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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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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学毕业论文

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搜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搜集资料越具体、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阅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认真全面记录。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阅读、选读、研读。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在研究资料的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不能只是重复前人或人云亦云。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怕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第五、研究课题的保障工作――修改定稿。通过这一环节,可以看出写作意图是否表达清楚,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是否准确、明确,材料用得是否恰当、有说服力,材料的安排与论证是否有逻辑效果,大小段落的结构是否完整、衔接自然,句子词语是否正确妥当,文章是否合乎规范。

民族学毕业论文田野点概况写作技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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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如何做田野笔记;如何分析田野调查资料等方面的内容。在选点时,大学生可以选择熟悉的基层社区作为田野调查地,这主要有三方面的优势:首先,对调查地的人地环境熟悉,便于调查的顺利进行,比如利于确定与选题相关的重要访谈对象,也利于访谈的深入进行。

深耕田野调查

在云南大学民族学和社会学学院,“田野调查”被视为“从学生到学者”必不可少的一场“成年礼”。

每年由青年讲师或教授带领深入各民族村寨进行田野工作,本科生每年1个月,硕士研究生每年20天,博士研究生则1年,调查期间与当地群众同吃同住一起干活,白天深入调查,夜晚总结写报告,尽管有些累,但学生们依然乐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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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民间文学

论民间文学的本质特征和首要特征 论维吾尔民间文学及其基本特征 略谈刘勰对民间文学的评论 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毛泽东与民间文学 贾芝与民间文学

我觉得那些特征都太大,而且没有新意,我觉得可以从一些民歌的归类研究去入手;因为民歌是流传最广、最有典型意义的民间文学!!如果从其他的什么本质特征、基本特征、结构特征都太宽泛了,也没什么意义,自己一点东西都学不到!

