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在青岛
这个公开只的是过程公开,而不是处罚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含意:一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公布过的。二是处罚是执法主体身份必须公开。三是处罚过程公开,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要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但是如果公布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下面是在其他地方看到的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作:公正、合理、正义与平等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它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范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和国家凭借强制力量加以维护,行政权和司法权正是国家凭借的强制力量和有效工具。现今,行政权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起着愈来愈明显的作用。其中,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重要手段其使用频率与广度是司法权望尘莫及的。但是,行政处罚权是一把双刃剑,同样有正负两方面的倾向。一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实现的作用。二是如果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也具有“恶”的一面。如不遇制其“恶”的一面,必然导致腐败,专横与暴戾,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也就荡然无存。据某报载,一市某区环卫处检查二中队副中队长带领两名工作人员对一辆农用拉沙车进行处罚,在执法过程中,三人没有按照先亮证后执法的程序执法,且该副中队长持有的执法证已过期,其他两人均无执法证,经监察部门研究决定,给予该副中队长行政警告处分,这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主体不合法、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暗箱操作等问题时有存在。本文仅从行政处罚公开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关注。一、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立法价值行政处罚权是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是强大的,而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私权利”则处于劣势。在现实社会中,“公权力”的行使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影响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必须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机制进行规范,就必须“运用一般的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形式对之加以确认、调整和维护,使其成为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即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无疑是重要的标准和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守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或在处罚过程中以及处罚后,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让人们了解情况。通俗一点讲,就是让人们知道和明白。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开,使人们事先了解,以便遵守;二是不公开有关规定,那么“人们无法了解也无法要求其遵守,更无理由对其进行处罚。”坚持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就是将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以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体现行政处罚的民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公民对行政处罚的民主参与,方便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这就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立法的根本价值。二、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构建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比较笼统、松散,且有补充之必要。公开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不可缺少的原则。行政处罚如不公开,则可能变成为一种危险专横的行政,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威胁甚至受到侵犯。那么,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程序等等都应明明白白地规定在法律中,克服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处罚过乱以及随意处罚的现象,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该罚,哪些不该罚,哪些机关有权作出哪种处罚,哪些机关无权作出处罚等。由此,公开原则应由以下几种制度来体现:(1)法的公开制度。即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立法应让人们知晓和参与,从而取得人们的支持和认同。“公民们如果知道什么事情要受罚,并知道这些事情是在他们可做不可做的能力范围之内的,他们就可以相应地制定他们的计划。一个遵守已公布的法规的人不必害怕对他的自由的侵犯。”这要求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人民有了解与遵守的可能性。(2)表明身份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这说明行使执法调查、处罚送达、执行处罚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在例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文书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以便让行为人了解其合法身份,使行为人免受行政机关的越权、滥用职权以及失职行为的不法侵害。(3)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受罚者处罚的依据,处罚的轻重或者不予处罚,并告知受罚者所享有的诉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告知,对于受罚者来说,是其法定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其法定义务,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则属于违反了有关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其作出的相应处罚决定不能成立。(4)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受罚者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理由。这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5)咨询制度。当受罚者要求了解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时,行政机关应及时给予答复或者将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受罚者及其利害关系人阅览、查抄和复制,但对于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的保密文件,行政机关无权向他人公开。