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侧重实务。婚姻法选题还是可以考虑的,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目的、实施情况、公众反应、舆论误区,以及将来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律调整手段,等等,大有研讨空间。
论文摘要: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法律上对婚约没有明文规定,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完全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男女方缔结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订婚也不是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仍然大量存在订婚事实。婚约期间的财物是一种赠与。但财物是为“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约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互相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婚约期间的财物并非单纯以转移财物所有权为目的,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如婚约解除、无效、撤消而婚姻无法成立的,解释为条件成就,而依一般不当得利之法理,请求返还。”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如果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财产应当返还。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婚约是我国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一种风俗习惯,本身也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往往与给付财产相联系,如何区分和认定不同类型的婚约财产性质,是解决婚约财产纠纷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必须依据有关法律原则和精神,结合具体的现实实际,正确、合理地解决和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完善婚约财产纠纷审理制度。关键词:婚约 婚姻法 婚约财产试论我国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婚约,从字面理解即关于婚姻的约定。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地事先约定,又称订婚或定婚。我国在1950年、1958年、2001年及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对婚约均未作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婚姻当事人自行订婚不予禁止,也不予保护,因而婚约对男女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男女双方可以自由解除婚约。婚约是双方当事人为结婚所作的约定,是一种约定就意味着双方合意。既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都有义务为这一约定的目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即努力促成结婚,以及等待对方或某一条件成就时结婚,在约定内不与他人订婚或不从事有损于对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注释1)可以看出婚姻身份关系的协议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一、关于婚约的性质、特征和法律效力(一)婚约的性质、特征:关于婚约的性质法学界有两种见解:一是契约说。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的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另一种是非契约说,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出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在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1、婚约是具有一定形式的确定婚姻关系的预约行为。一般订立婚约应有一定仪式,或由双方口头的约定而为双方亲友和周围群众所公认。2、婚约确定后在婚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有交换信物或赠送财物等现象。如农村中出现的“见面礼”、“投契”、“认亲”、“送日子”等。 3、婚约一般不发生同居行为。现实中有不少在订立婚约后便同居生活,这不是婚约的本意,因为它已超出了婚约的界限,具有某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属于非法同居。一旦婚约解除,往往造成纠纷。(二)婚约法律效力关于婚约的法律效力,我国相关法律解释、政策的态度是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不以婚约为必经程序,但国家也不禁止民间订婚的行为。但在民间习俗上,尤其在农村,婚约仍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力,婚约一旦订立,不管是否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在外界看来就已基本确立了相关男女的婚姻关系,伴随婚约的还有财物的转移和双方亲友的往来,一方毁约便可能会带来财物的损失,人际关系的恶化及社会风俗的谴责。所以一旦婚约订立,任何一方要解除婚约都会面临极大的压力。那么在当前我国社会仍存在父母未经子女同意擅自订立婚约现象的情况下,子女要想解除父母擅自订立的婚约必然要面临很大的困难,有的还会因此放弃抗争,委曲求全,牺牲自己的幸福,甚至酿成悲剧。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可以把原先体现在法律解释、民事政策中关于婚约效力的态度上升为法律,在婚姻法中明确宣告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婚约,为一方当事人解除婚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人不得强迫干涉。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作出了规定(注释2)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注释3)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对待 。