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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我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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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不是处女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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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频发, 现有的调控手段失效,不仅说明手段本身存在缺陷或者文不对题,更主要的在于它表明了中国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元,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进入高风险时段,已非现有的手段所能打理得了的,更非“敌-我”关系模式即可框含道尽的。相反,它要求制度设置提供更为多元和开放的利益表达形式,特别是利益实现的法权程序。在此,澄清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及其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常态性,进而寻求其合法化,使得事件本身“非事件化”或者“去事件化”,可能是省察、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更加现实和有效的路径。换言之,刻下的“群体性事件”多为公民大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集体行动”,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它在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付诸公开集体抗争形式的同时,为建构一种满足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置此情形下,国家最高权力应当秉诸宪政正义使之合法化,赋予公民利益追求的集体形式以合法性,从而阻遏其可能的暴力倾向,引导其向民-民、官-民、政-商双方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进而促成一种民主社会的良性政治形态,建构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法权正义之道。特定公民人群为了共同的利益认为需要采取集体行动维权,决定以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诉愿,必须于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事先确定具体的时间、地点、人数、道具、口号和行动方式等,到时警察负责维持秩序,防止行动超出预设,而行动组织者本身则需同时担负起和平行动的责任,兑现报批项目,不得超出既定范围。否则,依法依例处置,直至绳之以法。如此,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分别演好自己的角色,和平登场,平安落幕,各自解脱,皆大欢喜。鉴于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和转型时期的敏感性,按照实用理性的进路,不妨循沿惯例,先行搞搞“特区试点”,由社会、经济议题而扩展至政治领域,然后逐步推行,使表达权松绑,将社会放开,也让自己解脱。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导致群众上街的原因和公民集体行动本身,是分属不同范畴的两回事。前者可能基于社会、经济原因或者属于政治问题,甚至属于社会心理问题,需要分门别类,个别化解决。如果属于社会问题,则需要进行社会协商;要是基于经济原因,只能通过劳资谈判或者诉诸法律程序;倘若事涉政治争议,就只好启动政治进程了。换言之,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纷繁复杂,一案一因,各有不同,只能依案酌情论处,诉诸不同制度性安排,寻找各自可能的解决方案。后者则属于公民大众的行动权能,本身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除非它演变成街头暴力,而街头暴力不等于公民集体行动,属于刑事领域,自当别论。如此一来,让抗议活动合法化,界定为“公民集体行动”,也就不存在所谓“群体性事件”了,更无需担忧此种行动中“经济问题政治化”的问题了。呈现于眼帘和案头的,是平常日子里的常规公民行动,某某时空的游行、示威、集会或者静坐这类公法意义上再简单不过的一个个具体法律行为而已。重复一句,简言之,不把“群体性事件”当个事件,它就不再算个事件,而属于现代社会的常态现象,一种平常的法律行为,则互利双赢、皆大欢喜的可能性,也就随之递升。此为民族国家之福,公民大众之福,在朝在野双边之福也。那么,就民主所要求的公民素质而言,如此应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呢? 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退一万步言,正如萧公权先生将近70 年前所论,只有于民主中才能学会民主,在实行宪政中求宪政之进步,正如只有于走路中才能学会走路,尽管不免磕磕碰碰。否则,永无实现民主与宪政的可能,一如永远无法学会走路。就此而言,这里笔者愿意着重提示的一点是,刻下中国逐渐出现的一个可喜情势是,公民集体行动日益具有明确的维权意识和法治意识,出现了所谓的“依法抗争”形态。即参与者和组织者依据法律和政策抗拒“土政策”,向地方官员的独断专行进行抗争,向经济强势集团讨公道、要说法,并且多数强调有序与非暴力,有的还明确主张循沿程序,通过逐级反映诉愿,求得问题的解决。倘若出现随机参与者乘机起哄的情形,当事者甚至会出面制止,吁求理性与秩序。这是中国社会近三十年民主法治建设已然初见成效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的公民大众日益走向政治成熟的象征,而为建设民主、法治的中国提供了必需的社会生态。同时,它也表明中国社会走入常态发展,凡此公民行动不再秉有什么“革命”之类的高涨冲动,而是属于正常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因素进行理性沟通的手段而已。而且,它说明行动者对于现有体制具有政治认同,对于现有法律体系怀有尊重,愿意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进行利益协调。