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精日的思想内涵,实际上就是一种崇洋媚外的心理,认为外国什么都是好的。他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就是削弱爱国主义情怀。
精日分子的意思是指在现实中极端崇拜日本,精神上已经把自己视同为日本人的人群。
这些人极端崇拜日本文化,将其作为自己的精神基因并上升为超越祖国的归属感,贬低中华民族,主动同自己的民族同胞切割分离。为了表达对其“精神母国”的尊崇,不惜撕裂历史伤口,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历史记忆,亵渎历史尊严。
消除精日现象:
要正本清源,从根除滋生精日现象的历史虚无主义入手,坚持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深入开展历史研究,用真实的历史事实驳斥精日分子的错误言行,着力推进历史通识教育和道德塑造工程。
把党史国史革命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要用法律捍卫历史底线,不允许任何人践踏、亵渎和侮辱中国人民在历史奋斗过程中形成的宝贵历史记忆和民族精神。
体现出了文化的缺失,日本对中国的伤害无容置疑,应该加强对年轻人的历史文化教育。
一般指精神日本人。
精神日本人简称“精日”,又称“精日分子”,另称“日杂”,指极端崇拜二战日本军国主义并仇恨本民族,在精神上将自己视同军国主义日本人的非日籍人群。
其表现为迷恋二战日军制服、在日军侵略遗址拍照留念、诋毁抗日英雄等做出将自己对别国的兴趣建立在对自身国家和民族的亵渎和侮辱上的行为,有时还会带有明显的狂热的二战日本军国主义的特征。
2018年3月8日上午,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在梅地亚新闻中心就热点问题答记者问时,严厉谴责部分“精日”分子的行径。2018年3月29日,在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上,新闻发言人任国强再批“精日”现象。
我认为,如今恶化的中日关系今后能否按中日两国人民的愿望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关键在日本政府的态度和政策。
他们必须了解他们自己的过错,了解他们在人民中间右翼团体的错误,只有改正了这个,两国关系还会好,所以中国、日本很好的互相理解真正的建立起来,友好合作的关系,那将是一个亚洲的幸福,世界的幸福。
作为一名理智的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在中日关系的处理上应以史为鉴,面向未来,以和平方式正确看待和解决中日关系,理性表达爱国热情,珍惜稳定发展局面。首先,我们大学生要善于从历史的角度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
我们大学生不仅要了解中日关系的历史,明白如何理解和看待中日关系史,并从中找到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中日关系从历史的角度看,友好是长期的,对立是短暂的;友好是历史主流,对立是历史主流中的“艰难和辛酸”的一页。
因此,大学生在看待中日关系的问题时,既要考虑其两千年的友好又有兼顾其五十年对立全面分析两国关系做出自己理性的,正确的判断,同时在中日两千年的友好历史中,中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但中国并没有利用领先地位向日本扩张,更没有发动战争,而是信守睦邻友好的民族传统,结果于己于人都有利。
在五十年对立历史前后,日本发展快于和强于中国,日本在发展领先后有恃无恐,野心膨胀,向外扩张,结果于己于人都有害。其次,我们大学生要善于从大局的角度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和平和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当今世界的大局。在饱受20世纪前半期的战争蹂躏和中期的冷战恐吓后的21世纪,人类最需要的就是和平与发展。
和平与发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在此大背景下,中日关系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和平与发展的世界大局。中日关系既是重要的双边关系,又是重要的国际关系,既影响着双方,又影响着世界,必须慎重处理。
大学生要铭记维护和平的国际环境,保持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是我国在21世纪的大局及国家利益,以及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是保持国内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没有和平的环境,什么都谈不上。
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正确看待中日关系将自己的一切都服务于大局和国家利益。再次,我们大学生要善于从未来的角度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其中以史为鉴是前提,是基础,面向未来是目的,是根本。
中日作为亚洲乃至世界上的两个大国,应该对亚洲的未来和世界的未来做出贡献。必须以未来目标和未来要求引导过程行为,制约过程行为。对于中国来讲,从未来角度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就显得极为重要。
作为大学生,我们确信未来的世界应当是和平发展的世界,未来的秩序应当是公正合理的新秩序,而我国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是会为之做出努力,做出贡献的。
人民是每个国家的组建者,参与者,我们要注重中日两国人民和中日双方友好民间团体的沟通,从以文促信,以经促政,以民促言三个方面使民间交流成为促进两国政府沟通的栋梁,以及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理解信任和友谊,向着世代友好发展做出努力。
然而我们还应明确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中日关系现代化中仍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大学生作为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沉着冷静做出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果断决定,从而把中日关系推向一个更高更和谐的层次。
中日之间在彼此实力相当的情况下,加之主权领土的争夺,现在的中日关系不会有多大的改善。如要改善,也就只有中国拥有绝对强过日本的国家实力或者日本实力大幅度高过中国,另一种情况就是中日有共同的利益需要合作以对抗第三方,比如如果美日关系恶化。
要谈论当代大学生如何看待中日关系,我觉得这个话题范围非常大,也是各种媒体(尤其是网上的)很热门的话题。但大多数观点都是从大处着眼,缺乏小处着手,空洞豪迈的说教很多很多,我就不再凑这种热闹了。但是仔细看看那些铺天盖地的观点,甚至没有观点的骂点,有时候到倒反而茅塞顿开了一些,有趣的是,在日华人看日本,或者看中日关系时,越是在日生活经历和时间长的人,越能从小处着眼,从最底层的生活中看那些到国内的人无法接触的一些琐碎细节,再从这些细节来仰视中日关系这个大问题,我觉得视角和觉悟的东西则完全不同,不仅更理性,也会变得更务实,我是在日多年的工程技术人员,也是企业人,借用在日本非常流行的企业管理术语来说,在日华人看中日关系应该是首先重视民意的ボトムアップ(Bottom up),而不是官方导向的トップダウン(Top down)。视点不同,自然谋求达到顶点或目标的期待角度也不一样,因此在日华人中不乏坚实客观的思想,但往往这些非常有价值的思想无法被人理解,简单地被人斥为“哈日”,“汉奸”论调等等,以至于网上有“现在最爱国的恰恰是被骂为汉奸一族”的最新说法,此乃斗粪之题外话,免去不表。言归正传,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中日关系呢?我认为首先必须认清究竟是谁在为中日关系奠定基础,或者说谁是左右未来中日关系的主流力量,为了寻找这个答案并不难,历史的纠葛不是我这种非专门人员可以搞清楚的,搞我们这种理工科的人性格也很Dry,那种乱麻既懒得去整理,也懒得看别人剪不断理不清,所以,中日之间无休止的争论也是徒劳的,这么看的话,马立诚的“历史的一页可以翻过去了”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仅仅是他漏说了注解:“但历史永远不能忘”,历史究竟是什么,其实凭亲身记忆我也只能跟人谈到文革时代,再往前难道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什么意思呢?因此不妨观察一下改革开放后第一代出国的中国人至今的20年的变化,这20年我们眼中的日本和中国是如何直观地反映在我们眼前的呢?我觉得可以简单归纳一下为,日本是渐渐粪青化的ZF+相对冷静理智的国民,中国却恰恰相反(可能不是很准确,但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这里无法公开我精确评论自己国家的文字,在此割爱)。如果能正确地认识到日本这个国家现在的ZF,国民之间的这种不同于中国社会的差异,那么我认为作为一介平民,我在日本的力量虽然非常有限的,但是要让自己成为左右中日关系的主流的一分子也并不难,至少在日本我很有这方面的优势,作为在日华人,我的种种努力肯定要比在国内被埋葬在鸡蛋石头中,或被淹没在一片“卖国贼”的狂呼声中来得有价值。所谓让自己成为左右未来中日关系的主流力量,并非到处笑脸相迎与日本人搞无原则的“友好”,其实我非常讨厌“友好”这个词,因为自从中日建交以来,这个词既神圣又有着很多的虚伪,是那个时代的产物,如果我们今天依然抱着旧时代的产物去思维,新形势新时代下的中日关系肯定不可能走上正轨。“友好”不过是一种近乎小孩玩家家的游戏,这种游戏不管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在一个成熟的社会被看成是极其幼稚的,大多数日本人很含蓄的,但他们很多人就是这么认为的,可见日本人比我们务实,但他们并不会当面指出你的幼稚,这一点很多初来日本的中国人经常被蒙过去,也是中国人在日本人面前失去谦虚,莫名其妙自大的原因,而这种近代国民性的差异让日本获得了比中国更踏实更实惠的进步和飞跃。中日关系不是单纯的**关系,它的基础还在于两国国民,因此民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是基础的基础。记得3年前我刚开始上中文网时说过(以前我从来不上网,最多在日语网上查技术资料或偶尔在日语网上反驳右翼),在日华人是中日关系的先锋队,那就必然会遇上很多的枪林弹雨,甚至来自自己人的误伤,有人说我脸皮厚,网上这些年这么多人骂我,我自岿然不动,依然用我的文字向国内传达一个真实的细节的日本,这并不会因为日本**或民间存在很多不明智的荒唐举动而改变我们对日本整体的研究和了解,同样,我也不会因为国内的日资商店被砸,或在日华人犯罪杀人而停止我向日本介绍一个真实的中国,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只要真诚地传达,是人都会分辨好坏的,也没有必要当场逼问别人答案。日本国民不了解中国,所以很多日本人在看了我的文章介绍后,虽然无法赞同我的很多观点,但是对我的坦诚还是给予评价的,我觉得这就是承认对方,也是具备理解对方的姿态,相比之下我们的很多国民在这方面很欠缺,因此中日关系如果是放在一个平等的正常框架下来探讨的话,那就应该首先回到人与人平等的原点来谈论,这就需要一个共同的对话和理解的平台,在这一点上,中国目前从大环境上来说很欠缺,也很艰巨,因此只有在日华人去不断创造,去影响所有的中国人,网络是个好东西,所以这也是我多年欲罢网而不忍的最大原因。