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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holls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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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影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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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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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xue1535

1、“劳动是世界上一切欢乐和一切美好事情的源泉。”这是高尔基对劳动的诠释,也是劳动的真谛。劳动是光荣的,它创造了历史的辉煌,创造了灿烂的人类文明,每一点,每一处都会显露出劳动的光荣,有时虽是星星点点,却那样照耀人心! 2、我们的校园,永远都像一个大花园一样,干净整洁,花儿清香四溢,嫩绿的柳芽儿冒出了头,优雅的环境得以让我们勤奋学习。但是,这些都离不开虽已年过六旬,却精神饱满的园丁爷爷。在清早时分,总能看到园丁爷爷那忙碌的身影,剪刀在他的手中一张一合,经过精心的修剪,花儿也像是穿上了新衣裳似的可爱无比。为了使校园美丽,园丁爷爷身上肩负着沉重的担子,而每当园丁爷爷劳作时,脸上却时时是露出满足与欣慰。是啊,劳动给人们带来了快乐。劳动是光荣的! 3、初春的清晨,空气湿润润的,万物初醒,早晨的气息使人精神气爽。每个黎明,我总是伴随着一阵阵“刷刷”声开始我展新的一天。在众人还在休息时,他们早已开始了工作,他们就是环卫阿姨。无论春夏秋冬,她们总是勤劳的工作者,汗水打湿了路边的小花、小草,他们勤老的双手为我们的生活环境增添色彩。他们手持扫帚在地上一挥,就好像用画笔为城市这幅巨大的画,点缀了一抹嫣红。她们是城市的“美容师”是我们永远处在一个优雅,别致的环境。劳动是光荣的! 4、人民的生活要得到保障,就离不开安全。着名作家,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人民的安全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一个国家只要有了法,那么这个国家的子民一定是安全的。人民警察,这是一个神圣而光荣的职业。在遥远的边疆,风寒地冻中,闪烁着他们的身影,在祖国出现了难民时,废墟中,穿行而过他们忙碌的身影,在祖国受到袭击时,他们气势昂扬,手持战枪,坚毅的脸上写满了对祖国的热爱。因为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会过的安心,开心。人名警察无私的奉献自己,劳动是光荣的! 5、是谁,成为我们人生路上的一盏明灯?是谁,孜孜不倦的教书育人?是谁,像冉冉的火烛,默默的燃烧?她,就是我们最熟悉不过的称谓—老师。老师,为了使国家更加繁荣富强,默默的培育了我们一代又一代,无私的送走了的,是他们宝贵的年华,我们无空空的惹老师生气,却不曾发现,老师逐日额上爬满一条条皱纹,,尽管粉笔灰染白了老师的双鬓,但,他们依然无怨无悔。在每个下午当我们像脱笼的鸟儿飞奔回家时,老师依然伏案在桌前,批改作业,为第二天的上课做准备。老师默默地在学习中陪伴着我们,默默地教育我们,无私对我们付出了很多很多。劳动是光荣的! 6、生活中的劳动者无处不在,有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伯伯,有为了使他人幸福,在春节却不能与家人团聚的火车司机,有被誉为“白衣天使”,善良的医生……因为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可以得到便利,因为有了这些勤劳的劳动者,我们的世界才得以进步。 7、劳动虽然是艰苦的,但是也是快乐的,更是光荣的。只有勤劳的人才能创造出美好的生活,才能创造更美好的未来,生活中,无数的劳动者,他们默默的工作着,却一心一意为他人服务,他们像永远不会磨灭的蜡烛,燃烧自己,照亮了他人。他们或许平凡,但他们因劳动而光荣,他们用双手托起了这个不平凡的世界。劳动是光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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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唯装饰

(1)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根据《劳动法》2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同时也不必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为:过错性辞退。(2)不用...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朱某在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又因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可知,劳动合同的终止项目已经出现,并且签订劳动合同时,双发当事人达成共识,协商一致。故用人单位有权按劳动合同的条款办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从“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可知,劳动者对公司到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劳动者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费用!唉,要写2000到3000字,写到明天也写不完~只能尽力而为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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