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论康熙、乾隆对清初书风的影响 七. 论当代中国书法教育的特点、贡献与不足 一. 书法中“尚奇”研究 二. 唐法笼罩下的馆阁隶书 三. 清代篆隶兴盛探源 四. 中国古代书法史研究方法略论 五. 唐代品级和阶级结构再编制引出的书画话题 六. 禅境的清凉与书法的韵味 七. 从苏轼《书黄子思诗后集》看书论对文论的作用 八. 魏晋书法家族与家族书法 九. 书法中的质感描写 十. 隶书在印章中的应用 十一. 《文艺研究》与中国书法研究的进程——三十年来《文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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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羲之说起书法,不能不说王羲之;说起王羲之,几乎是家喻户晓,说不定还能说出几个有关他的故事。这也算是中国独特的书法文化现象。王羲之(303-361),东晋书法家,字逸少。原籍琅琊人(今属山东临沂),居会稽山阴(浙江绍兴)。官至右军将军,会稽内史,人称“王右军”。他出身于两晋的名门望族。王羲之十二岁时经父亲传授笔法论,“语以大纲,即有所悟”。他小时候就从当时著名的女书法家卫夫人学习书法。以后他渡江北游名山,博采众长,草书师法张芝,正书得力于钟繇。观摩学习“兼撮众法,备成一家”,达到了“贵越群品,古今莫二”的高度。与两汉、西晋相比,王羲之书风最明显特征是用笔细腻,结构多变。王羲之最大的成就在于增损古法,变汉魏质朴书风为笔法精致、美仑美奂的书体。草书浓纤折中,正书势巧形密,行书遒劲自然,总之,把汉字书写从实用引入一种注重技法,讲究情趣的境界,实际上这是书法艺术的觉醒,标志着书法家不仅发现书法美,而且能表现书法美。后来的书家几乎没有不临摹过王羲之法帖的,因而有“书圣”美誉。他的楷书如《乐毅论》、《黄庭经》、《东方朔画赞》等“在南朝即脍炙人口”,曾留下形形色色的传说,有的甚至成为绘画的题材。他的行草书又被世人尊为“草之圣”。没有原迹存世,法书刻本甚多,有《十七帖》、小楷乐毅论、黄庭经等,摹本墨迹廓填本有孔侍中帖、兰亭序[冯承素摹本]、快雪时晴帖、频有哀帖、丧乱帖、远宦帖、姨母帖、平安何如奉橘三帖、寒切帖、行穰帖以及唐僧怀仁集书书《圣教序》等。王羲之的书法影响到他的后代子孙。其子玄之,善草书;凝之,工草隶;徽之,善正草书;操之,善正行书;焕之,善行草书;献之,则称“小圣”。黄伯思《东观徐论》云:“王氏凝、操、徽、涣之四子书,与子敬书俱传,皆得家范,而体各不同。凝之得其韵,操之得其体,徽之得其势,焕之得其貌,献之得其源。”其后子孙绵延,王氏一门书法传递不息。武则天尝求王羲之书,王羲之的九世重孙王方庆将家藏十一代祖至曾祖二十八人书迹十卷进呈,编为《万岁通天帖》。南朝齐王僧虔、王慈、王志都是王门之后,有法书录入。释智永为羲之七世孙,妙传家法,为隋唐书学名家。王羲之书法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书苑。王羲之书圣地位的确立,有其演变过程。南朝宋泰始年间的书家虞和在《论书表》中说:“洎乎汉、魏,钟(繇)、张(芝)擅美,晋末二王称英。”右军书名盖世于当时,而宋齐之间书学地位最高者则推王献之。献之从父学书,天资极高,敏于革新,转师张芝,而创上下相连的草书,媚妍甚至超过其父,穷微入圣,与其父同称“二王”。南朝梁陶弘景《与梁武帝论书启》云:“比世皆尚子敬书”,“海内非惟不复知有元常,于逸少亦然”。改变这种状况的是由于梁武帝萧衍推崇王羲之。他把当时的书学位次由“王献之——王羲之——钟繇”转变为“钟繇——王羲之——王献之”,在《观钟繇书法十二意》中,萧衍云:“子敬之不迨逸少,犹逸少之不迨元常。”“不迨”,或作“不逮”,不及之意。萧衍的地位使他的品评有特殊的感召力,因而舆论遂定。历史上第一次学王羲之高潮在南朝梁,第二次则在唐。唐太宗极度推尊王羲之,不仅广为收罗王书,且亲自为《晋书·王羲之传》撰赞辞,评钟繇则“论其尽善,或有所疑”,论献之则贬其“翰墨之病”,论其他书家如子云、王蒙、徐偃辈皆谓“誉过其实”。通过比较,唐太宗认为右军“尽善尽美”,“心慕手追,此人而已,其余区区之类,何足论哉”!从此王羲之在书学史上至高无上的地位被确立并巩固下来。宋、元、明、清诸朝学书人,无不尊晋宗“二王”。唐代欧阳询、虞世南、褚遂良、薛稷和颜真卿、柳公权,五代杨凝式,宋代苏轼、黄庭坚、米帝、蔡襄,元代赵孟頫,明代董其昌,历代书学名家无不皈依王羲之。清代虽以碑学打破帖学的范围,但王羲之的书圣地位仍未动摇。“书圣”、“墨皇”虽有“圣化”之嫌,但世代名家、巨子,通过比较、揣摩,无不心悦诚服,推崇备至。中国书史上虽推崇王羲之为“书圣”,但并不把他看作一尊凝固的圣像,而只是看作中华文化中书艺创造的“尽善尽美”的象征。事物永远是发展的、前进的,王羲之在他那一时代到达“尽善尽美”的顶峰,这一“圣像”必将召唤后来者在各自的时代去登攀新的书艺顶峰。米芾字元章,号襄阳漫士、海岳外史。祖籍山西,迁居襄阳,有“米襄阳”之称。史传说他个性怪异,喜穿唐服,嗜洁成癖,遇石称“兄”,膜拜不已,因而人称”米颠”。他六岁熟读诗百首,七岁学书,十岁写碑,二十一岁步入官场,确实是个早熟的怪才。在书法上,他是“宋四书家”(苏、米、黄、蔡)之一,又首屈一指。其书体潇散奔放,又严于法度,苏东坡盛赞其“真、草、隶、篆,如风樯阵马,沉着痛快”;另一方面,他又独创山水画中的“米家云山”之法,善以“模糊”的笔墨作云雾迷漫的江南景色,用大小错落的浓墨、焦墨、横点、点簇来再现层层山头,世称“米点”。为后世许多画家所倾慕,争相仿效。他的儿子米友仁,留世作品较多,使这种画风得以延续,致使“文人画”风上一新台阶,为画史所称道。米芾究竟以书为尚,还是以画为尚,史家各有侧重。