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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寻根溯源,始自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此次改革是在全面扬弃中国法律传统,全盘引进西方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单从形式上看,毫无疑问,这次中国有史以来开天辟地第一次的大规模法律移植活动是卓有成效的:自成一体、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在国家法的层面上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以六法为中心的西方现代意义的法律体系,中国法制乃以此为契机,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转型。沈家本也因此而获得了后世的持久赞誉和推崇,被誉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著名学者杨鸿烈称其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然而,无论从主事者的初衷还是最终的结局看,改革的结果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之外。它不仅未能挽救风雨飘摇的清王朝,相反地加剧了晚清政局的动荡。而如果对这场改革赋予更多现代意义的解读,把它视为中国百年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方面和部分,或者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开端的话,那么,其得失的评价将会变得十分的复杂和困难,而现有的流行的结论总给人以失之于简单和肤浅之感。众所周知,清末修律是在欧风美雨催化下发生的,原非中国自身社会发展的自然诉求,复被用作摆脱内外困境、实现政治功利目标的工具,宛若揠苗助长的父母荫庇下的早产儿,难以保证其心智健全、肢体完好。由于它超越了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阶段,失之空阔而缺乏适用性,从而使法制的现代化建筑于流沙之上,不可避免地流于形式而无法得到持久的支撑和生命力。先天的不足,加上后天的乏力,直接导致法制移植和建构过程中非制度层面意识、精神因素的缺失,从而在本土化过程中遭遇困境和悖妄,而这一切都可以从清末改革那里找到其渊薮:正是由于这一改革与生俱来的缺陷和失误,注定了由沈氏肇端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的曲折和坎坷。清末修律的成果并不曾因清室覆灭而化为乌有,从形式到内容,它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民国初造,其立法建制即以修律的成果为基础,其后,中国法制建设在多次狂风暴雨的社会变革间歇艰难前行,经历了取法日德,到以俄为师,而后兼采英美的近百年发展道路,这一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乃是清末法律移植运动的延续。因而,它的成与败、得与失无不滥觞于清末修律。从更广阔的范围看,沈家本主持的法制现代化运动是整个民族国家现代化的缩影和重要方面,它与政治、经济的现代化息息相关、不可分离。重新审视近一百年前发生的这场改革,以明其得失利钝和发展流变,无疑是法律史上一项饶有趣味的课题,且对未来的法治现代化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一与中国历史上的变法运动不同的是,清末律改革运动根源于西方先进文明的冲击。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经济、政治、文化解体和制度性危机,救亡图存是当时朝野上下一致的呼声,而变法修律则是清廷再三权衡犹豫之后作出回应的重大举措。尽管如此,如果简单以冲击———回应模式描述清末修律与外来因素的互动关系,仍不足以揭示其内在的必然性,也无法解释在其整个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现象。归根结底,改革还是中国社会自身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仍然不能摆脱传统思维模式的制约,因为我们从修律的指导思想以及具体方案的选择这两个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上,发现的是“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传统模式的明晰可辨的印迹。早在1865年11月6日,英人赫德(Robert•Hart)即撰《局外旁观论》,向清政府提出学西人器物长技、整顿财政、加强外交三项建议。总理衙门认为“中外情形尚能留心体察,然究系局外议论,且亦非急切能办之事”而予搁置。后英驻华公使参赞威妥玛(Thomas•F•Wade)著《新认略论》并照会清总理衙门,其中言及“借法兴利除弊”等事,希望清政府改弦更张,有所作为。总署认为其意似在借故寻衅,欲有事于中国,遂将该文并赫德氏前文发交各省督抚,“勿论成见”,详慎筹划。各省督抚反应不一,如左宗棠即认为此不过是英人欲借变法控制中国内政外交以取得在华优势地位,虽出于惟利是图之心,但于我有利无害,不妨采行之。江西巡抚刘坤一更借题发挥,主张改革科举。他们代表了一部分掌握地方实权的洋务大员的观点。事实上,英人的目的无非是希望清廷顺应世界大势,修法制律以促进和保护其在华商业利益,但由于英人建议未涉及具体措施,流于空泛,故而在清廷内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可见中国此时尚抱着天朝上国的虚骄之心,对西政认识尚停留在表面和皮毛,虽然有地方实力派推动的以“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自强运动,但多限于制船造炮,未遑顾及和留意政治法律层面。同治六年十二月(1867),英公使致函清廷,建议设立新法,整顿旧基。总署回复“依照西洋制度,自致强盛,如时事大局情形无碍……亦甚愿意”。可见,清廷在制度变革上态度暧昧,一方面对传统盲目自信,对改革心存疑惧;同时又迫于世界时势,慑于列强淫威,不得不虚与委蛇、敷衍搪塞,若非“时事大局”所迫,万难有所变易。[2](P4)自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国际局势趋于平静,出现了较长时间的中外相安的局面,洋务派主持的自强运动亦成绩斐然,中国甚至拥有了近代化的海陆军。正当清廷陶醉在“同光中兴”的幻梦中时,日本已经率先迈入了现代化的门槛。日本于19世纪50年代由美国人柏利率先叩开国门,此后列强纷纷跟进,订立商约,通商贸易,了无滞碍。