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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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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毕业论文

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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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法律实践报告和毕业论文

这是我的毕业法律知识实践报告,希望能帮到你。里面的法院名称、简介就不能给你啦!自己可以根据需要删减。一、实习目的、要求目的是通过毕业实习,走向社会,接触本专业实际工作,巩固所学理论,拓宽知识面,增强感性认识,实现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同职业实践的有机结合;培养、锻炼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职业态度,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要求是能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接触实际了解社会;了解公检法等相关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了解我国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学习基本的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熟悉诉讼程序,加强对程序法的学习、理解和运用能力;通过接触具体案例的定性、处理,熟悉适用实体法;培养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二、实习时间三、实习单位简介四、实习内容3月1日至3月13日在执行庭负责调查笔录、接听电话、填写送达回执书等工作。 今天是实习的第一天,一大早就到了实习法院。政治部主任将我带到执行庭。执行庭共十个人左右,有两个办公室。我在那个办公室有4个人。他们基本上每天都出差。开始的一个小时很清静,执行庭的李副局长说民庭和刑庭的事情比较多。不过后来,一个执行员让我做一件事,就是在他外出时如果有一个姓付的妇女过来就让她打他的电话。那个场景,第一次觉得被申请执行人并不像我在书上看时所想的故意欠债不还的人。她很值得同情。从他们的谈话中,我得出这件案子已经拖了很长时间,那位妇女家里一贫如洗,自己的丈夫到外面讨债,却一去不回,因此这笔款项就她一个人还。她的两个兄弟也在那说情。执行员说,你们见另一方不要总是大吵大闹的,好好商量,我已经跟那家人说了,可以把一万五减到一万二,要是实在太困难,就先给八千。不过那位妇女后来被行政拘留,执行员说这只是程序上的要求,钱一给,马上放人,所以你们不要太担心。整个过程中,呈现在我面前的,是民对官的信任,以及官对民的负责态度。做到了心服口服。下午是一个土地纠纷,我的任务是复印了一份文件,说实话,虽然是芝麻粒的事,但是毕竟有了一点接触。 实习期间,一名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他开开玩笑似的说就算把我关起来也没钱还。当执行人员真的把拘捕令填好,法警带着手铐过来时,他就大叫,凭什么关我,还大打出手。不过后来还是被带走了。与执行人员交谈时,知道这样的情况很多,经常败诉方故意不还钱,比如躲起来,或是把钱假装赠与别人。因此执行人员经常要外出办公,找到被申请执行人。甚至有当事人公然宣称法律不算什么东西。这样的现象层出不穷,他们竟把法律当儿戏。还有一对夫妻,都快60岁了,还在闹离婚,执法人员说他们真是喜欢浪费精力,打一场官司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今天终于做了一件事,就是帮着填了两份送达回执书,执行人员跟我讲,这会保存几十年。填写送达执书比较简单,就是比照判决书将一些信息填在上面即可。比如法律文的编号、当事的姓名等信息。执行案件的要求就是要讲究执行策略,努力实现执行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3月16日至4月17日在民二庭整理卷宗、做一些调查笔录、旁听、送达法律文书、整理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与证据材料、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开庭准备工作,以及在案件审结侯和书记员一起装订卷宗,并分类归档。1、做调查笔录。 3月16日政治部主任把我调到了民二庭。与两位法官打了个招呼后,就有一个男的进来了。他是个人合伙纠纷中的被告,今天是被传唤过来的。刘法官让我记询问笔录。因为是基层法院,很多设施还不齐全,因此笔录还是主要采用手写。案情主要是这样的:被告与原告等六人合伙出资经营电子游戏厅,业务主要由合伙人中的郝某与王某经营。后由于无证经营被公安部门没收了五台机子,只剩下了一台游戏机。原告提出退伙,其他人也同意。被告当时打了一张一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当时在场的其他两位合伙人说剩下的那台游戏机的利润首先给与原告,但后来无法经营下去,原告便找被告要那一万元及利息。被告人在欠条上写的不是真名,同时也认为不应由自己偿还那些钱。开始记笔录的时候,有些紧张,生怕写不好,不过还不错,没有什么毛病,刘审判员也在旁边指导了一下我。当然只是学习而已,当时非常紧张,仿佛大脑不是自己的,就在那狂记。审完之后,我跟书记员对了一下,发现记的不是很全,字迹也潦草,重点也不是很突出。刘审判员跟我说要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思维要清晰。不过记了几次之后,终于像样了。看来只要用心,没有什么事能难倒自己的。这一程序后,刘审判员让被告回去拿合伙协议。被告走后,原告也被叫来问了一下相关问题,在两位审判员交流意见后,一致认为,这不是退伙行为而是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在原告与被告质证时,不同意调解,所以择日审判。刘审判员跟我讲,由于现在国家又把诉讼费用下调了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像这种一万元的小案子是有些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法院人手不够,所以工作人员比以前更加辛苦。但是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机关的职责。还有一件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一项任务,就是让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收集原告的身份证号码还要收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公司代码等等。庭长说这是为了以后便于查询信用度。2、整理卷宗 一天下午我在书记室看了半天卷宗,主要有民事诉状,授权委托书,法庭审理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等等。民二庭就一个书记员,她的工作比较多且繁杂,主要负责记录,还有整理卷宗等工作,经常案子有了法律效力,就得把卷宗装订好。我也帮了一下忙,感觉没想象中那么容易。一件1万的案子就有几十张纸,里面 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提交的证据等,还有送达文书,往往要按一定的顺序装订好。当然得先归档。装订的工具比较简陋,就是一个专门挖洞的钻子,还有就是棉线了。我都是小心地比好位置,再挖洞。装订案卷与归档亦马虎不得,首先要得核实卷宗的数目,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还要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入档,以便备查。 3、旁听案件 法院是比较小的基层法院,因此它审理的案件一般标的都比较小,另外离婚案件比较多。基本上每天民事的两个庭都有案子。通过旁听,我对民事的审判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庄严肃穆的环境下,审判人员审查明事、适用法律、平衡利益及调判结合的能力,全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同时,审判人员的形象素养亦能在此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展示。几乎每一次开庭都是第一时间赶到审判庭,帮忙布置法庭。庭审中,专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发表的的代理意见,尤其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些案件案情简单明了,有些案件就显得稍微复杂。开完庭之后回去记载着有关庭审的情况,请教刘法官一些尚不懂的问题。4、送达 在实习期间我多次和法院去当事人家中送达起诉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回执等法律文书并且也调查案件情况。对于法律文书的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文件也得有专门的负责人签收。这项工作比较单调,因此需要相当大的耐心。其他实习体验 期间有一件事,就是上诉人上诉期间,却停机了,中级法院打到民二庭,审判员因此还得亲自跑一趟。我觉得奇怪,难道是此人不想维护自己的权利了?还有一件事就是一个当事人的律师在收了律师费用后就不管这件案子,当事人还得亲自过问。现实真是纷繁复杂啊。一个人申请诉讼保全时,问审判员能不能以房产作担保,审判员说法院规定最用保证金,她解释说这样可以提高办案效率。看来书上的那几种保全方式不是想问哪种就可以的,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另外一个上海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地跑过来问关于一个公司破产申报债权的事情,他说这件事开头让他申报的,后来好长时间都没消息,所以才来问的。 实习一个多月之后,一天来了两个人咨询一些法律问题,审判员很热情的给了解答。案情主要是这样的:一个男子结婚时依女方的要求存了10万元的定期,不过男方家中比较困难,里面的六万是借的。那张存折是以女方为存款人的,不过密码只有男方知道。婚后3年男方提出用10万元还以前欠的钱,女方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他们夫妻俩的财产没有理由去还债,结果是女方一气之下带着存折跑掉了,失踪了有3、4天了。审判员说这个事情没有必要打什么官司,两口子都有小孩,不至于闹成这样,再说就算打官司,这10万元的彩礼顶多酌情返还一部分,为了这几万块钱把一个家拆散了,值得吗?男方后来也同意把女方找回来,然后自己努力挣钱把债还掉。审判员感叹到,这样的事情也特别多,现在流行离婚,一闹别扭就上法庭,再来,结婚也越来越商业化,一般男方都要提房子才能结成婚。五、实习总结 实习期间获益颇多,尤其是程序对于公正这两个字的体现,尤其是审判员更要一丝不苟的遵守,否则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很好的保护。基层法院的案件比较琐碎,像标的为1万的层出不穷,案件当事人也不同意调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还有破产案件比较多,一般都是小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左右的。执行庭的工作出差的机会比较多,这就要求法院的工作人员处理纠纷案件的实际能力高。记笔录时,一定要严谨细致,并抓住重点,最重要的是冷静沉着,条理清晰。最深刻的体会是,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另外,我在实习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是,我们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还有一定的差距,以及现在还是有很多人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用法律这个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报告主要是针对你的实践劳动,就是实习工作,包括你实践地点,单位名称,职位工作.你的心得.等等。毕业论文是你根据题目,根据你所学,展开的论述,你的见解,多查资料啊

实习报告是要去单位实习的·实习完后还要盖公章,予以证明最后半年再这实践过 毕业论文是写关于你在校生活、学习等等的内容,交了才能毕业的,而且有评分的·

1毕业生实践报告是你生产实习的凭证,给你生产实习学分就靠它了~~毕业实践是必修课,学分是不能少的~2毕业论文同样是是大四毕业生的必修课,这个学分也不能少3毕业实践报告是在实习单位写的,毕业论文是在学校老师指导下在学校写的4两个都蛮好过的,不用担心会因为这个卡你毕业证~~~

