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的第九个梦
当代婚姻道德问题浅议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道德与现代文明,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在不断碰撞。在碰撞的过程中,婚姻关系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使人们对婚姻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对目前的婚姻有个正确的认识,从分析当代婚姻状况入手,针对当前婚姻出现的新问题,探索其原因,提出婚姻道德建设的内容及途径。【关键词】 婚姻问题;婚姻道德建设;内容和途径一、当代婚姻状况尽管从总体上讲,我国婚姻关系比较稳定,现代文明的婚姻观念占主导地位,但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不少问题。过去,婚姻家庭是一种高稳定的社会关系形式,婚姻家庭制度对每个在婚个体都有很强的约束力,离婚、违法婚姻、替代婚姻、性错位等只是小概率事件,并未构成众所瞩目的社会问题。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婚姻家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对待婚姻家庭问题方面,我们的选择呈现出价值多元化的特征。婚姻的神圣性开始受到怀疑,婚姻关系变得飘摇不定。其主要问题有:一是婚外性行为增多。它主要表现为重婚纳妾、姘居、婚外恋等等丑恶现象。近几年来这种现象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蔓延趋势。据调查统计,近三年来,广州市向妇联投诉丈夫重婚、姘居或其他婚外性行为的个案,呈逐年上升趋势,1998年168宗,1999年246宗,2000年1-9月401宗,比1999年同期上升。据江苏统计,2000年全省县以上妇联接待离婚投诉4458件,其中因丈夫有第三者、婚外情、包二奶等情形的近1500件,占1/3左右。这种情况的存在和蔓延,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冲击一妻一夫法律制度,造成大量家庭婚姻破裂、解体,离婚率离上升,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家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1999年,中国科学院的调查表明,在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高达30%。2000年北京民意调查所统计称,的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特别在离异者,强度教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1]。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地伤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极易导致婚姻破裂;三是离婚率不断上升。自从1950年开始贯彻第一部《婚姻法》,出现全国离婚115万多件的高峰以后,中国离婚数一直稳定在每年递增4万对以上的速度迅速发展[2]。据统计,1980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件数为万件,1990年为34万件,1999年高达万件,比1980年的万件翻了两番多,平均每年增长[3]。离婚家庭的子女所承受的消极后果是客观存在的。离婚对子女的生活安排、心理素质、学习成绩和品德行为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心理创伤较明显,而离婚也给夫妇本人带来了消极后果。总之,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总体上是稳定、和谐的,但是它所出现的新问题也使我们的婚姻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婚姻关系问题处理不好的话,它会影响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二、当代婚姻问题的原因分析导致婚姻问题的具体原因很多,但是从大体上来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爱情的脆弱传统婚姻作为一种制度,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它严重的压抑了人们的感情。在这样的婚姻里根本没有爱情可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在不断的提升,男女的交往也不断扩大。这就从根本上废除了包办买卖、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旧制度和旧道德,从而使人们的婚姻观念就从根本上发生了改变:由昔日的“婚姻者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世”的义务婚姻转向今日的满足人的感情需要为基础的爱情婚姻。我国现行的法律和道德以及现实的文化观念都确立和认可爱情在婚姻里的主导作用,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已成为现代的主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进步,爱情将越来越成为婚姻考虑的因素。但烦琐的家庭生活中,爱情不可能像热恋是那样有激情,甚至会慢慢的消逝。于是在面对婚外情感的诱惑时,人们常常会迷失其中,无法用理性来引导它。这最主要就是导致婚外恋问题。2、性的解放的负面后果在父权绝对统治的社会里,男子把妻子和儿女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男子对妻子的贞操要求严格得无以复加,因此只有婚内的性行为才受保护的。并且由于生产力落后,科学技术不发达,人们崇尚性禁忌,于是性就成为不能公开的私事,性与性交被看成是肮脏而堕落的。性作为人的自然本能被压抑了,性只剩下生育的功能。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几千年来的性禁忌和婚姻中生育对性的垄断局面,逐渐被性解放和计划生育技术的进步所打破。性的非生育职能得到认同,性快乐的价值在不断的提升。但是由于封建几千年对性的压抑,导致了人们对性不能客观正确的认识,因此在性的解放过程中有些人受西方“性解放”“性自由”的思潮影响,片面追求性享受,出现了许多婚外性交易行为。如重婚、纳妾、嫖妓等等,破坏了婚姻的平衡。列宁指出,在私生活中的放荡不羁是极端有害的,它白白地耗费人的精力,并使之脱离革命斗争。