看看以下资料能不能帮助你,希望对你有用 民间文学 广大劳动人民的语言艺术——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包括神话、民间传说(见中国民间传说)、民间故事(见中国民间故事)、歌谣、民间叙事诗、说唱文学(如平话)、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文学作品。 民间文学的特征 ①口头性。用口头语言创作和传播是民间文学的一个主要特征。在过去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广大劳动人民不能使用文字,他们只能用口头语言去构思、表现和传播。现在,大多数人已经认识文字,但不少的场合,他们仍然要用口头语言歌咏或讲述广大人民熟悉的、千百年来民间传承的文学形式,如故事、歌谣等。 ②集体性。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众的集体创作。所谓集体创作,既包括作品内容的思想、感情和想象,形式和艺术表现以及作品的所有权等诸方面,更包括整个创作和流传的过程。有些作品,在不断传唱或讲述的过程中,受到无数唱述者的加工、琢磨。所以,民间文学作品一般无法署名。有一些民间文学作品,经群众中具有优秀才能和丰富经验的歌唱者、说故事人的加工,具有一定的个性,但其个性是能够与广大群众口头创作的集体性融和在一起的。 ③变异性。由于口头语言的不稳定性,民间文学作品在流传和讲唱的过程中,常常因时间、地域、民族的不同,以及传播者的主观思想感情和听众的情绪变化等因素,而有所变异。这种特征是上文所述的口头性、集体性所产生和自然的果实。 ④ 传承性 。民间文学同风俗习惯一样,一般都靠行动、语言传播和继承。这种群众集体传承的文化具有不可低估的生命力。德国16世纪的民间故事《约翰·浮士德博士的一生》不仅在当时深为人们所喜爱),后来也一直在民间流传,成为后世作家(如歌德)创作取材的源泉。 ⑤直接的人民性。在衡量文学的价值时,往往提出“人民性”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人民的口头创作有它的巨大优越性。民间文学的作者是历史的创造者,又是它的见证人。具有优越的人民性的民间文学,内容相当广阔,它蕴藏和放射着人民的英雄主义、爱国主义、乐观主义、人道主义和献身精神等崇高思想和美德。民间文学不仅表现了人民的痛苦和希望,也表现了他们的典范人格和崇高品质。 ⑥优越的艺术性。民间文学是一种特殊的文学,一种用语言以及兼用表演的艺术。它必然在某些方面具有艺术的特点。散文故事、叙事诗等大都有人物、情节,长诗、短谣以及部分谚语、谜语,大都有一定的句式和韵律,小戏有故事情节与对唱形式等。但仅仅这些还不能完全证明它的艺术性。许多民间文学作品还有独自的和优越的艺术特点。中国近年陆续发现的兄弟民族史诗,其艺术成就使世人惊异。至于那些多得数不清的情歌和抒情歌谣,在表现欢乐和痛苦的情思上 ,往往超越作家的同类作品 。而那些短小的故事 、谚语、歇后语,真正使思想、经验、智慧凝缩得像 5个指头捏紧的拳头 。从风格上说,朴素、简练 ,是一般民间文学的特点。总之,民间文学的艺术特色和优点是多方面的,有的还是不可企及的。 民间文学与社会生活的密切关系 民间文学是广大人民长期社会生活的产物。它凭他们社会生活的需要产生和流传,它反映了他们各方面的生活和有关的思想、感情,它直接或间接地为他们的生活服务——给以知识 、教诲 、鼓舞和希望,其中有些本身就是生活的构成部分。与一般专业作家文学相比,在这一点上,民间文学有其独特性。由于它的作者人数众多和生活在底层,他们能够更广泛、深切和精确地反映社会生活。它的社会功用,也和书面文学颇有不同的地方。许多民间谚语就是劳动人民生活和劳作的教科书。不少劳动歌,是他们在各种劳作中调整呼吸、动作和鼓舞情绪的不可缺少的东西。许多世代相传的古老神话和传说,不但传述了一定的历史知识,还培养着国家民族团结的感情。许多保卫乡土、保卫祖国的英雄传说,永远给予广大人民以鼓舞力量。 民间文学与作家书面文学 民间文学与专业作家的书面文学在内容与形式方面有很大歧异。但这两种文学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从来源说,它们的共同根源是原始文学。在没有阶级的社会里,文学的一些种类——神话、歌谣、传说大抵已经产生,这是氏族和部落大众共有的文学。阶级社会形成后,替上层阶级服务的文艺专职人员以及史官、诗人和宗教执行者产生了,文学日益书面化。与原始文学的传统距离远了 。但是 ,广大的下层人民因为被剥夺了文字的使用权,基本上仍沿用着原始文学的传统,并随着社会生活的前进加以变化。这两种本来同一发源的文学的性质和面貌,在长期的阶级社会里呈现出极大的不同,形成对抗或对立的状态。 另一方面,这两种文学又互相影响。不但有不少民间文学作品被记录下来成为书面文学;而且,不少书面文学的诗歌、故事、传奇、小说等体裁,往往也是由民间文学发展而成的。至于书面文学取材民间文学或用它作“词藻”的,就更多了。同时作家的书面文学,在思想、想象和语词等方面也多少对民间文学起过一定的影响。到了现代,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的生活、思想等的剧变,两种文学互相影响的地方就更加增多。 各民族民间文学的交流、影响 民间文学是多民族的民间文学,各民族的民间文学存在着相互交流、影响的明显现象。不同民族在文化上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在中国,汉族的民间文学,与各民族民间文学交错着、联接着。特别是那些民族间接触较早或居住交错、比邻的民族所产生影响或承受影响的痕迹更为显著。 各民族之间民间文学的接受影响,大都是以自己民族的生活和文化为基础,对它进行选择、取舍、改造、加工。他们尽力使它民族化。这是民族间文化交流影响的自然法则。 民间文学的世界关系 民间文学的某些体裁,如民间故事,在国境以外,甚至在地理上相隔较远的地区,民族的民间故事 、传说和谚语等 ,不仅有许多构思 、表现手法相似,有的故事连基本的人物、情节都相同或相似。像灰姑娘型故事、天鹅处女型故事等"世界大扩布"的民间叙事作品,就属这一类。此外,像故事或叙事诗里,某些构思或部分情节相似的,可能是直接或间接受别的民族影响的结果。如中国与邻国印度、朝鲜、日本等,就有长久的文化上的交往。因此,中国的民间文学与那些国家的同种类作品的关系相当密切。从民间文学的互相交流、影响现象看,世界各民族的文学及文化的交流是源远流长的。 民间文学的研究 民间文学是国家、民族中广大物质财富生产者所创造和拥有的精神财富。它不但有自己的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也有它独特的表演过程和传播方式。对民间文学进行研究的学科称为民间文艺学。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各类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的探索和阐明,或对它的历史进行清理和论述。近年来,学术界把民间文学作为民族文学的重要部分给予科学的探索和确当的叙述,给予民间文学以应有的地位。 民间文学的搜集、研究与文化史以及文化学的关系,同样是密切的。文化史和文化学的探究、叙述应该以世界的或民族的整个文化为对象。要叙述一个国家的文化史或文化学,决不能抛掉民间文学这种重要的精神文化产物,否则,不仅概括不周全,还可能影响到对整个文化现象评价和叙述的准确性。

