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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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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毕业论文

当前,中小企业资金紧缺、融资困难是我市工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已经成为困扰企业生产、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据市人行统计,2004年全市制造业贷款增幅占全部贷款比例呈“双下降”态势,分别比2003年下降3和个百分点。近来,市委、市 *** 提出了“再干三五年,实现新跨越”的战略目标,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要求三年实现“五个翻番”目标。其中,工业产销要增加1100亿元,若按投入产出比1:测算,需投入项目资金约440亿元,同时需配套500亿元左右的生产流动资金。由于现阶段我市工业经济的主体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工业经济的加快发展势必需要中小企业更多的资金注入,因而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矛盾是当前工业经济组织工作的重要议题。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缺和融资困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融资体制、信用环境、企业自身及融资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需要综合协调、配套解决。通过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调查了解,我们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缺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要理顺资金关系,扩大融资渠道,企业、银行和 *** 三方联动,共同努力,化解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矛盾。首先,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力度,通过外来资金缓解资金紧缺矛盾。近几年来,我市银行资金存贷比一直偏低,但我市工业经济仍然取得了快速发展,其强大的资金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通过外资、民资等各种资本的进入,引进了一批以大连化工、川奇光电、科龙电器为代表的大项目,推进了亚星与格林柯尔、联环药业与上海联创和香港威尔曼等一批资产重组项目,激活了生产要素,打通了工业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增强了工业经济发展的动力。下一阶段,我们仍应强化这方面的工作,尤其要继续加大产业链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力度,发挥和发掘自身优势,扬长避短,推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扬州集聚,缓解资金紧缺矛盾,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再上台阶。其次,继续加大贷款推介和服务力度,积极促进银企合作。2004年,通过信息发布、贷款推介、银企座谈会及跟踪协调等方式,市经贸委协同相关部门共向市各商业银行推介项目86项,帮助工业企业申请贷款16亿元;促成71家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与银行签定《银企合作协议》,授信额度达123亿元;并帮助部分工业企业协调争取封闭贷款3000多万元。这一系列有效举措对我市部分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今后,我们应继续做好资金要素的协调,积极将一批有亮点、有产品、有市场的企业推介给银行,定期召开银企见面会,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增强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了解,促进银企进一步合作。第三,引导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资金管理,是企业优化资金结构、改善资金运行、加快资金周转的重要途径。我们应积极引导企业以销定产和以销促产,大力压缩两项资金,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提高产销率和资金回笼率;引导企业在争取获得银行支持的同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股份制改造、积极争取上市等途径,尽快建立起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融资体制,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争取获得最佳的资金收益率;与此同时,还要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债转股、融资租赁、典当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最近,市委、市 *** 出台了扬发(2004)38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的意见》,下一阶段,我们应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 *** 的“双创”意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获得国家、省、市对技改、新品开发、做大做强等方面政策资金的支持,用好、用足、用活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多渠道解决资金矛盾,加快发展,做强做大。第四,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建设,继续推进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信用市场、完善信用制度、营造信用环境,对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建设: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中小企业诚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向银行等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表彰守信用的中小企业,树立信用典型,大力宣传和推广信用管理模式和经验,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及奖惩机制,增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的信心;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和普及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合约管理、营销预警、财会管理和雇前调查等,对企业经营、管理、检测等人员开展信用和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信用调查分析、评价和监督等专业人才,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第五,充分发挥和发掘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近几年来,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资本金较少,担保能力有限,加之受到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的担保能力已有所下降。下一步,应在继续完善和强化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形成 *** 资本、商业资本、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格局,将一些 *** 主办的担保机构真正组建成独立的法人担保企业,实现商业化运作,改变目前我市担保机构规模不大、担保能力有限、运作效率不高的局面。为支持担保机构的发展,建议 *** 建立财政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所发生的坏帐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提高其担保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的管理,建立担保业自律组织,使担保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则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要逐步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努力疏通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有效投入的渠道,为中小企业能更多更快的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第六,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 可以通过税收贴息支持、扩大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不同于大型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和贷款操作程序,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切实发挥银行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鼓励各商业银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授信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拓展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业务;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支持开办融资租赁;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支持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使用国外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发挥典当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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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阶段的融资策略 一、创业早期阶段最好靠自有资金 很多中小企业创业伊始,就想到融资。其实,求人不如求己,融资需要花时间花精力,融资需要向别人披露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且引入外部股权资本同时很可能同时引进了矛盾。从另一方面来说,投资商都是尽量规避风险的,所以一般企业在起步或早期是很难融到资金的,而在企业已经成长起来,销售额和利润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很多投资商会主动找上门来。所以在创业的早期阶段必须依赖自己的资金,从销售入手,积极地寻找客户,有了营业收入就有了发展的动力。也有一小部分投资公司专门寻找创业早期的项目,以求获得高倍数的回报率。即使在这种创业早期就获得投资商关照的情况下,创业人也需要投入一部分自有资金。 二、努力挖掘内部资金资源 在寻求外部资金之前,先充分利用内部的资金资源:企业应该有一个很好的现金流预测系统,向顾客提供足够的激励条件鼓励他们及时付款,对客户要有严格的信用评估程序,做好给供应商付款的计划。,尽全力保证销售收入,控制库存量,完善质量控制体系,降低废品率,变现闲置资产。 三、积极寻求外部资金资源 如果内部资源都已经充分利用,那么再看有什么外部资源:股东的资金,企业的往来账户银行透支或贷款的可能,代理商应付款或票据的贴现,出售反租(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租用该项资产),商业银行贷款, *** 或公共机构的无偿资助或贴息贷款,最后才是风险投资基金。 四、银行融资 银行融资是现阶段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除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外,针对中小企业普遍缺少抵押品的特点,还有以下几种特殊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六至八成,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尽管商业承兑汇票无银行信用担保,只有出票人(相当于前述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信用担保,但对于销售商来讲,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认同与配合,而且操作规范,因此销售商仍乐于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实际也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因此贴现银行对销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资信要求较高,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此项业务。 应收账款信托贷款:应收账款信托贷款是指以申请企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将应收账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应收账款的收益归银行,同时银行和该企业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于这种操作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将应收账款安全隔离为信托财产,与前述应收账款质押相比,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而且对融资申请企业来讲,只是会增加一定的融资成本,因此,对银行与企业都会有较大的吸引力。 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对企业来讲,其实就是一种分期付款,可减轻短期内的现金流压力。对于那些需要大型机电设备、大宗原材料采购的中小企业来讲,融资租赁不失为一种好的融资方法。 动产质押贷款:企业可用于质押的动产主要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等。由于动产的流动性与不可控性,目前国内部分银行与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这一新品种,操作要点是:申请企业将动产运至指定的物流、仓储公司的监管仓,物流、仓储公司向申请企业出具仓单,并交付银行,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 五、国外中小企业创业阶段融资手段 美国国际资本资源公司对480多家寻求资金的创业企业做了一项有关创业者利用何种方法来完成他们融资目标的调查。其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都把其中一种融资来源看作一个可行的和更佳的选择:私人权益投资者和私人放贷投资者。向投资银行寻求资金帮助的创业者中,有61%的人依靠直接参与性的投资,他们把目光主要投向于非正式的、高风险的风险投资家,并把这些人作为他们筹集资本的主要渠道。另外还有18%的创业者期望依靠他们个人的资金和家人、朋友的资金以及通过商业联系筹集的资金。在这些主要处于创业早期阶段和发展阶段的公司中,只有9%的创业者可以依靠利润和经营资本来为他们的发展计划提供资金。仅仅只有7%的人向银行进行了贷款融资,另有3%的创业者选择了共同经营和联合,只有2%的创业者表示对通过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来融资感兴趣。

