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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音乐对比研究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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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音乐对比研究论文目录

要看日语内容多不多了,如果日语内容太多可能会有点不好发查了下以往的经验,可以考虑下面的刊物这三本比较稳妥,可以一试,如果不急的话,《今古文创》要性价比高很多,起发不到一千四。注意上面这三本都不收定金(只有靠谱的机构不收),但确实要收版面费,《汉字文化》审核要久一些一定要找到靠谱的渠道发哈。捷投学术·米老师:极少有普刊收定金与审稿费!切勿再交智商税!捷投学术·米老师:【捷投学术】咚咚咚,如何找到靠谱的投稿机构呢?(即如何防备黑心中介)

中国音乐,多以悲伤,缓慢的旋律表达一个民族的文化。西方的音乐,多以轻快,节奏感鲜明的旋律表达一个时代的文化。音乐,从广义上来说,我觉得应该是文化的外延,是文化孕育出来的精华的一种结晶形式。从这种意义说,中国传统音乐是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活动中积累的丰富的审美经验,由于滋生土壤(错综复杂的文化)的差异,它显然有别于西方古典音乐(主要是交响乐)。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得到验证: 一曲《高山流水》旋律古朴、典雅、优美、深沉;节奏平稳、舒展;音调缠绵、柔婉秀娟;体现出阴柔美。 一曲《命运交响乐》节奏明快、急促、音域宽广,曲调明朗、刚健、情绪激昂、气魄宏大;体现出阳刚美。 因此推广到中国传统音乐与西方古典音乐,你会发现以上不只是两首乐曲风格的差异,更是东西方文化背景差异在音乐审美观点和艺术表现形式上的体现。 说到中国传统音乐与西方古典音乐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技术层面上西方古典音乐有理论,有规范,有大量的文字和音响文献,易于流传;而中国传统音乐,没有一套完备的作曲理论与法则,较易失传。中国传统音乐以线条为主,而西方古典音乐更讲究和声。中国传统音乐注重气息,而西方古典音乐更讲究节奏。两者技术方面的最大不同在于音色与演奏方法。 艺术层面上中国传统音乐主要表达儒家、道家、佛家的思想,并且讲求悟性慧根,因此比较主观。 西方古典音乐着重美学及功能性,故此比较客观。中国传统音乐境界的表现特点与西方古典音乐不同,西方古典音乐以深刻严肃见长,突出主客对立,大都带有正剧或悲剧色彩,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艺术精神的“壮美”;而中国传统音乐以旷达悠深见长,突出“情”和“景”的交融,主客统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和合”精神的“幽美”。 归根究底,艺术方面上的最大不同在于审美取向和价值观。 因而,也就不奇怪——西方人爱玩交响乐,台上的乐手和乐器越多越显得气派;中国人不这样也能取得同样的艺术效果,一把琵琶就能弹出悲壮的垓下之围,一架古筝就能奏出连海之春江潮水,一只古埙就能吹出千古兴衰之幽思。 总之,由于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带来音乐创作手法及审美观的差异:在保持原有风格的基础上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将是二者今后发展繁荣的必经之路!

中日文学异同中国文学对日本文学的影响绯句与唐诗的对比 《源氏物语》与《红楼梦》的对比 日本的侦探小说如东野圭吾与中国公案小说的对比。。类似的

渤海国音乐初探《乐府新声》1986年12月。论我国当代重奏音乐的发展(上)《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89年10月。论我国当代重奏音乐的发展(下)《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89年12月。《律吕纂要》及其与《律吕正义·续编》的关系《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1年12月。唐代西方音乐流传中国史事考《音乐研究》1992年8月。概述十八世纪中国音乐在欧洲《中国音乐学》1992年7月。十九世纪及二十世纪初中国音乐在西方《中国音乐学》1992年12月。谈近代音乐中西关系《音乐研究》1993年3月。日文版《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辞典》编辑部关于增补、修订条目的报告《中国音乐学》1995年4月。简谈三大律及其应用《北方音乐》1995年6月。冼星海与中西音乐交流《音乐研究》1997年7月。交流成果检阅队伍的盛会──记第三次中日音乐比较研究国际会议《人民音乐》2000年2月。悼念恩师廖辅叔先生《人民音乐》2002年6月。小号《北方音乐》2000年8月。中西音乐交流辑要《光明日报》2001年2月。中国近代室内乐(1——8)《音乐周报》2001年3——5月。廖辅叔对中国音乐史和中西音乐交流史研究的贡献《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3年5月。20世纪俄侨音乐家在“老哈响”的音乐交流与影响《华章》2011年1月。国家级艺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探索与实践《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年。关于培养赫哲族音乐人才的构想与实践——以俄罗斯那乃人的经验为鉴《艺术教育》2011年9月。开发地域音乐资源优势 促进艺术学科建设——以龙江皮影为例 《北方音乐》2011年12月。浅谈文革后黑龙江省的交响音乐创作《北方音乐》2012年8月。第三十一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上的左贞观 《大舞台》2012年11月。珍藏新中国的音乐记忆——五十年代中国音乐家参加世界青年联欢节的历史回顾《人民音乐》2012年11月。试析中国近现代钢琴教学技术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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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比较文学老师就是研究日本文化的,我们听了好多的中日文化比较,这是研究生的论文范围,请恕本人的寡学,了解日本才能在这些方面谈,对比建立的了解基础 之上,

