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权威
吴汉东,1951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东乡人,教授,博士生导师。 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留校任教;1986年中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1996年1月至1997年3月任澳门立法会议员法律顾问。1993年3月至2000年5月,任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院长;2000年5月,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常委。 学术专长: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校兼职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1992—1993年赴美国锡丘拉兹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1996—1997年赴香港参与香港基本法的制订工作,赴澳门任立法议员法律顾问,1999年参加香港举办的“中国香港与内地法律比较学术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2000年访问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并作学术报告。 吴汉东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理论、知识产权法等方向的研究。主持完成10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主持的科研项目有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财产权制度比较研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科技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等。出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6部,主编司法部统编教材、全国自考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等2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其论著、论文获全国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奖、国家教委高校优秀学术著作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政府奖)等10余次。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吴教授审时度势地指出,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是中国实施市场竞争的战略重点和对外贸易的战略举措,是当时最早提出知识产权战略观念的学者之一。目前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组成员。 主要社会兼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法律的道德化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注释:〔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3〕许慎,说文解字〔M〕;〔4〕同〔3〕;〔5〕左传。隐公十一年〔M〕;〔6〕礼记。曲记〔M〕;〔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8〕荀子。修身〔M〕;〔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10〕九朝律考。汉律考〔M〕;〔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蒯德模。吴中判牍〔Z〕;〔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希望对您有帮助。
综述经过二十多年的学术探索与追求,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领域均作了诸多开拓性的研究,在不少问题上为后来者奠定了研究的基础,开拓了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无形财产权理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始终处于学术前沿。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吴汉东教授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学评论》、《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一系列文章,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理论范畴,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进行体系化研究,其观点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一)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对于这一新型权利,在理论上难以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学说加以阐释,在立法上,也不能简单搬用有形财产的权利保护方法。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此外,吴汉东教授倡导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建立知识产品范畴,以概括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的各类权利客体。同时,他对前苏联法学家将此类客体统称为“创作活动的成果”与我国法学家关于“智力成果”的传统说法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并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的学说为基础,对知识产品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进行了描述、说明与概括,认为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定位吴汉东教授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细致的定位分析,探讨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结果,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通过对各国立法体例的考察,他认为在立法史上,凡是范式民法典都没有知识产权编,凡是规定知识产权编的民法典都不是范式。他指出,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考虑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含有程序法及公法的规范内容以及其权利范畴不断变动、发展的状况,因此该类制度可单行立法,采取民事特别法的体例较为适宜,而不必整体纳入民法典。吴教授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宜在民法典作原则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三)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问题,我国理论界一直未予足够的关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教科书及相关著述,多将知识产权表述为一体两权,即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90年代的知识产权学说,一般从民事权利体系出发,将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对其作出无形财产权的定性分析。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这种认知仍是不完整的。吴汉东教授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宣言》为依据,以经典学说观点为参照,从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这种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吴教授认为这一规定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均衡保护思想,即知识财产独占权的保护与知识财产利益的合理分享,它们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完整内容。吴教授主张,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就人权体系而言,私人财产权即是人权的基础性权利;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它既具有私权属性,同时又直接构成基本人权的内容。在私权与人权的统一范畴中理性把握与认知知识产权,有助于全面考察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无形财产权理论在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推动下,非物质财富成为社会重要的财产类型,非物质财产的法律制度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吴汉东教授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撰文提出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在《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证,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一) 无形财产权基础理论财产是民事权利的重要客体,是社会经济运动的基础,吴汉东教授认真考察了财产制度从古罗马到现代的萌生及发展变革的过程,着重探讨了当代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四大发展和变化: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新型知识财产陆续出现;经营标记的财产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纳入知识产权体系。物、财产以至无形财产在我国法学及经济学著述中被经常使用,且多在转换意义中使用,因此,学者们多存歧义。吴汉东教授就财产与物这对术语作了仔细的辨析,指出在概念的内涵上(即权利的对象性),财产与物具有客体的同样意义;而在外延上(即客体的指向范围),财产与物所包容的要素并不是等同的;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是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之客体,因此对物的概念不宜作过于狭义的解释。吴汉东教授并不赞同将智力创造性成果概称为无体物,剖析了作为客体的财产权利是一种制度产品,而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产品。在对知识财产、无形财产与知识产品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品不仅概括了知识形态产品的本质涵义,明显地表现出客体的非物质性。而且它突出了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属性和财产性质,因而应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表述为知识产品,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作为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无形财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因而难以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吴汉东教授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对无形财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客体的非物质是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的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他概括了无形财产主体制度的三大重要特征:一是无形产权的原始取得,从创造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是无形财产权的继承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三是无形财产权制度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有别于一般财产权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通过对无形财产权的利用、限制、保护、管理、经济分析以及它与反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等等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吴教授成功地构筑起无形财产权的基础理论体系。(二) 无形财产权具体制度吴汉东教授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副实。从权利本源来看,主要发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来看,则由创造性知识及商业性标记、信誉所构成。因此,“知识产权”一词在众多无形财产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财产越来越多地变为“无形的”和“非物质的”,因而应当对传统上并不被认为是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权利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有鉴于此,吴教授主张,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经营标记形态、商业资信形态)所产生的权利。具体包括:1、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含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权)、专利权(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权、经营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2、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含服务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3、经营性资信权。包括形象权、商誉权、信用权、特许经营权。商业人格利益泛指经营领域中诸如商誉、信用、形象等各种资信。资信类财产本身不具有外在的形体,其无体性指向的是一种商业人格利益。这种商业人格利益在产权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被赋予无形财产权基本品格。吴教授对商誉权、信用权和形象权提出了新颖的见解,他认为,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由此所生之权利当为财产权。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又具有非确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时间性、非恒定的专有性等显著特征,并建议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商誉权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并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即直接确认商誉权及其侵权责任;吴教授通过信用制度的历史考察,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信用的语义,并将其界定为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他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信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是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无形财产权,并建议在民事立法中确认信用权的独立地位。吴教授关注到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知识形象的某些特征具有“第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这种利用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该形象的知名度与创造性本身,而在于该形象与特定商品的结合而对消费者带来的良好影响,这即是“形象的商品化”。知名形象在商品化过程中,产生一种特殊的私权形态,它已不是人格意义上的一般形象权,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形象权与知识产权关联性极大,但真实形象不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虚构形象也不完全符合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条件,形象权是一项独立的无形财产权。财产权体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旧的财产权制度渐次嬗变,从而对传统的私法制度带来重大的冲击,也给民法学界如何重新构建财产权体系提供了认真反思的空间。吴汉东教授在总结无形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主张对当代财产权体系作出新的安排,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一)财产权类型扩张与制度变革财产权、人身权的两分法以及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是传统财产制度体系构建的基本范畴。吴汉东教授精辟地指出,尽管财产权的基本分类与体系构建的一般理论有着其合理意义,但也不能将其看作僵化的分析模式,因而应当适应财产权类型扩张的时代需求,对财产权制度进行创新与变革。他关注到由于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分离,产生了与所有权迥异的财产权――股权与信托权;考察了在客体物利用途径不断扩展的情况下,他物权制度得以重新规制,出现了环境物权、区分地上权和空间役权等等新型用益物权;把握到债权的“物权化”与“证券化”使得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日益模糊,租赁权与票据权利由此具有了新的法律属性;分析了知识形态的各种新财产不断涌现,从而导致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不断扩充;探讨了一般人格利益向商业人格利益的逐渐演变,从而在现代法的框架下构建了与传统人格权有别的商事人格权。