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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保险的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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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保险的论文文献

农村的发展如何及“三农”问题解决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农民”、“农村“农业”是本课题研究的核心。重点在于研究三者的现状与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进入小康社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安居乐业。 一。农村发展的有利因素 1、政治上:由于农民人口占大多数“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因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三农”问题也连续几年成为中央的头号文件,成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党和政府先后提出“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减免农业税”、“加大粮食种植补贴”、“减免义务教育学费”、“三下乡”等政策和措施来促进我国农村的发展。最近,党和政府又提出“买家电进行补贴”的措施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让我们难以忘记的是,党和政府自2003年以来特别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时间,“农民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得到了应有的回报,自身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得到改善。“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是党和政府永远不变的承诺。 2、经济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的经济也有一个质的飞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发展机遇。农村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农民从中得到了许多实惠,收入增加,生活水平得到提高。随着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农民可解放自己,一边种地,一边外出打工。现在农民可通过种地、养殖、外出打工、等多种方式增加收入。 3、科技文化。义务教育在城市和农村得到广泛普及,农村的失学率减少,农民的文化水平提高。农民对文化科技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农民家庭在教育方面的开支的比重越来越大,高中生、大学生在农村已不再罕见.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人数总计723万,较2003年净增110万名,增幅为17、9%。其中农村考生为398万名,占报名总数的55%,首次超过城镇考生人数。党和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逐步加大。完善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科技兴农”战略推动着现代农业的发展,“科技下乡”活动丰富着农民的生活,开阔着农民的视野,农民的思想也发生着变化,他们的思想不再那么保守,不再封建。他们开始走出自己的狭小天地,融入城市,开始探寻一种新的生活 4、其他方面:农村的基础设施也在发展中,并有了很大的改变。“要致富,想修路”成为我们共同的认识。党和政府把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完善公路网、电网等交通通信设施。农村医疗合作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中,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让老人不再孤独,不再寂寞。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着他们的心。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还是从社会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来看,农村的发展有着稳定的发展环境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我们应充分把握些有利的条件和机遇促进加快农村的发展。 二,发展中的问题: 1、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也提出许多措施来解决“三农”问题,但政策实施的力度还是不够,某些对农民不负责的官员不断损害农民利益,从中牟取个人利益。有许多政策到了下面就成了一句空话和口号,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是为什么?问题很大程度上出在官员身上。“民告官”已不再是奇闻,而且胜诉率也在提高。这说明什么问题?官员本来是人民的公仆,我们应该感激他,信任他,但有些官员却损害农民利益。农民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为什么有的官员还要欺农民和损害农民的利益。“说一套,做一套”已是不负责任的官员常用的手段,常常利用农民对他们的信任,为自己牟取私利。官员腐败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很严重,阻碍了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 2、虽然农村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城乡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农村为自己和城市的发展付出了太大的代价。如此长期下去,根本就和我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相违背。生态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土地荒漠化,在我国西部北部比较严重。耕地锐减,人均耕地减少、水污染、垃圾乱堆乱放成为农村的“特色”.现在在农村,农民的用水安全无法保障。“脏、乱、不文明”成为农村的代名词。我们不能在发展农村的同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我们不能在赢得农村发展的同时,失去我们原来可爱的家园。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是制约农村发展的最大因素. 3、由于外出人员增多,多为青壮年男性,留守在家的多为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在农村经常发生抢劫偷盗行为,农民的家庭财产得不到保障。冬天是案件的多发期,因此加强夜间巡逻是农村的必要责任。在农村贫富差距拉大,邻里关系有的不太融洽,兄弟之间明争暗斗的现象十分突出。不赡养老人,家庭关系冷淡,家庭暴力等现象依然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存在。由于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留守在家的多是妇女、儿童、老人,使农村失去了原有的生机与活力,日益呈现出萧条、凄凉的现象。尤其在冬天,呆在农村里的人都有一种物是人非的感觉。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农民外出打工造成的而且也是农民外出打工的原因。因为对他们来说,呆在农村每年的收入实在太少了,很难改变他们贫穷的面貌。所以他们也自然地产生了对城市的向往和追求。他们也想到外面去看一看,外面的世界怎么样?只有春节来临的时候,我们才感觉到家是以前的家,才有一种回家的感觉,才有对家的眷恋和依依不舍。现在的农村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已不是原来的农村了。 4、作为主要劳动力的男性青壮年外出打工,,妇女、儿童、老人成为田地上的劳动力。田地也得不到有效利用,大多数处于闲置或粗放经营的状态,所以现代农村的潜力并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独自支撑家庭的妇女操劳过度,体力透支,身心健康也得不到保障。她们大多数处于亚健康状态或身患疾病。和城市同龄人相比,她们过早地衰老,过早地失去了青春,也没有美丽漂亮的外表。美丽、漂亮等女人引以自豪的资本早已被岁月的沧桑与生活的艰辛消磨得没有一点痕迹。如今,当我们回到农村时,看到的是妇女们满脸的沧桑与双手的粗糙。岁月早在她们的头发里留下了痕迹。皱纹也过早地爬上她们的额头。她们的孤独、寂寞、又有谁能够了解,知道。我想,这一切的一切,也只有她们自己最能感受到。毕竟这种感受不是一般人所能体会和理解的。 5、另外,我们不能忽视的就是留守子女。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他们由母亲或被别人照顾。他们的情感教育缺乏应有的家庭氛围。于是,安全、情感危机、心理等一系列问题也日益突出广大农民工在揣着求生梦想进入远离故乡故土的另一个“外面世界”的同时,也把牵挂和担忧留在了农村。大多数留守子女有着孤独、寂寞、性格暴躁、自闭等心理问题。他们的童年是浸满思念与孤独的。在外打工的父母在金钱物质方面可以满足子女的需求,但永远也无法弥补自己在情感教育的缺位。是我们去关注、了解留守儿童,进入他们内心世界的时候了 6、由于农村受城市的影响,“打工热”成为农村里最具吸引力的东西。现在不少农村学生已经学会了吸烟、喝酒、打架、赌博、沉迷于上网等不良习惯,甚至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由于缺乏应有的管教而走上了这样的道路。父母的不在或家庭的破裂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作为父母的他们也是受害者。孩子是家庭的希望,也是父母活着的最大动力和支柱。孩子的前程被毁了,这对身为父母的他们来说打击有多大啊!他们也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孩子外出打工,也不愿意扔下自己的孩子不管不问,就业困难已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这对单纯靠出卖劳动力来谋生并且又无一技之长的农民来说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现在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不景气,不少工厂企业倒闭,许多人失业。这对本来就没有就业优势的农民来说,无疑于是雪上加霜。尤其是高昂的学费和医疗费更使他们难上加难。 7。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农民的身心健康让我们担忧。乡村医疗设施不完善,医疗水平低。农民们最怕得病,如果一个家庭有一人得了重病,那么整个家庭也将被拖跨。这也是为什么农民小病不看,大病忍着的原因。现在在农村,依然有许多孤寡老人无人赡养,有病不看的现象。因为他们并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照顾。这三大问题是我们仍然面临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这三大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 8、农民工,依然是我们常说的一个话题。他们从事着城市最脏、最累、最苦的职业。但他们的职业地位是低下的。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差、经济收入没有保障。但他们的生活又会怎样呢,又有人去关心过他们的生活呢?他们为了打工养家糊口,付出了自己的健康代价。那我们有没有想过农民工为什么总是拿生命作为维护权利的最后押呢?身为弱势群体的他们除了生命,还有什么可以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资本呢?农民工确实需要我们的关注和理解。现在也到我们认真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了。 9、农村发展的关键在于人才。由于农村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和城市相比,无论在哪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两者的差距越来越大,城市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强。优秀资源和优秀人才向城市集中。农村发展的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提高农村的吸引力,留得住人才。只有留住人才,农村才有发展的可能、资本、与实力从上面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的发展是艰难缓慢的。农村能否有更好的发展就在于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如何。 发展 无论是从农村发展的优势来看,还是从农村发展中的问题来看,“农村”、“农民”、“农业”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其中农民是核心,农村是基础,农业是关键。解决“三农“问题,我们应从整体出发,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充分利用有利优势,尽最大努力解决农村问题是我们实现农村突破性发展的成功举措。 1、我们应严格执行党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文件, 加大对腐败的严查惩治力度,确保让农民真正得到到党和国家政策的好处。 2、我们应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努力改善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努力建立服务性政府,树立政府的权威,赢得民心,和农民共同发展农村。 3、坚持树立并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以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为核心,努力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4、大力发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新农村、新面貌、新气象”的时代风尚,努力构建和谐新农村。 5、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让农民成为现代性科技性农民,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就业的砝码,提高农民就业的竞争力。 6、认真解决好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并努力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和农民工问题。让这些不再成为农村发展的阻碍。 7、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和现代农业充分挖掘其中就业的机会。提高农村的吸引力,缩小城乡差别,让农村真正留得住人才,实现农村的全面、协调发展。 本文的重点在于农村现状与发展的问题,目的在于全面深入分析农村的问题,来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思考。关于农村发展的措施就显得次要。让我们一起来思考关注农村的发展并为之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努力。本文有些语言是摘抄于其他文献的。 参考文献: 〈〈中国民工调查〉〉隋晓明主编 群言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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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GDP增长看农村社会发展的政策依赖性 中国经济持续了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但是,通过对农业部门的分析我们能发现,农业部门始终存在着较总体经济更加不稳定的增长结构,无论农业部门GDP的总量还是其增长率,都能印证这一点,而增长的时序变化则与相应时期农业政策的变革力度息息相关。 1982—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5年发布了中央1号文件,把每年的首要工作布局均放在了三农领域,通过大胆的谋篇布局,切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的生产关系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并持续不断地进行了深化调整工作。正是这几年的大动作,使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直接体现在GDP上就是农业GDP增长率迅速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度提高,城乡收入差距明显降低,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一个例证就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是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一个高峰,这一时期的政策效果一直持续到20世纪的80年代末。 20世纪80年代末,农村经济进入了平台期,增长幅度逐渐趋缓。自1993年开始,农业GDP又进入了一个快速上升时期,但是,结合当时的经济背景来看,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快速的通货膨胀引起的名义GDP的大幅提高,二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正处于粮食保护价政策的发力期。1995—1996年,我国开始全面实施保护价收购政策,由于粮食价格较高,1995年农户家庭当年从粮食作物获得纯收入比1990年增加了1448元,占同期农民家庭纯收入增加值3776元的,占同期农民家庭全年纯收入增加值5635元的。这说明在保护价政策实施的初期,保护价政策对于农民收入增加的推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是随着其后粮食价格的不断下滑,农户家庭粮食作物纯收入由1995年的2436元减少到2000年的元,减少元,粮食作物减少值占种植业纯收入减少值的。对于家庭经营中非农产业不发达,种植业结构单一的粮食生产农户来说,粮食价格的不断下降成为农户收入水平增加的主要制约因素[ 2 ]。由此可以看出,在保护价实施初期,由于政府维持了较高的收购价格,使得这一政策对农民收入增加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但其后随着政府不断下调保护价标准,同样又成为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以粮食保护价政策为中心的农村经济政策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明确。 1997年以后,农村经济再次进入平台期,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连续多年的负增长。期间,中央虽多次出台农业新政,但均未能扭转发展乏力的局面。究其原因,可以说一是因为农业内部缺少内生增长的有效机制,二是庞大的冗余农业劳动力和二元制的社会结构限制、消耗了农业自身发展的有限资源,而同时又缺少外部资源的注入。 2004—2005年,中央连续出台了两个1号文件,直接将农民增收问题作为政策运作的目标。2004年采取“两减免、三补贴”等更为直接的政策措施,全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创纪录的2600多亿元。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着力于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直接带有资金支持的政策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作为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心。从2004年的政策效果来看,2004年度仅“两减免”、“三补贴”就使农民直接得到实惠451亿元。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934元,比2003年增加314元,增长1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打破了1997年以来的低速增长局面,粮食总产量达到9390亿斤,超过预期的9100亿斤,增产9%,实现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双重政策目标[ 4 ]。 再回过头来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农业领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审视,足以看出政策导向式的发展特征伴随了农业经济的每一个高潮与低谷。比较前后两个时期的1号文件,以前的重点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可以说是在农村经济的内部进行的成功变革,这一基于体制自身的变革基本上已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达到了其效力的极限;而后两次均把政策目标直接指向了农民增收上。虽然2005年度的中央政策更进一步提出了要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但无论是从政策本身的功能还是从农业领域的现状来说,政策性依赖仍是目前农村经济中最为突出的发展特征。 二、 当前“三农”问题的困境 总的来说,农业经济的最大困境还是其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的不足。仅就2005年与2004年作一个对比,2004年“增收”效果可谓满意,但从2005年的上半年情况来看,同样的政策力度若想取得与2004年相似的目标的难度已明显加大。一方面2004年农产品价格较之2003年有很大的提高,农产品产量达到历史新高,加之自然灾害较少以及减免农业税、增加直接补贴等措施均能对农业的生产生活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2005年一季度,农产品价格已有所回落,同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扬,而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却难以有新的提高。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制约机制将使农业产出效益在现有的生产率水平上迅速达到封顶状态。长期的发展轨迹说明,政策成为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惟一有效的依赖,而这一依赖同时又是不可靠的、难以持久的。 当前“三农”的困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描述。 1. 人口压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 2003年底,全国农业人口有9亿3千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其中农业劳动力3亿1千万,占农村劳动力人口的%;农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为%,农村非农产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为%;而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农村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仅为%,城乡消费水平比为︰1[ 3 ]。 据有关方面统计,2002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指数为,大大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小于的水平;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受各种福利和补贴的因素,我国这一指数还会更高一些。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的地区收入差距指数为,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指数为,而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和印度同期的地区收入差距指数分别为,,和。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占全国总体收入差距的份额达到80%以上。