法律毕业论文实践活动记录表

你的论文中期报告、任务书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从毕业论文开始以来,我严格按照指导老师的要求,采用一丝不苟的学习态度,从图书馆从因特网详细查找了与消费心理、消费行为以及广告策略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制作了调查问卷并进行实地调查,并以论文任务书和开题报告为立足点,按部就班,已初步完成设计的大部分工作,以下是具体进展情况。1.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1)提交开题报告,参加开题答辩。(已完成)(2)编写调查问卷,进行调研活动。(已完成)。(3)撰写论文初稿。(已完成)(4)修改论文初稿,完成正稿。(进行中)已经认真写好开题报告,并在规定日期交给张俊老师。已经完成调研活动,主要以调查问卷为主,实印刷50份调查问卷,随机发放给本校学生,实收回48份。经过对数据的整理分析,总结出当代大学生消费特点、消费倾向、消费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形成这些现象的主观原因及客观原因。已经完成论文的初稿撰写。研究本题目的意义: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与其他消费者一样,也要经历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大学生所受教育的经历和所处的特殊的校园环境,使得他们成为社会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消费群体,产生了与其他消费者不同的消费需求,具有比较特殊的消费心理,外观为不同的消费行为。如果能够充分认识大学生的消费心理以及由此而进行的消费行为特征,便可以为商家进行针对大学的广告策略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和实际数据依据。大学生消费的方面:主要有基本生活消费、学习消费、休闲娱乐消费、人际交往消费等几个方面。大学生消费特征:包换潮汐性、独特性与普遍性共存、符号性、情感指导性。大学生的消费容易出现潮汐现象。即一个新事物、新品牌在大学生市场的渗透会在某一个节点出现突然的高峰。原因可以从多角度解释,但根源在于:大学生高度一致的群体认同感。当代大学生追求个性,希望自己被视为有独特风格的人。于是,他们追求独特、新奇、时髦的产品。但与此同时,特特、新奇带来的往往是流行、普及,从个体消费走向普遍消费,有时过程并不复杂。商品除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以外,还具有另外一种价值属性,那就是符号价值。一件商品,越是能够体现消费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越是能够将消费者与其他人区别开来,它的符号价值也就越高。这种“重视商品所传达的社会和个人信息的消费行为,就叫做符号消费”。于是,大学生们选择和消费的产品或品牌成了自我表现、体现个性的工具,成为社会群体文化的符号象征,成了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同获取分的标记。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消费阶层,其消费行为体现出追求新潮、时尚、情趣的特点,相对其他群体而言则带有更多的情感因素。因为他们不仅希望商品能够在实用性方面满足人的需要,还希望商品能让人在使用和观赏中获得精神的愉悦与心理的满足。大学生消费心理主要包括:求知求存心理、追求时尚心理、好奇心理、模仿心理、发泄心理等。影响大学生消费的主要因素:修改心理的影响,社会环境的影响,家庭的影响,同龄群体的影响,相关教育的薄弱。当代大学生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广告策略的影响:对广告表现策略的影响:立体式全方位包围大学生的生活,以张扬个性、凸显自我为主的传播核心。对广告媒体策略的影响:传统与现代传播渠道并进,使大学生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广告的冲击中。对广告推进策略的影响:以折价广告,赠品广告,兑奖广告为主要推进手段,使大学生相信自己在购买中获得了额外收益。对广告实施策略的影响:赋予大学生生必要的特权,利用名人的影响力,保证大学生群体的自我优越感,刺激他们的购买欲。结论: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当代大学生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趋势,才能有效的改善产品自身的不足,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要;才能迎合当代大学生的欣赏口味,制定出专属于他们的广告营销策略,才能在这个商品飞速发展的时代里,使企事业立于不败之地。2.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对论文的结构与逻辑的控制能力不够强,后期写作时,出现了偏离。没有及时与指导教师进行相关的沟通,导致论文内容与题目不符,需要大篇幅的修改。在撰写时对论文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理论没有及时学习掌握,导致论文写作出现停滞,需要花费时间进行相关学习。3.下一步工作打算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初稿进行系统的修正:仔细查找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思考每一个字每一句话是否得体;完善论文的逻辑与结构,把握论文整体;删除多余的内容,对内容进行提炼;按要求上交论文成稿,准时参加答辩。另外,我还应该多加强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应该再加强与指导老师的交流和沟通,更深层次的认识论文的写作宗旨。总之,我相信自己会保持积极的态度,在指导老师的悉心点拨下,能够快速有效展开接下来的论文流程,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希望能帮上忙。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表内容有如下:

1、参与社区管理,帮助社区报墙、发布法律、开展走廊清扫、垃圾捡拾等活动,清理绿化区倾倒垃圾。

2、清理社区墙上的广告。

3、向当地居民分发报纸。

4、服务社区老人,为他们做家务。

5、收集当地垃圾并出售处置,将赚来的钱用于当地公共建设,并为该地区购买几盆鲜花。

6、开展绿色环保活动。开展当地节水保护水资源宣传活动,开展当地水资源调查,提出改进建议。我们对该地区的水污染进行调查、分析和建议。

7、开展阅读学习互助活动,帮助和引导当地小学生阅读学习。

1.课程价值

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是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领域。设置综合实践活动旨在引导学生掌握基本的研究方法,获得参与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体验,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学会分享、尊重与合作,增强服务意识与奉献精神,发展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以及良好的个性品质。

2.课程目标

综合实践活动的课程目标主要包括:

(1)获得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通过参与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学生获得亲身体验,亲近并探究自然,走进社区和社会,增进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与了解,逐步形成关爱自然、保护环境、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

(2)培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发现和提出问题,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收集和分析资料,调查研究,独立思考与集体讨论,得出结论并进行成果交流等方式,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培养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通过构建开放的学习实践环境,培养学生利用多种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整理、归纳、识别、判断和利用信息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现代信息素养。

(4)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人生态度。通过团队活动和置身于真实的社会环境,培养学生社会沟通能力,合作交流能力,加深对社会的了解、理解和认同,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广义的社会实践是讲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即全人类或大多数人从事的各种活动,包括认识世界、利用世界、享受世界和改造世界等等。以下是我整理的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表及填写模板,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参加人员:队长张磊、副队长兼支教负责人雷雯、安全纪律委员卢永林、调研负责人兼体育委员郑晰月、厨师长张楠、宣传委员杨文杰、会计兼财务长宋雪、书记员赵邯邯

会议缺席人员:无

会议主持人:宋雪(会计兼财务长)

会议记录者:赵邯邯(书记员)

会议内容:

一、卢永林、张楠、宋雪(上午调研)

汇报人:宋雪

我们今天上午去了龙凤山息园,我们从那里知道,龙凤山息园是后古村与抚顺市民政局合办的,是一家事业单位,为科级单位,职工大部分为民政局编制,共有17人。

如果龙凤山息园内新建墓地会雇佣工程队施工。

园内的墓地平均1、1万元每个,最贵的达到5万元,一般都是市里人买的。

村里人的墓地一般都在山头,很少有进入龙凤山息园的。

龙凤山息园在建设时与村里签了50年的合同。

龙凤山息园始建于1995年,如果入住龙凤山息园将永久占有公墓,20年一交管理费,20年交2万。

抚顺市内有三家殡仪馆,在东北地区能够达到百分之九十的火化率。

由于回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回族人民去世后不会火化,其他民族将强制火化。

龙凤山息园一共租用了200亩山地,与村里分提成,每年能够 。

另外风景区、公路旁、河边不能有坟头。

东北人民均为山东省人民移民过来。

去世后举行海葬的人渐渐多起来了,将有可能会免费为人们举行海葬。

龙凤山息园规划建设10万个墓地,龙凤山息园每天有班车没有抚顺市工人文化馆始发,终到龙凤山息园,每天两次,免费乘车。

龙凤山息园编制内的职工的工资哟抚顺市财政局支出,农村职工工资在夏天为每月两千余元,冬天为每月千余元,编制内职工工资为每月三千余元。

龙凤山息园有规定,园内不准烧纸,以防引起火灾,可在祭祀祠内烧纸,园内防火有专人看管。

修建墓地的成本由抚顺市财政局支出。

在这里下葬礼仪简单。

农村各地葬礼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龙凤山息园在暖和是较忙,天冷时就比较闲。

清明时节迁坟的人比较多。

殡仪的火化历程为尸体先到殡仪馆的停尸间,然后火化,之后亲属守灵三天,最后下葬。

如果低保户人家有人去世,则殡仪馆将免费出车接送、火化,能够省下600多元。

现在办一个葬礼至少需要一千元,买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很赚钱。

现在个人墓地也很赚钱,整个丧葬行业都很赚钱,回报丰厚。

但是卖丧葬用品也需得到政府的审批。

墓地价格不同是因为墓碑和棺材的材质、位置不同。

以后丧葬有进行海葬的发展趋势。

龙凤山息园控制烧纸,有时来访亲属想要烧纸,可以免费换成摆放工作人员提供的花,以防引发火灾。

对于少数民族如回族,国家允许其土葬。

在国外,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墓地,会进行地下深埋。

二、郑晰月、杨文杰、赵邯(上午调研)

汇报人:郑晰月

今天上午我们先走到了村口的集市,赶集去了,我们从那里得到信息,集市从早上9点开始,中午一点结束。

商贩基本为外村人。

我们看到集市上的`商品有日常生活用品,干菜调料还有水果。

我们走的第二家是公路旁边的一家养老院。

进入了养老院我们发现这家养老院其实只是挂牌但是没有营业。

养老院内部环境较好。

由于手续不全,营业执照并没有发下来。

养老院内没有护工,目前主人准备将其卖掉。

江 苏 科 技 大 学

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

姓 名:____ 学 号:____ 学 院:______________ 专 业:______________

年 级: 一年级 □二年级√三年级 □其它________ 所在团支部:___________________

共青团江苏科技大学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用于写实记录和登记考核我校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是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的依据。

内容由学生本人、团支部、社会实践接收单位(个人)、指导教师、辅导员、学院团委、学校团委等分别填写。

二、开学后第一周上交本表及辅助性证明材料,完成成绩考核后以团支部为单位统一报送学院团委。

三、表A主要记录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概况,表B主要记录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由学生本人本着写实性、集中性、实时性的原则填写; 表B要求以天为单位将每天的实践活动记录在1张表格上,并注意按照活动时间次序在“B”后的“()”中标注阿拉伯数字序号。

如果活动天数超过7天,可复制表B加页填写。

四、表C主要填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后形成的调查报告或学术论文等实践成果。

要求形成的文本中心突出,论据充分,数据可靠,层次分明,逻辑清楚,文字结构严谨。严禁抄袭他人。

五、表D主要填写学生在某一时间段集中性开展某一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由学生本人填写,以及实践接收单位或个人对学生的评价意见,由实践接收单位负责人或实践接收个人签署,并注明接收单位(个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及通讯地址),参加团队活动的学生还必须由团队指导教师签署评价意见。

学生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视为弄虚作假。

六、如果实践活动无固定的接收单位或个人,则“接收单位(个人)信息及评价意见”栏可由辅导员代替填写,但学生必须同时提供实践过程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相关辅助性材料,无法提供的辅导员填写的信息无效。

七、表E主要填写学生社会实践申报材料清单,由学生本人提出申报等级,团支部和辅导员初定评定等级,各学院团委进行审核确认。

八、表格所有内容须如实填写,所附材料须真实可信,对在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当年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定为不合格。

A 活动概况

B(1) 活动日志

致社会实践接收个人(单位):请如实填写有关意见,并期待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其它社会实践活动概况、活动日志及活动总结材料

社会实践报告及辅助性证明材料等

粘 贴 处

E 考核登记表

法律论文实践报告写作模板

1、 符合规定字数要求,本科毕业论文一般5000字左右。2、 切忌抄袭。3、 题名、摘要与关键词:题名、摘要与关键词。摘要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4、 章、条:章、条标题一般不超过15个字。章、条的划分编号和排列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即一级标题的编号1,2 …… 二级标题的编号为, ……;, ……; 三级标题的编号为, ……;如此类推。5、 正文:可以是计算机打印稿,仿宋体,正文为四号字体,用A4纸打印,文件采用WORD格式。文章中有表格的,应使表格科学、简洁、自明。表头不允许有斜线,必须做成三线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序号应按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置于方括号中作为右上角注出。6、 参考文献:按正文顺序依次列出。文献类型代码:专著[M]、期刊[J]、报纸[N]、论文集[G]、会议录[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参考文献标注格式示例:[1]周晓虹.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56.[2]李长安.运用直觉破案一例[J].中国刑事警察.1992(6):13-20. [3]教育部就义务教育和教育经费投入等答记者问[N] .人民日报,2003-11-03.

