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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民法典应用与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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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民法典应用与基层

民法典的内容很多,只有学透才可以,或只要深入了解某一项或某几项,才可以达到能写论文的程度。

民法典是具有划时代记忆,中国法治进步一种里程碑,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性的阐述法律之间相关法律属性,建议呢!就是制定民法典要结合民间风俗根据当地风俗判决就行

民法典是关于民事法律的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间人身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法律。而基层政权对于公民的管理属于行政法范畴,民法典不会影响基层政权。

那就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任何人频繁就是可以的。

民法典研究生论文题目

民法的、要求是什么。任务是。

我自己写的可以吗《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扩大 》 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三大责任,第一是侵权责任,第二是违约责任,第三就是本文所讨论的缔约过失责任了。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这三大责任的承担方式各不相同,如,侵权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方式来进行救济。特别是人身侵权方面的,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是其它两个责任所不具有的特殊方式。对于违约责任来说,可以通过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来弥补。那么与其相适应的,三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大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简单地说,侵权责任在于赔偿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有时可以扩大到可以预期的损失,精神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支持一定的赔偿。违约责任在于使守约方利益达到合同得到适当履行的状态。而缔约过失责任仅仅只是是损失恢复到未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扩大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论意思自治与信赖利益保护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按照西方法律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主张如果违约方在赔偿了对方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以后,仍旧有盈余或者仍然收益,那么就应该违约。另有观点认为,不适宜将继续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我国的规定旨在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中心思想在于谋取利益,即为了获得更有益于自己的益处,可以基于自身意志不履行合同而不受法律责难。本文就主要通过对这两种观念的比较分析来探讨意思自治对于合同履行以及信赖利益保护的影响意义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序 言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一 关于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 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6】,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 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被一贯视为法律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则和从原则中引申出的必须遵守性还强【8】;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还是无效的【9】。三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如前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10】。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其二,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11】。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规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法律,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要符合民法的具体规范,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准确,更概括,更容易掌握和理解。因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既要遵守民法的具体规范,又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民法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后者更为重要。四 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成为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决定了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可以依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裁判案件和处理纠纷。对此,虽然在一些学者之间和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但各国无论在民法理论、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既然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处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裁判,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哪方的行为应当支持,哪方的行为应当谴责或不予支持,必须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适用民法的具体规范要接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所作的判决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具体规范。引用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裁判,这是各国民法所允许的,中国当然也不应例外。不仅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习惯或法理也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台湾民法典》第一章第1~2条就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12】,其明确规定了以习惯、法理补充法律的方法。在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案” 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 【13】作出了终审判决,这也为我国司法机构通过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出裁判而形成的一个开创性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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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组学与应用生物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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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继承法研究论文

一、特点

1、德国民法典是一部保守的、守旧的法典。

2、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

3、一部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4、以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作为基础。

5、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的优越性。

二、意义

1、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2、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3、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从开始起草到正式公布施行,前后花了二十多年时间。除了含有若干国际私法实体规则的施行法之外,《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共35章,2385条。第一编为总则,主要规定涉及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编为债务关系法(简称“债法”);第三编为物权法;第四编为亲属法,主要内容为民事婚姻、亲属关系和监护等;第五编为继承法。《德国民法典》的用语抽象而准确,概念严谨,法典的编纂体例具有科学性。

《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五编制民法体系属于“潘德克顿体系”,创设了“总则编”,并将其放在民法典之首。总则编是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抽象、概括的说明,并对一些概念、术语作出解释。其后的四编是总则编的扩展和具体化。

此外,《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体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结合。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对统一德国法制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此外,《德国民法典》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如1898年《日本民法典》、1923年《苏俄民法典》等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由于《德国民法典》的严谨结构、抽象概念和晦涩的语言被认为是典型的德国产物,别国很难照搬,因此,《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理论和学说方面,而实际采用的却很少。

《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与前者并列成为民法法系的代表,使民法法系划分为法国法律体系(拉丁支系)和德国法律支系(日耳曼支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德国民法典