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一方面,农业经济总量很低,仅占全国经济总量的%,另一方面,农业人口却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而2004年之前,这14%的农业经济总量不但要维持占总人口70%的全部农业人口自身的生存、发展的需求,还在很大程度上供养了以地方财政为基础的数量巨大的各类财政供养人员。从每百万美元GDP的财政供养人员比例来看,美国为人/百万美元GDP,法国为人/百万美元GDP,日本为人/百万美元GDP,英国为人/百万美元GDP,而中国则为39人/百万美元GDP[ 5 ]。既使按全国平均水平来衡量农村人口的人均财政负担,比例也相当之高。 与此同时,几乎全部的乡村建设、教育、卫生资源建设等关系生产发展和劳动力资源再生的各项投入,绝大部分都落在了农业人口自己身上,换句话说,农业人口的生老病死花费基本上都依靠其自身的收入,低收入也就意味着低投入。以卫生事业为例,我国卫生财政支出约整个财政的2%,而全部投入资源的80%分布在城市,只有20%分布在农村。 农业社会几乎自始至终都没有离开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而建国后几十年的“抽农补工”政策以及“两种户籍”造成的农业人口的大量积淀,演变成今天似乎回天乏力的局面,几乎任何异乎寻常的大举措在根深蒂固的“三农”问题面前都像是花拳绣腿,人口压力与当前农村经济的现状之间存在着强大的离心力量,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凝结了层次复杂的各种矛盾。 由于农业经济先天的脆弱性以及其长期以来薄弱的基础,农业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低,在市场化进程中几乎没有任何主动权、话语权,而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一直都在低产出、高负担的恶性环境中艰难地发展,在这其中,人口的压力又处于一个绝对中心的位置。 2. 社会资源压力与内在发展动力的不足 在人口压力不断增大的条件下,农村社会的自然资源供应总量也已接近其潜在的最大值,在现有条件下,农村社会赖以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已出现瓶颈效应。从最基本的耕地资源和水资源来看,形势均不容乐观[ 6 ]。而在社会再发展资源(如金融资源、人力资源、科技资源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同样面临根本性的制约因素。 从表1中可以看出,多年以来,年末实有耕地面积的绝对数量都是减少的,其中生态退耕所占比例最大。在以后的几十年里,一方面,要还对自然的“过度索取”之债,大力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另一方面,城镇化建设也将有新的发展高峰,伴随着城镇化加速,相应的建设用地比重也会提高,这些都必然以牺牲耕地为代价,耕地形势将更为严峻。 表1 1998—2003年中国耕地面积变化[ 7 ] 单位:千公顷 年末实有 年内新增 年内减少 年内净减 年份 地区 耕地面积 耕地面积 耕地面积 建设占用 灾毁耕地 生态退耕 农业结构调整 耕地面积 1998 129, 1999 129, 2000 128, 1, 2001 127, 2002 125, 2, 1, 2003 123, 2, 2, 2, 在人力资源方面,表2列出了2003年农户家庭人口与劳动力的统计情况,同样能看到,对三农发展最具有长远价值的人力资源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局面。“三农”内部人力资源的积累与再生机制已经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所需,人力、科技资源的积累能力受到了严重的削弱和阻碍。 表2 2003年农户家庭人口与劳动力情况[ 8 ] (每个农村居民户) 指标名称 单位 全国 东部 中部 西部 被调查户数 户 20283 家庭常住人口 人 农村人口 人 家庭劳动力 人 其中:农村劳动力 人 在农村劳动力中: 1.文盲、半文盲 人 2.小学文化程度 人 3.初中文化程度 人 4.高中文化程度 人 在农村劳动力中: 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 人 受过职业教育和培训人数 人 在家庭劳动力中: 1.从事农业家庭经营劳动力 人 2.从事非农业家庭经营劳动力 人 ……………… 全家劳动力外出从业时间 天 205 195 204 216 全家外出从业劳动力数 人 ……………… 注:…表示省略了部分内容。 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村劳动力中有在外出务工,而专职从事农业经营的家庭劳动力只占。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全市万外来农民工中,的人年龄在15岁至49岁之间。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上的人数为万人,占全市农民工的比重为,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在全部农民工中男女比例相差较大,男性万人,女性万人[ 9 ]。可见,农村中最富有生产力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在为城市的发展服务,在未来的几十年里,这一趋势会更为明显。这也就意味着,在城市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经济已经釜底抽薪,所投入的单位人力资本价值日趋降低。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村家庭劳动力的负担比是,从事农业家庭经营的劳动力占农村人口的比例是,按现有的从事农业经营的劳动力数量并把的人口负担比计算进去,农村户均人口应为,与现有的相比,即使按现状计算,农村人口中完全属于冗余的人口比例也达到了,而这些人口的生存与发展并不能得到多少基于社会的外部给养。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人力资本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社会保障等基础性资源的缺失仍将限制农业人口的发展,即使农村人力资本的产出能够有很大突破,农村经济的弱质性也将阻碍其自身的受益能力,内在发展动力的缺失是三农问题的根本性障碍,任何投入都会像雨水一样迅速渗漏,发展资源的不足与发展动力的缺失将形成三农问题中一个长期的且互为因果的根本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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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经营体系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采用纯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在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同时农业保险严重滞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文章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四个角度讨论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是农业灾害较重的国家。例如2002年全国农业受灾面积达47119千hm2,成灾面积达27319千hm2。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也损害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仅靠单家单户的力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目前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单户农民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状况,一方面,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管理办法,能够很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潜在的发展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单户的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民收入很难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农民对相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洋兴叹,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种矛盾的冲突下却得不到满足,并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萎缩,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途因”左”倾思想的误导,1985年被迫停办,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人大幅增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农业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因为该业务亏损而逐渐淡出该领域,全国的农业保险大范围减少,保险业务发展陷入萎缩状态,见表1。资料显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一路下滑,无利可图,保险公司因为迫于政府的强制只能艰难支撑,牺牲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也就成了保险公司缓解亏损压力的唯一办法。此外,我国已经加入WTO,当前的农业保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他产业都有保险保障,而农业方面只有一些临时的救济或捐助,并无很好的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形成规模,与农业发展新阶段和WTO框架下的要求很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问题与原因分析1.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位。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恢复之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保险的亏损由国家通过免征部分税收扶持才能艰难维持生存。1996年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改造,农业保险业务也由此转向商业化经营。商业化经营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保险业务则因为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营本身风险过高(见表2)。从表2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净赔付率非常高,平均高达87.4%,再加上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基本是在亏损经营,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渐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和2004年3月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2)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上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主要表现:①费率厘定难。费率的厘定是以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风险损失为基础的,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长期准确可靠的统计资料,给费率的厘定造成了困难。②责任确定难。保险经营的原则之一是风险的一致性,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作物种类、灾害种类等都不相同,保险责任很难从技术上确定。③亏损理赔难。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且在不断的变化中,很难准确预计该产品的未来市场价值和损失程度。(3)保险范围小,保险品种少。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农作物收割后储藏、加工并将农作物运输到最终市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即房屋、机器、设备和工具、加工厂等,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的保险。而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已经取消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已由最多时的6O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O个。目前主要有农产品险、家禽综合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等。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我国的农民因为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对事情的发展缺乏全盘的考虑,风险大的投保不起,风险小的认为没必要投保。同时金融保险业在农村渗透不深,如2002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8011.1亿元,其中金融保险业只占5.3亿元,农村社会对金融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更是觉得可有可无,听天由命。(2)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我国农险费率较高,一些地区的农险费率高达9%1O%,而我国农民年收入原本就很低,各种开销又必不可少,剩下的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农民想保交不起钱。从下表的数据便可看出我国农民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他们对保险的购买。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包括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准备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的同时,还给予保费补贴,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O%8O%;韩国是5O%;瑞典是66%;美国补贴53%;菲律宾补贴56%~80%。(数据来源: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另外还对农作物一切险的经营实行免税政策;凡在全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更是从2O世纪3O年代就开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而在我国,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一直在8%附近徘徊,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严重不足,政府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同其他商业保险一样,无任何财政补贴和配套的政策予以支持。4.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国外农业保险经营除了有政府的经济支持,还有完整的经营体系;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介入,资本结构单一,使得经营策略和具体业务受到局限。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更是一片空白,使保险公司的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和补偿。在这种不完整的经营体系下农业保险很难有发展的空间。5.农业保险缺少法律支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视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其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办法等作了规定。美国和日本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94年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而我国只在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且《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对策研究1.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险种,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按市场运作厘定费率农民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鉴于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首先是财政资金支持,即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用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经营主体;其次是税收支持,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给予一定的金融和费用支持,增加农业贷款,放宽农民贷款的条件等。需注意的是,政府补贴要量力而行,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对几种关系到国民生计的主要农作物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2.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1)建立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农险的开展是要由财政支持的,当前国内多数人认为的主要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代理农险政策性业务;二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三是互助保险经营机构。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中,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补贴。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大,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应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采用适合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保险责任采取在社会范围内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2)建立分散农业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再保险是保险人将承担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西方国家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时都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并且都对在保险费标准、管理费用、经营亏损进行全部或部分补贴。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再保险的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改变我国农业保险窘况的重要举措。因为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险业务的支持,更是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农业再保险通过扩大原保险人的承包能力、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可由国家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遵从商业规则,国家对再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其对农业再保险的承保。3.提高农村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1)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采取农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2)科学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此外,要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3)增加农民纯收入。增加农民纯收入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高,各种消费支出多,农民的剩余可支配收入显得很少,这必然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所以,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4)合理确定保险险种。尽管农业风险高,但不是所有的农业险都需要政策性的经营,对多风险农作物,例如大米、小麦、水稻等给予政策性补贴。而一般的保险产品如冰雹灾害保 险、洪水险等可采用商业性经营。同时农险险种还要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我国是农村区域经济,比如,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的优质早稻种植占全国面积的78%,东北三省的优质玉米和大豆分别占41%、63%,中原区是牛羊肉产业带,”三北”是奶业产业带等(《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经营险种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4.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涵盖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与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相适应的方面,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以充实完善。5.引进具有农业保险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国外有很多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农险经营经验。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缩小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他们却看到了我国农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并通过努力已经获得了在中国组建财产险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准许证。因此,我们要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这有利于我们接触掌握国外比较成功的行业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道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关于家庭农场的外文文献有哪些答: 中英文外文翻译文献家庭农场摘 要家庭农场是一个农场拥有和经营的家庭像其他家族企业和房地产的所有权,往往会给下一代的传承。这是许多人类历史的主要是农业经济的基本单元,并继续在发展中国家。家庭农场的替代品,包括那些由农业,俗称“工厂化农场,或通过集体农业。关键词 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发展/策略

