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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民公文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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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民公文研究论文

以鸦片战争为转折点,中国被迫放弃了“闭关自守”的政策,开始受到西方物质文明和思想文化的影响。1840年,已经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为满足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谋求打开中国的市场和原料产地,蓄意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中国战败,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据此,中国的领土主权、贸易主权、关税主权等一系列主权遭到破坏。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开始大规模的商品侵略和资本侵略,西方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习俗也随之传入我国。最早认识到中国落后状况的有识之士是以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抵抗派,他们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主张,掀起了“向西方学习”的新思潮。随后地主阶级洋务派、资产阶级维新派、资产阶级革命派和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先后通过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新文化运动,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使国人进一步了解西方的物质文化和思想文化,开始了中国的近代化历程,中国的社会生活也从多个层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变化更为明显。从“衣”的方面来说。人们的衣着服饰基本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审美价值取向。首先,通商口岸的洋布洋装逐渐进入城市居民生活。其次,辛亥革命期间,青年学生率先剪掉象征清王朝的辫子,表示反对封建专制的决心。经过改制的中山装受到维新人士的欢迎。第三,20世纪20、30年代,服饰有了更大变化。在服装变化中,穿洋装是一大时尚,这不能简单地归于崇洋的倾向。民主制的确立激励了人们对西方民主社会的向往,人们醉心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由这种思想建立的生活方式代表社会的前进方向,洋装是文明的象征,受到人们的喜爱。社会实践的结果是,洋装在中国的流行,并未取代中国服装,而是促进了中国服装的改良。中山装的出现,就是中西合璧的产物。它以西服为模本,改大翻领为立领,四个贴口袋,五个扣。女性服装一改宽大直筒式的满装,依照西方的人体曲线美加以剪裁,演变成今日的旗袍。这都是沿用西式服装的审美和价值观念,结合中国传统的某些形制而创作的新服饰,可谓西体中用最成功之作。穿什么,不穿什么是个人行为,一些先进的思想家们把个人安排生活的自由视为个体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力。个性解放的呼声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的生活欲望,在穿着打扮上追新求异,西装革履,长袍马褂,真正开始了服装自由穿着的时代。在剧烈的社会变迁中,服装的变化得风气之先,敏感地表现了文化气候的走向。

《多难兴邦》(蒋永敬)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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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多难兴邦

作者:蒋永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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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新锐文创

出版年份:2018-4-10

页数:260

内容简介:

本著记述国民政府1925年7月在广州成立,到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十一年半的史实,中经北伐统一、中原大战、国共第一次内战,以胡、汪、蒋的分合为主脉,亦影响国民党的分合。

本著以《事略稿本》为基础,与大陆方面出版档案等有关资料相映证,佐以学者研究的成果,期对这一时期的历史真相有多方面的瞭解。

孙中山逝世後留给国民党什麼样的遗产?蒋介石怎样从与汪精卫和胡汉民的领导权之争中出线?国民政府如何在共产蘇联与日本军阀的进逼下,透过北伐与中原大战巩固势力?国民党又怎麼会从容共、限共、清共、分共、反共,终致国共内战?

作者简介:

蒋永敬

著名民国史专家,国立政治大学教育硕士,原籍安徽定远,1949年定居台湾。曾任国民党党史会纂修、政治大学历史研究所教授,退休後仍继续民国史的研究。迄有六十多年来多种著作及多篇论文发表。重要著作有:《鲍罗廷与武汉政权》、《胡志明在中国》、《胡汉民年谱》、《百年老店国民党沧桑史》、《抗战史论》、《孙中山与中国革命》、《国民党兴衰史》、《蒋介石与国共和战》(与刘维开合著)、《孙中山与辛亥革命》、《蒋介石、毛泽东的谈打与决战》。

