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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owerPoint中,演示文稿和幻灯片这两个概念还是有些差别的,利用PowerPoint做出来的东西就叫演示文稿,它是一个文件。而演示文稿中的每一页就叫幻灯片,每张幻灯片都是演示文稿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内容。利用它可以更生动直观地表达内容,图表和文字都能够清晰,快速地呈现出来。可以插入图画,动画,备注和讲义等丰富的内容。目前常用的电子文档幻灯片的制作软件有微软公司的OFFICE软件和金山公司的WPS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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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本一: 《 农村学前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 一、民勤县农村幼儿园的教育现状 (一)农村幼儿园在管理方面比较松懈 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很多农村幼儿园在管理方面比较松懈。特别是部分幼儿园在保育、安全、后勤等方面管理较差,有的幼儿园甚至只能算得上是一个把幼儿集中起来玩耍的场所,至于幼儿教育,更是无从谈起。 (二)条件简陋 笔者通过走访发现,农村幼儿园的教学条件普遍很差,教室比较简陋,幼儿活动的空间也比较小,很多设施都比较陈旧、落后,而且规模也较小,教师和学生也比较少。在很多农村幼儿园当中,既没有教具,也没有开启幼儿智力的游戏场所和设备。这样的幼儿教育环境,远远不能适应幼儿教育发展的需要。 (三)幼儿教师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近几年,国家对幼儿教育事业比较重视,很多农村幼儿园也在逐步的修建和翻新中,所需要的幼儿教师也随之增多。为了弥补幼儿教师数量上的不足,新招聘了很多幼儿教师,都是从音、体、美等高校毕业,对于幼儿教育可以说一窍不通,根本无法进行幼儿教育。再者,由于县城的幼儿园不断扩建,通过考试等方式,将农村优秀的幼儿园教师调到县城,导致农村的幼儿园教学陷入绝境。虽然国家对幼儿教育比较重视,但让幼儿教师参加培训和外出学习的机会还比较少,即使有这样的机会,也是县城的幼儿教师优先,农村的幼儿教师没有机会参与培训。 (四)学生在校上课时间得不到保障 由于民勤县地广人稀,村庄分布比较零散,一个乡镇一般只有一两所幼儿园,这样给幼儿上学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经过调查发现,校车接送幼儿上学最远的要一个小时,这样就很难保证幼儿在校的学习时间。 二、提高农村学前教育的策略 (一)对幼儿教师要进行科学的评价 对教师的科学评价,可以促进农村幼儿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也可以实现幼儿高效率课堂。幼儿教师和幼儿是一样的,赞美对于教师来说是对教师辛勤劳动和付出的肯定。对教师进行科学的评价,就要对教师的教学设计、工作态度、师德师风等方面进行综合、科学的评价,并与年度考核以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挂钩,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幼儿园的资金投入 有关部门要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资金的投入,每一个乡镇的中心幼儿园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如场地、房屋、设备、设施等。农村幼儿园的一个优点就是地方比较宽敞,如果部分幼儿园有条件,可以对幼儿园进行绿化,让幼儿园变成花园式的学校,为幼儿创造一个舒心、愉悦的游乐场所,使幼儿园真正成为幼儿的乐园、学园、家园。 (三) 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要改变农村幼儿园的教学现状,首先要从教师队伍建设出发。一是提高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待遇,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例如,优先考虑农村教师的职称问题等。二是加强对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对于一些培训成绩优秀的教师,进行物质奖励,并把培训结果与教师职称挂钩,让更多的教师积极地参与到培训当中,为自己补充新鲜的血液。 三、结语 在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村幼儿教育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农村幼儿园在前进的道路上十分坎坷,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是笔者坚信,在广大幼儿教师和家长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幼儿教育一定会发展的越来越好。 作者:王华 张艳琴 单位:甘肃省民勤县夹河乡中心幼儿园 参考文献: [1]陈帼眉.生活知识的学习最重要[J].幼儿教育,2003(10):4-5. [2]王红霞.当前乡镇中心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导刊(幼儿教育),2007(9):32-33. 学前教育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本二: 《 学前教育专业声乐课多样化教学方式探索 》 摘要:声乐课是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大部分中职学校音乐教师仍然沿用较简单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理念同艺术实践脱节严重,且忽视了学生自身特点,很大程度上制约中职声乐教育的发展水平。针对当前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声乐课教学方式进行了探索,认为在教学过程中需构建新型教学体系,融合多样化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声乐兴趣,从而提高教学效率,促进中职生全面发展。 关键词:中职生;多样化教学;声乐 目前,中职学校声乐专业教学目标模糊、教学理念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这些弊端日益凸显。新形势下,我们亟需探寻适合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发展的教学模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革,更新教学观念、调整教学计划方案、开拓多样化教学途径,让中职生在学会歌唱的同时,还能掌握艺术技巧,培养出符合专业要求的工作者,真正达到教学服务于人才培养的目的,满足于社会需求。一、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个性特点分析 中职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大多年龄处在15至18岁之间,性格活泼好动,好奇心和求知欲也比较强。然而,多数学生来自于各个县或农村地区,缺乏专业学习经历,综合素质难免参差不齐,且学生自身的学习能力也较薄弱,心理发育不够成熟,仅仅通过重复“老师示范,学生跟唱”这样简单的模式,很容易让学生丧失学习的兴趣和动力,更无法掌握学习的要点和难点。针对上述情况,中职学校声乐教师应该根据教育对象的实际特点,寻找科学、系统的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的生动性,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结合中职生的实际情况构建多样化声乐教学模式 1.