摘 要 近几年来,当中日经贸关系渐趋佳境之际,双边的政治关系却进一步滑向冷淡的深渊,其间的反差逾来逾大,几乎到了如不对政治局面加以改善,经济关系也难以为继的地步。中日关系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相当多的国人谈起日本就咬牙切齿,愤愤不平。那么究竟是那方面的问题导致中日关系处成当下局面,我们又应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呢?下面就我个人的观点,浅谈我对中日关系的看法。关键字 人民 关系 历史 合作 日本一、 中日关系的现状在整个中日关系中,经济合作占有中心地位,对于整个中日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现状看,中日两国互为最重要的经济合作伙伴之一。在贸易方面,日本已连续11年保持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对日本来说,中国也是位居前列的重要贸易伙伴之一。回顾战后以来中日关系发展的历史,人们可以看到,经济合作推动了整个中日关系改善。在漫长的历史年代,贸易合作通过民间渠道不断得到加强,促进了政治和文化领域关系的发展,最终经过了长期积累得到了加强,促进了政治和文化领域关系的发展,并最终促成了中日关系的正常化。70年代两国关系正常化以后,在第一个关键时期,经济关系,尤其是其中的贸易往来都起到巨大作用,推动中日关系健康发展。即使在中日两国之间出现政治方面的交涉,甚至面临十分严峻的局面时,经济合作也在不断发展,并且成为改善两国关系的重要因素。但是两国经济关系的加深未必就提高了两国政府和国民之间的相互信赖度,事实证明,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只是两国关系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其间还存有政治关系的"反弹力"。二、中日关系的症结在亚洲,中日两国的综合国力都在上升过程中,是未来世界多极化格局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日本迟早要成为政治大国,这与中国成为经济大国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中日两国在告别了"一强一弱"的时代后必须适应相互容忍和接受对方。要是彼此把对方看做是威胁自己的对手,试图联合其它力量牵制对方,那就势必会导致危险的对抗,从而危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而如果认为对方是与自己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相互与促进的伙伴,就有可能构筑起新型的双边关系的格局,进而为亚太地区乃至于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中日经济关系正处于重大转折,即日本经济从占绝对优势正转变到相对优势。这一过渡将维持一个时期,两国间矛盾也就会不断地冒出来。日本的宽容度会相对地缩小,中国的应对能力还有限,这样,容易使矛盾不必要地激化。三、在东亚经济合作中推动中日关系的进展经过多年的冲突与合作的磨合,中日两国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不论世界怎么变化,无论对方怎么发展,不论彼此间愿不愿意,两国相邻的地理位置是改变不了的;作为亚洲大国,两国对亚洲和平与安全的巨大影响是改变不了的;两国在地区经济中的相互依存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正是这些无法改变的客观存在,使两国之间不能不产生相互合作的必要与可能。这种合作是基于理性的而不是感情的,是现实的而不是理想主义的,是彼此需要的而不是一相情愿的。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共同的利益要求总是能够一次次战胜两国关系中出现的不和谐与不愉快,使几乎恶化的两国关系一次次化险为夷。 友好本来是在差异中克服、调整,在交流中互相理解、互相尊敬,才慢慢达成的境界。出于战略、策略之需,或者历史要素来演出友好气氛的手法已经太陈旧,太权宜,也太表面。中日之间其实存有友好的基石:一是两国的历史源远流长,文化具有亲和性;二是作为邻国,互相之间有确立安全保障的需要;三是在市场经济、自由贸易下,作为贸易对方国和伙伴,共同繁荣的需要。随着交流的深入,过去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发生,"异"在两个国家之间碰撞。但是,这不是坏事,因为这种碰撞也是使事物回归正常位置的机会。真正的中日邦交正常化应该是真心与真心的碰撞后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日间产生的磨擦给我们提供了问题研究的端结。 一方面,中日关系的最大希望在于推动东亚地区经济合作,东亚地区合作是中日化解历史恩怨、走出信任危机、克服安全困境、实现双赢的唯一出路。一方面地区合作的前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日关系的发展,因为中国和日本是东亚地区最具影响的两个国家;另一方面地区合作也有利于两国问题的解决,因为中日之间的很多问题在双边层次上难以消溶,但是,中日都参与地区合作,这就为两国的交往提供了更大的空间,除了有利于两国建立信任之外,地区合作机制也可以成为减轻国内压力的积极因素,为领导人做出改善两国关系的努力提供更大余地。 另一方面,东亚经济合作的成功也离不开中国和日本。中国的人口占东亚人口60%以上,而日本的国内生产总值占东亚60%以上。东亚联合要求中日合作,不能排除任何一方。如果日本与中国最终走向对立,将会改变整个东亚的战略形势,并使这种形势向着有不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如果中日关系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上,无法在政治层面上获得突破,那么中日经济合作也可能走向"泡沫经济合作"。事实上,这样的动向已经显现了。日本开始寻找下一个替代中国的市场。日本技术和投资转向印度、俄罗斯可能将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中国和日本怎样才能在东亚区域内进行比较好的合作呢?首先,日本必须鼓起勇气面对过去的罪行。它必须明白,一个国家如果不能清除内在的邪恶,那么无论它多么努力都不可能成为"正常"国家。因为,一个国家的形象不是单靠自己想象出来的,还必须在与他国的互动中得到确认。因此,日本得向德国学习,实施一种官方的"和解"政策,以成功地和过去的受害国达成和解。只有到那个时候,日本才可能被视为亚洲事务的天然领袖,并与中国及其它东亚国家建立更具建设性的关系。 其次,也是比较重要的的一点是:日本和中国都要放弃在东亚获得特殊主导地位的幻想:它们谁都不行。东亚地区有太多外部势力介入,没有哪个东亚国家能单独左右这个地区。所以,这两个国家必须明白,竞争东亚主导权不仅会浪费掉宝贵的资源,还会白白失去宝贵的时间—-虽然它们争相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地区一体化本身可能是件好事。其实中国从未欲与日本争夺主导权,而且这也并非仅取决于主观意愿,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中国与日本的经济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而非竞争性,两家联手才能支撑东亚的合作。