1885年4月18日中日签订《天津会议专条》·1906年4月18日革命党和君主立宪派展开论战·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1939年4月18日国民党军队攻击南昌日军·1942年4月18日美国杜立德轰炸机编队首次空袭东京·1947年4月18日蒋介石改组国民政府·1951年4月18日欧洲煤钢联营正式成立·1955年4月18日亚非万隆会议召开·1955年4月18日爱因斯坦逝世·1959年4月18日刘少奇当选为国家主席·1978年4月18日《巴拿马运河条约》签订·1980年4月18日罗得西亚采用非洲名字津巴不韦·1980年4月18日中国与津巴布韦建交·1980年4月18日台湾当局判决高雄事件当事人·1984年4月18日美国驻黎巴嫩大使馆被炸·1986年4月18日美国大力神火箭发射失败·1989年4月18日中国与巴林建交·1990年4月18日上海开始全力开发浦东·1990年4月18日作曲家施光南逝世·1996年4月18日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成立·1997年4月18日何香凝美术馆在深圳开馆·1998年4月18日秦超仁打破高空走钢丝吉尼斯世纪纪录·1998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2004年4月18日零时起,中国铁路开始第五次大面积提速·2007年4月18日中国铁路开始第六次大面积提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相关图片 编辑词条 专家发言 消歧义 参与讨论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 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目录• 内容主旨 • 宪法原则 • 时代背景 • 几经更迭 • 社会观点 • 内容主旨 • 宪法原则 • 时代背景 • 几经更迭 • 社会观点 • 历史意义 • 基本要义 • 附录约法 • 相关词条 • 参考链接 [显示全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主旨 国民党一大旧址 1.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之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总统制2.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3.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4.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5.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精神由参议院选举之。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宪法原则 第一,人民主权原则,即主权在民原则。启蒙思想家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因而一切权力的表现和运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当人民的权力被篡夺并被运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时,人民完全有权利消灭篡权者。《临时约法》根据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确立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历史尘沟 第二,基本人权原则。欧洲启蒙思想家在政治学说方面强调一切人生而自由和平等的天赋人权思想,以此否定世袭的特权。自由权利包括人身、安全、争取幸福、言论、信仰等等自由。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权力制约原则。《临时约法》按照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政治组织形式,要在中国建立一个实行议会翩和责任内阁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以取代封建专制制度,这无疑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在革命前是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有力武器,革命后则有防止专制复辟和个人独裁的进步作用,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和政治稳定的有力工具,有利于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第四,法治原则。《临时约法》第一章总纲规定的主权在民,第二章人民规定的国内人民一律平等以及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等,都是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尤其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限制袁世凯的野心,防止其专权,在涉及权力关系和《临时约法》的修改程序上,作了一系列规定,以图保住资产阶级共和体制,实现依法治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代背景 历史风云 1911年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1月1日宣告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的三个多月里.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行民主政治、发展资本主义和实行社会改革的法令,如《保护人民财产令》 、《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文官试验章程草案》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则是1912年2月7日由参议院制定的,于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阶级结构分析:当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两大基本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刺激下,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都有所发展,同时还有一个凌驾于中国社会各阶层之上的特殊阶层—— 帝国主义在华势力。资产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并且,中国的资产阶级也并非铁板一块,根据其经济基础和政治需求的不同,分为官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主要社会矛盾决定了辛亥革命的性质都是为争取民族独立、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开辟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当时都具有历史进步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几经更迭 民国时期 自袁世凯就任总统后,中央权力的运行严重违背约法精神,至1914年被袁氏《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临时约法》的存续期仅两年。此后,孙中山先生虽发动了维护约法的护法运动,也告失败。其中原因是什么?对此,学界向来比较集中的看法为三点:一是从当时的政府力量对比分析,认为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掌握可以保证《临时约法》得以实施的武装力量。二是从袁世凯个人的政治品质分析,认为南北议和后孙中山被迫放弃政权是导致《临时约法》失败的主要原因。但这同样不能解释袁世凯死后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何以失败;三是从中国社会政治土壤分析,认为《临时约法》必然与资产阶级革命一样,在中国行不通。这种观点很深刻,但过于笼统,没有从更深层次上解答更本原的问题:何以中国社会竟没有适合于《临时约法》存续的土壤。简而言之,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社会观点 民国女兵 《临时约法》并非各政治派别、各阶层、各阶级基于民主、共和的共同政治理念的产物。首先,同盟会内部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存在分歧,体现为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总统制和以宋教仁为代表的内阁制两种主张。《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的是总统制,而事实上,在制订约法的过程中,鉴于当时南北和谈已成定局,袁世凯必将就任总统的现实,《临时约法》最后关于政体的设计临时改弦易辙,既规定了总统的各项实际权力,又极尽可能地赋予参议院和国务员各种广泛的权力和实际的责任,以限制总统的权力,使得行政权力的划分极其混乱,成为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特殊的体制,表现出典型的因人设法的工具主义倾向,而不是一种成熟、稳定的政治理念的实践。其次,在《临时约法》的制订机关南京临时参议院的43名参议员中, 同盟会会员33人,立宪派仅8人,没有代表最强势政治集团的北洋军阀势力的袁世凯的代表。这种结构虽然保证了约法内容上的先进性,但很难保证各政治派别对约法的一致认同和遵守。最为重要的是,“社会正在发生变革,但主要仍限于统治阶层内部”,《临时约法》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并没有形成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广大农村对民主、共和的观念还非常陌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历史意义 也曾热忱祖国 《临时约法》尽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务,也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反封建纲领。但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中国第一次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人民的觉醒,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其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正如陈旭麓先生所言:“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揖美追欧’的结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几代人的奋斗而取得的最富深远意义的结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要义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曾经沧桑 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附录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九一二年)第一章 总 纲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曾经风云 第二章 人 民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第三章 参议院 曾经王朝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覆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临时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大使公使。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领给勋章并其他荣典。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第五章 国务员 中山陵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第六章 法 院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末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胡适研究论文

《我的母亲》 1917年,当时胡适还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研究生,他在《新青年》上发表《文学改良刍议》,提倡使用白话文写作,石破天惊,引起很大反响。后来唐德刚先生在《胡适杂忆》中透露,胡适当时写那篇文章,原是在美国主编的《留学生季报》用的,只是抄了一份给陈独秀主持的《新青年》。想不到却因此造成中国的新文学运动。 发表《历史的文学观念论》(1917年)、《建设的文学革命论》(1918年)等论文,认为“……死文字决不能产出活文学。中国若想有活文学必须用白话,必须用国语,必须做国语的文学”,主张“国语的文学,文学的国语”。被誉为“文学革命最堂皇的宣言”(郑振铎语)。1919年三月,守旧派林纾在给蔡元培的信中攻击白话文说:“若尽废古书,行用土语为文字,则都下引车卖浆之徒所操之语,按之皆有文法,…… 据此则凡京津之稗贩,均可用为教授矣。”

