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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剔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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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菜菜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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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学术旨趣及学术造诣主要体现在国际私法学、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学术著述主要包括: 1.“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比较研究”,载《现代法学》1999年6期,中文核心期刊。2.“国际私法的融通性与民族性论纲”,载《云南法学》2000年1期(为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为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全文转载。3.“从国际私法评法理学的两个问题”,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3期,中文核心期刊。4.“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与法治”,载《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核心期刊。5.“宪法框架、法律程序及其法治理念——对美国总统弹劾制度的介绍和分析”,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专刊,核心期刊。6.“中国国际私法重构的几个问题”,载《云南法学》2001年1期。7.“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中文核心期刊。 8.“‘法亦为国际社会主流意志的体现’吗?”,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9.“西部开发中利用外资的几个问题之宏观透析——以WTO的相关法律制度为基准”,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中文核心期刊。10.“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制度之评析”,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中文核心期刊。11.“关于仲裁条款独立性的两个问题”,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1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中文核心期刊,为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10期全文转载。1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及中国实践”,载《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核心期刊。14.“国际私法行为方式上的‘有效原则’及其法理分析”,载《云南法学》2002年第3期。15.“学说与判例的法渊源地位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中文核心期刊。16.“错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识别与补救”,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8期,中文核心期刊。17.“21世纪与中国法治”,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中文核心期刊。18.“构建有扩张力的知识结构,形成可持续发展人才培养模式”,2004年西南政法大学项目,获该年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19.“从立命馆大学的教学管理看我校教学管理的改革”,于2004年赴日交流后,向学校提交的教改论文。 20.“高校法学专业教学目标与课程设置变革论”,教育部法学专业指导委员会2004年会(海南)提交的论文,获校2005年教学考研成果二等奖。 1.《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清华大学法学院指定国际法学研究生必读书目。2.《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3.、《法理宪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合著),科技文献出版社1996年8月版。 1.《国际私法》(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2.《国际私法学》(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3.《国际私法》(副主编),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实用全书》(工具书,参编),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5.《国际私法》(参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1.1999.1月——月,独立承担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研究项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2.2001年5月——2004年4月,参与国家社科项目《海峡两岸商事仲裁制度比较研究》,为课题组核心成员之一。3.2004年1月——2004年10月,参与国家立法机关委托项目《民法典》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部分起草、立法论证、专家草案。年3月——2005年10月,参与外交部委托项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管辖权排他性选择条款的公约》”的论证和提供专家意见。年6月——2006年5月,主持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入世过渡期后重庆农业发展策略研究》。年1月——2008年12月,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国际体育仲裁研究》。 1.载于核心期刊《现代法学》1999年6期的“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比较研究”,于2000年10月24日获得第九届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优秀奖。2.2004年12月的项目“构建有扩张力的知识结构,形成可持续发展人才培养模式”获得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3、教研论文“高校法学教育与目标与课程设置变革论——对西南政法大学与日本立命馆大学之比较考察”获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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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喵喵123

安德鲁·约翰逊 尼克松克林顿有幸被弹劾过美国是总统制国家,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实际掌握行政权,拥有巨大的权力。为防止总统违法和滥用权力,需要设计对总统的弹劾程序。在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负责,理应由选民予以弹劾。而宪法规定由参议院审理弹劾案,同时规定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 在制宪时设计这一制度的基本考虑是: (1)弹劾带有政治性,“其管辖范围属于担任公职人员失职所造成的犯罪,换言之,即对某种群众委托的滥用或背离”,弹劾的结果是免去被认定有罪者的职务,因而,应当由政治性机关行使审讯权。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国会中参议院代表各州,同时参议院由选举产生,由参议院行使最为恰当。 (2)如果由联邦最高法院担任这一角色,受其司法性质和司法程序所决定,裁决结果可能难以令人信服;弹劾是使被弹劾者失去全国的尊敬、信赖、荣誉和报酬,在被弹劾后,其还要作为平民接受审判,这一审判的结果又可能使其失去生命和财产,一个机构同时拥有这两项巨大的权力,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3)由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法官与参议院联合组成弹劾法庭,其弊病与上述相同。而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弹劾法庭的主席,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又有利于弹劾案的审理。 (4)如果另行成立一个能够代表人民的法庭,法官人数将“多到从经济上考虑达到不合理的程度”;财政上的负担将加重,国家的政治机器也将更加复杂。 (5)参考英国和各州的做法,“在大不列颠,提出弹劾属于下院的职责范围,而由上院裁决,若干州宪就是以此为样本的”。 (6)作为立法机关制约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 在弹劾程序中,众议院是作为起诉人的角色,而参议院充当弹劾法庭的角色,行使弹劾案的审判权。众议院的起诉程序是: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弹劾总统条款,全体会议进行辩论并表决,如超过1/2的议员赞成弹劾,该议案即呈参议院。 参议院的审理程序是: (1)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收集双方证据,为审理弹劾案做准备; (2)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理过程,100名参议员为弹劾法庭的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和有关证人的证词; (3)众议院以其司法委员会主席为代表扮演控方的角色,白宫则组成辩护团,审理开始后,双方先各进行1小时的陈述,然后传唤有关证人作证; (4)在控辩双方盘问证人和辩论结束后,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就弹劾指控按姓氏字母顺序一一点名询问每个参议员,后者只能回答“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有2/3以上的参议员,就任何一项指控回答“有罪”,总统即被弹劾,由副总统接任总统,被弹劾者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复普通平民身份后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如果被认定为“无罪”,总统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 在美国历史上,总统的弹劾程序共启动过三次,即约翰逊案、尼克松案和克林顿案。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遭到弹劾的总统是安德鲁·约翰逊。尼克松则因此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辞职的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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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甜的小马

