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吧哈哈
哥们,这个问题我也想提问,提问者河南财经的吧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统一性,这主要表现在:(1)都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3)都具有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4)都具有规律性。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指的都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5)都具有复杂性。哲学上所讲的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等现象,在刑法上同样存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故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1)范围的特定性。从哲学上讲,凡是引起结果发生的现象,都是原因,但在刑法上,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才是原因。(2)内容的特定性。在通常情况下,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在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发展过程,但在一些情况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发展过程。例如,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3、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人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乙身体重伤:乙前往医院途中,被丙驾驶的汽车撞死。由于介入了丙的异常行为,而且由丙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再如,A以杀人故意对B实施暴力,导致B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B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C存在轻微的过失,未能挽救B的生命。由于A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介入情况(轻微过失)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故应认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外,比较简明的例子是:甲欲杀害乙(乙与甲妻有不正当关系),某日甲拿着自制屠刀,到乙家中欲杀乙,当进入乙家后,甲举刀向乙劈去,致使乙死亡。那么,乙的死亡与甲的杀人存在着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乙的死亡是因为甲的杀人举动(因)所造成的(果)。同样,因乙与甲妻有不正当关系,乙害怕甲加害自己,整体精神恍惚,突然一天听别人讲甲要杀害自己,由于心理惧怕,心脏病突发,乙死亡。那么,乙的死亡(果),与甲欲杀害乙的企图没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例子有以下:
1、水有源,树有根。
2、乱麻必有头,事出必有因。
3、有因必有果,有利必有害。
4、有车就有辙,有树就有影。
5、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6、怎样的模,印出怎样的糕。
7、种玫瑰得花,种蒺藜得刺。
8、树荆棘得刺,树桃李得果。
9、日有所思,夜有所梦。
10、吹啥风,落啥雨。
11、水会涨,船会高。
12、有风就有浪,有火就有烟。
Trustworthy Online Controlled Experiments Part 2 Chap 11
为什么重要
随机对照实验是确定因果关系的金标准,但有时无法进行这样的实验。很多公司都在大量的收集数据,尽管信任度较低,但观察性因果关系研究还是可用于评估因果关系。如果无法进行在线控制的实验,那么了解可能进行的实验和常见的陷阱还是很有用的。
如果用户将手机从iPhone切换到三星,对产品参与度有何影响?如果我们强行退出,有多少用户回来?如果将优惠券作为业务模型的一部分引入,对收入会产生什么影响?对于所有这些问题,分析目标是发现因果关系。这需要将受干预人群的结果与未干预人群的结果进行比较。 “因果推论的原理”(瓦里安,2016年)为:
并表明,将实际影响(对被治疗人群的影响)与反事实(对未治疗人群的影响)进行比较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关键。
对照实验是评估因果关系的金标准,因为在将样本随机分配的情况下,第一项是观察到的治疗和对照之间的差异,第二项是预期值为零。
但是,有时无法运行适当控制的实验。这些情况包括:
在上述情况下,最好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证据层次较低的多种方法来评估效果,也就是说,使用多种方法来回答问题,包括小规模的用户体验研究,调查和观察性研究。有关其他几种技术的介绍,请参见第10章。
在本章中,我们的重点是估计观察性研究的因果效应,我们将其称为观察性因果研究。一些书,例如Shadish等。 (2001年),术语“观察性(因果)研究”是指没有干预受试者的研究,术语“准实验设计”是指将样本分配给不同干预组但分配不是随机的研究。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Varian(2016)和Angrist and Pischke(2009,2014)。请注意,我们将观察性因果研究与更一般的观察性或回顾性数据分析区分开来。两者都基于历史日志数据,观察性因果关系研究的目标是尝试尽可能接近因果关系结果,而正如第10章所讨论的,回顾性数据分析有不同的目标,它包括从总结分布到发现某些行为模式的普遍性,分析可能的指标以及寻找可以受控实验中进行测试的假设。
观察型因果关系研究有如下挑战:
中断间序列(ITS)是一种准实验设计,可以在其中控制系统中的变量,但不能随机化干预方案以进行适当的控制和干预。取而代之的是,将相同的人群用于控制和治疗,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改变人群的体验。
具体来说,它会在一段时间之内多次测量干预,以创建一个模型,该模型可以在干预后为感兴趣的指标提供一个反事实估计值 。干预后,进行多次测量,并将治疗效果定义为指标的实际值与模型预测的值之间的平均差(Charles and Melvin 2004,130)。简单ITS的一种扩展是引入干预,然后将其逆转,可以选择重复多次此过程。例如,使用多种治疗干预措施,估计警用直升机监视对家庭入室盗窃的影响,几个月以来,实施了几次监视并撤回了几次。每次实施直升机监视,入室盗窃的数量都会减少。每次取消监视,入室盗窃的数量都会增加(Charles and Melvin 2004)。在在线环境中,一个类似的例子是了解在线广告对与搜索相关的网站访问的影响。注意,可能需要复杂的建模来推断干预影响,可以用贝叶斯结构时间序列分析(Charles and Melvin 2004)。
观察性因果研究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当存在某种混杂的影响时,需要排除这种干扰的影响。 ITS最常见的混淆是基于时间的影响,因为实验要在不同的时间点进行比较。季节性是明显的例子,但是其他潜在的系统更改也可能造成混淆。来回更改多次将有助于降低这种可能性。使用ITS时的另一个问题是用户体验:用户会注意到他们的体验来回翻转吗?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缺乏一致性可能会以某种方式使用户烦恼或沮丧,这种影响可能不是由于更改而是由于不一致引起的。
交错实验设计是用于评估排名算法更改(例如在搜索引擎中或在网站上进行搜索)的常用设计(Chapelle等人,2012; Radlinski和Craswell,2013)。假设在一个交错实验中,有两个排序算法X和Y。算法X将按该顺序显示结果 而算法Y将显示 。交错实验会散布混合在一起的结果,例如 并删除重复的结果。
一种评估算法的方法是比较两种算法结果的点击率。尽管这是功能强大的实验设计,但其适用性受到限制,因为结果必须同质。如果通常情况下,如果第一个结果占用更多空间或影响页面的其他区域,那么结果就会比较复杂。
回归不连续性设计(RDD)是一种方法,只要有明确的阈值可以识别干预人群,就可以使用该方法。基于该阈值,我们可以通过将刚好在阈值以下的人口识别为对照,并与 刚好 在阈值之上的人口进行比较来减少选择偏误。
例如,当获得奖学金时,容易识别出接近获奖者(Thistlewaite and Campbell 1960)。如果奖学金的阈值是80分,则认为分数 刚好高于80 的治疗组与分数 刚好低于80 的对照组相似。但是当参与者可能影响施加在他身上的干预时,该假设就会被违反;例如,如果“治疗”适用于及格分数,但学生能够说服老师“怜悯及格”(McCrary 2008)。(学生干预了对学生的评分)
使用RDD的一个示例是评估饮酒对死亡的影响:21岁以上的美国人可以合法饮酒,因此我们可以按生日查看死亡,如图所示。 “死亡率风险会在二十一岁生日那天突然爆发……相对于基线水平,那一天的死亡数会升高100~150例。 21岁的飙升似乎并不是通常遇到的的生日聚会效应。如果这一高峰仅反映了生日聚会,那么其他相近年岁的生日也应该出现类似的变化(20,22岁),但这并没有发生(Angrist和Pischke,2014年)。
就像上面的例子一样,一个关键问题还是混杂因素。在RDD中,阈值不连续性可能会受到共享同一阈值的其他因素的污染。例如,一项关于酒精影响的研究选择了21岁的法定年龄作为阈值,这一事实也可能被污染,因为这也是合法赌博的法定年龄。(21岁是合法喝酒和赌博的法定年龄,因此无法区分)
当存在生成分数的算法并且基于该分数的阈值发生某些事情时,RDD最常适用。请注意,当这种情况在软件中发生时,虽然一种选择是使用RDD,但这种情况也很容易使其适用于随机对照实验,或两者的某种混合体(Owen和Varian 2018)。
工具变量(IV)是一种试图近似随机分配的技术。具体而言,目标是确定一种工具,使我们能够近似随机分配(自然实验中自然发生)(Angrist和Pischke 2014,Pearl 2009)。
例如,为了分析退伍军人与非退伍军人之间的收入差异,越南战争征兵抽签类似于将个人随机分配给军队;特许学校的座位是通过抽签分配的,因此对于某些学习来说可能是不错的选择。在这两个示例中,抽签均不能保证出席率,但对出席率影响很大。然后通常使用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模型来估计效果。
有时,可能会发生“好于随机”的自然实验。在医学上,单卵双生子允许进行双生子研究作为自然实验(Harden等人,2008; McGue 2014)。在研究社交网络或对等网络时,进行受控实验可能具有挑战性,因为由于成员之间的交流,其效果可能不会受到治疗人群的限制。但是,通知队列和消息传递顺序是自然实验的类型,可以利用它们来了解干预的影响。
这里的另一类方法是构造可比较的“控制和干预”人群,通常是按照常见的干扰因素对用户进行细分,类似于分层抽样。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对照人群和治疗人群之间的比较不会由于人群结构的变化而引起。例如,如果我们正在研究从Windows更改为iOS的用户的影响的外源性变化,我们要确保我们没有衡量人口的人口差异。
我们可以通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PSM)来进一步采用这种方法,该方法不是匹配协变量上的单位,而是匹配一个数字:构造的倾向得分(Rosenbaum and Rubin 1983,Imbens and Rubin 2015)。这种方法已用于在线空间,例如,用于评估在线广告活动的影响(Chan等,2010)。关于PSM的主要问题是只考虑观察到的协变量,因此无法测量的因素可能会导致隐藏的偏见。 Judea Pearl(2009,352)写道:“ Rosenbaum和Rubin……在警告从业者时说的非常清楚,倾向得分仅在 '考虑了足够多的潜在因素' 条件下起作用。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的是,仅仅警告人们注意自己无法识别的危险是不够的。”金和尼尔森(King and Nielsen,2018年)声称,PSM“结果往往和预期目标相反,从而加剧了不平衡,低效,模型依赖性和偏见。”
对于以上所有这些方法,关键问题是混淆因素 (confounding factors)。
