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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雪飞C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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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是吃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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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这样写:1.先写名人的出生时间,地点.2.然后写名人的生活背景(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的工作)3.接着写名人的一件最大的贡献的事(要写得详细)4.最后写你对名人的看法(如写向名人学习他<或她>的精神品质. 我给你一些名人的资料: 名人姓名:居里夫人 出生年代:1867—1934 名人职称:波兰物理学家,最早荣获诺贝尔奖的女性 名人国家:波兰 居里夫人(1867—1934),原名玛丽·斯可罗多夫斯卡,波兰物理学家,最早荣获诺贝尔奖的女性。 居里夫人1867年11月7日出生在波兰华沙市的一个教师家庭。10岁丧母、家境贫困,造就出她吃苦耐劳、好学不倦的品质。1891年,她只身前往法国巴黎大学理学院求学深造。她珍惜其间艰苦而又“完美”的时光,勤奋努力,于1893年获得物理学硕士学位,1894年又获得数学硕士学位。几乎与此同时,科学之缘将她和彼埃尔·居里吸引到一起。1895年两人结了婚。 1897年,居里夫人看到亨利·柏克勒尔发现铀具有放射性的报告,引起她极大兴趣。她悉心探索、反复实验,与居里先生密切合作,终于研究出两种新的化学元素,它们比铀具有更强的放射性。一个是“钋”,它是居里夫人出于对祖国的热爱,以波兰的第一个字母命名的;另一个是“镭”,它倾注了居里夫妇巨大的心血、智慧、体力,甚至生命。为了证实镭的存在,他们在一间夏不避燥热,冬不避寒冷的破旧棚屋内从事起脑力加苦力的劳动,从1898年到1902年四年时间里,坚持不懈,终于从几十吨铀沥青矿废渣中提炼出十分之一克纯镭盐,并测定了镭的原子量。1903年,居里夫妇和柏克勒尔共同获得了诺贝尔物理学奖金。 1906年,居里先生突遇车祸逝世。居里夫人以坚强的意志战胜巨大悲痛,承担起全部家庭责任。很快地,她又继任了居里先生在巴黎大学的课程,并指导实验室工作。 1911年,居里夫人参加法国科学院院士竞选,由于有人提出“女人不能成为科学院院士”而以一票之差落选。但这阻挠不住她献身科学的追求。同年12月她又获得了诺贝尔化学奖。 居里夫人终生为人类的幸福献身科学,从不计较个人的私利和荣誉。她先后获得奖金10种之多、奖章16种之多,以及100多个名誉头衔。1914年,镭学研究所在巴黎落成,她开始在此主持居里实验室工作,培养出许多颇有成就的科学家。 居里夫人富于牺牲精神。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她利用X光设备诊救伤病员。她长期在艰苦的条件下进行紧张的放射性元素研究,致使有毒物质侵害了她的健康,晚年身患多种疾病。1934年7月4日因白血病逝世。 黄继光简介 出身贫农家庭。10岁时父亲去世。12岁给地主家放牛,不久被辞退。1949年11月中江解放后,加入农民协会,当民兵,参加收枪,征粮,减租退押以及斗争恶霸地主等活动,曾2次被评为模范。1951年3月12日,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鲜作战,任连通讯员。1952年7月25日, 加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曾立三等功一次。同年10月20日,在江原道金化郡上甘岭战役中,所在营奉命夺取五九七·九高地。在最后攻击0号阵地时,部队遭敌一个暗火力点的猛烈扫射,被迫停止前进。遂毅然要求担负爆破任务。爆破途中,担任掩护任务的2名战士一死一伤,其左臂也负伤,仍顽强爬行接近敌堡,在距敌堡八九米远的时候,猛然立起,将一枚子雷投向敌堡,同时胸部被敌3发子弹所中。昏迷过去。苏醒后,挣扎着跪起来,再次向敌堡扔出一个子雷,随即又昏倒。不久被敌机枪声唤醒,时手中已无任何武器,遂爬到敌堡火力口侧边,毅然扑向火力口,堵住正在扫射的敌机枪口,为部队的进攻铺平道路,壮烈牺牲。时年21岁。1953年3月30日,所在部队党委追认其为中共党员。同年4月,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授予其“模范青年团员”称号。6月,中国人民志愿军领导机关为其追记特等功,并授予其“特级英雄”称号。