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各种相应的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的规律的学科。那么经济学专业的论文选题怎么选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经济学论文题目有哪些_经济学专业论文选题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经济学博士论文题目
1、基于绿色GDP投入产出模型架构研究
2、中国住户生产核算理论与 方法 研究
3、成长型企业无形资产统计问题研究
4、中国社会核算矩阵编制与模型研究
5、政府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及其应用研究
6、人口老龄化对我国GDP及其构成的影响
7、环境价值核算方法及应用研究
8、经济核算原理在现代制造业定量研究中的应用
9、中国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研究
10、我国GDP中劳动报酬份额的下降
11、经济福利核算的理论及其指标研究
12、宏观金融运行异常的统计监测研究
13、国民经济核算及其总体模式研究
14、国民经济核算方法论研究
15、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建构及其应用研究
16、供应链违约风险的研究
17、对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理论与方法问题研究
18、Markov算子的渐近行为与经济系统的几个问题
19、非完全竞争市场的宏观经济优化模型
20、效用、风险与纳什均衡选择
21、粮食、农业制度供给中的博弈与实证
22、理解经济变迁的过程
23、海洋经济核算体系与核算方法研究
24、区域环境价值核算的方法与应用研究
25、基于环境因素的全要素生产率和国民收入核算研究
26、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统计研究
27、现代企业统计理论体系创新研究
28、ICT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研究
29、资本存量与资本服务核算研究
30、地区GDP核算及数据衔接问题研究
31、资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与绿色GDP的建立
32、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国能源核算研究
33、消费型中间消耗的概念及测算
34、时间序列分析方法研究及其在陕西省GDP预测中的应用
35、物流配送选址优化模型的研究
36、供应计划问题的遗传算法求解
37、基于景气指数的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研究
38、 企业管理 创新数量分析中的线性优化逆问题
39、技术能力成长决策中的实物期权方法研究
40、资产定价标准的讨论和模拟
41、投资者认知收益度量模型及系统设计
42、基于水环境的杭州市绿色GDP核算的GIS表征
43、人力资本与全要素生产率
44、湖南省宏观经济景气指数的编制与应用研究
45、森林资源核算及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研究
46、疏浚企业挖泥船生产统计系统优化分析
47、过程神经网络在GDP预测中的应用研究
48、四川调查总队系统职工工作满意度调查研究
49、基于线性回归和神经网络的预测模型在国民经济数据中的应用
50、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环保指标设计研究
微观经济学论文题目
1、我国绿化工程监理微观环境分析
2、知识产权对微观经济的作用机理研究
3、外生驱动互联网消费增长的微观空间计量研究
4、房地产市场反周期宏观调控政策绩效的微观探析
5、劳动力成本上升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升级的影响研究--基于微观企业财务层面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例
6、宏微观因素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7、经济责任审计促进经济增长的微观途径--基于“中国之谜”中政府官员的作用
8、中级微观经济学混合教学模式探索与实践
9、基于半鞅过程的中国股市随机波动、跳跃和微观结构噪声统计特征研究
10、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宏观表象和微观基础
11、货币政策、所有制差异与商业信用再配置--兼论新常态背景下供给侧治理的微观路径
12、微观权力、自我技术与组织公民行为-- 人力资源管理 的后现代分析
13、增值税转型对我国微观经济的影响
14、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市场定位微观制度因素分析--以某村镇银行和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15、城乡关系重构下乡村人口城镇化微观进程研究--基于家庭流动人口的视角
16、微观商业视角下的微信经济
17、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独立学院微观经济学教学改革研究
18、微观开放性视角下创造力的多层次影响机制探究
19、农户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微观决策
20、微观经济与企业管理探讨
21、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对企业内就业的影响--基于温州微观企业数据的实证研究
22、房产税、房价与住房供给结构--基于上海、重庆微观数据的分析
23、基于微观经济学方法的网格资源分配管理模型研究
24、森林转型的微观机制--以重庆市山区为例
25、我国纺织业企业创新与生产率关系的微观测度
26、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视域下资源配置的微观机制
27、基于微观企业数据的产业空间集聚特征分析--以杭州市区为例
28、从微观管理视角浅析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29、“双创”背景下非正规就业对劳动力市场影响的微观分析--基于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视角
30、我国众筹融资的微观机理及宏观效应
31、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综述
32、利率调控对房地产营销市场波动的微观作用机制探究
33、中国对外并购的绩效研究--基于制造业上市企业的微观分析
34、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影响因素分析--来自微观企业层面的证据
35、市场微观结构下高频交易流动性--基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实证研究
36、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中的职能与作用
37、典型平原农区土地非农化对乡村发展影响的微观机理
38、贫困地区特色农业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微观农户视角的分析
39、中国政策性银行全要素生产率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宏观与微观解构
40、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新视角--微观产品质量角度
41、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微观运行障碍调研与政府责任分析--以吉木萨尔县为例
42、制造业可持续发展的微观经济分析--基于价格机制与制度结构的视角
43、微观视角下煤炭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44、优化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微观运行机制的策略研究
45、低碳经济政策失灵的原因分析及应对 措施 --基于微观经济个体的视角
46、税制改革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微观作用机理研究--基于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
