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姐吉祥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孙美霞11
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该公约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规定作品享有版权不依赖于任何手续(如注册登记、缴纳样本等),保护期也比较长。《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这是在1971年修订《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
魅影幽兰
【内容摘要】网络出版是一种全新传播形态,是网络传播的一个领域。它包括利用个人电脑在线或下载阅读的网络出版、按需印刷(Print-On-Demand,POD)的网络出版、电子书(E-book)等类型。网络出版与传统出版相比,具有极大的优势:它集交互功能、多媒体功能、跨时空传播、信息检索功能及娱乐功能为一身,使出版实现了个性化、立体化、即时性和广泛性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出版的范围和边界,使出版文化形态呈现出高度自由、开放的局面。网络出版将根本地改变体现人的本质特征的信息生产、传播方式,并进而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而带动社会整体的变迁,将人类引入高度信息化的社会。� 【关键词】网络出版;网络传播;传统出版��出版的含义非常广泛,图书、期刊、报纸、广播、电视、电影都可看作出版的一种形式,换句话说,大众传媒就是将信息或知识内容在某种媒介上加以出版,然后传递给受众。因此,出版属于传播的范畴。� 回顾历史,人类文明的发展无一不伴随着传播媒介的变革:从结绳记事到竹简绢帛,从雕版印刷到活字印刷,从纸张载体到无线电波……一种新媒介的出现,不仅会影响人类文明的进程,还会引起原有的人类社会结构、生活方式甚至思维方式的变化。� 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媒介,以其多媒体、交互性、传播迅速等优势,进入出版领域,对传统出版的理念、运作模式及格局造成巨大的冲击,并打破了传统媒体间的界限,实现了多媒体的统一和动态传播。因此,网络出版是融出版(图书、报纸和期刊)、广播、电视等三大媒体于一体的全新传播形态,是网络传播的一个领域。�� 一、什么是网络出版� 由于网络出版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理论和实践都在探索之中,对于网络出版概念的界定,尚未形成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各业界众说纷纭。。 从广义上讲,凡是将信息、知识、观念等内容,用文字、图像、声音等代码以任何形式在因特网上传播,均可称之为网络出版①。这个定义外延较为宽泛,包括电子书(E-book)、网络期刊、网络报纸、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网络音像及网络文件、网络软件等。在这个定义中,网络出版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传统媒体、网络公司、娱乐集团、政府机构以及个人都可成为网上的出版者。 国际上承认“网络传输”是一种新的出版形式。1995年美国的白皮书明确写道:“公众通过数字网络获得作品复制本,作品就如同有形复制本在商店出售一样被出版了。法律确认它为出版,只不过是对这一现实的承认而已。”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修订伯尔尼公约时,专家委员会就指出,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3款“就作品的性质而言,无论复制本以何种方式制作,只要可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即构成出版”,这应当将“网络出版”包括在内。� 从狭义上讲,网络出版是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机构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流通渠道,出版销售数字出版物的行为。即出版者对作者提供的素材进行编辑、设计加工、营销宣传,然后在网上向读者销售的活动。它涉及电子书、网络期刊、网络音像等领域。� 2002年7月初,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了并于当年8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对什么是互联网出版进行了定义。这一规定所规范的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以及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如今,在泛传播理论思想下,“泛网络出版”概念得以提出。