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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与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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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与实践指导

2017毕业论文写作指导

一般毕业论文由标题、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4方面内容构成。以下是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毕业论文写作指导。

本科专业(含本科段、独立本科段)自考生在各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都要进行毕业论文的撰写(工科类专业一般为毕业设计、医科类一般为临床实习)及其答辩考核。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文凭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自考毕业生是否达到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同层次相同专业的学力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对本科专业自考生这一特定群体,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毕业论文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应考者完成本科阶段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首先是选择课题。选题是论文撰写成败的关键。因为,选题是毕业论文撰写的第一步,它实际上就是确定"写什么"的问题,亦即确定科学研究的方向。如?quot;写什么"不明确,"怎么写"就无从谈起。

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对毕业论文选题的途径和要求是"为鼓励理论与工作实践结合,应考者可结合本单位或本人从事的工作提出论文题目,报主考学校审查同意后确立。

也可由主考学校公布论文题目,由应考者选择。毕业论文的总体要求应与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相一致,做到通过论文写作和答辩考核,检验应考者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但不管考生是自己任意选择课题,还是在主考院校公布的指定课题中选择课题,都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切实可行的课题。选好课题是毕业论文成功的一半。

第一、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以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紧密结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科学事业发展和解决现实存在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选题要符合科学研究的正确方向,要具有新颖性,有创新、有理论价值和现实的指导意义或推动作用,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花很大的精力,表达再完善,也将没有丝毫价值。

具体地说,考生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选题。首先,要从现实的弊端中选题,学习了专业知识,不能仅停留在书本上和理论上,还要下一番功夫,理论联系实际,用已掌握的专业知识,去寻找和解决工作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其次,要从寻找科学研究的空白处和边缘领域中选题,科学研究

还有许多没有被开垦的处女地,还有许多缺陷和空白,这些都需要填补。应考者应有独特的眼光和超前的意识去思索,去发现,去研究。最后,要从寻找前人研究的不足处和错误处选题,在前人已提出来的`研究课题中,许多虽已有初步的研究成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有待于丰富、完整和发展,这种补充性或纠正性的研究课题,也是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的。

第二、要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切实可行的课题。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不但要有考生个人的见解和主张,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

由于考生个人的主观、客观条件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选题时,还应结合自己的特长、兴趣及所具备的客观条件来选题。具体地说,考生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首先,要有充足的资料来源?quot;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缺少资料的情况下,是很难写出高质量的论文的。

选择一个具有丰富资料来源的课题,对课题深入研究与开展很有帮助。其次,要有浓厚的研究兴趣,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题,可以激发自己研究的热情,调动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以专心、细心、恒心和耐心的积极心态去完成。

最后,要能结合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每个考生无论能力水平高低,工作岗位如何,都有自己的业务专长,选择那些能结合自己工作、发挥自己业务专长的课题,对顺利完成课题的研究大有益处。

选好课题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搜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

搜集资料越具体、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阅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

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认真全面记录。

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阅读、选读、研读。

通读即对全文进行阅读,选读即对有用部分、有用内容进行阅读,研读即对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深入、反复的阅读。在研读过程中要积极思考。要以书或论文中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与研究方法来触发自己的思考,要眼、手、脑并用,发挥想象力,进行新的创造。

在研究资料时,还要做好资料的记录。

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在研究资料的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不能只是重复前人或人云亦云。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怕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

根据已确立的基本论点和分论点选定材料,这些材料是自己在对所搜集的资料加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组织材料要注意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注意前后材料的逻辑关系和主次关系。

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考生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

拟定提纲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内容纲要。内容纲要包括大项目即大段段旨、中项目即段旨、小项目即段中材料或小段段旨。拟定提纲有助于安排好全文的逻辑结构,构建论文的基本框架。

基本格式:一般毕业论文由标题、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4方面内容构成。标题要求直接、具体、醒目、简明扼要。摘要即摘出论文中的要点放在论文的正文之前,以方便读者阅读,所以要简洁、概括。正文是毕业论文的核心内容,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绪论部分主要说明研究这一课题的理由、意义,要写得简洁。要明确、具体地提出所论述课题,有时要写些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本人将有哪些补充、纠正或发展,还要简单介绍论证方法。本论部分是论文的主体,即表达作者的研究成果,主要阐述自己的观点及其论据。

这部分要以充分有力的材料阐述观点,要准确把握文章内容的层次、大小段落间的内在联系。篇幅较长的论文常用推论式(即由此论点到彼论点逐层展开、步步深入的写法)和分论式(即把从属于基本论点的几个分论点并列起来,一个个分别加以论述)两者结合的方法。

结论部分是论文的归结收束部分,要写论证的结果,做到首尾一贯,同时要写对课题研究的展望,提及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或可能解决的途径等。参考文献即撰写论文过程中研读的一些文章或资料,要选择主要的列在文后。

第五、研究课题的保障工作―――修改定稿。通过这一环节,可以看出写作意图是否表达清楚,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是否准确、明确,材料用得是否恰当、有说服力,材料的安排与论证是否有逻辑效果,大小段落的结构是否完整、衔接自然,句子词语是否正确妥当,文章是否合乎规范。

总之,撰写毕业论文是一种复杂的思维活动,对于缺乏写作经验的自考生来说,确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考生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虚心向指导教师求教。

