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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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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中近几年兴起的一个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发展规律。国际经济法自从分支成为一个特别的学科之后,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解决国际经济中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提供了权威性的解释。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价值;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协调国家间的利益以及国家对跨国经济行为及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在当前对于法律的研究中,绝对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于法律规范上的研究以及解释,而是应该结合当前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对于当前的国际经济法进行价值理论上的研究和探索。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
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中有着多元以及多层次的价值,对于当前经济的发展以及推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际经济法虽是法律的一个分支,但是作为法律的一个部分,是绝对不会违背法律的一般价值。法的公共价值包括了公平、效率、正义、秩序,这些价值在国际经济法中都有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并且国际经济法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者自己独特的价值,从而维持着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
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首先就是国家具有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自由,这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上的具体体现。其次,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规定中,国家有对于关于本国的经济活动中有进行管制的自由。在自由贸易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国家要在进行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对于贸易的顺序以及贸易的过程给予一定的管制,从而维护国际市场的秩序。然后,在国际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赋予交易者进行交易活动的自由,最后,国际经济法中的自由价值也包括在国际间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允许商人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实现跨越国境的流动的自由。
(二)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维持秩序除了宗教,道德和其他的社会规范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法律。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就指的是在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对于私人管制以及调控进行有力的规范,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能够在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有序进行。
(三)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实际上是一种情感上的词语,总的来说就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会出现偏颇。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以及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正义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标准。在国际经济法中,正义价值主要包括的是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即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要追求利益分配的算数平均和几何平均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平,同时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能够维持强者以及弱国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交易过程中能够使得两国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在国际经济范围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提高效率,这样才能更快的促进国际间经济的发展,提高不同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对于不同的问题需要完善的处理条款,从而确保国际间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另外在进行经济交易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关于国际经济的纠纷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殊价值
(一)国家经济法的现阶段价值———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现阶段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就是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应该保障各国在贸易的过程中能够自由活动,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冲突控制出现的经济偏差,从而促进一种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终极价值———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
在经济繁荣的过程当中,始终不能放弃的就是人类的利益。人文主义将世界的.目标直接推向了人,在目前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当中,国际间的贸易虽然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终极目标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追求幸福生活。这就要求国际经济法体现的终极价值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否则国际间贸易的数字增长是没有意义的,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维护本国人民的整体利益。
总之在讨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时候,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来总结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然后在总结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社会中的特殊价值即维持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从而使得国际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为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服务,促进各国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
[2]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7.
在理论法学的领域中,法的价值一直被学者所关注,在部门法学中,其仍处于初始阶段。国际法与其余部门的法律相比,在价值问题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价值需求的满足更为复杂、困难,所以国际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本质上来讲,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其价值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导致其在拥有共同价值时形成较为困难。所以国际经济法在价值主体方面构成的价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为日后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相关概念的阐述
(一)含义的阐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所表现的意义。主要涵盖两部分,其一,“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二“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就前者来讲,因为在需求方面,没有止境,所以法的价值与现实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为人们对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现方法。所以法的价值在现实中与理想状况只可以无限的接近,而不能统一。如果二者统一,法也就丧失意义了。就第二部分来讲,因为价值取决于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其根本意义的体现。在实际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分为两部分,第一,人们将特定需求进行法律化,受法律保护,第二,将法律保护的需要转向现实化。就前者来讲,需要通过立法实现,而后者需要守法、执法进行实现。总结以上两部分可知,国际经济法价值将人作为主体,并将人们的一些期望融入进去。它对国际经济法存在于社会的规律、形式等方面不在关注,而转向关注于其理想状态。以此作为参照物,对国际经济法实际的实施进行思索及评价。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1.独特性
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主权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2.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
就共同价值来讲,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历史发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是共同价值构建的主要因素。就国际经济法价值来讲,其关系主要因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造成共同价值的构建非常困难。
3.价值设定具有复杂性
就价值实现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将其价值目标渗透进去是首要条件。但是因为价值主体具备多元性,所以在价值观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个国家里,每位公民在价值目标的珍视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设置到法律法规中,这就导致价值在设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价值认同具备自愿性
对价值体系以及特定价值进行认同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强迫与自愿。和国内法进行对比,认同国际经济法价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惯例便是主要表现。
5.价值实现具备困难性
价值实现因以上特点的存在,所以其实现非常困难,也就造成国际经济法的实际与理想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国内法中非常少见。