(二)财产权体系的理论建构吴教授认为,在进行财产权的法律构造时,既要遵循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要注重内在逻辑的联结关系,即实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在构建财产权体系时可以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继续采用物权、债权的称谓,但不必坚执所有权绝对中心的理念,也无须恪守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现代的财产权体系,应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多元的权利范畴。他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在有形财产权范畴中,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空间利用权、典权、居住权、相邻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在无形财产权范畴中,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外,还应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形象权、特许经营权等非物质性权利。其他财产权包括债权、继承权以及一些具有独立意义的财产权,如股权、信托权、票据权利等。该类权利有些是请求性财产权,有些则是兼具物权、债权属性的特别财产权。(三)财产权立法与民法典编纂自罗马法以来,经过众多立法者和法学家的培育,财产权制度已经形成成熟的概念构成,并产生了具有不同风格的制度体系。吴教授认为,我国的财产权立法,必须采取融经验与理论于一体的建构方法,遵循严格的逻辑概念与体系要求,将各类财产权制度整合于民法典的框架中。大陆法系有两种民法典编撰模式,即法学阶梯式与潘德克吞式,它们关于财产权体系的构建,在19世纪的范式民法典中作了十分经典的表现,但是,它们各有其弊端。吴教授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可以考虑借鉴20世纪的范式民法典——荷兰新民法典的做法,设置一个财产法或财产权总则。他主张首先应当对财产进行定义,为建构开放的财产权体系提供基本的概念构成;其次,规定“物权一般规则”,以抽象、概括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同适用的总则规范;第三,规定“债权一般规则”,以统领单独设编的合同法和侵权法,并涵盖不能另行归类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四,规定“知识产权一般规则”,既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入典”的问题,又能保留其民事特别法的单行体例。吴教授认为,到目前为止,民法典不专编系统规定知识产权,已为多数学者为共识。知识产权制度虽不平行移植入民法典,但在民法典中做出一般规定依然是有必要的;最后规定其他财产权,以包容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等未能涉及的其他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吴汉东教授就审时度势地指出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是中国实施市场竞争的战略重点,是中国进行对外贸易的战略举措,成为当时最早提出战略的学者之一。新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新技术革命的产生以及新民事立法浪潮的出现,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而,他指出知识产权法应当不断修改完善,顺应历史潮流,逐渐步入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的战略发展道路。吴汉东教授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特征表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的普适性。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并不等于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规范的统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各国立法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这即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的一般要求。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当针对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规定不同的战略措施;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也要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他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特征,表现这一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性。知识产权法从其兴起到现在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创新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国家间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保持其时代先进性,即通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去推动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立法体例的选择,不仅是一种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的偏好,而且涉及立法技巧、立法规则的运用,还应受制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因素的影响。基于各国立法例的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以及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定位的认识,吴教授认为,无论何时采取何种途径,法典化将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必由之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吴汉东教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就率先对著作权领域的重大难题——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系统、具体的深入研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学界首位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专题性研究的学者。他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历史学、法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宪法学等研究方法,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和研究,并且兼顾了实践性的应对策略探索。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一书,得到学界的高度称誉。(一)合理使用制度的交叉学科研究追求方法创新、理论创新一直是吴汉东教授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学术要求。他从其发展历史的探索、哲学基石的构建、经济品性的透视等研究入手,清晰地勾勒出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框架,动态地反映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全景地体现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多学科研究轨迹。吴教授认真发掘出合理使用制度创设的立法动因——平衡精神,探讨了该制度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创制历史;将价值法学理论首次导入合理使用制度之中,赋予其哲学意义;剖析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指出该原则是由公平性、平等性、公益性、合理性诸原则构成,并且得出了结论:“合理使用的价值目标,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的利益关系,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将经济分析纳入著作权研究也是吴教授研究方法创新的大胆探索,他指出,在合理使用领域,效益价值与正义价值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信息——公共产品理论表明,著作权的设定使得信息的产生者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成本补偿;而根据不相容使用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合理划分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区域,减少额外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效益。同时,吴教授采用帕累托标准、市场均衡状态、成本——收益模型等理论,概括和描述了合理使用诸规则即正当使用、公平诚信使用、有限使用规则的经济品格。(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学研究吴教授开拓性地将宪法学探讨导入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他认为,合理使用与公民宪法权利紧密关联,是公众利用作品进行信息交流与传播的法律形式,是公民实现表现自由权利的基本条件。他发现,西方国家在相关问题的立法和司法上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对新闻作品进行有限的权利保护,从而造成合理使用的阻滞;二是赋予合理使用以准宪法权利的意义,对合理使用所涉及的权益以优先保护。通过探讨合理使用制度的私法基础,也凸现出吴教授对该问题研究的崭新视角。(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证研究通过对合理使用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吴教授在内涵上准确界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定位。他对合理使用中合理性判断标准的悉心研究,进一步为合理使用制度的确立和构建提供理论上的标准,从而找到了合理使用中这一最为艰深的难题的基本解决途径。此外,吴教授还前瞻性地探讨了现代传播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具有理论开拓意义和实用参考价值。
“可怜无数山” 近日,一位甘肃籍博士的论文致谢和回望“火”了,有网友称读后“泪眼婆娑,戳到了灵魂”,也有网友评价“一字一句,熠熠生辉”。 “回首望过去,可怜无数山。” “从2005年18岁离开故乡,负笈远游, 至今35岁博士毕业,整整17年时间过去。 其间 参加过7次研究生考试、3次博士论文答辩,最终完成了草学学士、法律硕士、经济学博士等阶段的学习。 也曾因学业一度中断,在基层担任第一书记、在多家农业企业打工,曲折废弛难以尽述。” 赵安 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甘肃籍博士赵安在其博士学位论文致谢中的一段话,这篇“致谢”也不断被网友转发、点赞。有人称质朴真诚的笔触下,是生命的重量和青春的炽热,读来触及灵魂。 “学历只是经历的一部分,并不必然代表什么。任何层面上的探索都是难能可贵的,即便有些经历被视为失败、无用,但也绝不意味着这些唐吉诃德式的挣扎过程就不重要、没有意义。恰是因为岁月打磨和风雨雕琢,才能活出人生该有的样子。“一个人知道自己为什么而活,就能忍受任何一种生活”。 漫漫旅途中,总有一些重要节点,必须要站出来总结,才显得庄严肃穆。” 对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致谢内容刷屏朋友圈一事,6月11日,赵安表示,他原本只是在个人粉丝数并不多的小号上,把这篇个人小传、小日记存在里面,没想到有这么多人转发,很惊讶。 提及致谢中写道的“曲折废弛难以尽述”,赵安有些感慨。 他介绍自己很热爱读书,学习也非常有自觉性、主动性。“但是往往越是这样,(学业)这条路就走得特别不顺利、特别挣扎 ,不像有的同学,本硕博一口气连着读完,没有中断,节约了大量时间,像我这个年龄已经走到比较高的一个层级上了。但是我中间受了这么多的挫折,换了这么多的方向。”赵安说道。 赵安(左三)和群众冬季抢修保障房 七次考研曲折废弛难以尽述 1987年,赵安出生在甘肃省镇原县一山区农村,6岁时被送到镇里,上完了小学、初中、高中,接受了当地“最好”的教育。 2005年,赵安以优异成绩考入兰州大学草业学院,四年后获得兰州大学草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 2009年,于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赵安称其因“考研不第”,遂赴广州打工。 “我从小在落后山区长大,渴望通过高考等前往大城市并改变命运,所以在大学毕业后去了广州。现在看来,这种做法过于着急,人的社会化和城市化终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赵安坦言。 赵安说,在广州的三年里,他住最差的房子、吃最便宜的饭,这些都没什么,最可怕的是对未来的无知和不确定的恐惧。 在此期间,赵安一直自学经济学,先后三次考研,但因专业跨度过大,目标过高,考了3年只收到一个不是很理想的学校通知书。 他在致谢中写道,那时 “因长期居住黑暗的握手楼和胶囊屋,后来造成了不小的心理疾患…… 一边风餐露宿,一边屡试不第,无法再返校园,大好青春与天赋岂容如此虚掷?珠水汤汤,人海茫茫,谁会购买这一腔才情与梦想?我经历过很多次失败,但从来都没有像那个时候,那样的切肤、蚀骨和无助”。 2012年,赵安听从母亲的建议,从广州回到甘肃参加了事业编制考试,在甘肃省镇原县工作。彼时,时任镇原县城关镇党委书记的李四科,见其做事勤谨、为人忠诚,便力排众议,任命当时只有24岁,且入职只有三个月的赵安,担任五里沟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半年后转任祁川村党支部书记、村合作社理事长。 同年,赵安又参加了第四次考研,这次考出了不错的成绩,但因工作原因赵安选择了放弃。 “当时还是略有遗憾,现在回头看则完全不必。” 赵安说,当时自己的工作处于重要机遇期,他所在的祁川村被列为当地精准扶贫的联系单位,县乡两级组织反复酝酿后,决定由他担任村党支部书记。 在这个窗口期撂挑子去读研,有违职业道德。 在镇原县工作的3年多时间里,赵安始终没有放弃继续读书的梦想, 2013年,他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农村发展学院,读在职硕士研究生。 2015年, 赵安又考入兰州大学法学院,读全日制法律专业硕士。 此后,赵安辞去了镇原县的工作。2018年, 赵安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攻读全日制管理学博士。 “考研7次、屡试不第” 的赵安在致谢中尤其感谢那段看似曲折的基层经历,他在致谢中评价那段经历,是“自此开启了一段对我后来产生深远影响的基层实践,并在这个过程中重塑了我认识这个社会的价值体系”。 博士论文致谢全文(滑动可查看全文): 历经三次答辩终获博士学位 2022年5月, 赵安在经历三次博士论文答辩后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农业经济学博士学位。 赵安以《可怜无数山》作为自己论文致谢的题目,回望自己高中阶段后的十七年求学之路,充满艰辛坎坷,也遇到了许多无私的帮助。 2018年,赵安在第二个硕士毕业之后,经过长达十年的实践与深造,学历、经历、作品都比较充分,很快就申请到了农学、法学、经济学的博士入学机会。 赵安最终选择加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张晓山团队,攻读农业经济学博士。这也是赵安基于对研究方向和过往积累高度耦合的一个选择。 赵安说,博士三年级时申请了答辩,当时做了充分准备,但没有通过。半年后再申请答辩,虽然穷尽浑身解数,但依然没能通过。 赵安承认,这对他的自信心造成很大打击,后来在诸多师长的费心指导下,总算在第三次答辩时顺利通过。 “当时国家对博士每月有1250元的补助,补助三年,其间还提供宿舍。”赵安说,每月的补助天天吃食堂也勉强够了, 自己博士延期毕业的那一年不但没了补助,也没了住的地方。 三十而立,上有老下有小,对许多寒门学子来说,坚持到这一步其实对整个家庭都是巨大的挑战。 吃住在北京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为了不给家庭增加负担,赵安先后到北京两家农业企业的研究院打工。 “企业是一所大学校,在研究院担任研究员时,我接触到了农业全产业链条,认识了许多产业精英。”赵安说,在这些企业工作也是一种学习,让他更深入地了解农业产业经济。 “此生最幸运的事情,并不是读了博士,而是认识了我的妻子,有了我可爱的小公主,以及我和母亲的身体都算康健。”赵安说,没有家人的支持,他无法完成学业。妻子是他在兰大法学院的硕士师妹。他最欣赏妻子的宽容和谦让,十年来,对他性格的塑造是润物无声,对他学业的支持是绵绵用力。 告诫学子树立正确的“学历观” 赵安在镇原县工作期间,出版了著作《祁村奋斗——一个村支书的中国梦》,跨专业考上了法律专业的研究生。这些在旁人看来不可思议的经历,在他看来理所当然。 “在镇原县祁川村担任党支部书记,算是我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份工作,在我的人生之路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直接影响了我后来的学术方向和研究问题的方法。”赵安说,当村干部的那些年,天天处理邻里纠纷,天天钻研法律,工作何尝不是学习,这也是他跨专业考研的底气。 赵安认为,学历只是经历的一部分,高低并不必然代表什么。当初他在村支书岗位上,工作三年所获得的知识,与攻读硕士三年相比毫不逊色。社会也是个大学校,逆境往往是最好的教育。 “求学、求索,不等于求取学历,并不是所有的职业都有必要深造学历,如许多应用性岗位也可以提升职称,而我所从事的专业以基础理论为主,进步的途径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了获取学历方面。即便如此,获取学历也只是在充分学习和实践之后的一个副产品,并不是这个过程中最主要的目的。”赵安说,这个逻辑关系希望能给学弟学妹们一些启示。希望他们能多关注“求学”的过程,而不只是“求取学历”的过程。仅凭较高的学历,可能会改变一些事情,但这种改变是有限度的,希望学弟学妹们能树立正确的“学历观”。 赵安认为,七年备考加上三年硕士在读,一共十年时间,前五年自学经济学,后五年系统学习法律。 30岁之前,基本搭建好了自己知识架构的四梁八柱。与其说是“七次考研”,不如说是“七年求索”。 以考试论,七次有些长;以求索论,七年则太短。若问其中借鉴,最初三次的考研确实很有挫败感。建议学弟学妹们科学合理地选择专业和目标,知识的积累需要周期,应试终究只是个技巧。 赵安说,任何层面上的探索都是难能可贵的,即便有些经历被视为失败、无用,但也绝不意味着这些堂吉诃德式的挣扎过程就不重要、没有意义。恰是因为岁月打磨和风雨雕琢,才能活出人生该有的样子。 “一个人知道自己为什么而活,就能忍受任何一种生活”。
物理学作为研究其他自然科学不可缺少的基础,其长期发展形成的科学研究 方法 已广泛应用到各学科当中。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物理学博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物理学在科技创新中的效用 》
摘要:论述了X射线的发现,不仅对医学诊断有重大影响,还直接影响20世纪许多重大发现;半导体的发明,使微电子产业称雄20世纪,并促进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物理学是计算机硬件的基础;原子能理论的提出,使原子能逐步取代石化能源,给人类提供巨大的清洁能源;激光理论的提出及激光器的发明,使激光在工农业生产、医疗、通信、军事上得到广泛应用;蓝光LED的发明,将点亮整个21世纪.事实告诉我们,是物理学推动科技创新,由此得出结论:物理学是科技创新的源泉.昭示人们,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场所,理工科要重视大学物理课程.
