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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成本过高 这也是目前大家比较熟悉的一种情况。而且这样的问题大多出现在企业核心员工身上, 虽然企业都希望用较经济的使用成本获取核心员工,并给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也知道这才是最好的使用成本控制,但为了获得急需的人才,常常不惜代价,答应很多人员调入的附加条件;在工资、福利保障、学习提高、以及办公出行等方面也同意提供优厚的待遇,以致使人力的获取和使用成本过高。可经常是由于种种原因,招进来的人不能为企业创造高于企业对其投资的新增价值,因此形成回报率呈负数的状态;从另一个角度看,有些高薪引进的人才,可能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条件下,给企业带来了效益,却在后来的工作或决策时出现多次或重大失误,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大于所作出的贡献。 在目前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上,由于人力资源评估中存在大量的非量化因素和诸多的可变性,这样的情况屡屡出现,正是由于这种风险的存在,常常会使很多企业因此在人才引进问题上经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专用性障碍 从现代社会的发展看,劳动能力有着不断专业化的趋势,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员工的劳动能力就会因为适应这些日益精细的职务,不断的以这样的标准修正 改造自己,而逐渐变得程序化,甚至连个性特征等方面都会越来越靠近职务特征,而这样的定势一旦形成,往往是不可逆转的。一方面这样的人才在企业产品、流程、服务更新或升级时,表现得难以适应,另一方面,企业在招聘或者使用这样的员工时,也需要花费更多的投资,同时也具有更大的风险。 尽管存在着这样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内部人员应频繁流动,甚至于把员工都培养成多面手,相反,在同一岗位时间不能达到足够长,相应的技能无法达到十分熟练掌握,就难以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势。 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的隐性风险分析 离职成本 离职成本中包含了三个方面,其中除了离职补偿成本是显性支出以外,其余两项则都是以隐形形式表现出来的。首先是离职低效成本,员工即将离开企业时,受到心理、环境等各方面的影响,大多会产生一定的情绪波动,造成工作业绩下降;其次就是空职成本,员工离职后,由于职位空缺会使工作的完成时间受到不良影响,因而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机会成本 人力资源的评估中有很多不可量化的因素,同时还具有诸多变数,因为在招聘中要鉴别所选人才的真假已属不易,再想比较优劣则更加困难。一旦选择了其中之一,势必会失去选择另一个的机会,就是说如果目前的选择不是最佳的,那么就会付出较大的机会成本。近来的研究显示,几乎80%的员工流失与招聘阶段的失误有关,失误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恰当的选择既能够很好的适应本企业文化,同时又具有所在工作岗位专业技能的员工,使企业不得不承受损失。 知识衰减 在企业为培养和留住员工付出巨大投资之中,员工的各类学习、培训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企业出于组织可持续性发展的长远考虑,常会做出对部分员工进行长线培训的决定,或进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大规模的全员培训,但由于决策者和组织者个人能力、知识、视野、经验等等局限,会出现一些可能的失误,一是长线培训周期过长,当员工回到工作岗位后,有些知识已经过时了,如当年的新会计制度实施前后,就出现了这种现象;二是科技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的普遍使用,使生产流程和工艺的淘汰与更新的频率越来越快,大范围的高投入,如果取得持续优势的时间过短,则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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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民营企业在员工福利、员工培训及员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人力资源投资投入在过去一段时间有明显下降的趋势,如上海市2000-2003年企业人工成本抽样调查情况分析数据显示,民营企业的教育经费4年内平均每年减少约27%,仅相当于全市水平的22%。但从2004年局部区域调查的结果看,无论是生产性企业,还是流通、服务性企业,一方面是顺应企业可持续性发展对人力资源要求的需要,另一方面,企业一旦由于人力资源投资不足造成不良后果,不仅经济上损失惨重,来自政府和舆论各方面的压力还会使企业的无形资产受到重创,严重的甚至可以因此导致破产,所以,企业普遍在人力资源投资的各个方面都有所加强,特别是在员工福利,保障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等以往易被民营企业忽视的项目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人员流失 这是目前企业人力资源投资中最常见、也是最难以控制的风险,以2004年的数据为例,香港人力资源管理学会的最新调查显示,香港私人企业的员工流失率达%。比2003年全年上升%。上海浦东香格里拉大酒店员工流失率是;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的饭店员工平均流动率在30%左右,有些饭店甚至高达45%;上海交大正源在不久前进行的对外商独资合资投资企业的薪资福利调研显示,%受调查企业的员工流失率在1%-10%之间,%企业的流失率在10%-20%之间,平均流失率为%。 不管是主动流失还是被动流失,这些数字都足以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从人力资源投资的显性因素分析,至少可以看出,一旦员工流失,由企业买单,却已经附着在员工个人身上的,从招聘到培训、从有形的福利、保障,到无形的企业文化、管理模式等投入的所有费用,都会随之而去,不但人力资源投资无法收回,同时载有大量企业信息,并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流向其他企业,无形上还会加大企业竞争成本。 组合性风险 组合性是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特征,无论是人员组合配置,还是设施设备,以及工作流程的不合理,甚至工作环境的不尽人意,都会使员工个体所具有的,经过企业人力资源投资得来的知识、 技能、 创造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还可能造成无谓的消耗。一家全球制造业公司的资料数据显示, 他们每年的经理调动经费多达上千万美元。 另一个原因就是管理失败而导致的,员工对自己劳动能力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受到其意志的支配,具有个体的能动性。劳动者在公司的某些政策和管理模式不满或失望时,就会表现为情绪消极,因而不愿释放全部的能量。 大家都比较熟悉这个公式:人力资本的价值=人力资本存量×人力资本利用率,由于组合性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量化的,但却非常严重,即会出现1+1<2的情况,组合性风险表现到极致状态时,就是员工普遍的消极怠工,甚至对企业财产构成威胁。
劳动力即存在于劳动者身体中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不是从来就是商品,只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才成为商品的。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不是商品,因为无论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都不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比如在原始社会,原始人的劳动力和归原始公社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不存在出卖劳动力的问题。在奴隶社会,奴隶商品的买卖,是奴隶主对归其所有的奴隶的整个人身的买卖,并不是奴隶单独地把存在于其身体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奴隶没有人身自由,无法出卖劳动力。在封建社会,农奴对封建主仍然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也无完全的人身自由可言,也无法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 不过在这里要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些同志认为,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劳动力就是商品。因为商品交换就是劳动的交换,劳动既已成为商品,劳动力也就必然是商品。这样劳动力成为商品就要追溯到很久远的年代了。对此我认为,商品经济的存在,确实是劳动力商品化的重要的前提条件,但不能说只要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劳动力就成为商品了。因为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劳动的交换只能是物化劳动的交换,劳动产品的交换,而不是活劳动,更不是劳动力的交换。劳动产品的商品化,劳动产品的交换,确实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而劳动力的商品化却是首先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 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但存在商品经济这个条件,而且还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另外两个重要条件,那就是第一,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地出卖属于自己的劳动力,第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实现自己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因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 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这三个条件,如果从一般意义上来概括,也是我们分析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出发点。 二 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性。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们在对社会主义进行理论探索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认识到社会主义的发展是分成阶段的,我们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和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上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有重大区别的。讨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首先要把这两者区分开来,否则问题就无法得到正确的说明。 众所周知,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在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的。同时他把社会主义视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从共产主义的共性出发来分析社会主义的。在这样的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消失了,劳动力也就不再是商品了。首先,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商品经济退出了历史舞台,当然不谈什么劳动力商品。第二,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制,社会生产实行计划调节,劳动力作为一种社会的劳动力,通过计划的方法实现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劳动者就无需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了。第三,分配方式是实行“劳动券”式的按劳分配,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而不是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很明显,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和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有很大的差别。我们下面的分析将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力仍然是商品。 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要素)的商品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它要求社会资源??物质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通过市场来配置,惟有这样才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这是现实经济生活反复告诉我们的一个真理。 