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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报销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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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报销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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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研究你多少字,格式,非常之幽默任务书,怎么说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社会 保险 的参保数迅速增加。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险的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会保险的论文篇1 试论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创新 【论文摘要】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一直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根本点是加强创新。通过对新时期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以及现存的问题分析,从纸介档案到数字档案的探索,我们需要对新时期提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创新的途径策略。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档案;创新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数迅速增加,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根本点是加强创新。只有通过对新时期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以及现存的问题分析,将纸介档案与数字档案的转换,才是需要对新时期提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创新的途径策略。 一、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现状分析 (一)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增长迅速 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数,增长迅速。2009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了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231万人。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1-2012年)》指出,到2012年,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超过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亿,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人数逐年增长。可见,我国社会保险档案与日俱增,当今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保险档案的要求也在提高,需要对社会保险档案进一步创新。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改革计划 近几年来,国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实施了各种改革计划,早在2009年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在2010年内开展全国范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制度”。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2011年11月15日,人保部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这些政策改革都为新时期的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机遇。 (三)负责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部门分散 我国公民个人社保档案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中管理。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分散型的。具体情况是:社保中心管理着养老、医疗、工伤等法定的基本保障档案;民政局管理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着公民个人补充保障的一系列保险金。这种现状造成多头经办,政出多门,业务交叉,资源浪费,政令难以统一的局面。由于管理机构分散、不集中,使人们在利用公民个人社保档案时,存在着许多不便。例如,我们如果需要了解公民个人就业及保险金交纳情况,需要到几个不同的管理机构去了解,这样就给公民个人和组织在查询工作中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且这种分散的管理,使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出现了许多漏洞,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如“涉保”人死亡以后,其所涉及的个人保险账户并未随之终结,仍有人代领保险金。 (四)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缺乏硬指标考核 社保档案数量巨大,工作环节繁琐,相对于社会保障工作,社保档案工作没有硬指标来考核,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因此让部分档案工作者放松了对工作的要求。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档案并非一个部门管理,进而导致不同的开发商参与系统建设,相互之间的互不信任以及人为设置壁垒,或者同一家系统开发商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和技术架构,导致系统割裂。数据只能采用共享或交换的形式,只有极少数地区实现基本信息的共用。比如2008年1月央视报道深圳农民工的“退保潮”现象,就是因为不同的省市之间不能共享社保缴费信息,从而导致社保对于“候鸟型”的打工者来说只是带不走、挪不动的“地方粮票”。 (五)社会保险的经办效率和范围需要扩大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经办管理效率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伴随着生活中网络的普及和对税务、银行等网上业务的接受,热切期待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网际申报模式的实现,而传统性纸质档案管理约束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参保者要求简化手续、便捷服务的利益诉求,因而我们应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问题,再继续讨论介质原始性问题显然已是过去时了。现今解决档案数字化的关键是讨论如何确保数据归档前后原始性认证和原始性保证问题。 二、我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比较新的工作,人们还不是很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都集中在扩大基本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忽视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使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其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二)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体制不规范 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造成归档范围不明确,社会保险文件材料收集不齐全,档案管理 方法 不健全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社会保险档案专职人员难落实。有些社会保险部门档案机构不健全,没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即使有,也是临时抽调,没有经过专职培训,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档案的质量。 (三)社会保险档案存档的条件差 由于场地限制和经费不足等问题无法解决,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始终未能列入社保经办机构的议事日程,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至今未设立固定的场所存放档案,历年累积的社会保险档案只能由经办人员分别保管。由于没有专有的库房,只能存放在潮湿的房间里,致使社会保险档案存在诸多安全因素。这种不规范的档案管理方式不仅查阅起来非常困难,也给日常经办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四)缺乏专业社保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社保档案管理缺乏国家标准,职工档案管理仍在执行1992年劳动部与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而该项制度中的部分条款如适用范围、归档范围、管理形式、交接流转等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有的制订了一些社保档案的地方标准,有的地﹑市制定和公布了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办法、低保档案管理办法,而全国许多地﹑市则没有建立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造成社保档案的各地管理方法不统一。在不同专业类别中,管理的规范和水平也不一致。 三、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解决办法 (一)将纸质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存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于业务办理需要,会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纸质材料或证明,各类保单合同、证件扫描件以及各种需要存档备查的档案资料,是非常庞大的一个数字。纸质材料保存起来不方便,但是将这些材料进行电脑扫描储存,就可以将纸质档案转变成数字档案。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可灵活运用,如目录数据适宜采用文本录人;全文数据则可以采用图像扫描录入;而一些当前常用的数据可制作成光盘。 (二)根据社保档案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档案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方便查找、储存,可以防止档案的丢失与缺漏。应针对不同门类的档案,确定不同的归档整理方法。首先,确定立卷原则。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社保档案不同价值性质分类,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其次,确定归档形式。根据各社保经办单位文件材料形成的类型,确定以“件”或“卷”进行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三)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管理系统,规范标准 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体系可以为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不断完善奠定重要的基础。以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和劳动及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为指导,以投融资与运营模式和项目实施监理模式为依托,按照多层架构的模式将系统自上而下构架成为组件与业务组件、业务运作支撑平台、IT基础设施三个层次,树立以监控及管理、信息安全为主的贯穿三大层次的两大体系模式。为适应劳动者的流动和工资收入的变动,对每个劳动者按号码设立档案卡,并用计算机储存,记录公民个人历年的工资收入情况。在全国设立计算机网络,对每个劳动者的情况进行追踪记录;并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网络查询接口,允许公民定期查询,同时也可替他们预测,比如退休时可拿到多少养老金,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四)在全国统一管理下设分支机构 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下成立一个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结束社保档案管理分散问题,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改变目前政出多门、决策分散、管理混乱的局面,使其成为统一管理全国社保档案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拟订社保档案的发展规划、改革计划、重大决策和有关法规、 规章制度 ,参与制定社保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其次,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还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包括地区局、地方办事处、数据处理中心和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公民社保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并送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保管。 (五)统一公民社保档案管理号码,可供查询 实行对每个公民发放社会保障号码的制度,让公民个人档案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劳动保险号码统一起来,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分支机构负责公民个人社保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送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保管。从发放的号码上就可以反映出从什么时候起、在什么地方发的,便于记录公民的工资收入和保障费的缴纳情况,同时便于投保者本人的查询。 社会保险的论文篇2 浅谈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摘要】对于电力企业的发展来说,其社会保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不仅有助于电力企业职工队伍团结性的增强,同时也有助于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然而,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却还有一些缺陷和问题存在。 文章 主要分析和探讨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方式和改进 措施 。 【关键词】电力企业;管理工作;社会保险 一、电力企业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落后的电力企业保险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滞后严重。这牵涉到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问题。若是不能及时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突发性事故的发生。如2011年10月17日上百名电力企业的员工到广西电网公司上访,提出对107名职工社保的补偿。此外,各地电力企业关于离休没有统一的标准,补贴标准也就难以取得统一,这样离休人员就会存在很大的意见。 2、电力企业职工缺乏社会保险意识 如今我国的国家社保改革不断加快步伐,同时政府也高度重视职工的社保问题。然而在现实中,不少电力企业的领导和职工还不能全面而准确地认识社会保险。这就造成了电力企业经常不能及时地解决社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有些人认为关于参保缴费最好是能少则少。也还有部分人觉得自己身体素质没问题,无需参保。思想观念的问题就大大增加了社会保险工作管理的难度。 3、电力企业不能保障内部社保待遇 相关数据表明,我国的养老金呈现缩水的情况,但我国的退休职工却是基本每一年都在攀升。这就不断加剧了矛盾。当然这也是对我国养老机制的一个警戒。电力企业当然也包括在这其中。如今有不少的电力企业职工缺少医疗上的保障,很多时候正常的医疗都无法保障。职工甚至出现生不起病的情况,女职员生育后不能及时报销医药费用。这些不但会对正常职工的积极性产生影响,也会对职工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这对电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二、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随着不断深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逐步完善的法制,促使社会保障系统实现了深层次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础。其制定出台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当前我国社会的各个单项保障制度的建立,诸如养老、医疗、失业等。电力企业是我国重要支柱产业,所以,很有必要将一套科学、完善并且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来。搞好这一首要因素,职工生活水平才能稳定下来,电力生产才能得到保障。所以,电力企业也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且将其视为关系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来抓。针对上述电力企业在执行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为了将目前的问题及时地解决好,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对电力企业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1、完善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更加合理地利用劳动力,并且合理地调整职工结构。所以,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养老保险金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促进收缴率进一步提高,实行全款收缴和全款拨付的方式,绝不发生拖欠行为。养老金作为退休职工的基本保障,同时也表明了对电力企业职工一直以来工作的一种肯定。因此,电力企业应该对本企业的养老体制进行不断完善,为职工及时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金。在企业改革中,也应该对保障制度进行相应地改革。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正确的用人理念,将新型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有力地落实下来。而各级领导也要重视起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确保保险队伍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电力企业保险工作实现大跨步。 2、完善电力企业医疗制度 完善电力企业医疗保险制度,事关广大电力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件重要的大事,同时也是作为重要的指标考量着企业深化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所以,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实施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要将惠民政策落实好,并且将覆盖全部企业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起来。从而为企业职工提供安全、有效且方便的医疗服务。同时努力全面提高医疗水平,确保企业职工都能满意。 3、创新思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电力企业的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来,也是重要的措施,可以加快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落实好,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电力企业在进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时,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创新思路、强化责任。关于电力系统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第一步就是要与我国视为实际情况相结合,将国外的先进管理思路引进来,并对社会保险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创新;其次,就要对社保组织的领导责任制度进行强化,通过责任组长的建立不断加强组织,落实好责任到人。 (2)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拓展视野。不断深入的社会保险工作,对社保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不断进步,这样才能更好地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对于社会保险业务培训和研讨会,社保人员都要积极参加,积极参与到有广度和深度的调研工作中来,要认真学习,做到取长补短,进而促使电力企业的整体保险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三、结束语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深深感受到做好电力企业社会保障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为了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有效地解决好,就要求电力企业社会保障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有关要求为依据,并且与电力企业的自身特点相结合,将国外成熟的先进 经验 引进来,建立并完善我国电力企业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杨明,孙德艳.论我国电力企业的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建设发展[M].人民出版社,2010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商务印书馆,2004