胡适先生生平 胡适(1891一1962),原名胡洪〔马辛〕,字适之,安徽绩溪人。为白话文和五四文化的倡导者。1910年留学美国,入康乃尔大学,后转入哥伦比亚大学,从学于杜威,深受其实验主义哲学的影响。 1917年初在《新青年》上发表了《文学改良刍议》。1917年获哲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国, 任北京大学教授。参加编辑《新青年》,并发表论文《历史的文学观念论》、《建设的文学革命论》,出版新诗集《尝试集》,成为新文化运动中很有影响的人物。1919年发表《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主张改良主义。1920年离开《新青年》,后创办《努力周报》。l923年与徐志摩等组织新月社。1924年与陈西滢、王世杰等创办《现代评论》周刊。1932年与蒋廷〔fu2〕、丁文江创办《独立评论》。1938年任国民政府驻美国大使。1946年任北京大学校长。1948年离开北平,后转赴美国。1958年任台湾“中央研究院院长”。胡适一生在哲学、文学、史学、古典文学考证诸方面都有成就,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著有《五十年来之中国文学》、《胡适文存》、《白话文学史》、《中国章回小说考证》等。 胡适一生的学术活动主要在史学、文学和哲学几个方面,主要著作有《中国哲学史大纲》(上) 、《尝试集》、《白话文学史》(上)和《胡适文存》(四集)等。他在学术上影响最大的是提倡“大胆的假设 、小心的求证”的治学方法。晚年潜心于《水经注》的考证,但未及写出定稿。1962年在台北病逝。

胡适《我的母亲》初中语文教材中有

所以,鲁迅说胡适的文章浮华不实,但能凭孤本的考证过于他人。

这就是了,胡适能说出不少话来,然而凭着多少取巧和利用(虽然这些取巧和利用,终究是吸进了自己的脑袋):似乎他不是少年成名,便不能借助他人当梯子攀登,有人反倒说他不为盛名所毁?

民国公民教育研究综述论文

题目是一篇论文的“眼睛”,是读者关注的首个要点,特别是对于社会学专业论文来说,题目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导师的评审结果。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社会学方向 毕业 论文题目与选题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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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体育类商品 广告 中的女性形象分析

54. 高等体育院校开设统计学“短学时”课程探析

55. 礼仪课程是体育大学生人文 教育 基础

56. 中国城市文化. 体育休闲服务公众满意度评价

57. 影响辽宁省城区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发展的因素

58. 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59. 中央电视台体育节目主持人--宁辛同志来我院做“我的成功之路”报告

60. 中日两国妇女的社会地位. 闲暇时间与体育生活的社会学研究

优秀社会教育论文题目参考

1、MOOC在社区教育中的应用路径探索

2、新型城镇化与社区教育发展研究

3、基于新媒体的社会教育传播模式构建研究

4、社区教育社会评价问题探析

5、赋权增能:中国老年教育的发展与 反思

6、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7、近十年公民教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8、学习型社会:以学习求发展

9、我国当代社区教育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10、社区教育的社会效益评价问题

11、“非正规”老年教育与老年人社会参与

12、我国社区教育课程建设的价值取向与发展趋向

13、美国公民教育的基本内涵

14、现代社区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律探析

15、美国社区创客教育的载体

16、社区教育网站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17、国外社区教育的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8、社区教育课程开发研究

19、关于对我国社区教育本质特征的若干研究和思考

20、影响教育虚拟社区中学习动机激发因素的实证分析

21、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22、赋权女性:晚清民国女子教科书的启蒙诉求

23、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构建学习社区

24、美国公民教育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25、虚拟学习社区空间的社会学分析——以“华师在线”为例

26、妇女教育对农户收入与收入差距的影响:山西的 经验 证据

27、美国公民教育的目标、内容、途径与方法综述

28、社区、社会资本与社区发育

29、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文化的传承困境与学校策略

30、美国服务学习理论概述

31、美国社区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32、国外社区教育的实践及启示

33、社区教育的内涵、特点与功能探讨

34、近三十年我国社区教育研究进展之文献计量分析

35、公民教育的进展研究:发达国家的探索

36、国内社区教育研究述评

37、民主公民的教育:1995—2005年公民教育的研究、政策与实践述评

38、我国社区教育的嬗变、发展态势及其实践策略

39、中外老年教育比较研究

40、中国女子学校教育的发展:认识、视野、使命

41、当代世界公民教育的理念考察

42、城镇化进程中社区教育政策执行主体的偏差行为问题

43、美国公民教育的历史沿革、现状与发展趋势

44、老年教育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45、老年教育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46、近代女子教育思潮与女性主体身份建构

47、全球化与公民教育:挑战与回应

48、当前我国公民教育研究领域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9、南宁市青少年社会教育教学现状分析

50、试论青少年教育管理过程中的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51、对新形势下农村社区教育发展的简要探析

