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创作作品(无论文学作品或同类学术作品)引用其他人作品关键在于引用的多少。如果只是引用主要观点或某句话,并注明出处和作者名称,算正常引用,不算著作权侵权,但你如果引用超出了一定的量,而且从你作品看明显别人作品的观点和文字占据了核心位置和主要内容,可能会造成侵权。另外,如果原作品作者有明确声明,任何人不得对该作品的文字和观点进行引用(通盘是一字不改的全文照抄),那最好谨慎引用,因为作者声明的权限界定有时通过一个简单声明是无法完全判定的。不过一般情况下,你创作的作品如果引用观点或某几句话,不是大规模原作品一字不落的引用,是不构成侵权的。
要看你引用的比例了。如果一篇5000字的论文,原文引用超过10%就有可能构成抄袭。参见论文抄袭的界定专家视点:怎样写好学位论文?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某某市版权局: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侵犯他人著作权所应付的法律责任(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处理。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不算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你写文章是为了介绍、说明或评论,符合法律合理使用的规定,不属于侵权。
学习任务与学习活动的交叉重合,不算教学抄袭。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抄袭有三个含义:1、绕道袭击敌人。2、把别人的文章、作品私自照抄作为自己的去发表,并且实质性相似。3、不顾实际,照搬别人的思想、方法、经验等。 抄袭行为在文学界,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抄袭是把别人的文章、作品私自照抄作为自己的去发表,并且实质性相似。借鉴是与别的人或事相对照,以便取长补短或吸取教训。区别在于前者是“照样抄录”,后者是“参考仿照”。学术论文抄袭1、观点抄袭:不引用别人的文献好像观点是自己的为严重抄袭。2、句子抄袭:不重新组织别人的观点,照抄原话,不加引号,即使加了参考文献也是抄袭。3、过多引用别人原话:即使加了引号,也算抄袭,比如三句以上。
抄袭和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判断著作权剽窃和抄袭的依据有以下几点: 一、字数的多少 “使用”相同或相似文字的字数多,并多处“使用”,或反复“使用”,相同或相似程度高。如果仅仅是几句话,或少数文字雷同,不构成抄袭。但是雷同字数的多少不是判断抄袭与否的主要依据。 二、“使用”文字在作品中的地位 即使有的作品“使用”他人作品雷同的文字不多,但是足以构成该作品的精髓或主线,也构成侵权。如“使用”他人创作的经典故事,该故事在该作品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贯穿全文,且故事的描述基本一致就构成抄袭。 三、是否是合理引用 《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超过“合理使用”限度的“使用”行为当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就是抄袭。 判断是否合理使用,可参考目的性要件、比例性要件、形式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等因素。 四、两者使用相同描述是否属于公共知识领域 根据著作权法基本原理,作品的构成元素、原生材料、事实等创作素材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创作。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正在于作者运用其独特的技巧、知识、判断等思维和表达能力对这些原始素材进行独特加工。因此,创作新作品时,对他人既有作品中所表述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绝不能完全照搬他人对上述素材的描述方式。当某一思想只有唯一的或为数极少的表达时,即表达与思想融合为一时,该表达才进入公共领域而为著作权法排除保护,如:科学公式、发明方案,设计方案,国家法律、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等。否则,对“共知知识”、“客观事实”的介绍同样要受著作权法保护。 即使对于作为公共知识的历史人物和历史故事,无论何人何处的表达都不可能具有唯一性。“每个时代都会根据现实需要重新诠释历史,所以,相同的历史才可以写出无数不同的关于历史的文字。” 每个作者对于历史人物和历史故事的描写,即表达方式,是一种个人创作的结果,是一种智力成果,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后出版的作品“使用”的历史故事同先出版的作品历史故事相同或相似,且文字表达基本相同,就构成抄袭和剽窃。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搜索“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关注即可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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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论文格式 一:包含内容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3、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4、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5、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6、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7、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8、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9、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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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学籍处分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或代写、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买卖学位论文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上述行为原来的处罚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扩展资料