这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但却让我学到很多知识,其中很多是书上所学不到的。通过实习,我了解了法学知识在现实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及程序步骤,检验并巩固了自己所学习的知识。这次实习中,我在刑庭参与实习。主要实习内容有:听庭、帮助书记员整理卷宗和复核、送达、执行和讯问、旁听休庭评议、查阅案卷、审查判决书以及书写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并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经过实习,我的实践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

下面我把自己在实习过程中学习的知识简介一下。

首先,查阅案卷、审查判决书以及书写一些执行通知书。刚到法院时,陈老师给了我一些卷宗以及一些已经结案的案件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我把这些案件总结了一下,由于××市××区人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主要审理一些简单的、危害性不大,以及可能不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

例如盗窃案、职务侵占案、案、贩卖毒品案、非法行医案、故意伤害、抢劫案等等,所以,盗窃案占很大比重,其次是贩卖毒品案和案。通过这些卷宗我还发现,盗窃案中盗窃数额一般都比较小,案件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所以多适用简易程序,判处刑罚也多为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由于其属于自诉案件,所以,邢老师多以调解进行结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也多以调解结案,最终使双方都能满意。

另外,陈老师还教我书写执行通知书,如有期徒刑、拘役用的执行通知书、宣告缓刑用的执行通知书等。这些通知书都是长联的,一式四份,一份发送给看守所或存根,一份入卷存档,一份回执,一份发给罪犯。对于在押的罪犯若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还需要另写一份执行通知书,但与前者不同。因为现在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因此陈老师又教了我如何书写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和结案登记表。

在了解案件如何判决的情况下,陈老师开始教我整理卷宗与复核判决书上的信息。

对于每一起案件,法院存档的卷宗包括三卷,正卷两本:一本是法院审理卷,属第一卷;一本是检察院的立案及证据卷,属第二卷;副卷一本是法院判案内部文书卷,属第三卷。而我们主要整理第一卷和第三卷。

这两卷整理时要按照“诉讼档案卷内目录”中的文件顺序整理,例如:先是起诉书(自诉书)及附件、送达起诉书笔录、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还有其他文件及开庭前的通知、公告底稿等开庭前的准备文件,其次是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及陈述词、判决书、裁判书正本、附带民事调解书、宣判笔录等开庭审理文书,接着就是提押票、传票、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存根、回执等执行文书,此外还有赃物、证物处理手续。

看着很简单,实际涉及很多法学知识,特别是刑事证据和程序部分以及刑法罪名构成要件等知识。这些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是基本知识的娴熟运用,也是对我基本知识的考验。

作为一名实习生,我一直很喜欢去旁听案件。这让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再者,××区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在整个开庭过程中,开庭时间很短,给人的感觉是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决早有结论。但我感觉,基层法院的法官任务很重,每天都会接到新的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就会给我们的法官节省了很多的时间去审理那些复杂的案件,没必要走一些无用的步骤,那样只会很浪费人力和财力。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间很短,但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

但是,另一方面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另外,一般来说,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不一定出席支持公诉,这个环节会改为独任审判员代为宣读起诉书。而在普通程序中,则由公诉人宣读,严格的要求是把起诉书从头至尾宣读一遍。但实践中,一般审判长为节省开庭审理的时间而要求公诉人直接宣读“经依法审查查明”以后的部分,起诉书前半部分因为已经在核对被告人身份时使用过,这时就省略了。

公诉人宣读完毕,审判员将询问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起诉事实的意见并进行陈述,通常被告人和辩护人不会对事实有意见,但都会作一些陈述。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十分喜欢打乱现场审判员的思路,而且陈述的时候还会涉及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审判长自己分辨清楚核心,制止被告人肆意扩展,但是也要注意不能粗暴打断,使被告人的陈述权受到侵害。

最后,我还想说一下我在××××年××月××日旁听的一个涉及未成人妨害公务的案件。由于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审观摩暨少年审判工作现场会在二七区法院召开,故该案件被作为观摩案件公开审理。虽然此次庭审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 “谈话式”审理方式,并且尽量用谈话的方式式,使用与未成年人阅历、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相一致的语言,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教育,但我认为它始终是一起涉及未成人犯罪的案件,在众多人旁听以及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下公开审理,对于仅是中学生的两名被告人而言,心理伤害很大,这也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产生很大的阴影,影响其一生。

而且,以后很可能会导致他们受到社会上人们对他们的歧视与排斥,无法真正回归社会,最终选择放弃自我。此外,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16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即可以公开审理。但我认为该案件性质不是太恶劣,危害性也不大,不应该公开庭审,至少不应该让媒体公开报道并现场拍照。两个未成年被告人因年幼无知,不懂法律才会违反法律,这也是我国法律宣传不足造成的。

此外在实习中我也经常和邢燕老师讨论一些案件和法学理论知识,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和自首与坦白的界定,还有监视居住在实践中的运用。因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均表明监视居住不可折抵刑期,但是公、检机关为尽快侦破案件,会以监视居住对其折抵刑期的条件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或坦白,所以在起诉书及判决书上就会显示“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话。我认为这样做很好,便于操作,也有利于快速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及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给罪犯变相减轻刑罚,使其有悔过自新的机会并尽快回归社会。

另外,我还发现,现在我省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大特色,即“圆桌庭审”。这种庭审模式在氛围上强调 “和”,给当事人亲切的感觉,也体现了审判工作者的人性化,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当事人双方的隔阂与对抗心理,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便于当事人之间沟通,也便于法官和当事人交流与沟通,进而进行调解。工作固然需要创新,但不能随便改变规则。“圆桌庭审 ”虽然说有很大的优点,但这种优点更多的体现在民事审判庭以及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对于刑事审判庭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多是一些性质恶劣、较复杂的案件,如果还使用“圆桌会议”的方式就无法体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威慑性与严肃性。此外这种模式也不利于旁听公众看清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官的面目。所以,如何适用好“圆桌庭审”这一模式的重点就是明确它的适用范围,明确什么类型的案件适用,什么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在这方面,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与总结。 以上是我在实习时学习的主要内容以及自己的见闻。

总之,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实务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会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当然通过这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我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

知识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其次,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是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时已经触犯了法律,甚至构成了犯罪。所以对人们进行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法制建设一定会更加合理与完备,也会给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在此,再次感谢××市××区人民法院给我提供的实习场所和在实习过程中给我的帮助,使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谢谢!

法律一方面是规则体系,另一方面是意义体系。不识意义体系,法学可能沦为没有价值依归的“匠人之术”;但反过来,无知于规则体系,自然难领意义体系之奥妙。法律实践之要义正在于将规则体系与意义体系相结合,在于实现“死法”与“活法”的互动。“我嗓子不好,唱不起高调”,但是我想法律人的使命地不是待在书斋里闭门造车,而是能够为中国法治的实现贡献其力。

虽然现实中司法的图景也许不容乐观,但是那丝毫不应成为我们怀疑法治、不信仰法治的一个理由,我们始终要对此抱有信心,诚如苏力所说:“未来并不遥远,此时此刻不就是我们曾经眺望过的一个未来吗”。

今天不是比昨天更好吗?今天的法制现状不是比过去更为完善吗?在这样一种理念的引导下我想我们的实习才更有意义,才更加有价值,要不然实习前对法院和法律抱持着憧憬和景仰而去,可是实习完之后却失落而回,一下遁入悲观之井,从此也便只能“坐井观天”。

虽然我在律所和法院也有很多不如意之处,也感觉到法律很多时候也很无奈,但是我从来都觉得法律有总比没有好,良法又比恶法要好,虽然法律不能包打天下,但是它仍是老百姓用以解决纷争的一种较好手段,柏拉图不也经历了这样一种认识过程吗?其早年认为人治——由哲学王来治理国家是最好的,可是他最后也不得不承认法律之治虽然不是最好的,但仍然是一种不得已的也是较好的治理手段。

我上个学期在xx律师事务所实习,在这里我有幸认识了x老师,不仅蒙受其关怀和教诲,还与其建立起了深厚的师生关系,由此我研究生期间也便产生了第二位导师——胡xx律师。x老师就如一位严父,他做事态度极度认真负责,最有意思的是他有时候要求我起草代理词时还要加一个诗性化的标题,于是我写了“莫让浮云遮忘眼”、“莫待无花空折枝”等代理词,刚开始有时候甚至觉得他有点“不近人情”,觉得有些东西没有必要那么较真,但是慢慢的我从不慎喜欢到逐渐被“格式化”了,如果说现在我写的每一个法律文书都还有点自己鲜明的个人风格的话,那么我想这种个人风格的形成也离不开x老师的严厉教导,当然还有xx老师文风和逻辑思维的潜移默化之影响。

追随x老师实习期间我起草了上百份的法律文书,也有机会和他一起或者单独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这些经历让我有了初步的实践基础,使我看问题有了自己的视角,使我写作法律文书有了立法化的思维,能从多角度去论证一个问题,这种思维也带到了我写作论文的过程当中,我发表的《人事保证的法律适用及立法选择》以及《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再思考》这两篇文章便深深地带有这种立体化、多维度思考问题的印迹。

经历了律所和法院的实习之后,我也感觉到了律师和法官的思维有着鲜明的不同,即律师是带着“有色眼镜的”,很多时候甚至可以“自说自话”,而法官则不同,法官是诉讼“跷跷板“的中轴,应保持中立,否则会让抗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失去平衡,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在一中院实习期间最大的收获就是让我遇到了研究生期间的第三位导师——贾科姐姐,科姐是我很佩服的一位女法官,她漂亮大方、知性而有气质,她不仅在法学思维上影响了我,同时在为人处事以及如何在法院等机关单位求得生存等技巧方面也点拨了我,我知道她没有仅仅将我当成一个过客——实习生来对待,而是将我当成了弟弟一样的关心和教育,这一点我深为感动。