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为之赠与(包括定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3、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对待。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为之赠与(包括定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二、正确认定婚约财产的性质,是正确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的做法是将获的财物的手段区分为“索取”和“受赠”而进行处理,由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财物应全额返还,但对于恋爱中互赠财物或者订婚时互赠彩礼,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所以实际审判过程中各个法官根据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统一的定性和处理标准。(一)关于婚约财产,学者们一般认为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性质的类型。1、基于买卖婚姻而发生的财产给付。这种婚姻不是以男女双方感情为基础。而是由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强制干涉男女双方婚姻自由,以交付不定期的财物作为婚姻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是索取财物,谋取一定的利益。2、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这种形式下的婚姻与买卖婚姻的相同之处在于当事人或其父母在婚前向另一方索取财物,而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婚姻一般来说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男女双方的婚姻往往是在自主、自由原则下确定的。实践中,这种婚姻行为的危害程度有时要远远大于买卖婚姻。由此而发生的婚约财产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因而也是违法的。3、男女双方处于生活上的关心、帮助,或相互尊重彼此感情而相互赠与双方父母、亲属的财物。这种财产赠与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是双方感情交流的一种方式,法律并不禁止,应属于赠与财产。囿于此,学者们认为因前两种婚约财产纠纷或在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应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婚约财产应酌情返还。而对于互赠或赠与的财产,因当事人出于自愿,则不需返还。(二)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婚约财产不限于此,因而婚约财产性质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界定;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也不能拘泥于上述情况,要注意在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统领下,具体事务具体处理:1、欺婚中的财产给付。这种婚姻无意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订婚或结婚虽系双方自愿,但婚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成立婚姻关系的真意,不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他们往往为了履行婚姻手续而欺对方以及婚姻登记机关,而在达到政治或经济(主要是索取财物)目的后,即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这种婚约形式下的财产给付,实质上超出了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往往表现为财物,因而也是触犯刑律的。2、当事人在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前一方并无明显索取行为,另一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参照当地婚前一般财物给付数额而给付对方的财物,其给付数额一般较大。这种情况在城市、农村大量存在,常发生于男女双方婚前一段时期,此时双方恋爱一段时间后,认为结婚条件成熟,准备订婚或举行结婚仪式,女方无积极的、明显的索取行为,男方则认为应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一定的“彩礼”。该行为实际上是中国封建社会旧婚姻观念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形成的旧婚姻观念的延续,与现行婚姻法精神相违背。对第二种财产的性质,有些学者认为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对待,还有学者认为它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其一,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义务,但在婚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中附条件或附义务,显然有悖于法律的本义,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附条件的(或附义务)赠与关系中的“条件”(或义务)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不得使用违法的或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或义务)。在此财产给付中,当事人双方也并未约定财产给付的条件或义务,把结婚作为赠与关系的“条件”(或义务),实际上是把这种观点强加于当事人的,明显与此行为中男女婚姻自主的事实不相符。若将上述行为视为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实质是是对买卖婚姻的承认,对婚姻自主、自由的否定,这将会助长封建的旧婚姻观念的发展,不利于促进人们向现代婚姻观念的转变更不利于法律对婚姻自由这种特殊人身关系的保护。其二,将此类财产按不当得利对待,虽然符合“不当得利”的多个条件,但因给付人利益受损害非悖于其本人的意志,即其利益受损害与本人行为有关,给付是主动、积极的行为,因而并不具备“不当得利”的实质条件,这种观点实质是是否定婚姻这种人身关系中的物性。以此作为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法理基础,将会违背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既达不到合法又达不到合理之目的。