52、农村社区教育发展的问题与出路

53、刍议老年教育如何选择定位

54、美国教育智库对我国社区教育智库建设的启示

55、美国社区学院教育管理特色探析

56、栖霞街道“一村一名大学生”培养计划探索

57、雄州街道志愿者队伍自主建设探究

58、“社会妈妈关爱团”扶持特殊青少年成长的研究

59、引导社会民间组织打造社区教育特色项目的实践与思考

60、社区教育与学校教育资源整合的实践与思考

社工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1、(城市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研究

2、(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的社会学探究

3、"富二代"现象或问题研究

4、"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分析

5、城市边缘群体(如乞丐妓女农民工等)研究(可从生存状况政策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等任一角度切入)

6、城市基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背景现状与未来取向

7、城市老年人社区福利服务调查与路径研究

8、城市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研究

9、城市某类场所的研究(如公园酒巴饭店娱乐场所等)

10、城市社区建设与街道管理体制改革

11、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业主委员会的角色定位

12、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公平感调查

13、 传统文化 对社会工作价值观建构的启示

14、从广告中探究性别问题

15、从社会化角度谈谈你对"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的看法

16、挫折与逆境总能出人才吗?

17、大学生诚信心理初步研究

18、大学生挫折感的成因及消解途径分析

19、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观念调查

20、大学生婚恋观的变化

21、大学生婚恋观的社会性别分析

22、大学生兼职的利与弊

23、大学生寝室交往的人际动力研究

24、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社会资本研究

25、大学生人情消费问题的思考

26、大学生社团的生存现状与发展--一某高校为例

27、大学生自杀个案的干预策略研究

28、大学生自杀个体的人格分析

29、大学生自杀群体的心理分析

30、大中学生生活满意感调查

31、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影响研究

32、当代大学生宿舍文化的形成过程

33、当前大学生活择业倾向研究

34、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的治理结构研究

35、当前我国社会(环境失业等)风险控制问题

36、对白领焦虑症的调查与分析

37、对当代大学生逃课现状成因以及干预策略的研究

38、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干预模式的探讨

39、对网络流行语的社会学分析

40、对网络乞讨现象的社会学思考

41、高校贫困生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问题研究--以__大学为例

42、高学历高收入女性与婚姻问题研究

43、共青团组织与社会工作

44、关于"爱心超市"的调查与思考--以__大学为例

45、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调查与思考

46、后大学生的消费观研究

47、互联网与当前社会问题研究

48、互联网与社区生活

49、环境问题研究(民众的环境意识研究;民众的环境行为研究)

50、婚姻家庭问题研究

51、家庭的功能演变研究

52、家庭的居住方式研究

53、家庭社会工作在我国的需求调查

54、简析城乡统筹推进城市化的理念研究

55、简析宗教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56、教育不平等问题研究

57、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中的失范问题

58、旧城区改造与"文化保护"

59、救助管理工作中政府社会家庭责任解析

60、科学活动中越轨行为的社会学研究

社会学方向毕业论文题目与选题相关 文章 :

★ 社会学毕业论文题目

★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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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学论文开题报告

★ 发展社会学论文题目

★ 社会学论文开题报告(2)

★ 社会学毕业论文

★ 关于大学生社会学专业的毕业论文4000字

★ 关于大学生社会学专业的毕业论文4000字(2)

456156

关于教育学论文题目

教育是对人的完善,就是实现人的内在超越和外在超越的统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教育学论文题目,希望你会喜欢!

1、城区学生与农村学生的对比研究

2、传统教师评价的负面影响

3、传统作文教学的误区研究

4、词汇教学在阅读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5、大学生选择教育类专业的心理相关研究

