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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陆院尼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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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和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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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表示,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置于立法目的之首,并在总则中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所作的全面系统修订,宋芳指出,修订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增设专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表彰奖励、良好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维护、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明确相关保障措施。其中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第一条为:“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对比执业医师法的第一条可以发现,修改后的条文,将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放在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之前。对此,全程参与此次修订工作的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告诉记者,在整部法律的多次修改讨论中,这项法条的修改让她印象很深刻。“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视。”      郑雪倩告诉记者,此次修订工作从2019年1月开始,历经3稿,3年多后最终成文。与现行法相比,法律名称由“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增设了“保障措施”一章,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      郑雪倩说,新增设的“保障措施”这一章是医师法的一大亮点,该章共包含10项法条。多项措施将对医师的保障落了地,这其中包括:医师的职称晋升不再唯学术论文,更加注重临床诊疗服务能力的提升;医师队伍的建设向基层倾斜,推动全民享受均等化医疗服务;此外,还有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      除了“保障措施”,还有其他法律条文的修改体现了对医师权益的保护。郑雪倩举例说,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中提及: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这其实是对临床中经常遇到且容易引发医患冲突的超说明书用药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郑雪倩说。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郑雪倩说,这条也是对医学发展中合理的探索性、实验性治疗的明确规范。      作为国家卫健委信访、医政医管、法制咨询专家,郑雪倩常年处理各类医患纠纷,她认为,这些对医师的保障措施其实也是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举措。此外,在临床工作中,有众多中医医师在没有中医科室的医院中工作而被认为是非法行医,从而引发医患纠纷,对此,医师法中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      此外,医师法还规定“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郑雪倩说,这些规定对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动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医师法还对多点执业、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等时代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指导,这些规定都有助于医师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广大医务人员是最美的天使,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郑雪倩说,医师护佑老百姓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只有保障好广大医师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让他们更好地保障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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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沫儿6652

医疗 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启动,尽管医疗保险制度给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刚性增长,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成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探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总是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建国以来建立并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是1994年平均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中,被调查者有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解决当前突出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和提倡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如果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就有可能使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达到少负担或零负担的目的。

四、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可操作性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办理理赔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参保人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的,结算时,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治疗医院刷卡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2)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办理理赔手续。(3)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提报的材料,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核实结算情况,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按照约定给予理赔。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结算已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复核工作比较简便。

五、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但总体而论,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因此,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便显得尤为迫切。(1)政府要明确政策,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3)商业保险公司应

加强市场调研活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增强风险意识,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

通,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5)由政府与商业联合,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取得一定的 经验 后,再逐步推广延伸,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确保险费收支平衡。总之,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它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在我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摘 要 随着医患矛盾的突出,医患纠纷的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越来越高的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如何保障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学界探讨了许多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保险法的视角提出重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患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趋势,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有序发展。寻求一种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和医患之间紧张态势的良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 热点 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源于其转嫁医疗职业风险、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功能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1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医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患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现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各体差异,医患纠纷难以避免。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对医疗责任赔偿数额不断增高,医院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执业医师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转移医疗风险。

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集中在某单个医院的事故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身上,减轻医方财务负担,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得以比较顺利地解决。医院和医师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务患者,最终可以促进医疗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另外,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还可以提升医方风险防控水平。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间,通过对医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保险知识及医疗风险防范 教育 ,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医责险对患者也是大有益处。一方面,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方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出险太多、从业人员素质太差的医院也许会因此被拒保。因此这种间接的监督和敦促,也无形中成了患者衡量医院优劣、择优就医的标准之一。另外,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赔付,保险机构不但参与理赔,还会请专家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促进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是大有裨益。

当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除了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拓宽了业务范围,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增加经济效益,该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兼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 其它 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并且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参保率不高。显示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推广不利的情。这一现状也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尚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市场开发起步晚,保险公司缺乏翔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性,保险公司对其开发与研究需要借助法学与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则投入较大,经营成本高。因此,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相当程度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目前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等收取保险费,不能做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岗位、职称风险系数的不同科学厘定费率,由此挫伤了医院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平高、规模大的医院不愿参保,水平差、风险高的医疗机构投保相对较多,一些参保机构选择妇产科、心胸科等风险高的科室参保,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发热情度不高,使得这一险种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设计还不太成熟,从而直接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另外,该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设计过窄。目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数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索赔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患方还是常常会到医院与医方进行交涉,医方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医疗机构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对医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

