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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ting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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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自行择取修改内容提要:国家或集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历代整饬吏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贪立法的着眼点。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各级官员,由此形成了我国古代丰富的反贪法律史料。本文笔者试分别谈论分析了我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进而提出对我们今天的反贪斗争的启示。关键词:反贪 立法 特点 处罚 启示贪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历代都十分重视对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总结古代中国在反贪立法方面的经验,剖析历朝廉政监督机制的优点与缺陷,指出各代反贪立法的成败与得失,都将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一、我国历代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一)秦以前的反贪立法情况及特点夏、商、周时代我们称之为先秦时代。从立法角度讲,先秦法律尚不完善,但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朕命”和“礼”中,都包含有反贪、戒贪的内容。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要数商朝。《尚书·伊训》载,殷汤制官刑,把“殉于货色”即贪求财物美色列入可导致亡国败身的“三风十(衍心)”之中,并告诫,如“臣下不匡,其刑墨”。《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春秋战国时期反贪立法比夏、商、周更为完善。先秦时期反贪立法总的特点是对贪污犯罪无正式罪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尚处于萌芽阶段。(二)秦汉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第一,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第二,贪污犯罪的罪名日趋完善。如规定了一种罪名叫“受金漏言”,即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罪。第三,对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如监守自盗等处以重刑。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其反贪立法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窥见大概。秦朝对官吏的要求就是“清洁正直”,“审悉毋私”,即清正廉洁,不谋私利。1、对贪污行为的惩治有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2、对于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贪污行为,可以想象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处罚。3、对行贿受贿罪,《法律答问》规定行贿一钱即“(黑京)城旦罪”,也就是肉刑、徒刑并用。4、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汉代对贪污行为的查处比秦更为系统、严格。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汉代对防范和惩治贪赃十分重视,如汉武帝时的《汉官典职仪》,规定十三部刺史察问郡县,考察官吏,以六条问事。六条中有三条涉及到官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渔百姓等罪。秦汉时期的贪污罪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财枉法;2.主守自盗;3.接受属官馈赠;4.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5.行贿;6.挪用公款公物,汉代称“放散官钱”。(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惩贪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而且不少朝代如晋、陈、北魏对贪污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和《杂律》中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起,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魏晋南北朝超过了前代。《晋律》有一条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这条律令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这一时期反贪法规还有一个特点,即对贪污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四)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隋唐时,封建法律达到了高度的成熟与完善。当时已出现了“六账”之名,在《名例》律“以账入罪”和《杂》律“坐账致罪”等规定中,都提到“六账”,这是对六种非法占取公私财物的合称:一受财枉法,二受财不枉法,三受所监临,四强盗,五窃盗,六坐账。这里除一种(强盗)外,其他有三种直接为官吏和有关主管人员所设,另外两种也常与官吏贪污受贿以非法手段就获取财产有关。唐律《职制》律中规定官吏因职务从他人得到非法利益的各种犯罪。比如,利用职务便利而授受贿赂,在唐律中称为“受财”,不按法律办事叫做“枉法”。此外,单纯请托的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不使用财物只因人情的也不允许。还有从隋唐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污犯罪的严格规定。如隋文帝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武则天的《改元光宅诏》则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等与“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总结隋唐时期反贪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唐律对贪污行为作了明细的区分,成为后世反贪立法的蓝本;三是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遇赦不原”的规定,已正式定型化,来及以后多沿用不改。(五)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亦有特点,如:第一,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如《宋刑统》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的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法律规定。