要建立正常的中日关系,不仅仅是**之间的责任,也是每个国民的义务,中日关系不仅是政治问题,也是与两国国民的经济生活休戚相关的问题,国民之间的主流意识如果发生了偏差,那么**纵使有三头六臂,也无法力挽狂澜的,因此我们很多中国人担心日本右倾化,军国主义化,就近20年的时间变迁来看,的确日本政坛鹰派不断得势,这里面不仅仅是日本政坛本身的一些原因,与日本国内的经济状况,国民对未来生计的担忧,乃至国际情势的影响都有关系,但是我认为日本的主流意识依然是珍惜今天的民主主义,坚持和平主义,反对军国主义的,这是非常值得信赖和评价的东西,也是我们中国社会应该努力的方向。我这么说,很多中国人也许会反驳我,既然你把日本国民抬举得那么高,民主社会怎么会让右倾**连任这么久?他们不是照样参拜靖国鬼庙了?其实要反驳这种观点,用“无知”两个字就足够回答。日本国民选举的**支持项目中,去看看最关注的前3项是什么就一目了然了,因为参拜鬼庙所以支持现在的**究竟占了百分之几,估计会让中国人大失所望。在日华人应该都知道这些数据信息,我就不再拷贝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有一个很大的误区,那就是用自己的大脑代替别人思维,用自己的社会环境中的意识形态的东西当作地球标准。其实,无论是在网上,还是我亲身来回中日两地之间接触的各种国人,即使是当今中国,人们的思想也日益活跃,多样化,多元化正在各个领域日益形成,很多是表达的自由度问题。既然如此,那么早于我们成熟了那么多年的日本社会存在右派左派又有什么奇怪的,有什么可以炒作的呢?实在要炒作,我们也可以炒作日本左派言论啊?那就看我们需要什么了,所以看一个国家是不是白痴,看主流媒体是不是白痴就足够了。日本的媒体相当自由,前几天出差在新干线上我还看了最新的《周刊新潮》,有一篇讥讽驻华使馆的日本官员公开在中国报纸上承认南京大屠杀,说该官员拿了日本国民的税金,究竟是代表哪国ZF在发言?《周刊新潮》表示要采访该官员,遭到拒绝后皮笑肉不笑地说:“他只能接受中国媒体采访发言,日本的媒体就不行了吗?”看到这里我不禁哈哈大笑,在排山倒海这么多的日本媒体中,拒绝你一个小小的《周刊新潮》杂志就能说是人家拒绝日本媒体了?人家还可以选择亲华的《朝日新闻》,也可以选择老右报纸《产经新闻》,也可以选择中道派的《读卖新闻》《每日新闻》,等等等等,不过既然有那么多媒体,出一个《周刊新潮》这样的白痴也不足为奇的,问题是这种记事被国内的人看到了,肯定是又要一番炒作,搞的像全日本就只有一本《周刊新潮》似的(有这种留日海龟粪青偶尔会翻译后在网上传播的,还不忘开头来一段热血抗日骂论)。所以有时候,我觉得中国人真的是被日本右派牵着鼻子走,你越是急吼,我越是让你跳,你们说,这中日关系还有几个人能看清真正的方向?在近期的中日关系上,总的来说我觉得中国ZF的对应基本上还是属于冷静理智的,但是由于中日关系中至今为止积压的负的遗产太多,明显的显得外交智慧(包括政客之间的外围智慧)不够,日本右翼当政者正是利用这一点,不断为自己获取国内政治资本,挑战国际政治舞台,这一点在日华人我想看得应该比国内的人更清楚,日本社会由于信息(无论是正规渠道还是民间小道)比较流通,自由和发达,因此国民能从各种不同的信息中自主地筛取,判别,形成各自的思想。当然也有很多日本人并不关心中日关系,就像在爱国还是不爱国的问题上,日本人有这两种自由,而中国人几乎没有,谁说自己有不爱国的自由,顿时一片骂声。这种滑稽的现象就不可能在日本出现。最后谈谈在日华人具体该如何为中日关系尽力,我认为首先要让所有的中国人在了解日本的同时了解在日华人这个独特的群体,了解我们的眼光,我们的所思所想,坦诚客观是最基本的姿态。日本不是世界上最完美的国家,但是我们必须清醒,日本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不仅仅是先进的科技(虽然对于理工科出身的我这种企业人来说,这个非常重要),我们研究和学习日本还不能单纯的局限于自己的专业范围,甚至把留学的概念局限在学日语打工或拿一张文凭上。不久前,有一位在美华人在谈到对留日华人的印象时曾激烈批评我们是光顾拿小日本的工资,不关心国家大事的群体,我承认在日华人中这样的人不少,但并非全部,客观地说,在日华人的整体素质不如在美华人,这可能与留日和留美的门槛高低设定不同有关,虽然也有偷渡美国的中国人,但是与偷渡日本,乃至假冒留学,假冒结婚,假冒其他等等的混入日本打工赚钱,甚至犯罪的中国人的人数相比,日本远远大于美国,这是无法否定的事实,但不等于这就是在日华人群体,或者说是这个群体的主流。我在想,同样是海外华人,如果在美华人,甚至在欧,在澳华人不能理解我们在日华人这个群体的主流,那么我们怎么期待国内的人理解我们,理解日本,整理出中日关系正常化的方向呢?所以我认为互相理解,互相对话在我们民间这一步做得扎实了,那么这种方式不仅仅适用于不同居住地区的同国人,也适用于不同国家的人,这一点,在海外的华人,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有体验的。被妖魔化的日本,我们来到了这里,却有无数的例子可以告诉别人,日本人也是人,他们跟我们一样有喜怒哀乐,扬善抑恶,也有互相帮助,亲情温情,抵制和反对颓废色情文化,他们反战,跟我们大多数人一样热爱和平。因此,中日关系的关键还是掌握在两国国民手中,在日华人理应比国内的中国人在这方面更有作为。
从“哈日族”现象谈流行文化 所谓的“哈日族”,他们哈的不是我们银河系里的“日”——太阳,而恰恰哈的是留给我们中华民族累累伤痕的那个“日”——日本。为什么卡拉OK、青春偶像剧、卡通画等的发明国不是那些欧美的国家却偏偏是日本,我想这与大和民族人民的性格不无关系。他们可以带给“哈日族”们一阵阵流行热潮,却很难可以带给世界一场科技的革命,他们之中所谓的伟大的流行文化的发明者中鲜有爱因斯坦级的人物。因为那令“哈日族”膜拜的流行文化大多没有真正有内涵的,有意义的,又有多少可以像中华五千年璀璨文化那样在历史的长河中,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屹立不倒的呢? 如果时光倒流,“哈日族”们无疑会被扣以“汉奸”“走狗”的大帽。抛去历史的那些纠葛,面对现如今“哈日族”现象的泛滥,许多青年人弃中华源远流长的文化,而盲目地去推崇那些流行文化,这不是中华文化的悲哀,不是一种文化的侵略,不是一种“欺师灭祖”的行为吗? 时下的一些流行文化绝大多数只能使人们人生态度更加消极,更去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而在像“哈日族”一样的跟“流行风“的人群中,年青人占了大多数。这正是由于年青人容易产生叛逆的心理,对新鲜事物又缺乏理性的认识,才容易导致十分盲目地就去推崇那些没有实质的流行文化。拿青春偶像剧来说,大部分都是一些以年轻男女爱情故事为主,主角也多为帅哥美女,使青年人十分容易受到影响,去效仿偶像剧中的人物。这也是当前中国青少年“早恋”问题突出的一大原因。 青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而一些流行文化也就能很错误地去引导他们。当代的中国,许多媒体对明星亦或是外来流行文化的热炒,使得青年人许多都向往过那种在镁光灯下的明星生活,错误地迷失了人生的方向。我们应该呼吁社会来关注,“不追明星追名师”,年轻人在人生的黄金时期就该有正确的文化教育,抵制那些流行的诱惑。 可能有些人觉得我写的太死板了,食古不化,跟不上时代潮流了。我要说,那些流行文化是可以让人们在现实的压力下去放松,它最多作为一种生活调剂,一种娱乐,但你沉溺了,它很难会给你带来好处,尤其对中学生而言。对衣服流行的追捧,对发型的流行要求,作为学生我们不能本末倒置,我们当前的目标绝不是打扮,谈恋爱。我们不应该让社会这口大染缸过早染上颜色,受了流行文化的影响迷失在雾霭之中。 有位韩国留学生在论坛上发帖表示对中国的“哈日族”不解,对一些中国人的崇洋媚外,盲目跟流行风也十分不解,认为这是一种中国的悲哀。一些外国人也说过他们越洋而来,慕名中华博大的文化,却发现中国人哈着外国的一些垃圾文化。可悲吗?我认为可悲。政治课本中说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汲取外来优秀文化,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结果呢,我们丢了古时文化的西瓜,却哈着那些流行文化的芝麻。可悲啊!中华文化在哭泣,老祖宗们在叹气! 我们应正确地看待流行文化,把一些好的拿来,却不要拿了泥丸当金蛋。像鲁迅先生《拿来主义》中说的那样“或存放,或使用,或毁灭”。继承中华文化,吸取外来优秀文化,把中华文化发扬光大。 “手牵着手,不分你我,昂首向前走,让世界知道我们都是中国人!”
如今,大街小巷都充溢着受年轻人喜欢并推崇的流行文化。各种卡通画、音像制品、韩剧、休闲报刊以及时装表演……都成了流行热门和谈论焦点。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流行文化呢?下面将个人的一些看法简述如下:(一)流行文化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历史的演变如浪潮涌动,总有新生的事物、力量会站到风口浪尖,擎起前进的大旗。同样,当传统的东西让人们烂熟于心的时候,一些新生事物便会理所当然地出现,甚至取代原有的一些事物,吸引住人们的眼球。譬如,听了太多的贝多芬、莫扎特式的精典音韵,也会想尝试一些不一样的感觉——于是流行音乐便诞生了;吃了太多的传统菜肴,吃腻了它的精致,也会想换换口味,于是麦当劳、肯德基……就顺势而生了;看了太多的战争剧和历史片,厌倦了那些沉闷的情节,更想欣赏一些轻松休闲的影视作品,于是青春偶像剧就产生了……(二)流行文化有其引人之处。流行文化之所以吸引人是因为它能很好地捕捉到人们的需求,满足人们求新、求异的好奇心。单一的文化让人乏味,只有多元的文化才能够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丰富多彩。流行文化使人们更有个性,更乐于创新。一曲《双截棍》满足了人们叛逆的需要;韩服的宽松肥大满足了人们追求轻松舒适的感觉。流行文化带来了更多新鲜、另类的元素,拓宽了人们的视野和思维,刮起了一股更新换代的旋风。(三)但流行文化也不宜流行过头。盲目地追求感官刺激,追求时髦;而不注重其内涵,吸收其与众不同之处,那么最终必然会致使许多流行的东西因经不起时间的考验而自然消亡。要知道,只有经典的东西才会被永久流传,所以我们不应过分地沉迷于流行文化,而错误地走向极端。试问,秦观的“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难道敌不过琼瑶的言情小说吗?《黄河大合唱》难道敌不过港台歌曲吗?几百年后,我们的子孙们会记住的应该是哪一个呢? 总之, 我们须知吸收各种文化,才能丰富我们的营养;利用各种文化,才能让我们欣赏到不同的境界。五千年的中华文化需要我们传承,我们要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不断地发展和创新,让自己的经典之作永传后世。生命因为有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才显得更加充实、更加辉煌。
