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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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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法律分析: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就可以结婚;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 唐代确立婚姻关系第一步是立“婚书”。因唐代法律规定长辈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子女如果不服从,法律规定,丈责一百,因而,决定了唐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一般不能体现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 除了立“婚书”外,唐代由于受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俗的影响,买卖婚姻非常普遍。

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妻四妾而妻子却要三纲五常这就是封建制度的不好的地方让人觉得恶心反胃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易�6�1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礼记�6�1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习俗,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后世儒家经典记载了西周时期贵族的婚姻状况,当然这种状况已经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对后世的法制和观念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为西周时期去古不远,许多部族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还保留着氏族时期的一些婚姻习惯。《周礼�6�1媒氏》里说,在仲春时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国家并不禁止。《诗经》里也有许多反映民间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近世有学者指出,一直到汉代以前,在燕、赵、中山、政、卫、齐、楚等地区,还盛行着各种非礼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时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还是相当自由的。我们这里所谈的只是儒家经典所记载的贵族婚姻状况。 据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6�1地官�6�1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开放。但也是要遵守一些条件的,包括一:媒妁之约。二,同姓不婚。三,符合结婚年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唐朝司法制度毕业论文

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但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而且复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御史台除了监督外,还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时,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以后才能执行。明朝的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西方警察形象首次在中国亮相,是在租界内。在此之后,中国开始逐渐接受西方的警政思想~

1. 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2. 论秦朝法制的得失 3、论汉文景帝刑制改革4. 论汉律关于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的规定 5. 论“春秋决狱” 6. 论“十恶” 7. 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8. 论唐朝的司法制度 9. 论唐朝的监察制度 10. 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11. 论明清的文字狱 12. 论封建法制对贵族官僚特权的维护 13. 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14. 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15. 论魏晋南北朝的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其历史地位16. 评清末的预备立宪 17. 五刑沿革考论18.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19. 论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20. 论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21. 评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22. 论《唐律》的指导思想 23. 论唐宋到明清三法司职权的变化及其意义。24. 论秦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25.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26. 法家法治理论研究27. 论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28. 儒家法律思想评述29.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30. 论汉初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31. 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32. 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精神

一是“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强调论理道德是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此,“德本刑用”思想成为当时立法的重要依据。二是立法要求宽简、稳定、统一。唐朝建立时就确定了宽简的立法思想,贞观年间根据这一思想删简了旧律,作了不少改重为轻的规定,并保持了法律的稳定与划一。三是严格守法与执法。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唐朝严格了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使得内外官吏“多自清谨”,守法、执法情况较好,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唐律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l)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载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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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多啊! 民法论文题目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4、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5、论一般人格权 6、论财团法人制度的完善7、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9、论诚实信用原则 10、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1、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2、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3、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4、论有限合伙15、论隐名合伙 16、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25、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商法的独立性 28.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0、论取得时效31、论占有 32、论善意取得33、论质权 3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35、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6、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37、论地役权 38、论我国典权制度39、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0、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41、论共有 42、论占有制度的意义43、论物权的效力 4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4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46、论物上请求权47、论物权法定原则 48、论一物一权原则4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0、论债的相对性51、论债权的相对性 52、论债权的效力53、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54、论债的转移制度55、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56、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7、论不安抗辩权 #/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58、论合同自由原则59、论缔约过失责任 60、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6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62、论继续履行63、论情势变更原则 6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65、论合同的解释 66、论预期违约67、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68、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内 #/ 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69、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70、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研究7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72、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7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74、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75、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76、论特殊侵权责任77、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7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 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2、论我国婚姻法律中的经济补偿制度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想 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5、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转继承比较研究) 6、夫妻财产制与立法思考7、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8、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9、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10.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1、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12、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3、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14、论遗嘱自由的限制15、配偶权探析 16、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监护制度之比较17、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18、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19、论遗赠扶养协议 20、论夫妻财产制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论亲权与监护23、论公民的生育权 2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2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26、论无效婚姻制度27、论探视权 28、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知识产权法部分1、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2、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3、商标淡化问题研究 4、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5、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6、 论TRIPs协议的缺陷与修正7.、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8、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9、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10、论商标的显著性 11、 论申请在先原则12、论商标权的内容 13、 论商标的许可使用1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5、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16、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7、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18、论专利权的内容 19、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20、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21、 论域名的法律保护22、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23、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5、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2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27、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28、“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 29、浅谈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30、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创新机制31、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32、论未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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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婚姻制度研究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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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有: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论婚姻的成立《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论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侵害的构成及其处罚原则【主题词】婚姻制度、侵权、处罚原则;【内容简要】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核心。重婚、事实婚、婚外同居、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构成了一夫一妻制的侵害。为了充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遏制这些现象的孳生和漫延,有必要在立法上对这些现象进行甄别、界定,从而正确予以处罚以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受侵犯……