从甲午战争至今,东亚经历了以“殖民、战乱、革命”为主的60年和以“和平、冷战、竞争”为主的60年。未来东亚是走向“安全、合作、统合”还是“对抗、冲突、内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日关系的前景。东亚战略格局几乎每十年发生一次重大变动。目前安倍晋三内阁的某些做法,与甲午战争前十年及伊藤博文内阁有相似之处。这预示着未来十年日本国家模式转型有脱离和平发展道路的危险,使中日矛盾再度成为东亚战略格局中的主要矛盾。中国需要深入、客观、全面地了解变化中的日本,加强协调,妥善应对。甲午战争120年来的警示与启迪第一,自甲午战争至今的120年来,之所以出现“战争”与“和平”两个甲子,在很大程度上与日本国家发展模式直接相关。明治维新后日本的帝国主义、军国主义国家模式必然导致中日战争,甚至海洋国家之间的战争;二战后日本和平发展的国家模式,则没有造成中日军事冲突。目前,日本国家模式正处在新的转型期,尽管难以轻易复活军国主义,但如果日本以维护本国安全为由,逐步突破战后自我约束而脱离和平发展道路,也会以新的形式威胁中国的安全与主权。第二,东亚大国关系格局之所以大约每十年发生一次较大的变化,与相关国家发展模式成败引起的国际力量对比变化有关,同时也取决于各国当权者更迭后的决策偏好。继甲午战争、“九一八”事变之后,日本安倍晋三内阁再度把中国视为主要军事对手的对外战略,正使中日矛盾第三次成为东亚战略格局中的主要矛盾。其原因之一是,在二战后建立“反华包围网”方面,50-60年代美国的对华冷战政策、60年代至70年代苏联的“亚太安全体系”均告失败,如今日本的安倍内阁似乎在做第三次尝试。2013年,在东北亚陷入孤立的日本,竭力诱导美国、拉拢东盟各国制衡中国即其表现之一。尽管目前中日矛盾的时代背景及矛盾性质与历史上的有所不同,但未来十年,这种矛盾如何变化将决定东亚战略格局走向及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第三,无论国际格局如何变化,对于中国来说,无内乱则外患难至,靠人帮不如靠自强。中国要不断增强硬国力与软国力。在硬国力方面,科技、经济强,国防方能强。在软国力方面要抓一个核心,即提高法治化、科学化的正确决策能力与落实执行能力。中国要切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中国经济总量曾是日本的三倍以上,但还是遭到日本的入侵。原因就在于中国海空军事力量薄弱,陆军则在军阀混战中自相残杀。因而“中国梦”的实现决不能以GDP所反映的经济规模总量来衡量,而要看科技和生产力水平的先进性,以及在此基础上拥有坚实的国防力量,同时要维护好国内社会政治的安稳,防止国际上“八国联军”式的“暴力的多边主义”对中国或中国周边地区的“包围”。第四,与国际格局变化相关的和平与战争问题需要从时代高度判断。在帝国主义殖民时代,后起的大国往往通过战争重新分割世界,谋求霸权,曾两次引发世界大战,中国均饱受其害。二战后,殖民主义体系不复存在,帝国主义难以通过占领殖民地建立世界霸权,世界各国相互依存关系在加深,因而国际力量多极化与新兴大国崛起不需要依靠战争手段,而可以采取和平方式。战后,日本、德国都曾经历了和平崛起的历程。而中国正在以自己的方式经历这一历程,其国防力量增强绝不意味以武力侵略别国。日本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才符合本国利益与世界潮流,而谋求突破战后宪法自我约束、行使集体自卫权等,则有违世界潮流和日本的根本利益,并可能给东亚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带来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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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说要哪方面的..范围太大了..搜到一些.都有提纲的.自己看吧. 学校欺凌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日语论文]学校におけるいじめ问题及び解决対策· 学校欺凌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日语论文]学校におけるいじめ问题及び解决対策 摘要 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物质的成果,忽视了对学生在思想和心理方面的教育。因此,学校欺凌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本论文通过对学校欺凌产生背景以及现状的研究,从欺凌者以及被欺凌者自身、家庭、学...中日茶道之比较研究[日语论文]中日茶道の比较研究· 中日茶道之比较研究[日语论文]中日茶道の比较研究 摘要 中日在两千多年的相互交流中产生了种种文化交流成果,茶道就是其中之一。日本茶道从中国传入,和日本传统文化相结合,形成具有独特日本气韵的日本茶道,在日本传统文化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以中日两国茶文化的不同为研究...浅析中国人和日本人姓名的异同[日语论文]中国人と日本人の姓氏と名前について· 浅析中国人和日本人姓名的异同[日语论文]中国人と日本人の姓氏と名前について 要旨 名前は人间を区别する符号である。その中にはその国の言语、歴史、地理、宗教と阶级の状况が含まれている。広大无辺な世界と生けとし生けるものは、谁でも名前を持っているだろう。「姓」と「名」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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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清末虽然经历了洋务运动,但是只是做了一些样子工程,办了些厂等,没有涉及政治经济体系。日本经历了比较彻底的维新运动,实现了较近代化的政治经济体系。经济:财政比较:清末总体国力来说,清依然超过日本,但是清的封建财政体系落后,1893年财政收入8867万两,而借助近代财政系统,国力远弱于中国的日本,财政收入也达到万日元,折合两白银,利用近代金融手段,决算更是达到了万日元,仅比清开支少1286万两。同时清财政相当部分消耗在八旗、绿营等已经没有任何实战能力的部队上,每年就达2000万两以上,同时由于疆域辽阔,部队分散驻防,所以军费开支虽然达到4、5000万两,远超日本约23000万两(1892年开支),实际用于机动作战部队的军费,远不如日本。工业比对:甲午时清有铁路约400公里,1890年日本有铁路2733公里,1896年时为4031公里,仅1894年就开工423公里;1893年日本有轮船680艘,110205吨,1894年清招商局有26艘轮船22900吨,民间轮船寥寥无几;棉纺业1894年清有4家机器纱厂,纱锭13万,日本则有40家机器纱厂,纱锭38万,1891年就实现了大量出口;生丝是清的强项,但是市场占有率已经从70年代下降到,日本则从上升到;1894年清工业产煤可查产量约万吨,而日本是万吨,出口到中国市场;钢铁、造船、军工等企业,则两国水平接近。军事力量:一、陆军清在甲午时期,八旗、绿营已经腐朽不堪,勉强可做地方维持治安只用,全无作战能力,实际可用主要是各地练军和勇营,甲午战争爆发前,中国各省练、勇两军人数三十四万九千七百人。其中淮军约4万,装备较好,有当时先进的连发步枪、加特林机枪、火炮等,其他部队责装备差距很大,有装备进口枪炮的,有使用老式火枪的。日军在维新以后,已经建立了比较先进的陆军体系,1893年有7个师团,约7万人。但是借助动员体系。甲午时期日本陆军实际有二十四万零六百一十六人,夫役十五万,战斗兵力略少于清军。装备主要是国产的单发步枪和75毫米火炮。比较两军,差距主要是1、清军人数虽多,号称百万,但是实际有战斗力的部队不过35万,略多于日本的24万,考虑到各地驻防、调动上的困难,实际用于一线的,还不如日军投入一线的17万多。2、清装备存在很多问题一是部分部队装备了较先进的武器,但是多数部队装备还比较落后;二是各部队甚至同一部队,都装备了好几种口径的步枪,补给困难,各部队需要建立自己的后勤补给体系;三是清军由于多用于镇压国内起义,所以火炮装备比较重视轻便性,装备火炮多为37毫米过山炮。而日军的单发步枪虽然不如清军的连发枪,但是总体水平和清军平均水准相当,而且口径统一,便于后勤补给,同时日军的炮兵部队已经向西方学习,统一装备了75毫米火炮,炮兵火力远超过清军。3、日本已经完成近代化的改革,军队建立了参谋体系,统一制定战略、统一指挥。而清军则甚至连统一指挥都做不到,没有统一的司令部进行战略制定、协调,战场上甚至出现了地方官员为保护本地利益,将部队调离战场的事情。更不要说双方军官对于现代战争的认识了。二、海军清末经过几次海防大议,清建立了北洋、南洋、福建、广东等几支近代水师,但是除北洋已经成军外,南洋、福建在中法战争中遭受重创,之后又缺乏资金支援,已经破败不堪,不堪作战,同时南北洋互相对立,也不愿参战。而广东水师虽有两广总督、李鸿章的哥哥统辖,愿意参战,但是除3艘巡洋舰外,其余多为炮艇,无多少战斗力。双方实际可用兵力清军有铁甲舰2艘,巡洋舰11艘,鱼雷艇12艘,加上炮舰等总吨位41200吨,日军有铁甲舰、半铁甲舰3艘,巡洋舰19艘,鱼雷艇37艘,加上炮舰等59000吨,日军略占优势。同时北洋海军成军较早,各舰到甲午时已经老旧,而甲午前清由于财政紧张,停止外购军舰军火两年,北洋各舰保养、军火都严重不足,而日本有多艘军舰都是战前刚刚完工,装备了新式的中口径速射炮。所以总体实力上,海军也弱于日本。具体你可以翻阅甲午100年论文集里几篇关于中日对比的文章。