关键词:X射线;半导体;原子能;激光;蓝光LED;科技创新;大学物理
1引言
物理学是一门研究物质世界最基本的结构、最普遍的相互作用以及最一般的运动规律的科学[1-3],其内容广博、精深,研究方法多样、巧妙,被视为一切自然科学的基础.纵观物理学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其蕴含的科学思维和科学方法能够有效促进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知识的形成,同时,其每一次新的发现都会带动人类社会的科技创新和科技发展.正因如此,大学物理成为了高等学校理、工科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课程.按照 教育 部颁发的相关文件要求[4-5],大学物理课程最低学时数为126学时,其中理科、师范类非物理专业不少于144学时;大学物理实验最低学时数为54学时,其中工科、师范类非物理专业不少于64学时.然而调查显示,众多高校(尤其是新建本科院校)并没有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课程基本要求开设大学物理及其实验课程.他们往往打着“宽口径、应用型”的晃子,大幅压缩大学物理和大学物理实验课程的学时,如今,大学物理及其实验课程的总学时数实际仅为32-96学时,远远低于教育部要求的最低标准(180学时).试问这么少的课时怎么讲丰富、深奥的大学物理?怎么能够真正发挥出大学物理的作用?于是有的院、系要求只讲力学,有的要求只讲热学,有的则要求只讲电磁学,…面对这种情况,大学物理的授课教师在无奈状态下讲授大学物理.从《大学物理课程 报告 论坛》上获悉,这不是个别学校的做法,在全国具有普遍性.殊不知,力、热、光、电磁、原子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这种以消减教学内容为代价,解决课时不足的做法,就如同削足适履,是对教育规律不尊重,是管理者思想意识落后的一种体现.本文且不论述物理学是理工科必修的一门基础课,只论及物理学是科技创新的源泉这一命题,以期提高教育管理者对大学物理课程重要性的认识.
2物理学是科技创新的源泉
且不说力学和热力学的发展,以蒸汽机为标志引发了第一次工业革命,欧洲实现了机械化;且不说库伦、法拉第、楞次、安培、麦克斯韦等创立的电磁学的发展,以电动机为标志引发了第二次工业革命,欧美实现了电气化.这两次工业革命没有发生在中国,使中国近代落后了.本文着重论述近代物理学的发展对科学技术的巨大推动作用,从而得出结论:物理学是科技创新的源泉.1895年,威廉•伦琴(WilhelmR魻ntgen)发现X射线,这种射线在电场、磁场中不发生偏转,穿透能力很强,由于当时不知道它是什么,故取名X射线.直到1912年,劳厄(MaxvonLaue)用晶体中的点阵作为衍射光栅,确定它是一种光波,波长为10-10m的数量级[6].伦琴获1901年诺贝尔物理学奖,他发现的X射线开创了医学影像技术,利用X光机探测骨骼的病变,胸腔X光片诊断肺部病变,腹腔X光片检测肠道梗塞.CT成像也是利用X射线成像,CT成像既可以提供二维(2D)横切面又可以提供三维(3D)立体表现图像,它可以清楚地展示被检测部位的内部结构,可以准确确定病变位置.当今,各医院都设置放射科,X射线在医学上得到充分利用.X射线的发现不仅对医学诊断有重大影响,还直接影响20世纪许多重大科学发现.1913-1914年,威廉•享利•布拉格(willianHenrgBragg)和威廉•劳仑斯•布拉格(WillianLawrenceBragg)提供布拉格方程[6,P140]2dsinα=kλ(k=1,2,3…)式中d为晶格常数,α为入射光与晶面夹角,λ为X射线波长.布拉格父子提出使用X射线衍射研究晶体原子、分子结构,创立了X射线晶体结构分析这一学科,布拉格父子获1915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当今,X射线衍射仪不仅在物理学研究,而且在化学、生物、地质、矿产、材料等学科得到广泛应用,所有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和大多数高等学校都有X射线衍射仪,它是研究物质结构的必备仪器.1907年,威廉•汤姆孙(W•Thomson)发现电子,电子质量me=×10-31kg,电子荷电e=×10-19C.电子的荷电性引发了20世纪产生革命.1947年,美国的巴丁、布莱顿和肖克利研究半导体材料时,发现Ge晶体具有放大作用,发明了晶体三极管,很快取代电子管,随后晶体管电路不断向微型化发展.1958年,美国的工程师基尔比制成第一批集成电路.1971年,英特尔公司的霍夫把计算机的中央处理器的全部功能集成在一块芯片上,制成世界上第一个微处理器.80年代末,芯片上集成的元件数已突破1000万大关.微电子技术改变了人类生活,微电子技术称雄20世纪,进入21世纪微电子产业仍继续称雄.到各个工业区看看,发现电子厂比比皆是,这真是小小电子转动了整个地球啊!电子不仅具有荷电性,还具有荷磁性.
1925年,乌伦贝克—哥德斯密脱(Uhlenbeck-Goudsmit)提出自旋假说,每个电子都具有自旋角动量S轧,它在空间任意方向上的投影只可能取两个数值,Sz=±h2;电子具有荷磁性,每个电子的磁矩为MSz=芎μB(μB为玻尔磁子)[7].电子的荷磁性沉睡了半个多世纪,直到1988年阿贝尔•费尔(AlberFert)和彼得•格林贝格尔(PeterGrünberg)发现在Fe/Cr多层膜中,材料的电阻率受材料磁化状态的变化呈显著改变,其机理是相临铁磁层间通过非磁性Cr产生反铁磁耦合,不加磁场时电阻率大,当外加磁场时,相邻铁磁层的磁矩方向排列一致,对电子的散射弱,电阻率小.利用磁性控制电子的输运,提出巨磁电阻效应(giantmagnetoresistance,GMR),磁电阻MR定义MR=ρ(0)+ρ(H)ρ(0)×100%式中ρ(0)为零场下的电阻率,ρ(H)为加场下的电阻率[8].GMR效应的发现引起科技界强烈关注,1994年IBM公司依据巨磁电阻效应原理,研制出“新型读出磁头”,此前的磁头是用锰铁磁体,磁电阻MR只有1%-2%,而新型读出磁头的MR约50%,将磁盘记录密度提高了17倍,有利于器件小型化,利用新型读出磁头的MR才出现 笔记本 电脑、MP3等,GMR效应在磁传感器、数控机库、非接触开关、旋转编码器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阿尔贝?费尔和彼得?格林贝格尔获2007年诺贝尔物理学奖.1993年,Helmolt等人[9]在La2/3Ba1/3MnO3薄膜中观察到MR高达105%,称为庞磁电阻(Colossalmagnetoresistance,CMR),钙钛矿氧化物中有如此高的磁电阻,在磁传感、磁存储、自旋晶体管、磁制冷等方面有着诱人的应用前景,引起凝聚态物理和材料科学科研人员的极大关注[10-12].然而,CMR效应还没有得到实际应用,原因是要实现大的MR需要特斯拉量级的外磁场,问题出在CMR产生的物理机制还没有真正弄清楚.1905年,爱因斯坦提出[13]:“就一个粒子来说,如果由于自身内部的过程使它的能量减小了,它的静质量也将相应地减小.”提出著名的质能关系式△E=△m莓C2式中△m.表示经过反应后粒子的总静质量的减小,△E表示核反应释放的能量.爱因斯坦又提出实现热核反应的途径:“用那些所含能量是高度可变的物体(比如用镭盐)来验证这个理论,不是不可能成功的.”按照爱因斯坦的这一重大物理学理论,1938年物理学家发现重原子核裂变.核裂变首先被用于战争,1945年8月6日和9日,美国对日本的广岛和长崎各投下一颗原子弹,迫使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于8月15日宣布无条件投降.后来原子能很快得到和平利用,1954年莫斯科附近的奥布宁斯克原子能发电站投入运行.2009年,美国有104座核电站,核电站发电量占本国发电总量的20%,法国有59台机组,占80%;日本有55座核电站,占30%.截至2015年4月,我国运行的核电站有23座,在建核电站有26座,产能为千兆瓦,核电站发电量占我国发电总量不足3%,所以我国提出大力发展核电,制定了到2020年核电装机总容量达到58千兆瓦的目标.核能的利用,一方面减少了化石能源的消耗,从而减少了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另一方面有力地解决能源危机.利用海水中的氘和氚发生核聚变可以产生巨大能量,受控核聚变正在研究中,若受控核聚变研究成功将为人类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量.那时,能源危机彻底解除.
20世纪最杰出的成果是计算机,物理学是计算机硬件的基础.从1946年计算机问世以来,经历了第一至第五代,计算机硬件中的电子元件随着物理学的进步,依次经历了电子管、晶体管、中小规模集成电路、大规模集成电路、超大规模集成电路;主存储器用的是磁性材料,随着物理学的进步,磁性材料的性能越来越高,计算机的硬盘越来越小.近日在第十六届全国磁学和磁性材料会议(2015年10月21—25日)上获悉,中科院强磁场中心、中科院物理所等,正在对斯格明子(skyrmions)进行攻关,斯格明子具有拓扑纳米磁结构,将来的笔记本电脑的硬盘只有花生大小,ipod平板电脑的硬盘缩小到米粒大小.量子力学催生出隧道二极管,量子力学指导着研究电子器件大小的极限,光学纤维的发明为计算机网络提供数据通道.