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及时认定损害赔偿额,并且及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通过一定的机制确定医、患、保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公正、权威、强制的特点,但成本高、周期长,虽然容易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但决非医方和患者首选解决途径;至于行政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种解决方式;至于双方协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但医患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却很难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于确定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医疗损害案件,患者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医疗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依然存在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的弊病。

未实现医患纠纷的转移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实用性不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使得医疗机构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对于投保的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也转移出去。这样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可以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仅需要就专业问题向第三方提交材料,专心于自身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处理好双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几乎都会规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即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参与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但事实情况是很少有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或者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还得花大量的精力处理患者的索赔。 3重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从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平衡医患利益,重新构建其内在体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在现阶段,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热情不高。在欧美发达国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其所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其他商业保险区别开来,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使之成为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主要 方法 。我国政府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医方的参保率,激发保险人的服务热情,真正实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

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参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不耗费时间与人力,参与到复杂理赔的过程中来,反而没有实现投保的初衷。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制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手续,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真正从医疗纠纷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临床工作当中。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研究与改进,并重视对医疗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从而提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立的专业性,保证险种质量。其次,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与微利性,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多而获利较少,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

总之,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在患者和医生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的地带,把医患之间的猜忌转化为平等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转移医疗风险,从而在医方和患方之间构建起和谐、信赖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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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保障体系论文

现代化生活方式使得人们运动不足,营养过剩,各种各样的富贵病、文明病应运而生。目前人们对运动保健康复形式的社会化需求更加迫切,导致社会对运动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需求向着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迫切需要掌握不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去处理现实中出现的大量的新的医学与运动产生的问题。我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运动医学专业正是应对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国外大众体育的启发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广州中医药大学运动医学硕士点(科学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临床医学项下的二级学科授予点,目前招生规模和国内传统招收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如成都体育学院、复旦大学、北京大学)相当,同时作为新增单位,不断推进运动医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创新实践。本研究以广州中医药大学为例,分析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现状,从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导师队伍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创新管理机制等角度,对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保障体系构建进行探讨,以期促进运动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教育在中医药院校的良好发展,为运动医学髙层次人才培养提供更多的实证支持。

1.广州中医药大学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

形成了颇具中医特色的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

和西医院校、体育院校相比,广州中医药大学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具有明显的中医特色。如复旦大学的培养目标(专业学位)是“掌握运动创伤和运动康复的基础理论、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了解运动医学的发展现状和最新研究成果,能够独立处理运动医学临床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达到高年资医师水平”的临床人才,其研究方向主要为运动损伤的防治与康复。而广州中医药大学的培养目标在强调“掌握运动创伤、运动性病症的基本诊疗知识和技能、了解运动医学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出了“熟悉中医药手段,尤其是中医骨伤手段防治运动损伤,以及传统体疗手段对慢性病的防治作用”,其研究方向包括运动损伤和运动性病症的中医药防治与康复,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医疗体育尤其是八段锦、易筋经的研究。

确立了“推免+统考”的严格筛选机制

从2012年开始招生以来,我校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的招收数量从3名稳步提高到6名(同类比较,2016年成都体育学院和复旦大学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分别招生5名和3名),逐步形成了优秀本科生推免加统考的筛选机制,推免生一般接受2名?3名,而统考生的`录取比例一般高达3:1。广州中医药大学在接受推免生和统考生复试时,其考核内容为基本技能、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三个方面。基本技能主要包括计算机和英语水平,专业能力主要包括对运动医学研究领域的相关问题和技术掌握情况(复试的笔试科目为运动医学),综合素质则涵盖了学生本人的学习态度、思维特点、个性心理和对运动项目的认识等多个方面。考核评价形式主要为专家提问、集体讨论、专家评分,通过考核平均分加原始成绩得到最终排名,按照排名先后顺序录取。

