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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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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总结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表示,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置于立法目的之首,并在总则中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所作的全面系统修订,宋芳指出,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增设专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表彰奖励、良好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维护、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明确相关保障措施。其中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第一条为:“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对比执业医师法的第一条可以发现,修改后的条文,将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放在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之前。对此,全程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告诉记者,在整部法律的多次修改讨论中,这项法条的修改让她印象很深刻。“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视。”      郑雪倩告诉记者,此次修订工作从2019年1月开始,历经3稿,3年多后最终成文。与现行法相比,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增设了“保障措施”一章,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      郑雪倩说,新增设的“保障措施”这一章是医师法的一大亮点,该章共包含10项法条。多项措施将对医师的保障落了地,这其中包括:医师的职称晋升不再唯学术论文,更加注重临床诊疗服务能力的提升;医师队伍的建设向基层倾斜,推动全民享受均等化医疗服务;此外,还有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      除了“保障措施”,还有其他法律条文的修改体现了对医师权益的保护。郑雪倩举例说,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中提及: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这其实是对临床中经常遇到且容易引发医患冲突的超说明书用药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郑雪倩说。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郑雪倩说,这条也是对医学发展中合理的探索性、实验性治疗的明确规范。      作为国家卫健委信访、医政医管、法制咨询专家,郑雪倩常年处理各类医患纠纷,她认为,这些对医师的保障措施其实也是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举措。此外,在临床工作中,有众多中医医师在没有中医科室的医院中工作而被认为是非法行医,从而引发医患纠纷,对此,医师法中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      此外,医师法还规定“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郑雪倩说,这些规定对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动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医师法还对多点执业、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等时代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指导,这些规定都有助于医师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广大医务人员是最美的天使,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郑雪倩说,医师护佑老百姓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只有保障好广大医师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让他们更好地保障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时间转眼就逝去了,面对新的一年,我们即将迎来未知的挑战,所以要对上一年做一个 总结 和计划,以便于新的一年的工作。下面由我给大家带来医师个人专业技术 工作总结 精选 范文 ,一起来看看吧!

医师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

本人从事医疗行业工作已经多年,先将个人工作作个总结。

一、继续建立和完善各项 规章制度 ,有效保障医疗及病人安全

病人安全及医疗安全是医院生存的生命线,也是患者和医生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如何保证病人安全是每个医务工作者也是每一个医院管理者共同关心的话题。对患者安全管理,最大程度的保证患者安全也是实行住院总制度的预期目标。保障病人安全归根结底要靠制度建设。我院口腔医学院刚刚成立,许多制度需要完善。在本人担任总住院医师期间,协助科室领导先后制定了各种制度,如:

1、恢复晚查房及危重病人床边交接班制度;

2、坚持月阶段及周阶段总结汇报制度;

3、实行主任每周主题查房制度;

4、制定口腔肿瘤病人的随访及登记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规范了各级医生的职责,使大家有章可循,工作规范了,许多医疗隐患杜绝了,更好地保障了医疗安全,全年口腔颌面外科病房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及差错事故。

二、积极参与口腔医学院(系)的各项建设及宣传工作

情系口腔,积极参与我院口腔医疗事业的各个里程碑式的事件诸如:建立口腔医学院、口腔医学硕士点评比、博士点申请、承担X市口腔执业医师技能考试等。在硕士点评比中,连夜加班加点撰写 文章 、协助整理资料、联系评委等具体琐碎工作;在口腔执业医师技能考试工作中,担任考官,严格执行考试标准,圆满地完成了考试任务。

我院口腔医学系成立刚刚一年,许多同仁还不了解。口腔医学的分支日渐精细,口腔临床科室分工也日渐专科化,口腔各分支学科的知识需要普及,住院总是联系各科室的桥梁也是科室的宣传员。我平时积极写稿件,对我科新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及时总结,在《质量管理简报》及《南方简报》上发表简报多篇。参与协调制作我科宣传活页,口腔科的不同科室如牙体牙髓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 儿童 牙病科、口腔黏膜病科等选出本科室最常见的1-2种疾病制作成宣传活页,普及口腔 医学知识 。有意识的进行临床资料收集及保存分类整理工作,遇到有典型病例总会亲自拍照片,留资料。尤其是术前术后的资料对比,典型病例的影像、病理及手术照片都要收集。

凡是我独立管床的病人都保留各项资料。按疾病的不同分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姓名及住院日期建立不同索引,有利于查找。典型病例制作光盘,单独保留。临床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分类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繁杂的工程,我经常牺牲周末节假日整理资料,希望为我院口腔医学系的建设和积淀做自己的一点贡献。在今年七一前夕被口腔科支部推荐为南方医院“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留。临床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分类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繁杂的工程,我经常牺牲周末节假日整理资料,希望为我院口腔医学系的建设和积淀做自己的一点贡献。在今年七一前夕被口腔科支部推荐为南方医院“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医师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二)

我自20X年x月份参加工作至今已经x年了,在医院、科室领导的关心及同事们的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使自己较快地熟悉了新的工作环境,在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均取得较大的进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端正工作态度,热情为患者服务。

作为一名医生,为患者服务,既是责任,也是义务。我们医院对于内陆居民来说还是新生事物,要想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强做大,我认为首先要提高服务质量,让每一个就诊的患者满意,并以此来扩大我院的知名度。参加工作以后,我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道德水平,摆正主人翁的心态,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竭尽全能地为患者服务;耐心对待每一位患者,不管自己多累,都不厌其烦地做好解释和沟通,争取将两好一满意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认真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坚持业务学习不放松。参加工作后我仍然坚持每天学习,每天掌握一种疾病;同时不忘学习本专业研究的新成果,不断汲取新的营养,锻炼科研思维;

2、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进行,避免医疗事故及差错的发生;在工作中不断丰富自己的临床 经验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时刻保持谦虚谨慎,遇到不懂的问题勇于向上级医师请教,努力提高自己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准确记录病情,对患者的处理得当;作为一名新医生,戒骄戒躁,精神饱满,不断学习。

三、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为医院的发展建言出力。

作为医院的一员,“院兴我荣,院衰我耻”,建言出力谋求医院更大的发展是义不荣辞的责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为科室的发展出谋划策,希望明年的工作量能够再上新高。

总结2017年,在医院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的各项工作完成地较为圆满,但是我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因为以后的工作还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机遇。同时与 其它 先进同事相比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要继续努力,克服不足,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医师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三)

20X年是全国卫生系统继续深化改革的一年,全体护理人员在院长重视及直接领导下,本着“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病人”的服务宗旨,较好的完成了院领导布置的各项护理工作,完成了20X年护理计划90%以上,现将工作情况总结

一、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提高护理质量,确保安全医疗的根本保证。

1、护理部重申了各级护理人员职责,明确了各类岗位责任制和护理工作制度,如责任护士、巡回护士各尽其职,杜绝了病人自换吊瓶,自拔针的不良现象;

2、坚持了查对制度;

3、认真落实骨科护理常规及显微外科护理常规,坚持填写了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本,配备五种操作处置盘;

4、坚持床头交接班制度及晨间护理,预防了并发症的发生。

二、提高护士长管理水平

1、坚持了护士长手册的记录与考核:要求护士长手册每月5日前交护理部进行考核,并根据护士长订出的适合科室的年计划、季安排、月计划重点进行督促实施,并监测实施效果,要求护士长把每月工作做一小结,以利于总结经验,开展工作。

2、坚持了护士长例会制度:按等级医院要求每周召开护士长例会一次,内容为:安排本周工作重点,总结上周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并提出相应的整改 措施 ,向各护士长反馈护理质控检查情况,并学习护士长管理相关资料。

三、加强护理人员医德医风建设

1、继续落实护士行为规范,在日常工作中落实护士文明用语50句。

2、分别于6月份、11月份组织全体护士参加温岭宾馆、万昌宾馆的礼仪培训。

3、继续开展健康 教育 ,对住院病人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定期或不定期测评)满意度调查结果均在95%以上,并对满意度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评选出了最佳护士。

4、每月科室定期召开工休座谈会一次,征求病人意见,对病人提出的要求给予最大程度的满足。

5、对新分配的护士进行岗前职业道德教育、规章制度、护士行为规范教育及护理基础知识、专科知识、护理技术操作考核,合格者给予上岗。

四、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

1、对在职人员进行三基培训,并组织理论考试。

2、与医务科合作,聘请专家授课,讲授骨科、内、外科知识,以提高专业知识。3、各科室每周晨间提问1-2次,内容为基础理论知识和骨科知识。

轮流在三个病区进行了护理业务查房,对护理诊断、护理措施进行了探讨,以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目的。

五、加强了院内感染管理

1、严格执行了院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消毒隔离制度。

2、每个科室坚持了每月对病区治疗室、换药室的空气培养,对高危科室夏季如手术室、门诊手术室,每月进行二次空气培养,确保了无菌切口无一例感染的好成绩。

3、科室坚持了每月对治疗室、换药室进行紫外线消毒,并记录,每周对紫外线灯管用无水酒精进行除尘处理,并记录,每两月对紫外线强度进行监测。

4、一次性用品使用后各病区、手术室、急诊室均能及时毁形,浸泡,集中处理,并定期检查督促,对各种消毒液浓度定期测试检查坚持晨间护理一床一中一湿扫。

5、各病区治疗室、换药室均能坚持消毒液(1:400消毒灵)拖地每日二次,病房内定期用消毒液拖地(1:400消毒灵)出院病人床单进行了终末消毒(清理床头柜,并用消毒液擦拭)。

6、手术室严格执行了院染管理要求,无菌包内用了化学指示剂。

7、供应室建立了消毒物品监测记录本,对每种消毒物品进行了定期定点监测。

六、护理人员较出色的完成护理工作

1、坚持了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深入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的健康教育,通过发放健康教育手册,以及通过护士的言传身教,让病人熟悉掌握疾病防治,康复及相关的医疗,护理及自我保健等知识。

2、八月份在三病区开展整体护理模式病房,三病区护士除了向病人讲授疾病的防治及康复知识外,还深入病房与病人谈心。

3、全年共收治了住院病人2357个,留观125个,手术室开展手术2380例。急诊护士为急诊病人提供了全程服务,包括护送病人去拍片,做B超、心电图,陪病人办入院手续,送病人到手术室,三个病区固定了责任护士、巡回护士,使病员得到了周到的服务。

七、存在问题

1、个别护士素质不高,无菌观念不强。

2、整体护理尚处于摸索阶段,护理书写欠规范。

3、由于护理人员较少,基础护理不到位,如一级护理病人未能得到一级护士的服务,仅次于日常工作。

4、病房管理尚不尽人意。一年来护理工作由于院长的重视、支持和帮助,内强管理,外塑形象,在护理质量、职业道德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缺点,有待进一步改善。

医师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四)

本人 毕业 后分配到X医院工作,年被调入某院任业务x院长,主持全院工作至今。28年来一直从事妇幼保健工作,X年x月被聘为主管医师。现将本人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在政治思想方面,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坚持改革、发展和进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维护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任劳任怨、呕心沥血、多次被评为旗县及医院先进工作者。

