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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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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毕业论文

中国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应急管理概述1、应急管理2、中国应急管理概况二、目前中国政府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1、应急管理观念陈旧2、应对被动行动迟缓3、预防意识和措施不足三、对策建议1、更新观念2、政府须完善应急设施和职能责任制的落实3、提高预防意识防止突发事件造成损失

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 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代位继承 3、论无效婚姻 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 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 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 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 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4、论上诉不加刑 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 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 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 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 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 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 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 29、债的抵销之处理 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 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1.论服务型政府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分析3.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动力4. 论公共管理创新的阻力5.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条件6.论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特点7.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8.论我国公共管理面临的挑战9.论政府管理创新10. 论诚信政府建设11.论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2.试论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及作用13.试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及其途径14.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5.试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16.试论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及其理论意义17.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动力分析18.建设学习型政府的障碍分析19.论政府危机管理20.论政府绩效管理21.论责任政府建设22.论行政决策的民主化23.论行政文化建设24.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25.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26.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思考27.论政府行政管理的民主化28.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的思考29.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30.论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趋向31. 论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32.论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33.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34.完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思考35.论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36.论公车改革的难点与途径37.论公共危机中的政府协调机制38.论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39.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40.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41.试论现代领导者的影响力42.论行政领导艺术43.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4.试析我国人力资源的现状及问题45.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6.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47.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廉政建设问题48.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分析49.健全完善公务员考评机制50.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建设 51.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52.论构建诚信政府的途径53. 论公共管理中的听证制度54.论绩效考核的方法与应用55.论双因素理论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56.试析利益团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57.中外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比较 58.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想59.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60.公民社会影响政策制定的利弊分析61.政策执行中的博弈现象分析62.论公共政策评估的困难与创新63.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分析64.政策变形的成因与对策65.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66.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67.论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政策制定的影响68.当前我国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对策69. 试析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70、试析我国养老保险政策71.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思考72. 信息不对称下大学生就业制度安排73.中国封建监察体制的特点及启示74.试论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75.试论《论语》中的管理原则76.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启示77.试析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78.“无为而治”与现代行政管理79.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述论80.试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81. 杰佛逊人民民主思想分析82.洛克政治思想分析8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分析84.多中心治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85.提升政府执行力的路径86.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87. 行政问责制的对策研究88.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价值取向89.公务员能力建设的目标和路径90.网络反腐倡廉机制的思考91.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模式92.政府绩效评估的目标93.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政策选择94. 公共决策民主化问题95.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96.关于“省直管县”改革的思考97.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98.服务型政府与公务员能力的提升99.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分析100.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政府职能调整

.论服务型政府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分析3.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动力4.论公共管理创新的阻力5.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条件6.论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特点7.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8.论我国公共管理面临的挑战9.论政府管理创新10. 论诚信政府建设11.论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2.试论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及作用13.试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及其途径14.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5.试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16.试论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及其理论意义17.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动力分析18.建设学习型政府的障碍分析19.论政府危机管理20.论政府绩效管理21.论责任政府建设22.论行政决策的民主化23.论行政文化建设24.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25.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26.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思考27.论政府行政管理的民主化28.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的思考29.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30.论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趋向31.论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32.论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33.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34.完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思考35.论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36.论公车改革的难点与途径37.论公共危机中的政府协调机制38.论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39.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40.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41.试论现代领导者的影响力42.论行政领导艺术43.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4.试析我国人力资源的现状及问题45.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6.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47.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廉政建设问题48.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分析49.健全完善公务员考评机制50.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建设 51.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52.论构建诚信政府的途径53. 论公共管理中的听证制度54.论绩效考核的方法与应用55.论双因素理论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56.试析利益团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57.中外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比较 58.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想59.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60.公民社会影响政策制定的利弊分析61.政策执行中的博弈现象分析62.论公共政策评估的困难与创新63.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分析64.政策变形的成因与对策65.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66.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67.论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政策制定的影响68.当前我国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对策69. 试析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70、试析我国养老保险政策71.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思考72.信息不对称下大学生就业制度安排73.中国封建监察体制的特点及启示74.试论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75.试论《论语》中的管理原则76.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启示77.试析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78.“无为而治”与现代行政管理79.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述论80.试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81.杰佛逊人民民主思想分析82.洛克政治思想分析 本文来源于 帮助论文网

