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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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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劳动法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

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

(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法学的中国化既不同于法学的近代化,也不同于法学的本土化,它是西方法学和中国法学的双向互动融合过程。以下是专门为你收集整理的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供参考阅读!

试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及完善

论文摘要 近年来,安全行政许可的监管不力及缺失已成为直接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和食品企业生存与发展以及健全的市场机制建立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症结之所在,以期对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拙见。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政许可 行政监督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食品安全永远都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近来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为我们拉响警报。在己经发生的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中,不少食品生产企业是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的,但它们在具体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行政监管的缺失、商家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试图挑衅食品安全的底线。

一、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分析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流程来讲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两个部分,即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阶段(事前监管)和商家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行政监督阶段(事后监管)。

(一)食品安全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许可是行政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所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许可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新资源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审批、特殊营养(强化)食品的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食品添加剂的审批,食品用洗涤剂与消毒剂、食品用产品的审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合格证发放等九大类。上述九大类许可又可以按照其行为内容分为产品类许可和生产及经营条件类许可两大类。

(二)食品安全监督

所谓食品安全监督,是指在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依法享有食品监管职能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对此都有专门的章节规定。

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相对人的进行监督管理领域,我国一般采取两种手段,一种是对食品安全采取分段式监管,这种监管强调对食品安全许可的监管要覆盖从地头到餐桌的每一环节,其中监管部门包括农牧、卫生、质监、工商、食监、药监、商务、粮食、城管等多个部门。另一种是品种监管模式,即与专业人士展开合作,由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分别负责食品的监管。通过聘请医药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积极参与到食品检验检测中,从技术上严格把关,实现食品、药品给予有效的专业监管。

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的现状及评价

(一)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及缺陷

监管机构都是行政部门,即存在着多部门监管的职能管辖和各级别行政部门之间的级别管辖分工。而从我国目前设立的诸多负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职责的机构来看,我国在食品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存在着诸如机构重叠和职能分离等缺陷,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1.横向分离问题

所谓食品监管机构设置的横向分离问题是指: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审批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分离。即在行政系统内部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审批,而食品安全监督则由许可审批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执法。例如,保健食品的审批、发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日常监督在卫生部门。这种情况无疑是对保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这项完整的工作分了家,出现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分离的脱节现象,由于两个部门规定的不一致,给审批工作造成了混乱,严重影响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在同一行政级别中,食品安全许可审批与实施监督的这种横向分离体制在一定范围里形成执法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多部门介入的结果不是提高执法监督效率,往往是事与愿违地导致食品监管执法相互配合的脱节,甚至严重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不面对多元监管部门,无端增加了许多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多元化的监管部门,使得这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加大、监管成本高而监管效果反而低下、时效性欠缺达不到监管的真正目的。更有甚者,在大大降低行政效率的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明,推诿扯皮,造成行政系统内部矛盾丛生。

2.纵向分离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许可实行所谓多级审查制度,即食品安全许可审批机关往往是食品安全监督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提高审批机关的等级,强化食品安全的集中管理,可以有效地预防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部门保护主义,实现中央统一的宏观调控职能。

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制度保障,多级审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行政许可证之后的监督却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实践证明,仅仅提高许可审批机关的级别,并不能有效地在下级监管机关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隔离带,相反,出于地方政绩的需要或碍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熟人情面,具体实施食品监督检查处罚职能的基层监管机关往往会怠于监管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企业睁一眼闭一眼,导致放纵违法。

3.重复许可,监管主体重叠

目前,在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九大类食品生产企业同时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这就导致重复许可的存在。

各级监督机构为了补充各级政府投入的不足,往往实行,加上食品安全许可的审批和后续监管有行政收费和监测收费的利益驱动,使得各级审批部门不依照法律的规定,争抢食品安全的审批。有的审批机构为了能让许可申请单位能在自己的机构进行申报,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许可,甚至越权审批。使得这项审批工作出现了混乱。使得相当一部分完全不符合安全许可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形成市场恶性竞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机制的缺陷问题

2011年初,舆论把大众的目光又再次聚焦在了食品安全问题。3月的“瘦肉精”事件,4月的“染色馒头”事件,6月的“地沟油”事件和8月的“问题血燕”事件,舆论的矛头开始指向食品监管机关,老百姓不满食品监管机关的执法不力,纷纷质疑包括所谓“国家免检产品”等在内的执法合法性、合理性。

1.监管的实施缺乏专业性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需依托良好的监管技术,对检验检测手段有较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因此在机构设置中应当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检验检测设备的先进程度与食品监督的专业性相匹配。然而实践中,在很多技术性事项上,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执法人员专业性程度较低,一旦面对技术含量较高较复杂的案件时往往难以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例如“三氯氰胺毒奶粉”事件,以行业通用的“凯氏定氮法”能检测出食品中的氮含量,但却无法甄别出含氮物质是真正的蛋白质还是“伪蛋白”,这就给企业在乳制品中以添加高含氮量化合物冒充蛋白质留下可乘之机。

2.分段监管模式使综合监管难以奏效难以实施

如前所述,虽然几经调整,我国业已形成多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该模式形式上看起来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但实际上无法真正解决监管权力在不同的行政机关间的人为划分,导致食品安全许可监管缺位、交叉、重叠甚至是越权。

具体说来现行模式存在如下弊端:一是在基层的具体实务操作中,食品安全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有时候是难以截然分开的,这样模糊的界限势必使得执法部门的职能管辖分工无法明确,所谓分段监管首先在“分段”上就遭遇瓶颈,无法操作。二是分段监管的背后,其实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长期形成的各自为阵、权力交叉,这样多头监管容易造成没有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进而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执法部门往往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遇到好处就蜂拥而上,遇到责任就退避三舍,造成要么越位监管要么缺位监管的窘境。三是食品安全监督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分段监管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在检测水平、技术实力和资金配给上存在较大距离,违法企业往往前往技术较薄弱的行政区域注册完成检验,利用这一差异进行规避。四是分段监管模式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模糊、用语抽象概括,实践中难免导致职能交叉和空白,难以实现从食品的供应、生产、流通、消费直至回收,各环节环环相扣,分段监管的监控目标。

3.监管模式单一化

在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一般采用事后惩罚这一补救措施,主要以年检和定期检查为主,十分单一。

年检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惯用手段,通常是以行政许可相对人自我申请与陈述为主。而常理下,行政许可相对人是不会自己揭露自己违反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因此企业一旦恶意造假,那么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就如同虚设。另一方面,一年一次的定期检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可以很容易的通过突击来通过相关的检查,使年检制度失去保障食品安全的设立初衷。近年来,一些连续多年通过年检成为所谓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的食品相继被媒体曝光,也正说明了年检制度无法实现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真正起到检查监督的作用。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缺位问题