在分管业务工作期间,积极围绕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前提,以增强理论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为基础,坚持走临床和社会工作相结合的道路,积极带领全院职工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妇产科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订阅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习有关妇幼卫生知识,写下了打量的 读书笔记 ,丰富了自己的理论知识。经常参加国家及省内外举办的学术会议,聆听著名专家学者的学术讲座,并多次去省市及兄弟单位学习新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术以及管理 方法 ,从而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练掌握妇产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症的诊治技术,能熟练诊断处理产科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羊水栓塞及其他产科并发症及合并症,熟练诊治妇科各种急症、重症,独立进行妇产科常用手术及各种计划生育手术。

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的处理每一位病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自任现职以来,本人诊治的妇产科疾病诊断治疗准确率在X%以上、独立完成数百例剖宫产及其他妇产科手术,病人都能按时出院,从无差错事故的发生。注重临床科研工作,参加了《药物促排卵联合人工授精治疗不孕症临床研究》县级科研项目,荣获一等奖。撰写论文四篇,并先后在省级刊物发表,受到了专家的赞赏和肯定。

注重人才的培养,自任职以来,积极指导下一级医师的工作。在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中,担负组织和教学任务,由本人具体指导培训的各级妇幼人员达2千余人次,提高了各级妇幼人员的工作能力,真正发挥了业务骨干作用。

本人在分管保健工作期间,严格按照上级妇幼工作要求,认真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指标和计划,进一步完善了县、乡、村三级保健网,建立了妇女、儿童“四簿四卡”,并定期检查落实,掌握全县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每年为女工健康查体3千余人次,0—7岁儿童健康查体1千余人次,实现了妇女、儿童系统化管理,有力保障了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配合主管领导,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如初级卫生保健、创建“爱婴医院”等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业务骨干,深入各乡镇,配合各级领导,当好参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积累了大量的实施材料,在省市抽查、评估、验收时,顺利通过。学习、宣传、落实《母婴保健法》,整理收集有关材料,书写版面,组织人员利用宣传车到各集市、乡镇宣传,散发宣传材料,带领同志们办起宣教室,并帮助指导各乡镇办宣教室或宣传栏,为《母婴保健法》的落实打下一定基础。积极开展婚前查体工作,发放《致新婚夫妇的一封信》,进行新婚保健知识及优生优育知识的宣教,每年举办学习班1—2期,提高了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降低了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为提高我县的人口素质奠定了基础。

自X年本人主持全院工作以来,积极协调好领导班子之间的关系,齐心协力、求真务实、大胆创新,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坚持走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路子,通过改善院容院貌,增添医疗设施,提高医疗水平,使临床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风建设,注重思想教育,任人唯贤,积极发挥业务骨干带头人的作用,通过岗位责任制,职称评聘分开等措施的实施,极大的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主人翁意识。一年多来,临床工作有了新的突破,业务收入达到建院以来的最高水平。社会保健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极大地提高了两个系统化管理率,降低了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使保健院的各项工作有了新的飞跃。

综上所述,本人从政治表现、任职年限、业务技术、科研能力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评聘后,本人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妇幼卫生事业贡献毕生力量!

医师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五)

本人现在X医院负责超声科室工作,20X年聘为主治医师。这些年来,我在医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医院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在医疗工作方面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获得医院领导的肯定和病人及病人家属的满意,现具体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我在医院负责超声科室工作,专业性强,我基础较全面,基本功较扎实,对超声科专业方面的知识技能有较全面、较系统的了解,具备较强的知识理论水平和实践临床经验。我在工作中不断丰富自己的临床经验,努力提高自己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在诊断治疗的过程中,我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进行。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准确记录病情,对病情处理得当,从未发生医疗事故及差错。

在实际工作中,我认真履行 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最大程度地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并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利用我院现有的设备,组织科室人员定期下社区站,为其所管辖的社区居民进行超声体检,对一些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受到广大社区居民的好评,既为我院赢得经济效益,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院领导的嘉奖。

二、学习情况

我是一个喜欢学习的人,总觉得人的一生是学习的一生,特别在当今发展迅速的时代,学习就更加重要,一个人不学习,就跟不上时代的需要,必定被时代所淘汰。我从事医务工作,除了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国家方针政策外,重点是学习医务知识和技能。超声的专业性很强,要求操作人员基础知识全面,作为一名科室负责人除了要有一定的管理水平,更要具备较强的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所以我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地学习,写下了大量的读书笔记,丰富了自己的理论水平。我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讲座以及上级医院的学术会议,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先后撰写了关于社区老年骨质疏松等论文,发表在省级刊物,受到来我院出诊专家的好评和肯定。这些年来,我除了在理论知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自身医疗技术也有很大进步,对一些自己不明确的诊断,对患者进行追踪、回访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X年去省级医院进修超声,从技术和理论上使我又上了一个台阶。

三、工作态度与责任

干工作除了业务知识与技能外,更主要的是工作态度与责任。我从事超声科工作,不管我自己的能力如何,关键不能忘了我的责任,要勇于承担我的责任,承担了责任就胜于我的能力。我当前首要是学习实践好科学发展观,对自己正确定位,甘愿当一块铺路石,默默无闻地尽自己的责任为医院搞好工作,对自己要做到技能精、作风硬、讲诚信、肯奉献, 爱岗敬业 ,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把医务人员的爱和真情奉献给病人。

四、工作思想

我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学习及集体活动,团结同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和敬业精神。工作上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病人服务的原则,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认真对待每一项检查,把爱心捧给患者,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质量,受到了院领导、同事和病人的好评。总之,在工作思想上,我能够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全力实践“团结、务实、严谨、拼搏、奉献”的时代精神,为祖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做我自己的努力。

这些年来,我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人民群众对医务工作的希望相比,还是需要继续努力和提高。今后,我要继续加强学习,掌握做好医务工作必备的知识与技能,对待病人做到精诚服务,以病人的需求作为自己工作的努力方向。