美国政府赔偿问题研究论文

政治话题总是说不清楚,在事情没有完全结束之前,我们,就算是国际知名的政客(即政治学家)的评论也只能说是纸上谈兵,况且世界又随时在变。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所发生的事情,来判断下一步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只要你的论文说的有头有脸,交上去的总会是令你老师满意的答卷。在此,我也只能针对你列举出的几大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至于如何编入论文,就要看你的能耐了。换言之倘若你参杂太多他人的意见,可能会影响整篇论文的中心意义。Q1: 首先你要明白一点,出兵是要花钱的,而且不是一丁点,美国当是投入在伊拉克战争的经费可能足以让美国逃出这场经济危机了,目前有关对伊拉克战争的费用的报道满天飞,最新的报道说,这场战争花费了接近7000亿美元,想想美国救市也才花了8000亿。这么贵的战争美国会如此轻易的发动么?其中的利益冲突不言而喻啊。伊拉克战争的原因是在清楚不过的,当年美国遭受了史无前例的911袭击,美国乃是世界上军事强国,这次的袭击自然令美国感到了莫大的耻辱,再加上小布什总统刚刚走马上任,有道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可是这把火倒烧着了他的屁股。从未遭到如此袭击的美国社会顿时变得人心惶惶,为了稳定国民的情绪,布什便向各界成若将为这次袭击讨回公道。不久美国就将苗头指向了伊拉克,向各界表示萨达姆是独裁分子,在联合国以及各界的压力下出兵伊拉克。 让国民认为他们这是替天行道,而且是报911之仇。而实际并非如此,伊拉克乃是石油大国,萨达姆虽职权,可是国民生活水平不差,至少比现在好过千百倍。最后伊拉克沉冤得雪,它并不是911袭击的元凶,可是太迟了,这已经是几年后的事情了。事实揭发后,美国各界虽强烈不满,可惜生米已煮成熟饭,小布什也成功连任。。但他万万没先到,战后的善后问题给他带来了极大地压力。在加上经济危机突然起火,布什的觉就再也没安稳过了,它的人气急剧下滑。在即将下台之际,布什似乎感觉到自己可能会因为伊战成为千古罪人,变突炸阿富汗,想要炸死本拉登,给各界一个交代。美国与阿富汗战争早就开打了,不止美国还有俄罗斯英国,各国都爱打阿富汗,原因很现实,石油。理由随便找。美国打阿富汗打得并不像伊拉克那样明朗。 本拉登也不是省油的灯,有人说他被炸死了,可是也有人说他是诈死。。 硬是撑到了奥巴马上任。接了布什这个烂摊子,奥巴马想想要名流千古,就必须“劳其筋骨”啊。撤军伊拉克,剿灭塔利班(PS:塔利班目前聚集阿富汗,所以布什才对其攻打),重整经济,撤军一方面顺应了民意,另一方面减低了军费成本,照顾了经济,岂不是一石二鸟?伊拉克问题上,美国的利益得失在国际上引发了不少争议。个人认为,伊拉克乃是石油大国,美国早就虎视眈眈,刚好911事件起了个苗头,美国就将鞭炮放到伊拉克,石油美国当然不能明着枪,但现如今美国控制了伊拉克的政府部门,未来石油方面的交易自然是得心应手啦。有部分人认为布什家族式搞石油的,所以其中的利益输送与他们家脱不了干系,对此鄙人持审慎而又乐观的态度。。这种言论也是布什咎由自取吧。。至于其他的国家,理由也就是利益或威胁,比如伊朗核问题,朝鲜也有这方面问题,但自抗美援朝以来似乎还没真正动过手。。Q2:伊斯兰教徒憎恨美国人,这个说法比较主观,从客观角度来说,伊斯兰又分教派,不同教派的思想不太一样。憎恨可能是因为美国对伊朗,伊拉克,阿富汗,阿拉伯等地经常进行军事行动,当然理由很多,可能是为了石油,也可能是减少威胁。具体的应该去看看威胁论吧。。阿拉伯人伊斯兰教徒居多,就拿他们来说吧。都知道以色列和阿拉伯有着历史的冲突,两边经常开炮,美国曾经解放犹太人,如今也很支持以色列,就像是目前中国和朝鲜的关系一样。而阿拉伯人却常年和以色列作战,所以阿拉伯教徒就教育后代憎恨美国和以色列吧。就像大多中国人都不喜欢日本人一样吧。不过我觉得憎恨是要付出血的历史代价的。其实很多国家民族的人都不喜欢美国的,去年做过一个调查,美国是世界上最不受欢迎的国家,原因就是美国太霸道,好战。。。Q3, 目的在Q1说的很清楚了,就是为了自身利益,排除威胁,巩固地位(也就是面子问题)。也就是说,令别的国家畏惧美国的军事实力,对其言听计从,对未来的贸易找出入,有道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对国家也是一个道理的,都是现实主义,为的是未来的利益,而这每项投资也都存在着风险,可能得不偿失,也可能令美国深陷泥沼。美国为战争所付出的代价是有目共睹的,钱和无数士兵的生命,前者令美国负载累累,后者令美国国民对国家失去信心,奥巴马上台就是打着CHANGE的旗号,要重振经济,找回民众失去的信心,找回美国失去的形象。。Q4:根据不同国家的利益平衡,得失,不同的国家变对此美国军队的动向有不同看法。比如美国进攻伊拉克,中国虽早前也持着反对立场,可是并不是很强烈,因为事不关己,又不想影响与美国之间的关系,而不久前中国就在伊拉克投标,赢得了一个油田的开发权,这可是世界上第二大的油田!!所以有报道说中国式伊拉克战争中的获利国。。在举个例子,美国强烈反对伊朗和朝鲜发展核武,大多数国家予以支持,而像中国的表态则不是特别明确,这是因为那些国家心虚。当年跑去强人家石油,现在人家长大了,要搞核武了,他们认为这对他们国家造成了威胁,就予以反对。而中国不做亏心事,怎么会畏惧呢。。打字打的好累啊。。。希望对你的论文有帮助。民主不民主已经是个老话题了,四楼的回答方式简单,对其看法,不予以解释,且偏激不民主国家,认为民主乃是王道,实不可取。。针对四楼第三个问题,敝人予以鄙视。 并做出以下回答:我认为中国好,因为中国目前虽属社会特色共产主义,体制并不民主,似乎有意像民主靠拢,都知道共产主义不现实,但目前在领导者有条有理的引导下,如今中国在世界上享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经济实力也在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虽提高的不是很明显,但不得不说,政府也下了不少功夫。而美国在民主条件下,引发战争,搞垮经济。。。。难道民主就不会带来灾难么? 台湾也民主啊,现在要不是大陆送人过去旅游,经济早垮了。所以我劝主楼,选谁当最佳答案都好,就是别选4楼,回答的这么不负责任,你选他我第一个不服!!如果说你老师要的是突出民声的话,你就得写的通俗些,带着民众的声音,如果你老师不要历史黑幕。那你的所在地挺民主的啊~我觉得大陆的老师是没胆出这论文题的。。省的把文革和天安门小事搬出来讲。不过美国也闹过像水门事件,克林顿与秘书。。。你只能参考我们的回答,然后自己去看看报纸,杂志,网上的评论,然后在论文你说出你想的到的和你想说的,还有就是你所希望的。

