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社会
中国的原始社会,约从一百七十万年前的元谋人开始,到公元前2070年夏朝建立前夕为止。
二、奴隶社会
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夏朝,夏朝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到春秋时期奴隶制开始瓦解,进入战国彻底消亡。
三、封建社会
1、战国、秦、汉是封建社会形成和初步发展阶段,秦始皇统一六国,封建社会正式形成。
2、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国家分裂和民族大融合的阶段,这一时期政权分裂,民族交融剧烈,封建制度缓慢发展。
3、、隋唐五代时期是封建社会的繁荣阶段 ,这一时期国家大一统,政局稳定,时间长久,国力强盛,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强国。
4、辽、宋、夏、金、元,是民族融合进一步加强和封建经济继续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经济文化发展快速,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商品经济高度发达。
5、明、清(鸦片战争前),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巩固和封建制度渐趋衰落阶段,这一时期封建君主专制达到巅峰,资本主义萌芽被扼杀。
扩展资料:
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问题、汉民族形成问题和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被称为史学界的“五朵金花”。
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主要包括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界限、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界限问题,其争论焦点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界限问题。
西周封建论:以范文澜为代表,主张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范文澜把生产关系的变更和发展作为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之间分期的标准。
战国封建论:以郭沫若为代表,主张奴隶制的下限划在春秋战国之交,战国时期进入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年)他把地主阶级是否产生极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作为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标准。
秦统一封建论:以金景芳为主要代表,认为自秦始皇吞并六国完成统一,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他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结合起来作为考察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历史
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就是中国近现代史的分区,中国开始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夏商周秦西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和十国辽宋夏金元明清
中国近现代史发展的论文。中国近代发展的很好,而且越来越好。
从科学技术发展对社会发展影响看社会未来趋向 科学技术,一般而言,就是利用“有关研究客观事物存在及其相关规律的学说”能为自己所用,为大家所用的知识;简单点说,就是抽象的科学理论知识在社会领域的具体运用。从希腊人经典的自然哲学开始,从玛雅人古老神秘的天文学开始,从古中国影响深远的四大发明开始,几千年来,科学技术一直在前进,并对整个历史进程和社会发展形成了巨大无匹的推动力,产生了难以磨灭的影响。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科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历经波折磨难。历史上科学往往被诬为巫术或邪术,科学家们备受压迫和折磨,诸如布鲁诺伽利略等,数不胜数。但是,在这样的波折磨难中,科技却并没有倒退消亡,而是获得了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科技成果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已经是遍地开花——科技,以这种独特的方式融入社会,影响社会。下面,我们将以唯物辩证的思维,分以下几个部分来探讨科学技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继而展望社会未来的发展趋向。一.科技发展的阶段及阶段性特点 至今为止,世界科技发展分期大致可分为古代科学技术,近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科学技术三个阶段。受历史发展特点的影响限制,每个阶段的发展特点和代表性的事物各具历史特色,但都在当时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古代科学技术。就世界范围内而言,古代科技指的是从人类有史可考起到中世纪这一段时间内科学技术。古代科技的起源是一种自发现象和行为,它源于人们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的自发思考并提出加以解决的方法,进而形成了原始的科学技术。正如J.凯因斯所说,“这些社会反映了我们数千代以前的祖先的精神面貌。我们在肉体上和心灵上已经度过了与此相同的一些发展阶段……而我们之所以成为我们今天这个样子,正是由于曾经有过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劳动和他们的奋斗。”古代科技作为近现代科技的滥觞,在整个人类摆脱蒙昧走向文明的这个历史阶段内至关重要。这个阶段科技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发展较为缓慢,理论上尚未完备,更多是一种对自然的自发思考;而在对社会的影响上,影响较小,不成熟科技理论并未真正也无法充分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只是促进了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发展。2.近代科学技术。近代科技指中世纪后到第二次工业革命这一大致时间段的科技。近代科技的产生和起源是近代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后引致的产物。一方面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创造了促进科技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则是经济发展的需求拉动了科技的进步。进入十八、九世纪,随着启蒙运动和一二次工业革命的进行,科学技术第一次达到系统完备理论成熟的地步,在社会生活上科技的参与度空前上升,几乎涉及到社会领域的每个方面。经典力学和蒸汽电气的运用是这阶段的最重要的体现。本阶段科技发展特点是:发展迅速,理论系统成熟完备,对社会和自然的思考从自发过渡到自觉阶段;科技与社会第一次实现了完美结合,科技极大的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在生产中起着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3.现代科学技术。从第三次科技革命开始至今是为现代科技阶段。相比前两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是最短的,但所取得的成就远非前两次可比。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新的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人们的生活与科技已经密不可分,在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几乎都可以看到科技的影子,每一分每一秒我们都可以感受到科技日新月异的变化,社会生活的节奏和步伐也越发快速,每一个人都必须加快脚步以紧跟时代潮流。新时期现代科技特点:迅猛,日新月异,科技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科技应用于生活中随处可见。