建议还是写写中日现在时下的问题@@这个还是分析下~~怎么可以断掉日本后路的比较实在!!!都说文化范围太广了·~写这个有点吧~~~太有料了~~~从双边贸易!!还有各方利弊~~还有双方的国力~~还有双方的形势~~大把的可写的~~~写着自己都爽~~~正反举例!!不错吧~~~孩子1!!就写这个了!!!多爱爱自己虽然还不够强大·~但是比那小虫要好很多的母亲~~~~在不好都是自己的国家对不啦·~~~孩子!!!靠你啦!!!

日本商法有关公司治理机制最新修改案之特点分析[摘要]日本商法为了进一步确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实效性,于2001年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包括进一步强化监事(会)机能,缓和董事责任减轻的要件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等方面的内容。日本商法此次修改,对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日本商法;公司治理机制;修改动态 日本商法(以下简称商法)有关公司治理机制的最新修改案已于2001年12月12日作为法律第149号正式颁布,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商法修改,为了进一步确保公司治理机制的实效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监事机能的强化;二是缓和有关减轻董事等责任的要件;三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 具体讲,强化监事机能的主要措施有:①明确规定了监事的董事会出席义务和意见陈述义务(商法第260条之3第1款);②监事的任期由三年延长为四年(商法第273条第1款);③监事对辞任的意见陈述权的法定化(商法第275条之3之2);④公司外监事人数的增加以及其要件的严格化(商法特例法第18条第1款);⑤新设了监事会对监事选任的同意权以及议题等提案权(商法特例法第18条第3款)。缓和有关减轻董事等责任要件的主要措施是,就董事、监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新设了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等可以免除的制度(商法第266条第7款~23款,第280条)。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一步合理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监事的考虑判断期间由30日变为60日(商法第267条第3款);②对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可以和解作了明确规定(商法第268条第4—7款);③对公司为了支持被告董事要求参加诉讼的申请规定了监事的同意权(商法第268条第8款)。 一、监事机能的强化 首先,此次商法修改明确规定了监事的董事会出席义务和意见陈述义务。修改前的商法规定,“监事可以出席董事会,并陈述其意见”(修改前商法第260条之3第1款)。根据这一规定,一般认为,监事作为负有监查公司业务执行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者,自然负有董事会出席义务和意见陈述义务。此次商法修改将监事的这一义务明确化,将第260条之3第1款修改为“监事应当出席董事会,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陈述意见”。以此进一步明确监事的责任,从而保证公司业务执行的公正有效。 监事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这一义务时,作为违反善管注意义务者须承担必要的责任。如果由此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失,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法第277条、280条、266条之3)。 其次,此次商法修改就监事对辞任的意见陈述权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了此项职权的法定化。修改前商法只规定了监事在股东大会就其选任或解任陈述意见的权利。这一规定也是为了明确和加强监事的地位而采取的措施。但为了防止监事的辞任是由董事强制所致,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监事的地位。所以,此次商法修改通过增加新条款明确规定,“辞任监事者,可出席辞任后第一次召集的股东大会,并陈述其辞任的宗旨和理由”(商法第275条之3之2第1款)。并且为了使辞任监事确保这一机会,商法进一步规定,公司应当向辞任监事通知召集股东大会的意旨①(同条第2款)。当然,其他监事同样可以陈述意见(同条第3款)。 再次,此次商法修改延长了监事的任期,增加了公司外监事即独立监事的人数,并对独立监事的要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修改前商法所规定的监事的任期为3年,此次修改将监事的任期延长为4年②(商法第273条第1款)。1993年以前,商法所规定的监事的任期为两年,1993年商法修改将这一任期 由两年延长为3年,此次修改又从3年延长为4年。这一连贯措施旨在不断加强监事的身份保障,进一步确保监事实施监督的实效性。具体讲,修改前的日本商法特例法,要求本法所规定的大公司③在3人以上的监事中,1人以上应当是就任前五年间未担任过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或支配人以及其他商法使用人者(修改前商法特例法第18条第1款)。此次商法修改为了进一步强化监事相对于董事会的独立性,加强监事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的机能,将独立监事的人数由原来的1人以上增加为监事总数的半数以上,并且将独立监事的要件由原来的“就任前五年间”修改为单纯的“就任前”,实现了要件的严格化。 最后,此次商法修改新设了监事会对监事选任的同意权以及议题等的提案权。修改前商法只设对会计监察人的选任,赋予监事会同意权以及议题等的提案权。即“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选任会计监察人的议案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特例法第3条第2款),“监事会可通过其决议,请求董事将会计监察人的选任作为股东大会的议题,也可通过其决议提出选任会计监察人议案”(同条第3款)。而对监事的选任只规定监事可在股东大会就此陈述意见(商法第275条之3)。 为了防止董事随意进行监事的人事安排,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监事的地位,有必要对监事的选任事项采取同会计监察人选任相同的法律规定。所以,此次商法修改通过准用上述有关会计监察人选任之规定的办法,就监事的选任事项同样赋予监事会同意权和议题等的提案权(商法特例法第18条第3款)。④ 二、和有关减轻董事等责任的要件 日本现行商法规定,免除董事对公司的责任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商法第266条第5款)。这样一来,在上市公司等大型公司的情况下,实际上免除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几乎等于不可能。但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许多情况下需要企业的经营者冒着一定的风险作出大胆的经营判断。可是,按照商法的规定,事后经营者只要有轻微的过失行为,须承担高额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考虑到这种后果,必然不敢大胆经营,这对企业经营是很不利的。 为了解决这一现实的矛盾,日本商法通过增加条款的办法,从两个方面采取了适当减轻董事等责任的态度。一方面,此次商法修改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只要是善意的,且无重大过失,就以从该董事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该董事四年的报酬额后所剩额度为限度,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或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议免除其责任(商法第226条第7~18款)。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司外董事即独立董事①所具有的优势,为了使公司较容易地确保经营人才,此次商法修改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同独立董事缔结以该董事不承担双方提前约定的金额以外的责任为内容的契约(商法第266条第19~23款)。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商法修改除了规定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适当减轻董事责任外,还规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减轻董事责任。这是因为在由众多股东组成的股份公司中,仅仅为了免除董事的责任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费用和召集程序两方面考虑都是相当困难的。如果非要等到定期股东大会来作出决议,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到底能否免除将处于长期的不明确状态之中,这对公司的经营极为不利,甚至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所以,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建立通过随时可以召集的董事会决议免除董事责任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再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质上是根据股东的授权(因为章程变更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由经营专家董事构成的合议体组织即董事会,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董事的经营判断是否妥当合理的角度,对该董事是否应该免除其责任首先作出判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另外,作为上述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担保保障措施,此次商法修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强化和完善。 首先,此次商法修改规定,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免除董事责任时,对提出的相关议案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6条第7~11款)。同样,通过董事会决议免除董事责任时,首先必须对此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为此需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公司章程变更议案,以及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决议议案,在正式提出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②(商法第266条第12~18款)。此外,公司同独立董事缔结旨在减轻其责任的契约时,对此也需要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为此,向股东大会提交公司章程变更议案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6条第19~23款)。 其次,此次商法修改规定,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免除董事的责任时,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公示作为责任发生原因的事实,免除额度的测算根据以及理应免除的理由等事项(商法第266条第7~11款)。由董事会对董事责任作出免除决议后,除上述事项外,还要公告或通知股东若对免除有异议可在一定期限(不低于一个月)内提出的宗旨。并且,如果拥有全体股东表决权的3% 以上的股东提出异议时,董事会不得通过决议免除董事的责任(商法第266条第12~18款)。此外,此次商法修改规定,独立董事按照同公司缔结的契约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在最初召集的股东大会上也应当公示作为责任发生原因的事实,免除额度的测算根据以及理应免除的理由等事项(商法第266条第19~23款)。