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力仍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仍然处于分离状态。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然也是实行公有制,不过我们实行的公有制(主要指全民所有制),是有其自身特点的。那就是公有制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市场竞争的主体,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公有制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必然按照市场的状况,按照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劳动力市场上自主地选择劳动力,而决不愿意国家不根据单位需要用计划的方法来分配劳动力。这样,劳动者必须自主地进行劳动力再生产,接受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各种劳动技能和知识,以接受企业,更确切地说是接受市场的挑选,以便和公有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从劳动者这方面来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依然是谋生手段,并且劳动还存在着简单劳动、复杂劳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等重大区别。因而劳动者必然非常关心劳动报酬的多少,关心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部门和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存在重大区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必然把自己的劳动力投向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的部门和企业。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充分展开,各个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企业之间对劳动强度会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在这方面差别不会太大。对劳动者来说,关键是要选择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我国改革以来,大量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职工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流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这也是我国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个基础。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仍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自主地进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爱好和条件择业而从,待价而洁。企业也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劳动力。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一个双向选择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仍然处于分离状态。因为,当前我们实行的公有制是和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现阶段的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在这种公有制的条件下,社会为了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推动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组织起大量的劳动者,以企业为单位,在严密的分工协作的基础上进行生产活动。所以,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质上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或集体劳动者所有,并不是属于个人所有,劳动者个人离开了集体,他既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无经营权。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仍然处于分离状态。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售劳动力,并且被企业聘用以后,劳动力才能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那么这样讲是不是有悖于公有制的本质呢?我们认为并没有,因为公有制并不能把它理解成一成不变的东西。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和未来社会的公有制显然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如上所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就是通过劳动者集体掌握生产资料,劳动者出售劳动力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来实现的。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了惟有通过这种结合方式,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学技术学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多作贡献的积极性,才能使社会主义企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断降低劳动成本,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来,也才能使劳动力资源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得到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对此,也有同志在文章中说,公有的生产资料不能分割和量化到每个劳动者身上,这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要求建立起来的公有制的一般特点,甚至在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如此〔②〕。对此我们的回答是,社会不要说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发展到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已经发展到很高的程度,已经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劳动力已成为社会的劳动,可以用计划的方法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这又和当时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到了那时也就谈不到要量化和分割生产资料的问题。所以,我们感到讨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问题,关键是要分清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性,认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历史条件,否则问题很难得到正确的说明。 第三,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是商品,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即同志们都熟知的“劳动券”式的按劳分配;很明显,在当代并不具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目前在我国使用的政治经济学教学科书中,重新解释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提出了诸如按劳分配中的“劳”,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要通过价值货币来实现,劳动贡献和劳动报酬的一致是暂时的,不一致是经常的,等等。但是,如果我们对此作深入的思考就会发现,这种按劳分配的“劳”,仍然是无法确定,无法实现的。因为搞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企业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来招聘劳动者,企业是因岗设人,因任务安排劳动力的。劳动者要完成的工作量和能够得到的报酬,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按劳动力的价值确定的,并不是在劳动过程结束以后按劳动量计算分配的。传统体制下那种按计划分配劳动力,工资全国一个标准的做法已经或必将成为历史的陈迹。 三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是商品,也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创造商品,创造价值,特别是能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的能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它包括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的生存和教育训练所需的生存资料、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另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也有其历史和道德的因素。 然而在这里我们更想说明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商品同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最主要的一点是,资本主义社会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是被压迫、被剥削的工资奴隶,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指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是不受压迫,不受剥削的,没有改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我们这样讲并不是要粉饰什么,因为我们认为,关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问题,不能象有些同志在文章中对它作绝对化的理解,也要放到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来考察。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就是通过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参加到集体中去,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努力工作,不断进取从而得到体现的。更何况,我们社会主义企业是组织起来的劳动者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是劳动者的代表。社会主义企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民主管理尊重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正确运用工资、奖金等手段,来满足劳动者的需要,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劳动者利益的总代表,国家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各项方针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发挥宏观导向作用,把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财富运用到国家重点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以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另外,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力价值的发展趋势也不同。资本主义工资仅限于劳动力价值之内。资本主义积累必然造成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价值发展总趋势是:劳动者对生存资料的需要在总额中占的比重将下降,而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所占有比重将逐步提高,需要的总量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总之,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和数量都在不断地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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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原计划以《政治经济学批判》为总标题,分六册写作:《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页。)