新医师法共7章67条,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医师权益保障、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规定;进一步“强基层”,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总结抗疫经验,在医师执业活动中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进一步完善医师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和专业评价机制,促进医师队伍专业水平的持续提升;进一步明晰医师执业规则,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医师权利保障研究论文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规定,我国医师的权利包括:(1)执业自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同时,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2)执业条件保障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法律义务)并逐步改善提高(道德义务),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3)专业研习权。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4)获得尊重权。医师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劳动,医师的执业活动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维护医师的荣誉和尊严。(5)获取报酬权。医师依法、依约和依据相关政策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6)参与民主管理权。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医师的义务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执业依法履行的职务性义务,即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在医患关系中,医师的义务对应于病人的权利。鉴于医师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病人对医师服务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如何检查、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处置,悉听医师决定,处于弱者和不利地位。为了平衡医患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国医师法一般着重规定甚至专门规定医师的义务,而关于医师的权利则少有规定或者不规定。例如:日本《医师法》关于医师的权利仅规定了业务垄断权(第17条)和名称垄断权(第18条)两条,而关于医师的义务却规定了六条,包括应诊、出诊和交付诊断书的义务(第19条),亲自诊察的义务(第20条),报告异常死亡的义务(第21条),交付处方笺的义务(第22条),进行保健指导的义务和病志记载及保存的义务(第24条)。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有如下法定义务:(1)依法执业的义务。医师作为公民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卫生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各级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均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2)恪守医德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医师应在重视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况下,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病人的痛苦。(3)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新生病人的义务和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家属。该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病人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同时,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病人主动或被动地向医生介绍自己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也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在医疗实践中,病人的权利就是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4)勤勉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师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既是医师的权利,又是医师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和提供继续教育的条件,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和创造培训和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条件。(5)卫生宣传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认识逐渐加深,卫生事业的内涵也不断丰富扩大。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很多,其中生活环境、公共卫生,以及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这些因素的控制和改善,单靠卫生部门的工作是不够的。要树立“大卫生”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都关心卫生与健康问题,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这是医师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优秀的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培养是我国医学院的重点,但是本科生临床专业的学生培养质量还有待提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临床医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本科临床医学毕业论文 范文 篇一:《临床医学八年制医学微生物学教学思考》 医学微生物学是基础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联系基础与临床的桥梁课程,它与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密切相关。随着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医学微生物学所涵盖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泛。这就要求医学专业学生在掌握这门课程基础知识的同时,学会灵活运用,举一反三。然而,由于医学微生物学课程本身具有知识点多而散、难记忆、易混淆等特点,因此,传统的以课本为主体,老师为中心的 教学 方法 不能够很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也不利于实现现代医学 教育 培养实用型、创新型综合性医学人才的目标[1]。本校对临床医学八年制学生的培养实行的是“3+5模式”(即3年 文化 基础教育加5年医学教育)。作为医学基础课程之一,《医学微生物学》被安排在医学教育第2学年的第2学期。在此之前,该专业学生已经就《生物化学》、《细胞生物学》、《组织胚胎学》等医学基础课程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学习,具备一定的医学基础知识;其次,就学员本身素质而言,八年制学生基础扎实,思维活跃,求知欲及接受能力强。再者,本校八年制班级人数一般为20人左右,人数少,具备了小班开课的条件[2]。因此,针对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结合八年制学生自身的特点,本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临床医学八年制学生的《医学微生物学》教学进行了改革和探索: 1案例引导教学法 《医学微生物学》的传统教学模式,通常是先讲授微生物的基本生物学形状,再讲其致病性、免疫性及防治原则。 这种系统、规律的教学方式便于学生对于各种理论知识点的横向比较记忆,但相对枯燥平淡,不能够很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因此,可以利用医学微生物学与临床结合紧密的特点,用一个临床案例引出教学内容。临床案例的选择很重要,既要贴近临床,接近实际,又要体现出基本知识点。首先,通过给出一个合适的临床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关注度;然后由老师对微生物的基本原理和知识进行系统讲解;接下来,回到开始的临床案例上,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让学生对病例提出诊断诊治办法,最后由老师对学生们的意见进行归纳 总结 ,去伪存真,查漏补缺,提出本节课的教学重点和要求。例如在乙型肝炎(简称乙肝)病毒的教学中,可以先给出一个人的“乙肝两对半”的检查 报告 单,提出问题:该受检对象是一名健康人还是病毒携带者亦或是感染者?让学生带着这个问题进行接下来的学习;通过老师对乙肝病毒基本知识点如形态结构、致病性等的讲解,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对开始的病例展开讨论;最后由老师总结,强调几个重要知识点如乙肝病毒的形态结构、乙肝的诊断与防治等的掌握[3]。这样的课堂组织可以让学生对所学知识活学活用,并能从中找到学以致用的成就感。 2文献阅读研讨课 医学微生物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与医学有关的致病微生物,它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有新的病原微生物被鉴定,也有过去已被基本控制的致病微生物又重新流行,构成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而相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瞬息万变,课本上的知识是相对固定的,课本更新换代的速度远远赶不上知识发展的速度[4]。因此,想要了解一门学科的前沿进展,阅读文献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在对临床八年制学生的医学微生物学授课中开设了文献阅读研讨课,并将其安排在了理论课的最后两次课,此时学生已经对微生物学知识有了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有了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课程的开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准备工作。在课程开始之前,笔者会拟定一个专题,例如:禽流感病毒的感染与流行,然后列出几个相关问题,如(1)禽流感为什么会导致人类感染?(2)什么情况下可能导致禽流感大的流行?(3)目前针对禽流感有哪些有效的防治 措施 ?(4)针对禽流感引起的民众的恐慌,作为一个医学生,你可以做哪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然后,给出经典的综述的相关中英文文献1~2篇,让学生课下针对专题和给出的题目,阅读文献查找资料。接下来,就是课上讨论部分。针对八年制学生人数少的优势,进行分组讨论。将20位同学分为A、B、C、D4个大组,每个大组的5位学生分别对应1~5的编号,即A1、A2、A3、A4、A5等,每组分别就一个问题进行讨论,5~8min后,每组选派一个代表就自己讨论的问题进行总结陈述;然后,A、B、C、D4组中每组编号相同的同学重新组合成新的一组,即A1、B1、C1、D1为一组,以此类推,共5组。5组同学就4个问题进行交叉讨论5~8min。最后,老师对整个文献讨论进行归纳总结。文献阅读研讨课的开设,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培养了他们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交叉讨论的分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让学生参与得更彻底,对文献了解得更全面[5]。 3学生自主授课法 传统的教学模式通常是老师“教”、学生“学”,学生学习知识相对来说是一种被动接受的过程。笔者通过挑选合适的教学章节,在临床八年制班级中推行角色互换,让学生由过去单纯“听”到主动“讲”。这一转变迎合了青少年们挑战自我、展示自我的心理特点,在激发学生学习的同时,活跃了课堂气氛,锻炼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培养了他们的自信心。学生自主授课的开展,第一要素就是要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s,HIV)社会关注度高,易激发学生的兴趣点和学习动力,因此本研究将逆转录病毒中的HIV这一节作为学生自主讲课的内容。为了防止内容上的重复和单一,笔者将20位同学分成4个组,给出4个专题,例如(1)HIV的流行现状及发展趋势;(2)HIV的致病性及临床表现;(3)HIV传播途径及防治原则;(4)HIV的研究现状及有无有效治疗方法。每组针对一个专题进行备课,准备15min左右的PPT。课上,每组随机抽取一位同学上台讲授。每位同学讲完,老师从教学内容、PPT制作形式、语言组织能力等方面作简要点评,同时学生也可以对讲课同学的表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最后,老师对4个专题的内容进行抽提归纳,方便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整体把握。同时,由于时间限制,不可能每位同学都上台授课,为了让所有同学都有参与感,笔者要求同学讲自己制作的PPT内容打印为纸质版上交,设立评分标准,由老师批改打分,按10%的比率计入最后成绩[6-7]。实践表明,这种学生自主讲课的教学模式,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锻炼了他们自主学习的能力,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同时也可以让老师及时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并加以改正。 4第二课堂活动 对于医学微生物学这种临床基础性学科,实验课的开设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实验课的设立,有利于帮助学生验证和巩固医学微生物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微生物学基本操作技术,锻炼其动手能力。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实验课的内容多是一些单纯性验证学科基本理论的简单实验,不能很好地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很难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另外,本校在对临床八年制学生的培养中,有一定的科研任务要求。因此,笔者在对临床八年制学生的医学微生物学教学中,针对一些学有余力的同学,开设了第二课堂的活动。所谓第二课堂,就是在课余时间开展的老师对学生的科研辅导活动[8]。在老师和学生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在老师选择学生的同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科研方向选择指导老师。一般1位老师带教1~2名学生。在第二课堂活动的实施中,笔者首先会对所有参与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规则及仪器的安全使用、分子克隆实验技术的基本操作等。然后由带教老师对所带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具体辅导。老师会给出3~5篇相关研究领域的综述类文献,学生阅读后与老师展开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与理解,在老师的引导和帮助下,由学生提出科研问题并完成实验方案设计,在这一阶段中,通过文献的阅读及实验设计,有助于学生科研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论证方案的可行性之后,接下来就是实验操作阶段,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实验,期间老师可一周组织一次实验进展的汇报讨论,及时解决学生实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最后,以学生汇报答辩的形式对第二课堂活动进行总结。对于实验进展顺利,实验结果理想的学生,老师应鼓励其撰写研究论文并发表,并给予一定奖励[9]。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医学微生物学的教学质量,充实了实验教学内容,给学生打开了一扇了解科研、接触科研的窗口,培养学生探究知识、独立思考的能力。综上所述,针对医学微生物学传统教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和不足,笔者在对本校临床八年制学生的教学过程中尝试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案例引导教学和学生自主授课,激发了学生们的学习热情,考验了老师的课堂组织能力,同时也给了学生展示自我的机会,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文献阅读研讨课和第二课堂活动的开设,给热爱科研的学生创建了一个平台,培养了他们独立思考和动手能力。尽管新的教学方法在老师和学生们中普遍得到好评,但仍有改进的空间,需要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为推动医学微生物学教学质量的提高不懈地努力。 参考文献 [1]李明,申晓冬,黎庶,等.《医学微生物学》教学改革与思考[J].中国校外教育,201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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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文,任浩,赵平.开展医学微生物学第二课堂教学的实践与思考[J].基础医学教育,2013,15(5):492-493. 本科临床医学毕业论文范文篇二:《临床医学专科毕业生就业现状思考》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临床医学专科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及原因,从专业建设的角度上,为改善毕业生就业提出了解决途径。 关键词: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就业状况 0引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中明确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毕业生就业”。本文就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15届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分析,把人才培养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岗位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方向,通过更新、调整及增加必要的专业技术课程和实训实习项目,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适应性。 1调查研究结果 以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15届临床医学专科毕业生为调查对象,就业情况如下:本校2015届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共87名,统计时间截止到9月底为止,综合就业人数59,综合就业率,灵活就业率8%,实际就业率为。灵活就业主要为通过“专升本”升入本科院校就读。实际就业率中,面向三级医院比例为,乡镇、社区医院及以下比例为,未就业率。通过以上数据显示,暂缓就业毕业生较多。选择到县以上医院进修一年,等待助理执业医师考试,希望拿到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以后再到经济效益好的城市大医院就业的毕业生有近三分之一。还有近8%的学生选择继续深造。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因为其独特的专业特性,导致其就业 渠道 相对狭窄;其在校期间学习压力巨大,与社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能力较低,对就业信息的获取或就业趋势的了解不足,进一步加重了其就业困境。 2应对策略 如何面对越来越沉重的毕业生就业压力,是摆在所有高校,尤其是高职高专学校面前的严峻挑战,如何应对压力走出困境,也是每一位高校教师都应思考的问题。 首先,加强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扭转毕业生的择业观念,打开面向基层就业的广阔空间和重要渠道。就全国医疗卫生人才需求情况分析,虽然以省会城市为代表的大中型城市对基础人才的需求基本饱和,但从整体水平上考虑医疗机构对基础人才的需求依然存在,广阔的新型乡镇、社区及边疆地区对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依然巨大。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需大量的人才,它们拥有接纳和吸收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的巨大潜力。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在促进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构建了以面向基层就业为导向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作为一所高职高专医学院校,从每年新生入校的第一堂就业指导课开始就为学生树立面向基层就业的思想,强调服务基层、服务乡村的医疗理念。针对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见习和实习阶段,打破原有班级结构,以地域和学生自主报名为基础,设置多个临床见习、实习基地,使学生的实习医院和自身拟就业的场景靠近,有利于毕业生就近了解拟就业的医疗机构服务特点。在临床医学专业班级的管理上,设置专业辅导员作为负责人,在学生入学到毕业的三年中一直负责学生的学习督促和就业指导,并将就业指导落实到系部每一位授课教师身上,在授课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自我定位和确立正确的择业观。 其次,帮助毕业生参加并顺利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医师执业资格,合法上岗,提高用人单位使用医学专科毕业生的积极性。全面优化课程结构,提高培育精度,针对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学生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学校拟行在毕业生毕业后开设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前辅导课程,协助学生考取助理医师及医师资格,为学生的高质量择业再尽绵力。同时在课程体系建设中,以执业医师考试大纲为蓝本,确立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应对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为目标,组织编写实用型校本教材。组织青年教师亲身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从综合复习和临场应对中总结 经验 ,将第一手的应考经历融合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前辅导教学中;再将辅导教学中总结提炼的历年考点和知识点融汇在常规教学中,注重实践能力和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从而从根本上提高临床专业专科毕业生的综合能力,在就业和以后的临床工作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 再之,鼓励临床医学学生辅修或者参加特色专业课程培训,开设儿科、妇幼卫生、急诊急救等专业方向课程学习,有针对性地满足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在此方面的人才需求。市场化机制的不断完善,使我们认识到有特色、有个性的商品会更有市场竞争力。虽然医院对应聘毕业生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专科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但是基层医院在专长型人才方面始终都有相当稳定的需求。也就是说在人才培养方向上,不仅是要培养高素质的全科医疗人才,还要让培养的学生具有特色,在自己喜爱的特殊学科上,在专业老师的引导下,课堂学习、网络学习和自我学习相结合,形成自己的专长,提高就业竞争力。同时,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毕业生与社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能力,从而在就业信息的获取或就业趋势的把握方面得到加强。 3结语 综上所述,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指导思路,将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就业的岗位设置相结合,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通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反馈,征求基层医疗一线专家意见,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而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学有所长的专业型医疗卫生人才。 参考文献: [1]李皓,肖爱平.关于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就业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医学教育探索,2009,8(6):741-743. [2]牛春红,刘斌焰,李丽芬,等.医学毕业生就业现状的调查分析及对策的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1,(11):16-18. 本科临床医学毕业论文范文篇三:《新形势下提高临床医学生骨科实习质量》 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通过循序渐进的教育模式培养高素质的医务工作者[1]。在实习期间,尤其是骨外科的学习,其专业性较强,涵盖范围广泛,对带教老师及教学方法有着更高的要求。本文对如何提高医学生在骨科实习期间的教学质量作一些探讨。 1 影响临床实习教学主要因素 医患关系不和谐 当前社会环境下,随着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患关系不和谐以及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给医学生的临床实习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阻碍。患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能理解临床教学的目的,将实习生拒之门外;患者质疑实习生的临床诊疗资格,不让实习生进行一些简单体格检查的行为时有发生[2]。但是,患者及其家属并不完全认可这些规定,造成了医生在开展医疗工作也愈发小心翼翼,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带教教师将手中的诊疗权利下放给实习生,一些本可以让实习生参与的诊疗操作全权代理,如此一来,实习生的临床技能无法得到全面的提高,临床实习教学的成效就大打折扣。 考研 及就业与实习冲突 国家的大规模扩招和大学教育的大众化,学生越来越多,七年制本应该是定位培养高级临床医生,但综观全国形势,可见每年全国各个医学院校七年制招生将近几千人,教学质量如何保障,实习作为教学培养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同样引发的就业问题也不能不面对,本科生基本就无法找到合适理想的工作,面对生存的压力,学生又怎能不逃实习去准备考研,以取得更高的学位,只为找到理想的工作。 实习时间短 一个科室3周,根本无法系统地掌握各专科常见病的诊治,尤其对于七年制目标就是培养临床型的研究生,应该前期适当压缩课程,至少要在大四前完成对理论的学习。然后安排1~2年的时间轮转实习,这样一个科室基本能有1~2个月时间,这样才能参与一个完整患者的诊治全过程,不至于出现现在的自己出科,患者还没出院的现象。 2 提高骨科实习质量的措施 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 医生与患者及其家属间的矛盾由来已久,社会大众普遍存在不信任医生的心理,不论是在医术上,抑或是在医德上;而医生则认为很多时候是患者的无理取闹,于是医患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这种现象在短期内是很难消除的。医生和患者、医院和患者要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医生应从患者的角度出发,耐心倾听患者诉说病情,真诚地同情并支持患者,努力为其消除或者缓解病情,用真心关怀每一位患者;这样有利于患者更好地配合临床教学工作,对实习生参与诊疗操作能够充分理解。同时,努力提高公众对临床实习的认识,社会各界也应增加对医院和医生的理解,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临床教学的开展建立良好的氛围[3]。 加强医学生考勤考评制度 学生的临床实习是学校与实习医院共同的工作,需要相互配合和协作,加强与实习医院交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尽可能地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对骨科的常见病种有所了解。例如在骨肿瘤的教学过程中,带教老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选择足够多、各重点病种的患者,备齐有特征性的影像学资料,重点和主要的精力放在病例讲解、比较以及提问上,进而调动学生主动思维理解[4]。另外,在实习的不同阶段,设立一定的考勤及考评机制,督促学生更好地实习。 严格选拔带教人员,确保临床带教质量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最重要的主导作用,带教教师队伍素质,是提高临床教学质量的关键。在提高带教队伍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教师的教学方法的培训: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PBL实践[5];Sally pickard教学过程中采用模拟患者,促进实习生操作技能[6]。同时,定期组织同行间、师生间开展教学评议活动,促进教学。 注意提高实习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临床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踏实的临床实践能力离不开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科学的思维能力。应重视学生骨科临床思维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启发学生研讨有关的基础与临床知识,并定期开展读书报告会。 3 小结 实习很重要,尤其对于毕业后立即选择工作者。实习可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开拓自己临床视野。开始了从学生过渡到医生心理角色的转变。所以要求实习生掌握最基础的医疗常规,比如采集病史、体格检查尤其是各专科的体检,掌握对常见病的常规检查与处理;掌握基本医疗文书的书写,比如病历、病程、化验单;掌握最基本的手术操作、术前准备,培养起码的无菌原则等。对于带教老师尤其是高年资老师学会对于医生成长至关重要的 人际交往 的方法、谈话的技巧,特别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如何获得患者对自己的信任。实习生应充分重视和清楚认识自己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这段珍贵的时间来提高自己的临床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苏博,刘鉴汶. 高等医学教育学[M]. 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 [2]喻格书,胡岗. 影响医学生临床实习质量的因素及对策探讨册[J]. 时珍国医国药,2009,20(7):1824-1825. [3]高永军,徐蔚,刘静,等. 从“北大医院事件”看医学生临床实习教学[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6):70-71. [4]鲁英. 骨科骨肿瘤、骨病临床教学的体会[J]. 中国骨肿瘤骨病,2005,4(3):175-176. [5]李红卫,苏彦河,杨现会,等. 七年制医学生实习带教的实践与认识[J]. 河南外科学杂志,2011,17(2):109-110. [6]李柳炳,沈忆新,崔凤梅,等. 提高七年制临床医学生实习质量的探讨[J]. 安徽医药,2009,13(6):693-694. 猜你喜欢: 1. 本科医学毕业论文范本 2. 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3. 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下载 4. 电大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5. 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6. 本科护理毕业论文范文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表示,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置于立法目的之首,并在总则中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所作的全面系统修订,宋芳指出,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增设专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表彰奖励、良好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维护、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明确相关保障措施。其中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第一条为:“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对比执业医师法的第一条可以发现,修改后的条文,将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放在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之前。对此,全程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告诉记者,在整部法律的多次修改讨论中,这项法条的修改让她印象很深刻。“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视。”      郑雪倩告诉记者,此次修订工作从2019年1月开始,历经3稿,3年多后最终成文。与现行法相比,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增设了“保障措施”一章,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      郑雪倩说,新增设的“保障措施”这一章是医师法的一大亮点,该章共包含10项法条。多项措施将对医师的保障落了地,这其中包括:医师的职称晋升不再唯学术论文,更加注重临床诊疗服务能力的提升;医师队伍的建设向基层倾斜,推动全民享受均等化医疗服务;此外,还有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      除了“保障措施”,还有其他法律条文的修改体现了对医师权益的保护。郑雪倩举例说,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中提及: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这其实是对临床中经常遇到且容易引发医患冲突的超说明书用药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郑雪倩说。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郑雪倩说,这条也是对医学发展中合理的探索性、实验性治疗的明确规范。      作为国家卫健委信访、医政医管、法制咨询专家,郑雪倩常年处理各类医患纠纷,她认为,这些对医师的保障措施其实也是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举措。此外,在临床工作中,有众多中医医师在没有中医科室的医院中工作而被认为是非法行医,从而引发医患纠纷,对此,医师法中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      此外,医师法还规定“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郑雪倩说,这些规定对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动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医师法还对多点执业、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等时代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指导,这些规定都有助于医师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广大医务人员是最美的天使,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郑雪倩说,医师护佑老百姓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只有保障好广大医师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让他们更好地保障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执业医师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论文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表示,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置于立法目的之首,并在总则中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所作的全面系统修订,宋芳指出,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增设专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表彰奖励、良好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维护、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明确相关保障措施。其中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第一条为:“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对比执业医师法的第一条可以发现,修改后的条文,将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放在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之前。对此,全程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告诉记者,在整部法律的多次修改讨论中,这项法条的修改让她印象很深刻。“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视。”      郑雪倩告诉记者,此次修订工作从2019年1月开始,历经3稿,3年多后最终成文。与现行法相比,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增设了“保障措施”一章,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      郑雪倩说,新增设的“保障措施”这一章是医师法的一大亮点,该章共包含10项法条。多项措施将对医师的保障落了地,这其中包括:医师的职称晋升不再唯学术论文,更加注重临床诊疗服务能力的提升;医师队伍的建设向基层倾斜,推动全民享受均等化医疗服务;此外,还有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      除了“保障措施”,还有其他法律条文的修改体现了对医师权益的保护。郑雪倩举例说,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中提及: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这其实是对临床中经常遇到且容易引发医患冲突的超说明书用药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郑雪倩说。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郑雪倩说,这条也是对医学发展中合理的探索性、实验性治疗的明确规范。      作为国家卫健委信访、医政医管、法制咨询专家,郑雪倩常年处理各类医患纠纷,她认为,这些对医师的保障措施其实也是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举措。此外,在临床工作中,有众多中医医师在没有中医科室的医院中工作而被认为是非法行医,从而引发医患纠纷,对此,医师法中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      此外,医师法还规定“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郑雪倩说,这些规定对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动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医师法还对多点执业、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等时代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指导,这些规定都有助于医师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广大医务人员是最美的天使,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郑雪倩说,医师护佑老百姓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只有保障好广大医师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让他们更好地保障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医疗 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启动,尽管医疗保险制度给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刚性增长,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成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探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总是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建国以来建立并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是1994年平均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中,被调查者有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解决当前突出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和提倡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如果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就有可能使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达到少负担或零负担的目的。