第一 电视上你也看到了恐怖主义对人民生存权的无视第二 西亚人民本身就好斗,并不是只针对美国人第三 你认为中国 朝鲜 越南好还是欧美好,不民主对人民来说是一个灾难, 无论付出多大代价都是值得地。第三 世界上那么多国家都派出军队,显然是代表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中国 的意见最大,因为民主国家越来越多中国越来越孤立,美国的做法是正确 的使世界的民主进程加快。

我刚好写了一篇相关的作业 发给你看看能帮得上不浅谈金融危机与联系的普遍性首先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整个事件的始末,2006年前后由于美国政府出台的利息政策很利于购房,所以想要赚取更多利润的许多美国金融公司通过金融创新设立了一个新的金融项目用来向那些信用较差的人群提供贷款买房的资金,即次级按揭贷款,也就是俗称的“次贷”。次级抵押贷款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他对贷款者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要求不高,贷款利率相应地比一般抵押贷款高很多,因此申请次贷的人多是哪些因信用记录不好或偿还能力较弱而被银行拒绝提供优质抵押的人。而随着政府后来通过17次加息但以及房地产开始降温,使得某些人的还贷能力丧失,于是房子被银行收回,但由于房子的价格已经相比于房地产降温前下跌了很多因此相当于银行也就赔了钱,同时银行因为在贷款前找了另外的银行或保险公司进行了贷款的违约保险,而这保险最终被各公司做为“原始股”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了反反复复的交易,当最后一家公司买进后,次贷危机爆发,其违约赔偿大大超乎了原先的预算,所以这家公司宣告破产,而根据投资原理和经济全球化,由于全球经济体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导致了连锁影响,爆发了“金融危机”。下面就来浅析一下这次最开始爆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是如何通过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到全球从而体现出了事物是普遍联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一.对世界经济的影响美国是典型的低储蓄高消费的国家,此次金融危机必将导致其国内市场信用级别下降,影响消费者的信心,而这会减少流向美国的国际资本,于是建立在国际资本流入基础上的美国国内需求将因此而下降。与美国相反,中国目前正处于高储蓄的状态之中,外部需求的增长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国内经济对外贸出口的依存度较高。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总量高达中国出口贸易总量近百分之五十,是中国在全球最大的贸易伙伴。金融危机发生后导致的美国国内需求下降发生后,其对中国商品需求的增速也将下降,这将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增长造成抑制作用,从而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同样的,对于日本,欧洲等一些大的经济体来说这次金融危机也对他们的出口是一个严重的打击,同时也使各国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彼此紧密相连,各个经济体之间通过贸易、投资等活动,彼此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特别是,一些主要经济体的金融动荡往往会影响全球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一个经济体的经济困境甚至会造成全球性的贸易和投资活动调整。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不存在完全不受外部影响的“孤岛”。二.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总的来说,美国次级债危机对中国经济影响很大,由此对国内的一些企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由于所处的行业和环境不同,因此各企业所受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由于出口受到抑制,所以对外贸型企业影响较大。而对以内销为主满足内部需求的企业来说,影响不大。 对外贸型企业的影响,不仅仅表现在企业产量的下降,更多的是随之而来的一些连锁反应。随着美国经济增速放缓,我国对美国出口增幅下滑趋势明显。据统计,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去年第三季度对美出口增幅已出现较大幅度的回落--第一季度,我对美出口同比增幅达,第二季度下降到,第三季度更是降至。 作为广东九大支柱产业之一的纺织服装行业自然难逃拖累。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消费者的购买力与产品的销售速度都在下降。从客户反映来看,第三、四季度订单明显下降,美国人消费意愿下降,零售商下单自然就少。与此同时,生产纺织机械的国有企业也难以避免订单下滑的趋势。 总的来说中国的出口企业在当前的趋势下,出口产品的利润将被侵蚀,出口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有相当一部分利润率低、抗风险能力不强的出口主导企业有可能无法生存。从内销型企业方面来讲,由于其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内部需求,从而较少受到出口下降的影响。基于此,很多在国外市场受挫的外贸型企业也正在积极的开拓国内市场,进行艰难的转型。总体来看,外贸不景气主要冲击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影响不大,即便有也是间接的。三.对我们即将毕业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一是金融危机导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趋缓,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减弱。调查表明第三季度企业用人需求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一些地区新增就业人数增速减缓。二是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特别是纺织服装、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停产、歇业,对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跨国公司业务萎缩,会减少用人数量。三是部分对外依存度高的外贸出口型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出口的减速将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因此此次金融危机也影响到了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前景。四.基于世界普遍联系的原理我们应该怎么做最后,金融危机对世界产生的影响还有很多,其影响事物的广度和深度也还在逐步扩大,面对这次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首先我们必须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要用联系的观点去看待一切事物和处理其带来的各种问题,其次,世界普遍联系的原理还要求我们要树立整体的观念。因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所以整体与部分也是不可分的,部分是整体的部分,整体由部分所构成。离开了整体的部分就不在具有原来的性质。因此我们在实践中一方面要顾全大体,要有整体观懂得在一定条件下部分要服从整体;另外一方面,又要善于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注意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处理好这次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2