6月25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追授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英雄”称号,并授予其金星奖章和一级国旗勋章。1962年10月,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政府为其修建“黄继光纪念馆”。 郑和,1371年生于云南昆阳州(今昆明晋宁县)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族家庭,原名马和,小字三保(后又称三宝),十一岁时被俘进宫,后当朱元璋四子燕王朱棣的近侍。朱棣登基,念他有勇有谋,屡立奇功,便赐姓“郑”,改称郑和,并提拔为内宫太监。郑和于永乐三年(1405年7月11日)率领庞大船队首次出使西洋。在漫长的28年间,郑和船队历经亚非三十余国,涉十万余里,与各国建立了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完成了七下西洋的伟大历史壮举。 郑和在第七次下西洋时不幸于古里(今印度南部西海岸和科泽科德)病逝。郑和死于下西洋途中,但郑和究竟埋在了哪里,千百年来,没有一个史学家给出一个能说服人的答案。 郑和把毕生精力贡献于航海事业,享年六十二岁。其衣冠冢筑于南京牛首山南麓。 郑和——人类航海史上的传奇 郑和是中国历史上伟大的航海家,世界文明交流的先行者。在1405-1433年的28年间,郑和率领船队七下西洋,打通并拓展了中国与亚非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上交通,为世界航海事业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交流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郑和七下西洋,最多时率船200多只,人员达两万七千多人,主要航线多达40多条,总计航程16万海里,是世界古代航海史上人数最多、行动范围最广的远洋航行活动。郑和1405年首下西洋,比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早87年,比达·伽马经过好望角早92年,比麦哲伦环球航行早114年,他无疑在人类文明史及世界航海史上写下了辉煌的一页。 明洪武四年(1371年),郑和出生在云南昆阳州(今昆明市晋宁县)宝山乡和代村一个世代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族家庭里。其六世祖赛典赤·赡思丁·乌马尔是元初杰出的政治家,死后被封为“咸阳王”。其子孙因长期与汉族共处,改从汉俗,定为马姓,郑和本姓马,就来源于此。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太祖朱元璋发动了统一云南的战争,郑和的父亲在战乱中死去,十一岁的郑和被明军俘获,遭到阉割,随后被送到当时的北平燕王朱棣府上做了宦官,并深受器重。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朱元璋病死,其长孙朱允炆即位,称建文帝。登位后,建文帝为巩固政权,下令削藩。朱棣不甘,于是先发制人,起兵发难并夺得帝位。郑和在这场史称“靖难之役”的战争中功勋卓著,于永乐二年(1404年)被明成祖朱棣御笔赐姓“郑”,从此马和改名为郑和。明宣德六年(1431年),明宣宗因郑和历经永乐、洪熙、宣德三朝,忠心辅佐三帝,敕封郑和为三保太监,此后三保太监成为郑和专有的代名词。明永乐年间,经济繁荣富庶,在对外关系上,明成祖朱棣锐意进取,重点实行开放政策,自登基后第三个月起,就派遣使者四处活动。郑和从永乐元年起,就进行过几次小规模的航海活动,访问暹罗、日本等比较近的国家,因此掌握了一定的航海与造船知识。在出访日本过程中,郑和还促成明朝与日本建立外交关系,敦促日本肃剿中国沿海倭寇,显示了其杰出的外交才能。 永乐二年(1404年),明成祖决定派遣大船队下西洋,郑和作为朱棣的心腹,学识渊博,熟知兵法,通晓阿拉伯语言文字,熟悉西洋各国各地区的情况,并了解航海,具有外交才能,因此成为下西洋统帅的不二人选。明宣德六年(1431年),已是花甲之年的郑和奉命第七次下西洋,此次船队所到地方最多,范围最广,几乎走遍了南海、北印度洋沿岸地区以及阿拉伯半岛和非洲东岸诸国。宣德八年(1433年),当船队航行到古里附近时,郑和因操劳过度病逝。郑和这位海之骄子,奋斗在海上,成功在海上,最终也殉职于海上。 郑和七下西洋历经永乐、洪熙、宣德三朝,使明朝与海外各国广泛建交,发展了多种形式的海外贸易,促进了中外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发展,是中国外交史上历史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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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jia097