6、大众媒体对小学生的影响分析

7、当代儿童对儿童文学的期待与要求

8、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的开发与管理研究

9、东西方教育模式与人才培养研究

10、独生子女家庭教育问题研究

11、多媒体技术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

12、儿童课外文学阅读现状的调查与研究

13、儿童文学作品在小学语文教材中所占的比重、地位及意义

14、改革开放以来小学作文教学方法的多元现象研究

15、改进小学课堂教学效率的策略与方法研究

16、改进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效率的策略与方法研究

17、关于文学欣赏的研究

18、合格教师基本标准的探究

19、缓解教师心理问题的措施、途径的研究

20、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研究

1、家庭环境对学生个性养成与心理成熟的影响

2、家庭教育对儿童语言发展的影响

3、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配合问题的研究

4、教师的教学能力研究

5、教师的科研能力研究

6、教师的素质研究

7、教师的学历水平研究

8、教师发展的教育需求思索

9、教师发展的内在动因探究

10、教师发展对教学质量提升的相关研究

11、教师发展对于提升教师职业素养的相关研究

12、教师发展对于学校课程改革的促进研究

13、教师发展过程中可用资源的梳理与归纳研究

14、教师发展进程中内在障碍的分析与对策研究

15、教师发展进程中外在困难的分析与对策研究

16、教师发展于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影响作用

17、教师发展与教育改革的关系研究

18、教师发展与学生成长的关系研究

19、教师发展在专业化进程中的价值探索

20、教师教育的课程设置与改革研究

21、教师能力发展内涵与途径的思考

1、教师人格发展内涵与策略的研究

2、教师如何适应新课程背景下的职业生活研究

3、教师使用新教材出现问题的研究

4、教师思想发展内涵与途径的思考

5、教师心理健康现状研究

6、教师知识发展内涵与途径的思考

7、教师职业发展阶段界定与标志的思考

8、教师职业生活规律的相关研究

9、教师智慧发展内涵与策略的思考

10、教师自我教育的途径与策略探究

11、教学组织形式:小班化教学研究

12、教育类专业学生就职前的知识储备研究

13、教育类专业学生就职前的专业思想形成研究

14、教育类专业学生就职前角色转变过渡的相关研究

15、教育实习后的专业认同变化研究

16、课程改革与小学语文学科课程关系的研究

17、课改背景下的“好课”标准的研究

18、课改背景下的学生作业的研究

19、课改背景下的语文课程发展性教育评价研究

20、课堂教学改革困境的研究

21、课堂教学过程中的师德问题研究

22、课堂教学新境界的研究

1、教育资源差异化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2、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困境及救助对策研究

3、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与启示

4、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家庭义务教育决策的影响

5、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6、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资源优化配置研究

7、绿色教育视野下华德福课程思想研究

8、大学和中学孝廉文化教育有机衔接研究

9、HW公司互联网教育商业模式研究

10、浅谈卢梭的教育思想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11、西部大开发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投入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分析

12、教育信息化中数据处理与数据可视化研究

13、基于教育传播学视角的高中地理课堂多媒体教学研究

14、家庭因素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

15、远程教育运用于羽毛球教学的方法研究

16、现代远程教育中学生管理问题研究

17、盲聋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研究

18、后平权时代美国原住民教育政策研究

19、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指标体系构建与实证分析

20、高中生异性交往中理想异性的特征现状调查及教育对策

2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政府角色研究

22、城市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及对策研究

23、初中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城乡差异分析

24、视频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25、铁岭市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26、高中积极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有效性的实证研究

27、基于体感交互的教育游戏的设计与开发

28、心理游戏在中小衔接心理教育中的策略探究

29、基础教育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建构研究

30、数字化游戏的教育价值及其课堂实践研究

31、云南边疆地区卫校学生心理健康及教育干预研究

32、县域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33、普通高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34、县域政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35、二战后台湾原住民语言教育政策变迁研究

36、初中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开发与实践

37、江西省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研究

38、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39、孟子人性论在当代道德教育中的价值

40、思想政治教育生活化研究

41、农民工随迁子女基础教育公平的问题探究

42、基于儿童本位理论下学龄前儿童教育类APP的交互设计研究

43、农民工随城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研究

44、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现状与对策研究

45、新媒体环境下中学语文教育网站建设研究

46、高职学生积极心理品质、社会支持对总体幸福感的影响及教育对策研究

47、美国“家庭学校”教育方式在中国的推行方案研究

48、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业能力需求与胜任的分析

49、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课程观形成的叙事研究

50、凉州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研究

51、智能教育物理平台中基于前向推理的解题子系统的研究

52、农村学前教育教师信息素养现状与改进路径研究

53、我国教育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关系问题研究

54、高等职业教育信息化资源共建共享研究

55、家庭教育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研究

56、我国义务教育政府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研究

57、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的教育公平问题研究

58、思想政治教育语言艺术性研究

59、教育救助法律制度研究

60、中国民办培训教育办学规制问题研究

61、微视频在心理健康教育课中的应用研究

62、湖北省基础教育信息化投资效益分析

63、基于情境创设的移动学习资源设计研究

64、基于云计算的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研究

65、美国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路径研究

66、教育信息化背景下农村教学点发展案例研究

67、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求学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

68、留守儿童教育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69、中芬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对比研究

70、农民工子女教育发展对策研究

71、湖北省黄梅县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证研究

72、聋哑学校科任教师参与班级管理的现状和对策研究

73、盘锦市农村贫困儿童教育问题研究

74、后现代视角下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研究

75、延边州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调查研究

76、延吉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现状及对策研究

77、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对社会流动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78、毛泽东理想信念教育思想研究

79、黑龙江省教育考试机构发展改革研究

80、武威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研究

81、民国时期公民教育研究

82、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特岗教师教育信念研究

83、财政性教育经费对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

84、基于政策视角的广州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问题研究

85、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制度研究

86、游戏教学在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中的应用研究

87、教育管理视角下的高中生学习倦怠研究

88、高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

89、解构基础教育的性别迷思

90、人际与群际视角下青少年慈善捐助归因的特点及其教育干预

91、中国和新加坡的英汉双语教育政策比较研究

92、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体系优化研究

93、学校教育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有限性研究

94、台湾新移民子女教育政策评述及启示

95、教育转移支付对义务教育供给及均等化影响的研究

96、基于信息技术的`义务教育阶段酸和碱教学研究

97、全球化时代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公民教育研究

98、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城镇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