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进一步 合理化日本商法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股东追究董事对公司责任的重要制度,近年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使此项制度进一步合理化,此次商法修改根据日本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商法学的理性思考,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首先,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日趋国际化和多样化,经营者的经营判断也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专业化。因此,为了使受理了股东请求并代表公司通过诉讼追究董事责任的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对日益复杂化和高度专业化的董事的经营活动作出慎重判断,此次商法修改将监事的考虑判断期间由原来的30日延长为60日,即明确规定,公司自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提起诉讼时,提出请求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可直接提起诉讼(商法第267条第3款)。 另外,根据现行商法的规定,追究董事对公司责任的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时,股东或公司可以请求参加该诉讼(商法第268条第2款),但作为公司了解诉讼审理的机会,现行商法只规定了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向公司告知诉讼的义务(日本商法第268条第3款)。为了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够建立公司提起诉讼时的股东以及股东代表提起诉讼时的其他股东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诉讼审理情况的知情机制,此次商法修改明确规定,公司受到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告知,或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时,应当对此进行公告或通知股东。即将诉讼进行公告或向股东发出通知规定为公司的义务(商法第268条第4款)。 其次,修改前商法没有对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主要指股东代表诉讼)能否和解作出规定。所以,这种诉讼是否能和解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并且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较有力。而在现实的法院审判中,作为迅速且恰当的纠纷解决手段,也有诉讼和解的情况。但对其效力存有司法解释上的异议。此次商法修改大胆地排除了这种解释上的异议,认为从正面认可诉讼和解,既符合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也对降低诉讼成本有利。所以,修改商法明确规定,在严格遵守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一定程序的条件下,诉讼和解是可能的(商法第268条第5~7款)。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作为诉讼和解的当事人时,既不需要特别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为,股东通过诉讼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诉讼审理,参加诉讼的机会始终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诉讼和解当事人时,即诉讼属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没有参加和解时,有必要保护作为权利主体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规定,法院应当向公司通知和解内容,并应当催告如果对和解有异议在两周内提出。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不以书面对和解提出异议就可视为公司认可了这种和解(商法第268条第6,7款)。 最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能否为支持被告董事而参加诉讼,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的对立。在审判实践中有案例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为前提,规定公司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8条第8款)。当然,公司的诉讼参加请求得到监事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自然参加诉讼,而是公司的请求是否达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关诉讼参加的要件,对此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公司作为诉讼和解的当事人时,既不需要特别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为,股东通过诉讼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诉讼审理,参加诉讼的机会始终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诉讼和解当事人时,即诉讼属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没有参加和解时,有必要保护作为权利主体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规定,法院应当向公司通知和解内容,并应当催告如果对和解有异议在两周内提出。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不以书面对和解提出异议就可视为公司认可了这种和解(商法第268条第6,7款)。 最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能否为支持被告董事而参加诉讼,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的对立。在审判实践中有案例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为前提,规定公司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8条第8款)。当然,公司的诉讼参加请求得到监事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自然参加诉讼,而是公司的请求是否达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关诉讼参加的要件,对此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公司作为诉讼和解的当事人时,既不需要特别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为,股东通过诉讼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诉讼审理,参加诉讼的机会始终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诉讼和解当事人时,即诉讼属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没有参加和解时,有必要保护作为权利主体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规定,法院应当向公司通知和解内容,并应当催告如果对和解有异议在两周内提出。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不以书面对和解提出异议就可视为公司认可了这种和解(商法第268条第6,7款)。 最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能否为支持被告董事而参加诉讼,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的对立。在审判实践中有案例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为前提,规定公司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8条第8款)。当然,公司的诉讼参加请求得到监事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自然参加诉讼,而是公司的请求是否达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关诉讼参加的要件,对此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公司作为诉讼和解的当事人时,既不需要特别的程序,也不需要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就可以和解。因为,股东通过诉讼公告或通知可以了解诉讼审理,参加诉讼的机会始终是得到保障的。相反,公司不是诉讼和解当事人时,即诉讼属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没有参加和解时,有必要保护作为权利主体的公司的利益。所以,此次商法修改规定,法院应当向公司通知和解内容,并应当催告如果对和解有异议在两周内提出。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不以书面对和解提出异议就可视为公司认可了这种和解(商法第268条第6,7款)。 最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能否为支持被告董事而参加诉讼,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的对立。在审判实践中有案例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此次商法修改也以肯定为前提,规定公司为支持被告董事而要求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时应当取得监事(会)的同意(商法第268条第8款)。当然,公司的诉讼参加请求得到监事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自然参加诉讼,而是公司的请求是否达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关诉讼参加的要件,对此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继《合同法》之后,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成为我国今后民事立法的目标。当前,有 学者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民法典草案大纲已经提出。然而,面对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 状,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必须对民法与商法的立法模式进行严谨的理论梳理、论证和整 体立法规划,否则民法典的制定不但不会产生其应有的影响和作用,反而会反映出我国 民商法学研究的幼稚,以致辜负了新时一、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的研究与立法实践回顾“如果将民商关系立法体例作为一个理论范畴,则该范畴在成立以及使用方面的相对 参照系统,事实地仅以大陆法系近代以来的立法为限。”(注:高在敏著:《商法的理 念与理念的商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页。)大陆法系各国关于民商事的 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体例,即民商合一体例与民商分立体例。