四、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可操作性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办理理赔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参保人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的,结算时,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治疗医院刷卡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2)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办理理赔手续。(3)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提报的材料,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核实结算情况,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按照约定给予理赔。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结算已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复核工作比较简便。

五、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但总体而论,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因此,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便显得尤为迫切。(1)政府要明确政策,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3)商业保险公司应

加强市场调研活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增强风险意识,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

通,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5)由政府与商业联合,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取得一定的 经验 后,再逐步推广延伸,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确保险费收支平衡。总之,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它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在我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摘 要 随着医患矛盾的突出,医患纠纷的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越来越高的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如何保障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学界探讨了许多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保险法的视角提出重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患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趋势,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有序发展。寻求一种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和医患之间紧张态势的良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 热点 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源于其转嫁医疗职业风险、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功能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1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医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患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现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各体差异,医患纠纷难以避免。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对医疗责任赔偿数额不断增高,医院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执业医师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转移医疗风险。

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集中在某单个医院的事故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身上,减轻医方财务负担,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得以比较顺利地解决。医院和医师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务患者,最终可以促进医疗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另外,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还可以提升医方风险防控水平。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间,通过对医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保险知识及医疗风险防范 教育 ,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医责险对患者也是大有益处。一方面,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方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出险太多、从业人员素质太差的医院也许会因此被拒保。因此这种间接的监督和敦促,也无形中成了患者衡量医院优劣、择优就医的标准之一。另外,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赔付,保险机构不但参与理赔,还会请专家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促进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是大有裨益。

当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除了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拓宽了业务范围,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增加经济效益,该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兼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 其它 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并且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参保率不高。显示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推广不利的情。这一现状也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尚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市场开发起步晚,保险公司缺乏翔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性,保险公司对其开发与研究需要借助法学与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则投入较大,经营成本高。因此,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相当程度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目前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等收取保险费,不能做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岗位、职称风险系数的不同科学厘定费率,由此挫伤了医院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平高、规模大的医院不愿参保,水平差、风险高的医疗机构投保相对较多,一些参保机构选择妇产科、心胸科等风险高的科室参保,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发热情度不高,使得这一险种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设计还不太成熟,从而直接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另外,该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设计过窄。目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数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索赔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患方还是常常会到医院与医方进行交涉,医方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医疗机构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对医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

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及时认定损害赔偿额,并且及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通过一定的机制确定医、患、保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公正、权威、强制的特点,但成本高、周期长,虽然容易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但决非医方和患者首选解决途径;至于行政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种解决方式;至于双方协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但医患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却很难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于确定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医疗损害案件,患者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医疗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依然存在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的弊病。

未实现医患纠纷的转移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实用性不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使得医疗机构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对于投保的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也转移出去。这样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可以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仅需要就专业问题向第三方提交材料,专心于自身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处理好双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几乎都会规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即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参与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但事实情况是很少有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或者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还得花大量的精力处理患者的索赔。 3重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从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平衡医患利益,重新构建其内在体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在现阶段,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热情不高。在欧美发达国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其所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其他商业保险区别开来,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使之成为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主要 方法 。我国政府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医方的参保率,激发保险人的服务热情,真正实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

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参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不耗费时间与人力,参与到复杂理赔的过程中来,反而没有实现投保的初衷。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制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手续,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真正从医疗纠纷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临床工作当中。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研究与改进,并重视对医疗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从而提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立的专业性,保证险种质量。其次,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与微利性,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多而获利较少,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

总之,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在患者和医生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的地带,把医患之间的猜忌转化为平等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转移医疗风险,从而在医方和患方之间构建起和谐、信赖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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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保障体系论文

现代化生活方式使得人们运动不足,营养过剩,各种各样的富贵病、文明病应运而生。目前人们对运动保健康复形式的社会化需求更加迫切,导致社会对运动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需求向着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迫切需要掌握不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去处理现实中出现的大量的新的医学与运动产生的问题。我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运动医学专业正是应对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国外大众体育的启发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广州中医药大学运动医学硕士点(科学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临床医学项下的二级学科授予点,目前招生规模和国内传统招收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如成都体育学院、复旦大学、北京大学)相当,同时作为新增单位,不断推进运动医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创新实践。本研究以广州中医药大学为例,分析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现状,从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导师队伍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创新管理机制等角度,对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保障体系构建进行探讨,以期促进运动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教育在中医药院校的良好发展,为运动医学髙层次人才培养提供更多的实证支持。