上面的许多方法着重于如何发现与治疗组尽可能相似的对照组。鉴于此,一种衡量干预效果的方法是差异中的差异(DD或DID),假设存在共同趋势,则将差异归因于干预。特别是,这些群体“在没有治疗的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会平行发展”(Angrist and Pischke 2014)。
基于地理位置的实验通常使用这种技术。您想了解电视广告对的作用。在一个DMA中投放电视广告,然后将其与另一个DMA进行比较。 如图所示,在时间T1对治疗组进行了更改。在T1之前和之后的T2分别对治疗和对照进行测量。假定对照组中两个时期之间的关注指标(例如OEC)之间的差异是为了捕获外部因素(例如,季节性,经济实力,通货膨胀),从而呈现出与实际情况相反的事实。将治疗效果估算为相关指标的差异减去同一期间内该指标的对照差异。
请注意,即使不进行干预,更改是外部发生的,也可以应用此方法。例如,当新泽西州的最低工资发生变化时,想要研究其对快餐店就业水平的影响的研究人员,将其与宾夕法尼亚州东部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宾夕法尼亚州的东部与新泽西州有很多共同点(Card and Krueger 1994)。
尽管有时观察性因果关系研究是最好的选择,但应注意一些陷阱(有关更详尽的列表,请参见Newcomer等人(2015年))。如上所述,进行观察性因果关系研究的主要陷阱,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是意料之外的混杂因素,这些混杂因素会影响所测得的效果以及因果关系对利益变化的影响。由于这些混杂因素,观察因果关系研究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产生可信赖的结果。另外,有许多对观察因果关系研究的反驳(请参阅本专栏的“对观察因果关系研究的反驳”,以及本章后面的第17章)。
混淆的一种常见类型是无法识别的原因。例如,在人类中,手掌大小与预期寿命密切相关:平均而言,手掌越小,寿命就越长。但是,手掌较小和预期寿命较长的常见原因是性别:女性手掌较小,平均寿命更长(在美国大约为6年)。
再举一个例子,对于包括Microsoft Office 365在内的许多产品,遇到更多Bug的用户的的流失率通常会更低!但是,从直觉就可以判断出来, 肯定不是bug导致了用户更喜爱该产品。这种相关性是由于以下常见原因造成的:经常使用该产品的用户会看到更多错误,并且流失率更低。对于功能所有者来说,新功能用户流失率较低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新功能可以留住用户。也许是使用新功能的往往是重度用户, 这些用户很累流失, 倒是是哪一种原因?在这些情况下,要评估新功能是否确实可以减少客户流失,需要受控实验(并分别分析新用户和老用户)。
要注意的另一个陷阱是虚假或欺性的关联。欺性的相关性可能是由强烈的异常值引起的,例如,如图所示,营销公司可以声称其能量饮料与运动表现高度相关,并暗示因果关系:喝我们的能量产品,您的运动表现将会改善(Orlin 2016)。
几乎总是可以找到虚假的相关性(Vigen 2018)。当我们检验许多假设时,并且当我们没有直觉来拒绝因果主张时,就像我们在上面的例子中那样,我们可能会相信它。例如,如果某人告诉你,他发现了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与被毒蜘蛛杀死有很强相关性(r = ) ,那么你可能会倾向于对这些信息采取行动。但是这个因素是National Spelling Bee 测试中单词的长度,如图,那你肯定不会试图缩短单词长度以减少死亡率,这是不合理的。
在真实世界中,即使采取了谨慎措施,也无法保证观察性因果研究中没有包含可能影响结果的其他因素。试图得出反事实以进行比较,并由此建立因果关系的准实验方法需要做出许多假设,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是错误的,并且某些假设是隐含的。错误的假设可能会导致实验缺乏内部有效性,同时,不合适的假设及其局限性,也会影响研究的外部有效性。如第1章所述,建立直觉可以帮助提高假设的质量,但是直觉并不能消除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建立因果关系的科学金标准仍然是受控实验。
要从观测数据中得出因果关系,需要多个无法测试且容易违背的假设。虽然后来许多随机对照实验证实了许多观察性因果关系研究(Concato,Shah和Horwitz 2000),其他的实验则被反驳了。约阿尼迪斯(Ioannidis,2005年)评估了来自高引研究的结果;在他的研究中包括六项观察性因果研究,其中五项无法重复。 Stanley Young和Alan Karr(2019)使用观察性因果研究(即非对照)和被认为更可靠的随机临床试验,比较了医学已发表结果,这些结果都是统计显著的。在12篇论文中的52项结果中,没有一项在随机对照试验中可重复。在52例中的5例中,在与观察因果关系研究相反的方向上具有统计学意义。他们的结论是:“来自观察性研究的任何说法非常有可能是错误的。”
在线领域的一个例子是如何衡量在线广告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在线广告是否导致了品牌活动的增加甚至用户参与度的提高。通常需要观察性因果研究来衡量效果,因为干预(广告)和效果(用户注册或参与)通常位于不同的位置,因此在不同的控制范围内。 Lewis,Rao和Reiley(2011)比较了观察性因果研究相对于“黄金标准”对照实验所估计的在线广告的有效性,发现观察性因果研究大大高估了效果。具体来说,他们进行了三个实验。
首先,向用户显示广告(展示广告),研究的问题是:使用与广告中显示的品牌相关的关键字进行搜索的用户数量增加了多少? 通过对5千万用户的观察性因果研究,包括3个带有Control变量的回归分析,估计的提升幅度为871%至1198%。该估计比通过对照实验测得的%的提升高出几个数量级。混淆因素是用户访问Yahoo!的常见原因。积极访问Yahoo!的用户在特定日期更有可能看到展示广告并执行Yahoo!搜索。广告的曝光率和搜索行为高度正相关,但展示广告对搜索的因果影响很小。(没太看明白原文的意思,附原文)
接下来,网站向用户展示了视频,问题是这些视频是否会导致活动增加。用户是通过Amazon Mechanical Turk招募的,其中一半暴露于宣传服务的30秒视频广告(即“治疗”),一半暴露于政治性视频广告(“对照”),其目的是衡量用户访问Yahoo!的活动是否有所增加。 研究人员进行了两项分析:
最后,在Yahoo!上向用户展示了一个广告系列。目的是评估观看广告的用户在观看广告当天是否更有可能在竞争对手的网站上进行注册。观察性因果研究对比了当天看了广告的用户以及这些用户一周之前的行为,而控制实验则对当天访问了Yahoo! 看到和没看到那个广告的用户进行了比较。根据观察性因果研究的结论,与前一周相比,看过广告的用户更有可能在看到广告的那一天在竞争对手的网站上进行注册。但是,从对照实验中,实验人员观察到, 是否看广告对受试者的行为没有影响。该结果类似于我们之前对客户流失的错误的讨论:活跃的用户只是更有可能更活跃。这里,活跃度是一个混淆因素。