这个概念认为,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任何个人都能主动地利用网络媒介跨时空搜索、获取个人化信息,出版内容的制作可在跨媒体、跨设备、跨标准中进行,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出版者都可以在更为综合的内容和更加个性化的形式之间自由取舍。网络时代的出版市场,对出版物的多种媒介形态、个性化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泛网络出版”的目标就是要满足这些要求,使文本、音频、视频、图像等信息内容通过纸张、网络数据流等多种媒介同时传播,实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任何设备的个性化出版过程。②� 网络出版是个正在发展的新兴产业,具有广阔前景。从出版产业发展的角度,对网络出版应作出宽泛的界定。�� 二、网络出版的形式� 根据阅读方式及所采用网络出版技术的不同,网络出版可分为三种形式:� 1.利用个人电脑在线或下载阅读的网络出版� 出版者将已数字化的图书、报刊等内容在其网站上发布,读者可有偿或无偿在线阅读、检索或下载。或者向出版者订购,由出版者将有关图书资源通过E-mail发送给读者离线阅读。这是当前最为普遍的网络出版形式,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在线或离线阅读网络出版物。� 不过,这种形式只适于搜索信息、下载简短文章,对于长篇累牍的网络图书则不合适。一是电脑显示屏无法随身携带;二是通过显示屏长时间阅读,既易使视觉疲劳,又不符合人们传统的阅读习惯。� 2.按需印刷(Print-On-Demand,POD)的网络出版� 按需印刷,就是根据读者需要,将已经贮存在计算机中的数字化书稿,即时印刷并装订成册交到读者手中,使读者可以阅读纸本。其操作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将图书内容数字化;二是通过网络传输数字信息,在异地的数字印刷机上高速印制图书。一本书从印刷、装订到切边只需几分钟,因此也被称为“闪电印刷”。� 按需印刷属于网络出版,但又迎合了人们传统的阅读习惯,是传统出版向网络出版、纸质图书向网络图书过渡的桥梁。它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如先销售后印刷可降低风险、无需制版、零库存、无缺货、无绝版等。� 按需印刷在美国发展最早,1998年初英格拉姆公司所属的闪电印刷公司就开始了这项新技术服务,由此拉开了出版发行业革命性变化的序幕。至2000年5月,闪电公司已发运了100万本按需印刷的图书。如今,美国“按需服务中心”已发展为连锁店,所有书店与数字化图书库连接,读者用书店的电脑查阅书的内容和书评,如需购买则付款后立即打印装订出来,印制的精美程度不逊色于印刷厂。其他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出版业也都积极投身按需印刷市场。� 我国按需印刷的发展较早,1998年6月,按需印刷设备首次出现在上海举办的“印刷技术展览会”上,随后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等就与美国toExcel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这是国内出版业对按需印刷进行的最早尝试。� 3.电子书(E-book)� 电子书(E-book)是网络出版的重要形式,代表着网络出版未来发展的主流趋势。微软公司曾对2020年图书出版预测说:“未来的图书有90%是电子书。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提到的‘书’和字典里对‘书’的解释都只能是电子书,而传统的图书会被解释为‘纸质书’(P-book)。”③� 电子书,就是将图书的内容制作成电子文本后,以大约合传统纸质书籍1/3的价格在网上发行。购买者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付款后下载,使用阅读器或专用浏览器在计算机上离线阅读。④电子书既包括具有版权的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本,也包括硬件阅读设备,是二者的统一。也就是说,电子书并非把纸介图书的内容数字化就可以了,它采用专门的格式,牵涉到版权、安全及阅读器等方面的问题,只有合法获取电子书的读者能阅读。� 电子书具有超大容量的存贮空间,能装载数百万字的信息,可随时上网更新内容。电子书还打破了传统图书内容的线性顺序,向读者提供了一种动态的立体信息组合,并可通过超链接加入相关的各种知识和信息。因此电子书的信息量可以是传统图书的数百倍。电子书还结合了PDA的轻便性,提供更好的屏幕分辨率以及更多的书籍格式支持,采用了先进技术来改善电子信息显示的质量。� 更重要的是,电子书为32开本,在外观上类似于传统书籍,它以舒适悦目的界面,模仿传统纸质页面,满足了人们传统的阅读习惯。电子书正改写着传统的图书和出版的概念,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三、网络出版的传播模式� 网络出版集交互功能、多媒体功能、跨时空传播、信息检索功能及娱乐功能为一身,使出版实现了个性化、立体化、即时性和广泛性服务,这很大程度上拓宽了出版的范围和边界,使出版文化形态呈现出高度自由、开放的局面。