主要内容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抄袭
论文写作时常让很多人为之烦恼,论文写作是可以引用他人文献成果的,当作者觉得没得写的时候,引用的篇幅和比例很容易超标,学术论文抄袭什么后果?首先我们要清楚抄袭的标准是什么,在合理范围内的引用是不算超标的,也就不算抄袭。一般学术论文最基本的重复率标准是不超过30%,这个标准并不算严格,如果是写作发表高级别学术论文,要求就会严格不少,要求不超过15%甚至10%,因此是否构成抄袭,首先要看重复率标准,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就有被认定为抄袭的可能了。是否是抄袭还需要关注作者文章与他人文章是否存在主要内容、观点的一致,重合率是否达到60%以上,还有就是原文他人文献达到一定篇幅,与原文高度重合,达80%以上并且没有标注的情况也算是抄袭。抄袭后果严重,影响个人晋升或者毕业,重者通报批评,并且数年内不能发表专业内刊物,所以抄袭对个人影响是非常大的,对学术界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对于抄袭这种行为大家在写作时一定要引起注意,以上就是对学术论文抄袭标准和后果的介绍。你所指的买了篇期刊论文,是指找了个代写给你发表了一篇论文,还是你自己写的文章花钱发表了。这是2个不同的概念,影响也不同。发现论文抄袭和代写都是学术不端,但如果是花钱发表了一篇自己写的论文,就是正常操作了,因为现在的期刊大多数都是需要收取版面费的。我假设你是第一种情况(代写,重复率还超了),那么解决办法你可以参考下,首先认真深刻的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这是学术不端,并确定之后绝不再犯。其次,如果文章已经被数据库收录,可以尝试联系杂志社申请撤网,尽量将影响降低。(这只是事后的一个补救措施,实际上代写一开始就不该出现,一旦出现,哪怕你尝试去补救,仍旧会对你的学术之路有一定的影响)
不同学校处罚方式不同,严重的将开除学籍。
2019年4月,清华大学近日公布的新版《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格外引人关注。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或代写、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买卖学位论文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上述行为原来的处罚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论文抄袭
参考文献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你的论文中所引用的文献来源。如果你引用的文献已经过期,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在短视频平台播放影视剧作品是侵权行为,今后将禁止短视频平台播放未授权剪辑的短视频。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公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下称《细则》),在其中第九十三条标准,短视频不可未经受权自主剪截、改写影片、电视连续剧、互联网影视剧等各种影视节目及精彩片段。
此要求一经发布便引起网友们强烈反响。短视频创作人对影视剧开展二次视频剪辑是不是有效?应怎样均衡影视剧合法权利和传播价值?
为何短视频不得未经受权剪辑影视剧?
武大法学系专家教授李伟民详细介绍,以上《细则》归属于领域内部的自控能力机构条例,不具备法律法规方面的直接法律效力,可是该《细则》对行业协会的领导小组具备约束,可以做为各理事单位电视节目内容审核管理方法的基本性规章制度文档,具体指导短视频电视节目管理方法的规章制度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功效。
近些年,短视频领域因其省时省力等特性快速占有销售市场。但与之相随,相关专利权尤其是出版权等领域的问题不时产生,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公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表明,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总计检测疑是侵权连接万条,独家代理原作者被侵权率达到。
李伟民专家教授表明,短视频作品对已经有影视剧开展切条、运送、视频剪辑,因涉嫌侵害着作权,例如修改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及其改编权、网络信息散播权等财产权利。
但着作权法也对支配权开展了一定限定,要求了一些归属于合理使用的状况,例如:为本人学习培训、科学研究或是赏析,应用别人早已发布的作品;为详细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是表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度引入别人早已发布的作品;为院校教学课堂或是科研,翻译工作、改写、选编、播放视频或是小量拷贝早已发布的作品,供课堂教学或是科技人员应用,但不可出版,这些。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过着作权人批准,不向其付款酬劳,但理应指出作者姓名或名字、作品名称。“一旦剪截、改写获得的短视频超出适度引入别人早已发布作品的程度并放进公共区域,无论是不是盈利及其盈利性应用,则清除合理使用的状况。”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王国华刑事辩护律师表述,该类版权侵权中不一样的侵权行为主体担负的法律依据各有不同。侵权行为主体通常是视频剪辑、制做、提交短视频的客户,她们担负的是立即法律依据。短视频平台尽管饰演内容生产经营者的人物角色,但假如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交并散播别人视频作品给予便捷或协助,服务平台也很有可能担负间接性侵权义务。
王国华刑事辩护律师表明,执行间接性侵权的短视频平台假如执行了“通告—删掉”责任,可以不担负法律依据,“例如支配权方通告服务平台某一短视频组成侵权,是不法提交的,这样的事情下假如服务平台方没有开展删掉,那它就需要对该视频的传播性担负法律依据。”
怎样均衡影视剧合法权利和传播价值?