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条件。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基本法为统领、以管制法规为主干、以具体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庞大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②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还存在着不少漏洞。例如,虽然食品生产企业因违法受到追究,但在具体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企业往往利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谋求减轻责任。而部分食品监管机构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妥协,减少了对违法食品生产商的相关处罚,致使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明显低于守法成本,从而加剧了其违法的机会主义倾向。

另一方面,相较于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追究有完备的实体和程序规定而言,对主导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规范却是少的不成比例。即使在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也有待完善。例如:尽管《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实践中由于缺乏进一步具体的问责制度,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的问责力度大打折扣,甚至有监管者因违法机会成本低而或。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的设想

(一)食品安全监管组织设置之完善

执法机构设置的合理布局是该机制良好运作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监督组织的设置既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又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活动空间和活动规律,两者都是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的设置的关键因素,二者能否保持协调,决定着该机制能否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设置:

1.明确职能分工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被赋予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太多,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等都是监管主体之一,这样监管环节多而繁琐,执法效率低下。况且监管机关彼此间却缺乏有效的分工,协调成本高且决策时效性差,这是我国食品监督能效地下、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关键在于模式的创新。仅仅依靠提高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等级来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是难见成效的。只有建立一个权威的监管机构来对各级食品安全行政许可进行统一、长效、全面的监管,从而减少地方政府与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之间的利益关联,才能调动各级食品监督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责,真正保障人民吃上放心食品。

2.均衡设置监管机构

合理布局监管机构是食品监督机制良好运行的另一重要保证。监管机构的设置应全面权衡食品安全行政相对人的分布状况,鉴于基层监管机关深入实践第一线,对食品生产企业最为了解,对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许可证的情况最为熟悉,因而我们应以基层监管机关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力主体。

为提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效性,我们在设置食品监管机构是还应当注意合理规划和调整其内部监管资源分配及结构设置,以提高基层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为重点,即监管部门的类型、级别、数量的设置要根据该监管区域内申请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的企业类型和企业数量来确定。

作为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你们知道自己的开题 报告 要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开题 报告 范文 ,欢迎阅读。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1: 毕业 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用中英文撰写,汉语在前,英语在后。目的是限定毕业论文的大致范围和方向,即论题。应力求简明扼要,引人注目。一般不超过15-20字。必要时可使用副标题。 本选题的研究目的 以中学英语教学法方向为例,则须说明要解决英语教与学,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应是在教学实践中比较突出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是前人从未解决的,并且能填补某一领域的空白的问题。 本选题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的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对该选题曾作过哪些方面的相关研究,本课题在国内外研究中处于何等地位?是属于未开拓的领域,还是在前人已经研究过的基础上作深层次的研究?国内外有哪些论文、论著涉及到本选题的内容? 研究本选题的动机及意义 提出本选题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提出这个选题?本选题的研究有什么意义?从理论的角度看,本选题有哪些方面的突破,其价值取向是什么?本选题与相关领域之间的关系如何?对英语教学会起什么作用?从实践的角度看,本选题是否有助于英语教师和学生把握教与学的动向,使人们在英语教与学的过程中少走弯路,是否有利于提高英语教学质量? 本选题研究的主要观点、内容、重点和难点 本选题研究有哪几个重要观点,其特点是什么?研究的重点在哪几个方面?研究的难点在何处?怎样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对英语教学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探讨?如何结合英语教学实际对改进英语教学作对策思考?本选题有哪几个新观点?是否填补了国内外同行业研究中的空白? 本选题的撰写框架 框架可用提纲形式表述,一般构成如下: 引言:提出问题、摆明观点。 论点:分析问题与阐明自己的观点。大致包括:问题的原因及危害性;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理论上来论证问题的解决 方法 ,并联系教学实际阐述解决问题的策略与做法。另外,利用实际数据作为论据,证明方法的有效性。 结论:通过对问题的分析论证,其结果如何?对人们在英语教与学中有何指导意义?有哪些方面需要继续研究的?它还有什么不足之处?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一般是英文参考书在前,中文参考书在后,以字母拼音顺序排列。 研究基础 作者在选择该题之前作过哪些方面的学习、研究或写过什么 文章 ?说明能如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理由。 研究方法 常见的研究方法包括:观察、调查、描述、实验、实证、文献、个案研究、比较研究、 经验 总结 、实践 反思 、测量、量化、行动研究、表列、图示、内容分析等方法。例如:实验的方法就是对英语教学班级进行实验对比;调查的方法就是通过调查表、询问、问答等形式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个课题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一种或多种研究方法。 撰写步骤及阶段任务 包括:选题及开题报告初稿、正式开题报告及提纲、完成初稿、二稿、三稿、定稿等、何时论文答辩等。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2: 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外刑法理论界对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 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 共同 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国内理论层面, 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 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 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选题的依据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研究步骤、方法及 措施 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完成论文。 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 射击 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研究工作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 第3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赵采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版 [5]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3月第2期 [6]杨妮妮 马诗雨:《浅析过失共同犯罪》法制与社会 20XX年8月(中) [7]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第4期 [8] 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南昌高专学报2015年第4期 [9]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0]李风梅:《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年第3期 [11]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12]马琳:《论共同过失犯罪》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15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仪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14]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3月第2期 [1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 [16]郑鹤瑜:《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 2015年 [1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8]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19] (日)阿部纯二:《刑法墓本讲座》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罗结珍译(法)卡斯乐.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3: 开题报告的基本要求 包括:封面、考核表、开题报告正文,总字数不少于2015字。 开题报告正文:由三部分内容组成:(1)文献综述;(2)论文的基本框架;(3)参考文献目录。(文献综述部分,可根据论文选题的特点,主要只概述国内的研究现状)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文献综述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 没有办法的办法 ,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from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精选3篇来自学优网 end#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 热点 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 独立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 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部分,根据论文选题的不同,可有,可无。 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法院的宪法地位 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性质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的定义 个案监督的沿革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 体操 作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性问题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性问题 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 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2月,第1版; 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贺卫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 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李晓斌:《对 人大 质询法院的质疑》,《法学》1999年,第5期; 包万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法学》1998年,第4期; 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于晓青、李永红:《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学》1999年,第1期; 董皞:《法律冲突与法官的权力――李慧娟事件回放与评论》,《法制日报》2015年11月20日; 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中国民商法律网》, 尹杰:《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东方法眼网》, 看了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的人还看了: 1. 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2.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3. 浅谈法律系毕业论文 4.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 5. 法学论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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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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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劳动法劳动关系的论文题目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摘要: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意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路径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被奉为圭臬①。在过去上百年的时间里,国内外相关研究汗牛充栋并已延伸到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②。这些研究虽然分析了劳动合同各项具体制度和理念特色,但却忽略了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与功能等本质问题的深入探求。这种研究缺陷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合同法研究路径的依赖。合同法的理论研究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所达成的允诺必须信守为基础,而相关制度建设也是以自由合意为基本范式。但是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财产交换关系,上述相关学术研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都竭力地区分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以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然而,这样的研究将陷入一种困境:如果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合同首先是合同,即前者属于后者,这就要求劳动合同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特殊性仅体现为制度规则上的调整。但是,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上述路径就会将劳动合同研究引向歧途。而这就体现出相关研究的第二个缺憾即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缺乏审慎的思考。劳动合同的合意是在怎样的主体地位关系中形成的?它的客体与标的到底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不详加探讨,就难以客观认识劳动合同。认识尚且模糊,徨论制度建设?为了突破劳动合同研究的困境,本文将致力于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研究,从探讨劳动合同的客体指向入手,分析主体双方的允诺内容,结合主体双方的交易地位差异,详细分析劳动合同的合意过程,形成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实质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可能影响。二、劳动合同法律构造分析(一)劳动合同合意基础的再认识———以劳动合同的定义分析为路径劳动合同的定义在各国立法文件中表述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具有设定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形成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之机能[1]。《埃及劳动法》第29条规定:个人雇佣合同是用于工人为了得到任何形式的工资保证在雇主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比利时雇佣合同法》第2条:雇佣合同是劳动者为了获得报酬,在一个雇主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一项工作而签订的合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案(2001年1月31日修正案)》第56条: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有关下列问题的协议,即雇主有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劳动者提供某种工作以实现本法案和其他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协议、以及地方性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也有义务履行该劳动合同和雇主内部劳动规则所确定的工作职能[3]。从上述劳动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合意。“合意”在合同法中的含义是当事人就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上述外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明确了劳动合同是以雇主提供并实现劳动条件而劳动者给付劳动为内容的合意。如果以合同法的规则来考量,交易客体必须具备财产价值的同质性,那么,劳动条件与劳动之间是否具备同质性?换言之,劳动合同的客体与合同的客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维持与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相关条件。作为与之交易的对象———劳动力的交易和使用条件都不同于一般商品。就价格而言,一般商品之价格所涉及之利益仅为当事人之经济利益,而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首要的意义是维持生