米芾集书画家、鉴定家、收藏家于一身,收藏宏富,涉猎甚广,加之眼界宽广,鉴定精良,所著遂为后人研究画史的必备用书。有《宝章待访录》、《书史》、《画史》、《砚史》、《海岳题跋>等。《宝章待访录)成书于元佑元年(1086)八月,分为“目睹”“的闻”两大部分,所录八十四件晋唐品,开后世著录之先河,影响颇大,甚至有专门模仿此书体例的论著,如明张丑撰《张氏四表》。《书史》则更为详实,为后世鉴定家的依据之一。《海岳》一书主要叙述自己的经验心得,十分中肯。该书一般认为是后人辑录米论而在成。米芾平生于书法用功最深,成就以行书为最大。虽然画迹不传于世,但书法作品却有较多留存。南宋以来的著名汇帖中,多数刻其法书,流播之广泛,影响之深远,在“北宋四大书家”中,实可首屈一指。康有为曾说:“唐言结构,宋尚意趣。”意为宋代书法家讲求意趣和个性,而米芾在这方面尤其突出,是北宋四大家的杰出代表。米芾习书,自称“集古字”,虽有人以为笑柄,也有赞美说“天姿辕轹未须夸,集古终能自立家”(王文治)。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米氏书法成功的来由。根据米芾自述,在听从苏东坡学习晋书以前,大致可以看出他受五位唐人的影响最深:颜真卿、欧阳询、褚遂良、沈传师、段季展。米芾有很多特殊的笔法,如“门”字右角的圆转、竖钩的陡起以及蟹爪钩等,都集自颜之行书;外形竦削的体势,当来自欧字的模仿,并保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沈传师的行书面目或与褚遂良相似;米芾大字学段季展,“独有四面”、“刷字”也许来源于此;褚遂良的用笔最富变化,结体也最为生动,合米芾的脾胃,曾赞其字,“如熟驭阵马,举动随人,而别有一种骄色”。元丰五年(1082)以后,他开始寻访晋人法帖,只一年就得到了王献之的《中秋帖》。这先人为主的大令帖,对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总觉得右军不如其子。但生性不羁的米芾并不满足于小王,早在绍圣年间就喊出了“老厌奴书不换鹅”,“一洗二王恶札”。米芾据说学过羊欣,李之仪说,“海岳仙人不我期……笔下羊欣更出奇”。那么米芾学羊欣大概在卜居海岳庵,是元佑六年之后的事情了。尽管如此,米书并没有定型,近在元佑三年书写的《苕溪帖》、《殷令名头陀寺碑跋》、《蜀素帖》写于一个半月之内,风格却有较大的差异,还没有完全走出集古字的门槛。直到“既老始自成家,人见之,不知何以为主”时才最后完成了自己风格的确立,大概在五十岁以后。这定型的书法面目,由于米芾过于不羁,一味好“势”,即使小楷如《向太后挽词》也跃跃欲试。这“势”固是优点,但同时又成了他的缺陷。“终随一偏之失”,褒贬分明如黄庭坚者应该是比较客观的、公道的。黄长睿评其书法,“但能行书,正草殊不工”,当时所谓“正”,并无确指,不一定是现在的“正楷”,倘指篆隶,倒也恰当。现存的米芾篆隶,的确不甚工,草书也写得平平。他后来对唐人的草书持否定态度,又囿于对晋草的见识,成绩平平自然在所难免。米芾作书十分认真,不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不假思索一挥而就。米芾自己说:“余写《海岱诗》,三四次写,间有一两字好,信书亦一难事”(明范明泰《米襄阳外记》)。一首诗,写了三四次,还只有一两字自己满意,其中的甘苦非个中行家里手不能道,也可见他创作态度的严谨。米芾对书法的分布、结构、用笔,有着他独到的体会。要求“稳不俗、险不怪、老不枯、润不肥”,大概姜夔所记的“无垂不缩,无往不收”也是此意。即要求在变化中达到统一,把裹与藏、肥与瘦、疏与密、简与繁等对立因素融合起来,也就是“骨筋、皮肉、脂泽、风神俱全,犹如一佳士也”。章法上,重视整体气韵,兼顾细节的完美,成竹在胸,书写过程中随遇而变,独出机巧。米芾的用笔特点,主要是善于在正侧、偃仰、向背、转折、顿挫中形成飘逸超迈的气势、沉着痛快的风格。字的起笔往往颇重,到中间稍轻,遇到转折时提笔侧锋直转而下。捺笔的变化也很多,下笔的着重点有时在起笔,有时在落笔,有时却在一笔的中间,对于较长的横画还有一波三折。勾也富有特色。米芾的书法中常有侧倾的体势,欲左先右,欲扬先抑,都是为了增加跌宕跳跃的风姿、骏快飞扬的神气,以几十年集古字的浑厚功底作前提,故而出于天真自然,绝不矫揉造作。学米芾者,即使近水楼台如者也不免有失“艰狂”。宋、元以来,论米芾法书,大概可区分为两种态度:一种是褒而不贬,推崇甚高;一种是有褒有贬,而褒的成分居多。持第一种态度的,可以苏轼为代表。米芾以书法名世,为北宋四家之一,若论体势骏迈,则当属第一。他的成就完全来自后天的努力。他三十岁时在长沙为官,曾见岳麓寺碑,次年又到庐山访东林寺碑,且都题了名。元佑二年还用张萱画六幅、徐浩书二帖与石夷庚换李邕的《多热要葛粉帖》。证之其书法,二十四岁的临桂龙隐岩题铭摩崖,略存气势,全无自成一家的影子;三十岁时的《步辇图》题跋,亦使人深感天资实逊学力。米老狡狯,偶尔自夸也在情理中,正如前人所云“高标自置”。米芾自叙学书经常会有些故弄玄虚,譬如对皇帝则称“臣自幼便学颜行”。但是米芾的成功完全来自后天的苦练,丝毫没有取巧的成分,米芾每天临池不辍,举两条史料为证:“一日不书,便觉思涩,想古人未尝半刻废书也。”“智永砚成臼,乃能到右军(王羲之),若穿透始到钟(繇)、索(靖)也,可永勉之。”他儿子米友仁说他甚至大年初一也不忘写字。(据孙祖白《米芾米友仁》)。米芾富于收藏,宦游外出时,往往随其所往,在座船上大书一旗“米家书画船”。米芾嗜石,《宋史》本传记有其事。元倪镇有《题米南宫拜石图》诗:“元章爱砚复爱石,探瑰抉奇久为癖。石兄足拜自写图,乃知颠名传不虚。”据此诗,米芾对此癖好自鸣得意,自写《拜石图》。后世画家亦好写此图,于是米芾拜石一事便喧腾人口,传为佳话。米氏宝晋斋前也有异石,以供清玩,《书异石帖》记有此石。相传米芾有“瘦、秀、皱、透”四字相石法。米芾还爱砚。