一、引言考察十九、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史,需首先划定自19世纪起德国民法学说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数民法史家的意见,19世纪开始以后的德国民法学说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第一个时期: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时期;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时期;第三个时期: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时期;第四个时期:20世纪后半期的“现代私法学”时期。以下分别考察这四个时期中德国民法学说的基本状况。二、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一)法典论争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学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学的历史舞台。而导致其登场的契机,是所谓的“法典论争”(Kodifikationsstreit),即围绕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同年,学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发表《论制定德国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号召编纂适用于德意志各领邦的统一的民法典。对于蒂堡的主张,萨维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加以反击。一方面认为现今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另一方面呼吁在进行正式的立法以前,应建立“法学理论”,即理论应当先行。应注意的是,这两人立场的迥异,尽管直接表现为是否应当立时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堡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显而易见,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不同主张。发生在19世纪肇端以后的这场法典论争运动,其范围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各种是是非非。萨维尼志在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研究来建构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他因此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最高权威 .不过,蒂堡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学法学派的形成。以这场法典论争为契机,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学,便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为轴心而展开出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因此成为19世纪前半期德意志法学上的双壁。(二)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这样一来,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 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有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这种立场的转变,表明萨维尼建构的(私)法学体系已经确立起来了。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如下纲领:第一,法律与语言一样,是民族的共通的确信的产物;第二,法与民族的历史共命运;第三,法首先基于民族的习惯,尔后才基于法学而形成 .萨维尼的出发点,正在于摈除启蒙主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绘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萨维尼还有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这样两个法学方法论。上述所谓纲领,仅系这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建构自己的“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论理主义法学的志向的。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对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么在八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年—1849年)中则是从事以概念的论理为依据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来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萨维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称为罗马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评论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 ,可见是抱有疑问的 .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法学的权威未曾动摇过,他倡导的“权利意思说”和“法域论”,对于民法学以至国际私法学均有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从政,任普鲁士修法大臣,通过对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修订,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备。这里有必要提到执着坚持和崇尚“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该人不仅以作为童话集的著名编者而蜚声世界,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开门弟子在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内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论争犹酣之时写成的名著。另外,他还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习惯法判告录》(1840—1863年)等著作。雅各布·格林作为日耳曼法学者,主张从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倡导包括法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新学问的“日耳曼学”(即“德意志法学”)。可见忠实地实践历史法学的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当然,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尽管是历史法学派的双壁,但无论在学问或政治立场上,两人俱有对立的意见。另外,在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的概念的论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则是确信“法的语言的、诗的、象征的风格” .(三)潘德克吞法学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由历史法学中的罗马法学者在19世纪后半期建构起来的德意志私法学,以对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进行研究为工作的中心。所谓“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也就是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了“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集成。萨维尼的后来者们,从这个“学说法”中抽绎出法的概念,并用来建构19世纪的私法学。潘德克吞法学,具有易于理解的特色。创建它的学者们在潘德克吞这一论题下撰写了数量众多的教科书,并因此使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体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为代表的著述有作为萨维尼的继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书》(1838年)。此外,温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1862—1870)、邓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为历史法学派的论敌的蒂堡,也在法典论争前写成了两卷本的《潘德克吞法体系》(1803年) .潘德克吞法学,曾被耶林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惟无论如何,在法学史上,该概念法学的确曾经引领过德意志私法学的发展方向。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处在潘德克吞法学的延长线上的东西 .