幼儿 教育 “小学化”现象使小学生负担加重,天性得到抑制,不利于小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研究论文,欢迎阅读! 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研究论文篇一: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探析 一、幼儿教育小学化的现状 (一)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含义 幼儿教育小学化主要指的是幼儿园引入了小学的课程资源、管理模式、 教学 方法 、评价标准等,并将这些渗透到了幼儿教育的实践中,使之常规化、教学化、普遍化,从而呈现出一种功利化的教育倾向。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课程内容上的小学化与行为要求上的小学化。如片面追求知识的数量与难度;以课堂教学代替游戏;用小学制度来管理幼儿行为。幼儿教育小学化违背了 儿童 身心发展规律,是应试教育在幼儿教育中的一种表现。 (二)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危害 幼儿教育小学化会影响孩子个性的发挥。教师整齐划一地要求学生,对学生异想天开的问题采取冷漠的态度,会扼杀学生的求知欲,过早进行小学化教育会使孩子在以后的学习中缺乏后劲。幼儿阶段是小学教育的初级阶段,对幼儿进行小学化教育不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甚至会给孩子的身心发育带来潜在的危机,使孩子丧失学习兴趣。幼儿教育小学化破坏了国家对幼儿教育的功能与定位,成为幼儿生长发育受到的重要威胁。小学化的教学内容与管理束缚了儿童的个性,使学生丧失了学习兴趣。幼儿时期是一个人个性与社会性形成的关键时期。幼儿教育小学化使学习活动占据了儿童大量的自由活动时间,使他们缺少游戏机会,缺少必要的交流、体验,导致幼儿的个性与社会性很难健康发展。由此,在幼儿教育过程中纠正和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应当采取以下有效策略。 二、践行素质教育的幼儿教育理念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必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由此,幼儿教育应当是以优生学、儿童保健学、儿科学、学前儿童心理学、学前儿童教育学等科学理论为依据,以《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和《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为指导,对学前儿童实行科学的养育与教育,为其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的教育。如果从幼儿园(教育)工作的侧重点来说,“幼儿园即保育园”,“幼儿教育即保教结合教育”;如果从幼儿教育的基本方式来说,“幼儿教育即游戏活动教育”;如果从幼儿教育的目标来说,“幼儿教育即身心和谐教育”;如果从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来说,“幼儿教育即学前准备教育”。但幼儿“教育”不是“教学”,幼儿教育的首位不是“智育”。总之,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教育领域,需要不同的教育理念作指导。如果不能践行素质教育的理念,则幼儿教育必然偏离正确而科学的方向。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力度 政府职能部门对幼儿教育的认识对引导社会观念转变、促进幼儿教育的发展有着特殊的巨大作用。对各级幼儿教育领导机构,不仅不能撤消,还要使之更健全、规范。幼儿教育管理部门要对市场经济下幼儿教育机构进行充分的调研,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一系列幼儿教育法规和管理文件,尤其是《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当地具体实际,科学地制定当地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负责对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督导和评估监测制度;组织培养、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的考核的资格审定制度;办好示范园和骨干园;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幼儿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从管理上紧缩小学化存在的空间。 四、正确衔接小学教育 幼儿教育是入学前的准备教育。实践证明,幼儿教育应该注意与小学教育正确衔接,因为搞好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一是在整个幼儿园教育过程中促使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二是对大班幼儿做好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教育工作,即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良好学习品质和学习能力培养,入学意识教育。不过,在入学准备工作中,不能无视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无视幼儿的学习特点,简单照搬小学的教学方式,用上课取代游戏。如果这样,就又会回到“小学化”的老路上去了。 五、提高幼儿教育管理水平 幼儿园应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环境,促进他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应加强幼儿教师的教育培训,使教师充分了解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区别,了解幼儿教育的工作特点,为做好幼儿教育工作打好基础。教育家杜威说过,教师是教育理念的执行者,教师素质与观念直接影响着教育改革的成败。因而,幼儿园应根据孩子的身心特点建立适当灵活的评价体系,创造轻松的工作环境,科学的评价体系,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使其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总之,幼儿教育小学化是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它影响了儿童的健康成长,因而我们必须彻底根治它。但是,推进教育改革,解决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作者:张琳 单位:河北省乐亭县直属机关第三幼儿园 参考文献: [1]黄永馨.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倾向值得注意[J].瞭望周刊,1987,(33). 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研究论文篇二:浅论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在幼儿园的管理教学之中,园长与教师的理念占据着主导地位。从幼儿自身的成长发展特点出发,进而制定符合幼儿自身身体正常发展和机能协调发展教学目标,增强幼儿的自身的体质,并且促进幼儿能够形成较为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与 爱好 运动的习惯。就当前幼儿园教学的现状可以看出,幼儿园的教育任务和小学的教育任务并不存在类似性。但当前有许多家长和教育机构忽视了幼儿的身心发展的特点,自行将幼儿教育任务拔高到小学阶段,这无疑会对幼儿的身心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幼儿教育小学化的现状和表现 1、教学形式倾向小学化 幼儿园当前教学活动之中,比较缺乏图案色彩,教师较少运用到生动的教具。当前很多的教学形式依然以知识教学位置,使得幼儿的埋头苦读取代了幼儿的欢声笑语。有一部分幼儿园不断进行各种开始竞赛,还有的幼儿园提前进行一年级考试,并将优秀的成绩作为宣传幼儿园教学质量的标准。 2、教学内容小学化 有部分幼儿园管理者在制定教材的内容的时候,直接将小学内容嫁接到幼儿园教学中,小学内容移植到教学实践之中。小班教学之中开始不断进行教学算术、拼音等小学内容,甚至有一些幼儿园管理者为了使得学生不输在起跑线上,让学生做100以内的加减法和简单的数学题。 3、过度重视结果的评价 幼儿是一个人的成长的开始,为了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与求知活动打好基础,幼儿教学应该能够不断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并且开拓社会视野。但是,当前社会之中急功近利思想比较盛行。幼儿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着重考虑了幼儿结果,但是并不关注幼儿的快乐成长以及个性的闪光点。幼儿不能够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树立自身解决问题的信心,也不能够鼓励自己。 二、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应对策略 1、加大价值宣传,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 幼儿教育逐渐呈现出“小学化”倾向的原因,是因为当前的幼儿教育的理念的不科学性,科学发展观并没有深入到人心。为了能够抑制幼儿教学小学化的倾向,国家与相关的教育部门应该加强相关的宣传。幼儿教育的科学发展观念实践于幼儿教育的表现主要在于考虑幼儿自身的年龄与成长问题,不能够将幼儿单纯划分为成人,需要充分尊重幼儿的好奇心,积极努力地营造幼儿快乐成长的氛围。 2、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 一些幼儿园内的教师专业素养较低也是引发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主要原因。由此,我们应该着重于提升教师的专业化知识,并且注意教师的专业素养的培养。注意教学教育与教学的基本方法,从而根本上清除教育小学化倾向。教授幼儿进行学习,应该重要侧重于幼儿的亲身经历与亲身体验。教师需要运用运用夸张的动作与语调进行教学。教学课程的设置要以最大限度调动幼儿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主旨是促进幼儿主动发展。 3、规范化幼儿园的法规与制度 国家相关的部门应该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与制度,从而科学化管理学前的教育管理。首要的是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准入制度,根据国家不同标准以及实际需求,实践有特点的幼儿园办园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动态监管。幼儿园管理部门也应该对于幼儿教师的执教资格进行规范化,尤其对于教师的素质进行提升。 4、完善幼儿教育评价体系 就当前教育改革的现状而言,需要根据改革的精神大幅度丰富幼儿教育实践方式。增强幼儿教师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加强幼儿的全面化与立体化的发展,最终消除“小学化”幼儿教育的影响。幼儿教学成果评价体系应该设计的更加合理,坚决根除将幼儿教育作为小学提前的阶段的环节,避免因升学率从而影响幼儿教育的评价体系。结束语因为时代竞争的加剧,家长对下一代的教育达到了空前的重视,家长希望孩子能够早日长才并且在起跑线上不要输给其他人。许多幼儿园为了迎合家长,忽视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规律,违背了在快乐中学习、游戏中学习的原则,不顾幼儿的年龄特点,向幼儿“灌输”知识,这种“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对幼儿健康成长带来了很大危害。 作者:李华 单位:容城县幼儿园 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研究论文篇三: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原因及对策 一、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几个现状 (一)教育理念僵化扭曲。