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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业的发展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的,金融风险是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因此金金融风险管理显得极其重要。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金融风险与管理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分析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一成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对风险管理要求也越来高。风险是金融行业发展避免面的的一个问题,在互联网背景下,做好金融风险管理有着巨大的意义。本文就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0 引言
在我国金融行业中,互联网的出现一方面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了许多利用互联网杂的行为,给我国当代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为了促进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 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中,它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而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金融业务的往来。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而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具有一定风险性。为此,做好风险管理意义重大。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工作的需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延伸到自助转账、第三方支付、网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里,互联网金融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所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使得我国金融市场日渐繁荣。然而互联网作为一种非工具,它本身具有开放性,人们在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时候,需要承担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如竞争风险、信誉风险、经营风险等,一旦风险发生,不仅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还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金融要想更好地发展,就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互联网金融才能得到健康发展,进而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1]。
3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与互联网为依托的,人们在进行金融活动中的时候需要依靠计算机或移动设备来完成,然而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在这个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人们在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时候很容易遭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网络系统遭受到攻击,就会造成重要的信息泄露,进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竞争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扩大了金融交易方式,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出现在人们的眼前。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国传统银行价格面临着的较大的竞争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银行的业务将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指的是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不能按照约定时期履行相应的职责,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交易,而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对于企业而言,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会虚构自己的财务信息,等到了偿还贷款的时候,企业往往会借经营不善,不再规定日期内归还。另外,在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常见的信誉风险有卖家信誉风险,买家信誉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信誉风险。如买家在支付款项后,卖家不能按时发货,这就是典型的卖家缺失信誉
(四)法律风险
尽管互联网金融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是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的规定还没明确,现有的法律法规都只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不适应互联网金融,使得人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时候市场发生纠纷,严重的还会引起网络,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4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一)加大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性也越来越高。而网络安全风险作为威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2]。如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都可以有效地保障人们在互联网金融活动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
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我国传统银行既迎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了较大的挑战。在机遇面前,银行要把握时机,抓住机遇,为银行的发展提供保障。面对挑战,银行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弊端,要善于扬长避短。在银行发展过程中,要积极的转变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强化资产负债组合,优化银行资产结构。同时,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负债可控性,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3]。
(三)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的一部分,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完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对企业、个人进行客观的信用评价;其次,完善互联网身份认证,确保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4]。
(四)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在这个国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法律来提供保障和依靠,只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首先,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金融监管法治体系,确保金融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要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能够有效地运用于金融经济活动中,规范金融套利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另外,金融监管机构还可以利用现有的一些制度,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对金融活动的敏感性,逐步减少现有的金融管制,在确保我国金融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的推进金融自由化进程,实现资金在市场内部和市场间自由流动,使市场机制发挥真正的作用,降低整体市场运行成本[5]。
(五)提高风险管理的认识 随着互联网的发扎,我国金融行业引来了发展的新时期,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增加。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活跃了金融市场,然是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此,对于个人而言,在进行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业务的时候,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做好风险管理工作,降低不必要的损失。对于银行而言,就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在发展信贷业务的道路上不断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时刻保持较高的风险意识,在银行内部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进而促进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6]。
(六)加大专业金融人才的培养
信贷业务在银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信贷业务风险也越来越大,为了确保银行信贷业务的稳定发展,加大专业内控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金融管理者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专业知识、 理财知识 、高超的沟通技巧,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在与客户沟通中能够维持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具备超强的风险意识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对银行内部,银行必须加大专业的金融人才的培养,尤其是CFP、AFP人才方面的培养;其次,同时还要放开政策,拓宽人才招聘 渠道 ,引进国内外高素质的人才,注重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养与培训。另外,为了稳住人才,商业银行应当为专业的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政策待遇及收入待遇,进而为银行的发展提供保障。
5 结语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增加了金融风险。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金融行业要想稳定发展,就必须全面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法,降低风险的发生,确保金融活动安全,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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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正伟.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5.