1/100【题 名】管理农业自然灾害风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先行【作 者】陈梦婷 潘飞【刊 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7).-19-212/100【题 名】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考【作 者】张裕东【刊 名】集团经济研究.2007(08S).-61-613/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框架【作 者】温涛 谢家智【刊 名】改革.2007(8).-65-704/100【题 名】中国农业保险对国际运行绩效的沿袭与创新【作 者】程惠霞【刊 名】改革.2007(8).-76-815/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实践经验及发展趋势【作 者】蒋丽君【刊 名】浙江经济.2007(14).-44-456/100【题 名】烟台栖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启示【作 者】李坤 鞠鸿英【刊 名】中国保险.2007(6).-49-507/100【题 名】平泉县财政贴补设施农业保险【作 者】卢丙文【刊 名】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7).-16-168/100【题 名】淮阴市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农民撑起“一片蓝天”【作 者】马冬梅【刊 名】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8).-46-469/100【题 名】商业运营与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路径探索——以南雄市烟叶种植保险和连平县农房保险为例的分析【作 者】贺巧知【刊 名】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7(20).-22-2610/100【题 名】农业保险受政策激励上半年实现像费10.82亿元【作 者】无【刊 名】广西经济.2007(7).-6-611/100【题 名】对创建我国农业保险外部发展环境的几点思考【作 者】郭昱【刊 名】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8).-77-7912/100【题 名】广东农业保险发展的机遇与对策【作 者】黄友爱【刊 名】商场现代化.2007(08Z).-242-24313/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选择【作 者】徐斌 苏克莉【刊 名】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4).-49-5014/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有望出台【作 者】无【刊 名】农家女.2007(8).-46-4615/100【题 名】农业保险购买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作 者】陈妍 凌远云 陈泽育 郑亚丽【刊 名】农业经济导刊.2007(7).-159-15916/100【题 名】积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总体思路(上)【作 者】高伟【刊 名】上海保险.2007(7).-5-717/100【题 名】加快农业保险发展 支持新农村建设【作 者】宋洪江【刊 名】吉林金融研究.2007(8).-41-4218/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实践及启示【作 者】张艳花【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76-8219/100【题 名】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有益尝试【作 者】庹国柱【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78-7920/100【题 名】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作 者】郭左践【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82-8221/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个成功经验——福建省的农房统保实践【作 者】朱增镳【刊 名】中国金融.2007(15).-83-8322/100【题 名】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作 者】高伟【刊 名】武汉金融.2007(7).-20-2223/100【题 名】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作 者】肖端云【刊 名】云南农村经济.2007(4).-45-4724/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分析与路径选择:一个新构想【作 者】王敏俊【刊 名】农业经济问题.2007(7).-64-6825/100【题 名】农业保险属性、税赋差异及供给的非均衡【作 者】黄英君【刊 名】改革.2007(7).-54-6026/100【题 名】印度农业保险发展状况简析【作 者】金永丽【刊 名】南亚研究季刊.2007(2).-79-8127/100【题 名】北京市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作 者】董少东【刊 名】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7).-13-1328/100【题 名】宿迁市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 者】陈军【刊 名】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7).-42-4229/100【题 名】上海提高农业保险政府补贴比例【作 者】金实【刊 名】农村实用技术.2007(8).-26-2630/100【题 名】湖南省农业保险在摸索中试点【作 者】湘文【刊 名】农村实用技术.2007(8).-27-2731/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窘境与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作 者】文小才【刊 名】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7).-73-7532/100【题 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困境及出路——以眉山市奶牛保险试点为例【作 者】谢蕊莲 刘攀【刊 名】企业研究.2007(6).-45-4733/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基于风险管理的角度【作 者】李琴英【刊 名】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7).-48-5234/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模式选择【作 者】詹花秀【刊 名】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1).-43-44,8235/100【题 名】日本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启示【作 者】高伟【刊 名】WTO经济导刊.2007(3).-28-3036/100【题 名】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真的是个“无底洞”吗【作 者】高伟【刊 名】西部论丛.2007(7).-25-2737/100【题 名】关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讨【作 者】才凤玲[1] 张志刚[2]【刊 名】金融理论与教学.2007(3).-10-1238/100【题 名】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及财政政策取向【作 者】李泽【刊 名】地方财政研究.2007(7).-52-5439/100【题 名】我国发达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比较制度分析【作 者】朱俊生[1] 庹国柱[2]【刊 名】保险研究.2007(7).-52-5840/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探析【作 者】孙伟 安增龙【刊 名】保险研究.2007(7).-59-6041/100【题 名】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思考——以吉林省为例【作 者】宗国富[1] 金兆怀[2]【刊 名】经济纵横.2007(6).-58-6042/100【题 名】农业保险: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作 者】马波【刊 名】农家致富.2007(13).-4-543/100【题 名】垦区阳光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思考【作 者】陈桂红【刊 名】科技咨询导报.2007(20).-152-15244/100【题 名】农业保险合作制模式的博弈分析【作 者】谷政 褚保金 应瑞瑶【刊 名】农村经济.2007(6).-70-7345/100【题 名】发展边远山区农业保险业务研究:以河池为例【作 者】唐罄蕖【刊 名】南方金融.2007(6).-55-5646/100【题 名】论我国农业保险的出路【作 者】谭琳琳【刊 名】当代经济.2007(05X).-71-7247/100【题 名】国外农业保险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 者】马燕玲【刊 名】金融与经济.2007(6).-42-4448/100【题 名】我国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问题探究【作 者】杜霞【刊 名】湖南农机.2007(5).-42-4349/100【题 名】农业保险产品的现状和创新【作 者】邢鹂[1] 于丹[2] 刘丽娜[1]【刊 名】农业展望.2007,3(6).-28-3050/100【题 名】农业保险新模式: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作 者】卢生华【刊 名】上海保险.2007(6).-42-4451/100【题 名】经济发达地区农业保险如何办——烟台栖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启示【作 者】李坤[1] 鞠鸿英[2]【刊 名】上海保险.2007(6).-45-4752/100【题 名】江苏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试点【作 者】沈建华[1] 申浓霖[2]【刊 名】江苏农村经济.2007(6).-28-2853/100【题 名】10亿农业保险补贴面临多头监管【作 者】无【刊 名】中国禽业导刊.2007,24(10).-47-4754/100【题 名】完善公共财政 推进农业保险【作 者】梁光【刊 名】中国农业会计.2007(6).-14-1555/100【题 名】农业保险:政府与市场的保险成本分配博弈分析【作 者】曹前进【刊 名】北方经贸.2007(6).-94-9656/100【题 名】市场失灵、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本土化模式——基于浙江、上海、苏州农业保险试点的比较研究【作 者】张跃华 何文炯 施红【刊 名】农业经济问题.2007(6).-49-5557/100【题 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其克服途径的理论分析【作 者】熊伟【刊 名】世界经济情况.2007(6).-25-3058/100【题 名】农业保险参与行为的博弈分析——来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证分析【作 者】时秀霞【刊 名】农村经济与科技.2007,18(6).-63-6459/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 者】许泽勇【刊 名】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14).-132-132,16460/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将有法可依【作 者】无【刊 名】广东农村实用技术.2007(5).-4-461/100【题 名】农业保险条例拟年底出台【作 者】无【刊 名】北方牧业.2007(11).-11-1162/100【题 名】浅析农业保险的困境与出路【作 者】程光伟 张睿【刊 名】技术与市场.2007(5).-102-10363/100【题 名】台湾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启示【作 者】吴小芳[1] 张文棋[1,2]【刊 名】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3).-17-2064/100【题 名】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与启示【作 者】张小芹【刊 名】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3).-29-3265/100【题 名】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途径、标准与规模【作 者】陈昌盛【刊 名】保险研究.2007(6).-43-46,7766/100【题 名】WTO框架下我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探析【作 者】张玉军【刊 名】现代农业.2007(6).-21-2267/100【题 名】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技术障碍与技术选择【作 者】张祖荣【刊 名】经济问题.2007(6).-108-11068/100【题 名】建立农业保险需要研究解决的若干问题【作 者】陈剑波【刊 名】调查研究报告.2007(72).-1-1869/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作 者】呼应 方兴 刘钟钦【刊 名】农业经济.2007(6).-70-7170/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行举措【作 者】陆贾贤 毛永祥【刊 名】中国牧业通讯.2007(11).-17-1871/100【题 名】农业保险:家禽养殖业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访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印权【作 者】吴长波【刊 名】中国供销商情:村官.2007(6).-37-3772/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探析【作 者】张友祥【刊 名】理论视野.2007(6).-47-4973/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问题研究【作 者】李景彬【刊 名】保险研究.2007(5).-56-5874/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需要国家政策扶持【作 者】常兴华【刊 名】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5).-86-88,9275/100【题 名】农业保险期待制度创新【作 者】魏羽弘【刊 名】中国保险.2007(4).-8-1276/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探讨【作 者】罗军 郑栋 俞炜【刊 名】中国保险.2007(4).-12-1577/100【题 名】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作 者】李琴英【刊 名】中国保险.2007(4).-16-1878/100【题 名】农村保险、农业保险与农民需求意愿 山西省、江西省、上海市706户农户问卷调查【作 者】张跃华 何文炯【刊 名】中国保险.2007(4).-19-2279/100【题 名】一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我国农业保险力作--读《中国种植业生产风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有感【作 者】李军【刊 名】中国保险.2007(4).-26-2780/100【题 名】吉林农险试点曙光初现安华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报告【作 者】朱健民 吴凤隆【刊 名】中国保险.2007(3).-41-4481/100【题 名】韩国的农业保险【作 者】李向敏 龙文军【刊 名】中国保险.2007(3).-60-6382/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可望年底出台【作 者】无【刊 名】农村养殖技术:新兽医.2007(5).-51-5183/100【题 名】国际农业保险模式: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作 者】肖玉红【刊 名】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3).-37-4084/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作 者】张祖荣【刊 名】浙江金融.2007(5).-36-3785/100【题 名】农业保险功效研究【作 者】冯文丽[1] 董经纬[2]【刊 名】浙江金融.2007(5).-38-38,3386/100【题 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政府财政支出和农民收入的模拟分析【作 者】邢鹂[1] 黄昆[2]【刊 名】农业技术经济.2007(3).-4-987/100【题 名】农业保险制度的环境经济效应——一个基于农户生产行为的分析框架【作 者】宁满秀【刊 名】农业技术经济.2007(3).-28-3288/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之路的探索【作 者】宋平【刊 名】安徽农业科学.2007,35(14).-4288-428989/100【题 名】农业保险的外部性特点及对策【作 者】张权辉【刊 名】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84-8590/100【题 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作 者】杨秀丽【刊 名】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1).-17-1991/100【题 名】论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原则【作 者】郭丽丽【刊 名】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56-5992/100【题 名】对广东农业保险的现状与发展对策的思考【作 者】刘斌【刊 名】南方农村.2007(2).-40-4393/100【题 名】对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思考【作 者】王静娅【刊 名】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5).-67-6994/100【题 名】从税收政策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对策【作 者】李争辉【刊 名】集团经济研究.2007(04X).-230-23195/100【题 名】海外农业保险模式【作 者】杨巧巧【刊 名】农村工作通讯.2007(5).-58-5896/100【题 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探析【作 者】张祖荣【刊 名】经济经纬.2007(3).-144-14697/100【题 名】试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税收政【作 者】庹国柱[1] 朱俊生[2]【刊 名】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5).-47-5098/100【题 名】农业保险“五立”模型的博弈分析【作 者】刘伟华 郭庆玲 亓彬【刊 名】北方经济:学术版.2007(4).-140-14199/100【题 名】慈溪市 政策性农业保险 有序运行【作 者】无【刊 名】宁波通讯.2007(4).-48-49100/100【题 名】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问题【作 者】张长利【刊 名】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2).-23-27