99、农村失学儿童的受教育权保护现状及救助对策

100、我国城镇居民教育投资收益与风险研究

101、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模式创新研究

102、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的青少年逆反心理研究

103、学校教育中劳动教育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研究

104、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保障问题研究

105、教育不公平的影响机制研究

106、无锡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及对策的研究

107、孔子道德教育思想及对当代教育的启示

108、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地义务教育同城待遇研究

109、洛克的自由教育思想及其对我国家庭教育的影响

110、孔子与耶稣教育哲学思想比较研究

111、我国财政分权对地方义务教育供给的影响

112、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归因及应对策略研究

113、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预警模型构建研究

114、学校教育中民族文化传承困境研究

115、基于增值评价的教育公平研究

116、呼和浩特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问题研究

117、基于教育技术学语境的先秦儒道技术思想价值阐释

118、初中心理健康教育的问题分析及策略研究

119、我国青少年的孝道问题与教育对策研究

120、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供需关系研究

121、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体制改革的探索研究

122、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影子教育治理的政策研究

123、日本对非洲数学和科学教育援助研究

124、新媒体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125、S教育培训公司知识型员工激励问题研究

126、民国时期福建省教育视导制度研究

127、基于学校教育视角的家校合作的个案研究

128、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教育发展的困境和出路

129、论自我认识、自我教育与自我发展

130、课堂教学中的性别教育研究

131、消费文化语境中青少年社会责任感教育研究

132、积极心理学视角下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新进展研究

133、教育信息化背景下中学教师计算机焦虑的状况研究

134、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惩戒问题研究

135、社区数字化教育资源建设研究

136、杜威的道德教育方法及其当代启示

137、教育手段的正当性研究

138、同侪互助在提升教师教育技术能力中的案例研究

139、基于移动终端的微资源设计与开发

140、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研究

141、江西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对策研究

142、适应素质教育的小学建筑更新改造的设计研究

143、改革开放以来温州人教育观念的变迁

144、家庭教育方式、家园合作共育对幼儿自信心、独立性的影响研究

145、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管理研究

146、基于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研究

147、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

148、农村人口迁移对城市教育投入的影响研究

149、新疆沿边经济带教育、就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150、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证研究

151、沈阳市民办教育发展对策研究

152、大连金州新区教育综合改革案例研究

153、话语视角下教育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反思

154、基于教育生态学视角的教师专业发展问题研究

155、精神分析思潮的道德观及其道德教育价值

156、论教师的教育习惯及其更新

157、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防治及其改进研究

158、外来务工者子女自信心的问题及教育策略

159、秦皇岛市高职生心理健康现状及教育对策研究

160、夏邑县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

161、中美教育游戏评价指标体系比较研究

162、城乡一体化视角下的教育公平问题研究

163、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仿真平台设计与开发

164、中韩教育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比较研究

165、基于生态学视角的学校道德教育研究

166、我国农村离异家庭儿童道德教育研究

167、城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168、经验道德认识论及其道德教育启示

169、学校礼仪教育的失落及其可能出路

研究公民道德心论文

有邮箱吗?我发几篇相关的给你

思修论文吧,你是徐工的?

品德,谓品质道德,是指个体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和规范行动时,对社会、对他人、对周围事物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思想行为倾向。请你就品德写一篇 作文 吧。我带来品德优秀 议论文 ,供你参阅。

在我们这个美好的社会大家庭中,有许多人不讲礼貌,没有最起码的做人道德。这些人,已经丢失了人生中最值钱、最宝贵的东西之一——品德。在此,我想就这一点说一说,帮助那些人找回丢失的品德。

自古以来,中国就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那时候的中国人,懂礼貌,讲诚信,因此得名。可现在呢?虽然有大多数人仍然拥有基本的品德,但是有些人就不同了。小至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大至杀人抢劫,伤天害理。这些人无恶不做,不仅丢失了品德,也扰乱了社会治安。在此,我想问一问这些人,你们对得起“礼仪之邦”这个高尚的称号么?你们那些最起码的品德去哪了?

雷锋叔叔的精神是值得我们任何一个人学习的,他虽然离开我们了,但他那种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是值得我们永远铭记在心。也许有人会说,雷锋已经过时了,他的品德不值得我们学习了。不,他没有过时,他的品德也没有过时。你看,现在日常生活中,不也有“活雷锋”出现么:公车上,“雷锋”给需要座位的人让座;街道上,“雷锋”给老人和小孩让路,草坪旁,“雷锋”正……难道这一个个“活雷锋”,就不值得我们去追寻吗?

记得寒假里,我跟奶奶出去玩。上了一辆公交车,由于是节假日,车上特别多人,已经没有座位了。奶奶刚刚走到公交车中间,坐在座位上的大部分乘客都站起身来让座。最终,奶奶坐在了一个年轻的大哥哥的座位。看到这一情景,我不禁从心底里感激、敬佩这些具有高尚品德的人。也许这次让座只是他们高尚品德大海中一朵小小的浪花,可他们这善意的举动,却帮助了一个又一个人。除了让座,还有很多很多,例如:买票时,大家都有秩序的排队;上下车时,大家都有秩序的谦让;交通灯前,大家都耐心地等待绿灯……

公民遵守社会公德,是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需要,也是人们品德高尚的表现。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遵守社会公德,就是遵守公共场所和学校、家庭以外的公共生活之中的行为准则,例如:遵守公共秩序,注意公共安全,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等。千万别小看这些一举一动,因为讲公德守秩序是一种文明行为,是一个人道德高尚的表现,是一种良好的习惯,因而,它也能看出我们的品德是否高尚。

只要人人遵守社会公德,那丢失的品德就会找回来,中国就会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礼仪之邦”!

