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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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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一: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会计专业经济法毕业论文

你可以知网里找找,不过里面很多资料都是不对外开放的,你只能看到一部分,你可以百度搜:普刊学术中心,其中有不少免费论文,选择你的领域后看下有没有合适你自己的参考论文。其实会计专业的毕业论文很简单的,尤其是本科毕业论文,放的很宽松,实在不行你自己先拟定一个提纲,然后适当找几本书来抄下,一般都能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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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国知网,万方,维普,可以找一找参考文献。不能照抄,那就只有自己写啊。一般人也没有这时间给你写一个文章的。

从管理会计的特性看管理会计应用 内容摘要:管理会计在中国没有得到普遍应用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众多的学者专家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该问题的探讨,但大都缺乏对管理会计应用的本质探求。作者认为,管理会计的特性本身限制了管理会计的应用,正确认识管理会计是研究管理会计应用问题的基点和起点。 关键词:管理会计特性 应用 企业化(个性化)特征 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伴随着管理会计理论开始的,有不少的企业运用了责任会计,但大部分企业会计人员是缺乏管理会计的基本观念,更谈不上应用这些方法去参与经营管理。1997年,《会计研究》的专题调查报告较为全面地介绍、分析了我国管理会计的现状及问题,结论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会计在中国仍然没有得到普遍应用。为此,众多的学者专家撰文研究我国管理会计应用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作者认为,在研究管理会计应用问题上,还有一点应特别注意,那就是管理会计本身的特性问题,这是研究管理会计应用问题的根本所在,也是研究的基点和起点。。一、 管理会计的特性释义 1、从学科特性来看,现代管理会计是一门以现代管理科学为基础的新兴的综合性交叉科学。(注意:不是以会计学为基础) 2、从工作特性来看,现代管理会计是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决策系统(配决策人员),二是决策支持系统(配参谋人员),三是执行与控制系统(配执行人员)。会计人员属于决策支持系统的参谋人员。 除此两个被基本认可的特性外,管理会计还有一个特性: 3、从管理会计的应用来看,管理会计具有企业化(个性化)和行为化特征。正是这一特性极大地影响着管理会计的应用,不仅在我国,在西方其他国家也是如此。 二、管理会计的个性化特性对其应用的影响剖析 1、管理会计的个性化特性 管理会计侧重于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服务,这一职能的发挥对企业组织的结构或体制以及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具有依附性。与具有社会化特征的财务会计不同,管理会计具有企业化(个性化)和行为化特征,管理会计在实践中的应用充满个性化色彩,它是理性、非理性的统一。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现了理性层面,而这些理论与方法的具体应用则体现了非理性层面。管理会计的“相关信息适时地提供给相关的人”淋漓尽致的体现了其非理性的层面。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的有效应用涉及人的因素。由于引入了“人”的因素,就涉及人的价值取向与行为动机,这样,管理会计的应用也就面临管理人员的形象思维与管理情景两个问题。这就使得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本身的逻辑思维受阻,从而导致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难以像财务会计那样易于直接应用于企业。 现代企业面临复杂而变化的内外部环境,管理会计理论难以完全告诉企业管理人员如何应用它,应用的智慧在管理会计理论之外,这是一种感悟与体验。它涉及管理人员面对企业经营环境的职业判断问题。美国企业家包罗盖蒂在《我的经营心得》一书写道:“感觉、直觉、意愿和下决心的能力,这些都是超一流的老板的特征,它不具学术性,不是从曲线上推导出来,也不是从迷惘的市场研究或电脑中找得出的”。 2、与财务会计相比,管理会计应用不具有强制性 从总体上看,财务会计可以直接应用于企业实践,也许受到这种现实的影响,人们期望管理会计也能像财务会计那样直接应用于企业实践。然而管理会计的特性决定了管理会计不会像财务会计那样。于是,期望落差影响人们对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的认识和判断。众多调查表明: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不普遍。但管理会计本身是一种思维和理念,要单独说企业在哪个方面具体的应用了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是很难的。有些企业实际上已经应用了管理会计,但是,确实在无意中,又没有加以总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结果。 我们应该看到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不同,它不具有强制性,其应用与否以及应用程度如何完全取决于各个企业的内在意愿和要求。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外部政策驱动是企业应用管理会计的重要特征。与此相适应,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管理会计侧重于企业内部,没有明显的市场特征,主要是责任会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转化为企业的内部动力是管理会计产生、发展和备受重视的源泉。这样进入90年代后,管理会计在我国应用有所突破,邯郸钢铁集团公司实行的“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可谓企业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的典范。 