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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life as a very special presence, with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different nature: First of all,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its uniqueness, non-reversible, its means forever irreparable loss. 对于几乎所有的人而言,在任何情况下生命的主观价值几乎都是无限的大。 For almost all the people, in any case the subjective value the lives of almost all large unlimited. 就此而言,一个人的生命权是任何个人或社会机构都不可剥夺的。 In this regard, a person's right to life of any individual or community agencies can not be forfeited. 其次,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生命构成了一个人行驶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Secondly,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the lives of a person traveling to all other rights. 因此,生命权原则上讲不允许让位于另一种权利。 Therefore, in principle, the right to life does not allow the right to give way to another. 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永远高于任何一种物质利益方面的价值。 The value of a person's life is always higher than any of the value of material interests. 再次,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生命价值间的不可比较、不可掂量上,这就决定了即便是为了挽救许多人的性命,也不允许故意剥夺某一无辜者的生命。 Third,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between the value of life can not be compared to not weigh on the decision even if it is to save the lives of many people, but also does not allow a deliberate deprivation of the lives of innocent people. 也就是说,个体生命之间完全是等价的。 In other words, between the individual life is equivalent. 而这又可以从质量和数量两个角度来解析。 This, in tur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he two to resolve. 从质量的层面来看,个体生命之间完全同质,在生命都是惟一性的、不可逆的、珍贵的这一点上,人与人之间是毫无差别的,故决不能讲富有的、智慧的、健壮的、英俊的人的生命要比穷苦的、凡俗的、体弱的、丑陋的人的生命高贵。 From the quality point of view, complete homogeneity between individual lives, in life is the only and not reversible, this precious, there i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eople, and they must not talk about the rich, wisdom, robust, and handsome than the poor person's life, and profane, and weak, ugly noble human life. 从数量层面来看,人的生命都是个体性的,没有所谓集体的生命。 Quantitative point of view, human life is individual in nature, not the so-called collective lives. 一个人如果牺牲了自己救出了50条人命,则此人的生命与这50条人命中的每一条相对应而言也都是等价的。 If a person sacrifices his own life 50 rescued, while the person's life and that of 50 people hitting the corresponding terms of each are equivalent. 由于无所谓集体的生命可言,故这里并不能出现50条人命相加价值大于这一条人命的价值的结论,他救出的是一条条同他等价的人命,而不是比他的价值大50倍的集体的人命。 As a result of collective life does not matter at all, it does not appear here, 50 the value of human life is greater than the sum of the value of one life in this conclusion, he rescued is a section of the equivalent of life with him rather than his value more than 50 times the mass of human life. 所以康德讲人命有价值而无价格。 Kant stresses of life so valuable without the price. 对于每个人来讲,其价值都是无限的大,生命在价值上无可比性。 For each people, its value is infinite, and the lives of non-comparability of the value. 在此决不能套用功利主义利益算计的方式来衡量人命价值的大小。 This must not be applied in the utilitarian way of calculating the interest to measure the size of the value of human life. 如果在这里沿用处理利益关系时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坚持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利益的立场,就会出现很多为了个人生命权益而牺牲他人生命权益的不幸。 If adopted here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he two evils principle, adher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majority of the expense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minority position, there will be a lot of lives for the sake of personal interest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expense of the unfortunate people's lives.
问题的内容 太长了~~
最简单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等,我也自考法律,但我选陪审员制度,先选一个题目,然后下载同一题目20篇左右的论文和文章,把这些文章拼成一篇论文,实际上拼10篇论文也没问题.
Human life as a very special presence, with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different nature: First of all,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its uniqueness, non-reversible, its means forever irreparable loss. For almost all the people, in any case the subjective value the lives of almost all large unlimited. In this regard, a person's right to life of any individual or community agencies can not be forfeited. Secondly,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the lives of a person traveling to all other rights. Therefore, in principle, the right to life does not allow the right to give way to another. The value of a person's life is always higher than any of the value of material interests. Third,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between the value of life can not be compared to not weigh on the decision even if it is to save the lives of many people, but also does not allow a deliberate deprivation of the lives of innocent people. In other words, between the individual life is equivalent. This, in tur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he two to resolve. From the quality point of view, complete homogeneity between individual lives, in life is the only and not reversible, this precious, there i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eople, and they must not talk about the rich, wisdom, robust, and handsome than the poor person's life, and profane, and weak, ugly noble human life. Quantitative point of view, human life is individual in nature, not the so-called collective lives. If a person sacrifices his own life 50 rescued, while the person's life and that of 50 people hitting the corresponding terms of each are equivalent. As a result of collective life does not matter at all, it does not appear here, 50 the value of human life is greater than the sum of the value of one life in this conclusion, he rescued is a section of the equivalent of life with him rather than his value more than 50 times the mass of human life. Kant stresses of life so valuable without the price. For each people, its value is infinite, and the lives of non-comparability of the value. This must not be applied in the utilitarian way of calculating the interest to measure the size of the value of human life. If adopted here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he two evils principle, adher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majority of the expense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minority position, there will be a lot of lives for the sake of personal interest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expense of the unfortunate people's lives.