(三)法的价值探究的重要性
对法的价值而言,对其重要性进行探究首先应对其自身重要性进行研究。价值追求是法律认知以及实践的重要基础及起因。其并不是单一的校正恶法,还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渗透于法律的整个环境。如果缺乏法律价值,其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进行替换。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现象以及价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来讲,其主要功能是对人在法律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确定,其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驾驭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就后者而言,其认为主要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主要探究目标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对人们进行统治。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一)秩序
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秩序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内进行对比可知,在国际中,人们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确立秩序的难度却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很好的保障各国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国在利益的划分以及调整方面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也就直接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内与国际相比,国内在秩序方面通常较好,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无序状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意志,通过法来划分利益,并使其拥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义
在上文中,从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国际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国际新秩序才能具备真正的正义。就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来讲,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歧视以及强权政治,所以其正义性非常欠缺。就正义而言,其属于历史范畴。著名学者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会永远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正义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演变。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当前从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统一性向其内在的奋斗性逐步发展,这一发展也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转变。
(三)主权
站在国际层面的角度分析,国际社会主要由民族与国家组成。如果国内法没有主权庇护,那么其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所以人们对于主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国际经济的范围内,经济主权是其主要体现。这就表明在其国内,各种资源与活动都拥有永久主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表现了各国在主权的平等性。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中,经济主权这一原则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构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时,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主权过时的言论。所以,对于主权应给予重新审视。
(四)安全
就安全而言,其余秩序、正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秩序的正义性较强,那么其必然属于安全秩序。就安全来讲,将其作为实质性价值。在社会的关系中,正义是安全必须融入的东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法律规范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是避免人们受到各种侵害。站在缓和的视角来讲,安全还与人们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国际经济法得到调整,在国际金融、贸易以及投资三方面中,安全价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
人们对自由都存在着渴望,也有很多学者对自由进行探究。通常来讲,自由的含义涵盖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学,其三是法学。如果想拥有自由,就必须认同客观规律。对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的社会生活一定要有组织,被秩序所制约。因此,人们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来换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对而言,与限制紧密联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采用各种秩序以及机制的构建来确定自由。因此,在法的价值中,自由必定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而是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价值。
(六)效率
就效率而言,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取的产出量。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最少的资源消耗换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好的效果。效率与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价值的目标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社会来讲,如果其各方面较为优秀,那么其不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较好,而且还存在较高的效率。如社会较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拥有高效率。
(七)其余价值目标
在本章节中,国际法价值除去以上六方面价值目标之外,还涵盖其余价值目标,例如人权、合作,发展、理性、人权等方面。
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实现
就法的价值而言,其目标将人们对法期望的形态展现出来。他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炼而形成。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其实现主要表现人类期望的现实化。但是因为其目标存在超越性,所以其价值实现只能无限接近。国际经济法与其余部分法相比,在价值实现方面相同,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监督以及人们自觉遵守才能将法的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在自身实现以及价值实现方面相同。
(一)实现条件
对于价值而言,人们对其渴望程度与其实现的难度几乎成正比例。法对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缺乏秩序。同样,法对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为人们没有获得理想的自由,没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们无法实现理想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阻碍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碍因素需要三方面条件。其一,对于法律制度来讲,其应该拥有良好的设置。任何国际经济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价值存在争议。如果立法较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国际经济法在价值表现方面获得统一。其二,需要彻底的实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因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价值实现主要有国家的政府以及自愿来完成。而其实施主要是通过每个国家制定特定的规则来实施。其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获得认同。就国际社会来讲,如果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在价值方面的认同逐步提升,那么其价值定会实现。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矛盾及解决
就价值主体来讲,其具备多元性以及复杂性,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在价值的实现方面较为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价值主体实质特性即为人们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站在“应然”的视角分析,法的价值在体系方面较为和谐。换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规则,各种价值的目标也都融入进去。保证各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冲突。那么冲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各种目标的认识程度。在法的价值探究范畴中,对价值准则产生的冲突研究极其重要。只有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才可以寻找冲突产生的根源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对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产生的冲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义和秩序。在国际经济法中,对正义秩序的追求较高,但是在实际中,正义和秩序却在很多时候背离。因此,只有国家得到不断发展,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制定新规则时,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进而获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围内,自由属于个性发挥,但并不是任意发挥。其次,在人们实现自由价值与其余价值时存在冲突。所以,秩序与自由在国际经济法范畴内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产生的。
3.效率和公平。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牺牲又造成公平的丧失,这就产生了冲突。为解决两者间的冲突,著名学者奥肯提出因社会领域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此种区分解决的措施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合作与主权。如果合作双方以独立及主权为基础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因为强权的威胁而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所以,只有各国共同努力,制定新规则方能解决两者冲突。
四、结语