一、指导的内容 毕业论文要指导的方面很广,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七项内容。 (一)指导选题 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开端。能否选择恰当的题目,对于整篇毕业论文写作是否顺利,关系极大。好比走路,这开始的第十步是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步迈向何方,需要慎重考虑。否则,就可能走许多弯路,费许多周折,甚至南辕北辙,难以到达目的地。 指导学员选题,要遵循这样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是价值原则,即论文的选题要有价值。论文价值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之分,选题时,要把应用价值摆在首位。学员写的毕业论文不是毫无实际意义的“空对空”的文字游戏,而是来源于现实,并为现实服务的。衡量一篇论文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之大小,应当首先看它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如何。我们要鼓励学员从现实生活中选取有意义的题目,写出文章来最好能指导现实,为当前的现实服务。 第二条是可行原则。选题时要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客观条件主要是写作的时间、地点、环境;主观条件包括作者的才能、学识和所掌握的材料等。学员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时,必须考虑自己的主、客观条件,量力而行。即要选择那些客观上需要,主观上又有能力完成的题目。 (二)指导搜集材料 材料是文章的血肉,写文章不能没有材料。毕业论文如果缺少翔实的材料,就会像毛泽东同志曾经批评过的党八股那样,“空话连篇,言之无物”,“像个瘪三,瘦得难看”。 写作的材料从哪里来? 第一来自生活。人民群众丰富多采的生活实践是文章写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鲁迅曾对青年作家说过,“此后如要创作,第一须观察”,要去“读‘世间’这一部活书”。党校学员来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都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导教师要引导他们从自己的工作实践中,从自己的“生活仓库”中摄取写作材料。 第二来自书本,包括各种文献资料、报刊杂志等。宋朝朱熹诗曰:“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讲的是读书的好处。书籍是人生最好的老师,写作者如能经常向书本请教,文章的材料就像“源头活水”那样源源不断。指导教师平时博览群书,浏览各种报刊,发现有用的材料,就可以向学员推荐。 材料靠自己去搜集。指导教师可以指导学员先制定一个搜集材料的目录,如是调查材料,可按时、地、对象拟定目录;如是文献资料,可按书刊名称和发行年月安排目录。要着重搜集第一手材料,对第二手材料要查明出处、核对原著。 (三)指导立意 立意就是确立文章主题。主题在文章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文章的“灵魂”和“统帅”。一篇文章质量高低、价值大小,主题是其衡量的主要尺度。 指导学员立意,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符合现实需要,体现时代精神。文章是时代的产物、现实的反映,它的主题应体现出那个时代的特征及发展方向。因此,毕业论文应牢牢把握时代脉膊,回答时代提出的最尖锐、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第二,反映客观事物本质。文章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反映,但并不是像镜子那样机械地反照现实,而应当反映客观事物的某种本质,揭示其内部的规律性。 第三,要有独到的见解。只有独到的见解,才能使人受到启发,令人感奋,于人有益。什么是“独到的见解”?就是古人所说的“见人所未见,发人所未发”,“人人心中皆有,人人笔下俱无”的思想、认识、意见、主张。要获得独到的见解,关键在于多思。其次,要有胆识,敢于标新立异。指导教师要指导学员站在时代的高度,深入事物的本质,多思深思,确立有现实意义;有独到见解、有理论深度的主题。 (四)指导谋篇布局 所谓谋篇布局,就是考虑和安排文章的整体结构。结构是文章的骨架。确定了主题,选定了材料,接着就要把文章的.框架搭起来。 安排结构的基本要求是:(一)要围绕主题安排结构;(二)要有明确、清楚的层次;(三)要完整、自然、严密。 指导教师应根据文章所要表现的内容,指导学员合理安排结构,做到有中心,有层次,首尾圆合,重点突出,严谨自然,富于变化。 (五)指导起草 起草初稿是写文章最重要的步骤,是按照设计“蓝图”进行“施工”的阶段,是以文字形式实现作者构思的过程。 (六)指导修改 修改是文章定稿前必不可少的步骤。文章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而客观事物是曲折、复杂的,不大可能一次就反映正确。因此,就需要不断地修改、完善。 怎样指导学员修改毕业论文? 1.斟酌主题。 主题是文章的价值所在。主题要正确、鲜明、深刻、集中、新颖。主题如果有问题,就非改不可。 2.掂掇树料。 论文的材料不可太少,也无须太多。材料翔实,论据充分,论文才有说服力。材料太少,就会使文章显得内容空洞;材料太多,掩没观点,理论性不足,也是疵病。因此,学员初稿写成后,教师要指导学员,对材料重新估价,加以必要的增删。 3.调整结构。 要检查文章结构是否合理。所谓结构不合理,表现在头绪繁多而杂乱,层次不清晰,重点不突出或重点确定有误,内部次序颠倒,首尾缺乏照应,等等。要通过调整,使文章层次清楚,结构严谨,首尾圆合,挥然一体。 4.锤炼语言。 有些学员写的毕业论文,文字粗糙,语言拉杂,句式单调无变化,空话套话一大堆。对此,必须进行修改。鲁迅说:“写完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答北斗杂志社问》)我们应学习鲁迅的这种严谨态度。 (七)指导答辩 答辩是毕业论文的最后“验收”阶段,旨在了解学员对所选择课题研究的深广程度和真实程度,并引导学员对本课题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对毕业论文作最后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臻完善。 答辩前,指导教师应要求学员端正态度,做好准备,以迎接答辩。 二、指导的方法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总的讲,要坚持启发式、谆谆诱导。具体地讲,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1.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指导教师只对毕业论文中的原则性问题进行指导,不能越组代庖,代替学生撰写或更改。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指导教师要保证毕业论文的思想性和科学性。学生要对论文的具体观点、论据、数据以及逻辑性负责。 2.指导教师要给学生方法论的指导,讲解撰写毕业论文的要领,富有启发性地引导学生去独立地撰写论文。 3.指导教师要以平等的民主探讨式的态度,启发学生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不要照抄书本资料。在撰写论文过程中,培养学生写论文的具体方法和优良学风及文风。 4.指导和督促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具体进度计划,克服撰写过程中的困难,完成选定的课题。指导的形式,要少用“背靠背’’的通讯形式进行指导。因为面批面改,口问手写,更容易渗入学员心田,使他们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指导前,教师应对学员论文(初稿)仔细阅读,打上记号 ;指导时,应着重指出为什么应当这样写、不应当那样写。至于具体修改,则应放手让学员自己改

毕业论文指导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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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报告主要是针对你的实践劳动,就是实习工作,包括你实践地点,单位名称,职位工作.你的心得.等等。毕业论文是你根据题目,根据你所学,展开的论述,你的见解,多查资料啊

1、规定不同

毕业实习报告是在校大学生在学业的最后一个学期需参加毕业实习并撰写毕业实习结果的一种作业。

毕业论文是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撰写的论文。

2、作用不同

毕业实习报告是对该阶段进行总结与说明的书面材料,是反映学生毕业实习完成情况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对毕业生的又一次培养和训练。

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大学阶段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3、目的不同

实习报告在实习的基础上完成,运用基础理论知识结合实习资料,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总结。实习报告内容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能反映出实习单位的情况及本人实习的情况、体会和感受。

通过毕业论文这一环节,应使学生受到有关科学研究选题,查阅、评述文献,制订研究方案,设计进行科学实验或社会调查,处理数据或整理调查结果,对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并得出结论,撰写论文等项初步训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实习报告