短视频行业现有的版权问题中,影视剧等长视频与短视频中间的出版权恩怨曾一度造成社会发展关心。一些技术专业从业免费视频素材“运送”的账户五花八门,这类时尚博主通常将当下的热播电视剧视频剪辑折数段短视频公布,根据二次生产加工获得几百万的关注点赞。
李伟民专家教授表明,该《细则》在一定水平上体现了当今长短视频市场竞争的状况。“尽管单独一个短视频对视觉作品运用的量并不大,但侵权短视频的量十分大,不一样的侵权人都对影视制作作品开展剪截,过滥的‘吞噬式’精彩片段散播会造成观众们的厌倦感,造成观众们缺失对详细视觉作品的赏析冲动,对视觉作品的着作权危害十分大。”除此之外,各短视频平台上充斥很多的侵权短视频,群众针对侵权个人行为置之不理,不利培养群众培养优良的法制观念。
2021年4月,中国电视艺术交流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15家协会,爱奇艺视频、优酷视频、腾讯官方视频、芒果TV等5家视频服务平台,及其晌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等53家影视传媒公司协同公布短视频平台侵权申明,在其中提及短视频创作人没经许可将影视制作作品开展随意视频剪辑、切条、运送、散播等,比较严重侵害了影视制作作品的一致性和合法权利,毁坏影视行业的安全绿色生态。
一切领域都是有其运作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医生、专家教授丛立先曾公发表论文强调,做为网络媒体产业链,短视频领域只靠原创设计短视频无法达到受众群体的规定,因而难以避免地要应用影片、电视连续剧、网络游戏作品等长视频的内容。殊不知现阶段短视频平台方尚没有彻底创建起符合出版法规定的商业运营模式和作品散播标准,“短视频应用长视频作品,不可以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应遵循应该有的领域标准和明确的法律规范,该受权的授权,该付钱的付费”。
“事情均有多面性”,李伟民专家教授称,在一定水平上,短视频创作人的二次生产加工有益于原影视剧的宣传推广,因而“法律法规必须均衡视觉作品着作权人、短视频创作者和客户间的权益”。例如,可以根据事前的侵权预防来处理短视频着作权侵权问题,比如授予短视频平台大量的内容审核义务,适度引进内容过虑体制,增加短视频平台的特别注意责任,从根源断开侵权短视频的散播。
对于打压短视频平台损害出版权的个人行为,王国华刑事辩护律师觉得,要想产生“先受权后应用”的优良领域绿色生态,关键是要靠着作权人本身的消费者维权。王国华表明:“着作权是私支配权,只有买受人自身去认为。而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非常少有买受人由此消费者维权。如果有买受人站出去消费者维权,那麼根据好几个司法案例,很有可能对二次创作的肆无忌惮侵权个人行为会带来一定的抵制功效。”
短视频使用与满足理论论文引用技巧如下:
论文的参考文献是有一定格式的,是需要将参考文献的序号,作者的名称,期刊名,出版年及尺码,以及对专著文献的序号等信息都要清清楚楚的标列出来。
有的参考文献是论文有的参考文献是图书,有的参考文献是期刊,所以说对于不同格式的参考文献,它的格式也有不同的要求,对此大家需要按照论文写作大纲要求当中的参考文献格式设置要求进行设置。
文档引入的标明规定
1、参考文献引知道网、万方检测、维普查重互联网站,不然会发生没法搜索参考文献的状况。
2、引用文献须为本引用文献,不然不可被视作引用文献。
3、引用文献务必是整句话,句点前面转述并非分号。
4、同学们可以人力撰写进到word,可去中国知网或百度学术导出来论文参考文献恰当引用格式,拷到自身的毕业论文中,一条一条依照文件格式标准打打标明。
这当然是涉嫌侵权,因为没有得到原公司的,同意这样随意的占用肯定是犯了法,而且现在关于版权意识都特别的强烈。
影视类短视频总是侵权,如何做才能不侵权?为何会侵权?视频不能有水印,这是非常基本的。平台不能接受它。编辑时必须删除水印。如果你不能直接使用它,你可以把它变成解释视频和好的电影推荐视频,剪掉电影和电视材料中间的琐碎情节,重新拼接精彩的部分,并添加一些声音效果。配音基本上是你的原创。在互联网上,一些人经常说电影和电视剪辑是无法完成的。事实上,它们不能纯粹为了运输。解释和建议仍然很有味道.除了物质版权问题,还要注意音乐的版权问题。有些音乐不能直接用作背景音乐。有版权限制。你可以在使用前在这里检查。您也可以直接使用平台中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这样就不会有版权问题。
一批自媒体博主通过对影视剧素材的整理和解读,吸引了大批粉丝,甚至进行了商业运作。然而,随着近年来全社会版权意识的提高,这些博客和平台过去所依赖的编辑视频和截图的做法也面临着侵权的风险。就以涉嫌侵犯版权为由集体起诉顾阿摩,涉及釜山之旅、疯狂动物城和韩剧w-two World等13部影视作品。当古阿摩在台北与五大公司进行调解时,大陆首例“图形电影”案已经宣判。一款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的在线图形电影解读软件因使用了382张电视剧《三生III十里桃花》的截图而陷入版权纠纷。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了中国首例“图形电影”案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确定将影视剧分割成图片或短片评论是否构成侵权?不可否认,这样的电影剪辑本身往往是原创的。因此,这些作品中的大多数也可以构成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然而,原创只是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判定成果是否侵权的标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是否合理使用是决定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因素。
知识经济具有许多不同于工业经济的特点,随着它的到来,如同一个国家经济的增长愈来愈依赖于科技的进步一样,企业的进步也愈来愈依赖于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的作用已退居第二。无形资产的丰富程度和质量高低事关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无形资产的概念必须明确,计量范围必须扩大。只有更广泛、更客观、更准确地计量无形资产,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探讨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会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问题进行一些粗浅分析。一、无形资产的地位变化及其确认条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贸易增长更为迅速,地位更加突出。与此同时,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比重,正在不断上升,有的已占绝大部分。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中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约为20%,90年代则上升到30%以上,依靠科技进步所提高的劳动生产率的比重,已从20世纪初的5%~20%增加到目前的70%~90%。 近几年国际贸易中,以技术贸易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贸易迅速增长,年平均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其它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各国技术贸易总额1964年为27亿美元,1974年为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400亿美元,1993年则高达1500亿美元,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在我国,如北京爱特信互联网技术公司(搜狐网页)无形资产含量就占80%以上。由此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无形资产既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又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企业技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由于现有规范中缺乏对无形资产予以会计确认的具体标准,因此,各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定显得比较混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1993)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从表面上看,这一主要以列举方式定义的无形资产似乎一目了然,但目前公司的实际披露状况却似乎正好相反。