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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察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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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察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司。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都察院为明朝的最高监察机构,以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为其正、副长官,掌管内外监察,纠举不法。又依照当时的十三省行政区,划分全国为十三道监察区,设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监察各地。明朝还建立了御史出巡地方的制度,即御史代表皇帝出巡地方,称为巡按御史,俗称八府巡按。他们品位虽然不高,但权力很大。此外,如地方有重大事故,朝廷要派带都御史衔的官员去处理,权力较巡按御史更大。这些人凡兼管一省行政和民政的称为巡抚;兼管一省军事的称为提督;兼管数省军、政、财的称为总督,仍隶属于都察院。这时的巡抚、提督、总督也还都属于临时差遣性的职务。与都察院并立的监察机构还有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核中央六部及其它机构事务,还可参与廷议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所以给事中虽位卑但权重。此外如锦衣卫、东厂、西厂,虽有一定的监察职能,但实为特务机关,不能看成是正式的监察机构。

明朝监察御史对地方的监察采取分道巡按的办法,将全国划分为多个监察区,每区称为道,各道由都察院分别派遣监察御史,分掌各道的监察工作。明宣德年间,正式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道,每道派遣监察御史若干,共计110人。十三道监察御史掌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其主要监察对象是中央的中下级官吏和地方官吏。监察御史具体职责是:纠弹官邪、参与考察各级官吏、巡按地方、参与廷推和廷议、纠察礼仪,以及各种专差和临时派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但在当代,而且在我国古代的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地位。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有着重要影响。中国古代就把它概括为“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和“政之理乱”的关键。在当代,邓小平同志也同样强调了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它作为我们党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等不良作风的重要措施之一。当然,由于当前我国的监察制度建设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建设所面临的历史阶段、经济条件、根本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国际条件根本不同,具体情况自然也就有所差别。这些差别事实上就构成了我们传统的一部分,当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建设的时候,这些传统将和外来经验一样成为我们必须考察和借鉴的内容。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用较短的时间阅读了一些相关的书籍,通过阅读我对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在本文中,我将把这些认识和想法提出。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针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察活动,后来随着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建立以及封建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中国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监察制度。中国监察制度数千年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先秦前的萌芽时期、秦朝至清朝的封建制度时期、清末至民国的半殖民半封建制度时期及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制度时期。本文所指的“中国古代”主要是指第二个时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中越来越严格,缜密,监察权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受皇帝支持2,监察官员必曾至少担任两任知县。月课,辱台钱,会使官员们会滥用权力,肆意弹劾,不加仔细调查。3,据材料可知当时,吏治比较严苛。比如,元朝,为官不勤勉就要论杀,抄家。清朝,对礼节不周者,就要被弹劾。4,中国监察制度的建立,使政治更加清明,统治者更易了解吏治,从而采取措施,采纳忠言。但也逐渐形成一种政治势力,使文官的权力增大,并得到滥用,导致是非难辩。5,当代我国的监察制度应该更加完善,但要设立正当的监察程序,要严但不能苛,但讲究证据,不能小题大作,妄论是非。

秦朝监察制中央御史大夫 地方监军御史 魏晋南北朝监察制 中央沿袭汉置设御史台 地方由朝廷不定期派遣御史 隋唐监察制 中央仍设御史台 下设台院 殿院 察院 地方分十道监察区