农业保险研究外文文献内容如下。1、关于农业保险的性质的研究。Roumasser1978使用福利经济学的方法对农业保险进行研究认为,农业保险存在正外部性。Hazell1981通过系统研究认为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2、关于农业保险的需求的研究当前保险需求研究的理论依据是1947年由Neumann和Morge。

农村养老保险论文的参考文献

人口老龄化是中国一大基本国情,人口结构的转型给社会养老带来压力与挑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养老模式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摘要: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也在发生嬗变,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其基本价值的角度来看,应把包括农民在内的民生当作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目标,而不应该单纯从改革的工具理性的角度上过分强调其经济意义。

论文关键词:转型期;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民生保障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的建设与发展,一方面决定于它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受政治、文化制度等其他社会环境的有力制约。因此,梳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明晰在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面Il缶的挑战,探讨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未来趋向对保障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实现我国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乃至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转型期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现状与反思

在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经济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其中占总人口约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和紧迫。以养老支援力的来源考量。我国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在社会转型期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家庭养老

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从内容上看就是由自己、家庭成员I包括子女、配偶等威亲属网路履行对老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职责。在当前综合养老体系中,家庭养老是其中占主流和主导地位的养老方式。据民政部统计,截止1999年6月,农村976%的老人靠家庭赡养,而依靠退休金生活、集体供养及敬老院的老人仅占7_34%,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70%以上与后代住在一起。

在社会转型期,家庭养老遭遇巨大挑战,以经济学的供求理论分析,就是供求失衡的结果。

1子女数量减少。生育率下降意味着子女数量减少,家庭户的平均规模在缩小,而核心家庭不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削弱。1982年到1990年两次普查之间,家庭户规模从人/户降到人/户,根据1995年中国l%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平均家庭规模降到人,到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家庭平均人口仅为332人。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在大幅增长,家庭结构呈现“4~2一l”或“8—4_2一l”的趋势,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子女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

2农囤对减少。伴随着农村经济由传统走向现代化转变、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小城镇的兴起,农村土地的保障作用不断降低。一是农业耕地面积减少。二是土地经营的绝对收入大幅度下降。据统计,2000年农民的人均土地收入仅为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为元。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三是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般很低。长期以来存在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使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更低,虽然 *** 也采取有关优惠政策使农业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持续上升。但比较效益依然很低。另一方面。与同国际类产品相比无优势可言。四是城乡差异不断拉大。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2002年的32:1,大大高于:1的世界平均水平,成为世界上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到2006年已达到328倍

2、老年^对养老资源的需求增加

1人口的快速老龄化,对养老需求锄Ⅱ。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全球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农村人口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国家。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s岁及以上老年人达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同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老年人口比重上升了个百分点。按照人口老龄化的国际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据人口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是140%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城镇老年人口约为3180万人,农村则大约为5631万人。其绝对数是城镇的17倍;从增长速度来看,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快于城市。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自1992年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进展。至2034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8万人,全年共有20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85亿元。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仍然处于极低的水平上,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克服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l、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每月交费2元、4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94元,lS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元、20元。若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管理费等因素,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2、制度上的可持续眭差。自从199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开始,全国各地特别是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对推行这项制度热睛很高。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有些曾受表扬的典型地区,时隔不久却已解体。个中缘由是,从制度的建立、撤消,到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式,而是按照地方 *** 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 *** 与农民的一种规范性、永续性契约。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农民在年轻、收入较高时候缴费,在老年时收入过低、需要照顾的时候,期望能用养老金来安度晚年。但目前不具备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的必备条件。首先农民不像城市职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农村经济脆弱,农民收入受气候及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即使略有收入也难以抵消包括价格负担在内的各种沉重的负担,增收困难,难以保证缴费的稳定持续;其次,从基金的管理上看,许多挪用、贪污社保基金案件的发生,让农民心怀忧虑;再次,从 *** 方面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在法律基础上建立的,受行政因素影响较大。

3、缺乏真正的社会性。《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是由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国家的财力有限,城市的社会保障尚且受困于资金紧张的局面,更无力顾及农村,因而资金的筹集只能依赖于集体和个人。而大多数农村集体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甚至为零。农村养老费筹资变为实际上的“全部个人缴费”、过于强调个人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明显的自我保障性质的储蕾陆养老,根本不具备应有的“社会性”。

4、管理水平低,资金保值增值困难按现行政策规定养老保险金主要是存入银行,由于近年来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普遍存在养老金的给付承兑无法兑现的问题。而民政部向农民承诺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这一水平确定给付标准。并且,《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难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价值、老年人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不变或稳中有升,难以承担现实及未来养老的重任。

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满足农民需求中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最起码的要求,是一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所有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995年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2003年全国已有l0个省份已经或正在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制度。截止到同年底,有3l万村民、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但保障水平普遍较低。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未来趋向

一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构建的理念

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农村社会经济的特点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对备种保障方式进行优化配置。首先,农村社会保障必须能够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满足温饱等基本的生理需求;二是满足社交、文化、教育等合理的生存需求;三是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成果,享受公民待遇。其次,有利于城乡和谐、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和谐发展。农村稳则全域性稳。对中国未来社会稳定构成威胁最大的社会力量就是已经被边缘化了的农民,采取适当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积极解决农民的即期养老、未来养老难的问题,有助于城乡居民之间的和谐乃至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其基本价值的角度来看,应该把包括农民在内的民生当作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目标,而不应该单纯从改革的工具理性的角度上过分强调其经济意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总体构想

农村应该实行与城镇同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这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终极目标。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总体构想是:立足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巨集伟目标、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的经济实力这一巨集观背景,以完善制度和规范操作为重点,从横向上按照经济的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的状况,有差别、分类推进,先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建立城乡统一、待遇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后在中、西部地区相继建立;从纵向上多元化、分层次的养老保障模式并存,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多种保障并存;从步骤上循序渐进的全方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在现阶段,建立家庭养老为主导、以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导向、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群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最佳选择。

论文关健词:转型期农村养老保障综合型养老模式

论文摘要:我国己进人了老龄化社会,其中75%的老人又居住在农村,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目前主要的养老模式。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着挑战,我们需要建立新的农村综合型养老模式。

一般来说,在正常的人生旅途中都要经历幼年时受长辈抚养,成年时养育子女和赡养父母,老年时被子女或亲属赡养的过程。因此,无论处在什么样的社会,无论社会处在哪个发展阶段,都会有赡养老人的问题存在,老有所养是涉及全人类的问题,任何国家都不能回避。在我国,问题的严重性是预计到2020年将有2. 31亿老年人,占总人口的 , 2050年达4. 12亿,占总人口的 %,其中75%的老人都居住在农村。而且迄今为止,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基本上局限于城市,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仍是一个被忽略的领域。另外,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村旧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种种挑战。在国家暂时没有能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条件下,农村迫切需要建立一种过渡形态的养老保障模式。

一、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的原因及作用

传统的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为纽带,由家庭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医直至死亡送葬等一系列社会服务行为。由于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有其存在的历史原因。

一家庭养老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

我国是个文明古国,素有尊老敬老的传统。早在两千多年之前,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尊老观点。“寿经”开宗明义就指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记》论孝,评价更高:“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之而横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文”。尊老敬老被推崇为天地间最大的行为准则,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说明古人对孝道的崇尚。在现代社会,应当看到广大老年人为社会进步贡献了青春,为子女成长操劳了一生。“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年老回归家庭之后,除了从社会得到必要的补偿之外,理应受到子女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这一切都有赖于家庭起作用。正是家庭既培养了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又体现出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反映出我国社会文明的程度。

二从社会发展看,家庭养老模式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业人口多,工业发展慢,为尽快发展工业经济,国家采取了一些“以工补农”“以农促工”的做法。如表现在农产品收购上的剪刀差。农民教育、农民医疗、农民养老等一系列社会福利措施因经济贫乏而无法实施。这样,农村中以家庭养老的模式,一方面适应了我国的乡情、村情、家情,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又难以推行新的养老模式。

