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1]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2][德]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 米健 高鸿钧 贺卫方,译.[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法]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M].商务印书馆,1963.
[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2.
[7]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8]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9]王进文.法律移植社会环境下的文化认同[J].河北法学,2001,11.
[10]徐志明.从比较法律文化看法律移植[J].学术研究, 1995,6.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下面的论文字数很多,你提取一点就行了现代中国的法律,在形式、内容和精神上,与传统中国已有很大的背离,这应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这不过是问题的一面,且不免有表面化和文化本质主义的迹象。如果宏观地历史性地来看,中国法律传统虽已中断,但联系是依然存在着的。不妨先注意一下法律与政治关系模式的内在联系,从中可以清晰地察见到历史的连续性。在中国文明形成的最初时期,法律大致是由各种原始习俗所构成,政治主要由宗教礼仪所体现,表现为“巫”。虽然巫也发挥法律的功能,但首先是政治性的,原始习俗与宗教或者说与巫的关系完全可以看成远古中国社会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在这对关系中,巫是决定性的,对习俗具有解释和操作上的支配权,习俗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体现政治权力巫的一种工具。远古社会的这种模式被继承和发展下来,在夏商周三代时期表现为刑与礼的关系。礼的成分要比刑复杂一些,但与巫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是巫的精神和内容在后时代的转化。如同巫一样,礼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是由于得到了刑的支持才拥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性质。无可否认,相对于刑,礼是经国大典,政治上具有宪法性,所以刑之存废以礼之取舍为标准,礼纲刑目成为中国法律与政治关系在新时代的表现。东周以降,社会震荡,礼与刑的关系受到破坏,经过近五百年的分化组合,到汉初礼与刑的关系在政治上被重新确定下来,发展到唐律,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此后千余年直至晚清“变法修律”,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便是“德主刑辅”,即体现政治精神和原则的德礼对服务于这种政治的法律具有统摄性,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政治的工具。晚清以来,社会紊乱,中华法系整体瓦解,法律与传统道德政治的关系在内容上受到猛烈冲击,法律走上实证主义的道路,形式上摆脱了传统政治的控制,实际上法律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政治的工具。民国历届政府宪政的实际遭遇即是最好的注解。可见,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模式实质上没有改变。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的法制建设历尽坎坷“,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律虚无主义肆虐,法律完全为政治所消解和取代,即便实证主义形式上的法律也为政治性的专政暴力所不容。及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规定的大学法律教科书对法律的定义,对法律与政治(政策)关系的解说,明显融合了源于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和传统中国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精髓。这种情形确与时代精神和日常生活的内在趋势格格不入,但理论和观念的变化,仍将是而且必然是缓慢的。可以预料,这种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模式不会有很快的变革,它已成为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一种体现。因变革法律而引起的文明模式的变迁,是中国历史内在性体现的又一显证。在社会管理(控制)的制度文明模式上,夏商以来中国经历了从“礼乐文明”到“礼法文明”再到“法治文明”的三大变迁,每次变迁都与法律变革及其所引起的争论密切相关,也与中华民族的文化理念息息相联。从具有蒙昧色彩的“巫术文化”到青铜时代的礼乐文明,中华民族在寻求社会管理(控制)的模式上前进了一大步。惜乎这场变革的内情因远古文字记载的缺乏,很难获知。但礼乐文明从巫术文化而来,并在文明的路途上实现了质的飞跃,诚是历史的事实,也为多种研究所证实。礼乐文明在春秋战国时期因受到各种挑战而处于“礼崩乐坏”状态,变革法律是诸种挑战中最直接的一种。法律在中国上古主要表现为“刑”,相对文雅的“礼”,它是一种惩罚性规则,就其起源和适用对象来说,是和战争、野蛮、夷狄等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史书上称“刑起于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因此,文化上刑与礼成为野蛮与文明的分界,礼对刑的支配体现了文明对野蛮的控制这样一种文化理念。春秋战国刑法崛起,由“临事议制”的秘密法状态转向“使人皆知”的成文法时代,由摄服于礼的刑转向与礼分离而具有独立性的法。面对这种转变,孔子和叔向都发出了保守的呼吁,从而引起了有关变法的历史性争论。从政治和法律上讲,孔子等人的意见反映了西周贵族的传统信念,即礼乐是一种理想文明,变法是对这一文明的破坏,法律不是不要,而是应保持西周时刑的状态,法律一旦公开并铸刻于象征国家权贵尊严的鼎上,礼乐所构成的文明秩序“(法度”或“和谐社会”)必将混乱以至于亡。这种担忧隐含了一种文化理念,认为刑或法远不是文明本身,只是文明的工具,而文明是目的,是理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使然。礼乐在西周是文明,在春秋战国已不适世,社会结构的内在变化终使“礼法文明”从西汉开始成为传统中国管理(控制)社会的新型文明模式。“礼法文明”是对“礼乐文明”模式的替代,但不是对它的彻底革命,它变革了礼乐文明中有关西周贵族优越及其制度化的部分,面对现实地吸纳了法家关于“法治”的部分思想,以取代和充实礼乐文明被变革的部分,但礼乐文明中最根本也即孔子等所坚持的“礼”所体现的人文性被继承和保留了下来。在中国文化理念中,这是先进和文明的象征,是中国文化价值系统的核心所在,所以有论者指出“,礼法结合(文明)”是中国法律文化对春秋以来“礼乐文明”价值系统破裂的重建。重建的实质,恰如礼乐文明对巫术文化的替代一样,是中国文明框架内新文明对旧文明的继承和超越,是中国历史内在联系性的体现和表证。由礼乐文明破裂到礼法文明确立,前后经春秋战国秦至汉初近五百年的社会激荡,从中不难看出一种社会管理(控制)文明模式的形成要经历多么漫长艰难的磨合。这似乎是普遍的历史现象:理性的希腊文明、法律化的罗马文明是这样,西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治经济模式)的形成也是如此。这显示一种文明模式的形成所历时间愈久、所涉空间(含地域、人口、社会规模)愈大、所及文化愈复杂,其效用就愈强。礼法文明在传统中国辽阔的疆界、众多的人口和关系复杂的社会中有效运作,至少在框架和形式上保持运作状态近两千年,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奇迹。尽管近代以来它已不适应变化了的以西方为主导的世界,备受各种指责,但不能否认它是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化体现,是辉煌的中国古典文明的精华,也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中的一个特有景观。它与中国社会一样,受中国历史内在性的支配,在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变中,再一次经历了断裂与联系的变迁。放宽历史的视界,法律化和东亚化的礼法文明———中华法系———宋代以来已有不适社会之虞,明清时期制度与社会的脱节愈加明显,但若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介入,礼法性的中华法系还将存续多久,将是一个历史的问号。面对西方的冲击,晚清中国不得已“变法修律”。与以往一样,这同样引起了争论。表面上看以前是“华夷之辩”,这次是“中西之争”,其实还是同一个历史课题,即连续不断的文明与野蛮的较量及其选择。清末“礼教派”坚称中国不应放弃五千年立国之根本、文化之精粹“礼教(法)”;“法理派”面对形势的变化,认为固守“礼教(法)”已不可能,要富国强兵、收回治外法权,必须“变法修律”,移植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历史的结局是折衷妥协,既保留了部分礼教(法)的内容,又更大规模地输入了异于中国传统礼教(法)的西方“法治文明”。法治文明对礼法文明的替代是形势使然,这一进程在中国仍未完结“,依法治国”是这一进程的时代表现,而本土资源也不妨看成是中国固有文明和现代经验的结合,它昭示我们要认真对待中国法律文化自身的连续性问题。从近代开始的这一进程虽导致中华法系整体瓦解、价值断裂,但并没有完全中断历史的联系。且不说具体的制度和观念,就其面对现实(挑战)趋向文明而言,仍是中国文化真精神的体现,是“礼乐文明”对“巫术文化”、“礼法文明”对“礼乐文明”、“法治文明”对“礼法文明”替代中一以贯之的那种文明选择性的体现。尽管保守的礼教派囿于文化成见和时代局限不能正视西方法治文明的优越性,但法理派和近代以来中国的历史在实践上还是接纳了这种优越性。透过这段历史,透过中国社会管理(控制)文明模式的变迁,我们不难看到中国文化趋向文明的力量及其历史的内在联系性。这种力量和联系性从上古开始,历经遭际,至今仍顽强不屈,正成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文明的精神资源和历史根据。二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联系自然不止于上述方面,还可以从法的观念、刑治主义、群体思维及法律学术风格诸方面获得相同的认识。值得关注的是,人们对这一客观存在表现出极不相同的态度。有一种极端的否定,以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在近代变革中已经中断,现代法制从精神、观念到制度都是西方的,因此不存在联系问题;另一种在认识上虽不否定联系的客观性,但否认联系的积极性,认为中国固有的礼法文明与西方的法治文明在价值上是背离的,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应尽量摆脱这种联系。这不止是错误的,还是无益的。部分是因为历史的联系并不是人们靠主观能够摆脱得了的,何况这种联系并不完全是消极的。正视历史的联系,理解这种联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我们面对世界所应持有的一种恰当的现实主义态度。它要求我们不应因对联系意义的认识分歧而改变对历史的客观态度,即使一种联系是消极的,也应积极认真地对待它。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为应对它的消极性而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还有可能转移、减少、化解甚至转化利用它的消极性。否则,消极性完全有现实化的可能。譬如,普遍存在于中国民众中的以刑为核心的法观念,显然与中国的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对现代中国法治信仰的确立无疑也是消极的,但这不妨碍我们以积极的姿态来分析认识它的成因、影响、分布等,从而为法观念的转变创造条件。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是一个复杂的复合体,并存、交织、混合着各种要素,这需要认真地挖掘、引导,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以符合历史的目的。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有关法律的经验、智慧和社会理想,对现代中国法制的健康发展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种意义可能是启发性的,也可能是补充性的。从经验层面看,法典化的成文法传统、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修养、节约成本的调解制度、对经济犯罪的严厉制裁、重信诺的习惯、财产流通中的典当制度以及对外贸易法律调整中的国家利益主义等,既是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又不失挖掘、改造的价值。在法的智慧方面,中华民族虽不同于西方着力从权利的角度来关注法(权)与人(权)的关系,从而没有发展出系统的法学理论,但这不等于说中华民族在法的问题上没有自己的思考。