1859年6月,《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出版后,他又决定改变他的写作计划,着手写作《资本论》三卷本。1867年9月14日,由马克思撰写并亲自校订的《资本论》第一卷出版。 1883年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对马克思的遗稿进行了整理,先后于1885年和1894年出版了《资本论》第二卷、第三卷。恩格斯逝世后,有关剩余价值学说的其他遗稿,由考茨基以《剩余价值理论》为书名编辑出版,但他对马克思的手稿作了许多删改和变动。1954—1961年,苏共中央编译局按马克思的手稿次序和内容重新编辑出版了《剩余价值理论》。 《资本论》把高度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统一在一起,是一部系统的、逻辑严密的经济学著作。它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分,论证了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肯定了它的历史地位,揭示了它内部不可克服的矛盾,及其必然被社会主义所取代的客观规律。它不仅是一部经济学巨著,而且是一部哲学巨著、一部科学社会主义巨著,是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是“工人阶级的圣经”。(注:恩格斯:《〈资本论〉英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页。)《资本论》问世后,对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无产阶级和共产党人的必读书。 中国共产党人历来注重对《资本论》的学习和研究。 2.建国至今,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大约有五次: 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以孙冶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开始关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地位、作用问题。从1958年开始,毛泽东同志和党内部分高级干部、理论家研读了《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明确提出“价值法则(即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注:毛泽东:《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1959年3、4月),《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4—37页。同时参阅《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清样本,上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编,1998年1月刊印。 )推动了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探讨。 第二次是20世纪70年代末关于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这场讨论涉及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次是20世纪80年代初关于“生产劳动”的讨论。在60年代初关于生产劳动问题的讨论基础上,于光远又提出:只要是参与物质产品生产的,包括教育、科研、文艺、服务等行业的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注:参见于光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载《中国经济问题》1981年第1期。 )孙冶方不同意于的观点,指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只能是物质生产劳动。(注:参见孙冶方:《生产劳动只能是物质生产劳动》,载《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8期。)由此引发了理论界的讨论和争鸣,并逐步形成了“宽派”、“中派”、“窄派”三种不同观点。 第四次是20世纪90年代初关于“价值创造源泉”的讨论。苏星针对南开大学谷书堂教授关于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注:参见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0—112页。)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劳动价值一元论》,提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活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注:苏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于是,由“谷、苏之争”,引发了“一元论与多元论”的讨论。 第五次是中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和研究”(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后,全国上下展开的新一轮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学习和讨论。这次讨论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从深化对当代劳动的认识入手,探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新特点;二是结合新的实际,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形成的源泉问题,提出了多种不同观点和见解。 二、新时期我国经济理论的若干重大发展 3.社会主义的实践,进一步证明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是正确的。科学的理论,来源于伟大的实践。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经济理论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其中,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有关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和初级阶段论; ——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理论;更多的在满意的话,多给点分哦~
马克思剩余价值生产理论的逻辑内涵及现代价值 一、剩余价值生产理论的逻辑内涵 对剩余价值理论范畴的研究与探讨, 并非始于 马克思在马克思之前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派特别是 古典学派已经对剩余价值的各个侧面进行了不同层 次的涉猎与分析, 提出了不少颇有创见的观点与看 法, 但由于时代与阶级的局限, “ 所有经济学家都犯 了一个错误他们不是就剩余价值的纯粹形式, 不是 就剩余价值本身, 而是就利润和地租这些特殊形式 来考察剩余价值。” ①也就是说, 马克思之前的学者 在研究剩余价值时, 注重了剩余价值的形式与现象, 而忽视了其内容与本质。而马克思恰恰是在科学批 判与合理借鉴的基础上, 借助于劳动力商品这一科 学中介, 创立了科学完整的剩余价值生产理论。概 而言之, 马克思剩余价值生产理论的逻辑内涵大致 应涵盖以下几个层面。 、劳动力商品理论。要想考察剩余价值的生 产, 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资本资本是怎样产生的这 两个基本问题。对此, 马克思从资本总分式的矛盾 人手, 通过分析商品流通与资本流通的联系与区别, 科学揭示了资本的基本涵义, 即资本是在运动中能 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从而展现了资本的本质。 与此同时, 马克思从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有机结合 的视角, 系统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 即 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是“ 自由的劳动者” , 这里所说 的“ 自由”具有双重涵义, 一是“ 人身自由” , 二是“ 自由得一无所有” ②正是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 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 货币才真正转化成为资本, 货 币所有者才成为资本家。由此可见, 劳动力成为商 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既然劳动力成为商 品, 那么它必然与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与价 值, 对此马克思首先系统分析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 决定与价值构成, 在此前提下重点揭示了劳动力商 品特殊的使用价值, 即“ 它是价值的源泉, 并且是大 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 。③正是因为劳动力商品的 使用价值具有创造新价值的特殊属性, 从而形成了 剩余价值产生的源泉。 、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为了进一步阐明剩 余价值生产的真正来源, 马克思首先详尽分析了劳 动过程、价值形成过程与价值增值过程, 在此基础上 归纳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二重性, 即“ 作为劳动过 程与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 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 程作为劳动过程与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 生产过程 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 ④ , 这一分析充分体现出马克 思一般与特殊有机结合的逻辑方法。与此同时, 马 克思依据其科学的劳动二重性学说, 按照资本不同 部分在价值增值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 科学划分 了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 并且明确指出只有可变资 本才是产生剩余价值的唯一来源。而对于绝对剩余 价值的生产过程, 马克思主要是以工作日与剩余价 值量的变化规律为中心, 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法, 借助于工作日长度问题的“ 二律背 反” ⑤ , 形象说明了绝对剩余价值的产生过程以及资 本对剩余价值的无限贪欲。也就是说, 在科学技术 与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 资本家只有借助 于工作的绝对延长来达到占有更多剩余价值的目 的但这一方法由于其本身固有的缺憾, 决定了其向 相对剩余价值转化的历史必然性。 、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理论。伴随着产业技术革 命的不断爆发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 相对剩余价值 生产日益成为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主要选择。对 于相对剩余价值, 马克思首先指明了其科学内涵, 即 “ 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 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 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 ⑥在此基 础上, 马克思从总体上探讨了相对剩余价值形成的 基本过程, 用图示表示即为提高劳动生产力根本 途径斗降低生活资料价值叶降低劳动价值斗缩短 必要劳动时间什相对地增加剩余劳动时间”相对剩 余价值形成但同时, 马克思又明确提出, 提高劳动 生产力, 降低劳动力价值, 从而获取相对剩余价值是 资本主义生产的必然趋势, 但并非个别资本家的直 接目的, 因此, 马克思又从具体的角度详尽分析了相 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即个别资本家提高劳动生 产力斗追求超额剩余价值斗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 产力”降低”降低劳动力价值叶缩短必要劳动时间 叶相对增加剩余劳动时间斗产生相对剩余价值。所 以“ 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 并通过商品便宜 来使工人本身便宜, 是资本内在的冲动和经常的趋 势。” ⑦而为了进一步佐证上述理论, 马克思则从实 证分析的视角, 循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三个 历史阶段, 运用大量富有说服力的史料, 系统阐明了 在简单协作、手工与工场手工业以及机器大工业三 个不同阶段相对剩余价值的运动轨迹, 既剖析了劳 动隶属于资本的发展逻辑, 又阐述了科技进步与社 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相关性, 从而使相对剩余价值 生产理论趋于丰富与完善。 、剩余价值生产的整体分析。马克思在分别研 究了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的基础上, 又将 二者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详尽论证了二者之间 的联系与区别。