培养学生对声乐学习的兴趣 培养学生对声乐学习的兴趣,提升审美鉴赏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其中的关键在于教师队伍,不能一味采用“老师讲、学生听”这样简单化、凝固化的教学模式,要多以亲切鼓励的语言加以引导,让学生多提问、多思考,在不知不觉中发展他们学习声乐的兴趣。(1)需抓住学生的心理特点,逐步递进式开展教学。中职生学习主动性不强、对教师依赖性强,一开始目标不要定太高,然后逐渐加深教学难度,由浅入深、由简而难辅导授课。(2)善于运用多媒体结合教学,学生现阶段处于声乐启蒙教育阶段,需多听、多看、多感受,多媒体刚好具有集视、听、唱于一体的优势。教师应多播放名家的范唱视频来感染学生,让学生从内心产生共鸣,从而主动探索演唱的精髓。(3)教师不但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音乐美感”,与学生一同分享,还要有“幽默风趣,妙语连珠”式的超强语言表达能力。在互相学习、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中,使学生不断发现学习歌唱的乐趣。这样才能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更有利于促进教学效率的提升。 2.注重理论知识学习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声乐教师往往只注重歌唱技巧的培养,会忽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声乐是通过歌唱表达思想的一种艺术行为,没有蕴含感情和思想的歌唱不能称之为艺术。例如,在接受歌唱表演实践之前,学生需了解歌唱中发声器官的构造、原理等,帮助学生全面认识科学发声的全过程,构建起声乐学习的基本认识。然后辅之创作背景、情感基调等多层次且系统的理论知识,结合形式多样的歌唱表演实践,这样才能在学生头脑中形成一个完整的声乐学习体系。 3.提升教学资源利用率,采取大课形式进行讲授 大课主要以声乐理论知识、发声训练技巧等为基础内容。以声乐理论知识为例,在教学过程中系统地传授基础理论,让学生了解发音器官结构、正确歌唱姿势、呼吸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学生全面认识歌唱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培养专业基本能力。应用大课授课模式的优势就是能在集体时间内以点带面地解决学生存在的共性问题,有效地提升教学利用率。 4.小组课的教学优势 小组课是声乐教学中较普遍的教学方法,优势在于能够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包括学习能力、水平差异等,给予学生针对性指导。通常教师综合考虑声乐基础、歌唱水平、个人特点等各方面因素,以3~5人为单位进行分组,既照顾到学生的个性,又兼顾到小组的共性,真正实现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在小组课教学中,学生可以通过互相观摩、互相倾听,让他们能较清晰地辨别歌唱发声状态的正确性。而对于个别发声存在问题的对象,教师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通过讲解与范唱,及时纠正学生的歌唱问题,还可以让学生充分体会教师在解决歌唱问题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技巧。不仅如此,学生还可以在交流经验和技巧中了解小组其他学生对同一首声乐作品不同的领悟层次与演绎风格,并与之做比较,加深对作品的理解,更利于学生完整展示作品。如,在他们完全掌握作品的情况下,教师可以丰富教学模式,组织学生进行重唱、齐唱、合唱、对唱等实践活动,让学生感受不同形式的歌唱艺术魅力。 三、声乐教学融合艺术实践活动 声乐是一种融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表演的艺术形式,学生只有经过大量的实践表演来促进声乐理论知识的运用,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得失,才能形成更完备的理论体系指导实践。因此,中职声乐教学必须结合艺术实践才能完成教学内容,达到教学目的,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艺术实践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定期举办学生声乐观摩会,文艺汇报演出,让他们在实践中锤炼心理素质、克服心理障碍。中职音乐教师需在声乐教学过程中不断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寻找更有科学性、有效性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从而提高声乐教学的质量与水平,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为现代社会培养一批优秀的学前教育工作者,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专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李黎丹 单位:广东省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刘玢.中职幼师专业声乐教学探析[J].商情,2011(15). [2]杨立岗.声乐教学法[M].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08. 1.选题依据及研究综述 (一)选题依据 幼儿教学不仅对教学内容的知识性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教学过程的娱乐性与趣味性有一定的要求。在教学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儿歌由于其结构简单、语言愉悦等特点更能够为儿童所接受。从前人的研究经验来看,儿歌教学主要可以分为儿歌学习与儿歌创作等两种形式。其中儿歌的学习能够锻炼幼儿的语言能力;而儿歌的创作则是对幼儿的语言理解、语言组织等能力进行综合训练。此外,此种形式更能够增加幼儿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成就感,对其后续的学习提供必要保障。本文主要从幼儿儿歌创作的意义以及其具体的教学过程来对儿歌创作教学法在幼儿教学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后续的学习与工作提供理论基础与实践指导。 (二)研究综述 幼儿有着自身的学习心理特征与学习特点,因此幼儿教学与传统教学有很大的区别。近年来针对幼儿教学的文献相对较多,主要集中在幼儿教学方式研究、儿歌创作与教学模式等。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所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儿歌创作小学应用进行理论分析。从理论的角度研究幼儿的学习与心理特征,并对儿歌创作教学的优势进行分析。 第二,对目前儿歌创作教学的实践现状以及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第三,基于存在的问题对后续的儿歌创作教学法在幼儿教学中的应用进行对策性研究,并提出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课题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本文研究重点为对儿歌创作教学法的系统梳理以及此种方法在幼儿教学中的实际应用。 本文的难点在于相关的研究较少,此种教学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完善的教学体系可以遵循。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提出儿歌创新教学法,并系统研究其在幼儿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同时对其教学设置以及注意事项进行研究,能够直接指导相关的教学工作的开展。 4.