一方面,在我国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虽有所反映,却一般只有7~8项,许多无形资产价值十分巨大,例如服务品牌,企业品牌等,却未能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足见传统会计无形资产确认范围之狭窄;而另一方面,据有关统计,上市公司列示的无形资产具体名目累计已达百种之多,而且,很多无形资产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已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乡村会员证”、“电话选号”、“DOT”等。因此,如何加强无形资产具体类别名称的规范,已成为无形资产规范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鉴于上述所指出的问题,无形资产核算的范围应该得到明确限制,同时对无形资产具体构成项目的名称应作出简明而有效的统一规范。这里就产生一个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问题,即满足什么条件下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入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认为,只有满足与该资产项目相联系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已被证实有充足的资源,并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之相似。据此,一般地认为只有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才可以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自创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成本则不予确认。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则应当根据实际适当予以确认,这是因为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关要求,如不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诸如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势必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决策的需要。二、关于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问题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企业生产函数中知识资本比重的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提供客观、真实的无形资产价值,必须合理反映自创无形资产。自创无形资产计量,在理论上应包括在开发研究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在实际计量操作过程中形成了与有形资产不同的特征:首先,无形资产成本的弱配比性。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取得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存在着复杂的智力支付过程,其成果的取得往往带有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由其负担全部研究开发试验等费用不甚合理,但要分别归类分配也十分困难,导致其成果价值与其对应的成本缺乏配比性。其次,无形资产成本的缺项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只有予以资本化后,方能计入无形资产,而在一些知识性无形资产取得的前期开发、培训、试验等费用因无法资本化,难以进行成本计量,不能计入无形资产,导致不少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外,这样反映的无形资产就显得支离破碎。再次,无形资产成本的象征性。由于上述的弱配比性、缺项性所决定了无形资产成本的外在形式只是具有象征意义。例如商标权,其成本仅含有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并非其全部费用。这样就使得无形资产价值缺位,企业蒙受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无形资产计量基础逐渐由会计学家的投入价值转变为经济学家的产出价值。正由于计量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导致有些被部分企业列为无形资产的项目在另外一些企业却被当作了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从而导致企业间无形资产信息缺乏可比性;有些企业把本该资本化的无形资产项目列为当期费用处理,从而致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得不到恰当表达,帐外无形资产趋多。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投资者对投资决策的正确评价。要正确计量无形资产,可以考虑设置“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该账户性质和用途同“生产成本”账户。自创无形资产时,先将无形资产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待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功,将已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的费用和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失败,将已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进行追溯调整。三、关于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无形资产地位的急剧上升,使得无形资产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描述起着重要性的作用。因此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应该充分、公开、真实与科学,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摊销价值和净值的增减变化形态以及新创造价值的情况。但是目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只规定对无形资产摊销等采用直接冲减原始价值的处理方法,既不能完整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的增减变化,也不能真正反映成本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份额。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信息应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各种有关的附表及附注等形式予以披露。1. 无形资产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设置“无形资产”项目,以价值形式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总存量。但这只是其净值,从中看不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和在成本费用中所占的份额,其披露是残缺不全的,不充分的,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及外界有关部门与人士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要求,应该进行改进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能全面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累计摊销价值和净值。这可以通过增设“无形资产摊销”科目并改革现行资产负债表有关无形资产的编制方法来实现。在报表中以三种价值形态分别列出,其关系如下: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净值2. 无形资产信息在损益表中的披露。目前通过损益表来反映无形资产所创造的效益,并不是直接而是间接反映的,故而不能从我国目前流行的多步式损益表中直接取得无形资产损益情况,例如对无形资产转让损益,只能通过其转让收入、支出,分别汇集到其它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支出科目中,通过损益表的其它业务利润项目来反映。又如对于某些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等,因为知识经济时代高新尖技术的大量采用,技术革新而导致的提前废止,在冲销其净值的同时增加营业外支出,在损益表中从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加以反映。