材料中提到:在填空杯子时,应依次放石头、沙子和水。在生活中道理也是如此:先掌握大的方面,如品德等,再去处理细枝末节。

有好品德使我们受到尊敬。古往今来,有多少品德高尚的人受到世人的尊敬。刘备,做官时与百姓秋毫无犯,不贿赂上司督邮;当了皇帝爱民如子,三国时期尤为受到百姓的爱戴,皆言玄德公乃仁义之君。屯土山关公约三事才肯降曹,关云长挂印封金,华容道义释曹操,可言关羽最讲忠义,一心辅佐刘皇叔匡扶汉室?今关公庙岂止几座,足见具有好的品德的人是受到人民的尊敬的。

有好品德使我们升华。“斯是陋室,惟吾德馨…南阳诸葛庐,西蜀子云亭。”由此可见,诸葛孔明先生的品德之高。《三国演义》中作者把孔明作为“智慧”和“忠贞”的化身。在“刘先主遗诏托孤儿”一回中,刘备对诸葛亮说“如嗣子不才,君可自为成都之主。”孔明听毕,汗流遍体,手足无措,泣拜于地曰:“臣安敢不竭股肱之力,尽忠贞之节,继之以死乎!”言讫,叩头流血。由此足见高尚的品德使人升华,不争名夺利,尽忠贞之节。

有好品德使我们成功。汉高祖刘邦入关之后“财务不敢有所取,妇女不敢有所兴。”终于灭秦兴汉。而夏桀、商纣荒淫无道,残害百姓,终究失民心失天下,留下千古骂名遗臭万年。以上都证明只有具备优良的品德,才能成功。

有好品德使我们受人尊敬,受人爱戴;有好品德使我们升华,传为千古佳话;好品德使我们成功,得到天下。

浪花虽小却能折射大海的光辉。让我们都往具有高尚品德的方向去努力吧!那样就等于正一步步向成功迈进。

记得意大利诗人但丁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知识不健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健全的人却难于用知识去弥补。”我们今天不去讨论道德和知识谁更重要,但我相信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最需要的是具有道德高尚的知识者。

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崇尚道德。无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还是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无不都以高尚的道德做为他们的至高境界。

就曾写道:“辙生好为文,思之至深。以为文者气之所形,然文不可以学而能,气可以养而至。”这就说明,道德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只要我们能够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就会成为有道德的人。

古往今来,沧海桑田。虽然时光在流逝,时代在变迁,但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不仅没有消减,反而与日俱增。我们党和政府对公民的道德建设十分重视。三年前的今天,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去年的今天,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作出决定,将每年的9月20日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今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党和政府为什么对我们未成年人的道德建设如此重视呢?因为我们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目前,我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亿,我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成败兴衰。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接班人,就能够确保几代人为之奋斗的伟大事业薪火相传,生生不息,就能够确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是需要勇气的,有时还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在刚刚结束的第28届奥运会上,中国运动健儿们不仅在金牌数上取得了突破,而且表现了道德风尚,受到了世界人民的好评。给我印象很深的中国男子花剑团体的运动健儿们和俄罗斯 体操 运动员涅莫夫在运动场上所表现出来“一切服从裁判”的道德行为,告诉每了一位运动员和我们这样观众这样一个道理:只要表现出高尚的道德风尚,那么虽然可能会失去项目上的金牌,但一定会得到观众心中的金牌。

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是需要毅力的,道德高尚的人绝对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培养出来的。我觉得我们要想成为一名道德高尚的人,除了要积极参加学校和社区开展的“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网络文明行动”、“手拉手”、“雏鹰行动”等有意义的活动外,还必须从小事做起。比如说,在家里我们给劳累了一天的爸爸和妈妈端上一杯热茶,在学校里我们帮助同学解决一道难题,在公交车上我们主动为年迈的老人让个座,在上学路上我们扶正一颗被风吹歪了的小树,在广场上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屑等等。我相信,只要我们能够从这些小事做起,那么我们每做一件事情,我们的道德水平就会得到一次升华。长此以往,我们一定能够成为一名有道德的好少年。

亲爱的同学们,党和政府在关心着我们的成长,爸爸妈妈在期待着我们成才,我们在为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学习 文化 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明白自己在道德建设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让我们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从自己开始,自觉地做道德建设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捍卫者,逐渐具备良好的公民道德,长大后成为一个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的响当当的中国人!