人们在私生活中的放荡不羁,必然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因为轻浮的父母往往不考虑子女的命运,抛弃家庭,给亲人带来很多眼泪和痛苦[4]。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性解放”、“性自由”导致了许多婚姻问题。3、责任义务的弱化由于传统的义务婚姻一直强调婚姻中家族或宗族的群体利益,根本忽略了婚姻中个人权利。于是在义务婚姻的打破、以爱情为基础的现代婚姻的建立过程中,个人权利、个人价值得到不断的提高,同时人们还受到西方价值观念的影响,因此现代社会就造就了许多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他们对对方的期望空前提高,却较少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他们更多更高的要求婚姻的权利,却较少担负起对夫妻关系,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担当。这就导致了夫妻冲突不断。总之,爱情、性、责任义务的失调导致了婚姻的冲突不断,因此要解决当前婚姻问题必须对这三个方面进行不断调适。调适最有效的方式是婚姻道德的调试,目前,我们必须尽快地建设适合转型期的婚姻道德体系。三、婚姻道德建设的内容1、坚持以爱情为婚姻基础,加强爱情建设所谓爱情,就是一对男女相互之间发自内心的愉悦、向往、追求和倾慕,是一种渴望对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真挚、专一的感情。这种感情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物质基础,建立在共同理想、共同情趣、相互爱慕、情投意合的基础之上,它在婚姻关系中就要求男女双方在平等互爱,完全自愿的感情基础上缔结婚姻,即婚姻的确立和存在是以爱情为基础,而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上消除了男女两性相对立、爱情与婚姻相分离的经济基础,废除了在此基础上的包办买卖、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旧制度和旧道德。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也就逐步减少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经济考虑,从而使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的建立,成为社会主义婚姻的最终目的。不尊重本人的意愿,没有爱情的婚姻关系,只能给夫妻双方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这样的婚姻关系是不道德的。我们在强调爱情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础时,还要不断地加强婚后的爱情建设。这由爱情的本身特点即爱情的多变性决定的。加强爱情建设其中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要相互沟通,经常相互交流各自的工作、学习、生活、情感和思想。因为高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推广,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一切都在日新月异。社会的迅速变革,要求人们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接受新的信息,更新观念,超越自己。如果夫妻之间长期缺少沟通的话,就会缺少共同的语言,产生心灵的隔阂,最后导致爱情的消失。其次,夫妻双方要加强道德品质的修养,抵制社会中诱惑。2、夫妻双方要平等相处、相互尊重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一切奴役妇女、压迫妇女的法律和制度,歧视妇女、夫权统治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也受到猛烈的冲击。广大妇女走向社会参加工作,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获得了与男子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男女两性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平等,反映到婚姻关系中,就包括夫妻双方的平等相处、相互尊重。它要求夫妻双方应该把自己看作婚姻家庭中平等的一员,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相待、互敬互让、和睦相处,反对任何形式的大男子主义或大女子主义。由于所受的教育以及生活经历等方面的不同,夫妻双方在性格、气质、能力等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然而这种差异性也不是绝对的,它可以通过夫妻双方自身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的不断提高而得到合理的调节。只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勉励、充分利用自己性格气质能力上的长处,来照顾对方的利益和特点,就能够使夫妻之间在性格、气质、能力等方面相互调适,从而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因此,只有夫妻双方相互尊重、平等相处,才能自觉的抵制封建思想、资产阶级思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影响,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夫妻间的爱情,才能处理好婚姻关系。这也是婚姻家庭幸福美满的重要基础。3、夫妻双方要相互忠诚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变革,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它要求夫妻双方要相互忠诚,即要求基于爱情而缔结婚姻、确立了夫妻关系的双方,在对待爱情和婚姻的态度上要遵守信义。爱情的对象是转一而具体的,它在婚姻关系中主要表现为,爱情和性生活的专一,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任何一方都不应该追求婚外爱情和婚外性生活。夫妻间的相互忠贞是爱情的最高表现,它标志着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崇高、意志的坚定和性格的坚强。