它是从另一个角度,即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来关注人类生存状况的。寺田浩明教授的研究极富启发,不妨移来参考。他说“:西欧似乎是选择以个人作为秩序形成出发点的发展道路。把秩序理解为就是保护每个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而得到的总和。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被称为‘权利’,而权利完全实现的状态则被称为‘法’。权力就是实现这个法的机关。其观念形态的发展最终归结为社会契约论。与其相对,中国则是以全部个体的共存为基础。无论其基本的经济单位如何趋向于个体化或分散,但要求所有个体都顾全大局并作为一个和谐的集体中的一员来生活却一直被视为不证自明的道理。首先有全体的生存,才会有个体的生存。代表全体的利益要求每个个体互助互让,同时对于每个个体有时会出现的私欲膨胀予以抑制和处罚,这些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力应该履行的职责。”法律从来就是公共权力的核心部分,中国传统法律基于个体对群体的义务优先而发挥的抑制和处罚作用,可能不完全符合但也没有完全违背现代法制原则。法律必然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法治的制度框架是由权利和义务双柱支撑的,现代社会是权利优先,但不同时代的法律有着不同的任务。依博登海默的意见,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安全和秩序,义务优先具有普遍性。考虑到中国的幅员、人口、文化价值和政治体制,基于群体和谐的法思维本身即是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智慧,且对人类理想社会的建立也不失积极意义。任何文明都有自己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中国文明不仅很早而且一直没有放弃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也许追求理想社会的途径和表现方式与西方不同,但关于理想的实质应是相通的。中国文明的理想是实现大同世界,用法律话语就是无讼之世。依中国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主要途径和基本力量是道德,法律在这个世界中几乎没有位置,这与西方大异其趣。西方依靠正义的法律实现权利的平等,中国凭藉道德的自律达到个体与群体的和谐。和谐与正义自有差别,但作为不同文明的理想同样给人以幸福;也许幸福的内容不同,但相信人们对幸福的感觉应是相似和相通的。这样看来,中国文化及其所含的法律文化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和追求并没有违背人类文明价值的基本倾向,与现代法制社会的终极目标也有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的契合。所以说,中国没有西方那样的法的社会理想,但同样有基于理想社会而对法的另一种思考,延伸到现实的法律制度和基本的法律观念,也就不可能违背人类赋予法律的终极使命:秩序和正义。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秩序(规范)化,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的追求。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实质仍有相通之处,不同文明的法律仍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这即是德国比较法学家所说的“,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这提示人们既不能忽视特定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内在联系性,也不能无视不同法律文化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及其互补性。因此,合理的态度是:不能也无法割断历史的联系,应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异同中寻求各种联系的可能。从未来出发,积极地对待历史和历史与现实的联系,是必要的。在历史文化范畴内,由于人们的观察角度和目的不同,对问题至少有原意、历史和现代这样三种解释。无疑每一种解释都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如果用一种理解去排斥其他解释,特别是借原意去排斥历史和现代解释,就多少反映出对历史文化的某种苛求态度。这种态度认为历史的联系不存在现代解释问题,它关注的主要是历史的过失而不是历史的经验,它寻求的只是一种直接对应的古今联系。显而易见,这种态度不只剥夺人们对历史的同情,也将使人们失去为未来从联系中寻求历史文化资源的可能。文明的历史告诉人们,只有抱着对历史同情对未来积极的态度,才能从历史与现实联系的荆棘中开辟通向未来的道路,才能发现有益于现时和未来的人类经验。以有着研究为例,只有摆脱至少修正以往那种思维和态度,才有可能改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所呈现给世人的那样一种近乎专横残酷、保守过时的法律画面的缺憾。画面也许是真实的,但肯定不是真实的全部,更不是人们最需要的。我们不只需要真实的全部,更需要真实中的优秀部分,从中吸取的不止是前人在法律上的教训,更多的是经验、智慧和理想。进而言之,人们理应以一种积极宽容的态度,努力从历史文化的联系中寻求哪怕是间接、零碎以至点点滴滴的资源,切不可轻易放弃从自己的文化传统中寻求推动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各种因素的努力。如果放弃了这种努力,就会失去自我文化的解释权,理论上中国将成为一个没有自己法律传统和文化之根的法制国家。然而,应该深切意识到,即便现实世界的法律版图是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为主色,但人类文化从来都是多元的,它曾是人类不同经验、智慧和理想的呈现,也是人类走向更丰富、更平衡、更合理未来的重要条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相当长的时间、相当广阔的空间和相当部分人类的生活环境中生长起来的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智力成果,它要求人们在面对未来解决法律问题时,仍要以人为本,仍要有道德关怀,仍需关注法律的人文性。这又提示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究竟应持何种态度才是合适的?面对历史,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很大程度上是由历史内在性所决定的。在人类的所有行为中,没有不受历史法则制约的。面对历史法则,可以发挥人的创造性,但生活和社会走向根本上仍受着它的制约。只有积极应对,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引导出潜存在社会内部的历史推动力。即如历史上的中国由法律变革所引起的文明模式的变迁所展示的那样,中华民族对文明理念的坚守和选择绝不是任何个人哪怕是领袖人物所能改变的,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支配法制建设的内在力量。尽管这个力量不易觉察,但事实上它已部分内定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三如何挖掘发挥、转化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已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充满风险的实践,它时时警示人们要注意操作上的谨慎。简单说就是要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传统中国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道德的弥散性和政治的控制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社会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其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有害政治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维持并由政治控制和带动,所以刑事、行政性的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所推动,所以私法文化的发达成为传统。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有强大的历史惯动力,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向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是传统中国政治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是西方经济对社会(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传统的强大和历史的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点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也不例外。具体说,未来中国的法制不只拥有现代性(世界的),也必然带有本土性(民族的),这是内存于中国社会中传统与现代的必然联系的体现,也是人们在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联系时操作上谨慎的原因所在。它表明中国的现代法制不可能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简单再生,而是与西方法制文明的融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这是一个继承、改造并最终使之现代化的过程,所以必须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不妨回首思量一下,前述中国管理(控制)社会文明模式的每一次变迁不都是在转换和扬弃中完成的吗?另外,作为一个恰当的范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之于现代法制也是一个很好的印证。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中国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这是事实,但这一精神要成为现代中国法制的一部分,似乎没有什么直接的途径。虽然人文精神是一个具有历史内涵的宽泛概念,自然不能用现代意义上的人文精神来苛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但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藉此观察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毋庸讳言,在精神实质上,它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受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其义务是第二位的,恪守义务是实现有限权利的前提,而不是权利优先或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且随着人的社会分层,权利与义务的背离愈发体现出以血缘为纽带的群体主义和以官为本位的特权主义色彩。发展到极端就有了群体对个体、血缘对事实、身份对契约、官方对民间的替代与否定的危险。实际上,这种危险一直存在,且相当的现实化了。这应当在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文精神时予以考虑。同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矛盾。就西方法律文化而言,崇尚个人价值、人格尊严的人文精神既表现为制度化了的工具理性,又是一种在精神原则上支配这种制度的价值理性。这种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贯通的完美形态,在西方虽也是长期历史磨合的结果,但两者始终是并存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从广义上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是贯通并存的;从狭义上看,又似乎是分离的。广义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怎样对应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确实需要作有所限定的转换工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生命,为此创制了一些颇具特色的法律规定,诸如录囚、秋冬行刑、复奏、秋审朝审等恤刑制度。在近代以前的世界范围内,这些规定和制度称得上是仁慈的、人道的。但人文精神既重视人的自然生命,更关注人的精神生命。它要求人不仅仅为活着而活着,而是要有尊严地活着。这尊严反映到法律上体现为人权,其核心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认定和实现。人一旦没有自由意志,没有相互协调共同实现的权利,人文主义的精髓必然有所局限。似乎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关注人的自然生命甚于人的精神生命,恤刑所体现的是怜悯生灵、不忍杀生的重生情怀,至于被怜惜者的人格、尊严、价值,特别是作为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然权利,并不是他的罪过被赦免、生命被重视的本因,或者在精神的某一方面还没有达到人文主义的高度。如此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面对现代社会是否存在重心转移和境界提升的问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主要是一种价值趋向,表达的是中国文化的目标追求,用韦伯的话说,只是一种理想类型。这种理想与制度有关,通过制度对大众的日常生活也会有影响,但理想与制度、制度与现实毕竟是有距离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实践一般给人们以这样的印象:理想、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脱节。尽管这种脱节具有普世性,但传统中国的情形尤为突出,所以才有古人“律设大法”、“设而不用”谓之理想的说法,也才有黄宗智教授关于清代民事审判的表达与实践背离之论。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不仅应从理想、制度与实践三个层做贯通切实的理解,还要在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中做继承、改造、出新的工作。概而言之,认识上肯定、态度上积极、操作上谨慎,是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联系的一个基本认识和立场。