宋代的婚姻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谈及宋代女性的婚姻,很多人因为程朱理学的原因,会自然而然的以为:在理学的"枷锁"下,宋代女性不仅完全没有婚姻自由,在婚姻关系中也必须从一而终,离婚改嫁更是不可能。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宋代的女性不仅可以离婚,而且宋代女性改嫁之风还十分盛行。甚至,在宋代从法律规定到 社会 思想观念,再到实际生活,女子改嫁都不是什么新鲜事,因为宋代女性离婚改嫁不仅被法律所允许,还被各阶层的人所接受。

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宋代的 社会 大背景息息相关。中国 社会 自从进入到父系 社会 后,"重男轻女"的思想十分严重,导致女性地位一直十分低下,女性被要求"三从四德"、"养在深闺"、"以夫为纲"。可是,在1000多年前的宋代,女性却可以放下自己的围裙走出庭院,甚至可以在城市中就业,宋朝中期以后还形成了中国 历史 上罕见的"重女轻男"现象。比如,《阳谷漫录》中曾有记录北宋首都开封的情况:"中下之户不重生男,生女则爱护如捧擎珠",说当时的宋代中产阶级生了女儿就视若明珠。比如,陈郁的《藏一话腴》中也记载了南宋首都杭州:"风俗尚侈,细民有女则,生男则不举"。说南宋时风俗发生了改变,如果生了女儿就很高兴,生了儿子都不愿意抱。

此外,宋代政府还鼓励生育并且严禁杀婴。并且,宋代政府设置了"慈幼政策",主要用来帮助产妇、建立政府官办的福利机构来收养弃婴,这样的措施极大的保护了女性的权利,也减弱了"重男轻女"的思想。甚至,宋代还十分支持女性读书,这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中国封建 社会 简直是一股清流,女性不再只是操持家务的工具,还可以和男性一样接受好的教育,女子读书也成为当时的 社会 风气。比如,司马光就曾说:"然则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男女之有异哉?"说男女都是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力,所以宋代才会出现了很多的女词人,其中大名鼎鼎的李清照就是最好的例子。在这样的 社会 基础上,宋代的女性权力和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也因此宋代的法律制度在制定婚姻的相关法规时才出现了很多维护女性权力的制度,宋代的 社会 主流思想也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进行了新的审视,所以,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之风盛行,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才会如此有底气。

1,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

首先,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因为,贞节观念是封建礼教下对女性的束缚,要求女性一生从一而终。所以,在中国古代 社会 中女性贞洁问题的实质,就是中国古代妇女改嫁问题的实质,也是中国封建 社会 下性道德的延伸,贯穿于中国封建 社会 的始终。比如,历代统治者并不在意寡居女性的年龄大小,以及女性是否能够在寡居之下生存,只要是为亡夫守空门不再改嫁的女性,就会被视为"节妇""贞女",而被大加褒扬,将妇女守贞洁视为是一种美好道德品质。足见,要求妇女守贞洁是封建 社会 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体现。

然而,宋代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形成了"义利并重"、"重利轻义"的思想,不仅对中国传统的"重利轻义"思想造成冲击,也对婚礼关系中女性贞洁观有了巨大影响。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宋代平民阶级的财富也有了可观的累积,因为拥有财富即代表了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个人自由,人民对财富的向往和 社会 上重利轻义思想也延伸到了婚嫁领域。而宋代重利轻义思想对女性贞洁观的影响表现之一,就是宋人对女性贞洁观有了新的思考和认识,无论是宋代皇帝的赦令,还是仕宦王公的奏章,甚至是文人的诗词文章,都体现了寡妇不必孤守空门、允许女性离婚的观点。比如,王安石的《发廪》中有:"筑台尊寡妇,入粟至公卿。我尝不忍此,愿见井地平。"就写出了王安石不忍见到寡妇独守空门的现象。比如,宋代的法律条文《宋刑统》中也开始出现了允许夫妻和离的条文:"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很明确的说了夫妻感情不和谐的夫妻,可以和离。

因为,在宋代"重利轻义"的思想下,宋代士大夫认为女性守节、苦守丈夫对于生活毫无用处,没有任何实用价值,只能束缚人的思想。所以,在宋人看来女性离婚、改嫁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幸福或者是填饱肚子,远比守节要重要得多,所谓"肌肠雷鸣无可奈,礼法虽存何足赖。"这种观点的改变,既是宋人对封建礼教的批判,也是对传统贞节观念的革新,背后折射出了宋代商品经济发展下的求实精神。所以,宋代才会有"琴瑟贵更张"观点,意为支持夫妻离婚;宋代也会有"卖衣葬罢急谋嫁,富翁立待封居屋"的现象,意为在将亡夫安葬完以后,就为自己重新谋取夫婿的现象。

2,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变化,对宋代女性离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响

其次,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变化,对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响。宋代的国策是"重文轻武""以文制武",使得宋代的士大夫阶层地位崇高,上文已经简单提及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改变,而他们贞洁观念改变后,不仅为宋代女性离婚改嫁制造了舆论支持,还在行动上支持妇女离婚改嫁。甚至,宋代士大夫中有资助宋代女性改嫁,或是求取、争娶离婚、改嫁的女性。足见,宋代士大夫对宋代女性离婚改嫁的支持态度和行动上的支持,也说明了宋代礼教对女性的束缚并不十分严格。