美国1. 弹劾原因: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2条第4款之规定,「总统、副总统及美国联邦政府之各级文官,受叛逆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之弹劾而被定罪时,应受免除职处分。」2. 弹劾过程: I. 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第5节,「众议院...专享弹劾权」,可以由任何一个公民或众议员向众议院提出弹劾指控。弹劾动议提出后,该院的司法委员会即成立「专案研究小组」,进行初步研议可否调查。II. 研议小组将初步讨论结果提交司法委员会作进一步审核,若司法委员会认为初步资料有进一步调查之必要,则授权司法委员会主席行使调阅权 ( the Power of Subpoena ),调查证据并传唤证人。III. 司法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有弹劾证据,足以构成弹劾时,则以多数决通过向众议院提出弹劾决议案,及提交弹劾条状 ( Article of Impeachment ),对众议院认为需以免除总统职务为惩罚的指控违规情况,做出详细陈述。IV. 弹劾决议案经众议院全院大会辩论后,若有1/2以上议员表决通过,则将此案交由参议院审理,同时众议院会选出7名议员组成弹劾处理委员会,在众议院的弹劾审讯中,就弹劾罪状所载的指控作出证明。V. 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3款第6节,「参议院专享审理所有弹劾案的权利。参议院在审理弹劾案前,全体参议员均须宣誓。若受审者为美国总统,则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审。」审讯过程中,参议院会审查证据、询问及盘问证人。主审法官有权就所有与证供有关及附带引起的问题自行作出裁决。然而,主审法官可选择在参议院席前将任何此类问题付诸表决。VI. 在弹劾处理委员会及被告人的律师作出结案陈辞后,参议院会就弹劾进行闭门商议。参议院其后会公开就弹劾罪状进行逐项表决。就一项弹劾罪状定罪,须经2/3的出席参议员表决赞成。总统如因任何一项弹劾罪状而被定罪,即被弹劾,由副总统接任总统,被弹劾者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复普通平民身份后继续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如果被认定为「无罪」,总统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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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粉菲菲

弹劾依据与范围首先,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只有在犯有“叛逆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其管辖范围属于担任公职人员失职所造成的犯罪,换言之,即对某种群众委托的滥用或背离”时才能遭受弹劾。只有被怀疑有“叛国、受贿,或其它针对国家的犯罪行为”的人才能被弹劾。此处叛国与受贿的意思是明确的,但美国宪法并未指明何为“针对国家的犯罪行为”(high crime)。一些评论员据此认为,国会有权自行确定哪些犯罪行为是可导致弹劾的。弹劾程序与人员弹劾先要通过众议院的司法委员会才能成立。没有确实的必要和证据,弹劾动议不能成立。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后,交由众议院表决,经众议院1/2多数通过后弹劾才正式开始。众议院通过后然后交由参议院审判。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搜集证据。(证据对最后审判有重大影响)参议院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审判,【审判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否则则由副总统(以参议院主席的身份)或参议院临时主席来主持(这可能也包括对副总统自身的弹劾案,但一般法律中并不允许由同一个人来担任法官和被告)。】由参议院2/3多数通过后,弹劾完成。弹劾后果及责任如果被告正在任职,则被判有罪后即自动被解职。在判定有罪之后,参议院可以投票决定是否还禁止被告今后再次担任联邦职位(包括选举及任命的职位)。被参议院判罪的被告仍有可能遭到刑事审判。弹劾在被告离职后仍可进行,目的是剥夺其今后重新任职的权利或某些在任职时获得的待遇(例如退休金)。如果出席的参议员中认定被告有罪的票数不足三分之二,则认定被告无罪,对其不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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