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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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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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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合同书完整版,仅供参考,更多土地流转合同书点击“ 土地转让 ”查看。

土地流转合同书完整版1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将本村有关农户委托流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地块)

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亩,流转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水稻、小麦、蔬菜 种植 生产经营。

二、流转年限

流转年限自 20__ 年 10 月 30 日至 20__年 10月29日止。

三、有偿使用费标准

承包土地流转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亩每年380元,乙方每年应交甲方流转总额为 元(人民币,下同)。(如镇有指导性意见参考指导性意见,无指导性意见按市场行情每年调价一次)

四、相关补偿金

甲方在相关地块的投入和改造,可向乙方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零 元(没有补偿时可填写为零元)。

五、支付方式和时间

1、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承包土地的有偿使用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每年于 九 月 三十 日前付清。

2、市以上农业综合补贴(含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归流出方农户享受。

3、土地规模经营补贴归流出方农户享受。

4、上级部门奖金按实际种植亩数给付乙方。

5、秸秆全量还田的(未露天焚烧秸秆)得上级补贴按实际种植亩数给付。

6、农业 保险 个人部分有乙方自己支付。

六、相关事宜

1、如遇国家征用及政府整体规划,甲方应办理相关终止协议手续,并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

2、乙方在获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臵权,如变更经营(主营)项目时需征得甲方同意并经镇农经站审核备案。

3、乙方必须按农业用地的有关要求,管好用好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流入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4、承包种植稻麦、蔬菜、果品等农作物的,要服从农技部门的技术指导,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种植稻、麦、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下年度在杨舍镇全镇范围内的土地承包资格:

a、有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的。

b、秸秆未能达到全量还田的。

c、水稻机插秧比例低于90%的。

七、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2种方式解决:

1、提请镇农经站调解。

2、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鉴证单位存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流转合同书完整版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 坐落(四至) 地块数(块) 面积(亩) 质量等级

(肥力水平) 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 收据 )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农业 承包合同 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流转合同书完整版3

甲方:_县_镇_村民委会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_。流转的面积为_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的期限为五年

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止。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_元,如果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大的变化,租赁价格与周边土地租赁价格有较大差距时可由双方协商调整租赁价格。

2、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县乡排涝水费每亩_元由甲方负担。

四、协议签定以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万元的保证金,待支付流转费时扣除。每年的租金必须在×月_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甲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水系等方面的关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转包出租。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保护耕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或集体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流转期满后,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无偿交由甲方,投资时甲方双方另外达成了协议的除外。

3、乙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的土地。

4、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坏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土地原貌。

九、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十、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十一、纠纷解决办法 流转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_县_镇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扏一份,_县_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县经管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鉴证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流转合同书完整版4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专业合作社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租赁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流转土地用途,用于大棚蔬菜生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十五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臵、面积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合计亩。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土地流转费以现金支付。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的________年内,每亩每年租金为______元。此后每年的租金按______斤小麦计算,按当年____月____日前后十天的市场均价计算,但基础价格不得低于______元。

第一年的租金于签订本合同时交付年租金的10%为订金,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4万元(含订金),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清下欠当年租金,第二合同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于每合同年的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交清本年度租金。如逾期交付由乙方按日3%承担违约滞纳金,逾期____日,除由乙方如数交租金和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合同到期后,由乙方如数原状交回该土地。

2、合同期内,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行使合法经营权,甲方不得干预。但可予以适当协助,并帮忙调解本村和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3、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出现荒芜和毁地取土等现象,否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损失。

4、合同期内,不得私自分包、转包、转租或其他形式的流转。

5、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相应损失由乙方负担,相应租金应如数缴纳。

6、合同期内,如国家征用该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

7、乙方需用工,甲方村民优先。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

1、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3、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6项情形的;

4、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5、订立合同所依据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土地流转合同书完整版5

甲方(发包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承包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1、甲方愿意将承包的位于: 镇 村 组 计( )平方米。详见下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耕种农作物,生产经营。地块名称: 分地时评估等级:面积 亩。

2、土地四至界限:东 西 南 北 。 垄走向

二、转让期限: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 年( )月( )日止。

2、最长期限不得超过现在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第二轮发包土地标准)

3、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1、转让价格:每亩(1000平方米),每年承包费( )元,承包土地共计( )亩。

2、转 让 款:每亩人民币( )元,共( )亩。( )年,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3、支付方式: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承包款全额给甲方全部支付完毕。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规定: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向原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原发包方同意。

2、 转让合同 生效后,甲方应当终止于原发包方在该流转土地上的一切承包关系。(异议)

3、甲方交付的承包土地,必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损坏农田,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

5、乙方无权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服务(包括粮食直补)(异议)由甲方享受。

综上所述:双方必须遵守此合同,如有违背合同规定,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本合同一试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原发包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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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和要素之一,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适应我国当代农村发展需要和农民实际意愿的重大政策取向。在农村集体土地第一轮承包期结束后,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向前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乡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大范围的转移,农户承包的农用地在不同产权主体间开始流转。据安阳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截至2000年底,全市农村耕地面积达千公顷(合千亩),流转面积约达600多千亩,约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涉及流转的农户28000多户。通过农用地的流转,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优化,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带动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农村经济的更快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土地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农用地市场交易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土地流转的自发性、无序性,流转交易程序混乱,相关权利主体权益时常得不到保障,流转形式不规范,制约因素众多造成流转不畅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不但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用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建立、培育,而且也将影响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稳定和实施,阻碍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产业化的推行和城乡经济的全面发展。本文试图从分析农村土地流转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着手,分别从农用地流转前、流转过程中和流转后的不同阶段来探讨建立和完善我国农用地流转制度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1 农用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首先土地的使用权流转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体现效率原则。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产权交易行为,需要付出成本,包括信息收集、组织实施、签约等一系列开支,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交由市场机制来完成,可以减少由行政调整所发生的实施和监督成本。市场通过价格信号,按竞争原则自发地调节土地使用权从低效率使用者流向高效率使用者。另一方面,市场化流转能够为土地承包权提供有效的保护,进而激励承包者更好地利用和保护土地资产。土地的长期承包,虽然会刺激使用者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但如果把这种长期承包关系凝固就会降低土地资产的配置效率,而如果对这种承包权采用强制性措施收回或转让,又会造成承包权的不稳定和承包者长期投入的价值难以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其结果是,承包者很难有一个投资回报的稳定预期,投资积极性必然会受挫,并最终导致土地资产配置效率的损失,这种损失本质是由于使用权不确定造成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不仅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为使用权主体提供产权保护,减少由于收入预期不稳定而产生的效率损失。

土地使用权流转,在具体实施中,应坚持“自愿、有偿、平等、互利、保护耕地与登记”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充分体现尊重流转双方意愿的原则

首先,土地使用权流转要体现集体的意愿,即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坚持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的原则。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依照法律属于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能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必须接受集体的监督和管理。这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体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目的在于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土地本身又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其流向状况必须由土地所有者把关,在所有者主体(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生效。要改变目前那种自发转让,民间自由协商而无任何凭证,又不经村集体同意、备案的混乱状态。其次,要体现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即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坚持契约自由的意愿,保障农民按自己的意志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必须适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宏观上调节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引导土地资产的流动方向,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发挥土地的最大效能。