那就针对仲裁常遇到的问题 做篇论文吧,比如《劳动仲裁中对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的解决方法》

劳动法学年论文题目

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1.无效;文凭不能造假,公司可以起诉。 2。是;既然签订合同,就要付报酬 3。必须提前通知,劳动法有相关规定求采纳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那就针对仲裁常遇到的问题 做篇论文吧,比如《劳动仲裁中对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的解决方法》

劳动争议论文开题报告

课 题 研 究 报 告 写 作 格 式 简 介第一部分 a引言; b慨述; c研究背景和意义; d研究方法和角常; e研究对象与方法;第二部分 a研究结果; b研究内容及主要成果; c探讨与认识; d现状与问题; e分析与讨论第三部分 a结论; b结论与建议; c研究结论和说明; d建议和展望; e问题与对策;一、研究报告论文撰写的意义研究报告和论文是:1、研究者思想发展的忠实记录2、课题研究水平和价值高低的标志。3、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推广的重要形式。(跨越时空)4、深化原有研究成果、提高自己研究水平、发展自己的研究能力的又一次重要实践活动。二、研究报告的类型和结构(一)类型1、实证性研究报告2、文献性研究报告3、理论性研究报告(二)结构题目、署名、内容提要和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附录1、实证性研究报告:如教育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总结报告等。主要是用事实说明问题,材料力求具体典型,翔实可靠、格式规范。这类报告要求通过有关资料、数据及典型事例的介绍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规律,指出问题,提出建议。这种研究报告既注重理论,又重视实践,往往跟接触性的研究方法有关。2、文献性研究报告:主要以文献情报资料作为研究材料,以非接触性研究方法为主,以文献的考证、分析、比较、综合为主要内容,着重研究教育领域某一方面的信息、进展、动态,以述评、综述类文章为主要表达形式。一般在教育史学、文献评论研究中用得较多。3、理论性研究报告:狭义上的论文。以阐述对某一事物、某一问题的理论认识为主要内容,重在研究对象本质及规律性认识的研究。独特的看法、创新的见解、深刻的哲理、严密的逻辑和个性化的语言风格是其内在特点。理论性研究报告没有实证研究过程,因此对研究者的逻辑分析能力和思维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同时还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论文有三个最基本的要素:一为论题,即真实性将被验证(论证)的命题、观点。论题的主要来源就是研究课题提出的假设及研究对假设验证的结果。论文最终是要论证论题的真实性而提出明确的论点。二为论据,即证明论题真实性的依据。论据的来源应该是研究过程所获得的信度、效度高的事实材料包括定性和定量的材料。三为论证,即以论据证明论题的论述过程。论证是文章的结构层次、材料组织的逻辑性和严密性、文章思想观点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与深刻性、语言表达的准确性、有效性和技巧等各方面的综合体现。论文与实证性研究报告有区别,它一般将科研工作中最主要,最精彩和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和结果加以提炼,用较简明精炼的语言加以表达,论文不包括过多的具体研究方法和过程,而更强调内容的创新和学术价值。任何研究课题的成果都可以用论文来表达。三、写作内容和要求(一)题目1、题目的内容类型、定位、作用2、写作要求标题要准确标题要新颖题式可多样标题要简洁(二)署 名1、署名的方式集体署名个人署名2、署名的规则贡献大小:提出研究设想、承担研究工作、解决关键问题。惯例(三)内容提要和关键词(四)前言(三)内容提要关键词1、内容摘要:中心内容、结构及主要论点和评述;要求重点突出,内容精练,观点明确、一般不用第一人称,以200---300字为宜。学术论文也不宜超过1000字,有关刊物要有中英文摘要。2、关键词:必须是规范科学的名词术语,一般每篇文章有3~5个关键词(主题词)。属于支柱性概念。(四)前言1、内容:问题的由来;文献综述:课题的界定(概念术语的解释)及问题的陈述;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2、写作要求:课题阐述要清楚准确,中心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准确评价他人的研究成果;简明扼要介绍课题研究的动机和意义。(五)正文1、内容:它必须对研究的内容和方法进行全面的阐述和论证,对研究过程中所获取的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和分析,通过图表、统计结果及文献资料,或以纵向的发展过程,或横向类别分析提出论点、分析论据,进行论证。研究报告又分:1、研究的对象和方法 2、研究的内容和假设 3、研究的步骤及过程 4、研究结果的分析与讨论:研究报告的重点部分。A. 结果的定性定量分析,B.研究结果的讨论 。结果分析与讨论材料缺乏的原因研究设计缺乏一种系统观,讨论问题思路狭隘操作过程不够到位,操作措施不够落实,就产生不了深刻的感受和体验文献资料检索不够,对他人的研究研究缺乏了解,对自己结果的讨论就缺乏客观性、支持的力度反映结果的项目指标难以确定测量的方法与手段较难选择数据的处理与分析要求不断提高结果分析与讨论对研究者理论素养和洞察力要求较高对下一步的研究提不出发展的方向。2、写作要求2、写作要求:总体要求:科学性和创造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学术性和通俗性。具体要求有:1、掌握材料要充分。2、分析整理要科学。3、图表使用要恰当。4、观点材料要统一。5、语言使用要规范。正确区分学术概念和生活概念,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6、引用论点要慎重。与已一致,佐证;他人观点中某些好思想,提练综合;带有片面性的真理,开拓思维、慎重判断;相反的权威观点,找准错误所在。(引古不引今,引洋不引中,引刊不引报,引专著不引文集)7、内部逻辑要严密。8、标题序号要规范。9、讨论部分要简练。(六)结论、(七)注释和参考文献、(八)附录(六)结论1、内容:整篇报告的概括和小结。成果概括(结论必须指出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没有解决?);今后研究的展望;对教育教学实践的建议等2、要求:总结全文,深化主题,揭示规律,指明方向。(七)注释和参考文献1、内容:书籍、刊物、报纸、网络2、要求:完整注明出处(八)附录:问卷、量表、研究材料、统计数据、方案、计划等四、研究报告和论文撰写(一)影响研究报告和论文质量的因素1、研究工作本身2、研究者的哲学水平和研究素养3、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水平(二)写作步骤1、确定成果类型及主题——定位。