本阶段科技发展最典型的代表是电气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原子能技术等的运用。二.科技发展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实例从以上科技发展三个阶段的过程来看,科技对社会影响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加速的过程,因此,相关的例子自然也是层出不穷。下面为让大家清楚科技发展对社会生活影响情况,我们将主要以跟我们的生活关系密切的或许大家也曾经历过的一些实例来进行相关阐述。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我们的吃穿住行,没有一样离得开科技。从简单的吃米饭说起,我们用的是电饭煲蒸饭,如果现在家里没有电饭煲的话,你很难在短时间内把香喷喷的米饭端上桌,没有液化气,你很难学习原始人在家里烧柴火弄菜。 在住的地方如果没有电灯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小科技,你就无法再黑夜里生存。你无法刷牙洗脸,你无法洗个安眠澡,你无法再黑夜里做事,甚至行走。如果没有电,你不可能看你最喜欢的电视剧或者球赛。 在穿的方面,好像看起来和科技联系不是很紧密,但是在现在社会服饰都是靠机器生产出来的,手工做的的确很少,这价钱也相当昂贵。 行是和科技联系最紧密的方面了。交通工具的不断创新和优化,都离不开科技的发展。从以前的马拉车到现在的高级轿车,无不体现科技的发展,汽车、火车、高铁等交通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都是人们生活所离不开的。而有些科学家,例如科学史家萨顿说,“就建设性而论.科学的精神是最强的气力。就破坏性而论,它也是最强的力量。”汤因比说:“技术每进步一步,力气就增大一分。这种力量可以用于善恶两个方面。”三.科技发展对社会生活影响的特点科技发展在整个历史中是一个不断延续的过程,因此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除了一些阶段的特点之外,也有一些贯穿始终的特点,这些是当我们观照整个发展过程时会得到的一些启发。 1.首先是两面性。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给社会创造着巨大价值的同时,科技发展不时也给社会带来一些头痛的问题甚至是极其负面的影响。例如,互联网为人们的资源共享,交流合作提供了一个平台。然而过分依赖性却削弱了人们的创造意识,也为一部分人提供了投机取巧的机会;一开始塑料袋和DDT等杀虫剂等的使用的确为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提供了方便,但后来也成为了污染环境的元凶。2.再是加速化。人类社会伴随科技进步呈加速度规律发展。联结上文三个科技阶段的特点来看,科技发展是越来越快速,科技在社会生活的运用上周期越来越短。而在当代,世界科技发展突飞猛进,各种科技知识量急剧增长,知识更新周期大大缩短,进入真正的知识爆炸时代。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科技知识每3年就增加一倍。在这种大背景下,科技对社会的影响无疑将也是不断加速的。3.再是社会对科技的依存度不断上升。纵观整个历史过程可以明显看出,随着历史发展,科技对社会的影响不断加深,社会对科技的依存度不断上升,这个可以从几个阶段中科技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率和转化为实际社会生产力的数据比较中可以得知。四.社会未来的趋向 基于对科技对社会发展影响特点和实例的思考,面对当前形势下科技发展加速化、产业化、综合化、全球化、社会化、系统化等特点,再综合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社会未来将会出现多元化趋向,更多科技运用将会出现如下情况:1.信息网络科技将依然成为引领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主导力量。以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软件、微电子技术、宽带网络及移动通信等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将是当代发展最快的技术,自身也在发生结构性变革,并可能与其他技术交叉融合产生新的技术,催生新的产业门类,改变人类社会的生活和生产方式,甚至可能催生并引领新一轮产业革命。2.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将发挥带头作用并可能实现重大突破。克隆技术和干细胞研究的突破将使人们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干细胞和干细胞衍生的新器官,代替病变或衰老的组织器官,从而推动了一门新兴学科——再生医学的发展。而以生物为材料的工业生物技术将异军突起,预计2020年后,工业生物制造有可能成为重要的核心产业,从而带动食品和化学工业等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带动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 3.新材料继续成为人类文明大厦的基石。高性能、低成本、复合化、环保好的材料将成为新材料研究开发的重点,其中信息功能材料、纳米技术、高性能陶瓷、生物材料等将大有前途。此外,智能材料和超导材料因具有奇特的功能,将成为21世纪初的新宠,并将可能得到广泛应用;使用超导材料的电缆、磁悬浮列车将日益普及,用纳米做成的隐身材料也将日益应用到各国国防军事中。4.空间科学与航天技术的竞争将如火如荼。空间高科技将是21世纪科学技术中发展最快的尖端技术之一,并成为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开发空间平台、探索宇宙起源、寻找地球外生命将成为21世纪科学家和公众的追求和期望,赋予人类生存观以新的哲学意义。航空航天技术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后,将加快实用化和商品化步伐,私人太空旅游前景诱人。5.环境科学和能源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将取得突破。环境健康与全球气候变化已引起全球普遍关注,各国都在强调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绿色技术、绿色产业和绿色消费等观念日益被人们接受,各种环保技术和生态技术将会有新的发展和突破。与此同时,由于目前能源价格不断上升,能源技术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各种可开发洁净能源和新的替代能源将不断产生。氢能将在21世纪的世界能源舞台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分量,燃料电池则被认为大有用途。
1.土地改革,西藏解放,第一个五年计划,三大改造(公私合营制、赎买政策) 科技成果:中国第一架喷气式飞机、第一辆汽车 2.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3.文化大革命4.改革开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科技成果:1999年发射神舟一号无人飞船。 一:中国没收外企和国民党的官僚资本,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三大改造,建立起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促进国民发展,为科技发展奠定基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完成奠定国防工业基础,为科技发展提供保障 二: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及苏联的不讲信用给国民经济带开严重困难,阻碍科技发展。 三:文革时期以阶级斗争为冈,不尊重知识。 四:邓小平出来整顿日常工作开始纠正文革错误。 科技成就:1964我国第一颗原子弹试爆成功,我国进入核武器国家行列。1970我国自行研制的东方红一号升空,我国进入航天发展时期 刚建国,积极性高。三年灾害和大跃进,阻碍了人民的积极性,文革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迅速
搜搜分析与综合