日本也自觉自愿,以全盘西化为救亡自强之方,不料倏忽数十年间,卓然崛起于东方,竟与列强分庭抗礼。中日甲午一战,清廷强大的北洋水师竟倾覆于一旦,于是朝野震动,而停留于器物层面的洋务运动也因之而宣告失败。败于日本的奇耻大辱让有识之士警醒,于是乎舆论也为之一变,皆言变法方可强国,守制足以丧邦。中国之积贫积弱非但是器物不如人,如在民法典制定以前,大清民律草案一直是各级审判厅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渊源,其后民法典的制定亦以之为蓝本,学者多将其作为解释和适用民法典的立法史资料而予以引用。更是制度不如人,这个结论渐成舆论界的共识。日本成功的经验成为了维新人士吁请变法的借口,这对清廷后来决意改弦更张、变法改制不乏推动作用。治外法权的丧失,乃是修律最直接的导因。1842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最先认可了领事裁判权,尔后列强纷纷援例并不断扩大其范围。就清廷而言,司法主权的丧失,无论如何也是一件颜面失尽的事情,故其设法收回权利之心尚存。当时舆论大凡涉及修律之事,无不以之为托词。而日本在大改法律之后成功收回治外法权的先例,无疑给清廷以巨大的触动。1902年中英条约就这样写道:“中国深欲整顿中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明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列强的承诺是个诱饵,对当时倍感屈辱的朝野上下而言,很难不为之动心。毫无疑问,上述两大因素对促成修律意义不菲。但对清廷而言,任何的耻辱都无法抵销对政权安危的忧虑,如何维持统治乃是他们的头等大事,一切变革如果危及政权本身,都将不可能得到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张之洞的“中体西用”说的提出,乃是最终决定修律的根本原因。作为洋务派后期的首领和重要的封疆大吏,张之洞在晚清政坛上的影响举足轻重,其“中体西用”的思想充分体现在他撰写的《劝学篇》中。在这篇以“会通中西,权衡新旧”为宗旨的文章里,张之洞将法制划归为“用”的范畴。“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4]法制与器械、工艺等量齐观,这与中国传统社会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论不谋而合。于是,在“中体西用”的大旗下,法制的变革渐被视为一件无关宏旨的事情,一种与历朝历代的变法相类似的措施而已。《劝学篇》在当时曾名噪一时,影响极大。清光绪皇帝览后,认为“持论平正通达,于学术人心,大有裨益”,且命各省“广为刊布,实力劝导,以重名教,而杜卮言”。[5](P6)晚清变法改制,无不畏手畏脚,虚应舆论,惟修律一事放开了手脚,动了真章,这与张之洞的上述言论大有干系。二除张之洞外,一些封疆大吏以及其他洋务派首领对推动修律也不乏积极的贡献。在平定太平天国之乱的过程中,一批汉族地方官僚得以进入统治集团上层,并形成地方的实权势力。典型者如曾国藩,清廷曾授权其直接统辖江、浙、皖、赣四省军务,中央“不加遥制”。他们编练团练(如曾氏兄弟左宗棠的湘军,李鸿章的淮军)掌握了私人武装,并由于他们在镇压农民革命、筹办洋务和对外交涉中的出色表现,他们在清统治集团中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张。在人事方面上,中央有李鸿章为督办政务大臣,地方的张之洞、刘坤一等人“亦著遥为参预”。这批封疆大吏大多是既接受传统儒家教育又不乏精明干练的实际经验、注重实效、力主变法的实权人物。他们对现实体制存有忧虑、对清朝宗室贵族独揽中央大权不满,因此积极主张变法自强,谋求国家富强以挽救危局,巩固和扩张自身势力。同时,在洋务运动发展过程中,他们直接或间接参与了现代意义上的工业企业的创办(如江南造船厂、汉阳铁厂等近代著名企业),与新兴民族资产阶级、官僚买办阶级接近,实际充当了他们在政治上的代言人,因此,他们的变法呼声也反映了扶持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要求。他们的开明态度使他们区别于盲目排外、故步自封的保守派。同时,在与清廷的密切关系和坚持中体西用的温和路线上,他们又有别于主张激进改革的维新派。庚子事变后,顽固派被清算,地方实力派成为清廷的依靠,得以对中央人事任免和内外决策施加影响。这正是变法改制的最佳时机1901年,张之洞、刘坤一在上清廷的三道筹办新政折中,详细阐述了在行政、军事、法律、教育诸方面进行改革的构想,而清廷也试图通过改弦更张,推行改革,树立求新求变的形象,内安舆情,外示好于列强,同时以改革为借口,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军令、政令的统一。诚如前文所述,在镇压农民运动过程中,地方督抚乘机坐大,独揽地方大权,对中央决策施加影响,以至中央对地方控制削弱,尾大不掉之势已显。八国联军侵华期间,东南诸省督抚对清廷的宣战上谕阳奉阴违,置身战事之外,乃有东南互保之议,虽然此为西太后议和留下余地,但也增长了清廷对地方势力的疑虑,只是迫于内外形势,未敢有所举动。所以,作为清廷而言,试图通过此次新政,不着痕迹地重树权威,乃其秘而不宣之隐衷。清廷1910年2月7日颁布《法院编制法》的上谕中云:“……以前部院权限不清之处,即着遵照此次奏定名节切实划分……嗣后各审判衙门朝廷既予以独立执法之权,行政各官即不准违法干涉。”[6]于此已见端倪。职是之故,实力派的变法主张得到了在内外交迫下急于寻找出路的清廷的首肯和支持,认为“事多可行,即当遵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行”,[7]并责成二人“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到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7]沈家本遂由袁世凯、张之洞、刘坤一联名保奏,揭开了清末修律的序幕。沈家本一经奉旨修律,便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这一前无古人的事业中去,几年之内,进展神速,不仅率先废除了旧律中不合于现代潮流的酷刑和肉刑,而且在短时间内颁布或编订了大量新式法律,主要计有:1906年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未通过),1907年奏呈《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颁行)、《法院编制法》(1909年颁布)和《违警律》(1908年颁行),1908年编订《大清现行刑律》(修改后于1910年颁行)和《商律》(次年奏进),1909年颁布《国籍条例》和《禁烟条例》,1910年奏进《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商部编订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奏进《大清民律草案》。