2、谋篇构思,拟定写作提纲。多学科多角度全面分析研究内容,形成尽可能完整的内容框架体系。(放)选取三特(特长、特色、特点)进行创造性构思,突出重点难点,围绕中心论点进行系统梳理。(收)照顾文章结构比例的匀称性,进行适当的内容调整。拟定写作提纲:句子提纲、标题提纲、段落提纲、图表式提纲。3、初稿写作1)有话想说2)无话可说忘回跳3)有话能说4、修改定稿1)关注三类问题:全局性问题局部性问题细节性问题2) 修改方法:存放-冷却-补正修改法边写边改-气呵成法同行交流-导师点评-自我修改法。五、文章的类型和投稿策略(一)文章的类型抄凑合流(二)投稿的策略:1、了解杂志特色:编辑方向、体裁风格、开设栏目、作者群体2、因稿论嫁,从一而终;多次强化,终结善果。3、集中一点,挖深挖透,成小专家,专家小成。六、教师在研究写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选题:过大、过空、过泛,缺乏实效性追风现象明显命题作文、应景作文现象明显,敷衍应付行为居多二)写作文章类型体裁选择定位不准确;破题困难,不能抓住切入点和结合点契合点中心不明确,重点不突出概念界定不清晰,划分不统一、不穷尽;基本概念术语理解不透,空话套话比较多,胡乱套用现象明显;缺乏系统观和整体观,思维方式满足于简单的罗列和枚举,出现跳跃性思维、游走式思维,脚踩西瓜皮,滑到那儿算那儿;结构混乱,思路不清;理论推导缺乏,理论体系构建困难;局限于个人的体验和感受,跟着感觉走;没有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意的印证,出现理论与实践分离,论点和案例脱节的现象,且缺乏对案例的必要分析;资料收集、综合分析意识淡漠;收集不全面充分,观点材料不统一;材料取舍比较困难;数据处理不科学,分析水平比较简单原始;治学态度不严谨,结论推断比较随意,缺乏足够必要的实证研究数据支撑,往往凭感觉经验下结论;语言拼凑痕迹明显,一味追求对仗工整,明显有文学化倾向;语言表达不流畅;标题冗长,不够简洁明了原因理论学习动力不足,没有真下功夫;存在知识性缺陷,忽略条件性和方法性知识的学习理论底蕴不扎实,综合分析能力欠缺;手段、措施——条件——目标之间缺乏合理构建,应然与实然、理念、经验与行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结;研究动态现状了解不够;难以把握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关键;很难抓住源头问题做文章;容易出现重心偏移、定位不准的现象;对自身教学经验反思不够,理论与经验的契合点抓不准;经验不能升华为理论;研究设计不科学、过程不落实,操作随意性大,缺乏具体的抓手、切实可行的措施。怎样撰写教育科学研究报告(一)教育科学研究报告的类型教育科学研究报告是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揭示教育规律的主要形式。教育科学研究报告就其内容和写作形式分为:论述性研究报告、描述性研究报告、实证性或实验性研究报告和文献资料研究报告等四个类别。论述性研究报告:这是一种旨在阐明研究对象的本质及其规律性的研究报告。描述性研究报告:这是一种旨在说明研究对象是什么,发生了什么的研究报告。实证性、实验性研究报告:这是一种旨在用事实说明现象或事物之间相互关系,互为因果,以及现象为什么发生,怎么能发生的研究报告。文献资料研究报告:这是一种旨在以口头、文字、音像等资料为基础,分析、辨明某一方面研究的信息、水平、进程、争议、趋势等的研究报告。(二)教育科学研究报告的基本组成部分l、全文提要:提要就是研究工作的概述;必须能够准确地反映报告的内容和目的,文字清晰易读,要力求忠实于报告,并要避免评述。其字数以250-300字为适宜,至多也不要超过600字。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3、研究工作的简单过程。4、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法等。5、国内外前人这个问题上,所做的工作情况简介。6、研究结果的分析,这一部分是报告的核心,它的撰写工作,要根据研究的假设或研究的目的,作一番清晰描述,也就是对研究结果的描述。 这一部分除了用文字叙述外,还可借助图表的设计,把结果显示出来,从中可以更清晰、直观地体现重要的研究结果。7、讨论:讨论就是对研究的分析是否恰当,不要之处。应提出修正。8、结论:必须是根据充实的材料与分析的结果,说明结论的可靠度。9、建议,除与教育科学研究论文的建议相同的要求外,还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根据研究的结论,针对研究的问题有头的现状,提出改革的建议,以供有头部门选择。建议的内容不能与报告的结论无关,否则便失去意义和价值。建议的表达方式,应留有余地,不要过于武断,或掺杂个人的情绪作用等。二是对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的建议,应指出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未来的研究有待改进的地方,尚待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等,可为后人的研究,提供参考。(三)撰写教育科研报告的几条基本原则为了以个性透视共性,这里主要介绍实证性研究报告的写作,掌握了这类报告的“个性”,那末教育科学研究报告的“共性”也就不难领会了。怎样撰写好实证性研究报告呢?下面先说几条基本原1、谁要以事实为依据 研究报告中列举的全部数据和例子,都应该是千真万确的事实,绝不可有半点虚假,不能编造,不能无中生有。报告中对教育现象的因果关系分析,对教育原理和规律的探索,也都要以事实为依据。科学研究报告中的每一句带有判定性的话.都必须在足够的、可信的、有说服力的事实基础上得出。当然,科学研究报告中也必须把研究问题时所需要的大量事实材料跟撰写报告时应引用的最有说服力的事实材料区分开来。有些事实材料,如与研究的主题扣得不紧,应当忍痛割爱;有些事实材料,应当尽量制作成表格、图例以及其它直观形式。2、内容的阐述有逻辑性 实证性研究报告的内容阐述与研究工作的逻辑发展顺序是大体一致的,为了确保研究报告的逻辑性,我们应当首先考虑整个研究工作的发展顺序,然后再考虑报告的表达方式。研究报告内容的逻辑性是整个研究思路逻辑性的写照,没有一个好的研究基础,好的科研报告是怎么也写不出来的。 科学研究报告必须绝对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一切叙述、说明、推断、引用,必须恰如其分。文字、用词应力求准确。概念表述应尽量用科学性用语,避免用常识性用语,以免读者费解或产生歧义。当然,研究报告的文字也必须简单、明了、通顺、流畅,既要明白如话,又要把研究的效果准确地、科学地表达出来。3、引用文献资料要注明出处 在教育科研报告中完全可以引用,采纳别人的科学研究成果,但必须尊重别人的劳动。一方面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实实在在地引用;另一方面,不应当把别人的成就变为自己的东西。所以在研究报告中凡有引用别人的材料、研究成果或观点性词语,必须加以注释或说明,以向读者示知成果界限。