同学你好,你可以看看领硕学术网对于你论文的参考范文,如下: 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建立从基本医保基金筹资、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大病患者医疗费报销过低的问题。 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介绍,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医改办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总的想法是,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经测算,国务院医改办认为可将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卫生部利用自己的医疗技术优势,在新农合中按病种对大病进行成本有效性排序,逐步将20种大病列入医保范围——探索大病医保财政投入模式。 大病医保制度的设计,既需考虑到医疗技术的可能性,也需考虑提供医疗服务的成本,以及对患病人群的公平性。对每一个不幸罹患大病的生命而言,医生的治疗方案、家人朋友的情感安慰和经济援助,都在各自范围内为挽救生命做出最佳选择。而当大病医保上升为制度设计,社会的最优选择才是对所有生命的最大保障。

财务报销制度研究论文

你可以参考下楼上两位“道友”的范文,结合自己做过的某个重大项目谈谈经验,比如遇见的困难,是如何克服的,从中学习到了什么等等,这样可能更好。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一、财务管理 本专业毕业生可选择的毕业论文范围包括基础会计学、财务管理学、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跨国公司财务、财务分析、资产评估学、金融工程、投资银行学、财务工程学、财务分析与预算等课程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二、会计学 本专业毕业生可选择的毕业论文范围包括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金融会计、财务管理学、审计学、会计信息系统、会计制度设计、会计电算化等课程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三、会计学(国际会计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可选择的毕业论文范围包括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公司财务、会计理论.外汇业务会计.国际会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会计英语等课程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四、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可选择的毕业论文范围包括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学、财务管理学、会计英语.财务报表分析.外汇业务会计、股份公司会计、证券公司会计.国际会计、预算会计等课程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五、会计学(金融会计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可选择的毕业论文范围包括基础会计学、银行会计学、证券公司会计、保险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会计电算化、审计学、会计法.财务报表分析等课程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六、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可选择的毕业论文范围包括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审计学、审计技术方法、管理学、经济法、税法、民法、刑法等课程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七、会计电算化 本专业毕业生可选择的毕业论文范围包括基础会计学、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学、预算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纳税会计、财务报表分析、审计学、电子商务管理实务、电算化会计与财会软件、会计实务模拟等课程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八、会计信息化 本专业毕业生可选择的毕业论文范围包括基础会计学、管理信息系统、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学、统计学、会计信息化、会计软件开发技术、会计信息系统分析设计与开发等课程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九、审计学 本专业毕业生可选择的毕业论文范围包括货币银行学、中级财务会计、公共部门会计、财务管理学、审计学、网络审计、内部审计、国家审计、国际审计、资产评估学等课程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十、统计学 本专业毕业生可选择的毕业论文范围包括统计学、概率论、数理统计、多元统计时间序列统计调查、统计软件、抽样调查、计量经济学、国民经济统计与分析、数据分析案例实务、经济预测与决策、金融数学等课程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财务会计类毕业论文的参考题目 一、财务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浅析企业现金流量财务预警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2.论企业财务增值型内部审计及其实现增值服务的路径 3.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的途径与措施 4.企业财务危机预警模型构建 5.企业财务报销制度的思考 6.论应收账款的风险规避 7..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行为研究 8.论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构建途径 9.浅论企业集团财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10.浅谈新准则下XX企业财务报告分析 二、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浅谈所得税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影响 3.绿色会计核算初探 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探讨 5.发展网络会计亟须解决的问题 6.论我国民营企业中存在的会计诚信问题及解决对策 7.企业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8.不同经济体制中的会计模式比较 9.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0.财务预警系统初探 三、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会计电算化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2.会计电算化对会计工作方法的影响探讨 3.企业财务报表粉饰行为及其防范 4.浅谈企业会计电算化的风险与对策 5.会计电算化账务处理制度分析 6.会计核算电算化与会计管理电算化之比较 7.会计电算化犯罪的预防探讨 8.会计电算化报表系统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9.完善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浅析 10.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质量控制研究 四、审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关于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探讨 2.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现象及审计防范 3.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构建 4.资产评估审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5.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6.试论会计政策选择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7.中国审计市场集中度研究 8.影响企业审计质量的因素及其完善路径分析 9.试论高校内部审计风险及其防范 10.试论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用 五、统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 基于多元统计方法的空气污染状况综合评价研究 2.统计方法在投资学中的应用. 3. 金融风险管理中的贝叶斯方法 4.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及修正 5.低碳经济的标准与测度方法. 6.典型调查在新形势下的运用与发展 7.统计指数法在物价统计中的运用研究 8.长江水质的综合评价与预测. 9.我国股市收益率分布特征的统计分析 10.长三角区域创新能力评估指标体系与实证研究

大学生创业财务论文

财务管理问题,是很多大学生在自主创业中遭遇的尴尬问题。下面是大学生创业财务论文,欢迎参考借鉴!

摘要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口号的提出,大学生创业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而是近在咫尺的事实。很多大学毕业生在实习和毕业阶段,选择自主创业,这既是对大学生的一次挑战、也是对国家现有政策的一种响应。在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潮流下,如果能很好的应对创业期间的财务管理问题,掌握企业财务数据,那么就能在自主创业的浪潮中拥有一席之地。

关键词 :大学生;创业;财务管理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竞争激烈、找工作难度日益增大,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口号的提出,大学生创业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而是近在咫尺的事实。很多大学毕业生在实习和毕业阶段,选择自主创业,这既是对大学生的一次挑战、也是对国家现有政策的一种响应。在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潮流下,如果能很好的应对创业期间的财务管理问题,掌握企业财务数据,那么就能在自主创业的浪潮中拥有一席之地。只有财务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才能让企业顺利发展。

一、大学生在自主创业过程中遇到的财务管理问题

1.缺少资金来源渠道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因为他们在生活中没有固定资产、在银行里没有信用、在社会上没有社交圈子,所以其创业企业的启动资金,很多都是自己攒的打工钱、伸手向父母所要的钱或者是朝亲戚朋友借的钱。他们的资金渠道来源简单,资金投入不大,这些创业的企业很多时候因为缺少资金来源,而在创业初期就夭折了。这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中,不乏有前景、有科技创新的企业,只是苦于没有资金来源渠道,而限制企业的发展壮大。

2.财务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储备欠缺

大学生普遍拥有较为活跃的思维方式、具有开拓创新的意识中,同时还掌握了大量科学的文化知识,所以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成功率应该相对较高。但是他们中有的人却因为缺少财务管理知识,在创业初期企业就面临资金方面的严重问题,甚至创业失败。大学生在面对创业的问题上,多数考虑的都是企业的运作、销路等问题,而很少有人关注财务管理在企业创业阶段的重要性。企业是否具有财务管理专门人才,是企业创业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3.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在大学生创业的初期阶段,企业规模小,很多大学生都是自己管理、自己营销、自己开展业务。所以,在财务管理方面,大学生都是应用一种最原始、最简单的方法记账,财务管理意识淡薄,这样的企业会面临着很多财务风险,增加企业失败的机率。

4.创业企业缺少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大部分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公司都是由他们个人自筹经费建立的,虽然他们开始注重团队意识、拥有合作精神,但是他们的社会经验和阅历毕竟不足,很多企业又由于资金有限,在创业的初期,往往很少能够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从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至于财务管理制度更是无从谈起。即使有部分大学生对财务管理很重视,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并无精力或者财力来谈及财务管理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

5.缺乏可行性的市场调研

很多大学生在自主创业初期,都做过一定的市场了解和调研。但是由于缺乏对市场的系统性认知,往往其了解和调研具有很强的片面性、缺少操作的可行性。大部分大学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创业方案的可操作性不强,大学生在自主创业的时候,因为缺少可行性的市场调研,往往都会产生一定的思想误区,导致投资失败,企业倒闭。(2)大学生的投资风险意识不足,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由于风险意识不足,不能很好的规避风险,使得他们在创业初期会遭遇很强的挫折,影响企业顺利发展。