砚是“文房四宝”之一,为书画家必备之物。米芾于砚,素有研究。著有《砚史》一书,据说对各种古砚的晶样,以及端州、歙州等石砚的异同优劣,均有详细的辨论,倡言“器以用为功,石理以发墨为上”。《宝晋斋法书赞》引《山林集》中一帖:“辱教须宝砚,……砚为吾首,……”米芾把砚看得像自己的头颅一样重要,可谓溺爱之深。(“帖身”亦出于《法书赞》)兼有石癖、砚癖的米芾自然对砚山极为重视。砚山是一种天然峰峦形成的砚石,在底部山麓处,琢平可受以水磨墨,既可作为文房清玩,又能为临池染墨之具。《志林》记米芾得一砚山而抱眠三日。其中最著名的一座是南唐后主李煜之物,为结屋甘露而转让他人换得宅地一方,米芾念念思之,因作有《研(砚)山图》传世。米芾晚年居润州丹徒(今属江苏),有山林堂。故名其诗文集为《山林集》,有一百卷,现大多散佚。目前传世有《宝晋英光集》。米芾能书又能诗,诗称意格,高远杰出,自成一家。尝写诗投许冲元,自言“不袭人一句,生平亦未录一篇投豪贵”,别具一格为其长,刻意求异为其短。米芾画迹不存在于世。米芾自著的《画史》记录了他收藏、品鉴古画以及自己对绘画的偏好、审美情趣、创作心得等。这应该是研究他的绘画的最好依据。米芾的成功在于通过某种墨戏的态度和母题选择达到了他认可的文人趣味。米芾意识到改变传统的绘画程式和技术标准来达到新的趣味的目的。究其原因:米芾首先是一个收藏宏富的收藏家,鉴定家,对历代绘画的优劣得失了然于胸,更多考虑的是绘画本体的内容;而苏轼首先是一代文豪,然后才以业余爱好者的身份来发表他的绘画观,较多地以诗(文学)的标准来衡量、要求绘画,固然不乏真知灼见,但终究与画隔了一层。所以后多是把米芾当作画家,把苏轼当作美术理论家来看的。心中叨念的是苏轼的画论,而手中实践的却是米家云山,尽管苏轼有画传世而米芾一无所有。作为历史研究,不能不指出米芾的美术思想远比苏轼超出他们所处的那个时代。写一篇还送一篇,自己选吧。
好写的题目很难得到高分的呀,我个人最推荐的是税法和会计制度对比类的题目!如《浅析税法与财务制度收入认证的异同》或者是关于所得税费用确认之类的东西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一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大多数同学在论文设计初期对于论文的题目无从下手,一方面确实不知道些什么,另一方面就是怕题目太大,后期完成不了。下面我给大家带来 财务管理 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优秀财务管理硕士学位论文题目
1、 论财务业务一体化导向的财务流程重组
2、 论财务 报告 的改进
3、 论财务分析体系的改进
4、 论财务机制
5、 论财务报表的粉饰
6、 论财务报告分析
7、 论财务业绩报告的改进
8、 基于CFO制度框架的财务组织重塑与持续改善:价值、战略、流程与平衡
9、 论财务管理在 保险 企业 市场营销 中的运用
10、 论财务业绩报告的改进
11、 论财务与营销的结合
12、 论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保障体系
13、 论财务决监的职能定位
14、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防范与控制
15、基于需求导向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16、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基于紫鑫药业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17、企业财务风险与内部控制关联分析
18、浅谈__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19、我国中小企业创业板融资面临的机遇与风险
20、我国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及对策
21、论企业并购及其相关的审计风险
22、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及防范---以碧桂园集团为例
23、对固定资产折旧与资产减值问题的思考
24、__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研究
25、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浅析
26、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分析——以古井贡酒为例
27、由财务舞弊案列探讨审计 方法 的运用——以北大荒集团为例
2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29、中小企业营运资金与现金流量信息含量比较分析
30、企业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32、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影响分析
33、对会计诚信缺失原因及问题探讨
34、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35、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及其利用和控制问题探析
36、资产减值与会计信息质量研究-基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