顺便说一下格式:一:实践目的。二:实践内容。三:实践结果。四:实践总结或体会。谢谢啦。。 最佳答案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论文最后一个假期,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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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v爱火锅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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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的烂手机

思维方法包括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两大类。抽象思维包括逻辑思维方法与辨证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主要有分析、综合、概括、演绎、归类、类比等。形象思维方法主要有想象和联想等。

分析就是将研究对象分为各个部分、方面、层次、阶段和因素,并分别地加以考察。比如我们观赏一幅画,起初只有一个比较粗浅的总体印象。为了求得深入的了解,我们需要一个部分一个部分地仔细观察,我们也需要从色彩、构图、立意、题材等方面仔细思考、品味,这些便可以算是在“分析”了。很明显,有这样一个过程,我们对于这幅画,只能具有起初那个粗浅的印象;而经过了分析,我们对于这幅画,便可能形成较深刻的认识。事物是复杂的,世间有许许多的事物,比一幅画要复杂得多。没有“分析”这种方法,我们对事物只能形成一些粗浅的、混沌的认识。根据实践的需要,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事物进行分析。论说文写作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概念分析、特征分析、数量分析、因果分析、比较分析等等。

逻辑思维方法是一个整体,它是由一系列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方法所组成的,其中主要包括: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分析和综合的方法,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

逻辑思维方法不仅是论文写作中内容安排和逻辑论证的方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 1.归纳和演绎的方法。

归纳是由个别到一般的思维方法,即由若干个别事例推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或用若干个别的判断作论据来证明一个论点或论题。要从事实材料中找到事物的一般本质或规律就要应用归纳法。

它是我们写论文时经常用到的一种逻辑方法。例如,我们总结我国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时看到,50年代前、中期注意按经济规律办事,经济得到了稳步的发展;60年代前期我们注意了按经济规律办事,经济得到了很快的恢复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又采取了一系列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经济又开始恢复并健康向前发展。

从而我们得出,只有按经济规律办事,我国经济才能得到发展这样的结论。 演绎与归纳相反,它是由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方法,即用已知的一般道理作为论据来证明一个个别性的论点。

比如,我们用理论指导调查研究,以至用经典作家的一句话来论证一个观点,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2.分析和综合的方法。

分析是把事物分解为各个属性、部分和方面,对它们分别研究和表述的思维方法。综合是把分解开来的各个属性、部分和方面再综合起来进行研究和表述的思维方法。

毕业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无论研究和表述论点,还是研究和表述分论点,都时常运用分析和综合的方法。例如: *** 同志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

开头先提出问题,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辨敌、我、友问题;中间,逐个分析组成中国社会整体的各个阶级;结尾,综合以上分折,解决问题,回答开头提出的中国革命的敌、我、友问题。 3.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

从具体到抽象,是从社会经济现象的具体表象出发,经过分析和研究,形成抽象的概念和范畴的思维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按照从抽象范畴到具体范畴的顺序,把社会经济关系的总体从理论上具体再现出来的思维方法。

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从总体上说,也要运用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即在占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找出论点论据,在头脑中大体形成论文的体系,然后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顺序,一部分一部分地把论文写出来。当然有的论文也不一定采取此种方法。

4.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就是逻辑的方法。

所谓历史的方法,就是按照事物发展的历史进程来表述的方法。逻辑的发展过程是历史的发展过程在理论上的再现。

不过,一篇论文从总体上运用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是不多见的,而在经济学专著和教科书中往往在总体上运用这种方法。 应当指出,上述各种逻辑方法,都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在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地加以运用。毕业论文的逻辑 一、论文与逻辑 一篇毕业论文,如同其他文章一样,应当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内容是指主题和材料,形式是指逻辑结构和语言表达。论文的内容固然起决定作用,但论文的形式也不是消极、被动的,事实上起重要作用。

我们知道,人们要进行思维,就要使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这些思维形式既是人类用来反映客观现实的手段,又是构筑论文的基本材料。

只有掌握了这些思维形式及其有关的逻辑要求,才能写出具有逻辑持色的毕业论文来。因此,我们在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应当遵守逻辑的基本规律,自觉地将这些基本规律,贯穿于写作的各个环节和整篇论文当中,具体说来,则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论文内容符合客观实际,能够令人信服。

第二,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连贯。 第三,论文的内容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全篇论文形成统一的整体。

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他们有着比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能够运用专业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又专门学过形式逻辑,基本上掌握了逻辑方面的知识,因此,我们在这里重点谈谈论文内容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全篇论文形成统一的整体这样一类的逻辑问题。 在毕业论文的逻辑中,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占有重要地位。