民国学生毕业论文

我会的了,同学你要的吗

论文摘要:民国时期,职业教育基本沿袭了清朝“癸卯学制”关于实业学校课程的分类方法,把实践教学作为职业学校独立的、重要的教学环节,在政策和实践层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研究民国时期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指导原则、措施、方式、成效与不足,对于指导当今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培养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民国时期;职业教育;实践教学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清政府颁发了由张之洞、荣庆、张百熙重定的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这一学制把实业学校课程大体上分为三类:专门学科(即关于实业的专门学科)、实习及实验(即关于实业专门学科的实际练习)以及普通科目(即普通学校所设的科目)。以此为标志,实践教学作为职业学校一个独立重要的教学环节,不断地得到重视和强化。民国建立后,基本上沿袭了这一课程分类方法,并在政策和实践层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

一、实践教学的指导原则及措施

(一)实践教学的原则

民国二年(1913年)八月教育部公布《实业学校规程》,首次明确了实践教学占实业学校教学总学时的比例,并对不同类型学校的实践教学活动进行了原则上的区分。规定指出:“实业学校之学科,关于实习及实验时间,须占总受业时间五分之二以上,但是商业学校得酌量减少”。

民国六年(1917年)全国实业学校校长会议对职业教育的师资、学时、评价等又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实习教员和授课教员不可各异其人,但除专科教员外,得兼聘技艺熟练之人充当实习教员;注重实习分数,确定实习钟点,各校最高级学生每星期实习钟点应占授课全时数二分之一以上;规定最高级学生分业专攻,最高级学生须认定一二种学科特别研究,专心练习,毕业后可以确能实用;注重经济练习,实习制作应使学生于原料价格、用具消费、时间工资等项详细估计其成本,列表报告,为检查成绩高下之标准。总以物美而工料最节省者为尚。”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国民政府制定《教育部指定职业学校设置中等机械电机技术科毕业生铨定资格考试规则》直接把实践教学成绩列入取得资格的必备条件:“考试分笔记及实习成绩审查,笔试不及格者不得应实习成绩审查;实习成绩审查就实习工厂之报告评定之;笔试成绩和实习成绩合计为总成绩,笔试占百分之六十,实习占百分比之四十;考试及格者取得考试法上普通考试及格资格,由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

至此,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不论从课程设置、课时分配、考试考核等方面都形成了基本的原则要求,对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基本原则。

(二)实践教学的措施

民国十九年(1930年)四月十五日到二十三日举行的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规定了职业实习办法:“职业科高级中学或各科职业学校学生均应注重实地练习;学校中附设工厂、商店、农场者,设备务求完善,而切实用,应规定学生每日有若干时间服务;利用校外工厂、商店、农场实习;实习不但注重习作,而且要注重组织、经营。”按照上述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实业学校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值得借鉴。