宋代监察制度的论文题目

1,我眼中的宋朝 摘 要 宋朝在中华五千年历史中可以说是一个尴尬的时代,一方面在军事上积弱,另一方面经济文化空前繁荣。它有着强大的军队,优良的装备,杰出的将领,但是却很少打胜仗;在这个时代儒家复兴,社会上弥漫尊师重道之风,科技发展亦突飞猛进,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却有着比较开明廉洁的政治。然而,直到忽必烈破宋都临安,宋朝亡国,总打败仗的爱国军民始终没有投降,拼命抵抗,虽然有比较开明廉洁的政治,却也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建树。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关键词 宋朝;军事;积弱;经济文化;繁荣。 前 言如果我可以穿越,我想我最有可能会选择宋朝,也许你会奇怪:“宋朝!为什么会是宋朝?那是一个总打败仗,软弱无能的朝代。”不错,与汉唐雄风相比,宋朝确实显得太过柔弱无力,连皇帝都被人给掳走了,可以说在汉唐宋明清五个朝代里,是最贫最弱的一个环,专从政治制度上看来,也是最没有建树的一环。但是强大不代表幸福,在我看来,宋朝是封建社会中幸福感最强的一个朝代。一、“崖山之后无中国”宋朝开国为了避免唐代末朝以来藩镇割据和宦官乱政的现象,采取重文抑武的施政方针,所以在军事上一直呈现的是积弱状态。公元1276年,忽必烈破宋都临安,宋朝亡国。但是宋室和广大的爱国军民始终没有投降,拼命抵抗,文天祥在陆地组织军民反抗元军侵犯,陆秀夫等人和宋室在海上漂泊,组成行朝。公元1279年,宋军和元军在崖山爆发决战,宋军大败,宋末帝和爱国军民纷纷投海自尽,宋朝彻底灭亡。有人认为宋朝灭亡是“崖山之后无中国”。二、“夜市”与“交子”在中国历史上,实施禁夜令最坚决的莫过于唐朝,取消禁夜令最彻底的莫过于宋朝。在唐朝首都长安,每晚“执金吾”以鼓声周知百姓,便代表“禁夜”即将开始;次日晨,钟楼响钟,代表禁夜结束。只有正月十五及前后一天除外,试想,一年中只有3天不“禁夜”,其余362天的夜间,民众不得在所居住的坊里以外从事任何活动,在我们现代人的看来,这简直就是被囚禁了。宋朝的首都开封和杭州,则是真正的不夜之城,政府对集市贸易的控制也完全地开放了,老百姓可以在家门口开店经商。由于坊市合一,没有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的限制,夜市未了,早市开场,间有鬼市,甚至还有跳蚤市场。人来客往,买卖兴旺。在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中,你看不到唐时长安那堂皇气派的王者风范,但市民之忙忙碌碌,力夫之竞竞营营,店铺之财源滚滚,车马之喧嚣过市,仕女之丰彩都丽,文士之风流神韵,建筑之鳞次栉比,街衢之热闹非凡,绝对是唐朝的长安、洛阳见不到的繁荣发达景象。两相比较,宋朝经济之繁荣,物资之丰富,商业之发达,远超唐朝。禁夜和不禁夜带来了天壤之别——后者可说是开启了全日制的中国。一个实施禁夜令的朝代,就等于给精神带上了枷锁,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从谈起。宋朝对商人很宽松。在汉朝的时候,商人要穿特别颜色的衣服,不能坐有盖子的马车;到了唐朝,《唐律》仍然规定“工商杂类不预士伍”“禁工商不得乘马”,而且商品交易只准在政府规定的“官市”中进行;到了宋朝,这些规定都不见了,商人子弟可以考科举当官,文人们都不太在意自己的商人家庭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繁荣,也为了人们携带货币的方便,在北宋四川出现了中国最早的纸币——交子,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要比西方国家早六七百年。纸币可以说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也可以看得出宋朝的繁华。三、文人的天堂生活在宋朝的人也许会和我们一样感慨:“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也是最好的一个时代。”宋朝可以说是读书人最舒服的时代了,上至皇帝,下至贫民,对读书人都很尊重,皇帝一般不会杀大臣,看着讨厌就流放,说不定那一天想起你来再把你召回来,这在伴君如伴虎的封建王朝,无疑是有了一块免死金牌。文人和文人之间的争斗,大多也只是限于口头上,王安石搞变法的时候,司马光在大殿上跟他吵。之后司马光被贬到洛阳,埋头编《资治通鉴》,编累了,就写一封公开信骂骂王安石。王安石看到了,也写公开信回骂。四、文化娱乐 汉有汉赋,唐有唐诗,宋有宋词,宋朝的诗歌水平虽然不如唐之盛,但是恐怕也后无来者了,而宋词的辉煌却是空前绝后的,出现了大批的词作家,文学家,书画家,真可谓是群星闪耀,例如辛弃的《青玉案》一词:“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千百年来疾脍炙人口,再看词中所写,如果不是文化习俗已经深入人心,谁能使成千上万的人投入灯的海洋!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物质条件和聚居格局,也就不可能有这么热闹的灯节;从体育上说,那也是很强,从《水浒传》中可以看出,“足球”在宋朝非常流行,并且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五、飞速发展的科技 中国改变世界的四大发明之中有三个是在宋朝发明的,分别是活字印刷术、火药、指南针,另外瓷器、纺织业、数学、天文学、冶炼和造船技术,以及火兵器的运用等许多技术都遥遥领先于世界。