1.广州中医药大学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

形成了颇具中医特色的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

和西医院校、体育院校相比,广州中医药大学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具有明显的中医特色。如复旦大学的培养目标(专业学位)是“掌握运动创伤和运动康复的基础理论、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了解运动医学的发展现状和最新研究成果,能够独立处理运动医学临床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达到高年资医师水平”的临床人才,其研究方向主要为运动损伤的防治与康复。而广州中医药大学的培养目标在强调“掌握运动创伤、运动性病症的基本诊疗知识和技能、了解运动医学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出了“熟悉中医药手段,尤其是中医骨伤手段防治运动损伤,以及传统体疗手段对慢性病的防治作用”,其研究方向包括运动损伤和运动性病症的中医药防治与康复,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医疗体育尤其是八段锦、易筋经的研究。

确立了“推免+统考”的严格筛选机制

从2012年开始招生以来,我校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的招收数量从3名稳步提高到6名(同类比较,2016年成都体育学院和复旦大学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分别招生5名和3名),逐步形成了优秀本科生推免加统考的筛选机制,推免生一般接受2名?3名,而统考生的`录取比例一般高达3:1。广州中医药大学在接受推免生和统考生复试时,其考核内容为基本技能、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三个方面。基本技能主要包括计算机和英语水平,专业能力主要包括对运动医学研究领域的相关问题和技术掌握情况(复试的笔试科目为运动医学),综合素质则涵盖了学生本人的学习态度、思维特点、个性心理和对运动项目的认识等多个方面。考核评价形式主要为专家提问、集体讨论、专家评分,通过考核平均分加原始成绩得到最终排名,按照排名先后顺序录取。

构建了“课程学习—临床实践—科研训练”三位一体的“个性化”培养机制

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周期为3年,目前已经形成了“课程学习一临床实践一科研训练”三位一体的具有“个性化”的培养机制》其中半年时间为理论课程学习阶段,一年半为临床实践阶段,一年为科研训练阶段。在课程学习阶段,除了公共必修课和制定选修课(方法学课程模块)之外,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依据个人兴趣进行专业课的选择;在临床实践阶段,研究生主要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的运动创伤科、针灸科、康复科等相关科室进行实习,实习实践的内容主要包括运动损伤的防治康复;科研训练阶段,研究生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和相关课题进行科学研究,主要涉及运动性病症防治和慢性病的医疗体育两大方面,主要依托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三个阶段的培养科学衔接,课程学习和临床实践均是为科学研究奠定基础,科学研究以课程学习和临床实践为依托。培养过程中尊重学生的个人兴趣爱好,由导师和学生共同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

2.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保障平台构建

形成了课程开发机制,不断优化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最基础环节,建立和完善高校研究生课程质量的保障体系,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1]。目前广州中医药大学和二级学院巳经逐步形成了运动医学硕士点的课程开发机制,制定了中长期的课程体系建设方案。按照《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63?5号)中关于“提供丰富、优质的课程资源”的精神,大学和学院在同类培养单位和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挖掘大学传统优势学科(如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外科学、针灸推拿学等)的开课资源,逐步形成了“必修和选修、基础课和专业课”比例合适、中医特色突出的课程体系[2]。除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外国语公共必修课,以及卫生统计学、中西医结合科研方法学、文献检索与利用和临床医技等方法学限定选修课之外,进一步优化了课程体系设置,稳步增设了既代表运动医学研究领域前沿,又突显中医特色的多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主要包括运动医学研究进展、中医骨伤学、运动创伤学、针灸临床与基础研究、运动营养学和运动康复学等核心课程。相关机制的确立和课程体系的不断优化,有利于学科专业的良性发展,有利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保障。

加强导师队伍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师素质的高低[3]。按照大学研究生院的相关要求,运动医学硕士点围绕导师遴选、导师考核、新增导师培训和导师队伍后备力量培养等多个方面制定了导师队伍建设规划,近年来尤其在导师队伍后备力量培养方面不遗余力,2013年?2015年,分别培养了1名国外(美国)访问学者和5名国内访问学者,新增正高1名、副高4名。目前广州中医药大学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共有7名,后备人才近10名,累计科研经费超过100万元。而联合培养基地是培养单位为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医院、科研院所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加强基地建设是提升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目前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分为临床轮训和科研训练两部分,其临床轮训主要依托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科研训练主要依托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结合目前大力发展体质健康与运动促进的国情,运动医学硕士点正积极与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洽谈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事宜,致力于运动与治病的联合研究及培养平台的建设。

创新管理机制,重点突出

经过多年实践与创新,目前已经形成了“学校(研究生院)_体育健康学院—运动医学教研室”三级管理和“主管院长—教学秘书—导师”各司其职的管理机制。从培养计划制定到选课、临床轮训、科研训练和学位论文管理,均体现了三级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中,学位论文的管理是重中之重。科学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核心在于论文质量,学位论文很大程度反映了研究生教育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在研究生二年级下学期进行开题,由教研室和教学秘书进行统筹部署,开题报告会由主管院长全面负责,专家组由校外专家(主席,不含附属医院)和校内专家(含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导师)共同组成,对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及其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学位论文的撰写由导师负责,学位论文按照大学要求进行文献查重,查重合格的论文提交教研室,由教研室负责送审,送审评阅合格,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会由主管院长全面负责,专家组由校外专家和校内专家共同组成,答辩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

3.展望

广州中医药大学成立于1956年,为新中国首批兴建的4所中医药高等学府之一,是国内首批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以及临床医学专业学位、非医攻博试点单位。长期以来,学校注重以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在中医、中药领域的学术研究一直处在领先水平。而中医中药在运动医学领域的应用研究是当今运动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如中药抗运动性疲劳、中医疗法结合运动处方治疗慢性疾病等。目前,成都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在内的其他多所高等中医药院校都在致力于整合中医药资源,加快包括运动医学(二级学科)在内的临床医学(一级学科)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与实践,如何巩固中医中药在运动医学领域的地位将是下一步改革实践的重点。我们将继续深化中医药院校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实践,尤其是加大力度创建特色项目建设平台,拓宽培养方式和途径,凝练“中西医结合,医体渗透”的专业特色,完善西医与中医药、中医药与体育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运动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以期为向全国体育和医疗队伍输送中西医结合的运动医学人才。

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毕业论文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如下: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13.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二)加强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 辩护律师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因此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是现代化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中,律师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考验,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会见难、取保难、阅卷难等。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通过修改律师法来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律师权利,我相信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这些问题终会解决的。现代刑事诉讼,在控审分离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基础上,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共存。其中辩护职能尤其重要,其既是诉讼民主、文明的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可以说,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状况和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接下来我们将从三方面来探讨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一、首先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现在刑事诉讼正是在保护人权的旗帜下,将增强辩护职能作为刑事诉讼的改革目标”。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辩护权利的保障,即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权利保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关键是保障其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挥辩护职能的最核心的权利载体就是辩护权,离开辩护权,辩护职能将无从谈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知识和经验的欠缺,以及人身自由的受限根本无法有效的行使自己辩护的权利。实践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多是由辩护律师辅助完成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制度中所起的作用不可替代。因此,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就成为人权保障的基础。二、它是现代国家民主与政治的必然要求刑事辩护制度发端于西方而盛行于现代各国的一种先进的法律制度,对人的尊严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是刑事辩护制度内含的文化主题,缺乏辩护以及忽略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法律必然是专制的法律。我国加入WTO后,将会有更多的国际贸易纠纷或涉外刑事案件要在中国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但是,中国目前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现状使得被控人很难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这势必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要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予以高度重视,以应对刑事辩护面临的入世挑战。以上是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必要性的阐述。那么,我国目前律师权利保障中到底存在着哪些具体需要解决的问题呢?1、会见权难以落实《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但侦查机关往往利用强大的职权为律师会见设置种种障碍,具体表现为:一、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会见都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或变相批准。二是对一般案件也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会见。三是不及时安排会见,以种种理由拖延安排会见时间。四是限制会见的谈话内容。五是虽然律师法规定在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但多数情况侦查人员会在场。2、问卷难一些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交给法院的卷宗中,只有证据目录,没有原始证据或复印件,律师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往往受到检察机关的种种限制。有的不让律师查阅证据和诉讼文书的事实部分,有的只给看鉴定结论不让看技术鉴定材料,有的对律师阅卷的场所和时间作不必要的限制,使律师无法正常阅卷,更没有条件进行必要的摘记,还有的规定不论律师是否复印材料,只要阅卷就要收费。3、调查取证难《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从刑事上看,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事实上这种调查取证权很不完全。首先,律师在向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调查时必须在征得证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其次。律师在向有利害关系的被害人及其一方证人调查时要受到双重限制,既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又要经被害人或其亲近亲属的同意;三是律师的申请权,当证人不同意提供证据时,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收集调查证据决定权在于检察院、法院,如果“两院”不同意代律师调查取证,那么律师也毫无办法。为什么会出现以上这些问题呢?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这也是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前提基础。在我国,辩护律师无论就其行业发挥的社会功能,还是其个人的社会地位,与法治国家有明显差别。由于辩护律师地位不高,又由于辩护律师业务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导致律师的人身权和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和有关司法人员存在的权利意识及传统诉讼观念,也是导致律师遭受歧视和迫害的重要原因。近几年,打击、迫害辩护律师、干扰、阻挠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将辩护律师驱逐法庭;非法绑架、拘禁辩护律师,侮辱陷害、诽谤辩护律师;甚至抄家、殴打辩护律师等侵害律师人身权、人格权的恶性事件,在我国时有可见。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事件发生后,往往得不到公正及时处理,辩护律师的权力维护有苦难言。虽然目前的《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律师的权利,但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进展不大。如新《刑法》第306条对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伪证予以规定。在该条规定:“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罪名对辩护律师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和隐患。然而,很多情况下,律师被侦查机关以“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并使律师身陷囫囵,被无端的定罪量刑。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很多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惨遭非法追究。上述这些直接导致了我国律师地位低下,人格不受尊重等情况,这其中尤其以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状况令人堪忧。无论是辩护律师自身权利的保障,还是诉讼权利保障,都与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辩护职责不相适应,严重削弱了辩护律师的作用,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因此,切实提高辩护律师的社会地位,强化其作用,加快法治建设进程,就应该充分地赋予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在对产生问题进行分析后,我们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来解决。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需完善已是刻不容缓,而权利的不当限制不仅损害了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更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但在我国根据法制进程,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状况要有所改善尚待以时日。因此,要在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下来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而要想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就必须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完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首先要明确辩护律师的辩护人身份。由于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设置种种障碍或横加阻挠,辩护律师得不到其应具的作用。因此,应将《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取消并修改更改成辩护律师身份的条文。其次是对会见权,通信权的保障。应设定公安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义务,在立法上应强调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公安司法人员就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对会见的时间和条件上应予以保障。再次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1)在调查取证方面,应赋予辩护律师请求法院授予调查权。《律师法》第31条和《刑诉法》第37条对律师的调查权予以规定,但较之前的《律师暂行条列》第7条,这是我国立法的倒退。因此,律师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建立在司法机关和证人同意许可的基础之上的。我认为,立法上这种限制性规定必须予以修改或取消,立法应当赋予辩护律师根据实际案件需要请求法院授权调查权利。(2)在阅卷方面,应当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两方面:一是预告提供信息的义务,即检察官应向辩护方公开示其将要在法庭审理中作为控诉依据而适用的全部证据,二是开启义务,即检察官有义务使辩护方获得其不打算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最后要设定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刑事诉讼之中,这里所说的在场,主要是指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受到侦讯人员讯问时的在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它不仅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抑制非法侦查,而且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保持程序的诉讼构造,增强程序的透明度,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或判例,多数都承认了辩护律师的在场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辩护律师的在场权,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缺陷。我国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难说与此无关。从抑制违法侦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维护程序公正的角度讲,确立辩护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时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同时规定在律师未在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不得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讯问所得为非法证据不得予以采信。当然,确立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可以根据讯问的紧急性设立若干例外。譬如,对于共同犯罪人在逃的,需要解救人质的,需要立即查找危险品等,由于情况紧急,讯问的进行可以不必等待律师到场,但应通知其辩护律师。在保护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我们不应忽略辩护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在辩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方面,我们首先应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能时,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求的权利。虽然在诉讼中已规定,但这并没有得到切实的实施,因辩护言论遭法律追究的不在少数,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言论,无论哪个司法机关,无论庭审内外,无论书面或口头,只要该言论系辩护律师对案件而发表,都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设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实为辩护律师抵御执业风险,履行辩护职责所必需,其次拒绝扣押及限制搜查权。扣押和搜查是侦查机关常用的侦查手段,由于律师职业的保密性要求,故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除非有证据表明辩护律师有隐匿被告人犯罪证据的重大的嫌疑,不得因律师参与该案的刑事辩护而对其办公场所和住宅进行搜查。如确有必要,须依特别程序进行并且赋予律师拒绝扣押书证,物证的权利,我国法律赋予律师这一权利。这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违背,而且也背离了律师职业保密性的内在要求。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之一—保障人格。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具体到刑事诉讼中,主要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地实现主要是通过辩护律师来完成的,因此只有充分保障并完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虽然我们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还有一些问题尚未涉及到。如关于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会见时赋予辩护律师录音,录像权。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解决的。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具体到刑事诉讼中,主要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地实现主要是通过辩护律师来完成的,因此只有充分保障并完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文中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还有一些问题尚未涉及到,如关于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会见时赋予辩护律师录音、录像权,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法学工作者进一步思考。