因此网络出版的传播模式与传统出版相比出现了很大的不同。如由传统出版的以物流为主转为以信息流为主,由单向传播信息转为双向或多向传播,从提供产品为重心转为产品和服务并重,从基于形式转为基于内容等等。� 传统出版、网络出版传播模式比较⑤� 1.传统出版的传播模式:�信息源→传统出版者→批发商→零售商→读者� 2.网络出版的传播模式:� 由此图可看出,在传统出版模式中,从信息源(作者)到受者(读者)有许多中间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信息“把关人”,信息被层层过滤、单向流动到受者。传者(出版者)与受者处于一种不平等的信息交流之中,受者的反馈不能及时传送给传者,受者对其反馈结果也不能予以控制。所以传统出版的传播模式是以传者为中心的模式。� 而在网络出版模式中,由于网络媒介固有的特性,出版者、作者、读者处于平等地位,可实现对等交流。受者的反馈可实时传递给传者,对反馈结果也能够控制。这种模式打破了传、受者之间的界限,传者与受者的角色可互相转化,传播意义上的“把关人”概念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在网络环境下需要重新界定的多层级的“把关”。� 网络交互性本身鼓励用户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并为用户有目的的主动查找、选择信息提供了大量技术手段。因此网络出版能够为用户专门定制个性化的出版物,真正实现以读者为核心的出版理念。这种模式是以受者为中心的传播模式。� 无论是传统出版还是网络出版,变化的只是信息的载体、传播模式和阅读方式,而被传播的内容才是出版的真正“主角”。在网络出版时代,内容尤为重要,技术、媒介、人才都是为内容服务的,未来的竞争实质上是内容的竞争。� 因此,以读者为核心、提供个性化内容服务已成为21世纪网络出版新概念,未来的出版者将成为网上的内容提供商(ICP),或者说网上内容提供商是未来的出版者。四、网络出版的优势� 网络出版是信息时代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与传统大众传播形式相比,有其相当的优势。� 1.从传播者角度看�首先,出版主体多元化。传统出版的出版主体必须由专门的出版机构来担当,出版过程需要照排、制版、印刷、装订、发行等一系列的工序,形成一定工作规范。而网络出版则由于大幅度简化了出版程序,出版者不再局限于专业出版机构,任何组织、商业公司、网络公司、个人都能充当网上出版者。出版过程是,只要将数字化内容在电脑上编辑好,送上网,几乎与此同时,世界各地的上网读者都可看到该内容。� 其次,作者出书容易。传统的出版体制削弱了作者和读者的地位,许多新作难以出头,一些读者面窄的学术专著的出版更难。而网络出版技术的发展,使自助出版成为可能,人人都具备了出版、推广和销售自己作品的条件,并能最大限度地将作者的作品展示给读者。也许可以说,一位作者、一个阅读器和一个服务器便构成了一种出版体系。这种网络出版的形式,打破了传统的出版选择观念,传播者的“把关人”概念大大弱化,更多的现实出版权力被赋予了作者,更多的选择权力被留给了读者。� 第三,出版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出版者在网上可发掘更为广泛的稿源,在编辑稿件过程中与作者通过网络方便交流。跨地区、跨国家的合作出版在网上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是,网络出版将使短版书、绝版书的概念从此消亡,任何书稿以数字化形式存贮,读者需要时,随时印刷、装订,不仅很好地保存,而且可永久、充分地开发利用这些资源。� 2.从传播媒介角度看� 网络媒介的特性为网络出版提供了许多得天独厚的优越性。首先,网络出版的内容范围极广。传统出版由于受纸张载体的限制,出版内容范围、信息量均有限。网络出版则因网络的海量存贮,以及高速度的电子流传输,使它的出版内容几乎无限,除了图书、报刊、资料和广告外,还有数据库、广播、影视等等,这在传统出版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网络出版是一种多媒体传播。网上的多媒体技术使信息传播方式由文字、声音、图像等单一形式变为多媒体传播形式。网络出版物图、文、声、像、动画俱全,给读者以视、听、读全方位的多维信息和立体感,远远超过传统出版以纯文本为主的单一形态。� 第三,超越时空,迅速传播。网络载体遍布全球,不受时间、空间、国界和天气的影响,出版内容一上网,便可快速传递到网络遍及的每一个角落,使“出版物”在第一时间向全世界公开,促进不同民族文化的理解与交流。由此实现出版和发行的同步化。� 最后,网络出版物不仅能提供多媒体演示和按需阅读的功能,还能以超文本方式与其他相关资料建立链接,读者在阅读时可直接点击书中“注解”、“引文”、相关名词、参考文献及“人名地名”,更多、更详尽的资料便会迅速、方便地呈现出来。读者还可通过输入关键词,瞬间找到所需内容。3.从受众角度看� 网络出版所具有的交互性,使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直接进行交流,在使信息的传播效果得到实时反馈的同时,读者(或称受众)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主性。在传统出版中,受众是被动的,他所接触到的信息是由把关人决定、经把关人层层过滤的,受众只能被动地接收,其惟一的选择只能是看或不看。