三、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一)对概念法学的批判对于潘德克吞法学,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发起攻击的,是普希塔的法学思想。普希塔于1842年接替萨维尼在柏林大学的讲座的位置,并使罗马私法学得到了发展。不过,普希塔尽管是萨维尼的继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师的最大论敌的黑格尔的影响。如所周知,概念法学认为,法学与法典,乃是完美无缺的论理体系,通过逻辑的演绎和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得到自动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并以嘲弄的手法写成《法学戏论》(ScherzundErnstinderJurisprudenz,1884)一书,嘲讽当时的法学者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而忘却法律对实际生活所负的使命,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国”的第一个“入国者”并非萨维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来,正是普希塔,是造成历史法学蜕变为概念法学的罪魁!但遗憾的是,耶林自身却成了概念法学的忠实信徒。在四卷本的《罗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尽管他说自己的法学抱负是“通过罗马法而超越罗马法”,但其中的内容仍是确信“法的构成的优位性”。他坚信“分析、综合与构成”的三种法技术。不过,在1872年出版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他却指出:权利是通过不断的斗争而实现的利益,将注意力由“法”移向“权利”,主张在法学中不是引入演绎的论理,而是引入归纳的论理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两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书中,耶林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之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该书的扉页上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语:“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这一话语被认为是耶林由概念法学转向目的法学(Zweckjurisprudenz)的“转向宣言” .(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远在德国法学界掀起民法典编纂的论争以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实现政治上的统一之前,应先期实现法律上的统一的意见。萨维尼则认为应建构作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础的法学(理论)。其后,尽管萨维尼等人创建的法学被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但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活动却在事实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学问的体系化的进程。德国在经历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后,于1871年实现了国家的统一。这样,制定民法典的政治与学问的基础也就具备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在作了周到的准备并经过了一段较长的时期以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员会。该第一次委员会的实际上的领导人,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人物温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该第一次委员会于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并向社会公布 .1892年第二次委员会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该第二草案经联邦参议院稍作修正后被作为第三草案提交给帝国议会,1896年公布了该草案,是为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内容包括五编、共2385条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诞生以来德国私法学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语的洗练和论理的精致而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制体例,被说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范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规定总则,更被说成是该法典的重要特色 .顺便提到,鉴于温德沙特在德国民法典的创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负责起草的),所以后世有称德国民法典为“小温德沙特”之说。该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除他身体力行参与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撰写了《潘德克吞法教科书》,该书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被称为是潘德克吞法学的最称标准的体系书,是对罗马法理论的总决算,为现代民法立法选择、取舍罗马法概念提供了参照 .(三)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批判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人民在庆贺这部20世纪的大法典问世的同时,也听到了对于这部法典的不绝于耳的批判之声。有人认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义延期出生的温馨儿”,也有人斥之为“19世纪的遗产儿”,绝不是“20世纪的种子”等等。当然,这些批判的声音,远在民法典草案阶段,特别是对于温德沙特负责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评之时便已出现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基尔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奥地利的安东·门格(AntonMenger,1841—1906)。基尔克,是历史法学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学者。主要著作为四卷本的《德意志团体法》(1868—1913年出版)。该书叙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职业组合和国家等各种各样的所谓“同志团体”(Genossenschaft)的历史。他指出,不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而是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才是适合于德国传统的法制度。另外,他还撰写了介绍日耳曼法学者的见解的三卷本的概说书——《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论》(1913年出版) .应当指出,团体主义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在这一点上,日耳曼法可以说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资本主义因以自由竞争和私法自治为前提,所以可谓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的复活。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斗转星移,无论是从事资本主义生产,还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个人主义俱无不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的矛盾,同时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团体法理念于是可以发挥它的作用。基尔克的团体法理论,赋予各种团体以实在的人格,并承认其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人实在说”。该说暴露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人拟制说”的局限性。另外,团体法理论,还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二元区分理论,为一个新的法域即“社会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经公布,基尔克便发表了《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立场,对草案的非民族性、对德国固有法的轻视,以及对该草案的强烈的罗马法色彩等进行了批判 .奥地利的安东·门格从所谓“法律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的角度,对第一草案进行了批判。该氏所著的《民法与无产阶级》 一书,从社会主义者的视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阶级性。