一、美国的利益集团简述利益集团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产物和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是美国多元化社会的反映,是公民参政的一个渠道。它们无所不在,对美国现实政治和政府的对内对外政策都有重要影响。有人甚至说,对各种问题的决策是由政府、政党和利益集团共同做出的。美国著名学者戴维·杜鲁门给利益集团下了一个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定义:“利益集团是一个持有共同态度、向社会其他集团提出要求的集团。如果它通过和向政府的任何机构提出其要求,它就变成一个政治性利益集团。”①早在二战期间,美国的利益集团曾对中美关系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二战结束后,在美利益集团的活动下,美国支持蒋介石政府打内战,为日后的中美关系埋下了阴影。冷战时期,美国国内支持行政当局推行更为现实主义的地缘政治政策,因为战略安全决定一切的外交政策容易占居主导地位,人权和贸易都可以附属于战略上的考虑。行政当局也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为由,牢牢把握对外政策的主导权,对外决策相对集中在一个较小的圈子内。与此相适应,利益集团介入对外政策制订的机会就少,影响力也小。这种局面伴随着冷战的结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后冷战时期,美国同其他国家的关系更趋于灵活,不像过去那样被安全战略利益所左右。国会、利益集团也不再像过去那样对行政当局的决策很少提出异议,而是各种利益群体都试图对美国对外政策施加影响,行政当局已经难以像过去那样主导对外政策,国会在对外决策方面日趋活跃。参众两院的权力架构非常分散,这就给利益集团施加影响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这就是近年来利益集团不断介入美国对华政策并且影响明显上升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美国对外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尽管安全利益依旧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经济利益、民主和人权在美国对外政策的日程上被摆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由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经贸往来、环境保护问题在国家关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内一些人或集团的利益,由此使得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与安全问题相比,利益集团在这些问题上具有更大的发言权。二、劳联—产联促使人民币升值案例分析劳联—产联(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 and 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简称AFL-CIO)是美国最大的劳工运动组织,在美国政治和外交中代表了劳工的利益。但在美对华政策方面,劳联—产联与人权组织、环保组织一样,一贯是反华的“急先锋”。自新政以来劳联—产联支持民权立法,有时也支持政治改革,例如劳联—产联支持由联邦政府提供联邦选举的竞选费。同时,劳联—产联一直是民主党的主要支持者。在对外政策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会的立场更加偏右。在冷战中,劳联—产联积极追随美国政府的对外政策,在国际公会运动中反苏、反共,有“小国务院”之称。劳联—产联前主席乔治·米尼一贯敌视中国,曾参与“院外援华(台湾)”活动。(一) 劳联—产联对人民币升值问题施加影响的过程2002年以来,美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之后的调整期,为衰退的阴影所笼罩,贸易赤字和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美元从2002年起开始持续贬值,为的是能有助于美国制造商在全球贸易中的竞争,减缓美国贸易逆差的增长。由于人民币实行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美元贬值的效果不明显,美国为此要求中国放弃固定汇率制,实现人民币自由浮动,这对人民币形成了升值压力。而中国从2000年以来已经连续7年成为美国最大贸易逆差国,更是加剧了这种压力。劳联—产联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缓解美中贸易逆差对美国国内制造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代表工人利益的劳联—产联不惜与他们的“死对头”——全国制造商协会合作,对美国国会和政府施加压力,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2003年,在全国制造商协会和劳联—产联的宣传下,美国国内关于人民币升值的争论不断升温,美国政府受到很大的压力。2003年9月底,劳联—产联公共政策部助理主任李西娅(TheaM. Lee)于9月25日及10月21日分别在国会“美中经济安全评估委员会”及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作证,指责中国低估人民币达40%以促进出口的做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要求中国政府停止同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并停止聚集美元外汇。