其一,宋代皇帝对女性离婚改嫁表示了理解和支持。比如,宋太祖就曾鼓动左卫将军王承衍之妻乐氏改嫁,也劝说百姓之女改嫁。比如,宋代的公主也有很多改嫁的,宋太祖的妹妹秦国大长公主原本嫁给了米福德,之后改嫁给了高怀德。甚至,宋朝的皇后也有很多是再嫁之妇,比如,宋真宗的刘皇后,原本是商人龚美的妻子,之后才为宋代的皇后;比如,宋仁宗的曹皇后,原本嫁给了李化光,之后才嫁给宋仁宗为后。足见,宋代统治者自己就已经不再鄙视妇女离婚再嫁的现象,证明宋代的贞洁观从宋代统治者开始就已经发生了改变,而宋代统治者的观念自然对宋代 社会 产生了倡导的作用。

其二,在宋代,尊长也多支持女性离婚或者改嫁。比如,包拯的儿媳妇因为丧夫,她的父母就劝她改嫁:"丧夫守子,子丧孰守?"比如,陆游和唐婉的离婚,就是因为陆游母亲的大力支持才成功的,虽然导致了陆游和唐婉的爱情悲剧,也是宋代尊长支持女性离婚的证据。其中,父母支持寡女改嫁是因为担心孩子的生活问题,毕竟女性守节不能改变孤贫问题。而父母支持女性离婚则是礼教传统下,父母对之女婚姻干预的延伸,足见宋人贞节观念的改观。

其三,宋代女性不会因离婚、改嫁而自轻自贱。这也是宋代贞节观念淡薄最明显的表现,女性作为离婚和改嫁经历者,不会对离婚、再嫁表现出忌讳的态度。比如,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的两段婚姻就是很好的例子,她的两段婚姻包含了包办婚姻、夫死再嫁、以及状告丈夫而诉讼离婚的三种婚姻现象,在她的第一任丈夫赵明诚离世后,李清照因为张汝州的热烈追求改嫁于他,婚后发现他"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后,李清照说出了"猥以桑榆之晚景,配兹驵侩之下材"的豪言壮语,不惜坐牢也要起诉张汝州和他离婚,因为,《宋刑统》有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足见,在宋代对守节和离婚的认识已发生质变,宋代女性不以自己离婚、再嫁为耻,表现出宋代女性豁达自若的气质,这也是宋代女性离婚改嫁如此有底气的根本原因。

综上可知,在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重利轻义的思想,导致宋代各阶层的贞洁观发生了改变,对女性离婚改嫁的态度也有了巨大改变。宋代士大夫,不仅为宋代女性离婚改嫁制造了舆论支持,还在行动上支持妇女离婚改嫁,宋代女性不会因离婚、改嫁而自轻自贱,也证明了宋代女性地位在商品经济下的大幅度提高。

因为,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宋代从上至下的贞洁观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连帝王都表示支持,还亲自付诸于行动。所以,在体现统治阶层意识的宋代法律中,出现了很多利于女性离婚改嫁的法律规定。

1,宋代法律对宗室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

首先,宋代对于宗室之女离婚再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关于女性离婚再嫁的规定,宋代的法律有发展的历程,在北宋初年,规定是女性如果丧夫即便没有儿子也不允许再嫁人,到了宋英宗时期,汝南郡王赵允上书道宗室女无子不可再嫁是"非人传"的规定,请求下令革除。之后,宋代关于女性再嫁的法律再次更改:"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少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意思是宗室之女再嫁的情况是,如果她的祖父和父亲两代人都担任过县官之上殿直官员,才被允许再嫁。足见,虽然宋初对女性再嫁仍有不少的限制,但是开了不许再嫁的禁令。

到了宋神宗时期,关于宗室之女改嫁的条件再次被降低。宋神宗诏令:"宗女毋得与尝娶人结婚,再适者不用此法。"说宗室之女不得与再娶之人结婚,但是再婚的宗室女可以不遵守这个法律。另外,宋神宗还发布了鼓励官吏娶再嫁女的法律:"宗室袒免以上女与夫离而再 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转一官。"意思是说,娶宗室再嫁之女的官员在已有官职的基础上升职一级。从以上条令可见,宋代中期以后,宗室妇女开始有了改嫁的权利,法律对女性改嫁的条件也逐渐宽松。