以下论文仅供参考: 《企业资金短缺成因及对策》 [关键词]商业企业财务;资金管理;资金短缺 [摘要]商业企业资金短缺,既有企业内部原因,也与市场的季节性变化、经济的波动导致消费能力的变化、通货膨胀及同一地区竞争对手的强弱等有关系。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商业企业必须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 目前,资金短缺是商业企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试图对商业企业资金短缺的原因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商业企业资金短缺的原因 企业在经营中出现资金短缺的原因多种多样。商业企业处于流通的中间环节,积压了大量的资金,经营中承担着很大的风险。从内部因素看,商业企业资金短缺的原因,一是企业原始资金投入不足,主要靠贷款维持,再加上企业快速扩张,抽出过多的流动资金用于扩张而发生资金流转困难,例如更新设备、增加新的连锁店等。二是经营中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某个环节资金周转受阻,例如大量存货积压、外欠货款增加等。三是企业经营发生亏损。当企业发生亏损尤其是亏损额大于企业的折旧提取额时,直接结果是企业的流动资金逐渐减少,引起资金短缺。此外存货的变质、财产的毁损、坏账损失等都会引起企业资金短缺。 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外,商业企业的资金短缺还与市场的季节性变化、经济的波动导致消费能力的变化、通货膨胀及同一地区竞争对手的强弱等有一定的关系。一是资本不足及盲目投资造成资金紧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业逐步由单一的百货业向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等多业态发展,它们分别以其独特的优势吸引着各自的消费群体。在由旧的经营方式向新方式转变时,许多企业由于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或者投资额过大,造成固定投入不足,没有达到预期的经营目的。即使固定投入充足,但由于挤占了大量流动资金,造成周转困难,效益下降。二是经营不善造成企业资金紧张。第一,库存商品粗放管理。商业企业的经营过程是购进商品、销售商品、实现货币积累,商品是商业企业正常经营后占用资金最大的一项资产,对于企业经营目的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现阶段我国企业面临两个问题。首先是不能及时、准确、科学预测进货量。如果一次进货量大,极易引起库存积压,一方面占用大量的资金,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存货的管理成本,同时其毁损的可能性也加大,承担着很大的跌价风险。其次是难以详细掌握库存商品情况,影响商品的定价决策。由于商品日渐增多,一个大型的商业企业品种多达数万种。如此庞大的数据靠手工管理,日常的核算只能估算,这就增加了用工量,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而且因无法掌握详细的库存量和存储期,很难及时进行商品价格调整,致使有的商品仍处在销售的成熟期却做了削价处理,而有的商品却早已超出保本期,仍在库存积压。第二,赊销政策不当。合理运用赊销政策有助于稳定销售渠道,开拓市场。但由于赊销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销售,它会直接产生应收账款,对赊销控制不当和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严,都会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应收账款增加不仅占用了大量资金,导致流通中资金沉淀,降低了资金周转速度,而且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坏账,导致资金彻底损失。第三,费用无预算或预算执行不力。当前商业企业普遍存在着无预算或预算执行不严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货费用无预算。科学的进货不仅要对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更应该对进货费用严格控制。二是日常经费支出无预算。目前多数商业企业的费用管理如日常维修费、对外采购费等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采购由于缺乏控制出现舍近求远、质次价高等现象。三是重大支出无预算。目前一些重大支出项目由于事前缺乏科学预测安排,事中缺乏严格控制,事后没有严密评价审计,造成项目资金浪费,中途追加投资,事后没有明确责任等现象。四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当造成资金紧张。目前多数商业企业由于管理体制的限制,实行二级核算,无法严格执行预算。核算单位之间资金不能互通有无,造成旱涝不均。 二、解决商业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对策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通过周而复始的运转给企业带来货币的增值。企业一旦出现贫血必须及时加以解决。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办法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从外部筹资。从外部筹资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选择不同的方式,主要有发行新股、发行债券等。二是从内部寻找所需要的资金,如加快存货的周转、加速收回应收账款、合理利用信用资金等。