1916年,爱因斯坦提出光受激辐射原理,时隔44年,哥伦比亚大学的希奥多•梅曼(TheodoreMaiman)于1960制成第一台激光器[14].由于激光具有单色性好,相干性好,方向性好和亮度高等特点,在医疗、农业、通讯、金属微加工,军事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激光在其他方面的应用暂不展开论述,只谈谈激光加工技术在工业生产上的应用.激光加工技术对材料进行切割、焊接、表面处理、微加工等,激光加工技术具有突出特点:不接触加工工件,对工件无污染;光点小,能量集中;激光束容易聚焦、导向,便于自动化控制;安全可靠,不会对材料造成机械挤压或机械应力;切割面光滑、无毛刺;切割面细小,割缝一般在;适合大件产品的加工等.在汽车、飞机、微电子、钢铁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2014年,仅我国激光加工产业总收入约270亿人民币,其中激光加工设备销售额达215亿人民币.
2014年,诺贝尔物理学奖授予赤崎勇、天野浩、中山修二等三位科学家,是因为他们发明了蓝色发光二极管(LED),帮助人们以更节能的方式获得白光光源.他们的突出贡献在于,在三基色红、绿、蓝中,红光LED和绿光LED早已发明,但制造蓝光LED长期以来是个难题,他们三人于20世纪90年代发明了蓝光LED,这样三基色LED全被找到了,制造出来的LED灯用于照明使消费者感到舒适.这种LED灯耗能很低,耗能不到普通灯泡的1/20,全世界发的电40%用于照明,若把普通灯泡都换成LED灯,全世界每个节省的电能数字惊人!物理学研究给人类带来不可估量的益处.2010年,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科学家安德烈•海姆(AndreGeim)和康斯坦丁•诺沃肖洛夫(Kon-stantinNovoselov),因发明石墨烯材料,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目前,集成电路晶体管普遍采用硅材料制造,当硅材料尺寸小于10纳米时,用它制造出的晶体管稳定性变差.而石墨烯可以被刻成尺寸不到1个分子大小的单电子晶体管.此外,石墨烯高度稳定,即使被切成1纳米宽的元件,导电性也很好.因此,石墨烯被普遍认为会最终替代硅,从而引发电子工业革命[14].2012年,法国科学家沙吉•哈罗彻(SergeHaroche)与美国科学家大卫•温兰德(),在“突破性的试验方法使得测量和操纵单个量子系统成为可能”.他们的突破性的方法,使得这一领域的研究朝着基于量子物理学而建造一种新型超快计算机迈出了第一步[16].
2013年,由清华大学薛其坤院士领衔、清华大学物理系和中科院物理研究所组成的实验团队从实验上首次观测到量子反常霍尔效应.早在2010年,我国理论物理学家方忠、戴希等与张首晟教授合作,提出磁性掺杂的三维拓扑绝缘体有可能是实现量子化反常霍尔效应的最佳体系,薛其坤等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开展实验研究,从实验上首次观测到量子反常霍尔效应.我们使用计算机的时候,会遇到计算机发热、能量损耗、速度变慢等问题.这是因为常态下芯片中的电子运动没有特定的轨道、相互碰撞从而发生能量损耗.而量子霍尔效应则可以对电子的运动制定一个规则,电子自旋向上的在一个跑道上,自旋向下的在另一个跑道上,犹如在高速公路上,它们在各自的跑道上“一往无前”地前进,不产生电子相互碰撞,不会产生热能损耗.通过密度集成,将来计算机的体积也将大大缩小,千亿次的超级计算机有望做成现在的iPad那么大.因此,这一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17].物理学的每一个重大发现、重大发明,都会开辟一块新天地,带来产业革命,推动社会进步,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纵观科学与技术发展史,可以看出物理学是科技创新的源泉.
3结语
论述了X射线,电子、半导体、原子能、激光、蓝光LED等的发现或发明对人类进步的巨大推动作用,自然得出结论,物理学是科技创新的源泉.打开国门看一看,美国的著名大学非常注重大学物理,加州理工大学所有一、二年级的公共物理课程总学时为540,英、法、德也在400-500学时[18].国内高校只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大学物理课程做到了与国际接轨,以他们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为例,大一开设:力学与热学80学时,大学物理—基础实验54学时;大二开设:电磁学80学时,光学与原子物理80学时,大学物理—综合实验54学时;大三开设:理论力学60学时,大学物理及实验总计408学时.在大力倡导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高等学校理所应当重视物理学教学.各高校的理工科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非物理类专业物理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颁发的《非物理类理工学科大学物理课程/实验教学基本要求》给足大学物理课程及大学物理实验课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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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物理学专业光伏技术培养方案研究 》
一、开设半导体材料及光伏技术方向的必要性
由于我校已经有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开设了高分子、化工类材料、金属材料等专业,应用物理、物理学专业的方向就只有往半导体材料及光伏技术方向靠,而半导体材料及光伏技术与物理联系十分紧密。因此,我们物理系开设半导体材料及光伏技术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半导体材料的形成原理、制备、检测手段都与物理有关;其次,光伏技术中的光伏现象本身就是一种物理现象,所以只有懂物理的人,才能将物理知识与这些材料的产生、运行机制完美地联系起来,进而有利于新材料以及新的太阳能电池的研发。从半导体材料与光伏产业的产业链条来看,硅原料的生产、硅棒和硅片生产、太阳能电池制造、组件封装、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等,这些过程都包含物理现象和知识。如果从事这个职业的人懂得这些现象,就能够清晰地把握这些知识,将对行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综上所述,不仅可以在我校的应用物理学专业开设半导体材料及光伏技术方向,而且应该把它发展为我校应用物理专业的特色方向。
二、专业培养方案的改革与实施
(一)应用物理学专业培养方案改革过程
我校从2004年开始招收应用物理学专业学生,当时只是粗略地分为光电子方向和传感器方向,而课程的设置大都和一般高校应用物理学专业的设置一样,只是增设了一些光电子、传感器以及控制方面的课程,完全没有自己的特色。随着对学科的深入研究,周边高校的互访调研以及自贡和乐山相继成为国家级新材料基地,我们逐步意识到半导体材料及光伏技术应该是一个应用物理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的方向。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们从2008年开始修订专业培养方案,用半导体材料及光伏技术方向取代传感器方向,成为应用物理学专业方向之一。在此基础上不断修改,逐步形成了我校现有的应用物理专业的培养方案。我们的培养目标: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物理学基础和相关应用领域的专业知识;并得到相关领域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初步训练;具备较强的知识更新能力和较广泛的科学技术适应能力,使其成为具有能在应用物理学科、交叉学科以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事应用研究、教学、新技术开发及管理工作的能力,具有时代精神及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人才。为了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我们在通识教育平台、学科基础教育平台、专业教育平台都分别设有这方面的课程,另外还在实践教育平台也逐步安排这方面的课程。
(二)专业培养方案的实施
为了实施新的培养方案,我们从几个方面来入手。首先,在师资队伍建设上。一方面,我们引入学过材料或凝聚态物理的博士,他们在半导体材料及光伏技术方面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另一方面,从已有的教师队伍中选出部分教师去高校或相关的工厂、公司进行短期的进修培训,使大家对半导体材料及光伏技术有较深的认识,为这方面的教学打下基础。其次,在教学改革方面。一方面,在课程设置上,我们准备把物理类的课程进行重新整合,将关系紧密的课程合成一门。另一方面,我们将应用物理学专业的两个方向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光电子技术方向的专业课程设置中,我们有意识地开设了一些课程,让半导体材料及光伏技术方向的学生能够去选修这些课程,让他们能够对光伏产业的生产、检测、装备有更全面的认识。最后,在实践方面。依据学校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开设材料科学实验和材料专业实验课程,使学生对材料的生产、检测手段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并开设材料科学课程设计,让学生能够把理论知识与实践联系起来,为以后在工作岗位上更好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 总结
半导体材料及光伏行业是我国大力发展的新兴行业,受到国家和各省市的大力扶持,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的主旋律,发展前景十分看好。由于我们国家缺乏这方面的高端人才和行业指挥人,在这个行业还没有话语权。我们的产品大都是初级产品或者是行业的上游产品,没有进行深加工。目前行业正处在发展的困难时期,但也正好为行业的后续发展提供调整。只要我们能够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并积极拓展国内市场,这个行业一定会有美好的前景。要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就需要有这方面的技术人才,而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有责任肩负起这个重任。由于相关人才培养还没有形成系统模式,这就更需要高校和企业紧密联系,共同努力,为半导体材料及光伏产业的人才培养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光明大道,也为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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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书元,男,湖北仙桃人。
1981年1月毕业于荆州师范学院(今长江大学)中文系,1988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文学与戏剧专业,获硕士学位;2000年2月毕业于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历史与理论专业,获博士学位。
1981年1月至1985年9月分别在荆州教育学院和沙市商业局从事职业教育工作。
1988年7月至2007年7月分别在东南大学社科系和东南大学艺术学系工作。
2007年7月调入同济大学人文学院至今。
现为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第一届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指导委员会委员,并任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美育研究会常务委员,瑞士联邦理工学院(Swiss Feder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Zurich)访问学者,贵州民族学院客座教授,西南大学 *** 教授。
朱崇志,男,山东临沂人,1974年生。
2000年至2003年师从华东师范大学赵山林教授攻读戏剧史与戏剧学,博士论文获华东师大“优秀毕业论文”奖。
现为同济大学文法学院中文系讲师,主要从事古代文化、戏剧影视文学与理论的教学研究工作。