其三,将此类财产给付视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种形式更为不妥,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一方借订婚、结婚之机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索取”是一方主动的、积极的行为,而给付一方的给付行为则表现为“迫不得已”。在此类财产给付中,给付是出于自愿,其大量地表现为赠与行为。所以,这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混淆了“索取”与“赠与”的法律概念,抹灭了二者的原则界限。(三)实践中,对买卖婚姻的财产给付、借婚姻索取财产、欺婚中的财产给付,以及男女婚前的互赠礼物,都比较容易界定,也往往会产生歧义。笔者认为,此类财产应视为赠与财产,理由如下:1、赠与财产行为具有单务合同的性质,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类财产给付中,给付方的给付行为完全表现为自愿,受领方也自愿接受,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又符合赠与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2、虽然该行为是中国封建社会遗留的一种传统“陋习”,不为现代婚姻法所倡导,但现代婚姻法并无明文禁止。3、由上述所知,此类财产给付行为,除视为“赠与行为”外,界定为其他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均缺乏法律根据,无法理基础。4、界定为“赠与财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促进人们特别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现代婚姻法观念的形成,自觉抵制传统的、封建的婚约“陋习”。三、坚持法律原则,合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一)婚约财产纠纷属何种性质的债,应区别情况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当事人借助优势地位而不是仅仅依风俗习惯胁迫或欺诈另一方交付一定的财产,方可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该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也可理解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侵权行为之债,其法律后果当然是视情形返还全部或大部份财产,不能返还的应赔偿损失;基于婚约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形成债的关系,赠与行为完成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失,赠与方没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实体权利。上述两种情况法律关系明确,处理起来应无争议,但实践中有明显索取或赠与情节的情况较少见,通常是婚约当事人或其亲属参照当时当地“行情”和自身情况,经过来回数次“要约”、“反要约”确定彩礼数额,形成合意,难以区分是索取还是赠与,对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何种财产关系,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的分岐,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细致考察具体情节来确定到底是“索取”还是“赠与”,如果是权利方主动表示赠送一定财物,对方没有异议,则可认为是“赠与”,如果义务方首先开出条件,权利方被动接受,则可认定为“索取”,两种认定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赠与的规定和《婚姻法》关于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二是有人认为“赠与”、“索取”难以确定时,应以“赠与”论,理由是主张按“索取”处理的权利方负有举证责任,既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索取”,则可推定为“赠与”,由权利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赠与行为已经依法成立后,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无据,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应驳回权利方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请。 三是认为两者难以确定时,应以“索取”论,理由是多数情况下看似一方主动向对方赠送财产,实际是迫于不良习俗不得已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法官应当凭借其社会经验,作出这样的推断,判决义务方返还财物,以体现司法对健康社会风尚的倡导,对“恶俗”的抑制。 以上三种观点差异很大,都有一定的道理,让人难以取舍,实践中采纳这三种观点的都不少,这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司法标准悬殊之所在。实际上这三种观点均有理论上的漏洞和操作上的缺陷,下面逐一分析: 第一种观点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看似公允,实际犯了表面化的错误,如前所述,赠收彩礼是建立、维持婚约的固有习俗,为周围群众认可,婚约当事人遵从,属约定俗成。就象订立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至于订立时是哪一方要约,哪一方承诺对合同成立后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再考察是谁首先提出婚约财产数额已无意义,不管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还是第三方提出均不是解除婚约时确定财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以“主动要’还是“主动给”来确定法律性质,有失偏颇。 第二种观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将模糊不清的状态推断为“赠与”,好像无懈可击,但是“索取”与“赠与”并非两个对立概念,即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证明为“索取”并不当然就是“赠与”,它们之间有“中间状态”,对这一点的忽略导致这种过于草率的处理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有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为依据,其实婚约财产纠纷显然不符合此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 第三种观点注意到了民事习惯在婚约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这是明智的,但对这种习惯持全盘否定的态度却是值得商榷的。