而关于宋代女性离婚的法律,分为和离和起诉离婚两种。比如,《宋刑统》有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说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和离的情况,女性可以不用坐牢。因为,宋代的《宋刑统》有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说女性状告丈夫有罪的,即便丈夫的罪被查实女性也要坐牢两年,上文提到的李清照在状告张汝州成功后就坐了一段时间牢,虽然经过别人搭救没有两年那么长,但也算因为起诉离婚坐牢了,但这也证明了宋代相较于前代给了女性起诉离婚的自由选择权,已经算是一大进步。此外,宋代的《宋刑统》对于女性离婚还有其他的规定:"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夫长期外出不归"、"夫因罪移乡编管"、"夫将妻雇卖于他人"等多种情况下,女性也可以提出离婚,足见,虽然有一定的限制,但宋代的法律还是给了女性婚姻生活以保障的。

2,宋代法律对平民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

其次,宋代对于平民之女离婚再嫁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从上文可知,宋代关于宗室之女再嫁和离婚的规定逐渐走向宽松,那么法律对平民之女再嫁的限制就更为宽泛,常言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法对于百姓的束缚相对于贵族官吏的要求更为松弛。而宋代对于一般女性的改嫁规定,《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男方委妻而去过期不归者,听妻改嫁。"直接规定了男性如果逾期不回家妻子是可以直接改嫁的。甚至还针对男方婚的情况作了规定:"赘婿、亡赖委妻去者,立定期限,过期不还,许更嫁。"说入赘的女婿和无赖娶妻,如果存在财的现象,一旦被发现逾期不还者,女性可以直接改嫁,还会对婚之人进行惩戒。

其二,"丈夫外出不归者,任妻改嫁。"直接规定了丈夫外出不回家的情况下,妻子也可以直接改嫁。到了南宋,即便程朱理学已经兴盛,仍有"其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说丈夫外出三年而不归家时,妻子也可以直接改嫁。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法规,是通过对婚姻关系存续的实效年限进行规定,来保障女性的再嫁权利,一旦超过了时限,就视为夫妻关系从法律层面上自动被解除,恢复了女性法律层面上的自由身。

其三,宋代法律削短夫亡后女性改嫁的时长。宋代法律原本规定:"夫亡六年改嫁",到了宋哲宗时改为:"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停百日外嫁娶。"直接从原本的六年时间缩短到了一百天,而且还加了女性不能养活自己的情况,这是宋代法律人性化的表现,也是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现。

其四,宋代对川峡地区女性改嫁有专门的规定。宋宁宗时规定:"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 者,亦听自便。"很明确的提出,如果自己的丈夫突然亡故,妻子想要什么时候改嫁就什么时候改嫁。当时的川峡地区以庄园农奴制为主导, 社会 经济相对落后,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较强,但是宋代的法律却考虑到了这一地区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足见宋代对女性的关心和女性地位的上升。

其五,宋代法律规定其夫移乡编管,妻子可与其离婚。《名公书判清明集》有记载:"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其中"移乡编管"的意思是官员犯罪后不刺面只流放的罪犯被称为“编管”,也就是说当自己的丈夫犯了重罪被流放,妻子可以直接与他离婚。而这条法律规定是宋代首创,前代并没有相关的记载,足见宋代法律对女性权利的维护。

其六,宋代法律规定其夫将妻子雇卖与人,妻子可与其离婚。这在很多的法律条文中都有体现:比如,《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和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卖之充贱,更合此条。"意思是说如果在婚姻期间,将自己的妻子变卖于他人,妻子可直接与丈夫离婚,如果是将妻子变为为奴婢这样的贱籍更加符合此条。比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还对雇卖人妻的行为进一步进行规定:"在法,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直接规定丈夫如果将妻子变卖,等同于直接与妻子和离,妻子可以直接起诉丈夫与他离婚。足见,宋代法律通过这样的形式,在封建婚姻中保证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否定了男性对于女性的人身控制,给了女性在面对失败婚姻时的自救权利,也是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现。

其七,妻子在婚内受辱时,妻子可直接与丈夫离婚。这里的受辱主要指的是妻子在婚内贞操权受侵犯,也就是说在婚内受到性侵犯,就是现在所谓的"婚内强奸"和"逼迫妻子卖淫"。比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妻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其愿离者亦听。"意思是一旦妻子在婚内被丈夫的男性亲属侵犯,即便是未遂,妻子也可以直接与丈夫离婚。比如,《庆元条法事类》中还有定:"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好者,虽未成,并离之(虽非媒合,知而受财者,同),女使放从便。"规定了如果丈夫收取了别人的钱财而强迫妻子出卖自己的情况下,官府会直接同意妻子的离婚诉求。

而宋代这一法律规定,意在维护女性在婚内的专属性权利。也是宋代女性地位提高和 社会 舆论对于女性女性贞洁的宽容,宋代的已婚女性才会在婚内受到侵犯时敢于为自己声张正义,主动提出离婚,极大地体现了宋代法律对妇女人格和人身权的尊重。这也是因为随着宋代 社会 经济的进步,妇女在创造 社会 财富中也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妇女在手工业行业做出的贡献与取得的成就奠定了其伸张权利的基础,所以妇女群体在婚姻选择上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在宋代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的大背景下,宋代的法律在制定婚姻的相关法规时出现了很多维护女性权利的制度,宋代的 社会 主流思想也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进行了新的审视,所以,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才会如此有底气。一方面,宋代女性离婚和改嫁之风盛行有 社会 观念的原因:其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重利轻义的思想,对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贞洁观造成影响;其二,宋代士大夫贞节观念的变化,对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盛行有巨大影响。