3、企业个体对管理会计的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它的应用 我们知道,现代公司制度、金融市场与会计之间存在着共生互动性。因此,管理会计的应用依赖于我国企业管理体制的转变,依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依赖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也依赖于市场压力对企业的推动。这是我国企业重视并自觉应用管理会计的前提条件。而目前来看,我国尚不具备管理会计普遍应用的市场环境和企业制度,那么,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应用问题并不是管理会计本身的问题,而是市场外部环境、企业管理机制的问题。这样,管理会计的应用必然因环境不同而不同,因企业管理人的理念不同而不同,也就不可能像财务会计那样“应用广泛”。因此,理解管理会计的特性是认识管理会计在企业有效应用的基本立足点。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向纵深放线延伸、市场环境的不断完善,管理会计将大有作为,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企业应该充分认识管理会计的特性,转变观念,结合企业具体管理情景,积极探索管理会计理论方法与我国企业的应用途径,并创造性地加以应用。管理会计的运用,并不囿于形式,只要与企业内外环境相适应,和经营管理机制相配合,管理会计就能够在企业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余绪缨:管理会计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胡玉明:面向21世纪的中国管理会计发展趋势,对外经贸财会, 3.李颖琦:管理会计应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立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4.陈永华等:关于管理会计应用状况的几点思考,经济师, 对我国绿色会计的探讨 一,绿色会计研究综述及选题理由 在当代经济生活中,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过度开发和污染自然资源,致使环境恶化程度越来越严重.特别是本世纪70年代早期,人们一直把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建立在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基础上,随着人口的剧增,需求的增加,更进一步加剧了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从而使能源紧张,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不仅动摇了有关国家发展经济的自然物质基础,制约了经济发展,而且使人类与自然,生态与经济出现了紧张局面.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全球性环境保护热潮的掀起,许多国家的会计界也积极投身于环保运动和绿色革命的进程,深入探讨会计如何参与环境保护,如何促进环境与经济之间的深层融合与发展,并直接导致了绿色会计这一现代会计新型分支的创立与发展. 绿色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联系,确认,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环境防治,开发和利用的成本与费用,分析环境绩效以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从90年代起,在西方的会计理论界,有越来越多的会计专家把环境问题与会计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绿色会计理论.其中英国邓迪大学的格瑞·威尔士大学的霍金森,加拿大审计署的罗宾斯坦等人最具代表性.其核心是用会计来计量,反映和控制社会环境资源,目的在于改善整个社会的环境与资源问题. 虽然,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环境及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由此衍生出的绿色会计.但是,绿色会计目前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并没有形成统一可行的绿色会计核算体系.为了校正这一缺陷,世界银行在1997年推出了"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用以衡量各国扣除了自然资产(包括环境)损失之后的真实国民财富.联合国《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2003》也要求把:作为最终费用的政府和住户支出的环境保护费用;环境对于健康和人力资本的影响;居民消费活动引起的环境费用支出;废弃的商品造成环境的破坏;由于其他国家的生产活动造成对本国环境的影响等五类有关环境费用纳入会计费用核算范围,并从国民生产总值中予以扣除.从而使绿色会计初步具有了较强的可行性. 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没有充分考虑自然资源耗减和环境质量退化的成本,因此,它无法真正反映国民经济发展成果和国民福利状况.我国的统计界,会计界也参与了建立绿色会计的研究中来.总的来说,中国在绿色会计的理论研究,实践推行上都比较落后,虽然有人提出了绿色GDP考核.但是,由于缺乏可行性实施方案,又缺乏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动,在集权制色彩十分明显的传统文化氛围中,企业绿色会计仍然只停留在少数专业人员的研究中.少数区域政府虽然推行GDP考核,仍然未能到达实用效果.而在实践中,绿色会计信息的需求与供给存在着较突出的矛盾. 本人选择绿色会计为研究论题,就是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结合我国经济建设实践,以我国绿色会计的推行为实证,认真研究绿色会计的相关问题,抓住我国对绿色会计说多做少的事实,多角度,深层次分析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促进绿色会计在我国推广的对策.总之,本课题是有重大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 二,论文撰写阶段划分 本人将论文撰写划分为三个阶段: 1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经济学核心思想是物质稀缺性和有效利用资源,可分为两大主要分支,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如何做好经济学的论文选题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本科经济学论文题目选题方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共经济学论文题目