(二)通过对婚约财产纠纷的分析,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不同类型婚约财产作不同处理,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既体现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又符合具体实际情况。1、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二者是以索取财物为共同特征,其行为都具有违法性,且符合《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要件,是无效民事行为。比较起来,处理此类财产纠纷有较可靠的法律原则,解决较为容易。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注释5),一方借婚姻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另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全部或部分返还,同时在一方要求另一方全部返还财物问题上,可以考虑恋爱终止或者结婚时间较短双方离异,或者因索要财礼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等因素,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酌情返还。笔者认为,在审理案件的集体操作中,对“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还可以考虑用下面几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因借婚姻大肆向对方索取财物,直接导致男女双方婚约解除或者离婚的,这种行为的目的是索取财产而非男女自主婚姻,是严重违背《婚姻法》的违法行为,因而在财产返还上,要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二是男女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或者无感情基础,而导致恋爱终止或结婚时间较短双方离异,或者因索要财礼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三是要根据财物本身的性质即是属于耐用消费品还是易耗品等不同情况来处理。对于现金或者家电、摩托车、金银首饰等耐用消费品,一般应当全部返还;而对于衣服、化妆品、日常生活用品等易耗商品,则可以不返还或折旧后部分返还。2、对于互赠或赠与对方父母、亲属的某些财物,一般数额较小,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赠与合同来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自愿返还的不受此限制。应当注意的是,婚约财产的赠与应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同,它必须是实际交付财产,若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口头赠与,并未交付财产,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因此,婚约的解除也就意味着赠与合同的终止。3、对于“一方无明显索取行为”,另一方按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的财产。如前所述,应视为赠与财产。对这类财产的处理,若一概不予返还,则明显违背民法基本原则,显失公平。因此,要采取慎重的态度,既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又不能否定实际情况的存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一是受赠方在受赠后提出解除婚约并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利益,则赠与人享有撤销权,既撤销赠与,受赠人应全部返还受赠财物;二是受赠方在受赠后提出解除婚约未损害赠与方利益的,对赠与数额较大的,应予全部返还;三是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发生后提出解除婚约的,可视为完全的赠与行为,不能请求返还;四是受赠行为发生后,因其他原因或双方协商达成解除婚约协议的,对较大数额的赠与财物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返还、不返还的裁判。4、对欺婚约而形成的婚约财产,因该行为无意以婚姻为目的,直接导致另一方财产和精神受损害。因此,对这类财产的行为,双方解除或离婚后,无过错一方除请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外,还可以附带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如返还被的财产,请求精神赔偿等。注释1、“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3、“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段,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5、“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能的,这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观念,在农村这种情况很多,一般来说如果男方提出退婚,女方就不需退还彩礼,若女方提出就必须退还彩礼,但是如果她不退的话男方也没办法,我建议你找女方或女方家长谈谈,毕竟是他们理亏, 我想他们也不会有别的话说吧,谈的时候要切记要心平气和,不要急噪,更不要发火,好好谈谈我相信如果女方是个讲理的人的话,这事准能成!!好聚好散嘛 不要伤了彼此的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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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论文是将已发表的文献资料作为原始素材进行研究而撰写的论文。
综述论文也称为文献综述,它是以已发表的文献为原料写成的论文。一般综合论文的内容包括“综合”和“叙述”两个方面。“综”实际上是指作者必须对大量的材料进行总结和全面的分析,这样才能使他所收集的信息更加精炼和清晰,使文章的层次更加清晰和有逻辑。
“述”是一篇评论,是对书面题目的全面、深入、系统的阐述。综述是作者从自己的角度对某一主题、某一领域的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方面撰写的严谨系统的批判性、知识性科技论文。
写综述论文的方法:
1、首先,如何写这篇综述性论文。
2、其次,确定论文的大致结构,然后根据收集的信息确定自己想写什么。
3、然后,在总结和概括了收集的信息后,就把那些信息写进自己的论文里。在分析了前人所做的工作并进行相应的评价后,还需要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最后,对自己的论文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就够了,但也要把论文中的参考文献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格式写出来。
一、性质不同
1、论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
2、文献综述:对某一领域,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搜集大量相关资料,并通过分析、阅读、整理、提炼最新研究成果,当前课题、问题或研究课题的进展、学术意见或建议,对其做出综合性介绍和阐述的一种学术论文。
二、写作要求不同
1、论文写作要求:
(1)题名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关键词的选择,并符合题名编纂、标引和检索的原则。
(2)作者署名
作者署名放在标题下面。
(3)摘要
摘要是对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不作评论,要求对研究工作的目的、方法和最终结论进行简要说明,重点是结论,是一篇独立完整的论文,可以引用和推广。
(4)关键词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的词或短语。它通常列在摘要下面,字体编号与文本不同。一般来说,每篇文章有3到8个关键字,用分号分隔,并根据条目的扩展(概念范围)从大到小排列。
(5)正文
为了达到清晰的层次结构和清晰的上下文,文本通常被分成几个大段落。这些段落都是所谓的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以包含几个小的逻辑段,一个小的逻辑段可以包含一个或几个自然段,从而形成多个层次的文本。
2、文献综述写作要求:
(1)开门见山,不绕圈子。避免大篇幅地讲述历史渊源和立题研究过程。
(2)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不必在教科书中叙述太多同事熟悉的东西和常识。当需要提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基本原则时,只需以引用语的形式加以标注即可。在导言中,意义要明确,语言要简洁。
(3)回顾历史要有重点,内容要紧扣文章标题,介绍标题周围的背景,并用几句话概括;在提示使用的方法时,不应问写作方法、结果和讨论;虽然可以适当引用过去文献的内容,但不应该把它们列得太长,也不能把前言作为研究的前言。
不要写序言作为文献综述,更不要重复教科书中已有的或该领域研究人员已知的常识性内容。
(四)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在前言中,评价论文的价值应该是恰当的、现实的和科学的。最好不要使用“本研究国内首创、首次报道”、“填补了国内空白”、“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本研究内容国内未见报道”或“本研究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等不适当的自我评语。
(五)引言的内容不应与摘要相同,注意不用客套话,如“才疏学浅”、“水平有限”、“恳请指正”、“抛砖引玉”之类的语言;前言最好不分段论述,不要插图、列表,不进行公式的推导与证明。
扩展资料:
一篇好的文献综述既高屋建瓴,又脚踏实地;既探赜索隐又如醍醐灌顶。文献综述,顾名思义,包括“综”和“述”。前半部分的“综”并不太难,根据大量文献查阅,综合分类、提取、概括即可实现。
后半部分的评“述”与分析则是一篇“综述”质量高下的分界线,需要结合自身的理论水平、专业基础、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对问题的合理分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献综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
文献综述和论文还是有区别的,文献综述就是围绕一个主题,查很多文献,把这些文献里的内容通过总结和引用,概括或者罗列到一起形成一篇综述类的文章,里面的结果都是来自别人的论文,你只是归纳总结。而论文一般是要有自己的研究结果和发现的。
生活中,社交礼仪已经成为我们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掌握良好的社交礼仪知识是我们走向成功必要的铺路石。 先来谈谈个人礼仪吧。 一、修饰与衣着 修饰是指女士穿戴不要太华丽了,太耀眼了,如果这样去面试,我想机会就已经了了无几了。因为你是来工作的,要庄重,不要给人一种浮的感觉。我觉得不化妆也不太好,最起码要化些淡妆,这也是对别人尊重的一种做法。想想看打扮的整整洁洁是不是让别人看上去很舒服呀!你想如果一个老农民和一个西装革履的人,找你谈判,你是不是要选择那个西装革履的人呀! 当面试时,有的人说:"面试时,不就是到那天从里到外都换上新衣服,穿的整整齐齐的,然后到发廊整理一下头型吗?"其实这样做是不对的。一、会让人一看就知道你提前准备了,有的时候连刚打上去的发胶还在头上呢,一看就知道你是刚从发廊里出来的。二、由于刚穿上新衣服,一切都是新的,你会有一种很不舒服的感觉,所以你最好要提前一、两天就穿上,适应一下。也就是面试前要提前一、两天做好准备。 面试时要多带几份简历,因为你交到面试官那的已经订成厚厚的一打了。他要看你的简历还要翻找一下才能找到,这时你就要拿出你已提前多准备的简历给他,他会觉得的很舒服的。当面试完后要给面试官写感谢信,虽然现在有许多人一般都不写,但这是礼仪,我还是希望大家写,你想别人都不写,你写了是不是会引起注意呀。在面试或会议时要带上比较精致皮面的笔记本,还有好的笔,不要随便找一个本或笔。 面试时要提前半小时去,先与他们的总台人熟悉一下,总台是个很关键的人物,多打听一下有关将要面试你的上级的消息。如称呼等。有一次一位王女士,接了一个电话说:你好,我是xx公司的王浩,请你明天九点到我们公司来接授面试。第二天,他八点半就到了,和总台服务员聊了一会,服务员打了一个电话,说"王总,王小姐到了",这时她才知道,原来给她打电话的就是王总呀!在这之前她还把这个人当成小人物呢?因为一般打电话通知的都是小人物或员工做的事。所以她进去面试时,说了你好!王总。你想想假如她说,你好,王浩!王总会怎么个想法,"王总"叫了几年了,都已经叫习惯了,突然叫他王浩,他能够习惯吗? 二、自我介绍。 应筹式:在不太重要的场合。如在火车上等场合只要说出叫什么名字就可以了,不必报上职务等。 工作式:你好,我是xx公司的xx经理。 交流式:你好,我是xx,请多多关照,或送上名片。比较随便。 礼仪式:如:开学仪式,升旗仪式等等。比较庄严。 三、眼神 时间:与别人谈话30分钟时,如果只有10分钟以内对方是看着你的,说明他在轻视你。如果10分钟至20分钟之间,说明他对你是友好的。20分钟至30分钟说明两种情况:一、重视。二、敌视。也就是与别人谈话时眼睛要注视谈话时间的2/3。 部位:额头上,属于公务型注视。不太重要的事情和时间也不太长的情况下。 眼睛上,属于关注型注视。 睛睛至唇部,属于社交型注视。 眼睛到胸部,属于亲密型注视。 角度:平视,表示平等。斜视,表示失礼。 俯视:从上往下看,轻视别人。 四、面容 有的时候皱眼眉,表示不奈。