三家庭养老模式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利

在漫长的尊老敬老文化的流传中,老年人精神愉快、心理满足构成了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最高标准。《礼记·祭义》说,养是可能的,但敬就不容易了;敬是可能的,但让老人安逸满足就不容易了①。子路曾因不能很好地赡养父母而内疚。孔子说,“虽然吃豆腐、喝清水,但是父母精神上满足和偷快,就是孝了”②。孔子曾经质问子夏:“为父母劳作,让父母吃喝,难道这就是孝吗?”③那么什么是孝呢?用现代的话说,就是让父母有较高的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为此,明代吕坤指出,“对待父母,最好的是使父母心中愉快,其次是照料父母,最差的是只照料父母却不体谅父母的心理感受。”④对于现在绝大多数老年人来说,家庭是他们晚年的安乐窝、庇护所、一生最后的港湾,是老人感情世界的主要支援,这是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法替代的。在家养老也有利于代际间进行经济、精神、生活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尤其是精神上的取长补短;有利于老年人从年轻人身上感受青春气息,开拓视野,恢复生机,延年益寿;同时有利于年轻人从长辈那里学习社会经验,生活经验和好的品德、作风,更好地成长、成熟。丹麦这个“福利国家”老年人自杀率高的现象有力地说明:老年人自身有钱,社会有充足的福利设施,老年人晚年生活不一定幸福。为什么?这是因为在那个社会里老年人十分孤独。正如1982年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所强调的:“家庭,不论其形式或组织方式如何,被公认为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世界各国越来越强烈地认识到:要改善老年人的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善家庭环境。

二、转型期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的挑战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正步人历史的转型期,这个阶段的到来伴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及家庭结构、传统文化等前所未有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受到挑战并呈弱化趋势。

一老年人口增长迅速,家庭养老的负担难以承受

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9 700万,占总人口的8. 6%,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一60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7%就为老年型国家,由此而知,我国已进人了老年型国家,而且进人的速度之快是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可比的。据预测,今后我国老年人口将以年平均3%的速度递增,每隔25年老年人口就要翻一番,到203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1. 38%。而世界其他国家老年人口翻番的速度较慢,如法国老年人口翻番要115年,瑞典要85年,美国要66年,英国要45年。面对这样一个老年人口形势,靠家庭养老只能是杯水车薪。再加上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四二一”家庭将不断增多,也就是说一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能要负担四个老人和一个子女。据国家统计局公布,1999年我国每个家庭平均人口为3. 58人。家庭规模的缩小将进一步弱化家庭养老功能,而“四二一”型家庭使家庭赡养系数大大上升,子女对父辈生活的经济负担和照料压力加大。

二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淡化

在传统观念支配下,为了家庭长远利益,应早结婚、早生育、多生育。谢元态等在研究中指出,传统社会里,家庭把传宗接代视为头等大事,不生育、无子女使家庭血缘关系不能继续延伸,就此中断被视为对祖宗最大的不孝。这种家庭观念强烈地 *** 着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促使人们形成早婚、早育、多育的习俗, *** 着人口的高增长。但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货币观念以及价值规律等对这传统家庭和伦理道德的冲击日趋强烈,人们对小家庭的偏好和对大家庭的淡漠成了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依赖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维持家庭养老已显得力不从心。另外,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地区转移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来说,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了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生活上的分离,这种分离若时间较长,会削弱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由此带来的是子女孝道的下降。同时,由于流出的都是青壮年劳动力,农村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支援与生活照料将面临困境。 三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传统的家庭养老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的行为,虽然我国 *** 于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人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是,当前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仍不容乐观,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不少。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赡养权受到侵害所占比例最高。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年人多是那些高龄、多病、无配偶、生活在农村的老人。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家庭养老依然问题严重就是由于没有比较完备且可操作的规则,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督。 *** 仅仅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怎样养才算尽到了义务却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 *** 基本上放弃了对家庭养老进行主动监督。如果我们把法院仲裁养老纠纷案看作 *** 对家庭养老的被动监督的话,那么,目前倒是这种简单形式在消极地起作用,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依然得不到保障。

三、建立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和社群养老相结合的综合型农村养老模式

养老模式的形成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决定的。养老模式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在转型期的现阶段,我们应该建立一种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和社群养老相结合的综合型农村养老模式。

1.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与西方国家“接力式”的代际关系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子女无赡养父母的责任不同,我国无论是社会制度的变迁,家庭结构的变化还是生活方式的改变,始终保持着传统式家庭,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代代相传。尽管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否定家庭的养老价值。由于我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欠发达,农村社会养老体系的暂时缺损,农村老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还将主要依靠家庭养老,我们应充分肯定和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但在目前,我们应注意做好下列工作:1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为家庭养老提供良好的道德文化环境,子女尊老养老观念如何,直接影响老人的养老质量。2及时处理家庭养老纠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农村儿媳当家的多,在老人与儿媳的关系中,儿媳占据主动,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她们的赡养义务,经常出现养老纠纷。农村基层组织通过劝解、教育加以及时处理,同时也要提醒老年人,注意与子女关系的协调。

2.社会养老社会养老是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主要是通过社会服务而实施的,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年人独立生活的重要支柱。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主要停留在商业养老保险阶段。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主要是依赖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但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与社会保障制度侧重子追求社会利益的制度安排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依靠市场经济解决问题的作用是有限的。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出现一些私营社会养老,但国家提供社会养老保障依然处于主导地位,而且私营养老保障专案统一由 *** 管理,养老保障专案的实施细节无论从资金的来源、运用方向还是保障的标准、收支的程式等等,几乎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允许私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养老保险的同时,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对养老保险专案的监管,而且还可以积极引导各种社会力量投人到公益性的社会养老保障中来,大力发展养老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

3.自我养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要求农民个人培养和强化自我养老保障意识。一般而言,家庭中经济资源大部分是老年人一生的财富积累,老年人不应一味地“无偿”转移给下一代,而应强化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利用这种控制权进行自我养老保障。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农村老年人收人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为其实现自我养老保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据1986年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辽宁大学等五校人口研究所联合对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二市所进行的老年人口抽样调查三省两市老年人的调查表明,乡村老年人口经济保障靠自己现在劳动收人维持晚年生活的比例高达30. 06%,三省两市低龄老年人的劳动收人达25. 67%。因此,应鼓励那些有能力的低龄老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庭院经济、饲养业、服务业、手工业、摆摊经商等。这样就能增加自身的养老收人。另外,国家要保护和鼓励自我养老储蓄,比如每人有一个“养老优惠储蓄特别账户”,利息随行就市,但是不征利息税,且在通货膨胀时,指数化的补足利息损失,对这个存款可以设一个最低和最高限额,规定只有到老年时才可以领用,这样,可以减轻社会和家庭的养老负担。

4.社群养老社群是农村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根据我国农村的情况,我们可以将一个行政村作为一个社群。在考虑农民养老时,我们应充分重视并发挥社群的作用。社群在养老中的作用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农民养老的经济支援,这是非常重要的,但受制于集体经济的发展程度,要以雄厚的集体经济为基础。因此,农村各行政村应从社群的资源并非仅指自然资源状况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村办企业和集体经济。二是对农民养老的生活服务支援,主要解决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目前,我们应该逐步建立社群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体系,为老人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为家庭养老分忧。同时,利用农村人力资源逐步建立生活料理服务。三是利用社群控制机制对家庭养老进行引导和督促,使家庭养老落到实处。

你可以在 的首页输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得到六千多条相关文献记录,下面是几个例子,你自己再去搜索,应该不会让你失望的: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 被引次数:59次 彭希哲 宋韬 文献来自:人口学刊 2002年 第05期 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 ,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 ,我国政府从 80年代中期开始 ,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 ,农村 ... 2.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分析 被引次数:46次 卢海元 文献来自:经济学家 2003年 第05期 一、中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比较许多人认为,在中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时过早,风险太大,缺乏可行性。而且,家庭和土地等传统保障方式还很有效,缺乏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统一上述不同认识,首先必须回答一个关键问题 ... 3.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 被引次数:87次 王国军 文献来自:学术季刊 2000年 第01期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始逐步由民政部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转移,在工作转换过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乃至整个制度体系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从1986年开始试点、目前已有14年历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此走 ... 4. 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分析 被引次数:33次 乔晓春 文献来自:人口研究 1998年 第03期 这是我国今后15年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方针。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村稳定和巩 ... 5. 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分析 被引次数:32次 田凯 文献来自:社会科学辑刊 2000年 第06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由政府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带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的普及过程 ,但该制度的运行绩效还取决于制度牵涉的利益各方——农民与政府的目标函数是否一致的问题。也就是说 ,在制度供给——制度需求分 ... 6.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与退 被引次数:32次 何文炯 金皓 尹海鹏 文献来自: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年 第03期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走过了十多年探索的历程 ,进入了一个需要再认识、再思考的阶段。事实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丰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值得总结的经验和教训 ,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与政策环境发生变化 ,也要求 ...

养老保险基金现存问题与解决对策摘要:养老保险是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基金又是养老保险中必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当前,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征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对养老保险基金现存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对策在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的今天,养老成为整个国家、社会不可避免要面对的问题。为保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养老保险应运而生。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以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后,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尚不发达,所以不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现阶段中国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但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覆盖范围狭窄,大多由拥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一些民营单位、私人企业受利益的驱使,拖欠甚至脱逃缴纳的范围,许多亏损企业也无力按时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问题重重。通过筹集原则可以看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三方共同负担,但是从中受益的却是个人,这样就降低了企业缴纳基金的积极性,目前尚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必须缴纳基金,再加上一些新建立的企业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难上加难。而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面,表现出的“工作的一代”供养“退休的一代”的代际赡养原则,又加重了个人与企业的缴费负担。(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养老保险容易被挪用和拖欠。由于各地区在经济发展、人口结构、收入待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了防止外地人员的流入,各地普遍严格限制跨地区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格局,使得各统筹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只能管理本地区参保人员的有关情况,而对参保人员在异地是否曾参保则无过问。再加上冒领保险和提前退休现象的与日剧增,更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蒙上了层层迷雾。(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在退休金的发放方面,受职务高低和退休时间的影响。职务高的缴费数量大,享受的退休金也多,职位低的则反之。退休早的职工缴费少,享受的退休金也少。而退休晚的则反之。正是这种原因造成了养老金发放中的一些不平等与失衡现象。(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在养老保险保值方面,虽然我国规定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费大都被用于支付现期的退休金,对于剩余资金,政府规定除保留两个月支付款外,其余金额的80%必须购买政府债券或存入银行,利息用于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受通货膨胀影响,这些收入极少,因而出现养老保险金结余不断贬值,个人账户空账的现象,这必然会对未来养老保险带来沉重负担。二、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的建议(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对现行养老基金筹集方式的改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体现基金征集同待遇支付相配套、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联系的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多渠道,实现城镇劳动者全覆盖的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制度。(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应该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的体系。这样可以避免参保人员退休时只能在某一地区享受养老待遇而不能跨地区享受。对于无法转移或不愿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户口迁移出本地区时,也应允许其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金。同时还要健全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的有关机构体系,采取奖惩措施,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养老基金的挪用与拖欠。(三)养老保险基金发放首先,对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金,不允许采取差额拨付的办法。对有能力而不按时缴纳的企业要积极进行催缴,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确无能力缴纳的困难企业,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及时办理缓缴手续,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发、停发或缓发。其次,应以当地社会平均水平为准。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使收入相差不太悬殊,充分地体现保障制度带给人们的优越性。(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首先应加大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其次建立一种能对风险与投资实施有效控制的养老资金投资体制,投资于那些风险相对小,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领域,增加资金来源。国务院体改办宏观经济体制司司长宋晓梧建议,成立专门的、相互竞争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营运个人账户,以达到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五)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问题自1999年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整顿规范阶段,但是大多数地方并没有做出适当的回应,在基金筹集、管理与发放上均不规范。首先,在基金的筹集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多没有企业的缴纳,只有本人自愿缴纳,这就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性质,而这种单方的缴纳方式更偏向于商业保险。而农民由于资金方面的限制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严重,这样不但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还造成养老保险体系的不完善。即使农民按时按量缴纳了保险,但是地方政府的挪用情况又十分猖獗。所以,首先要减轻农村老年人的贫困问题;其次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再次养老基金要一直保持在最初规定的利率下,防止因利率下调带来的损失,只要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农民缴纳养老基金。同时还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自愿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保险论文参考文献最近三年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养老金并轨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大家所热议的焦点。本文在对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现行我国改革政策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对“并轨”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