耶林和安东·门格对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的重视,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导入了某些“社会主义的因素”。尽管如此,它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该草案的“十九世纪的性质”,结果使这部草案最终成为法律,并带上“十九世纪的性质”而付诸实施了。基尔克、安东·门格等人团体的、社会主义的见解,作为20世纪的课题,被自由法运动所继承了下来 .四、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一)自由法运动上文谈到,19世纪之时由萨维尼、普希塔和温德沙特苦心经营而后底于成的德国潘德克吞法学,坚持认为罗马法的概念极为精致,任何问题均可“依概念而计算”、依形式逻辑演绎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应摈除权威,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所获答案才能期其精纯。所谓“逻辑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duconcept),正是概念法学的生动写照 .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的精华 .但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反对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兴起,并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势,“自由法学”运动由此登场。其发起者是著名学者耶林。作为概念法学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学”,声称法律的解释,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实现何种目的,只有以此为出发点而解释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谓目的,指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即目的法学 .自由法论(包括利益法学)的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第一,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法源,此外还有活的法律存在,而这才是真正的法源。第二,自由法论者对概念法学所服膺的“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法典完美无缺”等加以批判,认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第三,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释进行逻辑演绎的操作,而不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需要把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数学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导出正确答案。这种方法最为自由法论者所责难,斥之为“法律的逻辑”(juristischeLogik)。认为它未能切合现代法学的要求。现代法学的使命,端的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第四,概念法学禁止司法活动“造法”(Rechtsschopfung)。认为法典完美无缺,任何具体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内寻得正确答案。而自由法论者却认为这纯属美梦,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其意义晦涩者有之,有待法官阐释;条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补充;情况变更者有之,有待法官为渐进的解释(不改变法律文字,渐改其意义)等等。凡此种种,法官莫不需要凭借其智慧,而为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此非“造法”而又是什么?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一),1 - 4卷,总则; (二),5 - 11卷,审判; (三),12 - 19卷,物; (四),20 - 27卷,买卖、利息、婚姻、监护、保佐等; (五),28 - 36卷,遗嘱、遗赠、信托; (六),37 - 44卷,继承、赠与、所有权、占有的取得、诉讼等; (七),45 - 50卷,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后来,“潘德克顿学派”在建立其私法体系时,对“学说汇纂”的结构加以改进,把包括刑法、刑诉法和行政法在内的公法排除在外,把(三)和(四)两个部分的次序加以颠倒,形成五个部分。 我们看到,“学说汇纂”经过这番整理,其结构和顺序就和《德国民法典》的编排基本一样了,这反映了两者之间学术上的渊源关系。《德国民法典》称之为“现代学说汇纂”,其言不虚也。 《德国民法典》还吸收了德国工业革命实践的新经验。十九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订立“关税同盟”,形成统一大市场。以后,德国的工业革命发动,经济开始“起飞”。半个多世纪后,工业革命基本完成,德国成为一个发达的工业强国。德国市场化工业革命丰富的实践经验,被吸收到《德国民法典》中,使它成为一部更加现代化的民法典,思想和学术水平大大超过了《法国民法典》。要知道,《法国民法典》公布时,法国基本还是一个农业社会,那时候,连“法人”的概念还没有呢。 当然,民法学术精进和《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同时为德国工业革命提供了严谨周详的产权规范,也使德国的“经济起飞”,不仅比英、法等国更加成功,而且进行得更为井然有序。比如,德国的工业革命虽然也是私有制和市场化的,但却没有发生英国和法国像狄更斯的《双城记》和罗曼·罗兰的《约翰·克利斯多夫》等小说里描述的那种腐败和混乱的社会情景。《德国民法典》对欧洲和世界民事立法的深刻影响 《德国民法典》凝结了“历史学派”的学术成就,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又一杰出成就。它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世界近代以来的民法立法,又增加了一个新的辉煌典范。此后,《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并列,成为“大陆法系”的两大支系,这种地位维持至今仍未改变。 在德国当年编纂的包括宪法、刑法等五部法典中,《德国民法典》是最好的一部。它的编纂和实施,不仅对德国有很大的意义,在国外也引起广泛的兴趣,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对世界法律进步产生了重要而广泛的影响,并且为近代欧洲和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效仿,比如: 瑞士1912年实施的《民法典》,体例上独具特色,开头是一个简短序言,然后是“人格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物权法”,“债权法”另由“债务法典”规定。它是在总结法德两国民法典编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民法典,吸取了法国民法典的实用精神,文字通俗,法规具体;但从内容和编纂风格来看,它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较大。 奥地利《民法典》早在1811年就己颁布,但为了吸收德国民法典的某些思想,又于1914— 1946进行了修订。 1933年的波兰《债务法》,1946年的希腊《民法典》,1926年的土耳其《民法典》,1924—1935年的泰国《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这些国家的民法立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应当指出,《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的理论和学术方面,在实际采用方面则比《法国民法典》要少,这是因为《民法典》的颁布,法国比德国早近一百年,先到为君,许多国家己经习惯了,也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抽象,学习和掌握起来难度比较大。 我们还发现,以上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国家,并不是德国的殖民地。如果说,当年《法国民法典》的传播,有时在有些国家,是由拿破仑的武力强加的。那么,由于德国是个后起的殖民帝国,一次大战后,不多的殖民地又全部丢掉了,因而没有拿破仑用武力传播《民法典》影响的条件。所以,《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它在法律方面精湛的理论和学术。一种人类文明智慧杰出成果的传播,没有伴随着血与火的战争与征服,是令人欣慰的,这使《德国民法典》在世界的传播,成为一种令人感到温馨的文化现象。 从哲学的角度看,《德国民法典》作为“历史法学派”杰出的学术成就,之所以能够对世界不同民族产生广泛影响并被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所效仿,说明“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思想要旨反映的,不是萨维尼说的德国的“民族精神”,而是黑格尔讲的“世界精神”。 当然在那个时代,同萨维尼一样,黑格尔说话写文章也不是无所顾忌的;实际上,黑格尔的所谓“世界精神”,其实指的就是“自由”。而“自由”,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法的理念”。