这只是一个故事。最近的一项比较研究还发现,观察性因果研究的准确性不如在线对照实验(Gordon et )。我们在 上提供了更多故事,其中显示了常见的未知原因,时间敏感的混杂因素,人口差异导致缺乏外部有效性等示例。在使用观察性因果研究的时候, 一定要当心。
现实中的哲学 道这些不是关键,最重要的是将理论具体化、简单化。毛泽东在这方面可称得上是全能的大师。搞社会主义,前人研究了一百多年,只有马克思才系统的总结了一套革命理论。拿到中国来完全对号入座,那是机械的教条主义。陈独秀吃的就是这个亏。然毛泽东通晓中国历史体察民情,在革命理论和革命实践上,知国情、知自己、知国民党、知民众。这几个“知”字,正好是兵法“知己知彼”的原则,针对中国革命的特殊性:半封建、半殖民地,敌强我弱,要将无产阶级的理论变成现实,最重要的就是客观的分析敌我双方的客观实际,用自己的长处克制敌人的短处,这样革命才不至于空谈。结合革命理论,具体化到现实生活中的各个细节上,那样,理论也就成了具体的生活常识,谁都能看的懂,也会用,这样胜利就有了起码的保证了。 回想一下我们几十岁的生涯,其实也是从生活到工作很多地方结合自我实际走过来的,只是在每个细节上,过多的认识了自己的优点,忽略了或少看了他人的优点,时间长了也就形成了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以为自己是一盏明灯,总想照亮他人,却忘了我以外的东西闪光的地方很耀眼。这就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只知自己,不知他人。我们虽然不是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中厮杀,但人生之路也到处充满了火药味,兵法上说,知自己,知对方,才能百战不殆,联系到我们的人生,之所以走到今天的地步,正是不知己,也不知彼的结果。 社会是一个动态环境,其中每个人都在运动之中,所以我们的认识论最基本的要求应该是活的,行为的方法论也应该多样化。拿着真理,最好不要视为“纯金”的,因为我们面前的诸事、诸人都是在变化之中,今天你用“真理”对上号了,那么“真理”就有价值;明天对不上号了,那“真理”也就成了谬误。战争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阵地战;一是,运动战。在征战中究竟用那种形式,最后的胜利者往往取决于根据客观实际,采取最有效的策略。我们的人生大体也是如此:今天的成就,说明“知和行”统一在一条线上了,但不能预示明天的结果,明天是什么样子,还要待以后去验证。 很多时候,对诸事、诸人,常常用既有的“模式”套着来认识,这是常人的认识论。正如同你自己的一顶帽子,逢人便拿将出来,不去看人家脑袋的大小,楞往上戴,肯定合适的成分少,不合适的成分多,这叫什么?“唯心主义”吗!认识问题总喜欢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忘了在我之外,还有许多和我一样的人。战争中很多失败者,往往不在装备的好赖,不在兵少将寡,而在“发动战争的人”,是否充分的认识了所面临的客观实际,在于那些运作的人,如何把握时机,去争取胜利。若无视客观实际,用一种虚幻来指导行动,不打败仗才怪呢? 我们学任何东西,不要“精益求精”,应该是“知其大略”即可,到了现在这个地步,我们已不可能成为专家,学者了,我们应该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很多琐碎的生活小事缠绕自身,想超越自我,重心应放在客观实际上来,在一言一行中能做到闪闪发光,实际也就是超越了自我。生活中的很多人,之所以不成功,恐怕都是那个“唯心主义”在做怪。有些时候,我们拿一种理论,一个知识去认识某一事物或某一个人,常常会发现那事物,那人很多地方不合于那个理论,那个常识,于是会得出:错、错、错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是表面化了。 黑格尔讲,存在即为合理。也就是大千全世界,你存在我也存在,都有其合理之成分。这种既定的存在构成了大千世界的多彩性,若让人家用你的模式去思维、去办事,最关键的是,让人家都用你的模式去生存必须有个先天的条件,你必须掌握他人的生命线,如果这个条件不具备,我就是我,你还是你。 这些不正是哲学在我们生活之中吗?那深奥的理论一旦变成现实其光彩将照耀着人们前进。
用批判的眼光看社会----------浅谈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辨证法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是人类思维和智慧的最高产物和结晶。哲学以其独有的方式引导人们深层次地思考自然、社会和人生。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现时代的时代精神的精华,是人类优秀哲学思想的结晶。通过一学期的马哲学习,我知道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其中阐述的哲学理念和思想精华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哲学博大精深,又因为自己的人生阅历有限,可能对它的了解只触及皮毛,对深层次的问题了解不够,在这只是浅谈马克思主义哲学。上大学来,随着年岁的增长和知识层次的加深及知识面的扩广,对书上的一些内容和观点有了自己的想法,也能够对其作出一些判断和评价。在接受马哲课本中一些诸如唯物论,辨证法的观点时,我觉得也应该对一些内容提出自己的一些疑问。俗语道:“思想是行动的先锋。”有了正确的思想作旗帜,我们的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就有理可依,有矩可循。同时,马克思主义还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的思想指南,实践也证明它是经受得住考验的。时代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些内容由于其时代局限性,我们也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它,对其中一些观点予以思考再赋予其鲜明的时代特征,而不是要我们墨守成规地去接受其中的思想。每个人的观点都是不同的,教科书也是现实生活中的学者们编写的,毕竟有其不完善的地方,此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吧。