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优化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金筹集来源的构成和比例关系,通常企业资本结构是由长期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构成。合理的资本结构就是每股盈余最大的负债与权益结构。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思路有二,其一是在保持现有资本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尽可能提高企业的息税前利润,也就是通过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其二是在保持企业息税前利润不变的条件下,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实现结构优化。资产结构是指企业进行投资中各种资产的构成比例,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及流动资金投放的比例。资产结构管理的重点是确定一个既能维持企业正常进货周转等经营活动又能在减少或不增加风险的前提下给企业带来更多利润的流动资金水平。发展新店前不仅要考虑前期固定投入,也应该关注流动资金的充足性。 借助网络手段,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对于商业企业来说,财务集中管理主要包括统一开户、统一结算、统一购进、统一核算。首先要建立合理的财会体制,在总公司设立结算中心、核算中心和稽核中心。结算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往来资金的划拨和采购资金的偿付,核算中心主要对经济事项进行记录和处理,稽核中心主要负责资金运用和账簿记录的稽核工作。通过这三个部门的有效配合实现资金的良性运作。统一开户是指在同城的相关企业都要在公司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账户,各款项均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结算中心对每项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按照银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保证支付、存款付息、借款收息、透支罚款等制度。这样既解决了个别部门资金闲置的问题,又解决了一些部门资金短缺的问题。在进货环节上设立配货中心,各项进货均由配送中心和公司货品部进行采购,由于采购批量大,在质量上容易把关,容易降低成本,而且还可以在不同门店进行调货,防止库存积压和脱销的出现,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对于非法人机构,一律在公司统一核算,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人力成本和核算成本;对于法人机构,可实行分散记账、集中稽核的方式,即由公司委派的会计人员在远程进行会计处理,稽核人员通过网络进行查账,这样既大大降低了成本耗费,又便于及时掌握信息及对整体资金进行安排。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实现公司资金的统一调度和安排,提高资金的运用能力。 加强日常管理。一要加强预算管理。预算调控包括预算协调、预算调整、预算监控、预算仲裁。二要加强库存管理。主要是加强对订货点的控制。三要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的管理主要包括赊销授权、赊销收益测算、客户资信调查、货款回收、处理坏账等内容。四要合理利用信用资金。商业信用的具体形式有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其中应付账款的比例最大。应付账款管理应侧重于衡量应付账款的成本,注意合理安排资金偿付,在结算时注意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2]赵新顺,姚晓民 论会计基础工作特征及协调[J] 生产力研究,2002,(6) [3]耿建新,戴德明 高级会计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论文写作,先不说内容,首先格式要正确,一篇完整的毕业论文,题目,摘要(中英文),目录,正文(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参考文献。学校规定的格式,字体,段落,页眉页脚,开始写之前,都得清楚的,你的论文算是写好了五分之一。 然后,选题,你的题目时间宽裕,那就好好考虑,选一个你思考最成熟的,可以比较多的阅读相关的参考文献,从里面获得思路,确定一个模板性质的东西,照着来,写出自己的东西。如果时间紧急,那就随便找一个参考文献,然后用和这个参考文献相关的文献,拼出一篇,再改改。 正文,语言必须是学术的语言。一定先列好提纲,这就是框定每一部分些什么,保证内容不乱,将内容放进去,写好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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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市场,但也不能迷信市场。在民间借贷之外,还要建立一整套应急状态下的触发机制。一旦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组织等便应自觉响应 *** 干预,按照比例、降息让利、分类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切实落实支持发展中小企业的国家战略。 “民营经济成就了浙江,是浙江的瑰宝,我们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它们。”目有疾,自当医。而这种医治,不仅要给予其应急性的资金支持,更要着力约束资金流向,规避应急贷款再次流入资本市场的风险,引导中小企业走向实体繁荣的康庄大道。由此而论,根治温州企业近年来从房产到能源再到古董的炒作之风,才能矫正被扭曲了的经济结构,才能尽量减少无谓的行政干预,才能重新提振实业起家的勇气与辉煌。