2015年1月,国务院释出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的释出标志著长期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开始启动,将会对我国事业单位的进一步改革产生较深刻的影响。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

从90年代起,我国开始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尝试改革,然而在《决定》出台之前并未有实质性改变。纵观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确立历程,从2012年3月在两会上得热议到2013年12月确定并轨方案,再到2014年12月改革方案的通过,最终,在2015年1月国务院释出《决定》预示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终于要实施。

二、现行改革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

与以往相比,本次释出的最新《决定》可谓是一套较成熟的改革方案,但这一改革方案在未来的推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一职业年金可能会维持待遇“双轨制”,进一步引发公平问题

在我国私营企业没有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也是自愿建立的,而从国务院释出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来看都要求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这似乎是在建立新的不平等。另外,职业年金的缴纳也是有弹性的且可能会和津补贴一样,成为一种隐性福利。我们不免怀疑建立职业年金的真实作用是否只是改革的“买路钱”,因此,并轨改革所带来的公平似乎只是表面的。

二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援,理想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

虽然我国近几年出台了一些关于对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以及办法,但这些都不是具体的法律法规,缺乏制度的强制性。另一方面,改革的理想状态是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三者之间建立起统一的基本养老金制度,最终达到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但实际上,个人缴费只占养老保险缴费的小部分,基金支付和财政补助才是大头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初期参保中的个人缴费基数很小,预计短期内,三者的养老金替代率、缴费标准都无法统一。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差距,可能不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三国家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造成财政负担

《决定》指出改革要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行,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国家为使改革能平稳进行的确应该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增涨无疑会加大国家财政压力。另外,改革中提到“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新词,那么“视同缴费”背后的钱到底由谁出?最终可能还是由财政拨款,这无疑又增加了财政的负担。

三、关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为职业年金设立一个准入门槛,逐步下调职业年金

针对上文中提到的职业年金的建立可能会维持待遇“双轨制”这个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设定准入门槛或采用明文条件规定有条件有限制地享受企业年金。另外,相比突然大幅下调职业年金缴纳比例而言,采用逐年下调的方法逐步降低“替代率”更为可取。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初期分立,后期逐步统一

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法律制度建设以及相应配套惩罚措施的完善,用法律法规确立该制度的强制性,这样不仅能为改革提供强大支援,还能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随意性问题。另外,在《决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基础上联络我国实情,建议改革初期,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各自区分、为各自所用,待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时再开始逐步统一三者的替代率与缴费标准从而缩小理想目标与实际之间的差距。

三有针对性提高待遇,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人员市场化、社会化首先,所谓“完善工资制度”并不是要求突然大幅度覆盖所有人员,可以先提高欠发达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基层人员的工资水平。其次,可以通过明令禁止地方随意发放津补贴以及明确制定不同级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来减少财政上不必要的浪费。最后,可以将养老金并轨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制度得改革同时开展,让他们实现市场化、社会化从而更加主动、有效地缓解改革带来的财政压力。

四、小结

虽然在改革实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但这些并不能否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对事业单位改革产生的诸多积极影响,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段深化,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会更加健全完善!

作者:王婧 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樊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可行性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褚安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北方经贸,201503:20-21.

[3]张启元.准确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 *** 员,2015,04:32-33.

[4]颜智.试论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02:193.

摘要:我国养老保险面临基金规模过小、结构失衡依赖单支柱、投资收益率过低、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等问题。通过对智利、瑞典、美国的研究,我可资借鉴的经验启示是:建立多层次的三支柱结构,保证三支柱协同健康发展,以实现养老保险多目标的策略;放宽养老金投资限制,引入市场化运作,以提升养老金回报率;提高投保人的参与度,发挥投保人主观能动性;与其他改革共同推进、协同改革。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5年,我国老年人抚养比已达到∶1。未来一段时间,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和老年人抚养比还将迅速上升。据估计,我国老年人抚养比将于2035年达到3∶1,超过当前西欧水平,2040年将超过同期的美国,老龄化形势严峻。为了保证老有所养,有必要现在开始就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提前针对未来人口老龄化挑战作出战略部署。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基金规模过小、结构失衡

1.养老基金规模过小。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截至2014年末,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量为31800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量为3845亿元,两者共计35645亿元,形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7689亿元,形成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这两大支柱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基石。此外,我国于2000年8月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通过中央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等方式筹集资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调剂,是国家社会保障的储备基金。2014年末全国社保基金资产15356亿元。这些资金总量为58691亿元,相当于2014年GDP比率为,规模明显过小。与全球和其他国家相比,排名也明显靠后。

2.结构失衡,过于依赖第一支柱。一直以来,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组成的第一支柱,在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中占据绝对比重。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占比达,加上全国社保基金的占比,第一支柱共占比约87%,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占比仅为13%。可见,我国的养老保险三支柱结构失衡,过于依赖第一支柱,另外两支柱并没有逐步发展壮大。

二资产配置保守、整体收益率过低,未起到保值增值效果

全国社保基金由于投资范围较广、约束较小,可以进行境外投资,且高风险资产配置比重上限为40%,自成立以来年均投资收益率,明显高于通货膨胀率。然而,占比最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却局限于国债和银行存款,风险虽低,但收益较差。在通胀较高时,这部分资金面临缩水的风险。以2011年为例,当年物价同比增长,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均在3%左右,因而社会保险基金当年实际收益率为负。从国际对比看,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也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根据OECD统计资料,2014年,荷兰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收益率达到了,排名第一,与2/3国家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收益率相比,超出5%。相比之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可能只有3%以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扣除通胀影响,实际收益率仅为1%。如果按照3种社保基金的规模加权平均,我国社保基金2014年收益率为,实际收益率仅,远远低于其他国家。

三依赖财政补贴、隐形债务资金需求巨大,可持续性堪忧

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看似资金充足,但实际情况不容乐观。这些年,养老金中一大块是来自于财政补贴。自1997年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以来,国家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金额从当年的2亿元,到1999年攀升至168亿元,2007年已高达1157亿元。加总来看,截至2014年,各级财政共补贴养老保险金2万亿元,超过了35645亿元结余总额的50%。这种依赖财政输血的养老金体系,可持续性堪忧。可持续发展的另一个问题是养老保险在明账之外还有隐形债务问题,其未来资金需求巨大。根据中国社科院2014年释出的《现行统账结合模式下隐形债务预测测算》报告,以2012年为基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下的隐形债务规模高达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比率达166%,资金缺口巨大。

二、国外养老保险改革经验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面临的挑战,也是过去国际上许多国家经历过的问题,面临过的挑战。这些国家解决问题和迎接挑战的方式与经验,对我国改革和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智利:建立三支柱模式,引入养老基金竞争性管理

智利养老保险改革由于特点鲜明、效果显著,被认为是社保改革的样板,在世界范围内也受到广泛关注。

1.确立三支柱模型。在改革中,智利将养老金制度由原单支柱结构发展为三支柱结构:第一支柱针对贫困人口,主要由 *** 承担,为社会建立最低保障;第二支柱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是三支柱中的主体,第三支柱为自愿性的个人储蓄计划,为自愿养老储蓄提供税收激励。三支柱结构为智利社会提供了多层次、具有灵活性的养老保险体系,使得养老保险制度足以应对扶贫、消费平滑等不同而有一定冲突的多目标。

2.五方参与者各司其职,分工清晰。在智利的养老保险体系中, *** 保障最低收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AFPs努力实现高投资收益率,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局SAFP监管行业秩序和制定细则,参保人可以按自己意愿选择AFP以管理自己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并且每年有4次机会可以在不同的AFPs之间转移,而央行则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安全。这五方各司其职,分工清晰,因而整个体系最终能够高效率运转。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智利在养老保险体系改革中引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AFPs对养老金进行竞争性管理,极大提高了投资收益率。自建立以来,养老金年均实际收益率达5%,起到了保值增值的效果。也正是在良好的制度设计促进下,1985年~1995年间,智利养老基金相当于GDP占比从10%扩张至43%。

二瑞典:建立国家养老基金,引入名义账户

上世纪70年代以来,瑞典进入老龄化社会,全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7%,加之劳动力供给不足,养老金资金来源下滑,整个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可持续危机。为克服困难,1999年,瑞典通过了养老保险改革法案,不仅构建了三支柱体系和养老基金市场化管理,而且创造性引入了“名义账户”。

1.建立国家养老基金,引入市场化管理。为了规避国家财政风险,保障现收现付模式运转,瑞典针对旧制度结余建立了缓冲基金。这些缓冲资金交由多只基金AP1-AP4以及AP6投资非上市公司,以市场化方式管理,分散风险,鼓励竞争。

2.引入个人名义账户。名义账户是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固定收益型与固定缴费型的混合模式。转入收入养老金计划的16%的工资是用于支付现期老人的养老金。同时,这部分缴费也会计入参保人的个人名义账户只计入数额,不做真正资本化积累运作,作为退休时个人领取养老金的依据。也即筹资方式是现收现付制,但在养老金支取时,退休金的给付标准原则上却是严格按“固定缴费型积累制”的规则执行的。名义账户集中了各类养老制度的优点,已引起我国专家学者的关注。

三美国: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形成多重保障

美国的社保养老制度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不过私人部门固定缴费制DC计划是在近几十年才快速发展的。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调整,美国已形成了多层次的养老金体系,为居民养老提供多重保障,对整个社会以及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1.三支柱结构加上DB与DC型结合,提供足够灵活性和多样化选择。美国的三支柱结构中,第一支柱是 *** 强制性养老金计划,实行现收现付制,由联邦 *** 统一组织,基本覆盖全部就业人口;第二支柱是公共和私人部门雇主养老金计划。私人部门养老金计划上世纪70年代之前基本是固定收益型DB,70年代之后固定缴费型DC快速发展,很快超过DB型计划的规模;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完全由个人自愿参加的计划。按照美国现行规定,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都可以开设个人退休账户IRA,不论其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金计划。

计划调动企业和员工积极性,成为美国养老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401k计划是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之一,采用DC型,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个人账户累积,税收递延,雇员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的形式,成为美国诸多私人部门雇主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首先,通过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为雇员养老分担责任的制度设计。其次,通过有力的监管对提前取款行为进行惩罚,有效地激励了储蓄。第三,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以及雇员的投资选择权,都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员工参与401k计划的积极性。

3.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回圈。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资本市场已比较成熟,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健全,投资工具丰富。美国私人部门DC型养老金计划的资产配置一直从存款和债券向股票和共同基金转移。近年来,股票投资有所下降,主要投向共同基金。1978年~2013年,美国私人部门DC型养老金计划规模扩大44倍,年均增长率高达29%。截至2013年底,50%的资产投资于共同基金,26%的资产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合计占比仅为10%。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既实现了保值增值的目的,也为资本市场引入了稳定的投资者,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养老金增值和资本市场发展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回圈。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多层次的三支柱结构