妈妈从小就教育我说:“不怕别人对你坏,就怕别人对你好,别人对你坏你可以一笑了之,但是别人对你好你却得一辈子都得记住”,由此我也将她当成了自己的姐姐,在课题进展紧张时、在她身体不好时我都愿意主动帮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当然同时也让自己多获得了一次学习和锻炼的机会。科姐的法律思维很好,每次和她讨论问题都能让我有耳目一新之感受,我想这是我在学校所学习不到的,还有她写作风格上简洁明快,和xx老师一样没有多余的废话,这也让我受益匪浅,同时在科姐交代我写的案件审理报告时我都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散文

化风格带到了其中,掺杂了自己的个人感情(虽然我一直觉得法院判决书也没有必要写得冷冰冰的,完全可以写得生动活泼一点),但我想这是自己学生时代的青涩所致,“到什么山就要唱什么歌”,到了法院的地盘上就要遵循法院的文风,要地将其当成公文来写,而不能写成抒情散文或其他。

当然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得感谢我的导师xx老师,她是我随同x老师和xx实践的桥梁和纽带。他严谨而不失温和,严格而不失慈爱,他的优美文风、他的认真负责都深深地影响了我,还记得xx老师研一时教导我的九个字“更主动、更细致、更认真”,加上后面常说的三个字“更阳光”,这十二个字虽简短但蕴含的内容却是极为丰富,我想为人处事之法则都可以镶嵌于这十二字诀之中。总之,我的实践之旅要感谢三位恩师给我的谆谆教诲和悉心培育,他们那雷厉风行的做事风格,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都深深地影响了我,使我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当中能够少走一些弯路,再一次衷心地感谢谢他们!

这次实习虽然只是求知的朝圣路上短暂的一次旅行,但是它也许将会成为我人生路上最重要的那几步之一,因为它让我的思维有了很大的改变,也让我进一步开阔了视野,使我今后更加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源,实践是流,没有理论的指导实践将会是荆棘丛生,让人寸步难行;而没有实践的推动理论也将会是一滩死水,没有任何生机。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

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范文:【摘要】该论文主要通过联系实际的方式,对廉洁修身这一问题进行主观与客观联系的论证,从大学生的身份出发,研究廉洁修身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行并且加强大学生自身的廉洁修身,最后总结廉洁修身对大学生的意义及其必要性。[关键词]廉洁修身 大学生 重要性一、廉洁修身的含义“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廉洁,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始终引领着社会向前发展,形成一种良性的追求。这种价值追求早在战国时期便已出现,见屈原的《楚辞.招魂》:“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求沫”。随后一直沿用,直至今天。在发展的过程中,它也由个人的修养发展到对官员的道德要求,进而到今天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的价值取向,一种社会的价值追求。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形成的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道德准则,现在更是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法律准则。修身,就是指个人对自己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进行主动的、自觉的锻炼和修正,按照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不断的消除、克制自己内心的各种非道德欲望,努力将自己的品德修养提高到一个尽善尽美的境界。而廉洁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道德,正好是“修”的对象。只有在自我的完善,自我的升华中形成“廉洁”这种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并且保持永远在心中指导着自己的行为。二、廉洁教育对大学生的作用和意义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廉洁文化建设。1、廉洁文化具有丰富内涵廉洁,即公正不贪,清白无污。廉洁文化是廉洁的理论和行为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文化总和,是关于廉洁的知识、理念、制度及与之相对应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的总概括。廉洁文化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的大众性,主要表现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廉洁氛围,以健康向上的廉洁文化充实社会公众的精神世界;二是指向的权力性,主要表现为掌握社会公共权力的管理者廉洁自律,恪守宗旨,执政为民;三是实施的职业性,主要表现为各职业阶层的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四是组织的公共性,主要表现为机关、团体等社会公共组织处事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廉洁文化,就是要倡导立足我国国情的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公道正派的社会文化,以不断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增强人们拒腐蚀的能力;就是要以社会公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以营造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社会氛围为指向,以树立牢固的廉洁理念、构筑反腐倡廉的社会公众思想体系为根本任务,使廉洁意识内化为社会公众的思想准则和道德准绳,外化为社会公众倡导廉洁的自觉实践,让廉洁文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精神风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促进廉洁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2、廉洁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廉洁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洁文化的发展可以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是否包含廉洁文化是衡量一种文化是否先进的重要指标。文化是一种软环境。从文化的角度来审视廉洁,以廉洁的尺度来评判社会,是廉洁文化最为根本的特征。廉洁文化不仅是一种道德观念,还是一种价值尺度。一个社会的廉洁氛围浓厚不浓厚,是衡量这个社会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指标;一种文化是否先进,应看这种文化是否包含廉洁文化。缺乏廉洁理念的文化是难以长久支撑的,廉洁文化的研究和传播不够深入的文化是不完善的,排斥廉洁精神的文化更是腐朽落后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廉洁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廉洁文化以鲜明的态度批判腐朽文化。廉洁文化是腐朽文化的对立面和批判者。腐败现象之所以滋生蔓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腐败行为背后有腐朽文化作支撑,腐朽没落的官本位意识、贪图享乐的思想观念、醉生梦死的生活方式等还有着一定的市场。而廉洁文化以鲜明的态度批判腐朽文化,从根基上摧毁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以廉洁为荣的浓厚氛围,给腐败行为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心理的压力,从而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达到干部廉洁、政治清明的目的。3、廉洁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建设廉洁文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对廉洁文化的研究与宣传。通过廉洁文化的研究,形成系统的廉洁文化理论,用以指导廉洁文化建设的实践,推动廉洁文化建设良性发展。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还应充分利用大众媒体覆盖面广、群众关注程度高的特点,加强对廉洁文化的宣传,经常刊发和播出关于廉洁文化的影视作品和文艺节目,宣传报道廉洁文化建设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培养廉洁理念、树立廉洁意识、营造廉洁氛围,形成大力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社会环境。积极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廉洁文化建设的优秀成果。建设廉洁文化应善于兼收并蓄。坚持古为今用,充分利用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中的廉洁文化成果;坚持洋为中用,善于吸收和借鉴国外在廉洁文化建设方面的有益做法。要建立健全廉洁文化建设的体制和机制,以制度和规范作保障,特别是建立起与廉洁文化相适应的社会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使廉洁成为一种习惯、成为一种文化自觉,让廉洁文化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三、大学生如何廉洁修身廉洁教育能够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培养大学生的精神品格,萃取他们的闪光点,锤炼他们的意志品质,帮助他们自强,自立,自信,自助,使他们在学期间就养成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培养,自觉地修身,省过的良好品质,做一个廉洁,正直的人,走一条正确的路,树立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养成勇于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正是这一点,廉洁教育客观上满足了他们的主观需要.我感觉,来到大学,我们应该注重自己的修养,别人怎么样,我们不要去议论他,低调,谦虚,热情的做人,少点计较别人的得失,我想你会活的更轻松!越是难缠的人我们越要费心的与他交往,这样小人也不是小人了!其次,对于学习,静不下心来,可能是您对所处的环境所表现的依赖性.大学就是容易让人堕落,所以这点只能靠自己,我最大的建议就是您可以养成自己良好的生活习惯.这样下去你就会对周围什么上网啊 ,睡觉之类的感到反感,得到的是自己的健康生活方式.四、大学生廉洁修身的意义修身,就是指个人对自己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进行主动的、自觉的锻炼和修正,按照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不断的消除、克制自己内心的各种非道德欲望,努力将自己的品德修养提高到一个尽善尽美的境界。而廉洁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道德,正好是“修”的对象。只有在自我的完善,自我的升华中形成“廉洁”这种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并且保持永远在心中指导着自己的行为。修身,还是社会廉洁的基础。所谓基础,即是最初的东西。修身是人自我完善的一种最有效,最经济,也是最为持久的途径,但是“修身”也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够保证每一个人的一生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价值观。所以,总有一些立场不坚定的人,往往会抵不住金钱和私人利益的诱惑,从而陷入了腐败的泥潭,一失足成千古恨,越陷越深,进而不能自拔。所以修身只能是一种基础,像是预防针,给注射一种抗原,在最初的体内形成抗体,提供最初的保护,但切不是永恒的,一旦被突破了,“病毒”也能长驱直入,侵害着人体,腐蚀人心。比如:胡长清、成克杰等人,哪个不是在战争中出生入死,为新中国的建设流血流汗的人,后来还是倒在了“糖衣炮弹”之下,晚节不保。所以只能说,修身作为一种防范的方式,是一种低成本的防范方式,但未必是高效的,因此仍要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从而加强自身的约束力,更能保障廉洁。作为年轻的大学生,更应该重视自己的修养。“君子博学而日叁省乎己”,通过“反省”自身,思考自己的不足,加以改正,提高自己的道德层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走人民群众的道路。拥有一个高的起点,将来步入社会才会有个低落点。

一、明确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认真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2)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二、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 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三)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四、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一)运用逻辑思维 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五、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 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 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 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 正文用小4号宋体。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 “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 毕业论文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 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论著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 注释要写得规范。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著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 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2000年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 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六、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为了使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创新之处,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法学毕业论文实践记录

关于法学专业实习总结范文3000字

时间稍纵即逝,充满意义的实习生活结束了,相信你积累了不少实习心得,请好好写一份实习总结将它记录下来吧。很多人都十分头疼怎么写一份精彩的实习总结,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法学专业实习总结范文3000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实习概况

三年的理论学习终于迎来了一次实践的检验。年月日,我们来带了市区人民法院开始了实习生涯。

1、市区人民法院位于省省会城市—市中心城区,区人民法院设有刑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小额债务巡回法庭、执行庭、研究室、政工科、办公室、书记官室等部门,其中小额债务巡回法庭是省唯一的一个专门处理小额债务,以高效、快捷的方式审结案件的法庭,民事审判二庭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大民事审判庭改革的有关精神,撤销经济庭而设立的,而政工科设有监察室,办公室设有法警队、车队、服务中心。

2、送达判决书,裁定书。一般当法官写好判决书后,会在判决书的原件上写好电话号码。我们依次通知的当事人来法院领裁判书。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来领的话,必须开出委托书委托他人来领。领判决书时,我们会让当事人写一份宣判笔录,陈述其对判决的意见,并且当事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如果通知不到当事人的,我们会在报纸上公告送达。