47、论宏观调控与微观自主的辩证平衡
48、基于微观动力视角我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绩效评价的研究
49、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拓展会计与财务研究新领域
50、以“供给管理”激发微观活力实现经济发展动力转型
宏观经济学论文题目与选题参考
1、“互联网+”重塑中国宏观经济
2、20_年宏观经济形势讨究和政策的观点综述
3、20_年世界经济形势回顾讨究与展望
4、20_年玩具市场跨越式发展的契机论议与挑战
5、20_年中国成品油市场讨究
6、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
7、城乡一体化理论研究
8、从诺贝尔经济学奖看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
9、当前国民经济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10、当前经济形势下扩大内需的困难与措施研究
11、当前社会人文效应与经济效应的互相影响
12、当前收入分配存在问题的思考
13、地方财政支出的产业结构效应研究
14、电信业漫谈之供给与需求
15、对欧洲宏观经济体制的批评
16、房地产的宏观经济学说
17、房地产动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18、房地产行业走势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分析
19、复合式通胀压力下浅探宏观经济政策选择
20、高校扩招的经济影响
21、公共财政政策与可持续发展(或技术创新)
22、供给学派的起源与美国实践
23、关于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的一点思考
24、关于凯恩斯主义与货币主义对大萧条成因解释的分析
25、贵州省城镇失业问题研究
26、国家宏观调控的内涵与手段研究
27、哈耶克对经济周期的研究及其方法论特点
28、宏观行为经济学的新发展及其应用
29、宏观经济剖析和政策前瞻
30、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数据解说
31、宏观经济学的创新与调控方向的转变探讨
32、宏观经济学视角下经济增长理论和政策
33、宏观经济学中的管理理念与措施应用分析
34、宏观经济学中的经济理论研究
35、宏观经济学中的长期与短期分析
36、宏观经济学中金融市场影响经济的分析
37、宏观经济政策应稳步微调
38、后危机阶段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趋向
39、后危机时代安徽省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研究
40、互联网改变就业的宏观经济学机理
41、汇率理论的演变评述与人民币国际化借鉴
42、货币国际化 经验 与人民币国际化研究
43、技术创新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探究
44、减税的思考与超越--简评蒙代尔税收思想
45、金融冲击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分析
46、金融市场与宏观经济的联系
47、金融危机下的浙江制造业面临的困境研究
48、经济发展与社会(伦理、幸福、价值等)关系的分析
49、经济韧性问题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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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保证,同时人力资源管理也成为企业成长的坚强后盾。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人力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人力毕业论文选题(一) 1、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 2、我国人才测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3、浅析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的问题 4、河北省人才中介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完善研究 5、我国劳动力移动与灵活就业研究 6、组织结构对服务性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7、人力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研究 8、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原因分析 9、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探析 10、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分析 11、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分析 12、某某地区农村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分析 13、女性劳动力就业状况分析 14、论女性劳动力就业障碍分析 15、浅议女性劳动力就业歧视 16、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探讨(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分析) 17、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经济学原因分析 18、农村劳动力(或女性劳动力、大学生)就业问题刍议 19、中国人才流动问题及对策研究 人力毕业论文选题(二) 1、基于战略的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2、浅谈中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差异 3、论人力资源管理对酒店旅游业的深远意义 4、人力资源管理要为企业增值服务 5、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弊端及对策略 6、浅析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控制 7、从人才危机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8、家族式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困境出路 9、浅析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的凝聚力 10、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的战略性资源 11、我国零售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2、人力资源价值和企业价值评估 13、论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14、如何在中小企业落实人力资源管理职能 人力毕业论文选题(三) 1. 影响员工流失的组织因素分析 2. ××企业团队建设问题探讨 3. 某企业职工结构与素质分析 4. 餐饮连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5. 人事档案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与要求 6. 新型用工模式--××公司劳务派遣简析 7. 浅谈××企业并购中的人力资源管理 8. 制造行业员工租赁模式探讨 9. 浅谈“鲶鱼效应”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以××为例 10. ××公司团队精神的培育 11. 论××系统人力资源外包的利与弊---以××为例 12. ××企业异地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 13. 论××公司因人制宜的沟通艺术 14. 浅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 15. 天天快递公司快递员行为研究 16. 浅谈员工的压力管理---以××为例 17. ××公司员工忠诚度的培养 18. 企业在不同盈利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探索 19. 政府创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 20. 民营风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 猜你喜欢: 1. 2017年人力资源管理论文选题 2. 2017年人力资源毕业论文选题 3. 人力资源毕业论文题目 4. 2017年人力资源管理论文选题 5. 毕业论文人力资源方面