从三国的经验看,都形成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以对个人养老形成多重保障,实现养老保险体系的多重目标,尤其以美国最为突出。美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立法规定的,低有保证、高有限额的强制性的基本保险,起到了保护社会安定、维持基本生活的作用;第二个层次是公共和私人部门雇主养老金计划,且选择了DC型的401k计划为主进行推进,该计划给予个人选择资产配置的权利,有助于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这种多层次的结构,保证了可同时实现养老保险的多个目标。例如,第一支柱可用于进行社会转移支付,减少贫困;第二支柱则可鼓励对养老进行储蓄,熨平消费。建立多层次、保证多样选择的三支柱结构是我国应努力的方向。另外,三支柱还需要协同发展,不能过于依赖单一支柱。目前,我国的第一支柱缴费比例过高,阻碍了第二支柱的发展,未来可考虑适当降低第一支柱缴费比例。

二放宽养老金投资限制,引入市场化运作

1.放宽投资限制。安全性是基金营运的第一原则,但并非是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灵丹妙药。以前述国家为例,适当进入风险较高的资本市场,往往有能够较好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的效果。逐步放宽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大势所趋,包括提高投资股票、股票基金的比例,允许投资于海外资产等等。

2.引入市场化运作。三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都由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同时引入多个管理机构进行竞争性管理,并在世界各地选择基金经理或基金产品,进行全球化投资,从而保证了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提高投保人的参与度

目前,在我国的养老基金管理中,投保人的参与度几乎为零。作为保障基金的缴纳者,却对自己缴纳的资金不能参与管理,这无疑会降低个人参保的积极性。相比之下,美国私人DC计划中,个人具有相当的投资选择权;而在智利,参保人可在多个AFPs中自由选择,每年有4次机会可以调整;在瑞典,额外投保养老金计划采取自我管理机制,只有不做主动选择,才进入AP7基金中管理。正是具有高度的参与感,才使得居民愿意参与养老保险计划,将资金放入基金账户。

四与其他改革共同推进

最重要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是孤立的,需要与其他改革共同推进。

1.与国企改革相辅相成。从历史上看,国企改革就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辅相成。党的十五大以来,国企改革进入了改革攻坚战阶段。针对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中下岗职工增多的情况,党中央作出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即“两个确保”的重大决策。社会保障为国企脱困改革贡献巨大,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当前,国企改革又到了一个关键阶段,通过划拨更多国企股权充实社保基金,一方面,增加了社保资金储备;另一方面,社保基金进入国企有利于促进国企改革的推进,有望提升国企治理水平。

2.与财政改革互为前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还存在城乡分割、群体分割、地区分割和管理分割等现象。其中,地区分割和管理分割的现状与我国的财政制度紧密关联。如果财政制度的改革不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将非常艰难。

3.与资本市场改革相互促进。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在资本市场中实现保值增值,而资本市场也需要社保基金作为最大、最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来提升效率和成熟度。因此,一方面,需提高社保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资产的比例;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权益。

作者:张梦云 曹玉瑾 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巨集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

参考文献:

[1]楼继伟.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N].人民日报,2015-12-16.

[2]尼古拉斯•巴尔,彼得•戴蒙德.养老金改革:理论精要[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2013.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Good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

农业保险研究论文

农村经济建设中农业保险的作用及其发挥路径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农村经济建设中农业保险的作用及其发挥路径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农业保险在防范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灾害损失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合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可以稳定农业生产,调节农村经济,刺激农业经济增长。基于此,论文重点阐述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农业保险,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对策,

1、引言

在改革开放之后,政策与技术成为促进农业发展的双重动力。现代化农业生产已经成为重要趋势。为全面应对农业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自然灾害风险,需要加强农业保险的应用范围,为农民的收入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研究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农业保险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的农业生产分布范围比较广,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农民的收入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对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靠天吃饭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也导致我国的农业生产发展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就自然天气而言,本身就难以预测,这种不可抗力也是目前农业生产的最大威胁。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的农业生产受到风俗习惯、土壤情况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因此面临的自然灾害类型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南方的涝灾、北方的旱灾,以及沿海地区的台风等都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农业生产。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变暖,气象变化更加无偿,这为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可以大大提升农业生产流程的安全性,提升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改善收入。另一方面,农民的生产有了保障,更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提升产量、改善土地的利用率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农业保险有利于改变农民的投资方向

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通过进城打工增加自身的收入,这种方式相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济收益更加明显。在当前的快节奏社会中,进城打工也成为农民缓解压力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农村的面貌开始发生改变,即便如此,村里的年轻人数量依然较少。大量的农村人进城增加了城市的压力,农村青壮劳动力的缺失,也不利于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这种局面也导致农业技术的革新相对较慢,从而农业生产的有生力量薄弱,导致新技术和创新手段的周期较长,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提供更多的保障,从而提升农民的经济收益,帮助农民积极转变投资的方向,促进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有了农业保险,农民可以在兴修水利、设备租赁方面进行投资,这有利于带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提升群众对农业发展信息的掌控,促进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3、农业保险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

农业保险助力农村经济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农业保险的工作机制和法律体系;第二,提升宣传力度,改善农民对保险的认识;第三,构建新型的农业保险模式;第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第五,降低保险成本,推动产业的良性发展。

、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和法律体系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业生产情况复杂,因此农业保险的运作并不简单,对于专业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市场调节作用,难以发挥农业保险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价值。对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工作机制,并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为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就农业保险的实施而言,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对于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这对于激发保险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而言,传统信贷模式已经落伍,必须寻求新的转变和突破,即通过信用投保,实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而且信用投保模式还能解决传统信贷的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信贷过程中的风险,培养并引导信贷参与者养成诚实守信的好习惯,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投保人的诚信意识和守信能力。另外,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积累,利用按时还款、日常守信行为等具体表现换取信用积分,以此提高个人信用等级,实现对信贷潮流的引领。最终,随着政府担保体系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农业保险投保逐渐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和商业化,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助力。

、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当前,尽管农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但部分区域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群众对于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全面,这也导致参保人数不多。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宣传:第一,借助自媒体和传统媒体等工具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可以通过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方式了解农业保险的真实情况和作用。第二,基层工作人员需要配合做好线下的宣传工作,从而让农民切实体会到农业保险的内容以及带来的`好处,提升保险意识,能够帮助农民更好地自愿从事保险办理工作。普及农业保险的过程就是保障农民经济收入的过程。

、构建新型的农业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的模式众多,在不同的区域,针对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衍生出来的种类繁多。在实际的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区域的特色和水文气候条件,积极开发多元化的农业保险模式,从而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区域的不同层次的实际需求。在东北地区,可以推广大灾保险,并做好参保的全覆盖工作。对于不同的农作物在种植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也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结合现代农业经营的形式和农业经营的需求,创新服务内容,并积极联合政府的政策保障,为群众提供坚实的保障。

、加大扶持力度,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

由于我国农业地区结构复杂多样,外在风险因素较多,因此在风险概率偏大的区域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通常会陷入经营与收益两难的局面。为了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并充分发挥政策的优势,激发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农业保险公司而言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从而提升保险的质量,引导群众更好地参保。

对于农业保险内容的设计,应该明确受众群体,保证保险内容的通俗易懂,方便村民理解。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专业术语应该由专业的人员及时进行讲解,从而帮助民众更好地了解内容。对于农业保险而言,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通过现场实地考察,对风险进行评估,从而制定相应的保险条款。保险需要以被保人为中心,确保利益,切实保障农民的收益情况。

、降低保险成本,推动产业的良性发展

尽管我国是农业大国,但我国的农业发展模式不管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发展质量上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农业发展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农业保险方面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面临的问题也有很多,因此需要农业保险持续创新,并大力推广成熟产品,保证农业保险的规模效应,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

我国的农业保险还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业务与产品之间的分裂,导致机构的盈利受到影响。通过组合创新或者嵌入式的创新方式,不仅能够满足农民的需求,还能有效降低保险的成本,从而拓宽保险业务的渠道。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多层力量的推动下,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优势,能够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收益可能。

4、结语

农业保险能够保障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农民的收入保驾护航。但就当前而言,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区域广,不同的区域之间农业生产模式以及面临的风险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农业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内容进行创新,联合政府部门,加大政策扶持,提升服务水平,助力我国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谢琳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功能性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20(08):84-89.

[2]王悦.杨骁张伟科农业保险发展对农村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基于空间计量模型的实证分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6):70-77+162-163.

农业 保险 是农业生产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当农民在自然灾害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农业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救济,同时也是一种应对突发性风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在保障农民生活水平方面起到重大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 范文 一:小议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实际生活中,农民或农户限于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即使有保险需求,高昂的保费也令其望洋兴叹;保险公司因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与低利润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趋于微利,因此亦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即使经营,也只局限在少数商品化程度高或高附加值的农业生产项目上,比如:花卉、 饲养 业等。由此看来,这种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在一定时期内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现有模式不能缓解农业保险供需不平衡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每年因洪涝、干旱、病虫害而导致的农作物损失非常严重。据统计,2005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6380万亩,成灾面积8392万亩,受灾人口亿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28亿元[2]。因此,农民迫切需要对农作物进行保障,于是也就对保险有了需求。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其开发的少量的保险产品及较高的保费,使得农民的上述需求得不到满足。此时,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暴露无遗。

(二)现有模式不能保障农民利益和促进农业发展

如上所述,由于农业保险苛刻的投保条件,处于天然弱势的农民对自然灾害毫无抵抗能力,只能靠天吃饭。风调雨顺的年景,收成则好,收入就高,反之,则收入难有保障。如此,农民的利益毫无保障可言。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国民绝大多数的国家,只有把农民的收入提高了,整个国家的收入水平才会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而现有农业保险模式无法有效保障农民利益,从而无法保障农业的发展,其弊端是显著的。

功能与价值:农业保险中建立政府责任机制之逻辑基点

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将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营的模式不符合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有其局限性。仅靠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单纯的一对一保险协议,并不能达到凭借农业保险保障农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政府的调控功能,在农业保险制度中,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变农户与保险公司这种一对一模式为政府、农户与保险公司三元主体模式,从而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凸显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地位,具有以下诸种功能。

(一)保障农民利益,搞活农村经济

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诸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办理再保险等优惠政策,可以充分调动农民、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丰富和发展现有农业保险制度,使农作物得到应有保障,从而保障农民的利益不会因自然灾害而遭受过于惨重的损失,农民的收入也就有了保障。如此,则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其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生产中去,从而搞活农村经济。

(二)开发新险种,健全我国保险市场

长期以来,农业保险产品开发缓慢、品种单一、保险公司怠于开发、保险市场后劲不足、缺乏活力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建立政府责任机制,提高农民参保、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是开发新险种,健全保险市场的需要。

(三)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靠天收成的局面并未打破,农业发展水平低,风险承担能力弱,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这种局面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显得更为严重。建立政府责任机制,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增强我国农业生产过程的抗风险能力,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立法评介:国外关于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角色之定位

农业是一种弱势产业,有必要采取有效 措施 和手段对之加以保护。农业发达的国家都采用农业保险制度对其农业予以保护,如美、日、法等国。比较三国农业保险模式,均有其可借鉴之处。现对三国立法模式分别予以介绍,以资参酌。