中国法律儒家化述评 儒家思想是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一种思想,它虽然在秦朝时期受到过严酷的打压,但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读尊儒术”之后,它就成为了贯穿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以及各个领域。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法律儒家化在北魏时期的具体状况。大家都知道,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社会大动乱大发展时期,那时的立法司法制度也发生着重大的变革。我们研究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也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的逐步渗透,进而对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个有点到面的研究。 法制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步渗透法律领域,改造并支配法律,使之发生“质”的变化。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实际上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制演进的主要内容。这一过程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起点,以开元刊定《永徽律疏》为终点,其间经历了汉魏、两晋、北魏、北齐等历代统治者的不断推进。若对这一过程进行细致整理,便不难发现,隋唐诸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始于北魏,或者是北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纲常伦理,从而被沿用至隋唐。然而,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既面临着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与选择,又不谙中国国情,更缺乏经世治国的文化理念和方术,却仅用一百多年时间,集中地总结了秦汉魏晋和南朝封建法制的累累成果,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不仅适应了当时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且还为隋唐法制的完备和成熟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如此成就,北魏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没。可以说,若无北魏法制上承前代之余绪,下开唐代之新风,便不可能出现被视为中华法系代表作之唐律,这便是北魏法制儒家化地位重要之所在。 北魏法制儒家化如此之地位,学界却疏于对其研究。在探讨法制儒家化问题上,着眼点往往集中于汉或隋唐,即使对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也仅仅是教科书式的论述,缺乏深入地、系统地研究。尤其在论述魏晋南北朝法制儒家化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将两晋南朝与北朝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描述,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认识到北朝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在法制儒家化过程中有着不一般的艰巨性和特殊性。在分析其影响的时候,也基本上只探讨了法制儒家化完成后对中国法制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而对于北魏对中国法制的作用以及南北两朝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孰大孰小并不明确,更不关心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对某一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民族、具体的政权所带来的影响,这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学术思维给法制儒家化课题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个人认为,汉唐等汉族政权法制儒家化固然重要,但少数民族的法制儒家化也绝不能忽视,这是对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能迅速适应农耕民族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观念意识,本身就已颇有成就。然而拓跋鲜卑以毫无儒家观念的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脱胎换骨,仅百余年时间居然完成了法制的儒家化,而且创造了“北优于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动了整个封建法 制的基本完成,为盛世隋唐所继承,这莫不让人感到惊叹。从这一点来看,北魏法制儒家化更值得我们研究。因此,探讨北魏法制儒家化连续深入和不断扩大的历程,发掘北魏法制儒家化的法史价值,是研究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对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制史都大有裨益。 北魏所在的两晋南北朝时期,兵燹人祸,社会动荡,政治制度多变而且紊乱,史迹淆驳,律典久佚,令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困难重重,加之学界惯于对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忽视,迄今为止这一课题的著述不多。邓奕琦先生在其《北朝法制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对北朝法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对北朝法制进行了细致地考证和深入地论述,自然而然从宏观上描述了北朝政权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但没有详细地进行阐述。李书吉先生的《北朝礼志法系研究》从北朝“礼制”的角度对北朝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但毕竟不是系统地研究,显得比较零星分散。其它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著作论文,要么就是将南北两朝作为整体来研究,要么就是教科书式的论述,均缺乏系统地论证。 在这一研究领域,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其值得一提。在该书的最后一部分,瞿先生专门研究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他指出,法制儒家化在汉代肇端,因受条文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引经决狱方面努力。曹魏以后每一新的朝代都有儒臣利用制律修律的机会,尽量将儒学之礼教杂糅在法条中,直到法律完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的完成在北朝,而北魏朝制律尤为关键。瞿先生以为,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因本族缺乏治国人才,既不谙中国国情,又想得到汉人拥护,不得不引用中原士族人才。崔浩、高允等“儒家典型人物”入朝辅政,引礼入律大遂其志,故北魏法律儒家化“非局部的、小规模的”,而是“彻底而又系统”的。因此,“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瞿先生以整个封建社会儒家化的宏观视角,描述了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具有奠基性意义,非常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前文已述,学界往往将魏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因此导致了诸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政权入手,深入史料,细致解读、分析和还原,探究北魏政权如何以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迅速地实现了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并直接推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在北魏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孝文帝法制改革可谓是一个转折点。孝文帝法制改革前,北魏法制已有儒家化倾向,但仅仅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深入其实质,因此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法制改革,重视礼教,引礼入律,令儒家文化迅速地渗入了法制领域,使之发生了急剧性变革,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风貌由此基本确定。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并探究孝文帝法制改革后,后继君主如何继续推进礼法结合,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在最后,本文对它的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从而使北魏法制儒家化全面地、多层次地、立体地展现出来。除此之外,法律儒家化还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影响到现代社会。 .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教材 《上下五千年》 《魏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最好自己写,你看他们的回答大部分都是直接“粘贴”“复制”的