1.设置专门实习领导组织机关。为加强对实习教学活动领导和协调,不少学校相继成立了实习指导机构,在实习教学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广西省立柳州高级农业职业学校实习处,“专项学生各项实习计划、指导、督查及奖之责,训练学生。自力经营创作精神与职业技能,以达手脑并用之智力;本处职务在于管理课程实习事宜,及筹划发展本校农场。”实习处负责全校实习的所有工作,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对充分利用本校资源,协调和外界的联系,弥补本校实习设备不足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校内实习和校外实践相结合。把校内实习和校外生产相结合,可有效弥补校内实习脱离生产实际、理论意味过强的不足,通过不同形式的校外实践,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不断解决课堂上所不能涉及到的实际问题,实现理论和操作能力的双重提高。广西省中小学收音机人员讲习班的课程和实习安排具有典型性,反映了职业教育实习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充分体现了校内实习和校外实践的结合。讲习班的班课程及教学方法,比较切合实际,尤其注重实习工作,“科目分为学科、实习两种,学科有无线电常识,收音机修理方法,播音教育实施法,扩音行政法四科;实习方面,则分修理实习与教育实习两种,每日上午为学科上课时间,下午及晚上则为实习时间,此外尚有讲演座谈会、参观等活动。为便利实习起见,特装设强力扩音机一具,每日下午播送各种节目,情况至为紧张热烈。桂省党部等机关,以该班教学实用技能机会难得,纷纷保送学员入班学习”。 "

3.校内实习与实际生产对接。民国六年(1917年)三月教育部《通咨各省区甲乙种工校实习工场应照普通工厂组织俾学生实地工作》文中提到:“工业学校本有应备实习工场之规定,惟近查各省办法,此项工场之设,不过视为实验之地,与工业学校设立工场之旨,终未十分贯彻。故学生虽亦从事作业,而与材料之节省,药品之配置,货物之适否,仍未能得其确实经验”。这种情况表明,学校内的实习离实际的生产操作还有相当距离,不能使学生养成劳动的身手。为此必须对校内的实习设备和组织形式进行改造,那就是校内实习与实际生产对接——实习生产化。教育部为加强这项建设作出规定:“嗣后无论甲乙种工业学校,所有工场,均应完全设立。其组织设备布置,一照普通工厂办理。凡属学生能作之业,即以学生为职工,除通习科目及必须在教室内讲授之学科,尽可就工场施教,实地工作,以资练习。其金工、木工、染织、窑业、漆工、藤竹诸科所制货品,务须体察地方情形,期以适用,力求改良。制成之品,即由学校售卖,除开支原材料器具杂费外,所有余利,可照普通工厂之例,以一部分作为职员、职工红利或奖励,其余即为学校扩充设备之用,庶学生即可养成实地工作及营业之经验,而学校作业实验,亦不至于徒归消耗。”

4.提倡不同形式的实习性经营活动。民国六年(1917年)全国实业学校校长会议,对农、工、商等职业学校的实习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职业学校实习的方法,特别强调了特殊实习时要加强经营活动或独立的生产活动,以养成学生适应实际生产的能力。具体提出要求如下:A.农业学校特殊实习要求。注重实习分配法。实习分公共、单独两项,第一二年级学生每级分地若干亩为公共实习,分给材料或种子若干,以为共同种植制造之用。至第三学年须进行单独实习,每人分地若干或材料若干,使其自为经营,借分优劣。其实习法由教员指导,学生以日记形式写作实习经过,汇编报告,以资考查;B.工校特殊实习要求。利用假期休养时间,凡本科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应令在年暑假内赴各工场及私家工作场地实地练习或参观,结束时写出报告;C.商校特殊实习要求。设临时负贩团,不论甲乙种商校,每年修学旅行或寒暑假期内,可组织临时负商团以为实习。同时在培养过程中应加强管理训练,养成学生适应实业界的各种习惯,应加强有规律的习惯,养成耐劳的习惯,养成勤奋的习惯,养成简朴的习惯,引导其企业之心而消除轻视之见,铸成其乐就实业界的.意志。教育部的提倡和要求,对于促进各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开展,培养学生的实际生产技能,起到了极好的引导作用。