再如对应分摊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则通过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等等。这种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情况的做法,显然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其改革的出路有两条,要么改革现有损益表,使之能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的情况;要么通过设计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来进行直接披露。3. 无形资产信息在有关附表中的披露。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年末余额等。企业根据内部管理与外部需要,也可以编制“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 、“开发研究成本明细表”等等,作为正式报表的附表,与报表同时报送。4. 无形资产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尽管以上正式报表与其附表已经基本上能够比较详细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各类信息,但不同企业无形资产的业务千差万别,且数量繁多、交易频繁、变化无常,在知识经济时代更是如此;加上正式报表及其附表等只能提供简单的定量信息,不少有关无形资产定性及其它信息无法给予详尽反映,因此必须在相关的会计报表中以附注的形式加以披露。如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有关R&D的详细信息,至少也应该列明当年的管理费用中含有多少数额的R&D的详细信息。参考文献: 1.于玉林.21世纪会计之光.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吕劲松.无形资产会计.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3.蔡吉祥.无形资产. 深圳:海天出版社,1999.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这一术语,在不同的学科,不同应用环境中,有不同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1]此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2]的定义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将商誉排除在外,而我国会计准则则包括商誉。但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3]中,对商誉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国际会计准则实际上也认为商誉是可以确认的,美国正在修订中的无形资产准则则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4]并且也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评估指南四--无形资产》中的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5]它也将商誉列作无形资产的一种。 在会计准则中,主要从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角度来界定无形资产。一般认为财务会计报告应提供会计主体各项资产的可用资源的信息,那么,对无形资产这一特定资产进行单独计价就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无形资产的未来效益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缺乏活跃的市场,则可行的计量属性应是历史成本,或是根据一般购买力变动进行调整后的成本。这就要求必须要有交易或事项的发生,并且每项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单独辨认,所以会计上单独确认的单项无形资产必须是可辨认的。对于商誉,只能在企业整体转让时,也就是有交易发生且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时才可能确认。这样,在国际评估准则中明确提到的关系类无形资产,如工作人员的组合,与顾客的关系等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单独确认。这种关系类的无形资产是非契约性的,短期存在的,难以控制的,我国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将无形资产限定在长期发挥作用的范围内,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也限定为长期资产,可以说都将关系类无形资产排除在外。理论上讲,资产的价值在于其未来的经济利益,有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可认为是对该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现值的现时估计。无形资产尤其是自创无形资产,由于其取得支出是长期的、不易确指的,会计上只把一小部分认定为取得成本,因此,取得成本与其未来的经济利益是弱相关的。而会计上又是以取得成本来计量无形资产的,很多情况下是低估了无形资产。因此,借助于科学的无形资产评估,对会计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调整在理论上是必要的。 资产评估准则侧重于强调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并不注重其取得成本是否可确指。尽管评估无形资产有时可采用成本法,但一般认为成本与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更接近于其经济学中的含义。在经济方面而言,无形资产是某类价值的代表。这种价值是企业盈利的剩余(即,所得利益超过其资本应得的利息及企业家应得的报酬的部分)。按照一定的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它强调的是无形资产能够带来超额收益,而不去区分它能否单独辨认。 上述种种关于无形资产的阐释,各有所侧重,各自考虑本学科的特点,无所谓孰是孰非。从资产评估角度来说,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什么样的经济现象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加以评估,也就是说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应具备什么属性;第二,什么样的经济现象能够表明或显示无形资产的价值,从而为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提供依据。 二、无形资产的属性 (一)无形资产应是财产,应具有财产权利和责任 作为一项有财产权利的财产,应该是可以描述和确切辨认的,也就是说它应具有明显的边界。商誉在企业正常的经营中,无法单独辨认,因此,是否把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尚存在争议。 作为一项财产,其财产权利应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财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被企业所控制。从这一角度考虑,关系类无形资产不符合财产要求。虽然它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是无法控制的,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资产评估对于无形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指它的预期未来利益,而不是指它的现实或过去的实际利益。这就要求企业能够合法控制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关系的未来不确定性很大,因此作为无形资产不是很合理。从评估风险角度来说,对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所谓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是不可取的。 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不一定要拥有所有的法定财产权,如处置权。有些无形资产如政府给予的特许经营权,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能够被企业所控制,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任意转让。