南国雄关“东望武昌云历历,西连巫峡路悠悠”。江汉平原西南,九曲回肠的荆江北岸,坐落着铁壁铜关荆州城墙。荆州,是上古大禹治水时“割地布九州”的九州(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之一,以当时境内荆山得名。春秋战国时期,荆州是楚国都城“郢”所在地,历经二十个楚王,达四百一十一年之久。公元前278 年,秦将白起拔郢,置南郡于荆州,同时建江陵县。公元前206年,项羽建临江国,都荆州。汉初复置南郡。汉武帝元封五年(公无前106年),将全国分为十三州,设刺史部,荆州刺史部为十三州之一。刺史部始为中央监察机构,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汉元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 ,刺史改为州牧,地方政权遂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制,刺史改变其监察职权,而为地方大吏。荆州地处荆江北岸,上镇巴蜀之险,下据江湖之会,扼守长江天堑,是连接东西南北水陆交通的枢纽,自古就是兵家必争之地。荆州古城,又名江陵城,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千百年来,荆州城墙饱劲战火洗礼,历尽时代沧桑,几度平毁,几度重建,荆楚风骨永存,仍然以其威镇八方的雄姿,巍然屹立在荆江岸边。荆州城墙位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现存明清重建城墙东西长公里,南北宽公里,面积平方公里,城墙周长公里,高9米。城墙现有八座城门,2座门楼。荆州古城分为三层,外面是水城,中间是砖城,里面是土城。水城(护城河)全长10500米,宽30米,水深4米,西通太湖,东连长湖,与古运河相连。明代时期建城时为防止城基下陷,洪水泛城,右城脚条石缝中浇灌糯米浆,因而城墙特别坚固。荆州城墙设有瓮城、敌楼、战屋、炮台、藏兵洞、复城门,防御体系完备,历来易守难攻,有“铁打荆州”之说。荆州古城不乏美妙佳话,传说当年三国蜀将关云长镇守荆州,忽遇九位仙女下凡,传王母娘娘旨意,说荆州刀兵频仍,民不聊生,欲收回置于神地,不准凡人争夺。关公忠于其兄刘备,不让荆州,于是想出一条妙策,说:“你们在西北,我在东南,各筑一城,城周五千步,天黑始,鸡鸣止,谁先筑好,谁就管理这个地方。”九仙女用衣裙兜土,关公伐芦苇筑城。关公城就,九仙女城差一隅,鸡尚未鸣。关公振动鸡笼芦席,公鸡啼鸣,九仙女羞愧地上天去了。这就是现在荆州城北门外九女琢的来历。又传说张飞也担土来帮二哥筑城,可是来晚了,便将土倒在东门外,现今人们都把这两座小山似的土堆叫“张飞一担土”。这些都是神话传说,然而关公为了防范东吴,在汉代旧城旁筑了一座新城,都是有史籍可考的。
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首先,推翻了清朝封建腐朽的统治,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开创了完全意义上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其次,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制定了《临时约法》,使民主共和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再次,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法令,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最后,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对推动亚洲各国民族解放斗争有重大影响。总之,辛亥革命是20世纪中国的第一次历史性巨变。辛亥革命失败的原因:一方面,客观原因是国内外反动势力过于强大。另一方面,主观原因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的软弱性:首先,缺乏彻底反帝反封的勇气和力量;其次,没能提出明确而完整的反帝反封建革命纲领;再次,没能发动农民革命;最后,没有坚强有力的革命政党。辛亥革命历史教训:没有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第一,说明资产阶级不能领导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彻底胜利;第二,宣告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代的终结;第三,表明中国革命由旧民主主义向新民主主义转变的历史必然性。亥革命的历史评价对辛亥革命的历史评价,一直有着不同的议论。作者认为,过去的估计常常过低。辛亥革命虽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帝国主义侵略和中国封建势力的问题,但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把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一举推倒,为此后的革命打开了通道。这是辛亥革命的巨大功绩。对反动的清朝政府,是象革命派那样抛头颅洒热血去推翻它,还是象立宪派那样维护它?这是根本的道路问题。在这点上立宪派的方向是错了;但对它所起的某些积极作用,也不能予以否定。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强烈地激动过一代人心的辛亥革命,离现在已经整整七十年了。随着岁月的消逝,当年种种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可是,对这场革命的功过得失,在国内以至国外一直还有着不同的议论。这篇文章,不准备全面地探讨辛亥革命的历史评价,只想就其中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一、辛亥革命的历史地位林伯渠同志在四十年前曾经很有感慨地说:“对于许多未经过帝王之治的青年,辛亥革命的政治意义是常被过低估计的,这并不足怪,因为他们没看到推翻几千年因袭下来的专制政体是多么不易的一件事。”(《荏苒三十年》)林老亲身参加过辛亥革命。他这段语重心长的话,说得何等中肯!辛亥革命的历史功绩可以举出很多条。其中突出的一条,就是推翻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这在当时确实是一件了不得的大事。我们不能把从君主专制到建立共和国,只看作无足轻重的政体形式上的变化,甚至只看作是换汤不换药的招牌的更换。中国在君主专制政体统治下经历过几千年的漫长岁月。这是一个沉重得可怕的因袭重担!多少年来,至高无上的君权一直是封建主义的集中象征。人们从幼年起,头脑中就不断被灌输“三纲五常”这一套封建伦理观念,把它看成万古不变的天经地义。“国不可一日无君”。君主成了代表天意、站在封建等级制度顶颠的最高代表。每个人在这种制度面前,必须诚惶诚恐地遵守“名分”,不容许有丝毫逾越。这就是所谓“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河南程氏遗书》卷五)谁要是敢有一点怀疑,轻则叫做“离经叛道”、“非圣无法”,重则成了“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红楼梦》里的王熙凤有一句名言:“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可见在那个时候,谁要是想“把皇帝拉下马”,那就得有“舍得一身剐”的大无畏气概,一般人是连想都不敢想的。到了近代,民族矛盾阶级矛盾的急遽激化,使中国社会处于剧烈的动荡和变化中。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前仆后继。但是,直到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登上历史舞台前,还没有一个人提出过推翻君主专制制度的主张来。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革命是中国旧式农民革命的最高峰。洪秀全做了天王,其实还是皇帝。义和团运动的口号更只是“扶清灭洋”。资产阶级改良派鼓吹爱国救亡,介绍了不少西方资产阶级的社会学说、政治制度到中国来,起了巨大的启蒙作用。可是,他们把忠君和爱国看作是一回事。康有为那些声泪俱下、处处不忘“列祖列宗及我皇上深仁厚泽涵濡煦育数百年之恩”的话,是最能打动当时一般士大夫的心的。而那时世界上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除法美两国外,英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沙俄等等无一不保留着君主制度。所以,康有为提出以俄国彼得大帝和日本明治天皇的改革作为中国学习的榜样,在许多人看来是很有理由的。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破天荒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的主张。孙中山在几次演讲中旗帜鲜明地指出:“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见《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且世界立宪,亦必以流血得之,方能称为真立宪。同一流血,何不为直截了当之共和,而为此不完不备之立宪乎?”(见《中国民主革命之重要》)1905年8月成立的中国同盟会明确地把“创立民国”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它在第二年冬颁布的《革命方略》更是响亮地宣告:“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这在当时确实是石破天惊之论!比一比,从“乱臣贼子,人人得而诛之”到“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这 是何等巨大的根本性的变化!他们坚韧不拔地通过报刊鼓吹、秘密宣传,使这种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到辛亥革命爆发时,推倒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已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任何反动势力都已无法把它再扭转过来了。辛亥革命果真把“皇帝拉下马”了,把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推倒了。这一下,真是“把天捅了个大窟窿”。它带来的直接后果,至少有两条。第一,使中国反动统治者在政治上乱了阵脚。中国封建社会本来有个头,那就是皇帝。它是大权独揽的绝对权威,是反动统治秩序赖以保持稳定的重心所在。辛亥革命突然把这个头砍掉了,整个反动统治就乱了套了。这以后,从袁世凯到蒋介石,象走马灯似的一个接着一个登场,却始终建立不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统治秩序来。不用说人民革命的浪潮一浪接着一浪,就是反动阵营内部也无法再保持统一。这自然有很多原因,而辛亥革命在这里所起的巨大作用是无法抹煞的,它为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开辟了道路。第二,使中国人民在思想上得到了一次大解放。皇帝,该算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了。如今都可以被打倒,那么,还有什么陈腐的东西不可以怀疑、不可以打破?陈独秀在五四运动前夜写过一篇《偶像破坏论》说道:“君主也是一种偶像,他本身并没有什么神圣出奇的作用;全靠众人迷信他,尊崇他,才能够号令全国,称做元首,一旦亡了国,象此时清朝皇帝溥仪,俄罗斯皇帝尼古拉斯二世,比寻常人还要可怜。这等亡国的君主,好象一座泥塑木雕的偶像抛在粪缸里,看他到底有什么神奇出众的地方呢?但是这等偶像,未经破坏以前,却很有些作怪;请看中外史书,这等偶像害人的事还算少么?”思想的闸门一经打开,这股思想解放的洪流就奔腾向前,不可阻挡了。尽管辛亥革命后,一时看来政治形势还十分险恶,但人们又大胆地寻求新的救中国的出路了,再加上十月革命炮声一响和中国工人阶级力量的发展,不久便迎来了五四运动,开始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辛亥革命,就没有五四运动。中国封建势力的统治,实在是太根深蒂固了!推翻它,消灭它,决不是一两次革命运动的冲击所能完成的。辛亥革命诚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点,始终应该有一个清醒的估计),但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把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一举推倒了,为此后的革命打开了通道。这种不朽的业绩,难道不值得我们今天给予热情的歌颂吗?而过去长时期中,辛亥革命的历史地位确如林伯渠同志当年所说的那样,常常被过低估计了。这里,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外,还有时代的原因。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皇帝,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革命尚未成功”。这是事实,因此,在我们党领导的民主革命阶段,许多同志着重强调的常常是辛亥革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一点,来鼓舞人们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继续奋发向前,去夺取胜利。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更强烈地感受到的也是这一点。这在当时是对的。可是这一来,对辛亥革命在历史上的巨大功绩,就常常来不及作出足够的估计,甚至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或贬低了。到了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极左思潮泛滥,肯定辛亥革命的历史功绩,仿佛就成了替资产阶级涂脂抹粉的莫大罪过。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更谈不上对辛亥革命作出公正的评价。现在该是时候了!辛亥革命离我们已经有七十年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也已被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推倒了。我们完全应该也可以按照历史的本来面目,对辛亥革命的历史地位作出更加实事求是的评价来!