作为剩余价值生产的整体分析, 马 克思主要分析了三个基本问题首先从一般与特殊 相结合的视角, 探讨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概念, 即 能够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 动, 它不仅包含劳动者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 而且 还包含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其次马克思研究了剩 余价值生产的基础, 一是自然基础, 即建立在良好自然条件基础上的较高水平的劳动生产率。但是“ 良 好的自然条件始终只提供剩余劳动的可能性, 从而 只提供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可能性, 而绝不能提 供它的现实性。” ⑧二是经济基础, 即资本主义生产 关系的存在。所以, 剩余价值的产生并不是由于人 与自然的关系, 而是由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 所决定的。最后, 马克思重点分析了绝对剩余价值 与相对剩余价值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 现为工作日的变动与劳动对资本的隶属关系两个方 面, 二者的联系则主要表现在绝对剩余价值生产一 方面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般基础, 同时又是相对剩 余价值的起点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方法同时也是 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所以“ 从一定观点看来, 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之间的区别似乎完全 是幻想的。相对剩余价值是绝对的⋯ ⋯绝对剩余价 值是相对的⋯ ⋯ ,, 二、剩余价值生产理论的现代价值 传统观点一直认为, 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 所特有的经济范畴, 因为它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的 本质特征。而如果我们依据马克思一般与特殊有机 藕合的逻辑思路, 从商品经济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 的视角出发, 可以肯定地讲,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生产 理论, 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剩余价 值生产的运动规律, 而且也蕴含了社会化大生产条 件下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因而, 我们学习与 分析剩余价值生产理论, 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市场 经济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创新, 必将起到应有的指 导意义, 从而进一步巩固与发展马克思经济理论与 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关于劳动力商品问题。马克思明确指出, 劳 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 并且详尽 分析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 件及其特殊性质。从马克思的分析中, 我们可以看 出, 劳动力商品不是一个永恒的自然范畴, 而是一个 历史性的经济范畴。那么, 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 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 这是多年来理论界一直争执 不下的难题根据马克思的逻辑分析, 结合我国改革 发展的实际, 我们认为, 无论是从理论推演还是从实 证考察, 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应该成为商品。首 先从理论层面上讲, 马克思所分析的劳动力在人类 历史上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 即“ 自由人”条件, 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具备, 只不过采取 了不同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表现形式而已对于“ 自由人” 的第一重涵义即“人身自由” , 人们没 有异议但对于“ 自由人”的第二重涵义即“ 自由得一 无所有” , 人们颇有争论实际上, 我们今天探讨劳动 力商品的性质问题, 没有必要去教条主义搬用套用 马克思当时的理论标准, 而应当从现实出发, 这样我 们就会发现, 避免劳动力的所有者“ 一无所有” 的唯 一选择就是承认劳动力是商品, 从而真正落实劳动 者主权、实现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 有机结合创造最基本的前提否则, 理论上的先进性 必然带来实践中的低效性与发展困境。其次从事实 层面来看, 我国改革开放前后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 教训, 一再告诫我们, 无论是农村改革还是城市改 革, 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还是现代企业制度 创新, 其成功运行始终离不开劳动力商品的支撑我 们目前正在大力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其 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便是劳动力市场, 既然在实际经 济发展中, 我们已经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来看待, 那么 又何必忌讳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呢承认劳动力是商 品, 不仅不会贬低劳动者的地位与价值, 相反却是真 正实现劳动者主权的必备条件, 这一点已经被改革 开放年的大量事实所充分佐证了。当然, 我们主 张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 并不是要混淆两 种不同社会制度的界限, 更不意味着两种不同条件 下劳动力商品的一致性与趋同性, 毕竟劳动力成为 商品所面临的社会前提是不一样的, 由此也就决定 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主义条件下劳 动力商品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与此同 时, 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一系列理论与实 践, 也会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与借鉴, 这也正是我们 今天提倡劳动力合理流动、优化劳动力素质以从根 本上解决我国失业问题的重要动力源。 、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问题。马克思分析生 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是按照由一般到特殊、由抽象 到具体的思路进行的。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 他 首先分析了生产劳动的一般内涵, 在此基础上分析 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马克思明确指明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双重涵义, 即生产物质资料的活动与生产剩余价值活动的有机 统一。那么, 如何正确认识与看待社会主义条件下 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呢我们认为, 首先应科学 运用马克思的方法论, 从一般与特殊有机结合的视 角来把握, 由此可见,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必 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生产日的与物质资料生产活动 这两个基本要求其次, 我们必须立足现实, 有效地发展与开拓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理 论内涵, 不能拘泥于传统论述, 而应与时俱进, 合理 地发展马克思主义生产劳动理论, 从而使生产劳动 的概念与外延更加全面, 更加切合实际据此, 我们 认为, 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应该是创造物质文化产品 与提供劳务并借助于商品形式用以满足人们物质文 化生活需要的生产活动。为了更好地理解与把握社 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内涵与外延, 应着力注意以下几 个层次的问题一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必须是创造 物质产品、精神产品与提供劳务的劳动二是社会主 义生产劳动, 必须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 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三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 必须是创造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劳动四是社会主义 生产劳动, 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与社 会主义生产关系有机统一的根本要求。与此同时在 我们认识与分析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过程中, 还必 须切实杜绝概念泛化的不合理倾向, 而要做到这一 点, 必须严格区别以下范畴之间的关系, 一是生产劳 动与生产劳动力的劳动, 二是生产劳动与重要劳动, 三是生产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 四是生产劳动与生 产有关的劳动唯有如此, 才能够正确理解与科学界 定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 从而 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提供必要的理论前提。 、关于资本增殖的源泉问题。按照马克思的分 析, 资本是体现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历史范畴, 但是 如果我们撇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个外壳, 我们认 为资本是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共有范畴, 只不过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资本的具体形式及内在本质 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而己。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就 有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那么在以发达市场经济 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条件下, 资本的存在也就不可避 免。而不论哪种形式的资本, 从最本质的视角出发, 资本必须是以货币为依托, 以追求自身价值增殖为 目标, 这一点是共同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 资本增 殖的唯一源泉在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 在于可变 资本, 归要到底来源于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在社会 主义条件下, 我们首先要承认劳动力是商品, 但雇佣 劳动关系在公有制经济中是不存在的尽管如此, 劳 动者的劳动时间依然分成了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 动时间, 其中前者以工资形式满足了劳动者个人及 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 而后者是以利润、税收的形式 转移到国家, 形成积累基金与发展基金。也就是说, 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增殖的源泉, 依然是劳动者的 剩余劳动, 依然是劳动力商品所特有的使用价值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资本增殖过程依然是“ 超过一 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 。 、关于资本增殖的途径问题。马克思的剩余价 值生产理论给我们最大的理论启示就在于资本增殖 的方法及途径选择。既然我们已经承认了资本范畴 的现实存在, 那么, 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增殖的方法 与途径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我们今天追求资本增殖 的重要参考。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分析, 结合我国改 革实践, 我们认为, 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增殖的实现 至少应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一是大力发展科学技 术, 注重科技成果转化, 全面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 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三个阶段的更替, 不仅体现 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轨迹, 更重要的是推动了资本主 义生产效率的提高与资本增殖程度的发展, 正因为 如此, 马克思明确指出科学技术本身就是生产力的 要素。