它既是作者思维逻辑联系的具体表现,又是作者所论述的客观事物的逻辑联系的具体表现。它对增强论文的逻辑效果和说服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结构 论文之间的逻辑联系,亦即论文所反映的事物和事理的整体及其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纵向逻辑联系和横向逻辑联系,而两者又总是交织在一起,它们表现在论文的逻辑结构上就是:纵式结构、横式结构、合式结构三种形式。 1.纵式结构。

所谓纵向逻辑联系,是指总论点、分论点和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以及分论点之间,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论文内容之间的纵向逻辑联系,具体表现为论文的纵式结构,其特点在于论文的思想体系是纵向展开的。

*** 同志指出:“写文章要讲逻辑。就是注意整篇文章,整篇讲话的结构,开头、。

方法很简单,首先提高自己记忆方法,只有提高了记忆力才能更好的提高其他方面的能力。

记忆力提高方法也不是很难但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去专研。

首先确保你智商不是很低,下一步就是改变你记忆的方式,譬如使用图像记忆法和理解记忆法在结合死记,死记也是依靠图像及理解记忆法,死记的作用是提高你的词汇量,譬如各种专业词汇的使用,保证你在与你同一领域的人交流时语言的独特性和高效性。

只有当你的词汇量达到一定程度并基本涵盖你所处的领域接下来就是提高你的逻辑思维能力了,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与记忆力的提高是并进的,你每天都要问自己10个问题,这些问题可以使书本上的也可以是现实生活中的,而且要尝试回答这些问题,把这些问题的答案在大脑中翻译成一幅幅图片,这一张接一张的图片就如你的逻辑思维一样那么这时你就可以达到了提高逻辑思维能力的能力了。

分析问题的能力与你的专业水平挂钩,这种能力的提高需要你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第一,要培养的精读、速读文章和要学科目及教材的能力,能将所阅读文章,很快归纳出要点和难点。也就是说,通过迅速提取和认定有效信息,进行归纳、推理、判断,从而加深对所看文章和科目的理解。通过这种训练,不仅能提高学习的能力,同时,对平时我们看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归纳推理能力、很快找出问题的重点、难点都有非常有益,经过一个时期的有意训练,你会发现,你的判断事情正误的能力大大提高了,实际上,这就是你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

第二,由于我们日常工作和学习中所发生的事情都有其连续性的特点,这就需要加强自己的因果联想能力。从心理学的观点来看,某些联系永远是记忆活动的基础,生活中许多概括的认识都是经过这一过程一点点积累、归纳、推理而得出的。也就是说,每当我们需要了解和解决某件事时,都去认真分析其因果关系,一次又一次,你会发现,你的解决问题能力有了很大提高。

当你具备了以上基本能力后,你能说,你的逻辑思维能力没有提高吗?然后,你再去攻读有关理论性的文章时,你就会更加胸有成竹地去判断和解决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难题了。

希望能帮到你。

我作为逻辑游戏爱好者。就用我自己总结的知识来跟你说明吧。

逻辑思维总缺不了辨别和推理这两个过程。

辨别在前,推理在后。这是逻辑思维最最最重要的。

就像走路一样,你走第一步之前,你必须是脚踏实地。你教脚下不能是空的,只有在你走之前确认

你脚下有地,这样才可以走第一步。如果你脚下是空的你怎么走?你再怎么迈步子都走不出去一步。没错迈步子就是推理,而在迈步子之前你必须辨别你是否脚踏实地。

现在很多人思考问题都下意识的忘了去看自己脚下是否有路,这样就导致了这些人踩在空气上胡说八道。虽然有时候他们说的貌似有理有据,但是他们连出发点都没有,很明显这样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由逻辑这个词很容易联想到连续这个词。的确是这样的,你选好出发点,确保脚下是实地(你所知道的百分之两百正确的信息)。这样你才能走第一步,我说过迈步子就是推理,推理的前提就是你有完全正确的信息(有时候可以假设某信息正确,往下走,错了重走就是。这是技巧 ,仅在无法判断哪条路可以走的情况下使用)。咱们通过正确的信息,推理出正确的信息,踩到第二块实地。以此类推,咱们就得到连续的路线》。