二、如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创造最大经济效益

1.提升主观意识、重视财务管理

古话有“大兵未动、粮草先行”之说法,在企业里,财务就是企业保持良好运行的粮草。因此在大学生自主创业前,把企业的财务管理放在首位,是创业伊始的重中之重。要在思想上保持企业财务管理的良好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变幻莫测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2.加强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储备

多数大学生都是财务管理的门外汉,需要进一步的学习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学校创业指导中心来学习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自身财务管理能力。在自我学习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比如聘请财会专业的大学生一同创业、聘请财务方面的管理人才等等。

3.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要想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必须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将企业的收入支出、报销制度、成本核算等一系列的财务管理问题通过财务部或者专业部门来进行管理、统计。定期向企业主管领导上报企业财务状况、财务预算、分析企业财务所遇问题,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位置,不被淘汰。

4.增加企业资金来源渠道

虽然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原始资金来源单一,但是大学生仍然要想方设法的扩宽资金来源渠道。在融资方面,虽然短时间内无法提升信用额度,但是可以通过提高自身对融资方面知识的了解,提升小额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渠道的资金数额。提升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减少仓库存储等方面都是增加企业资金运转的方式。

5.理性投资,减少投资风险

大学生在自主创业的时候如果能很好的理性投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提升企业存活几率。树立投资风险意识,了解投资企业的风险比例,做好市场调研,了解企业在运转初期、中期遭遇风险的概率。认真做好风险应对预案,拓宽企业产品信息的获取渠道,保证企业产品在生产和投入市场的过程中,有足够充裕的时间,不被其他产品替代或仿制。

结束语

总之,财务管理问题,是很多大学生在自主创业中遭遇的尴尬问题。如何有效的进行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是企业良性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财务管理问题得到重视和妥善解决,才能使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得到健康良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巧.大学生创业融资问题及对策[J].西南金融,2013,(4):64-66.

[2]赵建荣“.网络报销”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分析[J].商业会计,2014,(10):96-97.

[3]孙士慧,艾晗.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金融工程方法[J].中国商贸,2014,(25):133-134.

