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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权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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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权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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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以下知识编写“孔子(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子姓,以孔为氏,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陬邑昌平乡(今山东省曲阜市南辛镇)人。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理论政治家,儒家学派创始人,世界最著名的文化名人之一。家中排行第二。中国古代文学家、思想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古文献整理家,儒家学派编撰人,被后人推崇为儒家学派创始人。相传曾修《诗》《书》,订《礼》《乐》,序《周易》,作《春秋》。他一生从事传道、授业、解惑,被中国人尊称“至圣先师,万世师表”。孔子弟子及其再传弟子把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语录记录下来,作成《论语》。在天道观上,孔子不否认天命鬼神的存在,但又对其持怀疑态度,主张“敬鬼神而远之”。 孔子与孟子并称“孔孟”,他们的思想并称为孔孟之道。孔子被尊为“至圣”“素王”,曾子则为宗圣,孟子为“亚圣”。他的言行被他的学生写成创世巨作《论语》。他还是世界最著名的文化名人。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然而另有一种俊式学说“反孔精英”杨诚俊先生却认为孔子一无是处。再然而,另有一种学说“反羊精英”杨正宗先生却认为杨诚俊一无是处,其行为纯属哗众取宠。孔子精通《周易》,据说是《十翼》所作者,孔子是中国古代突破对自然山水宗教式态度的第一人,我爱大自然更爱自然山水,大自然包涵灾难、地震、龙卷风、恐龙的灭绝等,而自然山水是永存的好风水,提出了“知者乐水,仁者乐山”(《论语·雍也》)的著名美学命题。历史记载政治生涯 孔子幼年时极为聪明好学,二十岁的时候,学识就已经非常渊博,被当时人称赞为“博学好礼”。同时,鲜为人知的是孔子继承了父亲叔梁纥的英勇,身高九尺六寸,今米以上,具体是。臂力过人,远非后世某些人认为的文弱书生的形象。并且,孔子酒量超凡,据说从来没有喝醉过。但孔子从不以武勇和酒量为豪。 影视作品中的孔子孔子自20多岁起,就想走仕途,所以对天下大事非常关注,经常思考治理国家的诸多问题,也常发表一些见解,到30岁时,已有些名气。鲁昭公二十年,齐景公出访鲁国时召见了孔子,与他讨论秦穆公称霸的问题,孔子由此结识了齐景公。鲁昭公25年,鲁国发生内乱,鲁昭公被迫逃往齐国,孔子也离开鲁国,到了齐国,受到齐景公的赏识和厚待,甚至曾准备把尼溪一带的田地封给孔子,但被大夫晏婴阻。鲁昭公27年,齐国的大夫想加害孔子,孔子听说后向齐景公求救,齐景公说:“吾老矣,弗能用也。”孔子只好仓皇逃回鲁国。当时的鲁国,政权实际掌握在大夫的家臣手中,被称为“陪臣执国政”,因此孔子虽有过两次从政机会,却都放弃了,直到鲁定公9年被任命为中都宰,此时孔子已 51岁了。孔子治理中都(今汶上县)一年,卓有政绩,被升为小司空,不久又升为大司寇,摄相事,鲁国大治。鲁定公12年,孔子为削弱三桓(季孙氏、叔孙氏、孟孙氏三家世卿,因为是鲁桓公的三个儿子的后代,故称三桓,当时的鲁国政权实际掌握在他们手中,而三桓的一些家臣又在不同程度上控制着三桓),采取了隳(hui,音辉)三都的措施(即拆毁三桓所建城堡)。后来隳三都的行动半途而废,孔子与三桓的矛盾也随之暴露。鲁定公13年,齐国送80名美女到鲁国,季孙氏接受了女乐,君臣迷恋歌舞,多日不理朝政,孔子非常失望,不久鲁国举行郊祭,祭祀后按惯例送祭肉给大夫们时并没有送给孔子,这表明季氏不想再任用他了,孔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离开鲁国,到外国去寻找出路,开始了周游列国的旅程,这一年,孔子55岁。孔子带弟子先到了卫国,卫灵公开始非常尊重孔子,按照鲁国的俸禄标准发给孔子俸粟6 万,但并没给他什么官职,没让他参与政事。孔子在卫国住了约10个月,因有人在卫灵公面前进谗言,卫灵公对孔子起了疑心,派人公开监视孔子的行动,于是孔子带弟子离开卫国,打算去陈国。路过匡城时,因误会被人围困了5日,逃离匡城,到了蒲地,又碰上卫国贵族公叔氏发动叛乱,再次被围。逃脱后,孔子又返回了卫国,卫灵公听说孔子师徒从蒲地返回,非常高兴,亲自出城迎接。此后孔子几次离开卫国,又几次回到卫国,这一方面是由于卫灵公对孔子时好时坏,另一方面是孔子离开卫国后,没有去处,只好又返回。鲁哀公2年(孔子59岁),孔子离开卫国经曹、宋、郑至陈国,于是派服劳役的人将孔子师徒围困在半道,前不靠村,后不靠店,所带粮食吃完,绝粮7日,最后还是子贡找到楚人,楚派兵迎孔子,孔子师徒才免于一死。孔子64岁时又回到卫国,68岁时在其弟子冉求的努力下,被迎回鲁国,但仍是被敬而不用。鲁哀公16年,孔子73岁,患病,不愈而亡。发奋忘食,乐以忘忧孔子62岁时,曾这样形容自己:“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当时孔子已带领弟子周游列国9个年头,历尽艰辛,不仅未得到诸侯的任用,还险些丧命,但孔子并不知难而退,仍然乐观向上,坚持自己的理想,甚至是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安贫乐道子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在孔子心目中,行义是人生的最高价值,在贫富与道义发生矛盾时,他宁可受穷也不会放弃道义。但他的安贫乐道并不能看作是不求富贵,只求维护道,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孔子也曾说:“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 从吾所好。”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孔子以好学著称,对于各种知识都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因此他多才多艺,知识渊博,在当时是出了名的,几乎被当成无所不知的圣人,但孔子自己不这样认为,孔子曰:“若圣与仁,则吾岂敢?抑为之不厌,诲人不倦。” 孔子学无常师,谁有知识,谁那里有他所不知道的东西,他就拜谁为师,因此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直道而行孔子生性正直,又主张直道而行,他曾说:“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如有所誉者,其有所试矣。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史记》载孔子三十多岁时曾问礼于老子,临别时老子赠言曰:“聪明深察而近于死者,好议人者也。博辩广大危其身者,发人之恶者也。为人子者毋以有己,为人臣者毋以有己。”这是老子对孔子善意的提醒,也指出了孔子的一些毛病,就是看问题太深刻,讲话太尖锐,伤害了一些有地位的人,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危险。怀着 与人为善的理念孔子创立了以仁为核心的道德学说,他自己也是一个很善良的人,富有同情心,乐于助人,待人真诚、宽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躬自厚而薄责于人” 等等,都是他的做人准则。政治思想孔子是中国的,儒学是世界的。孔子为我国儒家学派的创始人。自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学一直被历代统治者视作正统学科,以至作为任贤用能的标准,影响延绵数千年至今。子临川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孔子家世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的祖先本是殷商后裔。周灭商后,周成王封商纣王的庶兄,商朝忠正的名 孔子第77代子孙--孔德成臣微子启于宋。 建都商丘(今河南商丘一带)。微子启死后,其弟微仲即位,微仲即为孔子的先祖。孔子的六代祖叫孔父嘉,是宋国的一位大夫,做过大司马,在宫廷内乱中被杀,自孔父嘉之后,其后代子孙开始以孔为姓。其曾祖父孔防叔为了逃避宋国内乱,从宋国逃到了鲁国。从此孔氏在陬邑定居,变成了鲁国人。孔子的父亲为叔梁纥(叔梁为字,纥为名,音hé),母亲为颜徵在。叔梁纥是当时鲁国有名的武士,他人品出众,曾建立过两次战功,因曾单臂托住悬门让冲进城池的部队撤出而闻名。曾任陬邑大夫。叔梁纥先娶妻施氏,生9女,无子。又娶妾,生一子,取名伯尼,又称孟皮。孟皮脚有毛病,依照当时的礼仪不宜继嗣,于是又与年轻女子颜徵在生孔子。公元前551年(鲁襄公二十二年),孔子生于鲁国陬邑昌平乡(今山东曲阜市东南)。因父母曾为生子而祷于尼丘山,故名丘,字仲尼。孔子三岁时,叔梁纥卒,孔子母子也不为施氏(叔梁纥的正妻)所容,孔母颜徵在只好携孔子与孟皮移居曲阜阙里,生活艰难。孔子17岁时,孔母颜徵在卒,他服了三年丧。孔子十九岁时娶宋国人丌官氏为妻,一年后丌官氏生子,鲁昭公曾派人送鲤鱼表示祝贺,孔子感到十分荣幸,故给儿子取名为鲤,字伯鱼。