37、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探析—基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38、“营改增”对上海市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39、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探析—以中航油公司为例
40、浅谈上市公司资产粉饰——以蓝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案为例
41、应收账款审计的策略性探析—以超日太阳公司为例
42、平衡计分卡在绩效管理中的应用——以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43、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探究
44、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析——以古井贡酒为例
45、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表现形式与治理 措施 ——基于洪良国际IPO造假案例分析
46、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与规范的思考---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47、企业会计信息化问题及对策探究
48、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关系问题分析
49、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探析
50、责任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探析——以海尔集团为例
51、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失控成因与对策
52、论高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3、内部审计在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54、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天津磁卡为例
55、企业内部审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以世界通信为例
5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57、高新技术企业成本管理的特点分析——以奇瑞汽车为例
58、企业降低成本途径探讨
59、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比较研究
60、内部控制审计与审计质量的探讨
61、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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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资产减值准备在上市公司实施效果的分析
64、作业成本法在物流企业的应用探析
65、变动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基于华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分析
66、论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67、作业成本法和传统成本计算方法的比较
68、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__省农信社为例
69、我国上市银行财务信息披露的探析-以国有股份制银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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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财务方向毕业论文题目
1、__企业股权激励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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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股权结构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
16、股权结构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来自——来自__的经验证据
17、会计稳健性对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来自__的经验证据
18、会计信息质量能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吗?