六、总结程颐说: “本朝超越古今者五事”:一是“百年无内乱”;二是“四圣百年”——开国之后的4位皇帝都比较开明;三是“受命之日,市不易肆”——改朝换代的时候兵不血刃,没有惊扰民间;四是“百年未尝诛杀大臣”——100多年里没有诛杀过一位大臣;五是“至诚以待夷狄”——对周边蛮族采取怀柔政策。不得不说,宋朝时一个特别的时代,它没有汉朝的内乱;比唐朝更加繁华舒适;跟明清比,更开放平和;总之,在宋朝可以生活的非常从容安适,这对于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来说不是更加重要吗?2我眼中的大宋王朝历史中,经过时代变迁,世事沧桑,渐渐由分裂至统一,统一至分裂,这就是那句“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之意。从公元前的夏,商,周朝至繁华一世的唐,宋,元朝,经历过风风雨雨,才能明白人生之悟。而宋朝,就是历史中的一个岔路口,从它开始,历史在这儿直线向下。宋朝又分为北宋与南宋,建立起宋朝的是赵匡胤,这位三十三岁就当上皇帝的男人确实有勇有谋,但是我并不是十分喜爱他,从“杯酒释兵权”这件事中,我看到了一代帝王的猜忌心,因为他的猜忌心,使历代宋朝的君王都不会相信别人,从而在军事方面,连连败退。从“陈桥兵变,黄袍加身”中,我看透了他的势利,是的,就是因为刚登基的柴宗训只不过八岁,所以赵匡胤才敢反叛。但是,我又看到了他的明智,他非常清楚他的所作所为是为了国家利益,他自立为王是为了统一天下,为了百姓。但他太善良,善良到过于仁慈,他所在的时期,幸福而又不幸。 讲到赵匡胤,不得不提起他的左臂右膀,赵普。后世说起赵普,首先想到的就是“半部论语治天下。”据说赵普只看过半部论语,就帮助赵匡胤统一南方。 自第二位皇帝赵光义之后,我们可以这样说,没有一个皇帝不是懦弱的。赵光义的继位,是有违“嫡长子继承位”的,同时,还有着“金匮之谜”,关于他有没有弑兄,历史上的争议是很大的,而我认为,他是有弑兄的,按宫廷礼仪,赵光义不可在宫中过夜,宫女太监不应离开皇帝,还有赵匡胤“好做好做”的呼喊,忙乱的人影,奇怪的斧声,不免让人怀疑。 赵光义在前前后后几百年的宋朝中,已经算是有野心的了,尽管他并没有攻下北方,但也是收复了些许失地。北宋的宋徽宗,就我个人而言赵佶我是很欣赏的一位。虽然从历史上的政治成就来讲是一塌糊涂,但在艺术方面的造诣和地位,后人给了他极高的评价。他还独创了一种字体——瘦金体。 瘦金体瘦硬却不失丰润,挺劲犀利,秀丽飘逸,独步天下。被誉为“瘦硬通神,有如切玉”。另外,他在楷书,草书上也算是大宗师的水平,而他的绘画之作,无论是山水,花鸟还是人物,都有传世之作。拥有艺术天赋是他的幸福,可用艺术家的浪漫去治理国家时,是大宋王朝和他个人的不幸,也是百姓的不幸。其实当时章惇说的:“端王轻佻,不适合为君主!”赵佶的确把这“轻佻”二字演绎得明明白白。后期,赵佶专注于找奇石,找异兽,找美女,书写画画,更如秦始皇一般,迷上了道教,仙俗两不误,又命人修建阳华宫,供他玩乐。而与此同时,中国最为著名的现实主义绘画艺术珍品清明上河图,为我们提供了北宋大都市的商业、手工业、民俗、建筑、交通工具等详实形象的第一手资料,具有重要历史文献价值。其丰富的思想内涵、独特的审美视角、现实主义的表现手法,都使其在中国乃至世界绘画史上被奉为经典之作。 而赵佶时期的大臣们,蔡京,童贯不必说,李邦彦也不必说,那时的大臣们,都是能投赵佶所好,陪他玩耍之人。而李邦彦更被人称为“浪子宰相”。 这些人陪艺术家赵佶游玩有余,帮皇帝徽宗治国无方。 这就是宋徽宗赵佶最大的轻佻,人事上的腐败,任用干部上的腐败才是最大的腐败!北方女真人的迅速崛起,史称金国,俘虏了辽国皇帝,而这时赵佶才感到不妙,以“烧香”之名逃跑,把这烂摊子,丢给他儿子赵桓。赵桓本也想跑,被众人一劝,决定坚守京城,但是,赵桓最后却以宣和结束战争。公元1127年,金兵占领了京城,北宋至此灭亡,史称“靖康之祸”。而在“靖康之祸”议和中,完颜宗狮子大开口,提出“金五百万两,银五千万两,牛马等各万匹,缎百万匹,绢帛一百万匹;割让太原,中山,河间三镇:尊金帝为伯父,以亲王,宰相做人质,送金军北渡黄河。”在现在人看来,这些条件可以说是比韩信所受的“胯下之辱”还为苛刻屈辱,可是赵桓竟然答应了!走在黄尘飞扬的古道上,或许谁都没有想过,北宋,实亡于宣和。历史不会停下脚步,北宋结束,南宋开始。结局并不仅仅是结局,有时往前一步,结局,也意味着开始。南宋,又是一番景象。在南宋中,出现了许多神勇的武将,我想岳飞就是大家最为熟悉的。 岳飞不仅是勇夫,还很有计谋,他的名句“阵而后站,兵法之长,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被后世奉为兵家名句。岳飞带领的岳家军在南宋实为一支强劲的队伍,在收复许多地区后,常提出北伐的意见,赵构却总不同意,认为必输无疑,打了许多胜仗后,赵构却担心其岳飞功高震主。 绍兴十一年,史上最大冤案正在酝酿,就因说他在官拜节度使时,说本朝只有他和宋太祖在三十岁当上这职位,被指明有野心,又有几条莫须有的证据,于当年腊月年关,被斩首示众。过了几十年,金人还说,如果岳飞不死,或许,金国早就灭了。“憾山易,憾岳家军难。”就是指岳飞的部队。 南宋最后一位小皇帝让我感到了深深的无力以及对那个时代的失望。赵昺,宋朝最后一位皇帝,史称宋幼帝,宋末帝或宋广王。公元1279年,首都被蒙古统领成吉思汗攻下,和大臣一起投江,殉国,时年十一。从北宋的贪污,懦弱,听信谗言,到南宋的胆怯,无能,盲目,谁有错?只不过奸臣的利益熏心,皇帝的单方面思考,从赵匡胤的统一兵权,到最后年仅十一岁却殉国的小皇帝,谁对谁错?历史没有正确答案,它就像一个迷宫,越走进去或许你会发现,你绕的越深,已沉陷其中。 结局早已注定,当道只是寻常。