鲁哀公十年(公元前485年),孔子夫人丌官氏去世。生平年表1岁:公元前551年(鲁襄公二十二年)孔子9月28日生于鲁国陬邑昌平乡(今山东曲阜城东南)。关于孔子出生年月有两种记载,相差一年,今从《史记 孔子世家》说。2岁:公元前550年(鲁襄公二十三年)孔子在鲁。3岁:公元前549年(鲁襄公二十四年)其父叔梁纥卒,葬于防山(今曲阜东25里处)。孔母颜征在携子移居曲阜阙里,生活艰难。4岁:公元前548年(鲁襄公二十五年)孔子在鲁。5岁:公元前547年(鲁襄公二十六年)孔子弟子秦商生,商字不慈,鲁国人。6岁:公元前546年(鲁襄公二十七年)弟子曾点生,点字皙,曾参之父。7岁:公元前545年(鲁襄公二十八年)弟子颜繇生,繇又名无繇,字季路,颜渊之父。8岁:公元前544年(鲁襄公二十九年)弟子冉耕生,字伯牛,鲁国人。9岁:公元前543年(鲁襄公三十年)孔子在鲁。这一年,郑国子产执政,“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左传襄公三十年》)郑国大治。后来孔子对子产的政绩评价很高。10岁:公元前542年(鲁襄公三十一年〕弟子仲由生,字子路,卞人。 是年鲁襄公死,其子躌继位,是为昭公。11岁:公元前541年(鲁昭公元年)孔子在鲁。12岁:公元前540年(鲁昭公二年)弟子漆雕开生,字子若,蔡人。13岁:公元前539年(鲁昭公三年)孔子在鲁。15岁:公元前537年(鲁昭公五年〕孔子日见其长,已意识到要努力学习做人与生活之本领,故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论语?为政》)16岁,公元前536年(鲁昭公六年)郑铸刑鼎。弟子闽损生,字子骞,鲁国人。17岁:公元前535年(鲁昭公七年〕孔母颜征在卒。是年。季氏宴请士一级贵族,孔子去赴宴,被季氏家臣阳虎拒之门外。19岁:公元前533年(鲁昭公九年)孔子娶宋人亓官氏之女为妻。20岁:公元前532年(鲁昭公十年)亓官氏生子。据传此时正好赶上鲁昭公赐鲤鱼于孔子,故给其子起名为鲤,字伯鱼。是年孔子开始为委吏,管理仓库。21岁:公元前531年(鲁昭公十一年)是年孔子改作乘田,管理畜牧。孔子说:“吾少也贱,故多能鄙事。”27岁,公元前525年(鲁昭公十七年〕郯子朝鲁,孔子向郯子询问郯国古代官制。孔子开办私人学校,当在此前后。30岁:公元前522年(鲁昭公二十年〕自十五岁有志于学至此时已逾15年,孔子经过努力在社会上已站住脚,故云”三十而立”。(《论语 为政》)是年齐景公与晏婴来鲁国访问。齐景公会见孔子,与孔子讨论秦穆公何以称霸的问题。弟子颜回、冉雍、冉求、商瞿、梁鴷生。回字渊,雍字仲弓,求字子有,瞿字子木,皆鲁国人;鴷字叔鱼,齐国人。31岁:公元前521年(鲁昭公二十一年)弟子巫马施、高柴、宓不齐生。施字子期,陈国人;柴字子高,齐国人;不齐字子贱,鲁国人。32岁:公元前520年(鲁昭公二十二年)弟子端木赐生,赐字子贡,卫国人。34岁:公元前518年(鲁昭公二十四年)孟懿子和南宫敬叔学礼于孔子。相传孔子与南宫敬叔适周问礼于老聘,问乐于苌弘。35岁:公元前517年(鲁昭公二十五年)鲁国发生内乱。《史记 孔子世家》云:“昭公率师击(季)平子,平子与孟孙氏、叔孙氏三家共攻昭公,昭公师败,奔齐。”孔子在这一年也到了齐国。36岁,公元前516年(鲁昭公二十六年)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孔子得到齐景公的赏识,景公欲以尼溪之田封孔子,被晏子阻止。孔子在齐闻《韶》乐,如醉如痴,三月不知肉味。37岁:公元前515年(鲁昭公二十七年)齐大夫欲害孔子,孔子由齐返鲁。吴公子季札聘齐,其子死,葬于瀛、博之间。孔子往,观其葬礼。弟子樊须、原宪生。须字子迟,鲁国人;宪字子思,宋国人。38岁:公元前514年(鲁昭公二十八年)晋魏献子(名舒)执政,举贤才不论亲疏。孔子认为这是义举,云:“近不失亲,远不失举,可谓义矣。”39岁,公元前513年(鲁昭公二十九年)是年冬天晋铸刑鼎,孔子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40岁:公元前512年(鲁昭公三十年)经过几十年的磨练,对人生各种问题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故自云“四十而不惑”。弟子澹台灭明生。灭明字子羽,鲁国人。41岁:公元前511年(鲁昭公三十一年)弟子陈亢生。亢字子禽,陈国人。42岁:公元前510年(鲁昭公三十二年)昭公卒,定公立。43岁:公元前509年(鲁定公元年)弟子公西赤生。赤字华,鲁国人。45岁:公元前507年(鲁定公三年)弟子卜商生。商字子夏,卫国人。46岁:公元前506年(鲁定公四年)弟子言偃生。偃字子游,吴国人。47岁:公元前505年(鲁定公五年)弟子曾参、颜幸生。参字子舆,鲁国人。幸字子柳,鲁国人。48岁:公元前504年(鲁定公六年〕季氏家臣阳虎擅权日重。孔子称之为“陪臣执国命”。(《论语?季氏》)《史记?孔子世家》云:“陪臣执国政。.……故孔子不仕,退而修《诗》、《书》、《礼》、《乐》,弟子弥众,至自远方,莫不受业焉。”阳虎欲见孔子,孔子不想见阳虎、后二人在路上相遇。阳虎劝孔子出仕,孔子没有明确表态。此事当在鲁定公五年或鲁定公六年。49岁:公元前503年(鲁定公七年)弟子颛孙师生。师字子张,陈国人。50岁:公元前502年(鲁定公八年)自谓“五十而知天命”。(《论语?阳货》)“公山弗扰以费畔,召,子欲往。子路不说。”51岁: 公元前501年(鲁定公九年)孔子为中都宰,治理中都(今汶上县)一年,卓有政绩,四方则之。弟子冉鲁、曹坅、伯虔、颜高,叔仲会生。鲁字子鲁,鲁国人:坅字子循,蔡国人:虔字子析,鲁国人;高字子骄,鲁国人:会字子期。鲁国人。52岁:公元前500年(鲁定公十年)孔子由中都宰升小司空,后升大司寇,摄相事。夏天随定公与齐侯相会于夹谷。孔子事先对齐国邀鲁君会于夹谷有所警惕和准备,故不仅使齐国劫持定公的阴谋未能得逞,而且逼迫齐国答应归还侵占鲁国的郓、鄵、龟阴等土地。53岁:公元前499年(鲁定公十一年)孔子为鲁司寇,鲁国大治。54岁:公元前498年(鲁定公十二年)孔子为鲁司寇。为削弱三桓,采取堕三都的措施。叔孙氏与季孙氏为削弱家臣的势力,支持孔子的这一主张,但此一行动受孟孙氏家臣公敛处父的抵制,孟孙氏暗中支持公敛处父。堕三都的行动半途而废。弟子公孙龙生。龙字子石,楚国人。55岁:公元前497年(鲁定公十三年)春,齐国送80名美女到鲁国。季桓子接受了女乐,君臣迷恋歌舞,多日不理朝政。孔子与季氏出现不和。孔子离开鲁国到了卫国。十月,孔子受谗言之害,离开卫国前往陈国。路经匡地,被围困。后经蒲地,遇公叔氏叛卫,孔子与弟子又被围困。后又返回卫都。56岁,公元前496年(鲁定公十四年)孔子在卫国被卫灵公夫人南子召见。子路对孔子见南子极有意见批评了孔子。郑国子产去世孔子听到消息后,十分难过,称赞子产是“古之遗爱”。57岁:公元前495年(鲁定公十五年)孔子去卫居鲁。夏五月鲁定公卒,鲁哀公立。58岁:公元前494年(鲁哀公元年〕孔子居鲁,吴国使人聘鲁,就“骨节专车”一事问于孔子。59岁:公元前493年(鲁哀公二年)孔子由鲁至卫。卫灵公问陈(阵)于孔子,孔子婉言拒绝了卫灵公。孔子在卫国住不下去,去卫西行。经过曹国到宋国。宋司马桓魋讨厌孔子,扬言要加害孔子,孔子微服而行。60岁:公元前492年(鲁哀公三年)孔子自谓”六十而耳顺”。孔子过郑到陈国,在郑国都城与弟子失散独自在东门等候弟子来寻找,被人嘲笑,称之为”累累若丧家之犬”。孔子欣然笑曰:“然哉,然哉!”61岁:公元前491年(鲁哀公四年〕孔子离陈往蔡。62岁:公元前490年(鲁哀公五年)孔子自蔡到叶。叶公问政于孔子,并与孔子讨论有关正直的道德问题。在去叶返蔡的途中,孔子遇隐者。63岁:公元前489年(鲁哀公六年〕孔子与弟子在陈蔡之间被困绝粮,许多弟子因困饿而病,后被楚人相救。由楚返卫,途中又遇隐者。64岁:公元前488年(鲁哀公七年)孔子在卫。主张在卫国为政先要正名。65岁:公元前487年(鲁哀公八年)孔子在卫。是年吴伐鲁,战败。孔子的弟子有若参战有功。66岁:公元前486年(鲁哀公九年)孔子在卫。67岁:公元前485年(鲁哀公十年)孔子在卫。孔子夫人亓官氏卒。68岁:公元前484年(鲁哀公十一年)是年齐师伐鲁,孔子弟子冉有帅鲁师与齐战,获胜。季康子问冉有指挥才能从何而来?冉有答曰“学之于孔子”。季康子派人以币迎孔子归鲁。孔子周游列国14年,至此结束。季康子欲行“田赋”,孔子反对。孔子对冉有说:“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丘亦足矣”。69岁:公元前483年(鲁哀公十二年)孔子仍有心从政,然不被用。孔子继续从事教育及整理文献工作。孔子的儿子孔鲤卒。70岁:公元前482年(鲁哀公十三年〕孔子自谓“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颜回卒,孔子十分悲伤。71岁:公元前481年(鲁哀公十四年〕是年春,狩猎获麟。孔子认为这不是好征兆,说:“吾道穷矣”。于是停止修《春秋》。六月齐国陈恒弑齐简公,孔子见鲁哀公及三桓,请求鲁国出兵讨伐陈桓,没有得到支持。72岁:公元前480年(鲁哀公十五年〕孔子闻卫国政变,预感到子路有生命危险。子路果然被害。孔子十分难过。73岁:公元前479年(鲁哀公十六年)四月,孔子患病,不愈而卒。葬于鲁城北。鲁哀公诔之曰:“天不吊,不潎遗一老,俾屏余一人以在位,茕茕余在疚,呜呼哀哉!尼父!无自律”。不少弟子为之守墓三年,子贡为之守墓六年。弟子及鲁人从墓而家者上百家,得名孔里。孔子的故居改为庙堂,孔子受到人们的奉祀。野史记载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韦伯入,舞乎韦伯。夫诸子皆瞎!子识礼乐,俟君子。莫之能御也,曰:“汝何由可止也?”韦伯曰:“汝行窗,吾由此可止也!”子为之,韦伯触使坠之,子殁。诗文与著作孔子诗选去鲁歌彼妇之口,可以出走。彼妇之谒,可以死败。盖优哉游哉,维以卒岁。蟪蛄歌违山十里,蟪蛄之声,犹尚在耳。龟山操予欲望鲁兮,龟山蔽之。手无斧柯,奈龟山何!注:《琴操》:“季桓子受齐女乐,孔子欲谏不得,退而望鲁龟山作歌,喻季之蔽鲁也。”《琴操》,古琴曲集,传为东汉蔡邕辑。盘操干泽而渔,蛟龙不游。覆巢毁卵,凤不翔留。惨予心悲,还原息陬。注:见《琴操》。曾修《诗》《书》,定《礼》《乐》,序《周易》,作《春秋》。(《论语》为孔子弟子收集整理出来的。)人物轶事孔子行礼传说,孔子年少而好礼,有一年的秋天,乌云滚滚,寒风嗖嗖,落叶从树上纷纷飘下来,随风翻飞。