我的家族近代史:那风雨飘摇岁月中的记忆回首我泱泱华夏数千年历史,其中最不乏的便是战争的岁月。一九四九年十月,在经过八年抗战后的土地上站着一群见证者,见证着伟大的历史时刻,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风雨的洗礼后真正地伫立在世界之林!中国也这在这一刻向世界证明,何为中华儿女的风骨、何为大国气概。中国的近代史,我们这一代人并没有亲身经历过,我们也只能从课本上或资料上知晓一二,然而再完备的资料也不能描绘出那段历史的精彩与深刻。虽然我们没有经历,但我们的祖父祖母一代却是从那段日子生活过来的人,他们的记忆虽不如史书之缜密、资料之严谨,却可以更加形象生动的为我们阐释战争岁月的那段历史。他们的细致言传,使我产生了以此文详细记录的想法,并谨以此文表达我对在那段历史奋斗的先人崇高的敬意。此次记叙本文章的目的就是记录一下近代史中有关我家族的故事。所谓近代,便是从一八四零年中英鸦片战争开始到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所为近代史,便是在这段时间内无数革命先烈用泪水与汗水甚至生命铸就出的史诗般的华章。近代史是一部辛酸史,更是一部励志史,这是一段代表了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的历史。与这段历史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深的铭记,这段历史需我们拿出最崇高的敬意来慢慢品读。近代史的开端便是那场臭名昭彰的鸦片战争,当鸦片被当做一种另类武器投入大清国的时候,一个王朝的恶覆灭亦或是一个民族的一场劫难的降临已是冥冥注定。当我问起祖父那是一个怎样的岁月的时候,祖父为我讲述了当他像我这么大的时候,他的父亲也就是我的曾祖父对这场战争的描述。“我到现在还记得父亲提起那段历史时他眼中复杂的神情,是恐惧?是愤怒?亦或是历经多年仍无法释怀的悲伤。你曾祖父告诉我,那时候全国上下都被这一种东西抢去了魂儿,这东西可碰不得,若是碰了,便会让人六亲不认,不出几日富人变穷,穷人更穷。那时候啊,鸦片像长了翅膀是的,几乎是有人的地方就能看见长长的烟袋,深陷的眼窝,还有鬼一样的人干儿。朝廷的老爷们对它爱不释手,普通百姓也是不受控制的去吸,甚至呀,保家卫国的将军们士兵们都抽了这个玩意儿。而那些个洋人根本不把人当人,只要有白花花的银子揣进自己的兜里,那死了再多的人也和他们没有关系。”我听了这些话之后,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之中,听了爷爷对曾祖父神情着重的描述我没有一丝丝的怀疑,心里只有对这段沉重历史的震惊与无奈。鸦片战争,这是毁了无数个家庭的噩梦,更是清政府逐渐走向腐败的强力催化剂。一想到曾经无意看见的网络照片里面吸食鸦片的人们,便不难联想那是怎样一个灰暗的时代,似乎无边无际永无尽头。回想今天我们的幸福光景,心中莫名升起了一种什么样的感觉?与其说是一种惭愧,倒不如说是对今日珍贵幸福生活的珍惜。而享受当代和平生活的我们,理应珍惜这些可以让人安逸奋斗的日子,可以说我们承蒙了先人的荫护,如若贪图享受无所作为,那便枉为青年,枉为我中华之青年。在鸦片战争之后,帝国主义便打开了进入中国的大门,其后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便彻底的让中国沦为了人间地狱。清政府高层仍自顾不暇,又哪里会管那些底层平民百姓的死活。而我的族人,在那个时代便是并没有多大社会地位的劳动人民,他们饱经了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残害。我曾奶奶说过,那个年代并不是想着吃多少能不能吃饱,而是每天都在绞尽脑汁的想着什么东西能吃能填饱肚子不至于饿死。那时候的人们啊,活的都不如现在的一头牛,起码牛能吃饱,而那时候,人干的比牛多,吃的却连牛都不如。“你们年轻人在书本上学习到的那些洋人们干的事一点都没错,像一把火烧了圆明园,搬走了无数咱们国家价值连城的宝贝;签他们洋人自以为是制定的协议,说好听了是协议,说不好听就是明抢!让我们国家失去了多少土地!;还有那数不清说不尽的赔款,分明就是看我们好欺负。但你们年轻人了解的这些事,还不及那帮人做过的丑事的九牛一毛,只有经历过的人才懂什么是滔天的恨意。尽管现在我们的国家发展的这么好,和当初的那些个敌人们也搞起了合作,但在我们老一辈看来,这种恨意永远都不会消失,这是我们民族历史上的耻辱,历史能随时间淡去,但这些耻辱是怎么也忘不掉的。”听了这些话,我足足愣了有几分钟之长,爷爷告诉我这些都是出自曾祖父之口,我的震惊并不是仅仅因为曾祖父言语上的这些表达,更加震惊到我的是,曾祖父作为一个当时社会的底层人民居然对民族的仇恨有着如此深刻的执念,可想而知这段历史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是怎样的存在。“铭记历史,不忘使命。”此刻牢牢地烙印在我的脑海之中,挥之不去。再往后,便是他日本帝国“堂而皇之”的的侵华战争。落后就要挨打,此为必然。中国在经历了之前那些沉重的打击之后已经变得残破不堪,而此时日本趁虚而入,开始了长达八年的侵华战争。这次的这段历史,我问了祖籍山东的姥姥,而这次,姥姥非常平静的为我讲述了那段惨绝人寰的日子。“我记不起那段日子都发生了啥,但我一回忆起那段日子的时候,我就记得天空是黑的,从来都没蓝过。那时候日本人每次来到村子的时候,我们全村人都要不要命的跑出去躲起来,有的跑得慢的孩子就会爬上树藏着,可眼尖的小日本怎么会看不见,直接拿枪朝那树上扫去,把孩子打下来之后,再用刺刀一刀一刀的剜他的肉,孩子才那么小啊,他做错了什么,就这么被日本人折磨死。日本人走了之后,他爹娘看见这孩子死得如此模样,哪还能受得了,直接疯了去。”听完这些之后,我看见姥姥淡如止水的目光中,似乎涌出了几滴浑浊的老泪。解放以后,我们中国便迎来了新生。以前我对历史的作用也并非十分参透,但听了家族中老人们口中讲述的之后,我便知晓了了解历史的重大意义。历史的警示作用无论何时都不会消失,这就像华夏的风骨,不会消失也不被允许消失。文章接近尾声,我的内心却仍是思绪万千,但最清晰的仍是那句话:历史会随时间淡化,但却永不会被忘记。铭记历史,是我们的责任,亦是对无数先烈最崇高的敬意。
从曾国藩看为人处世之道 摘要: 曾国藩,晚清时期“中兴四大名臣”之一,出生于一个平凡的农耕家庭,但却成就了一代大将之才,文通程朱理学,武能制太平天国起义。从他的一生,我们可以学到许多的为人处事的大道理。本篇论文从他的生平简介开始,通过查阅各种文献资料,详述了三件对我影响最深刻的事。从对这位中国近现代史中的一大重要人物的人物剖析开始,渐渐的了解那个时局动荡的时代。并通过他的一生,看到了我们普世价值中对于人生起伏的“坐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随意,望天空云卷云舒”般释然。 人物简介:曾国藩,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出生于湖南长沙府湘乡荷叶塘白杨坪。五岁启蒙,次年入家塾“利见斋”。早年多次应试不中,道光十八年(1838年),参加会试,终于中试,此后仕途平坦,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授礼部右侍郎。不久署兵部右侍郎。道光三十年十二月(1851年1月),洪秀全在广西发动金田起义,太平天国运动爆发。道光三十一年(1852年)生母去世,丁忧回籍。此时太平军已攻入湖南,气势正盛。咸丰二年底(1853年1月),曾国藩接到帮办湖南团练旨。经郭嵩焘力劝,离家前往长沙,与湖南巡抚张亮基商办团练事宜。一月后,太平军攻占江宁且定都于此,改称天京。曾国藩依靠师徒、亲戚、好友等复杂的人际关系,仿效已经成军的楚勇,建立了一支地方团练,并整合湖南各地武装,称湘军。咸丰三年(1853年)八月,曾国藩获准在衡州练兵,“凡枪炮刀锚之模式,帆樯桨橹之位置,无不躬自演试,殚竭思力”,并派人赴广东购买西洋火炮,筹建水师。咸丰四年(1854年),发布《讨粤匪檄》,率师出征,不久在靖港水战中被太平军石贞祥部击败,投水自尽,被部下所救。休整后,重整旗鼓,当年攻占岳州、武昌。咸丰六年(1856年)坐困南昌。9月2日,洪杨内讧,史称天京事变,南昌解围。两年后,湘军攻占九江,气势颇盛。十年(1860年),湘军围安庆。同治三年(1864年)7月,湘军破太平天国的天京(南京),朝廷加曾国藩太子太保、一等侯爵,曾国荃赏太子少保、一等伯爵。8月,奏准裁撤湘军25000人。同治七年(1868年),曾国藩改任直隶总督。同治九年(1870年),朝廷命其处理“天津教案”。曾国藩深知当时中国远非西方列强对手,因此主张对外让步。发布《谕天津士民》的告示,对天津人民多方指责,诫其勿再起事端,随后释放犯法教民和涉案拐犯,引起天津绅民的不满。同治九年(1870年),两江总督马新贻被平民张汶祥刺杀于总督府后,朝廷命曾国藩再任两江总督,前往南京审理该案。