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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论文论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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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论文论论共同犯罪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互相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有机整体。每一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人大版刑法学135----141页 王作富主编北大版刑法学185----191页 高铭暄主编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教学目的 :了解共同犯罪形式 .掌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及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分类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教学重点:1.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共刑事责任教学难点:共同故意的内涵教学时间: 3学时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概念: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单人实施的,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称之为共犯,后者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为此,各国刑法大多在刑法总则中设共同犯的规定来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成立要件(一)二人以上: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有两种情况不构成共犯:1、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无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2、有责任能力的人教唆和帮助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行为,也包括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与单位的共犯。(二)共同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1、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1)围绕一个目的展开犯罪行动,指同一的特定犯罪。(2)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都不是犯罪行为的不构成,一个是犯罪 ,一个是不犯罪行为也不构成。2、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先了解国外刑法理论按分工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实施实行行为;共犯,实施的非实行行为,包括:组织行为(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教唆行为(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帮助行为(提供工具、排除、障碍)。(1)共同实行行为之间的联系。(2)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的联系, 因非实行行为本身并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只有与实行行为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表明共同犯罪性,成为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说:一是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制约的关系:组织犯虽然可能没有直接实行犯罪,但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实施的,实行犯罪的方法.工具和侵害对象都受组织犯的制约。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二是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诱发即产生被产生的关系。教唆行为是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没有教唆犯的唆使,被教唆犯就不会产生犯意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的实行行为是教唆行为的结果,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起始作用。三是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是有协同关系。帮助行为是对实行犯提供物质上、精神上的帮助,使实行行为易以完成,对其犯罪起着协助作用。3、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共同犯罪行为是围绕一个犯罪目的,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的犯罪活动整体,正是这个行为整体导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说,这个行为整体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统一原因,即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所以,不能孤立对其行为考察,来认定是其行为是否导到危害结果的发生。(1)共同实行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对象,是实行行为统一整体,即使共同犯罪人中只有一人的实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其它行为也存在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对非实行犯,正如前所述,因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密切关连性,他们所实施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虽然没有直接原因力,但通过实行行为为介质,对正常的社会关系施加影响,作为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从而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共同犯罪故意(P180)1、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相互共同配合实行犯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共同实施犯罪危害性的认识。2、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对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注意一点: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勾通,即双方犯意上相互沟通。沟通的方式,即可以是言传,也可以是意会。三、不以共犯论处的几种情况(1)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缺乏共同故意,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性,只根据各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刑事责任。(2)同时犯,不构成共犯,在共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即缺乏主观意思联络,又缺乏客观上的协作行为。(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犯。行为上有联系,但主观上一是故意,一是过失,如过失引起他人犯意犯罪,或过失地帮助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上述行为在国外刑法理论界存有争议,但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因缺乏主观共同故意而不认定为共犯,应根据各人的罪过,分别处理。(4)实施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犯。二人同时侵害同一被害人,但故意内容不同,一为伤害,一为杀人,分别定罪。(5)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犯罪,不是共犯,即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以共犯论处。(6)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如包庇行为(销脏、转移脏物),不构成共犯,这些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因后果的规律,如果事先通谋,起到一个支持和鼓励实行犯的作用,其行为可看成是犯罪行为后续行为,而与结果存在联系。