1、地方公共经济影响下的城市设计研究

2、公共经济权力审计监控机理研究

3、基于公共经济理论的我国农村公路管养问题研究

4、中国公共经济管理转型对民办 教育 影响研究

5、当代中国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关系优化研究

6、公共经济视野下当代我国教育财政问题研究

7、经济权力审计控制效果研究

8、公共经济视角下的电信普遍服务研究

9、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公共经济政策

10、论加强公共经济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供给

11、论经济公益诉讼

12、从美国三次经济危机论经济波动与公私经济互动的关系

13、1970年以来西方公共经济研究的 方法 论演进:阶段及特征

14、黑龙江省绿色经济增长的公共投资研究

15、政府公共物品供给模式转变对多元经济主体的回应性研究

16、论经济法的公共本质

17、公共产品定价权研究

18、公共经济视角下我国医疗服务供给中政府职责分析

19、中国商业银行的制度分析

20、缓解贫富差距之公共经济政策研究

21、中国公共经济管理转型对民办教育影响研究

22、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23、公共财政视角下的彩票公益金法律制度研究

24、我国政府财务 报告 改革研究

25、公共产品定价权研究

26、我国城市公共设施市场化探析

27、地方政府物资储备体系研究

28、湖南省五团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研究

29、新公共服务理论框架下青岛开发区政府管理模式改革研究

30、对单位制社区物业管理中的供给和需求关系的研究

31、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研究

32、公共基础设施支出绩效评价研究

33、市政经济发展研究

34、我国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市场化问题研究

35、公共品双层供给理论与实证研究

36、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估研究

37、公共治理视角下税务行政危机管理研究

38、经济法行为的规范分析

39、论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40、公共产品价格调控法律问题研究

41、公共经济学视角下城市公共交通供给研究

42、公共物品有效提供的经济学分析

43、我国捐赠的公共经济学分析

4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经济学探索

45、基础教育公私伙伴关系(PPP)治理模式的公共经济学研究

46、公共经济学视角下关于“看病难”问题的制度分析

47、“春运”困境—公共经济学视角下的需求分析

48、基于实验经济学的公共物品搭便车行为研究

49、现代公共决策的经济学分析

50、增加农民工子女就学机会的公共经济学分析

51、基于公共经济学理论下的公共图书馆

52、经济学公共知识分子的媒介化成长与异化

53、中国商业银行的制度分析

54、赣州市廉租房运行机制分析

55、公共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

56、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经济学分析

57、基于公共经济学视角的城市经营主体分体论

58、公共经济学视角下雾霾严重的原因分析

59、公共经济学视角下的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研究

60、经济学视角下的物流公共政策研究

微观经济学论文题目

1、我国绿化工程监理微观环境分析

2、知识产权对微观经济的作用机理研究

3、外生驱动互联网消费增长的微观空间计量研究

4、房地产市场反周期宏观调控政策绩效的微观探析

5、劳动力成本上升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升级的影响研究--基于微观企业财务层面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例

6、宏微观因素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7、经济责任审计促进经济增长的微观途径--基于“中国之谜”中政府官员的作用

8、中级微观经济学混合教学模式探索与实践

9、基于半鞅过程的中国股市随机波动、跳跃和微观结构噪声统计特征研究

10、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宏观表象和微观基础

11、货币政策、所有制差异与商业信用再配置--兼论新常态背景下供给侧治理的微观路径

12、微观权力、自我技术与组织公民行为-- 人力资源管理 的后现代分析

13、增值税转型对我国微观经济的影响

14、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市场定位微观制度因素分析--以某村镇银行和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15、城乡关系重构下乡村人口城镇化微观进程研究--基于家庭流动人口的视角

16、微观商业视角下的微信经济

17、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独立学院微观经济学教学改革研究

18、微观开放性视角下创造力的多层次影响机制探究

19、农户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微观决策

20、微观经济与 企业管理 探讨

21、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对企业内就业的影响--基于温州微观企业数据的实证研究

22、房产税、房价与住房供给结构--基于上海、重庆微观数据的分析

23、基于微观经济学方法的网格资源分配管理模型研究

24、森林转型的微观机制--以重庆市山区为例

25、我国纺织业企业创新与生产率关系的微观测度

26、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视域下资源配置的微观机制

27、基于微观企业数据的产业空间集聚特征分析--以杭州市区为例

28、从微观管理视角浅析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29、“双创”背景下非正规就业对劳动力市场影响的微观分析--基于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视角

30、我国众筹融资的微观机理及宏观效应

31、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综述

32、利率调控对房地产营销市场波动的微观作用机制探究

33、中国对外并购的绩效研究--基于制造业上市企业的微观分析

34、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影响因素分析--来自微观企业层面的证据

35、市场微观结构下高频交易流动性--基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实证研究

36、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中的职能与作用

37、典型平原农区土地非农化对乡村发展影响的微观机理

38、贫困地区特色农业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微观农户视角的分析

39、中国政策性银行全要素生产率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宏观与微观解构

40、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新视角--微观产品质量角度

41、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微观运行障碍调研与政府责任分析--以吉木萨尔县为例

42、制造业可持续发展的微观经济分析--基于价格机制与制度结构的视角

43、微观视角下煤炭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44、优化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微观运行机制的策略研究

45、低碳经济政策失灵的原因分析及应对 措施 --基于微观经济个体的视角

46、税制改革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微观作用机理研究--基于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

47、论宏观调控与微观自主的辩证平衡

48、基于微观动力视角我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绩效评价的研究

49、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拓展会计与财务研究新领域

50、以“供给管理”激发微观活力实现经济发展动力转型

51、试论我国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协调发展

52、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微观结构分析

53、构建结构性政策和改革的微观机制

54、微观博弈视角下网贷平台道德风险的随机监督策略研究

55、基于微观视角的沿海发达地区乡村发展类型研究--以福建省福清市为例

56、微观视角下的农民福祉现状分析--基于主客观福祉的研究

57、混合所有制:基本经济制度的宏观和微观特征

58、网络时代零售业上市公司效率及微观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59、食品供应链安全风险形成的微观机理--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实证分析

60、网络借贷监管须关注的微观问题

61、从微观角度研究信贷配给

62、贸易自由化对工资及其份额的影响--基于微观企业贸易参与的视角

63、微观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测度方法的比较与应用

64、风险差别存款 保险 费率实证研究--基于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视角

65、地方融资平台扭曲式发展的内在机理--基于微观企业理论视角

66、中国对俄出口稳定性的微观视角分析

67、我国“农民网商”的微观特征及问题分析--基于对福建省某“淘宝镇”的调查

68、中国城投债利差宏微观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69、消费信贷中的微观经济主体决策机制分析--基于主流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比较分析

70、人民币汇率预期影响股价的微观机理及 经验 证据

优秀管理经济学小论文题目

1、管理经济学教学模式研究——基于会计专业硕士(MPAcc)教育角度

2、“管理经济学”课程实践教学法探索与研究

3、管理经济学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4、管理经济学的教改实践与 总结

5、怎样提高EMBA“管理经济学”课程教学效果与效率——基于校企知识转移视角

6、人事管理经济学:一个述评

7、对管理经济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8、从管理经济学角度分析阶梯电价制定策略及其效益