这个就很多了,题目有如下下面是我找的一些论文选题,供大家参考,这些题目有些比较大,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1.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分析2.我国人力资本投资与人力资本收益比较分析3.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开发4.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5.企业员工的绩效评估与员工激励6.企业薪酬制度研究(案例研究)7.企业员工绩效评估研究(案例研究)8.企业员工晋升研究(案例研究)9.企业员工培训研究(案例研究)10.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演进11.公务员管理研究12.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比较13.中外人力资源管理比较14.我国劳动关系的历史与现状15.我国人力资本投资现状分析16.我国农村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分析17.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比较(选三至五个有代表性的案例)18.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思想之演变19.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20.中小科技企业考核制度探索21.企业薪酬制度的创新研究22.科技型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23.金融业(银行、证券、保险)人力资源开发24.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人才的影响25.我国高科技企业经理人员的报酬分析26.期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27.我国境内的跨国企业的人员配备原则、招聘方法、薪酬标准 28.根据案例评定企业内部的因人设岗与因岗配人 29.试设计企业营销人员的培训方案(以保险业或其它行业)30.企业文化与企业成功的关系问题 31.企业员工考核与企业管理绩效的关系 3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案例分析33.企业的团队建设问题34.完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制度35.健全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制度36.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用人机制37.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激励机制38.现代工资理论与企业薪酬体系设计39.工作设计理论与方法研究(案例)40.职业声望研究理论与实践41.职业指导与职业设计42.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探讨43.对现阶段我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研究44.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45.加入WTO与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研究46.剖析案例,研究我国企业(全民、集体、私营、三资)内部的劳资关系状况及其处理47、中国企业劳资纠纷现状及管理对策48、中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完善途径研究49、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员工激励机制与中国存在的问题50、中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与劳动关系的调整51、企业文化与人本管理52、企业知识创新与人力资本激励机制53、中国人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54、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55、变革中的劳动就业环境56、人际关系的沟通技巧57、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的运用58、绩效考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59.我国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6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研究61.中国人口流动与控制问题研究62.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63.教育、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64.论当代员工教育和培训的特点65.国外企业的岗位评价制度的发展情况66.工资制度的改革分析67.人员招聘与岗位分析设计68.人力资源的e变革69.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现状和趋势70.知识经济时代人才的继续教育71.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72.人力资源与经济特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73.试论信息时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模式的研究74.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因素分析与研究75.人力资源管理统计中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效益研究网络招聘与在线培训研究77.现代组织激励理论与模式研究78.组织文化(企业文化)在组织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与作用分析79.当代领导者素质研究80.知识经济时代用人观(研究)新议81.试论爱心管理理念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82.试论股权工资制的适用条件83.试论中国式企业文化的核心基础84.试论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创新85.试析中国就业制度中的歧视因素与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87.软件开发人员的行为特点和管理对策研究88.企业IT(信息技术)人才的管理与研究89.激励及其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90.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91.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思考92.中国老龄人才资源开发战略93.关于人才流动态势及影响因素分析94.某企业职工结构与素质分析95.某企业职工工资效益分析96.应如何激励员工97.树立终身教育观念,不断提高员工素质98.我国增加就业和再就业的对策99.当前企业劳动保险应解决的几个问题100.我国人才中介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完善101.试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102.我国金融证券业人才结构分析103.加入WTO对我国人才市场的挑战及对策104.论保险业员工激励问题105.保险员工的薪酬问题研究106.女性管理层的激励问题107.女性高层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108.性别差异与职位升迁问题研究109.沟通对实现绩效目标的影响110.薪酬设计与绩效评估111.绩效评估的激励机制112企业文化的建设113.人力资源会计初探114. 进入WTO,对会计人员的新挑战115.论我国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116.浅析我国妇女就业问题117.浅析我国非正规就业问题118.浅析公务员的高薪养廉问题119.加入世贸后我国银行人才队伍建设120.网络银行与信息化人才121.银行个人理财人才队伍建设人才的培养与管理企业员工培训研究世纪初叶中国社保改革的难点与对策125.广东社保体制改革的现存问题及对策取向126.社会保障与扩大就业问题研究127.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问题研究128.社会保障的融资问题研究129.现代企业员工激励机制研究130.现代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研究131.民营企业高层管理的人员选用问题研究132.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研究133.失业问题研究134.人力资源开发与国有企业改革135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36.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137.论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138.企业如何提升员工的忠诚度139.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40.论“入世”对我国劳动法制的影响141.中国劳动法律制度与WTO的协调14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建议143.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144.经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研究145.经理层业绩评价与考核146.股票期权在业绩评价中作用147.业绩评价与员工激励研究148.人力资源价值分析与计量149.内部控制制度分析与设计150.人力资源会计研究151.现代企业文化管理152.中国传统文化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153.儒家思想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154.现代企业的文化建设问题155.现代企业员工激励机制156.某企业员工培训实践157.议高薪养廉158.现代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时代人力资源职能的转变160.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发展状况分析161.人力资源的新趋势与E化管理的e化生存163人力资源咨询业现状分析164.论现代企业的员工激励问题165.企业绩效评估与员工激励166.论现代企业领导人成功必备的素质167.如何调动员工积极性168.论企业文化与企业定位169.企业员工的绩效评估与员工激励170.中国如何引进国际人才?171.现代企业人才继续教育的意义和方式分析172.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比较173.中国人口流动与控制的研究17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研究175.当前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研究176.企业文化与知识型人力资源管理与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创新178.经理持股的管理激励功能179.风险资本企业中的人力资本功能180.人力资源价值和企业价值评估181.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研究182.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管理183.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开发)184.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185.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研究186.人力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研究187.人力资本与教育发展188.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参考书目:理论性比较强的有以下:管理世界、管理工程学报、科研管理、外国经济与管理、 科学学研究、中外管理、科学管理研究、经济管理、 中国科技论坛、管理信息系统、未来与发展、研究与发展管理、 经济体制改革、中国行政管理、中国软科学、预测、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管理现代化、中国管理科学、 管理科学学报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操作性比较强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与发展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前程无忧的《人力资源读本》南方人才中国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