与基层民警相关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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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转体等各方面呈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都给辖区内的社会政治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如国有企业的改制和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xxxx组织的不断蔓延等,都使辖区的维稳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使安保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我所行动迅速,通过召开全所干警动员会、业务培训会,学习了有关文件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展开分析讨论,转变民警思想观念,增强民警的忧患意识,政权意识和稳定意识,统一思想,为持久深入开展国保各项基础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 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国内安保工作落实到基层派出所是近几年来新形势下我们面临的新课题,派出所民警一直在实践中不断熟悉该项工作,而象“03工程”等都是边学边做,因而业务不熟的情况较为突出,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我所确立了由所长xxx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全盘工作,分管副所长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任务、指标,开展检查、评比、考核、奖惩工作。同时,所里还抽调了一名干警为专职民警,负责各类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上报及处理反馈等具体工作,各责任区民警则负责摸清重点对象情况,物件联络员、信息员,落实秘密监控力量,深入收集各类敌、社情,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为使工作能认真扎实开展,各责任区民警与主管所领导签订了责任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考核机制,将国内安保工作直接与民警目标考核相结合,并纳入各项争先创优评比工作,极大的激发了民警的工作热情,有效地促进了工作。三、 认真调查摸底,充实软件内容 国内安全保卫工作要落到实处,必须要由坚实的基础,我们要求各管区结合各自实际,将辖区内的有关情况摸准、摸透,力争掌握深层次的情报信息。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采取了以下几个主要措施: 一是管区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安保工作是一项严肃秘密的工作,为确保档案质量,我们采取责任区民警出片包干摸排,澄清底数,再统一编号分类归档。由于时间少,任务重,各责任区民警加班加点,放弃休假,对管区内的重点单位,特殊企业,重点对象和各类不安定因素进行了多项调查,积极物件联络员、信息员。目前,我所共建立重点对象3xxxx,物件联络员、信息员3xxxx,内容、材料搜集充实,保证了质量。 二是任务明确到人,奖惩制度兑现,为了使安保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进一步为现实斗争服务,我所确定了严格的目标考核制度,设立了情报信息奖励基金,凡被省厅采纳的情报信息每条奖励20xxxx,被市局采纳的每条奖励10xxxx,被分局采纳的每条奖励5xxxx,反之,若重点对象漏管、失控的,情报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而造成重大后果的责任人,除扣发当月目标管理考核奖外,还将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这样实行奖惩兑现后,极大触动了民警工作时的认真扎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三是开拓工作视野,建立网络机制,情报信息工作离不开群众,为此,我们只有广泛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获得深层次的情报信息,为辖区内的政治大局稳定提供有力保证。在工作中,民警与社区基干、单位负责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建立起良好的警民关系,大大增强了我们的听力,拓宽了我们的工作视线,使各类不安定印度得到了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在分局领导的亲切关怀和正确指导下,在所支部的高度重视和督促落实下,我所国内安保工作取得了一点成效,但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必须不断完善,开拓新思路,建立新机制,[FS:PAGE]寻求新发展,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台帐档案,健全情报控制网络,为维护辖区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作出应尽的努力。 xxx派出所XX年度国内安保工作规划 根据市局党委和分局党委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国内安保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管理职能,加强国内安保工作的业务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结合本所实际,特作如下规划: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国及省、市国内安保工作会议和国内安保基层基础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派出所国内安保工作,使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真正落到基层派出所,切实提高防范、发现控制能力,真正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二、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国内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全所成立由所长xxx负全责,分管副所长具体抓,支部成员协助抓的国内安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开展、指导和督查。三、 工作目标 更多克艘“总结王-zongjiewang”1、“三图十表”齐全,按规定上墙,台帐有专人负责,管理科学、规范,内容充实。 2、每名责任区民警必须有xx名以上信息员、联络员,并经常进行接待,有详细的接待工作记录档案。 3、建立完善派出所对责任区民警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情报信息奖惩制度。四、 具体措施和办法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所召开全体民警动员会,让大家认识开展xxx调查等有关工作的深远意义。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使每位干警统一思想,明确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大胆务实地投入到国内安保工作中去。 2、认真调查摸底,集中登记造册。以每个责任区为单位,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澄清责任区内xxxx人口、重点单位、不安定因素;印刷、打字、复印行业;宗教、xx非法活动场所;将物建的国内安保工作的联络员、信息员及特情真正利用起来,按要求做好各类相应的工作台帐,与有关行业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3、落实奖惩制度,任务责任到人。为使每位民警能认真、扎实的开展工作,我所将进一步落实奖惩制度,与每月的目标考核和年底的评先评优挂钩,真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这样职责任务落实到具体个人,极大促进了干警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进一步开展各项国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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