这时,年少的孔丘正聚精会神的在窗下读书,由于天气太冷,他又穿着单薄的衣服,不时地搓着手。坐在一旁的母亲心痛地说:“孩子。歇一会儿吧!”“好啊!”孔子答应着站起身,拿起放在桌旁的俎豆(当时行礼用的器具),不声不响地出了屋门。母亲忙说:“孩子,外面风大,天又这么冷,眼看就要下雨了,你不要到院子里去玩了吧。”孔丘一脸正色地回答:“不是啊,母亲,我这是在祭祀神灵,行大礼呢!”“你行大礼干什么呢?”母亲问他。“如果我现在不学好礼仪,长大就不知道怎么做人了。”母亲听了孔丘的话,惊讶的说不出话来。在一个礼崩乐坏的年代,孔丘的举止确实是不同凡响的。评赎奴隶当时在春秋时代,鲁国有个规定,凡是到国外旅行去,看到有鲁国人在外国被卖为奴隶的,可以花钱把他赎出来,回到鲁国后,到国库去报帐,国库照付。孔子有一个学生,真的在国外看到有鲁国人被卖为奴隶了,他就把他赎出来。赎出来以后,他没到国库去报帐,别人都说这个人品格高尚。孔子知道后,大骂这个学生,说这个学生做错了。别人奇怪了,做好事嘛,又赎了人,又不去报帐,这不是好事吗?不是品格高尚吗?孔子说看问题不能这样看,他这个做法,实际上妨碍了更多的奴隶从鲁国人被赎出来。这个人回来后没有去报帐,将来别人看见做奴隶的鲁国人,本想赎他出来,又想,我赎了以后,如果去报帐,别人就要议论:以前某某人不报帐,你去报帐,你的品格不如他。这样,这个人就可能装作没看见,不去赎人了。所以,这个做法就妨碍了更多的鲁国奴隶被人家赎买出来,是有害的。评落水救人还有一个故事:一个人掉到水里去了,孔子的一个学生跳下水去,把人救起来了,家属感谢他,给他一头牛,他就收了。别人就议论了:下水救人还要钱?孔子知道了,表扬这个学生,说这个学生做得对,这会使更多的落水人被救。因为救了人之后,人家给钱,是可以收的,于是再有人落水,就有人愿意去救。所以要看客观的效果。孔子学琴孔子在学习方面是很虚心,尤为刻苦。有一次孔子随师襄子学鼓琴。曲名是《文王操》。孔子苦苦的练了很多日子,师襄子说“可以了”,孔子说:“我已经掌握了这个曲子的弹法,但未得其数”。又练了很多日子,师襄子又说“可以了,你已于其数”可是孔子仍说“不可以,未得其志”。又过了相当的时间,师襄子认为这回真的可以了,可是孔子仍然认为自己没有弹好这首乐曲,于是,反复的钻研,体会琴曲的内涵直到他看到文王的形象在乐曲中表现出来了,才罢休。他的精神深深的感动了师襄子,直到现在,孔子的名言“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仍是我们的座右铭。名言语录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不学礼,无以立。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敏而好学,不耻下问。裔不谋夏,夷不乱华,俘不干盟,兵不逼好。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小不忍则乱大谋。匹夫不可夺志也。道不同,不相为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 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子曰:“巧言令色,鲜矣仁。”子曰:“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也已。”子曰:“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子曰:“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子曰:“《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子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子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子曰:“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于予与何诛?”季文子三思而后行。子闻之,曰:“再,斯可矣。”子曰:“宁武子,邦有道则智,邦无道则愚。其智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 译文 孔子说:“知道学习不如喜欢学习,喜欢学习不如以学习为快乐。”子曰:“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 译文 孔子说:“明智的人喜欢水,仁慈的人喜欢山;明智的人好动,仁慈的人好静;明智的人快乐,仁慈的人长寿。”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子曰:“汝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子以四教:文、行、忠、信。子曰:“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译文 孔子说:“君子胸怀宽广,小人忧愁悲伤。”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子曰:“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子曰:“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子曰:“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子曰:“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子曰:“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望采纳明朝内阁制度浅析我国历代政治制度,几乎皆相因袭.自秦以来,各朝国家之政体同属专制,然其治道与政风不同,得失利弊各异。有明一代封建专制已至颠峰,其政制与政风概而言之,则是权力的高度集中,其所创设的以“私臣”治国的“内阁制度,是这一时期国家体制的集中表现。关于明代“内阁”制度,历来论者持议常居两端、鲜能趋于一致。拙文试就其创设过程及因之而生成的明代政制的两大弊害论述于后,诚为抛砖。考察明代政治体制,不难看出,明初基本上袭仿元制,其体制并未逾跃前代而自成一格。“明太祖初一海内,仍元制设中书省,综理机务。其官有承相、平章、左右垂、参政。而吏、户、礼、兵、刑、工六尚书为曹官”(《明史》109卷宰辅年表)。由此可知,此时的六部是中书省的职能部门,六者之长一尚书,不过是垂相的属员,而中书省则为综理政务的最高行政机关。这一体制与前朝相似,稍有不同的是,明之中书令不以太子兼领而置右左相国(后更名为承相),秩正一品。昊王无年(公元136月年)“以李善长为中书右相国、徐达为中书左相国”(《明史记本未》卷1刁)。这种设置大约是出于统一海内之需要,以勋臣,名将为相当国是太祖有国之初的特殊考虑。此时之承相,大权独揽、位处皇帝一人之下,百官之上,一切政令及奏章均由中书省呈转颁行国之大政系于垂相一身。明初太祖置相专任而独宠,在这种情况下、权臣擅政之局面自然形戎。`明史》卷127载:“然徐达、李文忠等数受命征讨,未尝专理省事。其从容垂相之位者、李善长,汪广洋、胡惟庸三人而已“其中尤以胡惟庸朝纲独揽,“宠遇日盛,独相数岁.生杀数陆、或石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病已者辄匿不以闻.由是奔竞之徒,趋其门下”以明史·胡惟庸传》)。明初施行垂相之制,虽为时甚短、充任者不过数人,然相权之大甚似前朝。在我国封建专制时代,相权大到足以危及皇权的时候,也就是最高统治阶层权力争夺的开始。果然,洪武十三年“右垂相胡惟庸谋反”被诛。权力斗争的结果是皇权战胜相权。明太祖痛下决心,废止垂相制度。自秦汉以来我国封建社会政制的经典构架被太祖拆散。当然,公然废止古制是需要说服臣民的。于是太祖训云:“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不闻设立承相。自秦始置垂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虽有贤相,然其中多小人专权乱政。令罢皿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事皆朝庭总之”。太祖的此番说辞似乎堂皇,但并非废相的初衷。因胡惟庸的擅权放肆进而谋逆犯上,明太祖已对大权独揽的垂相制度深恶痛绝,在罢相废制的十五年后即洪武二十八年,犹告诫臣下::“联罢承相、设府、部、都察院分理庶政,事权归于朝庭,嗣君不许复立垂相,臣下以请者、置重典”(《明史·太祖传》)。这条硬规矩一定,太祖之后确也无人再言及置相一事。这一做法无疑是明太祖的创举,将延行千载,被历朝崇奉的封建王朝中央政权的基本结构废除,这不能不说是明太祖才智与魄力的综合体现,正如学者杨树藩先生所言“蓄太祖所设之制,系按自己之才智而设,非按后代子孙之才智而设者也。以太祖之聪颖、可以自操权柄,直统六部,备顾间之殿阁学士,只备垂询而已。然继体之君长于深宫,鲜习政事,凡六部所奏呈者,无法裁决,于是不能不重用作为顾问机关之殿阁学士,因之,“票拟”之制行矣,“内阁”之制成矣”。由上述可见,明朝先有垂相之制,这一点与前代无二。自垂相制度被废止后,才逐渐形成“内阁制度”,当然内阁制度也并非废相即设,太祖朝所置之四辅官,尚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内阁”。因为,此时的辅官只是皇帝的顾问而已,并不具有掌持天下庶务的职权,他们的作用无非是草拟浩赦、处理文书、票拟批答以备垂询而已,政事则悉入六部处分,辅官不能侵夺。政事既入六部,然裁决必须天子。当时虽“翰林春坊详看谙司奏启,兼司平驳”(《明史·职官志》),显然一日万机,仅天子怎能件件亲批,事事督行?据《明史·七十四职官志》载:“洪武十七年九月已末给事中张文辅言:“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答,凡一千六百六十,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事,此三千余事,虽有翰林、儒臣考驳本允,然皆待帝载决,章奏浩繁,岂能一一亲批?”