3、接受上诉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是提交给我们法院,既要有上诉状书面文本的,也要有电子文本。我们收到上诉状后,会进入法院电脑系统。将电子版的上诉状,一审的判决书等一起用邮件的形式发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将上诉状书面文本及一审卷宗一起提交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我们还会通知被上诉人来我们院领上诉状,并告知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二、整理工作

当一个案件结束后,所有的案件材料会订成卷宗。我们会查阅卷宗中是否有遗漏的地方没有填写或者是否有哪份文件没有盖章。确认一切都没问题了之后,我们会把案件归档。就是将案件的一些基本信息,例如案号、案由、主审法官等基本信息记录在归档本上。

三、法官的工作

据说我们院是市接受案件最多的一个法院。所以,每个法官的案件都很多。有时法官也会把一些案件的判决书给我们写。从简单的简易程序,再到普通程序,重审案件的,各式各样的案件都有。当然写判决书时我们也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法官一般都会细心的指导我们,耐心的修改我们写的判决书,直到我们写出一份像样的判决。

1、写判决前

我们在写判决前会先看原告的起诉状,再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对证据的认定主要看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之后再看对方的答辩状及证据,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证据支持。最后,再看开庭笔录。理清双方争议的焦点。大致这一个流程下来,我们对案件就会比较清楚。

2、写判决

判决书的原件是有一个签发头的,签发头之下是判决书的首部。我们庭的判决书首部都会写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年份)龙民二初字第某号。之后写上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当事人的身份的认定要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为准(自然人以身份证为准,法人及其他组织以营业执照或企业机读档案为准)。再其之后写上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开庭情况。接下来写原告诉称(一般是起诉状的内容),被告辩称(一般是答辩状的内容)。之后是经审理查明,这部分内容是最重要的。它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它的真实性要有证据证明,同时它也是后面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在经审理查明之后就是本院认为,即说理部分,也是整个判决书的精华。最后就是判决的内容及尾部的内容(包括诉讼费,上诉权,审判人员,书记员)。

3、写判决时遇到的问题及答案

(1)对于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无效借款案件,一般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同时判决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出借人。

(2)股权转让合同何时成立?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有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

(3)已参与公司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构成股东的实际转让?

本来,只有股东才享有股权,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事务和行使股权,然而,实践中,受让方在根本未办理或正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就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或分配公司盈利,有的甚至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而股权转让更重要的是权属的变更,因此,参与管理和行使股权并不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

(4)对超过举证期限,但对案件的审理起决定作用的证据,应否予以质证和采纳?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承担证据失权的后果。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再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没有向法院申请或提出申请后不被采纳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证据,即使该证据对案件起决定作用,人民法院也不应该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5)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只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诉讼费如何承担?

诉讼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其包括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按案件性质的不同,案件受理费又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承当。双方都有责任的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因此,对法院支持当事人部分诉讼请求的,应按上述决定当事人诉讼费的分担。

四、不足

虽然在法院实习的两个月里,从为人处事,到工作业务的熟悉,我都受益良多。但获益的同时也有一丝遗憾。

1、不能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

因为是实习的缘故,我们的工作大部分是临时的。所以在工作来之前,我们不能很好的规划自己的时间,安排工作的先后顺序。同类性质的工作不可以一次性完成,这样就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2、当天的工作可能不能当天完成

在公务员系统,似乎都有一个共性—相对懒散。很多事能拖就拖。这样在处理一些案件时,可能会出现超过审限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即使超过审限,也不会特别引起法官或书记员的注意。在实习的日子里,我也没有做到有工作就立马做。这是一个极不好的习惯,也为我的实习生活留下了不小的遗憾。工作也许永远也做不完,但至少做完一件少一件。特别是在法院工作,多做一件工作,就等于多帮当事人减少一点那麻烦。

20xx年xx月xx日,我结束了两个月的实习。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我接触了一个完全陌生的社会;在这两个月里,我完成从一个学生到一个社会人的蜕变。在这我由衷的感谢一路悉心指导我的法院民二庭的所有老师们。庭长的严谨、萍姐的细心、小裴姐的麻利……因为有这么多优秀的老师的存在,才能使我在实习中得以成长。

古人云:“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意为:“君子的修养要尽力使自己做到话语谨慎,做事行动敏捷”。对于一个法科学生而言,这说明不仅要有精深的理论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还要有强硬的实践能力,才能适应目前激烈的社会竞争。“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显人的时代风貌。毕业实习是大学学习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一课,也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我的这次实习是从20xx年7月1日至8月29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法院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法官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工作的状态,对法院的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熟悉和体会。专业实习是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本科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技能,熟悉与掌握司法程序,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路径。在过去的三年里,通过课堂知识的学习,我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自己的法律思维,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对各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制度有较为全面的认识。而且通过两次第三学期的模拟法庭实践,对若干类诉讼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有了较为深入地体会。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学校是学校,社会是社会,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我们最终是要走出校园,服务社会。此次第三学期学院安排我们20xx级法学本科生进行毕业实习,所以我选择法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学习生活。

一、实现以下实习目标

1、将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今后的学习;

2、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沟通能力;

4、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想觉悟;

5、学会法院的工作运行流程,积累实务工作经验,为毕业后工作打下基础。

在明确实习目标的前提下,我结合法院和个人实际情况的制定了如下实习任务:

1、熟悉法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相关的执业制度;

3、与法官和工作人员接触和沟通,虚心求教;

4、运用网络处理案卷档案,使其管理自动化;

5、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做好秘书工作;

6、协助工作人员做好开庭前后的准备工作,开庭时认真旁听;

7、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拓展视野。

二、实习内容及其具体工作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具体过程如下:

1、学会用好法院办公自动化软件。

随着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运用,法院也实现了办公的自动化,我国法院并且还建立了自己的内部网络。办案从头到尾都网络自动化了。一开始立案要输入电脑,建立电脑档案,其中也要若干次进行网络化信息处理,审判完了要把档案录入。如果执行也会转到执行,网络记审理时间,不会超期,否则就输入不了了。这都要求工作人员要有细心谨慎的做好各项工作,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2、整理卷宗,扫描案卷。

整理卷宗,扫描案卷是我在本此实习过程做的最多的工作,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每天看着一沓沓的案卷在手中无数次的翻阅,心中还是会有一点成就感的。整理卷宗先是排序,按照信息表、缴款书、起诉状、答辩状、身份证明、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被告证据、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调解笔录、开庭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宣判笔录、送达回证等顺序将所有的资料整理成册。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有副卷,而副卷的内容则包括合议笔录、判决书原件等。

3、作调解、庭审、谈话笔录。

鉴于去年暑假的实习经历,这项工作对我而言并不陌生。首先,法院的笔录基本全部是电脑录入,对于没有学过速录的我来说还真的跟不上,所以明显的感觉到掌握速录技术的重要性。不过据此我也明白了,该法院大多数的书记员并非科班出身但却能够进法院工作的原因之一了,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们所掌握的速录技术。

4、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所谓送达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打电话把当事人叫到法院,然后将文件交给他们,告知他们权利义务,然后让他们填好送达回证就行了。当然也有当事人拒领的情况,如离婚的被告方拒不领取,最后只好由我跟主审法官给送到家里,但是送去之后当事人拒不签字,我们又好说歹说劝了半天才勉强把字签了。不过对于那件事,我一直觉得有点遗憾和愧疚。在现实中,即使当事人不领取相关文件,法院可以采用公告或邮寄的形式送达,还可以留置送达,所以这并不影响效力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来说,诉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义务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说权利与义务总是像伴随而存在的。送达看似简单,但事实上与当事人打交道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很多时候还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情绪问题,所以法院的工作都不是简单的工作。

5、参与案件听审。

案件听审是本次实践中身份转变的机会,在从事其他工作时,我更多的是将自己当做法律工作人员对待,所以每件事上都会很谨慎出错。但是听审则不同,我将自己的身份换成一个普通人,甚至是法盲。我不在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去看待案件的全过程,而是以一种独立于当事人、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身份,用一般的理性看待并分析问题的合理性。摒弃合法性分析,从理性的角度看待问题,也许会有不一样的收获。但事实上,司法审判过程中却是将法与理想相结合,将法与情相融合,最终达到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的最大化。本次听审的案件主要是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与所有权确认纠纷,这样让我对物欲横流的经济社会有了新的更深的认识,所以听审过程的所见所闻与所想对我都有很大的影响,让我更现实更理性地去看待这个社会。

三、实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1、沟通能力欠缺。

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是相对单纯的同学间及师生间交往,学习的是抽象的法律概念及案例,法律概念及案例中的当事人均被抽象成为一个虚拟的符号。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案件做出判断需要的是合乎逻辑的法律推理。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件中涉及的可能是若干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也不是案例中的某一个符号,而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情绪、有思想的人。一个案件所涉及的不单单是法律,而且涉及政治、文化、宗教、社会,等等。对一个案件做出裁判,不但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更多的还要考虑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在案件做出裁判结果之前,法官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大量的交流、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想法、估量裁判结果可能引发的后果及相应的对策,而这些都需要一个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学生在校的学习有很大的区别。

2、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欠缺。

学习不单单是学校内的书本知识的掌握,而且是一个毕生的事业。作为个人,只有掌握了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才能不断的提高学习效果,才能在工作中不断的提高、不断的进步。学习效果与学习动机有很大的关系,而这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原有的学习基础、老师的指导、学习方法、学习习惯、智力水平、个人特点、健康状况等。实习期间,我们应注重主动获取知识、分析归纳、创造性思维和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改进原有的学习方法,自决、主动地学习。

3、适应能力欠缺。

学生从学校到法院,面对着比学校复杂得多的工作环境、人际关系、学习压力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需要具有较好的面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从20xx年11月6日至20xx年12月14日为止,我在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一个多月。这次实习是我大学期间第一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却让我从单纯学习“书本上的法律”到感受了“行动中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我更全面认识到了法律职业人应由的素养。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于20xx年3月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但是律所里的律师要么是在公检法打拼多年的老手,要么是做了七八年、十几年专职律师的前辈,他们身上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陈xx主任曾在xx区法院工作了30多年,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相比其他律师,他更像一位慈祥的长者。我也曾向他请教过关于将来如何选择工作岗位,是立志从事律师行业,还是去公检法系统磨练。陈主任也给了我很多中肯的意见,让我这个小菜鸟大概了解了司法实践。

顾xx律师也曾在法院工作多年,正是有幸经过他的介绍我才可以进入汉本所实习。记得刚来律所,他就向我介绍过本地公检法、律师界的情况,让我对实践有了初步理解。他还一直鼓励我从事法律工作,让我信心倍增。