论文提纲是一篇论文的骨架和纲领,也是一篇论文的雏形和缩影。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理论途释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之界定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内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种类及特征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构成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成

(三)构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性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1.域外辩护律师基本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2.域外辩护律师执业的保障性权利

(二)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

2.程序性裁判机制

(三)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启示

1.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比较充分

2.赋予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

3.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

三、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实证分析

(―)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

1.立法现状

2.司法实践现状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1.《宪法》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缺失

2.立法规定过于笼统

3.《刑法》第306条的羁绊

4.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救济

5.法律职业共同体缺失

四、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若干构想

(―)建议废除《刑法》306条

(二)完善辩护律师执业豁免制度

(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转换制度

(四)建立刑事司法审查制度

(五)探索建立以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的争议解决机制

(六)强化律师行业自身维权机制

(七)完骞侵犯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结语

如果把刑事辩护律师跟司法办案机关的博弈比作一场拳击竞技,那么辩护一方就是一个发育尚不健全的小个子,其对手控诉一方则是腰圆体宽的大力士,而且这个大力士还同时充当着裁判者的身份,随时可以叫停甚至把小个子对手判罚出局。这是一个多么“有意思”的场景啊!但这就是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现实困境。当然,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现象已经是中国历史上难得一见的了,在清末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凭心而论,应该说现在己经是中国辩护律师处于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美好时刻” 了。在科学、经济、法律如此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有什么理由来悲观地看待“大状”们的未来发展前景呢!可以预料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程的不断推进,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会日益重要,刑事辩护的各种体制机制会日益完善,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也会日益提高。

如果把刑事辩护律师跟司法办案机关的博弈比作一场拳击竞技,那么辩护一方就是一个发育尚不健全的小个子,其对手控诉一方则是腰圆体宽的大力士,而且这个大力士还同时充当着裁判者的身份,随时可以叫停甚至把小个子对手判罚出局。这是一个多么“有意思”的场景啊!但这就是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现实困境。当然,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现象已经是中国历史上难得一见的了,在清末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凭心而论,应该说现在己经是中国辩护律师处于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美好时刻” 了。

在科学、经济、法律如此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有什么理由来悲观地看待“大状”们的未来发展前景呢!可以预料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程的不断推进,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会日益重要,刑事辩护的各种体制机制会日益完善,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也会日益提高。