(一)美国模式

美国在1938年初步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随后几十年里,美国通过不断地修改法律以及建立相应的政府农业保险保障制度,使农业保险制度趋于完备。总的说来,美国的农业保险属于政府主导型的保险运营模式。其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有完备的立法。美国相继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等。(2)建立了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美国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作物保险,并对投保农户进行补贴。(3)运用财政手段予以支持。美国政府采取提供保险费补贴、降低税率等财政手段,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商业保险公司也参与到农作物保险中,从而使农业保险市场得以有效运行。

(二)日本模式

1947年日本在国内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根据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的有关规定,日本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民间互助组织共济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有:(1)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明确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作物则由农民自愿投保。(2)经营保险的民间互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互助组织负责当地的农业保险,该地区农民只要其可保农作物的 种植 面积达到法定最低参保标准,则必须接受该农作物的投保。(3)补贴与再保险制度。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制度,农民参加保险,由政府对其保险费进行补贴。同时,政府对民间互助组织进行再保险,这样就减轻和分化了互助组织所承担的农业保险风险。

(三)法国模式

法国在1948年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其主要运用的是民间互助与商业化运营相结合的模式。概言之,其特征在于:(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以及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农产品则由农民自由投保,但政府对投保的农民实行保费补贴制度。(2)鼓励民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政府对其运营经费以财政补贴形式予以保障。(3)农业保险体系多元化。在法国,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有:政府保险机构、合股保险公司、民间互助组织、农作物保险集团等。综上可见,美、日、法三国其农业之所以发达,原因之一就在于有成功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其农业发展保驾护航。而且三国农业保险模式有着惊人的相似,即:都具有完备的立法以规范农业保险行为;政府实行保费补贴、免税等优惠财政政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完善、发展的阶段, 总结 他国农业保险立法 经验 ,对我国构建完备的农业保险制度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

立法重构:农业保险中政府责任实现机制之路径选择

实践表明,我国现有农业保险制度在防范农业风险方面,效果并不明显。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需求日益增强,政府亦愈来愈重视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可喜的是,我国就如何发展农业保险已经开始了试点工作,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进行奶牛、水稻等政策性保险试点[4]。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农业保险的自身特点,我国应积极探索和发展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完善现有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保险法》尚不能完全调整和规范农业保险,在农业保险制度构建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但凡农业发达国家,均有一套完备的与其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日本的《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我国应借鉴美、日关于农业保险立法经验,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范围、风险分担办法和损失补偿规则等做出明确地规定,做到主体明确,权责分明。惟其如此,一旦出现风险,农业保险的功能才能真正地得以发挥。

(二)厘清农业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农业保险可细分为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层次分明,农作物品种繁多,因此,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方面应因地制宜,在不同的生产区域开发适合当地的保险品种,同时,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保险费率,不能一刀切。在具体的每一生产区域,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趋势开展横贯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综合性保险品种,借农业的产业结构提升带动保险品种结构的提升[5]。在农业保险的具体投保方式上,应当坚持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比如,日本《农业保险法》规定,凡生产数量超过法定最低标准的农民必须参加保险,而其他情形则由农民自愿决定参保与否。我国可借鉴日本经验,对关系国计民生且与农民利益有最密切联系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油料作物等)与饲养动物(如:牛、猪、马、羊等)实行强制保险,对规定外之的其他农产品则由农民自愿选择是否投保。

(三)政府强化保障职能,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制度

搞好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农业保险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国粮食的生产安全。因此,如何提高农民参保、保险公司乐于承保的积极性,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法国的经验,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制度。法国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对农民进行补贴,同时,也对保险机构给予财政补贴。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强制保险的农业险种,可由政府对参保的农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高额财政补贴;对于自愿保险的险种,则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贴。对于保险公司,可以视其承保险种的风险度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四)政府建立再保险制度,合理分担农业保险风险

为提高保险公司开发农业险种的积极性,政府除给予补贴、降低税率等优惠财政政策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再保险制度分化保险风险。关于再保险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有两种路径:其一,由承保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但必须向政府保险监督部门备案,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赔付,由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其二,由政府设立专门农业保险机构,其职能在于为承保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并对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进行业务指导,对其保险活动进行监督,制定与农业保险有关的政策等等。

笔者认为,只有政府采取措施,合理分担农业保险风险,使保险公司有利可赢,至少不至于亏损,才能调动其承保的积极性,只有加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建立政府责任机制,才能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关于农业保险的论文范文二:论农业保险的问题与创新

2011年初的特大旱灾给全省农业造成重创,受旱面积万hm2,万头(只)大牲畜因旱灾出现饮水困难。2012年上半年,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雪灾、旱灾和洪涝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万hm2,万hm2绝收,倒塌房屋372间,直接经济损失亿元。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旱灾比较严重,连续性强[2]。近些年,旱灾成灾面积占总成灾面积的比重均在五成以上,2009年更是达到。

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发展现状

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以来,河北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状况有所提升,覆盖面不断扩大,2009年参保农户余万户,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发生农业保险赔款4亿元,受益农户万户,保险保障功能初步发挥[1]。通过表1的数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均呈上升趋势,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的比重非常小,且成小幅下降的趋势。就河北省而言,2008年以来,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虽然保持着18%左右的稳步增长,但作为农业大省,其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较低,始终维持在4%左右[2]。此外,笔者根据河北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河北乡村人口总数计算得出河北农业保险密度,即平均每个农村人口为转嫁农业风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数据显示,从2007年至2011年,河北农村人口人均保费成上升趋势,农业保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所提升,但绝对值偏小,2011年仅为21元。

2存在的问题

保险供给不足。截止2011年,河北省共有24家财产保险经营主体,仅有三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试点险种为主,如奶牛、能繁母猪、玉米、小麦、棉花保险,且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比如小麦按每亩保险金额300元;奶牛按每头保险金额5000元,一旦受灾,农民最高也只能获得基本的成本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在保险责任上,主要承担风灾和雹灾对投保种植物造成的损失;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投保的养殖个体的直接死亡,而普遍存在的旱灾,病虫灾害等均不在保障范围之内[3]。

有效需求不足。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然而目前农业保险推进比较缓慢的重要原因是农民购买力不足,投保意识差。在2007年至2010年,河北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由元增加到元,恩格尔系数平均为33%,农民生活水平仍处在较低水平阶段,即使有参保意愿,也缺乏实际购买力[4]。此外,中国农户普遍存在防范风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偏低,靠天吃饭的同时,更多依赖政府的农业补贴和农业救济。

技术有限及缺乏有效的经营模式。河北省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险种类型少,保障范围小及理赔成本高等方面。2009年河北省共承保农业保险金额亿元,保险费收入亿元,赔款支出亿元,保额损失率为,保险赔付率。河北省曾出台农业保险相关补贴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保费由农户承担20%,各级财政承担80%,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上的财政补贴比例较高[4]。然而,河北省政府的经济实力比不上经济发达地区,很多地区出现财政困难,财政补贴很难及时到位,从而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开展。2004年以来,我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试点工作,然而针对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研究较少,一直没有形成有效成熟的发展模式。

建议及创新

1探寻适合发展的模式和制度

河北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以政策性试点为主,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九成以上。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论采用何种运行模式,国家财政及政策支持都是其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各具特色,为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比如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推行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安信模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推行的围绕和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的“安华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创立在四川推行的“安盟模式”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根据河北省经济环境和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发展农业保险要依托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同时以商业保险为辅,建立多层次、多 渠道 、多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和制度。

2完善经营技术手段

加强险种开发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渠道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创新适应农村需要的保险产品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协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断扩大现有政策性险种的覆盖面,提高奶牛、能繁母猪、玉米、棉花、小麦等已有险种的覆盖率;在地方财政有实力,有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财政补贴险种。河北省地理环境优越,适合种植多种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形成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品。针对特色经济农作物加大险种开发力度,比如辣椒种植、塑料大棚蔬菜保险等,带动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5]。同时,探索开展销售渠道创新,加强与农经站,防疫站等农村基层组织及合作社的联系,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使农民真正了解产品,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

提高风险保障范围,探索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从近几年河北省受灾情况来看,旱灾是其最为主要的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忽视。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必须探寻有效的风险转移途径。通常可以通过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转移承保的巨灾风险。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自1996年第一份巨灾债券发行以来,截止到2011年巨灾债券的累积发行量已超出376亿美元。从巨灾债券覆盖的风险来看,美国以飓风为主导,其次为地震、欧洲主要为风灾[5]。相比我国,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详尽的历年灾害数据,巨灾再保险产品匮乏,农业保险承保人分保难、成本高;另一方面,我国尚未正式启动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途径有限。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开发适应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巨灾债券产品,利用再保险向国际保险市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势在必行[6]。

提高理赔效率,加强保险理赔技术创新河北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地区有所欠缺,农民整体素质较低,对保险的理解和信任程度有限,因此发展农业保险首先要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尤其重视理赔工作。与农村基层组织合作,聘请有经验的农业工作人员担任查勘定损工作,深入灾情现场,保证定损准确性,提高农民对理赔结果的信服度。其次,引进先进的保险理赔技术,降低理赔成本,控制道德风险。近年来一些国家推出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就是一个理赔技术的创新。农作物产量通常与天气情况有较强的关联性,比如降雨量多或少都会导致农作物产量变化。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就是针对天气变量导致产量下降的情况予以赔付。以小麦干旱指数为例,用降雨量评估干旱程度[6]。假定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不足80mm且在40~8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30元/mm;降雨量小于40mm时,保险金额为3000元。假定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70mm时,每个保险单位赔付额为(80-70)×30,即300元;当保险期限内降雨量为30mm时,则为3000元。由于补偿并不取决于实际损失,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易于控制。在承保、理赔环节所需信息简单且易于获得,降低了经营成本。此外,指数保险合同具有标准化和透明性的特征,很容易在二级市场流通[6]。

3开展业务创新,加快发展步伐

价格及收入保险创新。农产品价格波动增加了农户收益的不确定性和生产决策的难度,缺少价格风险管理成为一些农户陷入贫困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传统上农产品价格被认为是不可保风险,这是由于价格波动无法通过统计进行科学测算,难以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美国于1996年推出了有政府补贴支持的联邦农作物保险产品。即参保农户在种植前选择一个收入保险项目和赔付率,如果收获后的实际收入小于预期收入和赔付率的乘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差额部分。在美国,2006年收入保险所覆盖的农作物面积占全部政府支持保险项目所覆盖农作物面积的比例从10年前的7%上升到57%。法国安盟保险2010年结合资本市场工具开发出同时支持自然灾害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的市场化收入保险产品[1]。根据各地区的历史产量、期货市场价格与历史价格确定农作物保险价格,结合承保的土地面积,承担保险责任。无论是因自然灾害或是价格波动导致农作物收入减少,均可获得保险补偿。

订单农业保险创新。订单农业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在产前签署定单合约,农民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把产品销售在产前完成,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和稳定农民收入。但在实践中,当遇到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农业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影响,导致目前我国订单农业履约率偏低。若在这一过程中引入保险机制,利用保险公司在承保农作物保险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财产保险的优势,可为双方履约提供保障。2012年3月8日,国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6]。

总结

河北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制定激励机制引导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引进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针对河北省自然环境、农业生产的特点进行创新,着重开发适应河北省需要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保障河北农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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