曾主持国家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文化发展研究》、省社科规划项目《开封与宋文化》及省教委项目《宋代监察制度》、《宋代行政制度》、《宋代改革研究》、《宋代开封府研究》等6个课题研究工作。参与“开封府”、“金明池”等旅游项目的论证开发与策划。在国家和省级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多篇,其中18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的《宋辽金元史》、《法理学法史学》、《文摘报》、《历史学年鉴》等收录、转载或摘录。出版著作4部。代表性论著有:《宋代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北宋开封府管理制度研究》、《中国旅游指南·开封》、《宋代提举常平司制度初探》、《宋朝谏官制度述论》、《宋代中央行政体制演变初探》、《简论三省制度在宋朝的变化》、《台谏与宋代改革》等。《宋代监察制度》、《宋朝谏官制度述论》、《宋代提举常平司制度初探》、《北宋开封府管理制度研究》、《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征看当前纪检监察机构建设》等论著,均获奖。

对宋代监察制度进行综合评价?第一,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宋朝皇帝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得建设,懂得以权力制约权力之道 行政监察制度的运作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下去,主要是因为权力的相互制衡.以监察权制衡相权,以相权制约监察权,两者之间的权力最终在皇权手中得到平衡,这样皇权专制得以延续,从而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当前得社会形势下,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得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为此,首先是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第二,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是宋代御史在监察运作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为了维护皇权,限制官权,防止大臣们犯上作乱、贪赃枉法. 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完善行政监察体制,使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由皇帝亲自控制所有监察活动这样为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避免了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的控制,从而使行政监察活动免受行政官员的干涉,有利于行政监察效能的更好发挥.第三,形成严密的监察机构体系要全面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必须建立起严密的监察体系.借鉴宋朝历史经验,监察机构形成了一种以御史台或都察院为主体的多层次 多元化的网络严密的全方位监察体制.因此,我国在设置监察机构时,要把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一般监察机构和专门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长设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相结合,特别是要发挥出专门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的作用同时也要避免因机构设置过多带来的机构臃肿、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

北宋建立之初,社会矛盾孕育其中,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对抗的矛盾之间直接催生了宋代监察制度萌芽的出现。在大宋朝建立以前,中原地区就依次更替了五个政权及十余个割据政权,俗称「五代十国」。在这一时期,地方藩镇割据战火不息,加之沙陀族统治者的生性悍戾、统治凶暴,整个社会演变成谁拥有军队,谁就能面南称帝的强权政治势头;基于此,如果宋太祖赵匡胤不想方设法对这种分裂割据的局势进行遏制,其政权则会立马出现摇摇欲坠的境况;故而赵匡胤经常穷思竭想——怎样使得赵宋王朝能久安长治、天下太平,而不致步入前朝破灭的后尘;于是,北宋朝在安家立国之初,便实施了「强干弱枝」[3]的基本国策。宋朝继唐末五代十国藩镇割据后而立国,之初,便实施了「强干弱枝」[3]的基本国策。宋朝继唐末五代十国藩镇割据后而立国,其对中央和地方的监管甚为严密。从中央监察体制来看,谏官可以参与弹劾执政官员。在唐及其以前,御史台主要是弹劾文武百官,而谏官则主要规劝其违规之人改过自新。然而到了宋朝却衍生出新的职责特性。自天禧二年(1017 年)二月开始,谏官可以论奏「官营涉私」[4],弹劾文武百官。宋仁宗朝,谏官经常同御史一起弹劾百官。故此宋哲宗朝王觌上疏说,谏官对于执法、政治判刑以及下放罪状都必须进行上奏禀明。同时谏官开始参与弹奏位高权重的官僚之士,故而使得中央监察体制范围有所拓宽,队伍人数不断增大。回溯中国历代的中央监察制度史,唐朝之前的监察官,通常仅接受君王的监察,可以理解为是单向监察制度。然而到宋代,特别是元丰改制之后,宋政府对御史的监察进一步加深。宋神宗赵顼不但增大其御史台的工作职能,扩大对百官的监察;而且还特别强调对御史自身的监察作用,使之行政部门与监察机关互相督促,互相羁绊;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双向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论文答辩

积极: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员和规范执政,防止官员贪污腐败。消极:它的本质决定了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必然是有限的。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国的封建社会自秦朝始直到清朝,有着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整的监察机制, 这套机制一般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它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是用于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稳定和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机器。 我的认识:它有时可以起到提高整体的行政管理水平的作用,国的封建社会自秦朝始直到清朝,有着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整的监察机制, 这套机制一般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它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是用于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稳定和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机器。 我的认识:它有时可以起到提高整体的行政管理水平的作用,、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 伴随着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的建立,“已产生了许多属于行政监察范畴的因素”。⑴春秋战国时期,掌监察的御史也已出现。但这个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监察机构,因此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得到确立。从秦、汉时期开始,国家机构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由此也形成了一套颇具规模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秦时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执掌全国监察大权。其下设御史中丞,监察殿中违法官员。在地方,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县”,一郡置守、尉、监三人,“郡守掌治其郡,郡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监御史掌监郡”。⑵汉时又略有改动,西汉初期在中央设御史府,中央监察大权由御史大夫执掌。其下设御史丞或中丞。西汉末年开始设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汉延续此制,御史中丞掌“监督百官,纠察不法”,汉武帝时设司隶校尉,不仅监督京畿地区的官吏,而且还可以奏劾中央统治机构乃至皇亲国戚。在地方,西汉初年,罢监御史,增设丞相司直监察数郡,“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⑶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每州派刺史一人,监察吏不廉、吏苛刻等事项。汉时已出现言谏官,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监察制度的格局。郡一级设有监察官员——督邮。负责监督所属县官吏的违法行为。 (二)封建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分裂、大**时期,监察制度在这一时期也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获得巩固和缓慢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在中央,魏晋的御史台脱离了少府的管辖,完全**,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的**中央最高监察机构。西晋时,御史弹劾对象的层次有所提高。南朝时,中央监察官得到重视,地位提高,集中省从门下省彻底分离,开始掌封驳之任。在地方,三国地方监察体制多沿袭东汉之制。西晋置司隶校尉。东晋开始,罢司隶校尉,其职权

我国的封建社会自秦朝始直到清朝,有着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整的监察机制, 这套机制一般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它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是用于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稳定和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机器。 我的认识:它有时可以起到提高整体的行政管理水平的作用,有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往往是起到加强皇权的重要,这个在明清时期尤为明显,由于它的根本性质所在,它必然会随着整个封建社会而崩溃的。