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勤思考,多动脑去发现其中那些不完善的细节部分,将自己的一些观点多和老师同学们交流,从而达到在批判中学习,在思考中成长。如今,几乎整个人类都浸泡在经济的海洋中,思想的花朵开始枯萎,哲学成了不合时宜的“文物”。所以,“批判”这个带有浓重理性色彩的词语几乎被人们忘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感性地体验着“竞争”的乐趣。但是,在近现代思想史上,“批判”一词曾经红火过,在今天回忆起这个词语,或许能够获得些微的学术乐趣。因为一个无批判和不再需要批判的时代,可能恰恰是从激烈的批判时代衍生而来的。我想老师出的关于批判性的题目也是想要我们静下心来,对课本以及身边的一些事进行辨证而又理性的思考吧!首先来看看“批判”在哲学家眼中的发展变化吧。在德国哲学家眼中,“批判”一词是倍受青睐的。自从康德用“三大批判”构建起哲学大厦以来,批判就成了哲学家手中的法宝。在黑格尔哲学解体的过程中,“青年黑格尔派”曾使批判泛滥过。在20世纪,法兰克福学派再一次滥用批判,把哲学批判发展到顶点,以致于再也无路可走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是批判的终结,因为,这种批判对现实中的一切存在所作的绝对否定,使哲学不再是人类的理性,而完全成为哲学家愤世嫉俗的牢骚。其次是我对“批判”的一些观点。对一件事情为什么有的人持肯定意见也有的持否定意见呢?另外,即使是同一件事情同一个人也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为什么呢?这即是哲学上的辨证思想了。辩证法这个概念已经蕴含着否定的含义,即通过否定达到肯定。我们对周边发生的事情或者现象能提出自己批判性见解那代表着我们还在理性的思考,即使这种批判带着个人主义色彩,毕竟那也是我们自己的一种想法,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就在于人能理性的思考。同时我觉得辩证思考是一种尊重客观事实的思维方式,是关于社会和自然的对抗的普遍解释原则。当然,作为普遍解释原则的辩证法决不停留在对表层的解释上,而是要求对现实的内在联系作以批判性反思。拿身边的例子来说吧,针对当前学生中普遍的反日情绪及抵制日货的行为,部分自视理智的人便站出来指手画脚了,说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保持冷静,不应该感情用事,要拿出我们大学生应有的素质来对待这件事情。后者可谓是对前者行为的批判性思考了。然而,在想想呢,既然我们是热血澎湃的知识青年,日本以前对我们的侵略和迫害姑且不说,但是他在今天还不能就历史问题有个清醒而明确的表态,还不能反省他所犯下的历史罪行,同时还一再篡改日本历史教科书。请问这样的行为我们能容忍吗?此外,日本还不遵循国际法上的有关规定,对权属我国的东海大陆架和钓鱼岛也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霸占。再问这样的耻辱我们能一再的忍气吞声吗?最近,日本在不承认历史问题的前提下还要吼着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想任何一个有点理性的中国人都不会同意的!总的说来,任何事情我们都要用辨证方法去思考,用批判的眼光(即用怀疑的眼光)去看问题,对事情的一个侧面进行质疑,从而可以看到事情的另一个侧面,这样就可以更全面更客观更准确的看待事情。这个是我以前自己写的作业,电脑里还存着,你看下,如果合适就给我分吧。毕竟咱复制粘贴是复制自家的东西。
哲学是门很深奥的学科,我之前写这种论文的时候~是看(哲学进展)这本OA期刊,你也可以去看下吧~下载些文献下来参考参考也是可以的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决定了某一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在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意义重大,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展开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刑法因果关系所具有的特征,影响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认定。1. 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在前,结果在后。一旦查明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间,就不能将结果归因于结果发生之后实施的行为。2. 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一因一果的情形,有时也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3. 相对性。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两个阶段(因果构造)是:首先,针对结果,确定是哪个或哪些行为所致(可归因的行为)。然后,针对该行为或该数行为,确定是否归责(可归责的行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的结合。4. 确定性。结果确实是由行为所引起。如果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5. 特定性。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行为是指实行行为,比如,为了早日继承财产而劝说被继承人乘坐飞机或者雨天散步,希望其发生交通事故或遭雷击。即使造成死亡,由于劝说行为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而直接出罪。6. 现实性。刑法因果关系探讨的是已发生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是现实且具体的。危害结果是指现实具体的结果。比如,某罪犯即将被执行死刑,被害人家属冲破障碍,自己扣动扳机杀死了罪犯。不能以罪犯要被执行死刑为由,否定家属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7. 客观性。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行为、结果及其关系都具有客观性。