19、会计信息质量与投资效率的实证研究
20、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投资行为影响研究——来自__的经验证据
21、基于财务视角审视上市公司可持续增长发展
22、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现金股利分配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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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金融契约、控制权配置与企业过度投资
25、控股股东、管理层持股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证研究
26、论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来自__的经验证据
27、论会计报告披露的信息质量特征
28、媒体监督公司治理的实证研究
29、民营企业融资管理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30、企业R&D投入与企业价值相关关系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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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3、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研究
34、中小企业筹资困境及对策
35、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问题探讨
36、中小 企业管理 会计问题研究
37、中小企业绩效管理研究
38、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及国际借鉴
39、中小外贸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浅析
40、中小型企业内源融资中的收益质量分析
41、重要性原则在成本会计中的运用
42、重要性原则在管理会计中的运用
43、战略成本管理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44、战略成本管理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
45、战略成本管理探讨
46、战略成本管理与企业价值链之优化
47、战略成本管理中的价值链分析
48、战略管理会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9、战略管理会计相关问题研究
50、知识经济对管理会计的影响
财政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出口经济收益及出口外资渗透率分析——基于国民收入视角
[2]消费者信息隐私保护对企业定价策略的影响
[3]财政分权是否促进了新型城镇化
[4]民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及其影响研究
[5]财政分权与中国省际科技—金融耦合效率:抑制还是促进?
[6]巴西对非洲投资的战略、政策及特点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须多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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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量质并举 加速“惠农e贷”扩面上量
[12]以服务之优赢业绩之优
[13]充分发挥消费和投资拉动作用
[14]党建引领促发展 我为党旗添光彩
[15]幼儿园 教育 经费支出园际差异的实证分析与政策建议
[16]西部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融资对策研究
[17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影响因素与控制关键点探析
[18]财政支持中国稀土产业发展效应分析——来自中国稀土上市公司的数据
[19]京沪妇女保健人员收入水平比较
[20]中国城市扩张的环境质量效应研究
[21]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发展研究——评《会计信息化原理与应用》
[22]上海社会资本参与老工业基地转型研究
[23]除了开动印钞机 美国已别无选择
[24]“国家账本”凸显积极财政持续发力
[25]小区公共收益如何依法处置
[26]加大对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
[27]控制地产与金融风险 关键是打破其自我强化的过程
[28]进一步拓展香港与内地投资合作空间
[29]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30]践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推进财政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31]狠抓工作落实 加快永济发展
[32]慢审细嚼勤翻译——函数应用题求解之道
[33]结构性减税的普惠性效应研究——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
[34]农村人口转移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基于中国313个地级市的经验证据
[35]政府支持提升区域创新绩效的作用机理与实证检验
[36]会计专业五段递进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
[37]中国金融开放的三个阶段:从局部开放走向全面开放
[38]提高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创新与实践
[39]乡村振兴背景下县域新型城镇化发展问题探析
[40]企业区域利润中心管理模式的实践与探索——以石油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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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生论文选什么题目比较好写我知道,非常乐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前言:在选修这门课程之前,是“劳动法”与“就业”这两个词吸引了我。应该知道,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不同于政府分配主导的计划时代的大学生。今天我们面临的就业形势相比以前更加严峻,竞争更加激烈,关系更加复杂。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学校并没有为我们专门开设这样一门公共法律必修课程,让大学生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学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降低未来劳资纠纷的解决成本。