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一、监护制度概述(一)监护的概念与特征1.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特定的自然人,称为被监护人。2.监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必要的时候还要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因此,监护人必须具备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具有照顾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能力。(2)被监护人的范围特定,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特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4)监护的内容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双方自行约定而改变,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业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监护的分类监护的分类,可因划分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分类如下:1.依据监护对象的不同,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人(或称禁治产人)的监护。从世界立法例看,为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是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被视为亲权的补充和延伸。除了未成年人需要设立监护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外,有的成年人也需要置于监护之下,这种成年人往往是虽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但却不具备这一年龄所代表的智力和意志力,法律因而不视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称“精神病人”,外国立法中称“禁治产人”,包括精神病人,还包括酗酒人和浪费人。2.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和选定监护。指定监护,又按指定人的不同可分为遗嘱指定监护和监护当局指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设立规定了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两种方式。但与我们前面介绍的监护设立方式有所不同,其他国家侧重于指定监护,在没有指定监护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而我国立法的规定正好相反,是在法定监护发生争议的前提下,由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3.广义的监护包括狭义的监护。本文采纳的是狭义的监护,即指对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监督与保护,或称为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的监护。广义的监护除狭义的监护外,还包括保护或保佐。保护通常是指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监督与保护,如前苏联、日本等国就设有保护制度。保佐有两种,一种与前述的保护大致相同,只是用词不一或范围不同。另一种是指特殊情况下对监护受阻的补救及对特别人或特别财产的监督、照护。如原联邦德国民法将保佐分为六种:补充性的保佐;残疾者的保佐:不在人的保佐;胎儿的保佐;对于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的保佐:公募财产的保佐。该法规定保佐适用监护的一般规定。(三)监护制度的内容监护制度的内容涉及监护的开始,监护机构,监护人的资格及其职责,监监护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监护人的报酬,监护责任等。1.监护的开始。监护的开始是指具备了设立监护的条件并发生监护状态。监护是一种法律关系,监护的开始必须有充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无亲权人或者亲权人丧失亲权为发生监护的原因。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均持这一主张,但在具体的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如瑞士民法规定:“不在亲权管理年的所有未成年人均须交付监护。”另一种采用列举式,将发生监护的直接、间接原因分别举示。一般有以下的原因:(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2)亲权人受禁止治产或亲权停止宣告以及有其他无管理权的法定理由。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对在父母遗弃、虐待、辱骂、不关心子女时,法院有权作出监护裁决。(3)未成年人无亲权人。如弃儿、非婚生子女。此外还有关于委托监护的特殊情况。委托监护是一咱因亲权人或监护人临时行为而发生的委托代理,不同于监护的设置,在亲权人或监护人因疾病等原因不能行使代理权、管理权时,可以委托他人代行有关的职责,但委托产生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它不能被视为监护开始的原因。我国对于监护开始的原因是采用概括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对成年人的监护以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开始监护的原因。2.监护机构监护机构是指行使监护职能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监护权力机关、监护执行机关和监护监督机关。(1)监护权力机关。监护权力机关是负责对监护人进行任免、更换,并就监护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如监护人的上学就业、重大财产处分)等做出决策的机构。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监护权力机关,但从其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来判断,监护权力机关应该是被监护人自己或者其父母的工作单位,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人民法院。(2)监护执行机关。监护执行机关就是负责具体实施监护事务的人或者机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护人。(3)监护监督机关。监护监督机关是指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被监护人利益不受侵害的机构。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监督机关未作明文规定,但从相关内容来看,被监护人或者其父母的工作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是监护的监督机关。3.监护人资格监护人的资格是指监护人具有胜任监护工作的能力。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问题,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认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确定。在我国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护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在身体或者经济方面没有监护能力的人;③被判有期徒刑、有不良嗜好者;④其他具有明显不利被监护人的因素的人4监护人的职责,也称监护事务,即监护人为行使监护权而从事的活动及应尽的职责。一般包括对人身的监护和对财产的监护。(1)对被监护人人身的监护。综合各国的立法,人身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其受到他人的侵害。②对作为成年人的被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医疗和管束。③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和教育。维护其受教育的权利。④为被监护人指定居所,不得使其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⑤作为被监护人的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代理其进行诉讼。⑥对被监护人进行适度的惩戒。(2)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①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主要包括:②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制作财产清单。③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④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对其财产进行使用和处分。⑤禁止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⑥向监护监督机关如实报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5.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积极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能作出有损于监护人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侵犯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监护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监护的设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设立分两种,即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确定了委托监护,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条件地承认了遗嘱监护的设立。①法定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4)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②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中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委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上对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③遗嘱监护的设立。遗嘱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生前所立遗嘱中,为其未成年子女设立其死亡之后的监护人。这种设立监护的方式在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承认这种监护设立方式的效力。设立遗嘱监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立遗嘱人必须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第二立遗嘱人享有亲权;第三遗嘱的内容、程序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的遗嘱。遗嘱监护若能成立,应优先于法定监护。(2)监护的变更监护的变更是指监护人因某种事由不再或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而由其他人继任监护人。这种变更是在被监护人仍需进行监护的前提下,使监护人发生变更;如果被监护人已不需要继续对其进行监护,则发生的是监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这是我们下一个问题中需要讨论的。监护民事法律关系设立之后,可以依据一定的事实而发生变更,这些事实一般有以下几种。①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②监护人辞职。③监护人撤销。④有配偶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还可因婚姻的解除而变更。(3)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是指成立监护的要件消失。