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和意志坚定的人,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种考验中,都能珍惜自己爱情,保护对对方的忠诚。如果任何一方违背夫妻间的相互忠贞,在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期间,再去追求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那就必须会给婚姻带来危害。这既是对爱情的凌辱和亵渎,也是对婚姻关系的践踏和破坏,应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甚至是法律的制裁。4、夫妻要自觉承担婚姻义务当代社会婚姻关系地确立是以爱情为基础,而爱情本身就已经蕴涵着对对方承担道德责任,包含了义务的内容。因此,义务和爱情在婚姻中是相成相辅的,二者是相互补充和相互辅助的。婚姻关系如果没有道德义务去加固,必将使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纽带松动。而义务的自觉承担和自觉履行则可以使夫妻双方在互尽义务中深化感情,并进而使婚姻关系更加美满和稳定。所以,夫妻间自觉意识到并自觉履行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对婚姻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要相互关系、相互照顾、相互帮助、相互谅解,使对方从中获得更大的精神的进步和感情上的幸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夫妻间的义务是多方面的,内容也是极其丰富的,他贯穿于夫妻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在夫妻烦琐的实际生活过程中会产生许多矛盾,往往会容易引起人们对爱情和婚姻的失望,造成感情的减退。解决和克服这种状况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培养双方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义务感,加强夫妻间道德义务观念,引导婚姻关系向着更完美、更牢固、更美满的方向发展。四、婚姻道德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婚姻道德建设要依靠家庭成员道德人格的完善,即自觉地将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准则,自觉地遵守家庭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自觉地履行家庭道德义务。还要依靠婚姻的外在约束,如道德规范、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法律等手段。具体来讲,婚姻道德建设的途径和方法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校的教育。大部分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都是在学校形成的,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把婚姻纳入我们的教育体系。使学生接受婚前教育,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学习处理婚姻各种问题的技能。例如,如何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的关系、如何抚养教育子女、如何加强良好家风建设……等等技能。有些国外的婚前教育可以借鉴,如在佛罗里达州,上高中的时候就设有几十个课时的婚前准备课,这门功课不及格,高中就不能毕业。从初中生到大学生,有九周“浪漫婚姻之路”的教育,让学生从每个阶段(他们把婚姻分为四个阶段)有什么根本性的问题,有什么规律性的问题,包括性的教育、婆媳关系的问题、婚外情的问题以及老年之后的婚姻心理问题等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通过学校的婚前教育,提高和完善社会成员的婚姻道德水平。二是媒体的正面宣传。媒体的正面宣传是指社会的各种媒体如报刊、电台、电视等要正面宣传新时期的婚姻道德观,宣传美满婚姻的先进典型,批判种种违背婚姻道德的错误观念和错误行为,对一些婚外恋、重婚、纳妾等等第三者插足行为作出明确的婚姻道德的评价,营造注重家庭道德的社会舆论和社会氛围。这样就能进一步促进和增强全体全民掌握正确的婚姻道德观念婚。三是法律的严惩。把那些重要的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法规,在对不道德、不文明行为进行严惩的同时,倡导和鼓励文明的、有道德的行为,树立社会正气,抵制歪风邪气。法制与道德有着相辅相成的有机联系,法律的权威性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障家庭道德的遵守。例如,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这就是对违反或不履行婚姻道德义务的一方进行经济上的制裁。四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自己的所长,相互配合,形成家庭道德建设的网络,开展多种形式活动,例如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为家庭所喜闻乐见,以婚姻家庭热点问题,例如感情错位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离婚问题等等为内容的各种竞赛、评比、文艺演出等等活动;举行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参观学习、表彰奖励等活动。使社会各成员亲身参加到婚姻道德建设的实践中,这就在实际生活中,进一步实践和强化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参 考 文 献[1]中国妇女报,北京:2000-09-09.[2]蒋莱.当今社会的婚姻变革[J].社会,2000,(8).[3]李平.二十年全国离婚案简析[J].妇女研究,2001,(1).[4]维·尼·柯尔巴诺夫斯基.共产主义的道德和日常生活[M].中译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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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给你一些资料啦你可以把它们拼凑成一篇完整的论文啊说起婚姻基础,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结婚前的事情。