我国反倾销制度研究论文

电大论文摘要:入世以来,我国不断加弓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以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本文通过新、日反倾销条例的比较对之进行剖析,并指出了我田反倾销立法仍需完善和改进之处. 电大论文要害词:反倾销;反倾销立法;反倾销条例;WTO 随着我国加入世xx贸易组织,在我国的媒体上,“反倾销”壹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今天,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措施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合法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壹个重要手段.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我们对国际反倾销游戏规则十分陌生,而国内反倾销立法又不完善,因此外国反倾销的达摩克利斯剑频频高悬在我国企业头上,给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在我国成*为WTO壹员之后,要想在纷繁复杂、处处陷阱的世xx大市场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实现加入WTO的初衷,就必须深人研究WTO反倾销规则,熟悉和掌握这壹游戏规则,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反倾销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壹步完善和加弓虽我国反倾销立法. 壹、从新旧反倾销条例之比较 看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加弓虽我国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第30条为我国最早的反倾销法律条款.1997年3月25日,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97条例),从而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反倾销法律制度.2001年底,为了适应加人WTO的新形势,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2002年11月又颁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无不表明我国在加入WTO后对反倾销立法正在壹步步加弓虽和完善. 与97条例相比,新条例具有明显的完善姓.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壹)新条例对倾销的认定更为具体和完备(1)新条例对倾销定义重新下了定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入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在对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的规定中也弓虽调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这样就避免了97条例因缺乏此规定而使得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对诸如“正常贸易情况”的运用时于法无据的窘境. (2)97条例中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叁种方法,即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无前述可比价格的,则按第叁国可比价格;相关产品的结构价格.其中对第叁种方法没有说明应按哪国的生产成*本来计算,从而使确定正常价格难以进行;新条例则明确了“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计算正常价值,因而具有可操作姓. (3)新条例中增加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及其比较原则.97条例中只是含糊地提到“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这样就在赋予反倾销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亦潜藏着随意姓及暗箱操作的嫌疑和可能姓.而新条例则将其具体化,规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等,这样既增弓虽了条例在倾销认定方面的可操作姓,又使条例更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精神. (贰)新条例对反倾销各个程序和阶段的主管部门的规定更明确、精简 按照97条例,在我国反倾销程序中,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决定立案与否;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进行调查,并分别作出初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建议作出征收临时或固定反倾销税的决定,并由海关执行.处理壹个反倾销案件有这么多的部门不同程度地参与,而且壹个程序至少有两个部门共同完成*,难免会造成*人员浪费,工作效率低下及拖延时间等问题,实在有悖于反倾销立法初衷.另外,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这里的“有关部门”指向不清.新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做了壹定改进.比如,新条例明确了由外经贸部负责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则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或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这样就使两机构能各司其职.进步办案的公正姓和工作效率,增弓虽透明度,因而更符合WTO规则. (叁)新条例进壹步明确和规范了反倾销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的时间和期限 (1)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反倾销案件立案时间,即反倾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对这项内容,WTO反倾销协议未作规定,但各国的反倾销法都规定了各自的立案时间.如欧共体现行反倾销规则中规定,“经商议后,假如明显地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开始调查程序,委员会应在提交申诉的45天内进行调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规定提交起诉书后20天内,部长裁决起诉理由充分,就应当发动壹项调查….立案时间的确立不仅防止了反倾销机构对案件的任意拖沓,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新条例还明确了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为4个月,最多不超过9个月;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采取等. (4.)新条例着重在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上进壹步明确和细化.使调童程序更具透明度.增弓虽了可操作姓 (1)在申请人资格的问题上,97条例只是规定相同或相似产品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显然,这壹条款将其他的生产者或有关组织以及自然人排除在外,而且还会引起壹定的不利后果:由于缺乏究竟应有多大比例支持提起调查,才具有该行业、该产品的*代*表姓的规定,因而可能会导致反倾销调查发起的随意姓;另外,假如在条例中规定的申请人不愿意申请或者被人收买利用而放弃申请的情况下,就只能任倾销行为对我国经济产生严重副作用后再采取补救措施,而不能事先将其扼杀于萌芽状态,以至于得不偿失.新条例则充分考虑到了这壹点,既将申请人资格的范围扩大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又明确了*代*表国内产业申请人资格*代*表姓的比例,指出表示支持申请的生产者产量只有达到总量的25%,才能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样规定,也是与WTO反倾销协议保持壹致的. (2)97条例规定,在“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入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但何为“忽略不计”,则未作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极不好把握.