二、实践教学开展的方式

(一)充实设备,加大校内实习的力度

实习实训设备是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的前提,为改善学校实践教学条件,国家协助督促职业学校充实设备,改善实习状况。民国六年(1917年)全国实业学校校长会议特别提示和要求各职业学校:“各项实习与经费有连带关系,必须宽酬经费,方足以达实习之目的。各校预算书内,应与实习特设一项,开列节目,不得混入普通消耗或杂支之内。其数目以确能供农工商各校实习之用为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习资金的来源,对实习教学的正常开展意义重大。同时政府积极帮助职业学校解决实习场地问题。如廖仲恺先生纪念筹备委员会拟计划在纪念园内成立农工学校,政府积极协调用地问题。在国民政府的电文中提到:“应如拟办理,并分令广东省政府市政厅拨地及筹款购地建筑各在案,惟农业种桑须赖水利,故不能并设园内,查土敏工厂东南角有围田、潮田及旷地约三百顷余,系为该厂所管,最适于设立农校及农业实验场之用,合备文呈请饬令广东省政厅划拨,俾得从事筹建等情,据此应既照准,除此批合行令,仰该省政府转饬财政厅遵照办理。”。

(二)立足地方产业发展,开展针对性实践教学

职业学校的设置和服务目标就是要为当地的生产发展服务,为当地的生产技术进步做贡献,使地方能够利用现代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管理方式促进地方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的改造。调查地方物产及生产状况,能够使职业学校的设置和教学更能适合地方需要,同时使职业学校的社会实践活动更加具有针对性。教育部于二十三年(1934年)九月特制《就各省市产业种类暨职业学校已有及拟办科目调查表》,令各省市教育厅局逐项查明填报,其调查结果于二十四年(1935年)九月整理刊行。并将各省市已设科目与各省市产业种类未能密切关联的情形及嗣后应设法改善的地方,通令各省市切实照遵。二十四年(1935年)复颁发主要手工业调查表,令各省市厅局会同建设厅将各项主要工业名称、地点、所需工具、工作方法、工资及待遇情形、学习方法及所需时间、出品数量、出品销路、本业将来发展及其改良意见等详细填报,可作为各地实施职业补习教育的参考。通过对各地实情的调查与汇总,为各职业学校教育服务地方社会的功能更能得以发挥。

(三)政府补助生产经费,扶持优秀职业学校实习教学

要切实提高学生的生产技能,必须加大对学生的训练力度。而学生的实习实训都要求有大量实习设备和实习消耗费用,这对于经费经常处于紧张状态的职业学校来说负担沉重。为帮助职业学校减轻实践教学费用压力过重的局面,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度起,教育部呈准行政院批准,开始对职业学校进行经费补助。专设公私立优良职业学校补助费。由教育部门就生产教育费项下每年拨二分之一以上的数额作为补助费用。其用途以扩充职业学科实习与研究设备及专科教员薪水;同时规定农工两科职业学校每年应占补助费总额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商业及家事职业学校每年占百分之十至二十。各省市教育厅局,应就所属公私立职业学校,选择办学成绩优良而经费困难的十二所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补助。从1936年到1938年,国民政府共拨款九十七万元,补助116所学校。为解决职业学校资金紧张状况,改善办学条件,国家还直接对优秀职业学校进行资金支持。 "

为规范协助职业学校资金制度,增加协作效率,教育部于1940年颁布《教育部协助职业学校生产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凡实习设备较有基础及办理尚佳之职业学校,经本部考查,认为应迅速实行生产,并成立生产组织者,得享受本办法资金之协助;凡受本部协款之学校,各省市应予同样资金协助,其数额不得少于本部”。此规定把单纯的教育部协助职业学校生产资金变为各级行政部分共同负担的任务,这对改善职业学校生产资金来源,充实职业学校实习设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兴办校办工厂、农场、商店,学生进行实地操作