论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摘要]当下中国经济水平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我国金融市场也同样出现了很多新的机遇与挑战,金融风险管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相应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也应得到进一步的了解和重视。本文通过论述金融风险管理的内涵,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内涵及其必要性,并系统地介绍了建立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步骤等。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步骤
1金融风险管理的内涵
金融风险是伴随着金融活动而产生的,主要是指资本市场当中的参与者在金融活动中对其资产和收入不确定性的显现,如资产或债务、未来收益等价值的不确定性或波动性。[1]
相应的,金融风险管理就是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衡量和控制风险及回报之间的得失。金融风险管理任务之一就是对发生这种波动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大小作出有效判断。
2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内涵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谓的风险管理体系,就是要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建立一系列有效的机制和手段,通过手段的调节,对市场进行引导,以达到调控市场的目的。面对复杂而难以掌控的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行为和目的迥异,难以进行追索,很难监控和把握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一个好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就是要在保证自身运行稳定的前提下,引导市场,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达到控制风险和引导市场的效果。
3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金融风险管理日趋重要。金融风险给金融市场、国家经济甚至国家安全带来的极大消极影响,在国际上,许多金融机构和组织、大型企业、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都在积极探求金融风险管理的 方法 和技术――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来对金融风险实施有效识别、精确度量和严格控制。
4金融风险体系的管理建立步骤
确立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
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
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指以最小的风险管理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从而实现经济单位价值最大化。
近代风险学者克莱蒙认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保存组织生存的能力,并对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以保护公司的人力与物力,保障企业的综合盈利能力。海灵顿(Harrington)认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2]
金融风险管理目标包括的方面
(1)企业与组织及成员的生存和发展。这可谓是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风险管理方案应使企业和组织能够在面临损失的情况时得到持续发展,在面对意外事件和风险的情况下能够维持生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意味着通过金融风险管理的运行,能够使个人、家庭、经济单位乃至社会免遭风险损失的重创。
(2)保证企业经营恢复正常运转。风险事故的发生会给人们带来程度不同的打击和损失,进一步影响或打破企业的常规状态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可能会使组织陷于绝境。实施风险管理能够有助于企业快速回归正常运营。同时,使其尽快回到损失前的水平,并使企业尽快实现收益稳定增长。
(3)缓解消极情绪,提供安全保障。风险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会导致物质损失,另一方面也会给人们带来严重的消极情绪。因此,通过心理引导,消减人们因意外灾害事故导致的心理压力,也是金融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
金融风险评价
金融风险评价是指包括对金融风险识别、金融风险衡量、选择各种处置风险的工具以及金融风险管理对策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风险识别
金融风险识别是指在进行了实地考察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法对隐性及显性风险进行系统的区分和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
金融风险衡量
这是指对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或程度、风险范围进行预判和估计,并对不同程度的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进行定量分析。
金融风险管理对策的选择
这是指在前面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根据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优化配置各种金融风险管理的工具,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这是金融风险评价的必经之路。
风险评估方法
(1)本量利分析法。本量利分析法,全称为产量成本利润分析,也叫盈亏平衡分析或保本分析,指分析有关产品的产销数量、销售价格、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等因素与利润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企业选择以最小的成本生产最多产品并使企业获得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决策。[3]
由此推算企业应该达到什么样的产量水平才可以弥补企业的总成本,即,盈亏相抵。这就是盈亏临界点分析。用公式可表示为:BE=FC/(SP-VC)。其中,BE表示盈亏临界点的业务量;FC表示固定成本;SP表示单位产品售价;VC表示单位产品变动成本。企业业务量如低于此点,就发生亏损;反之,则获得盈利。
盈亏临界点作业率,该指标说明企业要实现盈利所要求的最低作业水平。其公式:盈亏临界点作业率=盈亏临界点的业务量/正常开工的业务量
安全边际:指实际或预计的销售业务量与保本业务量的差量。经济含义是指表明销售量下降多少企业仍不致亏损。公式如下:
安全生产 业务量=预计业务量-盈亏临界点业务量
安全边际率=(安全边际/实际业务量)×100%
销售边际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安全边际率*贡献毛益率
表明只有安全边际部分(即超出盈亏临界点的业务量)的贡献毛益率才构成为企业的利润。
(2)敏感性分析法。敏感性分析法是指从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中找出对投资项目效益指标有重大影响的敏感性因素,并分析估算其对项目效益指标的影响程度和敏感性程度,进而判断项目承担风险能力的一种不确定性研究方法。 ①确定敏感性分析指标。敏感性分析的对象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及其反映的经济效益。故方案的一些经济效益评估指标,如:净现值、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都可作为敏感性分析指标。②计算该技术方案的目标值。一般将在常规状态下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数值作为目标值。③选取不确定因素。在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方案中变动可能性较大、并对效益目标值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例如:产量规模变动、产品售价变动、投资额变化等。[4]④计算不确定因素变动时对分析指标的影响程度。完成单因素敏感性分析时,则要保证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变动其中一个不确定因素。以此类推,以此求出每个不确定因素本身对方案效益指标目标值的影响程度。⑤找出敏感因素,积极分析和应对,以提高技术方案的抗风险的能力。
风险控制
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是解决金融风险的方法和途径。现如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入,我们应当积极借鉴金融风险管理的国际先进 经验 以及新巴塞尔协议的范式与标准为指导,在我国金融界推行金融风险管理八项 措施 :
(1)风险预估及控制:金融机构要预判短期借进、长期贷出的风险,面对突发事件要有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2)套现能力:在资金不亏损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必须保持或增加其将资产转为现金的能力。
(3)分散化:金融机构应重视资金来源、贷款和投资种类多样化,防止过分依赖单一资金来源或投资种类。
(4)经营控制:金融机构要对所进行的风险交易操作需要严格的控制,及时注销信誉极低合作对象的交易,将损失降到最低。
(5)透明度:金融机构要通过交流和公示规避自担风险,建立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
(6)资产质量:充足和高质量的资本准备将会提升其收益水平,同时应保证资本的充实度,以应对未知的风险。
(7)金融信息化:这是金融发展大势所趋,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深入来降低交易成本,加快金融创新。
(8)金融技术的知识产权:政府和金融机构应注意保护金融技术知识产权,增加资金投入和科技研发力度,以保证金融安全。
5结论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同样地,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也需要不断进行修正和改进。我们也应该以一种理性的心态看待其建立。不同于其他体系的建设,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不断进行经验的积累,才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总而言之,一切衡量风险的指标都只是辅助风险控制的方法,而真正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还要依赖于对于风险以及整个市场的研究和了解,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控制市场波动,维持整个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史春魁.金融风险管理理论论述[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介版),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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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青.金融风险测度方法及其应用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3.