所谓民商合一体例,是 指“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关于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法典之中,或 以单行法规颁行之体例”,(注:有学者认为,在法源形式上除无商法典外,既有民法 典,同时又有大量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体例为“分”、“合”折衷体制,其与民商合一体 制不同,参见上书,第114页。)此以瑞士、俄罗斯为代表。(注:张国键:《商事法论 》,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50页。)所谓民商分立体制是指将民事与商事分别立法 ,于民法典之外,另制定商法法典,使民法法典与商法法典各自独立存在之体制,(注 :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50页。)此体例以德国、法国为 代表。由于传统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诸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 近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民法与商法,因而我国学者对民商立法体例问题的研究最早是在 清末修律时期。清末的民商事立法,仿德国法系,采民商分立制,经过两次商法大会的 召开,最终形成《商律草案》,但其因辛亥革命的爆发而致流产。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消失,因而民商立法体例 问题也无从作为法学研究中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法学的研究逐步复兴,尤 其是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确立以后,民商法学者对民商 立法体例问题又投以了关注。其中主张民商合一的学者,依据的理由大致有:1.现在社 会已不存在独立的商人阶层,商事活动现在已经变成了一般民事活动,区分民法与商法 实无必要。2.采民商分立的法国和德国,由于大量的商事单行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 商法典的内容,其商法典已经支离破碎,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民商合一已成为发展 趋势。3.即使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严格界限,民 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 得以丰富与扩充。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以继续。6.主张民商分立 不利于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统一规范。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在法 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不具备响应的条件,故不可取。(注:以上内容 参见黄榕森:“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广西师范 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魏振瀛、钱强波:“市场经济与民法观念”,《中外法学 》,1994年第5期;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偶有个别学者主张制定商法典,实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注: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1页。)其所依据的理由概括如下: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 中国商品经济的萌芽到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的进程看,民商分立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需要的立法模式。2.从我国现实的立法状况来看,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 展,从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 易关系的特性、商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民商分立”立法体例最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 区别,并在立法形式上真实的再现民商法事实上的独立状态,从而作到了形式与实际的 统一。5.“民商分立”不仅是人们对经济活动,尤其是对经营活动的规律、特点在理性 基础上更深刻认识的结果,而且是法律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6.商品经济关系的 形成是商法产生的物质条件,而商品经济的独立存在和发展,则是构成独立商法体系的 客观基础。(注:以上内容参见如下论文:黄榕森:“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我国 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刘凯湘:“论商法 的性质、依据和特征”,《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王春捷:“中国商法的立法形 式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二、对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研究现状反思(一)民商立法体例并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民商立法体例问题至少涉及如下重要问题: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是民商立法体例的深层次逻辑问题 。民法与商法同源,即其两者均根源于商品经济,但却不同体,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 方法、追求的价值取向、具体的法律制度、立法技术上都有不容忽视的差异。对民法与 商法的关系认识直接影响着对民商立法体例所持有的主张,对此已有学者注意到,并以 此作为研究的基点。(注:见刘凯湘、徐学鹿文。)今后对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的研究应结 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2.经济、政治体制问题。民法是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其具体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家庭 伦理道德价值取向;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有当商品经济关系达到比较发达或 相当发达的程度时才具备了酝酿独立商法的温床),因而商法的具体制度体现出追求效 率、营利的价值取向。在建立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研究民商立法体例问题必 然要以促进、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为核心导向(如为市场经济塑造合格的市 场主体,引导、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并进而推动以适应根深蒂固的小农经 济、自然经济的政治制度向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政治体制的彻头彻尾的根本性转变,也 就是说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与我国经济政治转型有互动作用。可见,民商立法体例的选 择问题与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有重大关系。3.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问题。近几年现代“新儒家”、本土资源论(后现代)、“现代 化”论在我国学术界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传统文化进行反思的时代课题,这一时代课题 涉及我国上层建筑领域的各个方面,这自然也会体现在法学的研究中。民商立法体例的 选择问题正是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时代课题在民法学研究中的反映。对民商立法体例的 选择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对待我国传统文化的态度。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轻商抑 商的法律文化传统,商人无应有的社会地位,商事交往的合理规则及应有的秩序更是无 从形成,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很明显,选择民商合一的体制 (包括有学者所称的“合一折衷”的体制),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均体现出对 中国传统文化的承继,这对市场经济所需求的商事主体的形成不能说是促动,甚至还可 能是阻碍。相反,选择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能够从制度上促动轻商抑商的法律传统文 化的转变,这一转变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由表层向深层推进的流变过程,此乃民商 法现代化的外源性模式。(注:公丕翔:《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版,第16页。)(二)民商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从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的民商法学的研究就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积累过程。在研究过 程中,除阶级分析的方法外,法学家只能也必须借助于实证主义的方法。这种方法的采 用,为我国的立法、司法及执法的起步提供了基本概念、理论、基本知识的清楚解释, 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经济生活的需求与我国的法制状况。但正如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 所言:“实证主义把法律同心理、伦理、经济、社会等基础切割开来的趋势,则使我们 对法律制度所能达致的自主性和自足性的程度产生了一定的误识”,(注:[美]E·博登 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 1页。)实证主义有其只注重实证研究,如注重具体制度研究和法条解释,不重价值思考 的天生弊端,而这是民法学进一步研究的巨大障碍,因为“一个好的部门法学家,都因 该具有法哲学的思维”(注:朱景文:“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讨论会纪要”,《法商研 究》,2000年,第114页。)而“民法法系对于哲学影响则格外开放”。(注:[美]艾伦 ·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 0页。)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既使得我们当代的民商法学的研究取得了从无到有的成果 ,又使得我国的民商法研究迄今为止,基本上仍停留在对罗马法及罗马法以来的外国民 法制度、旧中国民法制度及其理论学说的阐释和评注上面。(注:徐元州:“论民法的 革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38页。)这在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问题上则表 现为,在总体上不能突破清末与国民党时期的研究成果,(注:徐学鹿:“论我国商法 的现代化”,《山东法学》,1999年第2期,第39页。)这种现象发人深省。三、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民商分立(一)从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民商分立的必要性“王海”现象自1995年出现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法学界对“王 海”现象的论争