坚持广大农户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据此,如果各地因实施土地规模经营或用地结构调整而涉及部分农用地转移或交换的,应当尽量采取思想说服、宣传发动等方法,并从经济、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动员农户自愿参加土地流转。此外,流转农户之间属于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关系,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正常的农用地流转市场中,应遵循平等协商、等价交换、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切实保障主体各方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

有偿性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要坚持有偿性原则是因为农民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只是一种经营行为,而且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因此,在非农产业中获得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在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实际上是为受让方提供了更多的经济资源,而应该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和鼓励。并且在土地资源短缺的条件下,无偿流转土地在客观上发挥着怂恿人们浪费土地资源的作用,而有偿流转土地可以在经济上激发人们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

坚持耕地保护的原则

耕地保护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要问题,我国耕地资源总量有限,人均数量更为不足,因此,“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农用地流转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无故弃耕抛荒、破坏地力,在保证耕地总量与质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培育农用地流转市场。

登记原则

登记是确保土地使用权流转安全、有效的法定形式。通过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备案,给有效的流转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法律标准,使人们在土地使用权流转活动中放心。

2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流转制度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流转制度是培育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在实践工作中不仅应对农用地流转行为的实施过程加以规范和管理,而且也应在土地流转前以及流转结束后分别加强引导和监督,以充分保障整个农用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地,应采取以下有效途径和措施。

农用地流转前的产权设置及思想引导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涵

农用地流转的本质是农户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从法律角度看,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产权,属于一种相对独立的土地他物权,具有一般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即农户依法享有对承包的集体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部分处置的权利。只有这一权属内涵界定明确,权利外延设置完整,才能保证各产权交易行为合法且无所障碍,从经济上实现产权主体的基本权益。通过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流转,实行了所谓的“三权分离”,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转让方)、使用权归转入户(受让方),在流转过程中,各产权主体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晰,使农户对经营土地的稳定感和合理预期得到增强,促进农用地使用权的顺利流转。

积极宣传,思想引导

一方面受“恋土”情结及“守田为安”等根深蒂固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农户即使种不了、种不好也不愿转让其农用承包土地;另一方面,面对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种田负担过重甚至越种越穷的现实状况,一些农户即使种不够、无田种也不愿受让土地;再加上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对农户之间农用地流转行为缺乏正确引导甚至持反对态度,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农用地流转未能得到较好的推广。鉴于此,各级政府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转变农户传统经营观念,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增强农户参与农用地流转市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农村中业已产生的土地自发流转行为进行逐步规范、完善管理机制及手段,不断引导其步入健康合法的市场交易轨道上去。

农用地流转过程中的程序规范和交易管理

规范农用地流转程序

虽然土地流转行为在我国农村早已存在,但大多数地区至今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农用地流转程序,造成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操作随意,流转无序。如有些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仅凭口头协议,无任何书面合同,事后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有些农户未事先向所在乡、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土地发包方同意,就私自进行土地流转交易,且事后也不进行汇报,以致造成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土地清册、实际承包面积和所处位置四不相符,扰乱了政府对农用地的管理秩序。针对这些问题,各地必须尽早制定统一的农用地流转操作程序,规范农户土地流转行为,明确农用地流转必须事先向所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得同意并报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流转交易。土地流转双方还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原土地发包方有权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监督,防止集体土地权益的流失。农用地流转合同还应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产权变更登记,需要公证的,可到政府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以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农用地流转期满,无论是否延期,有关农户都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汇报,以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农用地的正常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土地行政部门在管理农用地流转过程中应注意简化程序,规范收费制度,避免导致农民负担的进一步加重。

搞好农用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

通过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调查、测量和土地产权登记、土地统计等工作,可以反映农用地的数量、位置、用途及变更状况,为有关政府部门作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但农用地流转属于一种有偿的市场交易行为,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因此必须加强对农用地的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合理确定各类农用地的质量、等级,客观、公正地评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农用地市场流转双方的公平交易提供合理参考依据,以减少价格确定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避免市场交易主体利益受到侵犯,同时也为政府加强对农用地市场价格管理奠定科学基础。

实施多形式、多渠道的流转

过去,一部分地区的农村干部由于思想认识不足,工作方法不到位,对农户之间土地承包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一些简单、粗暴的行政手段,从而既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也妨碍了各项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更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发育。随着农村土地交易行为的不断增多,广大农户自发创造了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转让等多种流转形式,流转渠道有本组或本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就地流转,也有跨组、村、乡甚至跨县、省的异地流转,这些形式和渠道无疑增加了农用地流转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值得推广。但从各地农用地流转的实践来看,其中以转包、托管和互换形式居多,而租赁、入股、转让则较少,流转范围也主要以本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为主。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客观存在的地区差异,各地在实施农用地流转时应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在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流转形式和渠道范围,绝不能搞所谓的形式主义和“一刀切”。经济发展较快的一些农村地区可逐步推行农用地反租倒包、有偿转让或入股等多种流转形式,在流转渠道和范围上放开限制,允许农用地的跨区域流转,进一步开放当地农用地市场。

农用地流转后的检查监督及配套措施

加强农用地流转的检查监督

农用地流转以后,并非就可以放任不管,相反,对于流转后的农用地,各级政府部门更应加强检查监督和事后管理。因为经过流转后的农用地上所依附的产权关系更加复杂,土地利用方式通常也发生了变化,如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的转变等,只有通过对这些流转农用地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才能保证农用地流转合同中权利及义务的顺利履行,防止用地者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杜绝土地违法利用和经营现象,真正使有限的农地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和充分利用。

建立农用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

目前,不少地区因农用地供需双方未能及时沟通而使流转受阻,出现要转的转不出去,要接的接不到这一矛盾,故难以形成有效流转。因此,各地应尽早建立农用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由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渠道调查、搜集农用地流转的供给和需求、市场价格等信息资料,并加以统计、分析、整理和预测,公开对外进行发布,使广大农户能及时、准确获取可靠信息,沟通市场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为尽早达成土地流转交易创造条件。 关注农用地再流转现象

在农村实际生产过程中,有时还会发生某些农户将受让的农用地进行再次流转的现象,形成了农村土地交易的三级、甚至四级市场,这一农用地再流转现象值得关注。开展农用地流转和再流转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土地市场结构,各地政府应把它放在与上述农用地流转相同的地位加以重视,在产权设置、流转程序、方式及流转的检查和监督等方面进行合理规范和管理,促进我国农用地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土地流转毕业论文题目

硕士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本

论文提纲的设计需要按照论文原有的设计思路与逻辑顺序进行整体的设计与书写,其中提纲的逻辑调理与内容设计较为重要。下面的硕士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本,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硕士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本篇一:

1.引言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耕地分等定级国内外研究进展

国外研究动态

我国耕地分等定级估价研究状况

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研究方法

技术路线

3.数据来源与研究区概况

数据来源

研究区概况

4.影像预处理与耕地信息提取

影像预处理

几何精校正与影像配准

数字图像镶嵌与裁剪

大气校正

耕地信息提取

5.基于GIS的耕地分等定级

资料准备

数据库建设

技术准备

确定耕地地力评价因子

确定评价单元

耕地地力评价

划分耕地地力等级与成果图件的制作

计算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确定最佳的耕地地力等级

成果图件输出

耕地地力等级分析

耕地地力等级面积统计

耕地地力空间分布分析

耕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耕地地力状况及问题

6.耕地分等定级结果的验证

7.耕地地力评价在土地流转上的应用

肥西县土地流转现状及问题

肥西县土地流转体系建设

土地流转中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策与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硕士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本篇二:

论文题目: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培养单位:法学院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物权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二、使用者协议中霸王条款的表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 虚拟财产现行法作制度问题分析

一、我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

二、运营商虚拟财产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完善

一、物权法之保护

二、合同法之保护

三、程序法之保护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新形势下的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的农民走向

农村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潜在影响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农业发展方面的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几个重要问题2、现代农业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对"三农"工作新形势的综合判断3、德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特点及其启示4、农村劳动力流动、农业发展和中国土地流转5、持续农业与农村发展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探讨6、国外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要途径及启示7、生态农村--中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新思维8、"十五"期间农业、农村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9、苏南地区可持续农业与农村发展模式探索10、中国有机农业发展对农村劳动力利用和农户收入的影响11、试论农业女性化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影响12、生物质能与农村能源及农业发展的关系13、可持续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述评14、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定义与内涵15、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 : SARD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土地流转论文题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特别是国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等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季节性返乡耕种土地,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开始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速度较前明显加快。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非农收入的增加和对土地的依赖性,但是,仍有85%以上的农民基本依靠土地的种植或养殖收益维系生活,随之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随之日渐增多,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利用工作和参与调解的便利条件对綦江县安稳地区进行了调研,走访了各村主要干部以及50位农户,现对调查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一)流转特点调查表明,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速度快、类型多、行为欠规范以及少量违法流转行为存在等4个方面的特点。 1、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自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安稳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呈逐年递增之势,流转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所涉农户不断增多。目前,各村流转的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约10%以上,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数约占总农户数的30%。 2、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以流转主体为标准,以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为主,流转面积约占总流转面积的90%。 以流转对象为标准,可为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以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80%。 以流转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投股或参与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转。其中以转包、出租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以上。转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经商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亲友或本村其他农户居多。出租中又以租给个体工商户开办采石场为主。以流转是否签订协议为标准,可分为协议流转和无协议流转。其中协议流转农户略占总流转农户数的60%左右。协议流转又分为书面协议流转和口头协议流转,其中口头协议流转占协议流转的绝大多数,签订书面协议流转的农户不足总流转户的10%。 以流转是否有偿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其中以无偿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户的60%以上,有偿流转的比例正呈上升趋势。 以流转是否履行报批准、备案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批准流转、备案流转、登记流转和自行流转。其中以自行流转为主,占总流转面积的98%。 3、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 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根本没有;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 4、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 我镇有极少部分耕地被转为非农用途,主要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住房、小城镇项目建设等。这些建设用地只有大多数履行了批准手续。其中,非煤矿山建设采取向农户租赁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自己名下,用于非农生产。 (二)流转原因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农户之间买卖房屋后,为了耕种土地的方便,买卖房屋的农户绝大部分都要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如,住在甲社的农户不便于跑到乙社去耕种土地。这是过去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2、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土地二轮承包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使得农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导致大量劳动力纷纷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外地转移,转移的劳动力中有一部分带动全家转移,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3、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如:布衣山寨的建设、萤石矿厂、乡村公路以及大量开办的采石场都是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流转出来。高速公路、210国道和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属于国家依法征地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4、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村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种植大户,由于地理条件的原因,这种现象在我镇很少。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情况的分析 (一) 流转纠纷特点分析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纠纷数量大,递增趋势明显。自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至2003年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总体比较稳定,流转双方当事人大体能够保持现状,相安无事。因此产生纠纷的微乎其微,纠纷所涉土地面积占流转总面积大约2%左右。近年来,由于高速公路、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以及采石场的临时占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数量巨增,还有煤矿采空区对地面的影响而引起的纠纷数量日益增加,流转纠纷所涉面积占各类土地纠纷所涉面积的30%。 2、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易引发其他纠纷。 流转纠纷,是流转当事人之间基于流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而产生的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或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此类纠纷由于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容易引发以下纠纷、事件。 一是民事纠纷,主要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类侵权纠纷。当事人之间因争抢土地,抢种抢收,导致毁坏庄稼,甚至打架斗殴,引发财产、人身损害纠纷。这种因流转纠纷引发的财产、人身侵权纠纷日渐增加,目前约占到流转纠纷总农户数的30%,此类纠纷往往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如上坝村村民张某和刘某之间为了两小块耕地(约亩)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不服调解,刘某将张某种植的白菜撤了,张于2005年5月起诉綦江县人民法院,因未登记确权而撤诉,但至今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 二是行政纠纷,如,崇河村六社的村民王某一家,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土地补偿数量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经过了两次一审、一次二审才告结束;古南镇的居民张某原是大堰村三社的村民,因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行政诉讼经过了两次一审,仍不服,现正在民事再审之中。三是上访事件,如,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时,由于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的补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不理解,曾上访到了建设部,又如张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不服,上访到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3、纠纷调处难度大,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很多纠纷当事人摆出不争到土地誓不罢休的架势。不仅镇、村组织难以调处,形成诉讼后,法院的调解往往也很难奏效。作出判决后,败诉方当事人也常常坚持上诉,甚至上访,将矛盾不断扩大升级。 4、纠纷隐患大,基层干部忧虑重,对策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存在先天不足,加之后天管理失缺,绝大多数流转行为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农村干部虽然深感忧虑,但还没有足够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二)纠纷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流转纠纷的形成,既有宏观上政策和立法的原因,也有微观上行政管理、流转行为自身欠缺的原因。 1、政策的调整。1996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国家征收农业税和按事一议方式筹资筹劳,2005年调整为免征农业税,并实行粮食直补,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这使得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所负担的费用日益减轻,收益随之提高。我市从2003年逐步减少并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以及退耕还林的补贴,原本因为承包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外出谋生而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农民纷纷返回,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部分农民都是争议土地的原承包经营权人,但由于当初流转时与对方约定不明,受流转方理解为无偿转让并在土地上作了大量投入,或者因当初对承包经营权无所谓或着急外出打工一时找不到受流转人而将土地抛荒后,经村安排给其他人种植的,但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仍记载为原承包人等原因,受流转方不让出争议的土地而形成纠纷。特别是,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以及粮食直补的发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组进行了合并,由于合并前的小组每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同,合并后的小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镇建设、厂矿建设等征地面积的增加,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承包权、确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等问题,经常会发生纠纷。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这样,曾经一度缓和的土地承包纠纷又再度突出。2、立法方面的不足。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共十二个条文。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各种流转方式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要求,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如第三十七条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约束当事人流转的作用。原因是《土地承包法》中对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很随意且不受拘束。2005年1月19日国家农业部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作出了比《土地承包法》更为细化的规定,但对本文提及的上述问题仍未能给出具体的解决依据。 3、证据方面的尴尬。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所涉当事人“命根子”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镇、村领导尽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纯粹要求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结果公正,因为很多流转户之间根本没有流转协议,举不出证据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也难以保证事实公正和法律公正的社会效果,同时考虑基层社会稳定又可能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基层组织的不理解不配合导致裁判难以顺利执行;有些案件尽管法院裁判并无不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申诉、上访.这样一来,法院不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4、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实践中,流转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的现象: (1)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极少履行报批、报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流转任意性大. 按照《土地承包法》报村里同意或备案的流转只占到全部流转面积的不足5%。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次,几经转手,原承包经营权人外出回来后不知向谁要地,而村里也不尽了解,容易产生矛盾。 (2)农户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承包人在流转时原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太重视,所以一般情况下流转约定都不是很明确。有些流转虽有明确的口头约定,但因没有书面记载,流转双方容易产生矛盾,一旦形成纠纷,还难以查证约定内容。 (3)为数不多的书面流转协议,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如不少协议上有某甲将土地“给”某乙种植或养殖的条款,形成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含糊的文字,均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解释,流转方解释为“转包”或“代耕”,受流转方则解释为“转让”。 5、镇、村管理服务的欠缺。 我镇没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服务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因为身兼多职无法履行这方面的管理职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于一种无序、失控的状态。镇干部忙于本职工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既无管理服务的动力亦无压力,因而使组织形同虚设。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管理也近乎空白,不少村干部没有管理的意识, 认为村里中心工作都忙不过来,群众自愿流转不必操那闲心。因此也就没有这方面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行为.调查中镇、村干部对所在镇、所在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流转面积和农户的情况,心中无数,没有一个村建有完整规范的土地流转情况台帐。镇、村调委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处也是草草的应付了事。 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土地二轮承包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没有清晰的四至界畔,2004年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后,有的村因农户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也将矛盾户的证书暂且扣留后又忘了发放,这些情况在各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7、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严重缺乏。调查中有100%的农民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有哪几种,其法律后果怎样,绝大部分农民认为土地三十内承包权是自己的,流转与村里没有关系,不必报村里批准或备案,认为流转无需签订书面协议,都是邻里家边的,平时相互也了解,口头说一下就行了,立书面协议显得见外,甚至认为,只要自己持有证书,无论签订什么样的协议,土地使用权都是自己的。 8、村级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各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一知半解,不完全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90%的村干部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村里不必管,不必建立流转台帐。有些村干部对农户报到村里的流转行为的管理也不依法进行,既不要求农户签订书面协议,也不按规定办理批准转户或备案手续。 9、没有土地仲裁机构发挥纠纷仲裁作用。我县今年才设立土地仲裁机构,几乎没有群众知道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以及向谁申请仲裁,各村干部对如何申请仲裁也说不清楚。这使得流转纠纷集中在基层政府和法院。 三、预防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对策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能否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好流转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行政、村民自治以及司法各个层面,思考应对策略。 (一)立法建议 1、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对《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特别是增加对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的具体内容。 3、建议农业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增补和修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建议国务院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的范围、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原则及其他仲裁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所设定的仲裁程序应简便、快捷于诉讼程序,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也减轻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5、建议省人大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充分调查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纠纷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对策 在目前流转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以达到减少和处理纠纷的目的。 1、依法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人民政府对尚未发证的农户,应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证书向农户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若委托村委会具体负责发证,应明确下列要求:(1) 确保户户有证。无论过去基于何种原因,现在有什么理由,一律不得扣留农户证书。 (2)保证土块、面积、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书四者的记载内容要相一致。 (3)加强纠纷调解。对发证过程中发现的因流转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农户间或农户与村之间的矛盾,要加强调解,保证补发证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有关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对承包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及时协调解决。指导村组公开发包、合理确定承包基数。规范承包合同内容,必要时可采用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的起草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条款要平等、具体、全面。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坚持稳定和完善相统一的原则,制止随意撕毁合同的现象。3、加强对流转行为的管理。在对流转行为的管理中,县、镇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职。 县人民政府对变更、撤销、更换、补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申请,应依法及时审查办理。我镇大堰三社2005年8月向綦江县府法制办申请撤销居民张某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至今半年多了仍无任何结果。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部门,做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成果四保障,不流于形式。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均应加强对流转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应重视流转纠纷引起的上访接待工作,及时妥善安排调处。两级政府同时还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全面掌握流转情况,并制定有效预防和处理纠纷的相关措施。 4、大力宣传法律。县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不能流于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流转及流转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真正了解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的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懂得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流转标的、流转用途、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及流转费用等内容,告知农民该报批准、备案的要报批准、备案,不能自行其事,倡导农民多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少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为防止将来情况发生变化时产生矛盾,多进行短期流转,少进行长期流转。 法制宣传的另一个重点,应当提高村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对其中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较为薄弱的以及经常处理土地问题的村干部,要组织专门培训。这对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运行,预防和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5、纠正违法流转行为。对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经营权,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三)村民自治对策 流转纠纷大多发生在同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通过村民自治规范管理好流转行为,以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并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农民解决矛盾的成本负担。村民委员会要在提高村干部自身法律素质和加强法制宣传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流转台帐,完善流转批准和备案手续。 1、完善并登记已发生的流转行为,建立台帐。对本村内部已经发生的流转行为,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调查中发现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流转户,动员并指导其按约定内容补签流转合同,补办报村批准可备案手续。流转合同应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村收执存档。村委会根据当事人补签的合同的补交的申请,办理批准可备案手续,并将上列情况记入台账。调查、补办手续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弄清本村流转情况,也可发现并调处部分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消除许多纠纷隐患,可谓一举三得。 2、规范并登记今后的流转行为。对今后发生的流转行为,村委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导流转户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批村批准功备案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做到每一起流转均符合手续,每一起流转均有帐可查。这样必然大大减少纠纷的发生率,即使发生纠纷也处理有据。 (四)司法方面的对策 司法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调整。对破坏、干扰新一轮承包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对发包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妥善处理,维护农村稳定。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着稳定农村生产关系的原则认真处理,维护生效合同的严肃性,通过办案,保护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新形势下的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的农民走向