9、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下的重大医疗纠纷成本控制

10、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淘宝商城“双十一”案例分析

11、对《管理经济学》课程建设的思考

12、管理经济学对企业运作的启示

13、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小米科技公司成长性分析

14、《管理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初探

15、企业运作中管理经济学的启示作用分析

16、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淘宝“双十一”成功分析

17、管理者的经济学——谈《管理经济学》的定位与发展

18、中国管理实践情境与MBA《管理经济学》教学改进

19、管理经济学教学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0、构建适于中国应用的管理经济学新体系

21、人本管理经济学探索

22、企业运作中管理经济学的启示作用分析

23、管理经济学的学科定位及其局限性

24、基于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案例教学满意度研究——以“管理经济学”课程为例

25、浅析管理经济学与企业、市场的关系

26、管理经济学视角下创新人才培养问题

27、课程分野、定位与案例的选择——公共管理“视角”下管理经济学教学的探讨

28、管理经济学中数学模型思想的应用

29、浅析案例教学法在《管理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

30、论管理经济学在监理企业工作中的应用

31、医改与管理经济学研究分析

32、基于高职教育的管理经济学课程体系研究

33、《管理经济学》 教学方法 探讨

34、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小米科技公司成长性分析

35、企业管理中管理经济学的应用

36、边际分析法在管理经济学中的运用研究

37、学校管理经济学的性质与边界

38、人本管理经济学探索

39、企业运作中管理经济学的启示作用分析

40、基于演化经济学的动漫品牌价值评价与管理体系研究

41、海洋综合管理的经济学基础研究--兼论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创新

42、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经济学分析

43、煤矿安全事故致因因素经济学分析与风险管理方法

44、信息安全的经济学分析及管理策略研究

45、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美国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研究

46、我国林业生物灾害管理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47、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公立医院薪酬管理研究

48、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美国社区学院教师管理制度研究

49、企业管理道德的经济学分析

50、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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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经济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 本科中级经济学论文选题

法律经济学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形成的、具有强大发展优势的新学科。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一 1. 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责任 2. 论述审计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区别 3.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4. 试论国家审计监督的原则 5. 试论我国建立社会审计的必要性 6. 试论经济法理论创立条件 7. 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之比较 8. 经济法理论的研究物件和研究方法初探 9. 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机能 10. 经济法产生动因分析 11. 法的结构变动与经济法 12. 论经济立法的宪法地位 13. 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分析 14. *** 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 15. 经济规律与经济法 16. 评经济法的宗旨 17. 确定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依据 18. 试论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结构 19. 论经济法机制 20. 论经济法秩序 二 1. 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职能分工 2. 金融体制改革中的特有风险及金融稳定机制设计 3. 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改革对短期资本流动和国际收支的影响 4. 汇率波动的金融风险及其应对手段 5.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对产出、进出口总量和结构影响及其作用途径 6. 本外币政策协调的规则、工具和目标 7. 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机构定价、盈利能力等微观因素的影响 8.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货币市场利率和存贷款利率之间的相关性 9. 开放经济条件下境内外利率的互动影响及其体现 10. 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市场竞争性、资金跨地区或跨机构流动的影响 11. 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内部评级等要求 12. 金融产品创新的跨市场效应 13. 居民预期下货币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和资产市场的均衡问题 14. 多市场均衡基础上的货币传导渠道 15. 应对金融创新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工具变革 16. 国有银行改革对原有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冲击 17. 国有银行改革对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资金总量执行的影响 三 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 2.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物件 3.试论巨集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4.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5.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6.论网路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7.试论商业贿赂和特征 8.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9.试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 10.试述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11.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2.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13.试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14.试述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15.试述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16.试述在统计工作中必须贯彻的原则 17.试述我国的投资主体 18.论述我国的银行体系 19.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20.论述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

