影子。有些人,有些事,有些爱,注定成为记忆中最温暖的风景;激情,奋斗,笑靥,注定在记忆深处历久弥新。来到北理工已经半年多了,半年的时间,半年的记忆,半年的回想,就让我在此留下成长的足迹。
入学篇
我高考前已经通过了北京理工大学的自主招生,面试的时候来过北理工,对它印象还不错。因为我从小就向往首都北京,而北理工地处北三环,交通方便,所以我就决定报考北理工了。报到那天,当我兴冲冲地来到中关村的时候,却被告知大一大二要在房山良乡。当时我一下就懵了,感觉好像了一样,特别伤心,因为我曾听姐姐说过那里是郊区。然后我就坐校车来到了良乡,一路上看到越来越矮的建筑物,越来越荒凉的环境,我的心也跟着越来越凉。终于到了学校,看到在马路两边的学校,我曾一度怀疑会不会不安全。就这样,带着沮丧的心情进入了校园。但是,当我看到热情迎接我们的学姐学长时,心中又有了一丝温暖。大学生学就这样开始了,我的心情也渐渐好起来,良乡虽然有点偏,但就是那种远离大都市的清净,让我们更加投入于学习,不被外界所诱惑。就是那慢悠悠拥挤的环一,真的很让人伤脑筋啊!
军训篇
军训是入学的第一课。入学后,我们很快就开始军训了,站军姿,齐步走,齐步跑,正步走……军训中记忆最深的是和一个营长、两个教官、两个指导员的相处以及打靶的经历。我们的营长真不是盖的,训兵真的挺有一套,而且还很幽默,我挺喜欢他的。两个教官虽然有时候挺严格的,但大部分时候也挺有人情味的,他们会尽可能体谅我们,理解我们。军训结束后,其中一个教官再来学校的时候还给我们带来了他们那里的特产,让我们很是感动呢。还有两个指导员,她们在生活中照顾我们,在军训时激励我们,是我们的良师益友。在这里,我真心的感谢你们,让我有了这一段美好的回忆。最激动的时刻就是去打靶的时候了,十几秒钟,五发子弹,却成了记忆中无法抹去的深刻回忆。
学习篇
本以为上大学后学习会很轻松,没想到,原来在大学里,学习依然是第一要务,这让我加深了对“活到老,学到老”的理解。第一学期有好多相对来说不是很重要的课,比如近代史、思修、知识产权,所以我就把重心放在了微积分、机械制图、英语、计算机这些学分比较高的课上了。还记得微积分考前的突击,晚上和同学在活动室学到天明,真的是很难忘的回忆,结果出来也让我很满意,努力毕竟会有收获啊。至于我的整体成绩,其他还挺满意的,就是英语视听说不太理想,下学期要好好学英语了,最重要的是得找机会多练习,多动嘴,多听听力。可喜的是,英语四级已经过了,虽然没能报考口语,但我已经很满意了。下学期的课程比上学期更紧了,每门课都得好好学,不能再优哉游哉地过日子了,加油!
工作篇
刚开学的时候,我就竞选了班级负责人,后来顺利当上了团支书。以前就听说当班委挺锻炼人的,当上之后才更加有感触。当团支书真的是很累,每天开会开不完,从班长团支书例会到团支书会,每次都会下发好多任务。之后,要想着如何把团日活动弄得让同学们更感兴趣,如何让同学们积极参加,如何让活动更有意义,然后就是活动的实施和总结。我觉得上个学期我做的不太好,我反省了一下,觉得我应该发动大家和我一起想主意,毕竟“众人拾柴火焰高”嘛;其次,我要学会分担,把任务分配给各个班委,不要总自己干,那样只会得不偿失,自己很累,其他班委还觉得自己没事干没成就感。希望这学期我能吸取以前的教训,干好团支书这项工作。
至于学生会方面,我加入了机械学部学生会女生部,在那里,不仅学会了写策划,办活动,更重要的是认识了很多有能力的人,结交了很多朋友,俗话说,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朋友多了对以后也会有好处。
入党篇
当学校开始组织学生入党的时候,我就积极写入党申请书,参加每次党课,学习关于党章,参加党课考试。我热切希望投入党的怀抱,成为党的一部分,为党奉献自己的一切。希望我能顺利入党,实现我的愿望。
友谊篇
我真的很幸运,遇到了我的三个舍友。我们来自四个不同的省份,天南地北地聚在一起就是缘分,我非常珍惜。刚开始接触,可能是由于生活环境的不同和语言表达方式的差异,有点不太适应。不过我的适应能力还比较强,很快我们就彼此熟悉了,组成了我们最温馨、最和谐的宿舍。亲爱的朋友,谢谢你们,让我觉得宿舍就是我的家,让我不再孤单,让我感到温暖。我还认识了好多其他的朋友,班里的男生朋友,辅导员班主任朋友,学生会里的朋友,社团里的朋友,军训十三连的朋友,地铁上偶遇的校友……朋友们,你们是我一生的财富,我会一直把你们放在心里,永远永远。
结语篇
大学?真的不敢相信,我已经进大学半年多了!曾经那样的向往,曾经那样的憧憬,当真正踏进大学这片土地时才发现,我的人生将从这里起航,我的目标将在这里实现,我的梦想将从这里放飞。大学,我来了!