哈哈!正在写呢!老师给了些题目,给你参考下了!房地产论文选题方向1、房地产市场研究以**市为例,分析房地产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选取住宅市场、二手房市场或商用零售物业市场其中之一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走势,分析市场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在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研究)或规范市场发展的对策(重点在市场现状分析,提出建议、对策)可拟题目:A**市房地产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B**市住宅市场发展潜力研究C**市商业地产发展现状、问题与前景D规范**市二手房市场发展的对策研究E规避二手房市场交易风险的对策建议。。。2、土地市场研究分析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互动关系(地价与房价的关系),土地出让制度(包括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土地管理政策(如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新规定)和土地税收政策(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意义可拟题目:A地价与房价互动关系研究B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比较研究-以南宁市为例C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我国房地产市场走势3、物业管理领域分析物权法颁布后对物业管理领域的影响,或者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作风的影响、物业管理企业如何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可拟题目:A当前物业管理纠纷的焦点问题研究(物业公共产权问题、业主委员会的权利问题等)B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竞争力的对策研究。。。4、小产权房的问题集体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已是一种趋势,各大城市房价高涨,工薪阶层纷纷选择购买不受法律保障的小产权房,引发了很多问题,所涉及到的深层次问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能否享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还涉及政府如何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难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热点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探讨可拟题目:A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可能性、障碍及对策研究B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C小产权房的土地产权问题研究D开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拓宽土地一级市场的对策研究E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缓解住房保障压力的可行性、障碍与对策研究。。。。5、住房保障方面的题目:A构建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现实障碍与对策研究B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C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渠道和对策研究。。。6、房地产开发领域A、 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前景分析B、 宏观调控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战略探讨论文选题要注意的三个问题(以房地产市场研究为例)首先,确定研究方向,选择一个具体的市场来研究,不要笼统的以“房地产市场”作为研究对象;其次,确定研究的范围。商品住宅市场是研究的最大热点,要注意联系当前的住房保障政策来分析,也不能忽视住房市场的层次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分别面向不同收入阶层,要明确所分析的是哪个层次的住房市场。再次,确定研究的立场。如果以分析市场趋势为主,就需要站在房地产市场咨询者的角度,那就写成研究报告一类的文章,这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料;也可以研究市场存在的问题,包括国家政策的影响、市场监管秩序、交易风险防范等,站在为政府建言的立场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本来我想写估价的,结果老师不是估价方面的!估计你可以写几种估价方法的改进和应用呀!哎,论文啊!烦得很!