另一方面,宋代女性可以离婚和改嫁之风盛行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其一,宋代法律有对宗室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其二,宋代法律有对平民之女离婚再嫁的规定。足见,宋代女性离婚改嫁是十分普遍、广泛的 社会 想象,而且涉及到了宋代各个阶层的女性,所以妇女群体在婚姻选择上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宋代婚姻形态的几个特点. 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大概弄清了不平等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共同本质之后.现在所要探讨的问题是:封建婚姻制度发展到宋代,究竟呈现出了哪些与前代不尽相同的新特色. (一),禁止族际婚 我们知道,宋朝的江山是不完整的.宋从开国以来,就受北方民族的威胁,与其并立的政权就有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因而这样的社会背景反映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就是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也就是禁止族际婚.这也是宋代民族矛盾突出的重要表现. 宋代禁止族际婚据《宋史·太宗本记》记载,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 年)八月的诏令为凭,这道诏令的内容是:"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值得注意的是,这道族际之间不得通婚的禁令不仅施行于西北沿边,而且在原则上适用于东南沿海.在这方面,朝廷身体力行,断绝了自汉唐以来与少数民族首领"和亲"的惯例.如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辽屯兵幽蓟,声言南下,并派遣大臣出使宋朝,在提出割地的同时,要求把宋公主嫁与辽兴宗之子.宋朝廷则宁肯增加岁币,也绝不实行和亲,结果"罢结婚之仪".但在北方的辽朝和金朝则均无此禁.辽开国初,辽太祖阿保机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上,便接受了谋臣韩绍芳的建议,实行"许婚"政策.会同三年(公元940年),辽太宗又专门下诏:"契丹人接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后来,辽道宗为了对付境内各族人民的起义,才改变了这一政策,在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规定:"禁边民与蕃部为婚".[6]可是,这已经是辽朝末年的事情了.至于金朝,对于族际通婚,比辽朝放得更开.不仅从未禁止,而且予以提倡.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金世宗为了防范在他统治下的契丹人民的反抗,曾经采取措施.鼓励契丹族"与女直人相为婚姻"[7]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尚书省为了缓和迁移到中原地区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金章宗当即批准这项建议,鼓励族际之间"递相婚姻".由以上可知,女真族在金代是可以同汉族,又可以同契丹族通婚的.因而,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宋朝同辽金等朝所推行的政策差别十分明显. 我国自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以来,在婚姻问题上,都不曾明文限制过汉族与少数民族不能通婚.在汉,唐两代还大力提倡.从而减少了许多民族矛盾.但在宋朝,有了明文规定禁族际通婚,与其之前的所有朝代都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说禁止族际通婚是宋代社会特有的婚姻制度. (二),禁止异辈婚 宋朝是一个十分重伦理的朝代.这反映在婚姻问题上,则表现在宋代社会严禁婚姻乱伦,反对异辈婚.所谓反对异辈婚,是指宋代十分注重辈分.辈分不可混淆这一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颁布于北宋初年的《宋刑统》,就严厉禁止异辈为婚,在《名例律》,《户婚律》,《杂律》中反复申明此禁.后在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八月,又将其中有关禁止异辈为婚的条文予以重申,并对起其禁止范围作了某些扩大. 异辈不婚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普通人,即使士大夫和皇帝也不例外.宋代禁止异辈婚,比唐代严格得多且卓见成效.我们知道,在唐代尽管禁止异辈通婚的法律比前代严密得多.但是,唐代异辈婚的现象并不比魏晋南北朝时期少.那是因为,唐朝的最高统治者便立法犯法,带头实行异辈婚.皇帝与后妃辈分不合的事情简直不胜其举.如徐坚的"长姑为太宗充容,次姑为高宗婕妤."[9]徐氏两姐妹居然分别嫁与太宗,高宗两父子.