对我们今天的企业来讲, 科学技术的作用日 趋重要, 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千方百计地加大资本投 人力度, 另一方面还必须强化国民的科技意识, 特别 是在目前发展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 正确处理好 技术进步与劳动替代、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内部攻 关与外部引进等方面的关系, 以全面推动企业科技 潜力的充分发挥。二是大力提高与优化劳动者的综 合素质, 注重人力资源开发, 发挥我国相对优势。实 践证明, 没有高素质的合格的人力资源, 任何雄厚的 资本与先进的科技都只能是潜在生产力, 难以转化 成为现实生产力,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生产 力的诸要素中, 人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我们在严 格控制人口增长的条件下, 应采取全方位的措施, 切 实提高人口质量, 全面优化与改善劳动者的文化素 质、技术素质、心理素质、应变素质, 以满足现代科技 发展对人力资源的客观要求因为资本主义条件下 资本运行的历史与现实充分证明, 资本增殖能力及 水平的最根本最关键的条件就在于劳动者素质, 换 言之, 在于劳动力商品的质量, 所以加大人力资本投 人与注重人力资源开发, 将是关系到我国资本增殖 总体水平的关键所在。三是加强分工协作, 整合资 源配置, 科技提高效益, 马克思关于分工与协作的原 理, 同样适合于我国的改革与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 不仅有分工协作的必然性, 而 且也有分工协作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应从政策引导、 法律保障、资本支持等多个层面, 为企业之间、个人 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分工与横向联合创造条件, 借 助于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 全面优化我国资源配置 格局, 有效发挥各种资源的内在潜能, 从而为经济增 长创造新的动力。四是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推动资 本增殖效益。管理出效益, 管理也是生产力, 应当成 为当代人的共识, 因为马克思早已指出“ 一切规模 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 都或多或少地需 要指挥, 以协调个人的活动, 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 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 ⑧ 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管 理强化的必要性一方面来自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另一方面也是提高与改善企业经济效益的理性选 择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 了, 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性, 为此我们应在广泛学 习、认真借鉴的基础上, 借助于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 推动, 利用产权关系变革, 分配制度改革与现代科技 成果, 全面改善与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与素质, 以便为 企业资本的有效增值创造条件。 、关于社会主义竞争问题。马克思在分析相对 剩余价值生产时, 科学论证了竞争规律的作用, 并明 确指出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在资本家追逐超 额剩余价值的竞争中实现的, 竞争与信用是资本主 义生产方式的两大杠杆。一般而言, 竞争规律是商 品经济的普遍规律, 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所特有的 范畴, 而且竞争规律会伴随着传统商品经济向现代 市场经济的转化而不断发展。尽管在不同的社会经 济形态下, 竞争的目的、性质、范围与手段有很大差 别, 但作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却是共同的。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 竞争作为经济增长的 强有力的杠杆, 其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作用是 显而易见的。现在关键的是, 全面提高国民的竞争 意识, 积极迎接“ 人世”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此基 础上, 健全竞争法规, 完善市场体系, 创造一个公平 合理的良好的竞争环境, 从而最大限度发挥竞争机 制的内在功能,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与 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创造必要的动力。
1、到企业实习,从中发现论题(不要在HR岗);2、阅读、研究人力资源案例;3、结合中小型人力资源现状和大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做对比。
劳务派遣员工人力资源流动状况的分析管理论文
摘要: 本研究基于苏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员工花名册,通过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揭示出劳务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流动状况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人力资源流动呈现出高流出与高流入的态势;
二是离职率与新进率之间具有显著正相关;
三是人力资源流动呈现不平衡的趋势;四是性别和代际因素,对离职率和新进率都有着显著影响。
关键词: 人力资源流动、劳务派遣、离职率、新进率
一、问题的提出
人力资源流动是指人力资源在不同国家、地区、城乡或行业、企业之间进行的流入或流出,可以划分为宏观人力资源流动和微观人力资源流动两类。其中,宏观人力资源流动主要是指人力资源在国家之间、国家内部地区之间、国家内部城乡之间的流动;微观人力资源流动则主要是指人力资源在不同行业之间、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所发生的流动。企业保持适度的人力资源流动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正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适度的流动,会给企业带来新鲜的血液,并有助于保持活力。但是,如果人力资源流动不平衡或人力资源流动水平过高,就会给企业带来诸多的挑战。其中,最重要的挑战有两个:
一是,人力资源流动的不平衡可能会导致企业用工短缺。
反映人力资源流动最常用的指标一般有两个,一个是离职率,一个是新进率。当离职率等于或小于新进率时,组织的人员规模可维持平衡或不断扩大;反之,当离职率大于新进率时,企业就会出现人员规模的萎缩,并会出现“用工短缺”的问题。一般的情况下,企业出现少量员工的离职,完全可以通过招聘及时补充。但是,如果短时间内员工离职过多、离职率过高,企业补缺工作的难度就会增大,乃至招聘任务无法完成、“岗位空缺”持续存在。
二是,人力资源流动的水平过高会给企业带来“高企不下”的人力资源成本。
人力资源流动,特别是员工的离职会带来额外的成本。离职带来的成本,一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员工离职带来的显性成本,如直接的经济损失,会侵蚀企业营业利润,造成企业营业利润下滑。隐性的成本往往都是一些间接的损失。这些间接损失造成管理上的风险有时会更高于其直接经济损失。总体而言,人力资源流动的水平越高,空缺的岗位和拟招聘的人数就越多,而相应的成本也就越高。
由此可见,企业要维持可持续性发展,内部的人力资源流动必须要保持在适度的水平上,并能维持动态的平衡,否则企业就会遭遇“用工短缺”及“人力成本高企不下”的问题。企业若是长期新进率小于离职率,人员规模必然会不断萎缩,最终就会“无人可用”而倒闭破产。也正因如此,企业有必要建立一套有关人力资源流动的指标监测体系。这套体系,监测的内容应包括人力资源流动的水平以及人力资源流动的平衡性,监测的对象可以是全体员工,也可以是一些重要岗位或重点群体。
而鉴于成本的考虑,这套监测体系的建构,最好能基于既有的数据,而不需要投入额外的资源进行采集。如果能基于既有的数据,经过数据挖掘、统计分析技术来建构这样的指标监测体系,这项工作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考虑到在企业各种类型的员工中,劳务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流动水平更高。为此,本研究拟从该群体着手,分析该群体的人力资源流动水平及平衡状态,并积极探索相关指标背后的内涵及潜在的影响机制,如性别、代际等人口等变量对人力资源流动性的影响,以为企业开展人力资源流动性的管控提供决策依据。
二、研究方法
1、分析材料及数据挖掘步骤
为了实现上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苏州地区某7、力资源公司为例。经该公司许可,本研究选取了该公司在苏州地区制造型企业八个劳务派遣项目,这八个劳务派遣项目自20XX年7月以来便存在,并延续至今。本研究选取了这八个项目自20XX年7月至20XX年3月期间合计21个月的员工花名册,并以此为分析材料。该公司提供的每个月份的员工花名册都包括了如下几个共同的字段信息:
①身份证号(以下简称ID);
②性别;
③入职时间;
④离职时间(未离职记录为“空”)。
根据这四个字段,并按如下步骤分析,可挖掘出如下一些数据信息:
第一,利用ID的唯一性,可合并21个月的数据,生成每个ID一行数据的文件。每行数据均包括:
①ID(身份证号);
②性别;
③入职时间;
④离职时间。
此外,根据ID,还可提取出“出生日期”这一变量,基于“出生日期”这一变量,确定出员工的“代际”信息(1=90后,2=90前)。
第二,利用“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这两个字段的信息,可判断每个员工自人职以来,在每个月份中的工作状态。在每个月份中,都可用如下四个变量来表征员工的工作状态:
①新进员工(1=是,0=否),是“入职时间”为当月的员工;
②离职员工(1=是,0=否),是“离职时间”在当月的员工;
③月初在岗员工(1=是,0=否),是入职时间在本月第1天之前、而离职时间在当月第一天之后或值为空(20XX年3月31日仍在岗)的员工;
④月末在岗员工(1=是,0=否),是入职时间在本月最后1天之前、而离职时间在当月最后一天之后或值为空(20XX年3月31日仍在岗)的员工。鉴于统计期为21个月,按前述操作规则,重复21次,共获得21组(每月1组)员工的工作状态。
第三,分别以“全体员工”、“男性员工”、“女性员工”、“90后员工”(1990—1999年出生的员工)、“90前员工”(1990年前出生的员工)为分析对象,根据员工在每个月里的工作状态(是否为“新进员工”、“离职员工”、“月初在岗员工”和“月末在岗人员”),可分别统计出“全体员工”、“男性员工”、“女性员工”、“90后员工”、“90前员工”在21个月份中的新进人数、离职人数、月末在岗人数、月初在岗人数,并根据“离职率一离职人数/[(月末在岗人数+月末在岗人数)/2]”和“新进率一离职人数/[(月末在岗人数+月末在岗人数)/2]这两个公式,计算出“全体员工”、“男性员工”、“女性员工”、“90后员工”、“90前员工”在每+71份里的新进率和离职率。
2、样本特征
统计期初(20XX年7月1日)的在岗劳务派遣员工有2663人,经过21个月的人力资源流入与流出,到统计期末(20XX年3月31日)还剩在岗劳务派遣员521262人,员工净流失1401人,规模减少了。在21个月的统计期内,先后离职的劳务派遣员工有17562人,平均每月离职836人,加上期末在岗的劳务派遣员工1262人,本研究涉及到的劳务派遣员工(包括离职和在岗人员)合计18824人。
三、结果
1、人力资源流动水平的分析
离职率和新进率是反映人力资源流动水平的最主要指标。为了描述全体劳务派遣员工离职率与新进率的水平,并分析二者之间内在联系,本研究对这两组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如表1所述):
①全体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最小值为,最大值为,平均值为;
②全体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进率的最小值为,最大值为,平均值为‰
③全体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与新进率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R=,p=);
④全体劳务派遣员工平均每月离职率与平均每月新进率相差个百分点(MD=),但这一差异未达到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t=0、707,df=20,p=)。
2、差异性比较
(1)人力资源流动水平在性别上的差异性比较
为了分析不同性别的劳务派遣员工在离职率、新进率上的水平差异及内在关系,本研究对男性、女性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新进率分别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以及相关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如表2所示):