潘xx律师原本是供职于湖州市检察院。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的他,在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在实习期间,为了给毕业论文找灵感,我还找他借过几本刑法方面的书。他还从实践角度出发,跟我分析怎样的论文题目才是让人耳目一新的。在我跟导师确定了毕业论文题目后,潘律师还跟我分析过他自己的看法。不愧是在检察院办案岗位上工作了多年的前辈,他的很多观点的确犀利、精辟,给了我很大的启迪。他也是最会和我们实习律师说笑的人,经常在闲聊间就可以从他那里吸取很多经验。他随和的态度也让我原本初到职场的紧张的心瞬间了放松下来。

施元章律师好像永远是律所来的最早的人,来得早还能听见他办公室放歌的声音,都超级符合我的口味!每次中午午餐或者下午下班时,他都会招呼大家一声“吃饭啦!”“下班啦!”让人感觉他心态超级年轻。有幸在一起吃过几次中饭,他爽朗的性格相处起来让人感觉很舒服,不会有距离感。整个实习期间,大家都像大哥哥或者叔叔一样对我很亲和。

沈xx律师,他的名字我应该就会记得好久好久好久。整个实习期间,我和另一位实习律师陈智|的主要工作就是整理沈律师的案卷。我大概写了几百个沈律师的名字了。也是沈律师,曾带着我们俩一起去吴兴区织里法庭旁听(虽然对方当事人没来,没有见识到法庭辩论的魅力)。作为一个一开始就选择从事律师行业的前辈,一路上他也跟我们分享了很多经验,包括他当年是如何会选择当律师,当律师应该具备那些品质等。他处理的案件,从民间借贷纠纷到经济合同纠纷,从医疗纠纷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民事到刑事,涵盖各个领域。从他办过的案子的案卷中,我大概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办案流程。

徐xx律师,平常在律所见得比较少。但是在不多的行处和微信朋友圈中可以感觉到,他是一个严谨认真,有着一种法律人的大胸怀。他曾让我们帮他检查法律文书中的语法错误,也曾让我们尝试着去写辩护词。第一次接到写辩护词的任务时,我万分激动。因为我毕竟不是在这里正式实习,老律师费心愿意带我,让我感激万分。这也是我第一次看到完整的证据卷宗,这才发现以前课堂上让我们写的案例分析都是被“*割”的案例分析。真正的一个案卷材料,光一个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就有七八份。还有各种证人的询问笔录,每个人的口径还不相同。要从中找出写蛛丝马迹还真是不容易,需要极强的文书数据分析能力。徐律师还处理过好几个工程建设的案子,那些案子光看案卷已经让我头疼不已。看来律师不仅仅要有法律功底,其他一些领域,例如经济、建设工程、医学等,都要有所了解。

xx姐是律所的出纳,她可爱的娃娃脸让人感觉好亲切和善。陈智|是另一位正式的实习律师,也是他带我具体怎么整理卷宗、怎么复印打印各种文件。我们三个经常一起吃午饭,谈笑间增进了感情。有幸得到两位的帮助,才让我很快融入了律所的日常生活。

我非常珍惜这次在律所实习的机会,认真完成律师们交个我的任务,遵守律所的工作制度。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

我在律所主要的实习工作包括以下几项:

1、帮助律所的其他律师办公,例如复印材料,查找卷宗等。这是基本的一些办公室文书工作,律师们需要接触很多的材料证据文书,每一份都关乎案子的裁判,必须万分注意。在这些处理文书的过程中,锻炼了我的细心和耐心

2、接待来客。听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前辈说过,律师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就是要有案源,当事人信任你才会把重要的案子交给我。每一个来律所咨询的来客都是怀着焦急的心态来寻求援助的,律师这个时候可以说是他们的救民稻草。当然作为实习律师,我们还不能为他们答疑解惑,但是至少要做到对他们亲切接待,让他们相信我们律所。

3、整理卷宗。我和另一位正式的实习律师陈智|的主要工作就是整理卷宗。早就听说实习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这个,如何如何无聊乏味。但是我到觉得还蛮有趣的。有案卷可以整理的日子,时间总是过的特别快。各种民事刑事的案件,从借贷纠纷到离婚纠纷,从医疗纠纷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经济合同纠纷到建设工程纠纷,我都看的津津有味。从中我大致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办案流程。原本神秘的司法实践过程开始变得清晰明朗。在学校里学习的各种学说终究还是要体现在各种法律文书中。一份说理清晰,引用完整正确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能让人看起来有一种赏心悦目的感觉。

4、起草法律文书。就像我前面说到的那样,从第一次接到写辩护词的任务是的激动万分,到第二次再写辩护词时的从容应手。我了解了一个真正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是怎样的,又应该如何根据一堆材料来写法律文书。从一份法律文书中可以体现一个律师职业素养。

5、跟随律师旁听法院开庭。在大学里也曾跟学院一起去旁听过几次开庭,包括在知识产权月宣传保护知识产权而在我们法学院开庭的那一次。在自己家乡旁听法院开庭还是第一次,据带我们去的沈律师介绍,湖州这边的司法环境还不错,即使是公民个人,只要持身份证去旁听,法院也是很配合的。

很荣幸可以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可以来到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实习,也是在所里实习期间,司法考试公布成绩,我取得了424分的高分。这也为我将来从事法律事业打下来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不能骄傲,毕竟以前都是在象牙塔里,大学毕业真正走上工作岗位,还需要转变心态,变换思考问题的角度,继续努力。

最后。我想向为我的实习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实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触颇深。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感谢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