一:中国没收外企和国民党的官僚资本,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三大改造,建立起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促进国民发展,为科技发展奠定基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完成奠定国防工业基础,为科技发展提供保障 二: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及苏联的不讲信用给国民经济带开严重困难,阻碍科技发展。 三:文革时期以阶级斗争为冈,不尊重知识。 四:邓小平出来整顿日常工作开始纠正文革错误。 科技成就:1964我国第一颗原子弹试爆成功,我国进入核武器国家行列。1970我国自行研制的东方红一号升空,我国进入航天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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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儒家化述评 儒家思想是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一种思想,它虽然在秦朝时期受到过严酷的打压,但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读尊儒术”之后,它就成为了贯穿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以及各个领域。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法律儒家化在北魏时期的具体状况。大家都知道,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社会大动乱大发展时期,那时的立法司法制度也发生着重大的变革。我们研究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也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的逐步渗透,进而对整个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有个有点到面的研究。 法制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步渗透法律领域,改造并支配法律,使之发生“质”的变化。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实际上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制演进的主要内容。这一过程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起点,以开元刊定《永徽律疏》为终点,其间经历了汉魏、两晋、北魏、北齐等历代统治者的不断推进。若对这一过程进行细致整理,便不难发现,隋唐诸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始于北魏,或者是北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纲常伦理,从而被沿用至隋唐。然而,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既面临着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与选择,又不谙中国国情,更缺乏经世治国的文化理念和方术,却仅用一百多年时间,集中地总结了秦汉魏晋和南朝封建法制的累累成果,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不仅适应了当时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且还为隋唐法制的完备和成熟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如此成就,北魏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没。可以说,若无北魏法制上承前代之余绪,下开唐代之新风,便不可能出现被视为中华法系代表作之唐律,这便是北魏法制儒家化地位重要之所在。 北魏法制儒家化如此之地位,学界却疏于对其研究。在探讨法制儒家化问题上,着眼点往往集中于汉或隋唐,即使对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也仅仅是教科书式的论述,缺乏深入地、系统地研究。尤其在论述魏晋南北朝法制儒家化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将两晋南朝与北朝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描述,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认识到北朝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在法制儒家化过程中有着不一般的艰巨性和特殊性。在分析其影响的时候,也基本上只探讨了法制儒家化完成后对中国法制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而对于北魏对中国法制的作用以及南北两朝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孰大孰小并不明确,更不关心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对某一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民族、具体的政权所带来的影响,这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学术思维给法制儒家化课题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个人认为,汉唐等汉族政权法制儒家化固然重要,但少数民族的法制儒家化也绝不能忽视,这是对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能迅速适应农耕民族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观念意识,本身就已颇有成就。然而拓跋鲜卑以毫无儒家观念的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脱胎换骨,仅百余年时间居然完成了法制的儒家化,而且创造了“北优于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动了整个封建法 制的基本完成,为盛世隋唐所继承,这莫不让人感到惊叹。从这一点来看,北魏法制儒家化更值得我们研究。因此,探讨北魏法制儒家化连续深入和不断扩大的历程,发掘北魏法制儒家化的法史价值,是研究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对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制史都大有裨益。 北魏所在的两晋南北朝时期,兵燹人祸,社会动荡,政治制度多变而且紊乱,史迹淆驳,律典久佚,令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困难重重,加之学界惯于对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忽视,迄今为止这一课题的著述不多。邓奕琦先生在其《北朝法制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对北朝法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对北朝法制进行了细致地考证和深入地论述,自然而然从宏观上描述了北朝政权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但没有详细地进行阐述。李书吉先生的《北朝礼志法系研究》从北朝“礼制”的角度对北朝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但毕竟不是系统地研究,显得比较零星分散。其它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著作论文,要么就是将南北两朝作为整体来研究,要么就是教科书式的论述,均缺乏系统地论证。 在这一研究领域,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其值得一提。在该书的最后一部分,瞿先生专门研究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他指出,法制儒家化在汉代肇端,因受条文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引经决狱方面努力。曹魏以后每一新的朝代都有儒臣利用制律修律的机会,尽量将儒学之礼教杂糅在法条中,直到法律完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的完成在北朝,而北魏朝制律尤为关键。瞿先生以为,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因本族缺乏治国人才,既不谙中国国情,又想得到汉人拥护,不得不引用中原士族人才。崔浩、高允等“儒家典型人物”入朝辅政,引礼入律大遂其志,故北魏法律儒家化“非局部的、小规模的”,而是“彻底而又系统”的。