关于在珠海市斗门塑料编织厂的实践报告“实践”是件听起来轻松,实则却“蕴味”十足,甚至意义深刻的事。实践能使你已成的“惯性”和被特定环境“保护”的生活重新增添一些色彩,确切地说,这是一个“过程”,过程中夹杂着忙与快乐。 “万事开头难”这话一点儿也不假,虽然我参与实践的时间不长,但求职之路的艰辛和求到职之后的茫然让我感叹市场竞争的激烈,感悟到了生活的艰辛。一、实践过程电脑绣花用的是编程,但我不会。况且也不需要暑期打零工的。整理东西,每天在劳累中度过。学不到一点知识。学的最多的可能是对人生的一份坦然,不得以我放弃了这份工作。每天感叹生活的单调与乏味,却不想依靠父母的帮助。哀叹啊,哀叹。奔波了好多天之后,我找到了一份真正意义上的暑期社会实践单位。珠海市斗门塑料编织厂。厂长姓张,人很可亲。清瘦显得他活力无限。我跟他说,我学的是工商专业,但没学过什么专业课程,我还顺便提及辅修过市场营销这门课程。他顿了顿,想了想说,我这儿的机器上有很多针,各种各样的型号都有,分类很严密。有时是大的一排,有时是小的一排,大小有时又要交错相差。这样吧,我先把你安排到拌料间,去学习一下材料的分配和用料的安全。然后去销售部门吧。我点了点头,同意了。第二天一大早,我就跟着张厂长来到了拌料车间,车间里堆满了聚乙烯颗粒。张厂长领了我来到一个姓赵的师傅面前说,赵师傅,这是来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您就好好照顾照顾吧。我站在那儿,盯着赵师傅熟练的忙碌着,一袋袋的原料按不同的比例被投放到了搅拌机里。我沉默着,虽然我知道“沉默是金”,但此时此刻却是一块没有光泽的石头。我依然沉默着。等到那师傅忙完后,他给我讲起了塑料业的发展,塑料的降解功能。塑料是一个新兴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但目前随着塑料制品的日益增多,“白色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而21世纪又是一个环保世纪,为了保护我们的家园,全世界都对塑料行业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就是生产出来的塑料产品尽量是环保的,可降解的。连我们厂也都要这样。现在中国的普通老百姓还在追求价的廉宜和结实度,而国外却都已向环保靠拢了。你看那个塑料厂已被国外退回了好多产品,就是因为产品的质量不合格,无环保性能,不可降解。降解塑料与同类的普通塑料具有相当或相近的应用性能和卫生性能,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在自然环境条件下较快地降解。成为易广泛被吸收的碎末。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降解成为CO2和水。但从总体而言,当前降解塑料还处于技术阶段,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研究,工艺进一步完善。并致力于提高性能,降解成本,拓宽用途和逐步推向市场化进程中。目前,已初步明确,聚乙烯是可生物降解的。且在聚乙烯中加入改良性淀粉后可提高其生物降解性。其基本的降解机理是可降解的。塑料制品中所含的淀粉在短期内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酶迅速降解而生成空洞,导致制品的力学性能下降。并伴随着空洞的形成,表面积扩大,从而增大与土壤的接触面;同时配方中还添加了氧化剂和土壤的金属盐。反应生成过氢氧化物。这些将导致聚乙烯链的断裂而降解成为易被微生物吞噬的低分子化合物。最终回到生物圈,进入自然循环。我惊讶极了,一个小小的师傅竟然懂的那么多,中国加入了WTO,不止企业的管理人员,连师傅也加入了经济发展的行业中,步伐真快啊。我实践的那家单位虽小,但却为我们的社会创造了不少的财富,若不论财富,那它毕竟为我们提供了若干个岗位,一个企业“以人为本”,人人都把其当作是自己的一部分,那企业的魅力是怎样的大啊。二、实践心得和体会暑期的实践生活虽然不长,只有那仅仅的3周,但却为我的人生刻下了一段铭心的经历。我不知道别人是如何看待这次的实践生活,但对我来说却是意义非凡的。使我在享受生活的同时也品尝到了生活的艰辛。想要经营一个企业不是容易的,靠蛮劲和热血是无法解决的,谁能保证这些有效期有多长。可以说,近1个月的工作使我成长了不少,从中有不少感悟,下面就是我的一点心得:第一是要真诚:你可以伪装你的面孔你的心,但绝不可以忽略真诚的力量。第一天去服务部实习,心里不可避免的有些疑惑:不知道师傅怎么样,应该去怎么做啊,要去干些什么等等!踏进公司的办公室,只见几个陌生的脸孔用莫名而疑惑的眼神看着我。我微笑着和他们打招呼,尴尬的局面立刻得到了缓解,大家多很友善的微笑欢迎我的到来。从那天起,我养成了一个习惯,每天早上见到他们都要微笑的说声:“师傅早”,那是我心底真诚的问候。我总觉得,经常有一些细微的东西容易被我们忽略,比如轻轻的一声问候,但它却表达了对老师同事对朋友的尊重关心,也让他人感觉到被重视与被关心。仅仅几天的时间,我就和师傅们打成一片,很好的跟他们交流沟通学习,我想,应该是我的真诚,换得了老师的信任。他们把我当朋友也愿意指导我,愿意分配给我任务。    第二是沟通:要想在短暂的实习时间内,尽可能多的学一些东西,这就需要跟师傅有很好的沟通,加深彼此的了解,刚到销售部,师傅并不了解你的工作学习能力,不清楚你会做哪些工作,不清楚你想了解什么样的知识,所以跟师傅建立起很好的沟通是很必要的。同时我觉得这也是我们将来走上社会的一把不可获缺的钥匙。通过沟通了解,师傅我有了大体的了解,一边有针对性的教我一些塑料知识,一边根据我的兴趣给予我更多的指导与帮助,在这次的工作中,我真正学到了教科书上所没有的知识,拥有了实践经验,这才真正体现了知识的真正价值,学以致用。    第三是激情与耐心:激情与耐心,就像火与冰,看似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却能碰撞出最美丽的火花。在中心时,老师就跟我说,想做塑料这一块,激情与耐心必不可少,在产品更新方面,这一行业就像做新闻工作,不断的在更新,这就需要你有激情去发现与创造,而你的耐心就要用到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当中去。第四是“主动出击”:当你可以选择的时候,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在公司的时候,我会主动的打扫卫生,主动地帮师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会积极地寻找合适的时间,向老师请教问题,跟师傅像朋友那样交流,谈生活学习以及未来的工作,通过这些我就和师傅走的更近,在实习当中,,师傅就会更愿意更多的指导我,使我获得更大的收获。我心里感觉很高兴,因为我的主动,我巩固了我所学的知识,并且得到了师傅的认可。第五是讲究条理:如果你不想让自己在紧急的时候手忙脚乱,就要养成讲究条理性的好习惯。“做什么事情都要有条理,”这是从小爸爸给我的忠告。在销售部的文件材料很多,这就需要很有条理的去整理好,以免用的时候翻箱倒柜的去找,耽搁时间,浪费精力,误了事情。所以主管的桌子上总是收拾得井井有条。这一点对我感触很深,同时让我联想到在一本书上看到这么一个故事,一位在美国电视领域颇有成就的美籍华人当部门经理时,总裁惊讶于他每天都能把如山的信件处理完毕,而其他经理桌上总是乱糟糟堆满信件。他说,“虽然每天信件很多,但我都按紧急性和重要性排序,再逐一处理。”总裁于是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全公司,整个公司的运作变得有序,效率也提高了。所以说:养成讲究条理的好习惯,能让我们在工作中受益匪浅。整个的实习过程是紧张而愉快的,我的工作态度和成效也得到了师傅和同事们的一致称赞。作为我在踏出社会之前的为数不多的几次实践中,这次的实践的确给予了我很多。今后,我将继续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高尚的思想觉悟,进一步完善和充实自己,争取在以后的学习中更好的完善自己,在以后的实践中更好的运用去自己的只是,做一个合格的大学生,将来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我感谢我的实践生活,它考验了我,激励了我,使我由贪玩变得好学,由懒惰变得勤快,由茫然变得自信,由幼稚变得成熟……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实践报告