关于土地流转论文的参考文献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与趋势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中国独特土地产权制度下的特殊产物,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统分结合的实现形式。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由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发包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难点和热点,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引导、完善、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尤其是农村建设用地能否流转,怎样流转,即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合法流转,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合理、持续利用。 2004年10月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这一原则性规定对地方来说,还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范。2005年7 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政府令”形式发布,使该省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有地方法规依据。在现行征地制度法律框架下,打破了“非经政府征地,任何农地不得合法转为非农用途”的传统,出现了征地制度与农地直接入市制并存的新时期。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演变 从1950年开始至今,我国农村先后经历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或者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政策经历了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50年代初期 1950年6月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其中第30条规定, 农民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赋予了农民对土地自由流转的权利,但这个时期比较短。 第二时期:1950年代中期—1970年代末期 1955年开始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最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弱化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意识,造成农村土地所有权虚置。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不复存在。 第三时期:改革开放初期—21世纪初 1978年开始陆续出现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标志着农村土地制度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出现萌芽。 1987年国务院批复了一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入新的探索期。 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加以规范,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上对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保护。该法中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时期:2005年以来 2004年10月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5年7月, 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上市流转,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上网竞价四种方式进行,这意味着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其他地区也开始有了不同程度的松动。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1987年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却相对滞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流转。农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但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目前只能通过国家征收。 1.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尤其是建设用地的流转 现行《土地管理法》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城乡二元结构,国家与集体“两种产权”形成了两个分割的土地市场。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城市和农村城镇化不断发展,集体建设用地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在数量上和规模上有不断扩大趋势,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实际上就客观存在。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地,为了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足和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等问题,城市郊区、县城、中心集镇,大量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使得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成为事实。珠江三角洲地区尤为突出。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而这些现象与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矛盾,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需求,有其深刻的合理性。 但是自发流转引发了诸多土地纠纷。因为缺少合法性,这种流转合同属《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一些经营业绩不佳的企业钻法律空子,在合同期满之前,故意不交租金,诉讼时,农民集体利益得不到保障。 从现实中不难发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外在推力,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动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和特点 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四荒”使用权拍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出租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入股、合营、其他形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和特点:一是随着企业发展的自身要求,企业间合并、兼并、重组及股份制改造改组,出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二是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经济,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联营形式兴办内引外联企业;三是因企业间债权债务等原因,司法裁定造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四是利用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出租;五是近郊农民的宅基地以出租、抵押、转让而使得使用权人发生变动,即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农民住宅转让、出租等。不仅乡镇企业用地随着企业改制普遍流转,农村宅基地也随房屋买卖或出租等进行流转。现实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上的制约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上的制约,本文主要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惟一涉及土地分类、用途、规划等相关管理的法律,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尤其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据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这一途径转变为建设用地,而且根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农民只能得到最高不超过农用地年产值30倍的补偿。这意味着,农民并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实际上也就没有土地财产权,所以更无法获得土地出让的收益。 上述法律条文严格限制了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的使用范围,只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自用。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者建住房,但是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表示,集体建设用地向本村镇以外的企业和个人的流转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然而现实中,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突破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租、转让、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和个人使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地方通过流转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和城镇建设,成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仅靠国家建设用地指标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重要补充;另一方面现行国家征地办法侵害农民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抵制,农民更愿意选择土地流转,保留所有权不变,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受法律规定条件的限制,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各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的积极探索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特别是对农用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其流转的限制以不改变农业用途为前提,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建设用地也给予了限制和约束,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发挥应有作用。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将有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作用,因此各地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积极探索。国土资源部曾在江苏苏州、安徽芜湖、浙江湖州、河南安阳、广东省等地开展试点。 1.试点城市的做法 2001年浙江省温州市率先颁布新办法,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该办法规定,凡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法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可相应转让。转让方式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作价入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先由市、县政府将土地征为国有,再参照国有土地转让办法办理手续。规划区外的农民宅基地,转让范围由原来的同村调剂扩大到同县转让,受让方把原来的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后,其新受让来的土地所有权照样保持集体性质不变,也不需再交纳土地转让金;非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则视其不同用途采取不同转让办法,应缴纳的税费也不相同。 2002年11月,昆山、海门作为江苏省土地流转改革先行试点地,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严格限定在城市和集、村庄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根据当地市场供求状况,制订本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年度计划。 2003年6月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上市流转,其方式可以是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经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设用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建设规划;三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四是界限清楚,没有权属纠纷。特别强调,收益应该向农民倾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中50%左右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剩余50%左右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大部分仍应分配给农民。 上述各地做法不尽相同,试点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但如何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农用地不会被基层政府变相流转,已引起高度重视。 2.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创新 现行土地法律和政策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有较多限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的条件下,正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推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规范的流转途径已迫在眉睫,需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方面予以创新。 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施行,这是第一个规范集体土地流转的省级规定。广东省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包括农村的经营性用地将全部通过市场流转。该《办法》主要有以下创新: 第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作价入股后,土地的价格不再取决于其“身份”,而是取决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现在广东除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外,其他用途的土地,均有评估机构按相同方法进行评估,相同位置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地价完全相同。 