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方面的这方面有很多哦。 不知道你指哪方面 这个不难写的。你不会的话 找WO替你搞定。。
300块,帮你完成
<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前言:在选修这门课程之前,是“劳动法”与“就业”这两个词吸引了我。应该知道,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不同于政府分配主导的计划时代的大学生。今天我们面临的就业形势相比以前更加严峻,竞争更加激烈,关系更加复杂。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学校并没有为我们专门开设这样一门公共法律必修课程,让大学生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学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降低未来劳资纠纷的解决成本。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法学院的TF老师,她开设的这门《劳动法与大学生就业》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她耐心和细致的讲解让我们明白了许多和我们自身利益相关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知识。有时T老师给我们解释一条法律法规,听了以后会有一种突然明朗的感觉:原来还可以这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最后一节课,T老师找来了一位在某公司担当法律顾问的高级律师来给我们讲解现实生活中他所遇到和处理的一系列真实的法律案例,一边讲解案例一边向我们介绍相关法条,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更加深入,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增强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也使我们对法律法条的理解从字面回到生活。最后在这门课程结束之际,唐老师叫我们写一份论文形式的对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理解和感悟,可以就法律法规中的某个法条谈谈自己的看法,也可以写自己学习这门课程的感想。作为在读本科生,而且结合本课程的特点我应该写一篇有关大学生就业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文章。但我考虑了很久,觉得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也快两年了,在这两年的运作中,应该说在逐渐的趋于成熟,作为在读本科生的我们应该说通过一定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解决劳动纠纷相对来说不是特别棘手。所以,此文我想谈的是有关《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中的运用。众所周知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据调查,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 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 。中国三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然而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我个人认为是相当的薄弱,对改革贡献最大的人,却享用的最少改革成果,这不能不说是有失公平。此文就此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此乃此文开篇前言。 XX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正文:农民工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前言部分我已经用了很多文字说明此文的方向和写作原因,在此我就不再絮说,直言主题。)且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很多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手段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附带一定的措施作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我上网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到农民工也被包括到新《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的当中,那么我这其中就有一个疑问:作为知识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一类人群,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一般较为薄弱,很多时候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而且即使意识到老板的不合法行为,很多农民工却只能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那么如何能够保证在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法律能够及时的介入并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呢?先说说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我有很多亲戚都是农民工,包括我的父母。他们大多在建筑工地上打工,他们有的在工地上干了快一年了,据我所知,老板从来没有和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他们甚至都没有意识到:我一个在工地上搬砖头的农民还能和老板签合同?这应该和我们国家的普法宣传力度有关。以前包括现在我都认为,我们中国现在还没有资格成为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尽管媒体和政府标榜依法治国,但事实又是另外一回事。言归正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老板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一年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然而事实上,他们得到的仍然是那么多工资。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根本奢望不到双倍补偿。因为他们需要这份工作,中国农民工太多了,老板会说:“你要想签劳动合同就走人,你不干,有的是人干”。老板不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规避他的责任。农民工在这个时候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显得无力维权。从现实实际中看,这个时候法律是不是在他们这一类人群中已经失效了呢?