学生的生产技能在学校的实验室里是养不成的,必须使学生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不断地摸索、实践,在不断地反复过程中才能养成,因此设立实际生产组织对职业教育来说是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鉴于此,1939年教育部要求在本年度内,已具备基本设备的各科职业学校,一律成立生产组织(如工科设立工厂、农科设立农场、商科设立银行商店、家事科设立缝纫、针织、饮食、商店等)以供学生实地练习,其生产基金,公立学校由省市县核拨,私立学校自行筹措,由公家适当补助,成本之外的盈余,需提成一部分用于奖励成绩优良的学生。这样一来,学校的生产组织能使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落到实处,而且能够部分解决实习经费问题,通过对学生的生产劳动成果的出售,激发学生的实习兴趣,提高学习质量。各个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之下,积极设立生产组织,为学生的实习提供场所。

(五)兴办商店、贩卖部以推销实习制品

职业学校的实习成品如何处置不仅关系到实习经费问题,而且处置的方式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开展的效果。产品凝聚了学生的汗水和热情,职业学校对此的政策直接关系到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民国六年(1917年),全国实业学校校长会议提出,职业学校应建立校内售物品所或贩卖所。“凡校内出品及校外物品均可出售或贩卖;其资本按照厂场公司组织办法,由职教员、学生分认股本,或以校友会经费量为移用;至其中各项职务,悉由学生分别担任,以便实地操练,兼可收经济实习之功”。教育部对全国实业学校校长会议的建议极为赞同,以政府的名义要求各职业学校兴办商店、贩卖部以推销学生实习制品,经积极推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六)举办职业学校实习作品展览会,激发学生实习兴趣 (七)实行建教合作,弥补学校实习设备之不足

教育机关和实业机关的联络,是职业教育机关利用建设机关设备和技术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利用社会力量弥补职业学校设备不足的有效方式。中央为谋建设与教育事业密切联络,沟通供求需要及增加教育事业起见,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制定职业学校与建设机关合作大纲,通令各学校应与校外生产实习机关,详定分派学生实习方法指导考核实习成绩。同年颁布《职业学校设置顾问委员会办法》,令各校聘请与学校同性质的农工商医各界专家或领袖组成委员会,商讨关于学生服务道德、精神训练、教材选择、实习指导、及就业等事项。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中央成立建教合作委员会,由教育、经济、交通、军政、内政、航空委员会等部会参加,由教育部主持。其任务是调查各项技术人才、编制各项统计、拟定各级职业学校及专科大学设科计划与教学训练方案,筹拟教育与建设国防机关联络办法以及统筹毕业生出路等事项。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教育部为增进教育设施有效利用,又颁布《各省市分区辅导职业学校办法大纲》,令各省市教育厅局应与省内外专科以上学校及生产、经济、军事工业机关密切联络,并划分职业学校区,分别邀请专科以上学校及机关专门负责学术及技能上的辅导责任,使职业学校随时都有协助督促的便利。一切用人行政及教学,均须以辅导机关意见为依据。建教合作改变了职业学校和社会隔离的状态,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 、实践教学的成效与问题

(一)取得成效 2.许多职业学校在实践教学中积极探索,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对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如国立金江实用职业学校实行“教学合一”的方式,他们“在课堂上所授的农学理论能够随即表现实践于农场,所得的收获可说不负国家社会的期望,做到了教无不学,学无不实用的地步。社会服务方面,在星期例假或平常日子,会里街头或乡间随时可以看见金江职校的学生在为抗战建国而宣传,为民众幸福在服务,最近该校学生参加了食粮增产督导团,努力工作,更显出了可观的成效”。

