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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咩小宝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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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小胖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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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法律分析】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可以分为一下几种: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四、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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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等人了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妇女生育权的相关 法律知识 。

案情介绍

案情

叶X(男)和朱X(女)系夫妻。2006年7月5日,朱X未经叶X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叶X认为朱X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X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X称,流产是因为与叶X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对叶X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叶X诉请。

妇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权

裁判要旨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案情分析

一、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本案中原告叶X作为一个成年男性,理所当然享有既定的生育权,而且,所享有的权利与其妻子是平等的。

二、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

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案情结果

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被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原告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故判决驳回原告叶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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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权利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 措施 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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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羽联盟

根据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统计年鉴》显示,我国的最新总和生育率为,低于的国际警戒线,总和生育率指的是当年新出生人数占该国育龄女性的比例。 我们的总和生育率跌至警戒线以下不是头一回,其实大家应该也感受到了周围不婚不育的人数正在增加,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 根据相关机构研究表明一旦人口总量出现拐点,之后往往伴随着经济下滑,国家重视人口问题是相当有必要的。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亿人,60周岁以上人数为亿人,占人口总量的,65岁以上人数占比则为。 中国依然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虽然我们拥有绝对数量上的优势但人口结构已经出现老龄化趋势,如果继续维持现状未来将愈发严重,会对经济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试想,随着人们寿命的延长,不干活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在职人员却越来越少,即使延迟退休年龄外加社会生产效率的提升也很难维持良性的经济发展。 要防止出现这样的问题必须提前做好部署,这是国家放开“三胎”、各地出台鼓励生育政策的最主要目的。 每年两会都会有代表提出有关人口、生育方面的政策,今年也不例外,花亚伟代表提出了一个提案,“允许30周岁以上单身女性生育一胎”。 我认为这一条是众多提案中比较靠谱的,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及调研后提出的。 1.从“保护”成为“鼓励” 先要声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向来十分重视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生育权属于人权范畴,而基本人权受到最高层级法律——宪法的保护。 但我们说的生育往往指已婚生育,未婚生育几乎得不到任何政策支持,如果说保护是被动状态,那么支持和鼓励就是主动状态。 未婚胎儿出生后办理户口就会遇到麻烦,之后涉及上学等事务时同样要经历一番波折。 另外一方面,未婚妈妈无法领取生育津贴、享受不了带薪产假(生育假),还面临着社会抚养费等行政处罚,她们能实际得到生育权益与已婚妈妈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花亚伟的提案并不是出于确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合法性问题而提出的,这个问题没有确认的必要,本来就受法律保护。 他是希望30岁以上单身女性生育后能够获得政策上的“支持”与“鼓励”,不用遮遮掩掩、搞得见不得人似的,而是光明正大享受一切与生育有关的福利待遇,比如上文提到的产假、生育津贴以及便捷的落户、上学渠道等。 这一提案符合中国当下的社会实际。 生育率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结婚率下降是重要原因之一,我身边就有一些30岁以上的女性依然单身,有些人因长期没有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已对婚姻不抱有太大的期望,但不结婚不代表不想要孩子,她们愿意生育,只是碍于政策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无法将想法转为现实。 