提供给楼主参考: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实践报告毕业实践报告毕业实践报告从今年3月末开始,我在xx水厂进行毕业实践。实践期间,我在领导、同事们的热心关怀和悉心指导下,主动参与xx水厂的日常管理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工商管理专业的相关理论知识应用到工作实践中。用理论加深对实践的感性认识,用实践来验证理论知识的准确性,积极探求日常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实践生活,满含着紧张和新奇,更从中收获了丰硕的成果。我所实践的xx水厂,是经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引进众多国际先进设备的大型现代化壹级资质门类齐全的国有控股企业。现有员工xx水厂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xx水厂人、工程技术人员xx水厂人,注册资本金xx水厂元人民币,总资产xx水厂元人民币。回首实践生活,虽然只有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却感触颇深。实践过程中,我采用了勤看、勤问、勤学、勤练的方式,对xx水厂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比较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在系统分析了公司经营管理的特点、方式和运做规律后,对xx水厂x经营理念、企业精神有了深刻的认识。一、坚持以经营为龙头,不断构造新的盈利模式。面对水安全环境和水环保市场竞争的愈演愈烈,xx水厂能够立足根本,坚持以经营为龙头,广开信息渠道,积极抢占市场份额,不断加大工程开发力度,不断构造新的盈利模式。藉着工业年的东风,积极参与承建了xx水厂、xx水厂等大型工业水技术项目。同时,采取“走出去”的开拓型战略,抢占纯净水和矿泉水外埠市场,跻身国内竞争。目前,全国各地都有xx水厂的分企业,且各企业进展顺利,运营效果良好二、启动企业联盟战略,有效利用品牌技术优势。自1998年以来,xx水厂水厂正努力更新着市场竞争观念,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战略联盟的运用。在与许多经济实践雄厚的兄弟单位联盟的战略实践中,实现资金、人才、技术等经营资源的共享,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活力,使xx水厂能够专注与自身“品牌”优势的不断提升和运营管理、业务承揽能力的不断增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三、强化企业制度建设,实施人才兴起战略。完善集团制度建设,弥补制度管理漏洞,建立起科学的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大力实施人才兴起战略,建立金色降落伞制度和阳光缓步台制度,对企业骨干给予优待,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人物给予终身照顾;使那些从岗位退下来的员工能够享受到与在岗时同样的待遇,以体现企业文化中浓厚的人文关怀。与此同时,在实践中,我也发现xx水厂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市场观念和经营体制与公司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市场开拓的步伐与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经营体制不完善,经营队伍、经营人员的责、权、利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程序不完善。在分包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程序不衔接、管理不闭合的现象;水技术项目部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对分包队伍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服务意识不强,在管理手段和制度落实上存在薄弱环节。三、成本意识不强,成本控制水平不高。个别水技术项目存在管理粗放、运营大手大脚的现象,向管理要效益,向科技创新要效益的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此外,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的消耗等机关非生产性支出的不断加大,使xx水厂的成本控制与一流的运营企业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市场竞争力因此降低。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集团某些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依法治企的意识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利益,尤其实在债权、债务等问题的处理上不尽如人意,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严重者甚至威胁到企业的稳定。五、运营组织管理观念有待于进一步转变。在运营过程中按照运营合同要求进行运营组织管理的意识不强,运营管理现状与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存在较大差距,使得有些水技术项目在开工初级阶段和运营过程中难以进入状态,达到预期效果。对于xx水厂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根据自己的专业所学,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一、进一步强化生产是经营继续的观念。企业的发展取决于经营的质量和效果,只有广开源头,多揽工程,企业发展才有保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干好在建工程是承揽后续工程、开辟新市场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生产是经营继续的观念,干精品、打品牌,树立一流的企业形象二、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水技术项目管理。通过对资金管理、劳务层管理、物资管理,加强水技术项目基础管理,结合“三整合”体系的运行,完善水技术项目管理,加大监控、检查、整改力度,达到闭合管理,建立公司综合考评体制,加大对质量、安全、文明工地的检查力度,抓好落实整改,促进运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树立“零缺陷、低成本”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的观念。效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只有实施“零缺陷、低成本”战略,才能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获得更大的赢利空间,加快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上下必须以效益为中心,在企业广大干部职工中不断深化“零缺陷、低成本”、“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的观念,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四、推进依法治企,提高法律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定期对职工,特别是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能力,完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公司法律事务的整体管理水平。在实践期即将告一段落的时候,回顾这几个月的实践生活,在实践的过程中,我既感到了收获的喜悦,也存有些须遗憾。主要是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某些认识还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更多时候是在看别人做、听别人讲,没有能够亲身感受、具体处理一些实际问题,因此未能领会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的精髓。但是,通过实践,加深了我对所学工商管理专业基本知识的本质理解,丰富了我的实际管理经验,使我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认识到:要做好日常企业管理工作,既要注重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把实践与理论两者紧密相结合。此外,还特别感谢在实践期间,对我给予关心和帮助的xx水厂的领导及部门同志。读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实践报告。

1、规定不同

毕业实习报告是在校大学生在学业的最后一个学期需参加毕业实习并撰写毕业实习结果的一种作业。

毕业论文是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撰写的论文。

2、作用不同

毕业实习报告是对该阶段进行总结与说明的书面材料,是反映学生毕业实习完成情况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对毕业生的又一次培养和训练。

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大学阶段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3、目的不同

实习报告在实习的基础上完成,运用基础理论知识结合实习资料,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总结。实习报告内容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能反映出实习单位的情况及本人实习的情况、体会和感受。

通过毕业论文这一环节,应使学生受到有关科学研究选题,查阅、评述文献,制订研究方案,设计进行科学实验或社会调查,处理数据或整理调查结果,对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并得出结论,撰写论文等项初步训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实习报告