在当前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社会、家长和幼儿园的自身理念出现了扭曲。一方面,一些幼儿园为了广泛招揽生源,扩大办园规模,将儿童掌握知识的难度和数量作为办园的特色和商业宣传的亮点,忽视了儿童基本成长和幼儿教育规律。另一方面,一些家长及幼儿教师急于求成,秉持“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的思想,重成绩、轻素养,重外在表现、轻内在心理感受,以识字、写字、背诗、背 英语单词 、掌握数学运算的多少和难度来衡量评价孩子是否优秀和进步。 (二)学习内容过高过重。一些家长在幼儿教学内容上为“提前准备,打好基础”,将小学的学习任务加给幼儿,造成应试教育和上学压力的前移。一些培训机构也为了迎合家长的迫切需求,积极创办幼升小的培训班。为了追求知识的多与高,逐年增加教材难度,很多小学的学习内容都以各种离奇的方法、手段,融进了当前幼儿教育之中,超越了儿童年龄特征的学习难度和水平。 (三)教育方式抽象简单。在课程设置安排上,幼儿教师授课满堂灌,忽视了儿童生理和心理发展特征。在偏远地区,幼儿教师多数没有经过专门训练、无专业资质,他们本身教育 经验 缺乏,再加上受教学设施和条件的限制,只能应付日常的教学工作。在一些城区,幼儿教师的资质和水平都很高,但有的幼儿园教育的规模巨大,幼儿教师无法开展各方面的教学工作,忽视游戏式、生活式的幼儿教育,从而产生小学化的倾向。 二、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几个原因 (一)竞争意识错位。一些幼儿园为彰显自我实力广招生源,在行业之间展开了教育水平的激烈竞争,幼儿教育和教学难度不断加强。很多家长受思想偏见和升学考试压力的影响,不对孩子的发展作整体长远考虑,急于求成、揠苗助长、望子成龙式的超前教育需求所形成的竞争意识错位思潮,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幼儿教育的科学健康发展。 (二)资源配置不均。由于地域差异、城乡差距、城市居民子女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间的差距,各地经济发展速度的快慢,使幼儿教育的分布、配置、待遇等依然不平衡,特别凸显的问题是围绕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和偏远山区乡村留守儿童众多,很多幼儿园师资匮乏,教育设施和教育水平根本无法达到幼儿教育的基本要求。 (三)教育评价单一。当前,由于还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幼儿教育评估体系,家长和学校对幼儿教育的评估主要是单方面的,他们更重视获取掌握知识的难度与数量,将计算、单词、拼音、字词字义、笔顺笔画等作为全部幼儿教育的评价标准。这种底层基础的评估体系如果不能改变,“治标又治本”就成了一句空话。 (四)队伍参差不齐。一些幼儿教师对幼儿教育的理论理解肤浅,缺乏科学理论指导,忽视幼儿教育的娱乐生活性特征,缺少教学实践的锻炼,有些教师只通过简单学习和培训就直接从教,常以小学生的标准教育幼儿,简单粗暴地处理日常教育工作。 三、应对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几个策略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树立科学幼教观念。要大力引导家长、教师树立科学幼教观念,正确对待幼儿教育的思想和途径,打破“赢在起点”的狭隘竞争意识,明确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丰富和拓展儿童的成长成才 渠道 ,把儿童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真正重视起来。要在全社会强化科学幼教观的认知,注重从幼教的管理和教育实践中引导规范,减少教师、家长对幼儿之间的竞争性比较的错误认识。尊重和提倡适龄儿童的性格差异和个性发展,让科学促进儿童成长发育自然规律的教育方式和途径在全社会不断推广,让科学幼教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推进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科学构建评价体系。要持续深化当前幼教体制改革,使各级各类教育方式向多元化方面拓展,成长成才的途径和渠道更加丰富。要逐步消除淡化幼入小、小升初、中考、高考的不良因素和前移影响,彻底改变和破除以应试教育和升学目的为中心的教条化、功利化的教育格局。要把幼儿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真正重视起来,科学构建幼儿教育评价体系,严格规范幼儿教育机构的办学宣传和招生制度,杜绝以单纯的知识储备为标准和应对入学为目的的幼儿教育,避免幼儿教育机构盲目给孩子超前的知识,形成恶性竞争,从而使幼儿受到生动活泼的、以寓教于乐、游戏为主的素质教育。 (三)均衡投入幼儿教育资源,切实提高幼教师资的整体水平。各级部门要加大幼儿教育的投入,促进幼儿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开拓和繁荣幼儿教育市场,严格准入管理制度,使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师资水平。要特别关注幼儿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在政策、资金、师资上对偏远、贫困、落后的地区和幼儿园给予倾斜,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效支持。要积极、大力改善幼儿教育机构的基础设施、配齐配全合格的师资队伍,使幼儿教育的基本条件得到最大限度地满足,让适龄儿童在符合科学规律的幼儿教育的环境里茁壮健康成长。综上所述,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作为的主导,学校、教师、家长等各方面要改变观念,提高认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科学发展,切实关照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避免幼儿教育小学化。 作者:曹荟 单位:靖宇县幼儿园
论文研究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
2、调查法
调查法一般是在自然的过程中进行,通过访问、开调查会、发调查问卷、测验等方式去搜集反映研究现象的材料。
3、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
4、比较分析法
亦称对比分析法、指标对比法。是依据客观事物间的相互联系和发展变化,通过同一数据的不同比较,借以对一定项目作出评价的方法。
5、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又称思想方法、认识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
6、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7、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一、概念行为人侵害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二、、概念界定对侵权行为的构成, 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罗马法和英美法国家所采取的对每种个别的侵权行为类型分别地规定要件、效果的方式, 另一种是像法国民法第1382条那样, 对侵权行为的要 件、效果设置一般性规定的方式(使因faute 造成损害的人负担赔偿义务) .从中国学者的论著看, 一般热心于后者, 即采取一般抽象概括定义的方式。依前者, 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给侵权行为下一个统一的概念是不可能的; 依后者, 似乎又难达到统一的认识。出路何在? 本文认为, 侵权行为作为一类社会现象, 必然具有其共同特性, 只要我们从各个特殊的具体的侵权行为中, 概括出其共同的东西, 给侵权行为下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 还是可能的。界定侵权行为概念的指导思想一)、侵权行为概念要反映各种侵权行为的共同特征学者们希望能对侵权行为作出一个统一的定义。“这种定义的重心在于规范的可操作性。由于定义给出了侵权行为的识别标志及构成要件, 法官只要按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便可作出判决。这样定义即成为法律实施的前提, 成了法律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化身。” 目前民法学界之所以对侵权行为构成认识不一, 形成三要件、四要件乃至五要件六要件, 正是由于他们忽视对从形形色色具体的侵权行为中去发现其普遍性的原因或根据。侵权行为尽管千差万别, 但其共同的特点是, 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某种行为的侵害。侵权行为人是主体, 被侵害的客体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主体通过各种侵权行为作用于客体之上, 成了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介。在主体、行为和客体的关系中, 客体是单一的, 主体和行为则是多重复杂的。客体的单一性为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基础。二)、侵权行为内涵应该是各种具体侵权行为共同的本质属性历史上, 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表述远没有现代学者们复杂。在举世闻名的罗马法名著查士丁尼所著的《法学总论》中“ Injuria (侵害行为) 一词, 一般地说, 指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言”“王政时期罗马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 delicta publica) 和私犯( delicta p rivata) 1当时公犯是指通敌、叛国等危害国家利益的罪行, 私犯则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可见,罗马法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的行为。既简单又明确。这一概念的不足之处是并不是所有的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而必须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作为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理论前提, 应当符合“最简单原则”。所谓最简单原则, 就是从外延上, 它能够包括一切侵权行为。从内涵上, 它能够集中各种侵权行为中所共同具有的最基本单位和因素, 剔除各个不同类型侵权行为中所具有的一切特殊性的因素。使用数学上的一个术语, 就是求出各个数之间的“最大公约数”。这样的概念, 它所反映的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特殊因素越少, 人们认识和识别侵权行为而发生错误的概率就越小。这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当基本概念和公理距离可观察的东西愈来愈远, 以致用事实来验证理论的含义也就变得愈来愈困难和更费时日的时候, 这种论证方法对于理论的选择就一定会起更大的作用。”