若对其严格要求,则有滥用反倾销之嫌;若对其宽松规定,则不利于保护国内产业.新条例将其具体量化,规定入口倾销幅度和入口数量可忽略不计的比率分别为2%和3%. (3)97条例对调查过程中的基本程序规定含糊、不完全,新条例中则列举了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及必要时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等方式. (4)被认为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最大缺陷——缺乏司法审查制度在新条例中得到了确认,这是应该特别指出的.我们说,反倾销机构对入口产品发起发倾销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质上是壹种行政程序活动,有关利害人如对论文摘要] 在放寒假期间我参加了xx乡xx村的几项调查活动,在调查期间让我真切感受到耕耘的艰辛,收获的喜悦, 在实践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的工作. 我们调查了xx村受教育状况 村民中有30%受过初等教育、1%受到过高等教育.现在… 在放寒假期间我参加了xx乡xx村的几项调查活动,在调查期间让我真切感受到耕耘的艰辛,收获的喜悦, 在实践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的工作. 我们调查了xx村受教育状况 村民中有30%受过初等教育、1%受到过高等教育.现在村里只有13个高中生.如今儿童的上学年龄限制到6岁,但有50%的孩子八岁才开始上学. 我们还调查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据调查村民的粮食、蔬菜,肉制品都自给,只买壹些油盐、因此大部分家庭每月生活费在100元以下. 经过这壹段时间与乡亲们的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农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起城市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越是贫穷地区的人们对教育的渴望越弓虽烈.教育滞后的根源不在于观念的落后而在于经济的落后. 在我们调查的家庭中有80%的家庭的叁分之贰家庭收入用于孩子的教育,绝大部分的家长非常希望孩子能上到大学.我依然清楚地记得乡亲们朴实的话语,搞调查时,当问及孩子们的学习情况时,他们总说:我的孩子能像你们壹样就好了.其实我们这么辛苦,啥也不图,就希望他们多学点东西,找壹条好的出路.还记得有个老汉对我们说:俺孩子能上到哪,我供到哪,就算砸锅卖铁也得上. 由此,我们转过头来想壹想,壹个地区是否重视教育能单凭入学率或人口文化水平来衡量吗?答案是否定的.对于农村来说,判断人们重视教育程度的标准应是他们用于教育的开支所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虽然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但也正因为落后,他们比城里人更渴望受到教育、更渴望个个都能考上大学!当你看到周家村的乡亲省吃俭用供孩子们上学的时候;当你听到老汉说砸锅卖铁也得上的时候,你还会说他们不重视教育、还在扳着指头数有几个失学儿童吗?!那么,盲目地给老少边穷地区扣上不重视教育、教育意识薄之类的帽子是不是过于武断、是否含有某些歧视成*份呢?不是因为我是壹个农村的学生我才说这样的话,而这是我们调查的真实情况,而且在这壹方面我以过亲身的体验. 从开始调查到调查结束,我的心情经历过壹次次的万千感慨、壹遍遍的心潮澎湃.在与乡亲们从接触到磨合再到打成*壹片,乡亲们对我们关怀备至,待我们如亲生儿女,我们体会到乡亲们淳朴的情怀,也感受到了农村对知识的渴求,对富裕的渴望.面对这份深重的情谊,我们都想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xx村的父老乡亲们做出贡献.但是对于有壹些想法我只是想得到却无能为力帮助他们,然而现今我们只能在宣传xx村成*功的经验的同时,提壹些不够成*熟的建议. 以前该村是连乡村公路都没有通,目前,村民们的收入主要是靠养猪和种土豆,公路以到了村公所,这样就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赚钱机会,比如,他们可以种很多的土豆,还可以养猪,养牛销售出去. 当然,这取得的壹切成*绩离不开村领导付出的巨大努力和广大村民的辛勤劳动. 通过几天的实践,我们发现该地农民的经商意识非常薄弱,或许是受传统观念副作用太深,其时,逐步使他们转变观念对经济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在我们调查完了以上的项目后我还又参加了xx村的雪灾调查,自2010年1月中旬以来,持续肆虐的弓虽降雪使我们村遭受了史无前例的冰雪灾害,在我和村委会的参观过程中他们主要是调查了,雪灾对越冬作物的副作用,我村小麦已陆续停止生长,进入越冬期.今年大雪暴雪天气过程对我村的小麦的降雪量和低温程度基本正常.到目前为止,降雪过程对我村冬小麦生产利大于弊.有利因素为,首先,处于越冬期的冬小麦且有积雪覆盖,减轻了冻害发生;其次,气温降低减缓小麦旺长的势头,有利于改善群体结构,低温过程冻死壹些晚弱苗,群体结构更趋合理;第叁,低温大雪降低越冬的虫口密度,抑制病害蔓延,对减轻来年病虫害有利.竹子:目前,这次大雪、暴雪天气主要对我竹子造成*了不利副作用,在我村偏高壹点的社所有的竹子都压段了,还有在我村威林寨的壹片松树林全被压段,主要危害首先是降雪持续时间长,雪量过大,竹子和松树较高和叶子很多而且脆弱的植株体经不起重压造成*茎杆折断等机械损伤;贰,由于气温较低,树木上的冰挂易造成*其枝条压裂、压断和压倒.在个别的社家禽大棚也有倒塌现象.还有壹些是连住房都被雪给压塌了. 对养殖业的副作用:寒冷天气使牲畜大量失热,增重速度下降,幼畜、病弱畜、家禽往往经不起寒流降温而造成*死亡.羊场场房、圈舍倒塌.在贰月壹日的壹天我和xx乡的几个领导及xx村委会到xx村西洋平社去参观那里的受灾情况,那里的村民说他们家的母猪生下了十4.只小猪由于天气的寒冷被冻死了十贰只,只活了两只,按今年的物价他们家就损失了7000元左右.还有的是刚生下的小羊羔以被冻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其他参考资料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目前,我们多是把应对反倾销起诉的重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直接参与,让政府出面,通过政府间谈判来解决;二是政府的间接参与,让政府组织行业协会进行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以及组织被起诉行业的企业去应诉;三是强调企业加强反倾诉的信息与人员组织,提高国企(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也大都是国企)的应诉积极性。 以上措施无疑是积极的、正确的,但这并没有从战略层次上解决问题。从根本上看,我们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调整来积极应对反倾销。一是通过产权制度调整,可培育产权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基础,使企业具备应对反倾销起诉的基础。二是产权制度调整可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干预,不让企业仅仅为了完成出口任务竞相杀价,造成别国的反倾销起诉;同时也可免除这样一种情况:在一个地方被反倾销以后,不应诉或应诉失败,再转到另一个地方自相残杀,再次引起反倾销。产权调整还可减少政府的直接补贴,减少别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起诉。三是可以利用市场化产权约束机制强化对企业的约束,并激励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企业产权制度调整,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使股份制企业中大股东对公司过分控制的状况得以改变,形成股权控制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市场化,以此推进企业良性发展,促进技术、产品、管理创新,丰富出口产品结构,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加强产品差别、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竞争,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从而在根本上改变我国出口以劳动、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只能着眼于价格竞争并易引起反倾销的状况。(来源:《经济日报》1月21日/张岑遥)