【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中的私营工商业基本取自由发展的态势,山泽鱼盐之利采取放任私人经营、官取其税是此时期发展的主线。自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制度之后形成的国家控制工商业的理论——轻重论,成为其后历代封建王朝制定工商管理政策的理论基础。唐、宋时期,刘晏、王安石等继承传统的轻重论并有所发展,对传统的工商管理政策进行修改,使之继续发挥了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的作用。明、清时期,随着中国社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作用的扩大,轻重论受到前所未有的作用. 自汉武帝盐铁官营之后,国家控制工商业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奉行不逾的宗旨,官营工商业由此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主导。在此后的近两千年中,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和官营工商业的弊端丛生,国家控制工商业的理论——轻重论逐渐发生歧变,最后终于被主张工商业私营的理论所取代。本文试图在论述重论嬗变及其它经济理论兴起的同时,分析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从而对今天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西汉轻重论的产生 春秋初期,随着“工商食官”论的瓦解,山川鱼盐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私营工商业逐渐获得发展。虽然这时有齐国管仲的专山海政策和战国时秦国的政府控制工商业,但都为时较短和仅局限于某些个别地区,因此,对山泽之利采取放任私人经营、官取其税是此时期发展的主线。秦统一后,继续实行工商官营政策,对东方私人工商业者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富商大贾们被没收财富,迁离本土。由于秦始皇在统一后仍频繁调动兵马,大兴土木,造成赋役繁苛、刑罚严酷,从而被农民起义所推翻。秦祚的短促使秦政权只摧毁了东方的私营工商业,但并未建立适合封建大一统需要的工商业机构和经济理论,因而在经济结构上并没有真正完成从私营到官营的转型。 西汉建立后,对秦亡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陆贾的“居马上得天下”而不可“以马上治之”的话,集中反映了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因而,汉王朝的当务之急是政策的根本转变,即变秦王朝的“举措暴众”为无为而治,通过清静无为来恢复残破凋敝的社会经济。刘邦为恢复经济采取了一些重农抑商政策,重农措施取得了成效,抑商却仅流于形式。如他规定不准商人衣丝乘马、不准商人子弟做官等,只是压低商人社会地位的贱商措施,在经济上对商人并无多大限制。到惠帝和吕后时,“弛商贾之律”,除仍不许商人子弟做官外,其他抑末措施暂缓施行,实际上放弃了刘邦制定的贱商政策。其后,汉王朝又实行“开关梁,弛山泽之禁”的工商自由经营政策,造成“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流之物莫不通”的局面。那些在秦代遭到打击的工商业者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迅速暴富起来,其势力的发展竟远远超过了战国时期,《汉书·食货志》所谓“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就客观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经济恢复,人民富足,国力强大,封建大一统的各种规章制度也逐渐确立,在这种情况下,汉王朝的理论指导就开始从“无为”向“有为”转化。此时私营工商业者虽然拥有巨大的经济实力,但并不支持封建政权,在国家急需财政支援时袖手旁观,《史记·平准书》记载他们“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七国之乱时,汉军中的一些列侯、封君为出征向商人借债,长安的大商人除无盐氏外,均拒绝贷给。当汉武帝内外兴作,耗费巨大,发生严重财政困难时,富商大贾仍然不予支援。雄才大略的汉武帝想完成名垂青史的功业,单凭农业经济的收入是难以支撑的,而过度征敛又会导致秦朝速亡之覆辙,于是掌握财富的私营工商业者就成为与汉王朝争夺经济控制权,妨碍封建政权巩固和发展的主要威胁。因此,汉武帝对其采取了毁灭性的打击,实行盐铁官营,建立了一系列适应封建专制集权的官营工商业机构。这样,从春秋开始的工商业自由经营的主流到汉武帝时终于让位给国家控制工商业,这也是封建大一统王朝高度集权的必然结果,只是因为秦王朝二世而亡而有所推迟罢了。 在汉武帝由政府直接经营工商业的大规模行动之后,到西汉末年,随着认识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形成了以汇集《管子》作为国家控制工商业的理论即轻重论的理论总结。所谓“轻重”,是先秦时期人们用来说明货币方面问题的概念,到西汉时逐渐被用以研究商品流通领域中的货币和商品的比价问题,以达到国家操纵这种比价变化的目的。轻重论包括轻重之势、轻重之学和轻重之术三部分,三者中以轻重之势最为重要。所谓轻重之势,指封建国家对经济活动直接参与以控制和垄断社会财富和资源,只允许百姓在国家严格控制的经济领域内活动,从而把对百姓的予、夺、贫、富主动权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以这种地位和威势“御天下”,就不需要用暴力进行掠夺和驱使,民众在政府的控制下既无法逃避税收,又不会太贫穷以至铤而走险,更不让其太富而看不起国家的赏赐和俸禄,从而使他们安心地为政府出力和效命。 轻重论作为封建大一统王朝较为成熟的经济思想,虽然仅限于工商业领域并过分强调商品货币经济在社会中的作用,突出流通领域而不重视生产,但对打击与封建国家离心离德的富商大贾和地方分裂势力,解决中央集权所需要的庞大财政开支,战胜匈奴的外来威胁等起了巨大作用,因而基本上被后世所继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维持统治的主要经济思想。 二、唐宋轻重论的嬗变 从汉武帝到唐前期,盐铁官营一直是封建统治者始终不逾的既定国策,其间除了东汉时期由于豪强专权而略有放松外,其他王朝都把国家控制工商业作为维持统治的重要法宝。唐前期的盐铁管理采取以官营为主、民营辅之的政策,此即《唐六典》卷30所谓“官不采者”,“听百姓私采”,然后征收课税。从唐高宗时开始,随着土地买卖的加剧,均田制逐渐破坏,以丁身为依据的租庸调日益减少,不课口的数量和政府的开支却日益增加。安史之乱后这种状况更加严重,当时承担赋役的人口只占总数的13%,唐王朝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在经济结构变化的情况下,唐政府为扩大税源,只有增加间接税的征收,于是唐前期对民营盐铁的征税制就变成了唐后期的盐铁禁榷专卖制。唐廷急于求成,派第五琦负责榷盐法的推行,实行官运官销制,此法使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无积极性可言,弊端早在汉武帝时即已显现,因此收效甚微。其后,刘晏临危受命,负责唐政府的理财工作,他不但广泛灵活地运用了轻重之术,而且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使轻重论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在榷盐方面,他将官运官销变为政府批发、商人运销零售,把一部分盐利分给商人,以增加商人的销售热情,并减少国家机构直接经营生产和流通的弊端。这样就把商人由原来的打击对象变为在一定程度上推行轻重政策的助手。当然,为了限制商人居奇谋利,刘晏又设常平仓,防止边地商人垄断市利,使商品流通中“无甚贵贱而物常平”,以把轻重之势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 刘晏理财有和汉代轻重论者一样的目的,即扩大财源和增加统治力量,做到“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但刘晏比前人进了一步,即既考虑增加国家税收,还要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像他设立的盐政机构不但征收盐税,还对生产进行检查、指导,由此起到了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恢复与发展的作用。