论文提纲 本文研究提纲如下: 摘要: 关键词: 一、引言 研究背景与目的 研究内容与意义 文献综述 二、幼儿教学特征分析 幼儿心理特征分析 幼儿教学特征分析 三、儿歌创作在幼儿教学中的作用 儿歌创作对培养幼儿识字能力的作用 儿歌创作对培养幼儿语言能力的作用 儿歌创作对培养幼儿创造力的作用 四、儿歌创作教学法构建及其注意事项 老师-学生互动模式 学生-学生互动模式 家长-学生互动模式 五、总结 参考文献 5.进度安排(包括文献查阅、方案设计与实现、实验与计算、论文书写等)及其可行性分析 6.参考文献 [1]林俏霞. 学前教育专业幼儿文学课程中的儿歌创作训练[J]. 教育教学论坛,2014,01:249-250. [2]杨宝风. 儿歌创作新探[J]. 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02:78-79. [3]郑黎丽. 基于儿歌特质进行儿歌创作[J]. 语文建设,2012,22:26-28. [4]周思缔. 谱写孩子心中的歌——与师范专业的学生谈儿歌创作[J]. 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08:17-21. [5]陈小芳. 儿歌:洒向童心的种子[J]. 思想•理论•教育,2005,10:62-63. [6]王巍. 小学儿歌教育实践策略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1. 学前教育专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本三: 《 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改革 》 摘要:美术教学是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掌握美术技能的重要保障。本文结合实际对美术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同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旨在探索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的改革思路,为培养高素质幼师人才队伍贡献一份薄力。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改革 学前教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每个人一生中的启蒙教育阶段,也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高度关注,培养具有高素质的幼教师资力量就成为了高职院校的首要任务之一[1],同时也对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美术教学是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美术教师,面对新形势下幼教专业学生就业要求的提高,如何有效提高美术教学质量以及提升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美术技能,应该是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师不断思考总结的问题。因此,本人在从事高职学前教育美术教学的基础上,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也对教学改革提出几点认识。 一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现状 (一)教学模式传统 高职教育一直以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和服务型人才为首要目标,而对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美术课程的教学而言,重视美术绘画、手工制作等技能的培养一直是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的主导思想。但在日常教学中,传统而落后的单一式灌输和教师单一讲解等方法依然被广泛的运用,这就大大影响了美术课程的趣味性,也降低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如何将这种老师单向传授知识技能的教学方法转变为多欣赏观察、多互动思考的教学模式,就成为了迫切需要改革的突出问题。 (二)教学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不完善 教学课程的合理设置是保证教学内容顺利实施,学生接受知识和掌握技能的最直接途径。而许多高职院校对学前教育专业美术的教学重视不够,开设的美术课程课时有限,根本不能保证学生在充足的时间内较好的掌握美术技能,学习质量无法提高。在课程的设置上也存在很多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美术课程总体数量偏少,理论课和实践课无法统筹安排,常有重视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现象发生;(2)与学前教育专业的音乐类课程相比,美术类选修课的数量太少,且不够细化,有些高职院校甚至只把手工课单独开设,对素描、水彩、简笔画、线描画等均不细分。此外,我国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美术教育教学体系还不具有系统性[3],这导致在美术教学中所用的教材不完备,教材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也不够。很多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美术教材不是美术知识与技能要求太过专业,难以培养学生审美意识,就是教材内容与教学实际、就业需求脱节,影响教学效果。 (三)教学资源运用单一 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美术课程主要包括绘画和手工制作两个部分,它们彼此独立而又紧密相连。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对教学资源的运用仅仅局限于美术领域里,单一的从美术角度考虑问题,无法激发学生想象力和创造力。 (四)学生基础薄弱,对美术技能的掌握较差 高职院校学生入学成绩偏低,文化基础普遍很差,学习能力不强,并且大部分学生在入学前没有美术基础,在美术专业知识方面几近空白。再加上入学后学习时间短,学生难以理解消化老师所传授的美术知识,从而制约了学生对美术技能的掌握。 二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改革的几点浅见 (一)整合教学资源,优化课程设置 高职院校对其学前教育专业美术课程的设置均有不同,基本上都围绕着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安排学时和授课时间。理论结合实践的课程模式也被大部分高职院校所认同[4],并也付诸于行动。笔者认为,学前教育专业美术课程应该紧密围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来设置,同一门课程,其理论课与实践课要放在同一学期或者同一个时间段内进行。比如,就简笔画课程来说,可以将简笔画课程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相融合渗透,在讲完理论的同时立马进入实践的绘画中,这样有助于学生循序渐进,夯实美术绘画基础。此外,对于难度较大的课程内容还应该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和就业需要来安排课时。在教学资源的运用中,美术教学完全能够与其他学科实现教学资源的互动。比如在简笔画的创作教学中就可以将绘画与音乐、故事相结合,启发学生的想象力;在手工制作的教学中也可以结合建筑学、戏剧学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学生们勤思考了,其美术表现力就会增强,学习时会更加积极主动,作品也就更加丰富奇妙,教学效果也会事半功倍。 (二)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授课内容 唯物论认为,世界是在不断变化中前进发展的,一成不变的事物迟早会被淘汰。教育教学中也要有“思变”的思想[5]。