自新律编订之日起,新旧两派之间的斗争就一直不曾停歇。如在制订诉讼法过程中,即发生了法理派和礼教派的激烈论争。地方督抚反对诉讼法颁布的重要原因是诉讼法一旦颁布,则必然带来司法机构的相应改革和调整,有可能触及实权人物的既得利益,从而削弱他们手中的权力。沈家本首先选择制订诉讼法作为“改变旧律、修订新法的第一着”,这首先是出于诉讼法本为中国传统旧律所无,且不涉及实体利益,阻力较少的考虑。同时也与沈家本认为中国刑狱冤滥,皆因缺乏程序性保障和制约,遂使贪官胥吏得以上下其手,出入人罪之故有关。他认为欲变旧律,“尤以刑法为切要”,而欲变刑法,须先从程序入手,“查诸律中,以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但是,新诉讼法激起了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其中以张之洞最具有代表性。张于草案奏进的次年即上《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认为:该草案“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他认为新法应当与中国国情民俗相适应,量为变通。而且以中国目前情势,自司法官以至律师、陪审员、证人等,皆缺乏专门道德,只会使“讼师奸谋得其尝试”,“到堂陪审者,非干预诉讼之劣绅,即横行乡曲之讼棍”,如不顾中国实际,则新法只能变为具文,无补于事。[8]应当承认,尽管带有保守的偏见和利益的争夺,但张氏言论也确实击中了修律的要害,即过分注重引进外国典章制度而忽略了国情,在当时的中国,这样一部“时髦”的法律与依然故我的社会现实之间缺乏相融和契合的基础,这也决定了此次修律的最终结局。近人杨元济氏反思此次修律得失时,即认为“溯自前清变法之初,醉心欧化,步武东瀛,所纂民律草案大半因袭德日,于我国固有之民事习惯考证不详,十余年来不能施行适用。”这种说法在奏进《破产法》时达到了印证,当时户部与代表民间新兴经济势力的沪京钱商即在破产财产的分配次序上发生争议,致使新法废止。再如1908年志田钾太郎拟定的大清商律草案也由于农工商部以其直接抄袭日德商法,不合国情为由而未能通过。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对派的意见是对的,因为“中国名教”与西方法律的精神冰炭不能同器,“徒袭皮毛”的抄袭条文,其后果不幸被反对派所言中。这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悲剧之源。三1902-1911整整十年间,沈家本在修律大臣任上直接主持和具体参与了修律的全过程,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深造诣、对中国政治现状的深刻体察和兼收并蓄、变法救国的胸怀使他得以担负这一历史赋予的重任,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尽管是短暂的和有局限性的。同时,沈家本个人的知识背景和素养不足以使他成为一位真正的法律变革运动的领袖他对西方法律的误读和认识的局限也直接影响了这场法律变革的气质和命运。1902年,沈家本与曾留学英伦的伍廷芳一起被任命为修律大臣,这种传统加西学的组合本身就具有象征性。沈氏出任修律大臣固是张之洞等人鼎力保举的结果,但也确实是众望所归的不二人选,在众多或激进或保守而不切实际的人中,他温和而不偏激,务实而不虚夸。更重要的是,他是这一领域无可争辩的专家,他对中国刑律造诣精深,在清统治集团中声誉早著。他一方面具备了中国传统律学的深厚功底,一方面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难能可贵的是,他在痛感国家贫弱、民族衰微之余,能清醒认识到西方富强之源,主张“有志之士当讨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国制度,观其会通,庶几采撷精华,稍有补于当世。”[9]他以日本为例,阐述变法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光明前途:“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10]他的学习西方是立于富国强兵的爱国主义愿望之上的。在政治立场上,他主张变革,同情维新派,对维新失败感到“惨矣哉,痛哉”,并总结经验教训在欲速则不达,中国数千年之积弊,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因此,他倾向于渐进、温和的改革。他还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与新的异质文明的对接点,甚至认为中西法律之间形异而实同,即都贯穿着“仁”。他从仁这个沟通中西法律的精神支点入手,辩白变法并非以新法乱政,西法的要旨皆可为中国旧学所涵摄,“各国法律之精义,固不能出中律之范围。”[11]他鼓吹在中国实行法治,认为当今之世,“法治之说洋溢乎四表,方兴未艾”,[12]实行法治实是中国富强之根本。遗憾的是,尽管他认识到西方的法治原与中国法家不同,“申韩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而“泰西之学,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13]已经初步接触到了问题的实质,但他与当时许多主张变法维新的知识分子一样,对法治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和静态观察的层面,不能从精神本源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法治,从而就不能意识到法治与中国名教的冲突和对抗,进而也无法看清他领导的修律运动的死穴之所在。作为身处新旧交替时代的历史人物,旧的思想不可避免地要在他身上打下烙印,在主张兼收并蓄各国良法的同时,他又强调“旧不俱废,新亦当参,当能使新律融会贯通,一无扦格”,“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全面通之,以推行于世?”[14]这里沈家本强调变法应适于中国国情,避免生搬硬套“以推行于世”固然值得赞同,但是何者当废,何者当参,沈氏既没有给出一个标准,也没有作出成功的实践。深厚的儒学修养和常年治狱的经历,使他保有对中国旧的法律传统的偏好和留恋,从而未能彻底摆脱传统思想的桎梏。这种进步性与局限性的并存,使其所主持的变法既超出了清廷的预期,在许多方面带有时代的先进性,同时又带有重大的缺陷和失误,在与传统分裂的道路上不可能走得太远。同时,作为一个务实的和怀有忠君观念的旧官僚,他深知能否获得清廷的支持是变法成败的关键,因此在立法意旨上也亦步亦趋,与之保持一致,而在实际修律过程中,往往屈从于守旧势力,不得不违心地做出这样那样的让步,变法得其人而不得其时,这是他的局限也是他的悲剧。尽管这可归咎于其个人认识的局限,但究其根本,则总归是由其所处的客观现实环境所决定的。四反思清末修律之得失,一个很方便的参照系是日本。