我发现,所谓的婚姻基础是支持这个婚姻的一种力量,象建筑物的基础一样。在婚姻的过程中,这个基础是变化的,具体的生活对他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可以使之越来越坚实,牢固,象两个藤搅在一起时间长了,越来越难以分开;也可以使之损坏,脆弱。就人性来讲,两个人在一起时间长了,对对方的习惯,动作,长相,都了如指掌,这本身就构成人的一种习惯,一种安全感,只要不是特别反感,在婚姻生活的过程中,这种不断强化,加深的依赖性,是婚姻的基础随之更牢固。这也就是很多的包办婚姻很美满的原因所在。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几大历史性变革,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权利社会与民主、自由社会,以及从统治国家向治理国家转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以具体时代的社会背景为依托,而社会背景的良性变迁则为法律地发展提供了契机。根据发展观的理论,人们对事物的看法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相应的人们对婚姻本质的认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转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婚姻正当性法哲学基础所经历的发展过程。那么,如何界定婚姻正当性更符合当代社会发展对婚姻的要求呢?本文将就此内容作简要地分析,学识有限,不免纰漏,但求抛砖引玉。一、为什么要缔结婚姻——婚姻正当性的诸种学说及评析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男女两性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以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是正当的呢?历史实证分析的答案肯定是婚姻,而婚姻的正当性又何在呢?总结国内外各种学说,大致形成了五种理论。一是家族利益论。《礼记。昏义》有言:“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父母双方的意志,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该理论背景之下,个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而是某个家族的一分子,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族利益。这一理论在中国古代非常盛行。二是神学理论。在教会人士看来,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性欲旺盛的男女提供一种在一起的形式,以防止偷奸行为的发生。“日耳曼法均对于妻课以贞操之义务。尤其如日耳曼法,虽夫于发现妻之奸通时,当场杀之不为罪,然无所谓夫之贞操观念。教会则主张夫亦负有贞操之义务(性欲之忠实义务),其违反也,称之夫之通奸。”1可见神学理论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就是为男女的性生活找到合法的形式和约束机制。三是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婚姻,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以及有关事务,也可以约定解除婚约。1791年,法国宪法承认婚姻是一种形式契约;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婚姻是一种契约,不仅自愿而且平等。法律赋予人们两种自由:婚姻的自由以及由婚姻产生有关事务的自由。我国婚姻法的许多规定也与此理论相暗合。四是爱情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正如著名诗人裴多菲所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拥有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才具有正当性。黑格尔又将爱情作了限定,他认为作为婚姻基础的爱不是那种冲动的爱,而是具有伦理性的爱。恩格斯也认为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东西而成为婚姻的基础。五是经济分析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会使男女双方的境况都有所改善,增加双方的收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各根据一系列经济模型分析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婚姻是人们的基本需要,是人们在家庭之外难以获得的或者获得所需要成本过于巨大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夫妻一方或双方觉得现有婚姻是无效用的或是低效用的,就不如离婚更有效用。对于婚姻的正当性的追问,因为不同社会时期对婚姻要求和立论的角度不同而存在差异,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以今天的观点看来,诸种学说却有其需要修正的地方。第一,就家族利益理论而言,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个人主义思潮已将个体的人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家族利益中独立出来,婚姻自由逐渐成为一项公认的基本人权。当今社会,男女缔结婚姻仍以家族利益为出发点也许存在特例,就普遍性而言,家族利益已不可能成为婚姻正当性的基础,家族利益论不可能具有主流话语权。换句话说,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权利社会,不可能接受家族利益作为婚姻存在的根由。第二,就神学理论而言,婚姻并不能有效保障男女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法治社会再也不能允许夫妻中任何一方采取极端的私力救济手段来解决通奸的问题。当今法律对“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以及“婚外恋”等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婚姻忠实义务之违背的事后补救措施,反观之,婚姻为两性关系提供了合法形式却不能成为忠实义务的约束机制。第三,就契约理论而言,其存在诸多合理性因素。表现为:1、契约理论以自由为基础,强调婚姻的自由性和自主性。