第一,男性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最小值为33、0%,最大值为109、3%,平均值为47、1%;女性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最小值为22、2%,最大值为55、3%平均值为34、4%;男性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与女性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R=0、757,p<0、001);男性劳务派遣员工平均每月的离职率与女性劳务派遣员工平均每月的离职率相差12、7个百分点(MD=12、7%),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了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t=5、225,df=20,p<0、001)。
第二,男性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进率最小值为9、2%,最大值为116、0%,平均值为43、7%;女性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进率最小值为6、2%,最大值为83、1%,平均值为37、0%;男性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进率与女性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进率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R=0、942,p (2)人力资源流动水平在代际上的差异性比较 为了分析不同代际的劳务派遣员工在离职率、新进率上的'水平及内在联系,本研究对90后、90前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新进率分别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以及相关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如表3所示): 第一,90后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最小值为29、9%,最大值为89、1%,平均值为44、0‰90前劳务派遣员工最小值为21、3%,最大值为85、5%,平均值为37、0%;90后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与90前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R=0、791,p<0、001);90后劳务派遣员工平均每月离职率与90前劳务派遣员工平均每月离职率相差7、0个百分点(MD=7、O%),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了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t=3、438,df=20,P=0、003)。 第二,90后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进率最小值为8、9%,最大值为103、7%,平均值为39、7%;90前劳务派遣员工新进率最小值为28、9%,最大值为103、7%,平均值为35、5%;90后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进率与90前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进率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R=0、953,p<0、001);90后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进率与90前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进率相差4、2个百分点(MD=4、2%),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了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t=2、113,df=20,P=0、047)。 四、主要结论与讨论 根据上述的结果,可以概括出如下一些主要结论: 1、目前劳务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流动水平高,基本呈现出“高流出”与“高流入”的态势 根据上述结果可以看到,在21个月中,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最小值为29、2%,最大值为88、2%,平均值为42、1%,而新进率的最小值为9、3%,最大值为103、6%,平均值为38、5%。换言之,在低峰期时,每个月也有将近29、2%的人流失、9、3%的人流人,而在高峰期时,每个月可达到88、2%的人流失、103、6%的人流入。就以最低值为29、2%的离职率来看,企业往往也会觉得难以承受。如果没有人员的流入,29、2%的离职率意味着企业的员工,仅需3、425个月就会全部流失完;而以42、1%的平均离职率来计算,2、375个月就可能流失完所有的员工。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目前劳务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流动水平较高,换句话说,这一群体面临着严重的就业不稳定性问题。 2、离职率与新进率之间具有显著正相关 这意味着二者存在相伴相生的关系,企业旺盛的招工需求(高新进率),其背后可能存在着一个较高水平的离职率。近些年来,一到特定的时间点上(如每年的9、10月份,以及春节前后),一些沿海发达城市就会出现“用工短缺”的现象。很多媒体会将之归结为人口红利的殆尽——即人力资源市场不能提供足够的供给。事实上,导致“用工短缺”现象产生的原因,人力资源市场供给减少并不是最主要原因。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企业的“用工需求”突然增大。“用工需求”的突然增大,无非两类原因。 一是企业订单增加或规模扩大 而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因员工的“高离职率”而产生了大量的岗位空缺。企业要维持动态的、平衡的发展,就必然会在短时间内招聘大量的人。如果人力资源市场在短时间内不能提供充足的供给,“用工短缺”问题就会持续存在;如果人力资源市场在短时间内能够提供充足的供给,“用工短缺”问题就会得到缓解,但缓解的同时,也会伴随着较高的“新进率”。正如本研究上述结果显示,劳务派遣员工平均每月新进率为38、5%明显小于平均每月42、1%的离职率。这意味着,该劳务派遣机构目前在员工的招聘上,几乎全部都是为了补充人员的流失。 3、目前的人力资源流动呈现不平衡的趋势,人力资源流出略高于人力资源流入 尽管21个月中,平均每月离职率与平均每月新进率并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差异,但是平均每个月3、6个百分点的差异,也不能忽视。若长此以往,该机构的劳务派遣员工规模必将逐步萎缩掉。事实上,这一趋势正在发生。该机构在21个月期间,7个项目上的劳务派遣员工的规模已经从最初的2663人萎缩到1262人,净流失了1401人,人员规模减少了52、6%。这对于以劳务派遣为主营业务的人力资源机构而言,这一趋势若持续下去,最终结局只能是项目终结、企业关门。而对于一个用工企业而言,如果新进率持续小于离职率,结果只有一个,就是企业持续“用工短缺”,并最终“无人可用”。反言之,如果企业不存在员工“高离职率”的问题,那么,“新进率”也不会那么高,而“用工短缺”问题自然就不会存在。当然,新进率略小于离职率,也可能是企业业务调整或转型升级的结果。比如,用工企业缩减了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规模,或者是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提高了自动化生产水平或员工生产效率而减少了用工的需求。因此,当平均每月新进率小于平均每月离职率的时候,也要分析—下原因。如果不是因为这些因素,而是企业招聘需求旺盛,但自身或合作机构的招聘能力跟不上或吸引不到足够多员工的时候,企业就要格外警惕,及时提出因应策略。 4、性别因素和代际因素,对劳务派遣员工平均每月的离职率和新进率都有着显著的影响 男性员工相对女性员工、90后员工相对90前员工,有着更高水平的人力资源流动。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男性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新进率都显著高于女性;而90后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率、新进率则高于90前。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人力资源实务工作者长久以来的印象——男性员工、90后员工更不稳定、更倾向于离职。导致男性员工相比女性员工更倾向于离职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两性在自我概念、职业性格、职业兴趣和职业价值观等方面上的差异。而对于90后员工而言,则可能是因为初入职场,本身就处于一个职业尝试期。处在这个阶段的人,往往更倾向于不断更换工作以谋求更多的尝试、体验或经历。而“男性员工的新进率要高于女性”、“90后员工的新进率要高于90前”这两个结论则可能说明:目前的人力资源市场中,男性员工与90后员工相对比例较多。 目前,人力资源市场看似供需两旺,有企业大量招人,也有大量的人要找工作,但是这未必意味着区域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市场就健康、可持续,或是经济回暖、欣欣向上的反应。这很可能意味着,目前区域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多处于一种内部流转、自我循环的状态。员工只是从本区域范围内的一家企业流出,然后又流入本区域范围内的另外一家企业,而企业新进的员工,也只是从另外一家企业流出的员工。于是,流出的男性员工越多,新进企业的男性员工也就越多;流出的90后员工越多,而新进企业的90后员工也就越多。这种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的高速流转,转看似造就了旺盛的人力资源市场,但实则企业生存环境和员工就业环境恶化的一种征兆。 五、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利用每个月的员工花名册,经过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可以有效监测企业员工或重要员工群体的人力资源流动水平及平衡状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离职率与新进率之间的动态关系、内在联系,以及性别、代际因素对人力资源流动水平的影响。就本研究分析的劳务派遣员工这一群体而言,他们的人力资源流动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人力资源流动呈现出高流出与高流入的态势; 二是离职率与新进率之间具有显著正相关; 三是人力资源流动呈现不平衡的趋势;四是性别和代际因素,对离职率和新进率都有着显著影响。 可以选择用文献搜集的调查方法来做。如果用问卷调查的话,起码要一个团队来做,或者你到网上看看有没有现成的问卷和数据,有的话就可以直接引用了。具体结构:首先是简单介绍课题,比如课题的意义,调查的方法,团队的分工,以及基本结论;然后就是具体调查过程,如果是问卷的话,就要列出问卷本身内容大体是多少?调查对象情况,调查数据结果——得到数据以后,利用何种经济学原理来分析,从表面到内在本质,最后的结论。然后总结,指出整个过程中不足,及改进方法。 问题一:毕业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意思?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定理论,也可以是 *** 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满意不? 问题二:论文中的系统指导思想怎么写 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 *** 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国家文化建设的目标,重点加强全体公民的文化与道德建设,与国家的调定改革举措相结合,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建设在线图书销售系统,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问题三:毕业论文选题研究意义怎么写? 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名称 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 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 (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 *** 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五) 论文写作的目标 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 (六)论文的基本内容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⑴对论文名称的界说。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⑵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 (七)论文写作的方法 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 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八)论文写作的步骤 论文写作的步骤,也就是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论文写作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 希望我们可以帮你。硕士本科开题报告以及论文写作是我们特长,我们的服务特色:支持支付宝交易,保证你的资金安全。3种服务方式,文章多重审核,保证文章质量。附送抄袭检测报告,让你用得放心。修改不限次数,再刁难的老师也能过。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 问题四:论文写作思路要怎么写 可以帮你原创写作,也可以自己动手: 1.