监护既可以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也会在一定的条件下终止。引起监护终止的原因如下:被包含人方面的原因①监护人己成年,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②被监护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③被监护人被生父母认领或被他人收养。④被监护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己消失。监护人方面的原因①监护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③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④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去了监护职务。二、我国现行监护立法存在的缺陷由于《民法通则》自身体例和《民法通则》、《意见》当时制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糙,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监护立法中一些应该予以规定的内容没有规定,一些该变更的内容还未变更,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许多新现象的产生和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的趋势,目前的监护制度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监护立法存在着以下不足和缺陷:(一)未区分亲权与监护,使作为亲权人的父母与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混为一谈监护与亲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古罗马早期,监护是亲权的一种,设立监护的目的在于保障家庭财产。到了近现代,亲权制度已逐步向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方向发展。综观世界各国民法,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民法典中设亲属编同时界定亲权与监护,将亲权与监护各自独立成章。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九编亲权、第十编未成年人、监护及解除亲权。德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法;日本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第四章亲权、第五章监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第三章父母子女、第四章监护等。他们都认为亲权和监护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只要亲权人存在,监护制度则不发生效力,所谓亲权在,无监护。只有在亲权人不存在或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或被剥夺亲权的情况下,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可见,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延伸和补充。(二)对监护人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够完善,为某些民事能力缺格者担任监护人埋下了隐患,规定监护人任职资格的目的在于保证监护人能够履行监护职责。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是在立法中设定了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制度,即凡有人格缺格者均为“监护人之缺格”,不得充任监护人,明确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监护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一般规定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不得为监护人,法人亦不得为监护人。如《澳门民法典》以列举方式详细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9种消极资格:如禁治产人、明显精神错乱人、行为不检或生活方式不为人所认识的人、因被禁止行使亲权或被中止行使全部或部分亲权的人、正在或在最近5年内与有关未成年人或其父母进行争讼的人等等。为了更全面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又规定了对一些虽具备担任监护人资格,但由于某些特殊因素,如高龄、政治职位据位人、须照顾两名以上直系血亲卑亲属的人、在远离未成年人大部分财产所在地的地方居住的人须推辞监护职务,让其他具有资格,又有能力、条件的人来担任监护人。在我国,对监护人的任职资格,《民法通则》只是笼统地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何谓有监护能力?《意见》又进一步规定,应“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然而这两条法律规定均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有监护能力,什么是没有监护能力。(三)对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群众基层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缺乏可行性,存在种种弊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没有自然人充当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充当监护人。这条法律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在《民法通则》制定时的上个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几乎全部的员工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企业办社会”的现象是当时社会的一大显著特点,企业有自己的幼儿园、学校、医院,企业不仅对职工的生、老、病、死负有义务,对职工及其子女也承担了诸如教育、管理、安排工作等义务,所以上述法律规定在当时有其现实意义和积极意义。但这种做法在今天显然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因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不再对职工子女的教育、抚养和就业承担责任,其社会职能应由政府来承担,所以再要求企业作为监护人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它们只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既无资金,又无专职人员,现实中根本无法承担监护职责。另外,民政部门是国家机关,是社会管理机构,其职能是管理社会事务,也不宜承担监护职责。(四)对监护对象的范围法律规定不够全面,不能对所有应设置监护人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监护对象的范围为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另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这里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限定为精神病人是不够全面的。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植物人、危重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或生理功能不全的残疾人,也有可能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植物人、危重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和残疾人都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应纳入到监护对象的范围之中。(五)对监护人的确认方式比较单一,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目前确认监护人的方式有三种,即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议监护。其中指定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中的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由有关机构在其近亲属中指定而产生的监护人的情况。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而由法院裁定的监护人也称为指定监护人。协议监护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这两种方式产生的监护人其实仍然是法定监护人,所以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只是法定监护的实现方式而已。我国确认监护人的方式虽然有三种,但却比较单一,没有规定遗嘱监护制度,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意志自治的原则,而且也不适应当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六)未明确规定监护人的权利,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不利于监护人履行职责对于监护人的权利,国外民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监护人享有用益权或获报酬权、辞任或拒任权、监护期限届满后的辞留权等。(七)对监护人的职责未进行微观的界定,未区分监护事务和监护责任,使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追究难以落到实处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意见》第10条对监护人的职责进行了宏观的规定,但未进行微观的界定。此外,被监护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也没有涉及到。上述法律责任标准的不明确,使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流于形式,法律责任的承担难以落到实处。(八)对监护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各国民法都明确规定了监护的期限,有的还规定了轮流监护制度。如德国1992年施行的《关于成年人监护、保护法的修F案》对监护期限作了限制,保护人的任期最长为5年,最低每隔5年要重新选任。《法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对监护人应规定监护期限”。然而我国《民法通则》未对监护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可以推断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期限最长为18年,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则可能持续终身。这样的做法不利于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的可以在被监护人恢复理智时终止,但有些精神病人可能终身不愈,对他的监护可能终其一生,而将如此沉重的负担只加诸于一任监护人身上,是不合理的。而且,如若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相对缺乏或其他客观原因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时,却迫使其担任监护人,就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也容易导致因监护人原因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九)对监护终止的事由未作明确规定,使监护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依民法原理,监护的终止分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绝对终止是指监护关系归于消灭;相对终止是指监护关系依然存在,只是监护人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大多数国家民法规定了监护终止的事由,如前面所述的《澳门民法典》第1817条对未成年人监护终止事由的规定。我国民法未涉及监护终止,对监护终止的事由也未作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解决监护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