三)、侵权行为概念应当符合科学的逻辑结构逻辑学告诉我们, 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一个概念, 要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 就必须先从考察具体的事物或现象出发, 将所研究的对象或现象的各个部分、因素和属性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加以考察、比较和分析, 然后再将对象或现象的本质属性抽象出来, 而将其余的属性暂时搁置下来不加考察, 从认识个别事物的特殊本质过渡到认识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这种方法, 就是分析、综合、抽象和概括的方法。概括的客观基础是同一类事物都具有其普遍性的属性, 这种普遍的属性不仅为某一个别事物所具有, 而且为这一类的事物所共有。能够反映同一类事物本质属性的概念为属概念, 反映同一类事物中个别事物的概念为种概念。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具体侵权行为概念之间应该符合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对侵权行为的客体、主体和行为作一些简要地说明:一、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关于是否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定: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 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无论是什么人, 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 都属于侵权行为。如在一般情况下,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均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另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的条件下, 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 对这种伤害, 法律不禁止, 也不谴责, 甚至鼓励。只有在行为人违反这些条件时, 法律才给予保护。如医生治病救人, 不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 而且为了病人的利益, 在切除病患时, 还必须连带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机体。这是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 不得已而为之, 这种行为当然不算侵权。如果超出这种情况或不符合这些条件, 切除了病人身上不应该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机体, 这就属于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应当认定为侵权。如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医院为治疗盲肠炎, 竟将病人的子宫也切除掉了。再如, 竞技体育中, 运动员在遵守竞技运动规则的前提下, 因合理冲撞而伤害了对方的身体, 这是法律允许的, 不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如果运动员违反竞技规则, 故意伤害对方, 则应当认定为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受害运动员的人身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三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如为了制止正在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将其击毙或者击伤, 属于“正当防卫”, 这自然不算侵权。二、 对侵权主体的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传统民法理论认为, 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 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民法通则在这里对“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的性质讲得还不够清楚的话, 那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讲得更清。其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明定为侵权行为。其中的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据此, 完全有理由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 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三、 对于侵权的“行为”的认定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 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本文认为,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加过多的主观因素是不必要的。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 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 另一种是过错侵权, 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 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 两样。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 realakte) 者, 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 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 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可见, 事实行为并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英国法学家Flemiming就认为, “不管侵权人主观是否可受责难, 无辜的受害者都应当获得赔偿。”可见,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 具有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基础。特殊侵权行为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八、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有:(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4)施工人有过错。(5)有因果关系。九、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1)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十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构成要素上述要件之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因素, 即: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 必要构成要件上。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 才能够称为“要件”, 否则, 就不能称为“要件”。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 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本着这一指导思想, 我们来讨论争议中的几个要件:一、 过错按中国学界通说, 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而仍然进行此种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未预见到, 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以致造成违法后果。”可见, 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本文认为, 过错不应当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从中国立法上看, 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 中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 既包括过错侵权行为, 也包括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错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 作为属概念的“侵权行为”中, 不应该有它的位置。(二) 从司法实践看, 法院在认定某些侵权行为时, 有时仅仅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 即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不需要探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过错。比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其本身足以构成侵权, 不需要再探讨行为人的内心心理状态。第三, 在许多情况下,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即使行为人内心没有过错, 同样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好心办坏事的人”即为一种。虽属“好心”, 但却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认定是“侵权”。在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美国侵权法中有一个“蛋壳原则”(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个像“蛋壳一样薄的脑壳”, 被告因“开玩笑”像平常人那样拍了一下他的脑壳, 却引起了原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没有预见到也不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构成侵权要件的是他的“行为及其后果”, 而非“内心过错”。