收集整理论文所需材料方法与技巧 1.1 需广泛地搜集、阅读大量书籍 1)能够反映研究对象本身各种具体特征的专题材料 2)作出明确方向和思想指导的理论准备 3)别人对于这一问题已经发表过的意见 1.2 认真地整理、辨析 1)制成文献、资料的目录索引。可以利用有关的现成材料(图书馆、资料室的目录卡片和报刊索引等),根据自己的选题加以编写。 2)剪报、札记、文摘卡。这一类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必须力求眉目清楚。一要详细注明每则资料的作者、篇名、出处、发表日期,二要有细致合理的分类。 3)大事记、年谱或著译年表。通过这一类材料的编写,可以加强对于研究对象的总体印象,有助于在胸有全局的基础上深化对于某一专题、某一侧面的研究。 2 论文内容写作的方法与技巧 问题五:综合布线系统设计的指导思想怎么写 综合布线四大主要特征: 楼宇自动化(BA)包含防火自动化(FA)) 通信自动化(CA) 办公自动化(OA)(包含信息管理自动化(MA)) 布线综合化 综合布线与智能大厦的关系 综合布线系统犹如智能大厦内的一条高速公路,我们可在土建阶段将连接3A的线缆,综合布线建筑物内,至内楼内安装或增设什么系统,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时的和需要, 发展和可能来决定了。综合布线(PDS)只智能大厦的一个部份,不能把综合布线系统看成智能大厦。只要有了高速公路,有了综合布线系统,想跑什么车,想上什么系统,那就变得非常简单了。综合布线系统的初始投资仅占速个建筑的3-5%。 综合布线的概念 综合布线系统是一个用于语音、数据、影像和其他信息技术的标准结构化布线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传输网络,它既能使语音和数据通信设备、交换设备和其它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连接,包括建筑物到外部网络或电话局线路上的连接点与工作区的语音或数据终端之间的所有电缆及相关联的布线部件。 综合布线的结构 采用模块化设计和分层星形拓朴结构。应用广泛的建筑与建筑群结合布线系统(PDS)结构可分为6个独立的系统(模块): 1. 工作区子系统(Work Area Subsystem) 由终端设备到信息插座的连接(软线)组成 2. 水平区子系统(Horizontal Subsystem) 将电缆从楼层配线架连接到各用户工作区上的信息插座上,一般处在同一楼层 3. 垂直干线子系统(Riser Backbone Subsystem) 将主配与各楼层配线架系统连接起来 4. 管理子系统(Administration Subsystem) 将垂直干缆线与各楼层水平布线子系统连接起来 5. 设备间子系统 将各种公共设备(如计算机主机、数字程控交换机,各种控制系统,网络互连设备)等与主配线架连接起来。 综合布线设计方案 1. 设计结构图 2. 设计实例 3. 考虑因素 尽量满足用户的通信要求、要了解建筑物,楼宇间的通信环境、要确定合适的通信网络拓朴结构、 选取将要使用的介质以开放式为基准,尽量与大多数厂家产品和设备兼容。 问题六: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怎么写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施步骤 1、研究什么?――怎样确定研究课题 一切科学研究始于问题――问题即课题;教学即研究(掌握方法很重要,否则就不是研究);进步与成果即成长。 教育科研课题主要来源于两大方面: A.实践来源――客观存在的或潜在的教育实际问题,教育教学实践本身存在的问题。 教育教学与其外部的矛盾(教师与家长、教师与学校、学校与社会、教育与社会发展)。 B.理论来源――现有教育理论所揭示的问题以及理论体系中的空白和矛盾点(例如《关于“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冷思考》一文产生的过程) 2、怎样进行研究课题的论证? 我们既然已选定了一个课题,我们就必须对这个课题的所有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了解这个课题目前在国外、国内的研究情况,包括研究已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了解这一课题所属的理论体系等等。对课题的全面了解,可以使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少走弯路,确立研究的主攻方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怎样对一个课题进行论证呢?论证一个课题主要是弄清如下几个问题: A.所要研究的问题是什么性质和类型的问题? B.要研究的问题具有什么现实意义?它的理论价值(即在理论上预计有哪些突破?) C.要研究的问题目前已有哪些研究成果?研究的方向是什么? D.要研究的问题所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E.课题研究的策略和步骤如何? F.课题研究的成果及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3、教育课题研究的基本方法有: ⑴ 观察法 ⑵ 调查法 ⑶ 测验法 ⑷ 行动研究法 ⑸ 文献法 ⑹ 经验总结法 ⑺ 个案研究法 ⑻ 案例研究法 ⑼ 实验法(在一个课题研究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和要求,往往会用到两种以上方法) 观察法:为了了解事实真相,从而发现某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观察法的步骤:观察法的实施分为以下三个步骤,步骤之一就是进行观察研究的设计,此步骤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作大略调查和试探性观察。 这一步工作的目的不在于搜集材料,而在于掌握基本情况,以便能正确地计划整个观察过程。例如:要观察某一教师的教学工作,便应当预先到学校大致了解这位教师的工作情况,学生的情况,有关的环境和条件等等。这可以通过跟教师和学校领导人谈话,查阅一些有关的材料,如教案、教学日记、学生作业等,以及听课等方式进行。 确定观察的目的和中心。 根据研究任务和研究对象的特点,考虑弄清楚什么问题,需要什么材料和条件,然后作明确的规定。如果这规定不明确,观察便不能集中,结果就不能深入。观察不能有几个中心,范围不能太广,全部观察要围绕一个中心进行。如果必须要观察几个中心,那就采取小组观察,分工合作。 确定观察对象 一是确定拟观察的的总体范围; 二是确定拟观察的个案对象; 三是确定拟观察的具体项目。 比如,要研究新分配到小学任教的中师或大专毕业生在课余时间进行业务、文化进修的情况,那么,拟观察总体就是教师工作年限达一年或两年的新教师。在这一总体范围内,再定下具体观察哪几所小学,哪几个教研组中的哪些教师。具体观察名单确定以后,再把拟观察的时间、场合、具体观察项目确定下来。 制定观察计划 观察计划除了明确规定观察的目的、中心、范围,以及要了解什么问题、搜集什么材料之外,还应当安排观察过程:观察次数、密度、每次观察持续的时间,如何保证观察现象的常态等。 策划和准备观察手段 观察手段一般包括两种: 一种是获得......>> 问题七:毕业论文到底该怎么写啊? 编写提纲的步骤 编写提纲的步骤可以是这样: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 *** 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 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简单提纲可以写成下面这样: 一、序论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三、结论 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 2,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创造了宏观环境; 2.建筑产品市场的形成,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3.城乡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建筑行业用工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1.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 2,有市无场的隐形市场; 3.易进难出的畸形市场; 4,交易无序的自发市场。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1.统一思想认识,变自发交易为自觉调控; 2.加快建章立制,变无序交易为规范交易; 3.健全市场网络,变隐形交易为有形交易; 4.调整经营结构,变个别流动为队伍流动; 5,深化用工改革,变单向流动为双向流动。 三、结论 1,概述当前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2.呼应开头的序言。 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三、毕业论文提纲的拟定 如何落笔拟定毕业论文提纲呢?首先要把握拟定毕业论文提纲的原则,为此要掌握如下四个方面: (一)要有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篇幅的长短是否合适,每一部分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比如有一篇论文论述企业深化改革与稳定是辩证统一的,作者以浙江××市某企业为例,说只要干部在改革中以身作......>> 问题八:毕业论文写作计划(时间安排)怎么写? 比如你的论文是在一年中完成,那么把一年分为几个时间段: 第一阶段(起止年月-终止年月):通常都是资料收集,整理,确定论文的写作思路,技术路线,论文提纲等,模型分析,方法应用等。 第二阶段(起止年月-终止年月):完成论文的哪几部分。 第三阶段(起止年月-终止年月):完成论文的哪几部分。 第四阶段(起止年月-终止年月):完成论文全部初稿,并交指导老师修改。 第五阶段(起止年月-终止年月):根据修改意见,补充完善论文,提交答辩委员会等。 这些阶段根据你自己的需要可以适当增减。 问题九:高中政治教学设计的指导思想怎么写 高中政治的指导思想:十 八 大修订的《中 国 共 产 *** 程》总纲是这样叙述的:“中国 共 产 党以马 克 思 列 宁主义、毛 泽 东 思想、邓 小 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即党的知道思想是:马 克 思 列 宁主义、毛 泽 东思想、邓 小 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问题十:毕业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意思?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定理论,也可以是 *** 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满意不?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各种相应的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的规律的学科。那么经济学专业的论文选题怎么选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经济学论文题目有哪些_经济学专业论文选题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经济学博士论文题目 1、基于绿色GDP投入产出模型架构研究 2、中国住户生产核算理论与 方法 研究 3、成长型企业无形资产统计问题研究 4、中国社会核算矩阵编制与模型研究 5、政府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及其应用研究 6、人口老龄化对我国GDP及其构成的影响 7、环境价值核算方法及应用研究 8、经济核算原理在现代制造业定量研究中的应用 9、中国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研究 10、我国GDP中劳动报酬份额的下降 11、经济福利核算的理论及其指标研究 12、宏观金融运行异常的统计监测研究 13、国民经济核算及其总体模式研究 14、国民经济核算方法论研究 15、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建构及其应用研究 16、供应链违约风险的研究 17、对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理论与方法问题研究 18、Markov算子的渐近行为与经济系统的几个问题 19、非完全竞争市场的宏观经济优化模型 20、效用、风险与纳什均衡选择 21、粮食、农业制度供给中的博弈与实证 22、理解经济变迁的过程 23、海洋经济核算体系与核算方法研究 24、区域环境价值核算的方法与应用研究 25、基于环境因素的全要素生产率和国民收入核算研究 26、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统计研究 27、现代企业统计理论体系创新研究 28、ICT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研究 29、资本存量与资本服务核算研究 30、地区GDP核算及数据衔接问题研究 31、资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与绿色GDP的建立 32、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国能源核算研究 33、消费型中间消耗的概念及测算 34、时间序列分析方法研究及其在陕西省GDP预测中的应用 35、物流配送选址优化模型的研究 36、供应计划问题的遗传算法求解 37、基于景气指数的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研究 38、 企业管理 创新数量分析中的线性优化逆问题 39、技术能力成长决策中的实物期权方法研究 40、资产定价标准的讨论和模拟 41、投资者认知收益度量模型及系统设计 42、基于水环境的杭州市绿色GDP核算的GIS表征 43、人力资本与全要素生产率 44、湖南省宏观经济景气指数的编制与应用研究 45、森林资源核算及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研究 46、疏浚企业挖泥船生产统计系统优化分析 47、过程神经网络在GDP预测中的应用研究 48、四川调查总队系统职工工作满意度调查研究 49、基于线性回归和神经网络的预测模型在国民经济数据中的应用 50、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环保指标设计研究 微观经济学论文题目 1、我国绿化工程监理微观环境分析 2、知识产权对微观经济的作用机理研究 3、外生驱动互联网消费增长的微观空间计量研究 4、房地产市场反周期宏观调控政策绩效的微观探析 