刘晏还以增加物质待遇来刺激经济活动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如运漕粮时以雇工代替徭役劳动,在造漕船时加大造价以保证质量,以高价招募传递经济信息的“急足”等。刘晏的理财取得了较大成效,扭转了唐王朝入不敷出的财政状况,使唐中央实际控制户口由不足200万增加到300余万,盐税由60万缗增加到600万缗, 为唐后期王朝的延续打下了稳固的基础。刘晏在理财中重视发挥商人的作用,又用部分雇佣劳动代替徭役劳动的创新思想,反映了唐中叶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的新趋向,对后世经济思想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唐中期之后募兵制取代府兵制,国家财政要拨出大部分经费养兵的现实促使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承继唐制的宋王朝为了维持庞大的中央禁军,不得不相对放松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活跃商品经济以扩大税收,因而宋代的社会经济呈现了与前代不同的繁荣景象,盐、茶、酒、商税、市舶、矿冶等工商收入约占总收入的70%,其中北宋商税年平均征收约1000万贯钱,占总收入的10%。工商业收入的大量增加使得宋政府更加需要国家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轻重论,只是应用的方法有所改变而已。这其中以王安石的工商思想最具有代表性。王安石并不否认封建国家控制工商业的必要性,他继承刘晏的经济思想,变僵硬死板的官府全面控制为官商分利,干涉与放任兼而有之,视各行业的具体条件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如食盐严格实行分区专卖以获取厚利,但少数地区仍可以实行民营。茶叶禁榷严厉效果不好后改由大商人包销,但他们分取茶利太多,王安石又将之改为官收茶税由私人自行贩运。酒的专卖收入与商税不相上下,每年约有1000万贯,宋中期前官府控制较多,之后则采取了由私商包销的办法使酒税更加扩大。在矿冶业方面,由于官府矿业效率底下,得不偿失,因而采取鼓励民营矿业发展的政策,对金银铜铁等实行“二八抽分”税率,其余自由贩卖,宋代民营矿业由此得到较大的发展。王安石在宋代商品经济较为发展时期,将轻重论灵活运用,当国家专营的某一行业效益不好时,就将之改为民营以税之;当大商人包销分利太多时就适当控制,总之,减少管理弊端、提高效率,倾向于增加民间经营以税之是王安石适应时代潮流的思想宗旨。 三、明清反轻重论思潮的兴盛 明朝继承唐、宋、元的工商业政策,盐茶实行禁榷专卖钞引制;矿冶以官营为主,民营辅之;海外贸易则变宋元的官民并存双轨制为朝贡贸易单轨制,同时在全国建立了庞大的丝织、造船等官府工业体系。明政府严密控制工商业的政策在明初商品经济尚待恢复的情况下运作良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如同前朝一样,其专卖政策日益受到市场作用的冲击,榷盐和榷茶政策在私商的参与下逐渐破坏;实行海禁以维持朝贡贸易的政策在走私猖獗的情况下也难以进行;官府工业则由于落后的生产方式而效率低下,举步维艰,无法满足朝廷的各种需要。明中期国家控制工商业政策出现的各种问题迫使统治集团重新考虑应对方法,传统的轻重论受到非议,主张工商业私有化的观点开始抬头。其实,早在轻重论形成的初期,司马迁就曾系统地加以批驳。他从好利好富是人的天性出发,认为农、工、商都是衣食之源,它们越扩大,社会财富越增加,从而“上则富国、下则富家”。所以国家最好的经济政策是听任各种私人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不加干预。司马迁的自由放任经济思想不能适应封建国家专制集权的需要,自然不会被重视。当轻重论成为封建社会正统的经济思想后,千余年间没有人敢于公开批评,只有叶适打破沉默,公开批判和否定轻重论的核心——重本抑末,但由于轻重论经过刘晏、王安石等改善后仍具有一定的活力,而私营工商业者的势力又相当弱小,所以响应叶适者寥寥。随着明中期商品经济的活跃,轻重论日益不能适应封建统治者的需要,以丘浚为代表的新经济思想的出现并最终取代轻重论就是很自然的了。 丘浚的工商思想主要是反对盐茶的禁榷专卖,主张私人经营和开放对外贸易。丘滩在《大学衍义补》一书中认为盐等自然资源都是“天地生物”,应该由全体民众“公共之”;君主应以其权威保证百姓共享这些资源,禁止少数人垄断。因此,他主张废除盐茶专卖,实行国家监督下的私人生产和运销。为此,他设计了一套食盐官督商卖方案,即灶户向官府交纳一定“举火钱”后煮盐自卖,盐商则直接从炉户处购买,然后按数纳税,凭引到指定地区贩卖。这样就将明初切断的商灶购销关系恢复起来。政府只用征税和引制进行间接控制,比刘晏的就场专卖更为松弛。丘浚还反对官府经商及以场务等机构垄断控制市场,主张发展私商,改革漕运,扩大国内商品的流通。同时,他看到东南沿海居民必须依赖出海贸易互通有无才能生存,海禁实际上无法真正实行,因而主张开放海外贸易。他根据唐、宋、元鼓励对外贸易、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增加的事实,认为舶税“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邦之助”,比之增加国内民众负担、妨碍内域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苛捐杂税要好得多。丘浚朦胧意识到互通有无的好处,比仅是为了赏玩国外珍奇物品的思想显然有所进步。明王朝在官营专卖和官府工业日益难以维持的情况下,被迫于明后期放弃对工商业的直接控制,实行盐茶商专卖和鼓励民营手工业以税之的政策,从而开始了向官督商办的转变,以丘浚为代表的反轻重论理论终于被统治者所接受。 明中后期新的经济因素的出现和明末清初剧烈的社会动荡使当时士大夫的思想发生了新的变化,像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从新兴市民阶层的人性论出发,反对封建君主“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的不仁暴政,对传统的重本抑末、贵义贱利理论进行了猛烈抨击,提出了工商皆本的观点。这些思想不仅比司马迁更明确地指出了封建君主控制工商业的实质并强烈反对君主专制,而且比前代拥有更雄厚的社会基础,因为此时商人已经过宋、明两代的发展而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阶层,所以他们反对国家干涉工商业、主张私有化更有力。 康熙初年战争结束、社会安定之后,清政府继承明末工商改革措施,基本完成了国家对工商业由直接控制向官督商办、间接控制的转变,但清王朝仍然实行限制民间商业资本使其发展不至超出控制范围的政策,因而清前期的进步思想家继续进行抗争。如王源主张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使之“附于缙绅”之列,在中央设立“大司均”,由商人代表主管国家商业经济工作;主张以资本税和利润税代替苛捐杂税,以减轻工商业的税务负担。在对外贸易观点上,蓝鼎元主张扩大海外贸易,活跃沿海地区经济,增加就业和税收,比丘浚仅强调增加国家税收、减轻人民负担又前进了一步。魏源主张更大范围的工商经营私有化,强调“师夷长技”,发展生产技术,并建议成立欧洲式的公司进行经营。这些思想不但是对传统重本抑末观念的彻底否定,而且已初步具有近代经济的意识,反轻重论从此进入了一个更高的思想境界。 随着西汉封建大一统王朝的巩固和发展,高度集权下国家控制工商业的经济理论——轻重论也随之产生,并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制定工商管理政策的根据。唐宋时期,刘晏和王安石对轻重论进行了修改,使其主要宗旨由国家全面控制利源,以商人为打击对象变为官商分利,以商人作为推行政策的助手,从而取得了较好效果。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商人阶层的崛起,禁榷专卖日益受到市场作用的冲击,官府工业效率低下,难以为继。为此,丘浚等力主废除禁榷专卖,实行工商业私人经营,在社会现实的逼迫下,明末清初封建王朝终于完成由国家直接控制工商经济向官督商办、鼓励私人经营的转变,轻重论在历时千六百余年后也被新的经济理论所取代。

