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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卧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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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壳ath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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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物业管理探讨 一、学生生活区的管理 学生宿舍是广大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娱乐的主要场所,是学生的家,可以说其管理状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环境、人身安全以及身心健康等切身利益。如何为莘莘学子们营造一个温馨的家,我们认为应做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制度上保证学生公寓的有效管理。凡有条件的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建议引入1509001:2000版质量认证,使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达到高标准,让学生在公寓享受星级的服务。具体表现为: 1、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程,比如:员工手册、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员工考核及奖罚规定、管理目标考核评审办法等。 2、建立一套有效的控制程序,比如: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控制、人力资源控制、基础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服务实现的策划与控制、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采购控制、外包业务控制、顾客财产控制、不合格服务控制、顾客投诉处理控制、纠正措施控制、预防措施控制等。 3、建立完善的维修工作规程,比如:顾客报修处理工作规程,公寓设备、设施运行、保养、维修工作规程,消防设备操作规程以及仓库管理制度等。 4、制定完善的行政工作规程,比如:会议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办公环境管理制度,分包服务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制度以及采购管理制度。 5、制定公寓区工作规程,比如:床位分配与安排管理规定,生活秩序管理规定,水电管理规定,家具管理规定,住宿收费管理规定,作息制度,标识管理规定,服务质量检查管理规定,学生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回访学生管理规定,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处理规程,学生住宿与毕业离校管理工作规程,热水开水房管理规程,公寓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程,公寓洗衣、保洁管理规程等。 (二)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在按照1509001:2000版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同时,学生公寓还需要抓好公寓文化建设。 1.为方便广大学生的学习、交流娱乐和亲朋来访,最好在每栋宿舍配备文化室,可设课桌、电视、报刊杂志等基本设施。 2 .宣传、发动学生积极参与定期、不定期的公寓内务评比等活动,并对优胜宿舍进行表彰和奖励。 3.规范公寓周围和内部标识,室内外增设盆景绿化、美化公寓环境。 4.要求管理员温馨提示与问候,比如:在天气寒冷时,问声“您好!衣服穿够了吗?”;同学下课时,问声“肚子饿了吧?”;晚自习回来时,问候一声“您好,辛苦了,早点睡觉”;下雨时,提醒同学“您带伞了吗?”… …以及设立天气预报等温馨提示,于细微处体现对学生的关爱。 5.积极配合学校团委、学生处等部门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室(心灵之约)的相关工作。 6.聘请学生为公寓管理助理,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过程。 7.有条件的可考虑设立学生公寓小报,鼓励学生发表各类文章,以可以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加强管理部门和学生之间的沟通。 (三)管理队伍建设 1.提高标准配备管理干部队伍,不断引进学士、硕士等高学历人才充实管理队伍,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2.坚持招聘年轻的中专、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并通过竞争上岗,使管理员、区域主管更年轻化,更具专业、更贴近学生,从而使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得到升华。 3.结合学生公寓特点组织培养一支公寓专业保洁队伍和综合维修队伍以及日常保安、消防队伍。 4.加快公寓智能化建设,不断投入安装监控系统和公寓出入刷卡系统(或指模识别系统),采用“智能化设施+流动保安巡逻+管理员巡查”模式,确保学生公寓安全。 二、教工住宅区的管理 很多高校的教工住宅都是福利分房,一般都建在校园范围内。以往是由学校实行一般性的行政管理。房改后各高校对教工住宅管理不一,我们认为对高校教工住宅实行专业规范的物业管理,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住宅区的改造 由于原住宅不具备规范的商品房基本条件,为此在实行物业管理时应首先对住宅区进行必要的改造,完善相应的设施。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当送嫁妆(拨付一定的经费进行各方面的改造),使教工住宅区基本形成相对规范的小区,比如: 1.旧住宅(公共部分)、旧道路:进行维修、翻新。 2.合理调整、改造,补充水电、消防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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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Xue521

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 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 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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