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坚持客观说立场。比如,甲以伤害故意对乙实施了一般只会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但甲没有料到乙是特殊体质的人,结果造成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应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即死亡结果客观上归责于甲的行为。当然,行为人最终是否要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进行责任判断。犯罪成立的判断应体现层次性,顺序是先客观不法,后主观责任。刑法因果关系属于客观不法的范畴,主观责任方面可以排除甲对死亡结果的认识可能性,因此仅成立普通的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8. 个罪行为特征(因果构造)的特殊性。有些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特定的发展过程。比如,罪的因果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行为——被害人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假如行为人实施了欺行为,被害人识破真相,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基于对行为人的可怜交付了财物,该结果与欺行为之间就不符合罪的因果构造,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行为人仅成立罪未遂。另外,有些犯罪的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具备“直接性”要件。比如,被强奸的妇女羞愤自杀;美貌女子被泼浓硫酸,难以接受毁容打击而自杀等。这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强奸罪“致使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强奸罪可以评价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特殊情形及处理1. 被害人疾病或特殊体质的处理。犯罪行为过程中通常存在介入因素,如被害人行为、第三者行为、自然或社会因素,这时需要考虑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本身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行为人的管辖范围等。笔者认为,介入因素一般是实施犯罪行为后,产生、出现或加入的情况。被害人的疾病或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存在的特定条件或环境。这种情况下导致结果发生的,应肯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在于介入因素本身是否有通常性或异常性,而是该因素出现于行为之后、结果发生之前的特定时空时,是否有通常性或异常性。有通常性的,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是异常性的因素,则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2. 竞合的因果关系的处理。这是指行为单独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行为的性质或类型:其一,数行为可以叠加发挥效果,都不会立即导致危害结果,但合力使结果提前发生。这属于“多因一果”,但不管能否查明行为先后,都肯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成立犯罪既遂。其二,无法叠加发挥效果,有的行为不立即导致危害结果,有的行为立即导致结果。比如,投放足够剂量的毒药,被害人服用后、药性发作前,被他人开枪射死。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现实性的特征,死亡结果实际上是由开枪者造成的,开枪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投毒者事先着手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投毒行为,只不过因其他行为人开枪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毒死他人的结果。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投毒者,投毒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三,无法叠加发挥效果,数行为都可立即导致危害结果的。比如,被害人头部、心脏中枪的致命射击。先行为肯定是致死原因,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是不能犯,射击的是先行为已经杀死的人的尸体,因此后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这种情形下,查明行为先后至关重要:能够查清先后的,肯定先行为的刑法因果关系,否定后行为的因果关系;恰好同时发生的,都肯定刑法因果关系;无法查清先后的,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都否定刑法因果关系。3. 重叠的因果关系的处理。这是指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合力才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比如,甲、乙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入致死量50%的毒药。