构建了“课程学习—临床实践—科研训练”三位一体的“个性化”培养机制

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周期为3年,目前已经形成了“课程学习一临床实践一科研训练”三位一体的具有“个性化”的培养机制》其中半年时间为理论课程学习阶段,一年半为临床实践阶段,一年为科研训练阶段。在课程学习阶段,除了公共必修课和制定选修课(方法学课程模块)之外,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依据个人兴趣进行专业课的选择;在临床实践阶段,研究生主要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的运动创伤科、针灸科、康复科等相关科室进行实习,实习实践的内容主要包括运动损伤的防治康复;科研训练阶段,研究生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和相关课题进行科学研究,主要涉及运动性病症防治和慢性病的医疗体育两大方面,主要依托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三个阶段的培养科学衔接,课程学习和临床实践均是为科学研究奠定基础,科学研究以课程学习和临床实践为依托。培养过程中尊重学生的个人兴趣爱好,由导师和学生共同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

2.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保障平台构建

形成了课程开发机制,不断优化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最基础环节,建立和完善高校研究生课程质量的保障体系,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1]。目前广州中医药大学和二级学院巳经逐步形成了运动医学硕士点的课程开发机制,制定了中长期的课程体系建设方案。按照《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63?5号)中关于“提供丰富、优质的课程资源”的精神,大学和学院在同类培养单位和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挖掘大学传统优势学科(如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外科学、针灸推拿学等)的开课资源,逐步形成了“必修和选修、基础课和专业课”比例合适、中医特色突出的课程体系[2]。除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外国语公共必修课,以及卫生统计学、中西医结合科研方法学、文献检索与利用和临床医技等方法学限定选修课之外,进一步优化了课程体系设置,稳步增设了既代表运动医学研究领域前沿,又突显中医特色的多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主要包括运动医学研究进展、中医骨伤学、运动创伤学、针灸临床与基础研究、运动营养学和运动康复学等核心课程。相关机制的确立和课程体系的不断优化,有利于学科专业的良性发展,有利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保障。

加强导师队伍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师素质的高低[3]。按照大学研究生院的相关要求,运动医学硕士点围绕导师遴选、导师考核、新增导师培训和导师队伍后备力量培养等多个方面制定了导师队伍建设规划,近年来尤其在导师队伍后备力量培养方面不遗余力,2013年?2015年,分别培养了1名国外(美国)访问学者和5名国内访问学者,新增正高1名、副高4名。目前广州中医药大学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共有7名,后备人才近10名,累计科研经费超过100万元。而联合培养基地是培养单位为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医院、科研院所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加强基地建设是提升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目前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分为临床轮训和科研训练两部分,其临床轮训主要依托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科研训练主要依托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结合目前大力发展体质健康与运动促进的国情,运动医学硕士点正积极与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洽谈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事宜,致力于运动与治病的联合研究及培养平台的建设。

创新管理机制,重点突出

经过多年实践与创新,目前已经形成了“学校(研究生院)_体育健康学院—运动医学教研室”三级管理和“主管院长—教学秘书—导师”各司其职的管理机制。从培养计划制定到选课、临床轮训、科研训练和学位论文管理,均体现了三级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中,学位论文的管理是重中之重。科学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核心在于论文质量,学位论文很大程度反映了研究生教育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在研究生二年级下学期进行开题,由教研室和教学秘书进行统筹部署,开题报告会由主管院长全面负责,专家组由校外专家(主席,不含附属医院)和校内专家(含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导师)共同组成,对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及其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学位论文的撰写由导师负责,学位论文按照大学要求进行文献查重,查重合格的论文提交教研室,由教研室负责送审,送审评阅合格,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会由主管院长全面负责,专家组由校外专家和校内专家共同组成,答辩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

3.展望

广州中医药大学成立于1956年,为新中国首批兴建的4所中医药高等学府之一,是国内首批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以及临床医学专业学位、非医攻博试点单位。长期以来,学校注重以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在中医、中药领域的学术研究一直处在领先水平。而中医中药在运动医学领域的应用研究是当今运动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如中药抗运动性疲劳、中医疗法结合运动处方治疗慢性疾病等。目前,成都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在内的其他多所高等中医药院校都在致力于整合中医药资源,加快包括运动医学(二级学科)在内的临床医学(一级学科)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与实践,如何巩固中医中药在运动医学领域的地位将是下一步改革实践的重点。我们将继续深化中医药院校运动医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实践,尤其是加大力度创建特色项目建设平台,拓宽培养方式和途径,凝练“中西医结合,医体渗透”的专业特色,完善西医与中医药、中医药与体育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运动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以期为向全国体育和医疗队伍输送中西医结合的运动医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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