在量刑上,宋律也加重了对赃吏的惩处。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第二,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宋法规定,犯赃官吏不能任亲民官,不能得到荐举,而且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并影响子孙的仕途。金朝、元代也有相类似的规定。第三,制定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宋代有颁行于神宗熙宁三年的“诸仓丐取法”。元代则制订了关于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和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的基本规范 “赃罪条例十二章”。(六)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明代反贪立法多集中在《大明律》中。《大明律》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大明律》颁行后,明太祖后世子孙为补律之所未备,历代都编修条例,称“问刑条例”,其中增加了不少反贪条款。如《万历问刑条例》规定: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赃该绞者,发近卫充军等等。“问刑条例”的许多内容被收入《明会典》中。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明清律都增加了反贪罪名,另外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二、古代反贪立法给我们的启示整饬吏治,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历代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目先秦以来的反贪立法,都遵循着这一基本精神,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打击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纵观中国历史,古代贯彻反贪法精神,惩治贪污较好的时期主要有北魏孝文帝时期、唐太宗时期、北宋初年、金世宗时期,以及明初和清代前期。而这些时期,也正是中国封建社会里被人所称道的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发展的时期。古代的反贪立法及其严惩赃吏,无疑有可资借鉴的经验的一面,但必须看到其固有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笔者认为从古代反贪立法中可借鉴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立法比较重视,在立法之初便充分吸收过去的宝贵经验,很少有等到问题恶化情况严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去认真细致地立法。二是立法较细,既让官吏很清楚地知道哪些是不能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些,也使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官吏时有明确的法规可循。三是立法较严,这首先是表现在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使官吏更无隙可乘;其次表现在从小的方面抓起,只要有轻微的非法举动,便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中国古代是封建国家,对其官吏所定的处罚都如此严格,而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对自己的干部要求上,即使不比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制度更高更严,也应该不亚于封建时代。参考书目:1.张建国 《帝国时代的中国法》 法律出版社2.王利民 《中国法制史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3.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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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自行择取修改内容提要:国家或集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历代整饬吏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贪立法的着眼点。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各级官员,由此形成了我国古代丰富的反贪法律史料。本文笔者试分别谈论分析了我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进而提出对我们今天的反贪斗争的启示。关键词:反贪 立法 特点 处罚 启示贪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历代都十分重视对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总结古代中国在反贪立法方面的经验,剖析历朝廉政监督机制的优点与缺陷,指出各代反贪立法的成败与得失,都将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一、我国历代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一)秦以前的反贪立法情况及特点夏、商、周时代我们称之为先秦时代。从立法角度讲,先秦法律尚不完善,但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朕命”和“礼”中,都包含有反贪、戒贪的内容。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要数商朝。《尚书·伊训》载,殷汤制官刑,把“殉于货色”即贪求财物美色列入可导致亡国败身的“三风十(衍心)”之中,并告诫,如“臣下不匡,其刑墨”。《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春秋战国时期反贪立法比夏、商、周更为完善。 先秦时期反贪立法总的特点是对贪污犯罪无正式罪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尚处于萌芽阶段。(二)秦汉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第一,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第二,贪污犯罪的罪名日趋完善。如规定了一种罪名叫“受金漏言”,即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罪。第三,对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如监守自盗等处以重刑。 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其反贪立法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窥见大概。秦朝对官吏的要求就是“清洁正直”,“审悉毋私”,即清正廉洁,不谋私利。