②人民币面临的升值压力陡然增加,布什政府特别是美国财政部以及贸易代表处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2004年是美国总统大选年,劳联—产联宣布支持正在竞选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马萨诸塞州参议员克里,使布什的选票压力明显增加。2004年9月9日, 劳联—产联表示“受够了布什行政当局在人民币问题上的无所作为”,带领由23 家工业、农业公司和工会组成的“中国货币联盟”(China Currency Coalition,简称CCC),向美国政府提出一份长达200页的文件, 要求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美国国内贸易法条款对中国是否操控货币进行301调查,并实施制裁。③2005年,CCC从二月开始了一系列的游说活动。在劳联—产联的压力和影响下,国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提案被接连提出来。参议院提出的《中国自由贸易法案》,众议院提出的《2005年中国货币法案》,参众两院提出的《停止海外补贴法案》都得到了CCC的支持。为了缓解美国国内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2005年7月21日,中国宣布人民币升值,实行一揽子货币为基础的“爬行盯住”浮动汇率制。中美之间人民币汇率之争由于劳联—产联的介入而变得更加复杂化。劳联—产联利用各种手段和措施促使美国政府就人民币升值问题向中国政府施压,一是为了保护制造业工人的工作,另一个也是为了在“夕阳工业”不断衰落的情况下,加强其政治影响力,为其自身的发展加铸筹码的需要。因此,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 劳联—产联以及其它相关利益集团会继续施压,国会议员也将继续以提案的形式保持对美国政府的压力。(二) 劳联—产联在促使人民币升值问题上的影响第一,积极并有策略的行动。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劳联—产联组织联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声明,到国会作证,与议员及政府官员会谈,活动非常积极。其中,联盟战略是90年代后美国利益集团游说方式中常用的有效手段,能增强利益集团游说力量,不同性质乃至对立的集团间的结盟更是如此。分别代表自由贸易以及保护主义立场的全国制造商协会与劳联—产联共同对人民币问题施加压力,更能获得广泛的支持。第二,传递清晰的信息。这是游说成功的先决条件。游说人民币升值的各利益集团不断地在新闻发布会上,在报告中,在国会听证会上重复传递着几乎同样的信息:人民币被低估40%,这是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变相补贴,只有人民币大幅升值,才能减少美国对华贸易赤字,改善美国制造商同中国商品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境地,最终挽救美国制造业滑坡,减少工作流失。这样,国会、政府以及大众、媒体都能清楚了解他们的主张。第三,向决策者提供雄辩的政策建议的同时,也要表明自己代表的是关键地区选民的观点和利益,忽视这样一个有影响的政治力量可能会让决策者处于不利境地。劳联—产联提出了将中国列为“货币操纵国”,在WTO提起诉讼以及提起301申诉等不少政策建议,在每次国会作证时都强调自己所代表的公司以及工人的广泛性,并通过组建联盟动员更多的力量,向议员以及政府官员施加压力,使其重视自己代表的力量。第四,时机的重要性劳联—产联选择在美国经济进入调整期,对华贸易赤字扩大,美国制造业衰退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美国官方提出希望人民币实行更具弹性的汇率制这样一种恰当的时候,就人民币汇率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很容易在大众中引起共鸣,吸引媒体的关注,进而对国会和政府形成压力。三、几点思考美国对华政策往往是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博弈的结果,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的变化往往导致美国对华政策的波动和变化。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竞争与力量消长和变化,其结果必然是导致美国对华政策的左右摇摆。由于缺乏占绝对优势的利益集团和压倒性的利益目标,总统和国会在不同利益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就得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制约着美国对华政策的上限和下限,也证明了所谓“中美关系好也好不到哪里,坏也坏不到哪里”的说法。劳联—产联对美国对华政策的影响主要是受其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所推动。劳联—产联的主力军是蓝领阶层,其规模伴随着“夕阳工业”的衰弱不断缩小,有组织的劳工比例在下降,其影响力在减弱,但劳联—产联仍是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是美国政治中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为争取自己的利益常会与其他反华势力联合,形成强大的力量,对未来的中美关系仍将发挥不可忽视的阻碍作用,因此对劳联—产联的消极影响我们不能忽视。2008年是美国大选年,共和党和民主党都面临选票压力,此时正是利益集团发挥作用的最佳时机。作为劳联—产联一贯的支持对象,民主党候选人在人民币升值、美中贸易逆差等一系列问题上可能会对中国采取强硬立场。而共和党候选人为了争取选票,也将会在这些问题上考虑他们的意见,中美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而按目前的形势来看,民主党当选的呼声很高,明年若由民主党人上台执政,劳联—产联以及其他一些反华利益集团将会在人权、贸易摩擦等问题上对国会和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中美关系的摩擦可能会加大。