而高祖女常乐公主,肃宗女郜国公主,代宗女升平公主的女儿分别做了中宗,肃宗,宪宗的皇后.则是姑奶奶把女儿嫁与侄孙子.这3位皇后分别比中宗等3位皇帝高了一辈.而在民间,唐代异辈婚的事例也不少.如据《太平广记》卷160《秀师言记》条记载,崔昭与李仁钧是表兄弟,但崔昭竟把自己的亲生女儿嫁给李仁钧做妻子.又据当代史学大师陈考证.大诗人白居易的父母是舅舅与亲甥女结为夫妻. 然而,在宋代异辈婚是绝对不行的.不但普通人不可以,即使士大夫,皇帝也不行.因而,在宋代的官场斗争中,只要抓住对方这方面的把柄,即可将其置于尴尬的境地.仅以欧阳修为例,他先后遭到过两次这样的攻击.一次是在庆历五年(公元1045年)八月,欧阳修的政敌诬告他与其外甥女张氏有不正当关系.这还了得,仁宗立即下令追查,后来尽管查明并无此事,但欧阳修任然被贬官.另一次是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三月,神宗即位之初,欧阳修的政敌又诽谤他与其大儿媳妇吴氏有苟且行为,建议朝廷将他"贬窜".这一次,欧阳修可不答应,他立即杜门不出,躺倒不干,并接连上了三道奏疏,请求朝廷一定要把这件事弄个水落石出.大臣吴充作为吴氏的父亲,欧阳修的亲家,也把这件事视为奇耻大辱,"上章乞朝廷力与辨证虚实,明示天下,使门户不致枉受污辱."[10]结果很快查明,此事纯属捏造,欧阳修的政敌因此被贬官.上述事实表明,在宋人看来,长辈与少辈关系暧昧尚且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更不用说异辈为婚了.因此,宋人是十分反对异辈婚的,不只是朝廷限制,就连民间的舆论也不允许,在这一点上唐朝与宋朝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三),废止收继婚 宋代社会重伦理,还有一点重要的表现是"废止收继婚".收继婚指的是儿子在父亲死后娶后母为妾,弟弟在哥哥死后娶寡嫂为妻,哥哥在弟弟死后娶弟媳为妻.当然,这是原始社会群婚习俗的残留,有着防止家庭财产不分散,劳力不外流的用意.这种风俗风行于某些地区,与那些地方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可以节省一笔嫁娶费用等情况有关.然这一婚姻习俗早在先秦时期,就遭到了人们了指责,被轻蔑的称为"蒸报",并采取了"叔嫂不通问"[11]一类的防范措施.到了汉代,法律明文禁止收继婚,倘若违犯,便属于"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12]魏晋南北朝时期,后赵的建立者石勒也曾经"不书禁国人不听报嫂".[13]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收继婚未见其止.就汉代而论,燕王刘定国,江都王刘建,南利侯刘宝无不与其父亲"争妻".当然,在中国历史上最负臭名的"蒸母"者,要算隋炀帝.当隋文帝弥留之际,"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陈氏"为太子所逼,夫人拒之得免."文帝得知此事,气急败坏:"畜生何足付大事"!可是,他已病入膏肓,力不从心,文帝死的当天晚上,陈氏即被"太子蒸焉".此后,"容仪婉嫕"的容华夫人蔡氏"亦为炀帝所蒸".[14] 禁止收继婚的法令,待到了唐代已经相当严密.但是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差很远.最高统治者实行收继婚的事例就不少.如唐太宗便收继了其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而尽人皆知的武则天14岁时就做了唐太宗的才人.唐高宗在其父死后,居然把武则天封为昭仪,最后武则天还坐了皇后的位置.可在宋代,禁止收继婚的法律规定虽与唐代完全相同.但是,宋代谴责收继婚的社会舆论之强烈,绝非唐代可比.北宋时,程颐就指斥唐朝的最高统治者"其妻则娶不正".抨击唐太宗"其恶大",而"娶元吉之妻"即是重要证据之一,并由此发出浩叹:"唐之有天下数百年,自是无纲纪".[15] 与前代情况不同,宋代最高统治者绝无收继婚后母,寡嫂之例.皇亲国戚并不享有突破这一婚姻禁忌的特权.如仁宗时,洪州别架王蒙正"与其父婢霍私通",尽管他是真宗刘后的哥哥刘美的亲家,而霍氏又并非他父亲的妻妾,仅仅是侍婢而已.可是,朝廷发现此事,立即作为要案,进行严肃处理.不仅王蒙正本人被"除名,配广南编管,永不录用",而且他的女儿和亲属也受到株连.又如,孝宋时,徽宋郑后的侄子,保信军节度使郑藻"娶嫂".[16]这一奇闻一经传出,满朝大臣莫不惊诧,纷纷上书弹劾.因此,在宋朝社会舆论与政府法令相结合,在社会上形成一股禁止收继婚的强大约束力.而正是这样,宋代社会才会出现了"事继母孝","事寡嫂谨"的美德. 上述种种不仅对当时的社会有影响,对后世的婚姻习俗也都产生了不忽视的影响.在今天,汉族居住的地区,异辈婚早已成为历史,而收继婚也仅局部地存在于某些边远地区,并被看成是"奇俗".我想,这些改变要从历史上找原因的话,大多与宋朝的严格禁止有很到的关系吧! (四),寡妇再嫁问题 在本文刚开头时,曾说过在封建社会男女地位十分不平等.反映在婚姻上,讲的是单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有的只是"夫休妻"的制度.而女子不管在怎样的情况下,都是不可再婚的.如若不然,就会被社会舆论谴责,认为不守妇道.而每当提到宋代婚姻制度的又一大特色时.人们立即想到的便是:男子可以再娶,女子不可再嫁.虽然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由来已久.