张永胜(笔名:张生)。
男。
1969年9月生。
河南焦作人。
毕业于南京大学中文系,获博士学位。
曾任教于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现为同济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教授,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现主要从事文艺美学,文化理论及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业余进行小说写作。
研究生招生专业及方向具体如下:1,硕士:文艺学专业2,博士:文艺美学专业 外国哲学博士点生源情况良好,每年招收10余名博士研究生。
2009年12月,外国哲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顺利毕业,刘在泉同学成为同济百年历史上第一位文科博士毕业生。
2011年开始招收中国哲学博士。
2007年起,先后有外国哲学、美学、文艺学、戏剧戏曲学、中国哲学、宗教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等新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学生质量普遍较好。
2007年起,哲学、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等本科专业先后有学生毕业,学生质量普遍较好,就业状况良好。
2007年成立欧洲文化研究院,整合有关欧洲(德、法)哲学、欧洲宗教、欧洲诗学与文学、当代欧盟研究等领域的研究力量,打造同济文科研究的品牌。
研究院成立以来,已在学界赢得很好的声誉。
2009年成立鲁迅研究中心,与北京、上海等地鲁迅博物馆、鲁迅纪念馆开展合作,已成为国内鲁迅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
学院成立以来,共出版专著(译著)100多部,发表论文近千篇,有许多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如由孙周兴教授、高宣扬教授主编的《同济·欧洲文化丛书》已出近50种,成为国内有重要影响的学术系列图书。
2012年开始,中国思想与文化研究院启动《同济·中国思想与文化丛书》。
学院教师承担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近二十项。
以“当代性”、“国际性”、“通识性”和“创造性”为基本办学理念,以文、史、哲三大传统学科为基础,辅以创意文化、文化产业等新兴学科,构建和提升具有同济大学特色的现代人文学科体系和培养模式,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我校人文学科总体布局。
以学校985三期和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为契机和抓手,构建和实施“欧洲文化研究平台”(目前为上海市重点学科),争取成为国家级哲学人文科学研究基础,参与我校城市研究平台的建设,实施该平台计划中的城市文学与城市文化研究方向的建设,提升学科的综合发展实力。
在十二五期间获得哲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并争取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设置。
在现有学术优势基础上,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形成3-4个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学科(外国哲学、中国哲学、美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文化产业管理学),大力提升我院办学层次和学术竞争力。
尊敬的用户,根据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的规定,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术研究,并在相关领域的国际学术期刊或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因此,发表论文是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仅仅发表论文并不能保证博士研究生能够顺利毕业,还需要满足学校的其他要求,如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因此,仅仅达到发表要求并不能保证博士研究生能够毕业,还需要满足其他要求。希望以上回答能够解答您的疑问。
山东大学博士已达到发表要求能否毕业。答案是科一毕业在山东大学博士是很出名的,所以是可以毕业的。
山东大学要求博士生发表论文才能获取学位,博士生毕业要求拟交以原创成果为基础的文章,并有较大的学术价值,论文应发表在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会议上,以实践来检验博士生的研究成果。博士生的论文有效刊物发表页数达到30页(含30页)以上,才能满足毕业学位论文发表要求,按照《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规定,学生满足学位论文发表要求后即可毕业。
发表论文、修满学分、学术端正。1、发表论文。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两篇以上论文,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是博士毕业的硬性条件。2、修满学分。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所有学分,并通过答辩,才能申请毕业。3、学术端正。博士生在发表论文的时候,要保证论文科学可靠,不能有造假或剽窃行为,如果被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将被取消学籍。
附:主要论著目录著作:1.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户籍赋税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2. 《经营文化:中国社会单元的管理与运作》(与陈春声合作主编),香港教育出版公司,19993. 张声和家族文书,香港华南研究出版社,1999。4. 《18-19世纪羊城风物——英国维多利亚阿伯特博物院藏广州外销画》,(与刘明倩合作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3年5. 《清代全史》第五卷(合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6. 《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下卷)》(合作),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7. 《梁方仲文集》(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论文:1. 关于明代徭役制度的两点商榷, 《北京师范学院学报》, 1982年第四期。2. 广东摊丁入地新论,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89年第一期。3. 简论明清时期广东沙田的所有权,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 1982年第一期。4. 明代均徭中的银差与力差,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 1982年第二期。5. 明代市舶司迁移电白、澳门说质疑, 《广东史志》, 1986年第一期。6. 明代一条鞭法改革前广东地区赋役制度考述, 《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 1987,广州。7. 明末潮州地方动乱与“民”“盗”界限之模糊, 《潮学研究》, 第7辑,1998年。(与陈春声合作)8. 明清时期广东仕宦开海思想的历史发展, 《学术研究》, 1986年第三期。(与戴和合作)9. 明清时期广州城市经济的特色, 《广州研究》, 1986年第一期。10. 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区里甲制中“户”的衍变, 《中山大学学报》, 1988年第三期。11. 清代后期广东丝织工场的个案研究,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7年第三期12. 清代经济运行的两个特点——关于市场经济的论纲,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90年第三期。13. 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91年第二期。14. 明清珠江三角洲传统市场的发展, 《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回顾与前瞻》,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2。(与陈春声合作)15. 清代前期广东地区的里甲差役及其改革, 《十四世纪以来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广东高教出版社, 1992年16. 略论清初税收管理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 《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一辑),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2年。17. 神明的正统性与地方化关于珠江三角洲北帝崇拜的一个解释, 《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二集,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4年。18. 明代广东地区的“盗乱”与里甲制, 《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三辑), 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19. 清末民初的乡村自治--沙湾《辛亥年经理乡族文件草部》介绍, 《庆祝王钟翰教授八十五暨韦庆远教授七十华诞学 术论文合集》,黄山书社, 1999。20. 隆记茶行史事补, 广州博物馆编:《镇海楼论稿》,广州美术出版社, 1999。21. 试论清代广东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88年第二期。22. 系谱的重构及其意义:珠江三角洲一个宗族的个案分析,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92年第四期。23. 宗族研究与社会科学中国化, 王宾和阿让?热?比松编:《狮在华夏——文化双向认识的策略问题》,中山大学出版社 , 1993。24. Lineage on the Sands: The Case of Shawan, in Helen Siu & David Faure ed. Down to Earth.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Stanford . 大族阴影下的民间神祭祀:沙湾的北帝崇拜, 《寺庙与民间文化》,台湾:汉学研究中心出版, 1995年。26. 移情与史学研究之境界----读《柳如是别传》,《柳如是别传与国学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与陈春声合作)27. 传说、附会与历史真实:珠江三角洲族谱中宗族历史的叙事结构及其意义, 《中国谱牒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9。28. 地域空间中的国家秩序:珠江三角洲沙田-民田格局的形成, 《清史研究》, 1999年第2期。29. 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 《历史研究》, 2000年第三期。(《历史研 究》五十年文选(社会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7月)。30. 宗族与沙田开发——番禺沙湾何族的个案研究, 《中国农史》, 1992年第四期。31. 族谱与文化认同——广东族谱中的口述传统, 《中华谱牒研究》,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0年。