(三) 侵权法保护的重点应当是无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内心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也应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对此, 美国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论述:“如果一个天生鲁莽愚钝的人总是不断惹祸, 不是伤人就是害己, 那么毫无疑问,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国的法庭上会得到宽宥。但是, 他无意中给邻人造成的麻烦, 一点儿也不比过失犯罪造成的麻烦少, 因此, 它的邻人要求他达到他们的标准, 否则就自己承担后果; 由这些邻人建立的法庭, 不会去考虑他的个人缺陷。”二、 “不法”“不法”是指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法”能否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这里有个如何衡量“不法”的标准问题。衡量行为的“不法”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为标准, 认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都是不法行为。这种标准反映在19世纪末草拟德国民法典时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的意见之中。第二起草委员会反对第一起草委员会所草拟的民法典草案第704条第二款, 认为该款允许任何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管所违反的法律是否是为了保护他受到影响的利益, 此种法律走得太远。主张只有在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利益时侵权人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最终采纳了第二起草委员会的意见, 形成了1990年颁布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另一种标准, 是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对侵权行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如果行为人行为的本身是合法的, 即使该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行为就不能界定为侵权行为, 甚至还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紧急避险是传统民法理论公认的合法行为。一些民法教材不仅不谈紧急避险也可能造成“侵权”, 而且还认为紧急避险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本文认为, 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对 紧急避险是否可以构成侵犯, 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比如“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救火当属合法行为无疑。但从池鱼主人角度考虑, 他的财产无端受损, 难道不是被侵权? 从中国社会生活实际看, 许多合法行为也同样造成侵权损害。如工厂按国家标准排污, 这可谓合法行为, 但即使合法排污, 对周围社区居民造成损害的也照样赔偿。2001年11月28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 就播出某一高压电站的设置完成符合国家要求, 但其附近一户居民的三个女儿均因高压电站设置的影响而得一种怪病, 起诉电站。难道能因“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就可以不认为是侵权? 社会生活的现实, 已经向传统侵权理论提出了挑战。有学者已经正确地指出:“侵权行为,虽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但难以将其完全归于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中, 应认为大多数侵权行为是属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 也有合法行为而侵害他人权利的法律事实。”因此, 从行为本身性质讲, 很难将“不法”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损害事实损害既包括物质的或金钱的损害, 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许多学术著作都把损害事实看作构成侵权行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认为“仅有行为而无损害, 不构成侵权行为。”“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轻微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微小, 但无论如何, 没有损害后果, 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 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这是常态。但是否绝对到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 值得商榷。从因果关系看, 侵权行为是因, 损害事实是果。从犯罪学的角度, 有“犯罪预备”, 也有“犯罪未遂”, 这些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后果, 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可谴责性。侵权和损害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侵权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上的概括, 而损害事实是由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 但也有例外。现实社会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证:某一工厂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并贴在自己的产品上, 准备出售。后因被举报, 伪造的商标标识被工商局查封和销毁。该案中, 该厂的行为并未给商标权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英美侵权法中, 有名义上损害赔偿和实质上损害赔偿之分。名义上损害赔偿(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虽有权利要求赔偿, 但并没有造成现实损害后果时, 用以确认所被侵害的权利而进行的损害补偿。[而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审院判决的大学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构成对某种权利的侵害后果。不难看出,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是存在的, 并非没有损害事实就构不成侵权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过错、违法、损害事实, 在一定情况下, 不一定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任何运动形式, 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性的矛盾, 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质。”侵权行为之所以多种多样、千姿百态, 就是因为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的形成, 在于其所处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有时, 一个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 而不必再有其他条件, 如假冒他人驰名商标行为。有时仅仅一个行为尚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还需要其它条件来配合。如甲与乙口角, 甲恼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着。甲虽然有明显伤害乙的行为故意, 但因未能给乙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故不构成侵权行为。该种情况下, 甲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则需要两个条件:故意的行为和该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害事实。如果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硬要套进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显然是不现实的。行为特征一、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腰间上,需要更高的门槛。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三、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四、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是在阅读给定的资料(案例)基础上,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对案例涉及的事项,做出决策、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你老师的要求是通过案例,运用所学的侵权行为法知识,论述侵权行为有关的制度或规则。这中间案例只是论据,论点是案例涉及的有关侵权行为的其一制度或规则。你论文准备的思路;1选择几篇侵权行为的案例或判例;2从案例中寻找出你比较熟悉的侵权行为的制度或规则;3以案例为论据,论述你熟悉的侵权行为的制度或规则。上述意见供你参考,祝你好运。
据学术堂了解,文学论文一般包括:外国文学、中国古典文学和当代文学、文学理论、文学语言研究、文学批评、文学史以及作家作品研究等几个主要研究领域.文学论文不仅要深入剖析作家作品的表现手法、艺术特色、文学价值,还要熟知代表作家、代表作品、文学团体和主要流派并分析思考出现的文学现象及其兴衰过程、产生原因及其历史影响等等,还要参考相关的文学理论,深入了解文学的本质、构成、创作手法、文学鉴赏、文学发展的内部规律、古今中外美学名家对美的本质、特点以及审美问题的探讨和认识.而最重要的则是文学论文的写作实践,要求运用写作理论来指导具体的作文,作者通过不断提高观察、分析事物和提炼主题的能力,能够很好地体现作者谋篇布局、表情达意、驾驭语言的能力以及很好的写作技巧.