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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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考吉林大学经济法学(独立本科段)考试一共多少科 毕业课程:13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学分 课程类型 课程性质 备注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 必考课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 必考课 3 05553 民法总论6 必考课 4 06455 社会保障法5 必考课 5 06617 专利法5 必考课 6 06620 反不正当竞争法3 必考课 7 06916 综合技能考核5 必考课 8 06999 毕业论文0 必 9 07944 经济法学原理7 必考课 10 07945 企业与公司法学7 必考课 11 07946 税法原理7 必考课 12 07947 金融法概论6 必考课 13 07948 环境法学7 必考课 14 00015 英语(二)14 选考一组 15 00016 日语(二)14 选考一组 16 00017 俄语(二)14 选考一组 17 05554 商法总论4 选考二组 18 06907 行政法学总论7 选考二组 19 06917 仲裁法4 选考二组 备注: 14、15、16三门外语选考一门;如果14、15、16都不考,那就用17、18、19三门替代外语 二 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自考专业代码B030117 教育部学科代码:030117经济法学 学科代码的组成是一级学科法学03、二级学科0301、第三级030117差异在这里。自考不可能像统招一样开办那么多三级学科专业去让人考,选择了报考人数最多的经济法,但是光说经济法又无法满足其他法学专业的需要,索性就叫法律030117(咬文嚼字那你自己去纠结)。所以说自考中B030117实质上教育部学科代码是030117的第三级经济法学。 至于公务员报考中使用的是教育部标准的学科代码表,自考法律他适用的就是经济法学,其实公务员考试只要一级学科内都可以,谁规定三级学科代码一致那就是黑箱操作指定为某人设计的岗位。 三 自考)法学类0301包括哪些专业啊 专科:C030111 律师 A030104 经济法学 C030112 法律 A030103 监所管理 本科:C030108 律师 C030106 法律 B030105 国际经济法 希望自考顺利!!!!!! 四 陕西省哪个院校开设有法学系成人自考专科或者本科是成人自考,没有学历限制的,是个人都能报的有没有 你好 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B030117 主考学校:西北政法大学 个人都能报的普通自考 陕西自考 报名 上半年:3月5日至14日 下半年:9月5日至14日 报名方法 1、 考生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点击“自学考试”栏目,进入“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入口”或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平台考生入口”,详细阅读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规处理办法和网上报名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然后按照流程提示进行操作,完成报考和缴费。 2、首次报考的考生应于当次考试报名开始后5日内进行网上注册和照相。网上注册成功后系统将生成考生预报名号(可以打印),考生凭预报名号和身份证到市(区)考办指定地点照相和采集身份证信息,并进行信息确认。信息确认后系统生成考生准考证号。考生使用准考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密码即注册时设定的密码),按流程提示完成报考。《准考证》由各市(区)考办制发,考生要在市(区)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 3、考生于当次考试开考前10日内自行打印考试通知单。 五 法律自考独立本科 B030117 法律(独立本科段)\ 专业代码:B030117 专业名称:法律(独立本科段) 主考学校:中山大学 开考方式: 面向社会 报考范围: 全省 类型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学分 类型 考试方式 001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 必考 笔试 002 3708 *** 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003 5677 法理学 7 必考 笔试 004 5679 宪法学 4 必考 笔试 005 0223 中国法制史 5 必考 笔试 006 0245 刑法学 7 必考 笔试 007 0242 民法学 7 必考 笔试 008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必考 笔试 009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必考 笔试 010 0261 行政法学 5 必考 笔试 011 0244 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012 0247 国际法 6 必考 笔试 013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014 0249 国际私法 4 必考 笔试 015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必考 笔试 016 0226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 017 0230 合同法 5 必考 笔试 018 6999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必考 实践考核 101 0015 英语(二) 14 选考 笔试 102 0227 公司法 4 选考 笔试 103 5680 婚姻家庭法 3 选考 笔试 104 0167 劳动法 4 选考 笔试 105 5678 金融法 4 选考 笔试 106 5562 法律职业道德 3 选考 笔试 107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选考 笔试 108 0233 税法 3 选考 笔试 109 0257 票据法 3 选考 笔试 110 0258 保险法 3 选考 笔试 111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选考 笔试 112 0169 房地产法 3 选考 笔试 113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选考 笔试 114 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选考 笔试 115 0263 外国法制史 4 选考 笔试 毕业要求: 1. 非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考生,不少于19门课程且不低于98学分。 2. 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不少于16门课程且不低于7 *** 分。 课程设置:必考课18门84学分;选考课15门62学分;加考课0门0学分。 说明: 1. 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者,必考课程为16门(序号003至018),累计7 *** 分。 2. 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者,必考课程为18门(序号001至018),累计84学分;选考课程至少要获得14学分,不选考英语(二)的考生,须从102至115课程中加考若干门选考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14学分。 3. 毕业论文是本科学习的必修内容。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正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4. 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参加本专业考试前,已经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与本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学分相同课程的合格成绩,可申请免考。 六 山东自考经济法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毕业条件 经济法学(独立本科段) 专业代码:B030107,主考院校:青岛大学、山东经济学院 专业核心课程(10门课程38学分),选考课程(不低于30学分),毕业论文。 经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为: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2、金融法(4);3、保险法(3);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5、企业法(4);6、知识产权法(4);7、国际投资法(4);8、海商法(5);9、市场竞争法概论(4);10、证券法(3) 七 法字B03与法学B0301区别 法学b030,是报考公员时的法学大类, 包括社科、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 法学B030101,法学大类中的法律学业。 八 我可以报法学B0301的职位吗 诉讼法学,经济法学,法律(事务),国际法,刑事司法,律师,涉外法律(事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国际法,法律,书记官,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法律逻辑,知识产权法等专业,民法学、经济法: 专科阶段 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律史,刑法学,民商法学,法律硕士,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比较司法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航空法与空间法,各包括以下几个专业,比较刑法学,经济法律事务等专业 研究生阶段 比较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WTO法律制度,国际环境法、行政法,经济法律事务,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方向),律师事务,行政法律事务、商法、刑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环境资源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犯罪学,中国刑法学,法律事务(公证律师事务方向),经济法,商贸法律等专业。 本科阶段 民法,经济刑法学你好法学专业按学历层次可分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阶段、财税金融法。 按照你的专业应该属于法学范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警务,法律事务 九 公务员报考,法学专业 B0301和B030301的区别是什么 B0301和B030301的区别就在于B030301是B0301下属的法理学方向具体专业,而B0301是专业分类