感受文章的语言所表达的思想感情。 4.结合上下文理解词义和句义,领会词句在特定语言环境中的含义和作用。 5.找出文中感受最深的句子或段落,抓住一段文字的中心,找出关键语句,体会这些语句的深层含义。 6.欣赏文章中优美、精辟的语句,初步欣赏文学作品中的形象和描写,体会语言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典型的智力密集型企业,追求产品的创新和市场的开拓是其发展的原动力,往往对消费者需求拥有敏锐的嗅觉和洞察力,是世界各国经济创新体系中最活跃、最具效率的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在全国中小企业中仅仅占到3%,但其申请的发明专利却占到全国专利总数的65%,实现的新产品开发约占全国总量的80%,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步履维艰,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压力,融资难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内涵与发展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内涵 具体为: (1)知识产权质押概念。我国《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产权所有者即债务人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移交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对债权人债权担保的行为。其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享有该知识产权拍卖或者折价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有:一是以知识产权未来带来的经济利益作为质押,是指在贷款时将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借贷的质押,当借款人不能依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拍卖,用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二是以知识产权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是指债权人希望企业以其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包括利用该知识产权生产出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授权允许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三是以知识产权为担保获得第三方所提供的信用增强或者信用担保,是指由第三方为知识产权提供信用加强从而获得债权人的贷款,或争取较高的贷款数额。目前主要有第三方直接提供担保和第三方间接提供担保两种方式。第三方直接提供担保是指第三方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从而获得债权人贷款,而知识产权所有者以该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间接提供担保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以该知识产权为担保直接向债权人融资,由第三方承诺若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资金则由第三方负责偿还的担保方式。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2006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银行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讨论会,首次就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公开征询意见。截至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批复了16个知识产权质押试点单位。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2006年1月到2011年6月,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质押数量累计已达到3361件,总金额达亿元人民币,知识产权质押金额年平均增长额达到70%,质押合同登记数量持续五年保持高速增长。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可行性分析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评估难度大,评估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抵押融资,首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无形性和价值不稳定性使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难度较大。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市场需求波动性增加,新的专利技术和新产品的出现可能会使原有专利的价值下跌甚至失去价值。此外,知识产权均有保护期限,超过期限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也就不能再为知识产权持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因为也就无法再作为抵押品获取融资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建设不健全,缺乏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不同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同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不尽相同,无疑会对银行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带来负面影响。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对知识产权质押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未针对不同知识产权作出不同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只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质押融资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它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如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等都未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当遇到侵权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可能导致借贷双方的成本大幅度增加,银行面临的风险增大,这也使得银行贷款更为谨慎。 (3)配套制度与服务不完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并不完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变现系统不信任。知识产权变现性较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理相对困难,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变现还受地域性、时间性、排他性的限制,中小企业信贷的高风险性,阻碍银行介入中小企业的步伐。此外,我国知识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尚未健全,抵押担保登记程序复杂,部门分散。一方面,容易造成同一知识产权重复抵押担保获取贷款、增加贷款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问题。另一方面,冗杂的登记程序和过高的借款成本也会使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放弃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一方面中小企业缺乏维权意识,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加重视,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侵权防范措施,使知识产权价值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盗用他人知识产权,复制或仿制他人的产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对于知识产权合法、有序地转让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知识产权的变现相对困难,变现成本也较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行性分析 具体为: (1)政策助力质押融资快速发展。为保障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各类担保机构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价值,开展多种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同时探索适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估及流转的管理机制。 (2)政府牵线搭建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局通过联合其他职能部门以及重点工业园区,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项目,为金融机构挖掘优质资源;与银行合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和镇江市政府共同主办了镇江市银企专利质押对接会,26家创新型企业的138件专利获得了镇江中行等6家商业银行2010年度亿元的集中授信,实现了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成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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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方面内容怎么解释