自废相以来,最使太祖犯难的事情,便是政事浩繁、庶务如山,而自己根本无此精力处处顾及,于是“则亦只有传旨处分、或朝堂论政,各官亲奉旨意,自行批写,回本衙门再作施行耳”(同上)这样以来,权力似乎确归天子一人持有,但一人之精力、才智,远远应付不了一朝纷繁之政务,于是将皇权无可奈何地化整为零,分散给诸司。这种局面显然不是太祖废相的初衷。而事实上,废相伊始,浩繁的政务确实给当时的统治者出了道难题,并且伴之而来的权力下移,又是太祖始料末及的。基于此,洪武十五年“又仿宋制、置殿阁大学士”参与枢务。当时所设殿阁为华盖、武英、文华三殿、东阁与文渊二阁。“殿阁大学士掌献替可否,奏陈规侮、点检题奏、票拟批答”又“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殿阁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内阁”(《明代·职志官》)。应当指出的是,此时的阁臣位卑品低,秩仅五品,其虽“侍天子殿阁下”但正式身份仍是翰林院官员。大学士,虽是职务,却不是官衔、因此“内阁”仍不能称为朝庭正式衙署,换言之,大学士应该是皇帝的私臣,称其为“内阁”者,有别于处庭诸署也。殿阁大学士制度的施行,虽为皇帝承担了一日万机的政务之繁忙,况此时内阁之外,六部昂然而立,所司政务直达天听,阁臣仅备顾间耳。虽亦参与枢务,但无裁决处分权。“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据后来的大学士刘健言:“下有章疏,则用文渊阁印进”这是连印信都没有。内阁的正式成立,始于成祖。成祖以武力篡夺,由落王跻身皇帝位,由封地北平、移主南京政权不稳,对人对事不明且忌,不得不任用私臣佐理政务,而私臣参与枢务的最简便方式就以“大学士”身份入阁办事。成祖于建文四年六月兵入南京“其年九月特简讲读编检等官参与机务,谓之内阁”(《明史卷七三}))。“侍读解络、编修黄淮入直文渊阁。寻命侍读胡广、修撰杨荣、编修杨士奇、检讨金幼孜、胡俨同入直、并预机务”(《明史卷五》)。可以看出,成祖所用之人,尽皆出自翰林院,其中具有“学士”资格者居其半,其余官秩尚未及五品。内阁成员,何以由近臣渐变为大臣,原因颇多、概括地讲不外有二。其一,体制之需要。阁臣领命重要,参与枢务、声价固高,但殿阁学士、官秩不过五品,况“成祖特命吏部、凡内阁诸臣考满,勿改他任”(同上),如此,阁臣岂非终身不得晋陛,则是爱之,重之,反而害之轻之也。于是,就位加衔给品,或命阁臣兼领部职,并以所兼六部长贰之品位视之,尽可能地提高阁臣秩品。《明史一四七卷》载:“帝尝召络等曰:尔七人朝夕侍左右,联嘉尔勤慎……因各赐五品服。,··…又以立春日赐绪等金绮衣,与尚书坪,绪等入谢,帝曰:代言司、机密所系,且旦夕侍联,稗益不在尚书下也。”后又赐黄淮等五人二品纱罗衣,以崇荣之。在皇帝心目中,阁臣“不在尚书下也”。这种认知,对阁臣日后侵夺部权、凌驾于六曹之上,是至为关键的思想准备。其二,因近臣日侍天子左右,常与天子讨论机宜、一言合旨、即受天子赏识,既被赏识,便委以要职,赋与权限、权力日隆、则声价日高。如汉唐之尚书、魏晋之中书、唐之翰林供奉、莫不因此进身。明之阁臣自然也不例外,兹举一例以窥其余。成祖时“同值七人,荣(杨荣)最少机敏。一日晚宁夏报被围、召七人、皆以出,独荣在、帝示以奏,荣曰:宁夏城坚,人皆习战,奏上已十余日,围解矣。夜半果奏围解。帝谓荣曰:何料之审也?”(《明史一四八·杨荣传”。其言中旨、自悦帝心,之后,成祖首摇杨荣为文渊阁大学士,则不足为怪矣。当然这种由近臣变为大臣,由幕僚单位而国家机关的演变、并非明代所独有。如秦时之尚书,设其职时,秩甚卑、不过皇帝殿中主发文书而已。至汉时,尚书演变为天子秘书机构、组织逐渐扩大,人员增多,事无不掌,于是上侵三公之职权,造成“三公备员,而事归台阁”.经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尚书再由秘书机构一跃而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又如门下省、中书省之发展趋势,无不同出一辙。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可直接溯源于唐时之“翰林供奉”。我国古制中的这种现象,可以说直接源于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是封建社会皇权至尊的衍生物,亦是我国封建社会以“人治”为本的政权特征之一。而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更是这种特征的充分体现。明初的阁臣,不能侵犯六部职权,或兼领他部职务。太祖、成祖系一代英主,此时之阁臣,虽声价隆旺,但却不能态作威福。仁宗以后,随着阁臣的职位由卑至尊,品秩由低而高、兼领职务亦渐增多。如杨荣兼工部尚书、杨士奇为礼部侍郎、金幼孜为户部侍郎,黄淮为通政使。此四位辅官,均是先入阁为阁臣,而后升他官兼领部职的。论职务、阁臣为重,论官品尚书为尊,如使之合二为一,则这种一头轻一头重的问题可得以解决。景秦三年,王文更以吏部尚书入阁,阁臣地位为之一变.尚书兼任阁臣,职务更趋重要。《明史一。九卷》载:“成祖简翰林院官员直文渊阁,参与机务,有历升至大学士者。其时章疏直达御前、多出衰断,儒臣入直,备顾问而已。至仁宗而后,诸大学士历晋尚书、保付、品位尊荣,地居近密,而论言批答,裁决机宜,悉由票拟,阁臣之重,僵然汉唐宰辅,特不居垂相名耳”。《明史·职官志》载,自景泰后“六部承奉旨意,靡所不领,阁权益重……嘉靖以后,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六部由原来的政府最高职能部门,而沦为内阁属曹。至此,内阁成为明朝最高政府机关。阁臣最初的“私臣”地位,是国家政权由外而内,由分散而集中的必然结果。最高统治者倚重私臣治国、毫无疑问地加强了中央集权,而这种专制的进一步强化,在有明一朝,显然是通过对外廷权力的逐渐的缩小,内阁权力的逐渐扩大而实现的。阁臣所以被称为“私臣”者,原因有二,明初辅臣入直大内,其身份尚未固定,一般多由翰林院官员充任之。因而皇帝常以“特殊”的需要加以挑选,不必虑及入选者的资望和品秩,另外辅臣没有固定的办公衙署和相应的属员,从而也就不是国家的一级政权机构,他们入直大内尚须以翰林学士的身份出现,他们的品秩仍以原职为准,阁臣只是兼职而非专职也。私臣入直内庭,办公地点常在台阁,故有“阁臣”之名。基于前述原因,内阁最终由一介顾间机构发展至王朝最高权力机关。由此而看,王权的高度集中似告完功。其实不然。内阁虽在大内设署,有别于外庭六部,然而尚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政权运作环节是万万不可省略的,那就是皇帝与阁臣之间的文书传递工作却是由内侍充担的。与内阁相比、内侍更贴进皇帝、阁臣的票拟,须呈皇帝“批红”始可变为正式命令,其间收发、转达者则为内监。“然内阁之票拟,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于寺人,于是朝庭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明史·职官志》),内阁侵夺六部所得之大权,又为宦官假藉呈转文书的机会,潜移以去。由此可知,专制时代的机构愈近天子者,则愈有权,有权则体大、体大易外移为国务机关,于是枢机之权又收归于内。这种演化、实际上是权力吐纳之变迁也在这种翻度下,明代政洽生活中,由内阁制度面发端的两大弊患—宦官专权和朋党博击成了这一时期鲜明的政治特色。前文述及内阁由小面大,渐成中枢机构,这显然与内阁创设之初仅为顾问机构的格局相去甚远。据大学士刘健说:“窃维内阁之职,所以承德弼达,献可替否、辅佐朝庭,裁决政务,与百司庶府职掌不同。在祖宗朝,凡有咨访论议、或亲临幸,或召见便胶,或奉天门或左顺门,屏开左右,造膝面谕以为常制。如宣宗章皇帝,屡幸内阁、御座所在,至今臣等不敢中坐。英宗皇帝视朝将罢,不时面召李贤。宪宗纯皇帝亦常召李贤、陈文、鼓时,或造司礼监太临牛玉、怀恩一二人到阁计议,上有密旨则用御前之宝封示,下有章疏、则用文渊阁印封进,直至御前开拆,此臣等耳阅见者也。因循至今,事体渐异,朝参讲读之外,不得复奉天颜,虽司礼监太监亦少至内阁。朝鑫有命必传之太监,太监传之管文书官,管文书官达之太监,太监乃达至御前”。刘健这段话中可以透露出太监传递文书是阁臣之论议不能直达御前进而阁权受制于宦官的难言之稳。而事实上,自成祖宠用宦官,太监假传递文书之便,已渐次将内阁所侵六部之权潜移而去。专制时代的君主有一个通病,就是渐次收权归内。明初将六部之权纳归内阁,继则纳归“内监”,故明之内监擅权乱政之局面是有其体制之便宜的。内监假“批红”之权.可以控制内阁,于是阁臣不得不阿附内监,就连权倾一时的张居正也得仰仗太监之力方得以坐稳首辅之位。至大奄魏忠贤氏擅权为政,自是太监之权登峰造极之时了义明夷冬访录今认为:“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相始也”此说可谓大中要旨。准怪“吾以为有宰相之实者,今之宫奴也,此说也未必偏颇。更进一步说:“有明之阁下.贤者货其残膏待馥,不贤者假其嬉笑怒骂。道路传之、国史书之、则琢为其人相业矣。故使宫奴有宰相之实者,则罢相之过琶”。因此,宦官乱政,势成积重.而内阁之制无疑是这种弊患的体制前提。另一方面,学士入阁参预机务,无宰相之名而行宰相之实。无名而行实者、岂非无权而越权吗?故而学士以卑位而掌枢机、群臣何以甘服,既不甘服,则抨击生焉。虽然阁臣地位日渐尊隆,也深受天子优容、然六部长贰,难以屈居其下,则内阁之地成为朝臣论战之地,国是紊乱必成定数《明史》230列传赞语说:“明至中业后,建言者分曹为朋,率视阁臣为进退,依阿取宠,则与之比。反是则争,比者不容于清议,而争则名高。故其时端挨之地,遂为抨击之地,国是淆矣”审视明代政制,不难看出,太祖废相,成祖置殿阁,均为国家政权渐次归内的典型方式,政权中心由外而内,最后落脚点必然内监,外庭职能部门则伦为曹属,专制则登峰造极。一切制度兴起也有因、其发展也有由。拙文仅从明之内阁制度入手,浅论其发展的因由,从而考察明代政治的种种特征的出现,源于一项制度的产生,面制度之优劣,是政治之优劣的前提。望采纳