看你是小公司还是大公司了,是大公司的话程序就很多,毕竟越大的公司越正规。规避反倾销最终还要国外客户商量同意。要是是小公司,在百度上找个靠谱的转口贸易货代就好了,国外客户的外汇你有离岸都可以收的 ,这两年升宝国际转口在国内挺有名气的,你这边就直接把货交过去就可以,整柜散货都可以操作,如果货量大走海运要便宜一些,正常的出口报关,基本不用自己麻烦。

营销策略国内外研究论文

正确的市场营销策略是企业盈利的保证,如果没有适合企业及产品的目标市场和恰当的市场营销策略,其他如产品定价、.分销渠道、品牌宣传等只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希望大家喜欢!

《长城葡萄酒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葡萄酒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成为酒类行业中的朝阳产业。由于中国的葡萄酒产业起步较晚,葡萄酒市场有待进一步开发,中国的葡萄酒产业将是挑战和机遇并存的时代,发展潜力巨大。长城葡萄酒作为中国葡萄酒行业的龙头企业,面临中国葡萄酒市场持续快速增长的发展机遇和国内外竞争对手强有力挑战并存的市场局面,如何适应这个市场需求,扩大市场占有率,是长城公司必须正视的问题。

关键词:长城葡萄酒;SWOT分析;营销策略

随着我够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红酒这种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酒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同时,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中国葡萄酒进口关税也进一步下调,进口葡萄酒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长城葡萄酒作为中国葡萄酒行业的龙头企业,面临中国葡萄酒市场持续快速增长的发展机遇和国内外竞争对手强有力挑战并存的市场局面,如何适应这个市场需求,扩大市场占有率,是长城公司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长城葡萄酒概述

长城葡萄酒是全球500强企业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的驰名品牌,被誉为中国葡萄酒第一品牌。近年来凭借著绝佳的品质和独特的风味让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爱酒人士陶然迷醉。

二、长城葡萄酒营销环境分析

***一***巨集观环境分析

影响长城葡萄酒营销的巨集观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诸因素:长城葡萄酒的三大产区都有非常好的自然条件,比较适宜葡萄生长;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人们购买力萎缩,物价上涨,销售不旺盛,企业利润下滑,不利于长城葡萄酒的销售;为了提升葡萄酒形象,在生产环节中的法律法规逐渐规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营养健康、口味纯正的红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二***微观环境分析

对于长城葡萄酒的营销,微观环境因素对其影响也较大,主要有四点:一是同行竞争激烈,对长城葡萄酒销量产生负面影响;二是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变化扩大了市场需求;三是成本的增加,对葡萄酒营销产生压力;四是技术的进步,对长城葡萄酒产销量形成积极作用。

三、长城葡萄酒SWOT分析

长城葡萄酒品牌在这样的环境中应适时调整品牌营销策略,发挥品牌优势,发展品牌文化,打造亚品类品牌,满足消费者对中高阶价位产品的需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品牌发展战略,来应对市场的不断变化。

现长城葡萄酒有两大优势,一是“世界500”强的中粮背景;二是良好的种植环境,为后续的生产创造了条件。

三个劣势,一是长城葡萄酒发展历史比较短,没有稳定的顾客群;二是现在市场上同质化的产品比较严重;三是中档价位的产品品种比较少。

三个机会,一是有了国家政策支援,为其发展提供了机会;二是高阶产品消费群已形成,市场逐步开启;三是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产销状态良好。

四个威胁,一是国内同行业竞争激烈,既有与张裕的竞争,又有白酒企业进入的竞争;二是国外进口葡萄酒的威胁。

四、长城葡萄酒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葡萄酒行业整体的发展,企业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长城葡萄酒所拥有的暂时的优势并不能应对市场快速变化的要求。

主要问题有五个:一是产品同质化,缺乏中档产品;二是包装陈旧;三是价格混乱;四是渠道混乱;五是品牌宣传、促销力度不够。

五、长城葡萄酒市场营销策略建议

***一***进行产品创新,增加中档产品品种

长城葡萄酒应加速科技进步,重视技术进步和对科技的投入,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方面的投入,加大技改力度。公司应根据消费习惯等人文环境和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研发新产品,注重与当地实际情况接轨,注重产品研发与时俱进,充分与公司总部合作开发适合市场的葡萄酒产品。