2、契约理论以平衡为核心,强调男女双方地位平等。3、契约理论以自愿为构成要件,男女双方都愿意和对方结为夫妻。4、契约理论使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具有了可操作,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相当于一种要式契约,如果一方违约(如家庭暴力)要承担违约责任。5、婚姻契约解决了婚姻财产公证的正当性,同时也保证了婚后财产约定制度的合理性,有利于解决婚姻财产问题。但婚姻契约理论有一个终极问题:民法理念能否允许人们用契约的形式对人身权利加以处分。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的原因。第四,就爱情论而言,如果婚姻把爱情作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就意味着婚姻仅仅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爱即是感觉,即是在一切方面都允许存在偶然性,这使得婚姻缔结或解除程序都变得异常复杂、难以把握,也使得草率离婚具有合理性。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生产单位,如果一个国家“肌体”允许她的每个“细胞”都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这个国家想要保持和谐稳定是不可能的。第五,就经济分析理论而言,婚姻涉及到伦理,涉及到感情,这些事物都无法用货币来确定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经济学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进行不同价值之间的转换,如谁能说出自己的妻子或丈夫值多少钱呢?婚姻需要有物质基础,但若一切都用金钱来衡量,这个社会将不可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温情的社会。放弃对经济利益之外的价值追求,人类将会最终失去精神的家园。二、时代的变迁——以私法公法化为特定角度社会发展史表明,每一种社会观念都与时代的发展状况和人们对社会的构成及认识的方法论有关。时代不同,其占主流的方法论亦不同,受此影响的时代主流观念也就不同,婚姻的法哲学观念作为社会观念的一种,也必然受时代的主流方法论及社会观的影响,因此,探讨作为婚姻正当性基础的方法论,深化对婚姻正当性的探究,弄清与其他主流观念的关系,将有利于正确认识婚姻正当性。人们认识社会的方法论主要有两种,即个体主义的冲突论与整体主义的和谐论。现代社会社会化程度之高,社会分工之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之强,使得人们认识事物的方法,从文艺复兴以来的个体主义的冲突论向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转化。了解这一转化不仅有利于理解现代社会的观念,而且有利于把握以此观念为支撑所构建的制度规范。按整体主义的和谐论来理解社会,意味着现代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有机体,其由众多部分组成,其中每一部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内在地相互联系的。它们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冲突,但和谐居于主流地位,否则社会将处于动荡不安之中。以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观念来理解婚姻可以发现,婚姻是“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兼容一体的特殊社会关系。”2由此,对婚姻的法律调整方法也将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私法领域,而是需要公法与私法相协调,体现私法公法化,即对原来属于私法调整的内容实施干预。用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有两种方法:一是从外部对司法权利进行干预;另一种是将社会公法义务内化于私法权利内部,使其成为私法的组成部分。进而言之,婚姻法私法化的过程也是私法公法化或者民法社会化的过程。民法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是民法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为“在社会生活中仅仅依靠孤立的抽象的个人观念既无法维持个人的尊严更不能促进人格的自由发展。要使每个人都能维护其个人的尊严,发展其人格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社会成员应认识到自由观念是达成共同目的的必要条件,并承认社会利益乃是个人利益的可能性,或个人利益之中包含着社会的连带性。二是国家必须保障或确保人权的自由行使所必须的各种条件。简言之,个人利益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与动力,而个人利益必须以社会的连带性为先决条件。” 3当然民法以社会为中心并不意味着社会利益可以任意侵入个体权利,而是体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统一,即个人利益只有在社会赋予其作用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社会利益只有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和前提,只有尊重权利才具有价值。由此可见,在民法社会化或私法公法化过程中,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婚姻法也会反映出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性以及对弱者的不平等保护等内容。具体而言,婚姻法应体现社会本位,协调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体现公法化的倾向,不能过分的强调其私法属性。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4婚姻法是身份法,其派生的财产关系具有民法等价有偿的性质,主要反映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婚姻法有突出的伦理性,是道德化的法律,它的触角伸入到了人心中的道德原则、自律要求甚至情感世界。