因此,“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瞿先生以整个封建社会儒家化的宏观视角,描述了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具有奠基性意义,非常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前文已述,学界往往将魏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因此导致了诸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政权入手,深入史料,细致解读、分析和还原,探究北魏政权如何以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迅速地实现了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并直接推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在北魏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孝文帝法制改革可谓是一个转折点。孝文帝法制改革前,北魏法制已有儒家化倾向,但仅仅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深入其实质,因此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法制改革,重视礼教,引礼入律,令儒家文化迅速地渗入了法制领域,使之发生了急剧性变革,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风貌由此基本确定。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并探究孝文帝法制改革后,后继君主如何继续推进礼法结合,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在最后,本文对它的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从而使北魏法制儒家化全面地、多层次地、立体地展现出来。除此之外,法律儒家化还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影响到现代社会。 .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教材 《上下五千年》 《魏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下面的论文字数很多,你提取一点就行了现代中国的法律,在形式、内容和精神上,与传统中国已有很大的背离,这应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这不过是问题的一面,且不免有表面化和文化本质主义的迹象。如果宏观地历史性地来看,中国法律传统虽已中断,但联系是依然存在着的。不妨先注意一下法律与政治关系模式的内在联系,从中可以清晰地察见到历史的连续性。在中国文明形成的最初时期,法律大致是由各种原始习俗所构成,政治主要由宗教礼仪所体现,表现为“巫”。虽然巫也发挥法律的功能,但首先是政治性的,原始习俗与宗教或者说与巫的关系完全可以看成远古中国社会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在这对关系中,巫是决定性的,对习俗具有解释和操作上的支配权,习俗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体现政治权力巫的一种工具。远古社会的这种模式被继承和发展下来,在夏商周三代时期表现为刑与礼的关系。礼的成分要比刑复杂一些,但与巫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是巫的精神和内容在后时代的转化。如同巫一样,礼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是由于得到了刑的支持才拥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性质。无可否认,相对于刑,礼是经国大典,政治上具有宪法性,所以刑之存废以礼之取舍为标准,礼纲刑目成为中国法律与政治关系在新时代的表现。东周以降,社会震荡,礼与刑的关系受到破坏,经过近五百年的分化组合,到汉初礼与刑的关系在政治上被重新确定下来,发展到唐律,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此后千余年直至晚清“变法修律”,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便是“德主刑辅”,即体现政治精神和原则的德礼对服务于这种政治的法律具有统摄性,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政治的工具。晚清以来,社会紊乱,中华法系整体瓦解,法律与传统道德政治的关系在内容上受到猛烈冲击,法律走上实证主义的道路,形式上摆脱了传统政治的控制,实际上法律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政治的工具。民国历届政府宪政的实际遭遇即是最好的注解。可见,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模式实质上没有改变。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的法制建设历尽坎坷“,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律虚无主义肆虐,法律完全为政治所消解和取代,即便实证主义形式上的法律也为政治性的专政暴力所不容。及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规定的大学法律教科书对法律的定义,对法律与政治(政策)关系的解说,明显融合了源于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和传统中国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精髓。这种情形确与时代精神和日常生活的内在趋势格格不入,但理论和观念的变化,仍将是而且必然是缓慢的。可以预料,这种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模式不会有很快的变革,它已成为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一种体现。因变革法律而引起的文明模式的变迁,是中国历史内在性体现的又一显证。在社会管理(控制)的制度文明模式上,夏商以来中国经历了从“礼乐文明”到“礼法文明”再到“法治文明”的三大变迁,每次变迁都与法律变革及其所引起的争论密切相关,也与中华民族的文化理念息息相联。从具有蒙昧色彩的“巫术文化”到青铜时代的礼乐文明,中华民族在寻求社会管理(控制)的模式上前进了一大步。惜乎这场变革的内情因远古文字记载的缺乏,很难获知。但礼乐文明从巫术文化而来,并在文明的路途上实现了质的飞跃,诚是历史的事实,也为多种研究所证实。礼乐文明在春秋战国时期因受到各种挑战而处于“礼崩乐坏”状态,变革法律是诸种挑战中最直接的一种。法律在中国上古主要表现为“刑”,相对文雅的“礼”,它是一种惩罚性规则,就其起源和适用对象来说,是和战争、野蛮、夷狄等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史书上称“刑起于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因此,文化上刑与礼成为野蛮与文明的分界,礼对刑的支配体现了文明对野蛮的控制这样一种文化理念。春秋战国刑法崛起,由“临事议制”的秘密法状态转向“使人皆知”的成文法时代,由摄服于礼的刑转向与礼分离而具有独立性的法。面对这种转变,孔子和叔向都发出了保守的呼吁,从而引起了有关变法的历史性争论。从政治和法律上讲,孔子等人的意见反映了西周贵族的传统信念,即礼乐是一种理想文明,变法是对这一文明的破坏,法律不是不要,而是应保持西周时刑的状态,法律一旦公开并铸刻于象征国家权贵尊严的鼎上,礼乐所构成的文明秩序“(法度”或“和谐社会”)必将混乱以至于亡。这种担忧隐含了一种文化理念,认为刑或法远不是文明本身,只是文明的工具,而文明是目的,是理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使然。礼乐在西周是文明,在春秋战国已不适世,社会结构的内在变化终使“礼法文明”从西汉开始成为传统中国管理(控制)社会的新型文明模式。“礼法文明”是对“礼乐文明”模式的替代,但不是对它的彻底革命,它变革了礼乐文明中有关西周贵族优越及其制度化的部分,面对现实地吸纳了法家关于“法治”的部分思想,以取代和充实礼乐文明被变革的部分,但礼乐文明中最根本也即孔子等所坚持的“礼”所体现的人文性被继承和保留了下来。在中国文化理念中,这是先进和文明的象征,是中国文化价值系统的核心所在,所以有论者指出“,礼法结合(文明)”是中国法律文化对春秋以来“礼乐文明”价值系统破裂的重建。重建的实质,恰如礼乐文明对巫术文化的替代一样,是中国文明框架内新文明对旧文明的继承和超越,是中国历史内在联系性的体现和表证。由礼乐文明破裂到礼法文明确立,前后经春秋战国秦至汉初近五百年的社会激荡,从中不难看出一种社会管理(控制)文明模式的形成要经历多么漫长艰难的磨合。这似乎是普遍的历史现象:理性的希腊文明、法律化的罗马文明是这样,西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治经济模式)的形成也是如此。这显示一种文明模式的形成所历时间愈久、所涉空间(含地域、人口、社会规模)愈大、所及文化愈复杂,其效用就愈强。