最简单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等,我也自考法律,但我选陪审员制度,先选一个题目,然后下载同一题目20篇左右的论文和文章,把这些文章拼成一篇论文,实际上拼10篇论文也没问题.
Human life as a very special presence, with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different nature: First of all,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its uniqueness, non-reversible, its means forever irreparable loss. 对于几乎所有的人而言,在任何情况下生命的主观价值几乎都是无限的大。 For almost all the people, in any case the subjective value the lives of almost all large unlimited. 就此而言,一个人的生命权是任何个人或社会机构都不可剥夺的。 In this regard, a person's right to life of any individual or community agencies can not be forfeited. 其次,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生命构成了一个人行驶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Secondly,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the lives of a person traveling to all other rights. 因此,生命权原则上讲不允许让位于另一种权利。 Therefore, in principle, the right to life does not allow the right to give way to another. 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永远高于任何一种物质利益方面的价值。 The value of a person's life is always higher than any of the value of material interests. 再次,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生命价值间的不可比较、不可掂量上,这就决定了即便是为了挽救许多人的性命,也不允许故意剥夺某一无辜者的生命。 Third, the uniqueness of life in between the value of life can not be compared to not weigh on the decision even if it is to save the lives of many people, but also does not allow a deliberate deprivation of the lives of innocent people. 也就是说,个体生命之间完全是等价的。 In other words, between the individual life is equivalent. 而这又可以从质量和数量两个角度来解析。 This, in tur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he two to resolve. 从质量的层面来看,个体生命之间完全同质,在生命都是惟一性的、不可逆的、珍贵的这一点上,人与人之间是毫无差别的,故决不能讲富有的、智慧的、健壮的、英俊的人的生命要比穷苦的、凡俗的、体弱的、丑陋的人的生命高贵。 From the quality point of view, complete homogeneity between individual lives, in life is the only and not reversible, this precious, there is no difference between people, and they must not talk about the rich, wisdom, robust, and handsome than the poor person's life, and profane, and weak, ugly noble human life. 从数量层面来看,人的生命都是个体性的,没有所谓集体的生命。 Quantitative point of view, human life is individual in nature, not the so-called collective lives. 一个人如果牺牲了自己救出了50条人命,则此人的生命与这50条人命中的每一条相对应而言也都是等价的。 If a person sacrifices his own life 50 rescued, while the person's life and that of 50 people hitting the corresponding terms of each are equivalent. 由于无所谓集体的生命可言,故这里并不能出现50条人命相加价值大于这一条人命的价值的结论,他救出的是一条条同他等价的人命,而不是比他的价值大50倍的集体的人命。 As a result of collective life does not matter at all, it does not appear here, 50 the value of human life is greater than the sum of the value of one life in this conclusion, he rescued is a section of the equivalent of life with him rather than his value more than 50 times the mass of human life. 所以康德讲人命有价值而无价格。 Kant stresses of life so valuable without the price. 对于每个人来讲,其价值都是无限的大,生命在价值上无可比性。 For each people, its value is infinite, and the lives of non-comparability of the value. 在此决不能套用功利主义利益算计的方式来衡量人命价值的大小。 This must not be applied in the utilitarian way of calculating the interest to measure the size of the value of human life. 如果在这里沿用处理利益关系时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坚持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利益的立场,就会出现很多为了个人生命权益而牺牲他人生命权益的不幸。 If adopted here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the two evils principle, adher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majority of the expense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minority position, there will be a lot of lives for the sake of personal interest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expense of the unfortunate people's lives.