从总体上说,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已无疑是封建礼教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不过,礼教束缚毕竟有个由松而紧的发展过程,贞节观念终究有着从宽到严的前后演变.问题在于,这一过程的转折点何在 人们通常把它确定在唐宋之际:认为唐代礼教束缚不严,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而其主要依据是:唐代妇女改嫁者甚多,宋代极少;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宋代不许;唐代社会舆论并不谴责妇女再嫁,而宋代提倡死守贞节.但是否真的如此,值得更进一步的推敲. 其实,关于宋代妇女再嫁的事例很多.如大诗人陆游的妻子唐婉,在和陆游离婚后而改嫁.又如,北宋名臣范仲淹的母亲谢氏,王安石的儿媳庞氏,岳飞的前妻刘氏等等.而这些都是有史料可查的.而人们之所以大都认为唐代的妇女改嫁较多,宋代较少.都是从这样一些数据来看的,唐代共有公主210人,除幼年早死,出家入道,情况不明的外,已婚公主130人.其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改嫁公主共30人.占全部已婚公主的23%;而宋代共有公主88人,已婚公主41人,其中改嫁者不过2人,仅占全部已婚公主的5%.并以次作为典型材料,作出唐代妇女改嫁多而宋代少的结论 .但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只是皇室,而是整个社会.就整个宋代社会而言,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较多.当然,这样的结论并不是无史料可寻的.这是有现存的洪迈所撰的《夷坚志》一书为例.这本书虽然取材传闻,有似小说家言,未必事事有据,但从反映社会生活的广度上说,其价值未必没有正史高.这本书中所载的妇女改嫁的事竟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而改嫁的时间可考者有41例.从这也说明,宋代妇女再嫁者并不少.而关于唐代社会上妇女再嫁也有一本书《太平广记》,其性质与《夷坚志》相似,这本书记载的唐代妇女再嫁的事例不过41例,比之宋朝要少了许多. 然在法律上,如果不允许妇女再嫁的话.何以宋代妇女再嫁者这么多.而且宋皇室中公主也有改嫁.再我们来看一些宋代法律条文实行中的一些例子.如在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寡后多年未嫁.御使唐询抓住此事,大做文章,竟向皇上控告吴育:"弟妇久寡,不使再嫁".[17]还有在绍兴初年,鼎州士兵周的妻子向政府报告:"夫死无以自存",请求居丧"改嫁"."令行禁止","政以猛闻"的知州程昌寓,不止"与之钱,使殓死者",并且"从其情,准许她提前于服丧期间另嫁".[18]不只是这些例子,在宋代的法律,《宋刑统》中,禁止的只是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但这些条文基本上抄自《唐律疏议》.这些怎么能说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而宋代不许呢 再说在宋代社会的舆论上,宋代的社会舆论是否真的谴责妇女再嫁.我们也可举例说明.在宋代所谓"节妇"当中不乏再嫁的妇女."节妇"是封建时代的道德楷模,改嫁妇女在宋代不会因其改变而被另眼相看.只要他们做出了某种符合封建道德规范的行为.仍然完全有资格推崇为"节妇".如当时著名的"淮阴二节妇",便是两位再嫁妇女.一位是张生的妻子卓氏,她在绍兴末年被金军头目俘获之后,"即与之配".不久金军溃败,卓氏趁机拔刀斩其后夫,再寻访前夫,破镜重圆.另一姓氏无可考,只知她夫死改嫁,"居三年,生二子"后方知后夫竟是杀害前夫的凶手.于是马上"走投保正,擒盗处官".这两位妇女,不但未被谴责,还受到人们的称赞,赞许"此二女相望于百年间".[19]其次,在宋代业已改嫁的母亲仍然是儿子尽孝的对象.相反,如果事之不恭,倒要遭社会舆论的非难.如在乾道年间,孝宗还为一再嫁妇女亲自举行葬礼.试想,如果社会舆论果真普遍谴责妇女再嫁的话.又何以有以上的事,又何以,宋代妇女再嫁不是我们想的那么难,而是较容易. 因此,不管是从宋代的法律上,还是宋代社会的舆论上,都并非人们常说的宋代妇女再嫁是受法律限制,舆论谴责的.但是,说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者也并非纯属虚构.那是因为在宋代出了一大批的理学家.他们提出了许多不利于妇女的观点.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程颐的那句名言:"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20]可是,就我们所知,理学似乎并不是宋朝政府的官方哲学和主要统治思想.众所周知,宋代学派林立,各有各的思想,是互不相让的.理学只是其中的一个派别,它的思想并未能在宋代独霸社会.而对我国明,清时期的制度较了解的人都知道.理学的那些说法似乎在明,清时期更为流行.而宋只不过是其兴起的时期. (五),榜下择婿 宋代是个文人辈出的时代.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从来就认为,只有习武之人才能威胁到赵家天下,而习文之人再厉害也不可能推翻一个政权.因此,他大量重用文人.