以下是一篇有关研究性论文:WTO下的政府经济行为研究关于中国加入WTO的《中国议定书草案》十九个条文,全部针对国家政府行为而确定,这一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还对WTO规则的本质——限制政府直接或间接采取一些可能扭曲贸易流动手段的能力——具有深刻而透彻的理解。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学,直接以政府经济行为为研究对象。因此,WTO中关于政府经济行为的若干规则,将对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制度和理论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WTO与经济法具有目的一致性、功能互补性以及规则契合性[1]。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为将政府经济行为作为研究的重点,只是在近几年才开始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2]。我们认为,目前关于经济法理论中对于经济法最为重要的主体——政府及其经济行为的关注是极为不够的。中国加入WTO以及WTO规则的本质则为经济法学在新的视角下研究政府经济行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未来若干年内应该遵循与WTO本质一致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展开对政府经济行为的研究。一、WTO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挑战WTO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 通过对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的自由化。WTO的基本法律框架正是反映了这一价值趋向。从总体上看,WTO规则最直接的影响在于限制了政府直接或间接采取一些可能扭曲贸易流动手段的能力。WTO的四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非歧视、互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以及它的五项功能——促进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运作、为已涉及的议题提供谈判场所、执行争端解决的谅解、执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世界银行和IFM合作达到全球经济政策决策的进一步融合。这些原则和功能首先提供了其对成员国的制度性安排框架和范围;其次,WTO体制中各项有约束力的条约或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具体领域的制度性要求。如:依WTO的规则体系,任何政策均可能被一个成员作为废弃或损害市场准入的承诺而对之提出异议和反对。在“准自动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下,任何一方均无法阻止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从而导致要么自行修改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国内措施,要么面临赔偿性措施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加入WTO以后,中国现有的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将会受到巨大挑战。根据我们已经作出的承诺,中国政府的经济行为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甚至是重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才认为“关贸总协定的规则是对我国政府权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3]。加入WTO对中国政府经济行为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从经济法研究的角度,我们将其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政府经济行为范围、手段和方式的转变WTO的核心是贸易自由化,这一基本原则要求赋予市场主体自由的选择权与自决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在市场机制下自由贸易。这一原则首先对中国传统的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和手段提出了挑战,要求我们彻底改变长期以来政府对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直接管制的方式和对经济活动全面干预的经济管理范围。比如按WTO的要求,成员国的企业凡是注册登记后,除了有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权以外,都享有进出口的权利。而我国现在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除了外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只有一些重点企业和大型企业经过国家批准有进出口权。同样,在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上,中国一直实行的是非关税控制,包括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这些做法不仅违反贸易自由化的原则,也违背了公平贸易原则。现在,我国已作出承诺,外贸经营权要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制,同时改革不规范的进口行政管理措施。同时,政府经济行为除采用传统的直接管制、命令与服从手段外,亦需采用一些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柔性而非强制性的手段,如指导、契约、计划(指导性、非约束性计划)、预警、服务等,让市场主体有更多选择的自由。(二)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化和公开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实施必然会给市场主体的贸易活动及其结果带来影响,最终影响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因此, WTO对程序和透明度的要求非常高,它不仅确立了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的原则,而且有相当多的关于程序的具体规定,如知识产权保护、许可证的发放、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税的征收都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并公开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这一方面可以控制政府经济行为,解决权力过程的失控问题,防止政府经济行为对贸易主体经济利益的侵害,即使是有损害后果发生,也给受害主体提供补救的渠道;另一方面,贸易主体可以合理预测政府经济行为对自身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以便作出有利的经济决策。而在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与透明度都十分有限,这将是更大的挑战。政府经济行为中最为大量和最具影响力的是通过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进行管制。而目前可能扭曲市场功能的重要途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文件”。根据我国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第6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些“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都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它们的范围广、数量大、层次多。过去,这些规范性文件公布的范围有限、有的甚至就没有公布、也没有法定的公布程序和公布方式。但是,在加入WTO以后,凡是与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都将接受透明度原则和贸易审查机制的约束,如果不符合WTO规则,极有可能引发贸易争端,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甚至有可能引发贸易制裁。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政府经济行为如何实现程序化和高透明度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三)政府经济行为终局性的丧失WTO为了保证自由贸易目标的实现,规定了较为全面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也就是说,与WTO成员国政府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以请求成员国国内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寻求救济。这一原则对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终局权威性提出了挑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司法审查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侵害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司法审查的内容仅为合法性审查,不涉及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并且,我国法律还规定有一些行政终局裁定的行政行为。这些规定与WTO的司法审查原则是直接冲突的。WTO司法审查的范围既包括抽象的政府经济行为,如GATS第6条第2款(a)项规定,“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根据GATS的上述规定,中央、地方或者行使行政权力的非政府团体在作出影响服务贸易的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又要求将部分终局裁决行为须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我国有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主要如商标法第22条、第27条、第29条、第35条的规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等。根据WTO和中国的承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的行为包括获得或者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许可或配额有关的行为,为保障措施或国际收支目的或针对不公平贸易而采取的措施,以及TRIPs和GATS有关条款所指的行政行为等。当事人如果对这些行为不服申请国务院裁决后,应当可以申请司法审查,除非国务院放弃接受申请并作出裁决的权力。(四)政府经济行为统一性的强化自由贸易必须有平等的竞争环境和统一的市场规则,WTO的各种规则最终都为统一的国际大市场而建立,因此,成员国政府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就是保障WTO规则的统一实施。《货物贸易总协定》第34条第12款明确规定:“缔约方应当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适当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以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地方政府和当局能够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中国议定书草案》也专门承诺:“中国政府保证WTO协定以及本议定书在其整个关税领土内,包括国家一级以下政府部门,统一实施。”