读者可能会说:“这个时候法律并没有失效,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迫使老板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呀,劳动合同法里也规定了对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话虽这么讲,那么请问,这个时候法律能够执行的基础在哪里?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民工如何能够证明自己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这也是对老板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前面已经说过了获得双倍工资的条件,劳动者得证明自己在老板这里工作超过一个月,而老板没有和自己签合同。这个时候的举证一般情况下是由劳动者来进行,比如工资卡上用人单位给自己的转账打印单、发工资时候的工资单、工作同事的证实。很多农民工,如我的父母,他们发工资不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而是直接在一个月的某一天包工头坐在一间办公室里发工资。农民工排队领工资,领了以后签个字就走人,没有工资单(领了工资以后的签字单也被老板保管)。可以这么说,他们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以证明他们在此工作超过一个月,甚至都不能证明他们在这里工作过。这个时候看来就只有工作的同事可以证明。但是,作为农民工的他们流动性太大,很多人干了两三个月就走了,他们大多来自各个地方,居无定所,四处打工。取证需要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支出对于农民工来说都是得不偿失的。通过以上讨论的我们可以看出,农民想和老板签订合同难,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合同,缺乏有利证据,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要举证也难!!在这里我不赞成网上某些人的论调(是我在查找劳动法相关资料时注意到的),那就是针对中国现状,农民工数量庞大,群体特殊,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我反对的因由:一旦这么做了,无异于将同在一个国度的劳动者人为的分为两种,就好比五六十年代出台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中国人民人为的分为城里人和农村人,有的人一出生就只能是农民,享受不到与城里人同等的福利和国家救济。为什么同是中国人、在同一片国土出生,但生下来身份就不同呢?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现在也正在显现,像子女入学问题,买房问题,买户口贪污问题。而且,毫无疑问,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认真实行的话,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很好的保护,至于在农民工身上为什么没能很好的实行,我想跟政府的执政思维和执法力度、甚至潜意识里的优先思维都有关系。如果另外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难免有另类歧视之嫌,这么做究竟是为了当局更好的管理还是真为了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护,也许可以说二者兼有之,但制定出来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肯定不会有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那么多对劳动者保护的条款。我不赞成的第二个理由和前面提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关,正是因为《户籍管理制度》众多不合理之处,现在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取缔甚至废除《户籍管理制度》。如果将来的某天真的废除了《户籍管理制度》, 那么这个人为的将国人界定为农村人和城里人的法律基础都没了,也即是中国人从此无城里人和农村人之分,都是中国人了,那么这个时候又何以界定农民工?如果真制定出《农民工劳动合同法》,那么到时候这部法律又将处于何种地位。我认为,与其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倒不如成立一个专门督促《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劳资群体上执行的政府部门,这个部门的职责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比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来保护农民工权益,成立这样一个专门部门会有更大的灵活性。
在早期工人运动中诞生●《劳动午报》的历史可追溯到1921年7月底由北京党组织在北京创刊的《工人周刊》;而《工会博览》的历史可追溯到1920年11月7日,北京党组织创办的《劳动音》周刊。早期创办工人刊物的主要任务,就是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唤起工人的觉醒。从现存的工运史料上追根溯源,《劳动音》周刊(杂志)是现在《工会博览》杂志的前身。1920年,李大钊、邓中夏、罗章龙等革命先驱一起于同年11月7日在北京创办了《劳动音》周刊(杂志),这是北京地区最早的传播共产主义思想的工人杂志。1920年12月初,《劳动音》周刊遭北洋政府查禁、停刊。从工人报刊发展历史和相关规定看,无论从主办单位的性质、刊物的办刊宗旨、发行对象、所在地等都决定了《工会博览》可溯源于早期的《劳动音》周刊(杂志)。北京共产党小组成立后,非常重视报刊在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作用。1921年7月李大钊同志领导的北京党组织又创办了我国早期的重要工人报纸——《工人周刊》。1922年8月,《工人周刊》便成为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机关报。1924年2月,改为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机关报。该报1926年底被军阀政府查封。从这段历史渊源来考察,《工人周刊》(报纸)可以说是现在《劳动午报》的前身。为了进一步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发动和组织工人、指导工人斗争,在李大钊、赵世炎等亲自倡导下,积极筹划新的工人刊物的创办工作。1925年6月15日,由中共北方党组织主办的《北京工人》周刊(杂志)在北京创刊,担任中共北方区执委会组织部长兼职委会书记的陈为人任主编。工运学家认为,《北京工人》周刊与《劳动音》周刊是一脉相承的。在新中国成立后成长●1950年5月1日,在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北京市总工会重新创办了《北京工人》杂志(也可视为1925年《北京工人》杂志的复刊);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工代会又创办了《北京工人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迅速。1950年2月,北京市总工会宣告成立,《北京工人》、《北京工运》、《工会工作》等市总工会的刊物相继创刊。1950年5月1日,在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北京市总工会创办了《北京工人》杂志(也可视为1925年《北京工人》杂志的复刊),半月一期,32开本。杂志稿件按重要性分别由邓拓(原市委宣传部长)、廖沫沙(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等审阅。具体领导工作由时任市总工会宣教部部长的祖田工担任,下设编辑部。一批工人作家的成长与《北京工人》杂志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老舍、周立波、田间、袁水拍等作家和学者都为杂志撰过稿并为杂志的通讯员队伍授课。曾任全国文联党组书记的高占祥、已故诗人李学鳌以及后来调入北京日报社的几名记者都曾是《北京工人》的通讯员。1951年1月,因工作人员全部投入“三反”、“五反”运动,杂志停刊,共出版发行了36期。