鉴于日本近代法制变革的相对成功,我们不能不正视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近代以来,日本与中国面临的挑战一样,变法图强的起点也相似,何以日本能藉明治维新一蹴而就,法律现代化之路看起来较中国平坦得多?问题的答案见仁见智,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日本之所以能在短短数十年间跨入现代化国家行列,当得益于日本民族传统价值观念的优势,进而归结为海洋性国家与大陆性国家气质和经验迥异使然。这种说法固有所据,但似乎忽略了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这一决定性因素。其实,日本法律移植之所以顺利,首先得益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条件的相对成熟,也得益于日本在移植外来文明的时候成功地对自身土壤进行了改造。传统日本虽与中国同属儒家文化圈,但其具体社会结构和发展道路却又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区别于中国的具有高度同一性的礼俗社会。早在明治维新前夕,日本的社会结构发生一系列巨大变化:国内组织已高度商业化,各大名为保证物质供应而实行的“乐市”和“乐座”政策基本奠定了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供应格局并造成了体系间的紧张关系。商业城市大量涌现,出现了强大的商人和商业组织,如贩卖农作物的“藏元”、“诸仲间”(商会)、“问屋”(批发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了巨大发展并日益渗入农村,加速了小农经济的破产和解体。作为旧经济体制支柱的武士阶层也发生质变。在政治方面,日本长期存在的二元政治威权(天皇名义下的幕藩体制),导致天皇威福下移,地方分权得以发展,从而维新只需对既成事实给予承认即可,表面上看似勇猛激进、雷厉风行,实则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是新制度之组织加诸新经济结构长期的演化,而并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卓越才干或是献身精神所能造成的奇迹。相较而言,传统中国虽经受西方文明浸润,但其为时既短,广度和深度亦自有限。一方面是少数大城市(如上海、广州等)的高度繁荣,另一方面,城市之外的广大农村却仍维持着千百年来的旧习。整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等各个领域,均不曾发生深刻的变化,以支撑起脱胎换骨的法律移植。尤其是,中国欠缺的是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启蒙运动,不曾经历类似于日本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波及全国的“自由民权运动”。也许,全民性的启蒙对一个国家政治法律的真正变革具有决定性意义。我们今天回顾历史,将清末修律纳入整个国家现代化的视野之中来考察,应该能够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其一,统治者的动机与目的,是制约任何政治法律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清末修律是内外交迫之下统治者所做出的一种姿态,以作为挽回人心或是实践私利的应急性策略措施,并无真心贯彻的诚意。民族主义激情、个人野心和偏见掺杂其中,使得这场改革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显而易见,在这场由上层和少数知识精英一手包办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改革中,法律仅被视为一种器物,一种治理工具,这样建立起来的新法制自然缺乏基础和生命力,也难以获得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同时,对变法动机的怀疑和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也导致民众对法律本身的正当性的质疑。其二,变法超越了时代的进程。法律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结构和现实生活的确认和宣示,它是向后看的,具有滞后性。而变法修律机械照搬西方制度,试图模仿西方数百年来动态演化的静态结果,以泰西资本主义之良法,移用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实寓有以法制推进经济、政治改革,塑造现代化社会的深意,殊不知往往有本末倒置之害。在社会急剧变化的转型期,大规模立法建制,不但束缚了手脚,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进而危及对法制信仰的培育和养成。其三,变法失之仓促,在变法时机的选择和具体操作上操之过急,“数百年之旧说,千万人之陋习,虽极愚谬,积久成是”(杨深秀语),决非一朝一夕所能轻易改变。以中国地域之广、人口之众,建法立制,更需深思熟虑、通盘筹划以求周全。而此次改革专注于典章制度而忽略人心风习,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忽视系统和配套改革,仅仅满足于表面上的冠冕堂皇,未能在基层结构中创造一种“各因素能相互交换的局面”(黄仁宇语),在锐意革新的同时不可避免对于传统社会价值体系的留恋和回归。改革作为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虽有仿行立宪、官制改革相辅,但缺乏内在联系和呼应,虽各有成绩但无法在整体上沟通,中间颇多窒碍难行之处,或不合于国情,或拘泥于旧法,难收实效。以上三端,决定了变法乃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命运从一开始就已注定,非人力所能挽回。在现代化仍然是中国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现实需求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部署,中国现代化的实现,当是本世纪中叶以后的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百年前沈家本所面的使命及其困扰,在今天依然摆在国人面前。今之学者,对百年前的这场改革虽评价不一,但对主持这一千年变局的沈家本及其同事们却不能不抱有某种超越时空的同情和敬意,分享着共同的焦灼、困惑和痛楚。西哲有云:“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国或社会,……乃极为艰巨的工作。