撅着嘴表示生气。"噢"?表示惊呀! 五、笑容 要学会微笑。微笑很重要,谁喜欢天天面对着冷冰冰一点笑容的人呀。像储蓄所、银行的职员,当你去取钱时,他们是不是很冷冰冰的,一点笑容也没有。像别人欠他们什么似的,感觉不太好吧,其实那是他们的职业病,已经习惯了。下面我给你们讲一个故事: 以前有一家公司让他们的员工去拿一份重要的材料,结果去的都被骂了回来。老板就把这个任务交给了小李,小李很愁呀!但这份材料不拿还不行,结果还是去了。到那时,只见那位科长还在破口大骂呢?这时小李什么也没有说,只是微笑、微笑还是微笑,嘴里说着:"噢?这样呀?是吗?",只是点着头微笑着。后来,那个吴科长骂了一阵子的时候,小李说:"吴科长,你很会善于表达你内心里的愤怒呀!"。后来,吴科长看了看小李说:"嗯!这小伙子不错!我也不为难你了,你就拿回去吧!",就这样别人没有拿到的,他却拿到了。 六、需要避免的身体语言。 当与别人谈话时不要双手交叉,身体晃动,一会倾向左边,一会倾向右边,或是摸摸头发、耳朵、鼻子给人以你不耐烦的感觉。一边说话一边在玩笔,有的人特别喜欢转笔,好像在炫耀,你看我转的多酷呀!也不要拿那个笔来回的按。虽然与同辈之间还算说的过去吧,但是跟长辈谈话时这样做是很不礼貌的。 下面我们来说说拜访的基本礼仪 中华民族大都热情好客。“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对来客,不管是预约好的,还首先是拜访做客的基本礼仪。 做客有不同情况:初次登门拜访,老朋友串串门,应邀赴约聚会,有事求助于人等等,因而礼节也稍有不同,不过无论何种情况,作为客人的身份一样,都要为主人着想,客随主便,少给主人带来不便,也就有些需遵循的大致相同的礼节。(1)注意时间的选择。一般来说,访问某人,应事先选择好时间,不宜选择对方较忙或三餐时间,晚上不宜太迟。节假日和周末,本是访问的好时机,但如果没有预约,也不要贸然前往,这些时间主人往往另有安排。预先约定时间,最符合礼貌。尽量不做不速之客,不请自到。预约好的拜访,宾主都要守时、守约、守信。客人应准时或稍提前一点儿到达,因特殊情况不能赴约,应想办法通知对方,无声无息地取消预约是极不礼貌的。(2)注意服装的选择。一般的访问,整洁、朴素、大方即可,不必太过华丽。蓬头垢面、衣冠不整是对主人的不敬。去庆贺喜事,就须讲究些。(3)进门时先敲门或按门铃。敲门要有节奏感,不轻不重,不急不慢,敲两三下为宜。虚掩着或开着的门也不可破门而入,给主人一个措手不及则很失礼,进室后最好等要拜访的人来后才落座。如果需要较长时间等候,可先落座与接待者交谈或看些报纸书刊杂志之类的读物,要拜访的人来后应起立寒暄。对于约好的正式拜访,无论事情多急,拜访的时间很紧,在门口也只能寒暄问候,不要谈正题,入室落座后再谈,否则会给对方留下不成熟的印象。要穿拖鞋的在门口就换好,见到其家人应问好致意,不打招呼是失礼的。(4)对主人的热情款待表示感谢。主人敬茶或糖果等小食品时,应起身或欠身双手接过,并说声“谢谢”,若敬烟,作为学生应婉言谢绝。(5)交谈过程中,要注意交谈的礼仪和技巧,谈话要简要,少说消极、沉闷的话。善于倾听,作出积极反应,不要随意中断别人的谈话。客人在主人家不宜东张西望。不要随便走进主人的卧室,除非主人主动邀请。(6)掌握好告辞的最佳时机。一般性拜访,时间不宜太长,也不宜太匆忙。一般以半小时到一小时为宜。若是事务、公务性拜访,则可视需要决定时间的长短。客人提出告辞的时间,最好是与主人的一个交谈高潮之后,或者是在又有新客人来时,交谈中主人若有疲劳感或有家人来提示有什么急事要办等情况时,适时告辞较为得体。告辞时应对主人及家人的款待表示感谢。如果主人家有长辈,应向长辈告辞。综上所述,作为客人应遵守的基本礼节概括为:事先预约,不做不速之客;如期而至,不做失约之客;彬彬有礼,不做冒失之客;衣冠整洁,不做邋遢之客;举止端庄,谈吐文雅,不做粗俗之客;适时告辞,不做难辞之客。 关于社交礼仪还有很多我们需要学习的地方,我们应该不断的完善自己、充实自己。
写作思路:根据题目要求。可以以生活中某个相关事情作为主题,最后总结自己的感受。
由于人们交往性质的不同,个体空间的限定范围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关系越密切,个体空间的范围划得越小。美国人类学家爱德华·霍尔博士认为,根据人们交往关系的不同程度,可以把个体空间划为四种距离。
一是亲密距离
这种距离是人际交往中最小的间距。处于0~15厘米之间,彼此可以肌肤相触,耳鬓厮磨,属于亲密接触的关系。这是为了做出爱抚、亲吻、拥抱、保护等动作所必需的距离。常发生在爱情、亲友关系之间。如果用不自然的方式或强行进入他人的亲密距离,可被认为是对他人的侵犯。
处于15~45厘米,这是身体不相接触,但可以用手相互摸触到的距离,如挽臂执手,促膝倾谈等,多半用于兄弟姐妹、亲密朋友之间,是个人身体可以支配的势力圈。而势力圈以眼前为最大,也就是一个人对前方始终保持强烈的势力圈意识,而对自身的两侧和背后关心次之。
据这一原理,飞机上、长途汽车上和影剧院都采取长排向前的坐位,尽量避免对面的坐位,使每个人都拥有一个平均的前方势力圈。
二是个人距离
这种距离较少直接身体接触。处于45—75厘米之间,适合在较为熟悉的人们之间,可以亲切的握手、交谈;或者向他人挑衅也在这个距离中进行。处于75~120厘米之间,这是双方手腕伸直,可以互触手指的距离,也是个人身体可以支配的势力圈。
三是社交距离
这种距离已经超出亲密或熟悉的人际关系。处于120~210厘米之间,一般是工作场合和公共场所。在现代文明社会,一切复杂的事物几乎都在这个距离里进行。
如机关里的领导干部对秘书或下属布置任务;接待因公来访的客人;或进行比较深入的个人洽谈时大多采用这个距离。处于210—360厘米之间,表现为更加正式的交往关系,是会晤、谈判或公事上所采用的距离,首长接见外宾或内宾;大公司的总经理与下属谈话等,由于身份的关系需要与部下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四是公众距离。
这种距离人际沟通大大减小,很难进行直接交谈。处于360~750厘米之间,这是产生势力圈意识的最大距离。如教室中的教师与学生,小型演讲会的演讲人与听众的距离。
所以在讲课和演讲时用手势、动作、表情以及使用图表、字幕、幻灯等,辅助教具都是为了“拉近距离”,以加强人际传播的效果。处于750厘米以上距离位置,在现代社会中,则是在大会堂发言、演讲、戏剧表演、电影放映时与观众保持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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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中任何与本文相关的重要成果都应当在综述中得到体现,并且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参考文献不能省略。有的科研论文可以将参考文献省略,但文献综述绝对不能省略,而且应是文中引用过的,能反映主题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文献资料。
参考文献是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对综述类论文参考文献的数量不同杂志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30条以内为宜,以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论文文献综述撰写注意事项:
1,内容新颖,由浅入深。写综述的目的是向读者介绍某一专题的动态,重点应放在介绍最新知识方面。所引用的文献通常也应以近2~3年者为主,而且要适当选择设计严密、方法可靠、数据可信、科学性强、有新发现、新见解、有实用价值的文献。