本科毕业论文擅自换题

毕业论文可以改题目吗

毕业论文可以改题目吗,论文是基于开题报告,在开题报告的基础上完成的,应简明扼要地反映论文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忌笼统。用语精确是非常重要的。毕业论文可以改题目吗。

毕业论文题目可以改,但是要征得老师同意,否则要承担换题目重写的风险。

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审查后生效。

毕业论文的选题技巧

第一,要坚持选择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是化很大精力,表达再完善,也将没有丝毫价值。

第二,要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切实可行的课题。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不但要有考生个人的见解和主张,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由于考生个人的主观、客观条件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在选题时,还要结合自己的特长、兴趣及所具备的客观条件来选题。

具体地说,考生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首先,要有充足的资料来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缺少资料的情况下,很难写出高质量的论文。选择一个具有丰富资料来源的课题,对课题深入研究与开展很有帮助。

其次,要有浓厚的研究兴趣。这样可充分激发自己的研究热情,调动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以专心、细心、恒心和耐心的积极心态去完成。

最后,要能结合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每个考生无论能力水平高低,工作岗位如何,都有自己的业务专长,选择那些能结合自己工作,发挥自己业务专长的课题,对顺利完成课题的研究大有益处。

开题报告是定题之后对论文写作的预期,包括论文的背景、综述、论文的框架、论文的研究设计、方法与流程,自己你在研究论文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可行性报告。只有开题报告通过了你才能开始论文的写作!

论文就是你研究结果的最终呈现。

开题报告是我们撰写的毕业论文的中心和浓缩,整个论文的内容将是对开题报告的扩充。所以如果想写好一篇论文首先应该能大致清楚自己论文的整体框架,加以整理浓缩就会构成一个好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一般包括:论文题目、理论支撑即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内容,起止时间、进度安排及导师意见等。

开题报告中书写过程中要注意考虑选题目的与意义,即为什么选择这个毕业论文题目,这个题目有什么研究的价值及现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由浅及深先谈现实存在的问题由问题引出研究的实际意义及学术价值,这个过程中我们要脚踏实地具体、客观有针对性的分析,不要空想。同时应该阐述整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将整体内容提炼浓缩,让导师清晰明了的看出自己论文的整体情况。

在撰写文献综述以前要认真查阅相关文献,提前充分了解自己研究的相关内容。所查阅的文献要与自己研究的内容相关,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意义、优势及突破点。同时不能照搬文献内容,要把文献主要内容与自己的观点加以结合。

开题报告在时间及顺序上要合理安排,每个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要明确说明,同时整个研究进程要有连续性。

开题报告一般要求在3000字左右,在论文查重时,如果学校不作要求,一般是只对论文的正文部分查重。论文的目录、参考文献以及开题报告是不参与查重的,当然,如果学校有明确规定开题报告需要查重就另说了。

我们写好毕业论文之后,还需要进行论文查重,但是一次就通过的是极少数,基本都需要经过反复修改以及查重。我们只有不断修改,才能把论文达到最好的效果,很多同学对于论文查重存在一些疑问,例如开题报告是否需要进行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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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就不能改了,没定是可以改的。

如果是论文刚开始,想换已经提交系统的论题,可以和导师沟通,看看能不能换,如果能换,具体怎么操作、怎么走流程,以学校要求为准;

如果是论文定稿上传系统,甚至答辩后要换题目,并且是仅仅换一两个字,可以导师沟通,看看评委老师的意见是否值得采纳。

本科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

本科毕业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的、作为申请授予本学科学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这一成果能够说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据学术堂了解,论文题目只要没有送审都是可以改的,但是最好不要和原来的相差太太,比如你原来的题目很大,自己做不过来,现在想写其中的一个小的方面就可以更改题目。当然了,是不是可以更改,最后还得看导师同不同意。