文学作为人学,是 文化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一种整体而存在的。文学作品不只是作家主体意识的凝结物,更是社会中诸种因素的集合。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现当代文学的论文范本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现当代文学的论文范本篇1 我国现当代文学的发展 一、我国现当代文学 从时间上来划分,我国现当代文学是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开始的,它的源头便是著名的五四文学运动。五四新文学是中国文学史上的文学革命,它是与传统文学迥异的现代文学,它不仅仅是艺术形式的不一致,思想上也更为新潮,更为突出。随着新中国的逐步建立,他推动新文学运动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标志着我国当代文学的伟大开端。从文学发展的多样性、主题的走向以及与中国社会的关系,中国现当代文学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文化整体批判时期、政治分野与文化批判时期、政治分野与文化 反思 时期、政治与文学一体化时期和政治变革与文化转型时期。 二、我国现当代文学的具体发展变化 1文学内容涉及的生活范围更广泛 五四文学运动之后,中国文学进入了现代文学史的开端。中国的作家创作出来的作品,有了明显变化。 文学创作者笔下融入了更多的平民形象和普通生活。其中以普通农民生活为题材的作品尤为突出,作品涉及的内容以及生活范围有所丰富和增加。这些作品从普通群众视角出发,通过对普通人生活中的幸福与痛苦的描写,侧面上反衬出社会的安稳与动荡,并根据当时的生活环境,描绘了一幅幅民主历史时期的社会形态。随着中国人从压迫中解脱后,中国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变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得文学反映生活的领域明显扩大,为文艺创作开辟了宽阔的道路。文学创作者的视野开拓到农村、工厂、部队、学校,等等。尤其是过去文学作品中很难见到的工业、科技题材,少数民族生活题材等都有了新的开拓和创造,极大地填补了文学创作题材上的欠缺部分。中国现当代文学中涉及的内容更为广泛,上天入地,无所不及。这标志着我国现当代文学的不断解放、突破与创新。 2人物形象的塑造有了新的进展 “艺术源于生活更高于生活”应用在文学方面,意思就是说文学的创作源泉是源自于实际生活的。因此文学创作者在具体生活的基础上对人物写实和艺术深化推动历史推动文明的发展,这也是文艺工作者的使命和重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当代文学人物塑造题材类型作品中,成功刻画了一批典型的人物形象。这批形象包括走在时代前列的先进人物,阻碍社会发展的反派形象,以及多种历史人物形象。从中不难发现,曾经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在作品中的地位有了前所未有的改变,过去贫穷困苦受欺凌、受压迫的形象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普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逐渐成为文学创作喜欢的描写对象,他们在文学作品中一跃成为主人公,成为英雄人物。这些人物形象凝聚了劳动人民的优秀品质,成为人们仿效的榜样,填补了当代文学在人物形象塑造上的空白,具有开创的意义。现当代文学中呈现的人物形象有血有肉,绝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也不是高不可攀的完人,也与那些为数不少的平庸浮浅的人物形象不同,它具有生活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人物个性鲜明,优点缺点皆有,但是他却更让人印象深刻。他比完人更可敬,比平庸更真实,它是时代精神的单纯的传声简。文学作品主人公新形象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现当代文学水平有了新的突破和提高,全新的文学表现手法的应用,使得中国现当代文学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3艺术风格和艺术形式有所突破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批文学创作者若想达到成熟,那么首先要形成其独特的艺术风格。丰富的艺术风格是民族文学、时代文学的兴盛的标志。新中国成立之后,十年“”对中国文学的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短暂又漫长的十年里,中国现当代文学的艺术风格、艺术形式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3],但广大文学创作者依然不断深入生活,坚持写作理念。特别是早在五四运动到来之前,写作风格就已经别具一格的文学创作者在文化运动新潮中,随着思想艺术水平的提高,创作个性又有了全新的进展和突破。有些作家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人们得到解放之后通过不断的艺术实践,逐渐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特别是“”之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工业文明取得了迅猛发展,文艺创作者们纷纷探索新的艺术形式,适应时代需求,这种精神十分可贵。值得肯定的是这种探索和创造还建立在民族化、群众化的基础之上,这样的文学作品不仅仅具有群众基础,其拥有的艺术价值也是值得赞许的。不可否认的是,同一时代背景下的文学创作者尽管各有各的风格,也一定有时代精神的标签。一个作家风格的形成,肯定包括生活环境、人生际遇等因素的影响,时代和社会是最容易也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在当代文学史上,曾经出在了一批倾向相似、风格相近的作家群,它是融汇了个人艺术创造的时代的产物,是值得认真研究和 总结 的一种文学现象。 4少数民族文学有了新的生命力 我国的少数民族,在中国现当代文学发展史上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他们创造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作品,也是中国文坛不可或缺的瑰宝。在旧社会,少数民族文学不仅得不到发展,甚至已经到了濒临消失的边缘。五四运动的掀起也让少数民族文学重获新生,有才华的作家一批一批不断涌现,创作了许多优秀的原创作品。这些作品中描绘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民俗面貌、文化传统等让我们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以及生活环境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同时作品中深刻地反映了少数民族苦难的昨天和幸福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学取得这样重大的成就,也应该是中国现当代文学发展史上新的历史篇章。 5成就经受严峻考验的优秀文艺大军 早在二十世纪初中期,周树人先生就中国能够出现一批个性鲜明的文学创作家怀抱着巨大的希望,期盼他们能用他们的神笔创造新的时代文学,打破中国文学界的沉寂。20世纪三十年代培养了一大批青年作家,共同的目标共同的时代责任感让他们团结在一起,共同奋战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在热火朝天的新文化运动中出现了一批非常杰出的文学创作家,比如说周树人、郭沫若、茅盾、巴金、老舍、丁玲、曹禺等。 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共产党近百年来经过不断努力,创建了一支优秀的富有战斗力的文艺队伍。这支队伍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他们分别产生于现当代文学发展的五个阶段。