第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过程中,是采取出让、出租、还是作价入股等形式完全是由农民自己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使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真正得到了体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该土地集体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但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必须征求村民的同意后才能报批,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农民集体可合法地与工业企业等谈判,可自主地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这是有利于形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为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提供参照系。因为农地直接入市,是有利于降低工业化的成本。农民直接与工业企业谈判,价格可能比政府征用后再出让更低。 第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取得的收益将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专款专户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用,为农民利益提供了一个保护底线。 在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浙江、江苏、广东等沿海发达省市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行了试点,并出台了系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以实现规范有序管理,取得了初步的经验,也为修订《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奠定了政策基础。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国土资源部200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研究拟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条例》。 同时,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也联合发文,以试点方式摸索“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相挂钩”政策。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基本原则 1.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土地作为要素市场特殊商品,应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一是按照土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二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的价格和价值相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对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效益,加快形成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具有推动作用。 2.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利 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为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体系,为全面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将之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法律基础。 3.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强总量控制与用途管制,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是国家指导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方针,也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通过经济、行政、规划等手段和措施,改变农村建设用地粗放、无序、低效的状况,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同时,还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将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指标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等手段来规范。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依法履行征地申请和审批。 4.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制度与法制建设,确保国家土地政策的更好衔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然涉及相关制度和政策衔接,如土地征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收益分配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集体土地流转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土地政策的衔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在加快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的整体框架中,对土地流转及其方式的研究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发达的农村土地市场有利于拓宽农村的投融资渠道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土地信托正是一种新的、有效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此,国外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研究。下面拟对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加以概括以作为我们的借鉴。 国外关于农村土地信托问题的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土地信托的实现基础 信托形式的运用需要以明晰的产权界定和权利的可转让性为基础,土地信托也不例外。国外在研究土地信托问题时也离不开这样的基础。 首先,在土地产权界定方面,一开始,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以私有制为前提,认为只有完全的私有产权,才能促使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流转;只有土地私有制才能实现土地信托。在土地私有条件下,土地市场的建立受其他要素和商品市场变化的影响,农村非农劳动力市场的产生使得农业人力资本要素处于边际生产状态的农民放弃土地。当金融市场认可土地的担保功能时,利用土地信托将成为农业资金要素的重要来源。 但是,西方的土地产权理论演变,经历了一个从重“所有”到重“利用”的转变。这种趋势具体表现为:在经济关系上,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单纯的土地所有权”;在立法上,改变了以往把土地归属放在首位的做法,开始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的开发;土地所有权开始逐步证券化[1]。同时,土地利用要符合宏观效率的思想逐步兴起。一些学者积极倡导社会和团体主义的土地所有权理论,以取代土地所有权绝对性理论。如德国耶林在《法律的目的论》中指出: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应当仅仅为“个人利益”,应同时为“社会利益”。法国学者迪吉则主张“社会连带说”,认为“土地所有权并非为土地所有人之利益而存在,仅为增进人类之共同需要而赋予保有土地者之社会机能而己”。随着所谓的“现代土地问题”的产生,“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所有权思想开始出现,澳大利亚的麦克尔森(Miehaelson)指出:“所有权只是独占性的权利,而不是一个不受干涉的个人权利”。也有的学者把所有权概括为“一种排他的权利而不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 西方学者还认为: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作用就是通过激励机制诱导农业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决策,并进一步影响农业经济活动的绩效。或者说,有什么样的土地产权制度,理性人就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反映。诺斯指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对于不稳定的产权,实施很差的法律,进入壁垒以及垄断性限制,利润最大化企业倾向于具有较短时间中较少的固定资本,并将倾向于较小的规模。最为有利可图的业务可能是在贸易再分配活动或黑市上。这一组合很难导向生产性的效率”[2]。 可见,西方关于土地信托的研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前提下的,这与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户只有使用权的国情不同,但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为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产权的一部分,明确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仍然可以建立所谓的“有保障的产权制度”,从而作为土地流转的基础应用于土地信托。 其次,在土地的可转让性方面,国外的研究主要是一些对转型国家的调研。因为这些国家的土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诸多限制,土地无法在市场机制下合理流转,从而给完全市场机制下的土地信托形成障碍。这些研究对指导中国的农地制度改革很有启发意义。美国的罗伊·普罗斯特曼(1996)[3]通过实地调查,对中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做了认真研究,认为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充分,权能不明确。土地使用权属不充分,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无法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而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移会使资源配置更有效,并刺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投资,减少农户的风险规避行为。同时还提出:“一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推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岳意定,刘志仁等: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行规模经营,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为了便于控制农村土地,便于转为非农业用地。” 而俄罗斯讨论了农业用地可转让性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和分歧:对潜在土地所有者的技术要求,对非居民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在信贷违约的情况下向抵押权人转让土地的限制,个人土地所有权的上限,土地股份及其转让的方式。该研究提出应在俄罗斯实行这样的转变:土地股份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转让,而后者更为适用。一份土地股份就是一种选择权,可以被出售、购买、继承等。股份的所有者对分配土地有绝对权利。这种机制使得法人实体希望获得大面积的农业用地以累积所需数目的股份然后用于分配。研究还指出,租赁是农村地区的一种特别补充机制,所有者更偏好于租赁土地股份而非实物土地。 补充: 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土地管理改革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提出了“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MLAR)计划以及自愿土地流转机制,并要求实行土地书名与登记制度,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但国外的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这些措施虽有一定作用,但并不一定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首先,这种土地书名与登记制度虽然大量减少了无主土地并促进了带有可转让财产权的土地的供给,但这无法保证土地产权市场的发展。因为对于追求利润的贷款者来说,所有权证明并非获得贷款的充分条件,稳定的土地收入水平才是更重要的决定因素。更有甚者,农户可能不愿意用其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品。从而得出结论,土地所有权并不是获得使用权保障的唯一方法,应参照不同的背景和地方偏好,建立更加灵活的体系(Dwniz Baharaglu,2002)[5]。此外最近还有学者(Saturnino JR,2005)[6]以菲律宾为例,用实证方法检验了与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以及自愿土地流转机制有关的变量,得出一个预测结果:MLAR模型用于菲律宾不仅无法促进分配改革,而且会破坏潜在的国家主导的土地改革政策。这也映证了Dwniz Baharaglu的 结论。 从国外的这些研究可以看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信托,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土地使用权必须实现可转让,当然,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这种转让性的实现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关于土地信托的目的和作用 由于西方国家土地的私有制和自由流转性,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农村土地的使用方式正在发生转变,不断从农业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国外很多学者对于农村土地用途的控制进行了研究,如Donald M. Mcleod等(1999)[7]就根据美国西部农村的实际提出了土地使用控制的三种方式:分区制、购买发展权、集群式发展,并建立了土地使用控制方式的选择模型。土地信托方式就是出于保护土地资源和公众利益的目的用于实 践的 。 在美国和英国,无论是局部性的、地域性的还是全国性的土地信托都是一种很有影响的非盈利组织,它和私有土地主们一同来保护他们的土地以达到保护和利用土地或者其他公众利益的目的。它们保护土地的工作对于他们所从事或者协助土地交易的社区和地域非常重要。这些交易包括土地的获取、保护、管理协定,或者其他的能够从土地上获取的实际资产的一些利益。 补充: 此后,西方学者们就对这种土地流转形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且建立了各种决策模型:其中Philip J. Bacon等(2002)[8]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贝叶斯网络理论建立了一个BN模型,该模型主要是为了保证农村土地使用的可持续性。这个模型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人员的观点、土地类型、土地使用的选择、成本和利益的标准。这个BN模型不是最优化模型,而是帮助专家分析有关土地的数据。该模型的使用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关于土地类型的标准和土地使用的选择,这个阶段是为了评估对现在的土地使用的满意度;第二个阶段是关于改变土地使用的成本,改变成本需要考虑风险和银行利息、管理、财产的让渡等因素,这可用一个模型来评价土地管理者改变土地使用后的满意度,即: 在成本支付期内改变的满意度=长期预期的满意度-总的改变成本/成本支付期 而Julie Ann Gustanski(1999) [9]基于伦理经济学建立了一个土地信托保护决策支持模型(ILCOS),他认为土地的使用方式是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的反映。尽管土地信托有一个共同的目的保护土地资源,但是每一个土地信托机构都有自己的设置和地域。所以,他对伦理经济学政策模式在土地信托保护方面的整个过程给出了一个总体的概念,从而总结出土地信托的决策支持的环境模型。这个模型由5个大块组成:土地的使用和环境、社会经济、计划与获取的评估、决策制定的方法、积极的决策制定。该模型主要提出和检验了美国和英国的土地信托与保护私有土地因果关系上的模式,以开发一种可行的决策支持工具。此外,Roger Coupal和Any Seidl(2003)[10]还研究了在税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选择的影响,分析了发展农业用地和农村居住用地的相关成本及其对财政结构的影响。 追问: 请问这位大哥,标题是什么?引言是哪些?

