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灬小米
一、建构以君臣关系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一)追求具有道德或法律权威的权力中国① 对外关系理论的渊源,可以上溯到周代,乃至更远。然而,作为统一王朝构建国际关系体系的实践,则应始于秦汉。秦朝匆匆灭亡,汉初则因社会凋敝而力不从心,所以,汉武帝时代是国际关系体系成型的重要时期。这个国际关系体系,目标在于建立中国王朝的中心领导地位,确定周边各国同中国的尊卑秩序,以及各国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礼仪规范。其理想目标是建立中国同周边国家的君臣关系,不但在国际政治上获得最高的权威,而且获得伦理道德上的巨大支持,成为国际正义的象征。这是把国内政治体制运用于国际关系之上。然而,国际政治同国内政治有着很大的差别,只要不是征服兼并敌国,就不可能像统治臣民一般统治别国。如果说国内政治的指向是权力的集中,那么,国际政治的指向正好相反,是权力的分散。而且,处于国家权力统治下的社会,可以建立起一种伦理道德规范。然而,在没有统一权力中心的国际社会,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形成不同的文化传统,难以建立统一的价值和道德体系。因此,国际关系表现得更加现实,更加凸显出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面对众多国家之间的现实利益关系,要建立某种形式的权力中心,首先要有强大的实力;其次要致力建立国际道德和价值准则,它不像国内道德那样繁复而富于理想主义的感召,必须简洁明快,让不同文化背景的民族或国家能够接受或者理解,且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国际政治权力与国际道德准则相辅相成,才能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体系。如果无法建立获得广泛认同的国际道德和价值准则,国际体系及其领导者都无法稳定。完全建立在实力基础上的国际关系,必然是动荡不安的,一旦实力间的平衡被打破,便是动乱与战争。把“德化”的原则运用于处理对外关系上。其实就是要凭借文化优势,依托国内的政治原则和道德理念去建立国际道德与价值准则,建构国际体系,谋求长期安定的国际环境,这是颇具远见的做法。当然,“德化”并非脱离现实的空想主义,它所依恃的是强大的国家实力,包括军事的、经济的实力,也包括外化为先进制度的文化吸引力。在此基础上,谋求建立君臣式的国际关系体系。换言之,古代中国王朝所追求的是具有道德或法律权威的权力,成为国际体系的领导者,承担领导的责任和保护臣属国的义务,扮演国际争端的仲裁者角色。因此,中国所谋求建立的以君臣关系为主导的国际体系,相对接近于西周的共主周王与诸侯国的关系,而非秦汉以后建立的中央集权式的君臣关系,这是由国内政治传统与国际关系的现实所决定的。诚然,古代中国处理对外关系的思想与政策可以放在前述“中国”、“天下”渐次扩大的延长线上,然而,作为统一的国家致力建构国际体系,则始于秦汉帝国。(二)对外关系的理想目标——君臣关系秦朝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帝国,摒弃西周以来的封建制,实行郡县制,中央权力直接渗透到地方,君权至上。同时,君权还具有来源于“天”的正统权威,赋予其权力的合法性。把君权贯彻于国际体系之中,不但可以使中国具有至高的政治权力,而且还具有道德的权威。因此,在国际体系中建立君臣关系,对中国来说无疑是最有利的。古代中国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在国际体系中建立起君臣关系,得益于中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军事和文化对周边民族或国家所具有的巨大优势,特别是在东亚,当秦汉帝国建立起来的时候,朝鲜半岛和日本尚处于部落国家林立的状态,需要从秦汉输入文化和技术,以提升自我。古代中国所具有的文化优势转化成为政治优势。然而,国际关系中的君臣,不同于国内政治中的君臣。国内的臣,为直接统治下的人,而国际关系中的臣,却是表示服属的民族或者国家,故统治的方法不同。“臣”本意为服从。然而,臣有个人,也有以部族乃至国家为单位的,这是重要的区别。