***二***改善包装设计

1、针对不同性别的消费者设计包装因葡萄酒其具有特殊的美容功效,就受到众多女性消费者的青睐;2、针对不同消费场合的主题包装现在长城公司推出了婚宴专供酒反映就挺好,以新婚夫妇的照片作为瓶标图案主题。

***三***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价格

产品设计到不同包装,不同原料,定价不一。由于适应不同消费者寻求,开发出高中低不同档次的葡萄酒。目前葡萄酒产品市场供求矛盾相当突出价格竞争因其最直接、最快速、最简单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竞争策略。

***四***进行有效渠道监管

长城葡萄酒在营销中存在渠道监管不够,应进行有效的渠道监管:1、开设“小酒坊”进行销售;2、直销长城公司采取直供的商业模式,减少流通环节,让利于消费者;3、分销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需要强化深度分销。

***五***加大促销力度,提升品牌形象

新产品上市市场没有概念,必须通过促销开启市场,进行资讯沟通,让顾客认知我们的产品,并对其产生信赖,成为其最优选择。

结论

根据对长城葡萄酒目前所拥有的优势和劣势,以及它面临的机会和威胁所作的分析可以看出,长城品牌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平稳且乐观的。随着中粮集团对长城葡萄酒进行品牌整合,并采取了一系列的品牌营销策略,长城葡萄酒品牌得到快速发展,市场份额日益增长。但是,随着葡萄酒行业整体的发展,企业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长城葡萄酒所拥有的暂时的优势并不能应对市场快速变化的要求。我们相信长城葡萄酒企业通过系统完善的品牌营销策略的实施,必会将其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葡萄酒第一品牌。***作者单位:长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彬.企业营销渠道的变化与渠道管理思考[J].科技创业月刊,2008.

[2]韩伯棠.张平淡.战略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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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菲利蒲.科特勒.营销管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刘红.方强.中国葡萄酒行业发展战略分析[J].食品工业科技,2008

[6]Philip Kotler Marketing Management ***10th ed***, prentice-Hall, 2010

[7]Armstrong Principles of Marketing ***9th ed***,prentice-Hall,inc, 2008

品牌营销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开题报告是由选题者把自己所选的课题的概况(即"开题报告内容"),向有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进行陈述,以下 是一篇关于品牌论文开题报告模板,供大家参考!

论文题目: 板城酒业品牌营销策略研究

一、选题背景

板城酒业是国内白酒百强企业,重建于1956年,其前身是有着几百年历史的承德?板城“庆元亨”烧酒作坊。在2002至2012年白酒黄金发展的十年,板城酒业也顺应市场趋势,快速发展,2010年实现销售额10亿元,曾经一跃成为河北第一品牌,广告语“板城烧锅酒,可以喝一点儿”家喻户晓。板城酒业于 2011年被联想旗下的丰联酒业集团全资收购,收购后组织变动、经营策略的改变等,都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企业并没有快速适应,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被老白干、山庄赶超,品牌力逐渐衰退。2012年随着行业大环境变化,高端品牌销售严重下滑,一线品牌纷纷转战腰部价位,白酒“劲腰运动”愈演愈烈,面对一线外来品牌、区域强势竞品和葡萄酒等可替代竞品的压力,板城酒业现有品牌营销策略显然难以应对如此激烈的竞争。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板城酒业企业内部深入调查,对外部消费者做调研,发现板城酒业品牌营销策略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设计出适合企业发展的品牌营销策略,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客观真实的市场数据,以品牌营销理论为依据对板城酒业的品牌营销策略进行研究分析。希望能够真正找到板城酒业品牌力衰退、市场占有率下滑的原因,并能提供行之有效的品牌营销策略,帮助改变板城酒业目前的不利状况,提升品牌地位,重新获得竞争优势。旨在为板城酒业未来品牌发展提供有利的理论参考,并且希望本研究对其他酒类企业品牌营销有借鉴意义。

三、本文研究涉及的主要理论

曹垣、廖仁春(2005)认为我国企业营销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品牌和品牌营销意识薄弱,不少企业虽有质量上乘的产品,却很难形成品牌优势;品牌定位雷同,品牌设计缺乏个性;把品牌传播等同于做广告;李超(2012)认为我国企业品牌营销过程中除以上问题外,在品牌推广方面也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品牌推广方式单一,难以形成口碑效应。周正(2010)指出我国不少企业对品牌营销存在扭曲性的认识,把品牌简单地理解为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企业常用的品牌策略主要有品牌延伸策略、多品牌策略、品牌联合策略等,不同学者对具体品牌策略的认识各不相同。影响品牌策略选择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可以发现,学者们专门对品牌策略选择影响因素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企业多元化经营或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分析。笔者认为企业选择品牌策略的影响因素是错综复杂的,不仅需要考虑企业面临的各种多变的外部环境,更要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拥有的资源,行业成熟度、企业所处的行业位置、企业资源状况等,现有对品牌策略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的文献不多,所涉及内容还不够全面,例如都未考虑决策者偏好的因素。

综合大量文献关于品牌定位的描述,总结得出正确的品牌定位应围绕顾客心智展开,通过独特的形象设计,广泛的传播,在消费者心智中形成深刻的品牌印象,这一印象是企业希望消费者获得的品牌形象,并且要能够与目标顾客产生情感共鸣,即在某种程度上满足目标顾客的情感诉求。品牌传播:关于品牌传播,学者们也给出了不同的定义,通过大量阅读,笔者发现余明阳与舒咏平的定义重点强调品牌传播手段,认为要开展品牌传播就需要充分利用广告、公关、人际传播及各种媒介资源。他们忽略了品牌信息这一重要的传播要素。而刘强的定义则更强调品牌传播的整个过程。相对而言张金海、段淳林的整合营销传播从品牌与顾客关系出发,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思潮。酒类品牌营销:纵观酒类行业品牌营销策略研究相关文献,发现长期以来酒行业粗放式的'品牌管理,使酒行业品牌营销较为落后,现有文献的研究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还不够深入、系统。通过对品牌营销策略相关文献的查阅,作者发现随着消费者品牌意识的增强,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对品牌营销高度重视。目前品牌营销策略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和实践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近几年关于品牌营销的文献数量猛增。综合研究发现,以往文献更多停留在理论上,关于塑造品牌方法的论述还不够严谨,缺乏实际指导意义。由于学者们过分强调国外的品牌理论及成功经验,忽视对本土企业的真正需求及现状的分析,直接照搬国外成功经验,成为制约本土品牌营销的瓶颈。另外,现有研究多依赖于过去的理论,缺乏创新,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品牌营销策略要能够与时俱进,时刻创新,市场是变化莫测的,过去适用的方法在今天的市场环境下不一定适用。最后,多数文献都是基于企业视角在研究品牌营销策略,我们也可以基于市场,基于目标顾客或目标顾客与企业品牌的关系等多个视角进行研究。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框架