同治十一年二月初四在南京两江总督府病逝。朝廷追赠太傅,谥文正。【3】 三件事:一、买书(知识改变命运)道光十三年,曾国藩在参加了七次小试后,终于童试过关,成为父亲的县学同学,并于当年取妻成了家。次年,曾国藩首赴乡试,竟一举中试成为第三十六名举人,并于道光十一年十一月入都,准备第二年的会试。曾家几百年才出了这么个举人,可称是破天荒,曾国藩的祖父和父亲自然大喜过望,期待着他实现多年来曾家入官为仕的愿望。道光十五年的会试,曾国藩不售,由于昔年还要举办恩科,未免于往来奔波,曾国藩遂留住京师的长沙会馆读书一年。然而道光十六年的恩科,曾国藩再次名落孙山。于是,会试报罢,他由运河南下,经清江、扬州,自江宁(今南京)溯江而上,回转湖南。在金陵时,他在书肆见到一部《二十三史》,爱不释手,冲动之下,遂做了一件前所未有的豪阔之事,把借来的钱全用在了购书上,钱不足则以衣裘抵价。两考不中,还借那么一大笔钱买书,曾国藩以一个初入社会的农家子,居然肯,也居然敢借百金购一套《二十三史》,绝对是个异数。但就是他的这股子对于书的热诚,丰富了他的精神世界,使得他在将来的风起云涌的人生中,有着坚定不移、宠辱不惊的精神指导。二、靖港之耻(败不馁)咸丰四年四月,太平军大部据于靖港,别部据于宁乡、湘潭。当时有人半夜来向曾国藩说:“靖港寇屯中数百人,不虞(防备)我,可驱而走也。团丁特欲借旗鼓以威贼,已作浮桥济师,机不可失。”【1】于是曾国藩出兵靖港。有王闿运所著《湘军志。曾军篇》记载当时情景:庚午(四月二日),平旦至,水急风利,炮船径逼寇屯,寇炮陆军至者合团丁攻寇。寇出,团丁遂反奔,官军亦退,争浮桥,桥以门扉、床板(搭成),人多桥坏,死者百余人。国藩仗剑督退者,立令旗岸上曰:“过旗者斩。”士皆绕从旗旁过,遂大奔。眼见自己编练的湘勇如此不中用,曾国藩一时激愤,竟欲投水自尽,被悄悄跟随其后的章寿麟发现救起。出师不利的曾国藩痛心疾首,上请罪折归纳失利之因:一、纪纲不密,维系不固,以致溃散;二、轻进求胜,对事出意外的退败没有准备;三、明知水勇训练不足,陆军临阵经验不足,贸然出战,责任在自己心存侥幸。为此,他实行了一贯的精兵原则,毅然裁撤了靖港的溃勇,只保留了在湘潭经受住战火考验的水师五营、陆师三营与驻守平江的湘勇,总计四千余人,比出征时精简了一半以上。胜败乃兵家常事,一个人的一生亦是如此,有了失败才会将成功衬托得更加耀眼。靖港之挫后,曾国藩深刻反思,重整旗鼓,为将来荡平贼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进退之智(胜不骄)在战胜了太平军后,曾国藩没有因此的骄傲,反而感到危机四伏。多年的官场打磨,他知道那些眼红他的功绩的人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攻击他的机会。这样一支30万人的军队,只听令于他一人,只要他想反,定是一呼百应,这就是那些反湘军派的造谣的借口。再者,他深知“功高震主”的人,威胁到皇权的人,绝不会被皇帝轻易放过,因为他皇帝要巩固自己的政权,必定要对那些潜在威胁斩草除根。于是,他没有等皇帝与反湘军派出手,于同治三年(1864年),大破天京的同年8月,上奏裁军。见好就收,不贪名图利,是只有一个人真正的心止如水,内心的格局达到一定的境界才有的行为。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历史的河流冲刷过中华五千年的朝代更替,但在此期间不因自己的功劳而恃骄的,在急流中勇退的人物,只怕也是屈指可数。而曾国藩能做到此点,“中兴四大名臣”的称号,也是应得的。 启示和反思:曾国藩一生,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四朝,建功立业,仕途亨通,十年七迁,官至二品,乃至封侯,“生晋太傅,死谥文正”,史称“千古第一完人”。【2】但是,在这些光鲜的颂词下,并没有提到他成就自己时的艰辛:一兵一卒的创练湘军,在兵败的耻辱后再次艰难站立,荣誉加身后的受宠不惊、韬光养晦……从曾国藩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其之所以受到后世称赞的优秀品德。胜不骄败不馁,以平淡的心情去看待兵家之胜败,只为心中忠君报国的理想而奋斗。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这是我一直信奉的,曾国藩对于书籍的热忱也正鼓舞着我,从书籍中去探索内心的世界,从心灵开始强大起来。而对于生活里的挫折,更重要的,我们也是应该试着去走出它的阴影,这个过程是痛苦而漫长的,但你一旦走到了阳光下,世界就会突然地明朗起来,以前所痛苦的事情旋即成为浮云。在我们的起起落落中,最能锤炼我们的心态,处乱不惊,宠辱不惊。而曾国藩在成就一番功业后,毅然决定上奏皇帝,裁剪军队规制,也是因为他知道,这样一支所向披靡而又只听命于他一人的军队对于帝王始终是个威胁,见好就收才是长久之计。对比于历史上那些自命不凡,目空一切的开国功臣、封疆大吏来说,这也就是他的聪明之处。一个人的一生并不是生来就是完美的,我们总是一点一滴的学着去剔除自己不好的部分,学会成长,学会承担。就算是名人,也是在必经的磨练中,锻造更强大的自己。人生有起有伏,即使只是在学生时代,也会有心情的落差,比如成绩的起伏,学生会职位的升降,人与人关系的好坏等等。很多事情我们也会身不由己,但是,当我们想到那些伟人时,总会给我们带来曙光。看他们的行事,学他们的经验,就会忽然间的豁然开朗。感谢那些大师们曾存在于我们最艰难日子里的思维里,给我们启迪方向,教会我们人类从不屈服的思想,让我们洞悉中华民族在那个时局动荡,风雨飘摇的年代里,那些贯穿古今的精神价值。在通过中国近现代史中的这一位重要人物了解了这段历史之后,使得我有一个更加平淡的心态来面对生活:为最初的理想而奋斗,起伏不惊,去留无意,随心中所想,忠于心中之事。 参考文献:【1】刘忆江. 曾国藩评传. 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 .【2】李烈钧. 从曾国藩身上可借鉴些什么. 体坛报,20012,(01)【3】维基百科【4】冯毅. 曾国藩军事伦理思想研究. 重庆:西南大学,2010【5】肖高华. 曾国藩文化思想与中国近代化.长沙:中南大学,2004
我的家族近代史:那风雨飘摇岁月中的记忆回首我泱泱华夏数千年历史,其中最不乏的便是战争的岁月。一九四九年十月,在经过八年抗战后的土地上站着一群见证者,见证着伟大的历史时刻,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风雨的洗礼后真正地伫立在世界之林!中国也这在这一刻向世界证明,何为中华儿女的风骨、何为大国气概。中国的近代史,我们这一代人并没有亲身经历过,我们也只能从课本上或资料上知晓一二,然而再完备的资料也不能描绘出那段历史的精彩与深刻。虽然我们没有经历,但我们的祖父祖母一代却是从那段日子生活过来的人,他们的记忆虽不如史书之缜密、资料之严谨,却可以更加形象生动的为我们阐释战争岁月的那段历史。他们的细致言传,使我产生了以此文详细记录的想法,并谨以此文表达我对在那段历史奋斗的先人崇高的敬意。此次记叙本文章的目的就是记录一下近代史中有关我家族的故事。所谓近代,便是从一八四零年中英鸦片战争开始到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所为近代史,便是在这段时间内无数革命先烈用泪水与汗水甚至生命铸就出的史诗般的华章。近代史是一部辛酸史,更是一部励志史,这是一段代表了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的历史。与这段历史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深的铭记,这段历史需我们拿出最崇高的敬意来慢慢品读。近代史的开端便是那场臭名昭彰的鸦片战争,当鸦片被当做一种另类武器投入大清国的时候,一个王朝的恶覆灭亦或是一个民族的一场劫难的降临已是冥冥注定。当我问起祖父那是一个怎样的岁月的时候,祖父为我讲述了当他像我这么大的时候,他的父亲也就是我的曾祖父对这场战争的描述。“我到现在还记得父亲提起那段历史时他眼中复杂的神情,是恐惧?是愤怒?亦或是历经多年仍无法释怀的悲伤。你曾祖父告诉我,那时候全国上下都被这一种东西抢去了魂儿,这东西可碰不得,若是碰了,便会让人六亲不认,不出几日富人变穷,穷人更穷。那时候啊,鸦片像长了翅膀是的,几乎是有人的地方就能看见长长的烟袋,深陷的眼窝,还有鬼一样的人干儿。朝廷的老爷们对它爱不释手,普通百姓也是不受控制的去吸,甚至呀,保家卫国的将军们士兵们都抽了这个玩意儿。而那些个洋人根本不把人当人,只要有白花花的银子揣进自己的兜里,那死了再多的人也和他们没有关系。”我听了这些话之后,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之中,听了爷爷对曾祖父神情着重的描述我没有一丝丝的怀疑,心里只有对这段沉重历史的震惊与无奈。