(6)听证与申辩制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为自己申辩,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与执法人员进行对质和辩论;有权作最后陈述。听证程序有利于行政机关客观、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使行政处罚决定建立在正确、公正、合法的基础上,从而减少行政争议;有利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监督。(7)案例公开制度。当前,司法机关在方便公众查阅裁判文书上逐步公开,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在案例公开的内容、范围等方面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应当加以研究和推行。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应以一定的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为公民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提供便利,并且为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行政处罚的一系列制度,既保证了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实现与遵守,又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可见,行政处罚公开与否,关系着行政机关能否维护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国行政法制能否实现的重大问题。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定遵循公开原则,促进依法行政,达到行政法律关系各方的和谐。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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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 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代位继承 3、论无效婚姻 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 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 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 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 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4、论上诉不加刑 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 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 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 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 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 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 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 29、债的抵销之处理 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 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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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2、论代位继承3、论无效婚姻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14、论上诉不加刑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29、债的抵销之处理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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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渊源之光: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 发布日期:2005-10-24 9:46:00 信息来源:王晓怡古希腊雅典民主制被称为城邦民主、直接民主,这是一种城邦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权利的行使和直接管理城邦事务的民主制。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有“民主是多数人统治说法”,可认为是对这种政治制度的理论总结。顾准也说过:“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者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此一角度表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是与近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相对应的一种理想民主,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此民主制度下所折射的法律渊源之光,公民观念在此亦更为明显。一、城邦民主的历史背景虽然城邦制并不是希腊人独有的制度,但只有在希腊城邦出现并持久地存在达数世纪之久,因此城邦制度本身的状态与直接民主的存在密切联系。顾准对此分析说:“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那么城邦本身是一种什么状态?他为直接民主的产生继续提供了怎样的条件呢?1、空间上,城邦通常国土狭小,便于公民的各类活动,即所谓“小国”;2、时间上,由于国土狭小,人口因此相对比较集中,相互之间比较熟悉,“日出而做、日落而归”的自然生活状态也有利于政务处理;3、人口数量上,公民一般不是很多,雅典在伯里克利时期的人口最多才4万,是真正意义上的“寡民”;4、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城邦政务不可能非常复杂,这也易于公民大会的讨论表决;5、这种讨论表决需要公民有足够的闲暇,而闲暇的获得是建立在城邦奴隶的劳动基础上,就此而言是奴隶制为城邦民主提供了经济基础。正是在这些条件下,直接民主才能够在城邦制度下运转起来。当然随着城邦制度的覆灭,直接民主制也因为自身存在的历史条件的消失而不复存在了。二、城邦民主的特征——公民观念希腊人的公民观念是公民观念的原始形态。公民的政治行为是公民观念的外在表现,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态,而希腊政治哲学则是其理性的提炼与升华。从此角度说,可将城邦民主的道德内涵,概括为“公民本位”,即“公民观念”。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对他们与公民团体即城邦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政治价值取向。希腊文“公民(Polites)”一词就由“城邦(Polis)”一词衍生而来,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城邦是一种独特的国家形式。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进行过经典的概括,“判别一个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为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有公民组成”。所以,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这与君主制下的臣民有本质区别,臣民虽属于国家,但因国家的统治者是君主,所以臣民(或所谓的公民)归根结底是服从君主,处于被动地位;而城邦公民所归属的国家是公民共同体,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不存在君臣关系。