实习报告是要去单位实习的·实习完后还要盖公章,予以证明最后半年再这实践过 毕业论文是写关于你在校生活、学习等等的内容,交了才能毕业的,而且有评分的·

领导科学与实践论文

领导者首先是觉悟者所谓的领导能力问题,首先是觉悟问题。求知与领悟而后行动,是领导人执业的前提与资格。否则,你就不配、也没能力当领导者。一、觉悟意味着先知,先知才能先觉。我们正在实践的事业,外国的经验并不完全管用,基本上大家都是在未知里探索。你先知一小点,先觉一小分,就能领先一大步。在市场上是这样,在公司管理中也是这样。对今天的湘财来讲,先知先觉对我们最大的挑战是专业水准与职业水准,包括我们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应变能力、创新能力。二、觉悟意味着学习,先学才能先知先觉。领导者在何时何地,都应是学习者,这是态度问题。只有放下官架子,放下成见,虚心学习,你才能成为一个开放的领导者,有价值的渠道才会向你畅通无阻。有的人为什么老当不好领导,就是不虚心学习,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了。我们创办《学习报》,建领导力发展学院,搞"和声论坛",都是要营造公司学习的氛围,提升公司学习的能力。然而,很多领导者错误地以为学习是普通员工的事,自己不学习,总是在忙啊忙,只有操作,没有管理;只有聪明,没有智慧,这样下去,迟早要被淘汰。三、觉悟意味着要敢于超越经验。对一个领导者来说,仅有经验是不够的,尤其在高度智慧型的证券行业,过分依赖经验,往往种下失败的祸根。我多次强调:经验是失败之母。如果不走出经验、惯性的误区,凡事认定"应该怎么怎么样"、"以为怎么怎么样",觉悟的大门就难以敞开。就湘财而言,我们尤其要警惕经验主义--用过去卖方市场的惯性思维与经验去经营买方市场的风险,这是我们的致命要害。所有领导者必须觉悟到这一点。四、觉悟还意味着责任。觉悟是有代价的,这个代价就是责任。作为一个觉悟者,要敢于承担责任,勇敢地面对所有不确定性的与可能的失败。而领导者的表率作用,就是觉悟的最具体体现。领导者一定是传道者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同样,传道也是领导者必须承载的一个功能性特征。一个好的传道者,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其一,是忠诚。忠诚是领导者的人格基础。不折不扣地宣讲和执行上级命令,个人服从团队,公司利益至上。这是职业经理人的必备素养。忠诚能保证传的道是"正道",不是"歪道"。人间正道是沧桑,无论市场怎样变化都不能动摇。公司司歌《立正歌》中的"知行求正道,砥砺道路通"就是此意。这是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所追求的信仰、所认可的价值观的忠诚。我们经常碰到的信息衰减和员工误解,都和传道者的忠诚有关。当然,我们不主张领导者的愚忠。愚忠会导致一种盲目的追随,会造成公司信息的短路和折扣。而且,这样的愚忠越多,企业的战斗力反而越弱,思想文化的传输成本就会越高。所以,忠诚不是道德的判断,而是职业水准的衡量。其二,是激情。管理最怵的是冷漠,激情才是管理者的生命动力。作为领导者,一定要把自己豁出去,像黑夜中的火把,像乌云里的闪电,用你的激情去感染下属,让他们迸发出更大的激情。用你的魅力去打动员工,让你的团队闪耀出五彩的光芒,从而赢得你的客户,赢得市场。人是渴望被点燃的,人也是可以被点燃的,只要你不是一根湿木头!付出你的真诚与坦荡,撕掉你的矜持与顾忌,你就能得到激情的回报。想一想,锤炼一个富有激情的团队,是一件多么有意义的事。其三,是透明。企业做大以后,都会滋生出很多的屏障。每一个人都会有自身的心理障碍和性格缺陷。现在我们要做的是,拿起****,把这些屏障统统炸掉,炸出一个透明的环境来。管理不是掖着藏着,湘财为什么主张"消灭阶级斗争",就是要大家解盔卸甲,把自己大胆地打开,营造一个有利于传导的通畅的环境。这样你才能把"道"传递下去。领导者必须是苦行者这是我这八年多来做企业的最大体会。领导者为什么很苦,因为你是谋事者。创业难,守业更难,既然是苦差,所谓上行下效,你的牺牲,你的吃苦精神必然会启动你的团队,感染你的员工。现在有一种不好的风气,以为管理者就是只动口,就是指挥别人做事。那谁来落实呢?谁来推动呢?管理者一定要冲在前面,就像打仗,如果你总是缩在后面,你的命令就会打折扣,这个团队的战斗力就会打折扣。管理是对细微末节的管理。为什么管理很辛苦?因为要深入到举手投足、细微末节中去。有人总觉得领导者要管大事,要管全局,从****分工的原则来讲,这是对的。可在管理的手段与艺术上,你一定要深入到具体的细节,抓住细微的小事,这样你才不会与真实隔绝,才能管好大事、管好全局。随着IT技术的发展,扁平化****的结构是趋势,领导者应该、也能够管好细微末节。管理是对问题的管理。领导者就是解决问题的。经常听到有人抱怨,说整天在救火,在当消防员。从公司整体运营来讲,这是不正常状态。但是,从局部的领导者来讲,这是很正常的。更何况证券公司经营的就是风险。风险的吸取、分散、调和、规避与咨询,是我们的职业专长。面对危机的处理,我们的风险估值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伤害恢复能力将构成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部分。兵贵神速,赢得时间才会有空间,这是我们这个市场的一个特点。而在精神上,领导者更要有苦行僧的"平常心态"。你苦你累,你的属下不一定看得到,你的员工不一定理解,你要做出很多的牺牲而不为外人道,这就要求领导者不仅仅要成为苦行者,还要具有苦行僧的心态--"平常心态"。领导者应当是带兵者所谓"领导",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觉悟者、传道者与苦行者,最后都必须要落实到带兵者。为什么领导者要是带兵者?因为我们不是个体经营,而是团队作战。首先,带兵者要学会善待员工,要把员工当作客户来经营。企业发展有两个基石,一个是对外的,即客户;一个是对内的,即员工。我们提出的"新客户主义"与"新员工主义",就是要领导者把自己的员工当作客户一样来经营。有了好的员工,就有了好的产品;有了好的产品,就有了好的服务;有了好的服务,就有了好的客户;有了好的客户,就有了好的市场、好的利润。试想一下,如果你的员工是处于不满意的状态,他能带来客户吗?所以,带兵首先要先爱兵,有了爱心,有了激励人的机制,企业经营的根本才会稳固。同时,带兵的过程还是培养人的过程。有了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企业的目标才能准确实现,员工的自身价值才能够得到双重体现,企业才可能有持续发展的竞争力。其次,带兵者要学会沟通,要有内部客户的意识。我们每次的培训几乎都有沟通的课程,为什么?因为****内沟通的有效性,决定****功能有效发挥的90%以上。很多经理讲:我们最难做的就是跟平行的部门打交道。部门与部门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这其中固然有利益机制问题,但更多的是公司内部缺乏一种客户意识与服务意识,而外部客户由于得不到多方位的团队服务转变成了他人的客户。因此,领导者一定要学会认真听取公司内部客户的意见,把公司所有对于客户的利用价值,优化整合到极限。现在,大家都是关起门做自己的事,彼此不知道对方在干什么,每个部门处于一种半封闭状态。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浪费,整个公司处于一种离散的状态,团队就没法捏紧拳头打出去。有了沟通之后,你的工作效率将会成倍地提高,你的人际关系将会使你快乐地博取利润。沟通还讲究主动意识。越位是犯规,但主动补位是救险。设身处地,将心比心,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是团队沟通最质朴的道理。当然,沟通还要讲技巧,但只要你诚恳地用心去沟通,多换位思考,沟通就能成功。

1500也不多啊,就两篇高考作文而已…

500字说不清楚的,论文啊

领导科学与艺术论文题目1、试述决策在领导工作中的地位作用。2、怎样理解社会主义领导者的性质和作用应当是当权者、负责人和服务员三位一体的有机统一。3、试述领导活动中必须实行权责一致的原则4、试论领导者在危机管理中的领导艺术5、试论培养团队精神的领导艺术6、试论领导艺术的培养与提高7、建立学习型组织的领导艺术8、论领导科学中的情感性质9、请问你是否同意“如果一个员工具有责任感,他会认识到他要为他的工作和可能带来的结果负责”这种观点呢?你认为应该如何激励员工为自己的工作和结果负责呢?10、一位企业家曾说过:“我带领员工的方法很简单,只有两句话——员工的生活是我的,我的生活是员工的。”请问你认同他的说法吗?你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11、试论领导集体素质结构的特征12、试论领导者的综合影响力。13、试述领导艺术与政客权术的区别。14、领导者理事艺术15、结合《领导科学》课程学习的内容和你在汶川地震中的感受谈谈领导者在遇到特大危机时进行危机领导的方法与艺术。、以以上题目中的一个为题目 写论文 要求3500字以上 在线等

毕业论文与实践

主要写自己参加社会实践主要是在公司实习的过程和心得体会。是很好写的。实践有着诸多的含义,经典的观点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包含客观对于主观的必然及主观对于客观的必然。