32. “虚席以待”背后:牛津大学聘任陈寅恪事续论, 《陈寅恪与二十世纪中国学术》, 2000年。33. 祖先的世系与文化认同——关于明清时期广东地区家谱的几个问题, 纪宝坤等(编):《族谱与海外华人移民研究》,新加坡华裔馆, 2002。34. 海外商业活动与乡族纽带——以沙滘楚旺房陈氏族谱为例, 纪宝坤等(编):《族谱与海外华人移民研究》,新加坡华裔馆, 2002。35. Beyond the Imperial Metaphor: A Local History of the Beidi (Northern Emperor) Cult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Chinese Studies in History (Fall 2001), . 女性形象的重塑:姑嫂坟的传说,《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37. 满天神佛:华南的神祗与俗世社会, 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文化中心编:《岭南历史与社会》,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 2003。ISBN962-937-086-7, 2003。38. 边缘的中心——“沙田-民田”格局下的沙湾社区, 《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ISBN7-100-03720-4, 2003。39. 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 《历史研究》2003年第一期。40. 大洲岛的神庙与社区关系,郑振满、陈春声主编《民间信仰与社会空间》,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41. 宗族、市场、盗寇与蛋民——明以后珠江三角洲的族群与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三期。(与萧凤霞合作)42. 宗法、户籍与宗族——以大埔茶阳《饶氏族谱》为中心的讨论,《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四期。43. 十八十九世纪广州洋人家庭的中国佣人,《史林》2004年第四期。(与程美宝合作)44. 从域外寻找Canton,《广州艺术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一期。45. Lineage, Market, Pirate, and Dan: Ethnicity in the Pearl River Aelta of South China, in Pamela Kyle Crossley, Helen F. Siu, Donald S. Sutton (Ed),Empire at the Margins: Culture, Ethnicity, and Frontier in Early Modern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5.(与萧凤霞合作)46. 历史叙述与社会事实——珠江三角洲族谱的历史解读,《东吴历史学报》,第14期(2005年)。47. 丛乡豪的历史到士人的记忆————由黄佐《自叙先世行状》看明代地方势力的转变,《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书评、笔谈、随笔:1. “移民”----户籍制下的神话,《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25期,2001年10月。2.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评介, 《中国史研究》, 1990年第一期。(与叶显恩合作)3. 《最早来华的摄影家》一文补正, 《历史大观园》, 1994年第6期。4. 1987年广州国际清代区域经济史暨全国第四届清史学术讨论会纪要, 《清史研究通讯》, 1988年第二期。5. Academics between communism and commerce, (美国)Academe , No 4, .(与程美宝合作)6. 陈寅恪与“牛津”缘一面的真相----牛津大学聘请陈寅恪档案, 《明报月刊》, 1999年四月号(与程 美宝合作)7. 从梁方仲教授的学术贡献看史学的功能, 《学术研究》, 1994年第5期。8. 地方史研究的人文主义取向, 姜伯勤:《石濂大汕与澳门禅史》,学林出版社, 1999。9. 读《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5年第二期。(,与汤明 合作)10. 对清代区域经济特点的探索, 《南方日报》, 1988年3月28日。11. 纪念汤明燧教授学术报告会综述, 《广东学术通讯》, . 嘉靖《增城县志》评介, 《广东史志》, 1986年第四期。13. 揭示传统中国政治斗争的经济和文化内涵----读《明代政争探源》, 《广东社会科学》, 1992年第二 期。(与陈春声合作)14. 经济史研究的科学化追求与人文关怀--读《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世纪广东米价分析》, 《历 史研究》, 1994年第5期。(与郑振满合作)15. 开放的历史及其现代启示——读《华南丝区:地方历史的变迁与世界体系理论》, 《农村经济与社会 》, 1988年第五期。16. 理解传统中国“经济”应重视典章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二期。(与陈春声合作)17. 历史学本位的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研究, 中国历史学年鉴1997,三联书店,1998年。(与陈春声合作)18. 牛津与中国研究, 东方文化, 1996年第2期。19. 评沈清松《创造性的对比与第三条路的探索》, 载周英雄、陈其南编《文化中国:理念与实践》,台北:允晨文化公司, 1994年出版。20. 评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 《东方文化》,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 1993第二期 。21. 尚余孤瘦雪霜姿--汤明遂传略, 汤明燧文集, 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与陈春声、戴和合作)22. 社会主义与对外开放(笔谈), 开放时代, 1988年第一期。23. 数字化时代的历史学教育, 中国高等教育, 期。24. 提高理论思维能力,培养现代学术意识, 《改革与实践》,中山大学教务处编,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9。(与陈春声合作)25. 寻找香港文化的根源(从历史中寻找“香港文化”), 明报月刊, 1997年1月号。与程美宝合作)26. 应重视传统农业发展的社会空间,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94年第1期。9与陈春声合作)27. 一份神诞活动的通告,《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四期,. 对《珠江三角洲田野考察介绍》的几点补充,《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七期,1997。附:答陈泽泓先生,《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十期,1998。29. 简介《许舒博士所藏张声和家族文书》,《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八期,1997。30. 征求解读一张地契,《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第十期,1998。31. 文化建设必须以学术与教育为本,《岭南学术论坛》2004年第四期。32. 《区域、结构、秩序——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特约评论人语,《文史哲》,2007年第五期。
一 学科理论研究有新意 尹国蔚《历史地理学科性质评议》(载《史学理论研究》第2期)一文,回顾了中外学者关于历史地理学科性质的历史说、地理说、边缘说等各种观点,比较分析了关于这一理论问题中存在的四种矛盾,即二元性论、边缘与非边缘之争、自然与人文之争、历史地理从属于现代地理的自相牴牾,认为时至今日,对历史地理学科性质的认识不应再囿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不同学科出身的人从事这项工作正好说明历史地理学的博大精深,因而他将历史地理学重新定义为:它利用历史学的方法而非历史、利用地理学的方法而非地理,与历史、地理相关而非介于其间或边缘,它是一门关于有史以来自然与人文地理现象兼包并蓄的独立的综合性学科。这个观点正确与否有待于学术界的检验,但这种勇于探索、对传统观点提出挑战的精神则是值得提倡的。 龚胜生《历史医学地理学刍议》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4辑)一文,提出了创建历史医学地理学的设想。他认为:历史医学地理学是研究历史时期人类疾病、健康与地理环境相互作用关系及其空间分布变迁规律的新兴学科;这门学科不仅对地理学、历史学、灾害学等学科理论体系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地方病防治、人口优生优育、中药资源开发与保护、环境变化、健康预警等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其主要研究领域有历史疾病地理、历史健康地理、历史药物地理、历史灾害医学地理、历史医学地理学史、历史医学文化地理、历史环境医学地理、历史军事医学地理等;研究方法主要有历史文献分析、野外实地考察、医学地理制图等。 二 历史时期河流海岸研究新见迭出 本年度长江中游发生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灾害,那么发生洪灾的历史原因又是什么呢?邹逸麟《关于加强对人地关系历史研究的思考》(《光明日报》1998年11月6日)指出:这场洪水向我们敲响了环境失衡的警钟,认为历史上人与水争地、与林争地,将大量荒山湖荡开辟为万顷良田,是以牺牲环境平衡为代价的;因此他呼吁:“现在应该静下心来,实事求是地研究迄今为止的我国全部人地关系发展的历史,分析其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蓝勇也在《光明日报》撰文(见1998年9月25日《历史上长江上游水土流失及其危害》一文)探讨长江水灾的根源,认为宋代以后、尤其是明清以来长江上游地区的水土流失不仅影响了上游的生态环境,还加重了长江中下游的洪涝灾害,上游含沙量急增,促使中游河道日渐淤升,形成悬河,同时上游涵养水源功能削弱,使上游洪水无所阻碍,洪峰增大,造成中游堤防危急。文章特别强调:“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最大限度地加强长江上游水土保持,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能性。”刘沛林《历史上人类活动对长江流域水灾的影响》(《北京大学学报》第6期)认为:长江流域水灾频率的增强,基本上是与历史上地区开发的进程同步的,指出:“过度的垦荒引起严重的生态失控,进而导致水土流失,河湖淤塞、加上围湖造田,最终成为引发和加剧流域洪涝灾害的直接原因。”关于长江的研究,中国社科院重点课题《长江三峡历史地理研究》已通过专家鉴定,不久将公开出版。 黄河在东汉以后长期安流800余年,这是谭其骧等老一辈历史地理学家的著名观点。《地理学报》第5期上有赵淑贞、任伯平《关于黄河东汉以后长期安流问题的再探讨》一文,对这一观点提出商榷,认为决溢次数的多寡并不能等同于洪水、泥沙的多寡,对历史上森林、草原恢复的能力也不能估计过高,认为东汉以后黄河河道行洪能力有所提高、水患史料缺失,均是导致“安流”局面的因素。本年度松花江、嫩江流域也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而关于松花江源头的说法,历史上至少有南源(第二松花江)说、北源(嫩江)说和南北二源并存说,这极不利于全流域防洪体系的完善和协调。谢永刚《关于松花江河源问题及其主流认定过程的历史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4辑)一文,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了松花江各河段名称的演变和对源头认定的变迁,指出隋唐及其以前嫩江与松花江干流同名难水、难河,江源认定为北源;辽、金时才转为南源说,并一直承续下来;但无论从河流长度、流域面积还是年径流量来说,嫩江应是松花江正源。松花江长度为2309公里,应为我国第三大河。 一般认为,黄浦江水系的吴淞江下游及入海口在明代有过一次人为的摆动。傅林祥《吴淞江下游演变新解》(《学术月刊》第8期)一文全面考察了这一演变过程,认为这是自然演变的结果,并不存在明初的人工改道,明代数次治江只是确认了这个自然发展的结果而已。