《尚书·酒诰》记录了周初戒酒诰词: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可知殷商已有内服和外服的区分,《大盂鼎》铭文记载:“我闻殷坠令,佳殷边侯甸与殷正百辟”,正可相互印证。西周继承殷商的做法,王畿为内服,其外为外服。参照前述五服之说,内外服虽然是空间上的远近之别,但就臣而言,内服为周朝臣下,均为个人,而外服之臣则为诸侯国,故《仪礼·燕礼》唐贾公彦疏称:“诸侯臣在乡遂及采地者为外臣,在朝廷者为内臣。”秦统一全国,朝臣扩大到全国,原为外臣的诸侯国消灭了,个人出仕朝廷,均为内臣。值得注意的是,以团体服属于秦的情况并没有消失。《法律答问》:“使者(诸)侯、外臣邦”,[1](P229) 可知秦国之外有诸侯国,还有外臣邦。此外,在《法律答问》还见到:1.“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2.“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为“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他邦而是谓“真”。可(何)为“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3.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这三条关于“臣邦”的定义是相互关联的。从第1条来看,秦之内也有“臣邦”,故臣邦人不满其主而要离去,同时也就离开了夏(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者将“臣邦”解释为“少数民族”,似乎可以进一步深入分析。因为第3条法律显示,属于夷蛮戎狄之类异族者,称作“臣邦真戎”。根据第2条,纯属“臣邦”人者,称作“真臣邦”;臣邦人可以同秦人通婚,所产子属于秦人。由此看来,臣邦有在秦之内的特别政区,也有在秦之外的异族国家。特别政区之人,未必都是异族,应该有一些是土著民。就实际情况看,秦治下有特别政区“道”,[2] 为县级行政区划。《后汉书·百官五》记载:“凡县主蛮夷曰道……皆秦制也。”西汉规定,道有32个。② 秦代可以找到17个。③ 秦道主要分布于原秦国旧地,尤其集中在陇西、蜀、北地等郡,这些地方正是土著民和异族聚居杂处的地区。[3] 由此可见,秦国对于未开化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以利于他们逐渐适应并融入秦王朝。以后的王朝也继承了这个办法。秦律对道有法律规定:“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1](P110) 很明显,道受秦法律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律为《属邦律》。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者对此条法律的注释,属邦是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有秦兵器铭文为证。汉代因避刘邦名讳,改称属国、典属国。属邦亦即前引秦律所称的“臣邦”,在秦统一全国之前就已经出现。[4] 所谓“属国”,《汉书·霍去病传》颜师古注释道:“不改其本国之俗而属于汉,故号属国。”其关键是不改变属国原来的组织结构和生产、生活习俗,而服属于秦、汉王朝。从实际事例来看,汉武帝在打败匈奴之后,“乃分处降者于边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为属国。”[5](P2483) 表明汉朝大规模征伐匈奴,目的并不是要直接占领其地,而是要匈奴臣服。故匈奴投降,向汉朝称臣之后,汉朝即保留其原来的社会形态,置之长城内外。作为臣属国,由此建立起君臣从属关系。臣邦可以放在秦国内特殊政区的延长线上理解。当然,以部落或者国家为单位向秦服属之“臣”,不同于秦国家机器中的内臣,而属于“外臣”。外臣并非空间上的内外,而是政治关系上的内外,在许多方面都能够表现出来。例如在礼仪方面,《仪礼·大射》郑玄注说:“献三官于阼阶,别内外臣也。”重要的是在国政上,“外臣不知朝事”,[6](P3185) 只是作为秦汉王朝在边外的臣属国,不介入中国的内政。中原王朝对于臣属国具有保护的责任,同时臣属国对中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汉书》散见片断记述:丞相长史任敞曰:“匈奴新困,宜使为外臣,朝请于边。” (卷94上《匈奴传上》)会孝惠、高后天下初定,辽东太守即约满为外臣,保塞外蛮夷,毋使盗边;蛮夷君长欲入见天子,勿得禁止。