鸦片战争,这是毁了无数个家庭的噩梦,更是清政府逐渐走向腐败的强力催化剂。一想到曾经无意看见的网络照片里面吸食鸦片的人们,便不难联想那是怎样一个灰暗的时代,似乎无边无际永无尽头。回想今天我们的幸福光景,心中莫名升起了一种什么样的感觉?与其说是一种惭愧,倒不如说是对今日珍贵幸福生活的珍惜。而享受当代和平生活的我们,理应珍惜这些可以让人安逸奋斗的日子,可以说我们承蒙了先人的荫护,如若贪图享受无所作为,那便枉为青年,枉为我中华之青年。在鸦片战争之后,帝国主义便打开了进入中国的大门,其后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便彻底的让中国沦为了人间地狱。清政府高层仍自顾不暇,又哪里会管那些底层平民百姓的死活。而我的族人,在那个时代便是并没有多大社会地位的劳动人民,他们饱经了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残害。我曾奶奶说过,那个年代并不是想着吃多少能不能吃饱,而是每天都在绞尽脑汁的想着什么东西能吃能填饱肚子不至于饿死。那时候的人们啊,活的都不如现在的一头牛,起码牛能吃饱,而那时候,人干的比牛多,吃的却连牛都不如。“你们年轻人在书本上学习到的那些洋人们干的事一点都没错,像一把火烧了圆明园,搬走了无数咱们国家价值连城的宝贝;签他们洋人自以为是制定的协议,说好听了是协议,说不好听就是明抢!让我们国家失去了多少土地!;还有那数不清说不尽的赔款,分明就是看我们好欺负。但你们年轻人了解的这些事,还不及那帮人做过的丑事的九牛一毛,只有经历过的人才懂什么是滔天的恨意。尽管现在我们的国家发展的这么好,和当初的那些个敌人们也搞起了合作,但在我们老一辈看来,这种恨意永远都不会消失,这是我们民族历史上的耻辱,历史能随时间淡去,但这些耻辱是怎么也忘不掉的。”听了这些话,我足足愣了有几分钟之长,爷爷告诉我这些都是出自曾祖父之口,我的震惊并不是仅仅因为曾祖父言语上的这些表达,更加震惊到我的是,曾祖父作为一个当时社会的底层人民居然对民族的仇恨有着如此深刻的执念,可想而知这段历史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是怎样的存在。“铭记历史,不忘使命。”此刻牢牢地烙印在我的脑海之中,挥之不去。再往后,便是他日本帝国“堂而皇之”的的侵华战争。落后就要挨打,此为必然。中国在经历了之前那些沉重的打击之后已经变得残破不堪,而此时日本趁虚而入,开始了长达八年的侵华战争。这次的这段历史,我问了祖籍山东的姥姥,而这次,姥姥非常平静的为我讲述了那段惨绝人寰的日子。“我记不起那段日子都发生了啥,但我一回忆起那段日子的时候,我就记得天空是黑的,从来都没蓝过。那时候日本人每次来到村子的时候,我们全村人都要不要命的跑出去躲起来,有的跑得慢的孩子就会爬上树藏着,可眼尖的小日本怎么会看不见,直接拿枪朝那树上扫去,把孩子打下来之后,再用刺刀一刀一刀的剜他的肉,孩子才那么小啊,他做错了什么,就这么被日本人折磨死。日本人走了之后,他爹娘看见这孩子死得如此模样,哪还能受得了,直接疯了去。”听完这些之后,我看见姥姥淡如止水的目光中,似乎涌出了几滴浑浊的老泪。解放以后,我们中国便迎来了新生。以前我对历史的作用也并非十分参透,但听了家族中老人们口中讲述的之后,我便知晓了了解历史的重大意义。历史的警示作用无论何时都不会消失,这就像华夏的风骨,不会消失也不被允许消失。文章接近尾声,我的内心却仍是思绪万千,但最清晰的仍是那句话:历史会随时间淡化,但却永不会被忘记。铭记历史,是我们的责任,亦是对无数先烈最崇高的敬意。
我理解怎么做,肯定好
中国近代史论文2008-12-23 11:25《“回眸”中国近现代史》
中国近现代史,就其主流和本质来说,是中国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和人民群众为救亡图存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尤其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 *** 的领导下,进行伟大艰苦的斗争,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赢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把一个极度贫弱的中国逐步变成一个初步繁荣昌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
近代,西方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不仅从军事、经济对中国进行侵略,还从政治文化加以侵略控制,人民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民不聊生,经济凋敝,一片国将不国的惨状。
压迫侵略,必然导致反抗,中国人民积极开展了各中形式的反抗斗争。
三元里人民的抗英斗争,台湾高山族人民的英勇抵抗等,无不体现了在民族存亡的危机关头,中国人民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
尤其是太平天国起义,极大地打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使得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
同时它提出了均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更重要的是在太平天国并不承认清 *** 签订的丧权辱国的卖国条约,在面对列强的侵略与压迫时,并没有采取像清 *** 一样懦弱的外交政策,而是积极同外国侵略者展开了斗争,并取得了巨大的胜利,这是极其鼓舞人心的。
虽然太平天国由于内部的种种原因失败了,但它却对中国近代史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它是中国农民起义战争史的最高峰,它建立了属于自己的政权,曾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帝国主义的侵略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但是,列强发动的侵略战争以及中国反侵略战争的失败从反面教育了中国人民,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人民的思考、探索和奋起。
鸦片战争以后,先进的中国人开始睁眼看世界了;他们翻译外国书籍,学习西方先进的现代科学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国的现代化。
甲午中日战争以后,中国的民族意识开始普遍觉醒,开始有了较为强烈的民族危机感。
于是出现了早期的维新思想,出现了一大批以救亡图存和振兴中华为己任的仁人志士。
甲午战争以后的戊戌维新、辛亥革命,都是在救亡图存、振兴中华这面爱国主义大旗下发生的。
这些斗争和探索,使中华民族燃烧起了新的希望,标志着中华民族的进一步觉醒。
五四运动是在新的社会力量成长壮大的基础上,在新文化运动掀起的思想解放潮流的思想基础之上发生的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这次运动表现了反帝反封建的彻底性,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群众运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及其与工人运动的结合。
它标志着工人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从此中国革命真正找到了它所必须依赖的力量基础,五四运动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在“五四”以后,中国产生了完全崭新的文化生力军,即中国 *** 所领导的共产主义的文化思想,即共产主义的宇宙观和社会革命论。
五四运动发生在一九一九年,中国 *** 的成立和劳动运动的真正开始是在一九二一年,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之后,即民族问题和殖民地革命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改变了过去面貌之时,五四运动的历史意义以及其在世界历史中的的地位都是十分明显的。
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是被历史证明了的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典范。
取得了巨大的胜利!