摘要 3-4

ABSTRACT 4

引言 7-8

第1章 法官释明概述 8-13

法官释明的含义 8

释明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8-10

释明性质的澄清 10-11

释明的分类 11-13

辩论性释明与处分性释明 11-12

消极释明与积极释明 12

事实释明与法律释明 12-13

第2章 法官释明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 13-24

释明制度与相关诉讼原则的关系 13-17

释明制度与辩论主义 13-14

释明制度与处分主义 14-15

释明制度与诉讼指挥权 15-16

释明制度与当事人平等原则 16

释明与程序参与原则 16-17

释明制度具有重要法律价值 17-21

公正价值 17-19

效率价值 19-20

社会价值 20-21

权利保障价值 21

法官释明能够促进实质正义目的的实现 21-22

法官释明可以防止诉讼中遭遇突袭 22-24

第3章 我国法官释明的立法、实践及其问题 24-34

我国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的必要性 24-26

释明制度能够理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4-25

释明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缺陷 25

释明制度制度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 25-26

我国释明制度的立法评析 26-30

法官释明的立法梳理 26-30

立法中的应当释明 26-28

立法中的禁止释明 28-30

释明的其他规定 30

我国法官释明的司法实践探索 30-31

当前我国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 31-34

第4章 完善我国法官释明制度的具体构想 34-42

法官释明的基本原则 34-36

公开原则 34

中立原则 34-35

适度原则 35

同等原则 35-36

个案释明原则 36

释明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36-37

释明的行使主体 37-38

释明的内容 38-39

举证的释明 38

诉讼请求与事实主张的释明 38-39

释明的方式 39

不当释明的救济措施 39-42

结语 42-43

致谢 43-44

参考文献 44-45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45

论辩护制度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内容摘要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集中体现着国家利益与个人(刑事被告人)的尖锐冲突,现代 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建立在控审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基础上,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并存,其中辩护职文章转载自中国范例网能的凸显既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也是诉讼民主、理性、文明化的必要反映。要切实贯彻辩护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做到刑诉法治,辩护律师作用不可小觑。因此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是律师有效发挥其作用不可回避的课题。本文第一部份以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地位权利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为彻入点,表明了我国刑诉中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缺陷。本文第二部份着重《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面临的困惑及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周全进行论述,表明现有辩护机制将会导致律师不愿参与刑事诉讼的严重后果,强调该现象的存在和继续将与法制建国的目标背道而驰。本文第三部份,笔者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现存权利障碍基础上,简性分析障碍存在的原因,并0彻实提出了几点使律师权利能得到真正保障的意见。最后,笔者指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在微观上受诉讼价值取向,司法人员素质等因素制约,在宏观上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交流价值观念的影响,但是,加强刑诉中的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则是一种国际化的倾向,与我国法制建国目标一致,从而说明没有律师,没有完善的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目录引言一、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现状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二、辩护律师权利行使及保障现状分析(一)律师诉讼权利行使及其保障现状分析(二)律师人身权利保障及现状分析三、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一)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二)律师人身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四、结束语参考文献引 言现代刑事诉讼,是在控审分离和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基础上,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共存。其中辩护职能尤显重要,其既是诉讼民主、文明的体现,也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毫不夸张地讲,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状况和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正因为如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均先后不断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配置和保障措施的予以护大和加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规定,并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条约上签字,其权利保障相对过去有所增强 。但是,由于传统文明和诉讼价值观等因素影响,辩护律师机制仍不够完善,其权利保障现状更令人堪忧,使律师刑事辩护呈萎缩趋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有鉴于此,笔者特以《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成文,以期对我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我国著名学者龙宗智教授指:“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①。也就联合国为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活动所确立的基本权利保障。在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但从其具体行使程度难易与国际标准看,相距甚远,急待完善。一、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现状与国际标准的差异众所周知,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多寡及其保障状况是衡量一国司法人道主义的前提和基础,而“是否允许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和赋予其怎样的诉讼权利,在现代已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②。在侦查阶段,我国律师的权利保障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侦查阶段律师身份的定位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要求律师在“刑诉各个阶段”为被指控人辩护。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但却不是辩护律师身份,而是不伦不类的法律帮助律师。(二)律师的会见、通信权《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指出:“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下,毫不迟疑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刑诉法在肯定了律师会见、通信权的同时,却又对会见次数、时间、方式等进行限制。如侦查机关派人在场的限制。(三)律师在场权《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诉讼机》关在讯问被追诉者时,律师享有讯问在场权。然而,我国刑诉法非但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反而却规定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的在场权,这与国际刑事司法相距甚远。(四)律师阅卷权我国刑诉法规定案件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方可查阅部份案卷材料。且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律师阅卷的场所、时间、次数等没明确规定,使得律师这一权利形如一纸空文。即使在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权也仅能知悉部份证据,律师对案情了解范围十分有限且狭窄。(五)律师调查权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刑诉法却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予以种种限制:如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律师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经检察院或法院同意等,这就让律师的调查权往往形同虚设。二、辩护律师权利行使及保障现状分析(一)律师诉讼权利行使及保障现状分析为了保证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能,完成辩护任务,世界各国的刑诉法都赋予了辩护律师较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在我因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及保障却十分尴尬,不仅诉讼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和约束,甚至其人身权利也惨遭非法侵害,已成为制约辩护职能发挥的瓶颈。辩护律师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障碍及困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见难⑴律师会见难表现在:司法机关动辄以涉密为由阻拦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两院三部和委《规定》第11条规定第11条指出:“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批准”。但由于哪些案件属涉密案件无具体规定,一些侦查机关往住以此为由,将承办案件打上涉密标签,同时批准时设关立卡,让律师的会见权成为虚设。⑵会见时间、次数、方式等受严格控制。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有的规定律师会见不得超过两次;有的规定每次会见不得超过45分钟,有的要律师会见前要提交谈话内容提纲,会见场所安装窃听、监视器等,更有甚者,有的地方不允许律师在会见谈话涉及案情。试问,设置律师会见权还有何意义?以上做法,已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⑶将监视居住转为变相拘禁,律师会见我权进一步受限。两院三部一委《规定》第24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经批准”。但在实践中,辩护律师要与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必须征得侦查机关同意,且有人员在场监视,否则不许会见,使得律师的会见权进一步遭到侵蚀。2、取保难《刑诉法》第51~5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而两院一部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但在实践中却是申请者众,成功者寡。究其原因有三。⑴设立时间关卡。根据《刑诉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律师需在犯罪嫌疑人被捕后,方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而当辩护律师要求取保时,往往被告知,嫌疑人属刑事拘留,没有逮捕,律师无权申请取保。⑵设立金钱关卡。根据两院三部一委《规定》第21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要求提供保证人并交纳金。司法机关对此的做法是,要么只同意“财保”不同意“人保”,要么是两者并用,且数额高得惊人,让人知难怯步。导致了人们对律师的信任感和希望出现危机。⑶欠拖不决。根据规定,对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但当辩护律师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请求时,往往既没结果也无答复,致使超期羁押司空见惯。3、阅卷难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主管当场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场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查阅机会。”查阅案卷材料,是辩护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基本环节,倘若辩护律师无法全面阅卷,则根本无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新旧《刑诉法》相比,在《刑诉法》实施前,即使时间短,律师还能全面阅卷,而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反而受到不应有的控制,其结果是导致在庭审过程中,控诉机关往往搞证据突袭,随时都会有“地雷”,使辩护律师处于被动地位,这不能不说不是历史的倒退。新《刑诉法》第150条规定: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只包括起诉书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控诉证据复印件主义。公诉机关只提交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一些“秘密武器”只在庭审时出示,辩护律师不能阅卷,调查证据又受到严格控制,致使辩护律师措施不及,难以招架。更而甚至,有的公诉机关,将主次颠倒,往往将重要的证据作为次要证据,不予提供,让辩护律师“当庭出丑”。新《刑诉法》的立法意旨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使其与国际司法接轨,但上述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限制,却与其初衷背道而驰,使辩护律师根本无法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形中削弱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4、调查取证难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能的有效保证。但是,随着《律师法》及新《刑诉法》的实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仅没得到加强,反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削弱,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⑴未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根据《刑诉法》第96条,第37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有调查取证权,至于侦查阶段,则无此权利。这样一来,辩护律师就不能及时,准确无误地掌握案情,等待审理阶段,律师发现疑问证据需要调查核实时,妨害作证罪的规定又让律师望而怯步。⑵新颁法律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设置诸多限制《刑诉法》第37条规定:“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上面规定,都是被调查人“同意”作为律师调查取证的前提,向特定对象行使调查权时还需检察院或法院许可,这一规定,非但没赋予律师强制调查权,反而对律师的调查权作出了一些限制。除上述问题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辩护律师申请证人作庭作证难,律师核对证据难等诸多权利障碍,这些对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也构成了一定的影响。(二)辩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现状分析在我国,辩护律师无论就其行业发挥的社会功能,还是其个人的社会地位,与法治国家有明显差别。由于辩护律师地位不高,又由于辩护律师业务具有强烈的对性,因此,辩护律师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目前,尽管《律师法》及《刑诉法》规定了一些律师权利,但刑事辩护不仅进展不大、甚至有倒退现象,主要是从事辩护活动的律师冒着巨大的执业风险,仗义执言举步维艰,其中对辩护律师伤害最深,影响最大的就是辩护律师本身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人身风险。近几年,打击、迫害辩护律师、干扰、阻挠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将辩护律师驱逐出法庭,非法绑架、拘禁辩护律师、侮辱陷害、诽谤辩护律师、对辩护律师的办公场所及物品进行搜查、扣押、甚至抄家、殴打辩护律师等侵害律师人身权、人格权恶性事件,在我国时有可见。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事件发生后,往往得不到公正及时处理,辩护律师维权有苦难言。新《刑法》第306条对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作了规定,这在国外立法史上是有的。但在该条规定中:“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罪名却对辩护律师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和隐患。辩护律师认为证言有疑问或有差错,找证人重新核实,希望证人消除心理顾虑,纠正错误,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以利案件公正处理,这本无可厚非。然而,这种工作所产生的后果却极可能被侦查机关认定为“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并使律师身陷囹圄,被无端地定罪 刑。《刑事诉讼法》第38条单列一条针对辩护律师: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0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以及有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口一开,各种追究纷至沓来。不可思议的是,搞违法取证活动的并不限于辩护律师,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权力比辩护律师大,机会比辩护律师多,社会危害性更甚。但是,侦查机关搞违法取证,只由本身处理,不可能由辩护律师来查处,而辩护律师违法取证,却由相对方的侦查机关追究,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在与侦查机关分庭抗礼,甚至可以说是针锋相对,这样,侦诉机关利用其权力搞职业报复,也就顺理成章,极难避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惨遭非法追究也就层出不穷。至于辩护律师的人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遭受公安司法人员的轻视,侮辱则更是家常便饭。毫不夸张地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我国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被当作下人一样呼来喝去,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我国辩护律师权利行使及其保障状况是令人堪忧的,无论是辩护律师自身权的保障,还是诉讼权利保障都与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辩护职责不相适应,严重削弱了辩护律师的作用,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因此, 切实提高辩护律师的社会地位,强化其作用,加快法治建设进程,就应该充分地赋予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三、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需完善已是刻个容缓,因为权利的不当限制不仅损害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更会导致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在我国,根据法治进程,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状况要有所改善尚待以时日。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1、明确辩护律师的辩护人身份。笔者在前文已论述,由于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设置种种障碍或横加阻挠,辩护律师不起任何作用。基于此,笔者建议取消《刑诉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并将该法第33条修改为:“公诉案件侦查机关立案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会见权、通信权的保障⑴设定公安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义务。在立法上强调,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起,公安司法人员就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⑵对会见的时间和条件给予保障我国立法也应参考和借鉴国际文件和国外先进做法,不得为辩护律师会见的时间会见条件。笔者认为,辩护律师的会见也不宜有次数限制,每次会见时间不宜太短。同时,还应采取消公安司法人员的在场监督权。3、讯问在场权的设置及保障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及时制止侦讯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将侦讯工作置于辩护制度的监督之下,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着大量刑讯逼供侵犯嫌疑人权利的非法行为,因而,设置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无论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角度都是迫在眉睫。4、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⑴在调查取证方面,应赋予辩护律师请求法院授予调查权。《律师法》第31条和《刑诉法》第37条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予以规定,但较之前的《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这是我国立法的倒退。因为律师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建立在司法机关和证人同意许可的基础之上的。笔者认为,立法上这种限制性规定必须予以修改或取消。立法应当赋予辩护律师根据实际案件需要请求法院授权调查权利。⑵在阅卷树方面,应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新刑诉法与旧刑诉法相比较,尽管阅卷时间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但实际都情况有许多地方需加以改进,笔者认为,控方证据应予以开示,包括两方面:一是预告提供信息的义务,即检察官应向辩护方开示其将要在法庭审理中作为控诉依据而适用的全部证据;二是开示义务,即检察官有义务使辩护方获得其不打算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除上述涉及内容外,笔者认为,为了辩护律师更好充分行使辩护职能,在立法上,对律师的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也需改进。(二)辩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1、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能时,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言论,无论哪个司法机关,无论庭审内外,无论书面或口头,只要该言论系辩护律师针对案件而发表,都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设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实为辩护律师抵御执业风险,履行辩护职责所必需。2、拒绝作证权。拒绝作证权,是指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其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不利于已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的权利。辩护律师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必须全厂、详细地了解掌握案件事实。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往往也会将一些涉及案件的秘密告诉辩护律师,尽管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但没有明确赋予律师拒绝作证的权利。设置辩护律师这权利,既有利于减轻律师执业风险,更有利于健全律师职业和辩护制度的稳定和保障功能。3、拒绝扣押及限制搜查权。扣押和搜查是侦查机关常用的侦察手段,由于律师职业的保密性要求,故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除 非有证据表明辩护律师有隐匿被告人犯罪重证据的重大嫌疑,不得因律师参与该案的刑事辩护而对其办公场所和住宅进行搜查。如确有必要,须依特别程序进行并且赋予律师拒绝扣押书证、物证的权利。我国法律未赋予律师这一权利。这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违背,而且也背离了律师职业保密性的内在要求。结束语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受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刑事司法政策、司法资源及司法官员的素质等诸多因素制约,呈现出动态运行过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之一—保障人权。“刑事诉讼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根本意义在于,面对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提出刑事指控的强大政府,任何受到指控的个人都有充分的条件对抗非法迫害和专横武断的追诉,使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采取可能损害个人权益的追诉行为。政府与个人在反映国民意志的民主宪法和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个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最低要求,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逻辑起点”③。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也应有0 。可以说,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是现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共同目的。受此诉讼目的指导,至今各国均扩大了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参与权,辩护律师参与刑诉活动的广度和深度均得到了普遍加强,人权保障得到了加倍重视。毋庸置疑,刑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务中,既受一国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又受到其历史传统尤其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影响。但是,切实保障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空间和机会,则是当今世界应该不断努力的方向。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应的诉讼民主,理性和文明是她本来就固有的属性,在辩护制度和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上,虽然当前或许今后一断时间,存在或仍将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笔者对其美好未来充满了信心。参考文献1、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1999年版。2、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3、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修订本(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辩护律师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①。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是刑事辩护活动中的根本性问题,它不仅决定了律师的辩护职责、任务,而且制约着律师辩护的性质和辩护律师的身份。有鉴于此,本文仅就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谈点粗浅看法。一、目前我国辩护律师所处的法律地位所谓地位,就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②。法律地位,就是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反映在刑事诉讼法上,就是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目前,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以下三种地位:(一)独立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独立地位表现为:依法执行职务,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实陈述案情,还可以拒绝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既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传达人”,也不是司法机关的陪衬。在诉讼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同为辩护一方,依法执行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交织,共同推进刑事诉讼③。(二)依附地位。辩护律师的依附地位是指依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履行辩护职责,是基于被告人的委托,即使是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其参与刑事诉讼,一般应由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如果被告人由于案件原因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并且确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更换其他律师为他辩护。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不能作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否则就是失职。二是被告人认为辩护律师工作不得力,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拒绝律师继续为他辩护,律师不能参加刑事诉讼,也就毫无独立性可言。三是上诉权也是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权,律师只能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而无权独立上诉。律师的整个辩护活动就是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从而决定了辩护律师对被告人一定的依赖性。(三)特权地位。在法律规定的辩护人中,律师是最主要、也是最有能力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的特权地位是相对于其他辩护人来讲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律师是经过严格考试考核取得执业证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熟悉辩护业务。同时,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执业纪律,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因而整体上能圆满完成辩护业务。另一方面,法律又赋予了律师较其他辩护人更多的权利,比如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保障的权利、查阅案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司法文书获取权、提出证据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等等④。其中,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特有的一项权利,其他辩护人不能享有。此外,对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限制相对于其他辩护人来讲是比较少的。如,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二、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并未得到巩固虽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三种较高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仍然遇到了许多的问题、阻力和困难,特别是其独立、特权法律地位并未得到巩固,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会见难。《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院三部一委《规定》”)第11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⑤但在实践中,律师要会见非涉秘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时,几乎都必须经过批准或变相批准,即使形式上不需要批准,但办案机关不安排就得不到会见。律师实际上不可能径直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前,这个问题在全国各地并未真正解决。律师会见受阻的情况比比皆是。且“涉及国家秘密”已经成了阻止律师会见的普通借口,何况“秘密”的界限也无从界定。此外,律师会见难还表现在被限定时间和次数、限制问话内容、禁止记录或允许记录也不让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名等等;至于在会见场所装置录音录像设备、暗中监听监视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之所以出现律师会见难,其主要原因并非法律限制律师会见,而是个别办案人员或监所人员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其明知有法律规定,却出于对律师辩护制度的误解或排斥而有意阻挠刁难。(二)取保难。律师提前介入后,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虽然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难的案件比比皆是,但是成功者极少。《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办案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办结或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两院三部一委《规定》第20条也规定,对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但是,当律师提出这些要求时,绝大多数的情况是:既无结果,也无答复。即使有了答复,许多办案机关不愿意接受保证人担保,只接受保证金担保,而收取的保证金高得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根本无力承受。之所以出现辩护律师取保难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硬性标准;办案机关担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后逃跑,不愿承担责任;个别办案机关在取保问题上以金钱作交易;个别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取保候审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取保候审一般就不会再收监,只要有可能被判实刑的就不予取保候审。(三)维权难。《刑事诉讼法》第38条单独针对辩护律师规定了一条:辩护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以及有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的,应当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不同的是,侦查人员搞违法取证,只由本方处理,不可能由律师来查处。而律师违法取证,却由对方的公安、检察机关来追究,而不是由自己的行业行政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来追究。新《刑法》第306条还专门对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作出了规定,这是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的⑥。在该条规定中,“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罪名最易触犯又最难界定,而侦查和公诉机关对此又最为关注、最感兴趣。有资料显示,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以新《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之名受到刑事追诉的律师超过了100多名。有的律师在庭上与检察官对峙舌战,一转眼在庭下却成了检察官的阶下之囚。试想一下,有两个相互对抗的对手,其中一方却手握对另一方的自由予夺之权,这种对抗不仅使人觉得滑稽,甚至会让人感到恐惧。也正因为不敢想或不愿看到这种随时可能降临的灾难之险,越来越多的律师,乃至一些以刑辩闻名的律师,对于刑事案件都退避三舍,敬而远之。三、巩固辩护律师法律地位的设想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出现了上述会见难、取保难和维权难三难现象,最终导致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下降的结果。据统计,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由《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1996年的40%下降为2001年30%。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得不到巩固,导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下降,这对国家法治的外在形象和实际进程是一个长远的伤害。就个案来讲,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就整体而言,不利于国家法治健全和人权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三项措施着力巩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充分认识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尊重辩护律师,鼓励和支持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因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尊重律师,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从根本上说就是尊重自己,尊重法治。如果我们将法治社会看作是一座由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根柱石支撑、生活其中的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为其构造理念的大厦的话,司法这根柱石的三维则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构成,三维中的任何一维弱小、萎缩甚或缺失,都会令这根柱石结构失衡、脆弱,司法柱石一旦失衡或者脆弱,则整个法治大厦危矣。而法官、检察官、律师,乃至一切以运用法律和研究法律为职业的群体(有学者谓之“法律共同体”),其生存赖法治之昌明发达,正可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息息相关。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要相互尊重,因为,我们都有一个高远的追求和神圣的事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社会实行公平和正义。(二)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来巩固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至少应尽快作出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辩护律师会见中的障碍应健全有效的排除机制,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特别是能径直到监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取保问题,应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办案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应准予提供保证人担保。对于律师执业的保护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借鉴当今世界上不少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卢森堡、日本等国家的作法,在立法上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⑦,修改或者废除新《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罪名,从法律上消除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让辩护律师解除思想负担,大胆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出辩护意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农民权益保障研究论文