以闻,上许之。(卷95《朝鲜传》)可知外臣居于边裔,必须安辑所部,定期入朝,捍卫中国边塞,确保道路畅通,使得周边其他国家能够前往中国朝见。(三)宗法伦理与血缘纽带君臣关系是古代中国王朝希望达到的理想目标。政治上的君臣关系,是血缘关系中的父子关系。《尚书·洪范》说:“天子作民父母,已为天下王。”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家长的权力在古代并不大,所谓“作民父母”,强调的是爱民如子,仁慈治天下。直到专制主义强化之后,由于国家权力的积极支持,父权和夫权才大大加强,到明清时期与君权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专制统治的支柱。因此,不同时代的父子关系有着相当大的差别。早期在君臣的政治关系上加上父子的宗法关系,更多是为了通过血缘的纽带,既强化双方的联系,又使得森严的政治秩序变得富于亲情而柔性化。汉朝与匈奴的关系是很好的说明。汉初高祖刘邦出征匈奴,受挫于白登。忍辱改行和亲,以宗室之女出嫁单于,双方约为兄弟关系。此后历文、景两代,均保持与匈奴的和亲关系。故匈奴单于说:“我儿子,安敢望汉天子!汉天子,我丈人行。”[7](P3777) 于公,双方约为兄弟;于私,汉皇帝与匈奴单于为翁婿。汉武帝打败匈奴,直到汉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匈奴单于称臣入朝。汉元帝以王昭君出嫁匈奴单于,双方在国家关系上为君臣,在家庭关系上为翁婿。从家庭辈分来看,通过宗女出嫁,双方结成翁婿关系,到下一代,就成为甥舅关系。在中国,把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紧密结合,有着悠久的传统。仅就西周的情况来看,其封建制是建立在婚姻宗法关系之上的,范文澜先生归纳道:周制同姓百世不通婚姻,这样,各国间同姓既是兄弟,异姓多是甥舅,彼此都有血统关系,可以加增相互间的联系。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诸侯在国内称异姓卿大夫为舅。想见有宗的庶民与无宗的庶民相互通婚姻,同样也保有甥舅关系。上起天子,下至庶民,在宗法与婚姻的基础上,整个社会组织贯彻着封建精神。[8](P136)西周用血缘宗法关系同封建制相结合,处理同诸侯的关系,也用以处理多民族复杂的种族与政治关系,成功地将他们融为一体,构成西周统治下的“诸夏”。西周成功的历史经验,为后代所借鉴,用于处理国家间的关系。从君臣、父子、翁婿、兄弟、甥舅等各种关系中,都可以看到历史传统的烙印。二、册封、羁縻与朝贡
一心不二
一.清明前期1.清朝前期是对外开放的,那时候清朝的海上贸易还是比较繁华。2.对沙俄,清朝的态度是比较强硬的。3.当时的朝鲜和日本和清朝关系不错。4.清朝以天朝上国自居,和清朝建交的国家不多,只有周边几个,这和明朝外交发达的局面相差很远。5.康熙为收复台湾,实行海禁,造成了重大隐患。清朝前期是我国民族关系和对外交往的重要时代,为抗击外来侵略,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贵华贱夷,闭关锁国,清朝与周边国家维持着长期的和平。当时清朝认为中国是优越和强大的,是世界的中心,四周的藩属邻国以至海外列国是落后野蛮的,应该向中国朝拜进贡。自中外通商以后,清统治者视来华的西人为非我族类的野蛮人,认为应严格加以防范。在这种意识支配下,19世纪初的清朝基本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但仍留广州一口对外贸易,并不拒绝与各国交往,只是强调对方必须承认中国为天朝上国,追求名义上的藩属朝贡关系,重视名分礼仪等细节。 二.清朝后期 19世纪40至50年代,清朝缺乏主权观念,但增加了开眼看世界的意识。鸦片战争后,西方殖民者蜂拥而来,中国最初的反应主要是从族类和文化两个层面对待西方的入侵,不是以是否损害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实际利益为对外交涉的目的,而是以是否见容于自身的传统和陈腐的体制为圭臬,因此常常出现以主权换定制的可悲局面。 19世纪60至80年代,筹办洋务以自强,以夷制夷维持和局。此时期清朝在西方武力威胁下先后实行被动开放和主动引进。对外意识的主流也从华夷意识转变为以西方为学习与交涉对象的洋务意识。