礼法文明在传统中国辽阔的疆界、众多的人口和关系复杂的社会中有效运作,至少在框架和形式上保持运作状态近两千年,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奇迹。尽管近代以来它已不适应变化了的以西方为主导的世界,备受各种指责,但不能否认它是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化体现,是辉煌的中国古典文明的精华,也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中的一个特有景观。它与中国社会一样,受中国历史内在性的支配,在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变中,再一次经历了断裂与联系的变迁。放宽历史的视界,法律化和东亚化的礼法文明———中华法系———宋代以来已有不适社会之虞,明清时期制度与社会的脱节愈加明显,但若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介入,礼法性的中华法系还将存续多久,将是一个历史的问号。面对西方的冲击,晚清中国不得已“变法修律”。与以往一样,这同样引起了争论。表面上看以前是“华夷之辩”,这次是“中西之争”,其实还是同一个历史课题,即连续不断的文明与野蛮的较量及其选择。清末“礼教派”坚称中国不应放弃五千年立国之根本、文化之精粹“礼教(法)”;“法理派”面对形势的变化,认为固守“礼教(法)”已不可能,要富国强兵、收回治外法权,必须“变法修律”,移植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历史的结局是折衷妥协,既保留了部分礼教(法)的内容,又更大规模地输入了异于中国传统礼教(法)的西方“法治文明”。法治文明对礼法文明的替代是形势使然,这一进程在中国仍未完结“,依法治国”是这一进程的时代表现,而本土资源也不妨看成是中国固有文明和现代经验的结合,它昭示我们要认真对待中国法律文化自身的连续性问题。从近代开始的这一进程虽导致中华法系整体瓦解、价值断裂,但并没有完全中断历史的联系。且不说具体的制度和观念,就其面对现实(挑战)趋向文明而言,仍是中国文化真精神的体现,是“礼乐文明”对“巫术文化”、“礼法文明”对“礼乐文明”、“法治文明”对“礼法文明”替代中一以贯之的那种文明选择性的体现。尽管保守的礼教派囿于文化成见和时代局限不能正视西方法治文明的优越性,但法理派和近代以来中国的历史在实践上还是接纳了这种优越性。透过这段历史,透过中国社会管理(控制)文明模式的变迁,我们不难看到中国文化趋向文明的力量及其历史的内在联系性。这种力量和联系性从上古开始,历经遭际,至今仍顽强不屈,正成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文明的精神资源和历史根据。二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联系自然不止于上述方面,还可以从法的观念、刑治主义、群体思维及法律学术风格诸方面获得相同的认识。值得关注的是,人们对这一客观存在表现出极不相同的态度。有一种极端的否定,以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在近代变革中已经中断,现代法制从精神、观念到制度都是西方的,因此不存在联系问题;另一种在认识上虽不否定联系的客观性,但否认联系的积极性,认为中国固有的礼法文明与西方的法治文明在价值上是背离的,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应尽量摆脱这种联系。这不止是错误的,还是无益的。部分是因为历史的联系并不是人们靠主观能够摆脱得了的,何况这种联系并不完全是消极的。正视历史的联系,理解这种联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我们面对世界所应持有的一种恰当的现实主义态度。它要求我们不应因对联系意义的认识分歧而改变对历史的客观态度,即使一种联系是消极的,也应积极认真地对待它。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为应对它的消极性而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还有可能转移、减少、化解甚至转化利用它的消极性。否则,消极性完全有现实化的可能。譬如,普遍存在于中国民众中的以刑为核心的法观念,显然与中国的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对现代中国法治信仰的确立无疑也是消极的,但这不妨碍我们以积极的姿态来分析认识它的成因、影响、分布等,从而为法观念的转变创造条件。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是一个复杂的复合体,并存、交织、混合着各种要素,这需要认真地挖掘、引导,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以符合历史的目的。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有关法律的经验、智慧和社会理想,对现代中国法制的健康发展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种意义可能是启发性的,也可能是补充性的。从经验层面看,法典化的成文法传统、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修养、节约成本的调解制度、对经济犯罪的严厉制裁、重信诺的习惯、财产流通中的典当制度以及对外贸易法律调整中的国家利益主义等,既是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又不失挖掘、改造的价值。在法的智慧方面,中华民族虽不同于西方着力从权利的角度来关注法(权)与人(权)的关系,从而没有发展出系统的法学理论,但这不等于说中华民族在法的问题上没有自己的思考。它是从另一个角度,即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来关注人类生存状况的。寺田浩明教授的研究极富启发,不妨移来参考。他说“:西欧似乎是选择以个人作为秩序形成出发点的发展道路。把秩序理解为就是保护每个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而得到的总和。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被称为‘权利’,而权利完全实现的状态则被称为‘法’。权力就是实现这个法的机关。其观念形态的发展最终归结为社会契约论。与其相对,中国则是以全部个体的共存为基础。无论其基本的经济单位如何趋向于个体化或分散,但要求所有个体都顾全大局并作为一个和谐的集体中的一员来生活却一直被视为不证自明的道理。首先有全体的生存,才会有个体的生存。代表全体的利益要求每个个体互助互让,同时对于每个个体有时会出现的私欲膨胀予以抑制和处罚,这些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力应该履行的职责。”法律从来就是公共权力的核心部分,中国传统法律基于个体对群体的义务优先而发挥的抑制和处罚作用,可能不完全符合但也没有完全违背现代法制原则。法律必然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法治的制度框架是由权利和义务双柱支撑的,现代社会是权利优先,但不同时代的法律有着不同的任务。依博登海默的意见,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安全和秩序,义务优先具有普遍性。考虑到中国的幅员、人口、文化价值和政治体制,基于群体和谐的法思维本身即是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智慧,且对人类理想社会的建立也不失积极意义。任何文明都有自己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中国文明不仅很早而且一直没有放弃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也许追求理想社会的途径和表现方式与西方不同,但关于理想的实质应是相通的。中国文明的理想是实现大同世界,用法律话语就是无讼之世。依中国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主要途径和基本力量是道德,法律在这个世界中几乎没有位置,这与西方大异其趣。西方依靠正义的法律实现权利的平等,中国凭藉道德的自律达到个体与群体的和谐。和谐与正义自有差别,但作为不同文明的理想同样给人以幸福;也许幸福的内容不同,但相信人们对幸福的感觉应是相似和相通的。这样看来,中国文化及其所含的法律文化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和追求并没有违背人类文明价值的基本倾向,与现代法制社会的终极目标也有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的契合。所以说,中国没有西方那样的法的社会理想,但同样有基于理想社会而对法的另一种思考,延伸到现实的法律制度和基本的法律观念,也就不可能违背人类赋予法律的终极使命:秩序和正义。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秩序(规范)化,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的追求。