作为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师,需要时刻关注国内外美术学的发展以及美术教学中所运用的新方法,新手段,新内容,充分了解国内目前幼教机构的需求,结合自己的教学内容做合理化调整[6]。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将所教授的美术理论与身边的生活实际联系在一起,让学生们懂得美术不只是幼儿教育中的必需品,也与我们的生产实际息息相关,从而开拓学生们的视野,启发他们的灵感。在授课方法上除了采用PPT、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外,也可以参考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授课的方法,将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职场化,模拟教授幼儿美术的现场,让学生们了解职场。还可以定期举办美术比赛,让学生们自己构思创作,以个人或者团队均可,让学生们在快乐中学习知识,锻炼技能。同时,在考核的方式上也可以采取多样化,比如让学生们自己评价自己和他人的作品,提出自己的观点见解,这样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还能够让学生学会欣赏和品鉴,这有益于美术综合能力的提升。 (三)结合学生实际,实现因材施教 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入校时不仅基础普遍偏低,而且在学生之间还存在着高低起点不一致明显差异。有的学生能快速的理解和掌握知识,而有的学生则相对较慢;有的学生在入校前接触过美术,有一点基础,而有的学生则需要从零基础教起。这就使得在教学中既需要注重对零基础的学生传授基础,还要有基础的学生在能力方面的提升,从而给教学工作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在实际教学中,可以根据学生们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实现因材施教。对学生们进行集体授课的同时,可以对个别基础好的学生进行能力的培养,让有基础的去帮助零基础的,尽量缩小学生们的差距。 三结语 我国教育家陶行知有云:教育乃立国之本,强国之基。科教才能兴国,而教育教学改革更关乎国情民生。美术教学是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对高素质幼儿教师的培养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社会对具备美术技能的幼师人才的需求不仅是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美术技能的动力,也是“民生”任务之一。这就需要我们以培养高素质幼师人才为目标,在美术教学中不断改革,求新,这样才能为幼儿教育事业注入更多新鲜的血液。 作者:XXX 单位:xx外语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兰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办学特色研究[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05:94-98. [2]王彤.关于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改革的思考[J].职业教育,2015,03:92-93. [3]李小波.对高职高专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的探索[J].美术大观,2012,02:156-157. [4]沈雯.高职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的实践与思考[J].美与时代,2009,10:72-74. [5]刘燕.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探索研究[J].大家,2012,20:89+91. [6]罗军,樊光矢.中职教师应如何看待艺术教育.艺术教育,2011,09:5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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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 报告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 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ppt格式模板,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 范文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 发展 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 法律 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 企业 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 其它 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 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 实践中,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 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 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 经济 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 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 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 工业 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 历史 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 中国 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 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 现代 社会 经济 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 法律 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 计算 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 法律知识 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 企业 。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 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 买卖合同 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 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看了“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的人还看: 1.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2.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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