首先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要小于不避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认定方法,比如为了保护人身安全而损害大量财物的,也认为是合理的。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关于利益的大小可以根据常理来认定的。。
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及其顺序:论文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拟撰写的主要内容(提纲);论文计划进度;其它.我想有关正当防卫的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应是防卫限度的问题,再就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因琐事发生矛盾,一方先动手对对方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严重威胁,是否可认为是“不法侵犯”。另一方可实施正当防卫,如何理解“双方互殴”不构成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理论中阻却犯罪构成的法定事由。防卫行为本身是对对方的伤害行为,但因有防卫的“正当性”而不构成犯罪。2、正当防卫中不法侵犯的主体不应有单位主体,因为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犯的行为人实施的,如果是单位主体实施的不法侵犯,那么,正当防卫应针对谁来实施?3、感觉你写论文的思路存在问题,我想应该是围绕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不法侵犯的含义及特征。4、我认为不法侵犯的内容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犯。如抓正在实施盗窃的,只是公民行使对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的权利,而不是正当防卫,只有当盗窃犯为抗拒抓捕具有暴力威胁或暴力行为时,才具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因为这是的不法侵犯已对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犯。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 论刑法的解释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研究 论无过当防卫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共同犯罪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罚金刑研究 资格刑研究 假释制度研究 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合同罪 信用证罪研究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论洗钱罪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检讨 论绑架罪 抢劫罪研究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占罪探究 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系统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试论改革开放后犯罪的新特点论市场经济对犯罪的影响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对合法的紧急避险是不可以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而根据目前流行的三要件说,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阻却了特定行为成立违法性,故而不属于不法侵害。因此,对紧急避险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有成立假想防卫的空间,若成立假想防卫,有机会在评价有责性时阻却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避险过当由于不是紧急避险,所以,在对行为进行违法性评价时,不能阻却违法性。故而,避险过当属于不法行为,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根据当前通说,不能通过保护生命而牺牲生命,所以,他人意图通过牺牲你的生命来避险时,你可以正当防卫。
对合法的紧急避险是不可以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而根据目前流行的三要件说,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阻却了特定行为成立违法性,故而不属于不法侵害。因此,对紧急避险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有成立假想防卫的空间,若成立假想防卫,有机会在评价有责性时阻却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避险过当由于不是紧急避险,所以,在对行为进行违法性评价时,不能阻却违法性。故而,避险过当属于不法行为,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根据当前通说,不能通过保护生命而牺牲生命,所以,他人意图通过牺牲你的生命来避险时,你可以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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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1.对象区分:正当防卫的来源为人,所以正当防卫的对象为人,而紧急避险的对象则不一定是人,有可能是自然灾害等。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对你或他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人,而紧急避险的对象可以是无辜的第三方。2.限度条件:正当防卫虽然也有防卫过当的可能,但是本质上并没有两种利益的比较,比如说他人正在抢劫,被抢劫者因为反抗而和抢劫者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致犯罪人死亡,这种情况是不超过正当防卫的。但是紧急避险本身是为了保护一种利益而不得不使另一种利益受到损失,所以紧急避险的限度不能超过你所要保护的利益。3.限制区分:紧急避险是在自然人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时才能选择的,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该类限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制定都是因为己方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并且来不及得到公权力的救济,只能依靠自己来度过难关。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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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73期 总第93期来源:光年诗刊注明:以下内容转发自官方账号,仅交流投稿使用,如侵权请联系删除!以下投稿请自行判断,本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内容上的疑问,请及时联系官方平台解答。惠州光年文化有限发展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新兴的文化出版公司。光年文化主要业务集图书策划、设计、编辑、出版、发行于一体,主要策划、制作、发行文艺类、社会科学类、教辅类及文献资料和各类画册等,涵盖艺术交流策划、知识产权代理、市场推广、文化活动组织与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经营、图书销售等多个领域。光年文化公司旗下还有实体书店“光年书店”,以及诗歌出版品牌“光年诗系”等。目前光年文化公司主办的《光年》诗刊已连续编辑出版5期,并编选出版了《喧嚣之敌》《中国青年女诗人诗选》《桃花岛诗人诗选》《一首被遗忘的诗》《惠州现代诗选2019》《中国诗歌档案(2020年卷)》《广东现代汉诗编年史2021》等诗歌选本,积极地推动了诗歌的发展。光年公司为选编出具有典范性的诗歌选本,决定编选出版《中国当代爱情诗100首》,定于2022年7月份左右推出。现将征稿启事公告如下:一、征稿要求1、投稿作品须为现代爱情诗1-3首,每首30行以内,风格不限,发表与否不限。2、杜绝抄袭,文责自负。编选者有权对入选的诗作进行适当的删减或修改。二、稿件格式1、请用附件方式投稿,主题注明:中国现代爱情诗(×××的诗)。2、文末附100字内作者简介,并写明详细通信地址、手机、微信号。3、请用word文档形式,小四号宋体字,标题加粗,自行校对无误。三、投稿邮箱:四、征稿时间:即日起至 2022年5月30日五、关于稿费编辑出版《中国当代爱情诗100首》属公益事业,所有经费由惠州光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入选的诗歌每首支付稿酬元(微信发放)。六、其他入选作品首先将在“光年诗刊”微信公众号推介,然后集结出版。《中国当代爱情诗100首》编委会惠州光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5日本栏目长期征稿,接受公众号征稿,杂志征稿,赛事征稿Ⅰ纸刊征稿Ⅰ征文大赛Ⅰ刊物目录Ⅰ大赛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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