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实质仍有相通之处,不同文明的法律仍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这即是德国比较法学家所说的“,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这提示人们既不能忽视特定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内在联系性,也不能无视不同法律文化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及其互补性。因此,合理的态度是:不能也无法割断历史的联系,应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异同中寻求各种联系的可能。从未来出发,积极地对待历史和历史与现实的联系,是必要的。在历史文化范畴内,由于人们的观察角度和目的不同,对问题至少有原意、历史和现代这样三种解释。无疑每一种解释都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如果用一种理解去排斥其他解释,特别是借原意去排斥历史和现代解释,就多少反映出对历史文化的某种苛求态度。这种态度认为历史的联系不存在现代解释问题,它关注的主要是历史的过失而不是历史的经验,它寻求的只是一种直接对应的古今联系。显而易见,这种态度不只剥夺人们对历史的同情,也将使人们失去为未来从联系中寻求历史文化资源的可能。文明的历史告诉人们,只有抱着对历史同情对未来积极的态度,才能从历史与现实联系的荆棘中开辟通向未来的道路,才能发现有益于现时和未来的人类经验。以有着研究为例,只有摆脱至少修正以往那种思维和态度,才有可能改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所呈现给世人的那样一种近乎专横残酷、保守过时的法律画面的缺憾。画面也许是真实的,但肯定不是真实的全部,更不是人们最需要的。我们不只需要真实的全部,更需要真实中的优秀部分,从中吸取的不止是前人在法律上的教训,更多的是经验、智慧和理想。进而言之,人们理应以一种积极宽容的态度,努力从历史文化的联系中寻求哪怕是间接、零碎以至点点滴滴的资源,切不可轻易放弃从自己的文化传统中寻求推动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各种因素的努力。如果放弃了这种努力,就会失去自我文化的解释权,理论上中国将成为一个没有自己法律传统和文化之根的法制国家。然而,应该深切意识到,即便现实世界的法律版图是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为主色,但人类文化从来都是多元的,它曾是人类不同经验、智慧和理想的呈现,也是人类走向更丰富、更平衡、更合理未来的重要条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相当长的时间、相当广阔的空间和相当部分人类的生活环境中生长起来的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智力成果,它要求人们在面对未来解决法律问题时,仍要以人为本,仍要有道德关怀,仍需关注法律的人文性。这又提示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究竟应持何种态度才是合适的?面对历史,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很大程度上是由历史内在性所决定的。在人类的所有行为中,没有不受历史法则制约的。面对历史法则,可以发挥人的创造性,但生活和社会走向根本上仍受着它的制约。只有积极应对,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引导出潜存在社会内部的历史推动力。即如历史上的中国由法律变革所引起的文明模式的变迁所展示的那样,中华民族对文明理念的坚守和选择绝不是任何个人哪怕是领袖人物所能改变的,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支配法制建设的内在力量。尽管这个力量不易觉察,但事实上它已部分内定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三如何挖掘发挥、转化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已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充满风险的实践,它时时警示人们要注意操作上的谨慎。简单说就是要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传统中国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道德的弥散性和政治的控制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社会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其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有害政治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维持并由政治控制和带动,所以刑事、行政性的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所推动,所以私法文化的发达成为传统。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有强大的历史惯动力,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向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是传统中国政治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是西方经济对社会(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传统的强大和历史的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点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也不例外。具体说,未来中国的法制不只拥有现代性(世界的),也必然带有本土性(民族的),这是内存于中国社会中传统与现代的必然联系的体现,也是人们在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联系时操作上谨慎的原因所在。它表明中国的现代法制不可能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简单再生,而是与西方法制文明的融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这是一个继承、改造并最终使之现代化的过程,所以必须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不妨回首思量一下,前述中国管理(控制)社会文明模式的每一次变迁不都是在转换和扬弃中完成的吗?另外,作为一个恰当的范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之于现代法制也是一个很好的印证。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中国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这是事实,但这一精神要成为现代中国法制的一部分,似乎没有什么直接的途径。虽然人文精神是一个具有历史内涵的宽泛概念,自然不能用现代意义上的人文精神来苛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但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藉此观察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毋庸讳言,在精神实质上,它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受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其义务是第二位的,恪守义务是实现有限权利的前提,而不是权利优先或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且随着人的社会分层,权利与义务的背离愈发体现出以血缘为纽带的群体主义和以官为本位的特权主义色彩。发展到极端就有了群体对个体、血缘对事实、身份对契约、官方对民间的替代与否定的危险。实际上,这种危险一直存在,且相当的现实化了。这应当在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文精神时予以考虑。同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矛盾。就西方法律文化而言,崇尚个人价值、人格尊严的人文精神既表现为制度化了的工具理性,又是一种在精神原则上支配这种制度的价值理性。