一、我市农民工概况亳州市位于皖西北,辖涡阳、蒙城、利辛三县和谯城区,人口560多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0%以上。我市是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之一,每年输出到外地的农民工约有80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5%。主要输出地区是上海、广东、浙江、北京、黑龙江及东南沿海一带,他们年龄主要集中在18—50岁之间,以青壮年为主,绝大多数为男性,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少。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服装、电子类工作,少部分人从事运输、饮食、商品零售等行业,月平均收在800元左右,一大部分人都遇到过工资被拖欠、克扣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这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上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不到位,不时发生拖欠工资、扣押身份证、延长劳动时间、不缴纳养老保险金、不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不按规定赔偿、劳动保护设施欠缺等。二、农民工的法定权利及应有权利农民进城务工,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他们作为劳动者,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合法、正当的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城镇去务工求发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歧视和限制。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享有同城镇人口同等的权利和待遇。通过调研我们得知,农民工现在迫切需要的是能享有和城镇人口同样的就业机会、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待遇,这也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正当权利。三、农民工所面临的主要涉法问题农民工在外务工期间,他们对一些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非常敏感,对政府出台的有关农民工的政策也非常关注,平时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等途径了解维权的途径及方式,但他们一般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多是通过老乡来解决问题,实在不能解决多数人就认了。特别是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他们请不起律师,自己又不懂法律,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调研情况看,农民工外出务工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证,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制度,特别是建筑工人,平均工作时间每天在1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少付加班费;二是用工管理不规范,大部分用工单位都不和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私营企业尤其严重;三是生产生活无保障,这给农民工的人身安全、生活和社会的稳定留下较大隐患。农民工一旦遇到上述问题,小事一般也就自认倒霉。有时找老乡、熟人从中协调解决,当问题比较突出时,他们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部分农民工便以不合法的手段,或以暴力对抗方式寻求解决,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有的甚至进一步发展为违法犯罪组织,导致社会矛盾趋于激化,形成不稳定因素。四、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是发生工资拖欠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困难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开通农民工追讨工资“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并对自身经济困难不再作实质性审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加强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工作,引导他们在与雇主发生纠纷时,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积极的态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提供法律援助而产生的协作问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时,充分发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利益。对于跨省、市的案件,积极与用工地法援中心和律师事务所联系,协助他们以诉讼方式维权。我市涡阳县石弓镇农民夏善德的女儿在深圳打工意外死亡,要求雇主赔偿一案,县法援中心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法援中心,后积极与深圳法援中心联系,取得他们的帮助,现一审法院已判决受援人获赔近20万元。六、目前开展农民工维权的主要问题法援机构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经费短缺,专职律师少。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主要存在思想上的障碍,以为这一点小事政府不会过问,不知向哪个部门求助或投诉?个别单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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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一、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和缺失的现象,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2、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4、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与机制完善第一方面: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四是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第二方面: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第三方面: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的特别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律关系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恰当。建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化程度。同时加快案件审理的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逐步建立相关案件的快速裁判机制。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第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第三,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搭建法律援助通道。解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第二,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问题。第四,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第四方面: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必须增加农民工的自治组织和博弈能力。首先是工会保护,由于工会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合法组织机构,而农民工属于半工半农的身份,也由于他们的权益受损主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可以试行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工会组织的保护之下。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其次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及其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农民工协会主要由当地政府拨款,用人单位在农民工的工资中按比例上交一部分经费,建立一个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民间组织,专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农民工被侵权事件的咨询和调解。

二十年发展变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哪些重要阶段?工保网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文件内容: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截至2017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652万人,比上年增长。如此庞大的数字注定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角色,长期备受社会关注。事实亦是如此,“农民工”这一敏感词汇一直是国家与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有关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热点事件更是每每掀起舆论热潮。

目前,当下国内的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一般;农民工流动性大,无法有效缴纳社保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国家近年来持续保持着相关政策的完善与推进,如:农民工全面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社保全国联网、建筑农民工转型建筑产业工人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加快了农民工合法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条件也有了显著提高。

相较改革开放之初,甚至“农民工”这一群体形成之初,国内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条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追溯过往,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政策历程?以时间与阶段特征区分,主要分为:起源初始、初步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发展三大主要阶段。

1

80年代

政策初起源初始阶段

国内“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源自于80年代初。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后出现大量过剩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开始规模化的向城市涌入,成为早期农民工的雏形。当时,国家的回应是拒绝农民工出现,政策全面限禁农民自有流动、自由择业。

这样的政策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与当时国内经济发展形式有关:轻工业发展缓慢,多项事业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国内就业机会远远无法满足当时的就业人数。相关数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镇闲置劳动力达到200多万人,一旦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更是雪上加霜。

契机出现

虽然中央限制农民进城务工,但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农民仍然自发涌向城镇。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调整轻重工业发展战略,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方面,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开始提高,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也开始再次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镇;另一方面,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认为农民可以进城务工,这对城乡发展有促进意义。

故此,1984年,国家一号文件首次允许农民在自行解决口粮后进城务工经商。

2

1984-2010

政策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可以看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国家逐渐开始重视数量巨大的农业劳动力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国内现代化建设的作用,一些初步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政策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

1

1984年

国家重视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的作用,同时要求工厂与农民签订合同。

2

1992年

中共十四大提出深化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3

1997年

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民工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发展轨道,强化民工输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建设。这是国家针对农民工群体而发布的首个关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内容的正式文件,也是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

4

1999年

国家技委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中介市场,有效保障了进城农民工求职权益。

5

2000年

中央在制定“十五”规划时提出,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完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这对于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社会权益。

6

2002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农村工作会上,强调要清理针对务工农民而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问题,健全劳动合同制。

这一阶段,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红利优势不断展露:吃苦耐劳、薪资要求低、数量庞大。这对于当时国家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这一阶段,国家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开始越发重视。最明显的表现,当属2003年两件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进程有着重要影响事件的发生。

01

首次提出“农民工”词汇

2003年的农村工作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强调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以解决欠扣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加强职业培训为工作要点。而且,首次提到“农民工”这一词,将进城务工的这部分农民群体称作农民工,这越发表明着国家对于这个新群体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历史地位从此得到充分肯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也基本形成。

02

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薪

2003年10月,总理在重庆云阳县走访三峡库区移民时,偶尔碰见刚刚割完猪草回家的当地村民熊德明,并为她丈夫李建明讨薪。随后在“总理为农妇讨薪”的示范效应下,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严打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熊德明当年还被评为年度经济人物。

此后7年间,国家分别在2004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加强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推进与政策完善。从取消歧视性规定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资增长等制度,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逐步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3

2010年-至今

政策进一步发展阶段

走过初步发展阶段,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也随之面临新的挑战。

这一阶段,国家的政策方向主要以:鼓励农民工创业、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四个重点为主。

鼓励农民工创业

2012年,中央印发一号文件,要求下大力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资金支持;2015年,国务院提出构建大众创业相关指导意见,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互联网经济融合发展创新活动,并提出结合经济发展形式与需要,为返乡农民工积极谋划创业方式;2016年,国务院提出要激发重点群体创业活动,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各地建立多层面的创业平台,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低,经常出现企业拒缴漏缴社保的现象。但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农民工社保缴纳政策,在农民工重点从事的各个行业领域相关规定中,对社保缴纳一项不断严格规范。同时大力推进四库一平台、农民工全面实名制、社保全国联网工作,进一步保证加强保证农民工的社保缴纳情况。

2018年,人社部联合五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明确提出,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

加快实现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由于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职业技能素质不高的传统农民工将逐渐被淘汰,因此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就显得势在必行。

2017年2月,国务院提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2017年12月,住建部发布文件指出,要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大军;2018年,河南、四川两省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试点工作。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

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一直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2014年,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实施实名制工资卡建设工作,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2017年,国务院“十三五”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建设。

尤其,在农民工数量比重较大的建设工程领域,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以信誉度、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为承包方兜底,通过风险把控,促进承包方的合同履约义务,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正处于进一步发展阶段。尤其为适应经济发展,为农民工谋求未来,国家在规划上新提出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发展,这将对农民工群体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始终保持对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体系制度的重视,真正切实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社会权益。

通过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是如何一步步进入政策视野,进而形成国家战略层面规划。同时,这些政策衍变历程也在客观上展现出改革开放几十年,农民工群体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发挥的巨大作用与贡献。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农民工”不只是一个词,更是一段值得尊重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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