对比的话,无非就是习惯上的不同,比如节日庆典、活动、讲究等等。

中日结婚观对比研究日语论文

日本人结婚的习俗 关于礼金的数量一般是新郎月薪的两三倍。但具体的数目一般由两家商量而定,尽量不给对方增加负担,这也是常规。至于女方对于礼金的处理方法各地区都不一样。在关东地区一般是把礼金的一半再送还给男方,而关西地区则全部收下,在结婚时把礼金的1/3以嫁妆的形式,送还给男方。最近的趋势是把礼金的一半到2/3左右回送给男方!以前送礼金时,两家的亲戚出面,相互帮着接送礼物。但最近一般是媒人帮着往两家跑或双方的亲友都聚集在一方的家里。有时订婚仪式也在宾馆或餐厅举行,送订婚彩礼的日子一般选择"大安"或"有引"中的一天。仪式一般在中午举行。结婚礼金不管送还是不送,但男女双方一般都要互送订婚礼物,男方给女方送订婚戒指,而女方一般给男方送领带,手表。订婚戒指一般用"诞生石"加工而成。昂贵的谢礼结婚仪式结束后,就得对前来祝贺的亲朋好友表示感谢,给每人送一份礼物,这叫做"引出物",礼物一般是酒,杯子,笔,商品券之类的日常用品。价格一般为3千到1万元之间,这一部分支出对于新郎,新娘来说可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虽然举行婚礼时,也能收到很多礼金,但对于那些因事而未能参加婚礼的人,还得把一半的礼金退还给他,而且还要买一份礼物一同送去,这又是一笔开销。在平安时期,日本妇女出嫁是要穿十二单,那时的新娘服颜色是五颜六色的,不像今天是白色的,新娘的头上可以戴很多的饰品,和中国的差不多。新娘出嫁前要把牙齿涂黑,叫涂黑齿,不涂黑牙齿的女人会被人认为是没有教养的。战国以后,新娘的礼服统一变为白色,内部要穿长袖和服,外部要加罩衣。头上会佩戴白色的鲜花,大部分是白色的菊花或小朵的莲花,除此之外不能佩戴别的饰品。然后再在头上加上白色的礼冠。新娘的腰部要缠上很宽的腰带,然后还要在缠好的腰布外面再加上一条金色的双穗带,然后在腰带上插上一把扇子。脚上一律都穿木屐。新娘新郎要在神社接受拔锲,然后喝酒。婚礼上男女双方需通过339次交杯酒来盟誓相爱一生,白头偕老!因此整个婚礼上最为重要的一道程序那便是喝这339杯交杯酒了!客人给新郎倒酒时,每杯酒必须分三次喝光。然后再互相交换酒杯,给双方倒酒。整个婚宴上,就这样不停的相互敬酒,而整个喝交杯酒的过程则意味着男女双方喜结良缘的过程!而佛前式结婚上,用玉串奉奠来代替点香。

这方面我不太懂,不过一位日本女作家酒井顺子在2003年出版的一本《败犬的远吠》应该可以帮你取得不少关于这方面的资料。

(一)要有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篇幅的长短是否合适,每一部分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比如有一篇论文论述企业深化改革与稳定是辩证统一的,作者以浙江××市某企业为例,说只要干部在改革中以身作则,与职工同甘共苦,可以取得多数职工的理解。从全局观念分折,我们就可以发现这里只讲了企业如何改革才能稳定,没有论述通过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职工收入增加,最终达到社会稳定。(二)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把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毫不可惜地舍弃,尽管这些材料是煞费苦心费了不少劳动搜集来的。有所失,才能有所得。一块毛料寸寸宝贵,舍不得剪裁去,也就缝制不成合身的衣服。为了成衣,必须剪裁去不需要的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材料只是为形成自己论文的论点服务的,离开了这一点,无论是多少好的材料都必须舍得抛弃。(三)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初学撰写论文的人常犯的毛病,是论点和论据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只限于反复阐述论点,而缺乏切实有力的论据;有的材料一大堆,论点不明确;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逻辑关系,这样的论文都是不合乎要求的,这样的论文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了有说服力,必须有虚有实,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拟提纲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检查这一点。(四)论文的基本结构由序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序论、结论这两部分在提纲中部应比较简略。本论则是全文的重点,是应集中笔墨写深写透的部分,因此在提纲上也要列得较为详细。本论部分至少要有两层标准,层层深入,层层推理,以便体现总论点和分论点的有机结合,把论点讲深讲透。

日语毕业论文写作格式

日语毕业论文写作格式是怎样的呢?只有了解了日语毕业论文写作格式,才能顺利的开展论文的撰写。欢迎阅读我整理的日语毕业论文写作格式,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封面:全校采用统一格式(见附表1),正标题使用3号MSゴシック字居中,副标题使用4号MSゴシック字居中(前加破折号),其他项目使用4号楷体字。

2、开题报告(见附表2)

3.任务书(见附表3)

4.成绩评定表(见附表4)

5.目录:另起页;标题使用3号MSゴシック字,“目录”两字中间空3个汉字字符格;内容使用4号MS明朝字,要求标明页码,每项内容与对应的页码之间要求使用省略号分隔开。

6.中文摘要(含关键词):另起页;标题使用3号黒体字,两个标题各自独占行,居中,“摘要”两字中间空3个汉字字符格,“关键词”三字每两字中间空1个汉字字符格;内容使用小4号宋体字,20磅行距。

7.日文摘要(含关键词):与中文摘要和关键词同页,空2行;标题使用3号MSゴシック字体,两字中间空3个汉字字符格。两个标题各自独占行,居中;内容使用小4号MS明朝字体,20磅行距。

8.正文:另起页;

正文文中标题:正文首页不要论文题目,以一级标题“はじめ”开始;余白:3CM,下同;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MSゴシック字,不加粗,独占行,左对齐,末尾不加标点号。一级标题与另一级标题之间空一行;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独占行,二级标题以下不空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①”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其它内容全部使用小4号明朝体,20磅行距。