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化倾向,它以大量的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将人们的婚姻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保护弱者等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一)思想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一直以来,统治者在巩固政权的同时重视对夫妻关系的维护,不同时期看法不同,封建社会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为指导思想,夫妻关系成立后妻子人格附属丈夫从而导致财产、生活、劳作的依附。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人生而平等”思想使婚姻契约理论出现,承认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妇女解放运动不再是口号而落实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随着妇女经济的独立,妇女家庭地位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如家庭暴力。因此,唤醒广大妇女的自觉、自知、自卫和自尊意识,不仅要从各方面消除实现男女平等过程中的消极因素,更要适时、适度、不间断地宣传平等的思想,真正使妇女从法律上的平等步入实际生活中平等。(二)法律基础。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而应是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统一,应是对本人、双方和家庭、社会的一种责任。双方一旦选择组合家庭,其间的权利义务就由法律设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多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另外〈民法通则〉中也体现了保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双方合法权益,〈婚姻法〉更是以调整夫妻关系为基本出发点和立法的指导思想。婚姻缔结的法律特征首先是主体必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其相互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平等的特征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所以,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双方可充分享有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影响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改、破坏法定权利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助法律武器,夫妻婚姻关系有了保障,如婚前存续期间合法财产的共有,夫妻互尽义务等。但如果背离法律原则,个人随意将权利义务扩大或限制,或违背法律任意创设方式或使用其他手段进行婚姻的约束加以保障个人婚姻则是不可取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善良公俗、法律原则下对个人婚姻进行双方私下的互负权利以为创设方式方法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如同前面所提的文章,应该值得大家思考。(三)物质基础。爱情和面包都是夫妻关存续期间的保障,物质条件决定精神生活,由此物质基础是婚姻关系的一大基石。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使家庭财富增加,而且也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一些与以往时期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的差距由大变小,收入由少变多,各自的经济能力由弱变强,各自可以拥有“私房钱”,保持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使双方在生活、工作上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其次,夫妻独立经济能力的提高使得夫妻个人财产得保护意识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对财产约定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夫妻财产也须置于法律监督下,一方面只有夫妻共同体解体后这种状态才能结束;另一方面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人们未完全在感情与金钱之间构建桥梁,相当一部分人未就夫妻财产进行规定,这样做的结果是默认实行法定共同制和个人财产制。在权衡保护个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经济发展的趋势,有意将夫妻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部分进行法律调整。对外注意市场经济条件下懂得交易安全和有序发展;对内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且财产可个人占有、处分。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财产制,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或损害有了可执行的物质基础。婚姻基础由思想、法律、物质组建而成,三者互相依存不可或缺,并在不同时期受到不同社会因素的冲击。单靠一纸契约或一种基础难以维系更不能持久。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组建家庭过程中慎重而慎重,不能单纯从某一方面出发草率结婚、离婚,以至发生类似前文所述离奇婚事,从而巩固夫妻关系,实现家庭稳定、社会安定。虽然很多啦但你耐心看一下吧应该对你的论文有帮助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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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WeiPrincess 6人参与回答 202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