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一、概念即指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态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意义:充分认识不同形式共同犯罪特点及社会危害性,以便正确运用法律,惩罚各种共同犯罪。二、分类1、以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任意共同犯罪:不以多数人实施为必要构成条件,一个人可以实施,二人以上可以实施(任意共犯),刑法理论研究的主要是这种,对这种共犯应根据总则共犯条款和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款定罪量刑。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条件。一人无法构成犯罪,包括:对行性共犯、聚合性共犯、集团性共犯、这种共犯可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划分事先通谋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事中通谋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过程中形成的共犯,前者的危害性大于后者,在实践中也较多。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而分:简单共犯:(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在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共同实行行为:有实行同样的行为,实行不同的行为和对不同对象分别实行犯罪。对简单共犯的刑事责任,依据是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从论处。复杂共犯: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有的则实施非构成要件的行为,我国刑法没规定复杂共犯,只能依据其作用和危害大小按主、从犯论处。4、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一般共犯: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结合在一起。特殊共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见P186)特征:(1)成员多数(三人以上)实践中,多达十几人、上百人。(2)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以实施某一或某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成,如抢劫、盗窃、走私、贩毒。(3)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犯罪成员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一般成员,有的甚至有“铁的纪律”和帮规来维系约束集团成员。(4)具有相当的固定性,以多次、长期实施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基本成员是固定的。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从各国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两种:(1)以分工为标准:分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2)以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我国独创),第一种分法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从事什么样的活动,便于对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定罪,但却没揭示其在犯罪活动中起了什么作用,不利于确定其刑事责任。第二种分类比较客观地反应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反应了他们各自不同的危害程度,便于对他们量刑,但没反映各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对其定罪不好解决。我国刑法历来重视以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分类,同时也考虑到教唆犯不在作用分类之中,又将其加入。可见,我国刑法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分为: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二、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刑事责任(一)主犯1、种类及特征(1)首要分子:一类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如集众劫狱罪、集众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2)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一种是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出谋划策者;一种是犯罪的主要实施者(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如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2、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部分行为、整体责任。(1)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成员超出集团预谋的除外)。(2)其他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 P1901、种类:(1)起次要的作用的从犯(次要实行犯)(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帮助犯)既为实行犯犯罪制造方便条件,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的行为。注意:主犯、从犯的认定时一般有主有从,特殊情节可能都是主犯,但不能都是从犯.2、刑事责任:有同等处罚说、必减说、得减说(观点见P180)我国刑法采用必减说: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所参与的犯罪,不能比照主犯,主犯若有从重、从轻情节呢?(三)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既受到暴力威胁或精神威胁,而不情愿的参与犯罪(不得不参与,为避免遭受现实的危害或不利)但这时被胁迫者还是有自由意志的,他参加犯罪仍然是他自行选择的结果,所以他对参加的犯罪活动应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因胁从犯主观上不愿意参加犯罪活动,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往往所起的作用较小,所以,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1、教唆犯的性质,是理论上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1)从属性说(客观说),即从属于实行犯。教唆犯是通过被教唆的人的犯罪行为而达到其危害社会的目的。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关系而言,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实行犯构成犯罪,教唆犯亦构成犯罪,实行犯不构成犯罪,教唆犯即不能成立。(2)独立性说(主观说,强调人身危险性),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行为的本身就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无论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行为都构成犯罪。所在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3)二重性说,在我国是通说。尽管有学者提出质疑,但该说符合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刑法29条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体现的是从属性。2款: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的是独立性。2、教唆犯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唆使具有责任能力而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A.犯罪对象是有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是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误认为有责任能力而教唆之,仍构成教唆犯,因这种错误对教唆故意不发生影响。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无犯罪意图的人,如果有犯罪意图则构成教唆未遂。B.教唆的手段、方式多样,口头、书面;眼色、手势;威逼、利诱、劝说、请求、激将等。(2)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A.