资产评估中对于能否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主要看它能否给企业带来可以控制的预期经济利益,不能因为无处置权而否定其作为目标无形资产的资格。会计上也并不要求拥有所有法定财产权利,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它着眼于某项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被企业所控制。从这一点上看,资产评估与会计对资产的界定是基本相同的。 当然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其控制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纳税、接受政府监管以及对无形资产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二)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这是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一个明显特征。有形资产应该有物质形式,具有可触性和可视性,如你可以触摸并看到厂房、设备、存货等。但是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也是可触、可视的,如你也可以触摸并看到专利证书、特许经营权协议等;另一方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实质上都来自其财产权利,而这种财产权利都是无形的。从形式上看,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区别并不明显,要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应从本质上考察。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本质区别在于;有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有形性质所创造的;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无形性质所创造的,也就是说,有形资产的可触的、有形的和可视的因素赋于其价值。有形资产的价值来自于它的物质特征,尽管其财产权利是无形的,但它来源于其物质特性。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或来自于某些权利如许可权、抵押权等,或来自于一些无形因素影响,如竞争优势,独一无二性等,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来源都是无形的。 正是由于无形资产价值来源于其无形特性,要想作为一种可确认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必须能够提供无形资产存在的有形证明。有些无形影响因素如神秘性,市场潜力等对企业来说是有价值的,但它们并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它们缺乏有效的有形证明。它们的价值是随着与之相联系的特定财产而产生的,这一特定财产可以是无形资产,也可以是有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应该是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产生或存在的,同时也应该在可确认的时间内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被破坏或终止 同其他资产一样,无形资产是在某一特定时刻产生的,也许此前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酝酿才得以创造和开发出来。这样就需要提供证明无形资产产生的依据,往往这一依据是它的有形证明文件。也就是说,一种存在状态,如果没有能够证明其产生或存在的可辨认证明,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同它在特定的时刻产生一样,无形资产也应该在某一特定的日期消亡。有的无形资产有确切的有效期,则它将在有效期满消亡;有的无形资产并无确切的有效期限,并不能在开始时就清楚它的确切消亡时间,但它将在某一特定时刻消亡是勿庸置疑的。认识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有限性对于资产评估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在评估其价值时应充分考虑其贬值的程度和可使用的程度。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有限性,也为会计上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提供了依据。 三、无形资产价值的表明或显示 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的表现之一,是它本身能够带来可计量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表现为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或提高管理效率等。有时这种经济利益的量化较为困难,但它必须能够量化。如果直接量化不可行,可以采用间接方法,如可以通过把使用目标无形资产时产生的经济利益与该无形资产不存在时的经济利益相比较来计量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无法量化其价值,则无论是资产评估还是会计都不能将其确认。有必要区分一下无形资产的经济存在形式和它的经济价值,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仅仅具有经济存在形式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二者缺一不可。如一个企业设计了一个商标并将其注册,则它已具备商标权的经济存在形式,但如果企业将其永远锁在抽屉,而不准备用于任何目的,则它不具有经济价值,当然它就不能作为目标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的另一种表现是,能够潜在地增加与之相联系的其他资产的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将目标无形资产加入到一个资产组合中,它能够产生积极影响。无形资产本身可以产生经济价值,如出租无形资产的收益;有时,无形资产需要借助一些有形资产才能实现或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但不论哪种形式来实现,都可说明无形资产是具有价值的。 无形资产领域的争论很激烈,认识差异较大。笔者认为,作为目标无形资产,具备合法的经济存在形式并且具有可量化的经济价值这一点应该是必须的。
无形资产投资(Intangible- assets Investment/ Invest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 What is the investment in intangible assets? Intangible assets refer to investments of investors in order to have the patent rights, non-patent technology, trademarks, land-use rights as an investment. The two sides should agree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he value of intangible assets, but also the need to deal with the document as a basis. Intangible assets to invest, according to the amount of its investment in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enterprises should not exceed 20% of registered capital; case the special needs of more than 20%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hould be the maximum not more than 30%. Business investment in intangible assets received, debit, "intangible assets" accounts, credit "paid-up capital" account. Intangible asset investment is feature: non-investment entities, a long payback period, investment risk, higher return on investment. What is the intangible asset? Intangible asset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did not have the kind of shape will enable the companies to obtain long-term over-income assets. (1) and intangible characteristics: 1, there is no physical shape. Usually pass special rights. 