不但文官用文人担任,就连武官也用文人担任.这样可以说宋朝是文人的天下,是读书人得志的黄金时代,这也是为何宋代社会文人辈出的原因.而宋代婚姻的"榜下择婿"就与这些文人有关. 以上说过,宋朝是个重文轻武的时代.朝廷大量使用文人做官.文人的地位可以说是空前提高.文人做官的途径,便是通过科举考试.宋代的科举制度比前代更为完善.因此,文人只要通过了科考便可平步青云.而宋代所谓的"贤才","良婿",通常指的就是考上科举的进士,只要中了进士,那就是"一日成名天下知"[21]了.宋代是婚姻不问阀阅的时代,再加上朝廷所实行的政策.使得当时的达官显贵,富室豪商在选择女婿时"一不问家世","二不问人品","三不问婚否".只要是考中了进士就是他们选择的对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考中进士的人十分抢手.有时,有的大家族由于晚了,而未能招得进士为婿,后悔不已.因此,后来每逢到科举考试揭晓的那天,官僚地主家庭一大早便纷纷出动"择婿车",到"金明池上路",争相选择新科进士做女婿,一日之间"中东床者十之九".[22]在宋代史籍中,不乏这类记载,如真宗时,范令孙"登甲科,人以公辅器之".宰相王旦立即"妻以息女";[23]仁宗时,翰林学士胥偃初会到欧阳修,便"一见奇之",认为"子当有名与天下",待欧阳修"登弟,及以女妻之";[24]神宗时,蔡卞"登科"宰相王安石马上"妻以女".[25]凡此种种,举不胜举. 榜下择婿既然风靡一时,达官显贵之间势必为此展开激烈争夺.如洪皓"登政和五年弟",正红得发紫的王黼,朱腼二人"皆欲婚之".但洪皓"力辞",[26]一概予以拒绝.这时,软的不行,有的达官显贵便来硬的.据《宋史·冯京传》记载,外戚张尧佐在仁宗时就对状元冯京采取过极其粗鲁的行为.另据《皇朝名臣言行录》卷三《太师徽制傅忠肃公(察)》记载,徽宗时还发生过蔡京强逼进士傅察为婿是事.这两件事虽然冯京和傅察最后总算是推脱了.可这样择婿,哪里的择,分明是抢,是捉.由此,南宋人朱域干脆把榜下择婿,叫做"榜下捉婿". 宋代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无疑是直接地被当时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与其时中上层社会的心理状态,也关系极大.如果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严格的门阀政治下,形成了"崇尚阀阅"的社会心理.婚姻"重其门第"即是"尚姓"的表现.那么两宋时代在典型的官僚政治下,便形成了"崇尚官爵"的社会心理,而榜下择婿即是"尚官"的反映.宋代也确实是个"尚官"的时代,宋人把宋代社会称为"官人世界"[27]可谓一语道破. (六),婚嫁失时 宋代出现了结婚年龄增大的趋势.从某种角度上说,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多多少少对其有些影响.由于宋朝对读书人的优待,使读书人都把考中科举作为自己的目标.读书人都讲"先立业,后成家".因为只有考中了进士,便什么都有了.即如宋真宗写的这首诗一样:"富家不用卖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房不用架高梁,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这就造成了许多男子"壮年未娶". 据陈师道《后山诗话》记载,有个杭州举子中弟时年逾古稀,以致友人风趣地祝贺道:"应是穷通子有时,人生七十古来稀.如今始觉为儒贵,不著荷衣便著诽."而像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又如,在宋高宗时,有个叫陈修的"年七十三"才登科,"尚未娶",实在是个"老大难".他本人束手无策,只能"凄然出涕".宋高宗乃"出内人施氏嫁之,年三十",以致好事者大开其玩笑:新人若问郎年几 五十年前二十三.[28]司马光在讲到婚龄时,曾经指出:"男不过三十,女不过二十耳,过此则为失时矣."[29]可见,男性读书人假若坚持"榜下娶妻",难免造成婚姻"失时","壮年未娶". 男子婚嫁失时是由于"先立业,后成家"的原故.而女子婚嫁失时,大多是因为婚嫁之费猛增的原因.在"风俗奢靡,日甚一日"[30]的宋代,婚嫁之费项目繁多.光大摆酒宴一次,花费就十分惊人.榜下择婿之风,使进士"娶妻论财".如淳熙年间,太学生黄左之登第后,做了汝阳王生的女婿,便"得奁具五百万",顿时"花穷薄为富豪".[31]可见,在宋代要得一"佳婿",要付出多么大的代价.在当时就连神宗的弟弟杨王赵颢"有女数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32]不得不不向神宗伸手,预借俸料钱.因此,"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嫁资".[33]如不早种杉作准备,事到临头不是债台高筑,便是嫁女失时. 总之,宋代社会婚姻制度的现象.还是由当时的政治决定的.宋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制度不只影响了当时的社会,也对后面的社会造成了一些影响.我们通常说到宋朝,对于这个朝代的认识,大多也只鉴于宋词,而并非对这个时期的其他方面有更深的认识.其实说来,宋代社会的魅力不只限于宋词上,也不只是在婚姻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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