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占有中要的地位,是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在残酷的战争中,全国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在一起,战胜一切艰难困苦,中华民族形成了广泛的统一战线,显示了空前的大团结,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族抗战。
没有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就没有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团结奋进的精神动力。
抗日战争大大丰富和升华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这正是抗日战争得以坚持和胜利的重要思想保证。
同时使中国人民认识到提高综合国力是中华民族屹立于民族之林的根本保证。
一个国家只有首先自强,才能在世界上自立。
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人民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同时又不惧怕战争的可贵品质,中国人民进行反侵略战争,是为了捍卫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人类和平进步事业的重大贡献。
通过艰苦卓绝的奋斗和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祖国的繁荣打下了坚定的基石。
同时积极开展了各领域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无不体现了中国 *** 的正确领导。
尤其是近代以来,科技文化事业飞速发展,值得一提的是航天领域的重大突破——神州系列成功升空,嫦娥一号的成功发射——圆了华夏民族几千年来的飞天梦。
看着一个个举世瞩目的成就,国人无不倍感自豪与骄傲。
我们的国家强大了,我们的经济繁荣了,我们不会在屈于强权,不会再忍受屈辱,我们以我们的祖国为荣。
当然,放眼今朝,停滞不前便是落后,因此,我们更应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努力不懈,使我国保持飞速发展。
尤其作为年轻一代,作为大学生,我们更应使强国富民为己任,认清我们在新时期的责任和使命对于我们每一个大学生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因为,我们的民族正在腾飞!
立志跟党走如今的社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丰衣足食不成问题,穿金戴银已是举手之劳,但尤在道德方面还不如当年。祖国在日新月异地变化,而人们也在繁荣富强;社会在倡导提高个人素质、弘扬民族精神,而又有多少人做到了呢?我们是青少年,作为祖国的下一代,我们应该树立远大的志向。虽说我们还小,无法自力更生,但“人小志气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让我们心系祖国,争创国家栋梁。作为一个中国人,一个国家的一个公民,应当具备爱国心。当灾难来临时,不出人力也得捐物力吧;虽说如今台湾还未回归祖国,但两岸同胞情深似海,他方有难,怎能不鼎立相助呢?疾病是抵挡不住的,来之匆匆,去也匆匆,我们共在一片蓝天下,何不伸出援助之手,去帮助他人呢?我们在运动会上,争金夺银,争创第一,何不放远眼光,捧回奥运金牌?一切皆有可能,只要努力用心了,希望就在眼前。“任重而道远”,“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们应确立崇高的理想,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而奋斗;要知少年立志,终生受益,我们何不从现在开始,设想我们明日的太阳;我们应当做一个对祖国有用的人,我们将挥着五星红旗,骄傲地说:“我是中国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墨子就主张“兼爱”,孔子则以“德”教化人,以“礼”治国家。古往今来,自尊对于一个人来说是犹为重要,如今更是不可缺少。同样诚信也是你囊中的一样宝物,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是我们青少年应有的品质。我们生活在一个集体中,班级、学校、社会,我们应该有大集体主义,互相团结帮助。因为,一根筷子很容易被折断,而一把筷子却难以被征服,这就是团结的力量。同样,祖国也需要团结,也需要团结的力量来建设,青山绿水的呼唤,大地万物的呐喊,使祖国妈妈心如刀绞。让我们的行为美丽起来,迎得祖国妈妈灿烂的笑容。成为一个“四有”新人,首先应该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我们是朝阳,我们朝气蓬勃,我们是光芒,我们发现与创新,我们让贫穷成为财富,我们成为雏鹰展翅高飞。我们的生命十分珍贵,时间更是犹为重要,一寸光阴不可轻,让我们抓住时间,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财富不光来自书本,田地里的更是金。如今,“黄赌毒”已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青少年更该警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我们跟党走,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健康成长
光辉的旗帜 “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海,老百姓是你我永远的挂念……”比天大、比海深的还有什么?那就是党对人民的深情。 —————— 题记 朝霞艳 中国 , 向现代化 迈着脚步 ………………寒气未央,中国已正春意盎然。弹指一挥间,悠悠九十载。时间的车轮已驶入21世纪,在这个奔腾的时代,我们的祖国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潮的涌动下,已经迈上了繁荣昌盛的强国大道。 作为出生在新中国的我,或许无法真实地感受到革命前辈抛头颅、洒热血的赤诚,也无法真切地体会到解放前后新旧中国那鲜明的对比。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我学习党的先进性、实践党的先进性。在党的领导下,新时期的青少年有理想有志向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秉承着优良的中华传统精神发扬了现代主义理想科技品质。 永远跟党走,青春献祖国!国旗升 一唱雄鸡天下白,唤来春天照人间。在那萨满鲜血的路上,一个个脚印记载着多少风雨沧桑,英勇奋斗,才换来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崛起在世界东方。在这路上我看到金菊含笑,听到枫叶流丹,闻到硕果飘香。联合国上空与他国同起同落的五星红旗,亚太会议迎风飘扬的五星红旗,港澳回归与紫荆莲花共飘扬的五星红旗 , 红旗背后是党旗,给雄鸡的版图镀上了金边。红旗飘飘,党旗猎猎,祖国欣欣向荣 凝目立 他为人民谋幸福………… 多少荣辱,多少艰辛,多少奋斗,多少牺牲,他铸造了中华魂。 追思党的英烈,李大钊、方志敏、刘胡兰、董存瑞等等许多杰出共产党员的形象在我脑海里浮现,他们以坚贞不渝的忠诚、坚定不移的追求,前赴后继,不仅赢得了华夏儿女的由衷信赖,而且激发起全世界无产阶级为实现民族解放而斗争的信心和勇气。中国,一个也有共产党人用生命搭起的国家;一个用指挥理想构造的王国,这个国家有数千位君主打下了这个江山,而共产党人却穿越了时空穿越了未来。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添豪情作为祖国的接班人,我们要建起历史责任;平凡的你我他 让我们释放清楚的能量与时俱进永远更党走青春献祖国! 唱支山歌给党听党的光辉照我心
自己去网上 搜搜吧
从小的时候,就经常听爸爸妈妈讲起共产党的故事。在我心中,共产党,是一个严肃而又关心人民的军队,人们需要它,它保护着人们。长大了,就见到了那神圣的党章:一把斧头和一把镰刀。一下子,那个理解更确切了,共产党,一个服务人民的组织。现在,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知识的延伸,我真正的知道了共产党的含义: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员便是共产党的组成部分,那党员的义务是怎样执行的呢?其实,在我们身边,就有许多共产党员在默默为人民服务着。瞧,……我的爸爸妈妈就是一名共产党员。爸爸在政府里工作,经常为党员先进性教育的事情忙碌着。有时候,经常晚上加班加到很晚。我问爸爸:“爸爸,您这样工作不感到累吗?”他笑笑说:“我是共产党员嘛,这是我应尽的职责。”妈妈经常为建筑工程而学习到深夜,我也去问妈妈,她也笑了,答案一样。共产党员就是这样默默为人民服务着,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还有许多共产党员,他们的先进事迹被人们所传诵,看……长河镇的张建昌,毅然放弃了国外的优厚待遇,回到家乡为农民致富呕心沥血。陈永康,人称“鸭司令”,放弃了自己的事业,专程回到家乡担任村支部书记,为家乡的社会主义 农村建设付出了全部的心血。张思东,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院长,密切与院党委配合,用“挑重担的人走得快”的理念统一全院教职工的思想,聚精会神谋发展,一心一意搞建设,全部身心为育人,受到班子及全院师生的爱戴。在他的带领下,学院各项工作成果辉煌,……共产党,一个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庞大集体。就让我们知党,爱党,跟党走,一起去创造美好的未来吧!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翰墨拉比法典,
参考答案 唯一能伤我的射手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