2, to bring excess profits. 3, for a long time to play a role. Because it can have long-term. (2), intangible assets, including: 1, according to the validity of the points: (1), a period of intangible assets: the law provides for a maximum validity period, not extended to protect the (2), no period of intangible assets 2, according to whether or not there may refer to: (1), there may be referring to the intangible assets: to identify the individual, separate access. If the patent (business) and so on. (2), does not refer to the intangible assets: alone can not identify, can not be achieved separately, together with the enterprise can only be purchased net assets. Such as goodwill. 3, according to whether or not protected by law: (1), the right to assets: protection of the law, such as patents, copyrights and so on. (2), the rights of non-assets: protected by law, such as goodwill, know-how. Analysis of intangible investment: Investment is the largest investment in intangible assets, long, multi-link, the risks of systems engineering. In a knowledge-based econom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intangible assets represent over profitability would be to create a source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some of the OECD-the-art enterprise tangible assets and intangible assets ratio has reached 1:2 to 1:3. The United States in 1995, many enterprises intangible assets ratio of 50% to 60%. An enterprise has a number of intangible assets of how much value is high or low technical level and competitiveness of the mark. In our country, not only in the corporate intangible assets in the proportion of the total assets on the low side, but also in the composi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technology assets, in particular low.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 Intangible asset investment decision-making methods and decision-making investment in fixed assets the same way. Also need to calculate the decision-making targets. However, it is more complex than the investment in fixed assets. Because: 1, intangible assets are invested in various forms. 2, intangible assets and the investment period has been over-time earnings is difficult to predict. 3, intangible assets increased over the proceeds of uncertainty there. The day-to-day control of intangible assets: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an increase of intangible assets management Whether purchased, the self-built, or other inputs, for all legal procedure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cost, or by the rating agencies to assess valuation. 2, amortiza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management (1) the effective useful life of intangible assets: ① law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are 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the short side. ② no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determine the number of years. ③ not provided for by not less than 10 years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3, the calculation of the amount of amortiza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 Amortization in the amount of the original price / effective service life 4, the use of intangible assets management: (1) potential to improve the utiliza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2) to implement centralized management at different levels. Such as patents, technology must be managed by the technology sector, the franchise, the right to use the site to the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departments. Sales by the trademark management, in order to clear responsibility to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use. Intangible assets investment accounts and tax-related issues to deal with: According to the intangible assets to obtain a different way, namely by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to deal with. "Enterprise Accounting System," the 44th article stipulates: "The business acquired intangible assets, measures should be based on actual costs. Made at the time of the actual cost should be determined in the following way: (A) acquired intangible asset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price paid for