认识因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促使他人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B.意志因素,是希望他人实施犯罪(直接故意),有人主张也当指间接故意。如主观上无故意,即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而引起他人犯意的则不构成。3、特征(1)犯意的制造者:犯意产生多是量的积累导致质变的过程,教唆就成为一个人反社会意识迅速膨胀的催化剂,起到激发不法潜意识的作用,以对他人灌输犯罪意图,制造犯意为己任。(2)是通过他人实现其犯罪意图,本人并不实施,是幕后的策划者。如果教唆之后,还与他人共同实现犯罪行为,就是实行犯,也就不需要通过被教唆者的行为来定罪了,可考虑其情节,是否定主犯。4、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教唆犯在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教唆行为,即已构成犯罪,不以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的罪为构成要件,但可将其作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1)既遂,应当按照他在其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通常为主犯,特殊情况下也可按从犯(教唆帮助犯)。(2)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从重处罚。(3)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是指:A.被教唆人拒绝B.当时接受事后又打消念头C.被教唆者没有犯教唆罪(教去杀人,没敢仅盗窃)D.被教唆者已有实施该罪故意这些情况,或者没有引起被教唆者的犯意,或者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或者实行犯罪了但与教唆行为无因果关系。三、共同犯罪认定的疑难问题(一)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人并不知情的情况。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1、否定说:西原春夫:“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互的”。何秉松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承认他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2、肯定说: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片面的场合也可以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陈兴良持此观点,认为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是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但帮助者的行为并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如果不将帮助犯定为共犯,就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而无法定罪。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但没有解决片面共犯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规定的矛盾。持否定说的人,却无法否认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存在(因不与实行犯相联系则无法定罪)。国外刑法对帮助犯这种共同犯罪人的界定与我国不同,如《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并没有要求必须是正犯知道他人帮助。我国刑法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德、日等国刑法所做的规定,承认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了。当然,最终还是应当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片面共犯的,这实际是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二)共同犯罪的未遂与中止问题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也存在未遂和中止的问题。由于共同犯罪是一种比单独犯罪更复杂的犯罪形态,所以,其未遂和中止在认定和处理上也有自己的特点。1、共同犯罪的未遂实行犯未遂(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认定。在共同实行犯中,只要有一人着手实行了犯罪,就视为全体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了犯罪,整个犯罪进入着手状态。如果此时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停下来,不能说已着手实施的犯罪分子未遂,未着手实施的是犯罪预备。因为共同实行犯的行为是一个整体,每个犯罪人的行为不在仅代表自己,而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形成了连带关系,影响着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进程。(2)犯罪未得逞(未完成)。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应分不同情况:A、结果犯,这些犯罪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即以结果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在共同实行犯中全部共犯的行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结果只有一个。所以,共同实行犯中只要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就应该认定为全体共同实行行为的既遂(具有可替代性)。如认定未得逞,必须是整体犯罪结果未出现。B、行为犯,这类犯罪以实行一定犯罪行为为其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此,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便成为认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在这类犯罪中,每个人的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不可代替性,某一共犯人犯罪既遂的效力不能及于其他共犯人,因此,各共犯的未遂或既遂是各自独立的。非实行犯的未遂组织犯、帮助犯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其犯罪意图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实现的,因而组织犯、帮助犯都是以实行犯的未遂为未遂的标志。2、共同犯罪的中止(1)时空性.实行犯,事先有通谋的共同实行犯中,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从各行为人共谋开始,至犯罪既遂止;事先无通谋的共同实行犯中,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从共同着手开始至犯罪既遂止。帮助犯的时空范围应从实施帮助行为开始,至实行犯完成犯罪止。(2)有效性第一,实行犯中止,应区别对待:结果犯中止,某一个实行犯的中止成立,以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要件,而仅仅停止本人的犯罪行为是不够的。如果只是本人消极的放弃犯罪行为,而放任其他实行犯继续将犯罪实行完毕(或阻止了.没成功),以致造成危害结果,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其先前行为已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加工作用,即使其他共犯将其实施完毕,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在这个结果中也包含了他先前行为的原因力的作用。行为犯中止,行为犯的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具有不可代替性,只要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要求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第二,组织犯的中止,永远表现为积极有效的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向完成形态继续发展。第三,帮助犯中止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实行犯实行犯罪以前,帮助犯只要及时有效的撤消帮助,阻止实行犯利用自己所创造的条件去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即成立中止(切断自己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实行犯已着手实行犯罪时,帮助犯只有在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注意: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是所有犯罪人的未遂和中止,也可依各犯罪人各自的主观意志的不同而定未遂和中止。学习重点: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了解共同犯罪的种类.