任何人间才子,尽管博学多能,亦不能仅靠理性与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项工作中,必须集中众人的判断,以经验为先导,靠时间以完善之。在其初次实验中,不能超越发生的错误,须由实践中感到不便时加以改正。”如果缺乏一种广阔的历史眼界和对吾国吾人的真切关怀,那么对于吾辈学人而言,欲“踵武前贤,继续沈氏事业,实现法治于中国”[15],恐怕也将是一种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吧?[参考文献][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M].上海:上海书局,1990.[2]王树槐.外人与戊戌变法.[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3]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M].[4]劝学篇•变法[M].[5]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二一)[M].[6]刘伟.清末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王霞.地方督抚与清末法制变革[J],人文杂志,2001,(4).[7]清实录•光绪朝[M].[8]李政.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探源[J].法律科学,2000,(6).[9]寄簃文存六•政治类典序[M].[10]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新译法规大全序[M].[11]寄簃文存•删除律例内重法折[M].[12]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重刻明律序[M].[13]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法学名著序[M].[14]寄簃文存六•薛大司寇辞稿序[M].[15]梁治平.宪政译丛(总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长颈鹿之迷
鸦片战争中清政府失败的原因之我见摘要:鸦片战争中清政府失败的原因在于民族文化的缺陷以及制度的落后,以及清政府当时实行对内镇压人民起义,对外妥协投降的反动政策。 关键词:历史 鸦片战争 清政府 失败 中国 民族文化 《南京条约》 2年的时间看似短暂,但2年的时间却足够改变一切。小到每个小小的个体、每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无法逃脱时间的摆布。鸦片战争,从1840年6月英国侵略军封锁珠江口和广东海面开始,到1842年8月签订《南京条约》结束,仅仅两年的时间,最后以中国惨败而告终。然而,这并不只是一场战争的失败,更是中国遭受资本帝国主义奴役的起点.是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个历史点。 我认为,当时的清政府之所以会在这场事关民族命运的战争中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民族文化的缺陷以及制度的落后上谈起。 我们的民族文化,从五六千年前开始就已经初步成型。而大约在元前21世纪,开始形成王朝国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以后历经汉、三国、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西夏金、元明、清等朝代。两千多年以来,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交流始终是中国历史的主流。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历史文化从未间断、一直延续至今的国家。 可是,看似如此优秀的民族文化,却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的缺陷与弊端。经过长时期的发展,那些缺陷与弊端愈演愈烈。晚清时期,资在世界各地已得到充分的发展。而相对于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当时中国却仍然停留于封建制度当中。而中国当时落后的制度却也让民族文化的缺陷与弊端展露无遗。 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弊端主要有:1.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2.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箝制了思想。悟涵 3.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皇帝依靠其专制权威,加强对人民的压榨,容易形成暴政,造成阶级矛盾迅速激化。如秦王朝在农民起义打击下,二世而亡,成为一个短命王朝。 中央集权往往导致了权利集中在皇帝一人,形成君主专制.专制因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所以往往引发分裂混乱,造成宦官和外戚专权。明清时候就是极端君主制,什么都皇帝说了算,超乎通常意义上的皇权集中范围,出现了以抹煞臣僚政治个性,严密控制臣僚思想意识和政治活动为显著特征的非理性强化趋势,许多属于臣僚职责范围的事务,改由自己操办,皇权恶性发展,皇帝逐渐成为事必躬亲的专制家长,而且高度强调臣僚要与自己“一德一心”,反对臣僚独立思考,鼓吹臣僚凡事唯皇帝之令是从,以皇帝之是非取代臣僚之是非;广泛利用奏折制度、特务统治等手段强化对臣僚的严密监督与控制。极端君主专制局面一旦形成,就会深刻地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君权的极度膨胀,皇帝躬亲庶政,在特定时期(如在雍正朝)确实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政府聚集和运用各种资源,维护和加强国家统一,有利于镇压各种异己势力,清除腐败,保持官僚政治的正常运行。但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带有明显非理性特色和恐怖色彩的个人独裁,并不利于清朝统治的久安长治。相反,它对当时的政治社会产生了十分明显的消极影响。总之,所谓极端君主专制,就是它不但将皇权作为一切政治权力的源泉,而且以片面的极端方式,将皇帝权威推进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将臣僚变成了皇帝的私人奴仆。在政治等级上,从主奴的角度,确立了臣僚对皇帝严格的政治人身依附关系。在政治运行中,尽量用专制皇帝的个人人格,取代臣僚的独立人格,用皇帝的是非取代臣僚的是非,用皇帝的利益取代国家的利益,将皇帝的意志作为政策、法律的核心。