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工代会又创办了《北京工人报》(也视为《北京工人》杂志的复刊,从杂志形式变成了报纸形式)。《北京工人报》期发行量达到了万份,1972年5月30日停刊。1967年,《北京工人报》在报道“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亮了安源工人运动”展览时将刘春华的作品作为题图率先发表。之后,《人民日报》和《解放军报》等都相继刊发了这幅作品的彩色照片。在改革开放后发展●1984年10月,《北京工人》杂志再次复刊,2001年1月《北京工人》杂志更名为《工会博览》杂志;1993年1月《北京工人报》复刊,2000年12月《北京工人报》改名为《劳动午报》。改革开放后,市总工会党组请示市委批准,《北京工人》杂志于1984年10月再次复刊。开始为双月刊,1986年1月改为月刊。时任市委副书记的徐惟诚写了《祝〈北京工人〉创刊》的《代发刊词》。1984年12月,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彭真同志为《北京工人》杂志题词:“祝《北京工人》成为职工群众大家看、大家办的首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鼓舞者、喉舌和镜子。”1992年末,市总工会决定在继续办好《北京工人》杂志的同时,创办《北京工人报》。《北京工人报》是面向首都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工作者的政治性综合性报纸,于1993年1月1日复刊,向全国发行。1999年1月5日,报纸开辟了《职工热线》专栏,备受社会欢迎。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2000年12月《北京工人报》更名为《劳动午报》,同年底,《北京工人》更名为《工会博览》。更名后的《工会博览》半月刊,改为32开本,内容也进行了大调整,作为以工会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性刊物,发行量一路上升,2005年,工会博览杂志社提出了二次创业,现在的《工会博览》已成为北京市级发行量最大的综合性杂志之一。现为旬刊,每月出版三期。被中国工人报刊协会评为优秀期刊、被市新闻出版局评为一级期刊。更名后的《劳动午报》,进行了一系列的扩版,由原来黑白对开版改为彩色四开版。那句“早也报、晚也报,又新又全看午报;喜也报、忧也报,维护权益看午报”的广告语被广为流传,也被市场所接受。“维权110”已成为有鲜明特色的拳头版面。2009年,劳动午报社领导充分认识到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加强巩固继续办好杂志的同时,对《劳动午报》定位和发展进行了调整,决心将《劳动午报》办成“工会满意、职工爱看、企业欢迎、社会需要”的高品位的工会机关报。在改革开放中发展壮大的劳动午报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为了适应工会新闻宣传事业发展的需要,1984年10月,《北京工人》杂志复刊,2001年1月更名为《工会博览一报一刊,正在以准确的定位,敏锐的思维,超前的意识,服务的理念,丰富的资讯,时尚的设计,努力扩大报刊的社会知名度,树立美誉度,增加发行量,做到以先进的文化启迪社会、以正确的理念引导职工,把先进的经验和准确的信息传播给读者,努力将报社打造成为“工会、职工、企业、社会”四位一体的立体新闻宣传网络。报社正在不断扩大在首都的覆盖面,努力做到有职工的地方就有《劳动午报》,有工会的组织就有《工会博览》。今天,劳动午报社新的领导班子集体在市总的领导下,正站在时代的前沿,紧跟时代的步伐,带领报社全体员工,同心同德,将革命先烈的未竟事业继承下去,发扬光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尽自己全部的力量。
廖祥辉新时代小学生劳动教育问题及策略研究出自第三期刊。随着时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代的教学方式较之前传统教学有了明显的转变。新课标要求教师加强对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全面指导,争取让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重视培养学生的劳动能力,要针对劳动教育的具体实施做出系统的教学规划。本文通过对当下新时代中学校劳动教育现存问题的分析,提出几点帮助学生完善强化劳动教育的意见,力求以具体措施,改善现如今教育行业对学生劳动教育不重视的思想。
《劳动保护》杂志创刊于1953年,先后由全总、劳动部主办。1986年1月,《劳动保护》杂志改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办。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安全生产职能由劳动部划归国家经贸委,刊物由国家经贸委主管,安全科研中心主办。2001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刊物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安全科研中心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多年来,《劳动保护》杂志在全国各地区、各产业部门和广大企业安全管理干部中获得了很高的声誉,赢得了广大读者的信任和拥戴,得到党和国家的肯定。1992年,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6000多家科技期刊评选中,《劳动保护》杂志获得国家优秀科技期刊二等奖。2001年11月份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全国8000余家期刊评比中,《劳动保护》杂志被列入中国期刊方阵,被新闻出版总署评为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和百种重点科技期刊组成的“双百”期刊,在进入中国期刊方阵的1496家期刊中,仅有192家入围“双百”期刊。2002年,《劳动保护》杂志被新闻出版总署评为第二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在全国近5000种科技期刊中,获得国家期刊奖项的仅有180种。《劳动保护》杂志为国际标准大16开本,彩色印刷,胶订,月刊,每月1日出版。2007年,杂志扩版为128页,每月还由杂志社出资赠送20万字的最新法规文件汇编,进一步扩大了杂志的信息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安全生产信息的需求。《劳动保护》杂志的办刊宗旨是:“尊重、热爱、保护生命——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她的核心读者是: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和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安全管理干部。她的编辑方针是:关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关注。增强刊物的可读性和服务性,贴近读者、文章生动、知识实用。她的市场定位为:安全生产管理干部的政策专刊,领导智慧专刊,科技知识专刊。她的经营定位是: 以杂志为核心和依托,发展广告,发展相关的安全文化产品和咨询服务,开展大规模安全文化群众活动,使品牌杂志的资源充分利用。 我们的办刊理念是:创造一流的期刊,把《劳动保护》杂志建成我国安全文化产业之林中一棵茁壮的大树。有人说,一个杂志社,就像一辆汽车,杂志编辑、发行、广告、品牌经营就是它的4个轮子,缺一不可。为了开好这部车,我们的总体思路是:以杂志为旗帜,以市场为先导,以实业促事业,从管理求效益。以杂志为旗帜:就是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办刊宗旨。把杂志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来经营,讲究内部的质量和外在的包装。以市场为先导:就是要按市场的要求来办刊,杂志编辑出版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事,按市场机制的规则来运作。杂志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面对市场,面向读者。在杂志的编辑工作中,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扬长避短,占领市场。以实业促事业:就是走安全文化产业发展道路,依托杂志的品牌,开发安全文化产业,积极开创性地向外拓展,利用杂志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办刊与经营并重。