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法学院的TF老师,她开设的这门《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她耐心和细致的讲解让我们明白了许多和我们自身利益相关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知识。有时T老师给我们解释一条法律法规,听了以后会有一种突然明朗的感觉:原来还可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最后一节课,T老师找来了一位在某公司担当法律顾问的高级律师来给我们讲解现实生活中他所遇到和处理的一系列真实的法律案例,一边讲解案例一边向我们介绍相关法条,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更加深入,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增强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也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从字面回到生活。最后在这门课程结束之际,唐老师叫我们写一份论文形式的对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理解和感悟,可以就法律法规中的某个法条谈谈自己的看法,也可以写自己学习这门课程的感想。作为在读本科生,而且结合本课程的特点我应该写一篇有关大学生就业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文章。但我考虑了很久,觉得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也快两年了,在这两年的运作中,应该说在逐渐的趋于成熟,作为在读本科生的我们应该说通过一定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解决劳动纠纷相对来说不是特别棘手。所以,此文我想谈的是有关《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中的运用。众所周知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据调查,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 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 。中国三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然而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我个人认为是相当的薄弱,对改革贡献最大的人,却享用的最少改革成果,这不能不说是有失公平。此文就此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此乃此文开篇前言。 XX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正文:农民工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前言部分我已经用了很多文字说明此文的方向和写作原因,在此我就不再絮说,直言主题。)且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很多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手段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附带一定的措施作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我上网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到农民工也被包括到新《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的当中,那么我这其中就有一个疑问:作为知识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一类人群,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一般较为薄弱,很多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而且即使意识到老板的不合法行为,很多农民工却只能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那么如何能够保证在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法律能够及时的介入并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呢?先说说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我有很多亲戚都是农民工,包括我的父母。他们大多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们有的在工地上干了快一年了,据我所知,老板从来没有和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他们甚至都没有意识到:我一个在工地上搬砖头的农民还能和老板签合同?这应该和我们国家的普法宣传力度有关。以前包括现在我都认为,我们中国现在还没有资格成为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尽管媒体和政府标榜依法治国,但事实又是另外一回事。言归正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老板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一年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然而事实上,他们得到的仍然是那么多工资。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根本奢望不到双倍补偿。因为他们需要这份工作,中国农民工太多了,老板会说:“你要想签劳动合同就走人,你不干,有的是人干”。老板不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规避他的责任。农民工在这个时候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显得无力维权。从现实实际中看,这个时候法律是不是在他们这一类人群中已经失效了呢?读者可能会说:“这个时候法律并没有失效,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迫使老板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呀,劳动合同法里也规定了对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话虽这么讲,那么请问,这个时候法律能够执行的基础在哪里?