笔者认为,对此都应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由于单独投放致死量50%毒药的行为不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该情形只满足了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的第一个阶段(事实因果关系),却没有满足第二个阶段(法律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以下两种情形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有所不同:其一,如果甲、乙是共同犯罪,无疑都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其二,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后行为人对前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知情的,对前行为人否定刑法因果关系,对后行为人则认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作者:张开骏(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来源:检察日报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就是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存在于刑法中的,所以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上的因果也指法律上的因果,是两者的统一
本科和硕士论文认真对待,一般还是不难通过的。如何写好一篇毕业论文呢?下面我作为一名大四学生结合自己的体会提几点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选好题毕业论文的选题很重要,建议选题不宜太大,太大了无法驾驭。我是学管理的,我见过一些同学写的论文题目上来就是“我国企业XX分析”,显然这样的题目很难驾驭,文章也不太可能写好。建议选题开口小,容易下笔,比如说学工商管理的同学可以具体以企业为案例进行相关分析,这样容易写。
2、多参考相关文献现在要想毕业论文所有东西都是原创不可能,要多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多参考相关文献。我当时写硕士论文的时候,选好题后,人家的论文、专著、书籍参考了不少,认真阅读消化转换成自己的语言,用自己的逻辑框架写出来,这样就很好了。在写毕业论文时,多运用知网、万方等数据库参考相关文献,多阅读吸收非常有必要。
3、写正文之前要把论文框架和目录搭好要注重论文的目录和整体框架,正式写之前把目录搭好,目录就是整篇文章的框架结构和提纲,对写作起指导和统筹的作用,一定要重视。4、多和论文指导老师交流,多听取指导老师意见进行修改在论文写作时一定要多和指导老师沟通和交流,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很重要,如果导师对你的论文不满意那你肯定过不了。在论文的目录部分写好后、初稿完成后要及时发给指导老师,听取意见,并按照导师的意见修改完善。5、注意论文排版,做到格式规范、图文并茂毕业论文的排版是第一印象,也非常关键。要按照规定的字号、字体、间距等要求,做到格式规范。同时文章要做到图文并茂,适当的做一些表格和图表,不能一眼望去全是文字。总之,毕业论文很好写,认真对待都能过。
我表达我个人的看法啊,咱们先弄清楚一个大学生他大学四年门门优秀,但是毕业我们不达标,仅仅只是这一项,不仅没有学位证,连毕业证都没有,论文是一门最重要的必修课程。而且因为大家众所周知的原因,现在的毕业论文要求是更加的严格了,查重率和原创性都加强了,有盲审,有全网据对比,而且你的论文一旦通过存入档案。到你退休,有人考古发现你大学时的论文有问题,都会是致命打击,有这样的已经考上博士或者是工作的教授,因为被发现大学毕业论文有造假而一无所有,你们不关注这些高效八卦,所以我就在这里提醒你们,不要有非分之想。当然也不要灰心,我说完你就会有信心了。
有的同学说我不用做毕业论文,只需要有毕业设计,那我只能说你单纯的可爱啊,你还是需要写文字呀,不过就是多少而已。大学生在面对毕业论文仰天长啸,抱头痛哭,不是因为你们找不到心急的观点。说真的,你们要对自己抬杠的能力有信心,我这是非常正面的评价啊,其实呢咱们同学啊,你们的思想上,观念上经过大学教育后啊,无论是211还是高职专,你们已经具备了用辩论的视角看待问题的能力,你觉得课上老师层次低,觉得他的内容漏洞很多。
不是因为你已经有了自己的观点呀,那么为什么我们还是觉得论文难呢,难点在于憋不出来呢,8000,1万字,而不是在于观点的信息。说真的,在毕业论文之前,大部分同学从来没有写过这么多字,以后也很难会有那么人生唯一一次,所以应该痛苦也很正常,接下来我来教你如何划水写论文,我的个人观点。
我每次都会收整个年级的论文指导老师,只看他们小组几个学生的论文,而我看到的是全部的论文,所以我们感受就是真的能通过的论文和优秀论文都没有那么高大上,很多教授,学者对于大学生的论文落脚点太高了,总和你们说。把观点不够新,内容太单薄,其实我认为对于普通大学生,咱们论文的重点真的不是找新的观点,没错,你有,但是你说不清楚那个观点,其实有新观点也很单薄,而且学术界来说,你的观点其实可能只是你觉得新颖所以不要比拼观点会惨遭淘汰,这些观点可以用来作为你论文最后的升华,但他不该是你论文的主力,你的论文重点和主体应该是描述,你能把一个现状又学术语言描述清楚,说清问题就已经足够了。
先不要抬杠说,你说的只是这个人今天穿了蓝色的衣服,仅此而已,但我们扩展。这个博主在哪个平台?他穿的这件蓝色衣服是什么材质?配合了什么发型,背景是什么颜色?大概是什么材质?它和之前的穿着有什么不同诶,之前也是蓝色,那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啊?我这么说呢?你大概了解解了一下,但是好像还是无从下手,没关系,现在开始多看去找论文,看以往论文你会发现很多相同观点的文章其实有很多,那为什么他们可以发表呢?他们之间有什么不同?你如果能静下心来看8~10篇保底也要五篇你想要写的观点的论文,你就会梳理出其中的规律,然后你脑子里就有思路了。
不要担心今年和去年写同样的话题是没有问题的啊,因为今年和去年已经有很多不同呀。影响因素的你能说清楚就ok了。而如果你想要划水,数据也很重要。无论是文科还是理科,理科生呢就是实验数据,文科生呢就是发放问卷,总结问卷,分析问卷,问卷现在也是很多网站都免费提供的,还有这些数据,你的论文就会显得更充实,甚至可以评优。
毕业论文是每个学生都要经历的“痛苦经历”。很多大学都要求学生写毕业论文,但是却很少有老师会教学生如何一步步完成,大家都是趟水过河,亲身经历,给自己的校园生活上交一份完美的答卷。所以,英才君分享一篇写论文时需要注意的点,我愿称之为“论文避坑指南!”希望能给将要毕业的同学们带来一些帮助呀!