9.谢辞:另起页;标题使用3号ゴシック字,“谢辞”(不用“あとがき”)两字中间空3个汉字字符格,独占行,居中;内容使用4号MS明朝体,单倍行距。

10.参考文献:另起页;标题使用3号ゴシック字,标题汉字之间无空格,独占行,居中;内容使用小4号宋体字(日语文献使用小4号明朝体),单倍行距。

11.注释:另起页;标题使用3号ゴシック字,“注释”两字中间空3个汉字字符格,独占行,居中;内容使用小4号明朝体字,单倍行距。用以下形式:[注1][注2]等……

12.附录:另起页;标题使用3号ゴシック字,“附录”两字中间空3个汉字字符格,独占行,居中;内容使用小4号明朝体字,20磅行距。

13.封底:另起页,空白。

14、“附表2:”“4号宋体”“行距”等类似的字符是对作者的提示,交稿时须删除。

知识扩展:论文写作过程中日语论文答辩稿

こちらの各位の先生、こんにちわ!私は日本语科の四年生xxxともします、どうぞよろしくお愿いいたします。私の论文のテーマは中日若者の结婚観の比较です。この论文はx先生に指导されて完成できますので、ここで特にx先生に向って深い感谢の気持ちを表して、それに他の先生が忙しところを、私の论文の答弁に参加して心から感谢しております。

社会は発展して、人々の思想もとても大きいな変化が発生して、高い要求、高い品质な生活を求めて、自由を追求する。しかしどんな制限がない自由だったら、人々は婚姻に対してあこがれを満たして、でもとても恐れ慌てる。间もなく婚姻が嫁がせる年齢を议论することに直面して、文章を书く原因は若者をいくつか助けをあげることができるとおもいます。

本论文は四つの部分からなっている。

第一部分は中国の若者と日本の若者の结婚観の特徴、両国に存在する社会现象を简単にまとめる。

第二部分は両国の结婚を绍介する。恋爱観や结婚観の変化の原因を探し。

第三部分は両国の若者の结婚観の优れた点と欠点を通して、共通点また差异、解决本を研究する。

最後に、この论文はたくさんの不足なところが存在して、ご高教を仰ぐ。

翻译:

这里的各位老师,您好!我是日语系四年级的xxx,请多多关照。我的论文题目是中日年轻人的结婚观的比较。这篇论文由x老师指导完成,所以在这里向特别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的心情,并且其他的老师也在忙碌的地方,参加我的论文的答辩从心里感谢。

社会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追求高高的要求,追求高质量的生活,追求自由。但是,如果没有什么限制的自由,人们就对婚姻充满了憧憬,但是很着急。不久就要面临婚姻的年龄,写文章的原因可以给年轻人或帮助。

本论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中国年轻人和日本年轻人的结婚观的特征,简单地归结两国存在的社会现象。

第二部分介绍两国的婚姻。寻找恋爱观和结婚观的变化的原因。

第三部分通过两国年轻人的结婚观的优秀的点和缺点,共同点又差异,研究解决书。

最后,这篇论文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也存在,请指教。

拓展阅读:日语毕业论文答辩技巧

一、论文答辩——熟悉内容

作为将要参加论文答辩同学,首先而且必须对自己所著的毕业论文内容有比较深刻理解和比较全面的熟悉。这是为回答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就有关毕业论文的深度及相关知识面而可能提出的论文答辩问题所做的准备。所谓“深刻的理解”是对毕业论文有横向的把握。例如题为《创建名牌产品发展民族产业》的论文,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可能会问“民族品牌”与“名牌”有何关系。尽管毕业论文中未必涉及“民族品牌”,但参加论文答辩的学生必须对自己的毕业论文有“比较全面的熟悉”和“比较深刻的理解”,否则,就会出现尴尬局面。

二、论文答辩——图表穿插

任何毕业论文,无论是文科还是理科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用图表表达论文观点的可能,故我认为应该有此准备。图表不仅是一种直观的表达观点的方法,更是一种调节论文答辩会气氛的.手段,特别是对私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来讲,长时间地听述,听觉难免会有排斥性,不再对你论述的内容接纳吸收,这样,必然对你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有所影响。所以,应该在论文答辩过程中适当穿插图表或类似图表的其它媒介以提高你的论文答辩成绩。

三、论文答辩——语流适中

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同学一般都是首次。无数事实证明,他们论文答辩时,说话速度往往越来越快,以致毕业答辩委员会成员听不清楚,影响了毕业答辩成绩。故毕业答辩学生一定要注意在论文答辩过程中的语流速度,要有急有缓,有轻有重,不能像连珠炮似地轰向听众。

四、论文答辩——目光移动

毕业生在论文答辩时,一般可脱稿,也可半脱稿,也可完全不脱稿。但不管哪种方式,都应注意自己的目光,使目光时常地瞟向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会场上的同学们。这是你用目光与听众进行心灵的交流,使听众对你的论题产生兴趣的一种手段。在毕业论文答辩会上,由于听的时间过长,委员们难免会有分神现象,这时,你用目光的投射会很礼貌地将他们的神“拉”回来,使委员们的思路跟着你的思路走。

五、论文答辩——体态语辅助

虽然毕业论文答辩同其它论文答辩一样以口语为主,但适当的体态语运用会辅助你的论文答辩,使你的论文答辩效果更好。特别是手势语言的恰当运用会显得自信、有力、不容辩驳。相反,如果你在论文答辩过程中始终直挺挺地站着,或者始终如一地低头俯视,即使你的论文结构再合理、主题再新颖,结论再正确,论文答辩效果也会大受影响。所以在毕业论文答辩时,一定要注意使用体态语。

六、论文答辩——时间控制

一般在比较正规的论文答辩会上,都对辩手有答辩时间要求,因此,毕业论文答辩学生在进行论文答辩时应重视论文答辩时间的掌握。对论文答辩时间的控制要有力度,到该截止的时间立即结束,这样,显得有准备,对内容的掌握和控制也轻车熟路,容易给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个良好的印象。故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应该对将要答辩的内容有时间上的估计。当然在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灵活地减少或增加也是对论文答辩时间控制的一种表现,应该重视。

七、论文答辩——紧扣主题

在校园中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往往辩手较多,因此,对于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来说,他们不可能对每一位的毕业论文内容有全面的了解,有的甚至连毕业论文题目也不一定熟悉。因此,在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中能否围绕主题进行,能否最后扣题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另外,委员们一般也容易就论文题目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提问,如界能自始至终地以论文题目为中心展开论述就会使评委思维明朗,对你的毕业论文给予肯定。

八、论文答辩——人称使用

在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人称使用问题,我建议尽量多地使用第一人称,如“我”“我们”即使论文中的材料是引用他人的,用“我们引用”了哪儿哪儿的数据或材料,特别是毕业论文大多是称自己作的,所以要更多使用而且是果断地、大胆地使用第一人称“我”和“我们”。如果是这样,会使人有这样的印象:东西是你的,工作做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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