以管理求效益:加强杂志社的内部管理,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激发杂志社人员的的活力,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来稿要求论点明确、数据可靠、逻辑严密、文字精炼,2.论文摘要尽量写成报道性文摘,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方面内容(100字左右),应具有独立性与自含性,关键词选择贴近文义的规范性单词或组合词(3~5个)。3.文稿篇幅(含图表)一般不超过5000字,一个版面2500字内。文中量和单位的使用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最新标准。外文字符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上下角标应区别明显。4.文中的图、表应有自明性。图片不超过2幅,图像要清晰,层次要分明。5.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采用顺序编码制,请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所引文献必须是作者直接阅读参考过的、最主要的、公开出版文献。未公开发表的、且很有必要引用的,请采用脚注方式标明,参考文献不少于3条。6.来稿勿一稿多投。收到稿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审稿,电子邮件回复作者。重点稿件将送同行专家审阅。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拟用稿通知(特别需要者可寄送纸质录用通知),则请与本部联系确认。7.来稿文责自负。所有作者应对稿件内容和署名无异议,稿件内容不得抄袭或重复发表。对来稿有权作技术性和文字性修改,杂志一个版面2500字,二个版面5000字左右。作者需要安排版面数,出刊日期,是否加急等情况,请在邮件投稿时作特别说明。8.请作者自留备份稿,本部不退稿。9.论文一经发表,赠送当期样刊1-2册,需快递的联系本部。10请在文稿后面注明稿件联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详细联系地址、电话(包括手机)、邮编等信息,以便联系有关事宜。
《劳动周刊》 。
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创办了机关刊物《劳动周刊》 ,以便领导全国工人运动。
《劳动周刊》中国共产党在创立时期指导工人运动的刊物,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机关刊物。1921年8月20日在上海创刊。张国焘曾任编辑主任,李震瀛、李启汉曾任主编。
周刊创刊
1921年8月20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机关报《劳动周刊》在上海创刊。《发刊词》说:"这个《劳动周刊》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机关报,换言之,就是中国全体劳动者言论机关。.......我们的周刊不是营业的性质,是专门本着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宗旨,为劳动者说话,并鼓吹劳动组合主义。
我们希望中国的工人们都拿材料来供给这个唯一的言论机关,都来维护这个唯一的言论机关,扩大解放全人类的声浪,促进解放全人类的事业实现"。
1922年6月1日,该刊主编李启汉被上海租界当局以"在《劳动周刊》上发表可能引起骚乱及破坏治安的文章"为由逮捕,6月9日,该刊被勒令停刊。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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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加强指导服务与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特别是要在小餐饮、小商店、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和督促自由职业者、隐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加入社会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以推进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努力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是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将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健全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协商能力,落实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团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发挥工商联、台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结构,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充分提高主动监察意识,确保劳动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一是做好劳动纠纷预控工作。对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建立快报制度。对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突出矛盾与趋势性情况,形成分析材料与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及形成工作预案。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各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开展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按照“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制定方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的要求,做到及时介入、有效疏导、快速处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欠薪保障金等政策,及时、有效处理好群体性劳动纠纷。4、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6、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劳动关系调整中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及发挥策略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关系调整中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及发挥策略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改革开放几十年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大大提升。其中,企业的快速发展与壮大是一个重要体现。在当前国内外形势的影响下,企业越来越注重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关系调整直接影响企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出发,分析它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作用,然后提出具体的策略,旨在进一步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作用;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企业迎来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面临着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日益凸显。其中,劳动关系调整越来越引起企业的重视,它直接关系着人才的去留、劳资关系的和谐与否[1].因此,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需要重视劳动关系调整,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一、人力资源管理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作用