而人们通常所谓的法治,只能是专制君主实行人治的必要补充,至于以科层制为特点的官僚体制,则是君主独裁政体下一部庞大而又严密的行政机器。 如此多的弊端终究造成了中国在晚清时期的落后。“落后就要挨打”。所以,强大的英国侵略军给了闭关自缚的清政府当头一棒。 英国侵略军与清政府之间的较量,是两种势力之间的较量。是适应当时世界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与落后的、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封建主义之间的较量。鸦片战争也绝不仅仅是武力上的战争,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观念、道德伦理之间的碰撞。结果当然可想而知。当然是新势力战胜了旧势力,新思想取代旧思想。所以说,在我看来,鸦片战争中清政府的失败,是长期以来民族文化的缺陷以及制度的落后导致的结果。 除了上文所说的长期以来民族文化的缺陷以及制度的落后导致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失败之外,我想清政府实行对内镇压人民起义,对外妥协投降的反动政策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中国在这场战争中有许多有利的条件。首先,反侵略战争的正义性,能够激发爱国军民的极大义愤,但是清政府由于其自身的封建性,没有能够发动群众。其次,清军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而且在本土作战,补给容易,地形熟悉,处于以逸待劳的有利态势。大沽清军第二次抗登陆作战获胜表明,只要具有坚定的抗战决心,进行充分的准备,采取符合敌我情况的战法,加上正确的作战指挥,侵略军是完全可以打败的。但是,由于清王朝政治上腐朽反动,不仅不能利用有利条件,而且采取了对内镇压人民、对外妥协投降的反动政策,从而导致了战争的失败。中国人民,特别是遭到侵略军铁蹄蹂躏的广东和津京地区的人民群众,为了保卫社稷和家园,以大无畏的革命精神,用各种形式打击敌人,使侵略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是,人民群众不屈不挠的反侵略斗争,得不到清政府的支持。还有,武器和战术思想的落后,也让清军在作战的过程中十分吃力。清朝社会制度的腐朽和经济、科技的落后。清王朝处于封建制度的衰败时期,政治昏暗,各种矛盾加剧,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禁锢,使得社会生产力低下,科学技术落后,财政拮据,军备废弛,武器低劣,封建统治自身已陷入严重危机,连其本阶级的有识士都感到面临“末世”,在这种情况下,御外必然受到很大限制。鸦片战争当中,清政府各级决策者错误频出,上层指挥简单低效,各级官员欺上瞒下,导致不知己不知彼,对战局应变低效。两年的战争过程中,同样的决策错误在各地重复上演。这既是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所致,也是清政府腐败的具体表现。正是在清朝统治集团的这种状况下,英国方面的优势才得以显示和发挥出来。 历史不断向前发展,但我们不能忘记鸦片战争清政府的惨败。1840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接着,1843年10月,签订中英《虎门条约》。美国、法国等西方列强趁火打劫,逼迫清政府牵动不平等条约,如1844年7月签订了中美《望夏条约》,10月签订了中法《黄埔条约》。 正是从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开始,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大量的特权,破坏了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了我国的领海主权、司法主权和司法主权……也正是从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开始,外国资本主义开始入侵,导致了我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我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非法的鸦片贸易年年靠摧残人命和败坏道德来填满英国国库”。英国侵略军对中国人民的摧残是不可原谅、不容忘记的。但我们更应该铭记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失败的原因。 清政府败就败在民族文化的缺陷以及制度的落后,以及清政府当时实行对内镇压人民起义,对外妥协投降的反动政策。参考文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材(2009年修订版) 谢在华:《试析鸦片战争中国失败的原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6页) 《中国革命史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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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丧失的领土和主权增多。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国进而割占九龙司地方一区,而沙俄割占中国10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使中国领土完整进一步丧失。至于外国公使进驻北京的规定,更为外国侵略者直接控制清政府准备了条件。第二,外国侵略势力的深入及扩展。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国又增开了天津在内的11处通商口岸,使外国侵略势力从东南沿海扩展到整个沿海,从大陆漫延至岛屿,从沿海深入到内地。还有对外国人、外国船的特殊规定,使侵略活动更加有恃无恐。第三,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外国侵略者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对中国影响是很深远的,表现在:用句以前历史书上的话么可以这么理解 这是英国侵略时候站在非正义基础上所带来的对我国的客观进步性 很多落后国家都是被侵略之后才开始自强的 比如日本就是其中的楷模第一次鸦片战争:1.中国丧失独立自主的地位。英国割占香港岛,中国领土主权遭到破坏;清政府与外国侵略者协定关税,中国的关税自主要遭到破坏;侵略者取得领事裁判权,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破坏;美国军舰可以出入中国沿海各港口“巡查贸易”,中国的领海遭到破坏。