大专药学毕业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以下是我收集的大专药学毕业论文,欢迎查看!

1简要论述药学监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检测药品的不良反应推动了药学监护的进一步发展

现阶段来说,我国医药水平检测不良反应的水平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各种监控手段和检测方法都不完善,对于药物所产生的不良信号,其接受情况比较有限。一般来说,大约70%的药物不良反应可以通过监控的方式有效避免,大约60%的不良反应可以通过医师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科学、完善的药学监护制度能够有效的进行预防,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医学发展水平和医学具体情况,可以针对医师开具的临床医嘱进行评价和研究,进一步预防药物发生不良反应。

药学监护的发展可以有效的促进药物经济的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世界接轨,各行各业的发展大幅度上升,在这个大环境下医药学也有了大幅度的发展。随着近年来医疗制度体系的改革不断发展,并得到了越来越多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在体系改革中,对于控制制药经费的力度以及临床药物的使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不管是对药品的使用还是对于用药的质量控制,医师都需要按照医疗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尽可能的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治疗效果,改善患者生活质量。上述这些问题是医学界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随着医疗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现阶段,鉴定医疗事故的工作不再是仅行政卫生部门负责,而是由专门的医学会进行专门负责。这充分地证实了医药监护更加趋向科学化和专业化。在开展药学监护的各项活动中,全面、系统地记录各种药物相互之间的作用情况和患者的身体状况,并积极地评估各种药物的作用,成为了现阶段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和原始材料。另外,药学监护的开展大大推动了药物的科学、合理使用,有效提升了药物治疗的有效性和效果。相应地降低了药物之间的不良反应,同时,有效预防各种药源性病症的发生、发展。在临床上,药源性疾病的发病几率占有较高的比例。

通过药学监护的开展,用药的规范、合理,为患者提供最佳的治疗效果和最小的损害,能够有效降低和预防药源性疾病的发生。严格规范医生的用药情况,全面指导患者按要求合理服用药物,能够有效预防多种并发症的.发生。患者的疾病情况得到了有效地治疗,各种临床症状得以缓解和消除,有效地改善了患者的生活质量,提升了患者的生存时间。药学监护还能够大幅度降低药物的不合理使用情况,有效地节约了各种药物资源,也降低了患者的医疗费用。进一步提升了医院和整个社会社会中药师的形象和地位。整体上来说,我国的药学监护事业发展的比较晚、起步晚,基本上处于宣传期间。但是,对着我国卫生事业、医疗事业的继续深化发展,对于药学监护的发展和需求将会日益凸显。

中药的毒性研究

通过中药药学监督,能够促进药师进一步研究中药毒性与炮制方法、药物基源、配伍应用、方法服用以及剂量、个体差异的关系,以及代谢过程中的毒性效应与毒性成分之间的关系,进一步降低临床医学上中药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2进一步提升药学监护工作

面对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深入发展,现代医学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机遇。在这种大环境中,药剂师的工作职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过去的对“药物”的监管转化成了对“患者”的监管,工作方式也由原来的被动工作的局面转化成了积极主动的工作方式。那么,在这种大环境中药剂师该怎样面对形式转变,全面开展药学监护工作,成为了每个药剂师都必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课题。

(1)药剂师需要参与查房工作,全面了解患者的病程、既往病史以及临床诊断,分析判断医生的用药,合理地提出自己的见解与看法,指导并参与整个临床用药的过程中来。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掌握药学方面的综合知识,全面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水平,真正地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和病情,选择合适的给药方法、给药途径,更好地监控患者使用药物的情况,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有效降低不良反应,提高治疗效果。

(2)治疗药物监测开展,利用药动学和药效学的相关知识,决定用药量程和用药剂量,监测尿药浓度和血药浓度的检测,从而为患者制定最佳的“个性化”给药方案,从而达到最小的毒副作用、最佳的治疗效果。

(3)药物咨询活动的开展,建立患者的合理用药档案。收集各种药学情报,不断积累自身的用药信息,不断指导和提升患者的合理用药以及监护能力,完善临床医学方面的用药信息情报系统,通过数据库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全面加强医药方面的信息交流。并建立专门的监护药学室,全面推动监护药学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药师的临床培训基地,全面规范药师临床制度。现阶段来说,我国已经建立了部分药师的临床培训基地,通过培训基地的建立,能够更好的促进和提升药师的综合能力,全面提升药师的医药知识和能力。尤其是资历较浅、年龄较轻的年轻药师,一定要进行全面的脱岗培训。各个医疗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临床药师的具体职责,科学、合理的安排多种具体工作,全面推动药学监护工作的开展。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药学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始入手分析,从多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我国药学监护工作的开展,通过药学监护工作,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深入发展;反过来,医疗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大大推动了药学监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加强实习生基础技能培养实验室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基本操作技能、实验室常用仪器的使用以及安全知识等。我们培养实习生更应注重基础技能的培养,为了帮助学生迅速而较好地掌握最基本的实验技能,我们不仅在每次的实验教学中反复强调、指导老师示范、学生再操作,还要特地在实验室中开展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系统培训。这样实习生能非常熟练地掌握基础实验技能,从而为课题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我所的带教教师会亲自示范分子生物学、细胞组织培养、动物模型建立等药学相关的实验方法和技能,实习生能亲身体会,迅速掌握方法。

1深化改革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实习生的科研综合能力培养

1.1良好的学术氛围:读书报告会

实习环境和氛围不仅直接影响实习生的精神状态,甚至对其今后的职业选择和发展都有重要影响。轻松活泼、朝气蓬勃的氛围让人畅所欲言,最大限度地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为进一步拓展视野,努力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丰富知识,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我所每周定期的“英文读书报告会”。由本所全体师生轮流主讲,汇报的内容围绕研究课题相关的前沿信息、文献报道、课题进展中的成果等。通过参加读书报告会,实习生可以在良好的学术氛围里更快的开拓科研思路,培养科研情操。

1.2用创新带教理念和方法指导实习生科研论文写作

在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首先,带教教师应该全方位提升自身素质,不仅要有丰富的科研经历,对科研过程比较熟悉,还要提高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写作能力,以便系统指导实习生完成从选题、开题、实验、论文写作到答辩等工作。但是带教教师素质的提升也非一朝一夕就能达到,所以缺乏经验的青年教师应该多向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请教,总结带教经验,提高带教水平。其次,教师在带教过程中,采取启发式教学,从实验中启发实习生的创新能力。科研能力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由创新能力、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良好的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实践能力、语言处理能力等几个要素构成。显然,把学生的操作技能看成科研能力太过于片面,只掌握实践能力未免过于简单。我们以往采用的是模仿和经验的实验教学方式,即老师设计好实验流程,学生照着做。显然,这种呆板的教学方式造成实习学生僵化了思维,机械式操作不会主动思考,遇到问题便手足无措。遇到难题时还可以采取讨论式教学:不仅可以开展组内的学习讨论,还可以与其他课题组相互切磋学习。带教教师需要经常与实习生加强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及对带教的意见,不断创新实习方法,以激发其学习兴趣。