(一)有益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若没有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轻则引起员工不满,重则导致劳资纠纷,人才流失等,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势,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在企业内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定位--联系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纽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应该充分考虑企业发展规划与职工的个人诉求。一方面,合理配置企业的人力资源,尽量做到"人尽其才",让职工在合适的位置上实现个人价值。另一方面,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
(二)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企业效益。要想提高企业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就需要在企业中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体系。一方面,企业可以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建立健全符合企业文化发展的管理规章制度,绩效评估体系,做好职工的`考勤等工作,同时不断规范职工的日常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评估,以此来决定其绩效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企业的激励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避免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情况,除了采取绩效评估制度外,还要采取相应的激励制度。比如针对表现良好的职工,可以给予特别的奖励,包括额外发红包、年终旅游、升职等。对于工作态度散漫,敷衍度日的员工,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罚,从而在企业中营建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有利于提高劳动关系的法制化水平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社会。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它可以通过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保障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利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劳动关系纠纷事件的发生。除此之外,人力资源管理还能进一步约束企业行为,避免出现强制职工加班等事件的发生。总之,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培养和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遵循"依法办事"原则,提高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化水平。
二、劳动关系调整中发挥人力资源管理作用的具体策略
在企业的劳动关系调整中,要想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企业应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劳动关系调整中,更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以内部职工为中心,不断挖掘职工的潜能,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帮助职工在合适的岗位上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如此一来,企业内部就可以拥有一个良好的劳动关系。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者是企业资源资源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其素质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工作效率的高低[2].因此,企业应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培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人力资源管理者予以专业化、系统化的培训,包括管理学、心理学、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法》等)等多方面的内容,从而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良好的服务,为企业的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重要的保障。
(三)建立健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的调整依赖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因此,要想在劳动关系调整中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就必须合法合规建立健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人力资源规划制度、职工培训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让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保持高度一致,实现职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
三、结语
综上所述,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随着劳动纠纷事件的频发,劳动关系调整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在劳动关系调整中,人力资源管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它可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劳动关系的法制化水平。因此,企业应做好以下三点: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培训、建立健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减少、避免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确保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参考文献
[1]董婷.简述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调整[J].人力资源管理,2017(11):81-82.