债权人代位权论文题目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八、民法~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 论意思表示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 论物权行为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 论表见代理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 论无权代理W|c35. 论民事权利体系'}36. 论人身权体系7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DDwY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 ;T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F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xI"z?[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A^bT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Y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s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js]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U-H2[48.论所有权的限制o`{t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 .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i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w55.论担保物权体系!AF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E!57.论质押的客体}{15n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BlS 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u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n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A62.论共有vN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论占有制度的意义p65.论物权的效力W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muU{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yc68.论物上请求权ByPIR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BlsN70.论物权法定原则*w VM71.论一物一权原则Cj4,/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fQ73.论债的特性F*74.论债权的相对性BR}a}75.论债权的效力&X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b2\;G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sOj}=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k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q,}!I=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0~89.论继续履行N)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Q-3a;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CIj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urnm[w94.论不当得利4IQ95.论无因管理xP(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hOH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Uim8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c/Wh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m<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u#P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y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f5sW3103.论财团法人7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S?Bo|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_No4d]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Pwu108.论合同解释原则YR?)~109.论有限合伙 L110.论隐名合伙NtU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Ia@0112.论隐私权<,r113.论名誉权z&u114.论精神损害赔偿6ZK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mU116.论无效民事行为G0,O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C118、试论格式合同%Z119、论缔约过失责任/120、论合同的生效')121、论无效合同}K`%uC122、论可撤销的合同zG1J123、论效力未定合同AB{cpi12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4125、论不安抗辩权~{/#1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L127、论保证人的权利sZH3~N128、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7Tn)P129、论合同的解除g130、试论违约行为的形态=e131、试论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并用问题NkLjl132、论合同的解释3133、论预期违约+tlw13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X135、论赠与合同arV;D<136、试论租赁权]u-137、论承揽合同:tc138、试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Qrn1=)139、论保管合同8X)UY140、论旅游合同w)8v14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az\a 142、论合同的成立vq?143、论合同的效力)14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H3cE>145.论合同代位权7ub146.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之比较研究=APc14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148.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民事责任|}K149.论合同相对性原则A>4P150.论赠与合同s}S151.论竞争力待定合同g}`|z152.论无权处分Lt]G153.论惩罚性违约责任JfAXjG©网络国法论坛 -- 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 $a©网络国法论坛 -- 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 2九、婚姻继承法?,Y1、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V&d{2、论遗赠扶养协议ky*^M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VB54、论遗嘱能力MA5、论夫妻财产制b6、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7、论离婚的法定条件c$Ajt8、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V/MDfW9、论亲权与监护meV#[(10、论婚姻自由(@c[B11、论公民的生育权bqg12、论结婚法律制度、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N\KE1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M1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uHaG16、论一夫一妻制Y]P17、论无效婚姻制度O"#jJ18、论婚姻登记制度8V19、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_[hSA20、论探视权,VVZ621、论婚姻法的立法思考p22、论法定继承制度DE&\23、论公民的继承权c0_x24、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925、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9十、民事诉讼法学-t1、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2T2、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2eM2t3、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35、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E2nmu{6、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_L7、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Ke8、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tA9、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nG10、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11、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PL'I12、论诉权OKY13、论诉@ZLIW14、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O15、论诉的成立要件FX@f29、共同诉讼研究Cxu{KP30、论第三人131、论代表人诉讼制度Z)ob_32、论诉讼代理制度]L0X33、论证据Dhfeh3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8E!3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M36、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c[fG`#37、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238、证据保全问题探讨1Az39、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b+40、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D41、论财产保全~#8;42、论先予执行制度7buR43、诉讼费用问题研究044、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Cwiez45、第一审程序研究 pO2t46、普通程序研究?Q}F2{47、简易程序研究_h~48、论起诉Y!wk49、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e9y50、论上诉U~1D5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W^52、论特别程序^e53、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5#(54、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55、论破产程序1LH56、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257、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1[geu58、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HIV|B"59、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B^U60、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x61、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t62、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D63、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fnyP64、论人民调解`7(65、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U366、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 |a

打回吧。。。。。

债与合同法:1: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2: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两个比较好写,债权的东西资料好找

期权论文题目

财务管理毕业论文选题

财务会计论文题目参考

一、财务方向

(一)财务基础理论研究方向

1、财务管理目标的研究

2、公司财务制度设计

3、股利理论与股利政策

4、企业破产若干财务问题研究

5、企业财务竞争力研究

6、网络环境下的财务管理

7、财务杠杆原理及其应用研究

8、企业价值创造的衡量:EVA还是Tobin's Q

9、低碳经济对企业理财环境的影响

10、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与素质要求

11、财务管理学科建设问题研究

12、出资者财务论

13、财务管理质量研究

14、财务管理模式创新

15、公司财务治理研究

16、期权定价理论在公司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17、企业财务核心竞争能力的分析与评价

18、公司财务预警系统研究

19、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0、财务管理环境研究

(二)融资理论研究方向

21、公司筹资管理

22、企业适度负债研究

23、公司营运资金管理

24、公司经营的杠杆效应

25、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方式

26、公司筹资方式的选择与比较

27、财务杠杆及其在筹资决策中的运用

28、融资管理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29、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30、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研究

31、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的现状及创新发展方向

32、企业融资结构的比较分析

33、负债经营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以某公司为例

34、再融资方式与成本的比较

35、上市公司融资优序问题研究

36、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37、公司治理与融资成本实证研究

38、民营企业融资管理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39、供应链融资研究

40、公司债券融资研究

41、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实证研究

42、融资约束与会计欺诈

43、论我国的融资租赁

44、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研究

45、上市公司并购融资问题研究

46、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及其对策分析

47、小微企业融资机制研究

48、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研究

49、电子商务与中小企业融资

50、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

(三)投资理论研究方向

51、长期投资决策评价指标及其比较分析

52、上市公司投资绩效研究

53、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研究

54、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

55、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56、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以某上市公司为例

57、投资决策、筹资决策与股利政策的关系

58、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

59、投资者保护理论与实证研究综述

60、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大股东行为研究

61、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研究

62、上市公司高管涉案的市场反应研究

63、企业并购效应研究

64、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65、风险投资机构对上市公司投融资效率影响研究

66、公司投资时机与投资规模分析

66、公司投资方向与投资区域分析

67、投资组合理论在股票投资中的`应用研究

68、我国风险投资问题研究

69、权证投资的风险控制研究

70、项目投资财务问题研究

(四)收益分配理论研究方向

71、股利政策的比较与选择

72、中西方公司股利政策比较研究

73、股票期权与经理人激励

74、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及其形成原因

75、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治理研究

76、股权激励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77、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问题研究

78、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研究

79、盈余管理及其识别研究

8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文献综述

8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分析

82、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公司为例

83、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分析

84、自由现金流量对股利政策的影响分析

85、薪酬激励与管理者行为的选择

86、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与股价关系研究

87、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研究

88、上市公司股利形式与收益质量研究

89、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研究

90、企业收益分配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五)财务分析与绩效评价研究方向

91、财务比率分析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92、财务分析方法及其应用

93、财务分析理论研究

94、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的应用研究

95、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研究

96、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分析和调整

97、上市公司绩效评价问题研究

98、论自由现金流量与企业价值评估—以某上市公司为例

99、企业业绩评价与激励机制的建立

100、业绩考核:会计业绩还是市场业绩?

101、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的应用——基于××公司的案例分析】                  102、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财务分析

103、公司价值评估模型及其评价

104、“企业经济增加值”方法应用研究

105、基于平衡计分卡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研究

106、价值链分析在财务分析中的应用

107、平衡记分卡在企业中的应用问题研究

108、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研究

109、财务报告的局限及改革方向研究

110、经济附加值在业绩评价中的作用研究

111、某某上市公司的财务案例分析及启示

112、某某项目投资的财务可行性分析

113、成长性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与股票未来收益

114、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与股票未来收益

115、××公司可持续增长能力分析——基于财务报告数据 116、××发展前景分析——基于财务报告数据

117、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实证分析

118、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实证分析

119、上市公司的营运能力实证分析

120、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方法的探讨

(六)资产管理研究方向

121、企业存货管理研究 122、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 123、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衡量与防范