5、劳动力成本上升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升级的影响研究--基于微观企业财务层面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例 6、宏微观因素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7、经济责任审计促进经济增长的微观途径--基于“中国之谜”中政府官员的作用 8、中级微观经济学混合教学模式探索与实践 9、基于半鞅过程的中国股市随机波动、跳跃和微观结构噪声统计特征研究 10、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宏观表象和微观基础 11、货币政策、所有制差异与商业信用再配置--兼论新常态背景下供给侧治理的微观路径 12、微观权力、自我技术与组织公民行为-- 人力资源管理 的后现代分析 13、增值税转型对我国微观经济的影响 14、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市场定位微观制度因素分析--以某村镇银行和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15、城乡关系重构下乡村人口城镇化微观进程研究--基于家庭流动人口的视角 16、微观商业视角下的微信经济 17、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独立学院微观经济学教学改革研究 18、微观开放性视角下创造力的多层次影响机制探究 19、农户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微观决策 20、微观经济与企业管理探讨 21、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对企业内就业的影响--基于温州微观企业数据的实证研究 22、房产税、房价与住房供给结构--基于上海、重庆微观数据的分析 23、基于微观经济学方法的网格资源分配管理模型研究 24、森林转型的微观机制--以重庆市山区为例 25、我国纺织业企业创新与生产率关系的微观测度 26、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视域下资源配置的微观机制 27、基于微观企业数据的产业空间集聚特征分析--以杭州市区为例 28、从微观管理视角浅析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29、“双创”背景下非正规就业对劳动力市场影响的微观分析--基于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视角 30、我国众筹融资的微观机理及宏观效应 31、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综述 32、利率调控对房地产营销市场波动的微观作用机制探究 33、中国对外并购的绩效研究--基于制造业上市企业的微观分析 34、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影响因素分析--来自微观企业层面的证据 35、市场微观结构下高频交易流动性--基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实证研究 36、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中的职能与作用 37、典型平原农区土地非农化对乡村发展影响的微观机理 38、贫困地区特色农业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微观农户视角的分析 39、中国政策性银行全要素生产率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宏观与微观解构 40、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新视角--微观产品质量角度 41、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微观运行障碍调研与政府责任分析--以吉木萨尔县为例 42、制造业可持续发展的微观经济分析--基于价格机制与制度结构的视角 43、微观视角下煤炭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44、优化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微观运行机制的策略研究 45、低碳经济政策失灵的原因分析及应对 措施 --基于微观经济个体的视角 46、税制改革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微观作用机理研究--基于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 47、论宏观调控与微观自主的辩证平衡 48、基于微观动力视角我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绩效评价的研究 49、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拓展会计与财务研究新领域 50、以“供给管理”激发微观活力实现经济发展动力转型 宏观经济学论文题目与选题参考 1、“互联网+”重塑中国宏观经济 2、20_年宏观经济形势讨究和政策的观点综述 3、20_年世界经济形势回顾讨究与展望 4、20_年玩具市场跨越式发展的契机论议与挑战 5、20_年中国成品油市场讨究 6、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 7、城乡一体化理论研究 8、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看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 9、当前国民经济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10、当前经济形势下扩大内需的困难与措施研究 11、当前社会人文效应与经济效应的互相影响 12、当前收入分配存在问题的思考 13、地方财政支出的产业结构效应研究 14、电信业漫谈之供给与需求 15、对欧洲宏观经济体制的批评 16、房地产的宏观经济学说 17、房地产动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18、房地产行业走势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分析 19、复合式通胀压力下浅探宏观经济政策选择 20、高校扩招的经济影响 21、公共财政政策与可持续发展(或技术创新) 22、供给学派的起源与美国实践 23、关于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的一点思考 24、关于凯恩斯主义与货币主义对大萧条成因解释的分析 25、贵州省城镇失业问题研究 26、国家宏观调控的内涵与手段研究 27、哈耶克对经济周期的研究及其方法论特点 28、宏观行为经济学的新发展及其应用 29、宏观经济剖析和政策前瞻 30、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数据解说 31、宏观经济学的创新与调控方向的转变探讨 32、宏观经济学视角下经济增长理论和政策 33、宏观经济学中的管理理念与措施应用分析 34、宏观经济学中的经济理论研究 35、宏观经济学中的长期与短期分析 36、宏观经济学中金融市场影响经济的分析 37、宏观经济政策应稳步微调 38、后危机阶段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趋向 39、后危机时代安徽省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研究 40、互联网改变就业的宏观经济学机理 41、汇率理论的演变评述与人民币国际化借鉴 42、货币国际化 经验 与人民币国际化研究 43、技术创新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探究 44、减税的思考与超越--简评蒙代尔税收思想 45、金融冲击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46、金融市场与宏观经济的联系 47、金融危机下的浙江制造业面临的困境研究 48、经济发展与社会(伦理、幸福、价值等)关系的分析 49、经济韧性问题研究进展 2021经济学论文题目有哪些相关 文章 : ★ 优秀论文题目大全2021 ★ 大学生论文题目参考2021 ★ 大学生论文题目大全2021 ★ 优秀论文题目2021 ★ 2021毕业论文题目怎么定 ★ 2021政治小论文范文5篇 ★ 国际经济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最全题目(2) ★ 国际经济论文题目大全 ★ 经济学理论论文 ★ 经济学论文 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保证,同时人力资源管理也成为企业成长的坚强后盾。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人力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人力毕业论文选题(一) 1、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 2、我国人才测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3、浅析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的问题 4、河北省人才中介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完善研究 5、我国劳动力移动与灵活就业研究 6、组织结构对服务性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7、人力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研究 8、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原因分析 9、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探析 10、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分析 11、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分析 12、某某地区农村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分析 13、女性劳动力就业状况分析 14、论女性劳动力就业障碍分析 15、浅议女性劳动力就业歧视 16、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探讨(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分析) 17、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经济学原因分析 18、农村劳动力(或女性劳动力、大学生)就业问题刍议 19、中国人才流动问题及对策研究 人力毕业论文选题(二) 1、基于战略的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2、浅谈中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差异 3、论人力资源管理对酒店旅游业的深远意义 4、人力资源管理要为企业增值服务 5、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弊端及对策略 6、浅析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控制 7、从人才危机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8、家族式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困境出路 9、浅析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的凝聚力 10、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的战略性资源 11、我国零售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2、人力资源价值和企业价值评估 13、论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14、如何在中小企业落实人力资源管理职能 人力毕业论文选题(三) 1. 影响员工流失的组织因素分析 2. ××企业团队建设问题探讨 3. 某企业职工结构与素质分析 4. 餐饮连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5. 人事档案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与要求 6. 新型用工模式--××公司劳务派遣简析 7. 浅谈××企业并购中的人力资源管理 8. 制造行业员工租赁模式探讨 9. 浅谈“鲶鱼效应”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以××为例 10. ××公司团队精神的培育 11. 论××系统人力资源外包的利与弊---以××为例 12. ××企业异地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 13. 论××公司因人制宜的沟通艺术 14. 浅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 15. 天天快递公司快递员行为研究 16. 浅谈员工的压力管理---以××为例 17. ××公司员工忠诚度的培养 18. 企业在不同盈利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探索 19. 政府创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 20. 民营风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 猜你喜欢: 1. 2017年人力资源管理论文选题 2. 2017年人力资源毕业论文选题 3. 人力资源毕业论文题目 4. 2017年人力资源管理论文选题 5. 毕业论文人力资源方面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关于劳动力成本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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