当一个国家已经不能全部独立的拥有领土权、关税主权、司法主权、领海主权时,这个国家的主要完整就遭到破坏。这就是鸦片战争对中国的第一个危害——中国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地位,开始走上半殖民地的道路。2.中国封建经济逐渐解体。鸦片战争给中国的社会经济带来什么危害呢?请同学们看教材中安徽径县人包世臣是怎样记述当时情况的为什么在鸦片战争以后,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地区棉纺织业出现“无纱可纺”、“布市消减大半”的局面呢?(引导学生首先从史料提供的情况得结论)英国价低代廉的棉纺织品进入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冲击了这一带传统的手工棉纺织业。五口通商,通商口岸增加;协定关税,英货关税极低,便利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向中国在量倾销商品、掠夺原料,破坏了中国家庭手工棉纺织业,取代了中国手工棉纺织品在中国市场上的位置。男耕女织的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方式,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的基础。当机器生产出的价格便宜的洋纱洋布开始涌入中国,东南沿海地区不少农家妇女不得不停止手工纺纱织布,原来自己织布解决个家着的人,也到市场上买洋布了,这些现象的出现说明了什么?(学生自由发言后,教师将答案落实到教材第三个子目中的第二段。突出鸦片战争的第二危害——中国封建经济逐渐解体,开始变为半封建社会。)鸦片问题在《南京条约》里悬而未决。事实上,战败了的清政府对鸦片走私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结果,五口通商以后,鸦片走私更加猖獗,白银继续外流,银价不断上涨。劳动人民的负担又大大加重了。从经济上看,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合法”的通商向中国转入商品,还是鸦片走私达到猖獗的程序,白银继续外流,都反映出鸦片战争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经济侵略的加剧。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的破门而入和中国封建经济的逐渐解体,既没有给中国带来经济繁荣,也没使中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而是使中国封建社会开始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由社会性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变化。这就是鸦片战争对中国的第三个危害。3.社会性质、社会矛盾和革命性质变化。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以鸦片战争为开端、逐步变化的。中国社会原有的主要矛盾,即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没有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而消失,反而更加尖锐;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又增加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在这两对主要矛盾中,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是最主要的矛盾。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两对主要矛盾的存在,决定了中国人民必须开始担负起双重革命任务,要同时反对外国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者。中国历史进入反帝反封建的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鸦片战争成为中国历史的转折点,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1842年至1844年清政府与外国侵略者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及队件、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开始改变了中国独立自主的国家地位和自给自中的封建经济。中国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后,没有正常地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是逐步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此后,中国人民开始了反对外国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的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次鸦片战争:1、政治上,它使中国损失了更多的主权和领土,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清朝统治者投靠外国侵略者,开始成为他们的附庸与工具,中外反动势力公开勾结,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2、经济上,外国侵略势力扩张到沿海各省,并伸向内地,方便了他们倾销商品,掠夺廉价原材料和劳动力,使中国受到资本主义经济的侵略性冲击。 3、鸦片贸易合法化、华工出国及允许外国人前往内地传教,都使中国的社会矛盾更加激化。4、外国公使驻京加强了对清政府的影响和控制。5、英法联军占领北京,火烧圆明园,对满清王朝刺激较大,开始痛定思痛,进行“洋务运动”。6、 《北京条约》刚一签字,英、法、俄等公使就立即表示,只要清政府认真“履行条约”,就可以得到“任何援助”。1861年1月,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1862年1月,清政府对太平天国事件确立了“借师助剿”的方针,引用外国军队来帮助镇压内
光影碎片