如果该提案最终能被采纳将对生育率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尤其能提升一、二线城市女性的生育意愿。 2.设置单身生育年龄门槛是有必要的 提案中有年龄限制,也就是允许的范围为30岁以上的单身女性。 对于是否应该将30岁定位门槛可以进一步论证,本文只谈是否应该设置年龄门槛,我觉得有这个必要。 年龄门槛与公平与否无关,是为了给单身妈妈及她们的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 结婚后养育孩子依然是最好的形式,且不说缺少父爱对孩子的成长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单身妈妈在抚育孩子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类问题,凭一己之力不一定能妥善解决。 我们就拿最典型的经济能力来说,国家虽然正不断减轻抚育成本(双减、控制房价等),但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支出是无法避免的,养孩子是要花钱的。 单身妈妈往往面临孩子的父亲并不愿意支付过多抚养费,极端情形下甚至连一分钱也不出、得完全靠一个人的收入养活家庭,经济能力不足的话是很难坚持下来的。 为单身妈妈生育一胎设置年龄门槛能够尽量减少之后的'抚育问题。 一方面,引导年轻女性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努力寻找人生伴侣,先结婚再生育是最佳路径,没有人能否认绝大部分情况下组建家庭共同抚育孩子更合适。 不设年龄门槛可能导致年轻女性直接“抛弃最优策略”选择她们认为的“最简单方式”,这就违背了政策的初衷。 另外一方面,年龄门槛能够防止“一时冲动”下的生育。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大龄女性对于自身情况的考量更客观,决策时更理性,同时能做好更充分的物质准备。 3.一定要将允许单身生育与非法行为区分开来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允许到了一定年龄的单身女性生育胎儿可以起到提高生育率的作用,但也有外部性问题,典型如借合法名义从事非法行为,我能想到的就已经有两点了。 第一种是非法代yun。国内是不能代的,允许单身女性生育一胎后会否引来这方面的问题呢?是否会有人借着帮助单身女性生育的名义从事非法代呢? 第二种是色情交易。可以想到失足妇女和客户们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讲出是在帮助对方生育,这样的理由虽然荒唐却可能成为部分色情交易的挡箭牌。 一定要将允许单身生育与任何非法活动区分开来,有关部门必须提前思考花亚伟提案若真实施后可能会爆发出来的问题,既要提高生育率又不能让非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单身女性生育权合法化2 看到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这个新闻,我想起了两个女人的故事。 第一位女性,现在大概有五十多岁了吧,当年她年轻漂亮,人也很高傲,却爱上了一位有夫之妇,闹得人尽皆知,两个人冲破一切阻力结婚了。但是男的前面有两段婚姻,都有一个孩子,两个人又都是公职人员,所以就不敢生孩子。后来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后又离婚了,这女的就一直独身,没有再婚,也没有孩子,前几年有人看到她,人很苍老,很孤独。倘若能允许单身生育的话,她有一个孩子,可能现在的情况就会好一些。 另一位朋友,也是婚姻不顺,一直到四十多岁还没有找到结婚的对象,眼看就要到更年期了,她当时最迫切的愿望不是结婚,而是生个孩子。就在此时,她在相亲网站遇到了一个比她大十多岁的男人,这个男人有过两段婚姻,两个孩子,还在打离婚官司,因为财产问题,官司拖的时间很长。就算他离婚,按当时的政策也不一定允许生孩子 于是这位朋友就迫不及待地怀孕了。后来生了个男孩子,就落在了自己的名下,当时上户口时跟工作人员说遇上了渣男了,但是又想要这个孩子,交罚款也没有,后来也就给上了户口了。现在她的孩子非常聪明懂事,已经上了小学了,至于她和那个男人的关系,大家也都没有过多地关心。 如今的她到了更年期,想想当初的决定,她真是庆幸,如果不早点生这个孩子,这一辈子可能就没孩子了。将来自己老去后可怎么办呢? 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 虽然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如果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可见,未婚女性生育之后,非婚生孩子的户口也能落实。就是解决起来麻烦一些。不过,生育保险、产假这些合法权益是无法享受的。 现在的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大龄不婚女性和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为了想提高生育率,各种能够提高生育率的政策也相继出台。 如果单身女性生育可以和正常婚姻里的女生生育一样,能够享受生育保险,产假等福利的话,有些因为种种原因终生不婚的女性,如果想生个孩子养老,这种矛盾是不是就可以解决了?有人说,能这样真是太好了,女人只伺候一个孩子,比伺候男人还有他的一大家子要省心得多了。 当然也有人说,现在夫妻两个人共同抚养孩子都觉得负担很重,一个单身女性带一个孩子,要有多少困难? 现在有些女性,在婚姻内有男人出钱出力分担养育孩子的重担的情况下都不愿生,单身一个人就会生孩子吗? 当然,这个生或者是不生,就看个人需求了。 还有人担心,如果单身女性都可以放开生育,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一些社会伦理问题,会不会有更多的女性不结婚直接生个孩子,这些问题岂不令人堪忧?这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不管怎么说,我觉得这个专家的提议是替一些单身女性的需求考虑的,至于会不会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那得视情况再制定相应的对策吧。 单身女性生育权合法化3 猛一看,真的不错,可以提高生育率,也保障了女性的基本生育权利,可以说是两全其美,但是,你仔细思量一下,就会发现其它漏洞,比如: 它的合理性: 生育宝宝,如果,是第三方人工授精,监护权默认是妈妈,这种情况下合情、合理、合法,只要,妈妈心理、生理状态俱佳,还有保证宝宝无忧无虑长大的能力,无可厚非,值得推广; 如果,是男女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不领取结婚证,有了宝宝,监护权利怎么划分,是无条件归妈妈,还是需要跟爸爸商量?万一,起了争执,监护权怎么划分?如果爸爸或者妈妈有了跟其他人组成家庭的想法,宝宝的基本权利怎么保障? 如果,妈妈是有意破坏别人家庭或者无意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宝宝的监护权是无条件归妈妈,还是有所争议?要是无条件归妈妈,宝宝有没有关于爸爸财产的继承权?要是宝宝拥有跟婚内生子相同的权利,那结婚证还有什么意义? 坦白说,我就是单身,如果,这个决议草案能通过,对我来说,绝对是利大于弊,最起码,我不用再惧怕,别人无休止的催婚,我可以用这个决议去说服他们,然后,自己默默努力工作、生活,提高身体素质,增加工作能力,拥有一定财产之后,有合适的结婚对象就结婚,没有合适的结婚对象,就找机构做试管婴儿,尽情的去享受做妈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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