摘要:针对现行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之弊端,提高新的实践理念和实践环节改革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学;实践环节;教育理念;模式设计 法学是关于人们行为规范的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就决定它在本质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学中就应始终理论联系实际。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实践性环节,是一个目前我国法学教学中尚未解决好的课题。本文中针对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存在的弊端,探讨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的改革问题。 1、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环节的弊端 现行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很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模式设计,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实践环节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目前法学本科教学几乎很少研究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实际上任何一门专业均应研究这个问题,即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应从哪几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去培养。 (2)实践环节单一,主要只靠毕业前的两三个月毕业实习。全国各法学院校在其教学计划中都安排毕业实习,有些院校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有些安排在第八学期。实习场所一般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这种毕业实习是必要的,使学生能够亲身体验司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但其缺陷是,毕业实习前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加之毕业实习时间有限,学生只能走马观花地了解一下。这不符合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所具有的渐进性、反复性规律。 (3)除毕业实习之外,三年半的教学中一般不再安排实践环节,使理论联系实际处于自发状况,主要由学生自己完成,缺乏系统的、有计划的教师指导,大大浪费了时间。少数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利用假期自己联系到相关部门去实习,但也只能感触一些较零散的知识,而大多数学生则没有这样的认识和条件。 (4)有些法学院校结合个别相关课程,也搞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庭审判观摩或者组织学生自己搞一些模拟法庭,但并未有意识地、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强制性地纳入教育计划和要求的范围。 2、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需要更新教育理念 针对现行法学教学体系中实践环节的弊端,应该强化实践环节、更新理念。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这一认识论规律作为一种普遍规律,也是法学教学的根本指导原则。实践教学环节是法学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定要把这种实践环节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实践环节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教学过程的某一个阶段。若仅在毕业前安排实习,其它时间不注意实践环节或者把实践环节不落到实处,其结果只能是理论与实际相脱离。 第三,针对学生在法学学习的不同年级段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差异,实践环节应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即大体分为感性实践阶段和理性实践阶段。我们认为,大学本科一二年级的实践活动是属于感性实践阶段,大学本科三、四年的实践活动应属于理性实践阶段。两个阶段的实践环节,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感性实践是理性实践的基础,理性实践是感性实践的升华和目标,因此也不能在教学中忽视两阶段的内在联系。 第四,实践教学模式应该是立体、多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实践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全面地与国家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普遍联系,创造多维实践场所。这种立体、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全面地体现在教学计划中。让学生学习逐渐深入社会,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方面投入社会实践,建立多维实践模式。 第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使理论教学不再是纯理论,而在理论教育中大大加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案例,从而增强理论与现实的对照,强化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内容。 3、教学实践环节改革模式设计 根据上述教学理论,并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不同特点,设计如下教学实践环节: (1)大学一年级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大一学生的实践属于感性实践阶段。该阶段实践的目的在于树立学生的法律专业观念,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大一学生如果不能牢固树立专业观念,对本专业没有兴趣,将直接影响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因此大一学生的实践应着重于如下形式:1.安排不少于五次法庭观摩活动,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或者组织学生旁听高年级学生的模拟法庭。2.组织学生围绕专业理想信念等内容进行演讲及一般性题目的辩论比赛,从训练口才、思辨能力方面培养其专业兴趣。3.组织学生召开几次专业认识恳谈会,树立其正确认识和信心。4.鼓励大一学生参与高年级学生组织的相关实践活动。5.深化教学,采用大量多媒体教学方法,使学生接触更加真实的实践实例。6.邀请法学专家和实务方面的知名人士举办讲座,辅之我院法学教师讲座。7.在老师带领下,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其良好的人格和职业道德素质。 (2)大学二年级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二年级学生开始开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其实践的内容应和其课程内容相结合,围绕着课程内容来设计实践内容与形式。但从全局观念来看,该阶段的实践仍处于感性实践范围,但比大一的实践已上升到更深的层次。大二学生的实践应着重如下内容和形式:1.针对其课程内容,要求学生深入研读与课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同时设计相关案例,让学生分析并写出书面的分析意见,定期组织学生举办案例研讨会。这项活动应分散在不同专业课程的教学环节中,应在教学计划中体现此内容,并要求教师在填写教学日历时,就本课程设计相应的实践模式。2.组织学生成立专业知识兴趣小组,每个月各兴趣小组将其活动内容撰写成专题,在学生班级中进行交流讨论一次。学习兴趣小组的活动应由专业教师指导。通过专题的讨论及编写专题报告和专题发言,使小组同学在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均得到锻炼。3.带领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活动至少五次。教师在组织旁听活动之时,要与法院审判人员联系、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学生旁听之前,带队教师首先让学生自己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比如,该案例事实需要哪些形式的证据来证明、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哪些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等。在此基础上,使去旁听的学生有备而来,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4.带领学生到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和少管场所,使其与被改造对象犯罪嫌疑人、被教养人员、少年不良行为者进行亲身接触,增加其对国家司法的权威、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以及社会阴暗面的亲身感受。以往许多法学毕业生,因未从事司法工作,从未到过这些场所,实在是一种知识的缺憾。5.组织学生到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去实际观察执法活动、旁听行政处罚听证会,如公安、城建、税务、工商、物价、环保、土地等;组织学生到行政执法机关,与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座谈,听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实践经验。增加学生对行政法律本身及行政实施过程的了解,同时增加学生学习行政法、经济法的自觉意识。这是传统教学实践中不曾有过的形式。6.在大一基础上,继续开展专题演讲、辩论活动,并使演讲、辩论的内容注入更多的专业知识特色。7.要求学生动手,主动收集疑难案例、焦点案例,由教师参与,集中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剖析、讲解,帮助和指导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 (3)大三学生的实践内容及形式。大三学生的实践内容与大一、二相比,应当进入一个新阶段,即理性实践阶段。其标志是:法学专业知识在学生知识结构中不再是零散的、无序的状况,而是学生经过理论学习、思考和感性实践,已能够将不同课程知识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一定融合,使学生能够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但这个阶段的理性实践,应为理性实践的初级阶段,应当是学生主动实践与教师的具体指导相结合。针对这一特点,大三学生的实践模式应这样设计:1.在大一、二基础,组织学生举办模拟审判,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在教师的引导下,选择典型案例,就案例的事实及法律运用问题,让学生相对独立地去组织。案例中的当事人角色和司法人员角色,由学生自行安排并扮演。让学生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创造性地设计自己应承担角色的任务。教师在其间只起引导作用。模拟审判,是一个综合实践活动,其中,既存在事实的证明和证据的运用问题,又存在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运用问题,在法律运用上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同时还体现了审判中不同角色的语言表达方式,现场应对的逻辑思维,仪态仪表等问题,是一种很好的综合能力培训。2.带领学生深入劳改劳教场所,对被改造对象进行普法教育和帮教活动。这和大二学生去劳改劳教场所主要是参观不同,大三学生到劳改场所,是运用所学知识和靠自身的品德修养,帮教被改造人员。这一活动,应在寒暑假或五一、国庆长假期间进行。这一活动,不仅使学生帮教劳改人员,同时也是学生自我教育的好方式。3.组织学生,面向社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以大三学生为主,可吸收低年级的积极分子参加,配备专门教师带队,开展形式多样的咨询活动。比如,参与报社的读者书信回答,在相关节假日提供街头口头咨询,利用寒暑假到农村边远地区进行普法宣传等活动。4.组织学生到公、检、法机关与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座谈。让学生事先进行讨论、收集他们想了解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事先送相关机关,在相关机关实务人员做了准备后再进行座谈,会起到较好的效果。5.由教师带队到本省、本市的立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立法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让学生从立法者的角度来了解立法者的工作特点和法律的深远作用。6.组织学生由专业教师带队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大学生辩论比赛,发起组织本市法律专业辩论比赛,通过对比,刺激学生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动手能力、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 (4)大四学生的实习内容与形式。大四学生是本科的最后一年,此时学生要学习的专业课均要完成,学生的实习属大学本科教学实践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属于理性实践的高级阶段。大四学生的专业知识应更加系统化。通过三年的实践活动,其参与实践活动的能力大大提高。大四学生的实践活动,应集中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作者认为大四学生的实践形式应在如下几个方面:1.大四学生是协助教师组织大一、大二学生实践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不仅能锻炼其组织能力、工作协调能力,同时也运用了自己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应使大四学生更深体会其处于大一、大二时期间的有些实践活动的意义和价值。2.大四的毕业实习是列入教学大纲的实践活动,是至关重要的实践活动,也是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实践活动。为了使实习不流于形式:一是选好实习场所,有些学生错误地选择企业实习,其结果是给企业义务帮助干活,与实习要求严重脱节。二是教师要与实习部门的领导讲明实习的内容和目的,要求实习指导人员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过硬的实务知识。三是学生实习前应有实习目标和计划,实习中要有实习工作内容、实习感想、实习收获的记录,实习后要有实习总结。同时实习结束后,应有实习经验交流。3组织搞好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的综合性包括学生对专业知识学习和理解,也是科研活动的初步实践。我们要求毕业论文要有实践价值,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性。 4、结束语 通过探索法学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紧密相结合的新模式,为解决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面临的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相脱离的困境,提出一种动态、全面的新模式。通过上述贯穿法学学习四年全过程的活动,较好地正确处理了教、学、实践三维一体的关系,使学生真正地把自身知识学习和能力学习结合起来,把学习能力和独立创新能力结合起来,以解决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存在的实际应用能力低下的问题。作者在近几年的本科法学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模式提高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论辩口才能力,是学生将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知识更好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也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应用能力,并在社会实践中深化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深受学生的欢迎。

实习报告是要去单位实习的·实习完后还要盖公章,予以证明最后半年再这实践过 毕业论文是写关于你在校生活、学习等等的内容,交了才能毕业的,而且有评分的·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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