在本文中,通过相关概念的阐述、国际经济法价值、价值目标以及价值实现对国际经济法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应该是公平、善良的,与价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实际中,因为邪恶的存在,造成其与价值目标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义而言,因为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并不是解决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使其拥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方向,从而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kokomi0827
经过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发展积淀,我国国际法学日渐成熟,迎来了理论创新的关键时期。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内容日益丰富,展现出鲜明中国特色。在新时代,我国国际法学研究应更加关注我国面临的重大国际法问题和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在专业化、多元化和精细化方面下更大功夫。作为一个学科名称,国际法指国际公法;作为一个与国内法对应的体系,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其他新兴国际法学科。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国际法学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日渐成熟,在理论研究、实践应用等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果。我国国际法学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发展在我国,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学研究自晚清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时起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有了更加丰富的国际法实践。改革开放使我国国际法学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1978年到1992年是国际法学恢复重建时期。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国际环境的诸多变化,我国国际法学开始学习、引进西方国际法理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学科初步形成,国际经济法的独立学科身份得到确认。1993年到2008年,国际法学研究继续深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明确提出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法学体系下的分支学科不断充实和丰富,国际组织法、国际海洋法、国际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国际航空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环境法等均形成了自身的学科体系。2009年以来,我国国际法学进入更加重视理论创新的时期。随着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我国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建设,我国国际法学界积极倡导国际法治,深入研究国际法制度改革问题,努力提炼中国国际法实践的经验与智慧,产生了不少反映中国主张、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成果。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初步形成我国国际法学研究水平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法学研究取得了突出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初步形成。国际公法学科体系迈向科学性。作为国际法学的基础学科,国际公法在我国发展得最早,也最充分。除了总论部分的大量研究成果,国际公法的许多分支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如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国际航空法等等。学界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型国际关系等中国理念进行了学理上的探讨,对国家承认、继承、国籍、领土、条约、和平解决争端等法律制度贡献了颇具价值的研究成果。对国际社会面临的新问题,如反恐与使用武力、国际法的碎片化、保护的责任、联合国改革等,都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了中国学者的见解。与此同时,还提出宏观国际法、共进国际法、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等学术命题,体现了中国学者争取国际法话语权的积极探索。国际私法学科体系彰显开放性。经过研究讨论,包括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在内的大国际私法学科定义成为学界主流。这种开放性学科体系不仅符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需要,对全球治理背景下充分发挥国际私法的作用也很有意义。我国学者在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强制性规范、大国司法理念与国际司法合作、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等问题上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体现中国特色与经验的概念和理论。我国学者提出的国际民商新秩序、国际交往互利说、适当论和综合协调论等,反映了中国学者对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贡献。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体现时代性。作为国际法学体系中的新兴学科,广义国际经济法学逐步成为学界主流,也就是将国际经济法看作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包括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还包括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关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分支学科逐渐兴起并完善。我国学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对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改革、国家契约、国际投资待遇原则、国际投资保险制度、国际投资自由化及公共利益、人民币国际化、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国际税收合作、“一带一路”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变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契合我国对外开放的现实需求,反映了中国经验,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作出了贡献。新兴交叉学科体系反映前瞻性。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关系越来越复杂多元。一些新兴问题得到了中国学者的关注,他们在国际网络法、极地法、外层空间法、国际能源法、国际文物保护法、国际卫生法、国际难民法、国际体育法等方面进行前瞻性研究,为这些新兴学科的未来发展打下了基础。向更加专业化、多元化、精细化方向发展虽然我国国际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我国对外开放及参与国际事务的需求相比,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成熟的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要求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应当看到,具有原创性和国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还不够多,研究碎片化、重复研究比较普遍,研究方法单一,提炼总结中国实践的能力还不强,体系建构也不充分。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国际法不仅是和平共处之法,还应是合作发展之法、关涉人类整体利益之法;既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工具,又是具有独特价值诉求的观念体系,还是应对全球问题的手段。为此,未来在国际法学研究中,应继续加强国际法理论创新,推进国际法学研究更加专业化、多元化、精细化。遵循问题导向。国际法学研究要取得新突破,需要打破传统法学部门的学科界限,对我国面临的重大国际法问题和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基于不同学科视角、不同国际行为体诉求、不同研究方法,开展综合性比较研究,以揭示问题的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使中国国际法研究能够精细下去、扩展开来,为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法理论打下坚实基础。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以往一般性介绍外国国际法理论的思路和做法,从国际国内的现实需求中发现问题,从国际国内的客观实践中寻找经验,从多学科视角提炼理论,避免局限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传统分界和国际法学二级学科的壁垒,从更宏观的视角推进国际法理论创新。坚持中国立场。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应当反映并坚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法治的有益理念,体现我国对国际秩序作出的创造性贡献。比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等。还应体现中国在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提出的丰富法治主张,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等。为此,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构建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的指针,既借鉴国际法治的优秀成果,又贡献并推进国际法治,在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互动中展现自身特色。运用法理表达。历史经验表明,一国提出的国际法理论往往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但是,一个国家的国际法理论要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必须以促进公正、维护法治等国际社会易于接受的法理表达方式加以呈现。国际法学研究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发现、提炼和总结国际法治的价值主张和一般规律,并通过法理形式表达出来。中国学者应当努力尝试用中国话语表达中国主张,并使这种话语既反映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又符合中国实际、概括中国自身实践经验和智慧,从而提升我国国际法治话语权。注重实证研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我国法学研究应从单一注重立法问题转向同时注重法律实施问题。国际法学的实证研究需要我们走出书斋,掌握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本方法,遵守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的基本规范,在实践观察中找到研究课题并得出合理结论。比如,对我国提出的国际法理论在我国外交实践中的作用进行实证研究、归纳这些理论在双边和多边国际关系中的影响、考察这些理论与实践的契合程度等,这些工作不仅是实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创新的基础,对中国开展国际合作和推动国际法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应抓住新时代赋予的新机遇,推进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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