归学校所有,一般学生毕业论文除声明之外,都会被学校存档,正常都会有一份声明说,学生授予学校处理论文发表或者引用的权力等等的。但是现在一般情况下,因为普遍大学本科论文90%以上都是在应付,水平质量严重不行,因此学校也不会引用,除非学生个人拿去参赛或者评优了,不然这个论文大多数不会再被提及,仅作为学业结束的一份证明结晶。但研究生论文很多都会被导师或者学校引用,因为比较有研究价值,一些理论都是经过大数据分析的,所以研究生论文 会签署授权学校引用的协议。

论文中对这么大的题目进行界定,建议做一个文献综述。即:对知识产权方面的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搜集大量相关资料,通过分析,阅读,整理,提炼当前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或建议,做出综合性介绍和阐述。

知识产权这个词本身就有很多不同的理论观点,这需要深入的阅读和研究,然后通过对比,找出比较自己认为科学的解释,能够的话,最好是结合自己的理解给出一个新的观点。[资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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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因为有霸王条款,很多学校在学生创作毕业论文之前都会和学生签订知识产权声明之类的东西,内容就是写明,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权属归学校所有。按道理来讲,学生并不属于学校的教职工,所以不可能算职务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是原创的,也不属于合作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应该属于学生所有,跟学校没关系。但是,实际是,学校为了不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制定了霸王条款。你可以在创造前选择不签,学校也可以不让你毕业啊,你耗得起吗?相信某一天,这个权属问题会明确的,但是现在嘛,呵呵哒。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

没有申报知识产权局是不存在知识产权这一说的,如果你需要可以找专门代理事务所向知识产权局申报,以你的名义申报就是你的,希望能够帮到你。通常情况,毕业论文属于学生四年大学学习的成果,老师可能会指导,但最终还是个人的。

因为有霸王条款,很多学校在学生创作毕业论文之前都会和学生签订知识产权声明之类的东西,内容就是写明,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权属归学校所有。按道理来讲,学生并不属于学校的教职工,所以不可能算职务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是原创的,也不属于合作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应该属于学生所有,跟学校没关系。但是,实际是,学校为了不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制定了霸王条款。你可以在创造前选择不签,学校也可以不让你毕业啊,你耗得起吗?相信某一天,这个权属问题会明确的,但是现在嘛,呵呵哒。

归学校所有,一般学生毕业论文除声明之外,都会被学校存档,正常都会有一份声明说,学生授予学校处理论文发表或者引用的权力等等的。但是现在一般情况下,因为普遍大学本科论文90%以上都是在应付,水平质量严重不行,因此学校也不会引用,除非学生个人拿去参赛或者评优了,不然这个论文大多数不会再被提及,仅作为学业结束的一份证明结晶。但研究生论文很多都会被导师或者学校引用,因为比较有研究价值,一些理论都是经过大数据分析的,所以研究生论文 会签署授权学校引用的协议。

知识产权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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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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