1、对贪污行为的惩治有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2、对于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贪污行为,可以想象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处罚。3、对行贿受贿罪,《法律答问》规定行贿一钱即“(黑京)城旦罪”,也就是肉刑、徒刑并用。4、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汉代对贪污行为的查处比秦更为系统、严格。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 汉代对防范和惩治贪赃十分重视,如汉武帝时的《汉官典职仪》,规定十三部刺史察问郡县,考察官吏,以六条问事。六条中有三条涉及到官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渔百姓等罪。 秦汉时期的贪污罪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财枉法;2.主守自盗;3.接受属官馈赠;4.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5.行贿;6.挪用公款公物,汉代称“放散官钱”。(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惩贪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而且不少朝代如晋、陈、北魏对贪污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和《杂律》中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起,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魏晋南北朝超过了前代。《晋律》有一条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这条律令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 这一时期反贪法规还有一个特点,即对贪污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 (四)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 隋唐时,封建法律达到了高度的成熟与完善。当时已出现了“六账”之名,在《名例》律“以账入罪”和《杂》律“坐账致罪”等规定中,都提到“六账”,这是对六种非法占取公私财物的合称:一受财枉法,二受财不枉法,三受所监临,四强盗,五窃盗,六坐账。这里除一种(强盗)外,其他有三种直接为官吏和有关主管人员所设,另外两种也常与官吏贪污受贿以非法手段就获取财产有关。 唐律《职制》律中规定官吏因职务从他人得到非法利益的各种犯罪。比如,利用职务便利而授受贿赂,在唐律中称为“受财”,不按法律办事叫做“枉法”。 此外,单纯请托的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不使用财物只因人情的也不允许。 还有从隋唐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污犯罪的严格规定。如隋文帝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武则天的《改元光宅诏》则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等与“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 总结隋唐时期反贪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唐律对贪污行为作了明细的区分,成为后世反贪立法的蓝本;三是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遇赦不原”的规定,已正式定型化,来及以后多沿用不改。(五)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亦有特点,如: 第一,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如《宋刑统》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的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法律规定。 在量刑上,宋律也加重了对赃吏的惩处。 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 第二,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宋法规定,犯赃官吏不能任亲民官,不能得到荐举,而且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并影响子孙的仕途。金朝、元代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第三,制定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宋代有颁行于神宗熙宁三年的“诸仓丐取法”。元代则制订了关于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和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的基本规范 “赃罪条例十二章”。(六)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 明代反贪立法多集中在《大明律》中。《大明律》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大明律》颁行后,明太祖后世子孙为补律之所未备,历代都编修条例,称“问刑条例”,其中增加了不少反贪条款。如《万历问刑条例》规定: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赃该绞者,发近卫充军等等。“问刑条例”的许多内容被收入《明会典》中。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 明清律都增加了反贪罪名,另外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二、古代反贪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整饬吏治,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历代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目先秦以来的反贪立法,都遵循着这一基本精神,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打击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纵观中国历史,古代贯彻反贪法精神,惩治贪污较好的时期主要有北魏孝文帝时期、唐太宗时期、北宋初年、金世宗时期,以及明初和清代前期。而这些时期,也正是中国封建社会里被人所称道的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发展的时期。古代的反贪立法及其严惩赃吏,无疑有可资借鉴的经验的一面,但必须看到其固有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笔者认为从古代反贪立法中可借鉴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立法比较重视,在立法之初便充分吸收过去的宝贵经验,很少有等到问题恶化情况严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去认真细致地立法。