2,文献齐全,引用原著。写文献综述忌讳随便收集一点文献就动手撰写。应当努力去搜集阅读文献。将同类性质问题的文献归到一组,每一段落的内容应选出有代表性的文献。综述材料来源尽量引用原始的单篇文献,即第一次文献。
3,忠于原著,论之有据。综述的基本准则是忠于原著。并非简单的资料堆积就能写出高质量的综述文章。它要求把来自不同作者的研究成果及其理性认识熔于一炉,还要加以分析评论,让事实来说话。
4,文理通顺,行文精练。综述中所引用的大量原始文献,出自各家手笔,风格可能完全不同;还有外语的翻译理解水平不一,要把这些素材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成为一篇综述,必然要付出艰苦的再创造性劳动。
1.研究综述写作毕业论文一定要有研究综述,也叫综述报告。研究综述是梳理本论文研究对象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并且对这些研究作出评价。确定自己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自己将要做的探讨。在我审阅的学位论文中,研究综述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过于简略,缺少分析评价。有的只是开列出了别人研究的论著,没有任何分析,以开列篇目代替自己的综述。有的研究综述占了整个论文的一半内容,以综述代替自己观点的论述。2.研究观点前言除了写作研究综述外,还要陈述自己的研究观点,自己在本论文中将要讨论什么问题,提出的观点是什么。对涉及论文观点的关键词作出界定,自己是在什么范围讨论这个问题,怎样使用这个观点。这样做,可以使自己的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别人看得明白。也避免了对讨论范围和关键词的歧义。前言的内容要清楚明白,最好也有章节标题。
问题一:论文文献综述中是不是一定要表明自己论文的观点及论点的啊?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川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问题二:论文一定要写文献综述吗 第一,看什么刊物。经济研究、季刊这些上档次的刊物最好还是要回顾一下,不然你也凑不够那么多字数呀,上面的文章动不动就是十几页。第二,看你研究的前沿了。有的触opic,确实研究的人很少,你算是少数先锋之一了,写不出综述也可以理解。第三,综述写多写少不要紧,你做了哪些创新一定要写清楚。 问题三:毕业论文什么情况下需要写文献综述,还是全都要写 按说是要些文献综述的,不过有些学校要求单独写出来,作为一个文献。如果学校不做要求,文献综述可以写的开题报告中胆有些可以出现在论文的绪论中,总的来说,是需要的 阿里机械设计工作室整理 问题四:论文中文献综述部分是否一定需要 正文前是文章摘要。结尾处一般会写一段总结。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都要有的。 问题五:写论文时文献综述里面的文章一定要写到参考文献里面么? 一定的,因为要保护著作权,和版权。如果不想因为这个引起纠纷还是写到参考文献去。况且引用的越多也显得你论文含金量高不是吗。还是写一下吧。 问题六:为什么有些发表了的论文没有文献综述? 10分 可以个你发电资料的 问题七:为什么写论文之前要先写文献综述?文献综述是要写什么的? 是要写关于你这篇论文的研究内容前人做过什么研究,得到过什么成果。主要是提供一个你的研究的生长点,前人做过的你当然不必再做,前人有什么矛盾的地方或者没研究到的地方,这就是你研究的内容。而且也可以给不太熟悉的读者有一个背景的介绍,不然再用很多术语础很突兀了。所以要做综述。就是把以前的相关研究综合陈述一下 问题八:论文后的文献综述必须要在文中有引用吗 那是必须的,文献综述,资源大多来源于文献,应该标明出处。一是表明你的治学态度;二是尊重他人的成果;三是便于查找来源。
研究综述属于论文正文的一部分,在论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时候是需要你对你所读的文献进行综述的,并且正文中引用论文也来自你的综述。
论文正文怎么写
论文的核心部分,应当多占些篇幅。必须做到论点准确、论据有力、论证充分。论点的表述要准确、简洁。这方面除了与作者的表达能力有关外,最关键的因素还在于研究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论点要准确,应当体现在文字的严谨上,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丢掉“唯一”两字就失去科学意义。如果发现自己的论点别人早已陈述过,可有两种做法。
综合别人的意见用不同的材料佐证,更换材料,变化论述角度,形成新观点。论据要典型、有力。无论理论或是事实论据都要做到两点:要典型,能深刻地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律,足以使人信服。
二要准确,引用的事例、名言、数据、文献等等必须出处明确,引用完整,避免产生歧义。论证可分为直接论证和问接论证。直接论证主要从正面进行论述。
如果用演绎法,可从一般往特殊进行推导由公认的原理为依据推出它与论点的内在联系,从普遍性上证明论点的成立。如果用归纳法,可从特殊往一般进行推导, 由具体的事实为依据归纳出它们论点的共同点,从而证明一般性的结论成立。
间接论证主要从论点的反面或侧面人手,运用反证法、类比法。反证法是通过证明相反的论点不能成立从而证明自己的观点成立。类比法是从侧面论述,通过比较相同或相类似事物某些属性后得出结论。其形式有:通过同类事物来比较,由已知的相同属性推导出另一届性相同。
通过设喻来类比,以喻体来形象地证明本体(即自己)的观点正确。论证中要根据具体的论点、论据灵活地使用论证方法,进行综合分析,才能达到论点论据的高度统一。论文篇幅主要还要依内容而定。不少专家认为,我国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论文1万字左右为宜,硕士论文约3万字,博士论文约6万字。
行政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条例》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规定,为了具体贯彻执行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居于下位法的地位,比宪法、法律但高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很多人也许都梦想到自己有一天能中彩票头奖,但这概率实在太小,小过被雷劈中的概率。 但历史上真的有人多次中了头奖,而且不止一次,事实上他中了14次。这个人名字就叫Stefan Mandel,彩票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名字。 初尝甜头 20世纪60年代,年轻的Stefan Mandel是罗马尼亚矿业集团的会计,每个月的工资只有88美元,这不足以支撑他与妻子、两个孩子的生活。为了快速赚到一笔钱,他想到了买彩票。 既然要买彩票,他真的付出行动,而且沉迷其中,Mandel天生就喜欢数字,所有的空余时间,他都用来分析由13世纪意大利数学家斐波那契(Leonardo Fibonacci)撰写的论文。经过几年的研究,他写了一个“数字挑选算法”。当他接受罗马尼亚一家杂志的采访时,他说道:“我是一个周末数学家,是一个没有受过太多教育的会计。但是正确应用数学确实可以带来财富。” Mandel潜心研究彩票,竟然真的被他摸到窍门,他认为自己能算中六个数字中的五个,这下组合一下减少了非常多,他相信自己的算法,并且付出实施,买了大量的彩票。 