[2]钮葆青.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调整[J].科技风,2014(24):277-278.
【摘 要】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调整以及受经济所有制结构大格局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正趋于市场化,不和谐因素也逐渐显现。本文就如何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了阐述。【关键词】国有企业 和谐劳动关系一、国企改革和改制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不断加快,国有企业都加快了改革和改制的步伐而进行了人员结构大调整。国企改制企业下岗员工劳动关系问题愈加突出。下岗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以及历史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较为突出。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群众性的突发事件,引发员工与企业矛盾。二、劳动合同履行问题突出目前,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甚至有些企业经营者为了规避社会保险义务,招聘劳动者时,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自随意聘用人员。这些用工制度不规范、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现象大量存在,最终导致了企业擅自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让员工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使得劳动争议成为长期突出的矛盾。三、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一是拖欠工资现象长期存在;很多改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或经济效益不好等原因,对员工的债权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三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者职业伤害问题严重,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四、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基础管理达不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是我国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立法相对滞后,国企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导致了劳动关系问题的严重化。二是对国家劳动法规理解不透彻,没有充分利用有效手段明确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在处理劳动关系时缺乏法律依据。三是基础管理工作不细,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员工管理缺乏有效性、科学性与实效性。四是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面的措施。1.应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企业发展活力是企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发展,企业才能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员工产生“以企为家”的归属感和依附感;只有发展,才能使本企业成为“龙头”企业,增强员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只有发展,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才能使员工产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出广大员工热爱企业、企兴为荣、与企业共谋发展的愿望和活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团结和谐,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企业才能兴旺发达。 2.坚持以利益为核心,建立公正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劳动关系矛盾聚焦点是利益分配问题,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在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时候,既要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也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分配问题,只要利益被企业和员工共同接受了,劳动关系矛盾就能迎刃而解,企业劳动关系就和谐了。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既要体现“分配公平”,又要服从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激励作用。3.加强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从根源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一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促使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规范有效、更为人性化。二是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合理协商、签订以及动态管理,增强用工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意识。三是强化基层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意识,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不受损害,从源头杜绝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四是提供劳动关系处理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五是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应对能力。4.建立健全员工申诉和处理渠道,适时调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音符企业员工情绪不满是引发劳资纠纷不可忽视的源头,通常是因为企业在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出现的不当做法或违法行为所致。从形态上看,虽然员工不满情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资纠纷,但这种不满情绪若缺乏正常申述和处理的疏通渠道,往往会转化为公开的争议行为,甚至导致员工采取极端做法。更为严重的是,员工的不满情绪及各种抱怨,如果失之必要的疏导,不仅会极大挫伤员工的劳动热忱进而削弱其对本企业发展的信心,而且任其积蓄蔓延还会酿成员工对企业领导的仇视心理乃至对社会的不满,做出超出理智的行为。5.劳资纠纷处理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情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1)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应首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解决劳资纠纷。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等,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解决依据。(2)及时处理原则。发生劳资纠纷以后,企业应尽快表明立场和态度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时处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3)协商与调解原则。一是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当事人向企业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二是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调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无原则地进行的。三是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应久调不决,以免拖延时日,对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害。五、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工会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着眼于参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从法律和政策上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稳定的有效机制,积极参与协调社会利益和劳动关系矛盾,实现对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企业改革的深化,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调整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员工生活补充保障机制建设,帮助员工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为员工办实事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
需要可以列提纲。也可以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