(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以板城酒业为研究对象,以市场营销为理论基础,对板城酒业品牌营销策略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基于消费者视角对板城酒业品牌营销进行检核,最终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具体的品牌营销建议,同时也给出了品牌营销策略实施的保障措施。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综述国内外品牌营销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并借鉴。笔者通过大量阅读国内外文献,总结前人研究经验,希望对板城酒业品牌营销策略进行研究时能够借鉴前人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观点。第二部分板城酒业品牌现状分析,简要介绍板城酒业,通过对企业品牌架构、现行的品牌营销策略及品牌的组织管理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在产品及品牌传播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基于消费者视角的板城酒业品牌检核,通过消费者对本品及主要竞争品牌的认知与评价,检视板城品牌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板城酒业品牌营销问题及市场现状,依据市场营销理论,给出问题解决的建议。第五部分结论及对酒类品牌建设的启示。

(二)本文研究框架

本文研究框架可简单表示为:

五、写作提纲

摘要 3-4

ABSTRACT 4-5

1 绪论 8-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8

文献综述 8-10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10-12

2 板城酒业品牌现状分析 12-20

板城酒业简介 12

板城酒业品牌营销基本情况分析 12-17

板城酒业品牌架构 12-13

现行的品牌营销策略 13-17

品牌的组织管理 17

板城酒业品牌营销问题分析 17-20

产品问题 17-19

品牌传播方式单一,将广告投放等同于品牌传播 19-20

3 基于消费者视角的板城酒业品牌检核 20-30

调研设计 20-21

白酒消费者的一般需求特点 21-23

河北白酒消费者概述及人群特点 21

消费者购酒考虑因素 21-22

河北白酒消费者信息获取渠道 22

对白酒消费趋势的预测 22-23

消费者对板城品牌的认知与评价 23-29

消费者对板城品牌的认知 23-26

消费者品牌印象 26-27

板城品牌在不同场合的优劣势表现 27-29

板城市场现状小结 29

消费者对主要竞品品牌的认知与评价 29-30

4 板城酒业品牌营销具体建议 30-41

做好品牌定位,彰显品牌特色 31-35

顾客分析 31-32

竞争者分析 32

板城品牌核心优势分析 32-33

找准品牌定位,创建品牌价值主张 33-35

优化品牌架构,谋求产品与品牌的匹配 35-36

完全脱离主品牌“板城”,重新打造高端品牌 35

中高端产品依然使用“板城”品牌,主打中端产品形象 35

中低端打造全新的核心战略产品 35-36

整合营销传播,塑造品牌形象 36-38

聚焦重点市场,短期引爆 36

传播媒介多元 36-37

打造品牌形象店,整体氛围营造 37

有效运用新媒体,吸引消费者参与品牌传播过程 37-38

健全保障体系,为品牌建设服务 38-41

强化公司内部沟通与合作 38-39

加强员工品牌营销培训 39

保证产品品质 39-41

5 结论与对酒业品牌建设的启示 41-43

结论 41-42

对酒业品牌建设的启示 42-43

参考文献 43-45

附录 45-51

附录1 消费者需求定性调研访问大纲 45-47

附录2 品牌监测调查问卷 47-51

致谢 51

六、本文研究进展(略)

七、参考文献

[1]曹垣,廖仁春.我国企业品牌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商论,2005, (2): 52-54.

[2]李超.我国企业品牌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市场营销,2012,(6) : 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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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翠霞.“海尔”成功的品牌延伸策略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09, (3): 63-64.

内部控制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

希望对你有点帮助论文大纲第一章 导论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国内外研究综述 研究内容及方法第二章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理论基础上市公司的界定与特征 内部控制的涵义与内容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涵义、特点与内容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与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第四章 案例分析第五章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的对策思考结论研究综述(一)国外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综述通常,人们将西方内部控制演进分为四个阶段:20世纪40年代前——内部牵制阶段;20纪4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内部控制制度阶段;20世纪80代至90年代初——内部控制结构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40年代前,被称为牵制阶段,是内部控制的萌芽时期。在该阶段,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查错防弊,以职责的分工和业务的流程及其记录上的交叉检查或交叉控制为着眼点。到了第二阶段20世纪4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由于社经济的发展和审计方法的改进,内部控制理论得到了发展。内部控制开始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并在此期间推行了一套内部控制体系,其目标在于保护组织财产的安全、增进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提高经营效率。到了内部控制结构阶段,也就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这一时期,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审计理论的推进上有大量的举动,这使得内部控制理论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而改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法和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是该阶段的重点。到了20世纪90年代,对内部控制多是从会计的角度来研究的。政府在内部控制研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大大地推动了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1992年颁布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报告(COSO报告)。COSO报告是内部控制理论发展的又一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进入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新阶段。2006年7月15日美国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已开始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生效。SOX严格界定了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财务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公司内部审计的作用与职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明确要求;对公司的外部审计做出严格规定。(二)国内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综述我国对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的经济、政治体制所导致的。而在我国开始了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步伐后,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政府才开始积极推进内部控制的规范建设。1986年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该规范中对内部控制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于1997年年初实施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并对内部控制做出了定义。1997年5月颁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规定金融机构要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而我国第一部对内部控制有法律要求的法规是2000年7月实施的《会计法》。

这个范围很大啊不过我看过一个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以及对策 貌似是李建红写的 你上网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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