二是立法较细,既让官吏很清楚地知道哪些是不能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些,也使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官吏时有明确的法规可循。三是立法较严,这首先是表现在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使官吏更无隙可乘;其次表现在从小的方面抓起,只要有轻微的非法举动,便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国古代是封建国家,对其官吏所定的处罚都如此严格,而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对自己的干部要求上,即使不比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制度更高更严,也应该不亚于封建时代。参考书目: 1.张建国 《帝国时代的中国法》 法律出版社 2.王利民 《中国法制史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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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文化指古代齐鲁地区,也即今山东一带地区之文化。春秋时代,泰山以北地区为齐,是周朝功臣吕尚封侯之地,泰山以南为鲁,是周公旦的长子伯禽封侯之地。齐鲁地区依泰山而濒大海,向称海岱地区。远在石器时代,就创造了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是多源的中华文化主要发源地之一。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在春秋时代即已成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特别是一些古代文化巨子,如孔丘、孟轲、管仲、墨翟、孙武、邹衍等都诞生在这里,不仅对齐鲁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且对中华文化的形成也有巨大贡献,尤其是战国时期稷下学宫的设立,使儒、道、法、墨、名、兵、阴阳、纵横诸家争鸣于此地,融通荟萃于一堂,从而使得齐鲁文化具有博大、丰富、尚礼、崇儒的特点,齐鲁民风以“好文学”(《史记·儒林列传》),“通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国语·齐语》)而闻名天下。 齐鲁文化旅游 齐鲁文化旅游,系指与齐鲁文化遗存(包括文化遗址、文物、遗迹、遗风、遗俗等)有直接关联的文化旅游活动。齐鲁最初是西周时期周武王分封的两处诸侯国,分别建都于营丘(今山东淄博)和奄(山东曲阜)。先秦时期,鲁是小国,辖地以今曲阜地区为中心;齐是大国,其疆域最大时,以临淄为中心,南至泰沂山区,北到渤海平原,西依黄河古道,东括山东半岛,包括今胶东、鲁中、鲁西北的大部。广义的齐鲁文化,包括先秦及秦汉以后山东以及河北中部、南部大行山以东地区、苏北部分地区的历史文化和当代文化;狭义的齐鲁文化,则指先秦时期齐国和鲁国共同创造的文化。关于齐、鲁两地的风俗民情,司马迁在《史记》中曾写道:“泰山之阳则鲁,其阴则齐。齐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采布帛鱼盐。临淄亦海岱之间一都会也。其俗宽缓阔达,而足智,好议论,地重,难动摇,怯于众斗,勇于持刺,故多劫人者,大国之风也。其中具五民。而邹、鲁滨洙、泗,犹有周公遗风,俗好儒,备于礼,故其民龊龊。颇有麻桑之业,无林泽之饶,地小人众,俭啬,畏罪远邪。及其衰,好贾趋利,甚于周人。”在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鲁与齐较其他诸候国都更接近于周王室,因此受到周代礼制和文化的影响也更深。这种嫡系关系,应是后人把齐、鲁并称的最主要原因。当然,齐鲁还同时承继了夏商与东夷的文化传统。鲁祖周公旦封于商旧都奄地,得宝器、典籍,同时奏天子礼乐八佾,把周代的礼仪、典章、制度完整地转移到鲁国,并保有仅次于周天子的礼器法物和典册史籍。因此,鲁文化格外注重礼乐教化,其结果是诞生了著名的思想家孔子,推出《论语》、《春秋》、《诗经》等代表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典籍。齐祖姜太公,与周公旦同为周朝勋戚,享有“武力征伐”的特权,除推行周王室的法律、典章、文化制度之外,重“举贤而上功”,其直接结果是承继周初王霸之威,鼎故革新,及至管仲为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五霸之首,后又为战国七雄之一,诞生了诸如管仲、鲍叔牙、晏婴、孙膑等一批杰出的政治家和军事家。《管子》一书,综论天下治理方略,则成为先秦时期中华民族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齐鲁文化的兼融与合流,在先秦第二代思想家孟轲(鲁)和晏婴(齐)身上得到体现,那就是王权思想与礼乐政治并重以及仁爱民本的哲学。可以说,先秦时期的齐鲁文化,基本上代表了中华民族早期文化的成就,除孔孟管晏外,这一时期重要的思想家和文化著述,还有孙武与《孙子兵法》、墨翟与《墨子》、荀况与《荀子》、孙膑与《孙膑兵法》以及曾参、子思、扁鹊与《大学》、《中庸》等等,他们既是齐鲁文化又是华夏文化的杰出代表。总的来说,弘扬王道、平治天下的鲁文化理想与力兴霸业、一匡天下的齐文化,其追求是相贯通的,二者之间虽有凝重肃穆与功利通变的微别,而在总体上趋于融合,并在此后的发展演变中广泛包容百家,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和文化的形成与构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齐鲁文化的重要旅游地,有山东淄博市,这里有临淄齐国故城、桓公台、管仲墓、晏婴墓等;山东曲阜市,这里有少昊陵、孔府、孔庙、孔林、周公庙、鲁国故城等;山东邹县,这里有孟庙、孟府、孟林等;山东临沂市,这里有银雀山与金雀山汉墓群、沂南汉画像石墓等;山东莒县,这里有荀子墓、莒国故城等;山东泰安市,这里有大汶口文化遗址、泰山岱庙等;山东青岛市,这里有道教名山崂山、海滨浴场、北朝石造像、海产博物馆等,是著名的避暑胜地;山东烟台市,这里有明代抗倭遗址,是著名的避暑城市;山东蓬莱县,这里因“蓬莱仙境”、“海市蜃楼”而闻名,始自先秦,历史悠久;山东济南市,这里有山东省博物馆、千佛山、七十二泉、大明湖、李清照纪念堂、辛稼轩纪念祠等。此外,齐鲁文化还反映在淳朴的民风民俗上,山东各地大都保存着典型的中华民族风俗传统。反映在歌舞传统上,仪式隆重的孔府乐舞带有先秦时代典雅的艺术风尚,以中、和、祗、庸、孝、友六德标准为舞蹈语言基础,以歌诗的字形字义赋予象征型的舞蹈语汇,使用的乐器有镈钟、特磬、编钟、编磬、古琴、古瑟、笙、排箫、洞箫、龙笛、篪、蘧、陶埙、梧、柷以及各类鼓等,集金、石、丝、竹、革、木、匏、土等古代八音之器;反映在戏曲艺术上,流传在山东境内的当代戏曲品种有柳子戏、大弦子戏、罗子戏、八仙戏、山东梆子、莱芜梆子、平调、东路梆子、枣梆、河北梆子、河南梆子、柳琴戏、茂腔、柳腔、五音戏、东路肘鼓子、灯腔、两夹弦、北词两夹弦、一勾勾、哈哈腔、乱弹、吕剧、四平调、化装坠子、山东八角鼓、渔鼓戏、蓝关戏、王皮戏、京剧、评剧、皮影戏、傀儡戏等30多类,约占全国戏曲总数的1/10;反映在饮食上,鲁菜是各地方菜系中形成较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在明清时代即自成体系,影响了整个黄河流域及其以北的广大地区,已被容纳、吸收到北京菜、天津菜、东北菜和华北菜中,成为这些菜系的基础和主要风味。齐鲁之地,还一向以生产名酒而著称,兰陵白酒、烟台葡萄酒、青岛啤酒以及近年来新开发的曲阜孔府家酒,均闻名世界,烟台和青岛都举办过国际性的大型酒节。齐鲁文化旅游,包括访古旅游、仿古旅游、艺术文化旅游、民间文化旅游、民俗文化旅游等专项活动。且均以现存齐鲁文化遗存为旅游重要景点。 