令人惊讶的是,他真的中了。 也就是说他计算的是精确的,他第一次获得头奖得到19300美金,这在当时是一大笔钱,想想当时他每月工资88元就知道了,这是他18年工资的总和,当然这些钱要和朋友分享,他最后分的4000美金。 当人们为他的说法疯狂的时候,他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非常淡定,并没有披露自己的算法,“可口可乐也不会公开他的配方。” 他真的有这样的一套计算方法吗? 这一点是令人怀疑的,按理说他应该依靠这个方法一发而不可收拾,疯狂的买下去,但作为一名业余数学家的理智,他放弃了这种方法。 他之所以放弃了这种方法,是因为他找到一种百分百中奖的方法。 天底下竟然有百分百中奖的方法?! 疯狂的方法 真的有,而且答案很简单——方法就是把彩票所有的组合全部买下来。 剩下的13次中奖,mandel都采取这样的方法。 其实高中数学就能教会我们,怎么计算彩票可能的组合数, 要知道这种数字是非常大的,大到一期彩票开奖的时候,经常没有一个人获得头奖,这样头奖奖金就会滚动进入下一期,如果仍然没有人获得头奖,那就继续积累,直到有人中了为止。 Mendel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就可以算出,比如,一种从1~40中选择6个数字的彩票,总共会有3838380种可能的数字组合。 如果奖池中累计的奖金达到1000万美金,那么,从理论上来看,Mandel可以以每个组合1美元的价格,买下所有组合的彩票,这样就能保证百分之百中头奖。交了税之后,依然会获得可观的利润。“这是一个只要学过高中数学的人都可以计算出来的组合。”Mandel称。 但是,问题来了,怎样将一个一个数字填写进几百万张彩票中?购买这么大量彩票的第一桶金从何而来? 这难不倒Mandel,他说服了上百个投资者,建立了一个资金池,专门用于购买彩票。接下来,他开发了一个自动化系统:放满整间屋子的打印机和运行算法的电脑,不停地打印每一种数字组合。电脑解放了Mandel的双手,如果靠手写这上百万个数字组合,那么任何一个错误都可能毁掉将近8个月的工作。 不得不说,如果把购买彩票视为世界上最投机的事,那么,Mandel就是用最不投机的方法制服了世界上最投机的事情。 历史上从未有人这么做过,人们对这种疯狂的方法抱有迟疑的态度。 在20世纪80年代,Mandel做的最多的事情就是等待,等待时机出现,只要奖池中积累的头奖金额高于购买所有组合的成本,他就会出手。在澳大利亚,他一共赢得了12次头奖。“每个人都在跟我说:你这样做是行不通的,”Mandel那时候在接受罗马尼亚报纸的采访时说,“现在,那些说我是做白日梦的人都安静了。” 在澳大利亚的Mandel 但是,没过多久,Mandel就碰壁了。澳大利亚彩票管理机构注意到了他,并对规则进行了修改——禁止用计算机打印彩票,禁止个人批量购买彩票。中了12次头奖之后,Mandel在澳大利亚已没有彩票投资的空间,这使得Mandel不得不将眼光转向其他国家。 惊险的美国梦 随后,Mandel开始在美国寻找机会,他希望有这样的机会存在:彩票头奖累积的金额至少是购买所有组合的成本的三倍。他考虑过马萨诸塞州,在那里头奖奖金一度达到3700万美金,彩票的所有组合有900万。亚利桑那州他也计算过,1100万美金的奖金,510万种组合。不过,最终他选择了弗吉尼亚州。 对于Mandel来说,弗吉尼亚州有很多优势,它允许不限量购买彩票,可以在家中打印彩票,最重要的是,它的数字是1~44,其他州大部分都是1~54。这意味着,在弗吉尼亚州,从44个数字中选出6个数字,只有705万种可能的组合,而在其他州,所有的组合数量高达2500万以上。 为此,他创办了一家公司,建立了一个“国际彩票基金”,吸引了2000余名投资者,每名投资者至少投入数千美金,募集的资金足以购买所有彩票组合,并支付其他费用。 在澳大利亚的一个仓库中,Mandel放置了30台电脑、12台激光打印机,并雇佣了16名全职雇员,开始打印已经计算好的700多万张彩票,仅这一过程就花费了3个月的时间。接着,他花了6万美金,将这超过一吨重的纸运到了美国。 但他并没有立刻出手,因为在他看来奖金数字还没有的达到他想要的金额。 接下来,他唯一做的事情就是等待。等待奖池中的头奖积累到令人满意的额度。 1992年2月12日,终于弗吉尼亚彩票头奖到达了2700万美金,潜伏已久的猎豹终于扑向猎物。他们筹划的是三天后的开奖,这三天,对于Mandel和他的美国合作者而言,可以用三个词来描述:夜不能寐、惊险和幸运。 在这72小时中,他们需要将打印好的彩票运到便利店、加油站等可以购买彩票的站点,站点的工作人员需要一张一张彩票进行处理,从早到晚,所有人马不停蹄的来往彩票站。到了最后关头,意外却发生了,几家便利店的彩票用光了,很快,所有的便利店都停止了彩票销售。 准备了几个月,花费了巨大成本的努力可能将功亏于溃:还剩下超过100万个数字组合尚未购买。在现实面前,完美的理论显得那么脆弱。Mandel的希望只能寄托在幸运之神的降临,已经花费了600余万购买彩票,再加上运输费、人工费、仓储费等等,一旦失败,不仅Mandel将倾家荡产,而且跟随他的投资者也将血本无归。 在美国彩票史上曾经有过几次批量购买彩票的投资者,但是没有人获得过成功:1990年,一个人买了3万张彩票,却连一个小奖都没中。还有一个计算机工程师,购买了8万个组合但是只获得了几个末等奖。而且,即使Mandel真的被头奖“砸”中,他也不一定能收回成本——一旦有其他中奖者存在,头奖奖金也将被稀释。 Mandel忐忑不安,如坐针毡,等待着开奖的那一刻。 2月15日 晚上11点20分,终于开奖了。好消息传来:他们赢了。 在澳大利亚的家中,Mandel给他的2524名投资者发了一条短信:“我们的一个彩票中了头奖,我们赢了。”27036142美元的头奖以及几个二等奖、三等奖和末等奖,扣除税费之后,大赚2000多万。 罗马尼亚媒体对Mandel的报道 最具争议的中奖者 虽然Mandel的中奖并没有违反美国和弗吉尼亚州的法律,但是他们的这种作法被认为是“欺”了传统彩票体系。 而彩票管理部门认为,虽然他们没有违反法律,但是他们的这种行为会让普通人对自己获奖的几率产生怀疑。 “我们从来都没有预料到,会有一个团体大规模购买彩票,”Ken Torson说,“据我所知,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他计划提出限制彩票购买的规定。 Mandel在美国中奖后,各方媒体的标题 自此,弗吉尼亚要求彩票站不得向个人大规模出售彩票。在之后的四年时间中,14个国际组织对Mandel展开了调查,包括CIA、FBI、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最后,什么都没有查出来。Mandel和他的基金并没做错什么。 解决了法律问题,投资者们是不是该获得巨额回报了?2000多名彩票投资参与者都在翘首以待。他们没想到,最终他们的回报是这样的:每4000美金的投资,给予1400美金的回报。如此算来,投资回报率只有35%,要知道这回报率看起来似乎也不低,甚至比巴菲特每年20%的回报率还要高。 但要知道,这个回报周期包括了接受调查的四年以及前期准备的一年,一共花费了5年的时间,所以回报率每年只有可怜的6%。 对于Mandel来说,回报是很可观的,他首先一次性付给自己了170万美元的顾问费,刨除付出的各项成本,Mandel把剩余的奖金全部收入囊中。 这是Mandel第一次在美国投资彩票,也是最后一次。 美国经营彩票的各州相继颁布法律,禁止类似于Mandel这样的购买彩票行为。这使得 Mandel成为美国彩票史上唯一一个,通过购买所有数字组合赢得大奖的人。 Mandel用最简单的方法却创造了奇迹,Mandel收获了财富,但他的故事更多的意义是告诉人们没有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