您好,这是我自己的毕业实习日志,貌似字数不符(个人感觉日志是每日所为以及收获,没有必要字数很多,反倒不自然。),您再润润色好了。希望能给你一点帮助。8月6日今天到先前联系好的品正律所实习,带我的是一位40岁左右的中年人,陈智勇律师. 刚到那个律所时候挺紧张的,就怕律师问我问题,万一正逢大脑空白期,让人给鄙视了,那多不爽,直到被安顿好了,自己老老实实地坐到接待室开始看《中国司法》,忐忑不安的心才慢慢放松下来。记得之前有人嘱咐我少说话多干事,确实没什么用得着我做的,垃圾倒了,桌子擦了,地也拖过了,再说第一天去也不能进门拿把扫帚就开始干啊,人家准以为新来一清洁工呢!嗯所以我就特沉默地在那一坐,见到人只微笑,笑来笑去觉得是否有点傻,和周围人随便聊几句,也算打了招呼。8月7日今天我去了定海区人民法院补立案材料,我真晕啊!那法院的人还真会为难人.因为我们所先前已经在那个法院立过案啦,所以这次去,就是补交一些诉讼材料和诉讼费用.但我去立案厅的时候,竟然没有一个法官说有这个案子.(其实那时已经是中午快下班的时间了,只有两个法官在立案厅窗口那办公)我按照律助的吩咐把材料交给2号窗口的法官,但法官却示意我去一号窗的法官那办理.与此同时,示意我的那个法官与一号窗口的法官不知在耳语什么.一号窗口的法官还往我这边看了看,然后我过去1号窗口,那个法官看了我的材料,就说,你这些是什么东西啊,你的立案材料呢,我说这些不是吗他说这些是什么东西啊!反正我被他问得都蒙了,我都一头雾水的.因为我对这个案子真的很不熟悉,我也不知这里讲的是什么,我也没有看,我以为只要按照律助说的去做就行了,可没想到竟然会发生这种事.有些事是一定要自己多深入了解才行.8月8日今天司法局的领导来所里视察工作.晚上我第一次陪领导吃饭.我不知该做什么.而我也不能随便乱说话,因为我毕尽是个实习生嘛.只是后来,来了个类似某某局的处长,刚好坐在我旁边,我也不知该和他说些什么,只是他说什么,我就说是,就行啦!我觉得我应该听长辈的教导,所以他们说的,都点头这样.后来我看到其他会去倒茶,我也学着去倒茶啦,而且是倒上隐啦,如果我不去倒茶的话,我觉得我在那没用,就是来吃饭的,太冷场.反正那里面我是晚辈嘛,就应该这样做.8月9日这两天很郁闷,上班已经快一个星期了,只写了一份代理词,没有接触到其他的业务。带我的陈律师总是出去干活,当然我是无法跟去的,开庭也没有去过一次。我总结原因,可能是自己没有经验,帮不了什么忙,只能留在所里面整理文档,看案卷。8月10日早晨匆忙起床,赶着修改昨晚忘记的合同,结果差一点迟到,赶不上上交。和师傅讨论了一下合同中的价款计算问题,才知道每一种类的合同都离不开行业的专业知识背景。律师是不得不涉足很广的职业,做医疗纠纷的案件就要对医学方面有初步了解,所里甚至有个有医学硕士学位的律师;作劳动纠纷的,又要熟知劳动法甚至每种劳动的性质特点;经济证券案件又对律师的金融知识是个大考验;而最难办的一件事是,一个律师如果想要养活自己,又不得不办理每一种业务以拓宽案源。8月13日中午时间紧迫,因为要赶回家吃饭,又要在12点半回到律所开会。会议开得很长,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是专门针对实习生的每周培训,主任先在开场讲了一些实习生的注意事项,寄语,等等,然后陈律师开始了漫长的商务礼仪培训,据说下周是实务培训,大家总算松了口气。8月14日下午最值得记录的是一次外访当事人。所里的杨律师找人去拜访一个外贸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呵呵,机会难得,顾不得脚痛赶紧报名跟去。到了那里刚开始听当事人陈述案情的时候那叫一个云里雾里阿。本来以为是自己不难懂得案子,结果外贸代理什么的,我真是完全不懂,还好杨律师耐心解释,总算是摸清了来龙去脉,法律关系,汗,惭愧啊。。。因为有好多东西涉及商业秘密,在这里也不好讲,但这次至少让我深切体会到了理论与实务有多么不一样.8月15日今天早晨去中院听所里李律师的一个案子的庭审,中院富丽堂皇.上诉人的代理人热情如火、激情四射,满法庭大呼小叫,唯恐没人注意到他,接二连三地嘲笑李律师不熟悉案情观点是多么地荒唐,李律师则暗地里嘲笑提醒着上诉方律师要看清楚他自己提交的证据以及缔结的协议。结束后,法官说调解吧,你们两方都和当事人联系一下,对方律师俨然太投入了,以当事人自居,一口一个人家肯定不同意调解,法官很郁闷,那个律师全然没有感觉到,一副非常HIGH的样子,边上的说这要是在XX法院的X法官那里肯定这个律师被臭骂.8月16日郭律师说早晨中院开庭的时候六个辩护律师坐在一起根本就没听公诉人在说什么,抱着笔记本看K线图,中午一休庭许律师立马驱车回家,扔下他一个人走回来。绿油油的股市牵动着无数人的心。李律师停地说我每天有加班到几点几点我有多辛苦,可是,这样的辛苦和紧张不是你自找的吗?该工作的时候你关起门来炒的热火朝天,把工作的事情全部往后推——可是他现在完全意识不到自己有多么疯狂,连当事人都不见或者是推给助理比如小洪。8月17日下午两点半有一个“物权法与房地产”的讲座,我们几个实习生蹭着陈律师的别克车到了会场,还真是有感于那个大场面呢!心想该不会市里的律所都派员出席了吧?讲师还挺风趣,但是和在学校听讲座不同的是,时时能在讲座中听到身边的律师对讲师的观点低声讨论,发表不同意见。所谓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他们随时对外界的信息保持怀疑态度,但也能理性地从别人的观点中接受启发,和我们的海绵吸收法差很多呢,看来这也是社会磨练的结果吧!其实会上关于不动产的法律问题的探讨还是给我很深的印象的,特别是区分所有权的问题,开始的时候听得有些无措,但在向陈律师询问解答后,突然让我有想深入研究的冲动呢!8月20日实习第三周第一天亲临实务第一线,旁听了两场当事人咨询,一个名誉侵权纠纷,一个住户房地产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当然其中也会偶尔发表一点小小的意见,不过大部分时候是在听律师对当事人陈述的法律意见和分析。会见当事人还真是门学问呢,要从当事人生活化的叙事中找出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的诉求,为当事人找到最好的解决途径(其实最好的解决途径往往不是诉讼)。下午一伙人又研究了一份代理被告的合同纠纷案卷,接了一个修改装修合同的回家作业。8月21日现在了解到其实律师是相当自由的一个职业,就像在律所,有十几名律师,每天由一位值班,负责接待来咨询的和准备打官司的人,我们都管他们统一叫当事人,其余的律师做什么都可以,来不来所里也没人限制,完全自由,只是他们没事的话通常会过来的,在家里呆着哪来钱过日子,在所里有时候会接着案子,或是经常和其他律师讨论手里的案子如何去解决。不管怎么说,自由和假期还是人们比较看重的条件之一,看来律师行业已经顺利入围。8月22日这一天总共就来了一位咨询者,是涉及到担保人的合同赔偿问题,大概是债权人要跳过债务人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提出变卖房产偿还债务,但债权人不同意,房子买了还不定要等到什么时候,还是现钱省事,而法院已经判定由担保人承担债务的偿还,且来咨询的担保人错过了上诉期,已经到了执行阶段,最后律师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提交执行异议书。中间有个小小的插曲,由于律师记忆的一点点误差,差点认人家解释错了,后来看的法条,发现对于不同的情况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即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或是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而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只能在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前提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法》)教训往往使记忆来得更加深刻,做律师是要不得半点马虎的,法律是如此严谨,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差错。律师后来又详细询问了在协议中(当时竟然连合同都没签)是否有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则由担保人承担或类似意思的字样,确认有之后律师认定是一般担保,那么提交执行异议书才有意义。但是想想,法院真的那么不认真,连带还是独立的都分不清楚吗?8月23日今天不知为何那么累,时不时地要陷入半昏迷状态,其实我觉得,正常人来讲看上一本《中国司法》也保证比喝了安神补脑液睡的还香,和听英语听力是一个等级的.看来看书的好处还是颇多的,这个方法值得推广.8月24日早上又去了区人民法院,取证的说。从6楼跑到5楼再跑到2楼,再跑回6楼,手里还捧着一大包卷宗,可怜啊……。复印完卷宗后,走了好长一段路去坐公交,回到一百又走了好长一段路才回到所里。沿街的面包店里还散发出诱人的香味……,本来已经过去了的饥饿再次袭来。还好所里有香喷喷的饭指引着我。8月27日接到陈律师分派的任务,干劲很足,周末两天我在家认真的思考认真的写,上网查找有关犯罪的资料,还与其他人探讨。今天上班时我交了我写的法律意见,陈律师看了后说了句“还不错,有培养潜力”。这句话让我高兴了很久。8月28日上午与陈律师一起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陆某,了解案发当时的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又回所里与其他律师交换陆某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陈律师还让我再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下午我就在所里专心翻阅有关各种的法律法规。顺便补习了在学校期间学习刑法的不足,使我更深入理解了各种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8月29日合同的案子搞了一天,哎,真是人心叵测啊,我都不知道该相信谁的了。那么多人都指控我们的当事人,难道他真有问题?虽然港台片里N多当事人是坏人,但是碰到自己头上,还是希望当事人是清白的,不是完全没有污点么,至少不是主谋,可现在同案犯好像把我们的当事人说成了十恶不赦,而且所有都是他策划并一手操纵的……到底该相信谁好呢?明天就要去看守所了,见了当事人也许会有新发现吧。8月30日今天失误了,第一次出访居然就迟到……哎,真是办事不利啊。还好我只是实习生,要是拿工资的话,不知道要被怎么批……于是兜了一大圈还是回到了律所,还是在所里整理卷宗。周一人家就要来检查了,可是我们的大律师们,还是开庭的开庭,接待客人的接待客人。厚厚的卷宗放在一边,连签个字的时间都没有。我早上要去法庭旁听,估计是没时间了。不能再出意外的说。8月31日打了合同、答辩词。下午研究那个装订机研究了半天,发现现在脑子有点秀逗了,不会变通了。大律师们也真是忙啊。案卷已经堆了一大堆了,居然还没有把小结写掉,这不是影响我的工作进度嘛。害我只能趴在空调地下睡大觉。中午的时候和刘老师聊天,学习保先,发现其实我也很先进的。9月3日今天又是整理案卷,我整理得那么辛苦,那些大律师都没时间补,我都不好意思再理下去了。下午大家都不在,只有王律师,现在的委托人也真会争分夺秒,下午4点三刻,我都准备回家了,他来了。那么我只好留下来接待,出于礼貌,等他讲完了再走……等于又加了个班。9月4日今天是主任值班,像主任这样手里握着一堆案子整天忙个不停的人是不稀罕坐在所里一整天去赚那些三头二百的咨询费的,轮到他时往往由出纳替他值班,别看人家只是出纳员,解答起问题毫不逊色于正规律师,一开始挺担心她是否能够胜任,后来感觉应该为自己对她的怀疑感到惭愧呢,当我很惊讶地对她表示敬佩时,她还自豪的说,民法是她的长项!突然有种感觉,在大学里学法律,真的有用吗?似乎很浪费,就像学英语一样,也许完全可以自学,效果可能还不错,就像她一样,在律所呆久了,一样有能力去考律师证,再想一想,学文科的,是不都是一个样子?后来的某天再次遭遇同样的问题,依然不思其解。9月5日今天早上咨询来了位乡下的农民,关于房屋和土地买卖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也许他们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但遇到问题都会不顾路途遥远来请律师帮助解答。不过,依民法老师的意思,中国如今有点太强调这个法律武器,就是凡事只想到打官司,甚至有法官主动走到群众中去,帮助鼓励群众打官司来解决纠纷,这就有点过了。其实在西方国家,人们已经越来越强调如何更好地利用非讼方式来解决一些法律纠纷,并在注重研究这种制度的科学制定和完善,很遗憾,不得不肯定的是,和西方国家的很多方面比起来,中国总是落后一个时代,就像对待爱情与婚姻的观念一样,西方国家如今注重强调家庭观念及从一而终的恋爱观,而中国却正处在开放的浪尖。也许万事万物发展都有这样的规律,都需要固定的时间的积淀使它们不断变换出新的模样9月6日今天来了位咨询的是关于医疗事故的索赔。事实上,现在几乎很少有律师接手此类官司了,原因有两个,第一,绝大多数律师都没有医学专业背景,打这类官司太累且不占优势,医疗事故官司涉及医学专业性很强,短时间内根本无法透彻地了解事故发生的根本或是真正的原因,虽然法律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现实中,医疗机构和医疗鉴定机构都是互相通气的,中国是人情社会嘛,除非受害者在医疗机构有很强的人脉,否则让他们做出对受害者有利的鉴定结果是比较困难的,都是同行,如果在不违法的界限内,他们自然不愿得罪医院,让院方承担巨额的赔偿金,当然也有良心发现的,那位受害者就比较幸运了,也无需感慨什么,世道就是这样。第二个原因呢,有些俗气,因为律师累累活打下这个官司,只能收取很少的律师费,即便收了,花起来良心上也过不去。因为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大多是受到极大伤害的,本身家里的家底可能就被没完没了的医疗费掏空了,打官司赢来点钱,还不知能撑到哪个时日,看着人家那凄惨的样子,谁还忍心再伸手去要呢?即便是劳动所得,花起来同样心有不安。这样下来,付出和收获总是成不了正比,所以就出现了上面所说的那种状况。很多在此类案件中胜诉的受害者,都是自己去收集资料自己打的官司。想象和现实的差距总使如此的巨大,我们只能压住心口的疼痛,直面现实。9月7日今天上午所上很热闹,咨询的人很多。我却主要是看案卷。