the actual cost. (B) investors into the intangible assets, investment by the parties identified as the value of the actual cost. However, for the first time to issue shares and investors to accept the input of intangible assets, intangible assets should be in the investor's book value as the actual cost. (C) the business of the debtor to accept non-cash assets to cover liabilities of the acquired intangible assets, or debt-for-entry due to intangible assets, according to the book valu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claims to be paid together with the related taxes and fees, as the actual cost. Involved in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of the transferee to determine the actual cost of intangible assets: 1. Receipt of the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book value of the debt receivable less the premium, plus related taxes and fees should be paid, as the actual cost; 2. To pay the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book value of the debt receivable plus the premium paid and to pay related taxes and fees, as the actual cost. (D) to non-monetary transactions for the entry of intangible assets, according to the assets of the combined book value should pay the relevant taxes and fees, as the actual cost. Involved in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for entry to determine the actual cost of intangible assets: 1. Receipt of the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assets of the combined book value should be recognized in the income and pay less taxes and fees related to the balance of payment of a premium, as the actual cost; 2. To pay the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assets of the combined book value should pay the relevant taxes and fees and premium, as the actual cost. (E) to accept donations of intangible assets,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shall determine the actual costs: 1. Donation to provide relevant evidence, according to the evidence indicating the amount to be paid together with the related taxes and fees, as the actual cost. 2. Donor did not provide such evidence,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order to determine the actual costs: (1) the same or similar intangible assets of the existence of an active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same or similar intangible assets is estimated that the amount of market prices, together with the related taxes and fees should be paid, as the actual cost; (2) the same or similar intangible assets no active market, according to accept the dona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is expected to present value of future cash flows, as the actual cost. " The 45th article stipulates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cedures to apply for self-developed intangible assets acquired, according to the law made when the registration fee, lawyer fees, as the actual cost of intangible assets. Occur in the cours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materials Cost of personnel directly involv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wages and welfare, development occurred in rent, the cost of borrowing, and so on, into direct current profit and loss. Periods have been included in the cos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 and the success of the intangible asse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right to apply, no longer have been included in the original cost of the capitaliz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 " The 47th article stipulates: "The corporate purchase or sell gold to cover the cost of land acquisition of land use rights, not yet in the development or us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accounting for intangible asse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system of the period provided for a phased amortization. Room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to develop real estate, land-use rights should be the book value into all development costs; business as a result of the use of lan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project for their own use, land-use rights to the book value into all-in-progress costs. " Enterprises with investment from outside of intangible assets, the same non-monetary transaction 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