毕业论文抄袭侵权赔偿

这种行为确实是违法的,这是属于抄袭别人的智力成果

直博北大学生涉嫌论文抄袭,一般来说,论文是可以引用和借鉴的,但如果全盘抄袭就属于剽窃他人知识成果,也就是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1.可以,所有正规的检索系统或者期刊都会有每一篇文献的交稿时间和发表时间2.如果他的交稿时间在你毕设结束时间之前,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但如果在你毕业之后,那么完全不用担心。同时,如果他之前完全没有相关专业的研究经历,也不要紧;如果他也是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又恰好在你提交毕设论文之前发表了,那你就只能后悔当初为什么给他论文了。。。真遇到这种情况估计谁也没有办法帮你证明原作者是你不是他。。

本科毕业论文抄袭的后果如下:

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通报批评,失去在学术圈内的良好声誉;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论文享有著作权,抄袭他人论文,相当于侵犯他人著作权,需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个人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学术不端系统,成为终生污点,日后求职、办事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论文抄袭,是学术不端中的最严重的行为之一,其不仅显示作者无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而且阻碍了当前学术界的研究进展,玷污了纯净的学术环境,影响恶劣。

本科论文的抄袭现象日渐普遍,其成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内因主要有学生的写作能力,课程设置,老师的指导,学校对论文的要求等;外因主要有学生写作的时间,学校关于论文的执行理念,网络资源的丰富等.针对上述成因,本文提出了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

一般来说,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就在5000—8000字之间,当然不同的学校可能要求有所出入,还是要以学校要求为准。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人身损害赔偿毕业论文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还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因此根据该规定,必须是前述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会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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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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