第一批是高举新文化旗帜的五四运动时期的前辈作家,他们是新文化浪潮的时代思想产物,他们为新文学的推进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建国以后,他们继续高举新文化新思想旗帜,在当代文学历史中通过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勤劳双手也写下了光辉史篇;在中国民主革命的各个阶段中也涌现了许许多多为文学事业无私奉献的文学创作者,中国的民主革命经历了一段漫长而艰难的时期,它包括了艰苦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也包括了腥风血雨的大革命,文学创作者们没有因为社会环境的艰苦而磨灭了他们的创作意志,更可贵的是在烽火中在苦难中崛起,他们肩负起对中国现当代文学继承发扬的历史重任,为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做出巨大贡献;新中国诞生后也有一批优秀的文学家崭露头角,他们大多是沐浴着新中国的阳光,在新中国的雨露滋润下成长起来,此外在工人和农民中也出现了一股新兴力量,他们创作的具有浓郁生活气息的作品走进了当代文坛;在新时期涌现的青年作者大都成长在大好时代,相对而言他们还有些许稚嫩,些许不足,但是他们是新文化的新鲜力量,新的生命活力,是生气勃勃的富有生命力的文学中坚力量。这支优秀的社会主义文艺队伍,在党的思想指导和文化浪潮的培育下,经受了历史的严峻考验,而今已经锻炼得更为坚强和成熟。 在探讨国内文学在现当代的成就时,应该是内陆人民和港澳台同胞文学作品的总和,不得不说港澳台的同胞们也不乏有相当多的进步文学作品出现。港澳台作为祖国的一部分,港澳台的中国人和内陆人民也是紧密相联的,他们是中华民族的骨肉同胞。近百年来,台湾的进步思潮在时代的发展和推动下也有所成就。近几年来,各大出版社出版的港澳台的优秀文学作品被内陆文学家、文艺工作者所熟知,在欣赏优秀作品,开拓文学视野的同时,也从作品中得到了某些借鉴。因此,不断加强研究台湾、港澳文学的工作,对了解各地区文学以及加强祖国统一团结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中国现当代社会环境中发展起来的中国文学,取得了巨大的创新和成就。中国现当代文学发展的历史说明,中国文学的发展绝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结论 总而言之, 五四运动的爆发,标志着我国现当代文学史的开端。一百多年来我国现当代文学走过了一条光辉而又艰难的道路,但是取得的突破与成就也是不可估量的。文学工作者应该加强对中国现当代文学的研究,对中国文学分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行不断研究和总结,促进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现当代文学的论文范本篇2 浅析现代文学中狼形象的复魅 摘要:每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文化,在反思的同时我们不可能不审视文化中的向标。本文主要通过对“狼形象”的梳理来探视现代文学中的复魅现象。借此来探讨文学与人类精神世界的关系。 关键词:文学;狼形象;复魅 1、狼形象的恶化 随着文明的演进和发展,狼形象经过了一段漫长的“恶魔化”历程。从神话和图腾崇拜中半人半神的狼,逐渐演变为半人半兽的狼,直至到了后期被定性为单纯象征了兽性和野性的一种动物符号。人类远古神话阶段笼罩在狼身上的神性光环消失不见了,自然界中的一个真实物种被简化成了“恶”的代名词。 西方中世纪兴起过捕狼的热潮。“10世纪英国国王埃德加(Edgar Le Pacifiqu)统治时期,下令全国灭狼,有捕捉300只狼以上者给予奖金,因此在欧洲大陆相继形成了一个捕狼高潮。”风靡一时的猎狼运动使欧洲大陆的野狼数量急剧减少,但并没有给野生的狼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对狼来说,真正的灾难发生在____诞生后。基督____将神性赋予自然界,开始了对自然的祛神秘化,人成了自然界中的独白者。正如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汤因比(Arnold Toynbee)所说:“人与剥去了昔日神性光环的自然环境分离,人获准掠夺不再神圣的环境的权利。人类曾经怀着敬畏之情看自然,而这种情感遭到了犹太一神教的排斥,犹太教、基督____斯兰教都是如此。”野性和兽性是与宗教推崇的光辉人性截然相反的,对人性的颂扬把狼从神圣的祭坛赶了下来,它们不再是人们的文化英雄、救世主。 人类进入农耕与畜牧社会后,人与狼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野狼在丧失了自己的狩猎地后,为了求得生存有时会捕捉放牧在草场上的牛羊。这种天生的狩猎本能并不能为人所谅解,狼成了人类私人财产的竞争者。这个形象被固定化,人们的仇狼情结也逐渐积淀下来。 文学艺术,是作为唯一符号动物的人的情感体验载体之一。对于人类的艺术活动来说,“在艺术里,感性的东西是经过心灵化了,而心灵的东西也借感性化而显现出来了。”对狼的种种情结通过各种艺术形式传承下去,人们的仇狼情结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文学中随处可见: 秦国之俗,贪狼强力,寡义而趋利。——《淮南子》 剥我身上帛,夺我口中栗,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钩爪锯牙食人肉?——白居易: 《杜陵叟》 汉人乃步卒,吾人则骑士。驹犊群岂能抗拒豺狼。 ——勒尼·格鲁塞《草原帝国》 虐人害物的暴政、残暴无序的统治等等都可以以“豺狼”喻之,汉民族对狼的仇恨从这些诗句中可见一斑。十九世纪以来的西方文学中,玛丽雪莱的《弗兰肯斯坦》,左拉的《人兽》,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玛佐夫兄弟》、《地下室手记》等,都有关于狼的描写。作品中的狼形象被抽象为“兽性”的代名词,它们和人性相融合,狼性(兽性)已经成为人物性格的一部分,人的面具下涌动着野兽的气息。狼,作为一种程式化的象征,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作为恶的象征流传下来。狼形象从自然中实体的狼走向了人的内心深处,楔入了文化与人格的互动关系中。这一固定化的程式在二十世纪有了新的改变。 2、现代性中的复魅 “复魅”(又叫“返魅”reenchantment),是对“祛魅”(disenchantment)的反拨。魅,在这里是指自然所具有的神秘性、主体性,以及人对自然应有的敬畏之心。古人认为自然具有主观性和创造性的力量,与之对应,古希腊的有机论即是一种“附魅”的自然观。“祛魅”这一概念最早由马克思·韦伯提出,他否认自然具有任何主体性、 经验 和感觉。人在科技光环的笼罩下,把自己看成了具有神性的无畏“上帝”,世界上只有大写的人(Man)具有统治权,自然由此被科技祛魅。 “在祛魅的自然中,关于自然的现代科学导致了自然本身的祛魅。关于自然的机械论的,祛魅的哲学最终导致了整个世界的祛魅。”现代科技的进步,世界的祛魅和世俗化消解了传统、历史。在一个近乎科技万能的社会里,人却面临着全球性的生存危机。这些迫使人们反思自身的所为,重新审视自然与人的关系以及人类中心主义学说的弊端。 复魅的自然观就在此背景下产生。“复魅”这一概念最早由大卫·格里芬提出,作为后现代的哲学家,他认为自然应被看做一个有机整体,不再是机械论中“自然失去了所有使人类精神可以感受到的亲情的任何特性和可遵循的任何规范”。在科学复魅,自然复魅的过程中,人认识到了“单靠科学,即使我们的科学比现在再发达一百倍,我们也不能生活得更美好。”恢复了人和人、人和物之间的和谐关系,人们才能向“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poetically man dwells on this earth)靠近。 3、中西新变:狼形象的现代表征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现代性以理性和技术的名义征服了世界,人类陷入各种工具理性的控制中。人却发现自己在创造性的扩张中失落了的恰恰是人的本性,现代人渐渐走向了精神的荒野。有人说,“人究竟应当转移到荒原上,还是迁徙到原始森林中。如果有人可以首先选择,那么,宁可选择精神的原始森林,而不是精神的荒原。”在对抗人的异化过程中,西方兴起了一些新的文化思潮。 六、七十年代以来首先在英、美兴起了新时代运动,这股运动以对文化的反思、“朝后看”为特征,是对理性统治的回拨。与之相随的是一系列回归:发现自我、重归原始、原始思维等等。在这样的文化语境下,狼形象有了一定程度的回归。杰克·伦敦的系列小说,如:《野性的呼唤》、《白牙》、等彰显的是对野性的呼唤;法利·莫厄特的纪实性作品《与狼共度》(Never Cry Wolf)中对一个狼家庭的描绘,让我们重新认识了狼性中有悖于传统观念的一些品质,如团结、忠诚、友爱等;贾平凹从《废都》开始就尝试着寻找狼性,到了他世纪末的实验小说《怀念狼》,狼身上洋溢的旺盛生命强力成了他追寻的主角,并且更强烈地呼唤英雄的重构。 文学作为人学,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一种整体而存在的。文学作品不只是作家主体意识的凝结物,更是社会中诸种因素的集合。生态文化的发展使人们重新认识人类、认识自然,不再以自己的利益为标准来衡量划定动物的善恶。这些都促使人们对狼进行再认识,狼的形象不再是单一的,它重新走向了多元化。猜你喜欢: 1. 有关现当代文学论文范文 2. 现当代文学毕业论文参考 3. 现当代文学论文提纲 4. 现当代文学论文 5. 浅谈现代文学研究本科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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