还需经常鼓励实习生参加学术讲座和组织学术汇报,激发实习生学习兴趣,提高其创新能力。事实证明我所采用以问题为中心的启发式实验教学模式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即一般由带教教师提出研究课题,实习生则通过结合已学知识、检索文献,从而提出课题研究的思路,再找指导老师进行讨论,指导老师通过指出不足后再经实习生写出最终的课题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己的毕业论文研究。比如在实习初始就下达研究的项目,之后就让他独立进行文献检索,然后完成开题报告,制定研究计划并讨论需解决的难题。通过逐步的讨论,实习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明显提高。最后完成研究论文时,实习生都可以很好的独立完成,最后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的答辩。

在实际的带教过程中,我们逐渐摒弃了传统医学教育模式中只注重对专业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其相关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及人文知识的传授,混淆学生的科研能力与动手能力的片面想法。总之,实习生科研训练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科学综合能力,体会科研活动的方法与过程,提高实习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了解科研活动的艰辛历程,并非着力要求学员得到很好的实验结果,发表高水平的文章。实际上科研过程得出阴性结果并不可怕,科研本身就是由许许多多的失败而构成的。我们不强求学生一定要取得突破性的结果,即使没有结果或是证明当初的科研设计失败,也是一种收获。

1.3培养实习生的团队精神

科研工作不仅需要艰辛的努力,更需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团结合作的精神。科研工作绝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的“个人秀”,每一项科研成果的产生,包括从题目的选定、文献检索、试剂准备到数据分析,都凝聚着每一个课题组成员的心血。团队精神的核心是共同奉献,只有我为人人,才能人人为我。培养实习生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奉献精神非常重要,具有优良团队精神的集体,可以促使实习生迅速融入其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岗位中踏实工作、乐于奉献。

1.4严格管理不离人性化的根本

科研工作与理论课教学的作息时间有很大不同。很多实验由于持续时间较长,实习生平时不仅要加班加点,周末也经常不能休息。我所设有研究生和实习生专门使用的自习室,一方面可以保证实习生有充足的休息和查阅文献时间;另一方面也让实习生意识到,从事科研工作需要潜心,以实验进程为准,不能因为休息而影响进程。学会合理安排时间也是科研人员必须具备的科研素质之一。通过设置自习室使实习生可以充分利用在实验进行过程中几个小时的等待时间,适当休息或查阅文献、分析和整理实验结果及为下次实验做准备等。

2素质培养同时不忘加强实习生思想政治工作

为了提高大学毕业生的整体素质,目前各个院校都非常重视大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为了加强实习生实验道德素质的培养,努力提高大学生敬业精神,培养其吃苦耐劳的优良品质,让他们更好的适应社会、适应市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在实习生刚开始实习时,我所带教教师就对他们加强组织纪律和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完善的实习生管理体制。由各个带教教师负责监督管理实习生的出勤和科研工作,并及时了解实习生的思想、学习、纪律的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及时召开实习生会议进行教育,对于个别实习生单独进行思想教育。

总之,为适应21世纪的需要,培养出复合型、高素质的实习生,使他们更好的服务社会,我所的教学团队,从加强实验室平台建设、提高师资教师素质与专业学术水平、深化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实习生的科研综合能力,加强实习生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药学实习生培养的教学模式。

一、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1、未区分监护与亲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一规定未将监护与亲权相区别,根据传统民法及各国通行的做法,监护人与亲权人应有较严格的区分。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两者存在许多区别,如亲权立法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立法采取限制主义;亲权人对于子女的财产有无条件的用益权,而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他的财产;亲权人对子女负扶养义务,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扶养义务等。2、被监护对象的范围太窄我国民法将被监护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另一类是精神病人。在外国法中,被监护人的范围与我国的规定不同,如禁治产人,我国民法未采用禁治产人这一概念。所谓禁治产人是指虽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但不具备这一年龄所代表的智力和意志力,法律因而不使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的人。它包括成年人中的精神病人,酗酒者和浪费人。禁治产人只有有限的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进行。3、监护人义务多,权利少虽然我国民法理论长期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但监护人具体有哪些权利法律未予明确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也规定了监护人的多项职责,但对监护人享有哪些权利却未作明确规定,由于对监护人规定过多的职责而没有权利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监护人难找、法定监护人相互推诿、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等问题,这种情况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4、监护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未对监护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推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最长为18年,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则可能持续终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在被监护人恢复理智时终止,但有些精神病人可能终身不愈,将如此沉重的负担只加诸于一个人身上,是不合理的。5、监护制度层次单一我国民法将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为三个等级,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个等级的行为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较大。我国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与国外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我国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却未与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对不同层次的行为能力人未予以不同的规定,而只是笼统地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人加以监护,并未对两种监护人规定不同的职责。这种笼统的规定没有反映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和意志的尊重。6、监护机关分散,权力不集中、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权力机关为所在单位、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法院。监护执行机关即监护人,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中,监护执行机关(监护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批准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在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中,监护执行机关(监护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批准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监护保障机关为民政部门,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酌情承担其生活费用并支付监护人报酬。这么多监护机关行使不同的监护职责容易导致权力分散,而且这些机关中并没有专门从事监护工作的人员。另外,我国民法并未规定监护监督机关,监护权力的行使处于一种没有制约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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