中国近现代史,就其主流和本质来说,是中国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和人民群众为救亡图存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尤其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伟大艰苦的斗争,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赢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把一个极度贫弱的中国逐步变成一个初步繁荣昌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 近代,西方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不仅从军事、经济对中国进行侵略,还从政治文化加以侵略控制,人民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民不聊生,经济凋敝,一片国将不国的惨状。压迫侵略,必然导致反抗,中国人民积极开展了各中形式的反抗斗争。 三元里人民的抗英斗争,台湾高山族人民的英勇抵抗等,无不体现了在民族存亡的危机关头,中国人民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尤其是太平天国起义,极大地打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使得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同时它提出了均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更重要的是在太平天国并不承认清政府签订的丧权辱国的卖国条约,在面对列强的侵略与压迫时,并没有采取像清政府一样懦弱的外交政策,而是积极同外国侵略者展开了斗争,并取得了巨大的胜利,这是极其鼓舞人心的。虽然太平天国由于内部的种种原因失败了,但它却对中国近代史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它是中国农民起义战争史的最高峰,它建立了属于自己的政权,曾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帝国主义的侵略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但是,列强发动的侵略战争以及中国反侵略战争的失败从反面教育了中国人民,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人民的思考、探索和奋起。鸦片战争以后,先进的中国人开始睁眼看世界了;他们翻译外国书籍,学习西方先进的现代科学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国的现代化。 甲午中日战争以后,中国的民族意识开始普遍觉醒,开始有了较为强烈的民族危机感。于是出现了早期的维新思想,出现了一大批以救亡图存和振兴中华为己任的仁人志士。甲午战争以后的戊戌维新、辛亥革命,都是在救亡图存、振兴中华这面爱国主义大旗下发生的。这些斗争和探索,使中华民族燃烧起了新的希望,标志着中华民族的进一步觉醒。 五四运动是在新的社会力量成长壮大的基础上,在新文化运动掀起的思想解放潮流的思想基础之上发生的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这次运动表现了反帝反封建的彻底性,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运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及其与工人运动的结合。它标志着工人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从此中国革命真正找到了它所必须依赖的力量基础,五四运动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在“五四”以后,中国产生了完全崭新的文化生力军,即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共产主义的文化思想,即共产主义的宇宙观和社会革命论。五四运动发生在一九一九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和劳动运动的真正开始是在一九二一年,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之后,即民族问题和殖民地革命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改变了过去面貌之时,五四运动的历史意义以及其在世界历史中的的地位都是十分明显的。 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是被历史证明了的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典范。取得了巨大的胜利! 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占有中要的地位,是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在残酷的战争中,全国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在一起,战胜一切艰难困苦,中华民族形成了广泛的统一战线,显示了空前的大团结,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族抗战。没有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就没有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团结奋进的精神动力。抗日战争大大丰富和升华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这正是抗日战争得以坚持和胜利的重要思想保证。同时使中国人民认识到提高综合国力是中华民族屹立于民族之林的根本保证。一个国家只有首先自强,才能在世界上自立。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人民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同时又不惧怕战争的可贵品质,中国人民进行反侵略战争,是为了捍卫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人类和平进步事业的重大贡献。 通过艰苦卓绝的奋斗和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祖国的繁荣打下了坚定的基石。同时积极开展了各领域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无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尤其是近代以来,科技文化事业飞速发展,值得一提的是航天领域的重大突破——神州系列成功升空,嫦娥一号的成功发射——圆了华夏民族几千年来的飞天梦。看着一个个举世瞩目的成就,国人无不倍感自豪与骄傲。我们的国家强大了,我们的经济繁荣了,我们不会在屈于强权,不会再忍受屈辱,我们以我们的祖国为荣。 当然,放眼今朝,停滞不前便是落后,因此,我们更应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努力不懈,使我国保持飞速发展。尤其作为年轻一代,作为大学生,我们更应使强国富民为己任,认清我们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对于我们每一个大学生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因为,我们的民族正在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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