这种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贯通的完美形态,在西方虽也是长期历史磨合的结果,但两者始终是并存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从广义上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是贯通并存的;从狭义上看,又似乎是分离的。广义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怎样对应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确实需要作有所限定的转换工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生命,为此创制了一些颇具特色的法律规定,诸如录囚、秋冬行刑、复奏、秋审朝审等恤刑制度。在近代以前的世界范围内,这些规定和制度称得上是仁慈的、人道的。但人文精神既重视人的自然生命,更关注人的精神生命。它要求人不仅仅为活着而活着,而是要有尊严地活着。这尊严反映到法律上体现为人权,其核心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认定和实现。人一旦没有自由意志,没有相互协调共同实现的权利,人文主义的精髓必然有所局限。似乎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关注人的自然生命甚于人的精神生命,恤刑所体现的是怜悯生灵、不忍杀生的重生情怀,至于被怜惜者的人格、尊严、价值,特别是作为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然权利,并不是他的罪过被赦免、生命被重视的本因,或者在精神的某一方面还没有达到人文主义的高度。如此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面对现代社会是否存在重心转移和境界提升的问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主要是一种价值趋向,表达的是中国文化的目标追求,用韦伯的话说,只是一种理想类型。这种理想与制度有关,通过制度对大众的日常生活也会有影响,但理想与制度、制度与现实毕竟是有距离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实践一般给人们以这样的印象:理想、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脱节。尽管这种脱节具有普世性,但传统中国的情形尤为突出,所以才有古人“律设大法”、“设而不用”谓之理想的说法,也才有黄宗智教授关于清代民事审判的表达与实践背离之论。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不仅应从理想、制度与实践三个层做贯通切实的理解,还要在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中做继承、改造、出新的工作。概而言之,认识上肯定、态度上积极、操作上谨慎,是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联系的一个基本认识和立场。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该职位自身没有相应的行政级别。
研究员属于科员人员,不具备行政级别。但是从1992年起,研究院每年都有研究人员因贡献突出,而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共有49名研究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其中15名在职,研究院40%的研究人员具有高级职称。
扩展资料
1956年11月24日,在时任外交部常务副部长张闻天的提议下,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科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1958年,“中国科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更名为“国际关系研究所”,与中科院脱钩。
1973年,为适应中美关系取得突破性进展后中国外交工作的需要,周恩来总理作了关于重建国研所的指示。重建的研究所名为“国际问题研究所”。
1979年,外交部明确规定研究所的方针任务为进行中长期、战略性和政策性研究;研究所应成为外交部进行战略性调研、重点国家基础调研和培养调研专业人才的基地。
1986年,研究所正式更名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
2014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更名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7月29日,举行了“所改院”更名仪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
中文版月刊《现代国际关系》、英文版月刊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和中文版月刊《国际资料信息》。此外,本院还不定期出版有关国际问题的各种专著。《现代国际关系》(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由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主办,是国际问题研究领域的中央级综合性学术月刊,每月20日出版。1981年10月创刊,1986年定为季刊,1992年改为双月刊,1993年起始为月刊。1992年以来,连续三次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列为外交和国际关系类、国际经济类核心期刊,在外交和国际关系类中一直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2002年荣获第二届国家期刊奖提名奖,成为此届国家期刊奖三个等级奖项中唯一一份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类获奖学术期刊。《现代国际关系》杂志本着为党、政、军、学、企各界读者深入了解和认识世界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宗旨,力求充分展现专家和学者对重大国际战略问题、世界形势、国际关系理论、各地区和国家政治、外交、经济、科技、社会、军事的重要发展变化、世界经济、重大热点等问题的最新最优研究成果;在发挥政策性、时效性、学术性“三位一体”办刊优势的基础上,突出理论研究与动向研究有机结合,基础性与时效性兼顾的特色,也希望得到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作为国际问题研究领域的一本权威性刊物,《现代国际关系》杂志更强调创新与开拓。继2001年7月全面改版,在形式上与国际标准接轨之后,从进一步提高内容质量着眼,开辟了政策报告、特约评论、专题研讨、热点对谈、书评等广受欢迎和好评的栏目。愿拥有《现代国际关系》的您,多一个助手,多一个益友的同时,能助其广之。《国际资料信息》是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主办的月刊。它借助该研究院是国内权威性国际问题研究机构、拥有雄厚研究力量的优势,向广大读者提供世界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系统性专题资料和信息,帮助读者分析把握当今千变万化的世界形势走向。国家图书馆已将之列为馆藏刊物,一些单位将之全文输入数据库,许多高等院校将之列为重要参考教材,不少媒体亦大量转载本刊文章。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刊从2002年第7期再次改版后,扩大了刊物容量,向广大作者和读者提供了更多的资料和信息,得到了广泛的好评。新版《国际资料信息》设有背景资料库、国际组织动态库、人物库、思想库、数据统计库、周边国家情况库等多个栏目,加大向读者提供国际问题的背景性、基础性研究成果和系列资料的力度,让读者在更广阔的面上、更深的层次上,了解世界局势,把握世界变化。《国际资料信息》提供的信息准确、系统、及时、适用,可以成为党政军领导,宣传、外事、经济、科研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师生的良师益友和助手。据多年来读者反馈的信息显示,本刊特别有助于研究人员获取详实、权威性的基础资料以及大学生了解国际背景知识和考研使用。
研究员本身只是一种职称,研究员对应教授,副研究员对应副教授,享受行政级别的厅局级待遇。 1、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简称国研院)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直属专业研究机构,主要对当前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等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中长期战略研究,亦对国际事务中重要的现实和热点问题做出及时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属于正厅级别编制; 2、研究员本身只是一种正高级别职称,不代表级别,只是享受厅级别待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副院长都是研究员,所以他们都享受正厅级别待遇;