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国家结构、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为WTO规则的统一事实提供了保障。但从现实上看,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对WTO规则的统一实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地方保护主义表现在经济方面,是地方政府从当地的经济利益和财政利益出发,对于本地与外地的贸易和其他经济往来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如对本地资源的输出加以禁止、对外地产品实行打压或封锁,以图保护当地的局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国内的统一市场遭受严重破坏,各地区自成体系、各自为政、各自为战,市场分割,互筑藩篱、阻塞流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地方保护主义也使竞争的公平性破坏殆尽,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各个企业的条件、环境、实施的政策都不同,在地方的庇护下,优势企业不能参与竞争,劣势企业和劣势产品可以安然度日,无需面对竞争。地方保护主义在执法和司法中的表现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名,保护本地的非法产业,如制假售假、假冒商标;一些地方制定“土政策”,实行区域性或行业性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等。从本质上讲,地方保护主义是人为的而不是经济发展所必然存在的,是行政的强制性封锁而不是市场的自发运动。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从根本上违背了WTO的贸易自由原则,不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也不利于中国参与国际大市场的竞争。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不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基本原则相冲突,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二、政府经济行为规范的经济法意义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WTO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机制,它的直接目的在于排除政府行为对自由贸易的干扰,是对各成员国政府经济权力的一种限制,它所设计的各项制度以及以贸易报复为手段的争端解决机制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服务的。在中国,如果没有与WTO规则体系相适应的法律规则,我们加入WTO以后将十分被动。但是,只要我们简要回顾一下中国现代史,就可以看到政府经济行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以及按照政府经济行为规范为核心的新思路构建经济法理论框架的重要意义。(一)对中国政府经济行为的基本认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作为以计划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一直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并形成了一种高度行政化的经济运行体制。在这种体制中,所有重要和重大宏观经济决策的理论突破和方案出台都源于中央政府内部,并通过行政网络和强制手段迅速扩散到经济各领域,各经济主体为贯彻中央政府决策而启动;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各级政府掌握,人事任免权也在各级政府手中,一旦宏观经济形势出现紧急情况,政府则依据庞大而有效的行政网络迅速强制地进行紧急刹车,宏观经济形势的控制权又回归到政府手中。换言之,启动中国经济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制动中国经济的主体还是中央政府。在启动之后,制动之前的中国经济是行政约束下的“不完全”经济运行。沿着这一线索,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政府——中国经济运行的中枢。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政府经济行为直接左右着中国经济的启动、运行、刹车的全过程。现实的中国经济不能忘记,也无法完全摆脱历史的惯性。中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也就是各种市场经济主体与国家之间权力的调整与再分配,即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对应于政府对企业行政干预和调控权力的逐步萎缩。但不能因此就把这种政府对企业行政干预和支配权力弱化的趋势推演为政府经济行为和经济职能总体弱化,并据此认为,体制改革将逐步否定政府经济行为的意义。我们知道,改革作为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新构造,必须首先树立一个绝对权威的主体来制定政策,操纵各种经济杆杠,推动改革的进程。毫无疑问,这个主体只能是国家。也就是说,经济管理的权限过于集中于政府,但改革这种状况还是只能依靠政府的干预与权威,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行为特点仍极大地影响着经济改革的进程。且不论在市场发育成熟的私有制国家,由政府经济行为所体现的国家干预仍然是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单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我国企业在过去旧体制下完全依附和从属于国家的这种状况虽然在改革中有了很大变化。然而,无论是现在企业模式转换阶段,还是将来企业模式成熟、定型阶段,企业的完全自主独立都是不可想象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改革的事实就表明,企业行为仍是处于从属和次生的地位。改革的实际进展取决于政府权力的让与。在改革初期的扩权、放权中,企业只是扩权、放权的客体;在后来广泛推行的承包制中,虽然给予企业讨价还价的权力,但从本质上说,承包制仍然是企业对政府要求的一种允诺。此外,企业自发的各种改革要求也只有在政府的许可下才具有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问题不在于政府是否允许企业独立,而在于企业实际上不能完全独立。这除了宏观上分层管理的缘故外,还由于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国家直接控制着资源所有权、资产所有权这样的事实。只要国家所有权不完善,就不会有完全发达的生产要素市场,而只要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企业就不会中断对国家的依赖。更何况,国际经验已经证实,不发达国家实现工业化必须参加国际竞争,但从其与世界市场和国际分工的关系来看,这些国家同目前各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这正是不发达国家实现工业化所面临的一大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从世界一些后起国家的工业化经验看,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加强国家的作用,即充分发挥政府 在工业化过程中的作用,前苏联、日本、前西德、东南亚国家等都是这方面的例子。中国是世界上生产力不发达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国内企业生产水平同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各企业自身力量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必须依靠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以及雄厚的资产实力来扶植国内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可以断言,政府经济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忽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说在改革以前,政府经济行为主宰着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话,那么,在改革中政府经济行为仍然是决定着改革整个进程的核心与中枢力量。(二)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法意义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政府承担着广泛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同时,政府又以其直接和间接控制的社会经济资源同企业、消费者一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由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功能以及多重角色所决定,政府本身即作为经济体系结构中的“内生变量”而存在,成为社会制度演进、变迁的内在动力。因此,政府在影响经济运行中的巨大作用要求设置完备的制度框架和行为规则来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正确性,作为研究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经济法,当然要研究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范问题。然而,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经济法学界对于政府经济行为却研究不足,重视不够,诸多经济法论著几乎没有政府经济行为研究的内容。这种只注重研究经济法规则、规范体系及其结构的现象不仅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而且与现代法学由“法即规则”向“法即行为”[4]重心发展的道路相左,亦与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的现实不相符合。事实上,研究规范化运作的政府经济行为具体作用领域、方式与手段等问题,即是对现代经济法政府(国家)干预、调控经济运行这一本质的详细阐释与分析,例如,政府经济行为的发动阶段体现政府干预、调控经济运行的动机与目标;实施阶段体现政府在一定动机驱使和目标引导下所采取的行为方式与手段;完成阶段体现政府目标得以满足、实现的程度与效果。从政府经济行为这个崭新的角度考察经济法的观念与制度,能够确立政府经济行为作为核心范畴的地位,在相当程度上突破、拓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传统研究领域。注释:[1] 参见吕忠梅、鄢斌《面向WTO发展中国经济法》,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2] 我于1994年开始申报有关政府经济行为研究的课题,但始终被认为不是法学研究的内容而遭淘汰,经过三年多的努力,1997年司法部批准了这一课题。课题申报的过程清楚地反映了经济法学界对政府经济行为研究意义的认识程度。现该课题成果:《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3] 沈敏荣《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载于《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4]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页。太多了,您可以到以下做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吧。