由有限正确的信息得到更多正确的信息,这是我们推理的目的,也是逻辑推理的核心思想。《

现在我举简单的例子来解释我上面的话。

在此之前我要说一下一楼给出的问题,很明显这是技巧题,并不是逻辑题。

我的解题思路:先假设该题所述是正确的,没有错别字、或者其中有隐含的逻辑错误。这样才可以往下走。咱们知道该题给出的信息有:存在十二个球(这里出现了名词,一般很少人会去思考这个字,这里只说是球,没说大小没说材质没说颜色。..这种含糊不清的定义,有可能会导致出现多解答案,当然仅仅是有可能而已。那为什么要如此咬文嚼字呢?很明显这样能提高你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洞察能力)有一个球与其他的球质量不同,还有一把没有刻度的天枰,然后叫我们找出这个球。很明显我们是不能靠推理得到该问题的答案,只能凭空猜想技巧方法来解题。所以这不是逻辑题。

下面我来举个简单的逻辑题。记住有时候大型复杂名词定义不明确的题会出现多解,这时候就得相信自己。所谓的标准答案只是多解中相对合情理的。

小艺、小丽、小荣三人都报名参加了本校的学生会,对于最终的结果,三人各说了一句话。

小艺说:“我们三个都入选了”;

小丽说:“我落选了”;

小荣说:“有的人落选了”;

只有一个人说了真话,问下列选项一定正确的是( )

A. 小艺、小丽、小荣三人都入选了

B. 小丽没能入选

C. 小荣和小艺两人没能入选

D. 小丽入选了

首先嘛 还是老规矩假定题目是正确滴,这种题属于真假话类型,咱不妨假定

“我们三个都入选了”这句话正确,那么“我落选了”不正确,意思就是“我入选了”,

“有的人落选了”不正确,意思就是“没有人落选”既“全部入选了”,显然 这样假定的话,

三者没有逻辑冲突,

显然答案是A. 小艺、小丽、小荣三人都入选了

凡是没有逻辑错误的答案都是对的,当然有时候 得根据现实情况得出个相对合情合理的答案。

解答完毕,谢谢楼主~

逻辑思维就是,开阔大脑思维的灵活性,和对事,对人的反应,和处理的态度。和发现事情的多面性。我建议让他多看一点,逻辑的故事,给你个网址

上面都是简单的逻辑小故事,但是对开拓思维有很大的帮助,

一定不能让一个小孩子看很复杂的逻辑故事,那样会让你的孩子,逆反,思想极端。猜疑性强。教育这一方面都不好多说,给你个例子吧:

有一队运动员,想从河的左岸渡至右岸,因木桥被破坏,他们只能借助于一只小渡船和两个孩子的帮助来到达目的地。但渡船很小,一次或者渡一名运动员,或者可以渡过两个孩子(不能让一名运动员和孩子同时渡河)。请问应该怎样安排渡河,才能让全部运动员都渡过河去?

首先发现问题“? 因为渡船很小,每次只能渡过一名运动员,所以不论这队运动员有多少人,他们必须是一个一个地渡河,这就意味着只要找出渡过一名运动员,并使船又能回到左岸的方法,然后重复上述过程,便可将整队运动员都渡过河去。

可是怎样才能让他们都过去呢?

答案”。。。 先由两个孩子同时渡至右岸,一个孩子上岸,另一个孩子把船划回左岸,再让运动员渡到右岸,此时运动员上岸,而由已留在右岸的孩子把船划回左岸,重复上述过程,可将全队运动员都渡过河去。

谢谢采纳。

你好

1. 多看看条理性很强的,逻辑性很强的推理文章咯

2.再次就是说话时不要激动,先压低声音,然后语速慢些.

3.多看看与说话有关的资料.

4.可以先把想说的写下来,力求精确.

5.经常回顾自己说的话,总结其中的弱点和不够之处,引以为戒.

6.找个辩论能力强的人,经常就一些观点话题进行辩论和探讨.

写文章练习逻辑思维能力 思考的多了 慢慢的逻辑思维跟上后 说话就有条理 不至于混乱了

首先,这是需要长期练习的.可以先从大声朗读开始.朗读的素材可以是报纸,可以是小说,由短到长,要求流畅、自然.练习一段时间之后就可以找一些经典散文来练习自然情感的流露.

阅读方面可以找一些辩论会的辩论词.也是先从阅读、朗读开始进行.

平常说话要留心留意,要有表达好的意识.

慢慢来.

线索就是贯穿在整篇文章中节发展和思想感情发展的路线.这种情节线索和感情线索象链条一样,无形地案件线索着文章里全部的人物、事件和景物,构成一严谨的艺术整体.

线索的安排方式

①以文理来线索 ②以人物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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