124、企业现金持有策略研究

125、企业资产重组中的财务问题研究

126、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研究

127、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探讨

12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问题研究

129、上市公司信用政策研究

130、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管理研究

(七)财务风险与财务战略研究方向

131、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132、财务风险与财务预警系统

133、企业财务战略问题研究

134、企业集团财务战略问题研究

135、中小企业财务战略研究

136、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研究

137、上市公司财务预警系统研究

138、中小企业财务危机的应对研究

139、财务风险防范体系研究

140、企业财务风险及其控制问题研究

141、企业财务投资战略研究

142、财务战略与企业战略关系研究

143、Var与风险管理

144、财务分析与绩效评价关系研究

145、大数据环境下的财务分析变革研究

(八)财务信息化研究方向

146、EXCEL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147、ERP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序号 备选论文题1、Excel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2、Excel在会计中的应用3、本量利分析在企业中的具体运用4、变动成本法的应用研究5、标准成本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6、财务风险评价体系7、财务会计软件开发与应用探讨8、财务会计现金流量和财务管理现金流量的比较9、财务欺诈审计风险防范10、财务软件发展趋势问题研究11、财务总监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12、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核算13、从会计角度看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与对策14、存货计价的不同方法的研究15、大型企业并购中的资产评估问题研究16、电子商务对审计的影响 17、电子商务运行环境下的经济采购批量的思考18、独立审计功能扭曲的原因分析19、对会计从业资格的考究 20、对企业纳税核算的探讨21、对完善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探讨22、对我国保险会计的思考23、对我国会计教育改革的思考 24、对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思考25、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分析26、非货币交易会计研究27、改革会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8、各种成本核算方法利弊之比较29、工程项目可行性分析30、工业企业如何加速流动资金周转31、股票期权会计研究32、股票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分析3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比较34、关于成本考核指标的探讨35、关于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研究36、关于改制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思考37、关于会计政策的探讨38、关于或有事项的研究39、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40、关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探讨41、关于期货会计的探讨42、关于企业价值研究43、关于提高审计效率的探讨44、关于投资财务标准研究 45、关于资产评估分成法的理论研究46、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与原则47、管理业绩评价体系48、规范企业价值评估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9、国企改制中资产评估制度的思考50、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51、合并会计报表研究52、坏账损失核算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3、环境成本会计研究54、环境成本控制研究55、环境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56、环境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57、会计报表表外信息的披露探讨58、会计报表附注对财务分析的影响59、会计报表附注研究60、会计电算化的风险与规避研究61、会计电算化对审计的影响 62、会计电算化与企业信息管理研究63、会计核算与统计核算的比较研究64、会计监督体系研究65、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研究66、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研究67、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自律机制研究68、会计外行为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69、会计信息化人才需求趋势分析70、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71、会计信息失真及其克服的法律对策72、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用73、基于经济增加值(EVA)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探讨74、基于企业伦理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探讨75、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与手工会计信息系统的比较76、计提减值准备对企业的影响分析77、加强内部控制 治理信息失真78、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探讨79、建立我省资信评估体系的思考80、经营者薪酬计划研究81、具体会计准则问题分析82、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分析83、量本利在金融业中的应用84、论《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85、论财务风险86、论财务管理观念87、论产品生产成本的控制88、论长期负债的审计89、论成本管理方法90、论成本控制方法91、论承包经营责任制下会计若干问题92、论筹资成本与筹资效益93、论筹资决策94、论存货计价问题95、论房地产项目成本对象确定及成本核算 96、论废品损失控制途径及效果评价97、论高校新园区建设与财务风险98、论公司治理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99、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00、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101、论环境会计核算102、论会计诚信缺失原因103、论会计代理制104、论会计透明度105、论会计政策与会计信息106、论会计职业道德107、论集团公司财务控制 108、论流动负债审计109、论旅游企业财务管理110、论民间会计111、论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112、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113、论破产清算会计 114、论企业财务报告的改进115、论企业财务分析与财务会计116、论企业财务品牌117、论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设计118、论企业成本审计119、论企业费用审计120、论企业服务产品核算121、论企业工资系统设计122、论企业会计报表系统设计123、论企业会计诚信教育124、论企业会计监督125、论企业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126、论企业理财的目标 127、论企业期间费用的控制128、论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与管理129、论企业如何减少坏账损失130、论企业收入审计131、论企业虚增利润的检查方法132、论企业业绩评价133、论企业资产审计134、论人力资源会计的计量方法135、论商务谈判中财务提前介入136、论商业信用与客户选择137、论审计的法律责任 138、论审计的模式及其在我国的应用139、论审计方法140、论审计风险141、论审计职业界面临的主要问题142、论税收筹划 143、论税收会计若干问题144、论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影响145、论税务代理146、论投资风险与投资效益147、论外资企业避税148、论外资企业会计核算149、论我国的利润分配政策150、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151、论我国会计准则的重大变革152、论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财务问题153、论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154、论物价变动会计155、论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审计监督156、论现金流量表的价值与运用157、论验资158、论应收账款风险的控制159、论营销费用定额标准编制与执行效益分析160、论营业收入的实现与确认161、论证券市场与会计信息披露162、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163、论注册会计师审计164、论资产减值准备会计165、论资产评估166、论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167、论租赁会计168、论租赁经营责任制下会计若干问题169、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研究170、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研究 171、企业(集团)财务政策研究 172、企业(集团)股利政策研究173、企业(集团)投资政策研究 174、企业并购财务问题研究175、企业并购会计研究176、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方法的探讨177、企业环境会计核算问题研究178、企业会计报表分析179、企业绩效评价中非财务指标的选择研究180、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问题181、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冲突与协调182、企业经营者业绩评价相关问题的探讨183、企业亏损分析 184、企业利润分析185、企业生产成本分析186、企业选择商品化会计软件应考虑的因素分析187、企业业绩评价问题的探讨188、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策略189、企业资金分析190、浅论关联方信息披露191、浅论会计报表附注192、浅论企业业绩评价的非财务指标设置193、浅谈非财务指标在企业业绩评价体系中的运用194、浅谈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研究195、浅谈会计电算化的优越性196、浅谈会计电算化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发展思路197、浅谈评估准则与评估方法198、浅谈企业成本核算与经济效益之关系 199、浅谈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200、浅谈应收帐款的事前控制201、浅谈原始凭证失真及其解决办法202、浅析对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相关指标的改进203、浅析通货膨胀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204、浅议可转换债券及其会计处理205、浅议网络审计的挑战与对策206、浅议应收账款的管理207、浅议政府采购审计208、人力资本会计研究209、人力资源会计核算210、如何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211、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212、如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213、如何加强企业存货管理214、如何加强企业费用预算与管理215、如何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216、如何加强企业生产成本管理 217、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218、如何加强证券投资管理219、如何建立和完善责任成本会计体系220、如何建立和完善资产责任管理体系 221、如何建立企业质量评价体系222、如何提高会计人员素质223、商业企业如何加速资金周转224、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研究225、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实证研究226、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完善227、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法律思考22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229、施工企业如何加速资金周转230、试论会计报告披露的范围231、试论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体系232、试论企业重组及会计核算233、试论如何运用银行结算方法234、试论审计电算化 235、试论通货膨胀对财务会计的影响及对策236、收益法和成本法评估公路收费权结果的趋同性分析237、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238、谈会计委派制下的若干问题239、谈现金流量和利润对企业的影响240、提高净资产会计信息质量探讨241、提高企业统计资料准确性之探讨242、通货膨胀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分析243、投资评价分析 244、透视我国资产评估执业质量问题245、外资企业会计若干问题246、外资企业中外币业务核算的若干问题247、完全成本法与变动成本法的比较分析248、完全成本会计的完善和发展249、我国国家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250、我国会计电算化的现状与发展思路251、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的探讨252、我国资产评估的制度与市场环境研究253、无形资产会计的现状与展望254、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化问题研究255、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及影响因素256、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会计监督257、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监督问题探讨258、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职能的探讨259、现金流量表的评价与分析260、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原理和方法设置 261、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实务处理的影响分析262、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研究263、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探讨264、银行存款审计方法的探讨265、用经济增加值指标改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266、优化资金结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267、预算单位报表分析 268、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269、债务重组会计研究270、中外会计报告比较及启示271、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272、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方法和应用价值273、中小企业在实现会计电算化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分析274、注册会计师如何防范审计风险 275、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研究276、注册会计师执业独立性研究277、注册资产评估师知识结构和能力框架研究278、资本结构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279、作业成本法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金融毕业论文提纲怎么写

所谓论文提纲,是指论文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是论文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构思谋篇是指组织设计毕业论文的篇章结构,以便论文作者可以根据论文提纲安排材料素材、对课题论文展开论证。那么,金融毕业论文提纲怎么写呢?请看本文范例。