(二)存在问题

1.实习设备普遍缺乏。实习设备缺乏一直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瓶颈。它和师资缺乏一样成为民国时期职业教育的又一顽疾。民国四年(1915年)三月教育部通咨各省巡按史申明部章并饬甲乙种实业学校认真办理文中提到:“现时各省甲乙种实业学校,设备多不完全,甚至号称实业,而一切校室、校具及其他实习用具、场厂、器械、标本、图画、药品等事,均付缺如。以此类学校毕业之学生,能否致用,能否自立,不问可知。”这种现象在当时的职业学校中广泛存在,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2.普通课程过多,实习课程课时数不足。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教学的成效,但民国时期虽然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实践教学的时数作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学校实习设备缺乏和实习耗费的巨大,导致各职业学校压缩实践教学时数,增加课堂理论教学时间。虽然政府一再强调纠正这种错误倾向,但是根据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对十个农业学校的调查情况来看,一是普通学程太多,七所学校超过部颁标准,最多的几乎是规定的三倍。二是实习时间过少,除一所学校与部颁标准符合外,其余各校皆不足。而农业职业学校最大的目的,便是造就实地经营人才。所以在学校里,就应该给学生完全经济化与社会接触的实习,而不至于毕业后只是学习了书本上的知识,对于社会则无所适从。

3.职业补习教育出现过度实习的营业性质倾向。在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普遍不足的情况之下,在部分私立职业学校,特别是私立职业补习学校中出现了影响职业教育的另一种极端倾向,那就是实习时间过多,理论科被忽视,成为完全营业性质的教育。1935年在教育部督学钟道赞视察浙江职业教育时提到“私立杭州女子初级家事商科职业学校的艺徒班专事工作,上课甚少,完全营业性质,应酌加科目,以符合职业补习之目的。”虽然这只是个别现象,但是对职业教育的宗旨形成了严重的歪曲,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要做一篇十分重要的论文了,其重要程度等同于毕业论文。 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认为历史学就是研究政治史和经济史,经过一年多的学习,我的思路可以说是开阔了一些。历史,从广义上说,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因此无论是什么问题,其实都可以纳入历史学的研究范畴。只是“术业有专攻”,随着社会的发展,学科分类越来越精细,因此自然科学方面的问题和历史,主要由理工科类去研究,而“历史”作为一个学科,主要或是说完全转向了人文、社会领域的研究。 除了政治史,经济史,军事史,其他的诸如服装、各种文化现象、思想发展潮流等等都可以成为历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我个人现在更对文化史感兴趣。这部分历史和问题,与社会学、心态学、哲学、思想潮流都有极其紧密的联系。而且研究的问题也都更有趣,更轻松。但要做成学术论文的样子还是很难。 这次要做的论文,我想写写“八大胡同与娼妓文化”的相关事情,想把自己从政治史和经济史中解放出来。这个题目挺变态,但老师没说存在什么道德上的问题。这只是正常的学术讨论和写作,只是了解我们不知道的历史。老师还说让我实地考查。但我现在对历史非常的排斥,论文也许写起来会很痛苦。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就是没有心情翻阅资料和书籍…… 对历史研究认识的狭隘,也是现行中学教育的一个的弊病。迫于各种考试,我们的历史课几乎是只将政治、经济和军事,这就给学生造成了极大的误区。而孰知,历史也许就隐藏在那些不起眼的角落中……

1、我以过来人的身份告诉你;中外比较型的论文容易拿高分.比如,郑和下西洋和新航路开辟的比较就较热门.素材也比较多.2、本国方面的:秦始皇焚书坑儒统一汉字开始,大唐盛世多民族文化交融对本国和外国语言文字的影响,元代、清代外族统治中国时对语言、文化的影响,还有民国时期新文化运动对语言也是有影响的;个人认为线索就是政治制度之下文化、民族措施,以及本国外部环境的综合影响,导致语言、文字、艺术等多方面的变化。 3、中国语言的历史变迁

民俗学的毕业论文

【传媒课业类话题】谢邀。标准问法为,如何写好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开题报告。想写多少字呢?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毕业论文,分别1万字、2万字、3万字足够了民俗学论文的选题理论依据;