1.中国丧失独立自主的地位。英国割占香港岛,中国领土主权遭到破坏;清政府与外国侵略者协定关税,中国的关税自主要遭到破坏;侵略者取得领事裁判权,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破坏;美国军舰可以出入中国沿海各港口“巡查贸易”,中国的领海遭到破坏。当一个国家已经不能全部独立的拥有领土权、关税主权、司法主权、领海主权时,这个国家的主要完整就遭到破坏。这就是鸦片战争对中国的第一个危害——中国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地位,开始走上半殖民地的道路。2.中国封建经济逐渐解体。鸦片战争给中国的社会经济带来什么危害呢?请同学们看教材中安徽径县人包世臣是怎样记述当时情况的为什么在鸦片战争以后,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地区棉纺织业出现“无纱可纺”、“布市消减大半”的局面呢?(引导学生首先从史料提供的情况得结论)英国价低代廉的棉纺织品进入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冲击了这一带传统的手工棉纺织业。五口通商,通商口岸增加;协定关税,英货关税极低,便利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向中国在量倾销商品、掠夺原料,破坏了中国家庭手工棉纺织业,取代了中国手工棉纺织品在中国市场上的位置。男耕女织的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方式,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的基础。当机器生产出的价格便宜的洋纱洋布开始涌入中国,东南沿海地区不少农家妇女不得不停止手工纺纱织布,原来自己织布解决个家着的人,也到市场上买洋布了,这些现象的出现说明了什么?(学生自由发言后,教师将答案落实到教材第三个子目中的第二段。突出鸦片战争的第二危害——中国封建经济逐渐解体,开始变为半封建社会。)鸦片问题在《南京条约》里悬而未决。事实上,战败了的清政府对鸦片走私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结果,五口通商以后,鸦片走私更加猖獗,白银继续外流,银价不断上涨。劳动人民的负担又大大加重了。从经济上看,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合法”的通商向中国转入商品,还是鸦片走私达到猖獗的程序,白银继续外流,都反映出鸦片战争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经济侵略的加剧。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的破门而入和中国封建经济的逐渐解体,既没有给中国带来经济繁荣,也没使中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而是使中国封建社会开始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由社会性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变化。这就是鸦片战争对中国的第三个危害。3.社会性质、社会矛盾和革命性质变化。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以鸦片战争为开端、逐步变化的。中国社会原有的主要矛盾,即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没有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而消失,反而更加尖锐;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又增加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在这两对主要矛盾中,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是最主要的矛盾。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两对主要矛盾的存在,决定了中国人民必须开始担负起双重革命任务,要同时反对外国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者。中国历史进入反帝反封建的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鸦片战争成为中国历史的转折点,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1842年至1844年清政府与外国侵略者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及队件、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开始改变了中国独立自主的国家地位和自给自中的封建经济。中国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后,没有正常地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是逐步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此后,中国人民开始了反对外国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的民主主义革命。
意义:英国发动鸦片战争的根本目的是打开中国市场,其性质是英国发动的一场侵略中国的战争。 鸦片战争的后果是使中国领土和主权开始遭到破坏,中国被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
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寻根溯源,始自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此次改革是在全面扬弃中国法律传统,全盘引进西方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单从形式上看
一、 课题: 《中英鸦片战争》 二、 H教学目标: 1、教养性目标: 基础 知识:英国发动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中国军民的奋勇抵抗,清政府的妥协投降;《南京条约》
1840年(道光二十年),英国侵略者向古老封建的中国发动了一次侵略战争。由于这次战争是英殖民主义强行向中国倾销走私鸦片引起的,所以历史上叫做鸦片战争。鸦片战争以
第一次鸦片战争鸦片战争的影响①社会性质变化。鸦片战争后,中国领土、领海、司法等主权遭破坏。外国侵略者利用侵略特权,疯狂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逐渐把中国市场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