法律分析:(1)共同犯罪的主体系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之行为都是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意识为共同的协作配合犯罪之故意,以及共同犯罪的主要类型及构成形式;

(3)共同犯罪的成立以二个以上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为要要件;

(4)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毕业论文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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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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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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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

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释的理性

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

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

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

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21、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22、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论儒家法律 文化 的传承与再造--以“和谐观”与“正义性”为视角

24、二十世纪末以来东西方法律与文学共舞的态势研究

25、美国水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研究

26、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制建设评析

27、浅析法律影视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28、数字时代美国国家版权立法新趋势研究

29、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

30、 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31、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

32、论公共信托理论与水权制度的冲突平衡--从莫诺湖案考察

33、规划法视角下的墨西哥城市发展进程

34、试论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历程及现实启示

35、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及评价启示

36、论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37、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

38、从中国传统厌讼观看现代法治建设

39、法律概念的 教学方法

40、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41、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以合同与知识产权风险为视角

42、论法律的道德性

43、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

4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

45、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

46、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

47、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48、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

49、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

50、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51、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

52、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 广场舞 事件

53、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

5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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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之所以毕业生论文查重的账户也会被他人所盗,这是因为现在网络上有很多这种偷盗的行为出现,完全是为了一己之私而侵害他人的账户。

试论共同犯罪毕业论文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1、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2、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4、论共同犯罪5、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6、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7、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研究8、刑讯逼供问题研究9、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 论刑法的解释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研究 论无过当防卫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共同犯罪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罚金刑研究 资格刑研究 假释制度研究 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合同罪 信用证罪研究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论洗钱罪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检讨 论绑架罪 抢劫罪研究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占罪探究 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系统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试论改革开放后犯罪的新特点论市场经济对犯罪的影响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4]。

共同犯罪中止毕业论文

海商法的行吗?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第十一届国际防止犯罪大会讲话,其中提到共同犯罪在经济犯罪的情况。希望有帮助。

IN A joint trial of two or more defendants for a joint offence a jury was entitled to consider first the case in respect of one defendant, which was solely based on his own out of court admissions, and then to use their findings of his guilt and the role he had played as a fact to be used evidentially in respect of a House of Lords (Lord Rodger of Earlsferry and Lord Carswell dissenting) dismissed the appeal of Paul Hayter against the Court of Appeal's decision to dismiss his appeal against his conviction of Hayter and two co- defendants were charged with murder, all three having been indicted as principals. The prosecution case was that the first defendant had arranged for the contract killing of her husband through Mr Hayter (the second defendant), and that he had engaged and paid the third defendant, who had actually shot the evidence against the first defendant came from a number of sources and was cogent. The evidence against the third defendant was solely based on a confession which he had allegedly made to his girlfriend. The judge invited the jury to consider in logical phases the cases against the third defendant, the first defendant, and finally Mr directed the jury that, only if they found both the third and first defendants guilty of murder, would it be open to them, taking into account those findings of guilt, together with other evidence against Mr Hayter, to convict him. The jury convicted all three defendants. Mr Hayter's appeal was dismisse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and he Kelsey-Fry QC (Ziades) for the appellant; Mark Dennis and Robin McCoubrey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for the Brown of Eaton-under-Heywood said that in a joint trial of two or more defendants for a joint offence a jury was entitled to consider first the case in respect of defendant A, which was solely based on his own out of court admissions, and then to use their findings of A's guilt and the role A had played as a fact to be used evidentially in respect of co-defendant Crown's argument (and, indeed, the rulings in this case both by the judge and by the Court of Appeal) necessarily involved some modification of the rule which excluded out-of-court admissions' being used to provide evidence against a co-accused, whether indicted jointly or was 20 years since section 74 of 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had been enacted, and with it the prosecution's right to adduce in evidence against an accused another person's prior conviction. Whilst it was true that section 74 had no direct application to a case like the present, where both accused stood trial together, it was hardly to be thought that Parliament, had it turned its mind to the comparatively rare case like the present, where the question arose of using evidentially against B the jury's already-formed conclusion that A was guilty, would have proposed a different a joint trial B was in a better position to challenge whatever evidence pointed to A's guilt than if A had already been convicted at a previous trial. Moreover, by the same token that under s 74 another person's conviction was admissible against the secondary accused irrespective of the nature of the evidence on which that conviction had been based, so too the particular evidential basis on which the jury had found A guilty should make no difference merely because the two defendants were tried jointly.

论共同犯罪毕业论文结论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 论刑法的解释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研究 论无过当防卫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共同犯罪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罚金刑研究 资格刑研究 假释制度研究 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合同罪 信用证罪研究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论洗钱罪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检讨 论绑架罪 抢劫罪研究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占罪探究 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系统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试论改革开放后犯罪的新特点论市场经济对犯罪的影响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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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email刑法方面的论文题目 但是有错email不能发刑法方面的论文题目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中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的转化犯16、试论我国刑法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19、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2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21、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22、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23、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2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25、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26、自首制度比较研究27、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8、职务过失犯罪研究29、论单位犯罪主体30、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民事上诉状-司法制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田xx,主任。被上诉人丁xx,女,汉族,196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县xx镇xxx村。上诉请求:1、撤销(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xx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本文由毕业论文范文编辑整理,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毕业论文范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二○○x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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