外貌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心灵美;华丽的外衣并不是真正的美,道德才是最纯朴的美。

美在于心灵。一个人如果没有道德,就如没有了灵魂,他心中只有仇恨,生活从此而改变;一个人如果拥有了道德,关爱、温暖、快乐……生活因此而更加完美;人生就如一颗宝石,用道德镶边,人生就会更加灿烂夺目,光彩耀人。

美在于心灵。道德在人生旅途中是至关重要的:人生就像是一只船,道德便是船桨,只要拥有道德的人,船就会有前进动力,一步步到达成功的彼岸,到达人生的最巅峰;如果一个人没有了道德,船也就没有了前进的动力,最终回到原点,这个人的一生就没有任何意义;但重新找到它却很难,就如大海捞针。

小行为,大道德。的确,从一个人的 言行举止 就能看出这个人的品质、思想如何,他是怎样一个人。讲道德是一种美,最纯朴的美,它会给我们的人生添加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每一个人都想完美,道德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拥有道德眼前一片晴空;从生活的小事做起,从身边的点滴做起,你会快乐一生,终身受用。

看一个人并不是看他取得了什么,而是看他品质如何、道德如何,这样的人才会成功,如果再有文化与知识,没有道德的支撑也是没有用的。

一位哲学家说过,“一个没有‘社会公德’的民族是个危险的民族,而一个拥有良好‘社会公德’的民族必定是充满希望的民族。” 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是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最基本的公共生活准则,是调节公共生活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是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社会公德涉及人民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它依靠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信念的力量,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规范人们的言行,起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的重要作用。社会公德如何,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一个单位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一个人社会公德意识的强弱,也是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他的精神境界和思想素质。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是: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这五句话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着三种基本关系。然而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该如何来提高自身的社会公德意识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可是目前大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却很差,想要提高自身的社会工公德意识,还是要从小事做起,从小节做起,要在点点滴滴的日常小事中培养,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讲的大概就是这个道理吧。社会公德与人们在公共生活只能感的饿实践活动息息相关。因此,培养社会公德意识离不开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的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努力做社会公德规范的传播者和践行者。践行社会公德并不难,提升敬人礼让的境界同样不难。和悦的语气、亲切的称呼、诚挚的态度,是互相尊重、友好的表现;走进教室,随手关门。下雨天帮没带伞的同学一起遮挡。这一些平时看起来微不足道的事,都是提升自身社会公德的表现。以上是一些基本的公德意识,还有很多的社会公德意识是需要大家去体会并运用的,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高校校园网的建设与日益完善,大学生已成为网络社会的主要群体之一,互联网已开始筑起一种全新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成为重要的信息平台与交流工具。因而我大学生也要在网络上增强自身的公德意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特性,现实世界中的法律、道德规范在这一全新社会空间中几乎无法发生作用,而适应网络空间的新规则尚未有效建立,导致网民在思想上形成了网络是个“无规则、无道德空间”的错觉。鉴于此,我认为我们大学生应该进行网络法制教育,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并举行一些网络竞赛,网络行为规范等一些的活动,达到教育方法,提高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规范意识和能力,使之成为尚德守法的网上健康力量,做一个文明上网的大学生。新世纪的一名大学生,肩负着建设祖国、创造美好未来的重任。因此,我们不但要学好文化知识,还应努力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便更适应未来社会对人才的要求。

公司民事关系研究论文

希望你满意! 论合同效力民法论文 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 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 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 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八、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九、 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履行不能 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前置式的讨论,乃是因为其直接构成下文相关论述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这样会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其次,该书作者对“分离论”的三个缺陷也都无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与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生效”则体现出了法律对其认可和保护,这其中包含了法律对其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评价。第二个观点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至于第三个观点更是有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无法请求予以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果因违法而无效,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无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无法约束当事人,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相反,该文作者在其随后的论述中不仅列举了“统一论”的例外情形,而且指出:“但即是规定了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未经批准、登记,对该合同也不能都确认为无效,对于其中内容合法的合同,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应当尽量挽救确认其为未生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补办以后仍应确认为生效。”(4)等等。合同既然未成立,那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的依据何在?这才是真正的自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5)是不无道理的。 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6)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一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关于劳动关系,似乎大家都明白,可一牵扯到它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大家似乎又不明白了,起码我不太明白了。关键是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这两个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的劳动服务。我们先来看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如此说来,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点在那里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雇佣关系都被看作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了保护雇员的权利)用劳动法来调整。现在不必如此了。例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学生给用人单位干活儿,算什么性质呢?如果发生损害他人或自身的事情,如何处理呢?过去的法律没有给予回答,现在可说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想是可以的。还有,对一些零碎活儿,即使企业雇人来干,也不应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吧?现在再来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此规定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用上面的观点来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我认为这是一个雇佣关系。雇工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适用工伤条例和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二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本文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二、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的平等主体对待的。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是不包括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仅限于平等市民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沿袭了罗马法,雇佣关系仍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 但在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617条至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而此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更是将劳动契约关系作为强调雇主义务保障雇员权力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局限于平等主体的调整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现代雇佣关系。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出发,劳动合同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援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常凯着) “雇佣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了“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却没有因此而消亡。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所属法律领域不同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狭义)的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包括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16(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雇佣关系”中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 雇主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雇员则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者”,但能够作为雇员。 3、是否具有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份子。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不存在隶属关系。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与雇主之间(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没有隶属关系,保姆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4、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当首先劳动仲裁。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四、用人单位作为雇主的法律风险 在法理上,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雇佣(劳务)关系,但存在范围极其狭窄。例如: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之间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特征)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指挥关系,而且劳动者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时领取报酬的情况之下,只能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无法改变不“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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