对此,为国家民族计,为天下苍生计,为长治久安计,真的需要好好爱惜和引导。很显然,在一个多元利益阙如,权利意识不彰,公民大众毫无有序、理性的集体行动能力的群氓国家,是不可能施行民主法治,而建设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中国社会及其公民大众走到今天这一步,正是全体中国人历经百多年奋斗,特别是晚近三十年的民主法治建设,而劳心劳力结出的善果,竭应爱护和引导。因此,就今天的情形来看,既然公民大众希望通过和平方式集体表达诉愿“,依法抗争”,那么,不如迎头接应,将他们的集体行动合法化,使“事件”非事件化、去事件化,在司法救济和行政干预渠道之外,另辟一条调控社会冲突、解决利益纠纷的社会、政治通道。笔者愿意再次重申这样做的好处,不仅在于给社会提供了“出气”装置,乃至于“减震”装置。诸位,现代社会节奏加快,压力加大,各种冲突和矛盾加剧,此种装置实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品。特别是在当下中国,急遽的社会转型将各种矛盾凸现,社会阶层的重新组合导致人们心理失衡,更需要这种社会性心理治疗手段。而且,更主要的是形成了一种真实、有效的社会意愿表达机制,达成了一种理性的社会沟通和交往方式,逐渐养成公民理性与和平地集体行动的习惯和能力。就公权力一方而言,至少使得具体执法的公安部门能够凭藉清晰的法律界定来处置相关事件,摆脱现在既不能听任事态扩大,又不能激化矛盾,以至于动静失措、左右为难的两难境地。从更为宽广的视野立论,则如此定位之后“,事件”本身和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均摆脱了政治色彩,在让“事件”常态化和合法化的同时,让社会非政治化,也让“事件”去政治化,而建构一个常态的人世生活空间。如此一来,尽快启动坐实宪法规定的各种公民表达权利的具体立法进程,如游行示威法、公民集会法、言论自由法、新闻出版法,等等,使公民集体行动有法可循,也使具体执法者依法行事,避免双方的尴尬和失措,调适公、私权力有序攘让,实为未来十数年间政治治理必须应对的法律课题,也是中国社会必须完成的自我政治成长过程。进而言之,如果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然将以民主化为鹄的,而扩大和完善执政党的党内民主,特别是党内高层民主,可能是一条可欲的进路的话,那么,就社会层面而言,将刻下最为挠头的“群体性事件”非事件化,去政治化,进而合法化和常态化,同样是一条可欲的进路,而笔者以为,这是启动政改之两端,也是中国当下正在发生并且可能会加速进行的历史进程。可能有人会说,较诸强权机制,此种以“公民集体行动”为帜的民主机制成本太大,在转型期的当下中国,不宜马上启动,不妨留待经济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再行不迟。笔者以为,如果此话讲在山河破碎、烽火连天的70 年前,作为对于激进民主派幼稚主张的回应,倒是不无道理,可在中国民主法治进展到如此程度的今天,就不免贻笑大方了。民主治理本身就是要付出代价的,天下人在一起不得不群居生活,本身就是一种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生存形态。问题在于,较诸强权机制的窒息般统合,它在焕发和表达社会活力,提升生活质量,从而更有利于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此种体制将攘让双方死抵到头,最后不得不总体爆发这一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此而言,它不是增加,而是总体上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透明、公正和程序化的法权体制,是治理成本最低的政体,这已是民主体制行之百年的常识,也是中国社会晚近三十年改革开放所见证的事实。再说,当下中国社会以“群体性事件”为信号的民主呼求本身,早已对于缺乏公民集体行动的民主机制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做出了无数证明,而证实了民主机制才是总体社会成本较低的一种现代治理方式。而且,所谓治理成本不仅是指政府行政所要付出的代价,而且应当包括全体公民在此治理下所需承受的压力和所需付出的包括心情在内的诸多代价。如果治理成本仅仅意味着行政权能雷厉风行,做事立竿见影,那么,当年美国南部视黑奴不是人的奴隶制度,根本无需什么劳什子沟通的烦琐、协商的累赘,岂非成本最低的治理方式?很显然,时至今日,再愚蠢的人也不会这样认为。因此“, 群体性事件”所昭示我们的不仅是一种治安现象,更是一种社会政治生活方式的问题。兹事体大,哪里是一个拖字诀所能打发得了的。也就因此,对于真正理性与祥和的社会、政治生态的形成来说,对于建设一个富强、文明和成熟的国族来说,对于完成中华民族的文明复兴这一伟大历史而言,以公民集体行动为基本线索来重新界定“群体性事件”,从而启动中国政治生态的民主化进程,只是诸多环节和制度中的一方面,其他各种因素相互配合为用,才能最终达致预定的效果。其中当然包括但不仅于此的,如逐步放开言路,拓展利益表达的政治渠道,提供程序主义的法权安排以实现双向的政治承认,特别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的承认,在守法平等、执法平等与立法平等三者统一的过程中,逐步积累实现人人相同、人人平等的政治理想的现实条件;提供切实选区,使公民成为选民,而使弱势一方实在不行还能以撤回承认的方式避免绝望性抗衡,即经由选举权的真切落实所启动的实际政治过程,通过对于最高权力的监督来实现社会内部的自我绥靖,公民个体由此奉献出自己的文化忠诚、民族认同和公民伦理,达成社会团结,使国家与社会、个人与族群、政治权力与市场关系进入持续的合理化过程,寓国家于公民,融人民于选民,藏天下于天下;建构公共空间的共享性,保障公民相互承认的权利能力的实现,等等。凡此种种,一切制度设置的最终目的,不外旨在实现公民联合和政治正义,达致全体公民的和平共处,让国家成为公民的政治联合体、市民的生活方式与国民的文明共同体的统一体,将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而成熟的国家,使中国成为安全、祥和与可持续发展的人世间。如此,首先自“群体性事件”的去事件化开始,逐步实现公民集体行动的表达权,实在是可为、当为而能为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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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an娟娟123

哈哈 ,我也在写哈 。一起讨论下

159 评论

精灵酱酱儿

百度下,然后复制黏贴,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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