�上海地区和莱州湾历史海岸变迁研究本年度有显著进展。张修桂《上海地区成陆过程研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历史地理》第14辑)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例如传统认为是唐代海岸线的下沙沙带海岸,他认为不迟于东晋初年时业已形成;下沙捍海塘的位置也不在南汇下沙镇,而是今浦东里护塘故址;里护塘始筑年代也并非传统认为的南宋乾道七年(1171年),而是北宋皇佑年间吴及所筑,对旧捍海塘位置与年代的争鸣也作了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对上海地区成陆过程作了重新概括。王守春《公元初年渤海湾和莱州湾的大海侵》(《地理学报》第5期)根据西汉时期在莱州湾沿岸滨海地带设置的诸县在东汉时被废弃、东汉时渤海西部和南部沿海地区诸郡国的县均人口居全国之首、以及《水经注》中记载的有关事实,揭示和论证了西汉末年不仅在渤海湾,同时也在莱州湾发生的一次大海侵,认为此次海侵持续时间至少在一个半世纪以上,海侵影响范围有可能达到4米等高线甚至更高。 三 自然环境变迁研究继续受到重视 人类只有一个家园,如何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已是一个世界性的共同话题。 邹逸麟《我国古代的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刊《庆祝杨向奎先生教研六十年论文集》)以先秦、西汉时期为例,探讨了我国古代的环境意识、产生这种意识的历史地理背景和不合理的环境行为及其后果,认为古代人民的环境意识是很强的,反映了我国自然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很多地方环境还十分脆弱。李并成《河西走廊汉唐古绿洲沙漠化的调查研究》(载《地理学报》第2期),运用考古学、地理学的方法,实地调查了河西走廊民勤西沙窝、古居延、古阳关等十片汉唐古绿洲沙漠化区域,揭示了它们的分布特点和形态结构特点,认为古绿洲沙漠化主要发生在汉代后期以后,最晚的延及明代中期,沙漠化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为方面。王建革《马政与明代华北平原的人地关系》(《中国农史》第1期)通过分析人、马、地之间的关系,探讨了明代华北平原农业系统内部生态关系的变化。高俊虎《三百年来承德地区地理环境演变趋势初探》(《干旱区研究》第2期)认为自清朝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承德地区地理环境演变的趋势是干旱程度逐渐加强,水土流失、植被减少趋势明显。今天对历史上环境恶化过程的研究,并不是一味责备古人,而是了解环境恶化的内在原因,根据今天科技水平去改造和保护我们的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四 历代疆域与政区研究仍是历史地理研究的强项 周振鹤《中国历代行政区划与自然地理区划的关系》(刊《庆祝杨向奎先生教研六十年论文集》),运用政治地理学的一般原则,对从秦到清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统县政区与自然地理区划的关系作了深入探讨,发现秦时两者相符,汉代脱节,隋唐契合,宋代渐离,元朝完全背离,明清渐合,经历了循环往复,并且详细探讨了形成这一过程的原因,认为“如何使行政区划与自然地理环境相一致,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如何求得天时、地利与人和的配合,以创造农业发展的最佳背景,这就是秦代隋唐政区与自然地理区域契合的原因;但是,当政治需要超过经济动机的时候,政区的地理背景就被忽视了,造成元代行省与自然环境的背离”。按照西方科学发展模式,应先有政治地理,而后才有历史政治地理的研究,但是中国现代地理学中的政治地理分支很薄弱,所以作者的中国历史政治地理研究在理论上是超前的。周振鹤著《中华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一书则代表了目前历史政治地理研究的最高水平。 1997年3月,中央决定设立重庆直辖市。从历代政区发展规律的角度来衡量设立重庆直辖市合理与否,学术界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王元林《重庆直辖市建置溯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1辑)从自然条件、政区溯源、川东盆西经济差异、巴蜀文化差异四点因素论证了它的合理性。靳润成《从城镇分割到城市自治》(《天津师大学报》第4期)从考察城市型政区逐渐形成的过程入手,认为本世纪初以来城市型政区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是城市近代化的必然产物,是城市得到健康、完善发展的标志,依此规律来衡量我国现行城镇管理体制最突出的缺点是城市型政区的地域化;而重庆设立直辖市后包括八万多平方公里面积,三千多万人口中三分之二是农业人口,是典型的城市型政区地域化,因此他写道:“重庆号称中国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一个直辖市,其实更确切的说法应当是一个省”,认为“单纯采用提高城市行政地位、扩大行政辖区的办法,不一定是最佳的选择”。 以往研究政区都注重县级及其以上的政区,傅林祥《清代的次县级政权与辖区》(刊《东北亚历史地理研究》)则选择清代介于县与乡之间的巡检司和分防县丞厅这些次县级政区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它们的辖区、分布、职能和作用,认为总体上呈东部南部地区密、西部北部地区疏的状态。次县级政区研究是个薄弱环节,今后学术界应加强研究。 历代疆域的研究方面,朱玲玲《夏代的疆域》(《史学月刊》第4期)用文献记载与考古材料相结合的方法,揭示出古籍记载中的夏代疆域和考古学上的夏文化及其分布,证明两者分布地域正相吻合,从而加深了对中国文明起源、早期国家形态的认识。钮仲勋《元代“四海测验”中“南海”观测站地理位置考辨》(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2期)逐一检讨了广州说、林邑说、黄岩岛说和西沙群岛说立论的史料依据,认为前二说不值一驳;黄岩岛位置与史书记载比较接近,但据C14测定该岛年龄为470±95年,也就是说700多年前黄岩岛尚未露出水面,因而郭守敬不可能到该岛测量,所以作者认为西沙群岛说较其它诸说为可取。 历代疆域研究中认为“越古越好”、“越大越有利”的观点,本年度有所抬头。《中央民族大学学报》第5期上有《西藏载入中国版图始见于〈夏书·禹贡〉》一文,主要根据樊绰、康熙帝、刘逢禄三人文辞这三条晚出的、非原始性的所谓“证据”,把“危”字硬等同于“卫”字,认为《禹贡》中的三危是指三个人口较为密集的中心地区,因而将三危比定为卫、藏、康三地,并以此为出发点推定《禹贡》梁州的黑水为今西藏的那曲(在藏语里“那”是黑、“曲”是河的意思),从而认为早在四千年之前西藏地方已载入中国版图。的确,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古”到什么时候? 应该实事求是地研究,并非越古越好,更不能违背历史常理将“古”无限地往上延伸。事实上,该文置一系列《禹贡》研究成果于不顾,不要说对学术界关于《禹贡》成书年代的不同说法一无所知,就连对顾颉刚的《禹贡》撰成于战国时期这一著名观点也不了解,而只是说:“《禹贡》所书之事在大禹之时,迄今已逾4000余年”!可见作者对《禹贡》的认识还停留在七十多年前禹贡学会创办之前的水平上。 五 历史军事地理研究进展显著 陈可畏《楚汉战争的垓下究竟在今何处?》(《中国史研究》第2期)否定了垓下在今安徽灵壁县东南的传统说法,指出在今河南鹿邑县东之说也不能成立,认为垓下是一个地区名称而非聚落名,提出垓下在陈县北部即今河南淮阳县的新观点。 辛德勇《巨鹿之战地理新解》(《历史地理》第14辑)重新审视了有关秦末巨鹿之战的一些地理问题,对几个关键性军事地点的方位提出了与以往不同的看法,如将项羽北上救赵所经过的“安阳”推定在巨野泽以东、无盐的南侧或西南侧(传统认为即今河南安阳市),项羽北渡黄河的地点应是平原津(而非传统认为的白马津),把章邯驻军的棘原拟定在东临黄河、北近洹水同时也在漳河之南的位置(传统认为在今河北巨鹿县城南七里),认为《史记·项羽本纪》中的“污水”可能为“洹水”之讹等等,从而对整个战役进程进行了重新解释。 李万生《河南之地与三国之争——以侯景叛东魏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史研究》第3期),详细分析了公元547年侯景叛东魏所引起的东魏、西魏、梁共同争夺河南的军事形势及结果,探讨了东魏最终保有河南的三点原因,即梁军缺乏战斗力、西魏和梁没有形成军事同盟、东魏的经济政治军事状况都较好。 胡阿祥《东晋南朝地方州镇略说》(《东北亚历史地理研究》)逐一论述了这一时期荆、扬、雍、江、豫、郢、梁、益等州镇的军事实力及其政治地位,认为这不仅是理解东晋南朝内部斗争的一个关键,也是影响这些朝代疆域变迁的重要因素。 关于战国齐、魏马陵之战战场的今地,向有元城(今河北大名)、鄄城(今山东莘县大张乡)二说,近年又有山东郯城马陵山的新说。徐鸿修等《马陵战址“新说”商榷》(《山东大学学报》第4期)认为,在没有更强的证据足以推翻传统说法以前,马陵战址还是以定在莘县大张乡为好,并且严正指出:“山东郯城县马陵之战研究课题组在坚持和发展《沂州志》误说时所表现的主观片面性和任意添改古书等不正之风,在近年的学术讨论中是罕见的!” 六 历史文化地理研究向纵深发展 古代文化地理的研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近年来逐渐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本年度的成果显示出这一领域有向断代和区域纵深发展的趋势。 王子今著《秦汉区域文化研究》以论述秦汉时期的基本文化区及其文化风貌为重点,分别讨论了秦汉时期12个文化区的人文社会面貌和民俗文化构成,分析了当时最主要的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区域文化的特征,着重探讨了秦汉文化共同的形成及其区域文化传统基因(如乡土意识、文化节奏、儒风流布、人口流动等),还对秦汉时期最高统治集团的区域文化观和区域文化政策进行了认真的历史总结,“作者对秦汉区域文化方面的研究有诸多独到的见解,是一部成功的多有创见的著作”(史念海序)。程民生著《宋代地域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也是一部断代文化地理研究的专著。 蓝勇所著《西南历史文化地理》,篇幅多达90万字,共分十三章,以西南地区四川(当时含重庆)、云南、贵州三省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历史时期这一地区的人种与民族、汉族移民与文化嬗变、教育、学术、信仰、丧葬、艺文、饮食、服饰、民居、交通等各种文化要求的地理分布及其动态变迁状况,最后一章划分了西南历史文化地理的综合文化区,并且深入探讨了政区沿革、方言、风俗、地理环境、居民气质性格特征与综合文化区划的关系,堪称是一部厚重的历史区域文化地理研究专著;此前,学术界对西南历史文化地理的研究一直较为薄弱,“以往的研究多集中在考古、教育、学术、信仰、艺术、方言等文化因素上,且对这些因素在历史时期的空间变化上着力并不多;而对大文化因素中的人种、饮食、服饰、居室、交通等空间变化研究就更是十分薄弱了,本书便有意识在这些方面下了更多一些功夫”(作者后记)。 关于唐代宦官的来源地,传统认为是岭南、闽地。杜文玉《唐代宦官的籍贯分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1辑)详细统计了迄今有籍贯可考的唐代宦官籍贯分布状况,认为北方籍宦官远比南方籍要多(比例分别为81%和19%),而仅关内一道宦官即占总数的一半以上(52%),传统说法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不过,南方籍的上层宦官在总数中的比例较北方籍为高,加上朝中专权的宦官多系南方籍,因而凭直觉很容易形成宦官中以闽、岭人居多的错误印象。 七 历史城市地理研究势头良好 历史城市地理是历史地理领域中的热门,以往的研究成果蔚为大观,马正林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编著了《中国城市历史地理》一书,主要概述了城市的起源、城址选择、城市类型、城墙、形状、规模、平面布局、水源、园林、规划等具体内容,并且探讨了历史城市地理学的对象和任务,“此书的出版,标志着城市历史地理这门学科的成熟”(陈桥驿序)。 这一领域的专题论文也颇有深度。韩光辉《〈徐霞客游记〉桂林城市复原研究》(《历史地理》第14辑)揭示了明代桂林城作为省会、府治、县治三位一体行政中心的复合城市的平面布局、建筑设施及其职能与内外交通等问题。