论文题目: 运用实物期权构建碳金融定价模型

第一章 前言

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论文的研究内容

论文的研究思路

论文的创新点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碳金融理论研究综述

实物期权定价应用与模型的研究综述

第三章 碳金融市场价格运行机制分析

碳金融市场机制体系

影响碳金融市场价格的因素分析

甄别碳金融市场价格运行中的期权特征

第四章 运用实物期权构建碳金融定价模型

运用实物期权碳金融定价的模型建立步骤与过程

碳金融价格体系的构成

碳金融价格影响因素的.期权分析

第五章 遗传算法和最小方差蒙特卡罗模拟(LSM)模型的求解

遗传算法进行算例定量分析

最小方差蒙特卡罗模拟(LSM)模型的求解

碳金融实物期权定价模型的应用

第六章 仿真模拟分析及碳金融定价政策建议

碳金融定价模型的仿真模拟分析

碳金融定价的政策建议

第七章 结论

人格权论文题目

参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姓 名:聂 胜学 号:分 校:年 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论 文 摘 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隐私权 言论自由 人格权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2三、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3四、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3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32、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4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4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5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6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6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精神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何来人格自由?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法律的保护,又何谈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呢?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本身是人格权的应有内涵,二者缺一不可。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依法议论和获取信息,满足其“评说”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让别人知道。于是,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法律协调其关系。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对政府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三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将愈来愈多。其一,高科技的发展引发隐私权危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世界越来越小,人类收集、挑选、发送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产生巨大变化。人们可以用多种手段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窥探他人隐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污应用,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其二,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保护隐私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巨大的财富,很多人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业社会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东西不想让他人知道。二、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关于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有规定。关于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处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国一贯坚持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的个人隐私利益。如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被检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而拒绝接受检查。三、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1、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基本上仅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加以确认,尚未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相关内容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其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进行诉讼,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权进行具体的保护。2、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要明确划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隐私的概念,范围和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隐私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与社会公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个人信息。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隐私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不属于隐私范围,他们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畴。第二,隐私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无关。如果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就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第三,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个意见书中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第二,这种行为要造成一定影响。这种规定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穷尽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百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某人获取他人的隐私后并未公开,也可能导致相关人心灵的不安,从而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以不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处置,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造成一定影响”这句话的词义十分模糊,难以判断,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算侵权呢?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应作一定的修改,这个标准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是否使个人的心灵安宁受到破坏,而不是着眼于“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隐私权有时也应让位于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但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包括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如病人到医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医生知道自己的隐私,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史、病状、生活习惯进行询问,可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包括隐私部位的检查,对患者唾液、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进行常规检验等,可以就这些隐私问题在医生内部讨论,但不得将此隐私泄露传播出去;新闻记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情况;律师经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调查、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当事人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也有权对当事人的私人材料进行询问与调查。因国家安全、集体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进行检查。我国法律虽然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但规定得不够详细,且比较零乱。我们建议, 相关法律应详细列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除此之外, 还应对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界线或范围作明确的规定。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 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生活的公开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的标准,适当地放宽他们隐私的公开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是私事,而对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来说则不是。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务来源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私事,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则是公事,因为这些是公众对之能否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在政府官员被选举时选民应知悉的重要信息,并且政府官员所丧失的隐私利益可以从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绩及公众的信任中获得补偿,而这是一个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获得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对于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个人生活,应根据隐私权加以保护,同时,对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文学艺术家、科学家等)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限制,因为他 们作为知名人士,能从社会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满足感,但由于标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记者,明星告新闻机构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一领域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公开到什幺程度,公开到什么范围。与此相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更为严格,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力度不够。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特殊职业人群,如医生、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特殊组织,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网络经营者、超市等,这些主体比普通公民更容易获得或收集他人隐私材料,对所接触、收集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详细规定这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 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和编:《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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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2.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3.论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 4.关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5.论法与正义 6.论法律移植 7.论法的功能 8.论法律信仰 9.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10.论隐私及其立法保护 11.论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2.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13.论国家司法豁免权 14.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15.论中国的领海制度 16.论契约自由原则 17.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8.论无权代理 19.论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20。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讨论 21.论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22.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23.论罪刑法定原则 24.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25.诉讼成本论 26.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27.论虚假广告罪的构成 28.论非法传销与刑事犯罪 29.论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 30.论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 31.论权利质押 32.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 33.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3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35.关于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36.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37.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 38.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9.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40.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41.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42.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43.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44.网络立法研究 45.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46.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47.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 48.论正当防卫 49.试论侵权著作权的犯罪 50.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时的关系 51.论刑法的效力 52.论数罪并罚 53.论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54.论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诉讼权利的保障 55.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56。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57.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58。论公司的法律人格 59.论律师的诉讼地位 60.反垄断立法的几个问题 61.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 62.论我国的物权体系 63.制定民法典若干问题浅论 64.我国反倾销制度评析 65.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66.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67.论刑事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68.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69.论夫妻忠诚义务与我国婚姻法完善 70.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 71.关于新时期我国军事法体系建构的设想 72.中国军事法的历史演进 73.论我国军事法治的现代化 74.中国近代军事法文化的若干特征 75.我国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 76.中外军事法律文化比较 77.论军事法的价值构造 78.维护军事秩序与军人合法权益 79.论我国军事刑法体系的构造 80.我国军事法的本土资源探析 81.试论军队律师队伍制度的特点及其体系构造 82.论新《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秩序的优化 83论军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国防动员立法研究 85.论我国军事行政执法的特点 86.新时期完善军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87.论军事执法中武装冲突法的地位和作用 88.对台军事斗争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89.现代战争与战争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90.论对台使用武力的法理依据 91.从国际法看台湾的主权归属 92.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93.论战时军事审判制度 94.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研究 95.提高依法治军水平的法理思考 96.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 97.国防监查法律制度研究 98.论法制教育与依法治军 99.军事法人才培养与改革 100.论我国军事法制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 (5050)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格权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人格权又必须具有可转性和继承性,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商事人格权的提出又解决了民法人格权理论的矛盾及商主体赖以依存的人格权理论缺失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 商事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一: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日判决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财经》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蒲少平以特约作者身份在2002年第5期的《财经》杂志发表了一篇《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原告诉称被告文中所谈“虚假利润”和“操纵”一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告在文中使用了许多夸大其辞的文字和牵强附会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企业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广大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中的名誉和形象。案例二:假如我国的奥运明星刘翔将自己的姓名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A公司在其产品上予以使用,A公司将享有什么权利;如果B公司未经A公司的许可也在其与A公司产品相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刘翔的姓名,此时A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以B公司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对B公司提出起诉。案例三:又假如著名歌星梅艳芳去世后,某公司擅自将她的姓名、肖像做广告或刻印于其商品之上,此时梅艳芳的父母等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即梅艳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财产利益能否被继承。针对上述案例,如果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并不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为内容。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其价值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一、商事人格权概述(一) 商事人格权的涵义 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定义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范健教授提出“将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我认为这种提法只是把商事人格权界定为商主体专属的权利,而遗漏了非商主体同样也具有的商事人格权,太片面了,并不能表现出商事人格权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因此应采通说为宜。对于商事人格权的范围,从狭义上来说,应包括民事主体的标表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全部商事人格利益。所谓标表型人格权,是指能够标记和表彰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商号权,以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的字号权、名称权等。由于标表型人格权能够对特定民事主体起到标记和表彰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商业利用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前面案例所提到的体育明星刘翔的姓名通过商业利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合商业利益。从广义上说,商事人格权还应包括体现商事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如商誉权、信用权,以及对其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商业生活资料等商业性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和擅自利用的商业秘密权。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得到法律承认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信用权、商事肖像权、姓名权、公开权 (或称名声权)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事人格权的种类和范围也将会不断变化和发展。(二) 商事人格权的特征 商事人格权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商事人格权维护的是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客体也是人格利益,不同的是,其只是人格利益中的一个部分和特定方面,即自然人和法人在商事活动中体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包含经济利益因素的特定人格利益,我们称之为商事人格利益。如自然人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当其用于商业活动时,它在标明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身份时,也在表示着该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它体现了对交易活动(交易机会、交易数量、营利额等)所具有的无形的、但有力的影响,因此使得姓名也成为一种有价可循的财富。又如企业法人的名称蕴涵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来投资、转让,从而成为一笔无形资产。2.商事人格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是法人、合伙组织的名称、商号,其商业化利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利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商事人格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与一般的财产价值权存在区别:一是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它与主体的人格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仍是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的;二是它的财产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并不能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观念来衡量其价值,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维系其存在的自然人、法人的声誉、形象有关,也与使用过程中商事主体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经营能力以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关;三是它的财产价值具有易变性,一般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有形物的财产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经营业绩、用于维护与宣传商事人格权的财产投入;四是其评估方法的复杂性,一般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商事人格权具有的财产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评估,其财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投资作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通过企业信用等级或资信等级的评定来确定(如商誉、商号)。 3.商事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和相对可继承性。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 ,具有可转让性,能够成为可继承的一项财产权利。如自然人的肖像为他人合法使用的时,他人只要在不侵害肖像权人的在先权利的条件下,不仅可以自己利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或装潢使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由他人合法使用。而企业法人其商号、商誉、信用等总是和公司的营业一并转让。同时,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财产价值权,也具有相对可继承性,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 ,在该期间内,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商事人格权的制度价值法律源生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同时又要对经济生活的实践起到现实的指导作用,而不应自我局限于一种先验的或继受于外国立法例的模式。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完善法性质的民法,其理论体系实际上早已在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的经济生活异变面前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就民事权利体系而言,传统民法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则又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除此之外,还有被认为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显然,这种划分已经显示出不完全性了。例如,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学界争议焦点的股权及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权利性质问题,就不能在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内获得令人信服的解释。另外,商法中许多问题都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界限,或者说不能在民法理论体系中获得解释。尽管许多民法学家都坚信民法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与扩张性,并且在所谓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下,民法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最终会解决一切理论难题。但是,很明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能为民法体系所包容的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许多问题依民法理论解释都难免理论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相反,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根源于民法又独立于民法的诸如商事人格权等特殊制度,则既解决了民法理论试图解释而事实上又不能解释的理论困境,又使商法制度具备了独立发展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科学地确立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对于科学地架构民法典,从而制定出一部为我国民法学界所企盼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世纪性民法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二、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商事人格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其所受侵害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大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商事活动)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当然,新闻媒体也常常成为商誉和信用的侵权人,这时要考虑的是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三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相应地所适用的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也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如雇员违反合同泄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缔结过程中泄露对方秘密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也有人认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时,应构成不当得利。”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包含了许多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和特点,具有综合性、多种类并以财产权保护方式为主的特色。(一)民法为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一般前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2款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实际上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组织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商业化利用作了一般规定。虽然 《民法通则》对于自然人的商事肖像权未有明确规定,但其第100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如果从反面来解释,也可以理解为在经本人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公民的肖像可以被他人营利性使用。可见,商事人格权是为 《民法通则》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商业信用等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我国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的选用、登记、转让、变更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和救济。首先,民法中对普通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也同样适用于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其次,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主要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内容。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目的在于维护其无形财产利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往往意味着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损失,自然需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此外,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的目的,主要是为权利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于被许可使用人来说,则是为了扩大其企业的知名度、商品的声誉和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当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是其经济利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对于法人的商事人格权而言,由于法人不存在自然人所特有的 “精神痛苦”,其商号、商誉、商业信用的损害,所表现的也主要是其财产价值的损害。再者,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故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者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此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不能直接估算,但其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二)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作了更广泛的解释:“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企业的名称、商号,均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根据 《商标法》第27条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基于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及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而导致无效。在此种情形下,已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如,超过合同规定的对他人姓名、肖像的使用期限、方式或范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品 (包括虚构形象),都将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使已注册的商标无效。另外,普通的人格权保护只限于国内法,而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性法律规范。如有关商誉、商号、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已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如《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对商标、厂商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提供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进一步对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一切未公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保护。(三)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时,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不能规范的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即商业假冒行为,以及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之商事人格权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肯定是难以适用于普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因为它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而由于商事人格利益的无体性,它的实际损失额许多时候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该规定正适用于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三、商事人格权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为适应已经出现的商事人格权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人格权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一)首先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客观世界上每一个事物的探讨研究,都应该从它本身出发,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性质。现阶段我们要对商事人格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亦需建立在法律对其概念和性质明确界定的基础上。(二)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的商品化,人格也表现出了商业上的价值;人格权所保护的不再是仅仅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而人格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属性的权利,它们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作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作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三)将名誉权予以分解与重塑,将商誉权和信用权从中分立出来,名誉权不应再充当囊括商誉权与信用权的“口袋型”权利。 (四)必须承认商事人格权作为为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规定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只有商事人格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商品化中相应主体(转让人、受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而也只有规定其转让的方式和效果,才能更有利于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操作。 (五)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上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责任方式而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方式。商事化的人格权既包含精神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以后者为主。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型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六)进一步完善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事人格权的立法。如在民事责任中引入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日本的“恢复信用请求权”等。从而从立法上为在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和有效的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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