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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将一部分法官入额,从而使得这些法官的工作仅限于审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门以及法官助理人员去进行。
(二)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呈上升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但司法的公信力却依旧未达到人民的期许。
(三)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法官的离职现象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官的工资收入相比于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职业相对较低,而办案压力却逐年提升,例如同样从事着法律职业的律师收入要相对高于法官整体的收入水平,在面临着案件越来越多,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法官们得到的薪酬却不甚理想,这就导致了法官中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离职转行去做一些高薪酬的工作。
员额制改革总体上看是对于我国长久以来司法系统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尝试,现在的改革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员额制改革如何具体进行应用各地都在努力探索,笔者认为员额制改革必然会使我国司法水平具有实质性的飞跃,关键在于找到科学的具体改革方式,随着员额制改革本身的优势和深入推进,我国司法水平必然会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扩展资料:
实施目标:
(一)确定员额比例的标准
首先,应该通过总结本地区历年案件的受理数量总结出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并在此基础上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可能受理的案件数量;其次,员额的比例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在科学地确定一个入额标准后,可以定期进行考核,只要符合标准的应当入额,而已经入额的法官如果不能通过考核则应当排除在员额之外,同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员额的人数可以适当地增加或减少。
(二)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提高审判者的职业道德,优化司法工作队伍的关键点之一在于提高司法系统人员的薪酬待遇,在员额制改革后,入额的法官必然会随着改革的深入相应地提高工资待遇,但是也正如前文所言,如果只给入额的法官们提高工资必然会导致继续拿着较低收入的其他工作人员心理失衡,从而可能导致离职,或对工作产生负面情绪的结果,严重者则可能会给司法腐败以可乘之机。
(三)建立科学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部分法院存在地方化、行政化的特点,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官是由当地的人大委员会选举并且任命的,对当地的人大负责,因此如果当人大委员的个人利益需要法官进行枉法裁判的时候就可能会给法官的审判造成困境。
(四)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培养
首先,应当在高校法学专业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且这门课程应当贯穿于整个本科阶段以及研究生阶段;其次,对于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人来说,要建立法律共同体意识,在平时工作中定期进行司法腐败教育,也可以考虑以物质奖励的方式进行刺激,尽管法律信仰是一种精神上的追求,但是如果能辅以现实利益的刺激,这种精神追求便会更加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司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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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工勤编制”和正式编制、一般性质的合同工(完全没有编制)还是有区别的;首先,各自的福利待遇都不一样。
而在职务晋升方面,工勤编制大多数地方是不和其职称挂钩,也不会有职务上的晋升,只是该种编制的部分工资纳入当地财政划拨,就是工资不单是单位出的,这就是和一般合同工的区别。
而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之前的以工人身份入职工勤编制的已基本完全纳入了相关单位的正式编制了,其相关的职称已早已理顺。由财政全额拨付工资。
扩展资料:
随着国家体制改革,大部分事业单位(以高校和国有医院为主)改为合同聘用制。根据《公办幼儿园试行编制报备制管理的实施方案》,其员额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使用编制报备员额的教师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2、不是事业编制,但实行员额对应人员,有总量控制,出入编制按规定程序办理;
3、相关待遇与事业编制人员相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根据合同期限内考核决定是否续聘。
根据《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28号)的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样实行员额编制,即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获聘定编定岗不定人岗位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后不办理入编手续,但占用核定的编制数,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员额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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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员额制有很多相近的表述,各个省份称呼不一样,有些叫事业单位备案制,有些叫事业单位员额制,有些叫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控制管理。
事业编制是编制到人,和你个人绑定,不管你到哪里工作都是有编制的,人事权在省人社厅,学校无权解雇。
员额制,实际上就是编制到岗不到人。省里把人事权下放到学校了,实行包干制,每年按岗位数量给学校拨款,但是你学校的那个岗位要招聘谁或者解雇谁他不管。学校和劳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如果考核不达标,学校有权力解雇和重新聘用劳动人员。
员额制和传统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就是: 传统事业编是铁饭碗,只进不出;而员额制有进入和退出制度,可进可出。
员额制实际上和国企正式工有点相似,属于聘用制人员,但是比普通合同工又好一些,因为工资待遇是按照编内人员发放的。
如果按照河南大学的员额制管理办法,实际上应该是属于与编制内同工同酬的高级编外合同工。我们具体看一下河南大学《关于开展员额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官方表述。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员额制实行总量调控、实名统计、分类管理、同工同酬的管理模式。对纳入员额管理的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管理使用、人员交流、社会保险及职业年金等方面与在编人员同等对待。
二、实施范围
1.在学校员额总量内,根据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参照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公开招聘的编外人员,经学校考核,纳入员额管理。
2.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学校工勤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人员不纳入员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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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编制是衍生出来的一种人员编制,其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属于在编人员,由财政拨款保障。
员额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使用编制报备员额的教师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2、不是事业编制,但实行员额对应人员,有总量控制,出入编制按规定程序办理;
3、相关待遇与事业编制人员相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根据合同期限内考核决定是否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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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员额编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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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将一部分法官入额,从而使得这些法官的工作仅限于审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门以及法官助理人员去进行。(二)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呈上升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但司法的公信力却依旧未达到人民的期许。(三)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法官的离职现象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官的工资收入相比于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职业相对较低,而办案压力却逐年提升,例如同样从事着法律职业的律师收入要相对高于法官整体的收入水平,在面临着案件越来越多,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法官们得到的薪酬却不甚理想,这就导致了法官中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离职转行去做一些高薪酬的工作。员额制改革总体上看是对于我国长久以来司法系统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尝试,现在的改革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员额制改革如何具体进行应用各地都在努力探索,笔者认为员额制改革必然会使我国司法水平具有实质性的飞跃,关键在于找到科学的具体改革方式,随着员额制改革本身的优势和深入推进,我国司法水平必然会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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