硕士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本

论文提纲的设计需要按照论文原有的设计思路与逻辑顺序进行整体的设计与书写,其中提纲的逻辑调理与内容设计较为重要。下面的硕士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本,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硕士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本篇一:

1.引言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耕地分等定级国内外研究进展

国外研究动态

我国耕地分等定级估价研究状况

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研究方法

技术路线

3.数据来源与研究区概况

数据来源

研究区概况

4.影像预处理与耕地信息提取

影像预处理

几何精校正与影像配准

数字图像镶嵌与裁剪

大气校正

耕地信息提取

5.基于GIS的耕地分等定级

资料准备

数据库建设

技术准备

确定耕地地力评价因子

确定评价单元

耕地地力评价

划分耕地地力等级与成果图件的制作

计算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确定最佳的耕地地力等级

成果图件输出

耕地地力等级分析

耕地地力等级面积统计

耕地地力空间分布分析

耕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耕地地力状况及问题

6.耕地分等定级结果的验证

7.耕地地力评价在土地流转上的应用

肥西县土地流转现状及问题

肥西县土地流转体系建设

土地流转中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策与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硕士生毕业论文提纲范本篇二:

论文题目: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培养单位:法学院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物权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二、使用者协议中霸王条款的表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 虚拟财产现行法作制度问题分析

一、我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

二、运营商虚拟财产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完善

一、物权法之保护

二、合同法之保护

三、程序法之保护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第一章农村土地价值和功能第一节土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一、决定土地经济价值的因素二、决定土地社会价值的因素三、社会价值决定经济价值,经济价值影响社会价值四、中国土地资源的概况第二节土地对农民的意义一、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二、土地的投资功能三、从生存保障走向投资四、现阶段只能实行有限制的土地流转第三节土地对中国社会的意义一、养活中国人是头等大事二、最严格保护耕地国策的正当性三、投资功能只能落实在如何提高土地持续性产出第四节农村土地的物权关系与形式一、建国初的土地物权关系与形式二、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物权关系和形式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物权关系和形式四、集体所有、农民利用是最合适的土地物权形式第二章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问题第一节农村土地流转的含义一、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非永久性移转三、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第二节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导致农民生存困难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让农用土地非法用于建设四、土地流转应是农户成员的共同意思第三节农村土地流转的分类一、家庭承包流转和非家庭承包流转二、初次流转和再流转三、村内流转和村外流转四、部分流转和整体流转第四节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一、现行法律关于土地流转方式的表述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互换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代耕、反租倒包第五节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和监督权一、农户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审核和监督土地流转三、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监控第三章农村土地流转的实务问题第一节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一、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的关系二、规模经营的形式和土地流转的形式三、规模经营中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四、规模经营与农民生存保障第二节土地流转的对价一、土地流转对价的构成要素二、土地流转对价的确定和调整三、土地流转对价的分配第三节土地再次流转的关系与中断一、土地再次流转的三重法律关系二、再次流转关系的中断第四节宅基地自由流转的禁止与例外一、宅基地非法流转的现状和特点二、禁止宅基地转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三、宅基地流转的特例第四章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权益的保护第一节土地生存权益高于一切一、家庭承包的土地不被强制执行二、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可破产三、行政区域调整不能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四、以公益诉讼保护土地权益第二节尊重和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一、严格规范集体土地的征收二、明确和落实集体的土地收益权三、强化集体对土地流转的审核和监督第三节确保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一、确保农民有地种的权利二、确保农民有公平的土地流转收益三、确保农民参与集体土地事务的权利四、确保农民特殊群体的合法土地权益附录:广西三村调查报告参考文献后记……

农村土地流转论文文献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让渡使用权。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增多和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一、山东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特征1.流转主体呈现多元化。从山东省来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组织、专业大户承租农村土地,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已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需求力量。2.流转形式呈现多样化。目前,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土地入股等。3.流转机制呈现市场化趋势。土地流转以有形交易市场为载体,依靠市场机制来推动和实现。4.流转程序呈现规范化趋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由短期经营向中长期经营发展,合同形式也由口头向书面形式转化。许多市、县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