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民工如何能够证明自己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这也是对老板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前面已经说过了获得双倍工资的条件,劳动者得证明自己在老板这里工作超过一个月,而老板没有和自己签合同。这个时候的举证一般情况下是由劳动者来进行,比如工资卡上用人单位给自己的转账打印单、发工资时候的工资单、工作同事的证实。很多农民工,如我的父母,他们发工资不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而是直接在一个月的某一天包工头坐在一间办公室里发工资。农民工排队领工资,领了以后签个字就走人,没有工资单(领了工资以后的签字单也被老板保管)。可以这么说,他们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以证明他们在此工作超过一个月,甚至都不能证明他们在这里工作过。这个时候看来就只有工作的同事可以证明。但是,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流动性太大,很多人干了两三个月就走了,他们大多来自各个地方,居无定所,四处打工。取证需要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支出对于农民工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通过以上讨论的我们可以看出,农民想和老板签订合同难,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合同,缺乏有利证据,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要举证也难!!在这里我不赞成网上某些人的论调(是我在查找劳动法相关资料时注意到的),那就是针对中国现状,农民工数量庞大,群体特殊,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我反对的因由:一旦这么做了,无异于将同在一个国度的劳动者人为的分为两种,就好比五六十年代出台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中国人民人为的分为城里人和农村人,有的人一出生就只能是农民,享受不到与城里人同等的福利和国家救济。为什么同是中国人、在同一片国土出生,但生下来身份就不同呢?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现在也正在显现,像子女入学问题,买房问题,买户口贪污问题。而且,毫无疑问,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认真实行的话,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很好的保护,至于在农民工身上为什么没能很好的实行,我想跟政府的执政思维和执法力度、甚至潜意识里的优先思维都有关系。如果另外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难免有另类歧视之嫌,这么做究竟是为了当局更好的管理还是真为了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护,也许可以说二者兼有之,但制定出来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肯定不会有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那么多对劳动者保护的条款。我不赞成的第二个理由和前面提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关,正是因为《户籍管理制度》众多不合理之处,现在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取缔甚至废除《户籍管理制度》。如果将来的某天真的废除了《户籍管理制度》, 那么这个人为的将国人界定为农村人和城里人的法律基础都没了,也即是中国人从此无城里人和农村人之分,都是中国人了,那么这个时候又何以界定农民工?如果真制定出《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那么到时候这部法律又将处于何种地位。我认为,与其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倒不如成立一个专门督促《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群体上执行的政府部门,这个部门的职责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比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来保护农民工权益,成立这样一个专门部门会有更大的灵活性。
1、谈谈你对中国书法这一概念的认识和理解。 什么是书法?书法是笔墨砚台,书法是纸上兵法。书法是笔下生云浪,书法是毡上跑兵马。书法是一门独立的艺术,又与其他艺术“扯扯拉拉”。岂止是“画中有书,书中有画”,书中还含有许多其他:有音乐的流韵,有舞蹈的挥洒;有文学的根系,有美学的枝桠;有雕刻的暗示,有建筑的启发……书法是哲学,是关于“度”的把握和驭驾。是好看又难认,是简单又复杂。是严谨又恣意,是幽曲又豁达。是凝重又飘逸,是通俗又典雅。是理性又感性,是稚拙又老辣……书法是宗教,书法里含有佛家和道家。佛、道同持一理,静修才能造化;只有虔诚笃信,至境才能到达。书法是十年临帖,苦练冬夏;是手生老茧,汗水滴答;是摸爬滚打,坚忍不拔;是水滴石穿,聚沙成塔。书法是宁静致远,心无旁挂。书法是醒世顿悟,慧根发达。书法能使躁动沉稳,贪欲净化。书法是豆蔻年华,妙龄十八。印章是艳艳红唇,翰墨是浓浓黑发;纤毫扭出“线条之美”,宣纸展开华贵裙纱。书法是知识的佳酿,是情感的奇葩;是结晶的智慧,是横溢的才华;是灵感的闪耀,是激情的迸发。书法是技巧,是章法,更是品格的撑举,精神的支架;书法是功底,是勤奋,更是风骨的雕塑,道德的升华;书法是天赋,是悟性,更是灵魂的勾画,气质的外化。书法是流在纸上的热血,是绽放笔底的心花。书法是中国的符号,书法是华夏的“代码”。书法是龙的传人的脸谱,书法是炎黄子孙的眉发。书法是国粹,书法是精华;书法是源远流长,书法是精深博大。书法有很深很粗的根,书法有又繁又盛的花。书法是古色古香的历史,书法是千年不老的文化。书法是中国的金字招牌,书法是汉字的“快乐老家”。书法是华夏精神的旗帜,书法是民族意识的火把。书法是中国人的骄傲自豪,书法是文化人的意气风发。书法是“放假”,是一杯清茶,是“采菊东篱下”; 书法是享受,是一杯淡酒,是“把酒话桑麻”;书法是坐禅,是青灯古刹,是“菩提本无华”;书法是受苦,是终身攀爬,是“寒山石径斜”。书法是“我”,书法也是“他”,是自我性灵的挥洒,也是寻求知音的对话;书法是个人的造化,又是民众精神的概括。书法是下里巴人,但必须格调高雅;书法是阳春白雪,却不能曲高和寡。什么是书法?见仁见智,各有所答。君不见砚池畔,人多嘴杂,热热闹闹,真真假假,难免有叶公好龙,王婆卖瓜,分明是附庸风雅,自抬身价,到头来,终落得一只“井蛙”,几幅“涂鸦”。君不见大江东去浪淘沙,雄关漫道分高下。盛世出雄才,大漠驰骏马。