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打进北京火烧圆明园,彻底打破了清朝统治者的天朝迷梦,承认遇到了“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因此必须重新认识世界。 19世纪中期以来,清政府主要依靠传统的驭夷之术处理中外关系,主要外交策略是以夷制夷和均势外交,即利用列强之间的矛盾,使其互相牵制。但是以夷制夷和均势外交必须以利益为诱饵,是以丧失国家利益为代价的,只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者而已,结果只能是一次次的丧权辱国。 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初,一次图强变法的失败和逐渐丧失抗拒外强的信心。中国人民反抗外强的方式发生变化。甲午中日战争,大清帝国竟败在“东夷小国”日本手下,被迫签订割地赔款的《马关条约》。这既使中国人感到奇耻大辱,又刺激了中华民族的觉醒。同时它还引发了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中华民族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进化论的传入使中国人的危机意识愈加强烈。康有为发起保国会,以恢复主权为目标。 1900年义和团运动失败后签订了《辛丑条约》,清廷彻底放弃了对抗外强的决心,只是试图利用列强之间的矛盾和猜忌勉强维持。而伴随国际法的传入和中华民族的觉醒,中国反抗外强的手段和方式有所改变,即由以暴力驱逐外人、全面排拒西方变为以国际法为依据的文明的理性的方式。如1905年收回路权和抵制美货活动,开启了中国收复主权、利权,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进程,表现了对外主权意识的觉醒和文明、理性的对外精神。
蝶澈0825
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它统治的全盛时期把中国的疆界扩大到当时所能达到的极限,但中国也在世界范围内完成了由先进到落后、由强大到衰微、由独立到半殖民地的历史转变。清代对外关系法的核心是对外贸易法,限制对外贸易是清代对外贸易法的主旨。清代对外贸易法对社会经济、民众生活、国家强弱等多方面都产生了直接和巨大的影响。因此,本文拟就清代对外贸易法的主要规定及其属性进行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清朝对外贸易法的基本构成 清代没有以对外贸易法或海外贸易法命名的专门规范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但各版本的《大清律例》、各版本的《大清会典》及《则例》和《事例》,皇帝的敕谕和经过皇帝御批的朝臣奏章等历史文献中,含有非常丰富的规范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些外贸法规制定的时间不一,各有其侧重点,制定者的层级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完全一样,它们彼此虽然有抵触冲突的内容,但总体上来说可以相互补充,被锤炼为一个多元互补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一)《大清律例》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定 清代起根本大法作用的就是《大清律例》。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天下。康熙、雍正、乾隆均进行修订,乾隆五年正式命名《大清律例》,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中涉及对外贸易的规定主要在户律、兵律和刑律中。第147条“船舶匿货”对贩海客商舶船到岸隐匿不报或不如实申报纳税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第220条至225条均为对外贸易方面的内容。第220条“私越冒度关津”是对不遵守国家的边境和关津管理制度者的严惩规定。附例662对云南省的边境贸易做出特别规定。第224条“盘诘奸细”对交结外国及私通土苗,互相买卖借贷做出规定。附例671“滇省与外夷商贩”对从事边境对外贸易的商人的保甲连坐做出规定。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对禁止出口的商品逐一做出明确规定,并对违反禁令者的惩处也做出了明确而严厉的规定。