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这种政治角色的认同。而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提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就笔者理解,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利。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最明显的制度特征: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全体公民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公民都能参与。大会每年召开超过40次,法定最少人数6,000人。“公民观念”为当时雅典产生较为原始的具有法理意义上的“公民权”有莫大之影响。这种“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也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与现代对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有严格界分不同,雅典人最渴望最理想的生活是“城邦生活”,以政治参与和政治辩论的方式得到最高形式的价值实现。“政府的原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那就是直接参与。”直接与积极的自治是雅典公民权的最高信条。三、城邦民主的政治理念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指出,古典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轮流统治与被统治”;二是“按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这样,自由与平等结成“密不可分的联系”。而“轮流执政”是以一种平等的基本观念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平等称为“人数的平等”(与“基于能力的平等”相对照)。“人数的平等”意味着不论个人能力、道德或财富高低,全民共同参与统治。“这样,古雅典人认为平等不但是自由的现实基础,还是自由的道德源泉。”雅典民主也包含对其他价值,如正义、法治以及正当程序的认同。“雅典人不认为自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但他在仅仅屈从于他人专断意志的‘约束’与由法律这一应受尊重的规则所确认的‘约束’之间作出了严格的界分,因为后者是一种自我强制”�“如果法律是在公共生活的正当框架下建立起来的话,它就应合法地要求遵从。”他们政治理想是公民平等、自由及遵守法律、正义。四、城邦民主的局限性直接民主在小国寡民的城邦中成长壮大,但他盛极一时之后便是永久的衰落,虽然在近代直接民主也曾活跃于思想界并实践于世界政治舞台,但最终仍走向没落。不难发现,城邦民主是具有其历史制约性的。古典希腊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迁,在欧洲超出城邦范围的政治实体逐渐形成,城邦民主、城邦政治的概念已无法解决新实体中的政治权力问题。苏格拉底认为城邦民主扭曲了人们对自己的真实利益的理解,并阻碍他们去实现这些利益。柏拉图认为城邦民主所造成的公共生活对合理的人性发展、理解力或政治秩序都有致命的危险。亚里士多德也不是用完全肯定的语气谈论民主制。他在《政治学》中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是三种正宗统治形式,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民主政体)则是前三种正宗统治形式的“变态政体”。民主政体被他称为最坏政体中的最好的一种。由此城邦民主的局限性可见一斑,主要体现在:1、城邦民主必须具备特殊的生存条件。这种特殊生存条件,即上面提到的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历史特性。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此也有高度概括:组织的区域性或社会成员数量的有限性;成员之间社会地位没有很大的差异;行政功能比较简单和相对稳定;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从现代民族国家的现实看,直接民主制的这些特殊存在条件都已经不复存在。2、城邦民主容易出现暴政或专制。美国宪法的主要缔造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评论直接民主的缺陷时,认为“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其实,这也道出了缺乏宪政框架支持的民主永恒存在的问题之一。古希腊雅典没有对人的非理性、虚荣和激情等欲望作出制度或宪法性约束。因此公民大会经常被一小部分有影响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情感的不受约束也时常造成许多相关问题出现,这成为产生专制以及多数的暴政的根源所在。一个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年六位雅典将军被公民大会宣判死刑一案。在那时,雅典海军打了一场大胜仗。然而,胜利是以许多雅典士兵伤亡为代价的。统帅远征军的八位将军(其中两位战后没有回希腊)被指控不必要地让士兵在残破的小艇中溺亡。一些不怀好意者煽动民众的情绪,导致公民大会违反了数条正当审判必要的程序。最终那六位将军未经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甚至没有机会陈述辩词而被宣判死刑。3、极端政治平等的问题。直接民主体现的都是一种公民间的极端平等,这固然有其可取之处,然弊端亦更明显。这样的绝对平等只可能以原始生活状态自给自足为基础,公民之间没有身份地位、财富、甚至于智力上的歧视才可实现。然历史发展之趋势已明确表明,私有财产制度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可预见的范围内将长期存在,并为法律所保护,即使是在中国称为“社会主义”的国家,也最终将其写入宪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的希腊已进入奴隶制阶段,由此可分析私有制也已出现,那么要实现政治上的绝对平等是有难度的,或者说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的,后来的历史也恰巧证明了这一点。柏拉图也曾对“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政治参与权”的观点而沮丧,认为“大多数公民既缺乏经验,又不具有必要的知识以作出正确的公共决策。如果我们让民众直接制定所有公共政策,他们一方面是不能胜任,另一方面易于被奉承者和骗子所误导”。另外,他还认为,“(民主政体内)的政治领袖屈服于人民的要求,而且把政治策略建立在可‘销售’的东西之上,这就使政治领导能力受到了削弱。对于种种慎重的判断、艰难的决定、令人不悦的抉择,以及使人难堪的事实,政治领袖一定会尽力避免。民主使智慧边缘化。”自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以后,它总是在受到一些人的歌颂和赞扬的同时又会受到另一些人的批评和指责。尽管现代法制管理与政治哲学对直接民主可借鉴之处甚少,但是不论怎样,古希腊的城邦民主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民主的真正起步,对后来的代议制民主产生之影响不可忽视。(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潘维:古希腊与民主制度 (太长,自己搜索下吧)这些都是发表过的论文。古希腊民主制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源头,有很多角度可写,你可以找些西方法制史的著作,还有古希腊城邦的历史文章借鉴,相信你会从中发现许多民主与法制的新观点。
二)刑法部分 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 2、论刑法的机能 3、论刑罚权的根据 4、罪刑法定原则研究 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
民法方向所接触的向题内容较多民事纠纷执法准则与策略。
这个公开只的是过程公开,而不是处罚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含意:一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公布过的。二是处罚是执法主体身份必须公开。三是处罚过程公开,并
毕业论文设计如下: 第一步:选题。 阅读相关文献,了解每篇文献的核心,确定写作主题。一般先看摘要,大概只要花几分钟,如果觉得有点参考价值,先阅读第五章的研究结论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