土豆豆的焦糖
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
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类开题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研究背景及意义
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的初期,我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但是十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低谷。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都走上了正轨,尤其是我国已经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无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诸多难题,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解释学的方法。因此,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如果能被我国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加学术沙龙、读书会的过程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了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论》,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而也广泛收集了一些有关制度法论的材料。这也是选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
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文献综述
笔者在将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论题做了长时间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涉及到了中外着作、网络期刊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搜集到的资料而言,目前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的薄弱。而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有关制度法学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
就国内发表过的有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文章数量来看,也只有几篇,研究者较少。笔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 7 篇,但是只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考》、陈金钊的《法律事实的定位与制度性事实--评制度法论》、温博的《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的方法论》三篇期刊文章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其中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授把有关法律事实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本体说。陈教授认为关于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事实。同时,在他的这篇文章中,他还明智的指出了我国法学理论在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薄弱现象。因为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片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以及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进行过全面的阐述的当属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并在方法论上对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余几篇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而对制度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性: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关于“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的理论体现了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希望在法学的研究中结合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用心。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事实,既有规则和规范在思想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因此,对法学的研究,要综合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靠的是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法律规则的背后体现的必然是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体现了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知道规范具有何种性质,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研究之中。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
除了上述所列的学术期刊之外,笔者目前没有搜集到任何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专着性文章,此外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博士或者硕士论文中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在笔者搜集到的有限的资料中,山东大学的博士生杨建军在他的博士论文《论法律事实》中的第一章“法律事实的概念”里曾有一小节来专门讨论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关系。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同,制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经过理性的抽象所概括出来的事实。因此,制度事实是立法者通过对复杂的具体事实进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所以当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抽象事实对具体的纠纷做出裁决。一个法律规范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而他认为制度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他还认为,法官能够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的疑难案件做出格式化的分类和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实不仅概括在法律规则之中而且它还概括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案情变化时,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中的制度事实对案件进行格式化的裁决。而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完全不同,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事实。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此,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事实是一种立法角度上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实。
在笔者搜集到的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 5 篇硕士论文中,其中有三篇论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个学校,西南政法大学。他们分别是论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结合--制度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席琳,论文《制度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修正》的作者夏菲以及论文《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制度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徐海同。还有另外两篇,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的赵建兵写的《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和重庆大学贾哲写的《制度法论创制规则问题研究》。总体上,这些论文把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对制度法学思想的梳理介绍方面,包括制度法学产生的哲学背景、制度法学的内涵以及制度法学的理论价值等等,鲜有文章讨论过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收集到的关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有限材料,认为各个学者大部分的讨论都是集中在有关制度法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哲学基础以及制度法学与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而对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来源、特征,以及它是如何解决以往法学流派的困境从而成就了制度法学,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建设意义等方面却鲜有论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便在于此。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法论上的开放性,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大法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研究思路
从改革开放至今,在短短的 30 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便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这种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绩,并没有掩盖司法现实方面所遭遇的困境。如反映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泸州二奶继承案”、反映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的“吴英集资案”、(虽然案例并不新颖,但是如果我们不做改变的话,谁能保证日后就不再发生了呢?)以及法院遇到的一系列的执行难的问题等,这种种问题处处都在暗示着一种没有道德支撑的、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只依赖强力而存在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软弱无力。但是,我并不是在否认离开强力的法治是可行的。恰恰相反,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一种建立在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强力。而我国在形式法治的建设方面,付出的努力虽然可圈可点,但取得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因为大量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案例已经发生而且正在发生。如最近改判的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以及各种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断的思考,如何才能够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实质法治的理想成分;如何能够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如何能够将国家颁布的法律转变为人们心中的法律?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那问题又出在哪?我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最终,在魏因贝格尔和麦考密克的《制度法论》中找到了答案。
在西方,20 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形式法治的大厦不断的受到来自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甚至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攻击。自然法学派以新自然法学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再次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经济法学派则更重视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法学派注重对影响法律的社会现实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活法”的理论。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强力挑战。它们的产生本身便说明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旨在建立一种能够融合道德、法律、事实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应运而生,并很好的满足了实践的需求。
而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很好的结合,并处理好形式法治理念与百姓心中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的矛盾。这是时代给我们的任务。而这一情形又与制度法学在西方产生的历史背景颇为相似。因此笔者认为,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法论上的开放性特征,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大法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考察、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为自己的学术研究积累丰富的素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自己收集到的文献认真的阅读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自己的学位论文。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本文旨在通过对制度法学制度事实理论的解读,指出制度事实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制度法学运用制度事实理论实现的对以往法学流派瓶颈的突破。最后论述了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前人有关的研究成果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制度事实范畴研究;第三部分是制度事实对法律本体论的贡献;第四部分是制度事实对于法学方法论的贡献;第五部分是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创新点
本文写作的创新之处是,笔者从制度事实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脉络两个方面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范畴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制度事实是制度法学的核心概念,为制度法学提出新的法律本体论观点以及综合运用分析的、实证的和解释学的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制度法学通过制度事实的理论得以将价值、规范、事实的因素融合进法律的概念之中,实现了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超越和突破。同时也揭示出了法律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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