他的另一篇论文《中国古代都城户口规模研究的方法与实践》(《中国史研究》第4期)是作者多年从事历史城市与人口地理研究的经验总结,他认为:在中国古代都城市政建置或相当于这种建制的机构出现之后,都城城市户口即由都城自身的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社会治安机构管理与统计,而不是传统认为的属于附郭之京县;探讨古代都城户口规模及其演变,必须从研究各朝代都城户口的户籍制度及其户籍构成入手;研究古代都城行政管理体制和居民管理系统成为探索各时期都城户口规模的重要方法,而完备的社会治安组织同样为探索有关时期都城户口规模提供了重要资料;结合政治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都城户口规模演变过程的分析,还可以进一步验证不同时期都城户口规模的可信程度。杜瑜《闽粤间对外窗口》(《海交史研究》1997年第2期)着重论述了明清时期漳州、厦门、潮州、汕头、南澳岛港口发展的地理条件,分析了这些港口城市的经济腹地、海外走私贸易及其发展的局限性,认为客观条件限制了它们,使它们难以发展成象广州、泉州那样的对外贸易门户,只能是地方港、中转港,仅仅起到对外窗口的对作用。 八 历史地理典籍与学术史研究成果丰硕 本年度这方面专著有李勇先著《舆地纪胜研究》,深入研究了作者王象之的家世与生平,《舆地纪胜》的成书与流传、在编纂方法上的特点、在校勘与辑佚上的价值、与《方舆胜览》的关系等,并对今本《舆地纪胜》作了辑补(共辑佚文900条)。 本年度这方面有近20篇专题论文,主要集中在对《山海经》、《水经注》、《元和郡县志》、《徐霞客游记》、正史《地理志》的研究上。朱玲玲《从郭璞〈山海经图赞〉说山海经图的性质》(《中国史研究》第3期)把263首郭璞《山海经图赞》的赞文分为八类,详细分析了每类所赞之图的性质,结果认为均非地图,而是一些动植物神怪之类的绘画,从而否定了《山海经图》系指地图的说法。姜福武《盛弘之〈荆州记〉校考》(《古籍整理研究学刊》第4、5合期)校出曹元忠、陈毅、王谟三种辑本20条24处错讹。王守春《〈水经注〉中〈注〉否〈经〉之考释》(《历史地理》第14辑)对30处注文否定经文情况作了详细的考释。华林甫《论〈水经注〉的地名学贡献》(《地理研究》第2期)对《水经注》的地名学贡献作了重新评价。汪前进《现存最完整的一部唐代地理全图数据集》(《自然科学史研究》第3期)全面分析了《元和郡县志》中的四至八到,发现其中的方向和里程数据是用来绘制地图的,认为整套数据是现在最完整的一份唐代地理全图数据集,其绘图方法是极坐标投影法。孙继民《敦煌所出伯希和文书4648号的写作年代及其研究历史交通地理的资料价值》(《历史地理》第14辑),缜密地考证出该文书写成于后唐长兴三年三月至十一月之间。李孝聪《〈宋史·河渠志〉考证札记》(载《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9月)对该志的刊误、史实进行了翔实的考证,对宋代黄河变迁的历史地理进行了探索。胡阿祥《〈徐霞客游记〉中的地名记述与研究》(《南京大学学报》第4期)对本论题也作了深入的研究。吴必虎《徐霞客的生命路径及其区域景观多样性背景》(《北京大学学报》第3期)运用时间地理学中的生命路径(lifepath)理论研究了徐霞客旅程的时空背景,颇有新意。 在这一领域,徐规《〈宋史·地理志〉补正》(《历史地理》第14辑)、冯永谦《〈辽史·地理志〉考补》(《北方文物》第3期)二文堪称传世佳作。前者积数十年治宋史之功,补《宋志》之缺漏、正《宋志》之讹误,共得107处(内6处系谭其骧先已指出、实得101处),诚为不刊之论;同时指出《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六册据《宋志》绘出成都府路的“江原”系“江源”之误。后者根据文献资料,结合多年来的考古调查与研究,补充了《辽志》失载的中京道10州1军、南京道1军、西京道3州1军,以及隶属关系不详的20州、4军名称、政区沿革及其治所状况。 学术界对罗马天主教传教士马国贤(MatteoRipa)在中西文化交流中的贡献注意不多,李孝聪《马国贤与铜版康熙〈皇舆全览图〉的印制》(台湾《东吴历史学报》第4期)一文根据作者在意大利拿波里的调查,介绍了马国贤制印铜版康熙《皇舆全览图》的经过、目前收藏在意大利的康熙《皇舆全览图》两种铜版印本与马国贤在拿波里创办中国学院有关的中文地图,以及早期中文地图在欧洲的传播与影响,进而指出:是马国贤把欧洲人用硝酸腐蚀铜版法印制地图的技术介绍给中国人,印制出铜版中国全图,并带回欧洲,才孕育出欧洲人新刻制的、更加准确的东方地图。 关于学术史研究,周汝英《中国古代地理方位标志法探索》(《史学月刊》第3期)将古代标志法区分为五行、八卦两种体系。姜道章《论传统中国地图学的特征》(《自然科学史研究》第3期)从与欧洲地图相比较的角度出发,归纳总结了传统中国地图学的十大特征,即:以天圆地方为基础,计里画方的应用,详于画水而略于画山,地图上表示绘图者的思想概念,方向以使用者为中心的地图定位,行政区划变迁地图为历史地图的主流,地图绘制是政府行为而非私人企业,地图上有许多文学注记,手稿地图占极重要的地位,用高度象形图画式符号表示山和建筑物。 综上所述,本年度的历史地理研究取得了不少成绩,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与现实紧密结合是一个突出的特点;同时也应当指出,学风问题应当引起各个方面的普遍重视。
汉代儿童的游艺生活、两汉的少年吏、秦汉时期的社会福利法规、汉代婚丧礼俗、汉代“客田”、汉代丝路贸易、汉代人饮食生活中的“盐菜”“酱”“豉”消费……这本论文集子收入关于秦汉社会史研究的论文23篇,资料充实,逻辑严谨,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本书为“北京师范大学史学文库”中的一本。近年来秦汉史研究动向概览 宋尚文 秦汉史研究是中国历史研究中的一门重要课题。其重要之点在于:它既承上且又启下,这个时期中国历史在制度与文化上都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并对后世有着极重大的影响。所以,秦汉史的研究在这方面便具有重要意义。这里仅据个人所见,述其研究动向的几点可资注意的地方。 1.考古资料的发现,推动了秦汉史的研究。静安先生早就提出了"两重证据法",史学界也颇注意文献与考古的结合。七八十年代的考古似乎更垂青秦汉史研究者。杨家湾汉兵马俑、秦始皇帝陵兵马俑、睡虎地秦简、放马滩秦简、尹湾汉墓简牍、汉景帝阳陵、秦始皇帝陵、徐州狮子山汉墓及徐州兵马俑、西安西郊相家巷的秦汉封泥、广州西汉南越王御苑遗址等的发掘清理和资料的公布,大大地丰富了秦汉史的研究内容。它们对秦汉史的研究价值,不只是资料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视野的开拓和思路的启迪。学者们在此基础上,各擅其长,均有丰硕成果。 2.秦汉制度研究,这不是新课题,但是,近年来,主要是近一二年来,在这方面又有了新的开拓,取得新的进展。1997年、1998年,台湾学者廖伯源先生向学术界贡献了《历史与制度——汉代政治制度试释》、《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还有其他一些著作和论文,对汉代皇宫的宿卫警备、监军制度、将军制度、爵邑制度、乡里制度等,做了进一步更细的探索。 3.地域史更展现出其优势。地域史的研究,在国外行之久矣,在我国史学界受到重视且提到议程上来时间并不是很长。虽然说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地域史历来是史学的重要一支。在这方面,1996'年由周天游先生主编的《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一书,虽不是秦汉地域史的论集,但其中也有相关的论文,如《汉代三辅研究》等。1996年、1999年在广州、昆明召开的两届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年会,则明确地将秦汉时段的广州、昆明作为讨论的重要议题。导向所至,学术界对这两处地方的历史做了认真的探索,取得了不小成果。而在此期间,张荣芳先生的《南越国史》问世,则体现了地域史研究的新成果。 1998年,《陕西通史》出版,而周天游等所撰等的秦汉部分,也是秦汉史在区域文化中的展示。此前不久的1996年出版的《陕西古代简史》,同样有秦汉的篇章。还有王学理先生的《咸阳帝都记》。 4.经济史研究的新成果。中国史家在历史研究中对经济史历来是关注的,这也是一个传统。对秦汉经济的研究,过去多在论文中表现,也有不少卓见和扛鼎之作。而1999年8月由《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则是多年来关于秦汉经济的集大成之作。该书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正如该书的主编林甘泉先生所说的:"对原来研究成果比较多的领域,不但要尽可能吸收已有的成果,而且要力争有所突破,有所进展;对一些过去研究比较薄弱的领域,要着重多下些功夫;对秦汉封建经济结构的基本特点及其自然和社会环境,要尝试作新的探讨。"从该书的效果看,主编.的这个目标是基本达到了。经济方面的单项专史,近二三年的则有《秦国粮食经济研究》(蔡万进)、《秦农业历史研究》(樊志民)、《秦汉钱币研究》等。 5.文化史研究的兴起。从历史研究而伸向文化研究在中国大约起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它研究的是历史的思想模式、情感摸式和行为模式。这一研究形成热潮以后,在秦汉史研究中也往往被冠以"文化"二字。秦俑博物馆《论丛》编委会及《丛书》总编委员会所编的《秦文化论丛》、《秦俑秦文化丛书》便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一套丛书和一册年刊。它是90年代初开始登台,且延续至今,出版了不少的专著和发表了不少论文。近二三年的专著则有《秦始皇帝评传》、《秦帝国史》、《秦文字通假集释》、《秦俑学》等。论文则有若干从文化角度探索秦始皇帝陵出土文物及遗址的文章,如《秦俑二号坑与新闻热的透视》等。西北大学编辑出版的《西北大学史学丛刊》(主编周伟洲、王欣)出版了《周秦汉唐研究》,黄留珠主编的《周秦汉唐文明》均属此类。后者虽然在《绪论》中想界定"文明"与"文化",但全书还是文化的论述,其中也包括秦汉文化。《绪论》中也说到"对于文明与文化特别过细的区分,恐怕将永远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对此也只能以模糊法来处理了。"所以,书中的秦汉文明,也应看作是对秦汉的各种文化形态的论述。熊铁基先生在继《汉唐文化史》后,于1998年出版了《秦汉文化志》。它是《中国文化通志》中的一部。书中论述了与文化有关的制度和政策,对文化方面的学术、思想、文学、风俗等,,均作了系统的论述。这部著作看来是从文化的视野上观察秦汉社会的,因此它避免了以文化为名而写秦汉史之实的偏颇,应是秦汉文化史的力作。它的成功的地方在于,将秦汉史与秦汉文化严格区别了开来,反映了作者对文化的深刻理解和认知。 6.秦汉史专著徘徊不前。关于秦汉史的断代著作,80年代出了林剑鸣先生的《秦史稿)、《秦国发展史》、《秦史》、《秦汉史》,翦伯赞先生的《秦汉史》,田昌五、安作璋先生的《秦汉史》及《剑桥中国秦汉史》后,最近二三年中,即1996年秦汉史年会后,似乎尚无有分量的新的秦汉史出版。 7.对秦汉文化整合的研究。秦汉时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特殊的时代。中国历史的发展在秦汉时期很明显地是一个里程碑。所谓"汉承秦制"、"百代都行秦政制"都说明中国历史至秦以后汉承秦制的大变化。近年中,张文立先生提出了《秦对传统文化整合)的意见,探索了战国以后的文化趋势和秦的整合历程,其完成则在汉武帝时期。张铭洽先生则在《谈汉初的文化整合》中,认为汉初实行了南北文化的融合,各家学说相互吸收,在多元文化的背景下,实现了中华文化的整合与统一。汉初文化整合的特点,一是自始至终贯穿了大一统的观念,二是自始至终体现了多元文化的并存,因而经广泛深入的文化整合,才最终形成了统一的中华文化,并以共同的文化心理为纽带,成为民族凝聚力的最强保证。"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有李淑萍《儒学在秦的兴衰》,刘筱亿的《简论秦朝的思想潮流)等,都是从某一角度来探索秦汉文化思想整合历程的。 8.农民起义被重新注目。关于农民起义的问题,前些年被冷落了一段,近年又有学者旧话重提,不过虽是旧话,却有新的视角。胡一华、毕英春先生研究了秦末农民起义后认为,单靠农民的反抗斗争,是难以推翻一个封建专制政权的,必须凭借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够推翻某一个封建王朝。杨兆荣先生则认为,汉代董仲舒说的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是托古讽今,不足为信。而战国时的东方六国,实际已有土地私有。秦"使黔首自实田",剥夺了原六国已经普遍发展起来的小土地所有权,加速了地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造成农民大起义。这些都从新的视角来提出问题。 9.文献的整理。历史文献虽经前人整理,但并非十全,加之秦汉简牍的出土,对旧文献的证伪工作和整理工作更加艰巨。台湾学者吴福助、陈文豪对云梦秦简的整理和考证,对陈直《史记新证》、《汉书新证》的校释,李解民先生对《史记》倒文的研究,体现了现代学者对旧文献的校释成果。虽然,现在来看,这方面的工作还是要有更多的人去关注,并作细致的工作。 时序进入2000年以后,相信秦汉史研究将会有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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