·选题问题
不管是学术论文还是毕业论文,选题都是关键的一步。恰当的选题与否直接影响了论文接下来的写作。但论文选题的时,经常会出现以下的问题:
1.论文选题过旧,选题已经在该领域有过很多研究。
2.论文选题过大或过小,选题过大,论文缺乏针对性,理论价值小;选题过小,论文要讨论的问题一目了然,缺乏研究价值。
3.论文选题过难,无法驾驭。
4.论文选题和专业结合不够紧密。
避坑指南:论文选题后收集导师或者学长学姐的意见,看一下论文的选题是否恰当。
·逻辑问题
有的时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或者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不足,会造成在论文书写的时候出现以下的逻辑问题:
1.论文的主题不明确,逻辑不清晰。
2.论文内容的各部分的前后逻辑不连贯。
3.研究结果和实验的部分不统一。
4.论文结尾只罗列了结果却没有分析其中的关系。
避坑指南:撰写每一部分的细节内容时,列出论文的框架大纲,根据框架大纲来撰写各部分的内容,写作的同时,对比文章的前后关系。
·文献问题
1.参考文献数量过少。
2.文献年代比较久,信息不够新。
3.文献引用格式错误。
4.非重要文献罗列过多。
5.文献名称或作者名称书写错误。
避坑指南:阅读文献时对文献进行分类,标注文献引用的目的和地方,书写文献的题目时尽量复制,防止自己书写时的拼写错误等。
·格式问题
1.目录问题,论文的目录不是自动生成的。
2.标题格式,各个标题的字号大小等没有做区分。
3.页眉问题,论文的内容部分没有区分单页眉和双页眉。
避坑指南:使用Word等工具根据论文的格式要求进行排版,注意参考文献的应用格式。
如果在论文写作上还有问题,或是有发表期刊论文的想法,欢迎随时找英才君哦!笔芯!
大学生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需要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学术水平,强调大学生思想观点的独创性及研究成的实用价值和科学价值,所以很多同学在写论文时比较犯难,本文为大家讲述了相关写作要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大学毕业论文写作建议
一、大学生毕业论文写作框架论文的基本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论题、论证和结论。
1.论题:指论文真实性需要证明的命。
2.论证:即论述并证明.主要指弓|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论述过程,是由论据推出论题时所使用的推理形式。
3.结论:即结束语,对文章所下的最后判断
主要作用是:
(1)总结全文点明主题.
(2)展望未来,增强信心.
(3)抒发感情,增强感染。
二、大学生毕业论文研究方法写作注意
1、忌忽视实验方法不知道因果关系是科学研究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不知道探索因果关系的最佳方法是实验方法;不知道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主流研究范式是实证主义, 而实证主义的主流研究方法是实验;不会使用实验方法探索问题;甚至不知道什么叫实验!
2、忌问卷的效度评价过于单一仅有以专家评价为依据的内容效度指标, 且专家评定过粗不细。不知道还有结构效度、预测效度等需要做定量化的考察。
3、忌胡乱套用内部一致性信度和重测信度例如, 将事实题、单选题、排序题、填空题等放在一起, 做内部一致性检验,简直令人不可思议。
4、忌仅用问卷调查, 方法过于单一不会使用实验、电话访谈、面访、行动研究、日记分析、作品分析等其他类型的方法探索相关主题。
5、忌研究方法介绍得过于简单无法让读者判断方法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无法让读者进行重复检验和后续研究。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以两个刑法案例为切入点刑法学界关于因果关系之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唯物辩证关于因果关系的辩证统一性、内在联系性、复杂多样性等基本原理,特别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认定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拟以两个刑事案例引发的思考为逻辑起点,分析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在我国的实践及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以期能为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找到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