民俗既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又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早在《汉书·王吉传》一书中就有“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记载。《礼记·王制》云:“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这里说的王者巡守之礼,就是国君深入民间,对乡村社会的民情风俗进行一番调查研究。太师是掌管音乐及负责搜集民间歌谣的官吏,他把民间传承的民歌(国风)呈递给国君.国君通过这些民歌,“观风俗,知得失”,制定或调整国家的方针政策。我国古代诗歌总集《诗经》中的《风》,就是古代各民族之间流传的民歌.这些民歌,反映了古代人民的风俗习惯,包含着大量的古代民俗事象,对研究我国古民俗具有重大价值。 研究民俗事象和理论的学科称为民俗学。“民俗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民俗学”与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有着极其密切的亲缘关系,如考古学要借助民俗学揭开古代社会神秘的面纱,民俗学要借助考古学提供古代传承文化的实证。编辑本段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是近几年学术界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多少疑义,不是问题。因为在此之前,中国民俗学界或民间文化界一直在使用“民俗”、“民俗文化”、“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等概念。现在突然出现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名称,而且这一名词变得十分时髦,许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纷纷改名,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有的提出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等。其实在我看来,这是换汤不换药,贴时髦的标签。如同前些年,人类学热起来,许多学科紧跟形势,在学科前冠以人类学,如人类学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人类学民俗学等等。人们不禁要问,这些是什么学科呢?究竟是社会学、民族学、还是民俗学,有必要加人类学壮其门面吗。说到底我们从事这些学科研究的人有点心虚,缺乏自信,不敢承认民俗学或民间文化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我们以往熟悉和研究的民间文化、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民间文化”的概念是可以互相置换的。

蒙古族服饰文化特点绪论 8-10 第一章 引论 10-13 第一节 蒙古族服饰研究的历史及现状 10 第二节 蒙古族服饰文化的研究方法、意义和目的 10-13 一、蒙古族服饰文化的研究方法 11-12 二、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12-13 第二章 蒙古族基本情况 13-17 第一节 简述蒙古族 13-14 第二节 内蒙古蒙古族概况 14-15 第三节 其他省市蒙古族情况 15-17 第三章 蒙古族服饰文化的内涵 17-29 第一节 “族徽”标志 17-19 第二节 信息传递 19-24 第三节 功能作用 24-25 第四节 象征寓意 25-29 第四章 蒙古族服饰文化的多样性 29-37 第一节 多样的社会环境 29-32 第二节 地理环境的制约 32-35 第三节 物质载体丰富 35-36 第四节 “杂居”融合与交流 36-37 第五章 蒙古族服饰文化的变迁 37-48 第一节 变迁原因 38-43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 38-39 二、科学技术的进步 39-41 三、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 41-43 第二节 蒙古族服饰的现状 43-46 一、服饰质料 43-44 二、服饰款式 44-45 三、服饰色彩 45-46 四、服饰工艺 46 第三节 蒙古族服饰文化的发展 46-48 一、使用与审美的统一 47 二、服饰流行元素的相互借鉴 这个是大纲,感觉对口与我免费索取全文

钟敬文先生是我国民俗界的泰斗,他在《民俗文化学发展》一文中,提出民俗文化有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集体性;类型性;传承性与扩布性;相对稳定性与变异性;轨范性与服务性。另外,在其他民俗学研究大家,如乌丙安、萧放等也都把稳定性与变异性列为民俗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可以说,目前稳定性与变异性作为民俗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在民俗界中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农民大学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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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参考文献:

[1]唐金成.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6,( 3).

[2]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8).

[3]朱世昌等.汽车保险[M].长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8).

[4]朱才华等.亚洲各国如何实现费用率自由化[N].中国保险报,2004-4-22.

[5]王和等.何去何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N].中国保险报,2004-12-8.

[6]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曾娟.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4).

[8]董恩国,张蕾.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4).

[9]王云鹏,鹿应荣.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10]郝演苏.酒后驾车险的三大漏洞[N].中国保险报,20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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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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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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