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聪1988
独任制,是指有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1、独任制,是指有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3、合议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悠久的历史,这种审判组织是民主集中制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4、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独任制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一般的非讼案件。在审级上,独任制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即独任制适用的审级只能是第一审的民事案件,独任制不能在第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中适用。
5、合议制是我国审判组织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凡是二审案件、再审案件、重大的和疑难的案件的审理,以及在较高审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均使用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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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独任制,“合议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刑法: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2:论防卫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1:论精神损害赔偿 2: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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