附例678到708分别对出洋船只及其管理、禁止出口的货物、官员查验及对违禁者的惩治等做出了规定。 (二)《大清会典》及各部则例在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定 从康熙到光绪,清政府先后颁布了五部具有政府行政管理法规效力的《大清会典》及《大清会典事例》,其中含有规范对外贸易的丰富内容。在户部、兵部和刑部下均有对外贸易法规。户部列有关税一项,包括管理对外贸易的各海关,详细规定了江海关、闽海关、浙海关、粤海关的正额赢余、征税标准、征税依据、差别税率等内容。同时,还对各海关征收贸易船舶的船料税做了具体的规定。兵部则有绿营处分例,系统规范了海禁的全部内容及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况。刑部中的兵律关津,规范了私越冒度关津、私出境外及违禁下海的刑罚。为了让相关官员更清楚国家在不同时期所颁布的法规,清代政府各主管部门通常会对法律或制度以各部院《则例》的形式编写成册,报皇帝御览批准,以钦定则例的形式颁布,作为政府部门及主管官员的办事准则。《钦定礼部则例》主要规范朝贡贸易,《钦定户部则例》主要规范海关及税收等内容,《理藩院则例》适用于蒙古族人和部分涉外活动,《兵部则例》则主要规范查禁走私等内容。《户部则例》中还特别制定《江海关征税则例》、《闽海关商税则例》、《浙海关》、《粤海关商税则例》四海关征税则例。 (三)主管官员或疆臣奏准的对外贸易管理规章 清朝主管官员或疆臣提出解决对外贸易问题的办法经皇帝同意便成为清政府的外贸法规。康熙33年,浙江巡抚张鹏翮奏定《进出口商船管理章程》。乾隆以后对外商的管理十分苛细,发布了一系列的“规条”、“章程”约束外商在华的活动。乾隆9年,澳门同知印光任订立了《管理澳夷章程》七条,乾隆14年,澳门同知张汝霖订立了《防范外夷章程》十二条,乾隆24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防范夷商规条》,专门规范广州的对外贸易。嘉庆14年,两广总督百龄等修订增补《防范夷商规条》六条。道光11年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请修订增补《防范夷商规条》八条,道光15年,两广一总督卢坤等奏定《防范贸易洋人章程》。乾隆时,管理中俄边境事务的官员贝子瑚图灵阿等奏定《中俄通商章程》。这些都是由主管官员或疆臣提出解决外贸问题的办法经清政府批准后成为清代外贸法规的典型。
别做慈善家
最典型的就是崇洋媚外,这在现在表现的尤其严重。此次是国人的奴性,这点鲁迅先生曾严重的批判过,这个比崇洋媚外还可恨,奴才性在中国也是大行其道。另外,卑躬屈膝,也在现在还有所表现,但已有好转,前两点那是一点没变,现在的中国还在深受其害。 还有就是清朝的“剃发易服”制度对现在还有影响, 尽管“剃发易服”政策早已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它的恶劣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满洲服饰早已“风靡”中国,旗袍、唐装等甚至“走向世界”,被普遍认为是中国传统服饰的象征。剃发易服加重了清朝的民族矛盾,压制了汉族先进文化和思想,这在现在你也看的到。
结扎是一项很简单的避孕手术,避孕成功率高达99%,但是很多人担心,结扎手术会不会影响到性生活,结扎之后过性生活会不会有不适感?结扎有没有后遗症呢? 结扎会影响
明末清初时,有三位特别优秀的文学家,被后人称为江左三大家,吴伟业便是其中之一。 吴伟业生于明朝末年,其父母对他抱有极高的期盼,因此吴伟业的童年过得并不幸福,七岁
曾经的那头雄狮已经苏醒了。我国在不是那种弱国无外交的年代了。也不是那种落后就挨打的年代了,我们已经屹立在世界之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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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构以君臣关系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一)追求具有道德或法律权威的权力中国① 对外关系理论的渊源,可以上溯到周代,乃至更远。然而,作为统一王朝构建国际关系体系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