钮咕噜嘟嘟
在众多法律中, 公司法 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摘要: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不断 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 法律 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 热点 问题。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中国 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从 历史 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因此,一个 现代 企业 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 工作原则。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因此,事先防范工作是基础,是最重要的,这个理念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于公司领导人头脑中。
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公司的业务起于谈判签约,之后是履约。谈判签约时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签得非常完美,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在履约过程中,法律顾问也不参与了,其中双方来往的信函或者为某些履约细节形成了诸多的会议纪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这些信函或会议纪要,它们就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甚至足以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过程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去把关,但在多数的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大都注意合同谈判签订的阶段,在履约阶段的变更往往无人注意,最终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过程控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足以引起公司的重视。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于本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1. 从公司 规章制度 入手,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把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从制订、审核到修改,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科学 高效。在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也应参与,坚持制度管理,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 从机构建设入手,构建由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是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
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来,目前全部央企都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据调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省管企业中,大部分都设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也有一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省管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要求,运行效果良好。
3. 加大对员工 法律知识 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公司单靠几个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设立、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个环节上从事不同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环节,再到销售环节、货款回收环节、 财务管理 环节,各种法律风险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公司每个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员工都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脑子中应当有一根“法律弦”,所以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重点抓好 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 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 政策法规 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 管理。
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
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 体操 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
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 报告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 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之后,还须进行日常的维护,这里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训。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是每个员工,都身处这个防范体系当中,每个人都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子,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每一分子都熟知与其岗位相关的操作流程,这就需要进行培训,只有让每一分子自觉地按流程办事,才能保障不出差错;二是解释答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员工甚至管理层遇到某些特殊的问题不知怎么办,这里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解释答疑,以保障体系运行不出偏差。这种防范体系的日常维护应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来执行。
总结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高层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构建好、实施好。只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个环节运转良好,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以最低的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比较与适用
内容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资本制度 资本不足
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即“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当公司资产与该公司具体经营运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亦即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从资本制度的适用来看,不同法系国家的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不足会导致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多与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结合,以便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不严,一般都无明文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大多根据公司经营的事业要求,考察股东投资是否显著不足。而日本、法国等国实行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介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之间,在授权资本的基础上,对首次出资数额、授权发行的期限等加以限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往往比较低,一般企业都能达到,因此,资本是否足够不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而应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加以判断以准确衡量资本充足与否。
从合同性质来看,资本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因素时,针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效果不同。合同之债案件中公司资本不足,对公司的法人格一般予以承认,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资本不足缺乏足够了解的过失不能要求对方全部承担,但如果股东以欺诈的方式使其他人错误地估量了公司的财力,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侵权之债案件中,资本不足通常是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债权人被动地进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无注意的责任和相应的选择权,特别是当股东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其偿付能力减少,不足以清偿侵权之债时,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毋须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既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虚假出资证明等形式,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抽逃资本,使公司陷入空壳经营的形式。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制度,公司虽然资本严重不足,股东却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法定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对出资已达到法定要求,即使达不到生产经营要求的,仍可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1994年批复”的规定处理,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凡达到此限额的,即使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也认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要求其开办企业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凡达不到此限额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企业承担所有责任。即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我国与西方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虽然对出资不足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出资衡量限额问题。我国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企业达到该规定标准并不困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所需资本多少往往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单纯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显然有失偏颇。对于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撤销企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借助 其它 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存在认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不同
首先,二者运用法律的后果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暂时剥夺,而我国的上述规定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其次,被适用的主体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被适用主体是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被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出资人,还包括一定意义上的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再次,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中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复杂,呈现多元化形式,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趋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除继续保持已有的立法成果外,通过其第十条创造性的规定了差额填补股东的填补次数,即“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从而反向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这就具有典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性质。
《公司法》28条规定了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色彩。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鉴于资本条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资本的不守信用,我国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并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其中导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兼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折衷资本制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与授权资本制大体相似,但对首次出资的数额、授权期限等做出限制,已被多数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认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从长远看,我国今后也宜采用这种设立公司比较灵活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除要达到最低限额外,还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要看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看是否达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可以借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企业借款的比例做出限制。
在公司资本不足情况下,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视为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独立地位,也是一种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在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以借款方式所为的投资认定为借款,不得以此享有股权。
另外,公司在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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