给我分啊,费了好大劲呢近些年,中国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高层次人才,促进了社会的迅速发展。但是,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带来了巨大的教育资源浪费,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不仅潜在地影响着社会的持续发展,也对现实社会的稳定提出了挑战。一、中国大学生就业现象分析新年刚过,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便开始为就业而四处奔波。紧张的求职气氛、巨大的时间精力投入、漫长的谋职过程和部分大学生未能上岗的结果, 使得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1.毕业当年未能找到工作的大学生数量比例较大据《大学周刊》报道,来自北京市教委的统计显示,北京地区2004届大学毕业生为。记者对这一数据的真实性作了调查,发现其中某些高校就业率数字注入了水分。[1]也许这是应对教育部关于到 8 月份毕业生就业率达到 70%的要求,但这也说明实际存在的待业率要大大高于 10%。毕业当年未能就业的大学生数量增加, 是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最直接表现。2.大学生就业成本提高大部分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几乎全部精力用于找工作。他们或托亲求友,或奔走于用人单位之间,或频频出入于人才市场。这不仅耗费了他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耗费了他们大量的财物。据国家教育部调查统计,近年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 凭亲戚朋友关系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已超过 25%, 而且有40%的毕业生认为关系后门在就业中的作用最重要。[2]那些没有关系的毕业生,用于外在包装、手机配备、就业推荐书的打印、奔赴人才市场的差旅费等方面的就业成本折合量则不低于3 000元。3.大学生就业时背离就业意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为了尽快谋得一个职位,不少大学生顾不得个人就业意愿,往往是只为了就业而凑合找个工作岗位。这种背离就业意愿的勉强就业,也是当今中国大学生就业现状的一个表现。4.中国大学生就业比以前难成为社会存在的普遍心态应届毕业生考研热不断升温, 家长对子女大学毕业后就业忧虑重重,以及新闻媒体的频繁报道,都反映了人们对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强烈体验与感受。同一个问题,西方国家大学生毕业后不能在短期内就业的现象也都普遍存在,但人们认为就业并不困难。 这是为什么呢?这是由于传统体制下我国长期包分配安置, 大学生毕业分配不存在待业或自谋职业问题。 以这种状况下养成的就业心理定势来看今天的大学生毕业就业,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了。二、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社会影响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这种现实已经对中国高等教育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强烈的影响, 同时也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其社会影响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1.高层次人才的浪费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是高层次专门人才。 大学毕业生不能及时就业, 就意味着这一部分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闲置或不能在用其所长的岗位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这无疑是高层次人才的直接浪费。2.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教育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文化资源,这些资源的使用集中表现为教育经费的投入。 大学生作为高层次专门人才,其培养费用是相当可观的。随着高校并轨改革和社会工资水平的整体提高,大学生的培养费用也逐年增长。如此大量的经费投入高等教育领域,培养出的大学生不能就业,无法获得收益回报,无疑等于这部分教育资源的浪费。3.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是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素养的根本保证。 世界民族进化的历史经验和个体发展实验表明, 提高素质素养的关键在于基础教育的扎实和高质量。只有如此,才能为高等教育提供优质的“原材料” ,保证高等教育的高质量运行。因此,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基础教育为重心,这就意味着,在经费分配上,要充分保证基础教育的需要。 我国目前教育经费相对来说还比较拮据,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还比较薄弱,因此教育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重点还应是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投入的倒置,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等教育的生源质量,使整个教育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当然,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现象也有其潜在的积极面,这是一种重要的预警信号。从大学生个人角度看,就业形势严峻将激发他们自觉地调整自己的学习状态和内容, 提高学习效率和质量。从高等教育组织者角度看,他们也会由此醒悟到教育结构、专业设置不尽合理,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将警示教育管理者要审时度势,适度发展高等教育,合理调整高等教育内部的专业、课程结构,培养符合社会生产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三、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原因分析形成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对其原因作一分析:1.对高层次人才吸纳空间相对狭窄,大学生就业适宜职业岗位相对有限或短缺, 是造成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根本原因。从经济类型看,与改革开放之前及其前期相比,我国社会生产系统的高科技引入虽然有了长足发展, 但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科技引入的力度还很不够,生产设施技术更新换代相对缓慢,总体水平仍不高;我国经济总体上看仍是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的粗放型经济;科学技术的贡献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 对高层次人才的吸纳能力相对不高,与扩增较快的高等教育形成一定反差。另外,从产业结构看,当前世界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已转换成“三二一”的倒金字塔式,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口比重已降到10%以下,第二产业为 30%, 第三产业约 60%, 这就为高等教育人才的就业提供了广大空间和强烈需求。而在我国,产业结构大致与发达国家 20 年前相似,第一、二、三产业劳动力的结构比例为 ::。[3]这种产业结构无疑弱化了我国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的需求, 成为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从历史人才积累看,历史积淀“人才”过剩,新增岗位被先行挤占。随着传统产业岗位的萎缩撤销,他们中的有些人可能随着冗职闲岗的撤销淘汰而被甩离出原有的生产体系,但由于用人体制改革的力度不够,而且这些人大多处于社会优势地位,他们很快就在新的职业结构中谋得了新岗,抢先占据了新位,从而使对大学生的新需求被排挤。这种现象在行政、事业单位尤为普遍。2.教育产业结构与人才社会需求结构的错位,导致大学毕业生的结构性过剩随着科技迅猛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 市场需求结构急剧变迁,生产结构的调整日益加快,部分传统生产领域日渐萎缩,许多“夕阳”企业产品过剩,生产急剧缩减甚至关停,很多职业岗位被淘汰了。与此同时,另一部分新兴部门和企业则迅速崛起,相应的岗位也迅速增加。当然,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 中国社会的现实社会需求结构有一定的畸形性, “各领风骚数几月”的各种“热”就说明了这一点,但产业结构的巨大变化却是实实在在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必然要求人才结构和质量进而要求教育结构和质量作出积极的相应变化。然而,由于教育本身的滞后性和同样的一些复杂原因, 我国的高等教育未能及时有效地调整专业结构, 与那些萎缩淘汰的旧行业岗位需求相对应的传统专业并没有及时得到缩减, 甚至也在借扩招之机而大量扩张,这就造成了大学生所学专业与社会需求的错位,有者不需,需者无有,从而导致结构性待业。人才结构和社会需求结构的错位, 是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最直接原因。3.不规范、不健全的的人才市场机制,加重了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性人才市场机制在这里主要指人才就业市场机制和人才市场管理机制。