在加快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的整体框架中,对土地流转及其方式的研究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发达的农村土地市场有利于拓宽农村的投融资渠道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土地信托正是一种新的、有效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此,国外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研究。下面拟对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加以概括以作为我们的借鉴。 国外关于农村土地信托问题的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土地信托的实现基础 信托形式的运用需要以明晰的产权界定和权利的可转让性为基础,土地信托也不例外。国外在研究土地信托问题时也离不开这样的基础。 首先,在土地产权界定方面,一开始,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以私有制为前提,认为只有完全的私有产权,才能促使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流转;只有土地私有制才能实现土地信托。在土地私有条件下,土地市场的建立受其他要素和商品市场变化的影响,农村非农劳动力市场的产生使得农业人力资本要素处于边际生产状态的农民放弃土地。当金融市场认可土地的担保功能时,利用土地信托将成为农业资金要素的重要来源。 但是,西方的土地产权理论演变,经历了一个从重“所有”到重“利用”的转变。这种趋势具体表现为:在经济关系上,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单纯的土地所有权”;在立法上,改变了以往把土地归属放在首位的做法,开始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的开发;土地所有权开始逐步证券化[1]。同时,土地利用要符合宏观效率的思想逐步兴起。一些学者积极倡导社会和团体主义的土地所有权理论,以取代土地所有权绝对性理论。如德国耶林在《法律的目的论》中指出: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应当仅仅为“个人利益”,应同时为“社会利益”。法国学者迪吉则主张“社会连带说”,认为“土地所有权并非为土地所有人之利益而存在,仅为增进人类之共同需要而赋予保有土地者之社会机能而己”。随着所谓的“现代土地问题”的产生,“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所有权思想开始出现,澳大利亚的麦克尔森(Miehaelson)指出:“所有权只是独占性的权利,而不是一个不受干涉的个人权利”。也有的学者把所有权概括为“一种排他的权利而不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 西方学者还认为: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作用就是通过激励机制诱导农业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决策,并进一步影响农业经济活动的绩效。或者说,有什么样的土地产权制度,理性人就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反映。诺斯指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对于不稳定的产权,实施很差的法律,进入壁垒以及垄断性限制,利润最大化企业倾向于具有较短时间中较少的固定资本,并将倾向于较小的规模。最为有利可图的业务可能是在贸易再分配活动或黑市上。这一组合很难导向生产性的效率”[2]。 可见,西方关于土地信托的研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前提下的,这与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户只有使用权的国情不同,但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为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产权的一部分,明确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仍然可以建立所谓的“有保障的产权制度”,从而作为土地流转的基础应用于土地信托。 其次,在土地的可转让性方面,国外的研究主要是一些对转型国家的调研。因为这些国家的土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诸多限制,土地无法在市场机制下合理流转,从而给完全市场机制下的土地信托形成障碍。这些研究对指导中国的农地制度改革很有启发意义。美国的罗伊·普罗斯特曼(1996)[3]通过实地调查,对中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做了认真研究,认为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充分,权能不明确。土地使用权属不充分,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无法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而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移会使资源配置更有效,并刺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投资,减少农户的风险规避行为。同时还提出:“一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推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岳意定,刘志仁等: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行规模经营,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为了便于控制农村土地,便于转为非农业用地。” 而俄罗斯讨论了农业用地可转让性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和分歧:对潜在土地所有者的技术要求,对非居民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在信贷违约的情况下向抵押权人转让土地的限制,个人土地所有权的上限,土地股份及其转让的方式。该研究提出应在俄罗斯实行这样的转变:土地股份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转让,而后者更为适用。一份土地股份就是一种选择权,可以被出售、购买、继承等。股份的所有者对分配土地有绝对权利。这种机制使得法人实体希望获得大面积的农业用地以累积所需数目的股份然后用于分配。研究还指出,租赁是农村地区的一种特别补充机制,所有者更偏好于租赁土地股份而非实物土地。 补充: 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土地管理改革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提出了“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MLAR)计划以及自愿土地流转机制,并要求实行土地书名与登记制度,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但国外的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这些措施虽有一定作用,但并不一定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首先,这种土地书名与登记制度虽然大量减少了无主土地并促进了带有可转让财产权的土地的供给,但这无法保证土地产权市场的发展。因为对于追求利润的贷款者来说,所有权证明并非获得贷款的充分条件,稳定的土地收入水平才是更重要的决定因素。更有甚者,农户可能不愿意用其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品。从而得出结论,土地所有权并不是获得使用权保障的唯一方法,应参照不同的背景和地方偏好,建立更加灵活的体系(Dwniz Baharaglu,2002)[5]。此外最近还有学者(Saturnino JR,2005)[6]以菲律宾为例,用实证方法检验了与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以及自愿土地流转机制有关的变量,得出一个预测结果:MLAR模型用于菲律宾不仅无法促进分配改革,而且会破坏潜在的国家主导的土地改革政策。这也映证了Dwniz Baharaglu的 结论。 从国外的这些研究可以看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信托,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土地使用权必须实现可转让,当然,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这种转让性的实现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关于土地信托的目的和作用 由于西方国家土地的私有制和自由流转性,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农村土地的使用方式正在发生转变,不断从农业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国外很多学者对于农村土地用途的控制进行了研究,如Donald M. Mcleod等(1999)[7]就根据美国西部农村的实际提出了土地使用控制的三种方式:分区制、购买发展权、集群式发展,并建立了土地使用控制方式的选择模型。土地信托方式就是出于保护土地资源和公众利益的目的用于实 践的 。 在美国和英国,无论是局部性的、地域性的还是全国性的土地信托都是一种很有影响的非盈利组织,它和私有土地主们一同来保护他们的土地以达到保护和利用土地或者其他公众利益的目的。它们保护土地的工作对于他们所从事或者协助土地交易的社区和地域非常重要。这些交易包括土地的获取、保护、管理协定,或者其他的能够从土地上获取的实际资产的一些利益。 补充: 此后,西方学者们就对这种土地流转形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且建立了各种决策模型:其中Philip J. Bacon等(2002)[8]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贝叶斯网络理论建立了一个BN模型,该模型主要是为了保证农村土地使用的可持续性。这个模型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人员的观点、土地类型、土地使用的选择、成本和利益的标准。这个BN模型不是最优化模型,而是帮助专家分析有关土地的数据。该模型的使用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关于土地类型的标准和土地使用的选择,这个阶段是为了评估对现在的土地使用的满意度;第二个阶段是关于改变土地使用的成本,改变成本需要考虑风险和银行利息、管理、财产的让渡等因素,这可用一个模型来评价土地管理者改变土地使用后的满意度,即: 在成本支付期内改变的满意度=长期预期的满意度-总的改变成本/成本支付期 而Julie Ann Gustanski(1999) [9]基于伦理经济学建立了一个土地信托保护决策支持模型(ILCOS),他认为土地的使用方式是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的反映。尽管土地信托有一个共同的目的保护土地资源,但是每一个土地信托机构都有自己的设置和地域。所以,他对伦理经济学政策模式在土地信托保护方面的整个过程给出了一个总体的概念,从而总结出土地信托的决策支持的环境模型。这个模型由5个大块组成:土地的使用和环境、社会经济、计划与获取的评估、决策制定的方法、积极的决策制定。该模型主要提出和检验了美国和英国的土地信托与保护私有土地因果关系上的模式,以开发一种可行的决策支持工具。此外,Roger Coupal和Any Seidl(2003)[10]还研究了在税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选择的影响,分析了发展农业用地和农村居住用地的相关成本及其对财政结构的影响。 追问: 请问这位大哥,标题是什么?引言是哪些?

范文题目: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研究来自 知网作者:熊春林摘要:人类已悄然由工业化社会进入到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成长能力、现代化程度、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随着信息化的纵深发展,农村和农业不可避免地被席卷入这场空前规模的信息化浪潮中.对此,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上.加强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如何提高农民对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满意度为目标,依据公共服务理论、信息化理论、能力理论、系统理论等理论,界定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相关概念,全面分析与探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与其形成基础、形成机制之间的内在关系.建立AHP-CSI和CSI-Logistic研究模型,以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湖南省为实证研究对象,应用层次分析方法(AHP),从服务设施、服务队伍、信息资源、社会环境、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等7方面构建了25个评价指标,实证分析湖南省14市(州)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情况;运用CSI-Logistic研究模型,对湖南四个示范区的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农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评价和回归分析;运用AHP-CSI研究模型对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评价结果与农民满意度评价结果进行相关分析.从基础设施、服务队伍、信息资源、运行机制等4个方面分析美、英、德、日、韩、印度等国的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的概况,把握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发展的趋势,总结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的经验.最后,本文根据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评价和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农民满意度评价,借鉴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经验,从彰显农民为本、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发展机制、健全绩效评价等方面提出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策略.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评价与建设既要关注服务本身更要关注农民满意度.(2)当前,我国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有明显提高但仍较弱.(3)政府和市场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中的作用因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阶段变化而变化.(4)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需要政府与农民上下联动、外部推动与农民自动有机结合.展开关键词: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农民满意度;层次分析法;Logistic回归分析(学术堂提供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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