这两所本科的差别不太大,读研则不同。民商经济法学院是法大的老牌学院,其中民商法专业在全国都是知名的,民商法专业和经济法专业的就业比较好。但是这个学院的毕业论文卡的很严,尤其是民商法专业,每年都会有很多人因为论文答辩不通过而无法如期毕业。国际法学院相对新一些,其中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就业比较好,毕业论文相对宽松一些。

法学毕业论文经济

国际社会那些天天盼望中国衰落的人们,做空A股、唱衰中国经济的闹剧越演越上劲了。他们以为凭借着颠覆别国的能耐,要把中国经济搞得像前苏联垮台时那样一落千丈也只是举手之劳。依我看这种愿望并不容易实现,理由有很多,最主要的:一是中国有13亿人民的需求在,经济就不可能衰落!13亿人天天要吃的,要穿的,要住房子,要出行,要想过上发达国家富裕阶层一样悠闲、便利、富足的生活等等,这些基本的需求,就是巨大的发展动力,而且是一天也不可能停止的;二是经过30年的经济改革,中国的经济基础远远超过前苏联垮台时的局面;人民充分享受到了经济建设带来的福利,也积累了庞大的财富,有能力也有意愿推动国家和经济继续发展继续进步,不会因为你在某些领域搞颠覆就放弃建设自己的国家;三是中国政府即便不能及时识破你的颠覆阴谋,斩断你的颠覆魔爪,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政方针不会变,决心不会变,领导人民走向繁荣富强的责任心不会变,决不会坐视中国经济的衰落,也有能力带领中国冲破艰难险阻,走向新的辉煌!近日出台的 国务院 “ 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的 十点意见”就是有力的证明! 但是,在金融海啸带来的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和西方列强损人利己、不断破坏搅局的情况下,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很难长期支撑。如果没有拉动整个中国和整个世界走出低迷的强大引擎,全球经济都会有一个很长的徘徊期,在徘徊期间难免不出现方向模糊、市场萎缩、失业增加、增长减速、信心受挫、社会燥动的局面。因此,寻找拉动全局增长的引擎,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我们面前有没有这样的强大引擎呢?根据我们的深入研究,发现这种引擎还是有的,而且摆在我们面前的能够拉动中国经济再创辉煌的强大引擎至少有三个,我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这三大引擎。 一、 拉动全局走出低迷的引擎——建国际开发走廊 引领产业发展方向需要重大举措是不争的历史定理。不管是19世纪末美国的西部开发、战后各国的科技园区和工业走廊建设,还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的特区建设,都一再证明了这一定理。这种举措往往需要一个核心,才能聚焦各类产业优势,带动各行各业的全面发展。我们前30年拉动产业发展的核心,就是特区建设。深圳、珠海、厦门、浦东四大现代化都市的建设,拉动了所有产业的全方位发展。实际上充当了拉动国家经济进步的引擎。没有这几个聚焦产业发展的引擎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其后的西部大开发,东北大开发,环勃海大开发为什么效果不明显呢?问题在于它没有焦点,没有核心。几个广袤的地区要想平衡上升全面跟特区一样快速发展是不太可能的,它只能以点带面,逐步提升。关键是如何来选好这个点。之所以全国人民对4万亿的投资好象聆听别人的故事一样,引发不了投身建设的激情,问题也还是出在“焦点”上。因为你的投资没有重点突破,只是简单的添灯油战术,很难给产业指明发展方向,很难让民众看到就业的出路。 那么,今天拉动整个中国乃至整个世界走出金融海啸阴影的引擎又在哪里呢? 1 、建战略开发走廊,保全国经济持续繁荣 2008 年我作了一个专题研究,有两个重要发现:第一是发现再设深圳、浦东那样的开发点,辐射效果有限,既难确保全国的平衡发展,也不足以带动全国;第二是发现不与国际社会联动,不足以拉动全世界。没有世界经济的复苏,就不可能有我外向型经济的复苏。于是设计了一条由东南沿海至西北边陲的战略性“万里开发走廊”,以拉动全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东起台湾台南市,西至中巴边境的明铁盖。即:由东经`43``度北纬23度,经东经`7``度北纬`47``度,至东经`3``度北纬`度。全长4600公里,斜跨整个大陆腹地和台湾海峡。途经十个省,百余个县市。12345678下①页更多相关文章: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建议三中全会:新一轮改革的战略起点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唯一出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权力结构理改革开放论文:重建公民社会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与社会改革的微观路径中国经济改革论文:当前金融改革战略和路改革开放论文:中国观念变革的战略路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及路径探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战略与路径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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