从人才就业市场机制看,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完全自主择业的社会环境条件还很不成熟, 缺乏及时准确的人才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检索和交流的权威机构和通道, 稳定规范的人才劳务市场还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网络体系,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权利社会保障、法律保障体系也不健全, 这大大削弱了大学生供求信息和自主择业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从人才市场管理机制看,不规范、不健全的人才市场管理机制缺乏对用人单位的激励、保障、限制机制,削弱了用人单位吸纳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一方面,国家允许基层企事业单位拥有越来越多的用人自主权, 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大学毕业生。 但同时国家又没有在短时间内建立与之完全匹配的市场激励保障机制, 宏观引导这些基层企事业单位理性地用人。例如,基层企事业单位一般进行承包任期制、经费包干制等改革, 而任期目标中往往缺乏单位人力发展目标要求,这就导致了许多企事业单位在引进人才上的短期行为。他们拼设备、拼资源、压缩成本,不愿在承包期内接受见效迟而支付早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宁愿“竭泽而渔”或采取短平快的在职培训, 何况这还能解决企事业既有人员的学历升级和稳住既有岗位的隐性需求。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掩盖弱化了对大学毕业生的实际需求, 阻塞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入口。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的选人心态与方式过于保守与苛刻。有的单位只要研究生,但本科生其实就有能力干好这些工作;有的单位只要男生,但有些女生往往比有些男生更有能力;有的单位用人考虑长相,等等,这些用人单位不考虑毕业生特点和利益的挑剔心态与选人方式, 造成择业和择人渠道紊乱不畅。四、改善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几点建议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形成, 是多种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的结果, 要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社会的全面配套改革。1.发展地看待大学毕业生就业趋势,热情地迎接高层次人才需求高潮的到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融入全球经济运行循环体系,随着中国高品位开发大西北浩大工程的启动,特别是经过 20 多年来改革开放的酝酿和积累,我国整个国民生产体系、社会管理体系升级换代的序幕已悄然拉开。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社会结构的大调整、大重组、大升级的新时期就要到来了。面对国际认可的高水平和高标准,大量培养、吸纳高层次人才将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轨迹、 调整升级的主旋律。在这样一个需要高层次人才、呼唤高层次人才的时代,从发展的眼光看大学生毕业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我们完全可以有信心地说, 今天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只是这种社会转变中的一种正常现象或繁荣前的调整, 只是大学生供不应求前的一个小插曲。2.培养和树立现代流动职业观念,提高人们化解就业压力的承受力在长期计划分配体制影响下, 人们形成了保守脆弱的一次性就业和职业终身制观念。实际上,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有害的。且不说在市场体制条件下,社会生产体系需要一定规模的劳动后备军作为自身弹性发展的基础, 而且失业可以激发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 是经济结构转换时期必需的能量源泉。更重要的是,暂时失业、无业是重新选择的良机,个人自主择业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且,只有能够较自由地转换职业, 马克思主义的现代人的全面发展观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暂时找不到工作比勉强就业要有意义得多,从自主择业的角度说甚至是幸事。为此,我们不仅要教育大学生,而且也包括家长及广大社会成员正确认识待业、失业、再就业这一客观存在,要尽快、彻底地改变人们一次到位、 端牢“铁饭碗” 的就业观念,广泛宣传多次就业、自主择业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提高承受、化解和转换就业压力的能力, 把暂时失业变成自主、 充分和全面发展的条件机会和动力。3.加快社会生产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的步伐,创造更多的高层次就业需求,这是解决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从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要求来看,当前毕业的大学生不是多了,关键是生产结构层次太落后,容纳不下实际上有限的大学生。因此,我们首先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第一产业,精减第二产业,加速发展第三产业。其次,要努力提高生产的科技含量,压缩和淘汰陈旧落后的生产设施系统,提高生产过程的机器化、 电子化、 自控化水平,加速发展高科技产业, 改变手工作坊式的粗放型生产为高智力的集约型生产,尤其是农业生产领域,生产、管理、服务现代化高科技化的潜力很大,高层次人才就业空间极为宽广。事实上,只有农业生产及农村社会实现现代化,中国社会才谈得上真正的进步。4.彻底转变陈旧落后的教育观念,改革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专业等结构 首先,要改变过时的人才观。 这里要着重明确三点:(1)人才和高学历并不是完全对等的;(2)只要保证名副其实的教育质量,各个层次都可以培养出相应的人才;(3)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分类分层日益明确,社会的网络化程度越来越高,任何一个岗位的合格工作者都是人才。人才不仅包括高层人才,也包括基层、中层人才。要改变为争取作“人才”而极端追求高学历的观念。其次,要改变高等教育只重现实所急、眼前就业所需,忽视长远发展要求的观念。将教育、社会、个人的长远发展与眼前社会需求结合起来,树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观。再次,要改变重量不重质的效益观,克服无视教育质量,盲目追求高等教育规模的观念和做法。诚然规模效益很重要,但如果质量不能保证,高等教育的整体效益就难于真正实现,就会导致高等教育的“贬值” ,最终失去效益。最后,要改革我国的高等教育结构。要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对高等教育的门类结构进行大幅度调整。要加强人才市场需求的预测工作,果断地压缩甚至关闭那些由于生产升级而没有市场的专业, 及时增开朝阳产业所急需和未来需要的新专业, 保证高等教育真正生产出合格的适销对路“产品” 。而一些基础理论型专业也不能放松,必须保证一部分基础理论研究人员的培养。5.规范人才劳务市场,健全就业机制我国的传统用人机制是非市场性的, 在向市场机制转轨过程中, 人才劳动力市场还很不规范, 关系就业、暗箱操作、隐形市场现象还很严重。只有彻底消除这些现象,建立健全人才市场机制,才能有效消除高层次人才供求错位、通道不畅,甚至被扭曲的现象,实现供求均衡。为此,要下大力量建立规范稳定的人才劳务市场。人事部门要彻底转变观念、机制和运作方式,真正成为高层次人才供需见面、调配、实现的规范场所,担负起及时进行人才供需信息的收集、发布和交流的职能,提高信息的实效性和可靠性,强化就业质量和巩固率。要彻底改变人才部门单位所有制的封闭局面,使人员录用、流动和岗位转换真正按规范的市场机制运作,实现人才流动常规化、高效化。6.建立健全的人才市场管理机制和完备高效的大学生就业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其一,国家要制定法律,明确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与义务,规范其确定、选择、录用高层次人才的行为。其二,政府要通过市场形式、政策和宣传教育,对用人单位提出长远的人才要求。其三,建立公开有形的人才劳务市场,明确人事部门、劳动部门的人才预测、交流及人才市场组织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有关规范人才劳务市场的法律。其四,明确高校保障毕业生正常就业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高校产品出口及其社会实现的责任行为, 强化对高校生产规模盲目扩张的刚性约束。其五,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基金,建立与维持人才“蓄水池” ,一定规模对应相当的资金储备,充分保障个人就业与社会人才需求的弹性协调状态。总之, 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是我国社会体制在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它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运行仍处于低品位状态, 从而要求我们加速技术更新升级和体制改革,以创造更多的高层次人才需求;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教育系统本身存在的结构失调的问题以及用人体制上的严重缺陷,需要我们加强教育结构调整的力度,改革人才部门所有制和人才责、权、利错位脱离的体制,以生产充足适量优质的高等教育产品,达到高等教育供求之间的动态均衡,实现高层次人才的充分合理的任用和流动。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这一暂时现象, 坚持以全球认可水准在全球范围内构建和发展我们的社会经济和教育体系, 大学生就业状况就会日趋好转并蒸蒸日上。