下午只看了一个案卷材料,这个案卷有点复杂,把材料基本整理完整就花了约45分钟,牵涉到三个案子,分别经过一审、二审,有的还经过一审法院重审后再上诉等程序。我看后就是5:30以过,再迫不及待的和陈师傅交流,谈谈自己的想法。陈师傅也提出了问题还没解决,我还没看他们的代理词,没看新闻线索材料,明天再瞧,再和陈师傅交流。今天我走时已是6:00,但陈师傅和张律师都还没走,听说是在等一个当事人。总之,今天也很忙,并没有感觉无聊,这就好。9月10日今天下午到区法院见识了一场法官与律师之斗争,场面颇为激烈,从慷慨激昂到低声细语,可谓此起彼伏。双方都说对方是资格深老经验颇足的能手,当面互相恭维着。律师一面和着法官的话,另一方面却对事实的认定毫不妥协,吵得好凶。于是法官开始诉说……然后律师…….内情不能说。通过此番见识,我倒也明白了一点,当然只是自我推测罢了:法官是如何调解双方当事人来减轻自己的工作,律师是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官周旋。总体说来,律师在这一个被大多数人认为低端高酬的工作中,是相当艰辛的,一方面被一些人嫉妒蔑视不配合工作,另一方面又被同行的司法机关……要学会在这些眼光中把握自己的方向。律师50%靠行业技术,还有50%就要靠个人的社交等综合能力了。9月11日在定海的一个派出所调出了当事人的户籍登记情况,摘录了一份,让派出所敲了个章。一个名警察咨询了两个法律问题,就是涉及债务纠纷的。其实我也看到听到不少类似的纠纷,债主之所以会陷入纠纷,很多时候是由于在借钱的时候只考虑自己可能得到的利益,而忽略了将会承受的风险,甚至有时候为了个人利益模糊了合同的概念,导致模糊的概念反而给自己带来了麻烦,真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9月12日下午再次步入区法院,准备立案,但是再次失败。原因有几,第一,支票复印的时候忘记复印背书了。第二,票据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是票据关系上所能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但我们没有做到。第三,诉状当事人的单位有误。其实很多时候,书上的内容都理解了,但是在着手的时候却容易疏忽,忙中也容易出乱。但总体上说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仔细谨慎。很多案件处理的失败并非不懂或者不会或者无奈,而是失误或者遗忘。9月13日今天我那位师傅9点半才来,赶忙儿叫来第一位前来咨询的人,说了一个案件,案情大致如下:她找中介买房,交了2万看房金,结果看着不满意,就不要房了,谁知中介公司擅自把2万元转为了定金,连发票都没开给她,于是中介说你不买房了2万元定金就不退了。后来当事人就要起诉,匆匆忙忙自己写了一份起诉状交给了法院,这会儿才来律所咨询。我晕……看了她的起诉状,整个一个自己承认定金的转换。看来她要打赢这场官司是比较困难的,难怪来咨询了。可惜法庭上的风雨谁又能预测到了呢,既然她不聘请律师,也只能基本上无功而返了。9月14日上午去了趟法院,将昨天写好的执行申请书交到承办法官手里(陈律师事先跟法官联系好的),就回到所里翻阅案卷。陈律师还没有来,昨天他说今天上午他去中级法院有点事,来所里会晚点。叫我可以翻看他以前办过案子的案卷。今天,所里只有杨律师的助理童律师在。其他律师都出去办案了。因为我们年龄相仿,所以很快就聊开了。她是2006年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同年通过了司法考试,经人介绍到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做助理。工资由杨律师发,没有社会保险。律师事务所没有为助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对于我这个还在校的学生来说,是非常惊讶的。我对于社保的观念是:大家都是学法律的人,对法律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尊重;律师给助理购买社保也是对助理的一种尊重,这样助理才会有基本的安全感可以更好的为律师工作。我想我以后求职时,办理社会保险的事情我是一定要自己提出来,自己的权益是靠自己来争取的。9月17日所在企业的一员工向我咨询有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方面的事情。他可能把我当作律师了。该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由于企业没有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他向我咨询怎样维护其权益。我刚好前几天对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做了较好的准备,他的问题可以通过当地劳动部门仲裁得到保护。因此,我很详细进行了解答。他听了内心显示不住的激动,说我帮了他很大的忙。我正为自己的行为感到骄傲时,陈律师走了过来,对我的回答表示肯定。但同时提醒我说,以后碰到客户单位的员工前来咨询法律问题,而问题恰恰是由于企业违法引起的,此时应该回避回答这样的问题。还说,你以后执业了会慢慢理解我的话的。下午回家的路上,我一直在回味着陈律师的话,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释。晚上,上网看了一篇一律师仗义为顾问单位的员工的利益而提出该顾问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存在违法的法律意见时,遭到了顾问单位解除顾问合同。我想,陈律师担心的是否也是这个原因呢。9月18日下午跑到法院溜达,出来的时候3、4个人站在大门口处,看见我过来就说:小同志,可不可以帮我们叫一辆出租车过来啊? 我也没想那么多,点点头跑出来帮他们拦了一辆,那个司机也挺搞笑,我叫他停在门口,他非要停在一个很远的地方等我,还大声质问我是不是没长脚,我跑过去解释我是帮别人拦车的,人家可能脚不方便,他才把车开到门口,这时那几个人飞快的冲出法院大门钻进了车,同时从楼的另一边杀出了大概10来个人,一边骂着非常难听的脏话和诅咒一边冲过来,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出租车就载着他们绝尘而去,这群激愤的妇女就对着我大骂,什么丧尽天良啊不得好啊x你全家啊……我顿时吓的一路小跑回律师楼,这年头做好人好事都不行啦!9月19日今天来了一个老婆婆,因为律师们都正在忙,(更关键是因为她没有带钱)所以她就拉着我非要我给她回答,说她的问题很简单,我硬着头皮说了声好,然后她的第一句话就让我很郁闷。她问:你结婚了吗?我说没有。她说:啊,这样,那你理解起来应该有点难度。……她的女儿不孕,去某医院检查,医生让她做了一系列检查(这半个小时内我听说了很多妇科名词),导致极其痛苦而且引发了炎症。她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我和她解释了半天,最后她竟然说:我还不好跟你说太多,你想想那夫妻俩3个多月不能在一起生活,那多痛苦啊!这个精神损失你说我不能让他们赔偿吗?!我十分尴尬……9月20日下午,我和陈律师去舟山市劳动保障局查实浙江省因工亡的赔偿标准。费尽心力终于在几个小时以后拿到所需要的资料。回到所以后,我们立即算出工伤的赔偿数额,而受害人的家属认为这样算出的赔偿数额低了,他们认为应当在 35 万以上。陈律师耐心的与他们沟通,“工伤赔偿只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后你们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主张另外的民事权利,并且这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算出来的,作为我们律师应当尊重法律,不可能违背法律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目前我们最主要的是采取措施,与保安公司进行沟通,尽快的谈判,从而使事情顺利的解决。明天保安公司要派负责人过来,我们一定要求他们给出具体的时间进行谈判,否则赔偿的事情没法解决。”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受害人的家属接受了我们的意见。9月21日今天陪王律师出去取证了。本来是计划初步了解一下对方的工厂情况,但是到了工业区就被保安拦住了,好不容易进入了工业区,结果却没有办法进入到工厂内部,因为工厂门口的登记非要核实找哪位,他还要事先电话联络要找的人。我本来也没打算和他们内部的人正面接触,所以就只能没有任何收获回来了。不得不佩服,调查公司回来的结果就大为不同,什么内容的平面图纸啊,工人数目啊,年产量啊,具体的很,但是这是人家的秘密,当然不可能告诉我。9月24日今天和所里的会计聊天。感受到事务所的管理很重要。事务所是营利单位,必须考虑经济效率。如何提高事务所的收益率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一个好律师并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等我以后有了自己的事务所,我一定要拿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如何提高效率增加收益满足顾客。9月25日8点30时师傅来了,说:一起走送合同去。我问:啊不查看一下说:稍后再谈!后到客户前5分钟翻了翻..............原来是顾问单位,该合同仅供参考。中午午餐时,师傅又谈下一案。下午回所,拟起诉状两份并整理材料若干. "下周一要立案"师傅说。9月26日今天接触到了一个调查公司。所谓调查公司就是民间的公安,即侦探社吧。想托他们去抓知识产权的侵权人。那些调查公司通常都有公安背景,据说北京公安部里也能说上话。现在就是公安出来作侦探,税务局出来作税务咨询,法官司法局出来作律师。9月27日实习快结束了,师傅请我吃饭,我们聊了2个月的实习经历,我谈了我的实习感受。师傅希望我努力学习,通过司考,成为同事。我从师傅那里学到不少东西,非常感激。9月28日实习结束了,和所里的每个人道别,大家祝我学习顺利。我祝他们身体健康,财源滚滚。著作权声明: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第一天的工作,庭长分派给我们两位实习生的任务是整理档案卷宗。这是个枯燥的机械性工作,也可以说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必经科目。说来似乎是很简单的归类,但每个卷宗都包括了立案审查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笔录、调解书或者裁定书、传票、送达回证等文书,要按照规定顺序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书。由于老城法庭的案件比较多,因而工作量可以说是相当大的。实习的第一天就在埋头苦干,时间悄然而逝,没有特别的感悟,没有动人的事迹,一切都非常的顺其自然。能够尽快的融入庭室的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对我来说,是实习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这个意义而言,第一天,很是成功。老城法庭是澄迈县法院的一个派出法庭,地方小,事情多,虽然分工不够明确,却也因此让我期望着能在短短的实习日子中学习更多的东西。都说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实习,学到的东西比较多,一点也不假,在农村地区,民事案件涉及的金额一般都不是很大,但这些案件却相对复杂。农村人维持交际的很多东西是不能拿到纸面上的,有许多信任和道德观念而成的习惯作为基础,一旦这些习惯延续下来,但信任和道德破坏了,那么这些问题是很难拿出来被证明的。生活事实更难恢复,法律事实更难认定。这样的结果就是案件的高难度性和复杂性,并且其中纠缠了多种人际关系因素,盘根错节,难以理清,这实在难为法官了。而曾庭长是一位十分有耐心的法官,他告诉我们在法院最常见的不是开庭,而是当事人和法官在一起聊。法官要苦口婆心,说话要有理有据,让他们不断反思,最终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是那么容易“驯服”的,很多该说的都说,该谈的都谈了,他们就不愿意配合,期望尽早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还有一些当事人之间积怨已深,打官司就是为了争口气,他们当然不可能同意调解。这就要看法官的调解技巧了。调解的方法技巧确实是一门学问,听说老城法庭的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看来我也能够借此机会多跟庭长和其他的法官们多多学习一些调解的技巧了。第一天收获还是不少的,希望往后的日子能够继续加油,让这次毕业实习成为我本科学习生涯中的一笔宝贵财富。2014年5月9日星期一 提审今天是来到检察院的第三天,在大家看来繁琐的整卷工作是那么的无味,可我还在那有条不紊的干着,和我相处时间久的人都会知道,我这人不喜欢抱怨,一旦自己着手做了,不论是难是易都会一如既往的努力完成它,也许你觉得我傻,可我就是这样的人。科室里的人大约看出了我的脾气说要让我放松一下,决定带我去提审。虽不是第一次实习,也不是第一次去提审,但是心里却有着说不出的兴奋劲儿。还是像往常一样,提审前先仔细的阅读卷宗,拿到卷宗,看到封面上写着某某故意伤害,让我联想到也许是因为打架而被刑事拘留,可仔细阅读了卷宗却不然,明明是一起交通肇事案,怎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报请逮捕呢,于是我仔仔细细的抠着每一个细节,最终我发现在卷宗的最后附着公路管理部门的道路封闭通知,而恰巧这起交通肇事案就发生在这段封闭道路上。于是我仔仔细细的询问办案人员这样定罪原因是否是自己认为的那样,结果是肯定的,可这样的案例在学习中却很容易被误导为交通肇事,虽然这两个罪名的惩罚程度相当,但这全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么好的案例也许只能在实习中发现。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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