正厅级别待遇1、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简称国研院)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直属专业研究机构,主要对当前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等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中长期战略研究,亦对国际事务中重要的现实和热点问题做出及时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属于正厅级别编制;2、研究员本身只是一种正高级别职称,不代表级别,只是享受厅级别待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副院长都是研究员,所以他们都享受正厅级别待遇;
确实上的话,你可以写一些论文的主题就是可以写一些唐诗或者宋词和元散。
历史,是记载和解释一系列人类活动进程的历史事件的一门学科,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有关历史的学术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论叙述的历史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历史学定义与目的的思考,探讨史学发展的沿革,并藉此探索史学辉煌与沉寂的内在原因。同时通过思索目前国学热与全民读史热潮的内在动因,探索如何兼顾史学的科学性与扩大学科的群众基础等问题。作为一门人文科学,创新是其发展不竭的动力。叙述历史无疑是增加史学群众基础的不二选择,史学平民化是一个趋势。如何兼顾叙述的历史和考证的历史,处理历史的科学性与艺术性,这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历史;历史学;叙述史学;史学理论;后现代
一、历史学的定义与叙述史的关系
1、历史学与叙述史学的关系。关于历史的定义不同历史学家根据自己的理解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感悟,这些感悟或与时代相关或与治史准则相联系。而几乎所有关于历史的定义无不关注到了历史的叙事这一价值。瞿林东先生在《中国史学史纲》一书中说:“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认识、记载与撰述的综合活动,这便是史学。”i而杜维运先生也有过类似的叙述“一般来讲,所谓历史,不外是以往实际发生的事件(简言之为往事),或者是以往实际发生的事件的记录(往事的记录)。” ii关于这一问题西方也有类似的认定,影响西方史学界数百年的兰克学派创始人兰克,在《拉丁民族日耳曼民族史》一书中提到,“人们一向认为史学家的任务是批判过去,为将来利益正时代,我不主张这样,我真正希望记录过去的事情”。中西史学家何以对此有着类似的认识,我认为基于历史以下几个特点。从历史的本身来看历史是有事实的构成,事实的确认,事实的表达,三方面组成。而事实的构成是其基础。而历史的本身,其实就是过去的事。是过去事物活动的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叙述主义历史哲学承认历史事件的存在,但由于他们认为这样的事实即使存在,对现在、对今人也没有什么意义,因而他们的主要关注点不是历史实在或“客体”,而是对“客体”的解释和叙述,认为历史的意义取决于对历史的解释,而历史解释不能不依托于历史叙事。是故叙述清楚史实是历史学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而后现代主义从历史的艺术层面强调叙述的重视,这点与我国传统的文史不分家不谋而合。叙述事实是历史研究的基础,我们理应重视。
二、从史学的文学性谈叙述的史和民间述史
1、从史学的文学性谈叙述的历史。文学从定义上是一种以语言为手段塑造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情感的一种艺术形式。从定义上相比,貌似同史学不甚相及。但两者似确有相互渗透的地方。有句话叫做文史不分家,我们中国传统的历史著述总是和文学难分彼此,例如被鲁迅誉为“无韵之离骚”的史记,至今都以期文字优美,叙事丰满,受到文史学界的重视,后世之史书纷纷仿其体例,让一个个冰冷的人物,跃然于纸上,仿佛重现了历史的场景一般,这样类似文学的描述赋予了历史灵与肉。这一点使其成为吸引大众,最受群众欢迎的学科之一。同时,文学作品也具备其史料价值,章学诚说过“五经皆史”陈寅恪先生发明了“以诗证史”的方法,而如今历史研究的对象范围更是大大扩展。文学作品成为其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西方19世纪上半叶风行一时的浪漫主义史学也强调了历史同文学的密切关系。法国浪漫主义史学家巴兰特说:“我一直设法使历史小说从历史中汲取的兴味再回到历史中去,首先,历史必须是准确的,但我想它同时也可以是逼真而有生气的”iii而后现代主义史学的许多思想滥觞于浪漫主义史学之中。后现代主义史学强调史学著作对历史的再现是艺术的再现,通过叙述,使史实变为故事,史学是叙事艺术中的一种形式,史学应当为史学与艺术之统一。不可否认后现代主义的有些观点有失偏颇,但我们也应真实的予以思考,从而推动史学的进步。比较激进的说法来自新历史主义史学家海登怀特,他认为将叙事作为历史学思考的重心,认为历史学家不可能在叙述之外把握历史,而叙述中对结构形式的选择有不同的情节效果。
2、从史学的文学性谈民间述史。近几年来,我国大地上掀起了一阵学习国学,复兴传统文化的浪潮。而历史学作为国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越来越多的国民的青睐。史学普及读物高居图书销售的前列,畅销书专栏长期被通俗说史类读物所占据。沉寂多年的历史仿佛一夜之间苏醒过来,并迸发出了惊人的生机和活力。这无疑是值得欣喜的一件事。体现了国民素质的增高下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国学如今何以如此之热,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我国经济的发展。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生活,渴望了解自己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其次是学界的繁荣和对文化的努力推广。以及多媒体信息化时代下文化传播的新途径等等。
三、历史通俗写作的前世今生
老辈历史学家其实早已开始了历史通俗写作和叙述历史的尝试。最早的通俗讲史的大家可能算是旅美历史学家黎东方先生了,1944年9月黎东方先生在陪都重庆开创收费讲历史的形式,受到了听众的一致好评。黎先生讲史生动形象,却又不虚构任何以人物与事件。林语堂先生得知此事后说要将“幽默大师”的名衔转送给黎东方。在先生写完《细说清朝》一书后,胡适先生鼓励他把历朝历代都讲一遍,先生笔耕不掇,陆续写出了《细说三国》《细说元朝》《细说明朝》《细说清朝》和《细说民国》。1998年先生逝世后,出版社约请几位著名历史教授补齐了秦汉、两晋南北朝、隋唐和宋朝。成为现在我们看到的细说中国历史丛书。我国近代著名历史学家吕思勉先生也重视历史的通俗解读。先生撰写的《苏秦张仪》、《关岳合传》、《中国地理大势》、《三国史话》。雅俗共赏,通俗易懂。深受读者好评。四部书现在以《吕著史地通俗读物四种》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发行。如今,由于多媒体的传播。更是有很多专家学者参与到普及历史,叙述历史中来。现在中央电视台的拳头节目百家讲坛,搭建起专家学者同群众的一个桥梁,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将许多晦涩知识传播于民众之中,深受观众好评。出版的著作更是数不胜数。这些都是值得欣喜的尝试。
结 语
史学平民化和全民读史是大势所趋,对历史学的发展也是一个利好。从传统叙述史学和史学的文学性看也符合传统述史的传统,老派学者亦有诸多成功的尝试。人民的选择才是应有的改变。如果能抓住这一趋势,相信一定能够迎来史学的又一个春天。我们希望那一天的尽快到来。让历史学能“飞入寻常百姓家”。
注释:
i瞿林东.中国史学史纲[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2-12.
ii杜维运.史学方法论》,21页,台湾,1981。转引自李振宏:《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11页。
iii古奇.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M].商务印书馆,1992:1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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