研究报告的结构一般包括如下部分 (一)导言 导言要求简明扼要地阐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该研究课题提出的缘由;研究这一课题的意义;目前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该项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 鉴于这一部分所要述及的内容,有人也直接以“目的和意义”“问题的提出”作为该部分内容的标题。 (二)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的介绍主要是让读者了解课题要解决什么问题以及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 研究方法的介绍主要包括:研究设计的组织形式;研究对象的取样和选择;研究因素的实施与控制;研究资料的收集处理的方法与手段;研究所采用的特殊设备、工具等。 (三)研究结果及分析 研究结果很重要,能够量化的最好要用数字说明,不能量化的要用一些案例来说明,不要搞一些抽象的说明,给人的感觉空洞。数据可用表格的形式。对比实验还要对数据进行前后测验和统计检验。 对取得的结果可以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行分析和归纳。 (四)问题与讨论 对在研究和实验中没有完成的问题和原因可以在这一部分说明,对实验的结果是否有推广价值也要进行说明。这一部分也常常以“分析与建议”、“建议”等作标题。 在分析和讨论中,可以引用一些理论与说法,可以提出一些改进教育或教学的建议和措施,可以提出个人的一些想法与思考,也可以提出由于该项研究而发现与产生的新的问题、新的设想,以留待进一步研究。此外,在这部分还常常对该项研究的方法设计进行必要的反省、分析和讨论,如果变换研究方法可能对研究结果带来哪些变化等。 (五)结论 结论必须指出哪些问题已经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尚待研究。有的研究报告可以不写结论,但应作一简单的总结或对研究结果开展一番讨论;有的包括可以提出若干建议;有的报告不专门写一段结论性的文字,而是把论点分散到整篇文章的各个部分。 (六)其他 1. 附录 附录主要包括下面三项。 (1)引文注释 引文注释分为页末注(脚注)、文末注(段落注或篇后注)、文内注(行内夹注)和书后注四种。 (2) 参考文献 通常以“主要参考资料”,或“主要参考文献”为小标题,下面开列出文献资料的目录。 文献资料的目录的书写方式是用[1]标注一个阿拉伯数字,然后列出作者姓名、文献名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 如: 【1】 增俊著.当代西方学校德育教育.广州:广东出版社,1993 【2】 [德]库尔特•勒温著,竺培梁译.拓扑心理学原理.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 (3)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系指研究中所搜集到的重要原始资料,如某些测量的结果和有关研究的定性观察材料,调查问卷等;也应在附录中简明、准确、清楚地加以介绍。 2. 摘要 研究报告举例 要慎重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 ——天津市普及12年义务教育的论证报告 (提纲) 一、问题的提出 1994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实现普及9年义务教育,1999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在新世纪的前十年,天津市应该“高标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还是“实行12年义务教育”? 二、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的不同 1. 经费来源不同 2. 法律依据的不同 3. 尽义务的不同 4. 就业的不同 三、世界各国实行义务教育的情况分析 表1 世界各国实行义务教育年限一览表(略) 世界上实行12年义务教育的只有13个国家或地区,这13个国家的人口加起来还不足一亿人,相当一个河南省。 从以上提供的数据可以说明如下问题: 第一,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一般都比较长,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依托 第二,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大部分普及了高中阶段的教育,但不一定实行12年义务教育 第三,义务教育需要强有力的物质保障,所以各国对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持慎重态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仅是入学年限问题,而且必须考虑教育质量,教育质量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资源投入水平。一些发达国家之所以在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方面很谨慎,重要的因素是考虑到政府有无提供强有力物质保障的可能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世界上只有13个国家实行了12年义务教育。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没有实行12年义务教育可能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对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持慎重态度,因为这需要大大增加对教育的投资才行。二是可能他们认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不一定采取义务教育的形式。 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目前已经普及了高中阶段的教育,甚至有的已经普及了高等教育,但并没有实行12年义务教育。从他们对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投资来看,并不是不具备12年义务教育的条件,而是没有这么去做,可能考虑到有必要让受教育者承担一部分教育费用。 从对世界各国实行义务教育的情况的分析,我认为天津市要慎重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这是从对世界各国的情况分析后得出的结论。但我们国内北京市已经提出了“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分期分批实行12年义务教育”。我们天津就不能吗?但我也同时注意到同为直辖市的上海市没有提出实行12年义务教育,上海市提出“在新世纪的前10年里要普及高质量、多模式、可选择的高中阶段教育。”所以我们有必要把天津市的教育与北京市和上海市的教育作一比较,才能准确地定位天津市教育的发展。 四、天津与北京、上海教育情况的比较 1.天津市民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受教育程度低于北京和上海 2. 天津市对教育的投入要低于北京和上海 3.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投资低于北京和上海 4. 我市高中阶段的教育投资也远远低于北京和上海 五、结论 以上我们分析了世界各国实行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把天津市和北京市及上海市的教育情况作了对比,认为天津市应慎重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尽管北京市提出了力争在2010年分期分批实行12年义务教育,但天津市的经济收入和对教育的投资都与北京市有较大的差距,虽然上海市没有提实行12年义务教育,但天津市与上海市的差距也比较大,所以本文认为:市委市府在2001年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高标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的奋斗目标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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