� 网络出版中,把关人地位产生动摇,相当一部分的信息决定权转移到受众手中,受众的主动性增强,可选择想要的出版物以什么样的媒体形式、什么时间并以喜欢的阅读顺序收听或收看,并且可随时上网更新图书内容。甚至传者和受众角色可以互换。读者可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作者、出版者,并参与作品的创作和修改,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读者还可主动检索所需内容,按需浏览、按需下载,将自己感兴趣的东西“拉”到面前来,对网络出版提供的信息进行编辑与组合。� 最重要的是,网络出版非常适合于向有特殊要求的读者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读者可以向网络出版者提出个性化要求:不买整本图书,只买需要的一两章、几幅图片,甚至几个自然段。读者也可以要求出版者将不同图书的内容重新组装,做成适合自己需要的“个性化图书”。这种个性化图书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到PC机,或传输到电子阅读器中,也可以通过按需印刷技术打印、装订成印本书,甚至可被转换成储存数字信息的数据库,以备随时提取进行合成。个性化图书的出现,对传统的图书定义提出了最新挑战,也许图书的概念有必要修改了。� 网络出版将根本地改变体现人的本质特征的信息生产、传播方式,并进而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所以它必然会带动社会整体的变迁,将人类引入高度信息化的社会。�� 五、网络出版的前景� 网络出版对传统出版的理念、运作模式及格局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它不仅是一种新技术,也是一种新观念、新的生活方式,更是未来出版发展的大趋势。� 1.网络出版的商业前景� 由于网络出版程序简单,所需设备、技术手段都不复杂,从而使出版成本非常低廉。加上网络出版物所附带的查询、多媒体流动、交互等多种功能,吸引了大量读者。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完善,网络出版的成本会继续下降,因此它具有异常广阔的商业前景。 2.网络出版的技术发展� 从技术发展角度看,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出版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出版将与人们的关系越发密切,对人类生活的渗透越来越深,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不远的将来,现在的网络将依靠近地轨道卫星系统实现互动式网络信息传递,从而使网络出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5W出版,即任何人Whoever,在任何地点Wherever,在任何时间Whenever,与任何人Whomever,采取任何方式Whatever的出版。� 3.“内容产业”的兴起带来更大发展机遇� 2000年1月美国时代华纳公司与美国在线的并购,不仅是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结合,更标志着世界产业格局的转变以及“内容产业”(contentindustry)的兴起。� 内容产业的实质是各种出版物在因特网上直接创作、编辑、生产制作及传递,出版物内容减少了对载体的依赖性。因此,书刊业、报业、广播业、影视业、音像业等相互间的界限开始逐步融合,传统出版业以单媒体形式划分产业的格局开始被打破。� 如今,传统的报纸、期刊、图书甚至广播、电影都已经能在网络上“出版”。网络已经并且将进一步促进各种媒体的融合,并催生出新的媒体形式和出版形式。出版产业与其他文化产业相融合的多媒体化和集团化已成为网络出版业发展的趋势。� 然而“内容产业”的兴起也表明,网络出版业只有依托传统出版积累的深厚文化资源获取优秀的“内容”,才能在未来的“内容竞争”中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注释:� ①郭晶:《浅谈网络与出版》,《出版发行研究》,2001年第8期,第48页。� ②林江:《宽带时代的网络出版及其监管》,《中国出版》,2001年第8期,第13页。� ③叶颖:《国外数字媒体的发展趋势》,《出版参考》,2001年第10期,第14页。� ④王彦慧、丰捷:《e-book走近大众阅读》�中国出版网,www�chinapublish�com�cn� ⑤聂震宁:《从挑战到联姻:审视中国网络与出版之关系》,《出版广角》,2000年第9期,第38页。 283917229----------------
小琳子雄霸天下
《尼泊尔公约》是笔误,应该是《伯尔尼公约》为了保护著作权所制定的国际条约,于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有160多个国家加入。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墨亦成诗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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