书法论文的原初存在形态是泛化的,这不仅表现在观念的多维性方面,也表现在书法的物态化与文字工具性矛盾所导致的理论阐释的融合性方面。“也就是说,最初的对书法的论述就未必一定是一个纯粹的课题。或者说,对文字的论述同样为最初的书法理论所包容,书法理论中对造字神话的赞美和对文字书写中政治意义的颂扬都反映了文字与书法的不能分割,混沌模糊包罗万象是最初理论的一大特征,如果硬要从中分缕出这是文字的研究或这是书法的研究,不但不符合理论的原初状态,而且对书法起源的认识也未必会有多大益处。” 正是在这个认识前提下,我们摒弃了一般书法理论史截源取流的述史模式,而是将书法理论史的滥觞推溯到上古——西周时期,以便获得一个全历史的立场和观念。如上所述,在上古的书法理论进程中,书法理论与文字理论始终处于一种高度融合的状态。因此,从书法理论史的立场观照,早期文字理论实际上即是① 陈振濂主编《书法学》。书法理论的滥觞形态。文字与书法虽然属于两个不同的审美系统,但两者的生存状态却是密切相关的——文字构成书法的物质载体;书法是文字的艺术表现形式,两者缺一不可。正是文字与书法这种互补的合二为一的存在关系,决定了早期书法理论与文字理论的高度融合。 中国书法理论的滥觞可推溯至西周时期,这个时期出现的六书理论构成书法理论的滥觞形态。在西周时期,六书作为“六艺”中的一艺,成为贵族教育的必修学科。“六书”一说最初见之于《周礼》,但只有六书之名,没有具体的内容,后经汉代学者阐释才得以厘清。“在过去,我们对六书理论常常偏于从古文字学立场去加以探讨,而很少从书法美学、艺术学立场观照它的价值,因此书法家们大都视它为一种专门之学,甚至有误认为只有专攻篆书者有必要深究它,而习行草书者与它基本无关碍,但事实上,六书理论可以说是最早奠定了中国书法的基本观念与审美立场的所在的奠基学说。 作为中国书法的奠基学说,六书理论从空间结构、审美观念两个方面确立了书法理论的基点。“六书”理论的“象形”、“指事”、“会意”构成空间结构的三大基本元素,而“转注”、“假借”、“形声”虽然在结构形态方面并不完全是“观物取象”的立场,但表现在结构形态方面也还是视为立足的根基。 “六书”理论对空间结构的关注和阐释是与汉字——书法的物态化相一致的,中国文字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一门艺术正是它的形式自律所造成的。但书法的形态结构,又并不是纯粹形式化的,它是一种象与意的有机结合,“六书”理论对文字——书法的批评立场正显示出这样一种辨证观念。首先,书法是“象形”,即“观物取象”的结果,但书法的“象形”并不是对自然万象的机械模拟,而是一种主体介大的抽象化提取——立象见意。这在文字早期发展中就已显露出端倪。从距今约4800年的半坡仰韶陶器刻画符号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个时期的文字符号都是极其抽象化的,表现为纯粹的结构组合,而同一时期的仰韶半坡陶器纹饰、彩绘则显示出写实的典型的绘画意识。这说明文字与绘画在取象方面从一开始就走上两条截然相反的道路——文字注重对自然的主体意义的抽象化提取;而绘画则注重模拟、再现自然。正是文字的这种抽象化性质,奠定了书法艺术的物质基础。 但不可否认,文字在早期抽象化发展进程中,曾陷入进退两难的窘境。过于的抽象化,使文字的空间造型语汇趋向贫乏、单一,在这种情形下文字为摆脱困境而不得不向绘画靠拢。由绘画渠道构成的文字形态,大约可分为三类:“(一)是从图画直接引进、构成地道的象形文字;(二)是从上古的图腾、族徽造型受到启发而形成的象形文字;(三)是从祭祀庙膜而来的一些象形文字。” 文字向绘画寻求创造契机的结果不仅使文字摆脱了自身的危机,也使得文字的空间构成趋向繁富,这对书法的未来发展不啻是一个福音。但就文字自身的历史发展而言,文字与绘画的这种结合、取舍毕竟是短暂的。文字在借助绘画摆脱了早期困境并建立起初步的象形体系之后很快便与绘画分道扬镳,又回归到原初的抽象立场。这个时期,文字主要从抽象意蕴方面加强自身建设。“六书”中的“象意”、“象事”即是从理论批评立场对文字——书法早期发展中所呈现出的这一艺术审美特征的高度概括。 “六书”理论作为上古书法理论的滥觞,它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书法理论的基础,同时它也是对从仰韶半坡彩陶刻画到商周甲骨金文书法发展的系统理论总结。与汉代崛起的书法本体论相比较,“六书”理论尚处于文字——书法结构理论阶段,还未上升到书法本体论的高度,这是为书法早期发展内容所规定的。 先秦时期书法本体演变趋于激化,这主要表现在书法结构的嬗变方面,从仰韶半坡彩陶刻画到殷商甲骨金文、战国隶变,书体的进化演变构成这个时期书史的主体内容。由于书体处于一种不稳定的亟变状态,因此,表现在批评观念方面具有形而上意义的审美话语便无从构建,理论观念与书体衍变的现时性处于一种共生状态。 在书法理论的早期发展进程中,继“六书”理论之后,秦统一后“书同文”的举措是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秦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 “书同文”的文化举措结束了战国时期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纷乱局面,使文字统一于规范化的小篆: 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毒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有改所谓小篆者也。 “书同文”虽然并不具有直接的理论意义但作为一种文化举措它却对书法理评史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书同文”使文字形态从此获得了一次极正规化的技术整理,诚如文字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文字发展只有到秦始皇“书同文”之后才算定型。那么以书法与文字密切相关的立场来看,文字的定型至少也部分地标志着书法艺术结构的定型。其次,“书同文”对文字造型,象的取舍,形式构成的归纳,整理与分门别类,使书法理论家们从中看到了空间观念的正规化与法则化。这种正规化与法则化是凭藉着文字发展几千年以来的丰富积累而得以完成的。在一些较纯粹的被浓缩的造型结论背后包孕着历来无数人在无数可能环境下所作出的无数努力一—对造型、立象的种种潜在审美思考。而这种种思考,正是书法批评史在早期发展过程中的最有价值的内容之一,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把“书同文”在“立象”确立文字格式方面的法则化努力看作是书法艺术结构观念的统一化、正规化和法则化。“书同文”不仅上承“六书”理论对书法的“象”、“意”做了更为抽象的提取,而且直接为书法理论由上古向今古过渡奠定了书法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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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有三篇书法论文写作时的参考资料,你可以读一下啊: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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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劳动法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相对劳动合同法来讲他又是基础法,他们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鉴于目前劳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合同法一发布社会各种规点较多,随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说明了可论的地方很多。好的论文和建议在此时方显价值,所以,以此为题深入司法实践中去感吾挖掘很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